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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Technical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s GB 50974 2014 主 编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批 准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施 行 日 期 :2014 年 10 月 1 日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2014 北 京 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公 告 第 312 号 关 于 发 布 国 家 标 准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的 公 告 现 批 准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为 国 家 标 准, 编 号 GB 50974-2014,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其 中, 第 4.1.5 4.1.6 4.3.4 4.3.8 4.3.9 4.3.11(1) 4.4.4 4.4.5 4.4.7 5.1.6(1 2 3) 5.1.8(1 2 3 4) 5.1.9(1 2 3) 5.1.12 (1 2) 5.1.13(1 2 3 4) 5.2.4(1) 5.2.5 5.2.6(1 2) 5.3.2(1) 5.3.3(1) 5.4.1 5.4.2 5.5.9(1) 5.5.12 6.1.9(1) 6.2.5(1) 7.1.2 7.2.8 7.3.10 7.4.3 8.3.5 9.2.3 9.3.1 11.0.1(1) 11.0.2 11.0.5 11.0.7 (1) 11.0.9 11.0.12 12.1.1 12.4.1(1) 13.2.1 条 ( 款 )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规 范 由 我 部 标 准 定 额 研 究 所 组 织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4 年 1 月 29 日 3

前 言 本 规 范 是 根 据 原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2006 年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规 范 制 订 修 订 计 划 ( 第 一 批 )> 的 通 知 ( 建 标 [2006]77 号 ) 的 要 求, 由 中 国 中 元 国 际 工 程 公 司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共 同 编 制 完 成 本 规 范 在 编 制 过 程 中, 编 制 组 遵 照 国 家 有 关 基 本 建 设 方 针 和 预 防 为 主 防 消 结 合 的 消 防 工 作 方 针,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进 行 了 广 泛 的 调 查 研 究, 总 结 了 我 国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研 究 制 造 设 计 和 维 护 管 理 的 科 研 成 果 及 工 程 实 践 经 验, 广 泛 征 求 了 有 关 设 计 施 工 研 究 制 造 教 学 消 防 监 督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意 见, 参 考 了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最 后 经 审 查 定 稿 本 规 范 共 分 14 章 和 7 个 附 录,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总 则 术 语 和 符 号 基 本 参 数 消 防 水 源 供 水 设 施 给 水 形 式 消 火 栓 系 统 管 网 消 防 排 水 水 力 计 算 控 制 与 操 作 施 工 系 统 调 试 与 验 收 维 护 管 理 等 本 规 范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条 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规 范 由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管 理 和 对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解 释, 公 安 部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中 国 中 元 国 际 工 程 公 司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 请 各 单 位 在 执 行 本 规 范 过 程 中, 注 意 总 结 经 验 积 累 资 料, 并 及 时 将 意 见 和 有 关 资 料 寄 送 中 国 中 元 国 际 工 程 公 司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管 理 组 ( 地 址 : 北 京 西 三 环 北 路 5 号, 邮 编 :100089), 以 供 今 后 修 订 时 参 考 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 参 编 单 位 主 要 起 草 人 和 主 要 审 查 人 : 主 编 单 位 : 中 国 中 元 国 际 工 程 公 司 参 编 单 位 : 公 安 部 天 津 消 防 研 究 所 上 海 市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北 京 市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辽 宁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山 西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中 国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四 川 省 建 筑 设 计 院 华 东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设 计 院 中 国 石 化 工 程 建 设 公 司 4

中 国 建 筑 西 北 设 计 研 究 院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中 国 建 筑 东 北 设 计 研 究 院 南 华 大 学 北 京 利 华 消 防 工 程 公 司 广 东 东 方 管 业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瑞 孚 管 路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中 科 三 正 电 气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上 龙 阀 门 厂 主 要 起 草 人 : 黄 晓 家 马 恒 曾 杰 孙 巍 王 宝 伟 张 力 张 亦 静 谷 训 龙 关 大 巍 赵 力 增 赵 世 明 朱 勇 郝 爱 玲 方 汝 清 赵 力 军 冯 旭 东 王 研 张 洪 洲 刘 德 军 黄 琦 杨 欣 姜 宁 谢 水 波 吴 雪 林 津 强 孙 青 格 季 能 平 陶 松 岳 主 要 审 查 人 : 张 学 魁 赵 克 伟 倪 照 鹏 黄 德 祥 徐 凤 戚 晓 专 刘 国 祝 李 向 东 陈 云 玉 刘 新 生 高 国 瑜 涂 正 纯 周 明 潭 韩 玲 黄 坚 毅 刘 方 5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 和 符 号 2 2.1 术 语.2 2.2 符 号..3 3 基 本 参 数.7 3.1 一 般 规 定 7 3.2 市 政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7 3.3 建 筑 物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8 3.4 构 筑 物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9 3.5 室 内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14 3.6 消 防 用 水 量 15 4 消 防 水 源. 18 4.1 一 般 规 定...18 4.2 市 政 给 水 18 4.3 消 防 水 池 18 4.4 天 然 水 源 及 其 他. 20 5 供 水 设 施..22 5.1 消 防 水 泵...22 5.2 高 位 消 防 水 箱...25 5.3 稳 压 泵...27 5.4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28 5.5 消 防 水 泵 房..29 6 给 水 形 式. 32 6.1 一 般 规 定...32 1

6.2 分 区 供 水.. 33 7 消 火 栓 系 统. 36 7.1 系 统 选 择...36 7.2 市 政 消 火 栓...36 7.3 室 外 消 火 栓 37 7.4 室 内 消 火 栓 38 8 管 网 41 8.1 一 般 规 定...41 8.2 管 道 设 计..42 8.3 阀 门 及 其 他...44 9 消 防 排 水..46 9.1 一 般 规 定...46 9.2 消 防 排 水...46 9.3 测 试 排 水...47 10 水 力 计 算...48 10.1 水 力 计 算...48 10.2 消 火 栓 51 10.3 减 压 计 算 52 11 控 制 与 操 作 54 12 施 工.56 12.1 一 般 规 定..56 12.2 进 场 检 验..57 12.3 施 工 61 12.4 试 压 和 冲 洗..73 13 系 统 调 试 与 验 收.77 2

13.1 系 统 调 试..77 13.2 系 统 验 收..80 14 维 护 管 理.86 附 录 A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划 分 88 附 录 B 施 工 现 场 质 量 管 理 检 查 记 录 89 附 录 C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施 工 过 程 质 量 检 查 记 录 90 附 录 D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资 料 检 查 记 录 94 附 录 E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95 附 录 F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验 收 缺 陷 项 目 划 分 96 附 录 G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检 查 项 目 97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98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99 附 : 条 文 说 明 101 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and symbols 2 2.1 Terms..2 2.2 Symbols..3 3 Design parameter 7 3.1 General requirement.7 3.2 Fire flow rates of town.7 3.3 Fire flow rates of outdoor hydrant for building 8 3.4 Fire flow rates of outdoor for structures 9 3.5 Fire flow rates of indoor hydrant..14 3.6 Fire protection water demand 16 4 Fire water 18 4.1 General requirement 18 4.2 Water works system.18 4.3 Fire reservoir 18 4.4 natural waterand others.. 20 5 Facilities of water supply 22 5.1 Fire pump 22 5.2 Elevated fire tank.25 5.3 Make up pump..27 5.4 Fire department connection 28 5.5 Fire pump room..29 6 Types of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32 6.1 General requirement.32 4

6.2 vertical zone of water supply.33 7 Hydrant systems 36 7.1 Types of system 36 7.2 Municipal hydrant 36 7.3 Outdoor hydrant...37 7.4 Indoor hydrant..38 8 Pipeline works...41 8.1 General requirement..41 8.2 Pipeline design.42 8.3 Valves and others.44 9 Fire protection drainage..46 9.1 General requirement 46 9.2 Fire protection drainage 46 9.3 Drainage of System commissioning and Testing.47 10 Hydraulic calculation.48 10.1 Hydraulic calculation..48 10.2 Hydrant..51 10.3 Pressure reduction.52 11 Control and operation 54 12 Installation..56 12.1 General requirement 56 12.2 Admission Inspection 57 12.3 Installation 61 12.4 System pressure Testing and flush washing 73 13 System commissioning and acceptance 77 5

13.1 System commissioning 77 13.2 System acceptance...80 14 Maintenance...86 Appendix A Classifications for Subprojects and Subunits of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s...88 Appendix B Construction Site Quality Management Inspection Records...89 Appendix C Quality Inspection Records for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 Installation Processes...90 Appendix D Inspection Records for Quality Control Documentation of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 Projects...94 Appendix E Records of Acceptance for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 Projects...95 Appendix F Classifications for Deficiencies in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 Acceptance...96 Appendix G Inspection Items for Maintenance and Supervision of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s...9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9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99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01 6

1 总 则 1.0.1 为 了 合 理 设 计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保 障 施 工 质 量, 规 范 验 收 和 维 护 管 理, 减 少 火 灾 危 害, 保 护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制 定 本 规 范 1.0.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的 工 业 民 用 市 政 等 建 设 工 程 的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的 设 计 施 工 验 收 和 维 护 管 理 1.0.3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的 设 计 施 工 验 收 和 维 护 管 理 应 遵 循 国 家 的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结 合 工 程 特 点, 采 取 有 效 的 技 术 措 施, 做 到 安 全 可 靠 技 术 先 进 经 济 适 用 保 护 环 境 1.0.4 工 程 中 采 用 的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的 组 件 和 设 备 等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和 准 入 制 度 要 求 的 产 品 1.0.5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的 设 计 施 工 验 收 和 维 护 管 理,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外,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1

2 术 语 和 符 号 2.1 术 语 2.1.1 消 防 水 源 Fire water 向 水 灭 火 设 施 车 载 或 手 抬 等 移 动 消 防 水 泵 固 定 消 防 水 泵 等 提 供 消 防 用 水 的 水 源, 包 括 市 政 给 水 消 防 水 池 高 位 消 防 水 池 和 天 然 水 源 等 2.1.2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constant high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能 始 终 保 持 满 足 水 灭 火 设 施 所 需 的 工 作 压 力 和 流 量, 火 灾 时 无 需 消 防 水 泵 直 接 加 压 的 供 水 系 统 2.1.3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temporary high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平 时 不 能 满 足 水 灭 火 设 施 所 需 的 工 作 压 力 和 流 量, 火 灾 时 能 自 动 启 动 消 防 水 泵 以 满 足 水 灭 火 设 施 所 需 的 工 作 压 力 和 流 量 的 供 水 系 统 2.1.4 低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low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能 满 足 车 载 或 手 抬 等 移 动 消 防 水 泵 取 水 所 需 的 工 作 压 力 和 流 量 的 供 水 系 统 2.1.5 消 防 水 池 fire reservoir 人 工 建 造 的 供 固 定 或 移 动 消 防 水 泵 吸 水 的 储 水 设 施 2.1.6 高 位 消 防 水 池 gravity fire reservoir 设 置 在 高 处 直 接 向 水 灭 火 设 施 重 力 供 水 的 储 水 设 施 2.1.7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elevated/gravity fire tank 设 置 在 高 处 直 接 向 水 灭 火 设 施 重 力 供 应 初 期 火 灾 消 防 用 水 量 的 储 水 设 施 2.1.8 消 火 栓 系 统 fire hydrant system/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 由 供 水 设 施 消 火 栓 配 水 管 网 和 阀 门 等 组 成 的 系 统 2.1.9 湿 式 消 火 栓 系 统 wet hydrant system/wet standpipe system 平 时 配 水 管 网 内 充 满 水 的 消 火 栓 系 统 2.1.10 干 式 消 火 栓 系 统 dry hydrant system/ dry standpipe system 平 时 配 水 管 网 内 不 充 水, 火 灾 时 向 配 水 管 网 充 水 的 消 火 栓 系 统 2.1.11 静 水 压 力 static pressure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管 网 内 水 静 止 时 管 道 某 一 点 的 压 力 简 称 静 压 2

