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 票 代 码 :600963 股 票 简 称 : 岳 阳 林 纸 公 告 编 号 :2013-024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发 行 公 告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重 要 提 示 1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人 或 岳 阳 林 纸 )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已 获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 123 号 文 核 准 经 岳 阳 林 纸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审 核 通 过, 公 司 将 本 次 债 券 的 发 行 总 规 模 确 定 为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8.5 亿 元 ( 含 8.5 亿 元 ), 采 用 分 期 方 式 发 行, 首 期 发 行 规 模 不 低 于 总 规 模 的 50%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以 下 简 称 本 期 债 券 ) 发 行 规 模 为 8.5 亿 2 岳 阳 林 纸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为 人 民 币 85,000 万 元, 每 张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共 计 850 万 张 3 发 行 人 主 体 评 级 AA,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评 级 为 AAA; 债 券 上 市 前,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末 的 净 资 产 为 5,255,865,643.47 元 (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合 并 报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 最 近 一 年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为 5,354,195,260.39 元 (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合 并 报 表 中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 债 券 上 市 前,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为 67,682,691.45 元 (2010 年 2011 年 及 2012 年 合 并 报 表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平 均 值, 其 中, 2010 年 度 为 追 溯 调 整 的 数 据 ), 预 计 不 少 于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一 年 利 息 的 1.5 倍 发 行 人 在 本 次 发 行 前 的 财 务 指 标 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发 行 人 2012 年 年 报 和 2013 年 一 季 报 已 分 别 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 和 27 日 披 露 财 1
报 披 露 后, 发 行 人 仍 然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的 发 行 条 件 4 本 期 债 券 由 中 国 诚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全 额 不 可 撤 销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5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期 限 为 5 年 期 (3+2)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附 发 行 人 第 3 年 末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及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6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设 置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与 回 售 条 款 发 行 人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年 末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上 调 幅 度 为 0 至 100 个 基 点 ( 含 本 数 ), 其 中 一 个 基 点 为 0.01% 发 行 人 将 于 本 期 债 券 第 3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前 的 第 10 个 工 作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登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以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公 告 发 行 人 发 出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公 告 后, 投 资 者 有 权 选 择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个 付 息 日 将 其 持 有 的 债 券 全 部 或 部 分 按 面 值 回 售 给 发 行 人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第 3 个 付 息 日 即 为 回 售 支 付 日, 支 付 的 金 额 包 括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本 金 和 当 年 的 利 息, 发 行 人 将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完 成 回 售 支 付 工 作 发 行 人 刊 登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公 告 后,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应 在 回 售 申 报 日, 即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第 3 个 付 息 日 的 前 3 个 交 易 日, 通 过 指 定 的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回 售 申 报,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回 售 申 报 经 确 认 后 不 能 撤 销, 相 应 的 公 司 债 券 面 值 总 额 将 被 冻 结 交 易 ; 回 售 申 报 日 不 进 行 申 报 的, 则 不 再 享 有 该 次 回 售 权 第 3 个 付 息 日 后 的 3 个 交 易 日 内, 发 行 人 将 公 告 回 售 结 果 7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询 价 区 间 为 4.3 %- 5.3 %, 本 期 债 券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将 由 发 行 人 和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根 据 利 率 询 价 簿 记 情 况 在 上 述 利 率 预 设 区 间 内 确 定 发 行 人 和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将 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 (T 日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 公 告 本 期 债 券 最 终 的 票 面 利 率, 敬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8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采 取 网 上 面 向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和 网 下 面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询 价 簿 记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网 上 申 购 按 时 间 优 先 的 原 则 实 时 成 交, 网 下 申 购 由 发 行 人 与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根 据 网 下 询 价 簿 记 情 况 进 行 配 售, 配 售 原 则 详 见 本 公 告 四 网 下 发 行 中 5 配 售 2
