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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发 布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公 告 第 450 号 建 设 部 关 于 发 布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公 告 现 批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为 国 家 标 准, 编 号 为 GB , 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 起 实 施 其 中, 第 (3 4) ( ) 7.4.2( ) (1 2 3) (3) (1) (1 2) (1) 条 ( 款 )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原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J 同 时 废 止 本 规 范 由 建 设 部 标 准 定 额 研 究 所 组 织 中 计 划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二 00 六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3 前 言 根 据 建 设 部 建 标 [1998]94 号 关 于 印 发 一 九 九 八 年 工 程 建 设 国 家 标 准 制 订 修 订 计 划 ( 第 一 批 ) 的 通 知 的 要 求, 本 规 范 由 公 安 部 天 津 消 防 研 究 所 会 同 天 津 市 建 筑 设 计 院 北 京 市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清 华 大 学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中 国 中 元 兴 华 工 程 公 司 上 海 市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四 川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辽 宁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公 安 部 四 川 消 防 研 究 所 建 设 部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中 国 市 政 工 程 华 北 设 计 研 究 院 东 北 电 力 设 计 院 中 国 轻 工 业 北 京 设 计 院 中 国 寰 球 化 学 工 程 公 司 上 海 隧 道 工 程 轨 道 交 通 设 计 研 究 院 等 单 位 共 同 修 订 本 规 范 的 修 订, 遵 照 国 家 有 关 基 本 建 设 的 方 针 和 预 防 为 主 防 消 结 合 的 消 防 工 作 方 针, 在 总 结 我 国 建 筑 防 火 和 消 防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成 果 建 筑 设 计 和 建 筑 火 灾 经 验 教 训 的 基 础 上, 广 泛 征 求 了 有 关 科 研 设 计 生 产 消 防 监 督 高 等 院 校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意 见, 同 时 研 究 和 消 化 吸 收 了 国 外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最 后 经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审 查 定 稿 本 规 范 共 分 十 二 章, 其 主 要 内 容 有 : 总 则, 术 语, 厂 房 ( 仓 库 ),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气 体 储 罐 ( 区 ) 与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民 用 建 筑, 消 防 车 道, 建 筑 构 造, 消 防 给 水 和 灭 火 设 施, 防 烟 与 排 烟, 采 暖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电 气,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等 本 规 范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条 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规 范 由 建 设 部 负 责 管 理 和 对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解 释, 公 安 部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公 安 部 天 津 消 防 研 究 所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 鉴 于 本 规 范 是 一 项 综 合 性 的 防 火 技 术 标 准, 政 策 性 和 技 术 性 强, 涉 及 面 广, 希 望 各 单 位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结 合 工 程 实 践 和 科 学 研 究,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注 意 积 累 资 料, 如 发 现 需 要 修 改 和 补 充 之 处, 请 将 意 见 和 资 料 径 寄 公 安 部 天 津 消 防 研 究 所 ( 地 址 : 天 津 市 卫 津 南 路 110 号 ; 邮 政 编 码 :300381), 以 便 今 后 修 改 时 参 考 主 编 单 位 参 编 单 位 及 主 要 起 草 人 : 主 编 单 位 : 公 安 部 天 津 消 防 研 究 所 参 编 单 位 : 天 津 市 建 筑 设 计 院 北 京 市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清 华 大 学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中 国 中 元 兴 华 工 程 公 司 上 海 市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四 川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辽 宁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公 安 部 四 川 消 防 研 究 所 建 设 部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中 国 市 政 工 程 华 北 设 计 研 究 院 东 北 电 力 设 计 院 中 国 轻 工 业 北 京 设 计 院 中 国 寰 球 化 学 工 程 公 司 上 海 隧 道 工 程 轨 道 交 通 设 计 研 究 院

4 Johns Manville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Huntsman 聚 氨 酯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Hilti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起 草 人 : 经 建 生 倪 照 鹏 马 恒 沈 纹 杜 霞 庄 敬 仪 陈 孝 华 王 诗 萃 王 万 钢 张 菊 良 黄 晓 家 李 娥 飞 金 石 坚 王 宗 存 王 国 辉 黄 德 祥 苏 慧 英 李 向 东 宋 晓 勇 郭 树 林 郑 铁 一 刘 栋 权 冯 长 海 丁 瑞 元 陈 景 霞 宋 燕 燕 贺 琳 王 稚 1

