AC Part II-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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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營 辦 強 制 性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的 批 核 條 件 ( 第 II 部 分 單 元 1(b)) 課 程 設 計 和 規 格 ( 甲 )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 乙 )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2 版 本 管 理 記 錄 版 本 出 版 日 期 生 效 日 期 重 要 修 改 年 9 月 5 日 2011 年 9 月 26 日 ( 第 及 11 條 的 生 效 日 期 是 2011 年 10 月 10 日 ) 查 詢 如 欲 查 詢 有 關 申 請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認 可 的 事 宜, 請 聯 絡 :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部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訓 練 中 心 職 業 安 全 主 任 ( 訓 練 ) 地 址 : 新 界 荃 灣 眾 安 街 68 號 荃 灣 城 市 中 心 1 期 13 樓 電 話 : 或 傳 真 : 或

3 目 錄 1. 概 述 入 讀 要 求 導 師 資 格 學 員 對 導 師 的 比 例 每 班 學 員 人 數 課 程 所 需 時 間 出 席 率 教 案 課 程 內 容 展 示 示 範 及 實 習 考 試 證 明 書 的 有 效 期 限 證 明 書 標 準 格 式 訓 練 記 錄... 7 附 件 1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課 程 的 導 師 資 格 附 件 2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完 整 課 程 的 教 案 附 件 3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的 教 案 附 件 4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的 課 程 內 容 附 件 5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的 考 試 答 題 紙

4 營 辦 強 制 性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的 批 核 條 件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的 課 程 設 計 和 規 格 1. 概 述 1.1 本 單 元 內 使 用 的 釋 義 及 簡 稱 是 與 第 I 部 分 所 採 用 的 相 同 按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第 59 章 ) 第 6BA 條 的 規 定, 此 為 本 營 辦 課 程 條 件 的 第 II 部 分 1(b) 單 元, 本 單 元 涵 蓋 2 項 平 安 咭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課 程 的 設 計 和 規 格, 即 完 整 課 程 及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細 閱 此 單 元 時 應 同 時 參 考 本 營 辦 課 程 條 件 的 第 I 部 分 1.2 所 有 進 行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的 受 僱 人 士, 須 已 完 成 獲 處 長 認 可 的 有 關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即 平 安 咭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課 程, 並 已 獲 發 有 關 證 明 書 而 條 例 的 第 6BA(2) 條 授 權 處 長 認 可 以 下 的 課 程 : ( 甲 )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在 本 單 元 中 稱 為 完 整 課 程 ; 及 ( 乙 )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在 本 單 元 中 稱 為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1.3 申 請 開 辦 認 可 課 程 的 程 序 已 詳 載 於 指 引, 有 意 申 辦 完 整 課 程 或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的 營 辦 機 構 須 向 處 長 提 出 申 請 課 程 的 認 可 1.4 除 指 定 外, 本 單 元 內 的 要 求 是 同 時 適 用 於 完 整 課 程 及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1.5 營 辦 機 構 須 確 保 使 用 的 教 材 須 符 合 本 營 辦 課 程 條 件 的 規 定 1.6 完 整 課 程 的 目 標 是 向 進 行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的 受 僱 人 士 提 供 基 本 的 安 全 訓 練, 藉 此 提 升 他 們 的 安 全 意 識, 以 避 免 工 作 意 外 及 職 業 病 當 成 功 完 課 程 後, 學 員 會 獲 發 平 安 咭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證 明 書 1.7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的 目 標 是 為 持 有 平 安 咭 ( 貨 櫃 處 理 AC Part II-1(b) Chi 1

5 營 辦 強 制 性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的 批 核 條 件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的 課 程 設 計 和 規 格 作 業 ) 證 明 書 的 人 士 提 供 重 溫 課 程, 藉 此 重 溫 及 更 新 曾 在 過 去 修 讀 平 安 咭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課 程 中 所 學 到 的 知 識 當 成 功 完 成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後, 學 員 會 獲 發 新 的 證 明 書 1.8 學 員 在 完 成 平 安 咭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課 程 後 應 該 可 以 : 闡 述 適 用 於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的 安 全 法 例 所 載 的 基 本 法 律 規 定 ; 明 瞭 工 作 安 全 的 基 本 概 念 ; 了 解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常 見 工 序 的 潛 在 危 險 及 有 關 預 防 措 施 ; 分 析 在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常 見 的 意 外 和 疾 病 其 發 生 的 原 因 及 預 防 方 法 ; 明 瞭 預 防 火 警 的 基 本 概 念 ; 列 舉 應 變 準 備 的 基 本 要 素 ; 明 瞭 匯 報 意 外 及 危 險 事 故 的 重 要 性 及 匯 報 程 序 ; 掌 握 在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經 常 須 使 用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的 種 類 用 途 正 確 選 擇 程 序, 以 及 適 當 的 使 用 方 法 ; 及 表 現 出 應 有 的 安 全 態 度, 以 保 障 自 己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2. 入 讀 要 求 2.1 完 整 課 程 是 為 從 未 持 有 平 安 咭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證 明 書 或 持 有 的 平 安 咭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證 明 書 已 逾 期 超 過 3 個 月 的 報 讀 人 士 開 辦 2.2 營 辦 機 構 須 確 保 報 讀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的 人 士 須 持 有 平 安 咭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證 明 書, 而 該 證 明 書 的 到 期 日 須 於 報 讀 當 日 計 往 後 不 多 於 6 個 月 或 已 逾 期 不 多 於 3 個 月 AC Part II-1(b) Chi 2

6 營 辦 強 制 性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的 批 核 條 件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的 課 程 設 計 和 規 格 3. 導 師 資 格 3.1 營 辦 機 構 須 確 保 導 師 須 最 少 具 備 附 件 1 中 第 1 至 第 3 項 其 中 一 項 資 格 4. 學 員 對 導 師 的 比 例 4.1 營 辦 機 構 須 確 保 學 員 對 導 師 的 最 高 比 例 限 制 為 30 比 1, 此 比 例 限 制 適 用 於 理 論 課 及 實 習 課 5. 每 班 學 員 人 數 5.1 營 辦 機 構 須 確 保 每 班 學 員 的 人 數 最 多 為 30 人, 此 人 數 限 制 適 用 於 理 論 課 及 實 習 課 6. 課 程 所 需 時 間 6.1 營 辦 機 構 須 確 保 完 整 課 程 的 總 時 數 最 少 為 7 小 時 ( 不 包 括 半 日 課 堂 間 之 休 息 或 午 膳 時 間 ), 當 中 包 括 1 節 約 1 小 時 使 用 安 全 吊 帶 的 實 習 課 1 節 30 分 鐘 的 考 試 時 間, 以 及 不 多 於 30 分 鐘 的 小 息 時 間 6.2 營 辦 機 構 須 確 保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的 總 時 數 最 少 為 3.5 小 時, 當 中 包 括 一 節 約 30 分 鐘 使 用 安 全 吊 帶 的 實 習 課 1 節 30 分 鐘 的 考 試 時 間, 以 及 不 多 於 15 分 鐘 的 小 息 時 間 7. 出 席 率 7.1 學 員 如 於 任 何 半 日 課 堂 缺 課 多 於 15 分 鐘, 營 辦 機 構 須 取 消 該 學 員 的 考 試 資 格 AC Part II-1(b) Chi 3

7 營 辦 強 制 性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的 批 核 條 件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的 課 程 設 計 和 規 格 8. 教 案 8.1 營 辦 機 構 須 確 保 完 整 課 程 及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的 教 授 和 安 排 須 依 循 分 別 載 列 於 附 件 2 及 附 件 3 的 教 案 9. 課 程 內 容 9.1 營 辦 機 構 須 確 保 課 程 內 容 必 須 涵 蓋 附 件 4 中 指 定 的 所 有 課 題 及 細 節, 營 辦 機 構 亦 應 按 學 員 的 需 要 及 最 新 的 安 全 資 訊 加 入 教 材 作 補 充 10. 展 示 示 範 及 實 習 10.1 營 辦 機 構 須 提 供 合 適 和 足 夠 的 設 備 作 展 示 或 示 範 用 途 ( 例 如 安 全 頭 盔 安 全 鞋 / 靴 安 全 手 套 聽 覺 保 護 器 及 護 眼 用 具 呼 吸 器 手 提 滅 火 筒 等 ) 更 應 為 每 名 學 員 提 供 一 套 設 有 救 生 繩 及 防 墮 裝 置 的 安 全 吊 帶 作 練 習 用 途, 並 須 確 保 每 位 學 員 均 安 全 地 親 身 完 成 實 習 11. 考 試 11.1 營 辦 機 構 須 確 保 參 加 考 試 的 每 位 學 員 均 符 合 出 席 率 及 實 習 要 求 11.2 營 辦 機 構 須 確 保 考 試 所 採 用 的 試 卷 是 由 本 處 擬 定 及 揀 選 11.3 營 辦 機 構 須 提 供 載 於 附 件 5 的 考 試 答 題 紙 予 應 考 學 員 使 用 11.4 營 辦 機 構 須 確 保 監 考 員 及 學 員 均 簽 署 考 試 答 題 紙 11.5 考 試 時 間 為 30 分 鐘, 而 及 格 分 數 為 60% AC Part II-1(b) Chi 4

8 營 辦 強 制 性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的 批 核 條 件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的 課 程 設 計 和 規 格 12. 證 明 書 的 有 效 期 限 12.1 營 辦 機 構 須 確 保 簽 發 的 平 安 咭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證 明 書 的 有 效 期 限 為 3 年 12.2 就 完 整 課 程, 證 明 書 的 有 效 期 須 由 學 員 成 功 完 成 課 程 的 當 日 開 始 計 12.3 就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證 明 書 的 有 效 期 須 以 下 列 日 期 開 始 計 算 : 如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在 舊 證 到 期 前 6 個 月 內 完 成, 則 由 舊 證 屆 滿 日 期 的 後 的 首 天 起 計 算, 或 如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在 舊 證 到 期 後 3 個 月 內 完 成, 則 由 完 成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當 日 起 計 算 13. 證 明 書 標 準 格 式 13.1 營 辦 機 構 須 確 保 平 安 咭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證 明 書 的 正 面 的 設 計 須 印 上 要 求 的 用 字 依 循 圖 1 的 樣 式 設 計 及 按 照 以 下 的 規 格, 而 背 面 則 可 載 列 他 們 認 為 合 適 的 其 他 資 料, 但 該 等 資 料 須 與 證 明 書 的 目 的 相 稱 AC Part II-1(b) Chi 5

9 營 辦 強 制 性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的 批 核 條 件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的 課 程 設 計 和 規 格 圖 1: 平 安 咭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證 明 書 正 面 用 字 及 樣 式 設 計 持 證 人 姓 名 Holder s Name ( 中 文 ) : (English) : 編 號 Reference No. : 貨 櫃 業 安 全 訓 練 證 明 書 Container Handling Industry Safety Training Certificate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第 6BA(2) 條 Section 6BA(2) of the Factories and Industrial Undertakings Ordinance 完 成 課 程 日 期 Date of Course Completion : ( 日 日 / 月 月 / 年 年 年 年 ) (dd/mm/yyy y) 有 效 期 限 Validity Period : 由 From 至 To 止 ( 日 日 / 月 月 / 年 年 年 年 ) (dd/mm/yyy y) 本 證 明 書 由 [ 某 發 證 機 構 ] 簽 發 Issued by [provider of recognised training course] 此 證 明 書 須 由 持 證 人 擁 有 及 保 存 This certificate is owned and should be kept by the certificate holder. ( 非 按 比 例 ) 證 明 書 須 以 耐 用 物 料 製 成, 可 用 塑 膠 製 造 或 過 膠, 標 準 尺 寸 為 85 毫 米 X 55 毫 米 ; 學 員 的 照 片 ( 尺 寸 不 得 小 於 20 毫 米 X 25 毫 米 ) 須 附 於 證 明 書 上, 以 資 識 別 ; 以 過 膠 形 式 處 理 的 證 明 書, 學 員 照 片 的 一 角 須 印 上 營 辦 機 構 的 印 鑑 ; 以 塑 膠 製 成 的 證 明 書, 學 員 照 片 須 印 於 證 明 書 上 ; 除 非 另 有 規 定, 否 則 須 中 文 及 英 文 並 用 ; 證 明 書 須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證 明 書 的 名 稱, 即 貨 櫃 業 安 全 訓 練 證 明 書 及 Container Handling Industry Safety Training Certificate ; 授 權 法 例, 即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第 6BA(2) 條 及 Section 6BA(2) of the Factories and Industrial Undertakings Ordinance ; 持 證 人 的 中 文 及 英 文 姓 名, 以 持 證 人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為 準 ( 或 等 同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證 明 書 編 號 (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證 明 書 的 編 號 尾 須 加 附 大 階 英 文 字 母 R ); AC Part II-1(b) Chi 6

10 營 辦 強 制 性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的 批 核 條 件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的 課 程 設 計 和 規 格 完 成 課 程 日 期 ( 日 / 月 / 年 ); 有 效 期 限 ( 開 始 日 及 到 期 日 ); 發 證 機 構 的 名 稱 ; 及 此 證 明 書 須 由 持 證 人 擁 有 及 保 存 及 This certificate is owned and should be kept by the certificate holder. 的 字 眼 14. 訓 練 記 錄 14.1 營 辦 機 構 呈 交 所 發 出 的 每 項 證 明 書 的 記 錄, 須 符 合 表 1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並 須 附 有 課 程 名 稱 表 1: 訓 練 記 錄 的 範 例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TRT1) 學 員 姓 名 (TRT2) 班 別 編 號 (TRC1) 導 師 姓 名 (TRC2) 課 程 完 成 日 期 (TRC3) 證 明 書 生 效 日 期 (TRT3) 證 明 書 到 期 日 (TRT4) 證 明 書 編 號 (TRT5) A123456(1) Chan Siu On ABC1 HAU To-si 13/06/ /06/ /06/2014 W R A123457(2) Chan Siu Chuen ABC1 HAU To-si 13/06/ /09/ /09/2014 W R A123458(3) Chan Siu Feng ABC2 HAU To-si 18/06/ /06/ /06/2014 W A123459(4) Chan Siu Lin ABC2 HAU To-si 18/06/ /06/ /06/2014 W AC Part II-1(b) Chi 7