9 发 行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本 期 债 券 符 合 进 行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基 本 条 件, 本 次 债 券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关 申 请 正 处 于 审 批 之 中, 以 监 管 机 构 最 终 批 复 为 准, 具 体 折 算 率 等 事 宜 按 上 交 所 及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10 本 期 债 券 网 上 网 下 预 设 的 发 行 数 量 占 该 品 种 预 设 发 行 规 模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4.71% 和 95.29% 发 行 人 和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将 根 据 发 行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启 动 回 拨 机 制 11 网 上 投 资 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参 加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网 上 发 行 代 码 为 751989, 简 称 为 12 岳 纸 01, 参 与 本 次 网 上 发 行 的 每 个 证 券 账 户 最 小 认 购 单 位 为 1 手 (10 张,1,000 元 ), 超 过 1 手 的 必 须 是 1 手 的 整 数 倍 网 上 认 购 次 数 不 受 限 制 12 网 下 发 行 仅 面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向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提 交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的 方 式 参 与 网 下 询 价 申 购 网 下 协 议 认 购 的 每 个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最 低 认 购 数 量 为 1,000 手 (100 万 元 ), 超 过 1,000 手 的 必 须 是 1,000 手 (100 万 元 ) 的 整 数 倍 13 投 资 者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替 他 人 违 规 融 资 认 购 投 资 者 认 购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应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4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本 公 告 中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发 行 方 式 发 行 对 象 发 行 数 量 发 行 时 间 认 购 办 法 认 购 程 序 和 认 购 价 格 等 具 体 规 定 15 发 行 人 将 在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尽 快 办 理 有 关 上 市 手 续,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具 体 上 市 时 间 另 行 公 告 16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事 宜 进 行 说 明, 不 构 成 针 对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任 何 投 资 建 议 投 资 者 欲 详 细 了 解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情 况, 请 仔 细 阅 读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募 集 说 明 书 有 关 本 次 发 行 的 相 关 资 料, 投 资 者 亦 可 到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查 询 17 有 关 本 期 发 行 的 其 他 事 宜, 发 行 人 和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将 视 需 要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 及 时 公 告, 敬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3
释 义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下 列 简 称 在 本 公 告 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发 行 人 公 司 岳 阳 林 纸 指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指 公 司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发 行 约 定 在 一 年 以 上 期 限 内 还 本 付 息 的 有 价 证 券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指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本 期 发 行 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指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销 团 指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次 发 行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副 主 承 销 商 和 分 销 商 组 成 的 承 销 团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交 所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公 司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发 行 首 日 (T 日 ) 指 即 2013 年 5 月 29 日,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网 下 发 行 起 始 日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指 表 认 购 申 请 表 认 购 协 议 指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公 司 债 券 认 购 协 议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4
一 本 期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1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名 称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2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发 行 规 模 人 民 币 8.5 亿 元 3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票 面 金 额 票 面 金 额 为 100 元 4 发 行 价 格 按 面 值 平 价 发 行 5 债 券 期 限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为 5 年 期 (3+2)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发 行 人 第 3 年 末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及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6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设 置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选 择 权 与 回 售 条 款 发 行 人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年 末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上 