2.1.12 动 水 压 力 residual/running pressure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管 网 内 水 流 动 时 管 道 某 一 点 的 总 压 力 与 速 度 压 力 之 差 简 称 动 压 A 消 防 水 池 进 水 管 断 面 面 积 ; 2.2 符 号 B max 最 大 船 宽 度 ; C 海 澄 威 廉 系 数 ; C v 流 速 系 数 ; c 水 击 波 的 传 播 速 度 ; c 0 水 中 声 波 的 传 播 速 度 ; d g 节 流 管 计 算 内 径 ; dk 减 压 孔 板 孔 口 的 计 算 内 径 ; d i 管 道 计 算 内 径 ; E 管 道 材 料 的 弹 性 模 量 ; F 着 火 油 船 冷 却 面 积 ; f max 最 大 船 的 最 大 舱 面 积 ; g 重 力 加 速 度 ; H 消 防 水 池 最 低 有 效 水 位 至 最 不 利 点 处 水 灭 火 设 施 的 几 何 高 差 ; H g 节 流 管 的 水 头 损 失 ; H k 减 压 孔 板 的 水 头 损 失 ; i 单 位 长 度 管 道 沿 程 水 头 损 失 ; K 水 的 体 积 弹 性 模 量 ; k 1 管 件 和 阀 门 当 量 长 度 换 算 系 数 ; k 2 安 全 系 数 ; 3

k 3 消 防 水 带 弯 曲 折 减 系 数 ; L 管 道 直 线 段 长 度 ; L d 消 防 水 带 长 度 ; L j 节 流 管 长 度 ; L max 最 大 船 的 最 大 舱 纵 向 长 度 ; L p 管 件 和 阀 门 等 当 量 长 度 ; L s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在 平 面 上 的 投 影 长 度 ; m 建 筑 同 时 作 用 的 室 内 水 灭 火 系 统 数 量 ; n 建 筑 同 时 作 用 的 室 外 水 灭 火 系 统 数 量 ; n ε 管 道 粗 糙 系 数 ; P 消 防 给 水 泵 或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所 需 要 的 设 计 扬 程 或 设 计 压 力 ; P 0 最 不 利 点 处 水 灭 火 设 施 所 需 的 设 计 压 力 ; P f 管 道 沿 程 水 头 损 失 ; P n 管 道 某 一 点 处 的 压 力 ; P p 管 件 和 阀 门 等 局 部 水 头 损 失 ; P t 管 道 某 一 点 处 的 总 压 力 ; P v 管 道 速 度 压 力 ; Δ p 水 锤 最 大 压 力 ; q 管 段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 q f 火 灾 时 消 防 水 池 的 补 水 流 量 ; q 1 i 室 外 第 i 种 水 灭 火 设 施 的 设 计 流 量 ; q 2 i 室 内 第 i 种 水 灭 火 设 施 的 设 计 流 量 ; 4

R 管 道 水 力 半 径 ; R 0 消 火 栓 保 护 半 径 ; R e 管 道 雷 诺 数 ; S k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 T 水 的 温 度 ; t 1 i 室 外 第 i 种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 t 2 i 室 内 第 i 种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 υ 管 道 内 水 的 平 均 流 速 ; V 建 筑 物 消 防 给 水 一 起 火 灾 灭 火 用 水 总 量 ; V 1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一 起 火 灾 灭 火 用 水 量 ; V 2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一 起 火 灾 灭 火 用 水 量 ; V g 节 流 管 内 水 的 平 均 流 速 ; V k 减 压 孔 板 后 管 道 内 水 的 平 均 流 速 ; y 系 数 ; λ 水 头 损 失 沿 程 阻 力 系 数 ; ρ 水 的 密 度 ; μ 水 的 动 力 粘 滞 系 数 ; ν 水 的 运 动 粘 滞 系 数 ; ε 当 量 粗 糙 度 ; ζ 1 减 压 孔 板 的 局 部 阻 力 系 数 ; ζ 2 节 流 管 中 渐 缩 管 与 渐 扩 管 的 局 部 阻 力 系 数 之 和 ; δ 管 道 壁 厚 5

3 基 本 参 数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工 厂 仓 库 堆 场 储 罐 区 或 民 用 建 筑 的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应 按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起 数 和 一 起 火 灾 灭 火 所 需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确 定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起 数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工 厂 堆 场 和 储 罐 区 等, 当 占 地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100hm 2, 且 附 有 居 住 区 人 数 小 于 等 于 1.5 万 人 时,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起 数 应 按 1 起 确 定 ; 当 占 地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100hm 2, 且 附 有 居 住 区 人 数 大 于 1.5 万 人 时,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起 数 应 按 2 起 确 定, 居 住 区 应 计 1 起, 工 厂 堆 场 或 储 罐 区 应 计 1 起 ; 2 工 厂 堆 场 和 储 罐 区 等, 当 占 地 面 积 大 于 100hm 2,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起 数 应 按 2 起 确 定, 工 厂 堆 场 或 储 罐 区 应 按 需 水 量 最 大 的 两 座 建 筑 ( 或 堆 场 储 罐 ) 各 计 1 起 ; 3 仓 库 和 民 用 建 筑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起 数 应 按 1 起 确 定 3.1.2 一 起 火 灾 灭 火 所 需 消 防 用 水 的 设 计 流 量 应 由 建 筑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固 定 消 防 炮 灭 火 系 统 固 定 冷 却 水 系 统 等 需 要 同 时 作 用 的 各 种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设 计 流 量 组 成,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按 需 要 同 时 作 用 的 各 种 水 灭 火 系 统 最 大 设 计 流 量 之 和 确 定 ; 2 两 座 及 以 上 建 筑 合 用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时, 应 按 其 中 一 座 设 计 流 量 最 大 者 确 定 ; 3 当 消 防 给 水 与 生 活 生 产 给 水 合 用 时, 合 用 系 统 的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应 为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与 生 活 生 产 用 水 最 大 小 时 流 量 之 和 计 算 生 活 用 水 最 大 小 时 流 量 时, 淋 浴 用 水 量 宜 按 15% 计, 浇 洒 及 洗 刷 等 火 灾 时 能 停 用 的 用 水 量 可 不 计 3.1.3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固 定 消 防 炮 灭 火 系 统 等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应 分 别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084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151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219 和 固 定 消 防 炮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338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1.4 本 规 范 未 规 定 的 建 筑 室 内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应 根 据 其 火 灾 危 险 性 建 筑 功 能 性 质 耐 火 等 级 和 建 筑 体 积 等 相 似 建 筑 确 定 3.2 市 政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3.2.1 市 政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应 根 据 当 地 火 灾 统 计 资 料 火 灾 扑 救 用 水 量 统 计 资 料 灭 火 用 水 量 保 证 率 建 筑 的 组 成 和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运 行 合 理 性 等 因 素 综 合 分 析 计 算 确 定 6

3.2.2 城 镇 市 政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起 数 和 一 起 火 灾 灭 火 设 计 流 量 经 计 算 确 定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起 数 和 一 起 火 灾 灭 火 设 计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表 3.2.2 的 规 定 表 3.2.2 城 镇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起 数 和 一 起 火 灾 灭 火 设 计 流 量 人 数 N( 万 人 )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起 数 ( 起 ) 一 起 火 灾 灭 火 设 计 流 量 (L/s) N 1.0 15 1 1.0< N 2.5 20 2.5< N 5.0 30 5.0< N 10.0 35 10.0< N 20.0 2 45 20.0< N 30.0 60 30.0< N 40.0 40.0< N 50.0 75 50.0< N 70.0 3 90 N>70.0 100 3.2.3 工 业 园 区 商 务 区 居 住 区 等 市 政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宜 根 据 其 规 划 区 域 的 规 模 和 同 一 时 间 的 火 灾 起 数, 以 及 规 划 中 的 各 类 建 筑 室 内 外 同 时 作 用 的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之 和 经 计 算 分 析 确 定 3.3 建 筑 物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3.3.1 建 筑 物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应 根 据 建 筑 物 的 用 途 功 能 体 积 耐 火 等 级 火 灾 危 险 性 等 因 素 综 合 分 析 确 定 3.3.2 建 筑 物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表 3.3.2 的 规 定 耐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工 业 建 筑 民 用 建 筑 表 3.3.2 建 筑 物 名 称 及 类 别 V 1500 1500<V 3000 建 筑 物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L/s) 建 筑 体 积 V(m 3 ) 3000<V 5000<V 20000<V V>50000 5000 20000 50000 甲 乙 15 20 25 30 35 厂 房 丙 15 20 25 30 40 丁 戊 15 20 甲 乙 15 25 仓 库 丙 15 25 35 45 丁 戊 15 20 住 宅 15 公 共 单 层 及 多 层 15 25 30 40 建 筑 高 层 25 30 40 地 下 建 筑 ( 包 括 地 铁 ) 平 战 结 合 的 人 防 工 程 15 20 25 30 乙 丙 15 20 30 40 45 三 工 业 建 筑 丁 戊 15 20 25 35 级 单 层 及 多 层 民 用 建 筑 15 20 25 30 四 丁 戊 类 工 业 建 筑 15 20 25 级 单 层 及 多 层 民 用 建 筑 15 20 25 注 :1 成 组 布 置 的 建 筑 物 应 按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较 大 的 相 邻 两 座 建 筑 物 的 体 积 之 和 确 定 ; 2 火 车 站 码 头 和 机 场 的 中 转 库 房, 其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相 应 耐 火 等 级 的 丙 类 物 品 库 房 确 定 ; 3 国 家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重 点 砖 木 木 结 构 的 建 筑 物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按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民 用 建 筑 物 消 火 7

栓 设 计 流 量 确 定 ; 4 当 单 座 建 筑 的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0000m 2 时, 建 筑 物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本 表 规 定 的 最 大 值 增 加 一 倍 3.3.3 宿 舍 公 寓 等 非 住 宅 类 居 住 建 筑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本 规 范 表 3.3.2 中 的 公 共 建 筑 确 定 3.4 构 筑 物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3.4.1 以 煤 天 然 气 石 油 及 其 产 品 等 为 原 料 的 工 艺 生 产 装 置 的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应 根 据 其 规 模 火 灾 危 险 性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且 应 为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和 固 定 冷 却 水 系 统 等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设 计 流 量 之 和,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石 油 化 工 厂 工 艺 生 产 装 置 的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160 的 有 关 规 定 ; 2 石 油 天 然 气 工 程 工 艺 生 产 装 置 的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石 油 天 然 气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183 的 有 关 规 定 3.4.2 甲 乙 丙 类 可 燃 液 体 储 罐 的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最 大 罐 组 确 定, 并 应 按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固 定 冷 却 水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与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之 和 确 定, 同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系 统 扑 救 储 罐 区 一 起 火 灾 的 固 定 式 半 固 定 式 或 移 动 式 泡 沫 混 合 液 量 及 泡 沫 液 混 合 比 经 计 算 确 定, 并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151 的 有 关 规 定 ; 2 固 定 冷 却 水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着 火 罐 与 邻 近 罐 最 大 设 计 流 量 经 计 算 确 定, 固 定 式 冷 却 水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表 3.4.2-1 或 表 3.4.2-2 规 定 的 设 计 参 数 经 计 算 确 定 ; 3 当 储 罐 采 用 固 定 式 冷 却 水 系 统 时,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表 3.4.2-3 的 规 定 ; 当 采 用 移 动 式 冷 却 水 系 统 时,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表 3.4.2-1 或 表 3.4.2-2 规 定 的 设 计 参 数 经 计 算 确 定, 且 不 应 小 于 15L/s 表 3.4.2-1 地 上 立 式 储 罐 冷 却 水 系 统 的 保 护 范 围 和 喷 水 强 度 项 目 储 罐 型 式 保 护 范 围 喷 水 强 度 固 定 顶 罐 罐 周 全 长 0.80L/(s m) 移 动 式 冷 却 着 火 罐 浮 顶 罐 内 浮 顶 罐 罐 周 全 长 0.60L/(s m) 邻 近 罐 罐 周 半 长 0.70L/(s m) 固 定 式 冷 却 固 定 顶 罐 罐 壁 表 面 积 2.5L/(min m 2 ) 着 火 罐 浮 顶 罐 内 浮 顶 罐 罐 壁 表 面 积 2.0L/(min m 2 ) 邻 近 罐 不 应 小 于 罐 壁 表 面 积 的 1/2 与 着 火 罐 相 同 8