5 1 总 则 为 了 防 止 和 减 少 建 筑 火 灾 危 害, 保 护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制 定 本 规 范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下 列 新 建 扩 建 和 改 建 的 建 筑 : 1 9 层 及 9 层 以 下 的 居 住 建 筑 ( 包 括 设 置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的 居 住 建 筑 ); 2 建 筑 高 度 小 于 等 于 24.m 的 公 共 建 筑 ; 3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4 m 的 单 层 公 共 建 筑 ; 4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 包 括 建 筑 附 属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 5 厂 房 ; 6 仓 库 ; 7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 区 ); 8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 区 ); 9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 10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注 :1 建 筑 高 度 的 计 算 : 当 为 坡 屋 面 时, 应 为 建 筑 物 室 外 设 计 地 面 到 其 檐 口 的 高 度 ; 当 为 平 屋 面 ( 包 括 有 女 儿 墙 的 平 屋 面 ) 时, 应 为 建 筑 物 室 外 设 计 地 面 到 其 屋 面 面 层 的 高 度 ; 当 同 一 座 建 筑 物 有 多 种 屋 面 形 式 时, 建 筑 高 度 应 按 上 述 方 法 分 别 计 算 后 取 其 中 最 大 值 局 部 突 出 屋 顶 的 瞭 望 塔 冷 却 塔 水 箱 间 微 波 天 线 间 或 设 施 电 梯 机 房 排 风 和 排 烟 机 房 以 及 楼 梯 出 口 小 间 等, 可 不 计 入 建 筑 高 度 内 2 建 筑 层 数 的 计 算 : 建 筑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的 顶 板 面 高 出 室 外 设 计 地 面 的 高 度 小 于 等 于 1.5m 者, 建 筑 底 部 设 置 的 高 度 不 超 过 2.2m 的 自 行 车 库 储 藏 室 敞 开 空 间, 以 及 建 筑 屋 顶 上 突 出 的 局 部 设 备 用 房 出 屋 面 的 楼 梯 间 等, 可 不 计 入 建 筑 层 数 内 住 宅 顶 部 为 两 层 一 套 的 跃 层, 可 按 1 层 计, 其 它 部 位 的 跃 层 以 及 顶 部 多 于 2 层 一 套 的 跃 层, 应 计 入 层 数 本 规 范 不 适 用 于 炸 药 厂 房 ( 仓 库 ) 花 炮 厂 房 ( 仓 库 ) 的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工 程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火 力 发 电 厂 与 变 电 站 等 的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当 有 专 门 的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时, 宜 从 其 规 定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应 遵 循 国 家 的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从 全 局 出 发, 统 筹 兼 顾, 做 到 安 全 适 用 技 术 先 进 经 济 合 理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外,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2

6 2 术 语 耐 火 极 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 标 准 耐 火 试 验 条 件 下, 建 筑 构 件 配 件 或 结 构 从 受 到 火 的 作 用 时 起, 到 失 去 稳 定 性 完 整 性 或 隔 热 性 时 止 的 这 段 时 间, 用 小 时 表 示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 不 燃 材 料 做 成 的 建 筑 构 件 难 燃 烧 体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 难 燃 材 料 做 成 的 建 筑 构 件 或 用 可 燃 材 料 做 成 而 用 不 燃 材 料 做 保 护 层 的 建 筑 构 件 燃 烧 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 可 燃 材 料 做 成 的 建 筑 构 件 闪 点 Flash point 在 规 定 的 试 验 条 件 下, 液 体 挥 发 的 蒸 气 与 空 气 形 成 的 混 合 物, 遇 火 源 能 够 闪 燃 的 液 体 最 低 温 度 ( 采 用 闭 杯 法 测 定 ) 爆 炸 下 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 燃 的 蒸 气 气 体 或 粉 尘 与 空 气 组 成 的 混 合 物, 遇 火 源 即 能 发 生 爆 炸 的 最 低 浓 度 ( 可 燃 蒸 气 气 体 的 浓 度, 按 体 积 比 计 算 ) 沸 溢 性 油 品 Boiling spill oil 含 水 并 在 燃 烧 时 可 产 生 热 波 作 用 的 油 品, 如 原 油 渣 油 重 油 等 半 地 下 室 Semi-basement 房 间 地 面 低 于 室 外 设 计 地 面 的 平 均 高 度 大 于 该 房 间 平 均 净 高 1/3, 且 小 于 等 于 1/2 者 地 下 室 Basement 房 间 地 面 低 于 室 外 设 计 地 面 的 平 均 高 度 大 于 该 房 间 平 均 净 高 1/2 者 多 层 厂 房 ( 仓 库 ) 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层 及 2 层 以 上, 且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24.m 的 厂 房 ( 仓 库 )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High-rise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层 及 2 层 以 上, 且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24.m 的 厂 房 ( 仓 库 ) 高 架 仓 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 架 高 度 超 过 7.m 且 机 械 化 操 作 或 自 动 化 控 制 的 货 架 仓 库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人 员 密 集 发 生 火 灾 后 伤 亡 大 损 失 大 影 响 大 的 公 共 建 筑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居 住 建 筑 的 首 层 或 首 层 及 二 层 设 置 的 百 货 店 副 食 店 粮 店 邮 政 所 储 蓄 所 理 发 店 等 小 型 营 业 性 用 房 该 用 房 总 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300m2,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50h 的 楼 板 和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且 无 门 窗 洞 口 的 隔 墙 与 居 住 部 分 及 其 它 用 房 完 全 分 隔, 其 安 全 出 口 疏 散 楼 梯 与 居 住 部 分 的 安 全 出 口 疏 散 楼 梯 分 别 独 立 设 置 3

7 明 火 地 点 Open flame site 室 内 外 有 外 露 火 焰 或 赤 热 表 面 的 固 定 地 点 ( 民 用 建 筑 内 的 灶 具 电 磁 炉 等 除 外 )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Sparking site 有 飞 火 的 烟 囱 或 室 外 的 砂 轮 电 焊 气 焊 ( 割 ) 等 固 定 地 点 安 全 出 口 Safety exit 供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用 的 楼 梯 间 室 外 楼 梯 的 出 入 口 或 直 通 室 内 外 安 全 区 域 的 出 口 封 闭 楼 梯 间 Enclosed staircase 用 建 筑 构 配 件 分 隔, 能 防 止 烟 和 热 气 进 入 的 楼 梯 间 防 烟 楼 梯 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 楼 梯 间 入 口 处 设 有 防 烟 前 室, 或 设 有 专 供 排 烟 用 的 阳 台 凹 廊 等, 且 通 向 前 室 和 楼 梯 间 的 门 均 为 乙 级 防 火 门 的 楼 梯 间 防 火 分 区 Fire compartment 在 建 筑 内 部 采 用 防 火 墙 耐 火 楼 板 及 其 它 防 火 分 隔 设 施 分 隔 而 成, 能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防 止 火 灾 向 同 一 建 筑 的 其 余 部 分 蔓 延 的 局 部 空 间 防 火 间 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 止 着 火 建 筑 的 辐 射 热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引 燃 相 邻 建 筑, 且 便 于 消 防 扑 救 的 间 隔 距 离 防 烟 分 区 Smoke bay 在 建 筑 内 部 屋 顶 或 顶 板 吊 顶 下 采 用 具 有 挡 烟 功 能 的 构 配 件 进 行 分 隔 所 形 成 的, 具 有 一 定 蓄 烟 能 力 的 空 间 充 实 水 柱 Full water spout 由 水 枪 喷 嘴 起 到 射 流 90% 的 水 柱 水 量 穿 过 直 径 38cm 圆 孔 处 的 一 段 射 流 长 度 4

