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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2015 年 8 月 生 效 www.iata.org/wsg 第 7 版 简 体 中 文 版

说 明 免 责 声 明 本 出 版 物 中 所 含 信 息 将 根 据 政 府 要 求 与 规 定 变 化 随 时 接 受 审 核 若 未 遵 循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 或 采 纳 相 关 的 专 业 建 议, 订 阅 者 或 其 他 读 者 不 得 根 据 这 些 信 息 行 事 尽 管 已 竭 尽 全 力 保 证 其 准 确 性,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对 本 出 版 物 内 容 的 任 何 错 误 遗 漏 印 刷 错 误 或 曲 解 所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损 害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此 外,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明 确 声 明, 对 于 任 何 个 人 或 实 体 ( 无 论 其 是 否 为 本 出 版 物 的 购 买 者 ), 因 依 赖 本 出 版 物 内 容 而 完 成 或 遗 漏 任 何 事 项, 或 因 此 引 起 任 何 后 果,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概 不 负 责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保 留 所 有 权 利 如 无 如 下 许 可 人 事 先 书 面 许 可, 不 得 以 任 何 电 子 或 机 械 方 式 对 本 出 版 物 的 任 何 部 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复 制 改 动 格 式 变 更 或 传 输, 其 中 包 括 影 印 音 像 录 制 或 任 何 信 息 存 储 与 检 索 系 统 : 营 销 与 商 业 服 务 高 级 副 总 裁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地 址 :800 Place Victoria P.O. Box 113 Montreal, Quebec CANADA H4Z 1M1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2015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保 留 所 有 权 利 蒙 特 利 尔 - 日 内 瓦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2015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保 留 所 有 权 利 蒙 特 利 尔 - 日 内 瓦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序 言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WSG) 由 IATA 发 行, 旨 在 为 全 球 航 空 运 输 界 提 供 一 套 统 一 标 准, 用 于 对 受 协 调 机 场 的 航 班 时 刻 与 受 协 助 机 场 的 计 划 运 营 进 行 管 理 部 分 机 场 由 于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不 足 无 法 满 足 航 空 公 司 与 其 他 飞 机 运 营 商 的 需 求, 需 要 进 行 机 场 航 班 时 刻 管 理, 而 在 受 协 助 机 场 对 计 划 运 营 进 行 管 理, 则 能 够 在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可 用 容 量 范 围 内 让 航 班 时 刻 表 的 制 定 具 备 一 定 程 度 的 灵 活 性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是 获 得 众 多 监 管 机 构 认 可 的 机 场 容 量 管 理 与 分 配 行 业 标 准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本 文 内 容 已 纳 入 当 地 法 规 与 国 家 法 律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由 来 自 全 球 的 IATA 会 员 航 空 公 司 及 机 场 协 调 人 团 体 共 同 起 草 本 文 件 中 的 标 准 由 航 空 公 司 和 机 场 协 调 人 与 协 助 人 于 1974 年 协 商 制 定 该 标 准 已 被 证 明 是 对 机 场 航 班 时 刻 与 计 划 运 营 进 行 协 调 与 管 理 的 最 佳 做 法 这 些 准 则 中 用 术 语 协 调 指 代 协 调 人 在 三 级 机 场 分 配 航 班 时 刻 与 协 助 人 在 二 级 机 场 批 准 计 划 运 营 的 行 为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分 为 几 个 部 分, 分 别 阐 述 了 相 关 的 政 策 原 则 及 流 程 尽 管 本 文 件 所 述 的 政 策 原 则 及 流 程 可 作 为 全 球 应 用 的 最 佳 做 法, 但 有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也 可 能 制 定 了 法 规 来 规 制 这 些 问 题 在 此 情 况 下, 这 些 法 规 应 优 先 于 这 些 准 则 的 政 策 原 则 与 流 程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是 一 个 与 时 俱 进 的 文 件, 需 根 据 最 新 行 业 和 监 管 变 化 定 期 进 行 审 核 及 修 改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的 最 新 版 本 可 访 问 www.iata.org/wsg 获 取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1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WSG) 简 介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的 组 织 与 编 写 方 式 旨 在 为 全 球 拥 塞 机 场 分 配 及 管 理 其 机 场 航 班 时 刻 的 政 策 原 则 及 流 程 提 供 支 持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由 全 体 IATA 会 员 航 空 公 司 和 机 场 协 调 人 组 成 的 IATA 联 合 航 班 时 刻 咨 询 小 组 (JSAG) 实 施 监 督 JSAG 的 构 成 体 现 了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的 全 球 化 性 质 每 位 会 员 都 有 责 任 确 保 其 所 在 地 区 有 代 表 参 与 讨 论 及 协 商 相 关 政 策 及 标 准 JSAG 定 期 会 晤, 以 对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的 修 改 提 案 进 行 表 决, 并 协 商 每 年 两 次 的 IA TA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SC) 管 理 事 宜 所 有 修 改 须 先 获 JSAG 同 意, 然 后 由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代 表 团 团 长 签 名 通 过 这 可 确 保 任 何 航 空 公 司 协 调 人 或 IATA 都 不 能 单 方 面 采 纳 新 的 或 修 改 的 标 准 或 最 佳 做 法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是 在 旅 客 服 务 会 议 手 册 中 备 案 及 认 可 的 一 项 IATA 推 荐 做 法 (RP 1671a), 建 议 IATA 会 员 航 空 公 司 采 纳 本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作 为 全 球 认 可 的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最 佳 做 法 指 导 JSAG 的 最 新 构 成 可 查 阅 www.iata.org/wsg 本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将 从 2015 年 8 月 1 日 起 生 效 有 关 这 些 准 则 的 咨 询, 请 函 寄 : Head of Worldwide Airport Slots IATA Route de l'aéroport 33 P.O. Box 416 1215 Geneva 15 Airport Switzerland 电 话 : +41 22 770 2738 传 真 : +41 22 770 2926 电 子 邮 件 :slots@iata.org - 2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协 调 活 动 日 程 表 活 动 典 型 日 期 2015/16 年 冬 春 航 季 2016 年 夏 秋 航 季 2016/17 年 冬 春 航 季 SC/136 SC/137 SC/138 SHL 截 止 期 限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前 57 天 2015 年 4 月 27 日 2015 年 9 月 14 日 2016 年 4 月 25 日 协 定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截 止 期 限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前 40 天 2015 年 5 月 14 日 2015 年 10 月 1 日 2016 年 5 月 12 日 确 认 最 终 协 调 参 数 和 可 用 容 量 细 节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前 40 天 不 得 晚 于 不 得 晚 于 不 得 晚 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 2015 年 10 月 1 日 2016 年 5 月 12 日 初 次 提 交 截 止 期 限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前 33 天 2015 年 5 月 21 日 2015 年 10 月 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向 协 调 人 开 放 预 约 日 程 表 以 便 与 航 空 公 司 预 约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前 14 天 2015 年 6 月 9 日 2015 年 10 月 27 日 2016 年 6 月 7 日 SAL 截 止 期 限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前 12 天 不 得 晚 于 不 得 晚 于 不 得 晚 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 2015 年 10 月 29 日 2016 年 6 月 9 日 向 航 空 公 司 开 放 预 约 日 程 表 以 便 与 协 调 人 预 约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前 8 天 2015 年 6 月 15 日 2015 年 11 月 2 日 2016 年 6 月 13 日 IATA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依 IATA 通 知, 于 11 月 中 旬 ( 夏 秋 航 季 ) 和 6 月 中 旬 ( 冬 春 航 季 ) 召 开 2015 年 6 月 23 至 25 日 2015 年 11 月 10 至 13 日 2016 年 6 月 21 至 23 日 航 班 时 刻 返 还 截 止 期 限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基 准 日 期 航 季 起 始 日 8 月 15 日 ( 冬 春 航 季 ) 和 1 月 15 日 ( 夏 秋 航 季 ) 1 月 31 日 ( 夏 秋 航 季 ) 和 8 月 31 日 ( 冬 春 航 季 ) 3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周 日 ( 夏 秋 航 季 ) 和 10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周 日 ( 冬 春 航 季 ) 2015 年 8 月 15 日 2016 年 1 月 15 日 2016 年 8 月 15 日 2015 年 8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31 日 2016 年 8 月 31 日 2015 年 10 月 25 日 2016 年 3 月 27 日 2016 年 10 月 30 日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3 -

目 录 序 言... - 1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WSG) 简 介... - 2 - 协 调 活 动 日 程 表... - 3 - 目 录 - 4 - 第 1 部 分 : 政 策... - 9-1 机 场 协 调 简 介... - 9-1.1 什 么 是 机 场 协 调?... - 9-1.2 机 场 协 调 的 目 标 是 什 么?... - 9-1.3 机 场 协 调 涉 及 哪 些 利 益 相 关 方?... - 9-1.4 机 场 协 调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 9-1.5 如 何 指 定 机 场?... - 9-1.6 什 么 是 机 场 航 班 时 刻?... - 10-1.7 机 场 协 调 的 关 键 原 则 是 什 么?... - 10-2 IATA 在 机 场 协 调 中 的 作 用... - 13-2.1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 13-2.2 IATA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 13-2.3 标 准 航 班 时 刻 表 信 息 手 册... - 14-2.4 教 育... - 14-3 一 级 机 场... - 15-3.1 一 级 机 场 的 定 义... - 15-3.2 航 空 公 司 的 作 用... - 15-3.3 机 场 的 作 用... - 15-3.4 服 务 代 理 的 作 用... - 15-4 二 级 机 场... - 17-4.1 二 级 机 场 的 定 义... - 17-4.2 委 任 协 助 人... - 17-4.3 航 空 公 司 的 作 用... - 17-4.4 机 场 的 作 用... - 17-4.5 协 助 人 的 作 用... - 17 - - 4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5 三 级 机 场... - 18-5.1 三 级 机 场 的 定 义... - 18-5.2 委 任 协 调 人... - 18-5.3 航 空 公 司 的 作 用... - 18-5.4 机 场 的 作 用... - 19-5.5 协 调 人 的 作 用... - 19-5.6 协 调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 19-6 需 求 与 容 量 管 理... - 22-6.1 需 求 与 容 量 分 析... - 22-6.2 从 一 级 变 更 为 二 级... - 22-6.3 从 二 级 变 更 为 三 级... - 22-6.4 首 次 建 立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 23-6.5 解 除 协 调... - 23-6.6 临 时 级 别 变 更... - 23-6.7 通 知... - 23-6.8 机 场 容 量 的 航 季 审 核... - 24-6.9 机 场 容 量 降 低... - 24 - 第 2 部 分 : 原 则... - 25-7 航 班 时 刻 表 协 助 原 则... - 25-7.1 航 班 时 刻 表 协 助 关 键 原 则... - 25-7.2 航 班 时 刻 表 协 助 优 先 级... - 25-7.3 就 航 班 时 刻 表 调 整 进 行 对 话... - 26-7.4 航 班 时 刻 表 调 整 遭 拒... - 26-7.5 航 空 公 司 无 意 执 行 的 运 营... - 26-7.6 监 控 运 营... - 26-8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原 则... - 28-8.1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的 关 键 原 则... - 28-8.2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的 一 般 优 先 级... - 29-8.3 初 始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的 主 要 标 准... - 29-8.3.2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 29-8.3.3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调 整... - 29-8.3.4 航 班 时 刻 池... - 29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5 -

8.3.5 新 进 入 者... - 29-8.3.6 采 用 全 年 无 休 制... - 30-8.4 初 始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附 加 标 准... - 30-8.5 保 留 及 返 还 航 班 时 刻... - 30-8.6 不 用 就 作 废 规 则... - 30-8.7 历 史 优 先 权 资 格... - 31-8.7.2 在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基 准 日 期 之 前 取 消... - 31-8.7.3 在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基 准 日 期 之 后 取 消... - 32-8.8 因 正 当 理 由 未 使 用 航 班 时 刻... - 32-8.9 故 意 滥 用 航 班 时 刻... - 32-8.10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的 灵 活 性... - 33-8.11 航 空 公 司 变 更 航 班 时 刻 用 途... - 33-8.12 航 空 公 司 之 间 交 换 航 班 时 刻... - 34-8.13 航 空 公 司 之 间 转 让 航 班 时 刻... - 34-8.14 共 同 运 营... - 35-8.15 航 空 公 司 终 止 机 场 运 营 后 的 航 班 时 刻... - 35-8.16 航 空 公 司 失 去 运 营 许 可 证 后 的 航 班 时 刻... - 35-8.17 在 获 得 航 权 或 运 营 许 可 证 之 前 分 配 的 航 班 时 刻... - 36-8.18 没 有 历 史 优 先 权 时 分 配 的 航 班 时 刻... - 36 - 第 3 部 分 : 流 程... - 37-9 世 界 协 调 与 协 助 流 程... - 37-9.1 授 权 代 表 和 通 信... - 37-9.2 协 调 活 动 日 程 表... - 37-9.3 机 场 容 量 的 可 用 性... - 37-9.4 由 协 调 人 决 定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 37-9.5 航 空 公 司 审 核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 38-9.6 航 空 公 司 进 行 初 次 提 交... - 38-9.7 使 用 标 准 航 班 时 刻 表 信 息 手 册 行 动 代 码 及 补 充 信 息... - 39-9.8 确 保 初 次 提 交 成 功 接 收... - 39-9.9 初 步 协 调... - 40-9.10 后 SAL 活 动 ( 分 发 SAL 之 后 的 活 动 )... - 40-9.11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上 的 活 动... - 41 - - 6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9.12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上 的 会 谈... - 41-9.13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后 的 活 动... - 42-9.14 管 理 等 候 名 单... - 42-9.15 返 还 航 班 时 刻... - 42-9.16 用 于 临 时 运 营 的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 43-9.17 运 营 当 日 变 更... - 43-10 术 语 和 缩 略 语... - 44-11 网 上 提 供 的 文 件... - 47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7 -