11 附 件 1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課 程 的 導 師 資 格 資 格 1.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安 全 主 任 及 安 全 督 導 員 ) 規 例 所 指 的 註 冊 安 全 主 任 ; 或 2. 至 少 具 備 以 下 (i) 至 (iv) 其 中 一 項 資 格 及 經 驗 的 人 士 ; 或 學 術 資 格 (i) 屬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範 疇 的 獲 承 認 學 位 或 研 究 院 文 憑, 或 相 等 學 歷 (ii) 科 學 或 工 程 學 學 位, 或 相 等 學 歷, 以 及 屬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範 疇 的 獲 承 認 證 明 書 文 憑 或 高 級 文 憑 (iii) 屬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範 疇 的 獲 承 認 證 明 書 文 憑 或 高 級 文 憑 經 驗 合 共 不 少 於 1 年 直 接 參 與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工 作 的 經 驗 合 共 不 少 於 1 年 直 接 參 與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工 作 的 經 驗 合 共 不 少 於 2 年 直 接 參 與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工 作 的 經 驗, 而 其 中 1 年 經 驗 必 須 於 考 取 左 欄 的 學 術 資 格 後 獲 得 (iv) 獲 承 認 的 建 造 業 安 全 證 明 書 合 共 不 少 於 2 年 直 接 參 與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工 作 的 經 驗, 而 其 中 1 年 經 驗 必 須 於 考 取 左 欄 的 學 術 資 格 後 獲 得 3. 獲 處 長 認 可 為 合 資 格 教 授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的 人 士 或 或 或

12 附 件 2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完 整 課 程 的 教 案 節 數 課 程 內 容 需 時 1. 簡 介 課 程 安 排 15 分 鐘 2. 適 用 於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的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法 1 小 時 例 :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工 作 守 則 3. 工 作 安 全 的 基 本 概 念 30 分 鐘 小 休 15 分 鐘 4.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常 見 工 序 的 潛 在 危 險 及 預 防 1 小 時 措 施 5. 緊 急 應 變 準 備 的 基 本 要 素 15 分 鐘 6. 意 外 及 危 險 事 故 的 處 理 及 呈 報 程 序 15 分 鐘 半 日 課 堂 間 之 休 息 或 午 膳 時 間 7.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常 見 的 意 外 和 職 業 病 其 原 1 小 時 因 及 預 防 方 法 8. 防 火 及 選 用 手 提 滅 火 設 備 的 基 本 概 念 15 分 鐘 9.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的 選 擇 及 使 用 方 法 15 分 鐘 小 休 15 分 鐘 10. 實 習 使 用 設 有 救 生 繩 及 防 墮 裝 置 的 全 身 式 安 全 1 小 時 帶 11. 課 程 總 結 15 分 鐘 12. 考 試 30 分 鐘 共 需 時 : 7 小 時

13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的 教 案 附 件 3 節 數 課 程 內 容 需 時 1. 簡 介 課 程 安 排 15 分 鐘 2. 適 用 於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的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30 分 鐘 法 例 及 近 年 的 修 訂 :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工 作 守 則 3. 工 作 安 全 的 基 本 概 念 15 分 鐘 4.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常 見 工 序 的 潛 在 危 險 其 30 分 鐘 預 防 措 施 常 見 的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意 外 和 職 業 病 其 原 因, 以 及 預 防 方 法 小 休 15 分 鐘 5. 意 外 及 危 險 事 故 的 處 理 及 呈 報 程 序 和 緊 急 應 15 分 鐘 變 準 備 的 基 本 要 素 6. 防 火 及 選 用 手 提 滅 火 設 備 的 基 本 概 念 15 分 鐘 7.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的 選 擇 及 使 用 方 法 及 實 習 使 用 30 分 鐘 設 有 救 生 繩 及 防 墮 裝 置 的 全 身 式 安 全 帶 8. 課 程 總 結 15 分 鐘 9. 考 試 30 分 鐘 共 需 時 : 3.5 小 時

14 附 件 4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的 課 程 內 容

15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的 課 程 內 容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第 6BA(2) 條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部

16 本 課 程 綱 要 由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部 印 製 2011 年 9 月 初 版 本 課 程 綱 要 可 以 在 勞 工 處 網 頁 免 費 下 載 本 課 程 綱 要 歡 迎 複 印, 但 作 廣 告 批 核 或 商 業 用 途 者 除 外 如 需 複 印, 請 註 明 錄 自 勞 工 處 刊 物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的 課 程 內 容 你 亦 可 透 過 互 聯 網, 找 到 勞 工 處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及 主 要 勞 工 法 例 的 資 料

17 目 錄 節 數 頁 數 1. 前 言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的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法 例 工 作 安 全 的 基 本 概 念 緊 急 應 變 準 備 的 基 本 要 素 意 外 及 危 險 事 故 的 處 理 及 呈 報 程 序 防 火 及 選 用 手 提 滅 火 設 備 的 基 本 概 念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的 選 擇 及 使 用 方 法 參 考 資 料... 53

18 1. 前 言 根 據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第 6BA(2) 條,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起, 從 事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的 僱 員, 必 須 修 讀 獲 勞 工 處 處 長 認 可 的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並 持 有 有 效 證 明 書 ( 通 常 稱 為 平 安 咭 ) 而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的 東 主 只 可 僱 用 持 有 有 效 證 明 書 的 人 士 從 事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受 僱 人 士 在 進 行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時 必 須 攜 帶 該 證 明 書, 並 在 東 主 或 勞 工 處 的 職 業 安 全 主 任 要 求 下, 出 示 該 證 明 書 本 課 程 綱 要 由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部 編 訂, 目 的 是 為 舉 辦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或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的 課 程 營 辦 機 構 提 供 指 引, 讓 課 程 營 辦 機 構 了 解 有 關 課 程 必 須 涵 蓋 的 內 容, 惟 課 程 營 辦 機 構 仍 可 彈 性 地 因 應 其 個 別 情 況 及 學 員 的 需 要, 加 入 其 他 相 關 課 題 營 辦 機 構 務 必 不 時 更 新 其 教 材 以 配 合 最 新 的 法 例, 社 會 經 濟 或 技 術 發 展 然 而, 他 們 不 須 就 修 改 教 材 事 先 徵 求 處 長 的 批 准 推 行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提 高 工 人 的 安 全 意 識 和 預 防 意 外 學 員 完 成 訓 練 課 堂 及 通 過 考 試 後 可 獲 發 勞 工 處 認 可 之 相 關 證 明 書 學 員 完 成 課 程 後 應 該 可 以 : 闡 述 適 用 於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的 安 全 法 例 所 載 的 基 本 法 律 規 定 ; 明 瞭 工 作 安 全 的 基 本 概 念 ; 了 解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常 見 工 序 的 潛 在 危 險 及 有 關 預 防 措 施 ; 分 析 在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常 見 的 意 外 和 疾 病 其 發 生 的 原 因 及 預 防 方 法 ; 明 瞭 預 防 火 警 的 基 本 概 念 ; 列 舉 應 變 準 備 的 基 本 要 素 ; 明 瞭 匯 報 意 外 及 危 險 事 故 的 重 要 性 及 匯 報 程 序 ; 掌 握 在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經 常 須 使 用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的 種 類 用 途 正 確 選 擇 程 序, 以 及 適 當 的 使 用 方 法 ; 及 1

19 表 現 出 應 有 的 安 全 態 度, 以 保 障 自 己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是 一 個 為 期 7 小 時 的 訓 練 課 程, 而 證 明 書 的 有 效 期 是 3 年 強 制 性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重 新 甄 審 資 格 課 程 (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是 一 個 總 時 數 為 3.5 小 時 的 基 本 安 全 重 溫 訓 練, 而 證 明 書 的 有 效 期 是 3 年 2

20 2.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的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法 例 香 港 有 關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法 例 的 主 要 條 例 分 別 是 :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09 章 )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9 章 ) 2.1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為 僱 員 在 工 業 及 非 工 業 工 作 地 點, 提 供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保 障 基 本 上, 這 是 一 條 賦 權 的 條 例, 訂 下 一 般 的 規 定 涵 蓋 範 圍 這 條 條 例 差 不 多 包 括 所 有 工 作 地 點, 即 僱 員 工 作 的 地 方 除 了 進 行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的 工 業 經 營 工 廠 建 築 地 盤 及 食 肆 之 外, 其 他 地 點 如 辦 公 室 實 驗 室 購 物 商 場 及 教 育 機 構 也 納 入 法 例 範 圍 之 內 然 而, 也 有 一 些 工 作 地 點 是 例 外 的, 即 : 位 於 公 眾 地 方 的 飛 機 或 船 隻 ; 位 於 公 眾 地 方 的 陸 上 載 具 的 司 機 佔 用 位 置 ( 但 在 載 具 內 工 作 的 僱 員 則 包 括 在 法 例 之 內 ); 在 其 內 的 僱 員 均 屬 家 庭 傭 工 的 住 宅 處 所 ; 以 及 只 有 自 僱 人 士 工 作 的 地 方 責 任 承 擔 者 的 角 色 根 據 這 條 條 例 的 規 定, 所 有 人 在 促 使 工 作 地 點 安 全 及 健 康 這 方 面 都 須 承 擔 責 任 (1) 僱 主 該 採 取 以 下 措 施, 促 進 工 作 地 點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 提 供 及 維 持 不 會 危 害 安 全 或 健 康 的 作 業 裝 置 及 工 作 系 統 ; 作 出 有 關 的 安 排, 以 確 保 在 使 用 處 理 貯 存 或 運 載 作 業 裝 置 或 物 質 方 面 是 安 全 和 不 會 危 害 健 康 的 ; 3

21 提 供 所 有 所 需 的 資 料 指 導 訓 練 及 監 督, 以 確 保 僱 員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 提 供 及 維 持 安 全 進 出 工 作 地 點 的 途 徑 ; 以 及 提 供 及 維 持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2) 處 所 佔 用 人 有 責 任 確 保 : 該 處 所 ; 進 出 該 處 所 的 途 徑 ; 以 及 存 放 於 該 處 所 的 任 何 作 業 裝 置 或 物 質, 是 安 全 和 不 會 危 害 在 該 等 處 所 工 作 的 人 的 健 康, 即 使 他 們 沒 有 直 接 僱 用 該 名 人 士 在 該 等 處 所 工 作 (3) 僱 員 該 透 過 以 下 措 施 促 進 工 作 地 點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 保 障 自 己 及 他 人 的 安 全 ; 照 顧 工 作 地 點 中 的 人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 以 及 使 用 由 僱 主 提 供 的 任 何 設 備, 或 遵 照 僱 主 訂 定 的 制 度 或 工 作 方 式 工 作 條 例 的 執 行 勞 工 處 處 長 獲 授 權 簽 發 敦 促 改 善 通 知 書 及 暫 時 停 工 通 知 書, 以 防 止 工 作 地 點 的 活 動 對 僱 員 構 成 即 時 的 危 險 僱 主 如 未 能 遵 從 通 知 書 的 規 定, 即 屬 犯 罪, 可 分 別 處 以 罰 款 港 幣 200,000 元 和 500,000 元, 以 及 監 禁 長 至 12 個 月 2.2.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規 例 根 據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制 定 的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規 例, 就 意 外 的 預 防 防 火 措 施 工 作 地 點 的 環 境 控 制 工 作 地 點 的 衛 生 急 救 事 宜 以 及 僱 主 及 僱 員 該 如 何 進 行 體 力 處 理 操 作 等 訂 定 一 些 基 本 的 規 定 4

22 預 防 意 外 作 業 裝 置 須 在 設 計 和 製 造 上 合 乎 安 全, 並 須 有 妥 善 保 養, 而 危 險 部 份 須 設 有 有 效 防 護 工 作 地 點 的 危 險 地 方 須 以 柵 欄 安 全 圍 封 防 火 措 施 在 工 作 地 點 內, 要 展 示 逃 生 路 線, 而 所 有 出 口 須 有 照 明 的 出 口 標 誌 走 火 通 道 須 暢 通 無 阻 確 保 所 有 出 路 門 均 能 從 工 作 地 點 內 輕 易 開 啟 或 沒 有 鎖 上 工 作 地 點 必 須 具 備 適 當 及 足 夠 的 消 防 設 施 工 作 環 境 工 作 地 點 須 保 持 清 潔 充 足 的 照 明 及 空 氣 流 通 樓 面 要 有 足 夠 的 排 水 設 施 衛 生 設 備 工 作 地 點 須 設 有 足 夠 的 廁 所 及 清 洗 設 施 ; 飲 用 水 要 充 足 急 救 設 施 工 作 地 點 須 設 有 適 當 及 足 夠 的 急 救 設 施, 並 指 派 僱 員 負 責 急 救 設 施 體 力 處 理 操 作 考 慮 僱 員 從 事 體 力 處 理 操 作 時 的 潛 在 危 險, 並 作 出 評 估 及 加 以 檢 討 對 從 事 體 力 處 理 操 作 的 僱 員, 提 供 適 當 的 訓 練 及 其 它 需 要 的 防 護 措 施 5

23 2.3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為 保 障 工 業 工 人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訂 定 條 文 涵 蓋 範 圍 這 條 條 例 適 用 於 工 業 經 營, 包 括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工 廠 建 築 地 盤 食 肆 維 修 工 場 和 其 他 工 場 一 般 責 任 這 條 條 例 對 東 主 及 受 僱 於 工 業 經 營 內 的 人 士 委 以 一 般 責 任, 以 確 保 工 業 經 營 內 的 工 作 安 全 和 健 康 (1) 每 名 東 主 該 採 取 以 下 措 施, 照 顧 他 在 工 業 經 營 中 僱 用 的 所 有 人 的 工 作 安 全 及 健 康 : 提 供 及 維 持 不 會 危 害 安 全 或 健 康 的 作 業 裝 置 及 工 作 系 統 ; 在 那 些 需 要 工 作 許 可 證 制 度 的 特 殊 情 況 下, 僱 員 必 須 有 一 份 編 寫 妥 當 的 工 作 程 序 每 人 均 須 知 道 那 些 工 作 需 要 正 式 的 工 作 許 可 證 工 作 許 可 證 必 須 : (a) 界 定 將 要 進 行 的 工 作 (b) 說 明 怎 樣 令 工 作 地 點 安 全 (c) 找 出 餘 下 的 危 害 並 尋 求 預 防 措 施 (d) 說 明 在 正 常 工 作 恢 復 前 須 進 行 的 檢 查 (e) 指 定 某 一 個 人 負 責 監 督 有 關 的 工 作 有 可 能 需 要 工 作 許 可 證 制 度 的 工 作 包 括 : (a) 在 密 開 場 地 進 行 的 工 作 (b) 在 藏 有 易 燃 塵 埃 液 體 氣 體 或 這 些 物 質 殘 餘 部 分 的 設 備 上 進 行 產 生 熱 力 的 工 作 (c) 切 割 藏 有 危 險 物 質 的 喉 管 (d) 在 電 器 裝 置 上 施 工 作 出 有 關 的 安 排, 以 確 保 在 使 用 處 理 貯 存 或 運 載 作 業 裝 置 或 物 質 方 面 是 安 全 和 不 會 危 害 健 康 的 ; 提 供 所 有 所 需 的 資 料 指 導 訓 練 及 監 督, 以 確 保 僱 員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 6