调 票 面 利 率, 上 调 幅 度 为 0 至 100 个 基 点 ( 含 本 数 ), 其 中 一 个 基 点 为 0.01% 发 行 人 将 于 本 期 债 券 第 3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前 的 第 10 个 工 作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登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以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公 告 发 行 人 发 出 关 于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的 公 告 后, 投 资 者 有 权 选 择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个 付 息 日 将 其 持 有 的 债 券 全 部 或 部 分 按 面 值 回 售 给 发 行 人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第 3 个 付 息 日 即 为 回 售 支 付 日, 支 付 的 金 额 包 括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本 金 和 当 年 的 利 息, 发 行 人 将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完 成 回 售 支 付 工 作 发 行 人 刊 登 是 否 上 调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及 上 调 幅 度 公 告 后,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本 期 债 券 持 有 人 应 在 回 售 申 报 日, 即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第 3 个 付 息 日 的 前 3 个 交 易 日, 通 过 指 定 的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回 售 申 报,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回 售 申 报 经 确 认 后 不 能 撤 销, 相 应 的 公 司 债 券 面 值 总 额 将 被 冻 结 交 易 ; 回 售 申 报 日 不 进 行 申 报 的, 则 不 再 享 有 该 次 回 售 权 第 3 个 付 息 日 后 的 3 个 交 易 日 内, 发 行 人 将 公 告 回 售 结 果 7 债 券 利 率 或 其 确 定 方 式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由 发 行 人 和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通 过 市 场 询 价 簿 5
记 协 商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采 取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逾 期 不 另 计 利 息 8 还 本 付 息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按 年 付 息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利 息 每 年 支 付 一 次,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若 投 资 者 部 分 或 全 部 行 使 回 售 选 择 权, 则 回 售 部 分 债 券 的 利 息 和 本 金 在 2016 年 5 月 29 日 一 起 支 付 起 息 日 : 为 公 司 债 券 的 发 行 首 日, 即 2013 年 5 月 29 日 付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自 2014 年 起 每 年 5 月 29 日 为 上 一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到 期 日 :2018 年 5 月 29 日, 到 期 支 付 本 金 及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公 司 债 券 付 息 的 债 权 登 记 日 为 每 年 付 息 日 的 前 1 个 交 易 日, 到 期 本 息 的 债 权 登 记 日 为 到 期 日 前 6 个 工 作 日 在 债 权 登 记 日 当 日 收 市 后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获 得 上 一 计 息 年 度 的 债 券 利 息 或 本 金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付 息 和 本 金 兑 付 工 作 按 照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9 担 保 方 式 本 期 债 券 由 中 国 诚 通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全 额 不 可 撤 销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10 信 用 级 别 及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经 联 合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公 司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分 析 报 告, 公 司 的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在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内,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每 年 将 对 公 司 主 体 信 用 和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进 行 跟 踪 评 级, 跟 踪 评 级 包 括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以 及 不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11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为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 发 行 方 式 与 发 行 对 象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采 取 网 上 面 向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和 网 下 面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询 价 簿 记 配 售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1) 网 上 发 行 :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的 首 位 为 A B D F 证 券 账 户 的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6
(2) 网 下 发 行 :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13 向 公 司 股 东 配 售 的 安 排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不 向 公 司 股 东 配 售 14 承 销 方 式 本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发 行 由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组 织 承 销 团, 采 取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承 销, 即 认 购 金 额 不 足 8.5 亿 元 的 部 分 由 主 承 销 商 余 额 包 销 15 发 行 费 用 本 次 发 行 费 用 概 算 预 计 不 超 过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的 1.5% 16 拟 上 市 地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17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安 排 发 行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本 期 债 券 符 合 进 行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基 本 条 件, 本 次 债 券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关 申 请 正 处 