特 意 留 空 - 8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1 部 分 : 政 策 1 机 场 协 调 简 介 1.1 什 么 是 机 场 协 调? 1.1.1 机 场 协 调 是 指 通 过 应 用 本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WSG) 中 所 述 的 一 套 规 则 来 管 理 机 场 容 量 的 方 法 协 调 包 括 向 航 空 公 司 和 其 他 飞 机 运 营 商 分 配 受 制 约 或 有 限 的 机 场 容 量, 确 保 机 场 和 航 空 运 输 的 运 营 确 实 可 行 此 外, 协 调 也 是 充 分 高 效 利 用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的 过 程 1.1.2 协 调 并 不 是 机 场 容 量 不 足 这 一 根 本 问 题 的 解 决 方 案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协 调 都 应 被 视 为 用 来 管 理 拥 塞 基 础 设 施 的 临 时 解 决 方 案, 实 施 机 场 容 量 扩 充 依 然 是 长 效 解 决 方 案 1.2 机 场 协 调 的 目 标 是 什 么? 1.2.1 机 场 协 调 的 首 要 目 标 是 确 保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能 得 到 最 高 效 地 利 用, 为 最 多 机 场 使 用 者 实 现 利 益 最 大 化 1.3 机 场 协 调 涉 及 哪 些 利 益 相 关 方? 1.3.1 机 场 协 调 涉 及 以 下 利 益 相 关 方 : a) 正 在 或 计 划 使 用 机 场 的 航 空 公 司 和 其 它 飞 机 运 营 商 b) 管 理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的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c) 负 责 机 场 和 空 域 的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机 构 d) 负 责 机 场 协 调 的 协 调 人 或 协 助 人 e) 负 责 机 场 的 政 府 部 门 1.4 机 场 协 调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1.4.1 为 达 成 机 场 协 调 的 目 的, 主 管 机 构 依 据 以 下 拥 塞 程 度 对 机 场 进 行 分 类 : a) 一 级 :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容 量 基 本 能 始 终 满 足 机 场 使 用 者 需 求 的 机 场 b) 二 级 : 在 一 天 一 周 或 某 一 航 季 中 的 某 些 时 段 可 能 出 现 拥 塞, 而 进 行 航 空 公 司 和 协 助 人 共 同 协 定 的 航 班 时 刻 表 调 整 能 够 解 决 的 机 场 委 任 协 助 人 来 协 助 正 在 或 计 划 使 用 机 场 的 航 空 公 司 实 施 计 划 运 营 c) 三 级 : 因 容 量 提 供 商 尚 未 建 设 足 够 的 基 础 设 施, 或 政 府 对 机 场 施 加 条 件 限 制, 从 而 无 法 满 足 需 求 的 机 场 委 任 协 调 人 向 正 在 或 计 划 使 用 机 场 的 航 空 公 司 和 其 他 飞 机 运 营 商 分 配 航 班 时 刻, 以 此 作 为 申 报 容 量 的 管 理 方 式 1.5 如 何 指 定 机 场? 1.5.1 主 管 机 构 必 须 确 保 在 进 行 全 面 的 需 求 与 容 量 分 析, 以 及 全 面 咨 询 所 有 利 益 相 关 方 的 基 础 上, 才 能 将 机 场 指 定 为 三 级 机 场 只 有 通 过 上 述 分 析 与 咨 询 认 定 对 机 场 基 础 设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9 -

政 策 机 场 协 调 简 介 施 的 需 求 大 大 超 出 申 报 容 量, 而 且 短 期 内 没 有 实 际 可 行 的 办 法 来 缓 解 这 一 问 题 时, 才 能 将 机 场 指 定 为 三 级 机 场 1.5.2 除 非 经 过 全 面 的 需 求 与 容 量 分 析, 确 定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确 实 短 缺, 否 则 不 得 以 其 他 原 因 将 机 场 指 定 为 三 级 机 场 1.6 什 么 是 机 场 航 班 时 刻? 1.6.1 机 场 航 班 时 刻 ( 或 航 班 时 刻 ) 是 指 由 协 调 人 给 出 的 计 划 运 营 许 可, 凭 此 于 特 定 日 期 和 时 间 在 三 级 机 场 使 用 到 港 或 离 港 所 需 的 一 切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1.7 机 场 协 调 的 关 键 原 则 是 什 么? 1.7.1 在 二 级 机 场 进 行 航 班 时 刻 表 协 助 的 关 键 原 则 是 1 : a) 航 班 时 刻 表 协 助 是 指 进 行 航 空 公 司 和 协 助 人 共 同 协 定 的 航 班 时 刻 表 调 整 的 过 程, 以 免 超 出 机 场 协 调 参 数 b) 二 级 机 场 不 进 行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历 史 优 先 权 和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的 概 念 不 适 用 于 二 级 机 场 c) 协 助 人 应 花 费 最 短 的 必 要 时 间 来 调 整 最 低 数 量 的 运 营, 以 免 超 出 机 场 协 调 参 数 d) 协 助 人 必 须 保 持 独 立, 并 以 中 立 透 明 和 不 带 歧 视 的 方 式 行 事 e) 航 空 公 司 或 其 他 飞 机 运 营 商 必 须 告 知 协 助 人 在 二 级 机 场 进 行 操 作 之 前 的 所 有 计 划 运 营 以 及 计 划 运 营 的 所 有 变 更 特 定 类 型 的 航 班 ( 例 如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航 班 或 专 机 飞 行, 某 些 情 况 下 也 包 括 通 用 航 空 和 商 务 航 空 ) 或 可 豁 免, 或 遵 照 当 地 特 殊 程 序 处 理 f) 航 空 公 司 与 其 他 飞 机 运 营 商 不 得 故 意 在 与 协 助 人 的 分 配 明 显 不 同 的 时 间 运 营 业 务, 或 通 过 与 协 助 人 达 成 的 协 定 明 显 不 同 的 方 式 来 使 用 航 班 时 刻 g) 计 划 的 运 营 时 间 是 基 于 计 划 上 轮 挡 ( 到 达 ) 和 撤 轮 挡 ( 起 飞 ) 的 时 间 实 际 到 达 和 起 飞 时 间 可 能 因 运 营 因 素 而 异 h) 航 空 公 司 和 协 助 人 在 二 级 机 场 的 通 信 必 须 采 用 标 准 航 班 时 刻 表 信 息 手 册 信 息 交 换 格 式 i) 协 调 活 动 日 程 表 指 定 航 空 公 司 和 协 助 人 要 遵 照 的 协 助 流 程 截 止 期 限 j) 除 非 另 有 协 定, 受 协 调 运 营 涉 及 的 所 有 活 动 均 采 用 国 际 协 调 时 间 (UTC) 计 算 1 第 7.1.1 节 也 列 出 了 这 些 关 键 原 则 - 10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2 1.7.2 在 三 级 机 场 进 行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的 关 键 原 则 是 : a) 航 班 时 刻 只 由 三 级 机 场 正 式 任 命 的 协 调 人 为 制 定 计 划 而 进 行 分 配 b) 航 班 时 刻 只 分 配 给 航 空 公 司 和 其 它 飞 机 运 营 商 c) 航 空 公 司 或 其 它 飞 机 运 营 商 必 须 先 分 配 到 航 班 时 刻 才 能 在 三 级 机 场 运 营 特 定 类 型 的 航 班 ( 例 如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航 班 或 专 机 飞 行 ) 或 可 豁 免, 或 遵 照 当 地 特 殊 程 序 处 理 d) 航 空 公 司 和 其 它 飞 机 运 营 商 不 得 故 意 在 与 协 调 人 的 分 配 明 显 不 同 的 时 间 运 营 其 业 务, 或 通 过 与 协 调 人 的 分 配 明 显 不 同 的 方 式 来 使 用 航 班 时 刻 e)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指 申 请 的 至 少 5 个 航 班 时 刻 在 同 航 季 内 均 匀 分 布, 为 每 周 同 一 天 的 相 同 时 间, 且 分 配 结 果 与 申 请 一 致 ; 若 无 可 能, 则 分 配 在 大 致 相 同 的 时 间 f) 航 空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历 史 优 先 权 保 留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g) 历 史 优 先 权 适 用 于 在 上 年 同 航 季 分 配 时 间 内 使 用 率 至 少 达 80% 的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h) 不 得 通 过 撤 销 某 航 空 公 司 的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来 满 足 新 进 入 者 或 任 何 其 它 类 别 的 飞 机 运 营 商 除 了 故 意 滥 用 航 班 时 刻 得 到 证 实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其 它 原 因 没 收 其 航 班 时 刻 i) 航 班 时 刻 可 以 在 航 空 公 司 之 间 自 由 转 让 或 交 换, 或 者 用 于 共 同 运 营, 但 需 遵 守 这 些 准 则 的 规 定 和 适 用 法 规 j) 协 调 人 在 职 能 和 财 务 方 面 都 必 须 独 立 于 任 一 相 关 方, 并 以 中 立 透 明 及 不 带 歧 视 的 方 式 行 事 k) 航 班 时 刻 的 分 配 独 立 于 双 边 航 空 服 务 协 议 规 定 的 航 权 分 配 l) 航 班 时 刻 的 时 间 是 基 于 计 划 上 轮 挡 ( 到 达 ) 和 撤 轮 挡 ( 起 飞 ) 的 时 间 实 际 到 达 和 起 飞 时 间 可 能 因 运 营 因 素 而 异 m) 除 非 另 有 协 定, 涉 及 航 班 时 刻 的 所 有 活 动, 包 括 确 定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均 采 用 国 际 协 调 时 间 (UTC) 计 算 2 第 8.1.1 节 也 列 出 了 这 些 关 键 原 则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11 -

政 策 机 场 协 调 简 介 特 意 留 空 - 12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2 IATA 在 机 场 协 调 中 的 作 用 2.1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2.1.1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WSG) 是 一 套 由 IATA 会 员 航 空 公 司 和 机 场 协 调 人 与 协 助 人 团 体 联 合 起 草 的 标 准 和 最 佳 做 法 这 些 准 则 是 一 套 用 于 分 配 和 管 理 机 场 容 量 的 综 合 程 序 这 些 准 则 的 主 要 用 户 为 航 空 公 司 机 场 协 调 人 和 机 场 协 助 人 2.1.2 IATA 确 保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接 受 联 合 航 班 时 刻 咨 询 小 组 (JSAG) 的 监 督 所 有 修 改 须 经 JSAG 同 意, 然 后 呈 交 给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代 表 团 团 长 以 获 得 多 数 签 名 通 过 这 可 确 保 任 何 航 空 公 司 协 调 人 或 IATA 都 不 能 单 方 面 变 更 标 准 或 最 佳 做 法, 或 将 新 内 容 引 入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2.1.3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获 全 球 航 空 运 输 界 认 可 为 三 级 机 场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与 二 级 机 场 计 划 运 营 管 理 的 行 业 标 准 办 法 如 国 家 或 政 府 有 意 自 行 制 定 及 实 施 相 关 规 则 或 程 序, 则 应 采 纳 这 些 准 则 中 的 原 则 IATA 鼓 励 把 这 些 准 则 作 为 制 定 此 类 规 定 的 基 础 2.1.4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提 供 一 致 透 明 及 公 平 的 机 场 容 量 分 配 与 管 理 方 法 航 空 运 输 的 性 质 是 全 球 化, 要 求 每 条 航 线 的 始 发 与 目 的 机 场 都 采 用 统 一 的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标 准, 以 使 航 空 公 司 能 够 充 分 高 效 利 用 资 源 2.2 IATA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2.2.1 IATA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SC) 是 一 个 旨 在 协 调 二 级 和 三 级 机 场 计 划 运 营 的 论 坛, 每 年 夏 秋 航 季 和 冬 春 航 季 各 举 办 一 次 6 月 的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应 对 下 一 个 冬 春 航 季, 而 1 1 月 的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则 应 对 下 一 个 夏 秋 航 季 2.2.2 召 开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的 唯 一 目 的 就 是 分 配 和 管 理 三 级 机 场 的 航 班 时 刻, 以 及 讨 论 二 级 机 场 的 航 班 时 刻 表 调 整 事 宜 禁 止 讨 论 航 班 联 营 定 价 市 场 准 入 或 任 何 其 它 超 出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范 畴 且 涉 及 竞 争 的 活 动 2.2.3 IATA 管 理 层 使 用 这 些 准 则 中 的 协 调 活 动 日 程 表 向 业 界 传 达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的 日 期 该 日 程 表 可 访 问 www.iata.org/wsg 获 取 日 程 表 内 还 包 含 协 调 流 程 中 的 其 它 关 键 日 期 2.2.4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的 代 表 必 须 是 其 所 在 航 空 公 司 或 协 调 组 织 认 可 的 代 表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对 于 帮 助 确 保 航 空 公 司 成 功 进 行 商 业 运 营, 以 及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成 功 管 理 机 场 容 量 来 说 必 不 可 少 IATA 承 诺, 确 保 向 所 有 航 空 公 司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传 达 参 与 一 年 两 次 的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所 需 的 信 息 2.2.5 IATA 将 保 管 参 与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的 公 司 以 及 各 自 公 司 委 派 的 代 表 团 团 长 名 单 该 名 单 列 出 了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以 及 获 授 权 代 表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与 会 航 空 公 司 转 让 交 换 变 更 及 删 除 或 申 请 新 航 班 时 刻 的 人 员 姓 名 及 联 系 方 式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13 -