24 提 供 及 維 持 安 全 進 出 工 作 地 點 的 途 徑 ; 以 及 提 供 及 維 持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2) 工 業 經 營 的 每 名 受 僱 人 士, 亦 該 透 過 以 下 措 施 促 進 工 作 安 全 及 健 康 : 照 顧 工 作 地 點 中 他 本 人 及 其 他 人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 以 及 使 用 由 東 主 提 供 的 任 何 設 備, 或 遵 照 東 主 訂 定 的 制 度 或 工 作 方 式 工 作 附 屬 法 例 根 據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所 制 訂 的 30 條 附 屬 規 例, 就 工 廠 建 築 工 程 地 盤 食 肆 貨 物 及 貨 櫃 搬 運 經 營, 以 及 其 他 工 業 經 營 內 各 類 危 險 工 作 的 情 況 訂 定 條 文 附 屬 規 例 亦 就 各 種 工 作 情 況 工 業 裝 置 和 機 器, 以 及 工 序 和 物 質 訂 明 詳 細 的 安 全 健 康 標 準 2.4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規 例 規 定 受 僱 從 事 地 底 工 作 的 工 人 須 定 期 作 體 格 檢 查, 列 明 如 何 呈 報 意 外 和 危 險 事 故, 及 界 定 應 呈 報 工 場 之 意 外 預 防 及 衛 生 要 求 須 設 置 有 效 及 適 當 的 設 施, 藉 着 每 個 工 作 間 內 的 新 鮮 空 氣 的 流 通, 以 確 保 及 保 持 該 工 作 間 有 足 夠 的 通 風, 並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量 使 到 在 工 場 內 進 行 的 任 何 工 序 或 工 作 所 產 生 可 能 損 害 健 康 的 所 有 煙 氣 塵 埃 及 其 他 雜 質 變 得 無 害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貨 物 搬 運 及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規 例 東 主 須 提 供 各 項 措 施, 使 受 僱 於 船 塢 埠 頭 或 貨 運 碼 頭 內 從 事 裝 卸 或 搬 運 貨 物 或 貨 品 的 工 業 經 營 的 工 人, 和 受 僱 於 工 業 經 營 從 事 貨 櫃 裝 卸 搬 運 堆 叠 貯 存 或 維 修 ( 包 括 修 理 ) 或 移 走 堆 叠 的 貨 櫃 的 工 人, 獲 得 安 全 保 障 該 規 例 同 時 規 定 船 塢 埠 頭 或 貨 運 碼 頭 必 須 置 有 急 救 設 施 船 塢 埠 頭 或 貨 運 碼 頭 的 每 一 正 常 通 路 及 每 個 工 作 地 方, 均 須 妥 為 保 持 以 照 顧 受 僱 的 人 的 安 全, 即 是 指 船 塢 埠 頭 或 貨 運 碼 頭, 7

25 須 有 完 善 安 排 及 妥 為 保 養, 以 便 工 人 於 工 作 活 動 的 範 圍 內, 易 於 往 來 或 出 入, 而 並 無 跌 倒 被 擊 中 及 被 困 等 危 險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船 塢 埠 頭 或 貨 運 碼 頭 內 的 所 有 工 作 地 方 及 通 往 公 路 的 道 路, 均 須 有 足 夠 的 光 線 有 必 要 時, 須 使 用 效 能 良 好 的 照 明 設 備 以 補 天 然 光 線 的 不 足 電 力 設 備 及 電 路 須 妥 為 設 計 構 造 安 裝 保 護 及 維 修, 以 防 止 因 接 觸 或 火 警 而 引 致 的 危 險 電 力 設 備 的 開 關 須 妥 為 安 排, 以 便 於 意 外 發 生 時 或 有 危 險 出 現 時, 能 容 易 及 迅 速 將 電 流 供 應 截 斷 ; 這 是 指 開 關 掣 電 總 掣 等 應 設 在 與 其 有 關 的 電 力 設 備 附 近 而 容 易 到 達 的 地 方, 且 需 容 易 辨 認 效 能 良 好 及 容 易 操 作 電 力 設 備 須 適 合 其 使 的 目 的 及 應 用 的 環 境 例 如 在 有 爆 炸 危 險 的 地 方, 須 使 用 防 焰 的 電 力 設 備 ; 暴 露 於 潮 濕 或 腐 蝕 情 況 的 電 力 設 備, 須 特 別 設 計 以 適 應 此 情 況 或 加 裝 適 當 防 護 等 在 使 用 輕 便 型 電 力 設 備 時, 須 特 別 小 心, 特 別 是 輕 便 型 或 柔 性 的 電 導 體, 不 可 放 於 人 機 器 車 輛 或 貨 物 來 往 頻 繁 的 地 方 在 不 能 供 應 永 久 性 照 明 設 備 的 地 方, 方 可 使 用 輕 便 型 電 燈 在 危 險 情 況 下, 例 如 潮 濕 地 方, 輕 便 型 電 燈 的 電 壓 須 盡 可 能 減 低, 以 避 免 使 用 者 遭 電 擊 的 危 險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密 閉 空 間 ) 規 例 東 主 或 承 建 商 須 委 任 合 資 格 人 士 對 該 密 閉 空 間 內 的 工 作 環 境 進 行 評 估, 並 在 工 作 前 及 工 作 期 間 採 取 安 全 措 施 只 有 核 准 工 人 才 可 進 入 密 閉 空 間 工 作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職 業 病 呈 報 ) 規 例 列 明 矽 肺 病 及 其 他 職 業 病 的 呈 報 程 序 8

26 2.4.4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木 工 機 械 ) 規 例 規 定 此 種 機 械 遮 攔 的 標 準, 並 規 定 僱 主 明 確 的 職 責, 以 保 障 操 縱 此 等 機 械 的 人 士 的 安 全 該 等 規 例 同 時 規 定 僱 員 有 法 律 上 的 責 任 須 使 用 由 僱 主 所 供 給 的 安 全 罩 及 安 全 設 施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起 重 機 械 及 起 重 裝 置 ) 規 例 為 起 重 機 械 起 重 裝 置 及 起 重 機 作 出 定 義 擁 有 人 須 確 保 起 重 機 械 及 起 重 裝 置 定 期 由 合 資 格 檢 驗 員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及 由 合 資 格 的 人 檢 查, 並 由 合 資 格 檢 驗 員 發 出 證 明 書 顯 示 其 安 全 操 作 狀 態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砂 輪 ) 規 例 每 個 砂 輪 均 須 妥 為 裝 嵌, 並 由 東 主 為 該 目 的 以 書 面 指 定 的 人 士 進 行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在 壓 縮 空 氣 中 工 作 ) 規 例 規 管 受 僱 於 壓 縮 空 氣 中 工 作 的 人 的 體 格 檢 查 壓 縮 空 氣 中 的 作 業 的 安 全 加 壓 程 序 及 減 壓 程 序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易 燃 液 體 的 噴 塗 ) 規 例 噴 塗 室 及 距 離 任 何 噴 塗 地 點 的 6 米 範 圍 內 不 可 有 燃 點 來 源 所 有 相 當 可 能 暴 露 於 由 易 燃 液 體 噴 塗 工 序 所 產 生 的 易 燃 大 氣 中 的 電 力 設 備, 其 構 造 與 設 計, 及 安 裝 與 維 修 均 須 盡 量 防 止 易 燃 大 氣 燃 點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槍 彈 推 動 打 釘 工 具 ) 規 例 東 主 須 設 置 適 當 的 防 護 設 備, 並 保 持 其 狀 況 良 好, 以 供 每 個 操 作 員 使 用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保 護 眼 睛 ) 規 例 東 主 須 為 受 僱 於 該 工 業 經 營 內 進 行 的 指 明 工 序 中 工 作 的 每 個 人 提 供 認 可 護 眼 用 具 9

27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工 作 噪 音 ) 規 例 東 主 須 為 初 級 措 施 聲 級 二 級 措 施 聲 級 及 頂 級 措 施 聲 級 噪 音 採 取 相 應 的 安 全 措 施 東 主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量 ( 以 提 供 認 可 聽 覺 保 護 器 以 外 的 方 式 ) 減 低 該 僱 員 的 噪 音 暴 露 量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電 力 ) 規 例 東 主 提 供 避 免 電 力 危 險 的 保 護 設 備 設 備 須 保 持 狀 況 良 好, 以 供 使 用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石 棉 ) 規 例 東 主 須 鑑 定 工 人 所 暴 露 於 石 棉 的 種 類 評 估 暴 露 情 況 或 可 能 會 出 現 的 暴 露 情 況 的 性 質 和 程 度, 及 列 明 可 予 採 取 以 防 止 該 暴 露 情 況 或 將 其 減 至 在 合 理 的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屬 最 低 的 水 平 的 步 驟 東 主 須 為 任 何 可 能 暴 露 於 石 棉 的 工 人 提 供 認 可 的 呼 吸 防 護 器 及 防 護 衣 物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噴 砂 打 磨 ) 規 例 東 主 須 提 供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予 每 個 從 事 此 工 序 的 人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安 全 主 任 及 安 全 督 導 員 ) 規 例 僱 用 100 人 或 以 上 的 建 築 地 盤 船 廠 及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工 場 的 東 主, 須 僱 用 全 職 安 全 主 任 如 僱 用 20 人 或 以 上, 則 須 僱 用 安 全 督 導 員 規 定 安 全 主 任 及 安 全 督 導 員 的 職 責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危 險 物 質 ) 規 例 將 危 險 物 質 的 危 險 符 號 及 標 籤 系 統 標 準 化 和 規 定 東 主 及 工 人 須 負 起 責 任, 在 使 用 列 載 物 質 的 指 明 工 業 經 營 內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安 全 措 施 10

28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吊 船 ) 規 例 吊 船 擁 有 人 須 向 使 用 其 吊 船 的 每 個 人 提 供 一 條 安 全 帶 及 一 條 獨 立 救 生 繩 或 一 套 連 同 裝 配 的 繫 穩 物 以 防 止 任 何 使 用 的 人 一 旦 墮 下 時 受 重 傷 擁 有 人 須 確 保 吊 船 定 期 由 合 資 格 檢 驗 員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及 由 合 資 格 的 人 檢 查 吊 船 上 工 作 的 人 須 曾 接 受 吊 船 製 造 商 提 供 的 認 可 訓 練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負 荷 物 移 動 機 械 ) 規 例 工 業 經 營 內 的 負 荷 物 移 動 機 械 須 由 年 滿 18 歲 已 接 受 有 關 訓 練 及 持 有 有 關 的 有 效 證 明 書 的 人 士 操 作 負 荷 物 移 動 機 械 包 括 工 業 經 營 中 使 用 的 叉 式 起 重 車 及 建 築 地 盤 使 用 的 推 土 機 搬 土 機 挖 掘 機 卡 車 貨 車 壓 實 機 傾 卸 車 平 土 機 機 車 及 鏟 運 機, 但 不 包 括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374 章 ) 發 出 有 效 駕 駛 執 照 的 卡 車 或 貨 車 司 機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氣 體 焊 接 及 火 焰 切 割 ) 規 例 東 主 須 提 供 認 可 的 訓 練 課 程 予 每 名 進 行 氣 體 焊 接 及 火 焰 切 割 工 作 的 僱 員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安 全 管 理 ) 規 例 有 關 的 工 業 經 營 承 建 商 或 東 主 須 實 施 一 個 包 含 14 個 指 定 元 素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並 按 需 要 定 期 進 行 安 全 審 核 或 安 全 查 核 一 個 良 好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應 有 良 好 協 調 溝 通 和 監 督 各 有 關 人 士 應 該 保 持 有 效 聯 繫 應 該 只 挑 選 合 資 格 的 人 員 負 責 協 調 和 監 督 的 工 作, 以 確 保 在 每 個 工 序 階 段 都 達 致 有 效 溝 通 應 該 及 早 向 所 有 管 理 人 員 及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足 夠 的 有 關 文 件 ( 包 括 載 列 安 全 措 施 的 文 件 ), 使 負 責 管 理 或 控 制 工 序 的 各 有 關 人 士, 可 以 根 據 這 些 文 件 評 估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並 確 保 其 工 人 具 備 足 夠 能 力 11

29 東 主 應 該 確 保 其 所 有 的 管 理 人 員 ( 包 括 經 理 工 程 師 及 管 工 ) 都 已 在 工 作 前, 取 得 所 需 的 工 序 資 料 這 些 資 料 包 括 : 工 作 場 所 的 情 況 東 主 的 要 求, 包 括 各 項 作 業 的 程 序 物 料 技 術 水 平 和 機 械 的 規 格 所 有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工 作 制 定 工 序 與 方 法 說 明 各 行 業 的 統 籌 人 員 名 單 應 該 安 排 工 作 地 點 有 足 夠 數 目 的 監 督 人 員, 以 有 效 地 控 制 各 項 作 業 在 有 關 作 業 方 面, 這 些 人 員 應 該 曾 接 受 適 當 訓 練 和 具 備 經 驗 提 供 足 夠 監 督, 是 確 保 : 工 作 按 照 安 全 行 動 計 劃 和 工 序 與 方 法 說 明 所 載 進 行 工 人 遵 照 東 主 的 安 全 規 則 和 指 示 2.5 工 作 守 則 工 作 守 則 是 勞 工 處 處 長 根 據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第 59 章 ) ( 下 稱 該 條 例 ) 第 7A 條 所 發 出 的 工 作 守 則, 目 的 是 為 工 業 經 營 的 東 主 及 受 僱 人 士 提 供 實 務 指 引, 以 符 合 該 條 例 第 6A 及 6B 條 中 有 關 保 障 工 作 人 士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規 定 但 必 須 注 意, 遵 從 本 守 則 並 不 免 除 有 關 人 士 在 香 港 所 應 承 擔 的 法 律 責 任 工 作 守 則 具 有 特 殊 的 法 律 地 位, 雖 然 未 遵 從 本 工 作 守 則 所 載 列 的 指 引 行 事, 本 身 並 不 構 成 罪 行, 但 在 刑 事 訴 訟 中, 該 未 遵 從 行 徑 可 被 法 庭 接 納 為 考 慮 因 素, 用 來 裁 定 某 人 是 否 已 觸 犯 該 條 例 下 有 關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規 定 (1) 工 作 守 則 : 氣 體 焊 接 及 火 焰 切 割 工 作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2) 工 作 守 則 : 手 工 電 弧 焊 接 工 作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3) 工 作 守 則 : 工 業 潛 水 的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4) 工 作 守 則 : 石 棉 工 作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5) 竹 棚 架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12