注 :1 当 浮 顶 内 浮 顶 罐 的 浮 盘 采 用 易 熔 材 料 制 作 时, 内 浮 顶 罐 的 喷 水 强 度 应 按 固 定 顶 罐 计 算 ; 2 当 浮 顶 内 浮 顶 罐 的 浮 盘 为 浅 盘 式 时, 内 浮 顶 罐 的 喷 水 强 度 应 按 固 定 顶 罐 计 算 ; 3 固 定 冷 却 水 系 统 邻 近 罐 应 按 实 际 冷 却 面 积 计 算, 但 不 应 小 于 罐 壁 表 面 积 的 1/2; 4 距 着 火 固 定 罐 罐 壁 1.5 倍 着 火 罐 直 径 范 围 内 的 邻 近 罐 应 设 置 冷 却 水 系 统, 当 邻 近 罐 超 过 3 个 时, 冷 却 水 系 统 可 按 3 个 罐 的 设 计 流 量 计 算 ; 5 除 浮 盘 采 用 易 熔 材 料 制 作 的 储 罐 除 外, 当 着 火 罐 为 浮 顶 内 浮 顶 罐 时, 距 着 火 罐 壁 的 净 距 离 大 于 或 等 于 0.4D 的 邻 近 罐 可 不 设 冷 却 水 系 统,D 为 着 火 油 罐 与 相 邻 油 罐 两 者 中 较 大 油 罐 的 直 径 ; 距 着 火 罐 壁 的 净 距 离 小 于 0.4D 范 围 内 的 相 邻 油 罐 受 火 焰 辐 射 热 影 响 比 较 大 的 局 部 应 设 置 冷 却 水 系 统, 且 所 有 相 邻 油 罐 的 冷 却 水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之 和 不 应 小 于 45L/s; 6 移 动 式 冷 却 宜 为 室 外 消 火 栓 或 消 防 炮 表 3.4.2 2 卧 式 储 罐 无 覆 土 地 下 及 半 地 下 立 式 储 罐 冷 却 水 系 统 的 保 护 范 围 和 喷 水 强 度 项 目 储 罐 保 护 范 围 喷 水 强 度 着 火 罐 罐 壁 表 面 积 0.10L/(s m 2 ) 移 动 式 冷 却 邻 近 罐 罐 壁 表 面 积 的 一 半 0.10L/(s m 2 ) 着 火 罐 罐 壁 表 面 积 6.0 L/(min m 2 ) 固 定 式 冷 却 邻 近 罐 罐 壁 表 面 积 的 一 半 6.0 L/(min m 2 ) 注 :1 当 计 算 出 的 着 火 罐 冷 却 水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小 于 15L/s 时, 应 采 用 15L/s; 2 着 火 罐 直 径 与 长 度 之 和 的 一 半 范 围 内 的 邻 近 卧 式 罐 应 进 行 冷 却 ; 着 火 罐 直 径 1.5 倍 范 围 内 的 邻 近 地 下 半 地 下 立 式 罐 应 冷 却 ; 3 当 邻 近 储 罐 超 过 4 个 时, 冷 却 水 系 统 可 按 4 个 罐 的 设 计 流 量 计 算 ; 4 当 邻 近 罐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作 绝 热 层 时, 其 冷 却 水 系 统 喷 水 强 度 可 按 本 表 减 少 50%, 但 设 计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15L/s; 5 无 覆 土 半 地 下 地 下 卧 式 罐 冷 却 水 系 统 的 保 护 范 围 和 喷 水 强 度 应 按 本 表 地 上 卧 式 罐 确 定 表 3.4.2-3 甲 乙 丙 类 可 燃 液 体 地 上 立 式 储 罐 区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单 罐 储 存 容 积 (m 3 )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L/s) W 5000 15 5000<W 30000 30 30000<W 100000 45 W>100000 60 3.4.3 甲 乙 丙 类 可 燃 液 体 地 上 立 式 储 罐 冷 却 水 系 统 保 护 范 围 和 喷 水 强 度 不 应 小 于 本 规 范 表 3.4.2-1 的 规 定 ; 卧 式 储 罐 无 覆 土 地 下 及 半 地 下 立 式 储 罐 冷 却 水 系 统 保 护 范 围 和 喷 水 强 度 不 应 小 于 本 规 范 表 3.4.2-2 的 规 定 ;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3.4.2 条 第 3 款 的 规 定 确 定 3.4.4 覆 土 油 罐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最 大 单 罐 周 长 和 喷 水 强 度 计 算 确 定, 喷 水 强 度 不 应 小 于 0.30L/(s.m); 当 计 算 设 计 流 量 小 于 15L/s 时, 应 采 用 15L/s 3.4.5 液 化 烃 罐 区 的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最 大 罐 组 确 定, 并 应 按 固 定 冷 却 水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与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之 和 确 定, 同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固 定 冷 却 水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表 3.4.5-1 规 定 的 设 计 参 数 经 计 算 确 定 ;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表 3.4.5-2 的 规 定 值 ; 2 当 企 业 设 有 独 立 消 防 站, 且 单 罐 容 积 小 于 或 等 于 100m 3 时, 可 采 用 室 外 消 火 栓 等 移 动 式 冷 却 水 系 统, 其 罐 区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表 3.4.5-1 的 规 定 经 计 算 确 定, 但 不 应 低 于 100L/s; 表 3.4.5-1 液 化 烃 储 罐 固 定 冷 却 水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9

全 冷 冻 式 项 目 储 罐 型 式 保 护 范 围 着 火 罐 单 防 罐 外 壁 为 钢 制 双 防 罐 全 防 罐 外 壁 为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喷 水 强 度 [L/(min m 2 )] 罐 壁 表 面 积 2.5 罐 顶 表 面 积 4.0 邻 近 罐 罐 壁 表 面 积 的 1/2 2.5 全 压 力 式 着 火 罐 罐 体 表 面 积 9.0 及 半 冷 冻 式 邻 近 罐 罐 体 表 面 积 的 1/2 9.0 注 :1 固 定 冷 却 水 系 统 当 采 用 水 喷 雾 系 统 冷 却 时 喷 水 强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要 求, 且 系 统 设 置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219 的 有 关 规 定 ; 2 全 冷 冻 式 液 化 烃 储 罐, 当 双 防 罐 全 防 罐 外 壁 为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时, 罐 顶 和 罐 壁 的 冷 却 水 量 可 不 计, 但 管 道 进 出 口 等 局 部 危 险 处 应 设 置 水 喷 雾 系 统 冷 却, 供 水 强 度 不 应 小 于 20.0L/min m 2 ; 3 距 着 火 罐 罐 壁 1.5 倍 着 火 罐 直 径 范 围 内 的 邻 近 罐 应 计 算 冷 却 水 系 统, 当 邻 近 罐 超 过 3 个 时, 冷 却 水 系 统 可 按 3 个 罐 的 设 计 流 量 计 算 ; 4 当 储 罐 采 用 固 定 消 防 水 炮 作 为 固 定 冷 却 设 施 时, 其 设 计 流 量 不 宜 小 于 水 喷 雾 系 统 计 算 流 量 的 1.3 倍 表 3.4.5-2 液 化 烃 罐 区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单 罐 储 存 容 积 (m 3 )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L/s) W 100 15 100<W 400 30 400<W 650 45 650<W 1000 60 W>1000 80 注 :1 罐 区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罐 组 内 最 大 单 罐 计 ; 2 当 储 罐 区 四 周 设 固 定 消 防 水 炮 做 为 辅 助 冷 却 设 施 时, 辅 助 冷 却 水 设 计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3.4.6 沸 点 低 于 45 甲 类 液 体 压 力 球 罐 的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3.4.5 条 中 全 压 力 式 储 罐 的 要 求 经 计 算 确 定 3.4.7 全 压 力 式 半 冷 冻 式 和 全 冷 冻 式 液 氨 储 罐 的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3.4.5 条 中 全 压 力 式 及 半 冷 冻 式 储 罐 的 要 求 经 计 算 确 定, 但 喷 水 强 度 应 按 不 小 于 6.0L/(min m 2 ) 计 算, 全 冷 冻 式 液 氨 储 罐 的 冷 却 水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全 冷 冻 式 液 化 烃 储 罐 外 壁 为 钢 制 单 防 罐 的 要 求 计 算 3.4.8 空 分 站, 可 燃 液 体 液 化 烃 的 火 车 和 汽 车 装 卸 栈 台, 变 电 站 等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表 3.4.8 的 规 定 当 室 外 变 压 器 采 用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全 保 护 时, 其 室 外 消 火 栓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可 按 表 3.4.8 规 定 值 的 50% 计 算, 但 不 应 小 于 15L/s 表 3.4.8 空 分 站, 可 燃 液 体 液 化 烃 的 火 车 和 汽 车 装 卸 栈 台, 变 电 站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名 称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L/s) 3000<Q 10000 15 空 分 站 产 氧 气 能 力 10000<Q 30000 30 ( Nm 3 /h) 30000<Q 50000 45 Q>50000 60 专 用 可 燃 液 体 液 化 烃 的 火 车 和 汽 车 装 卸 栈 台 60 变 电 站 单 台 油 浸 变 压 器 5<W 10 15 10

含 油 量 (t) 10<W 50 20 W>50 30 注 : 当 室 外 油 浸 变 压 器 单 台 功 率 小 于 300MVA, 且 周 围 无 其 他 建 筑 物 和 生 产 生 活 给 水 时, 可 不 设 置 室 外 消 火 栓 3.4.9 装 卸 油 品 码 头 的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着 火 油 船 泡 沫 灭 火 设 计 流 量 冷 却 水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隔 离 水 幕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和 码 头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之 和 确 定,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系 统 扑 救 着 火 油 船 一 起 火 灾 的 泡 沫 混 合 液 量 及 泡 沫 液 混 合 比 经 计 算 确 定, 泡 沫 混 合 液 供 给 强 度 保 护 范 围 和 连 续 供 给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表 3.4.9-1 的 规 定, 并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151 的 有 关 规 定 ; 表 3.4.9-1 油 船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混 合 液 量 的 供 给 强 度 保 护 范 围 和 连 续 供 给 时 间 项 目 船 型 保 护 范 围 供 给 强 度 [L/(min m 2 )] 连 续 供 给 时 间 (min) 甲 乙 类 可 燃 液 体 油 品 码 头 丙 类 可 燃 液 体 油 品 码 头 着 火 油 船 设 计 船 型 最 大 油 仓 面 积 2 油 船 冷 却 水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火 灾 时 着 火 油 舱 冷 却 水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油 舱 甲 板 面 冷 却 用 水 量 计 算 确 定, 冷 却 水 系 统 保 护 范 围 喷 水 强 度 和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表 3.4.9-2 的 规 定 ; 表 3.4.9-2 油 船 冷 却 水 系 统 的 保 护 范 围 喷 水 强 度 和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项 目 船 型 保 护 范 围 喷 水 强 度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h) [L/(min m 2 )] 甲 乙 类 可 燃 液 体 油 品 一 级 码 头 6.0 注 2 甲 乙 类 可 燃 液 体 油 品 二 三 级 码 头 丙 类 可 燃 液 体 油 品 码 头 着 火 油 船 着 火 油 舱 冷 却 范 围 内 的 油 舱 甲 板 面 注 :1 当 油 船 发 生 火 灾 时, 陆 上 消 防 设 备 所 提 供 的 冷 却 油 舱 甲 板 面 的 冷 却 设 计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全 部 冷 却 水 用 量 的 50% ; 2 当 配 备 水 上 消 防 设 施 进 行 监 护 时, 陆 上 消 防 设 备 冷 却 水 供 给 时 间 可 缩 短 至 4h 8.0 2.5 40 30 4.0 3 着 火 油 船 冷 却 范 围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 F = 3L B f max max max (3.4.9) 式 中 :F 着 火 油 船 冷 却 面 积,m 2 ; Bmax 最 大 船 宽,m; Lmax 最 大 船 的 最 大 舱 纵 向 长 度,m; fmax 最 大 船 的 最 大 舱 面 积,m 2 4 隔 离 水 幕 系 统 的 设 计 流 量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喷 水 强 度 宜 为 1.0L/(s.m)~2.OL/(s.m); 2) 保 护 范 围 宜 为 装 卸 设 备 的 两 端 各 延 伸 5m, 水 幕 喷 射 高 度 宜 高 于 被 保 护 对 象 1.50m; 3)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1.0h, 并 应 满 足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084 的 有 关 规 定 ; 11