8 3 厂 房 ( 仓 库 ) 3.1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应 根 据 生 产 中 使 用 或 产 生 的 物 质 性 质 及 其 数 量 等 因 素, 分 为 甲 乙 丙 丁 戊 类, 并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表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生 产 类 别 使 用 或 产 生 下 列 物 质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特 征 1 闪 点 小 于 28 的 液 体 2 爆 炸 下 限 小 于 10% 的 气 体 3 常 温 下 能 自 行 分 解 或 在 空 气 中 氧 化 能 导 致 迅 速 自 燃 或 爆 炸 的 物 质 4 常 温 下 受 到 水 或 空 气 中 水 蒸 汽 的 作 用, 能 产 生 可 燃 气 体 并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物 质 甲 5 遇 酸 受 热 撞 击 摩 擦 催 化 以 及 遇 有 机 物 或 硫 磺 等 易 燃 的 无 机 物, 极 易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强 氧 化 剂 6 受 撞 击 摩 擦 或 与 氧 化 剂 有 机 物 接 触 时 能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物 质 7 在 密 闭 设 备 内 操 作 温 度 大 于 等 于 物 质 本 身 自 燃 点 的 生 产 1 闪 点 大 于 等 于 28, 但 小 于 60 的 液 体 2 爆 炸 下 限 大 于 等 于 10% 的 气 体 3 不 属 于 甲 类 的 氧 化 剂 乙 4 不 属 于 甲 类 的 化 学 易 燃 危 险 固 体 5 助 燃 气 体 6 能 与 空 气 形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的 浮 游 状 态 的 粉 尘 纤 维 闪 点 大 于 等 于 60 的 液 体 雾 滴 1 闪 点 大 于 等 于 60 的 液 体 丙 2 可 燃 固 体 1 对 不 燃 烧 物 质 进 行 加 工, 并 在 高 温 或 熔 化 状 态 下 经 常 产 生 强 辐 射 热 火 花 或 火 焰 的 生 产 丁 2 利 用 气 体 液 体 固 体 作 为 燃 料 或 将 气 体 液 体 进 行 燃 烧 作 其 它 用 的 各 种 生 产 3 常 温 下 使 用 或 加 工 难 燃 烧 物 质 的 生 产 戊 常 温 下 使 用 或 加 工 不 燃 烧 物 质 的 生 产 同 一 座 厂 房 或 厂 房 的 任 一 防 火 分 区 内 有 不 同 火 灾 危 险 性 生 产 时, 该 厂 房 或 防 火 分 区 内 的 生 产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应 按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部 分 确 定 当 符 合 下 述 条 件 之 一 时, 可 按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小 的 部 分 确 定 : 1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生 产 部 分 占 本 层 或 本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的 比 例 小 于 5% 或 丁 戊 类 厂 房 内 的 油 漆 工 段 小 于 10%, 且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时 不 足 以 蔓 延 到 其 它 部 位 或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生 产 部 分 采 取 了 有 效 的 防 火 措 施 ; 2 丁 戊 类 厂 房 内 的 油 漆 工 段, 当 采 用 封 闭 喷 漆 工 艺, 封 闭 喷 漆 空 间 内 保 持 负 压 油 漆 工 段 设 置 可 燃 气 体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或 自 动 抑 爆 系 统, 且 油 漆 工 段 占 其 所 在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的 比 例 小 于 等 于 5

9 20% 储 存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应 根 据 储 存 物 品 的 性 质 和 储 存 物 品 中 的 可 燃 物 数 量 等 因 素, 分 为 甲 乙 丙 丁 戊 类, 并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表 储 存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仓 库 类 别 储 存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特 征 1 闪 点 小 于 28 的 液 体 2 爆 炸 下 限 小 于 10% 的 气 体, 以 及 受 到 水 或 空 气 中 水 蒸 汽 的 作 用, 能 产 生 爆 炸 下 限 小 于 10% 气 体 的 固 体 物 质 甲 3 常 温 下 能 自 行 分 解 或 在 空 气 中 氧 化 能 导 致 迅 速 自 燃 或 爆 炸 的 物 质 4 常 温 下 受 到 水 或 空 气 中 水 蒸 汽 的 作 用, 能 产 生 可 燃 气 体 并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物 质 5 遇 酸 受 热 撞 击 摩 擦 以 及 遇 有 机 物 或 硫 磺 等 易 燃 的 无 机 物, 极 易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强 氧 化 剂 6 受 撞 击 摩 擦 或 与 氧 化 剂 有 机 物 接 触 时 能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物 质 1 闪 点 大 于 等 于 28, 但 小 于 60 的 液 体 2 爆 炸 下 限 大 于 等 于 10% 的 气 体 乙 丙 丁 3 不 属 于 甲 类 的 氧 化 剂 4 不 属 于 甲 类 的 化 学 易 燃 危 险 固 体 5 助 燃 气 体 6 常 温 下 与 空 气 接 触 能 缓 慢 氧 化, 积 热 不 散 引 起 自 燃 的 物 品 1 闪 点 大 于 等 于 60 的 液 体 2 可 燃 固 体 难 燃 烧 物 品 戊 不 燃 烧 物 品 同 一 座 仓 库 或 仓 库 的 任 一 防 火 分 区 内 储 存 不 同 火 灾 危 险 性 物 品 时, 该 仓 库 或 防 火 分 区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应 按 其 中 火 灾 危 险 性 最 大 的 类 别 确 定 丁 戊 类 储 存 物 品 的 可 燃 包 装 重 量 大 于 物 品 本 身 重 量 1/4 的 仓 库, 其 火 灾 危 险 性 应 按 丙 类 确 定 3.2 厂 房 ( 仓 库 ) 的 耐 火 等 级 与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厂 房 ( 仓 库 ) 的 耐 火 等 级 可 分 为 一 二 三 四 级 其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不 应 低 于 表 的 规 定 6