30 (6) 安 全 使 用 和 操 作 吊 船 工 作 守 則 (7) 工 作 安 全 及 健 康 守 則 ( 沿 岸 的 陸 上 建 築 - 防 止 工 人 墮 下 ) (8) 工 作 守 則 : 密 閉 空 間 工 作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9)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10) 貨 櫃 場 內 機 械 處 理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11) 金 屬 棚 架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12) 安 全 使 用 塔 式 起 重 機 工 作 守 則 (13) 安 全 使 用 流 動 式 起 重 機 工 作 守 則 (14)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守 則 (15) 安 全 使 用 挖 土 機 工 作 守 則 其 他 相 關 法 例 1 鍋 爐 及 壓 力 容 器 條 例 第 56 章 2 消 防 條 例 第 95 章 3 危 險 品 條 例 第 295 章 4 輻 射 條 例 第 303 章 5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條 例 第 313 章 6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安 全 ) 條 例 第 327 章 7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第 374 章 8 電 力 條 例 第 406 章 9 建 築 工 地 升 降 機 及 塔 式 工 作 平 台 ( 安 全 ) 條 例 第 470 章 13

31 3. 工 作 安 全 的 基 本 概 念 大 部 分 的 意 外, 是 可 以 透 過 採 取 簡 單 的 措 施, 或 使 用 正 確 的 工 作 程 序 來 預 防 的 只 要 大 家 小 心 工 作, 及 採 取 適 當 的 安 全 措 施, 工 傷 一 定 會 減 少, 令 我 們 的 工 地 成 為 安 全 及 放 心 工 作 的 地 方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已 經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實 施, 這 法 例 涵 蓋 大 部 份 工 作 地 點, 以 保 障 僱 員 的 工 作 安 全 和 健 康 此 外, 適 用 於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的 法 例, 尚 有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及 該 條 例 的 附 屬 規 例, 特 別 是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貨 物 搬 運 及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規 例 僱 員 必 須 與 僱 主 及 其 他 人 士 合 作, 共 同 遵 守 各 項 安 全 條 例 及 守 則, 不 能 做 出 危 害 自 己 或 他 人 之 行 為 3.1 意 外 的 定 義 意 外 是 一 宗 或 一 連 串 沒 有 計 劃 的 事 件, 而 引 致 死 亡 受 傷 職 業 病, 或 引 致 設 備 或 財 物 損 毀, 或 令 環 境 受 到 損 害 的 事 件 3.2 意 外 引 致 的 後 果 工 作 地 點 的 意 外 不 但 令 受 害 者 及 其 家 人 蒙 受 傷 痛, 也 會 帶 來 因 停 工 保 險 索 償 醫 療 和 復 康 等 的 各 項 開 支 3.3 意 外 的 成 因 缺 乏 管 理 層 的 控 制 不 適 當 的 工 作 程 序 不 安 全 環 境 不 安 全 的 個 人 行 為 不 安 全 行 為 未 經 足 夠 訓 練 或 許 可 而 擅 自 開 動 機 器 未 有 穿 著 指 定 的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使 用 不 安 全 工 具 或 機 器 14

32 以 不 安 全 方 法 搬 運 或 放 置 物 件 工 場 內 嬉 戲 不 安 全 環 境 場 地 燈 光 或 通 風 系 統 不 妥 當 缺 乏 隔 離 和 防 護 設 備 提 供 使 用 之 工 具 有 毛 病 或 不 適 用 於 該 工 作 進 出 口 通 道 未 清 理 或 阻 塞 樓 邊 及 高 空 工 作 台 缺 乏 圍 欄 物 品 隨 意 擺 放 在 通 道 上 沒 有 提 供 救 生 圈 給 岸 邊 進 行 工 作 的 員 工 意 外 的 預 防 調 查 意 外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防 止 發 生 類 似 意 外 僱 主 應 該 提 供 一 個 安 全 的 工 作 環 境 及 合 適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僱 員 要 根 據 僱 主 之 指 示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工 具, 在 雙 方 衷 誠 地 合 作 下, 很 多 意 外 都 可 以 避 免 僱 主 應 提 供 安 全 培 訓 給 僱 員, 藉 著 培 訓 可 以 提 高 工 人 的 安 全 意 識 和 警 覺, 從 而 減 少 意 外 發 生 保 持 良 好 工 地 管 理, 可 以 減 低 意 外 的 發 生, 減 少 因 意 外 引 起 的 民 事 申 索 而 帶 來 的 經 濟 損 失 並 可 以 提 供 安 全 及 有 效 的 工 作 環 境 實 行 工 作 許 可 證 制 度, 以 確 保 工 作 場 地 可 以 安 全 工 作 15

33 4.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常 見 工 序 的 潛 在 危 險 及 預 防 措 施 4.1 高 空 工 作 參 考 資 料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貨 物 搬 運 及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規 例 貨 櫃 場 內 機 械 處 理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潛 在 危 險 工 作 台 倒 塌 引 致 工 人 下 墜 工 人 從 高 處 墮 下 預 防 措 施 貨 運 碼 頭 等 進 行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的 工 業 經 營 的 每 一 正 常 通 路 及 每 個 工 作 地 方, 均 須 妥 為 保 持 以 照 顧 受 僱 的 人 的 安 全, 即 須 有 完 善 安 排 及 妥 為 保 養, 以 便 工 人 於 工 作 活 動 的 範 圍 內, 易 於 往 來 或 出 入, 而 並 無 跌 倒 被 擊 中 及 被 困 等 危 險 任 何 人 士 均 不 得 在 貨 櫃 頂 上 工 作, 但 如 已 採 取 足 夠 預 防 措 施 以 防 止 工 作 人 員 從 貨 櫃 頂 上 墮 下, 則 不 在 此 限 預 防 措 施 包 括 配 戴 繫 上 獨 立 救 生 繩 和 繫 穩 點 的 安 全 帶 高 空 工 作 是 指 工 人 可 由 高 處 直 墮 2 米 或 以 上, 防 止 工 人 在 高 空 工 作 時 墜 下, 僱 主 應 首 要 考 慮 提 供 合 適 的 工 作 台 安 全 進 出 口 及 在 危 險 的 地 方 架 設 適 當 的 護 欄 工 作 台 應 該 由 合 資 格 的 搭 棚 工 人 搭 建, 工 作 台 要 適 當 設 計, 例 如 安 排 裝 上 合 適 的 安 全 進 出 通 道 扶 手 和 欄 杆, 所 有 接 合 位 易 於 裝 上 螺 栓, 及 有 足 夠 的 支 撐 使 棚 架 更 加 穩 固 如 提 供 工 作 台 進 出 口 及 安 全 工 作 埸 地 並 不 切 實 可 行, 工 友 進 行 高 空 工 作 才 可 使 用 安 全 網 及 安 全 帶, 而 安 全 帶 應 扣 在 獨 立 救 生 繩 上 16

34 4.1.1 圍 欄 樓 邊 或 地 洞 必 須 裝 上 穩 固 的 圍 欄 當 你 發 現 有 危 險 地 方 沒 有 裝 上 圍 欄, 或 圍 欄 已 損 毀, 應 立 即 將 圍 欄 裝 妥 或 維 修, 倘 若 此 項 工 作 不 在 你 的 能 力 範 圍 內, 便 應 立 即 向 主 管 報 告 梯 子 選 用 構 造 完 善 質 料 良 好 及 有 足 夠 強 度 的 梯 子 在 使 用 前 檢 查 梯 子, 日 後 並 作 定 期 檢 查 梯 子 須 放 在 平 坦 及 穩 固 的 地 面 上 以 適 當 的 角 度 安 放 梯 子 就 直 梯 而 言, 其 底 部 與 高 度 須 保 持 1:4 比 例 的 擺 放 斜 度 確 保 梯 子 有 足 夠 的 長 度, 梯 頂 至 少 應 超 出 其 擱 放 的 上 層 梯 台 高 度 1 米 繫 穩 梯 子 的 頂 部 或 底 部, 也 可 用 人 手 扶 穩 梯 子 上 落 時 要 面 向 梯 子, 切 勿 手 持 重 物, 保 持 三 點 接 觸 的 原 則 如 工 作 地 點 附 近 有 用 電 裝 置, 切 勿 使 用 金 屬 梯 子 若 在 2 米 或 以 上 地 方 工 作, 應 使 用 適 當 工 作 台 工 人 上 落 高 空 工 作 場 地 時 應 使 用 合 適 的 活 動 扶 梯, 梯 子 頂 部 最 少 要 較 平 台 高 出 1.0 米 以 作 為 扶 手, 爬 梯 的 擺 放 斜 度 應 為 75 當 使 用 梯 子 作 為 上 落 通 道 時, 應 首 先 檢 查 梯 子 有 否 損 壞, 及 確 保 梯 子 穩 定 有 堅 實 平 坦 的 立 腳 處, 切 勿 把 短 梯 接 駁 作 長 梯 使 用, 梯 子 如 不 夠 長, 應 更 換 為 伸 縮 梯 或 長 度 足 夠 的 梯 子 17

35 4.2 貨 物 及 貨 櫃 堆 疊 的 穩 固 度 參 考 資 料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貨 物 搬 運 及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規 例 貨 櫃 場 內 機 械 處 理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潛 在 危 險 貨 物 及 貨 櫃 堆 疊 的 不 穩 從 高 處 墜 下 擊 中 工 人 預 防 措 施 貨 櫃 的 堆 放 和 支 承 應 小 心 放 下 貨 櫃, 以 免 造 成 任 何 損 壞 的 可 能 性 不 應 在 任 何 地 面 上 拖 曳 或 推 動 貨 櫃 應 提 供 堅 固 平 坦 及 排 水 良 好 並 沒 有 任 何 障 礙 及 突 出 物 的 地 面 支 承 貨 櫃 放 在 地 面 上 的 貨 櫃 應 只 可 由 底 部 的 夾 角 接 頭 直 接 支 承 放 在 運 輸 車 輛 上 的 貨 櫃 應 只 可 由 夾 角 接 頭 支 承 貨 櫃 場 的 地 面 狀 況 貨 櫃 只 應 堆 疊 在 堅 硬 而 平 坦 的 地 面 上 用 來 堆 疊 貨 櫃 的 地 面 尤 其 需 要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不 論 在 位 置 地 質 排 水 或 地 下 水 狀 況 方 面 均 適 宜 堆 疊 貨 櫃 ; 沒 有 任 何 硬 度 不 足 或 強 度 不 足 的 地 方 ; 設 置 足 夠 的 排 水 系 統, 以 確 保 經 常 保 持 堅 穩 ; 如 屬 堆 填 而 成 的 土 地, 應 適 當 壓 實 加 固, 以 免 出 現 任 何 鬆 軟 之 處 ; 有 足 夠 的 負 重 能 力 作 堆 疊 貨 櫃 的 用 途, 而 所 承 受 的 重 量 平 均 分 布 ;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經 合 資 格 的 土 力 工 程 師 評 估, 證 明 18

36 安 全 而 且 有 足 夠 的 堅 穩 度 應 妥 為 維 修 貨 櫃 場 如 有 任 何 不 安 全 或 異 常 的 地 面 狀 況, 應 立 即 修 整 在 地 上 堆 疊 貨 櫃 在 貨 櫃 場 進 行 貨 櫃 的 堆 疊 拆 疊 及 處 理 作 業 時, 應 遵 循 安 全 程 序 貨 櫃 應 經 常 妥 為 堆 疊, 如 有 需 要, 應 以 菠 蘿 頭 固 定 位 置 在 堆 疊 貨 櫃 時, 應 確 保 頂 部 與 底 部 的 夾 角 接 頭 緊 密 接 合 每 一 幢 貨 櫃 的 高 度, 應 因 應 地 面 情 況 機 械 及 設 備 工 人 的 能 力 及 營 業 需 求 等 各 種 因 素, 而 盡 量 降 低 已 堆 疊 的 空 貨 櫃 應 經 常 擺 放 在 一 起, 如 有 單 幢 的 空 貨 櫃 擺 放 時, 須 重 新 堆 疊 其 位 置, 使 變 為 高 度 相 約 的 多 幢 貨 櫃 堆 如 需 堆 放 大 量 貨 櫃, 貨 櫃 堆 每 一 排 的 末 端 應 形 成 階 梯 形 狀, 使 貨 櫃 處 理 設 備 由 小 通 道 駛 往 大 通 道 時, 能 有 清 晰 的 視 野 遇 上 惡 劣 天 氣 時, 貨 櫃 的 起 卸 工 作 應 暫 停 工 作 並 把 貨 櫃 紮 穩 4.3 使 用 機 械 參 考 資 料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機 械 的 防 護 及 操 作 ) 規 例 潛 在 危 險 機 器 的 危 險 部 分 如 沒 有 適 當 護 罩, 可 引 致 工 人 肢 體 遭 機 器 纏 著 切 傷 壓 傷 夾 傷 或 割 傷 預 防 措 施 必 須 確 保 鋸 磨 機 鑽 等 機 器 的 危 險 部 份 已 裝 上 有 效 的 護 罩, 才 可 操 作 機 器 工 人 不 宜 戴 棉 紗 手 套 操 作 有 轉 動 部 份 的 機 器, 以 免 棉 紗 手 套 19