于 审 批 之 中, 以 监 管 机 构 最 终 批 复 为 准, 具 体 折 算 率 等 事 宜 按 上 交 所 及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18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本 次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为 8.5 亿 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其 中 约 6.00 亿 元 用 于 偿 还 银 行 借 款, 其 余 用 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19 税 务 提 示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20 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有 关 的 时 间 安 排 : 交 易 日 T-2 日 2013 年 5 月 27 日 T-1 日 2013 年 5 月 28 日 T 日 2013 年 5 月 29 日 发 行 安 排 公 告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摘 要 发 行 公 告 簿 记 日 通 过 簿 记 方 式 确 定 票 面 利 率 公 告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网 上 发 行 日 网 下 发 行 起 始 日 根 据 发 行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启 动 回 拨 7
T+2 日 前 2013 年 5 月 31 日 T+2 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 T+3 日 2013 年 6 月 3 日 主 承 销 商 与 网 下 配 售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签 署 认 购 协 议 网 下 发 行 截 止 日 网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当 日 15:00 点 前 将 认 购 款 划 至 主 承 销 商 专 用 收 款 账 户 发 行 结 果 公 告 日 网 下 发 行 注 册 日, 主 承 销 商 将 网 下 认 购 的 注 册 数 据 于 当 日 10:30 前 以 书 面 和 电 子 数 据 形 式 报 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结 束 注 : 上 述 日 期 为 交 易 日, 如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发 行, 发 行 人 和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将 及 时 公 告, 修 改 发 行 日 程 二 网 下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利 率 询 价 1 网 下 投 资 者 本 次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对 象 / 网 下 投 资 者 为 在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资 金 来 源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2 利 率 询 价 预 设 区 间 及 票 面 利 率 确 定 方 法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预 设 区 间 为 4.3 %- 5.3 %, 最 终 票 面 年 利 率 将 由 发 行 人 和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根 据 网 下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询 价 簿 记 结 果 在 上 述 利 率 预 设 区 间 内 协 商 确 定 3 询 价 时 间 本 期 债 券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的 时 间 为 2013 年 5 月 28 日 (T-1 日 ), 参 与 询 价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2013 年 5 月 28 日 (T-1 日 )13:00-15:00 之 间 将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 见 附 表 一 ) 传 真 至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处 4 询 价 办 法 (1) 填 制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拟 参 与 网 下 询 价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从 发 行 公 告 所 列 示 的 网 站 下 载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并 按 要 求 正 确 填 写 (2) 提 交 参 与 利 率 询 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在 2013 年 5 月 28 日 (T-1 日 ) 下 午 13:00 至 15:00 之 间 将 如 下 资 料 传 真 至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处 : i.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的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 ii.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iii.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 8
iv.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 和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v.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有 权 根 据 询 价 情 况 要 求 投 资 者 提 供 其 他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申 购 传 真 :010-57601990 021-68407987 0755-82852971 联 系 电 话 :010-57601920 021-68407689 010-57601917 010-57601915 010-57601911 每 家 机 构 投 资 者 只 能 提 交 一 份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如 投 资 者 提 交 两 份 以 上 ( 含 两 份 )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则 以 最 先 到 达 的 视 为 有 效, 其 后 的 均 视 为 无 效 投 资 者 填 写 的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一 旦 传 真 至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处, 即 被 视 为 向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发 出 的 正 式 申 购 要 约,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不 得 撤 回 (3) 利 率 确 定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根 据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结 果 在 预 设 的 利 率 区 间 内 簿 记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并 将 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 (T 日 ) 在 上 交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 公 告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发 行 人 将 按 上 述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向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三 网 上 发 行 1 发 行 对 象 网 上 发 行 的 对 象 为 持 有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的 首 位 为 A B D F 证 券 账 户 的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2 发 行 数 量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为 8.5 亿 元, 网 上 预 设 的 发 行 数 量 不 超 过 本 期 债 券 初 始 发 行 规 模 的 比 例 为 4.71%, 即 4,000 万 元 发 行 人 和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将 根 据 发 行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启 动 回 拨 机 制 3 发 行 时 间 网 上 发 行 时 间 为 1 个 交 易 日, 即 发 行 首 日 2013 年 5 月 29 日 (T 日 )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的 正 常 交 易 时 间 ( 上 午 9:30-11:30, 下 午 13:00-15:00) 如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本 次 发 行,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交 易 日 继 续 进 行 4 认 购 办 法 (1) 本 期 债 券 网 上 发 行 代 码 为 751989, 简 称 为 12 岳 纸 01 9