10 表 名 称 厂 房 ( 仓 库 ) 建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h) 耐 火 等 级 墙 防 火 墙 承 重 墙 构 件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楼 梯 间 和 电 梯 井 的 墙 疏 散 走 道 两 侧 的 隔 墙 非 承 重 外 墙 房 间 隔 墙 楼 柱 梁 板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疏 散 楼 梯 吊 顶 ( 包 括 吊 顶 搁 栅 ) 难 燃 烧 体 0.25 注 :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吊 顶 采 用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限 难 燃 烧 体 0.50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下 列 建 筑 中 的 防 火 墙, 其 耐 火 极 限 应 按 本 规 范 表 的 规 定 提 高 1.00h: 1 甲 乙 类 厂 房 ; 2 甲 乙 丙 类 仓 库 3.00 难 燃 烧 体 0.50 难 燃 烧 体 0.50 难 燃 烧 体 0.25 难 燃 烧 体 0.25 难 燃 烧 体 0.25 难 燃 烧 体 0.50 难 燃 烧 体 0.50 难 燃 烧 体 0.50 燃 烧 体 燃 烧 体 燃 烧 体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厂 房 ( 仓 库 ) 的 柱, 其 耐 火 极 限 可 按 本 规 范 表 的 规 定 降 低 0.50h 下 列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梁 柱 可 采 用 无 防 火 保 护 的 金 属 结 构, 其 中 能 受 到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或 可 燃 气 体 火 焰 影 响 的 部 位, 应 采 取 外 包 敷 不 燃 材 料 或 其 它 防 火 隔 热 保 护 措 施 : 1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的 单 层 丙 类 厂 房 ; 2 丁 戊 类 厂 房 ( 仓 库 )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非 承 重 外 墙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除 甲 乙 类 仓 库 和 高 层 仓 库 外, 当 非 承 重 外 墙 采 用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0.25h; 当

11 采 用 难 燃 烧 体 时, 不 应 低 于 0.50h: 2 4 层 及 4 层 以 下 的 丁 戊 类 地 上 厂 房 ( 仓 库 ), 当 非 承 重 外 墙 采 用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限 ; 当 非 承 重 外 墙 采 用 难 燃 烧 体 的 轻 质 复 合 墙 体 时, 其 表 面 材 料 应 为 不 燃 材 料 内 填 充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不 应 低 于 B2 级 B1 B2 级 材 料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材 料 燃 烧 性 能 分 级 方 法 GB8624 的 有 关 要 求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厂 房 ( 仓 库 ) 中 的 房 间 隔 墙, 当 采 用 难 燃 烧 体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应 提 高 0.25h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多 层 厂 房 或 多 层 仓 库 中 的 楼 板, 当 采 用 预 应 力 和 预 制 钢 筋 混 凝 土 楼 板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0.75h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厂 房 ( 仓 库 ) 的 上 人 平 屋 顶, 其 屋 面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分 别 不 应 低 于 1.50h 和 1.00h 一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多 层 厂 房 ( 仓 库 ) 中 采 用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进 行 全 保 护 时, 其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1.00h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厂 房 的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可 采 用 无 保 护 层 的 金 属 构 件, 其 中 能 受 到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火 焰 影 响 的 部 位 应 采 取 防 火 隔 热 保 护 措 施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厂 房 ( 仓 库 ) 的 屋 面 板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但 其 屋 面 防 水 层 和 绝 热 层 可 采 用 可 燃 材 料 ; 当 丁 戊 类 厂 房 ( 仓 库 ) 不 超 过 4 层 时, 其 屋 面 可 采 用 难 燃 烧 体 的 轻 质 复 合 屋 面 板, 但 该 板 材 的 表 面 材 料 应 为 不 燃 烧 材 料, 内 填 充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不 应 低 于 B2 级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以 木 柱 承 重 且 以 不 燃 烧 材 料 作 为 墙 体 的 厂 房 ( 仓 库 ), 其 耐 火 等 级 应 按 四 级 确 定 预 制 钢 筋 混 凝 土 构 件 的 节 点 外 露 部 位, 应 采 取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且 该 节 点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相 应 构 件 的 规 定 3.3 厂 房 ( 仓 库 ) 的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面 积 和 平 面 布 置 厂 房 的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和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表 厂 房 的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和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生 产 类 别 甲 乙 丙 丁 厂 房 的 耐 火 等 级 一 级 二 级 一 级 二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最 多 允 许 层 数 除 生 产 必 须 采 用 多 层 者 外, 宜 采 用 单 层 不 限 6 不 限 不 限 2 不 限 3 1 单 层 厂 房 不 限 不 限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m 2 ) 多 层 高 层 地 下 半 地 下 厂 房, 厂 厂 房 厂 房 房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不 限