政 策 IATA 在 机 场 协 调 中 的 作 用 2.3 标 准 航 班 时 刻 表 信 息 手 册 2.3.1 IATA 标 准 航 班 时 刻 表 信 息 手 册 (SSIM) 包 含 使 用 标 准 信 息 格 式 交 换 机 场 协 调 信 息 的 行 业 标 准 首 选 的 数 据 交 换 方 式 为 电 子 邮 件, 但 是 也 可 以 通 过 电 报 或 协 定 的 其 它 方 式 交 换 相 同 的 信 息 格 式 2.3.2 标 准 航 班 时 刻 表 信 息 手 册 由 航 班 时 刻 表 信 息 标 准 委 员 会 (SISC) 起 草, 受 到 推 荐 做 法 第 1761b 条 航 班 时 刻 信 息 交 换 格 式 的 限 制, 并 由 IATA 旅 客 服 务 会 议 监 管 2.3.3 IATA 强 烈 呼 吁 机 场 协 调 流 程 的 所 有 参 与 者 遵 守 标 准 航 班 时 刻 表 信 息 手 册 中 发 布 的 标 准 2.4 教 育 2.4.1 IATA 为 与 会 者 提 供 机 场 协 调 流 程 方 面 的 培 训 该 培 训 包 括 为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新 参 与 者 提 供 的 入 门 培 训, 以 及 为 航 空 公 司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提 供 的 高 级 培 训 - 14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3 一 级 机 场 3.1 一 级 机 场 的 定 义 3.1.1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容 量 一 般 始 终 能 满 足 机 场 使 用 者 需 求 的 机 场 为 一 级 机 场 3.2 航 空 公 司 的 作 用 3.2.1 正 在 或 计 划 在 一 级 机 场 运 营 的 航 空 公 司, 应 向 其 指 定 的 服 务 代 理 充 分 说 明 计 划 运 营 内 容, 无 论 所 指 定 的 是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还 是 数 据 采 集 代 理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不 讨 论 一 级 机 场 的 运 营 问 题 3.3 机 场 的 作 用 3.3.1 一 级 机 场 的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应 监 控 对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的 需 求, 并 且 在 必 要 时 开 发 额 外 的 容 量 来 满 足 该 需 求 它 还 负 责 与 服 务 代 理 和 其 它 代 理 机 构 配 合, 以 避 免 会 影 响 航 空 公 司 运 营 的 限 制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可 能 要 求 航 空 公 司 以 指 定 格 式 提 供 计 划 运 营 的 信 息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它 可 委 任 一 位 数 据 采 集 代 理 人 来 承 担 这 一 任 务 3.4 服 务 代 理 的 作 用 3.4.1 服 务 代 理 的 职 责 是 与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协 商 做 出 自 身 安 排, 以 处 理 计 划 运 营 服 务 代 理 的 主 要 职 责 之 一 是 确 保 不 会 在 自 身 运 营 过 程 中 因 计 划 不 周 或 资 源 不 足 带 来 不 必 要 的 限 制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15 -

政 策 一 级 机 场 特 意 留 空 - 16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4 二 级 机 场 4.1 二 级 机 场 的 定 义 4.1.1 在 一 天 一 周 或 某 一 航 季 中 的 某 些 时 段 可 能 出 现 拥 塞, 而 进 行 航 空 公 司 和 协 助 人 共 同 协 定 的 航 班 时 刻 表 调 整 能 够 解 决 的 机 场 为 二 级 机 场 4.2 委 任 协 助 人 4.2.1 协 助 人 必 须 由 主 管 机 构 与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使 用 该 机 场 的 航 空 公 司 及 其 代 表 组 织 ( 例 如 IATA) 协 商 后 委 任 具 备 航 班 时 刻 表 安 排 方 面 的 知 识 及 / 或 协 调 经 验 是 获 得 委 任 的 前 提 条 件 之 一 4.2.2 协 助 人 必 须 拥 有 充 足 的 时 间 和 资 源, 遵 照 这 些 准 则 提 供 协 助 服 务 4.2.3 协 助 人 必 须 保 持 独 立, 并 以 中 立 透 明 和 不 带 歧 视 的 方 式 行 事 4.3 航 空 公 司 的 作 用 4.3.1 正 在 或 计 划 在 二 级 机 场 运 营 航 班 的 所 有 航 空 公 司, 必 须 向 协 助 人 提 供 及 更 新 其 计 划 运 营 的 细 节 与 协 助 人 进 行 数 据 交 换 的 格 式 细 节 列 于 标 准 航 班 时 刻 表 信 息 手 册 第 6 节 4.3.2 提 交 数 据 的 截 止 期 限 可 查 阅 协 调 活 动 日 程 表 协 助 人 的 联 系 方 式 可 查 阅 www.iata. org/wsg 4.4 机 场 的 作 用 4.4.1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必 须 支 持 协 助 人 在 二 级 机 场 获 得 航 空 公 司 的 充 分 合 作 它 应 当 提 供 必 要 的 基 础 设 施, 以 处 理 协 定 服 务 水 平 内 计 划 的 航 空 公 司 运 营 4.4.2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必 须 向 协 助 人 和 所 有 相 关 方 告 知 容 量 限 制 的 任 何 最 新 情 况, 如 果 近 期 就 将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个 或 多 个 上 述 限 制, 尤 其 应 当 及 时 发 出 警 告 4.4.3 与 利 益 相 关 方 协 商 后,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或 其 它 主 管 机 构 必 须 告 知 协 助 人 所 有 容 量 变 更 及 协 调 参 数 随 后, 协 助 人 将 告 知 航 空 公 司 此 声 明 必 须 至 少 在 每 届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的 初 次 提 交 截 止 期 限 前 7 天 完 成 4.5 协 助 人 的 作 用 4.5.1 协 助 人 将 : a) 采 集 正 在 或 计 划 在 机 场 运 营 的 所 有 航 空 公 司 的 计 划 运 营 数 据 ; b) 为 相 关 方 提 供 协 调 参 数 细 节 与 申 报 容 量 的 详 细 利 用 情 况 ; 以 及 c) 在 航 空 公 司 协 定 的 时 刻 表 调 整 流 程 中 提 供 协 助, 以 避 免 超 出 机 场 协 调 参 数 ; 以 及 d) 出 席 并 参 与 所 有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17 -

政 策 三 级 机 场 5 三 级 机 场 5.1 三 级 机 场 的 定 义 5.1.1 在 三 级 机 场 : a) 在 相 关 时 段 内, 对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的 需 求 大 大 超 过 机 场 的 容 量 ; b) 在 短 期 内 不 可 能 通 过 扩 建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来 满 足 需 求 ; c) 通 过 自 愿 的 航 班 时 刻 表 调 整 来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的 努 力 未 获 成 功 或 无 效 ; d) 因 此 需 要 实 施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流 程, 即 要 在 进 行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的 时 段 到 港 或 离 港, 所 有 航 空 公 司 和 其 他 飞 机 运 营 商 都 必 须 获 得 协 调 人 分 配 的 航 班 时 刻 5.2 委 任 协 调 人 5.2.1 协 调 人 必 须 由 主 管 机 构 与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使 用 该 机 场 的 航 空 公 司 及 其 代 表 组 织 ( 例 如 IATA) 协 商 后 委 任 具 备 航 班 时 刻 表 安 排 方 面 的 知 识 及 / 或 协 调 经 验 是 获 得 委 任 的 前 提 条 件 之 一 5.2.2 协 调 人 必 须 拥 有 充 足 的 时 间 资 源 和 专 业 经 验, 遵 照 这 些 准 则 提 供 协 调 服 务 协 调 人 应 拥 有 能 够 执 行 必 要 功 能 的 计 算 机 系 统, 以 遵 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WSG) 及 任 何 当 地 准 则 与 规 定 为 协 调 人 推 荐 的 最 低 系 统 要 求 可 查 阅 www.iata.org/wsg 5.2.3 协 调 人 在 职 能 和 财 务 方 面 都 必 须 独 立 于 任 一 相 关 方, 并 以 中 立 透 明 及 不 带 歧 视 的 方 式 行 事 5.2.4 如 果 将 机 场 的 日 常 协 调 事 务 转 移 给 其 他 协 调 组 织, 则 必 须 尽 快 向 在 该 机 场 运 营 的 所 有 航 空 公 司 及 IATA 通 知 转 移 至 新 组 织 的 日 期 5.3 航 空 公 司 的 作 用 5.3.1 正 在 或 计 划 在 三 级 机 场 运 营 的 所 有 航 空 公 司 必 须 先 获 得 协 调 人 分 配 的 航 班 时 刻, 才 能 在 该 机 场 运 营 为 此, 标 准 航 班 时 刻 表 信 息 手 册 第 6 章 列 出 了 要 使 用 的 格 式 细 节 5.3.2 航 空 公 司 应 具 备 充 足 的 资 源 专 业 经 验 和 系 统, 以 便 有 效 地 参 与 协 调 流 程 5.3.3 提 交 数 据 的 截 止 期 限 可 查 阅 协 调 活 动 日 程 表 协 调 人 的 联 系 方 式 可 查 阅 www.iata. org/wsg 5.3.4 由 于 在 高 峰 时 段, 三 级 机 场 的 航 班 时 刻 可 能 无 法 发 挥 作 用, 因 此, 正 在 或 计 划 在 该 机 场 运 营 的 航 空 公 司 如 果 无 法 获 得 所 需 航 班 时 刻, 应 做 好 制 定 替 代 方 案 的 准 备 部 分 机 场 的 可 用 航 班 时 刻 很 少 甚 至 没 有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航 空 公 司 应 考 虑 可 容 纳 其 计 划 运 营 的 备 选 机 场 - 18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5.4 机 场 的 作 用 5.4.1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确 保 适 当 的 协 调 参 数 获 利 益 相 关 方 同 意 且 每 年 更 新 两 次 若 机 场 限 制 因 素 持 续 存 在,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应 检 查 其 容 量, 并 且 实 施 必 要 的 容 量 提 升, 以 便 有 机 会 时 尽 早 重 新 指 定 为 二 级 或 一 级 机 场 5.4.2 与 协 调 委 员 会 协 商 后,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或 其 它 主 管 机 构 必 须 告 知 协 调 人 所 有 容 量 变 更 及 协 调 参 数 随 后, 协 调 人 将 告 知 航 空 公 司 此 声 明 必 须 至 少 在 每 届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的 初 次 提 交 截 止 期 限 前 7 天 完 成 5.4.3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或 其 他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向 协 调 人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以 协 助 应 用 8.4.1 b) c) 和 e) 中 列 出 的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补 充 标 准, 这 些 标 准 涉 及 服 务 与 市 场 类 型 竞 争, 以 及 乘 客 和 其 他 用 户 的 需 求 5.5 协 调 人 的 作 用 5.5.1 协 调 人 将 : a) 以 中 立 透 明 和 不 带 歧 视 的 方 式, 基 于 适 用 的 协 调 参 数, 并 且 按 照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的 优 先 标 准 以 及 任 何 当 地 准 则 和 法 规 为 各 航 空 公 司 和 其 它 飞 机 运 营 商 分 配 航 班 时 刻 b)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至 少 在 每 届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初 次 提 交 截 止 期 限 之 前 7 天 向 相 关 方 提 供 所 使 用 的 协 调 参 数 当 地 的 准 则 和 法 规 以 及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中 使 用 的 任 何 其 它 标 准 c) 最 好 以 标 准 航 班 时 刻 表 信 息 手 册 第 6 章 所 述 的 格 式 向 各 航 空 公 司 在 线 提 供 已 分 配 航 班 时 刻 清 单 剩 余 可 用 航 班 时 刻 以 及 航 班 时 刻 未 按 申 请 分 配 的 原 因 d) 出 席 并 参 与 所 有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e) 采 用 不 用 就 作 废 规 则, 对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基 准 日 期 之 后 的 取 消 操 作 以 及 未 使 用 的 航 班 时 刻 进 行 监 控 f) 为 识 别 任 何 可 能 故 意 滥 用 航 班 时 刻 的 情 况, 对 航 班 时 刻 的 计 划 和 实 际 使 用 进 行 监 控, 并 与 相 关 航 空 公 司 或 飞 机 运 营 商 进 行 对 话 g) 就 有 可 能 提 升 机 场 容 量 或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灵 活 性 的 所 有 事 项, 尤 其 是 有 助 于 机 场 恢 复 为 二 级 或 一 级 机 场 的 事 项, 向 航 空 公 司 及 相 关 主 管 机 构 提 供 建 议 h) 注 意 解 决 需 求 冲 突 所 致 问 题 的 方 式, 以 免 需 要 任 何 外 部 干 预 5.6 协 调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5.6.1 三 级 机 场 成 立 协 调 委 员 会 的 目 的 在 于, 向 协 调 人 就 与 容 量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以 及 机 场 航 班 时 刻 的 使 用 情 况 监 控 相 关 的 事 项 提 出 建 议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19 -

政 策 三 级 机 场 5.6.2 经 常 使 用 机 场 的 所 有 航 空 公 司 及 其 代 表 组 织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机 构 和 通 用 / 商 务 航 空 代 表 ( 若 相 关 ) 均 可 加 入 协 调 委 员 会 协 调 人 以 观 察 员 身 份 出 席 所 有 会 议 5.6.3 应 在 每 个 航 季 或 每 当 计 划 做 出 对 协 调 工 作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政 策 或 容 量 变 更 时 召 开 协 调 委 员 会 会 议, 对 协 调 参 数 进 行 审 核 5.6.4 协 调 委 员 会 应 确 保 在 会 议 开 始 前 将 会 议 的 议 程 和 工 作 文 件 分 发 给 会 员, 并 且 在 每 次 会 议 结 束 后 及 时 发 布 会 议 纪 要 应 在 IATA 和 世 界 机 场 协 调 人 小 组 (WWACG) 网 站 上 发 布 协 调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举 办 日 期 5.6.5 理 想 情 况 下, 应 使 用 英 语 主 持 协 调 委 员 会 会 议 5.6.6 协 调 委 员 会 应 在 发 生 针 对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的 投 诉 或 出 现 与 航 班 时 刻 使 用 相 关 的 问 题, 且 航 空 公 司 与 协 调 人 无 法 以 双 方 都 能 接 受 的 方 式 解 决 时 进 行 调 解 - 20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特 意 留 空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21 -