37 纏 上 機 器 之 轉 動 部 份 維 修 機 械 時, 不 可 為 方 便 調 較 而 在 試 機 期 間 拆 除 所 有 護 罩 維 修 機 械 的 轉 動 部 份 時, 身 上 物 件 不 可 接 觸 機 械 的 轉 動 部 份, 以 免 被 捲 入 機 械 內 切 勿 清 潔 運 行 中 的 機 械 及 採 取 措 施 防 止 非 維 修 人 員 接 近 4.4 木 工 機 械 ( 主 要 是 圓 鋸 ( 俗 稱 風 車 鋸 )) 參 考 資 料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木 工 機 械 ) 規 例 潛 在 危 險 工 人 肢 體 與 高 速 運 轉 的 木 工 機 械 ( 例 如 圓 鋸 打 線 牀 等 ) 的 外 露 鋸 齒 接 觸, 可 引 至 切 傷 或 割 傷 木 料 緊 夾 鋸 片 而 向 鎅 木 工 人 猛 力 反 撞 或 標 射 預 防 措 施 圓 鋸 的 頂 部 須 以 堅 固 及 容 易 調 校 的 護 罩 遮 蓋 在 圓 鋸 後 面 及 與 其 成 直 線 之 處 須 有 一 鋸 尾 刀 圓 鋸 在 工 作 台 下 面 的 部 分 須 以 2 塊 金 屬 板 或 其 他 適 當 物 料 製 成 的 板 圍 繞 以 予 保 護 在 圓 鋸 的 工 作 台 上, 須 有 可 供 使 用 的 適 當 推 杆 4.5 用 電 安 全 及 電 力 裝 置 維 修 保 養 參 考 資 料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電 力 ) 規 例 潛 在 危 險 工 傷 意 外 如 觸 電 燒 傷 火 災 及 爆 炸 等 20

38 人 體 觸 電 時, 小 量 電 流 直 接 通 過 心 臟 可 導 致 心 律 失 常 而 致 死 預 防 措 施 構 成 電 力 意 外 的 原 因 包 括 使 用 絕 緣 體 損 壞 的 電 動 工 具, 在 潮 濕 的 環 境 下 進 行 電 焊 接 工 作, 及 工 人 自 行 改 動 電 力 裝 置, 接 觸 外 露 帶 電 部 份 防 止 觸 電 意 外 的 措 施 包 括 避 免 重 物 壓 在 電 線 上, 定 期 檢 查 及 維 修 電 動 工 具, 及 採 用 工 作 許 可 證 制 度 手 提 電 器 工 具 應 有 雙 重 絕 緣 構 造 雙 重 絕 緣 設 計 是 針 對 漏 電 使 用 電 工 具 時, 依 照 製 造 商 的 操 作 守 則, 在 使 用 前 檢 查 工 具, 及 使 用 合 規 格 的 插 頭 接 駁 電 源, 以 確 保 工 具 正 常 運 作 手 提 電 工 具 上 有 一 個 回 型 標 記, 即 代 表 該 工 具 是 雙 重 絕 緣 手 提 電 器 如 果 沒 有 雙 重 絕 緣, 應 有 接 地 裝 置 以 防 觸 電 意 外 發 生 使 用 任 何 電 工 具 時, 應 由 合 資 格 電 力 技 工 進 行 檢 查, 確 保 機 件 正 常 運 作 使 用 前 必 須 先 檢 查 電 力 工 具 插 頭 和 導 線 不 可 使 用 損 壞 的 工 具 必 須 遵 守 電 力 工 作 安 全 措 施, 不 應 把 電 線 直 接 插 入 電 插 座 內 如 工 作 人 員 衣 履 潮 濕 應 避 免 使 用 電 器, 以 免 觸 電 連 接 工 具 的 導 線 和 喉 管, 必 須 安 放 在 合 適 的 位 置, 切 勿 讓 導 線 和 喉 管 絆 倒 他 人 不 可 使 用 導 線 沒 有 保 護 好 的 電 力 工 具 工 具 的 金 屬 外 殼 須 接 地, 而 電 源 設 置 漏 電 斷 路 器 若 非 合 資 格 的 人, 切 勿 修 理 或 改 動 電 力 裝 置 21

39 遇 有 任 何 故 障 或 問 題, 應 立 即 向 主 管 報 告 工 作 中 露 天 的 電 線 接 駁 應 用 防 水 接 駁 如 果 工 作 場 地 潮 濕, 使 用 手 提 電 器 者 應 戴 上 絕 緣 手 套 及 在 站 立 處 墊 以 絕 緣 膠 墊, 以 減 低 觸 電 的 可 能 只 有 獲 授 權 人 或 其 直 接 監 督 的 合 資 格 的 人, 方 可 進 行 電 力 工 程 ( 應 只 委 任 適 當 級 別 的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為 獲 授 權 人 或 合 資 格 的 人 ) 施 工 前 應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找 出 任 何 電 力 危 害 風 險 應 制 訂 適 當 的 安 全 預 防 措 施, 消 除 或 控 制 有 關 的 電 力 危 險 ( 如 有 需 要, 應 實 行 工 作 許 可 證 制 度 ) 在 安 裝 電 力 裝 置 之 前 及 期 間, 應 作 出 有 效 的 安 排, 確 保 安 全 隔 離 電 源, 例 如 關 掉 電 源 及 鎖 上 開 關 掣, 並 張 貼 警 告 告 示, 以 避 免 在 帶 電 的 環 境 下 工 作 如 有 需 要, 應 提 供 和 使 用 合 適 的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如 絕 緣 手 套 和 絕 緣 蓆 應 為 電 力 工 程 人 員 提 供 足 夠 的 資 料 訓 練 指 導 和 監 督 4.6 起 重 機 械 的 操 作 及 起 重 裝 置 的 運 用 參 考 資 料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起 重 機 械 及 起 重 裝 置 ) 規 例 安 全 使 用 塔 式 起 重 機 工 作 守 則 安 全 使 用 流 動 式 起 重 機 工 作 守 則 常 見 的 起 重 機 械 塔 式 起 重 機 履 帶 式 起 重 機 貨 車 式 起 重 機 輪 胎 式 液 壓 伸 縮 吊 臂 起 重 機 22

40 常 見 的 起 重 裝 置 吊 索 纜 吊 索 環 圈 鏈 環 吊 鈎 板 鉗 鈎 環 轉 環 潛 在 危 險 起 重 機 突 然 翻 側 起 重 機 超 越 安 全 負 荷 引 致 吊 臂 折 斷 倒 下 吊 運 途 中, 吊 運 物 鬆 脫 墜 下 擊 中 工 人 吊 臂 撞 倒 物 件 吊 臂 觸 及 架 空 電 纜 預 防 措 施 起 重 機 械 及 裝 置 必 須 由 合 資 格 檢 驗 員 定 期 檢 查 徹 底 檢 驗 或 測 試 ( 有 關 起 重 裝 置 的 顏 色 標 記 系 統, 可 參 考 發 展 局 工 務 科 的 相 關 指 引 ) 起 重 機 械 應 定 期 由 合 資 格 的 人 維 修 及 保 養, 以 保 持 在 最 佳 運 作 狀 態 遵 照 起 重 機 械 製 造 商 的 安 全 工 作 指 示 起 重 機 必 須 設 置 安 全 負 荷 自 動 顯 示 機 6 個 月 的 周 期 - 任 何 用 作 升 降 或 懸 吊 的 鏈 條 纜 索 或 起 重 裝 23

41 置 的 擁 有 人, 須 確 保 每 一 鏈 條 纜 索 或 起 重 裝 置, 在 使 用 前 的 六 個 月 內 曾 由 合 資 格 檢 驗 員 進 行 徹 底 檢 驗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12 個 月 的 周 期 - 起 重 機 械 在 過 去 12 個 月 內, 須 由 一 名 合 資 格 檢 驗 員 最 少 進 行 一 次 的 徹 底 檢 驗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起 重 機 操 作 員, 須 年 滿 18 歲, 已 接 受 有 關 訓 練 並 持 有 有 效 證 明 書 在 使 用 吊 索 吊 環 或 鏈 索 等 起 重 裝 置 之 前, 先 檢 查 該 等 裝 置 是 否 有 任 何 磨 損 用 作 吊 運 的 起 重 裝 置 須 清 楚 標 明 安 全 負 重 量 查 明 所 吊 物 件 的 重 量 切 勿 超 出 起 重 機 械 或 裝 置 的 安 全 操 作 負 荷 起 重 機 只 可 在 均 勻 平 坦 而 堅 實 的 地 面 上 操 作 該 地 面 須 有 足 夠 的 承 重 力, 以 支 承 起 重 機 在 操 作 期 間 所 產 生 的 最 大 負 荷 為 了 避 免 支 撐 面 下 沉 或 倒 塌, 及 起 重 機 翻 側 或 倒 塌, 負 荷 應 分 佈 於 一 處 足 夠 的 大 面 積 上 因 此, 應 使 用 足 夠 強 度 的 鋼 板 適 當 的 底 墊 或 適 當 的 木 塊 來 支 承 負 荷 如 起 重 機 設 有 支 重 腳 撐,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應 完 全 伸 展 支 重 腳 橫 樑 液 壓 筒 亦 應 適 當 地 伸 展, 以 使 起 重 機 的 輪 胎 離 開 地 面 使 用 正 確 吊 運 方 法, 要 保 持 吊 放 貨 物 平 穩 和 不 會 滑 脫, 事 先 應 檢 查 貨 物 的 重 心 位 置 起 重 機 械 須 由 合 資 格 的 人 進 行 每 星 期 檢 查, 証 明 安 全, 才 可 使 用 起 重 機 械 應 定 期 由 合 資 格 的 人 維 修 及 保 養, 切 勿 擅 自 修 理 機 件 遵 照 起 重 機 械 製 造 商 的 安 全 工 作 指 示 當 吊 運 視 線 受 阻 時, 安 排 訊 號 員 協 助 吊 運 工 作 24

42 絕 對 不 能 在 懸 吊 中 的 物 料 下 工 作, 亦 不 可 在 機 械 吊 運 範 圍 內 工 作 如 需 在 架 空 電 纜 下 操 作 伸 縮 吊 臂, 起 重 機 應 使 用 適 當 設 備 如 龍 門 架 來 限 制 吊 臂 的 高 度 4.7 化 學 品 處 理 參 考 資 料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危 險 物 質 ) 規 例 化 學 品 的 危 險 性 大 致 分 為 七 大 類, 分 別 為 : 腐 蝕 性 爆 炸 性 有 毒 有 害 刺 激 性 助 燃 和 易 燃 潛 在 危 險 引 致 著 火 爆 炸 釋 放 有 害 / 有 毒 氣 體 或 飄 浮 於 空 氣 中 的 微 粒 濺 起 灼 熱 腐 蝕 性 或 有 毒 的 液 體 引 致 受 傷 潰 瘍 中 毒, 甚 至 死 亡 危 險 物 質, 最 主 要 透 過 下 列 途 徑 進 入 身 體 包 括 吞 食 身 體 接 觸 及 吸 入 預 防 措 施 化 學 品 標 籤 必 須 具 備 的 資 料 : 符 號 化 學 名 稱 危 險 情 況 及 安 全 措 施 工 人 應 查 閱 容 器 外 的 標 籤 內 容, 以 正 確 辨 別 化 學 品 的 類 別 名 稱 危 險, 及 安 全 措 施 保 持 工 作 範 圍 的 空 氣 流 通 佩 戴 合 適 的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如 在 處 理 化 學 物 品 時, 應 穿 上 圍 裙 安 全 鞋 橡 膠 手 套 及 佩 戴 面 罩 不 可 徒 手 觸 摸 化 學 品, 應 佩 戴 防 護 手 套 25

43 不 可 在 使 用 或 貯 存 化 學 品 的 場 所 內 吸 煙 及 飲 食 了 解 及 遵 從 安 全 操 作 程 序 處 理 易 燃 物 質 時, 遠 離 火 種 易 燃 物 品 應 貯 存 於 金 屬 櫃 內, 而 用 來 清 潔 沾 有 易 燃 液 體 後 的 碎 布 應 放 在 有 蓋 的 金 屬 容 器 內 4.8 負 荷 物 移 動 機 械 叉 式 起 重 車 參 考 資 料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負 荷 物 移 動 機 械 ) 規 例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貨 物 搬 運 及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規 例 貨 櫃 場 內 機 械 處 理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潛 在 危 險 叉 式 起 重 車 的 機 件, 例 如 油 門 剎 車 掣 警 號 等, 如 沒 有 維 持 在 良 好 的 工 作 狀 態 及 操 作 正 常, 都 會 直 接 影 響 叉 式 起 重 車 能 否 安 全 操 作, 從 而 引 致 意 外 不 正 確 的 貨 物 堆 疊, 可 引 致 貨 物 墜 下 擊 中 工 人 如 貨 物 堆 疊 過 高, 亦 會 阻 礙 駕 駛 者 視 線, 從 而 引 致 意 外 不 正 確 使 用 叉 式 起 重 車, 如 以 叉 式 起 重 車 裝 載 工 人 載 貨 超 重 等, 都 可 引 致 意 外 在 不 平 坦 的 地 面 或 坡 道 上 行 駛, 都 可 影 響 叉 式 起 重 車 的 穩 定 性, 從 而 引 致 意 外 預 防 措 施 叉 式 起 重 車 的 負 責 人 須 確 保 操 作 叉 式 起 重 車 的 僱 員, 已 年 滿 18 歲 及 接 受 有 關 訓 練 並 持 有 有 效 證 書 ( 負 荷 物 移 動 機 械 規 例 第 3(a) 及 3(b) 條 ) 26

44 為 確 保 叉 式 起 重 車 安 全 處 理 貨 櫃, 應 遵 守 下 列 的 安 全 措 施 : 只 有 特 別 設 計, 安 裝 有 供 鏟 叉 插 入 的 孔 位 的 貨 櫃 才 可 使 用 叉 式 起 重 車 處 理 ; 鏟 叉 應 完 全 插 入 孔 位 內 無 論 貨 櫃 是 否 安 裝 有 這 孔 位, 都 不 可 將 鏟 叉 放 於 貨 櫃 底 下 升 起 貨 櫃 ; 在 起 重 車 上 應 安 裝 有 足 夠 強 度 的 頂 罩, 保 護 操 作 員 免 受 負 荷 物 跌 落 所 危 害 ; 鏟 叉 應 經 特 別 設 計, 以 免 在 使 用 時 意 外 鬆 脫 或 橫 向 移 位 ; 叉 臂 機 械 部 份 和 起 重 車 任 何 固 定 部 件 之 間 的 夾 口 應 加 上 適 當 的 護 罩 ; 在 操 作 期 間, 操 作 員 應 扣 上 安 全 帶 ; 如 有 需 要 ; 應 每 天 檢 查 輪 胎 氣 壓 ; 運 載 或 升 起 負 荷 物 時, 桅 桿 不 可 向 前 傾 ; 起 重 車 在 行 駛 時, 應 盡 可 能 把 鏟 叉 降 至 最 低 位 置 ; 操 作 員 如 發 現 負 荷 物 阻 礙 前 面 視 野, 起 重 車 應 向 後 行 駛 ; 操 作 裝 了 貨 的 叉 式 起 重 車 落 斜 坡 時 應 倒 後 行 駛 ; 起 重 車 應 該 有 一 安 全 設 備, 當 起 重 車 向 後 方 行 駛 時 發 出 可 聽 見 及 可 看 見 的 警 告 訊 號 ;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升 起 的 鏟 叉 下 站 立 或 走 過 ; 除 非 叉 式 起 重 車 製 造 商 有 其 它 建 議 ; 每 部 起 重 車 一 次 祇 可 處 理 一 個 貨 櫃, 而 每 個 貨 櫃 亦 不 可 以 同 時 由 超 過 一 部 叉 式 起 重 車 處 理 ; 起 重 車 在 停 放 期 間, 鏟 叉 應 被 完 全 降 低 ; 以 及 操 作 員 如 需 離 開 叉 式 起 重 車, 便 應 關 掉 引 擎, 使 用 制 動 器, 拔 出 啟 動 及 其 他 車 匙 ; 將 鏟 叉 向 前 傾 至 緊 貼 地 面, 並 遠 離 通 道 ; 此 外, 如 果 車 輛 停 放 在 坡 道 上, 應 將 車 輪 墊 穩 27