12 戊 四 级 一 二 级 不 限 不 限 不 限 三 级 四 级 注 :1 防 火 分 区 之 间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分 隔 除 甲 类 厂 房 外 的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单 层 厂 房, 当 其 防 火 分 区 的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本 表 规 定, 且 设 置 防 火 墙 确 有 困 难 时, 可 采 用 防 火 卷 帘 或 防 火 分 隔 水 幕 分 隔 采 用 防 火 卷 帘 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 采 用 防 火 分 隔 水 幕 时,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084 的 有 关 规 定 ; 2 除 麻 纺 厂 房 外, 一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多 层 纺 织 厂 房 和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多 层 纺 织 厂 房, 其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增 加 0.5 倍, 但 厂 房 内 的 原 棉 开 包 清 花 车 间 均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分 隔 ; 3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多 层 造 纸 生 产 联 合 厂 房, 其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增 加 1.5 倍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湿 式 造 纸 联 合 厂 房, 当 纸 机 烘 缸 罩 内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完 成 工 段 设 置 有 效 灭 火 设 施 保 护 时, 其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工 艺 要 求 确 定 ; 4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谷 物 筒 仓 工 作 塔, 当 每 层 工 作 人 数 不 超 过 2 人 时, 其 层 数 不 限 ; 5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卷 烟 生 产 联 合 厂 房 内 的 原 料 备 料 及 成 组 配 方 制 丝 储 丝 和 卷 接 包 辅 料 周 转 成 品 暂 存 二 氧 化 碳 膨 胀 烟 丝 等 生 产 用 房 应 划 分 独 立 的 防 火 分 隔 单 元, 当 工 艺 条 件 许 可 时,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进 行 分 隔 其 中 制 丝 储 丝 和 卷 接 包 车 间 可 划 分 为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且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工 艺 要 求 确 定 但 制 丝 储 丝 及 卷 接 包 车 间 之 间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墙 体 和 1.00h 的 楼 板 进 行 分 隔 厂 房 内 各 水 平 和 竖 向 分 隔 间 的 开 口 应 采 取 防 止 火 灾 蔓 延 的 措 施 ; 6 本 表 中 表 示 不 允 许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和 面 积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厂 房 内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时,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增 加 1.0 倍 当 丁 戊 类 的 地 上 厂 房 内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时,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不 限 仓 库 内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时, 每 座 仓 库 最 大 允 许 占 地 面 积 和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增 加 1.0 倍 厂 房 内 局 部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时, 其 防 火 分 区 增 加 面 积 可 按 该 局 部 面 积 的 1.0 倍 计 算 使 用 或 储 存 特 殊 贵 重 的 机 器 仪 表 仪 器 等 设 备 或 物 品 的 建 筑, 其 耐 火 等 级 应 为 一 级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300m2 的 独 立 甲 乙 类 单 层 厂 房, 可 采 用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使 用 或 产 生 丙 类 液 体 的 厂 房 和 有 火 花 赤 热 表 面 明 火 的 丁 类 厂 房, 均 应 采 用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当 上 述 丙 类 厂 房 的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500m2, 丁 类 厂 房 的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1000m2 时, 也 可 采 用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建 筑 甲 乙 类 生 产 场 所 不 应 设 置 在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甲 乙 类 仓 库 不 应 设 置 在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厂 房 内 严 禁 设 置 员 工 宿 舍 办 公 室 休 息 室 等 不 应 设 置 在 甲 乙 类 厂 房 内, 当 必 须 与 本 厂 房 贴 邻 建 造 时, 其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并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3.00h 的 防 爆 墙 隔 开 和 设 置 独 立 的 安 全 出 口 在 丙 类 厂 房 内 设 置 的 办 公 室 休 息 室,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50h 的 隔 墙 和 1.00h 的 楼 板 与 厂 房 隔 开, 并 应 至 少 设 置 1 个 独 立 的 安 全 出 口 如 隔 墙 上 需 开 设 相 互 连 通 的 门 时,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厂 房 内 设 置 甲 乙 类 中 间 仓 库 时, 其 储 量 不 宜 超 过 1 昼 夜 的 需 要 量 中 间 仓 库 应 靠 外 墙 布 置, 并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和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50h 的 楼 板 与 其 它 部 分 隔 开 9