(2) 发 行 价 格 为 100 元 / 张 (3) 在 网 上 发 行 日 的 正 常 交 易 时 间 内,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通 过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卖 出 申 报, 参 与 网 上 发 行 的 投 资 者 通 过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买 入 申 报, 通 过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撮 合 成 交 网 上 认 购 按 时 间 优 先 的 原 则, 先 进 行 网 上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数 量 将 优 先 得 到 满 足, 上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将 实 时 确 认 成 交 当 本 期 债 券 网 上 累 计 的 成 交 数 量 达 到 网 上 发 行 的 预 设 数 量 时, 网 上 发 行 即 结 束 若 网 上 发 行 数 量 认 购 不 足, 则 启 用 回 拨 机 制 (4) 参 与 本 次 网 上 发 行 的 每 个 证 券 账 户 最 小 认 购 单 位 为 1 手 ( 10 张,1,000 元 ), 超 过 1 手 的 必 须 是 1 手 的 整 数 倍 投 资 者 认 购 数 量 上 限 还 应 遵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5) 凡 参 与 网 上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必 须 持 有 上 交 所 证 券 账 户 并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尚 未 办 理 开 户 登 记 手 续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网 上 认 购 日 2013 年 5 月 29 日 (T 日 ) 之 前 开 立 上 交 所 证 券 账 户 及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已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但 没 有 存 入 足 额 资 金 的 认 购 者, 需 在 网 上 认 购 日 之 前 ( 含 当 日 ) 存 入 全 额 认 购 款, 尚 未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的 申 购 者, 必 须 在 网 上 认 购 日 之 前 ( 含 当 日 ) 在 与 上 交 所 联 网 的 证 券 交 易 网 点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并 存 入 全 额 认 购 款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的 认 购 视 为 无 效 认 购 (6)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网 上 认 购 次 数 不 受 限 制 5 结 算 与 登 记 网 上 发 行 的 结 算 和 登 记 按 照 登 记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6 网 上 发 行 注 册 本 次 网 上 发 行 注 册 由 登 记 公 司 根 据 上 交 所 传 送 的 网 上 认 购 结 果 进 行 资 金 清 算 确 认 有 效 申 购 后 进 行 注 册 四 网 下 发 行 1 发 行 对 象 网 下 发 行 的 对 象 为 在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资 金 来 源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2 发 行 数 量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为 8.5 亿 元, 网 下 预 设 的 发 行 数 量 占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的 比 例 为 95.29%, 即 8.1 亿 元 10
发 行 人 和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将 根 据 网 上 公 开 发 行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启 动 回 拨 机 制 参 与 本 次 网 下 协 议 认 购 的 每 个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最 低 认 购 数 量 为 1,000 手 (100 万 元 ), 超 过 1,000 手 的 必 须 是 1,000 手 (100 万 元 ) 的 整 数 倍 3 发 行 时 间 本 期 债 券 网 下 发 行 的 期 限 为 3 个 交 易 日, 即 发 行 首 日 2013 年 5 月 29 日 (T 日 ) 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T+2 日 ) 每 日 的 9:00-17:00 4 申 购 办 法 (1) 参 与 本 期 债 券 网 下 申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并 自 行 承 担 有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2) 凡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必 须 持 有 上 交 所 的 证 券 账 户 尚 未 开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2013 年 5 月 28 日 (T-1 日 ) 前 办 理 完 毕 开 户 手 续 (3) 参 与 网 下 认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向 主 承 销 商 传 真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进 行 申 购,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网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意 向 以 及 网 下 询 价 簿 记 结 果 对 所 有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配 售, 并 与 其 签 订 认 购 协 议 各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在 2013 年 5 月 28 日 (T-1 日 )13:00-15:00 间 将 以 下 资 料 传 真 至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处 : i. 附 件 一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ii.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iii.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 和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iv.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 v.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5 配 售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根 据 网 下 询 价 簿 记 结 果 对 所 有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配 售,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获 配 金 额 不 会 超 过 其 有 效 申 购 中 相 应 的 最 大 申 购 金 额 配 售 依 照 以 下 原 则 : 按 照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到 高 进 行 簿 记 建 档, 按 照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向 高 对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累 计, 当 累 计 金 额 超 过 或 等 于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时 所 对 应 的 最 高 申 购 11