45 4.8.2 鷹 式 起 重 車 及 象 式 起 重 車 參 考 資 料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起 重 機 械 及 起 重 裝 置 ) 規 例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貨 物 搬 運 及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規 例 貨 櫃 場 內 機 械 處 理 安 全 工 作 守 則 使 用 安 裝 了 特 別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配 件 的 起 重 車 處 理 貨 櫃, 在 香 港 頗 為 普 遍 最 常 見 的 這 類 起 重 車 有 鷹 式 起 重 車 及 象 式 起 重 車 潛 在 危 險 鷹 式 起 重 機 作 員 的 部 份 視 線 被 直 立 棍 杆 的 左 右 柱 阻 擋, 令 起 重 機 前 方 出 現 多 個 盲 點 象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員 在 駕 駛 室 時, 視 線 受 到 阻 礙, 無 法 看 清 楚 後 方 的 情 況 起 重 機 的 起 重 桅 桿 亦 會 造 成 盲 點 貨 櫃 場 的 通 道 和 各 工 作 區 沒 有 劃 分 界 線, 將 人 和 車 輛 分 開, 也 沒 有 張 貼 告 示, 指 示 車 輛 在 貨 櫃 場 的 行 駛 方 向 地 面 有 油 漬 地 面 下 陷 和 凹 凸 不 平 或 貨 櫃 重 量 不 平 均, 都 可 引 致 鷹 式 或 象 式 起 重 機 翻 倒 預 防 措 施 為 確 保 鷹 式 起 重 車 及 象 式 起 重 車 安 全 操 作, 應 遵 守 下 列 的 安 全 措 施 : 在 操 作 期 間, 操 作 員 應 扣 上 安 全 帶 應 每 天 檢 查 輪 胎 氣 壓 如 操 作 員 沒 有 清 晰 無 阻 的 視 野 以 確 保 設 備 操 作 安 全, 應 安 排 訊 號 員 為 他 提 供 訊 號 鷹 式 或 象 式 起 重 車 應 安 裝 有 適 當 的 黃 色 閃 燈 警 號 亦 應 安 裝 有 一 安 全 設 備, 當 起 重 車 向 後 方 行 駛 時 發 出 可 聽 見 及 可 看 見 的 警 告 訊 號 28

46 起 重 車 只 可 安 裝 製 造 商 所 建 議 的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配 件 不 可 在 地 面 有 油 漬 地 面 下 陷 和 凹 凸 不 平 或 貨 櫃 重 量 不 平 均 的 情 況 下 操 作 鷹 式 或 象 式 起 重 機 當 以 鷹 式 起 重 車 運 送 貨 櫃 時, 主 桅 桿 應 向 後 倚, 負 荷 物 接 近 主 桅 桿 及 盡 可 能 低 放, 以 取 得 最 大 的 穩 定 性, 或 按 製 造 商 所 建 議 的 方 式 運 送 當 以 象 式 起 重 車 運 送 貨 櫃 時, 載 重 物 應 盡 可 能 接 近 車 身, 即 是 將 吊 桿 盡 量 縮 短 操 作 員 如 需 離 開 鷹 式 或 象 式 起 重 車, 便 應 將 起 重 車 停 泊 在 平 地 使 用 制 動 器 將 傳 動 器 轉 至 空 檔 拔 出 車 匙 及 鎖 上 駕 駛 室 鷹 式 起 重 車 的 起 重 裝 置 應 放 下 地 面, 而 象 式 起 重 車 的 吊 桿 應 降 低 及 盡 量 縮 短 其 他 預 防 措 施 交 通 及 行 人 管 制 除 近 岸 的 一 邊 外, 使 用 機 械 設 備 作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的 工 業 經 營 的 四 周 應 加 以 圍 封 架 設 圍 欄 的 目 的, 是 確 保 所 有 想 進 入 該 工 業 經 營 的 人 都 會 經 適 當 入 口 進 入, 藉 以 管 制 人 群, 特 別 是 不 大 清 楚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危 險 的 人 在 貨 櫃 場 內, 各 種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的 地 方, 如 存 放 貨 櫃 的 地 方 工 作 地 點 車 輛 通 道 及 行 人 通 道, 需 以 分 隔 線 或 交 通 標 誌 清 晰 界 定 貨 櫃 處 理 場 地 內 工 人 應 該 穿 上 反 光 衣 只 有 獲 授 權 的 車 輛 或 行 人, 才 准 許 進 入 貨 櫃 場 應 小 心 安 排 貨 櫃 處 理 操 作 的 機 械 設 備 及 車 輛 的 流 動 模 式, 以 減 少 任 何 路 線 衝 突 及 可 能 產 生 的 危 險 應 為 人 車 輛 及 機 械 設 備 制 定 妥 善 的 交 通 控 制 措 施 以 防 止 意 外 並 在 顯 眼 位 置 張 貼 告 示 指 示 行 人 須 使 用 指 定 的 路 線 行 走 29

47 機 械 設 備 及 車 輛 的 行 駛 速 度 應 訂 明 及 限 制 以 確 保 交 通 安 全 應 在 顯 眼 位 置 張 貼 安 全 速 度 標 誌, 以 確 保 操 作 員 知 悉 速 度 限 制 所 有 駐 場 的 車 輛, 包 括 機 械 設 備 在 內, 應 安 裝 有 適 當 的 黃 色 閃 燈 警 號, 車 輛 在 貨 櫃 場 內 使 用 時 都 應 亮 著 閃 燈 4.9 砂 輪 參 考 資 料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砂 輪 ) 規 例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保 護 眼 睛 ) 規 例 潛 在 危 險 砂 輪 因 下 列 情 況 而 爆 裂 砂 輪 本 身 欠 妥 超 速 使 用 安 裝 欠 妥 以 不 當 的 方 法 使 用 與 砂 輪 接 觸 眼 部 被 飛 出 的 碎 片 所 傷 預 防 措 施 保 持 永 久 張 貼 的 中 英 文 告 示, 述 明 製 造 商 就 該 砂 輪 或 該 砂 輪 所 屬 級 別 而 指 明 的 每 分 鐘 最 高 容 許 轉 速 砂 輪 的 操 作 速 度, 不 得 超 逾 為 該 砂 輪 而 指 明 的 每 分 鐘 最 高 容 許 轉 速 選 擇 適 當 的 砂 輪 每 個 砂 輪 均 須 妥 為 嵌 固 砂 輪 的 安 裝 工 作 只 可 由 工 業 經 營 的 東 主 以 書 面 委 任 的 有 資 格 人 士 進 行 30

48 每 個 砂 輪 在 轉 動 時, 均 須 設 有 護 罩, 護 罩 並 須 保 持 在 原 位 打 磨 工 友 應 用 防 塵 口 罩 來 保 護 呼 吸 系 統 及 佩 戴 護 眼 罩 保 護 眼 睛 4.10 密 閉 空 間 參 考 資 料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密 閉 空 間 ) 規 例 工 作 守 則 : 密 閉 空 間 工 作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密 閉 空 間 指 任 何 被 圍 封 的 地 方, 而 基 於 其 被 圍 封 的 性 質, 會 產 生 可 合 理 預 見 的 指 明 危 險, 在 不 局 限 上 文 的 一 般 性 的 原 則 下, 密 閉 空 間 包 括 任 何 會 產 生 該 等 危 險 的 密 室 貯 槽 下 桶 坑 槽 井 污 水 渠 隧 道 喉 管 煙 道 鍋 爐 壓 力 受 器 艙 口 沉 箱 豎 井 或 筒 倉 但 天 井 並 不 是 密 閉 場 地 潛 在 危 險 在 密 閉 空 間 的 主 要 危 害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的 出 現 : 可 燃 性 爆 炸 性 或 氧 氣 過 濃 的 大 氣 有 害 或 有 毒 的 大 氣 缺 乏 氧 氣 的 大 氣 自 由 流 動 的 固 體 或 液 體 過 熱 對 工 人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的 威 脅 包 括 : 因 發 生 火 警 或 爆 炸 而 引 致 嚴 重 損 傷 因 體 溫 上 升, 例 如 在 工 作 環 境 中 引 起 的 熱 衰 竭, 而 引 致 喪 失 知 覺 因 氣 體 煙 氣 蒸 氣 或 空 氣 貧 氧 而 引 致 喪 失 知 覺 或 窒 息 因 液 體 水 平 升 高 引 致 遇 溺 因 自 由 流 動 的 固 體 而 引 致 窒 息, 或 因 陷 入 自 由 流 動 的 固 體 而 引 致 無 力 達 至 可 呼 吸 空 氣 的 環 境 31

49 預 防 措 施 在 工 人 進 入 密 閉 空 間 內 工 作 前, 應 首 先 由 合 資 格 人 士 對 該 工 作 環 境 進 行 評 估 在 工 人 進 入 密 閉 空 間 前, 應 用 儀 器 量 度 及 測 試 密 閉 空 間 的 空 氣 中 是 否 足 夠 的 氧 氣 及 沒 有 毒 氣 和 爆 炸 性 氣 體 存 在 在 密 閉 空 間 作 業 的 工 序 中, 應 進 行 氣 體 檢 驗 目 的 是 確 定 密 閉 空 間 內 之 氣 體 成 份 是 否 超 出 危 險 水 平 所 有 進 入 密 閉 空 間 工 作 的 工 人, 必 須 為 核 准 工 人 當 有 效 證 明 書 發 出 後, 才 可 准 許 工 人 進 入 密 閉 空 間 工 作, 任 何 進 入 密 閉 空 間 工 作 的 人 士, 必 須 穿 著 或 佩 戴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器 具 在 安 全 情 況 下, 如 須 進 入 密 閉 空 間 拯 救 暈 倒 的 工 友, 應 佩 戴 供 氣 式 呼 吸 器 當 有 工 作 在 某 密 閉 空 間 內 進 行 時, 須 確 保 入 口 駐 有 當 值 員, 以 與 密 閉 空 間 內 的 工 人 保 持 聯 絡 危 險 評 估 報 告 及 有 關 的 證 明 書 須 展 示 在 該 密 閉 空 間 的 入 口 的 顯 眼 地 方 避 免 廢 氣 積 存 在 密 開 空 間 內 及 確 保 新 鮮 空 氣 槽 伸 展 至 工 作 地 點 4.11 氣 體 焊 接 及 火 焰 切 割 參 考 資 料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氣 體 焊 接 及 火 焰 切 割 ) 規 例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保 護 眼 睛 ) 規 例 工 作 守 則 : 氣 體 焊 接 及 火 焰 切 割 工 作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風 煤 焊 中 常 見 的 氧 氣 樽 顏 色 是 黑 色, 而 乙 炔 氣 樽 顏 色 是 褐 色 32

50 潛 在 危 險 易 燃 氣 體 或 氧 氣 泄 漏 引 致 火 警 和 爆 炸 吹 管 回 火 或 乙 炔 氣 樽 過 熱 引 致 的 火 警 和 爆 炸 供 氣 系 統 壓 力 過 高 引 致 爆 炸 由 作 業 過 程 產 生 的 輻 射 或 火 花 等 所 引 起 的 健 康 問 題 包 括 : 強 光 或 熱 力 引 致 眼 部 損 傷 由 切 割 的 火 花 等 引 致 角 膜 潰 瘍 及 結 膜 炎 由 於 吸 入 作 業 過 程 產 生 的 有 毒 煙 霧 或 氣 體 等 所 引 起 的 健 康 問 題 包 括 : 金 屬 熱 病 支 氣 管 及 肺 部 受 到 刺 激 預 防 措 施 年 滿 18 歲 及 持 有 有 效 證 明 書 的 人 士, 方 可 使 用 氣 體 焊 接 或 火 焰 切 割 工 具 所 有 氣 樽 都 須 裝 有 防 止 回 火 安 全 掣 操 作 員 必 須 佩 戴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氣 樽 垂 直 存 放 在 陰 涼 的 地 方 滅 火 筒 必 須 放 置 在 附 近 氣 樽 必 須 直 立 放 置, 並 須 放 穩, 以 防 傾 倒, 並 盡 可 能 遠 離 進 行 高 温 工 作 的 地 方 如 發 現 漏 氣, 要 立 即 向 上 級 報 告 若 有 其 他 人 士 在 場, 應 用 屏 風 隔 開 火 花, 以 免 傷 及 他 人 進 行 燒 焊 的 工 作 地 點 不 應 存 放 易 燃 物 品 4.12 電 焊 參 考 資 料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保 護 眼 睛 ) 規 例 33

51 工 作 守 則 : 手 工 電 弧 焊 接 工 作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潛 在 危 險 電 焊 常 見 的 危 害 包 括 觸 電 弧 光 輻 射 高 温 及 有 毒 氣 體 電 焊 工 如 長 期 吸 入 金 屬 塵 可 引 致 肺 組 織 慢 性 纖 維 化 電 焊 產 生 的 紫 外 線 會 對 工 人 的 眼 部 構 成 危 險 預 防 措 施 避 免 在 濕 地 上 或 在 下 雨 時 於 露 天 地 方 燒 焊 須 為 電 焊 工 提 供 合 適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例 如 護 目 及 面 盾 絕 緣 電 焊 手 套 絕 緣 鞋 電 焊 工 亦 須 配 戴 該 等 提 供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電 焊 工 作 地 點 應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裝 設 照 明 裝 置 及 提 供 合 適 之 滅 火 筒 4.13 吊 船 參 考 資 料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吊 船 ) 規 例 安 全 使 用 和 操 作 吊 船 工 作 守 則 潛 在 危 險 工 人 從 高 處 下 墜 物 件 從 高 處 墜 下 擊 中 工 人 預 防 措 施 由 合 資 格 的 人 負 責 實 地 檢 查 監 督 吊 船 的 安 裝 及 使 用 吊 船 上 工 作 的 人,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及 曾 接 受 有 關 訓 練, 他 應 該 具 備 安 全 操 作 吊 船 的 技 巧, 並 已 從 提 供 該 項 訓 練 的 人 取 得 有 關 的 證 明 書 34