13 厂 房 内 设 置 丙 类 仓 库 时, 必 须 采 用 防 火 墙 和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50h 的 楼 板 与 厂 房 隔 开, 设 置 丁 戊 类 仓 库 时, 必 须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50h 的 隔 墙 和 不 低 于 1.00h 的 楼 板 与 厂 房 隔 开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和 面 积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和 第 条 的 规 定 厂 房 中 的 丙 类 液 体 中 间 储 罐 应 设 置 在 单 独 房 间 内, 其 容 积 不 应 大 于 1m3 设 置 该 中 间 储 罐 的 房 间, 其 围 护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相 应 要 求, 房 间 的 门 应 采 用 甲 级 防 火 门 除 锅 炉 的 总 蒸 发 量 小 于 等 于 4t/h 的 燃 煤 锅 炉 房 可 采 用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外, 其 它 锅 炉 房 均 应 采 用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油 浸 变 压 器 室 高 压 配 电 装 置 室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其 它 防 火 设 计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火 力 发 电 厂 和 变 电 所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229 等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变 配 电 所 不 应 设 置 在 甲 乙 类 厂 房 内 或 贴 邻 建 造, 且 不 应 设 置 在 爆 炸 性 气 体 粉 尘 环 境 的 危 险 区 域 内 供 甲 乙 类 厂 房 专 用 的 10kV 及 以 下 的 变 配 电 所, 当 采 用 无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隔 开 时, 可 一 面 贴 邻 建 造, 并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 GB 等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乙 类 厂 房 的 配 电 所 必 须 在 防 火 墙 上 开 窗 时, 应 设 置 密 封 固 定 的 甲 级 防 火 窗 仓 库 内 严 禁 设 置 员 工 宿 舍 甲 乙 类 仓 库 内 严 禁 设 置 办 公 室 休 息 室 等, 并 不 应 贴 邻 建 造 在 丙 丁 类 仓 库 内 设 置 的 办 公 室 休 息 室,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50h 的 隔 墙 和 1.00h 的 楼 板 与 库 房 隔 开, 并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安 全 出 口 如 隔 墙 上 需 开 设 相 互 连 通 的 门 时,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表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和 面 积 每 座 仓 库 的 最 大 允 许 占 地 面 积 和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m2) 地 下 半 地 下 仓 库 的 仓 库 或 仓 库 的 储 存 物 品 类 单 层 仓 库 多 层 仓 库 高 层 仓 库 耐 火 等 地 下 室 半 地 别 级 下 室 甲 乙 丙 丁 戊 3 4 项 项 项 项 1 项 2 项 一 级 一 二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最 多 允 许 层 数 不 限 3 不 限 3 1 不 限 3 1 每 座 仓 库 不 限 不 限 防 火 分 区 不 限 每 座 仓 库 不 限 1500 不 限 2100 防 火 分 区 每 座 仓 库 防 火 分 区 防 火 分 区

14 注 :1 仓 库 中 的 防 火 分 区 之 间 必 须 采 用 防 火 墙 分 隔 ; 2 石 油 库 内 桶 装 油 品 仓 库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石 油 库 设 计 规 范 GB50074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3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煤 均 化 库,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12000m2; 4 独 立 建 造 的 硝 酸 铵 仓 库 电 石 仓 库 聚 乙 烯 等 高 分 子 制 品 仓 库 尿 素 仓 库 配 煤 仓 库 造 纸 厂 的 独 立 成 品 仓 库 以 及 车 站 码 头 机 场 内 的 中 转 仓 库, 当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低 于 二 级 时, 每 座 仓 库 的 最 大 允 许 占 地 面 积 和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增 加 1.0 倍 ; 5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粮 食 平 房 仓 的 最 大 允 许 占 地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12000m2,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3000m2;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粮 食 平 房 仓 的 最 大 允 许 占 地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3000m2,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1000m2; 6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冷 库 的 最 大 允 许 占 地 面 积 和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冷 库 设 计 规 范 GB50072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7 酒 精 度 为 50%(v/v) 以 上 的 白 酒 仓 库 不 宜 超 过 3 层 ; 8 本 表 中 表 示 不 允 许 高 架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粮 食 筒 仓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粮 食 筒 仓 可 采 用 钢 板 仓 粮 食 平 房 仓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三 级 ;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散 装 粮 食 平 房 仓 可 采 用 无 防 火 保 护 的 金 属 承 重 构 件 甲 乙 类 厂 房 ( 仓 库 ) 内 不 应 设 置 铁 路 线 丙 丁 戊 类 厂 房 ( 仓 库 ), 当 需 要 出 入 蒸 汽 机 车 和 内 燃 机 车 时, 其 屋 顶 应 采 用 或 采 取 其 它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3.4 厂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厂 房 之 间 及 其 与 乙 丙 丁 戊 类 仓 库 民 用 建 筑 等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厂 房 之 间 及 其 与 乙 丙 丁 戊 类 仓 库 民 用 建 筑 等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m) 单 层 多 层 丙 丁 戊 类 民 用 建 筑 厂 房 ( 仓 库 ) 高 层 耐 火 等 级 厂 房 名 称 耐 火 等 级 ( 仓 甲 类 厂 房 单 层 多 层 乙 类 厂 房 ( 仓 库 )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库 )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甲 类 厂 房 单 层 多 层 乙 类 厂 房 一 二 级 单 层 多 层 丙 丁 耐 三 级 类 厂 房 四 级 单 层 多 层 戊 类 厂 房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高 层 厂 房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变 压 器 总 油 量 (t) 5, >10, >