政 策 需 求 与 容 量 管 理 6 需 求 与 容 量 管 理 6.1 需 求 与 容 量 分 析 6.1.1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或 其 它 主 管 机 构 应 采 用 普 遍 公 认 的 方 法, 经 常 性 地 进 行 全 面 的 需 求 与 容 量 分 析 尤 其 当 机 场 的 基 础 设 施 运 营 方 式 或 需 求 模 式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应 进 行 需 求 与 容 量 评 估 6.1.2 分 析 时 应 客 观 考 虑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按 照 所 需 服 务 水 平 满 足 需 求 的 能 力, 如 排 队 时 间 拥 塞 程 度 或 延 误 程 度 分 析 时 应 假 设 机 场 设 施 得 到 高 效 管 理, 而 且 人 员 齐 备 6.1.3 分 析 应 查 出 任 何 导 致 需 求 无 法 满 足 的 基 础 设 施 运 营 或 环 境 限 制 因 素, 并 找 出 方 案, 通 过 基 础 设 施 运 营 或 政 策 变 更 与 改 进 来 克 服 此 类 缺 陷 6.1.4 为 强 化 合 作 缓 解 并 解 决 需 求 方 面 的 任 何 限 制 因 素, 应 向 相 关 方 提 供 需 求 与 容 量 分 析 结 果 6.1.5 该 分 析 的 目 标 应 当 是 提 升 机 场 满 足 需 求 的 能 力, 并 且 尽 可 能 避 免 发 生 需 要 将 机 场 从 一 级 变 更 为 二 级, 或 从 二 级 变 更 为 三 级 的 情 况 6.1.6 该 分 析 的 另 一 个 目 标 应 当 是 找 出 可 以 减 少 或 消 除 协 调 需 求 的 方 法, 争 取 将 机 场 从 三 级 变 更 为 二 级, 或 者 从 二 级 变 更 为 一 级 6.2 从 一 级 变 更 为 二 级 6.2.1 当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不 再 能 够 满 足 所 有 需 求 时, 采 用 共 同 协 定 的 时 刻 表 调 整 流 程 可 以 协 助 平 稳 需 求, 使 之 不 超 出 限 制 条 件 6.2.2 主 管 机 构 可 根 据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或 在 机 场 运 营 且 占 有 至 少 50% 流 量 的 航 空 公 司 的 申 请, 或 机 场 的 主 动 提 议 为 机 场 变 更 为 二 级 做 好 准 备 6.2.3 仅 当 主 管 机 构 确 保 下 列 事 项 后, 才 能 进 行 级 别 变 更 : a) 已 经 进 行 全 面 的 需 求 与 容 量 分 析 ; 以 及 b) 已 就 分 析 结 果 和 所 提 议 的 级 别 变 更 与 所 有 相 关 方 充 分 协 商, 并 且 充 分 考 虑 他 们 的 意 见 6.3 从 二 级 变 更 为 三 级 6.3.1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有 必 要 变 更 为 三 级 : a) 在 相 关 时 段 内, 对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的 需 求 大 大 超 过 机 场 的 容 量 ; b) 在 短 期 内 不 可 能 通 过 扩 建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来 满 足 需 求 ; 以 及 c) 通 过 共 同 协 定 的 时 刻 表 调 整 流 程 来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的 努 力 未 获 成 功 或 无 效 6.3.2 主 管 机 构 可 根 据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或 在 机 场 运 营 且 占 有 至 少 50% 流 量 的 航 空 公 司 的 申 请, 或 机 场 的 主 动 提 议 为 机 场 变 更 为 三 级 做 好 准 备 - 22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6.3.3 仅 当 主 管 机 构 确 保 下 列 事 项 后, 才 能 进 行 级 别 变 更 : a) 已 进 行 全 面 深 入 的 需 求 与 容 量 分 析, 并 评 估 6.3.1 中 指 定 的 因 素 ; 以 及 b) 已 就 分 析 结 果 和 所 提 议 的 级 别 变 更 与 所 有 相 关 方 充 分 协 商, 并 且 充 分 考 虑 他 们 的 意 见 6.3.4 如 果 要 将 机 场 从 一 级 直 接 变 更 为 三 级, 应 遵 循 相 同 流 程 6.4 首 次 建 立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6.4.1 机 场 变 更 为 三 级 时, 有 必 要 确 认 在 该 机 场 运 营 的 各 航 空 公 司 上 年 同 航 季 的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6.4.2 应 根 据 协 助 人 所 做 的 上 年 同 航 季 计 划 航 班 时 刻 表 和 已 运 营 航 班 时 刻 表 进 行 确 认 新 指 定 的 三 级 机 场 的 协 调 人 会 对 比 航 空 公 司 的 计 划 航 班 时 刻 表 与 实 际 执 行 的 运 营 业 务, 以 确 认 哪 些 运 营 应 当 获 得 历 史 优 先 权 如 果 机 场 是 从 一 级 直 接 变 更 为 三 级, 也 应 采 用 该 程 序 6.5 解 除 协 调 6.5.1 当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或 代 表 占 有 50% 流 量 的 航 空 公 司 确 信 机 场 容 量 足 以 满 足 需 求 并 批 准 机 场 恢 复 为 二 级 或 一 级 机 场 ( 若 合 适 ) 时,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确 保 在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将 机 场 变 更 为 二 级 或 一 级 机 场 : a) 已 经 进 行 全 面 的 需 求 与 容 量 分 析 ; 以 及 b) 已 就 分 析 结 果 和 所 提 议 的 级 别 变 更 与 所 有 相 关 方 充 分 协 商, 并 且 充 分 考 虑 他 们 的 意 见 6.5.2 IATA 管 理 层 对 所 有 协 调 机 场 进 行 监 控, 以 找 出 减 少 协 调 机 场 数 量 的 机 会 6.5.3 所 有 航 空 公 司 应 监 控 所 在 机 场 的 运 营 或 容 量 变 更, 并 且 应 积 极 推 动 协 调 人 协 调 委 员 会 或 IATA 管 理 层 对 机 场 进 行 重 新 指 定 6.6 临 时 级 别 变 更 6.6.1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主 管 机 构 可 为 将 机 场 临 时 指 定 为 三 级 机 场 做 好 准 备, 为 期 不 超 过 一 个 航 季 特 殊 情 况 的 例 子 包 括 因 特 殊 活 动 导 致 需 求 显 著 增 加 ( 例 如 奥 运 会 世 界 杯 等 ), 或 因 容 量 临 时 降 低 导 致 机 场 需 求 与 容 量 显 著 不 平 衡 6.6.2 由 于 机 场 是 临 时 指 定 为 三 级 机 场, 且 为 期 不 超 过 一 个 航 季, 因 此 在 临 时 级 别 变 更 期 间 将 不 会 累 积 航 空 公 司 的 航 班 时 刻 历 史 优 先 权 6.7 通 知 6.7.1 决 定 进 行 级 别 变 更 后, 主 管 机 构 必 须 确 保 通 知 所 有 相 关 方 ( 航 空 公 司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IATA) 有 关 机 场 级 别 变 更 的 决 定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来 年 冬 春 航 季 的 机 场 级 别 变 更 通 知 发 布 时 间 不 得 晚 于 4 月 1 日, 来 年 夏 秋 航 季 的 变 更 通 知 发 布 时 间 不 得 晚 于 9 月 1 日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23 -

政 策 需 求 与 容 量 管 理 6.7.2 为 使 所 有 机 场 级 别 清 单 保 持 最 新, 任 何 级 别 的 变 更 都 必 须 使 用 www.iata.org/wsg 提 供 的 机 场 级 别 变 更 通 知 表 通 知 IATA 6.8 机 场 容 量 的 航 季 审 核 6.8.1 利 益 相 关 方 每 年 审 核 两 次 协 调 参 数, 通 常 在 协 调 委 员 会 会 议 或 同 等 代 表 机 构 的 会 议 期 间 进 行 审 核 必 须 适 时 进 行, 以 便 至 少 在 每 次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的 初 次 提 交 截 止 期 限 之 前 7 天 申 报 协 调 参 数 6.8.2 应 避 免 在 初 次 提 交 截 止 期 限 之 后 才 申 报 或 变 更 协 调 参 数 6.9 机 场 容 量 降 低 6.9.1 应 尽 量 避 免 机 场 容 量 低 于 上 年 同 航 季 在 机 场 容 量 降 低 之 前, 应 尽 快 与 协 调 委 员 会 和 在 该 机 场 运 营 的 航 空 公 司 协 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必 须 优 先 考 虑 航 空 公 司 的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协 调 人 或 其 它 主 管 机 构 应 至 少 在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的 初 次 提 交 截 止 期 限 之 前 7 天 向 所 有 相 关 方 传 达 容 量 变 更 情 况 6.9.2 除 极 端 特 殊 情 况 外, 必 须 避 免 在 初 次 提 交 截 止 期 限 之 后 降 低 容 量, 或 将 容 量 降 低 至 无 法 满 足 已 确 立 的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 24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2 部 分 : 原 则 7 航 班 时 刻 表 协 助 原 则 7.1 航 班 时 刻 表 协 助 关 键 原 则 7.1.1 在 二 级 机 场 进 行 航 班 时 刻 表 协 助 的 关 键 原 则 是 : a) 航 班 时 刻 表 协 助 是 指 进 行 航 空 公 司 和 协 助 人 共 同 协 定 的 航 班 时 刻 表 调 整 的 过 程, 以 免 超 出 机 场 协 调 参 数 b) 二 级 机 场 不 进 行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历 史 优 先 权 和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的 概 念 不 适 用 于 二 级 机 场 c) 协 助 人 应 花 费 最 短 的 必 要 时 间 来 调 整 最 低 数 量 的 运 营, 以 免 超 出 机 场 协 调 参 数 d) 协 助 人 必 须 保 持 独 立, 并 以 中 立 透 明 和 不 带 歧 视 的 方 式 行 事 e) 航 空 公 司 或 其 他 飞 机 运 营 商 必 须 告 知 协 助 人 在 二 级 机 场 进 行 操 作 之 前 的 所 有 计 划 运 营 以 及 计 划 运 营 的 所 有 变 更 特 定 类 型 的 航 班 ( 例 如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航 班 或 专 机 飞 行, 某 些 情 况 下 也 包 括 通 用 航 空 和 商 务 航 空 ) 或 可 豁 免, 或 遵 照 当 地 特 殊 程 序 处 理 f) 航 空 公 司 与 其 他 飞 机 运 营 商 不 得 故 意 在 与 协 助 人 的 分 配 明 显 不 同 的 时 间 运 营 业 务, 或 通 过 与 协 助 人 达 成 的 协 定 明 显 不 同 的 方 式 来 使 用 航 班 时 刻 g) 计 划 的 运 营 时 间 是 基 于 计 划 上 轮 挡 ( 到 达 ) 和 撤 轮 挡 ( 起 飞 ) 的 时 间 实 际 到 达 和 起 飞 时 间 可 能 因 运 营 因 素 而 异 h) 航 空 公 司 和 协 助 人 在 二 级 机 场 的 通 信 必 须 采 用 标 准 航 班 时 刻 表 信 息 手 册 信 息 交 换 格 式 i) 协 调 活 动 日 程 表 指 定 航 空 公 司 和 协 助 人 要 遵 照 的 协 助 流 程 截 止 期 限 j) 除 非 另 有 协 定, 受 协 调 运 营 涉 及 的 所 有 活 动 均 采 用 国 际 协 调 时 间 (UTC) 计 算 7.2 航 班 时 刻 表 协 助 优 先 级 7.2.1 在 识 别 必 要 的 航 班 时 刻 调 整, 并 避 免 超 出 协 调 参 数 的 过 程 中, 协 助 人 应 考 虑 并 应 用 下 列 优 先 级 : a) 上 年 同 航 季 业 务 : 在 需 求 时 间 冲 突 时, 上 年 同 航 季 期 间 批 准 运 营 的 业 务 应 优 先 于 新 产 生 的 需 求 与 上 年 同 航 季 相 比 未 进 行 变 更 的 计 划 运 营 业 务 应 优 先 于 计 划 对 时 间 或 其 他 容 量 相 关 参 数 进 行 变 更 的 业 务, 例 如 在 协 调 参 数 包 括 航 站 楼 容 量 时 改 用 更 大 型 的 飞 机 进 行 运 营 b) 采 用 全 年 无 休 制 : 将 现 有 运 营 延 长 为 全 年 无 休 的 新 运 营 应 优 先 于 其 他 新 运 营 在 评 估 是 否 适 用 全 年 无 休 优 先 级 时, 考 虑 到 对 短 途 和 长 途 业 务 的 不 同 要 求, 协 助 人 应 允 许 一 定 的 时 间 灵 活 性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25 -