52 在 吊 船 上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佩 戴 安 全 帶 並 繫 在 獨 立 救 生 繩 上 切 勿 超 載 或 超 越 工 作 平 台 有 損 毀 的 纜 索 須 立 即 更 換 吊 船 須 有 告 示 牌, 註 明 安 全 操 作 負 荷 限 載 人 數, 並 同 時 提 醒 吊 船 上 的 人 員 須 佩 戴 安 全 帶 ; 安 全 帶 須 繫 於 獨 立 救 生 繩 上 使 用 吊 船 前, 應 隔 每 星 期 由 合 資 格 的 人 進 行 檢 查, 並 簽 發 認 可 表 格 述 明 吊 船 處 於 安 全 狀 態 4.14 噪 音 參 考 資 料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工 作 噪 音 ) 規 例 潛 在 危 險 長 期 曝 露 於 高 度 噪 音 中, 會 引 致 工 友 失 聰 間 歇 性 在 噪 音 下 工 作, 亦 會 令 人 煩 躁 不 安, 不 能 集 中 精 神 及 損 害 聽 覺 神 經 系 统, 甚 至 引 起 意 外 預 防 措 施 任 何 人 士 進 入 聽 覺 保 護 區 工 作 時 要 戴 上 護 耳 用 具 ( 耳 罩 或 耳 塞 ) 打 樁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會 產 生 大 量 噪 音, 工 人 如 需 要 在 噪 音 影 響 範 圍 內 工 作, 可 同 時 佩 戴 合 規 格 的 耳 塞 和 耳 罩, 以 加 強 保 護 效 果 35

53 4.15 體 力 處 理 操 作 參 考 資 料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規 例 體 力 處 理 操 作 : 就 任 何 負 荷 物 而 言, 指 某 人 用 手 臂 或 某 些 其 他 形 式 的 身 體 動 作 移 動 或 支 撐 負 荷 物 ( 包 括 提 舉 放 下 推 動 拉 動 和 搬 運 該 負 荷 物 ) 潛 在 危 險 工 人 如 不 正 確 提 舉 重 物, 最 容 易 引 致 身 體 腰 部 受 傷 不 正 確 地 進 行 體 力 處 理 操 作, 包 括 不 良 姿 勢 用 力 不 當 長 期 或 經 常 重 複 的 動 作 及 急 促 地 用 力 或 承 受 突 然 而 來 的 壓 力 等, 都 可 引 致 受 傷 例 如 : 拉 傷 及 扭 傷 背 部 受 傷 背 痛 及 疝 ( 小 腸 氣 ) 關 節 韌 帶 肌 肉 和 椎 間 盤 磨 損 預 防 措 施 盡 量 避 免 體 力 處 理 操 作 以 減 少 受 傷 評 估 貨 件 的 重 量 應 使 用 正 確 的 體 力 處 理 操 作 方 法 使 用 正 確 提 舉 姿 勢, 將 物 件 貼 近 身 體, 用 腿 力 慢 慢 站 起 來, 保 持 腰 部 挺 直 為 避 免 在 人 力 提 舉 時 受 傷, 不 應 突 然 加 快 動 作 的 速 度 亦 不 應 只 扭 動 上 身 來 搬 運 重 物 採 用 機 械 輔 助 設 備 來 運 載 物 件 如 有 需 要, 可 找 人 幫 助, 一 起 提 舉 貨 物 進 行 體 力 處 理 操 作 前 做 一 些 熱 身 運 動, 可 使 肌 肉 和 心 肺 系 統 易 於 適 應, 減 少 受 傷 36

54 佩 戴 適 當 的 防 護 裝 備, 盡 可 能 戴 上 手 套, 以 防 止 割 傷 刮 傷 或 刺 傷 手 部, 穿 安 全 靴 或 鞋, 可 以 保 護 腳 趾 免 受 下 墜 貨 件 壓 傷 4.16 石 棉 沉 著 病 參 考 資 料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石 棉 ) 規 例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職 業 病 呈 報 ) 規 例 工 作 守 則 : 石 棉 工 作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潛 在 危 險 工 人 在 裝 修 / 翻 新 及 拆 卸 工 作 中, 都 可 能 吸 入 石 棉 纖 維 石 棉 沉 著 病 的 起 因 是 長 期 吸 入 石 棉 纖 維 引 至 肺 組 織 逐 步 纖 維 化, 肺 功 能 日 漸 衰 退 長 期 吸 入 石 棉 纖 維 亦 可 引 至 肺 癌 預 防 措 施 諮 詢 或 聘 請 註 冊 石 棉 顧 問 進 行 評 估, 並 由 註 冊 承 包 商 清 除 石 棉 防 止 任 何 工 人 暴 露 於 石 棉 在 防 止 任 何 工 人 暴 露 於 石 棉 並 非 合 理 地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藉 各 項 措 施 ( 呼 吸 防 護 設 備 的 使 用 除 外 ) 將 工 人 暴 露 於 石 棉 的 程 度 減 至 在 合 理 的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屬 最 低 的 水 平 向 每 一 名 暴 露 於 或 可 能 暴 露 於 石 棉 的 工 人 提 供 適 用 於 該 等 情 況 的 認 可 呼 吸 防 護 設 備 確 保 每 一 名 工 人 均 全 面 和 正 確 地 使 用 上 述 呼 吸 防 護 設 備 37

55 4.17 矽 肺 病 參 考 資 料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職 業 病 呈 報 ) 規 例 潛 在 危 險 矽 肺 病 ( 亦 稱 石 灰 肺 病 ) 是 由 於 吸 入 含 硅 石 ( 矽 土 ) 的 粉 塵 而 起 這 些 粉 塵 能 深 入 肺 部, 侵 襲 肺 氣 胞, 使 肺 部 功 能 逐 漸 損 壞 通 常 工 人 是 在 吸 入 矽 塵 數 年 後 病 徵 才 會 出 現 預 防 措 施 控 制 塵 埃 的 來 源 處 是 避 免 健 康 受 到 危 害 的 基 本 措 施, 但 倘 若 此 項 方 法 不 能 有 效 限 制 空 氣 中 的 塵 埃 量, 應 提 供 及 佩 戴 個 人 呼 吸 防 護 設 備 應 按 塵 埃 量 及 種 類 選 擇 適 當 的 呼 吸 防 護 設 備 確 保 每 一 名 工 人 均 全 面 和 正 確 地 使 用 上 述 呼 吸 防 護 設 備 4.18 惡 劣 天 氣 參 考 資 料 颱 風 或 暴 雨 警 告 下 的 工 作 守 則 香 港 每 年 在 盛 春 至 盛 秋 間, 天 氣 都 會 受 颱 風 暴 雨 和 雷 暴 的 影 響 ; 在 夏 天 和 冬 天, 亦 受 強 烈 季 候 風 的 吹 襲 這 些 惡 劣 天 氣 對 從 事 戶 外 工 作, 尤 其 是 在 空 曠 地 方 工 作 的 人, 可 能 構 成 危 險 有 時, 在 有 遮 蓋 的 構 築 物 下 或 室 內 工 作 的 人 也 會 影 響 潛 在 危 險 臨 時 構 築 物 或 裝 置 的 倒 塌, 引 致 附 近 的 人 受 傷 或 財 物 損 毀 身 體 失 平 衡 引 致 跌 倒 38

56 物 件 飛 墮 直 接 或 經 可 導 電 物 體, 對 人 體 產 生 電 撃 火 災 工 具 潮 濕 引 致 漏 電, 令 人 觸 電 地 面 濕 滑, 引 致 滑 跌 工 具, 裝 備 或 物 件 從 手 中 滑 脫 水 災 造 成 遇 溺, 及 裝 置 或 構 築 物 損 毀 持 續 豪 雨, 造 成 山 泥 傾 瀉 道 路 下 塌 預 防 措 施 貨 櫃 的 起 卸 工 作 應 暫 停 並 把 貨 櫃 紮 穩 停 止 在 有 高 空 墮 物 或 從 高 處 墮 下 危 險 的 地 點 工 作 移 除 或 縛 緊 鬆 散 的 物 料 穩 固 裝 置 及 棚 架 使 用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例 如 安 全 帽 採 取 措 施 防 止 受 窗 戶 的 碎 裂 玻 璃 所 傷 遠 離 金 屬 喉 管 電 纜 / 電 線 構 築 物 或 屏 障 移 除 身 體 的 金 屬 物 件 使 用 乾 電 池 操 作 的 收 音 機 收 聽 天 氣 報 告 遵 從 安 全 指 示 行 事 經 常 保 持 警 覺, 留 意 工 作 地 點 環 境 的 變 化 熟 習 在 緊 急 時 使 用 的 逃 生 路 徑 使 用 安 全 交 通 工 具 及 撤 退 路 線 撤 退 到 安 全 庇 護 所, 避 免 受 強 風 正 面 吹 襲 39

57 4.19 炎 熱 天 氣 在 酷 熱 天 氣 警 告 生 效 下, 僱 主 應 評 估 僱 員 中 暑 的 風 險, 並 採 取 有 效 的 預 防 措 施, 例 如 提 供 清 涼 的 飲 用 水 架 設 臨 時 設 施 遮 擋 陽 光, 及 提 供 機 械 輔 助 工 具 讓 僱 員 減 少 體 力 消 耗 僱 員 要 定 時 喝 水 和 留 意 身 體 狀 況, 若 有 頭 痛 或 口 渴 等 中 暑 的 早 期 徵 狀, 應 盡 快 通 知 主 管 和 看 醫 生 40

58 5. 緊 急 應 變 準 備 的 基 本 要 素 5.1 危 險 事 故 的 應 變 當 進 行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的 工 業 經 營 內 有 火 警 發 生 或 危 險 物 品 洩 漏, 員 工 必 須 知 道 應 採 取 何 種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所 有 員 工 平 時 必 須 接 受 有 關 安 全 訓 練 及 演 習 和 知 道 有 關 的 資 料 ( 如 : 走 火 疏 散 路 線 及 安 全 地 點 ) 及 程 序 5.2 惡 劣 天 氣 應 變 惡 劣 天 氣 下 工 作 如 颱 風 雷 暴 及 暴 雨, 可 引 致 嚴 重 或 死 亡 的 意 外, 僱 主 應 制 定 應 變 措 施, 從 而 避 免 於 惡 劣 天 氣 下, 在 工 作 地 點 發 生 意 外 如 僱 員 在 空 曠 的 戶 外 地 方 進 行 工 作 時, 受 惡 劣 天 氣 的 危 害, 便 須 立 即 停 止 工 作, 前 往 安 全 庇 護 所 暫 避 5.3 急 救 員 急 救 設 施 及 緊 急 設 備 適 當 的 緊 急 設 備 應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各 項 :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內 急 救 設 備 的 數 量, 因 應 不 同 的 經 營 行 業, 僱 員 人 數 不 同, 急 救 設 備 及 裝 置 有 法 定 的 數 量 要 求 急 救 箱 應 存 放 勞 工 處 發 出 的 急 救 指 南 小 冊 子 及 小 冊 子 上 所 列 出 的 法 例 要 求 的 急 救 用 品, 急 救 箱 上 必 須 清 楚 標 明 急 救 字 樣 根 據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貨 物 搬 運 及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 規 例 要 求, 在 每 個 工 作 地 方 內, 東 主 須 為 每 100 名 或 不 足 100 名 受 僱 於 該 工 作 地 方 的 人 設 置 及 保 持 有 一 個 獨 立 的 急 救 箱 或 急 救 櫃, 以 供 他 們 隨 時 使 用 受 僱 於 任 何 工 作 地 方 的 人 如 達 名, 則 東 主 須 確 保 在 工 作 時 間 內, 隨 時 可 找 到 至 少 一 名 曾 受 急 救 訓 練 的 人 如 達 100 名 或 多 於 100 名, 則 東 主 須 確 保 在 工 作 時 間 內, 隨 時 可 找 到 至 少 2 名 曾 受 急 救 訓 練 的 人 41

59 在 貨 運 碼 頭 上 須 設 置 拯 溺 用 救 生 器 具 沖 洗 設 施 及 洗 眼 設 備 用 於 清 理 小 量 化 學 濺 溢 物 的 吸 收 物 料 5.4 疏 散 程 序 僱 主 應 制 定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及 疏 散 程 序, 例 如 火 警 逃 生 程 序 等 5.5 緊 急 事 故 演 習 一 套 完 善 的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可 令 意 外 事 故 所 帶 來 的 危 害 減 至 最 低 及 引 致 的 損 失 減 至 最 少, 並 令 到 現 場 的 情 況 及 環 境 盡 快 受 到 控 制 為 緊 急 情 況 而 作 的 準 備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因 為 當 緊 急 情 況 發 生 時, 企 業 需 要 能 快 速 及 正 確 反 應 以 減 低 受 傷, 疾 病 財 物 損 失 環 境 損 害 及 公 眾 關 注 管 理 階 層 應 確 定 該 企 業 要 對 何 種 緊 急 情 況 作 預 先 計 劃 組 織 練 習 及 準 備 定 期 演 習 能 讓 員 工 熟 習 應 變 計 劃 的 程 序, 了 解 其 本 身 在 應 變 計 劃 中 的 責 任, 從 中 找 出 不 足 之 處, 並 加 以 改 善 及 修 正 5.6 強 風 或 惡 劣 天 氣 下 的 特 別 預 防 措 施 應 特 別 注 意 風 力 情 況 與 環 境 造 成 漏 斗 形 的 風 力 效 應, 因 這 可 使 貨 櫃 滑 落 或 倒 下 ; 體 積 較 大 的 及 空 的 貨 櫃 較 易 受 風 力 影 響 多 層 貨 櫃 所 能 承 受 的 最 大 風 力 較 單 層 的 為 低 為 了 減 少 風 力 對 貨 櫃 的 影 響, 應 考 慮 下 列 措 施 : 限 制 堆 疊 的 高 度 ; 整 批 堆 放 貨 櫃 ; 把 貨 櫃 放 在 狀 況 良 好 的 地 上 ; 把 載 貨 貨 櫃 放 在 整 批 存 放 的 貨 櫃 的 最 頂 層 ; 以 及 使 用 堆 疊 裝 置 或 捆 索, 特 別 是 外 露 的 貨 櫃 層 此 外, 堆 疊 貨 櫃 時, 貨 櫃 的 縱 軸 應 和 主 要 風 向 一 致 在 暴 風 或 颱 風 警 告 已 發 出 的 情 況 下, 放 在 貨 櫃 堆 角 位 的 貨 櫃 應 加 以 42