15 注 :1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相 邻 建 筑 外 墙 的 最 近 距 离 计 算, 如 外 墙 有 凸 出 的 燃 烧 构 件, 应 从 其 凸 出 部 分 外 缘 算 起 ; 2 乙 类 厂 房 与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50.0m 单 层 多 层 戊 类 厂 房 之 间 及 其 与 戊 类 仓 库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减 少 2.0m 为 丙 丁 戊 类 厂 房 服 务 而 单 独 设 立 的 生 活 用 房 应 按 民 用 建 筑 确 定, 与 所 属 厂 房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0m 必 须 相 邻 建 造 时, 应 符 合 本 表 注 3 4 的 规 定 ; 3 两 座 厂 房 相 邻 较 高 一 面 的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不 限, 但 甲 类 厂 房 之 间 不 应 小 于 4.0m 两 座 丙 丁 戊 类 厂 房 相 邻 两 面 的 外 墙 均 为, 当 无 外 露 的 燃 烧 体 屋 檐, 每 面 外 墙 上 的 门 窗 洞 口 面 积 之 和 各 小 于 等 于 该 外 墙 面 积 的 5%, 且 门 窗 洞 口 不 正 对 开 设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减 少 25%; 4 两 座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厂 房, 当 相 邻 较 低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且 较 低 一 座 厂 房 的 屋 顶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或 相 邻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的 门 窗 等 开 口 部 位 设 置 甲 级 防 火 门 窗 或 防 火 分 隔 水 幕 或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设 置 防 火 卷 帘 时, 甲 乙 类 厂 房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0m; 丙 丁 戊 类 厂 房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4.m; 5 变 压 器 与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从 距 建 筑 最 近 的 变 压 器 外 壁 算 起 发 电 厂 内 的 主 变 压 器, 其 油 量 可 按 单 台 确 定 ; 6 耐 火 等 级 低 于 四 级 的 原 有 厂 房, 其 耐 火 等 级 应 按 四 级 确 定 甲 类 厂 房 与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50.m, 与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30.m, 与 架 空 电 力 线 的 最 小 水 平 距 离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与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散 发 可 燃 气 体 可 燃 蒸 气 的 甲 类 厂 房 与 铁 路 道 路 等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但 甲 类 厂 房 所 属 厂 内 铁 路 装 卸 线 当 有 安 全 措 施 时, 其 间 距 可 不 受 表 规 定 的 限 制 表 甲 类 厂 房 与 铁 路 道 路 等 的 防 火 间 距 (m) 厂 内 道 路 路 边 名 称 厂 外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厂 内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厂 外 道 路 路 边 主 要 次 要 甲 类 厂 房 注 : 厂 房 与 道 路 路 边 的 防 火 间 距 按 建 筑 距 道 路 最 近 一 侧 路 边 的 最 小 距 离 计 算 高 层 厂 房 与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 煤 和 焦 炭 场 除 外 )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且 不 应 小 于 13m 当 丙 丁 戊 类 厂 房 与 公 共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均 为 一 二 级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1 当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为 不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或 比 相 邻 较 低 一 座 建 筑 屋 面 高 15.m 及 以 下 范 围 内 的 外 墙 为 不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不 限 ; 2 相 邻 较 低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且 屋 顶 不 设 天 窗 屋 顶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或 相 邻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且 墙 上 开 口 部 位 采 取 了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适 当 减 小, 但 不 应 小 于 4 m 厂 房 外 附 设 有 化 学 易 燃 物 品 的 设 备 时, 其 室 外 设 备 外 壁 与 相 邻 厂 房 室 外 附 设 设 备 外 壁 或 相 邻 厂 房 外 墙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制 作 的 室 外 设 备, 可 按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确 定 12

16 总 储 量 小 于 等 于 15m3 的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当 直 埋 于 厂 房 外 墙 外, 且 面 向 储 罐 一 面 4.0m 范 围 内 的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不 限 同 一 座 U 形 或 山 形 厂 房 中 相 邻 两 翼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但 当 该 厂 房 的 占 地 面 积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规 定 的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为 6.0m 除 高 层 厂 房 和 甲 类 厂 房 外, 其 它 类 别 的 数 座 厂 房 占 地 面 积 之 和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规 定 的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 按 其 中 较 小 者 确 定, 但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不 限 者, 不 应 超 过 m2) 时, 可 成 组 布 置 当 厂 房 建 筑 高 度 小 于 等 于 7.0m 时, 组 内 厂 房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4.0m; 当 厂 房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7.0m 时, 组 内 厂 房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0m 组 与 组 或 组 与 相 邻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根 据 相 邻 两 座 耐 火 等 级 较 低 的 建 筑,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确 定 一 级 汽 车 加 油 站 一 级 汽 车 液 化 石 油 气 加 气 站 和 一 级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合 建 站 不 应 建 在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和 加 油 加 气 合 建 站 的 分 级,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和 加 油 加 气 合 建 站 及 其 加 油 ( 气 ) 机 储 油 ( 气 ) 罐 等 与 站 外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建 筑 铁 路 道 路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以 及 站 内 各 建 筑 或 设 施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设 计 与 施 工 规 范 GB50156 的 有 关 规 定 电 力 系 统 电 压 为 35~500kV 且 每 台 变 压 器 容 量 在 10MV A 以 上 的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以 及 工 业 企 业 的 变 压 器 总 油 量 大 于 5t 的 室 外 降 压 变 电 站, 与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和 第 条 的 规 定 厂 区 围 墙 与 厂 内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5.0m, 且 围 墙 两 侧 的 建 筑 之 间 还 应 满 足 相 应 的 防 火 间 距 要 求 3.5 仓 库 的 防 火 间 距 甲 类 仓 库 之 间 及 其 与 其 它 建 筑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铁 路 道 路 等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与 架 空 电 力 线 的 最 小 水 平 距 离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厂 内 铁 路 装 卸 线 与 设 置 装 卸 站 台 的 甲 类 仓 库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不 受 表 规 定 的 限 制 13