利 率 确 认 为 发 行 利 率, 申 购 利 率 在 最 终 发 行 利 率 以 下 ( 含 发 行 利 率 ) 的 投 资 者 按 照 价 格 优 先 的 原 则 配 售 ; 在 价 格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按 照 时 间 优 先 的 原 则 进 行 配 售, 同 时 适 当 考 虑 长 期 合 作 的 投 资 者 优 先 6 缴 款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将 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 (T+1 日 ) 前 向 获 得 配 售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发 送 认 购 协 议, 内 容 包 括 该 机 构 投 资 者 获 配 金 额 和 需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金 额 付 款 日 期 划 款 账 户 等 上 述 认 购 协 议 与 机 构 投 资 者 提 交 的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共 同 构 成 认 购 的 要 约 与 承 诺, 具 备 法 律 约 束 力 获 得 配 售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缴 纳 认 购 款, 认 购 款 项 须 在 2013 年 5 月 31 日 (T+2) 日 15:00 前 足 额 划 至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指 定 的 账 户 划 款 时 应 注 明 机 构 投 资 者 全 称 和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公 司 债 券 认 购 资 金 字 样, 同 时 向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传 真 划 款 凭 证 账 户 名 称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华 侨 城 支 行 银 行 账 户 :44201518300052504417 7 网 下 发 行 注 册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根 据 网 下 发 行 结 果, 将 网 下 发 行 的 注 册 数 据 于 2013 年 6 月 3 日 (T+3 日 ) 的 10:30 前 以 书 面 和 电 子 数 据 的 形 式 报 送 上 交 所, 同 时 按 要 求 生 成 电 子 数 据, 报 送 登 记 公 司 8 违 约 认 购 的 处 理 获 配 有 效 申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如 果 未 能 在 认 购 协 议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指 定 账 户 足 额 划 付 认 购 款 项, 将 被 视 为 违 约 申 购,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有 权 处 置 该 违 约 投 资 者 申 购 要 约 项 下 的 全 部 债 券, 并 有 权 进 一 步 依 法 追 究 违 约 投 资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五 认 购 费 用 本 次 发 行 不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佣 金 过 户 费 印 花 税 等 费 用 六 风 险 提 示 发 行 人 和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就 已 知 范 围 已 充 分 揭 示 本 次 发 行 可 能 涉 及 的 风 险 事 项, 详 细 风 险 揭 示 条 款 参 见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12
期 ) 募 集 说 明 书 七 发 行 人 和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发 行 人 :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岳 阳 市 城 陵 矶 洪 家 洲 联 系 人 : 施 湘 燕 顾 吉 顺 联 系 电 话 :0730-8590683 传 真 :0730-8562203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42 层 联 系 人 : 汪 浩 汪 纯 冰 赵 一 凡 张 华 任 强 伟 叶 晶 张 成 恩 联 系 电 话 :010-57601920,021-68407689,010-57601917 传 真 :010-57601990,021-68407987,0755-82852971 13
附 件 :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重 要 声 明 填 表 前 请 详 细 阅 读 发 行 公 告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填 表 说 明 本 表 一 经 申 购 人 完 整 填 写, 且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后, 即 构 成 申 购 人 发 出 的 对 申 购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要 约 基 本 信 息 机 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经 办 人 姓 名 传 真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托 管 券 商 席 位 号 证 券 账 户 名 称 ( 上 海 ) 证 券 账 户 号 码 ( 上 海 )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信 息 5 年 期 ( 询 价 利 率 区 间 4.3 %- 5.3 %) 票 面 利 率 (%) 认 购 金 额 ( 万 元 ) 请 将 此 表 填 妥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 13:00 至 15:00 时 之 间 连 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传 真 至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处 申 购 传 真 :010-57601990 021-68407987 0755-82852971, 咨 询 电 话 :010-57601920 021-68407689 010-57601917 010-57601915 010-57601911 申 购 人 在 此 承 诺 : 1 申 购 人 以 上 填 写 内 容 真 实 有 效 完 整 ; 2 申 购 人 的 申 购 资 格 本 次 申 购 行 为 及 本 次 申 购 资 金 来 源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其 他 适 用 于 自 身 的 相 关 法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要 求, 已 就 此 取 得 所 有 必 要 的 内 外 部 批 准, 并 将 在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后 依 法 办 理 必 要 的 手 续 ; 3 本 次 最 终 申 购 金 额 为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表 中 不 高 于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的 询 价 利 率 对 应 的 最 大 有 效 的 申 购 金 额 ; 4 申 购 人 在 此 承 诺 接 受 发 行 人 与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制 定 的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申 购 规 则 ; 申 购 人 同 意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按 