原 则 航 班 时 刻 表 协 助 原 则 c) 有 效 运 营 期 : 在 同 一 航 季 内 较 长 运 营 时 段 内 有 效 的 航 班 时 刻 表 应 享 有 优 先 级 d) 临 时 运 营 : 定 期 计 划 运 营 应 优 先 于 临 时 运 营 e) 运 营 因 素 : 受 航 班 时 刻 或 航 线 彼 端 宵 禁 限 制, 或 受 其 他 相 关 运 营 限 制 的 运 营 应 优 先 于 时 间 灵 活 的 航 空 公 司 的 运 营 需 求 7.3 就 航 班 时 刻 表 调 整 进 行 对 话 7.3.1 对 航 班 时 刻 表 进 行 任 何 调 整 都 应 在 公 开 对 话 和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由 协 助 人 与 相 关 航 空 公 司 共 同 协 定 7.3.2 协 助 人 应 与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讨 论 所 有 航 空 公 司 的 总 体 需 求 以 及 发 现 的 任 何 容 量 短 缺 问 题 如 果 能 够 对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要 素 进 行 调 整 以 满 足 需 求, 则 无 需 进 行 航 班 时 刻 表 调 整 7.3.3 协 助 人 必 须 为 所 有 航 班 时 刻 表 调 整 申 请 给 出 原 因 为 此 应 使 用 标 准 航 班 时 刻 表 信 息 手 册 规 定 的 原 因 代 码 和 附 加 信 息 文 本 7.3.4 为 避 免 超 出 协 调 参 数, 在 二 级 机 场 运 营 的 航 空 公 司 必 须 愿 意 做 出 航 班 时 刻 调 整, 否 则 该 机 场 可 能 会 被 指 定 为 需 要 进 行 强 制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的 三 级 机 场 与 协 助 人 和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 若 合 适 ) 共 同 讨 论 及 审 核 未 来 的 运 营 计 划 对 航 空 公 司 很 有 益 处 7.3.5 航 空 公 司 可 以 请 协 助 人 将 自 己 的 时 间 要 求 保 留 在 等 候 名 单 中, 而 非 立 刻 拒 绝 进 行 航 班 时 刻 表 调 整 协 助 人 必 须 为 所 有 的 未 处 理 要 求 保 留 等 候 名 单, 并 且 应 当 利 用 7. 2.1 中 列 出 的 优 先 级, 尝 试 尽 快 满 足 尚 未 处 理 的 申 请 7.4 航 班 时 刻 表 调 整 遭 拒 7.4.1 协 助 人 应 对 任 何 因 航 空 公 司 接 到 要 求 后 拒 绝 进 行 航 班 时 刻 表 调 整 而 导 致 违 反 机 场 协 调 参 数 的 事 例 进 行 记 录 7.4.2 如 果 机 场 从 二 级 变 更 为 三 级, 那 么 曾 经 未 按 协 助 人 要 求 调 整 航 班 时 刻 表 或 曾 经 未 提 供 航 班 时 刻 表 变 更 细 节 的 航 空 公 司 不 应 享 有 此 类 业 务 的 运 营 时 间 历 史 优 先 权 7.5 航 空 公 司 无 意 执 行 的 运 营 7.5.1 为 确 保 能 准 确 把 握 机 场 需 求 概 况, 航 空 公 司 必 须 尽 快 取 消 任 何 不 会 执 行 的 运 营 即 使 预 留 时 间 不 多, 也 可 能 使 其 他 运 营 商 的 航 班 时 刻 表 得 以 改 进 7.5.2 需 特 别 注 意 的 是, 航 空 公 司 无 意 执 行 的 运 营 应 当 根 据 协 调 活 动 日 程 表 在 1 月 15 日 ( 夏 秋 航 季 ) 和 8 月 15 日 ( 冬 春 航 季 ) 截 止 期 限 前 予 以 返 还 7.6 监 控 运 营 7.6.1 协 助 人 应 监 控 机 场 内 的 运 营 活 动, 对 航 空 公 司 或 其 他 飞 机 运 营 商 故 意 在 明 显 不 同 的 时 间 或 以 明 显 不 同 于 和 协 助 人 协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运 营 的 案 例 加 以 识 别 - 26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7.6.2 如 果 发 现 此 类 案 例, 协 助 人 应 当 联 系 航 空 公 司 或 其 他 相 关 飞 机 运 营 商 以 解 决 所 发 现 的 分 歧 如 果 航 空 公 司 和 其 他 飞 机 运 营 商 继 续 滥 用, 可 能 会 在 将 来 获 得 较 低 的 航 班 时 刻 表 调 整 优 先 级 7.6.3 如 有 必 要, 协 助 人 在 解 决 未 决 分 歧 时 应 寻 求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或 其 他 主 管 机 构 的 意 见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27 -

原 则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原 则 8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原 则 8.1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的 关 键 原 则 8.1.1 在 三 级 机 场 进 行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的 关 键 原 则 是 3 : a) 航 班 时 刻 只 由 三 级 机 场 正 式 任 命 的 协 调 人 为 制 定 计 划 而 进 行 分 配 b) 航 班 时 刻 只 分 配 给 航 空 公 司 和 其 它 飞 机 运 营 商 c) 航 空 公 司 或 其 它 飞 机 运 营 商 必 须 先 分 配 到 航 班 时 刻 才 能 在 三 级 机 场 运 营 某 些 类 型 的 航 班 ( 例 如 人 道 援 助 航 班 或 专 机 飞 行 ) 或 可 豁 免, 或 遵 照 当 地 特 殊 程 序 处 理 d) 航 空 公 司 和 其 它 飞 机 运 营 商 不 得 故 意 在 与 协 调 人 的 分 配 明 显 不 同 的 时 间 运 营 其 业 务, 或 通 过 与 协 调 人 的 分 配 明 显 不 同 的 方 式 来 使 用 航 班 时 刻 e)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指 申 请 的 至 少 5 个 航 班 时 刻 在 同 航 季 内 均 匀 分 布, 为 每 周 同 一 天 的 相 同 时 间, 且 分 配 结 果 与 申 请 一 致 ; 若 无 可 能, 则 分 配 在 大 致 相 同 的 时 间 f) 航 空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历 史 优 先 权 保 留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g) 历 史 优 先 权 适 用 于 在 上 年 同 航 季 分 配 时 间 内 使 用 率 至 少 达 80% 的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h) 不 得 通 过 撤 销 某 航 空 公 司 的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来 满 足 新 进 入 者 或 任 何 其 它 类 别 的 飞 机 运 营 商 除 了 故 意 滥 用 航 班 时 刻 得 到 证 实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其 它 理 由 没 收 其 航 班 时 刻 i) 航 班 时 刻 可 以 在 航 空 公 司 之 间 自 由 转 让 或 交 换, 或 者 用 于 共 同 运 营, 但 需 遵 守 这 些 准 则 的 规 定 和 适 用 法 规 j) 协 调 人 在 职 能 和 财 务 方 面 都 必 须 独 立 于 任 一 相 关 方, 并 以 中 立 透 明 及 不 带 歧 视 的 方 式 行 事 k) 航 班 时 刻 的 分 配 独 立 于 双 边 航 空 服 务 协 议 规 定 的 航 权 分 配 l) 航 班 时 刻 的 时 间 是 基 于 计 划 上 轮 挡 ( 到 达 ) 和 撤 轮 挡 ( 起 飞 ) 的 时 间 实 际 到 达 和 起 飞 时 间 可 能 因 运 营 因 素 而 异 m) 除 非 另 有 协 定, 涉 及 航 班 时 刻 的 所 有 活 动, 包 括 确 定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均 采 用 国 际 协 调 时 间 (UTC) 计 算 3 第 1.7.1 节 也 列 出 了 这 些 关 键 原 则 - 28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8.2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的 一 般 优 先 级 8.2.1 协 调 人 应 基 于 下 列 宽 泛 的 优 先 级 顺 序 分 配 申 报 容 量 : 1) 定 期 业 务 系 列 ; 2) 临 时 业 务 ; 3) 其 它 运 营 8.2.2 航 空 公 司 和 其 它 飞 机 运 营 商 应 使 用 标 准 航 班 时 刻 表 信 息 手 册 第 6 章 指 定 的 信 息 格 式, 以 适 当 的 优 先 级 来 申 请 航 班 时 刻 8.3 初 始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的 主 要 标 准 8.3.1 在 根 据 各 航 空 公 司 的 初 次 提 交 结 果 为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制 定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计 划 时, 协 调 人 应 运 用 下 列 优 先 等 级 : 8.3.2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8.3.2.1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享 有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的 最 高 优 先 级 8.3.3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调 整 8.3.3.1 在 可 用 容 量 范 围 内 航 班 时 刻 冲 突 的 情 况 下,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调 整 应 优 先 于 新 提 交 的 申 请 8.3.4 航 班 时 刻 池 8.3.4.1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和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调 整 分 配 完 成 后, 协 调 人 将 建 立 一 个 航 班 时 刻 池, 其 中 包 括 所 有 新 设 立 的 航 班 时 刻 8.3.4.2 池 内 的 可 用 航 班 时 刻 将 依 照 下 文 8.3.5 8.3.6 和 8.4 中 列 出 的 标 准 分 配 给 申 请 航 班 时 刻 的 航 空 公 司 8.3.5 新 进 入 者 8.3.5.1 只 有 航 空 公 司 才 有 资 格 成 为 新 进 入 者 8.3.5.2 初 始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时, 航 班 时 刻 池 内 50% 的 航 班 时 刻 必 须 分 配 给 新 进 入 者, 除 非 新 进 入 者 提 出 的 申 请 少 于 50% 协 调 人 将 按 照 全 天 的 协 调 参 数, 公 平 对 待 新 进 入 者 和 其 它 航 空 公 司 的 申 请 8.3.5.3 在 新 进 入 者 之 间 分 配 航 班 时 刻 时, 应 采 用 全 年 无 休 优 先 级 (8.3.6) 与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附 加 标 准 (8.4) 8.3.5.4 如 果 新 进 入 者 已 分 配 到 与 所 申 请 时 间 相 差 一 小 时 内 的 航 班 时 刻, 但 直 到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第 一 天 结 束 也 未 接 受, 那 么 该 航 季 内 将 不 会 保 留 其 新 进 入 者 身 份 8.3.5.5 如 果 新 进 入 者 不 满 意 协 调 人 对 其 航 班 时 刻 申 请 的 答 复, 可 以 要 求 召 开 协 调 委 员 会 会 议 寻 求 解 决 方 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29 -

原 则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原 则 8.3.6 采 用 全 年 无 休 制 8.3.6.1 在 各 类 别 范 围 内 (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调 整 分 配 给 新 进 入 者, 以 及 航 班 时 刻 池 内 的 其 它 分 配 ), 将 现 有 运 营 延 长 为 全 年 无 休 的 申 请 应 优 先 于 新 的 航 班 时 刻 申 请 8.3.6.2 在 评 估 是 否 适 用 全 年 无 休 优 先 级 时, 协 调 人 应 允 许 时 间 安 排 具 有 一 定 的 灵 活 性, 以 满 足 长 途 和 短 途 业 务 的 不 同 要 求 8.4 初 始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附 加 标 准 8.4.1 如 果 采 用 上 文 8.3 所 述 的 主 要 标 准 无 法 分 配 航 班 时 刻, 则 应 考 虑 下 列 因 素 : a) 有 效 运 营 期 : 在 同 一 航 季 内 较 长 运 营 时 段 内 有 效 的 航 班 时 刻 表 应 享 有 优 先 级 b) 业 务 和 市 场 类 型 : 应 考 虑 不 同 类 型 的 业 务 ( 定 期 包 机 和 货 运 ) 和 市 场 ( 国 内 地 区 和 长 途 ) 以 及 机 场 航 线 网 络 建 设 之 间 的 平 衡 c) 竞 争 : 协 调 人 在 分 配 可 用 航 班 时 刻 时, 应 尽 量 确 保 考 虑 了 竞 争 性 因 素 d) 宵 禁 : 当 某 机 场 的 宵 禁 会 导 致 其 他 机 场 的 航 班 时 刻 出 现 问 题 时, 航 班 时 刻 受 宵 禁 限 制 的 航 空 公 司 应 享 有 优 先 级 e) 乘 客 和 其 他 用 户 需 求 : 协 调 人 应 确 保 尽 可 能 满 足 乘 客 和 托 运 货 主 的 需 求 f) 运 营 频 率 : 运 营 频 率 较 高 ( 如 每 周 航 班 较 多 ) 本 身 并 不 意 味 着 更 高 的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优 先 级 g) 本 地 准 则 : 如 果 存 在 本 地 准 则, 协 调 人 必 须 加 以 考 虑 这 些 准 则 应 当 由 协 调 委 员 会 或 其 同 等 机 构 批 准 8.5 保 留 及 返 还 航 班 时 刻 8.5.1 航 空 公 司 只 能 保 留 计 划 用 于 运 营 转 让 交 换 或 共 同 运 营 的 航 班 时 刻 8.5.2 为 确 保 不 会 浪 费 稀 缺 的 机 场 容 量, 航 空 公 司 必 须 立 即 返 还 任 何 已 知 自 己 不 会 使 用 的 航 班 时 刻 即 使 预 留 时 间 不 多, 也 有 可 能 将 返 还 的 航 班 时 刻 重 新 分 配 给 其 它 运 营 商 8.5.3 需 特 别 注 意 的 是, 航 空 公 司 返 还 无 意 运 营 的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的 时 间 不 得 晚 于 1 月 15 日 ( 夏 秋 航 季 ) 和 8 月 15 日 ( 冬 春 航 季 ) 的 航 班 时 刻 返 还 截 止 期 限 8.5.4 如 果 航 空 公 司 故 意 在 航 班 时 刻 返 还 截 止 期 限 后 返 还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那 么 在 来 年 同 航 季 初 步 协 调 期 间, 协 调 人 将 给 予 该 航 空 公 司 较 低 的 优 先 级 8.5.5 协 调 人 将 保 留 并 发 布 在 航 班 时 刻 返 还 截 止 期 限 后 返 还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的 航 空 公 司 名 单 8.6 不 用 就 作 废 规 则 8.6.1 只 有 当 航 空 公 司 能 够 向 协 调 人 证 明 其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在 上 年 同 航 季 分 配 的 时 间 内 使 用 率 至 少 达 80% 时, 才 能 给 予 该 系 列 历 史 优 先 权 8.6.2 在 航 季 内, 如 航 空 公 司 的 航 班 面 临 无 法 满 足 80% 最 低 使 用 率 要 求 的 风 险, 协 调 人 应 及 时 向 航 空 公 司 反 馈, 以 便 航 空 公 司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 30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8.7 历 史 优 先 权 资 格 8.7.1 以 下 准 则 用 于 确 定 哪 些 航 班 时 刻 具 备 历 史 优 先 权 资 格, 以 及 达 到 80% 使 用 率 所 需 的 运 营 数 量 : a) 在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基 准 日 期, 即 UTC 时 间 1 月 31 日 23 时 59 分 ( 夏 秋 航 季 ) 和 UTC 时 间 8 月 31 日 23 时 59 分 ( 冬 春 航 季 ) 之 前 保 留 的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是 确 定 有 无 历 史 优 先 权 资 格 的 基 础 b) 对 于 在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基 准 日 期 之 后 新 分 配 的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初 始 分 配 当 日 该 系 列 中 的 航 班 时 刻 数 量 是 计 算 80% 使 用 率 的 基 础 c) 如 果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的 运 营 期 延 长 至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基 准 日 期 之 后, 且 延 长 后 的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使 用 率 达 到 80%, 那 么 该 航 空 公 司 具 备 该 延 长 运 营 期 的 历 史 优 先 权 资 格 d) 临 时 分 配 的 航 班 时 刻 不 具 备 历 史 优 先 权 资 格 然 而, 如 果 最 初 临 时 分 配 的 航 班 时 刻 之 后 被 当 做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进 行 申 请, 并 在 航 季 结 束 时 构 成 了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则 有 可 能 具 备 历 史 优 先 权 资 格 e) 如 果 一 家 航 空 公 司 同 时 保 留 多 个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用 于 相 同 或 重 叠 的 运 营 时 段, 则 应 分 别 计 算 每 个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的 使 用 率 f) 如 果 某 一 航 班 在 一 周 内 多 日 运 营, 那 么 该 周 的 每 个 运 营 日 都 被 视 为 单 独 的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g) 协 调 人 为 部 分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所 分 配 的 时 间 变 更 ( 例 如 夏 令 时 ) 不 会 影 响 该 系 列 历 史 优 先 权 资 格, 前 提 是 在 业 务 运 营 的 整 个 时 间 段 内 能 满 足 80% 的 使 用 率 要 求 h) 除 非 协 调 人 和 航 空 公 司 之 间 另 有 协 定, 历 史 优 先 权 适 用 于 协 调 人 批 准 的 最 新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时 间 i) 对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作 出 与 时 间 无 关 的 临 时 变 更 ( 例 如, 飞 机 型 号 航 班 号 航 线 或 业 务 类 型 ) 不 会 影 响 历 史 优 先 权 资 格 计 算 80% 使 用 率 的 时 间 范 围 是 整 个 业 务 运 营 时 段 除 非 协 调 人 和 航 空 公 司 之 间 另 有 协 定, 历 史 优 先 权 通 常 适 用 于 使 用 了 大 部 分 运 营 时 间 的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8.7.2 在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基 准 日 期 之 前 取 消 8.7.2.1 取 消 的 时 间 段 达 连 续 5 周 或 以 上, 会 减 少 具 备 历 史 优 先 权 资 格 的 时 段, 或 导 致 具 备 历 史 优 先 权 资 格 的 时 段 不 连 贯 如 果 不 连 贯 的 时 段 被 认 作 是 相 同 航 班 业 务 ( 例 如 相 同 的 航 班 号 航 线 等 ) 的 一 部 分, 那 么 80% 的 使 用 率 将 按 照 整 个 运 营 时 段 中 的 运 营 总 数 来 计 算 8.7.2.2 取 消 的 时 间 段 在 连 续 5 周 以 下, 将 不 会 减 少 具 备 历 史 优 先 权 资 格 的 时 段, 前 提 是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的 第 一 天 和 最 后 一 天 之 间 所 取 消 的 运 营 时 段 总 数 占 比 不 得 高 于 20%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31 -