5 油 品 码 头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表 3.4.9-3 的 规 定 表 3.4.9-3 油 品 码 头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名 称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L/s)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h) 海 港 油 品 码 头 45 6.0 河 港 油 品 码 头 30 4.0 码 头 装 卸 区 20 2.0 3.4.10 液 化 石 油 气 船 的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着 火 罐 与 距 着 火 罐 1.5 倍 着 火 罐 直 径 范 围 内 罐 组 的 冷 却 水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与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之 和 确 定 ; 着 火 罐 和 邻 近 罐 的 冷 却 面 积 均 应 取 设 计 船 型 最 大 储 罐 甲 板 以 上 部 分 的 表 面 积, 并 不 应 小 于 储 罐 总 表 面 积 的 1/2, 着 火 罐 冷 却 水 喷 水 强 度 应 为 10.OL/(min.m 2 ), 邻 近 罐 冷 却 水 喷 水 强 度 应 为 5.0L/(min m 2 );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本 规 范 表 3.4.9-3 的 规 定 3.4.11 液 化 石 油 气 加 气 站 的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固 定 冷 却 水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与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之 和 确 定, 固 定 冷 却 水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表 3.4.11-1 规 定 的 设 计 参 数 经 计 算 确 定,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表 3.4.11-2 的 规 定 ; 当 仅 采 用 移 动 式 冷 却 系 统 时, 室 外 消 火 栓 的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表 3.4.11-1 规 定 的 设 计 参 数 计 算, 且 不 应 小 于 15L/s 表 3.4.11-1 液 化 石 油 气 加 气 站 地 上 储 罐 冷 却 系 统 保 护 范 围 和 喷 水 强 度 项 目 储 罐 保 护 范 围 喷 水 强 度 移 动 式 冷 却 着 火 罐 罐 壁 表 面 积 0.15 L/(s m 2 ) 邻 近 罐 罐 壁 表 面 积 的 1/2 0.15 L/(s m 2 ) 固 定 式 冷 却 着 火 罐 罐 壁 表 面 积 9.0 L/(min m 2 ) 邻 近 罐 罐 壁 表 面 积 的 1/2 9.0 L/(min m 2 ) 注 : 着 火 罐 的 直 径 与 长 度 之 和 0.75 倍 范 围 内 的 邻 近 地 上 罐 应 进 行 冷 却 表 3.4.11-2 液 化 石 油 气 加 气 站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名 称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L/s) 地 上 储 罐 加 气 站 20 埋 地 储 罐 加 气 站 加 油 和 液 化 石 油 气 加 气 合 建 站 15 3.4.12 易 燃 可 燃 材 料 露 天 半 露 天 堆 场, 可 燃 气 体 罐 区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表 3.4.12 的 规 定 表 3.4.12 易 燃 可 燃 材 料 露 天 半 露 天 堆 场, 可 燃 气 体 罐 区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粮 食 W(t) 名 称 总 储 量 或 总 容 量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L/s) 土 圆 囤 席 穴 囤 棉 麻 毛 化 纤 百 货 W(t) 30<W 500 500<W 5000 5000<W 20000 W>20000 30<W 500 500<W 5000 5000<W 20000 10<W 500 500<W 1000 1000<W 5000 15 25 40 45 20 35 50 20 35 50 12

稻 草 麦 秸 芦 苇 等 易 燃 材 料 W(t) 木 材 等 可 燃 材 料 V(m 3 ) 煤 和 焦 炭 W(t) 露 天 或 半 露 天 堆 放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或 储 罐 区 V(m 3 ) 50<W 500 500<W 5000 5000<W 10000 W>10000 50<V 1000 1000<V 5000 5000<V 10000 V>10000 100<W 5000 W>5000 500<V 10000 10000<V 50000 50000<V 100000 100000<V 200000 V>200000 注 :1 固 定 容 积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的 总 容 积 按 其 几 何 容 积 (m 3 ) 和 设 计 工 作 压 力 ( 绝 对 压 力,10 5 Pa) 的 乘 积 计 算 2 当 稻 草 麦 秸 芦 苇 等 易 燃 材 料 堆 垛 单 垛 重 量 大 于 5000t 或 总 重 量 大 于 50000t 木 材 等 可 燃 材 料 堆 垛 单 垛 容 量 大 于 5000m 3 或 总 容 量 大 于 50000m 3 时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应 按 本 表 规 定 的 最 大 值 增 加 一 倍 3.4.13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洞 口 外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表 3.4.13 的 规 定 20 35 50 60 20 30 45 55 15 20 15 20 25 30 35 表 3.4.13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洞 口 外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名 称 类 别 长 度 (m)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L/s) 可 通 行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机 动 车 一 二 L>500 30 三 L 500 20 仅 限 通 行 非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机 动 车 一 二 三 L 1000 30 三 L<1000 20 3.5 室 内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3.5.1 建 筑 物 室 内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应 根 据 建 筑 物 的 用 途 功 能 体 积 高 度 耐 火 等 级 火 灾 危 险 性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3.5.2 建 筑 物 室 内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表 3.5.2 的 规 定 工 业 建 筑 表 3.5.2 建 筑 物 名 称 高 度 h(m) 层 数 体 积 V(m 3 ) 座 位 数 n( 个 ) 火 灾 危 险 性 厂 房 仓 库 h 24 24<h 50 h>50 h 24 建 筑 物 室 内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L/s) 同 时 使 用 消 防 水 枪 数 ( 支 ) 每 根 竖 管 最 小 流 量 (L/s) 甲 乙 丁 戊 10 2 10 丙 V 5000 10 2 10 V>5000 20 4 15 乙 丁 戊 25 5 15 丙 30 6 15 乙 丁 戊 30 6 15 丙 40 8 15 甲 乙 丁 戊 10 2 10 丙 V 5000 15 3 15 V>5000 25 5 15 h>24 丁 戊 30 6 15 13

民 用 建 筑 单 层 及 多 层 高 层 丙 40 8 15 科 研 楼 试 验 楼 V 10000 10 2 10 V>10000 15 3 10 车 站 码 头 机 场 的 候 车 ( 船 5000<V 25000 10 2 10 机 ) 楼 和 展 览 建 筑 ( 包 括 博 25000<V 50000 15 3 10 物 馆 ) 等 V>50000 20 4 15 800<n 1200 10 2 10 剧 场 电 影 院 会 堂 礼 堂 1200<n 5000 15 3 10 体 育 馆 等 5000<n 10000 20 4 15 n>10000 30 6 15 5000<V 10000 10 2 10 旅 馆 10000<V 25000 15 3 10 V>25000 20 4 15 5000<V 10000 15 3 10 商 店 图 书 馆 档 案 馆 等 10000<V 25000 25 5 15 V>25000 40 8 15 病 房 楼 门 诊 楼 等 5000<V 25000 10 2 10 V>25000 15 3 10 办 公 楼 教 学 楼 公 寓 宿 舍 等 其 他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5m 或 V>10000 15 3 10 住 宅 21<h 27 5 2 5 住 宅 27<h 54 10 2 10 h>54 20 4 10 二 类 公 共 建 筑 h 50 20 4 10 一 类 公 共 建 筑 h 50 30 6 15 h>50 40 8 15 V 10000 20 4 10 的 古 建 筑 V>10000 25 5 15 V 5000 10 2 10 地 下 建 筑 5000<V 10000 20 4 15 国 家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重 点 砖 木 或 木 结 构 人 防 工 程 展 览 厅 影 院 剧 场 礼 堂 健 身 体 育 场 所 等 商 场 餐 厅 旅 馆 医 院 等 10000<V 250000 30 6 15 V>25000 40 8 20 V 1000 5 1 5 1000<V 2500 10 2 10 V>2500 15 3 10 V 5000 5 1 5 5000<V 10000 10 2 10 10000<V 25000 15 3 10 V>25000 20 4 10 丙 丁 戊 类 生 产 车 间 自 行 车 库 V 2500 5 1 5 V>2500 10 2 10 丙 丁 戊 类 物 品 库 房 图 书 资 料 档 V 3000 5 1 5 案 库 V>3000 10 2 10 注 :1 丁 戊 类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室 内 消 火 栓 的 设 计 流 量 可 按 本 表 减 少 10L/s, 同 时 使 用 消 防 水 枪 数 量 可 按 本 表 减 少 2 支 ; 2 消 防 软 管 卷 盘 轻 便 消 防 水 龙 及 多 层 住 宅 楼 梯 间 中 的 干 式 消 防 竖 管, 其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可 不 计 入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 3 当 一 座 多 层 建 筑 有 多 种 使 用 功 能 时, 室 内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应 分 别 按 本 表 中 不 同 功 能 计 算, 且 应 取 最 大 值 3.5.3 当 建 筑 物 室 内 设 有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或 固 定 消 防 炮 灭 火 系 统 等 一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自 动 水 灭 火 系 统 全 保 护 时, 高 层 建 筑 当 高 度 不 超 过 50m 且 室 内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超 过 20L/s 时, 其 室 内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可 按 本 规 范 表 3.5.2 减 少 5L/s, 多 层 建 筑 室 内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可 减 少 50%, 但 不 应 小 于 10L/s 14

3.5.4 宿 舍 公 寓 等 非 住 宅 类 居 住 建 筑 的 室 内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当 为 多 层 建 筑 时, 应 按 本 规 范 表 3.5.2 中 的 宿 舍 公 寓 确 定, 当 为 高 层 建 筑 时, 应 按 本 规 范 表 3.5.2 中 的 公 共 建 筑 确 定 3.5.5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内 室 内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表 3.5.5 的 规 定 表 3.5.5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内 室 内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用 途 类 别 长 度 (m) 设 计 流 量 (L/s) 可 通 行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机 动 车 一 二 L>500 20 三 L 500 10 仅 限 通 行 非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机 动 车 一 二 三 L 1000 20 三 L<1000 10 3.5.6 地 铁 地 下 车 站 室 内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20L/s, 区 间 隧 道 不 应 小 于 10L/s 3.6 消 防 用 水 量 3.6.1 消 防 给 水 一 起 火 灾 灭 火 用 水 量 应 按 需 要 同 时 作 用 的 室 内 外 消 防 给 水 用 水 量 之 和 计 算, 两 座 及 以 上 建 筑 合 用 时, 应 取 其 最 大 者, 并 应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V = V 1 + V 2 (3.6.1-1) V i = n 1 =. 6 i= 1 3 q t (3.6.1-2) 1i 1i V i = m 2 =. 6 i= 1 3 q2it2i (3.6.1-3) 式 中 :V 建 筑 消 防 给 水 一 起 火 灾 灭 火 用 水 总 量,m 3 ; V 1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一 起 火 灾 灭 火 用 水 量,m 3 ; V 2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一 起 火 灾 灭 火 用 水 量,m 3 q 1 i 室 外 第 i 种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设 计 流 量,L/s; t 1 i 室 外 第 i 种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火 灾 延 续 时 间,h; n 建 筑 需 要 同 时 作 用 的 室 外 水 灭 火 系 统 数 量 q 2 i 室 内 第 i 种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设 计 流 量,L/s; t 2 i 室 内 第 i 种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火 灾 延 续 时 间,h; m 建 筑 需 要 同 时 作 用 的 室 内 水 灭 火 系 统 数 量 15

3.6.2 不 同 场 所 消 火 栓 系 统 和 固 定 冷 却 水 系 统 的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表 3.6.2 的 规 定 建 筑 物 工 业 建 筑 民 用 建 筑 仓 库 厂 房 表 3.6.2 建 筑 公 共 建 筑 不 同 场 所 的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场 所 与 火 灾 危 险 性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h) 甲 乙 丙 类 仓 库 3.0 丁 戊 类 仓 库 2.0 甲 乙 丙 类 厂 房 3.0 丁 戊 类 厂 房 2.0 高 层 建 筑 中 的 商 业 楼 展 览 楼 综 合 楼,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50m 的 财 贸 金 融 楼 图 书 馆 书 库 重 要 的 档 案 楼 科 研 楼 和 高 级 宾 馆 3.0 等 其 他 公 共 建 筑 2.0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3000m 2 1.0 人 防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3000m 2 2.0 地 下 建 筑 地 铁 车 站 煤 天 然 气 石 油 及 其 产 品 的 工 艺 装 置 3.0 甲 乙 丙 类 可 燃 液 体 储 罐 直 径 大 于 20m 的 固 定 顶 罐 和 直 径 大 于 20m 浮 盘 用 易 熔 材 料 制 作 的 内 浮 顶 罐 6.0 其 他 储 罐 覆 土 油 罐 4.0 液 化 烃 储 罐 沸 点 低 于 45 甲 类 液 体 液 氨 储 罐 6.0 空 分 站, 可 燃 液 体 液 化 烃 的 火 车 和 汽 车 装 卸 栈 台 3.0 变 电 站 2.0 甲 乙 类 可 燃 液 体 油 品 一 级 码 头 6.0 构 筑 物 甲 乙 类 可 燃 液 体 油 品 二 三 级 码 头 4.0 装 卸 油 品 码 头 丙 类 可 燃 液 体 油 品 码 头 海 港 油 品 码 头 6.0 河 港 油 品 码 头 4.0 码 头 装 卸 区 2.0 装 卸 液 化 石 油 气 船 码 头 6.0 地 上 储 气 罐 加 气 站 3.0 液 化 石 油 气 加 气 站 埋 地 储 气 罐 加 气 站 加 油 和 液 化 石 油 气 加 合 建 站 1.0 易 燃 可 燃 材 料 露 天 半 露 天 堆 场, 可 燃 气 体 罐 区 粮 食 土 圆 囤 席 穴 囤 棉 麻 毛 化 纤 百 货 稻 草 麦 秸 芦 苇 等 木 材 等 露 天 或 半 露 天 堆 放 煤 和 焦 炭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6.0 3.0 16