照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表 的 申 购 金 额 最 终 确 定 其 具 体 配 售 金 额, 并 接 受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所 确 定 的 最 终 配 售 结 果 和 相 关 费 用 的 安 排 ; 5 申 购 人 理 解 并 接 受, 如 果 其 获 得 配 售, 则 有 义 务 按 照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金 额 和 方 式, 将 认 购 款 足 额 划 至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通 知 的 划 款 账 户 如 果 申 购 人 违 反 此 义 务,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有 权 处 置 该 违 约 申 购 人 订 单 项 下 的 全 部 债 券, 同 时, 本 申 购 人 同 意 就 逾 时 未 划 部 分 按 每 日 万 分 之 五 的 比 例 向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支 付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6 申 购 人 理 解 并 接 受, 如 果 遇 不 可 抗 力 监 管 者 要 求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本 次 发 行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在 经 与 主 管 机 关 协 商 后, 发 行 人 及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有 权 暂 停 或 终 止 本 次 发 行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 ( 单 位 盖 章 ) 2013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 以 下 内 容 不 需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但 应 被 视 为 本 发 行 公 告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填 表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 1 参 与 本 次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发 行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认 真 填 写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2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填 写 : 一 般 法 人 填 写 其 营 业 执 照 中 的 注 册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填 写 基 金 简 称 + 证 基 +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设 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批 文 号 码,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填 写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投 资 组 合 号 码,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填 写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监 管 机 构 出 具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确 认 函 中 的 登 记 号 3 有 关 票 面 利 率 和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规 定, 请 参 阅 发 行 公 告 相 关 内 容 ; 4 票 面 利 率 应 在 询 价 利 率 区 间 内 由 低 到 高 填 写,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1%; 5 每 个 询 价 利 率 上 的 申 购 总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100 万 元 ( 含 1,00 万 元 ), 并 且 必 须 是 10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 6 最 多 可 填 写 5 档 ( 含 ) 票 面 利 率 及 相 应 的 认 购 金 额 ; 7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是 指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不 低 于 该 申 购 利 率 时, 投 资 者 的 最 大 投 资 需 求 ; 8 每 家 机 构 投 资 者 只 能 报 价 一 次, 重 复 报 价 视 为 无 效 ; 9 票 面 利 率 及 申 购 金 额 填 写 示 例 ( 声 明 : 本 示 例 数 据 为 虚 设, 不 含 任 何 暗 示, 请 投 资 者 根 据 自 己 的 判 断 填 写 ) 假 设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的 询 价 区 间 为 4.3 % 5.3 % 某 投 资 者 拟 在 不 同 票 面 利 率 分 别 申 购 不 同 的 金 额, 其 可 做 出 如 下 填 写 : 票 面 利 率 (%) 申 购 金 额 ( 万 元 ) 4.30 1,000 4.90 3,000 5.20 5,000 5.30 7,000 - - 上 述 报 价 的 含 义 如 下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高 于 或 等 于 5.30 %,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7,0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5.30 %,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5.20 %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5,0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5.20 %,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4.90 %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3,0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4.90 %,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4.30 %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1,0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4.30 % 时, 该 申 购 要 约 无 效 10 参 与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请 将 此 表 填 妥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在 本 发 行 公 告 要 求 的 时 间 内 连 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和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11 本 表 一 经 申 购 人 完 整 填 写, 且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送 达 至 主 承 销 商 后, 即 对 申 购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不 可 撤 消 若 因 机 构 投 资 者 填 写 缺 漏 或 填 写 错 误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预 约 申 购 无 效 或 产 生 其 他 后 果, 由 申 购 人 自 行 负 责 12 投 资 者 须 通 过 以 下 传 真 号 码 以 传 真 方 式 参 与 本 次 网 下 利 率 询 价, 以 其 他 方 式 传 送 送 达 一 概 无 效 传 真 :010-57601990 021-68407987 0755-82852971, 咨 询 电 话 :010-57601920, 021-68407689 010-57601917 010-57601915 010-57601911
2013 5 27
5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