60 固 定 如 有 理 由 預 期 貨 櫃 會 被 強 風 吹 動, 任 何 人 士 均 不 得 進 入 或 逗 留 在 貨 櫃 堆 放 區 內 遇 強 風 時, 貨 櫃 應 用 繩 紮 穩 遇 上 惡 劣 天 氣 時, 應 暫 停 進 行 貨 櫃 的 起 卸 工 作 應 協 調 逐 步 關 閉 某 些 堆 放 區 的 工 作, 以 防 止 有 貨 櫃 處 理 設 備, 於 有 工 人 進 行 捆 紮 工 作 的 地 方 同 時 操 作 工 人 於 其 後 解 開 捆 索 時, 也 須 採 取 同 樣 的 預 防 措 施 43

61 6. 意 外 及 危 險 事 故 的 處 理 及 呈 報 程 序 6.1 意 外 受 傷 處 理 工 友 因 工 受 傷, 應 立 即 通 知 主 管, 並 接 受 適 當 治 療 當 意 外 在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內 內 發 生 時, 工 友 應 立 即 求 助 及 通 知 主 管 除 非 工 友 曾 接 受 足 夠 急 救 訓 練, 否 須 不 可 移 勳 傷 者 主 管 在 接 獲 意 外 受 傷 通 知 後 : 應 協 助 傷 者 接 受 適 當 治 療 ; 應 進 行 初 步 意 外 調 查 ; 及 如 傷 者 傷 勢 嚴 重 或 需 要 入 院, 應 立 即 通 知 安 全 部 及 報 警 6.2 呈 報 意 外 及 危 險 事 故 程 序 (1) 工 傷 意 外 死 亡 或 受 嚴 重 身 體 傷 害 之 個 案 如 在 工 作 地 點 發 生 意 外 而 造 成 僱 員 死 亡 或 受 嚴 重 身 體 傷 害, 僱 主 必 須 在 意 外 發 生 後 24 小 時 內 通 知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主 任, 如 發 出 的 意 外 通 知 不 是 以 書 面 通 知, 則 必 須 在 意 外 發 生 後 7 天 內 以 書 面 向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主 任 報 告 (2) 非 致 命 的 工 傷 意 外 個 案 如 意 外 的 受 害 人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超 逾 3 天, 則 必 須 在 意 外 發 生 後 7 天 內 以 書 面 向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主 任 報 告 (3) 危 險 事 故 個 案 在 工 作 地 點 中 發 生 的 每 宗 危 險 事 故, 不 論 有 否 造 成 人 身 傷 害, 該 僱 主 均 須 在 事 發 後 24 小 時 內 向 勞 工 處 報 告 44

62 7.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常 見 的 意 外 和 職 業 病 其 原 因 及 預 防 方 法 工 作 地 點 的 意 外 不 但 令 受 害 者 及 其 家 屬 受 傷 痛, 也 會 帶 來 因 停 工 保 險 索 償 醫 療 和 復 康 等 各 項 開 支 貨 櫃 處 理 作 業 最 容 易 引 致 奪 命 意 外 的 原 因 是 人 體 或 物 件 墮 下 事 實 上, 絕 大 部 份 在 工 作 地 點 發 生 的 意 外 是 可 以 預 防 的 通 常, 這 些 意 外 的 事 發 過 程 和 原 因 都 有 其 相 似 性 除 非 我 們 能 夠 正 確 了 解 這 些 意 外 的 發 生 原 因, 汲 取 教 訓 和 制 定 適 當 的 改 善 措 施, 否 則 不 可 能 保 障 工 友 在 工 作 時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工 作 地 點 的 負 責 人 須 了 解 為 何 會 發 生 意 外 和 應 採 取 的 行 動, 以 確 保 意 外 不 會 再 次 發 生 7.1 意 外 分 析 及 經 驗 分 享 請 參 照 勞 工 處 刋 載 於 各 意 外 個 案 集 內 的 意 外 個 案, 以 作 經 驗 分 享 之 用 請 參 照 本 處 網 站 內 所 提 供 最 近 的 意 外 和 職 業 病 統 計 數 字 及 分 析, 就 最 近 的 意 外 趨 勢 意 外 成 因 及 預 防 方 法, 加 入 其 它 意 外 個 案 以 作 參 考 提 供 內 部 培 訓 的 課 程 營 辦 機 構 亦 可 因 應 其 個 別 情 況 及 需 要, 加 入 有 關 意 外 個 案 以 作 經 驗 分 享 45

63 8. 防 火 及 選 用 手 提 滅 火 設 備 的 基 本 概 念 參 考 資 料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應 呈 報 工 場 的 防 火 設 備 ) 規 例 生 火 要 有 三 種 基 本 元 素, 即 燃 料 空 氣 和 熱 源 : 燃 料 - 是 可 燃 燒 的 物 品, 包 括 在 工 作 地 方 常 見 的 易 燃 物 料 如 黏 膠 地 板 ( 火 險 最 高 的 工 序 ) 時 所 使 用 的 膠 水 另 外, 易 燃 液 體 噴 塗 工 序, 也 十 分 容 易 引 起 火 警 空 氣 - 氧 氣 是 最 常 見 的 助 燃 劑, 而 空 氣 一 般 含 有 約 21% 的 氧 氣 熱 源 - 例 如 未 熄 滅 的 煙 蒂 焊 接 和 切 割 工 序 產 生 的 火 花 等 等 潛 在 危 險 在 火 災 中, 逃 生 者 可 能 被 高 溫 和 火 焰 燒 傷, 但 大 多 數 人 傷 亡 是 由 於 吸 入 有 毒 煙 霧 和 氣 體 所 至 預 防 措 施 時 常 保 持 工 作 地 方 整 潔 小 心 使 用 會 產 生 火 花 或 高 熱 的 機 械 和 工 具 在 任 何 儲 存 易 燃 或 爆 炸 性 物 品 的 範 圍 內 不 吸 煙 及 嚴 禁 使 用 明 火 知 道 放 置 滅 火 筒 的 位 置 及 使 用 方 法 : 一 般 而 言, 只 要 除 去 任 何 其 中 一 項 或 多 項 燃 燒 條 件, 便 可 防 止 火 警 發 生 : 隔 絕 燃 料 ; 隔 絕 空 氣 ; 或 冷 卻 要 因 應 火 源 的 種 類, 小 心 選 擇 滅 火 筒 如 使 用 不 當, 可 以 至 嚴 重 後 果 如 固 體 易 燃 物 品 的 金 屬 鈉 的 火 警 不 能 以 水 劑 滅 火 46

64 筒 撲 救 又 如 在 狹 窄 及 空 氣 不 流 通 的 地 方, 若 使 用 二 氧 化 碳 滅 火 筒, 可 能 構 成 缺 氧 防 止 火 警 的 正 確 做 法 是 定 期 檢 查 防 火 設 備, 確 保 運 作 正 常 防 煙 門 應 常 關 閉 確 知 火 警 疏 散 後 的 集 合 地 點 47

65 應 付 相 關 類 別 火 源 的 滅 火 筒 滅 火 筒 火 源 的 類 別 二 氧 化 碳 氣 水 式 滅 火 筒 第 一 類 紙 張, 紡 織 品, 木 料, 膠 料 等 第 二 類 易 燃 液 體, 溶 劑, 燃 油, 油 脂 等 第 三 類 電 器, 摩 打, 電 掣 等 注 意 二 氧 化 碳 可 以 令 人 窒 息, 使 用 滅 火 筒 後, 應 走 往 空 曠 地 方 切 勿 用 以 灌 救 電 火 燃 燒 中 之 易 燃 液 體 或 金 屬 品 乾 粉 式 滅 火 筒 噴 出 的 乾 粉 會 減 低 能 見 度, 令 人 難 以 辨 別 方 向 泡 沫 式 滅 火 筒 - 切 勿 用 以 撲 滅 電 火 48

66 9.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的 選 擇 及 使 用 方 法 參 考 資 料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工 作 噪 音 ) 規 例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保 護 眼 睛 ) 規 例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氣 體 焊 接 及 火 焰 切 割 ) 規 例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密 閉 空 間 ) 規 例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 危 險 物 質 ) 規 例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是 指 所 有 供 個 人 在 工 作 時 穿 者 或 使 用 的 裝 備, 而 這 些 裝 備 是 保 護 個 人 免 受 一 種 或 多 種 的 安 全 或 健 康 危 害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是 當 不 能 實 際 控 制 意 外 源 頭 時 才 可 依 賴 的 最 後 防 線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需 要 小 心 處 理 及 在 不 用 時 適 當 存 放 將 它 們 存 放 在 乾 爽 和 清 潔 的 櫃 內 這 些 裝 備 應 保 持 清 潔 和 效 能 良 好 僱 主 有 責 任 指 導 訓 練 和 監 督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的 使 用, 確 保 僱 員 知 道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的 原 因 何 時 使 用 何 時 修 理 或 替 換, 及 其 使 用 的 限 制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是 由 僱 主 提 供, 僱 員 務 必 在 面 對 危 害 的 全 部 時 間 內 佩 戴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切 勿 因 為 只 是 數 分 鐘 的 工 作 而 不 予 佩 戴 如 發 覺 裝 備 有 損 壞, 應 立 即 向 僱 主 報 告 及 作 出 更 換 選 用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是 適 合, 應 考 慮 下 列 因 素 : 是 否 可 以 有 效 地 預 防 有 關 危 害, 和 是 否 適 合 於 該 工 序 中 使 用? 例 如, 設 計 用 於 切 割 金 屬 或 切 石 工 作 的 護 眼 用 具, 是 不 足 以 保 護 從 事 焊 接 或 火 焰 切 割 的 工 人 能 否 避 免 或 減 低 有 關 的 危 害, 而 不 會 產 生 不 安 全 的 工 作 情 況? 能 否 加 以 調 校 " 以 適 應 佩 戴 者 的 身 形? 是 否 已 考 慮 佩 戴 者 的 健 康 情 況? 49

67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對 佩 戴 者 會 做 成 怎 樣 的 負 荷? 例 如 : 需 要 輔 戴 人 聽 護 裝 備 時 間 的 長 短, 進 行 有 關 工 作 所 需 的 體 力, 以 及 在 能 見 度 和 通 訊 的 要 求 如 要 佩 戴 多 過 一 種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它 們 是 否 配 合? 例 如 使 用 某 種 呼 吸 器, 是 否 會 阻 礙 護 眼 用 具 的 正 確 佩 戴 9.1 安 全 頭 盔 在 貨 櫃 裝 卸 場 或 倉 庫 內 範 圍 內, 必 須 佩 戴 安 全 帽 安 全 帽 主 要 是 用 來 保 護 工 友 的 頭 部, 免 受 由 物 料 下 墜 所 引 起 的 傷 害 合 規 格 的 安 全 帽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備 有 安 全 標 記, 如 歐 盟 安 全 規 格 編 號 保 持 帽 殼 與 頭 頂 有 足 夠 緩 衝 距 離 帽 箍 保 持 清 潔 及 寬 緊 度 適 當 不 要 在 帽 上 鑽 孔 或 用 作 敲 擊 9.2 安 全 鞋 安 全 鞋 需 要 鞋 頭 有 鋼 帽, 鞋 底 有 鋼 片 夾 層 防 滑 及 防 水 9.3 設 有 救 生 繩 及 防 墜 裝 置 的 全 身 式 安 全 帶 安 全 帶 最 適 當 的 扣 法 是 高 掛 低 用 採 用 全 身 式 安 全 帶 ( 俗 稱 降 落 傘 式 ) 較 腰 帶 式 安 全 帶 於 墜 下 時, 可 減 低 下 衝 力 對 使 用 者 腰 部 部 份 造 成 傷 害 9.4 安 全 手 套 防 範 磨 損 割 傷 和 剌 傷 接 觸 化 學 品 觸 電 皮 膚 感 染 安 全 手 套 的 種 類 包 括 膠 手 套 鋼 絲 手 套 皮 手 套 護 碗 和 護 臂 裝 備 工 人 不 宜 戴 棉 紗 手 套 操 作 有 轉 動 部 份 的 機 器, 以 免 棉 紗 手 套 50

68 被 機 器 之 轉 動 部 份 絞 纏 令 手 部 受 傷 9.5 聽 覺 保 護 器 隔 音 效 能 最 高 的 聽 覺 保 護 器 是 護 耳 罩 護 耳 罩 必 須 合 乎 勞 工 處 認 可 型 號 和 牌 子 方 可 使 用 在 產 生 高 噪 音 的 地 方 工 作 時, 應 佩 戴 聽 覺 保 護 器 具 必 須 按 照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正 確 佩 戴 聽 覺 保 護 器 具 用 完 即 棄 的 耳 塞 只 可 使 用 一 次 定 期 清 潔 聽 覺 保 護 器 具 9.6 護 眼 用 具 明 智 的 工 人 一 定 會 珍 惜 視 力 一 粒 細 小 的 碎 片 進 入 眼 睛, 也 可 能 引 起 嚴 重 後 果 當 遇 上 會 危 害 眼 睛 的 情 況, 例 如 鑿 石 屎 或 使 用 砂 輪 時, 必 須 先 戴 上 適 當 的 護 眼 用 具 妥 善 保 管 派 發 給 你 的 護 眼 用 具 護 眼 用 具 如 有 任 何 損 壞 或 失 效, 應 馬 上 更 換 確 保 護 眼 用 具 佩 戴 舒 適, 並 保 持 清 潔 護 眼 用 具 應 用 來 保 護 眼 睛 - 而 不 是 放 在 頭 上 或 掛 在 頸 上 的 請 謹 記, 護 眼 用 具 可 以 更 換, 但 你 的 眼 睛 只 有 一 對 9.7 呼 吸 器 防 範 塵 埃 纖 維 有 害 氣 體 和 煙 霧 氧 氣 不 足 呼 吸 器 具 的 種 類 : 用 後 即 棄 的 過 濾 口 罩 半 / 全 面 罩 呼 吸 器 供 氣 頭 盔 自 給 式 呼 吸 器 具 使 用 呼 吸 器 時, 必 須 注 意 呼 吸 器 與 面 部 緊 貼 程 度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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