原 则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原 则 8.7.3 在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基 准 日 期 之 后 取 消 8.7.3.1 在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基 准 日 期 之 后 取 消 的 所 有 时 间 段, 在 计 算 80% 使 用 率 时 都 视 为 未 使 用 的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除 非 根 据 8.8 中 的 规 定 可 将 此 未 使 用 行 为 视 作 具 有 正 当 理 由 8.8 因 正 当 理 由 未 使 用 航 班 时 刻 8.8.1 当 计 算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的 80% 使 用 率 时, 如 果 未 使 用 行 为 符 合 下 列 任 意 条 件, 可 视 作 具 有 正 当 理 由, 那 么 未 使 用 的 航 班 时 刻 将 被 视 为 已 运 营 : a) 由 于 超 出 航 空 公 司 控 制 能 力 的 不 可 预 见 且 无 法 避 免 的 原 因, 导 致 该 航 空 公 司 的 航 空 业 务 中 断, 例 如 机 场 或 空 域 关 闭, 或 恶 劣 天 气 ; 或 者 b) 由 于 意 在 影 响 业 务 运 行 的 行 为, 如 劳 工 运 动 或 罢 工, 导 致 航 空 公 司 无 法 按 计 划 运 行 8.8.2 航 空 公 司 应 在 取 消 航 班 或 出 现 无 法 运 营 的 情 况 后 尽 快 联 系 协 调 人, 以 确 认 此 类 航 班 将 被 视 为 已 运 营 8.9 故 意 滥 用 航 班 时 刻 8.9.1 航 空 公 司 必 须 先 分 配 到 航 班 时 刻 才 能 在 三 级 机 场 运 营 对 于 没 有 航 班 时 刻 而 运 营 的 航 空 公 司, 协 调 人 将 要 求 其 停 止 任 何 没 有 航 班 时 刻 的 运 营 如 果 航 空 公 司 继 续 从 事 没 有 航 班 时 刻 的 运 营, 那 么 情 况 将 会 上 报 至 机 场 的 协 调 委 员 会 或 其 它 主 管 机 构 8.9.2 航 空 公 司 不 得 故 意 在 与 协 调 人 的 分 配 明 显 不 同 的 时 间 运 营 其 业 务, 或 故 意 通 过 与 协 调 人 的 分 配 明 显 不 同 的 方 式 来 使 用 航 班 时 刻 经 常 出 现 此 行 为 的 航 空 公 司, 其 己 运 营 时 间 以 及 分 配 的 时 间 都 将 无 法 获 得 历 史 优 先 权 资 格 8.9.3 如 果 没 有 先 向 航 空 公 司 发 起 对 话, 协 调 人 不 得 剥 夺 该 航 空 公 司 的 历 史 优 先 权 如 果 到 协 定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截 止 期 限 为 止, 航 空 公 司 仍 未 回 应 协 调 人 发 起 的 对 话, 那 么 协 调 人 的 决 定 就 将 是 最 终 决 定 8.9.4 在 任 何 时 候, 正 在 运 营 的 航 空 公 司 都 有 责 任 确 保 由 协 调 人 对 必 要 的 航 班 时 刻 进 行 分 配, 即 使 该 公 司 与 其 他 航 空 公 司 有 运 营 协 定 也 不 能 例 外 8.9.5 以 下 行 为 也 构 成 航 班 时 刻 滥 用 : a) 保 留 无 意 用 于 运 营 转 让 交 换 或 共 同 运 营 的 航 班 时 刻 ; b) 保 留 航 班 时 刻 的 目 的 并 非 用 于 计 划 运 营, 而 是 阻 止 其 他 飞 机 运 营 商 使 用 机 场 容 量 c) 申 请 无 意 运 营 的 新 航 班 时 刻 ; 或 者 d) 申 请 航 班 时 刻 的 目 的 并 非 用 于 所 述 运 营, 而 是 意 图 提 高 优 先 级 8.9.6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对 计 划 的 合 法 变 更 也 可 能 构 成 滥 用 航 班 时 刻 这 使 得 故 意 的 航 班 时 刻 滥 用 难 以 确 认 - 32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8.9.7 当 协 调 委 员 会 或 航 班 时 刻 效 果 委 员 会 ( 如 存 在 ) 审 核 协 调 人 在 监 控 航 班 时 刻 效 果 时 发 现 的 情 况 时, 协 调 人 应 征 求 协 调 委 员 会 或 航 班 时 刻 效 果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协 调 人 有 责 任 对 航 空 公 司 故 意 滥 用 分 配 的 航 班 时 刻 的 行 为 进 行 纪 律 处 分 8.9.8 持 续 滥 用 航 班 时 刻 可 能 导 致 航 空 公 司 未 来 申 请 航 班 时 刻 的 优 先 级 降 低 此 外, 协 调 人 还 可 以 寻 求 当 地 法 规 和 / 或 国 家 法 律 的 制 裁 手 段 8.10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的 灵 活 性 8.10.1 分 配 航 班 时 刻 时, 为 充 分 利 用 可 用 容 量, 协 调 人 可 在 受 下 列 因 素 影 响 时 灵 活 处 理 8.10.2 运 营 因 素 : 航 空 公 司 并 非 始 终 有 能 力 按 照 分 配 航 班 时 刻 的 时 间 运 营 天 气 强 风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或 技 术 问 题 都 可 能 导 致 航 班 时 间 变 更 8.10.3 航 班 换 季 : 航 班 于 上 一 航 季 离 港, 在 新 航 季 开 始 时 到 港 的, 应 在 新 航 季 按 申 请 进 行 分 配 8.10.4 夏 令 时 : 在 航 季 的 季 初 或 季 末, 夏 令 时 开 始 或 结 束 日 期 相 差 不 到 5 周 时, 应 采 用 下 列 准 则 : a) 各 航 空 公 司 和 协 调 人 应 在 初 次 提 交 截 止 期 限 前 就 航 空 公 司 应 如 何 提 交 夏 令 时 期 间 的 航 班 时 刻 申 请 事 宜 进 行 讨 论 并 达 成 一 致 b) 历 史 优 先 权 应 适 用 于 业 务 运 营 的 整 个 时 段 在 航 季 大 部 分 时 间 内 予 以 保 留 的 时 间 将 用 作 历 史 时 间 夏 令 时 期 间 的 时 间 变 更 应 视 为 临 时 变 更, 不 应 影 响 历 史 优 先 权 资 格 c) 80% 的 使 用 率 计 算 应 适 用 于 业 务 运 营 的 整 个 时 段, 包 括 夏 令 时 期 间 的 运 营 d) 夏 令 时 期 间,7 天 或 更 少 的 临 时 时 间 变 更 应 按 申 请 予 以 分 配 ( 如 可 行 ), 并 且 应 尽 快 由 协 调 人 确 认, 理 想 的 确 认 时 间 为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召 开 之 前 e) 夏 令 时 期 间,8 天 或 更 多 的 临 时 时 间 变 更 也 应 由 协 调 人 尽 快 分 配, 进 行 分 配 的 日 期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得 晚 于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基 准 日 期 之 后 5 个 工 作 日 8.10.5 航 班 时 刻 表 中 断 : 8.10.5.1 由 于 航 空 公 司 无 法 控 制 的 事 件 导 致 航 班 短 期 延 误, 应 当 视 为 按 原 先 分 配 的 时 刻 运 营 航 空 公 司 不 必 因 为 当 日 航 班 时 刻 中 断 而 申 请 另 一 个 航 班 时 刻 8.10.5.2 影 响 次 日 ( 或 多 日 ) 的 重 大 运 营 变 更 可 能 需 要 航 空 公 司 为 次 日 ( 或 今 后 多 日 ) 申 请 新 的 航 班 时 刻 8.10.5.3 因 长 期 中 断 而 需 执 行 重 新 安 排 航 班 时 刻 的 流 程 时, 对 于 历 史 优 先 权 资 格 的 处 理 应 由 协 调 人 和 航 空 公 司 之 间 进 行 讨 论 并 且 达 成 一 致 8.11 航 空 公 司 变 更 航 班 时 刻 用 途 8.11.1 机 场 航 班 时 刻 不 针 对 特 定 航 线 机 型 或 航 班 号, 航 空 公 司 可 变 更 航 线 或 业 务 类 型 此 类 变 更 应 由 协 调 人 最 终 确 认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33 -