3.6.3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固 定 消 防 炮 灭 火 系 统 自 动 跟 踪 定 位 射 流 灭 火 系 统 等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应 分 别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084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151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219 和 固 定 消 防 炮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338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6.4 建 筑 内 用 于 防 火 分 隔 的 防 火 分 隔 水 幕 和 防 护 冷 却 水 幕 的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防 火 分 隔 水 幕 和 防 护 冷 却 水 幕 设 置 部 位 墙 体 的 耐 火 极 限 3.6.5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的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表 3.6.5 的 规 定, 一 类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的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应 根 据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析 确 定, 确 有 困 难 时, 可 按 不 小 于 3.0h 计 表 3.6.5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的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用 途 类 别 长 度 (m)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h) 可 通 行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机 动 车 二 500<L 1500 3.0 三 L 500 2.0 仅 限 通 行 非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机 动 车 二 1500<L 3000 3.0 三 500<L 1500 2.0 17

4 消 防 水 源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在 城 乡 规 划 区 域 范 围 内, 市 政 消 防 给 水 应 与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同 步 规 划 设 计 与 实 施 4.1.2 消 防 水 源 水 质 应 满 足 水 灭 火 设 施 的 功 能 要 求 4.1.3 消 防 水 源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市 政 给 水 消 防 水 池 天 然 水 源 等 可 作 为 消 防 水 源, 并 宜 采 用 市 政 给 水 ; 2 雨 水 清 水 池 中 水 清 水 池 水 景 和 游 泳 池 可 作 为 备 用 消 防 水 源 4.1.4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内 平 时 所 充 水 的 ph 值 应 为 6.0~9.0 4.1.5 严 寒 寒 冷 等 冬 季 结 冰 地 区 的 消 防 水 池 水 塔 和 高 位 消 防 水 池 等 应 采 取 防 冻 措 施 4.1.6 雨 水 清 水 池 中 水 清 水 池 水 景 和 游 泳 池 必 须 作 为 消 防 水 源 时, 应 有 保 证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能 满 足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所 需 的 水 量 和 水 质 的 技 术 措 施 4.2 市 政 给 水 4.2.1 当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连 续 供 水 时,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可 采 用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直 接 供 水 4.2.2 用 作 两 路 消 防 供 水 的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市 政 给 水 厂 应 至 少 有 两 条 输 水 干 管 向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输 水 ; 2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应 为 环 状 管 网 ; 3 应 至 少 有 两 条 不 同 的 市 政 给 水 干 管 上 不 少 于 两 条 引 入 管 向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供 水 4.3 消 防 水 池 4.3.1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之 一 时, 应 设 置 消 防 水 池 : 1 当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量 达 到 最 大 时,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或 入 户 引 入 管 不 能 满 足 室 内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 2 当 采 用 一 路 消 防 供 水 或 只 有 一 条 入 户 引 入 管, 且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大 于 20L/s 或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50m; 3 市 政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小 于 建 筑 室 内 外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4.3.2 消 防 水 池 有 效 容 积 的 计 算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8

1 当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能 保 证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时, 消 防 水 池 的 有 效 容 积 应 满 足 在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内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的 要 求 ; 2 当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不 能 保 证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时, 消 防 水 池 的 有 效 容 积 应 满 足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内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和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不 足 部 分 之 和 的 要 求 4.3.3 消 防 水 池 进 水 管 应 根 据 其 有 效 容 积 和 补 水 时 间 确 定, 补 水 时 间 不 宜 大 于 48h, 但 当 消 防 水 池 有 效 总 容 积 大 于 2000m 3 时, 不 应 大 于 96h 消 防 水 池 进 水 管 管 径 应 经 计 算 确 定, 且 不 应 小 于 DN100 4.3.4 当 消 防 水 池 采 用 两 路 消 防 供 水 且 在 火 灾 情 况 下 连 续 补 水 能 满 足 消 防 要 求 时, 消 防 水 池 的 有 效 容 积 应 根 据 计 算 确 定, 但 不 应 小 于 100m 3, 当 仅 设 有 消 火 栓 系 统 时 不 应 小 于 50m 3 4.3.5 火 灾 时 消 防 水 池 连 续 补 水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消 防 水 池 应 采 用 两 路 消 防 给 水 ; 2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内 的 连 续 补 水 流 量 应 按 消 防 水 池 最 不 利 进 水 管 供 水 量 计 算, 并 可 按 下 式 计 算 : q f = 3600Aυ (4.3.5) 式 中 : q 火 灾 时 消 防 水 池 的 补 水 流 量,m 3 /h; f A 消 防 水 池 进 水 管 断 面 面 积,m 2 ; υ 管 道 内 水 的 平 均 流 速,m/s 3 消 防 水 池 进 水 管 管 径 和 流 量 应 根 据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或 其 他 给 水 管 网 的 压 力 入 户 引 入 管 管 径 消 防 水 池 进 水 管 管 径, 以 及 火 灾 时 其 他 用 水 量 等 经 水 力 计 算 确 定, 当 计 算 条 件 不 具 备 时, 给 水 管 的 平 均 流 速 不 宜 大 于 1.5m/s 4.3.6 消 防 水 池 的 总 蓄 水 有 效 容 积 大 于 500m 3 时, 宜 设 两 格 能 独 立 使 用 的 消 防 水 池 ; 当 大 于 1000m 3 时, 应 设 置 能 独 立 使 用 的 两 座 消 防 水 池 每 座 ( 格 ) 消 防 水 池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出 水 管, 并 应 设 置 满 足 最 低 有 效 水 位 的 连 通 管, 且 其 管 径 应 能 满 足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的 要 求 4.3.7 储 存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的 消 防 水 池 或 供 消 防 车 取 水 的 消 防 水 池,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消 防 水 池 应 设 置 取 水 口 ( 井 ), 且 吸 水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6.0m; 2 取 水 口 ( 井 ) 与 建 筑 物 ( 水 泵 房 除 外 )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15m; 3 取 水 口 ( 井 ) 与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等 构 筑 物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40m; 4 取 水 口 ( 井 ) 与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60m, 当 采 取 防 止 辐 射 热 保 护 措 施 时, 可 为 40m 4.3.8 消 防 用 水 与 其 他 用 水 共 用 的 水 池, 应 采 取 确 保 消 防 用 水 量 不 作 他 用 的 技 术 措 施 19

4.3.9 消 防 水 池 的 出 水 排 水 和 水 位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消 防 水 池 的 出 水 管 应 保 证 消 防 水 池 的 有 效 容 积 能 被 全 部 利 用 ; 2 消 防 水 池 应 设 置 就 地 水 位 显 示 装 置, 并 应 在 消 防 控 制 中 心 或 值 班 室 等 地 点 设 置 显 示 消 防 水 池 水 位 的 装 置, 同 时 应 有 最 高 和 最 低 报 警 水 位 ; 3 消 防 水 池 应 设 置 溢 流 水 管 和 排 水 设 施, 并 应 采 用 间 接 排 水 4.3.10 消 防 水 池 的 通 气 管 和 呼 吸 管 等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消 防 水 池 应 设 置 通 气 管 ; 2 消 防 水 池 通 气 管 呼 吸 管 和 溢 流 水 管 等 应 采 取 防 止 虫 鼠 等 进 入 消 防 水 池 的 技 术 措 施 4.3.11 高 位 消 防 水 池 的 最 低 有 效 水 位 应 能 满 足 其 所 服 务 的 水 灭 火 设 施 所 需 的 工 作 压 力 和 流 量, 且 其 有 效 容 积 应 满 足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内 所 需 消 防 用 水 量,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高 位 消 防 水 池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3.8 条 和 第 4.3.9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 2 高 位 消 防 水 池 的 通 气 管 和 呼 吸 管 等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3.10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 3 除 可 一 路 消 防 供 水 的 建 筑 物 外, 向 高 位 消 防 水 池 供 水 的 给 水 管 不 应 少 于 两 条 ; 4 当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采 用 高 位 消 防 水 池 供 水 的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时, 高 位 消 防 水 池 储 存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确 有 困 难, 但 火 灾 时 补 水 可 靠, 其 总 有 效 容 积 不 应 小 于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的 50%; 5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的 高 位 消 防 水 池 总 有 效 容 积 大 于 200m 3 时, 宜 设 置 蓄 水 有 效 容 积 相 等 且 可 独 立 使 用 的 两 格 ; 当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100m 时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两 座 每 格 或 座 应 有 一 条 独 立 的 出 水 管 向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供 水 ; 6 高 位 消 防 水 池 设 置 在 建 筑 物 内 时,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和 1.50h 的 楼 板 与 其 他 部 位 隔 开, 并 应 设 甲 级 防 火 门 ; 且 消 防 水 池 及 其 支 承 框 架 与 建 筑 构 件 应 连 接 牢 固 4.4 天 然 水 源 及 其 他 4.4.1 井 水 等 地 下 水 源 可 作 为 消 防 水 源 4.4.2 井 水 作 为 消 防 水 源 向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直 接 供 水 时, 其 最 不 利 水 位 应 满 足 水 泵 吸 水 的 要 求, 其 最 小 出 流 量 和 水 泵 扬 程 应 满 足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的 要 求, 且 当 需 要 两 路 消 防 供 水 时, 水 井 不 应 少 于 两 眼, 每 眼 井 的 深 井 泵 的 供 电 均 应 采 用 一 级 供 电 负 荷 ; 4.4.3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等 天 然 水 源 的 设 计 枯 水 流 量 保 证 率 应 根 据 城 乡 规 模 和 工 业 项 目 的 重 要 性 火 灾 危 险 性 和 经 济 合 理 性 等 综 合 因 素 确 定, 宜 为 90%~97% 但 村 镇 的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水 源 的 设 计 枯 水 流 20

量 保 证 率 可 根 据 当 地 水 源 情 况 适 当 降 低 4.4.4 当 室 外 消 防 水 源 采 用 天 然 水 源 时, 应 采 取 防 止 冰 凌 漂 浮 物 悬 浮 物 等 物 质 堵 塞 消 防 水 泵 的 技 术 措 施, 并 应 采 取 确 保 安 全 取 水 的 措 施 4.4.5 当 天 然 水 源 等 作 为 消 防 水 源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当 地 表 水 作 为 室 外 消 防 水 源 时, 应 采 取 确 保 消 防 车 固 定 和 移 动 消 防 水 泵 在 枯 水 位 取 水 的 技 术 措 施 ; 当 消 防 车 取 水 时, 最 大 吸 水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6.0m; 2 当 井 水 作 为 消 防 水 源 时, 还 应 设 置 探 测 水 井 水 位 的 水 位 测 试 装 置 4.4.6 天 然 水 源 消 防 车 取 水 口 的 设 置 位 置 和 设 施,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室 外 给 水 设 计 规 范 GB50013 中 有 关 地 表 水 取 水 的 规 定, 且 取 水 头 部 宜 设 置 格 栅, 其 栅 条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50mm, 也 可 采 用 过 滤 管 4.4.7 设 有 消 防 车 取 水 口 的 天 然 水 源, 应 设 置 消 防 车 到 达 取 水 口 的 消 防 车 道 和 消 防 车 回 车 场 或 回 车 道 21