原 则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原 则 8.11.2 协 调 人 应 及 时 给 予 确 认 且 不 得 延 误, 除 非 该 变 更 将 导 致 超 出 协 调 参 数 违 反 这 些 准 则 或 当 地 法 规 8.12 航 空 公 司 之 间 交 换 航 班 时 刻 8.12.1 鼓 励 航 空 公 司 之 间 交 换 航 班 时 刻 在 三 级 机 场, 任 意 数 量 的 航 空 公 司 之 间 可 以 自 由 等 量 交 换 分 配 的 航 班 时 刻 8.12.2 在 交 换 涉 及 新 分 配 的 航 班 时 刻, 即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或 调 整 后 的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以 外 的 航 班 时 刻 的 情 况 下, 如 果 协 调 人 认 为 这 种 交 换 不 会 改 进 该 航 空 公 司 的 运 营 状 况, 则 可 拒 绝 确 认 这 种 交 换 在 此 情 况 下, 协 调 人 与 航 空 公 司 之 间 的 对 话 非 常 重 要 8.12.3 参 与 航 班 时 刻 交 换 的 航 空 公 司 必 须 向 协 调 人 告 知 每 一 次 交 换 协 调 人 将 确 认 交 换 的 可 行 性, 并 且 修 改 其 数 据 库 如 果 交 换 涉 及 补 偿 或 报 酬, 应 按 照 要 求 向 相 关 方 提 供 以 下 细 节, 并 在 协 调 人 网 站 上 予 以 公 布, 目 的 只 是 为 了 体 现 透 明 性 : a) 涉 及 的 航 空 公 司 名 称 ; b) 所 交 换 的 航 班 时 刻 ; 以 及 c) 交 换 时 段 ( 例 如 运 营 时 段 航 季 永 久 / 临 时 交 换 等 ) 8.12.4 除 上 述 信 息 外, 没 有 必 要 提 供 航 空 公 司 之 间 的 协 议 的 任 何 其 它 细 节 8.12.5 只 有 在 相 关 国 家 法 律 不 予 禁 止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进 行 以 补 偿 或 报 酬 为 目 的 的 航 班 时 刻 交 换 8.13 航 空 公 司 之 间 转 让 航 班 时 刻 8.13.1 无 论 是 否 以 补 偿 或 报 酬 为 目 的, 只 有 在 相 关 国 家 法 律 不 予 禁 止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在 航 空 公 司 之 间 进 行 航 班 时 刻 转 让 航 班 时 刻 只 能 转 让 给 正 在 或 计 划 在 相 同 机 场 运 营 的 另 一 家 航 空 公 司 8.13.2 新 分 配 的 航 班 时 刻, 即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或 调 整 后 的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以 外 的 航 班 时 刻, 在 运 营 满 两 个 同 航 季 之 前 不 允 许 转 让 这 是 为 了 防 止 航 空 公 司 利 用 新 进 入 者 身 份 等 高 优 先 级, 仅 以 转 让 给 其 他 航 空 公 司 为 目 的 获 取 航 班 时 刻 8.13.3 参 与 航 班 时 刻 转 让 的 航 空 公 司 必 须 向 协 调 人 通 知 每 一 次 转 让 协 调 人 将 确 认 该 转 让 的 可 行 性, 并 且 修 改 其 数 据 库 如 果 转 让 涉 及 补 偿 或 报 酬, 应 按 照 要 求 向 相 关 方 提 供 以 下 细 节, 并 在 协 调 人 网 站 上 进 行 公 布, 目 的 只 是 为 了 体 现 透 明 性 : a) 涉 及 的 航 空 公 司 名 称 ; b) 所 转 让 的 航 班 时 刻 ; 以 及 c) 转 让 时 段 ( 例 如 运 营 时 段 航 季 永 久 / 临 时 转 让 等 ) 8.13.4 除 上 述 信 息 外, 没 有 必 要 提 供 航 空 公 司 之 间 的 协 议 的 任 何 其 它 细 节 - 34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8.14 共 同 运 营 8.14.1 共 同 运 营 指 航 班 时 刻 所 有 者 为 某 航 空 公 司, 而 使 用 者 为 另 一 家 航 空 公 司 的 情 形 只 有 在 相 关 国 家 法 律 不 予 禁 止 时, 才 能 进 行 共 同 运 营 8.14.2 参 与 共 同 运 营 的 航 空 公 司 必 须 提 前 通 知 协 调 人, 以 确 认 该 运 营 的 性 质 和 可 行 性 协 调 人 用 于 确 认 可 行 性 及 监 控 航 班 时 刻 所 需 的 信 息 包 括 : a) 涉 及 的 航 空 公 司 名 称 ; b) 相 关 的 航 班 时 刻 细 节 ( 例 如 运 营 的 航 班 号 ); 以 及 c) 共 同 运 营 时 段 8.14.3 在 共 同 运 营 的 条 件 下, 保 有 历 史 优 先 权 的 是 最 初 的 航 班 时 刻 持 有 者, 而 不 是 航 班 时 刻 的 运 营 者 航 班 时 刻 持 有 者 负 责 初 次 提 交, 并 且 通 常 在 航 班 时 刻 返 还 截 止 期 限 前 都 保 有 航 班 时 刻 的 控 制 权 8.14.4 在 航 班 时 刻 返 还 截 止 期 限 后, 航 班 时 刻 日 常 管 理 ( 临 时 修 改 和 取 消 航 班 时 刻 的 权 力 ) 应 由 相 关 航 空 公 司 与 协 调 人 协 定, 但 是 通 常 会 转 让 给 运 营 该 航 班 时 刻 的 航 空 公 司 8.14.5 运 营 航 空 公 司 对 所 有 使 用 率 和 效 果 要 求 负 责 8.14.6 在 共 同 运 营 结 束 或 运 营 航 空 公 司 失 去 其 运 营 许 可 证 时, 共 同 运 营 涉 及 的 航 班 时 刻 仍 分 配 给 最 初 的 航 班 时 刻 持 有 者 8.15 航 空 公 司 终 止 机 场 运 营 后 的 航 班 时 刻 8.15.1 航 空 公 司 应 在 终 止 机 场 运 营 后 立 即 将 其 分 配 到 的 航 班 时 刻 返 还 该 机 场, 包 括 本 航 季 及 下 一 航 季 ( 如 已 分 配 ) 的 剩 余 时 间, 并 且 向 协 调 人 告 知 未 来 是 否 会 使 用 这 些 航 班 时 刻 8.15.2 如 果 航 空 公 司 未 能 在 协 调 人 设 定 的 合 理 截 止 期 限 前 提 供 必 需 的 信 息, 那 么 协 调 人 可 收 回 并 且 重 新 分 配 这 些 航 班 时 刻 8.16 航 空 公 司 失 去 运 营 许 可 证 后 的 航 班 时 刻 8.16.1 航 班 时 刻 只 能 由 持 有 效 运 营 许 可 证 的 航 空 公 司 所 有 如 果 航 空 公 司 不 再 拥 有 有 效 的 运 营 许 可 证, 那 么 该 公 司 的 航 班 时 刻 将 归 还 航 班 时 刻 池 8.16.2 在 破 产 ( 或 类 似 法 律 程 序 ) 的 情 况 下, 航 空 公 司 的 代 表 应 与 协 调 人 进 行 对 话, 讨 论 公 司 将 来 对 航 班 时 刻 的 处 理 意 愿, 并 且 提 供 主 管 人 员 的 联 系 方 式 8.16.3 协 调 人 可 保 留 该 航 班 时 刻, 直 到 航 空 公 司 恢 复 其 运 营 许 可 证, 或 由 他 人 接 管 该 公 司 业 务 为 止 航 空 公 司 航 空 公 司 法 律 代 表 或 主 管 审 批 机 构 应 及 时 向 协 调 人 通 知 该 航 空 公 司 的 状 况 8.16.4 如 果 在 协 调 人 设 定 的 合 理 截 止 期 限 内 没 有 进 行 对 话, 而 且 国 家 法 律 对 破 产 没 有 法 律 保 护 规 定, 那 么 协 调 人 应 重 新 分 配 航 班 时 刻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35 -

原 则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原 则 8.17 在 获 得 航 权 或 运 营 许 可 证 之 前 分 配 的 航 班 时 刻 8.17.1 航 空 公 司 可 以 为 其 尚 未 拥 有 全 部 所 需 航 权 的 航 班 申 请 航 班 时 刻 如 航 班 时 刻 可 用, 协 调 人 应 按 照 正 常 分 配 程 序 进 行 分 配 如 果 拥 有 此 类 临 时 航 班 时 刻 的 航 空 公 司 没 有 收 到 所 需 的 航 权, 则 必 须 立 即 通 知 协 调 人 8.17.2 航 空 公 司 也 可 以 在 获 得 所 需 的 运 营 许 可 证 之 前 申 请 航 班 时 刻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协 调 人 可 以 临 时 保 留 航 班 时 刻 8.17.3 应 在 航 班 时 刻 返 还 截 止 期 限, 即 1 月 15( 夏 秋 航 季 ) 或 8 月 15 日 ( 冬 春 航 季 ) 之 前, 或 在 与 协 调 人 协 定 的 较 晚 日 期, 由 协 调 人 对 航 空 公 司 的 运 营 许 可 证 和 / 或 航 权 状 态 进 行 审 核 8.18 没 有 历 史 优 先 权 时 分 配 的 航 班 时 刻 8.18.1 当 某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出 于 非 历 史 性 因 素 变 为 空 闲 时, 协 调 人 可 将 这 些 航 班 时 刻 临 时 重 新 分 配 给 另 一 家 航 空 公 司 8.18.2 航 空 公 司 无 法 通 过 使 用 此 类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获 得 主 张 相 应 历 史 优 先 权 的 资 格 如 果 该 航 空 公 司 在 来 年 同 航 季 据 此 申 请 其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那 么 历 史 优 先 权 仍 然 属 于 最 初 的 航 班 时 刻 持 有 者 - 36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3 部 分 : 流 程 9 世 界 协 调 与 协 助 流 程 9.1 授 权 代 表 和 通 信 9.1.1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应 根 据 进 行 提 交 的 航 空 公 司 的 通 知, 确 保 有 关 航 班 时 刻 航 班 时 刻 表 及 其 他 事 项 的 全 部 通 信 来 自 航 空 公 司 认 可 的 通 信 地 址 9.1.2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的 联 系 方 式 可 查 阅 www.iata.org/wsg 9.2 协 调 活 动 日 程 表 9.2.1 协 调 和 协 助 流 程 是 依 据 协 调 活 动 日 程 表 开 展 的, 该 表 可 查 阅 这 些 准 则 或 www.iata. org/wsg IATA 在 每 个 航 季 前 的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发 布 活 动 日 期 协 调 流 程 的 所 有 相 关 方 必 须 知 晓 这 些 重 要 日 期 和 截 止 期 限 并 据 此 行 事 9.3 机 场 容 量 的 可 用 性 9.3.1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或 其 它 主 管 机 构 应 在 每 次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初 次 提 交 截 止 期 限 至 少 7 天 前, 向 协 调 人 或 协 助 人 提 供 协 调 参 数 9.3.2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必 须 向 正 在 或 计 划 在 自 己 所 协 调 机 场 运 营 的 所 有 航 空 公 司 提 供 以 下 信 息 : a) 下 一 航 季 的 协 调 参 数, 机 场 基 础 设 施 的 限 制 因 素, 例 如 跑 道 滑 行 道 停 机 位 登 机 口 航 站 楼 容 量 ( 值 机 安 保 行 李 领 取 等 ) 及 环 境 限 制 因 素 ( 例 如, 夜 间 限 制 ); 以 及 b) 申 报 容 量 的 实 际 使 用 率, 以 及 在 最 近 的 夏 秋 航 季 和 冬 春 航 季 较 为 繁 忙 的 典 型 一 周 内, 机 场 是 如 何 满 负 荷 或 接 近 于 满 负 荷 运 营 的 此 数 据 应 尽 可 能 详 细, 以 图 表 的 形 式 说 明 每 项 协 调 参 数 在 该 机 场 内 面 临 的 航 班 时 刻 表 限 制, 并 指 明 哪 些 时 段 可 能 或 不 可 能 发 生 拥 塞 或 满 负 荷 运 营 9.3.3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应 在 网 站 公 布 此 信 息, 并 突 出 显 示 容 量 和 需 求 的 最 新 变 更 这 些 网 站 的 链 接 可 访 问 www.iata.org/wsg 和 www.wwacg.org 获 取 9.3.4 如 果 航 空 公 司 计 划 大 量 增 加 在 二 级 或 三 级 机 场 的 运 营, 应 在 初 次 提 交 之 前 与 协 调 人 或 协 助 人 商 讨 其 计 划 此 外, 航 空 公 司 最 好 通 知 相 关 的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9.4 由 协 调 人 决 定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9.4.1 协 调 人 必 须 向 每 家 航 空 公 司 提 供 该 公 司 在 三 级 机 场 的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细 节, 以 此 作 为 SHL 信 息 协 调 人 决 定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后, 必 须 在 SHL 截 止 期 限 前 向 各 机 场 分 发 相 关 信 息 9.4.2 协 调 人 必 须 于 SHL 截 止 期 限 前 在 www.wwacg.org 上 公 布 向 各 机 场 发 送 SHL 的 具 体 日 期 JSAG 将 联 系 经 常 无 法 在 截 止 期 限 之 前 分 发 SHL 的 协 调 人, 讨 论 如 何 遵 守 本 程 序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37 -