5 供 水 设 施 5.1 消 防 水 泵 5.1.1 消 防 水 泵 宜 根 据 可 靠 性 安 装 场 所 消 防 水 源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和 扬 程 等 综 合 因 素 确 定 水 泵 的 型 式, 水 泵 驱 动 器 宜 采 用 电 动 机 或 柴 油 机 直 接 传 动, 消 防 水 泵 不 应 采 用 双 电 动 机 或 基 于 柴 油 机 等 组 成 的 双 动 力 驱 动 水 泵 5.1.2 消 防 水 泵 机 组 应 由 水 泵 驱 动 器 和 专 用 控 制 柜 等 组 成 ; 一 组 消 防 水 泵 可 由 同 一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的 工 作 泵 和 备 用 泵 组 成 5.1.3 消 防 水 泵 生 产 厂 商 应 提 供 完 整 的 水 泵 流 量 扬 程 性 能 曲 线, 并 应 标 示 流 量 扬 程 气 蚀 余 量 功 率 和 效 率 等 参 数 5.1.4 单 台 消 防 水 泵 的 最 小 额 定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10L/s, 最 大 额 定 流 量 不 宜 大 于 320L/s 5.1.5 当 消 防 水 泵 采 用 离 心 泵 时, 泵 的 型 式 宜 根 据 流 量 扬 程 气 蚀 余 量 功 率 和 效 率 转 速 噪 声, 以 及 安 装 场 所 的 环 境 要 求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5.1.6 消 防 水 泵 的 选 择 和 应 用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消 防 水 泵 的 性 能 应 满 足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所 需 流 量 和 压 力 的 要 求 ; 2 消 防 水 泵 所 配 驱 动 器 的 功 率 应 满 足 所 选 水 泵 流 量 扬 程 性 能 曲 线 上 任 何 一 点 运 行 所 需 功 率 的 要 求 ; 3 当 采 用 电 动 机 驱 动 的 消 防 水 泵 时, 应 选 择 电 动 机 干 式 安 装 的 消 防 水 泵 ; 4 流 量 扬 程 性 能 曲 线 应 为 无 驼 峰 无 拐 点 的 光 滑 曲 线, 零 流 量 时 的 压 力 不 应 大 于 设 计 工 作 压 力 的 140%, 且 宜 大 于 设 计 工 作 压 力 的 120%; 5 当 出 流 量 为 设 计 流 量 的 150% 时, 其 出 口 压 力 不 应 低 于 设 计 工 作 压 力 的 65%; 6 泵 轴 的 密 封 方 式 和 材 料 应 满 足 消 防 水 泵 在 低 流 量 时 运 转 的 要 求 ; 7 消 防 给 水 同 一 泵 组 的 消 防 水 泵 型 号 宜 一 致, 且 工 作 泵 不 宜 超 过 3 台 ; 8 多 台 消 防 水 泵 并 联 时, 应 校 核 流 量 叠 加 对 消 防 水 泵 出 口 压 力 的 影 响 5.1.7 消 防 水 泵 的 主 要 材 质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水 泵 外 壳 宜 为 球 墨 铸 铁 ; 2 叶 轮 宜 为 青 铜 或 不 锈 钢 5.1.8 当 采 用 柴 油 机 消 防 水 泵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22

1 柴 油 机 消 防 水 泵 应 采 用 压 缩 式 点 火 型 柴 油 机 ; 2 柴 油 机 的 额 定 功 率 应 校 核 海 拔 高 度 和 环 境 温 度 对 柴 油 机 功 率 的 影 响 ; 3 柴 油 机 消 防 水 泵 应 具 备 连 续 工 作 的 性 能, 试 验 运 行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24h; 4 柴 油 机 消 防 水 泵 的 蓄 电 池 应 保 证 消 防 水 泵 随 时 自 动 启 泵 的 要 求 ; 5 柴 油 机 消 防 水 泵 的 供 油 箱 应 根 据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确 定, 且 油 箱 最 小 有 效 容 积 应 按 1.5L/kW 配 置, 柴 油 机 消 防 水 泵 油 箱 内 储 存 的 燃 料 不 应 小 于 50% 的 储 量 5.1.9 轴 流 深 井 泵 宜 安 装 于 水 井 消 防 水 池 和 其 他 消 防 水 源 上,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轴 流 深 井 泵 安 装 于 水 井 时, 其 淹 没 深 度 应 满 足 其 可 靠 运 行 的 要 求, 在 水 泵 出 流 量 为 150% 设 计 流 量 时, 其 最 低 淹 没 深 度 应 是 第 一 个 水 泵 叶 轮 底 部 水 位 线 以 上 不 少 于 3.2m, 且 海 拔 高 度 每 增 加 300m, 深 井 泵 的 最 低 淹 没 深 度 应 至 少 增 加 0.3m; 2 轴 流 深 井 泵 安 装 在 消 防 水 池 等 消 防 水 源 上 时, 其 第 一 个 水 泵 叶 轮 底 部 应 低 于 消 防 水 池 的 最 低 有 效 水 位 线, 且 淹 没 深 度 应 根 据 水 力 条 件 经 计 算 确 定, 并 应 满 足 消 防 水 池 等 消 防 水 源 有 效 储 水 量 或 有 效 水 位 能 全 部 被 利 用 的 要 求 ; 当 水 泵 设 计 流 量 大 于 125L/s 时, 应 根 据 水 泵 性 能 确 定 淹 没 深 度, 并 应 满 足 水 泵 气 蚀 余 量 的 要 求 ; 3 轴 流 深 井 泵 的 出 水 管 与 消 防 给 水 管 网 连 接 应 符 合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5.1.13 条 第 3 款 的 有 关 规 定 ; 4 轴 流 深 井 泵 出 水 管 的 阀 门 设 置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5.1.13 条 第 5 6 款 的 有 关 规 定 ; 5 当 消 防 水 池 最 低 水 位 低 于 离 心 水 泵 出 水 管 中 心 线 或 水 源 水 位 不 能 保 证 离 心 水 泵 吸 水 时, 可 采 用 轴 流 深 井 泵, 并 应 采 用 湿 式 深 坑 的 安 装 方 式 安 装 于 消 防 水 池 等 消 防 水 源 上 ; 6 当 轴 流 深 井 泵 的 电 动 机 露 天 设 置 时, 应 有 防 雨 功 能 ; 7 其 他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室 外 给 水 设 计 规 范 GB50013 的 有 关 规 定 5.1.10 消 防 水 泵 应 设 置 备 用 泵, 其 性 能 应 与 工 作 泵 性 能 一 致, 但 下 列 建 筑 除 外 : 1 建 筑 高 度 小 于 54m 的 住 宅,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小 于 等 于 25L/s 的 建 筑 ; 2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小 于 等 于 10L/s 的 建 筑 5.1.11 一 组 消 防 水 泵 应 在 消 防 水 泵 房 内 设 置 流 量 和 压 力 测 试 装 置,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单 台 消 防 水 泵 的 流 量 不 大 于 20L/s 设 计 工 作 压 力 不 大 于 0.50MPa 时, 泵 组 应 预 留 测 量 用 流 量 计 和 压 力 计 接 口, 其 他 泵 组 宜 设 置 泵 组 流 量 和 压 力 测 试 装 置 ; 2 消 防 水 泵 流 量 检 测 装 置 的 计 量 精 度 应 为 0.4 级, 最 大 量 程 的 75% 应 大 于 最 大 一 台 消 防 水 泵 设 计 流 量 值 的 175%; 23

3 消 防 水 泵 压 力 检 测 装 置 的 计 量 精 度 应 为 0.5 级, 最 大 量 程 的 75% 应 大 于 最 大 一 台 消 防 给 水 泵 设 计 压 力 值 的 165%; 4 每 台 消 防 水 泵 出 水 管 上 应 设 置 DN65 的 试 水 管, 并 应 采 取 排 水 措 施 5.1.12 消 防 水 泵 吸 水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消 防 水 泵 应 采 取 自 灌 式 吸 水 ; 2 消 防 水 泵 从 市 政 管 网 直 接 抽 水 时, 应 在 消 防 水 泵 出 水 管 上 设 置 有 空 气 隔 断 的 倒 流 防 止 器 ; 3 当 吸 水 口 处 无 吸 水 井 时, 吸 水 口 处 应 设 置 旋 流 防 止 器 5.1.13 离 心 式 消 防 水 泵 吸 水 管 出 水 管 和 阀 门 等,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一 组 消 防 水 泵, 吸 水 管 不 应 少 于 两 条, 当 其 中 一 条 损 坏 或 检 修 时, 其 余 吸 水 管 应 仍 能 通 过 全 部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 2 消 防 水 泵 吸 水 管 布 置 应 避 免 形 成 气 囊 ; 3 一 组 消 防 水 泵 应 设 不 少 于 两 条 的 输 水 干 管 与 消 防 给 水 环 状 管 网 连 接, 当 其 中 一 条 输 水 管 检 修 时, 其 余 输 水 管 应 仍 能 供 应 全 部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 4 消 防 水 泵 吸 水 口 的 淹 没 深 度 应 满 足 消 防 水 泵 在 最 低 水 位 运 行 安 全 的 要 求, 吸 水 管 喇 叭 口 在 消 防 水 池 最 低 有 效 水 位 下 的 淹 没 深 度 应 根 据 吸 水 管 喇 叭 口 的 水 流 速 度 和 水 力 条 件 确 定, 但 不 应 小 于 600mm, 当 采 用 旋 流 防 止 器 时, 淹 没 深 度 不 应 小 于 200mm; 5 消 防 水 泵 的 吸 水 管 上 应 设 置 明 杆 闸 阀 或 带 自 锁 装 置 的 蝶 阀, 但 当 设 置 暗 杆 阀 门 时 应 设 有 开 启 刻 度 和 标 志 ; 当 管 径 超 过 DN300 时, 宜 设 置 电 动 阀 门 ; 6 消 防 水 泵 的 出 水 管 上 应 设 止 回 阀 明 杆 闸 阀 ; 当 采 用 蝶 阀 时, 应 带 有 自 锁 装 置 ; 当 管 径 大 于 DN300 时, 宜 设 置 电 动 阀 门 ; 7 消 防 水 泵 吸 水 管 的 直 径 小 于 DN250 时, 其 流 速 宜 为 1.0m/s~1.2m/s; 直 径 大 于 DN250 时, 宜 为 1.2m/s~1.6m/s; 8 消 防 水 泵 出 水 管 的 直 径 小 于 DN250 时, 其 流 速 宜 为 1.5m/s~2.0m/s; 直 径 大 于 DN250 时, 宜 为 2.0m/s~2.5m/s; 9 吸 水 井 的 布 置 应 满 足 井 内 水 流 顺 畅 流 速 均 匀 不 产 生 涡 漩 的 要 求, 并 应 便 于 安 装 施 工 ; 10 消 防 水 泵 的 吸 水 管 出 水 管 道 穿 越 外 墙 时, 应 采 用 防 水 套 管 ; 当 穿 越 墙 体 和 楼 板 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12.3.19 条 第 5 款 的 要 求 ; 11 消 防 水 泵 的 吸 水 管 穿 越 消 防 水 池 时, 应 采 用 柔 性 套 管 ; 采 用 刚 性 防 水 套 管 时 应 在 水 泵 吸 水 管 上 24

设 置 柔 性 接 头, 且 管 径 不 应 大 于 DN150 5.1.14 当 有 两 路 消 防 供 水 且 允 许 消 防 水 泵 直 接 吸 水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每 一 路 消 防 供 水 应 满 足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和 火 灾 时 必 须 保 证 的 其 他 用 水 ; 2 火 灾 时 室 外 给 水 管 网 的 压 力 从 地 面 算 起 不 应 小 于 0.10MPa; 3 消 防 水 泵 扬 程 应 按 室 外 给 水 管 网 的 最 低 水 压 计 算, 并 应 以 室 外 给 水 的 最 高 水 压 校 核 消 防 水 泵 的 工 作 工 况 5.1.15 消 防 水 泵 吸 水 管 可 设 置 管 道 过 滤 器, 管 道 过 滤 器 的 过 水 面 积 应 大 于 管 道 过 水 面 积 的 4 倍, 且 孔 径 不 宜 小 于 3mm 5.1.16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应 采 取 防 止 消 防 水 泵 低 流 量 空 转 过 热 的 技 术 措 施 5.1.17 消 防 水 泵 吸 水 管 和 出 水 管 上 应 设 置 压 力 表,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消 防 水 泵 出 水 管 压 力 表 的 最 大 量 程 不 应 低 于 其 设 计 工 作 压 力 的 2 倍, 且 不 应 低 于 1.60MPa; 2 消 防 水 泵 吸 水 管 宜 设 置 真 空 表 压 力 表 或 真 空 压 力 表, 压 力 表 的 最 大 量 程 应 根 据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但 不 应 低 于 0.70MPa, 真 空 表 的 最 大 量 程 宜 为 -0.10MPa; 3 压 力 表 的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100mm, 应 采 用 直 径 不 小 于 6mm 的 管 道 与 消 防 水 泵 进 出 口 管 相 接, 并 应 设 置 关 断 阀 门 5.2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5.2.1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的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的 有 效 容 积 应 满 足 初 期 火 灾 消 防 用 水 量 的 要 求,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一 类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不 应 小 于 36m 3, 但 当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100m 时, 不 应 小 于 50m 3, 当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150m 时, 不 应 小 于 100m 3 ; 2 多 层 公 共 建 筑 二 类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和 一 类 高 层 住 宅, 不 应 小 于 18m 3, 当 一 类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00m 时, 不 应 小 于 36m 3 ; 18m 3 ; 3 二 类 高 层 住 宅, 不 应 小 于 12m 3 ; 4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1m 的 多 层 住 宅, 不 应 小 于 6m 3 ; 5 工 业 建 筑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当 小 于 等 于 25L/s 时, 不 应 小 于 12m 3, 大 于 25L/s 时, 不 应 小 于 6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0000m 2 且 小 于 30000m 2 的 商 店 建 筑, 不 应 小 于 36m 3 ;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30000m 2 的 25

商 店, 不 应 小 于 50m 3, 当 与 本 条 第 1 款 规 定 不 一 致 时 应 取 其 较 大 值 5.2.2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的 设 置 位 置 应 高 于 其 所 服 务 的 水 灭 火 设 施, 且 最 低 有 效 水 位 应 满 足 水 灭 火 设 施 最 不 利 点 处 的 静 水 压 力, 并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 1 一 类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不 应 低 于 0.10MPa, 当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00m 时, 不 应 低 于 0.15Mpa; 2 高 层 住 宅 二 类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多 层 公 共 建 筑, 不 应 低 于 0.07MPa; 多 层 住 宅 不 宜 低 于 0.07MPa; 3 工 业 建 筑, 不 应 低 于 0.10MPa, 当 建 筑 体 积 小 于 20000m 3 时, 不 宜 低 于 0.07Mpa; 4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等 自 动 水 灭 火 系 统 应 根 据 喷 头 灭 火 需 求 压 力 确 定, 但 最 小 不 应 小 于 0.10MPa; 5 当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不 能 满 足 本 条 第 1 款 ~4 款 的 静 压 要 求 时, 应 设 稳 压 泵 5.2.3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可 采 用 热 浸 锌 镀 锌 钢 板 钢 筋 混 凝 土 不 锈 钢 板 等 建 造 5.2.4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当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在 屋 顶 露 天 设 置 时, 水 箱 的 人 孔 以 及 进 出 水 管 的 阀 门 等 应 采 取 锁 具 或 阀 门 箱 等 保 护 措 施 ; 2 严 寒 寒 冷 等 冬 季 冰 冻 地 区 的 消 防 水 箱 应 设 置 在 消 防 水 箱 间 内, 其 他 地 区 宜 设 置 在 室 内, 当 必 须 在 屋 顶 露 天 设 置 时, 应 采 取 防 冻 隔 热 等 安 全 措 施 ; 3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与 基 础 应 牢 固 连 接 5.2.5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间 应 通 风 良 好, 不 应 结 冰, 当 必 须 设 置 在 严 寒 寒 冷 等 冬 季 结 冰 地 区 的 非 采 暖 房 间 时, 应 采 取 防 冻 措 施, 环 境 温 度 或 水 温 不 应 低 于 5 5.2.6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的 有 效 储 水 出 水 排 水 和 水 位 显 示 报 警 等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3.8 条 和 第 4.3.9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 2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的 最 低 有 效 水 位 应 根 据 出 水 管 喇 叭 口 和 防 止 旋 流 器 的 淹 没 深 度 确 定, 当 采 用 出 水 管 喇 叭 口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5.1.13 条 第 4 款 的 规 定 ; 但 当 采 用 防 止 旋 流 器 时 应 根 据 产 品 确 定, 不 应 小 于 150mm 的 保 护 高 度 ; 3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的 通 气 管 呼 吸 管 等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3.10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 4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外 壁 与 建 筑 本 体 结 构 墙 面 或 其 他 池 壁 之 间 的 净 距, 应 满 足 施 工 或 装 配 的 需 要, 无 管 道 的 侧 面, 净 距 不 宜 小 于 0.7m; 安 装 有 管 道 的 侧 面, 净 距 不 宜 小 于 1.0m, 且 管 道 外 壁 与 建 筑 本 体 墙 面 之 间 的 通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0.6m, 设 有 人 孔 的 水 箱 顶, 其 顶 面 与 其 上 面 的 建 筑 物 本 体 板 底 的 净 空 不 应 小 于 0.8m; 26

5 进 水 管 的 管 径 应 满 足 消 防 水 箱 8h 充 满 水 的 要 求, 但 管 径 不 应 小 于 DN32, 进 水 管 宜 设 置 液 位 阀 或 浮 球 阀 ; 6 进 水 管 应 在 溢 流 水 位 以 上 接 入, 进 水 管 口 的 最 低 点 高 出 溢 流 边 缘 的 高 度 应 等 于 进 水 管 管 径, 但 最 小 不 应 小 于 100mm, 最 大 不 应 大 于 150mm; 7 当 进 水 管 为 淹 没 出 流 时, 应 在 进 水 管 上 设 置 防 止 倒 流 的 措 施 或 在 管 道 上 设 置 虹 吸 破 坏 孔 和 真 空 破 坏 器, 虹 吸 破 坏 孔 的 孔 径 不 宜 小 于 管 径 的 1/5, 且 不 应 小 于 25mm 但 当 采 用 生 活 给 水 系 统 补 水 时, 进 水 管 不 应 淹 没 出 流 ; 8 溢 流 管 的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进 水 管 直 径 的 2 倍, 且 不 应 小 于 DN100, 溢 流 管 的 喇 叭 口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溢 流 管 直 径 的 1.5 倍 ~2.5 倍 ; 9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出 水 管 管 径 应 满 足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的 出 水 要 求, 且 不 应 小 于 DN100; 10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出 水 管 应 位 于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最 低 水 位 以 下, 并 应 设 置 防 止 消 防 用 水 进 入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的 止 回 阀 ; 11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的 进 出 水 管 应 设 置 带 有 指 示 启 闭 装 置 的 阀 门 5.3 稳 压 泵 5.3.1 稳 压 泵 宜 采 用 离 心 泵, 并 宜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宜 采 用 单 吸 单 级 或 单 吸 多 级 离 心 泵 ; 2 泵 外 壳 和 叶 轮 等 主 要 部 件 的 材 质 宜 采 用 不 锈 钢 5.3.2 稳 压 泵 的 设 计 流 量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稳 压 泵 的 设 计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管 网 的 正 常 泄 漏 量 和 系 统 自 动 启 动 流 量 ; 2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管 网 的 正 常 泄 漏 量 应 根 据 管 道 材 质 接 口 形 式 等 确 定, 当 没 有 管 网 泄 漏 量 数 据 时, 稳 压 泵 的 设 计 流 量 宜 按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的 1%~3% 计, 且 不 宜 小 于 1L/s; 3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所 采 用 报 警 阀 压 力 开 关 等 自 动 启 动 流 量 应 根 据 产 品 确 定 5.3.3 稳 压 泵 的 设 计 压 力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稳 压 泵 的 设 计 压 力 应 满 足 系 统 自 动 启 动 和 管 网 充 满 水 的 要 求 ; 2 稳 压 泵 的 设 计 压 力 应 保 持 系 统 自 动 启 泵 压 力 设 置 点 处 的 压 力 在 准 工 作 状 态 时 大 于 系 统 设 置 自 动 启 泵 压 力 值, 且 增 加 值 宜 为 0.07MPa~0.10MPa; 3 稳 压 泵 的 设 计 压 力 应 保 持 系 统 最 不 利 点 处 水 灭 火 设 施 的 在 准 工 作 状 态 时 的 静 水 压 力 应 大 于 0.15MPa 27

5.3.4 设 置 稳 压 泵 的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应 设 置 防 止 稳 压 泵 频 繁 启 停 的 技 术 措 施, 当 采 用 气 压 水 罐 时, 其 调 节 容 积 应 根 据 稳 压 泵 启 泵 次 数 不 大 于 15 次 /h 计 算 确 定, 但 有 效 储 水 容 积 不 宜 小 于 150L 5.3.5 稳 压 泵 吸 水 管 应 设 置 明 杆 闸 阀, 稳 压 泵 出 水 管 应 设 置 消 声 止 回 阀 和 明 杆 闸 阀 5.3.6 稳 压 泵 应 设 置 备 用 泵 5.4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5.4.1 下 列 场 所 的 室 内 消 火 栓 给 水 系 统 应 设 置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 1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 2 设 有 消 防 给 水 的 住 宅 超 过 五 层 的 其 他 多 层 民 用 建 筑 ; 3 超 过 2 层 或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0000m 2 的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建 筑 ( 室 ) 室 内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大 于 10L/s 平 战 结 合 的 人 防 工 程 ; 4 高 层 工 业 建 筑 和 超 过 四 层 的 多 层 工 业 建 筑 ; 5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5.4.2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和 固 定 消 防 炮 灭 火 系 统 等 水 灭 火 系 统, 均 应 设 置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5.4.3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的 给 水 流 量 宜 按 每 个 10L/s~15L/s 计 算 每 种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设 置 的 数 量 应 按 系 统 设 计 流 量 经 计 算 确 定, 但 当 计 算 数 量 超 过 3 个 时, 可 根 据 供 水 可 靠 性 适 当 减 少 5.4.4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向 多 栋 建 筑 供 水 时,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应 在 每 座 建 筑 就 近 设 置 5.4.5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的 供 水 范 围, 应 根 据 当 地 消 防 车 的 供 水 流 量 和 压 力 确 定 5.4.6 消 防 给 水 为 竖 向 分 区 供 水 时, 在 消 防 车 供 水 压 力 范 围 内 的 分 区, 应 分 别 设 置 水 泵 接 合 器 ; 当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消 防 车 供 水 高 度 时, 消 防 给 水 应 在 设 备 层 等 方 便 操 作 的 地 点 设 置 手 抬 泵 或 移 动 泵 接 力 供 水 的 吸 水 和 加 压 接 口 5.4.7 水 泵 接 合 器 应 设 在 室 外 便 于 消 防 车 使 用 的 地 点, 且 距 室 外 消 火 栓 或 消 防 水 池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15m, 并 不 宜 大 于 40m 5.4.8 墙 壁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的 安 装 高 度 距 地 面 宜 为 0.70m; 与 墙 面 上 的 门 窗 孔 洞 的 净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0m, 且 不 应 安 装 在 玻 璃 幕 墙 下 方 ; 地 下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的 安 装, 应 使 进 水 口 与 井 盖 底 面 的 距 离 不 大 于 0.40m, 且 不 应 小 于 井 盖 的 半 径 5.4.9 水 泵 接 合 器 处 应 标 识 每 个 水 泵 接 合 器 的 供 水 系 统 名 称 设 置 永 久 性 标 志 铭 牌, 并 应 标 明 供 水 系 28