流 程 世 界 协 调 与 协 助 流 程 9.4.3 协 调 人 应 当 为 具 备 历 史 优 先 权 资 格, 但 是 在 整 个 航 季 期 间 由 于 航 班 时 刻 变 更 ( 例 如 临 时 取 消 飞 机 型 号 或 航 班 号 变 更 ) 而 被 分 割 的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重 建 记 录 如 果 重 建 后 的 结 果 满 足 该 机 场 的 协 调 参 数, 那 么 在 向 航 空 公 司 分 发 SHL 之 前, 应 当 为 每 个 航 班 时 刻 系 列 建 立 单 独 的 历 史 记 录 9.4.4 SHL 中 的 运 营 日 期 必 须 以 适 用 于 新 航 季 的 日 期 表 示 如 果 航 班 运 营 并 未 占 用 整 个 航 季, 那 么 在 新 航 季, 为 使 运 营 天 数 相 同, 应 选 择 最 接 近 的 开 始 和 结 束 日 期 ( 稍 早 或 稍 晚 ) 9.4.5 在 收 到 申 请 或 达 成 双 边 协 定 后, 二 级 机 场 的 协 助 人 可 以 提 供 在 上 年 同 航 季 定 期 运 营 的 航 班 清 单, 以 协 助 航 空 公 司 完 成 初 次 提 交 必 须 使 用 SHL 信 息 格 式 9.5 航 空 公 司 审 核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9.5.1 航 空 公 司 收 到 SHL 信 息 后 必 须 进 行 审 核, 并 向 协 调 人 确 认 已 经 收 到 如 果 航 空 公 司 对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的 决 定 有 异 议, 必 须 尽 快 联 系 协 调 人, 不 得 晚 于 协 定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截 止 期 限, 以 便 在 初 次 提 交 截 止 期 限 之 前 解 决 分 歧 9.5.2 在 协 定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截 止 期 限 之 后 出 现 的 新 分 歧, 协 调 人 将 不 再 予 以 考 虑 9.5.3 如 果 航 空 公 司 对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有 异 议, 而 且 无 法 在 初 次 提 交 截 止 期 限 之 前 得 到 解 决, 可 以 寻 求 协 调 委 员 会 予 以 调 解 协 调 人 将 决 定 是 否 将 存 在 争 议 的 航 班 时 刻 返 还 到 航 班 时 刻 池 进 行 重 新 分 配 9.5.4 没 有 收 到 SHL 信 息 的 航 空 公 司 必 须 要 求 协 调 人 提 供 SHL 航 空 公 司 应 查 阅 www.ww acg.org, 确 认 该 机 场 的 SHL 是 否 已 经 发 布 如 果 航 空 公 司 仍 然 无 法 从 协 调 人 处 获 得 SHL, 应 向 IATA 管 理 层 报 告 该 问 题 9.6 航 空 公 司 进 行 初 次 提 交 9.6.1 航 空 公 司 必 须 按 照 协 调 活 动 日 程 表 在 初 次 提 交 截 止 期 限 当 日 UTC 时 间 23 点 59 分 前 完 成 所 有 二 级 和 三 级 机 场 的 初 次 提 交 为 方 便 协 调 人 开 展 工 作, 航 空 公 司 应 尽 早 完 成 初 始 提 交 9.6.2 截 止 期 限 当 日 UTC 时 间 23 点 59 分 后 完 成 的 初 次 提 交 将 会 获 得 较 低 的 优 先 级, 而 且 可 能 会 在 初 步 协 调 完 成 之 后 才 被 受 理, 但 不 会 晚 于 SAL 的 发 布 时 间 9.6.3 航 空 公 司 在 完 成 提 交 前 应 当 知 晓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提 供 的 协 调 参 数 与 使 用 数 据 如 果 航 空 公 司 没 有 最 新 的 协 调 参 数 和 使 用 数 据, 应 当 在 初 次 提 交 截 止 期 限 之 前 向 协 调 人 或 协 助 人 索 取 9.6.4 由 于 在 高 峰 时 段, 三 级 机 场 的 航 班 时 刻 可 能 无 法 发 挥 作 用, 因 此, 正 在 或 计 划 在 该 机 场 运 营 的 航 空 公 司 如 果 无 法 获 得 所 需 航 班 时 刻, 应 做 好 制 定 替 代 方 案 的 准 备 部 分 机 场 的 可 用 航 班 时 刻 很 少 甚 至 没 有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航 空 公 司 应 考 虑 可 容 纳 其 计 划 运 营 的 备 选 机 场 - 38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9.6.5 如 果 在 两 个 或 多 个 三 级 机 场 之 间 运 营 的 航 班 需 要 调 整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那 么 航 空 公 司 应 在 初 次 提 交 之 前 与 相 关 的 协 调 人 讨 论 调 整 事 宜 这 样 可 以 降 低 所 申 请 的 调 整 仅 在 一 个 机 场 进 行 分 配 的 风 险 9.6.6 航 空 公 司 调 整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的 申 请 一 经 协 调 人 接 受, 航 空 公 司 此 后 就 不 能 再 主 张 原 先 的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9.6.7 初 次 提 交 截 止 期 限 过 后, 航 空 公 司 应 准 备 回 答 协 调 人 或 协 助 人 有 关 其 提 交 申 请 的 问 题 9.6.8 初 次 提 交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该 航 空 公 司 计 划 在 该 航 季 运 营 的 所 有 航 班 时 刻 的 申 请, 其 中 包 括 在 上 一 个 航 季 开 始 运 营, 在 新 航 季 开 始 时 尚 未 结 束 的 航 班 9.7 使 用 标 准 航 班 时 刻 表 信 息 手 册 行 动 代 码 及 补 充 信 息 9.7.1 航 空 公 司 应 使 用 标 准 航 班 时 刻 表 信 息 手 册 第 6 章 内 的 相 关 行 动 代 码 进 行 初 次 提 交, 向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清 晰 地 传 达 自 己 的 意 图 9.7.2 对 于 三 级 机 场, 航 空 公 司 应 当 : a) 通 过 申 请 类 型 对 航 班 时 刻 进 行 识 别 (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调 整 新 航 班 时 刻 申 请 等 ) b) 新 进 入 者 申 请 新 航 班 时 刻 时 应 告 知 协 调 人 ( 如 适 用 ) c) 为 全 年 无 休 运 营 申 请 新 航 班 时 刻 或 进 行 时 间 变 更, 应 告 知 协 调 人 9.7.3 对 于 二 级 和 三 级 机 场, 航 空 公 司 应 当 : a) 标 明 在 所 申 请 时 间 不 可 用 时 是 否 接 受 其 他 时 间 安 排 b) 使 用 时 间 灵 活 性 标 识 符 标 明 自 己 在 时 间 安 排 上 的 灵 活 性 c) 标 明 最 短 和 最 长 的 停 航 时 间, 以 及 任 何 其 它 限 制 条 件 d) 说 明 是 否 有 宵 禁 或 其 他 类 型 的 运 营 限 制 9.8 确 保 初 次 提 交 成 功 接 收 9.8.1 各 航 空 公 司 有 责 任 确 保 协 调 人 或 协 助 人 收 到 了 公 司 的 初 次 提 交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收 到 初 次 提 交 后 必 须 立 即 进 行 确 认 航 空 公 司 必 须 检 查 是 否 接 到 确 认 通 知, 以 确 保 公 司 的 申 请 确 实 已 被 接 收 如 果 未 接 到 确 认 通 知, 航 空 公 司 必 须 立 即 联 系 相 关 协 调 人 或 协 助 人 不 采 取 上 述 行 动 可 能 导 致 航 空 公 司 所 提 交 的 内 容 未 被 纳 入 初 步 协 调 考 虑 范 围, 还 可 能 导 致 任 意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被 分 配 给 其 他 航 空 公 司 9.8.2 如 果 拥 有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的 航 空 公 司 未 进 行 初 次 提 交, 或 者 未 对 部 分 自 有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提 出 申 请, 协 调 人 应 当 立 即 询 问 航 空 公 司, 澄 清 该 公 司 的 提 交 情 况 如 航 空 公 司 未 能 在 24 小 时 内 作 出 回 复, 则 该 航 班 时 刻 可 能 被 分 配 给 另 一 家 航 空 公 司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39 -

流 程 世 界 协 调 与 协 助 流 程 9.9 初 步 协 调 9.9.1 初 步 协 调 完 成 后,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必 须 通 过 SAL 信 息 尽 快 告 知 各 航 空 公 司 结 果, 且 不 得 晚 于 协 调 活 动 日 程 表 中 设 定 的 SAL 截 止 期 限 当 日 UTC 时 间 23 点 59 分 应 当 同 时 将 SAL 信 息 发 送 给 所 有 在 相 应 机 场 提 出 航 班 时 刻 申 请 的 航 空 公 司 9.9.2 SAL 应 当 标 明 航 空 公 司 在 初 次 提 交 时 为 了 不 超 出 机 场 协 调 参 数 进 行 过 哪 些 必 要 的 变 更, 以 及 进 行 任 何 变 更 的 理 由 9.9.3 如 果 航 空 公 司 所 申 请 的 时 间 不 可 用,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在 初 步 协 调 过 程 中 应 当 遵 照 下 列 原 则 作 出 安 排 : a) 所 作 安 排 不 得 劣 于 航 空 公 司 当 前 拥 有 的 时 间 安 排 b) 应 在 所 申 请 时 间 和 历 史 航 班 时 刻 时 间 之 间, 或 航 空 公 司 标 明 的 时 间 灵 活 性 范 围 内 作 出 安 排 c) 如 果 航 空 公 司 指 明 无 法 接 受 安 排, 那 么 在 所 申 请 时 间 不 可 用 的 情 况 下 不 应 改 进 安 排 d)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应 考 虑 航 空 公 司 标 明 的 时 间 灵 活 性 范 围, 但 不 得 使 航 空 公 司 因 为 提 交 内 容 中 包 括 此 信 息 而 处 于 不 利 位 置 e) 在 常 用 时 间 进 行 重 复 安 排 的 申 请 ( 如 日 常 业 务 ) 不 应 在 一 周 内 不 同 日 的 不 同 时 间 分 散 安 排, 除 非 航 空 公 司 标 明 可 接 受 此 类 安 排 f) 应 当 为 双 航 段 周 转 航 班 申 请 中 的 每 个 航 段 安 排 连 续 的 时 间, 顾 及 最 短 停 航 时 间, 避 免 增 加 对 航 空 公 司 无 益 的 地 面 时 间 9.9.4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必 须 使 用 标 准 航 班 时 刻 表 信 息 手 册 第 6 章 所 述 的 公 认 信 息 格 式 和 代 码 编 写 SAL 信 息 9.9.5 没 有 收 到 SAL 信 息 的 航 空 公 司 必 须 向 协 调 人 或 协 助 人 申 请 该 信 息 航 空 公 司 应 查 阅 www.wacg.org, 确 认 机 场 SHL 是 否 已 经 发 布 如 果 航 空 公 司 仍 然 无 法 从 协 调 人 或 协 助 人 处 获 得 SAL, 应 向 IATA 管 理 层 报 告 该 问 题 9.9.6 机 场 SAL 全 部 分 发 后,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必 须 尽 快 让 所 有 航 空 公 司 都 能 获 取 该 机 场 的 数 据 该 数 据 必 须 包 括 航 空 公 司 所 有 已 分 配 时 间 和 未 处 理 申 请 的 全 部 细 节 该 数 据 必 须 公 布 在 协 调 人 或 协 助 人 的 网 站 上 以 便 查 询 如 果 网 站 无 法 访 问, 协 调 人 或 协 助 人 应 当 依 据 航 空 公 司 的 申 请 提 供 数 据 9.9.7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不 得 在 向 机 场 分 发 SAL 之 前 向 任 何 其 它 相 关 方 披 露 初 次 提 交 内 容 的 细 节 9.10 后 SAL 活 动 ( 分 发 SAL 之 后 的 活 动 ) 9.10.1 一 旦 所 有 的 SAL 都 向 所 有 在 相 关 机 场 开 展 业 务 的 航 空 公 司 分 发 完 毕, 就 进 入 了 后 SAL 时 期, 该 时 期 持 续 到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前 至 少 3 天 - 40 -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9.10.2 在 后 SAL 时 期 内,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可 以 应 任 何 航 空 公 司 的 要 求 与 其 展 开 对 话, 前 提 是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能 够 确 保 : a) SAL 已 经 分 发 至 在 相 关 机 场 开 展 业 务 的 所 有 航 空 公 司 ; b) 按 照 9.9.6 中 的 具 体 说 明 为 所 有 航 空 公 司 提 供 数 据 ; c) 公 正 平 等 地 对 待 在 相 关 机 场 开 展 业 务 的 所 有 航 空 公 司 ; d) 始 终 遵 照 8.3 和 8.4 中 列 出 的 优 先 级 和 9.14 中 所 述 的 等 候 名 单 对 航 班 时 刻 进 行 分 配 在 后 SAL 时 期 内, 不 允 许 协 调 人 或 协 助 人 与 航 空 公 司 为 讨 论 航 班 时 刻 分 配 问 题 进 行 面 对 面 的 会 谈 9.10.3 航 空 公 司 可 以 寻 求 改 进 航 班 时 刻 表, 申 请 新 的 航 班 时 刻 以 及 调 整 分 配 到 的 航 班 时 刻 航 空 公 司 之 间 还 可 以 依 照 8.12 和 8.13 中 的 规 定 交 换 或 转 让 航 班 时 刻 尤 其 要 注 意 的 是, 为 提 高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的 效 率, 鼓 励 接 受 安 排 和 取 消 不 愿 接 受 的 航 班 时 刻 的 行 为 9.11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上 的 活 动 9.11.1 每 年 两 次 的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是 讨 论 航 班 时 刻 和 航 班 时 刻 表 调 整 的 主 要 论 坛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不 是 讨 论 或 协 商 飞 机 容 量 分 配 联 合 运 营 市 场 划 分 或 者 任 何 与 定 价 市 场 准 入 或 飞 机 容 量 相 关 的 其 它 商 业 安 排 的 论 坛 各 代 表 在 准 备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时, 不 应 参 与 此 类 讨 论, 并 且 在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期 间 不 得 发 起 或 参 与 此 类 讨 论 9.11.2 有 运 营 许 可 证 或 已 申 请 运 营 许 可 证 的 所 有 航 空 公 司 (IATA 会 员 和 非 IATA 会 员 ) 都 可 以 参 加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9.11.3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必 须 参 加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9.11.4 其 他 相 关 方 的 获 邀 观 察 员 也 可 以 参 加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9.11.5 所 有 出 席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的 航 空 公 司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代 表 都 必 须 事 先 在 IATA 秘 书 处 接 受 认 定 及 登 记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认 定 流 程 可 查 阅 www.iata.org/wsg 9.11.6 首 次 出 席 者 ( 航 空 公 司 协 调 人 协 助 人 和 观 察 员 ) 应 至 少 提 前 30 天 联 系 IATA 秘 书 处, 以 便 提 前 做 好 行 政 安 排, 并 且 获 得 参 会 的 基 本 情 况 介 绍 9.11.7 在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期 间, 预 约 会 面 不 应 用 来 处 理 当 前 航 季 的 问 题 不 过,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在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召 开 期 间 必 须 保 持 处 理 当 前 航 季 问 题 的 能 力 9.12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上 的 会 谈 9.12.1 航 空 公 司 代 表 必 须 经 其 管 理 层 充 分 授 权, 代 表 其 航 空 公 司 在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上 行 事 协 调 人 和 协 助 人 在 进 行 任 何 相 关 讨 论 之 前, 应 对 出 席 航 班 时 刻 大 会 的 航 空 公 司 的 认 定 情 况 予 以 核 实 世 界 航 班 时 刻 准 则 第 7 版 - 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