统 供 水 范 围 和 额 定 压 力 5.5 消 防 水 泵 房 5.5.1 消 防 水 泵 房 应 设 置 起 重 设 施,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消 防 水 泵 的 重 量 小 于 0.5t 时, 宜 设 置 固 定 吊 钩 或 移 动 吊 架 ; 2 消 防 水 泵 的 重 量 为 0.5t~3t 时, 宜 设 置 手 动 起 重 设 备 ; 3 消 防 水 泵 的 重 量 大 于 3t 时, 应 设 置 电 动 起 重 设 备 5.5.2 消 防 水 泵 机 组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相 邻 两 个 机 组 及 机 组 至 墙 壁 间 的 净 距, 当 电 机 容 量 小 于 22kW 时, 不 宜 小 于 0.60m; 当 电 动 机 容 量 不 小 于 22kW, 且 不 大 于 55kW 时, 不 宜 小 于 0.8m; 当 电 动 机 容 量 大 于 55kW 且 小 于 255kW 时, 不 宜 小 于 1.2m; 当 电 动 机 容 量 大 于 255kW 时, 不 宜 小 于 1.5m; 2 当 消 防 水 泵 就 地 检 修 时, 应 至 少 在 每 个 机 组 一 侧 设 消 防 水 泵 机 组 宽 度 加 0.5m 的 通 道, 并 应 保 证 消 防 水 泵 轴 和 电 动 机 转 子 在 检 修 时 能 拆 卸 ; 3 消 防 水 泵 房 的 主 要 通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2m 5.5.3 当 采 用 柴 油 机 消 防 水 泵 时, 机 组 间 的 净 距 宜 按 本 规 范 第 5.5.2 条 规 定 值 增 加 0.2m, 但 不 应 小 于 1.2m 5.5.4 当 消 防 水 泵 房 内 设 有 集 中 检 修 场 地 时, 其 面 积 应 根 据 水 泵 或 电 动 机 外 形 尺 寸 确 定, 并 应 在 周 围 留 有 宽 度 不 小 于 0.7m 的 通 道 地 下 式 泵 房 宜 利 用 空 间 设 集 中 检 修 场 地 对 于 装 有 深 井 水 泵 的 湿 式 竖 井 泵 房, 还 应 设 堆 放 泵 管 的 场 地 5.5.5 消 防 水 泵 房 内 的 架 空 水 管 道, 不 应 阻 碍 通 道 和 跨 越 电 气 设 备, 当 必 须 跨 越 时, 应 采 取 保 证 通 道 畅 通 和 保 护 电 气 设 备 的 措 施 5.5.6 独 立 的 消 防 水 泵 房 地 面 层 的 地 坪 至 屋 盖 或 天 花 板 等 的 突 出 构 件 底 部 间 的 净 高, 除 应 按 通 风 采 光 等 条 件 要 求 外, 且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当 采 用 固 定 吊 钩 或 移 动 吊 架 时, 其 值 不 应 小 于 3.0m; 2 当 采 用 单 轨 起 重 机 时, 应 保 持 吊 起 物 底 部 与 吊 运 所 越 过 物 体 顶 部 之 间 有 0.50m 以 上 的 净 距 ; 3 当 采 用 桁 架 式 起 重 机 时, 除 应 符 合 本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外, 还 应 另 外 增 加 起 重 机 安 装 和 检 修 空 间 的 高 度 5.5.7 当 采 用 轴 流 深 井 水 泵 时, 水 泵 房 净 高 应 按 消 防 水 泵 吊 装 和 维 修 的 要 求 确 定, 当 高 度 过 高 时, 应 根 29

据 水 泵 传 动 轴 长 度 产 品 规 格 选 择 较 短 规 格 的 产 品 5.5.8 消 防 水 泵 房 应 至 少 有 一 个 可 以 搬 运 最 大 设 备 的 门 5.5.9 消 防 水 泵 房 的 设 计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设 计 相 应 的 采 暖 通 风 和 排 水 设 施,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严 寒 寒 冷 等 冬 季 结 冰 地 区 采 暖 温 度 不 应 低 于 10, 但 当 无 人 值 守 时 不 应 低 于 5 ; 2 消 防 水 泵 房 的 通 风 宜 按 6 次 /h 设 计 ; 3 消 防 水 泵 房 应 设 置 排 水 设 施 5.5.10 消 防 水 泵 不 宜 设 在 有 防 振 或 有 安 静 要 求 房 间 的 上 一 层 下 一 层 和 毗 邻 位 置, 当 必 须 时, 应 采 取 下 列 降 噪 减 振 措 施 : 1 消 防 水 泵 应 采 用 低 噪 声 水 泵 ; 2 消 防 水 泵 机 组 应 设 隔 振 装 置 ; 3 消 防 水 泵 吸 水 管 和 出 水 管 上 应 设 隔 振 装 置 ; 4 消 防 水 泵 房 内 管 道 支 架 和 管 道 穿 墙 和 穿 楼 板 处, 应 采 取 防 止 固 体 传 声 的 措 施 ; 5 在 消 防 水 泵 房 内 墙 应 采 取 隔 声 吸 音 的 技 术 措 施 5.5.11 消 防 水 泵 出 水 管 应 进 行 停 泵 水 锤 压 力 计 算, 并 宜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当 计 算 所 得 的 水 锤 压 力 值 超 过 管 道 试 验 压 力 值 时, 应 采 取 消 除 停 泵 水 锤 的 技 术 措 施 停 泵 水 锤 消 除 装 置 应 装 设 在 消 防 水 泵 出 水 总 管 上, 以 及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管 网 其 他 适 当 的 位 置 : Δ p = ρcv (5.5.11-1) c = c 1+ 0 K E d i δ (5.5.11-2) 式 中 : Δ p 水 锤 最 大 压 力,Pa; ρ 水 的 密 度,kg/m 3 ; c 水 击 波 的 传 播 速 度,m/s; v 管 道 中 水 流 速 度,m/s; c 0 水 中 声 波 的 传 播 速 度, 宜 取 c 0 =1435m/s( 压 强 0.1 MPa ~2.50MPa, 水 温 10 ); K 水 的 体 积 弹 性 模 量, 宜 取 K 9 = 2.1 10 P ; a 10 10 E 管 道 的 材 料 弹 性 模 量, 钢 管 E = 20.6 10 Pa, 铸 铁 管 E = 9.8 10 Pa, 钢 丝 网 骨 30

10 架 塑 料 (PE) 复 合 管 E = 6.5 10 Pa ; d i 管 道 的 公 称 直 径,mm; δ 管 道 壁 厚,mm 5.5.12 消 防 水 泵 房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独 立 建 造 的 消 防 水 泵 房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 2 附 设 在 建 筑 物 内 的 消 防 水 泵 房, 不 应 设 置 在 地 下 三 层 及 以 下, 或 室 内 地 面 与 室 外 出 入 口 地 坪 高 差 大 于 10m 的 地 下 楼 层 ; 3 附 设 在 建 筑 物 内 的 消 防 水 泵 房,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h 的 隔 墙 和 1.50h 的 楼 板 与 其 他 部 位 隔 开, 其 疏 散 门 应 直 通 安 全 出 口, 且 开 向 疏 散 走 道 的 门 应 采 用 甲 级 防 火 门 3 5.5.13 当 采 用 柴 油 机 消 防 水 泵 时 宜 设 置 独 立 消 防 水 泵 房, 并 应 设 置 满 足 柴 油 机 运 行 的 通 风 排 烟 和 阻 火 设 施 5.5.14 消 防 水 泵 房 应 采 取 防 水 淹 没 的 技 术 措 施 5.5.15 独 立 消 防 水 泵 房 的 抗 震 应 满 足 当 地 地 震 要 求, 且 宜 按 本 地 区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提 高 1 度 采 取 抗 震 措 施, 但 不 宜 做 提 高 1 度 抗 震 计 算, 并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室 外 给 水 排 水 和 燃 气 热 力 工 程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B50032 的 有 关 规 定 5.5.16 消 防 水 泵 和 控 制 柜 应 采 取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31

6 给 水 形 式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应 根 据 建 筑 的 用 途 功 能 体 积 高 度 耐 火 等 级 火 灾 危 险 性 重 要 性 次 生 灾 害 商 务 连 续 性 水 源 条 件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其 可 靠 性 和 供 水 方 式, 并 应 满 足 水 灭 火 系 统 所 需 流 量 和 压 力 的 要 求 6.1.2 城 镇 消 防 给 水 宜 采 用 城 镇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供 应,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城 镇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及 输 水 干 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室 外 给 水 设 计 规 范 GB50013 的 有 关 规 定 ; 2 工 业 园 区 商 务 区 和 居 住 区 宜 采 用 两 路 消 防 供 水 ; 3 当 采 用 天 然 水 源 作 为 消 防 水 源 时, 每 个 天 然 水 源 消 防 取 水 口 宜 按 一 个 市 政 消 火 栓 计 算 或 根 据 消 防 车 停 放 数 量 确 定 ; 4 当 市 政 给 水 为 间 歇 供 水 或 供 水 能 力 不 足 时, 宜 建 设 市 政 消 防 水 池, 且 建 筑 消 防 水 池 宜 有 作 为 市 政 消 防 给 水 的 技 术 措 施 ; 5 城 市 避 难 场 所 宜 设 置 独 立 的 城 市 消 防 水 池, 且 每 座 容 量 不 宜 小 于 200m 3 6.1.3 建 筑 物 室 外 宜 采 用 低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当 采 用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供 水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采 用 两 路 消 防 供 水, 除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54m 的 住 宅 外,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小 于 等 于 20L/s 时 可 采 用 一 路 消 防 供 水 ; 2 室 外 消 火 栓 应 由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直 接 供 水 6.1.4 工 艺 装 置 区 储 罐 区 堆 场 等 构 筑 物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工 艺 装 置 区 储 罐 区 等 场 所 应 采 用 高 压 或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但 当 无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固 定 冷 却 水 系 统 和 消 防 炮,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不 大 于 30L/s, 且 在 城 镇 消 防 站 保 护 范 围 内 时, 可 采 用 低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 2 堆 场 等 场 所 宜 采 用 低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但 当 可 燃 物 堆 场 规 模 大 堆 垛 高 易 起 火 扑 救 难 度 大, 应 采 用 高 压 或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6.1.5 市 政 消 火 栓 或 消 防 车 从 消 防 水 池 吸 水 向 建 筑 供 应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供 消 防 车 吸 水 的 室 外 消 防 水 池 的 每 个 取 水 口 宜 按 一 个 室 外 消 火 栓 计 算, 且 其 保 护 半 径 不 应 大 于 150m 距 建 筑 外 缘 5m~150m 的 市 政 消 火 栓 可 计 入 建 筑 室 外 消 火 栓 的 数 量, 但 当 为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供 水 时, 距 建 筑 外 缘 5m~40m 的 市 政 消 火 栓 可 计 入 建 筑 室 外 消 火 栓 的 数 量 32

当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为 环 状 时, 符 合 本 条 上 述 内 容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出 流 量 宜 计 入 建 筑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 但 当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为 枝 状 时, 计 入 建 筑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不 宜 超 过 一 个 市 政 消 火 栓 的 出 流 量 6.1.6 当 室 外 采 用 高 压 或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时, 宜 与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合 用 6.1.7 独 立 的 室 外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宜 采 用 稳 压 泵 维 持 系 统 的 充 水 和 压 力 6.1.8 室 内 应 采 用 高 压 或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且 不 应 与 生 产 生 活 给 水 系 统 合 用 ; 但 当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局 部 应 用 系 统 和 仅 设 有 消 防 软 管 卷 盘 或 轻 便 水 龙 的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时, 可 与 生 产 生 活 给 水 系 统 合 用 6.1.9 室 内 采 用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时,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0000m 2 且 层 数 超 过 2 层 的 公 共 建 筑 和 其 他 重 要 建 筑, 必 须 设 置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 2 其 他 建 筑 应 设 置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但 当 设 置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确 有 困 难, 且 采 用 安 全 可 靠 的 消 防 给 水 形 式 时, 可 不 设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但 应 设 置 稳 压 泵 ; 3 当 市 政 供 水 管 网 的 供 水 能 力 在 满 足 生 产 生 活 最 大 小 时 用 水 量 后, 仍 能 满 足 初 期 火 灾 所 需 的 消 防 流 量 和 压 力 时, 市 政 直 接 供 水 可 替 代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6.1.10 当 室 内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仅 采 用 稳 压 泵 稳 压, 且 为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大 于 20L/s 的 建 筑 和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54m 的 住 宅 时, 消 防 水 泵 的 供 电 或 备 用 动 力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消 防 水 泵 应 按 一 级 负 荷 要 求 供 电, 当 不 能 满 足 一 级 负 荷 要 求 供 电 时 应 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组 作 备 用 动 力 ; 2 工 业 建 筑 备 用 泵 宜 采 用 柴 油 机 消 防 水 泵 6.1.11 建 筑 群 共 用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工 矿 企 业 消 防 供 水 的 最 大 保 护 半 径 不 宜 超 过 1200m, 且 占 地 面 积 不 宜 大 于 200hm 2 ; 2 居 住 小 区 消 防 供 水 的 最 大 保 护 建 筑 面 积 不 宜 超 过 500 000m 2 ; 3 公 共 建 筑 宜 为 同 一 产 权 或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6.1.12 当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能 满 足 生 产 生 活 和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且 市 政 允 许 消 防 水 泵 直 接 吸 水 时,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的 消 防 水 泵 宜 直 接 从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吸 水, 但 城 镇 市 政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宜 大 于 建 筑 的 室 内 外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之 和 6.1.13 当 建 筑 物 高 度 超 过 100m 时,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应 分 析 比 较 多 种 系 统 的 可 靠 性, 采 用 安 全 可 靠 的 消 防 给 水 形 式 ; 当 采 用 常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但 高 位 消 防 水 池 无 法 满 足 上 部 楼 层 所 需 的 压 力 和 流 量 时,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