17 表 甲 类 仓 库 之 间 及 其 与 其 它 建 筑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铁 路 等 的 防 火 间 距 (m) 甲 类 仓 库 及 其 储 量 (t) 名 称 甲 类 储 存 物 品 第 3 4 项 甲 类 储 存 物 品 第 项 5 >5 10 >10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50.0 甲 类 仓 库 20.0 民 用 建 筑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其 它 建 筑 电 力 系 统 电 压 为 35~500kV 且 每 台 变 压 器 容 量 在 10MVA 以 上 的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工 业 企 业 的 变 压 器 总 油 量 大 于 5t 的 室 外 降 压 变 电 站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厂 外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40.0 厂 内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30.0 厂 外 道 路 路 边 20.0 主 要 10.0 厂 内 道 路 路 边 次 要 5.0 注 : 甲 类 仓 库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当 第 3 4 项 物 品 储 量 小 于 等 于 2t, 第 项 物 品 储 量 小 于 等 于 5t 时, 不 应 小 于 12.0m, 甲 类 仓 库 与 高 层 仓 库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3m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乙 丙 丁 戊 类 仓 库 之 间 及 其 与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建 筑 类 型 单 层 多 层 乙 丙 丁 戊 类 仓 库 耐 火 等 级 乙 丙 丁 戊 类 仓 库 之 间 及 其 与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m) 单 层 多 层 乙 丙 丁 戊 类 仓 库 单 层 多 层 乙 丙 丁 类 仓 库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单 层 多 层 戊 类 仓 库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高 层 仓 库 一 二 级 甲 类 厂 房 一 二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高 层 仓 库 一 二 级 民 用 建 筑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注 : 1 单 层 多 层 戊 类 仓 库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表 减 少 2.0m; 2 两 座 仓 库 相 邻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且 总 占 地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一 座 仓 库 的 最 大 允 许 占 地 面 积 规 定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不 限 ; 3 除 乙 类 第 6 项 物 品 外 的 乙 类 仓 库, 与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25.0m, 与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30.0m, 与 铁 路 道 路 等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表 中 甲 类 仓 库 与 铁 路 道 路 等 的 防 火 间 距 25.0

18 3.5.3 当 丁 戊 类 仓 库 与 公 共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均 为 一 二 级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1 当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为 不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或 比 相 邻 较 低 一 座 建 筑 屋 面 高 15.0m 及 以 下 范 围 内 的 外 墙 为 不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不 限 ; 2 相 邻 较 低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且 屋 顶 不 设 天 窗 屋 顶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或 相 邻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且 墙 上 开 口 部 位 采 取 了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适 当 减 小, 但 不 应 小 于 4.0m 粮 食 筒 仓 与 其 它 建 筑 之 间 及 粮 食 筒 仓 组 与 组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粮 食 筒 仓 与 其 它 建 筑 之 间 及 粮 食 筒 仓 组 与 组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m) 名 称 粮 食 立 筒 仓 粮 食 浅 圆 仓 粮 食 总 储 量 W (t) 500< W < W < W W 粮 食 立 筒 仓 粮 食 浅 圆 仓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 W> W 50 W> 一 四 W 三 级 二 级 级 W> W W> 注 : 1 当 粮 食 立 筒 仓 粮 食 浅 园 仓 与 工 作 塔 接 收 塔 发 放 站 为 一 个 完 整 工 艺 单 元 的 组 群 时, 组 内 各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受 本 表 限 制 ; 2 粮 食 浅 圆 仓 组 内 每 个 独 立 仓 的 储 量 不 应 大 于 10000t 库 区 围 墙 与 库 区 内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5.0m, 且 围 墙 两 侧 的 建 筑 之 间 还 应 满 足 相 应 的 防 火 间 距 要 求 3.6 厂 房 ( 仓 库 ) 的 防 爆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厂 房 宜 独 立 设 置, 并 宜 采 用 敞 开 或 半 敞 开 式 其 承 重 结 构 宜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或 钢 框 架 排 架 结 构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厂 房 应 设 置 泄 压 设 施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厂 房, 其 泄 压 面 积 宜 按 下 式 计 算, 但 当 厂 房 的 长 径 比 大 于 3 时, 宜 将 该 建 筑 划 分 为 长 径 比 小 于 等 于 3 的 多 个 计 算 段, 各 计 算 段 中 的 公 共 截 面 不 得 作 为 泄 压 面 积 : 2 3 A = 10CV ( 式 3.6.3) 式 中 A- 泄 压 面 积,m 2 ; V- 厂 房 的 容 积,m 3 ; C- 厂 房 容 积 为 1000m 3 时 的 泄 压 比, 可 按 表 选 取,m 2 /m 3 表 厂 房 内 爆 炸 性 危 险 物 质 的 类 别 与 泄 压 比 值 (m 2 /m 3 ) 15

19 厂 房 内 爆 炸 性 危 险 物 质 的 类 别 C 值 氨 以 及 粮 食 纸 皮 革 铅 铬 铜 等 K 尘 <10MPa m s -1 的 粉 尘 木 屑 炭 屑 煤 粉 锑 锡 等 10MPa m s -1 K 尘 30M a m s -1 的 粉 尘 丙 酮 汽 油 甲 醇 液 化 石 油 气 甲 烷 喷 漆 间 或 干 燥 室 以 及 苯 酚 树 脂 铝 镁 锆 等 K 尘 >30MPa m s -1 的 粉 尘 乙 烯 0.16 乙 炔 0.20 氢 0.25 注 : 长 径 比 为 建 筑 平 面 几 何 外 形 尺 寸 中 的 最 长 尺 寸 与 其 横 截 面 周 长 的 积 和 4.0 倍 的 该 建 筑 横 截 面 积 之 比 泄 压 设 施 宜 采 用 轻 质 屋 面 板 轻 质 墙 体 和 易 于 泄 压 的 门 窗 等, 不 应 采 用 普 通 玻 璃 泄 压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避 开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和 主 要 交 通 道 路, 并 宜 靠 近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部 位 作 为 泄 压 设 施 的 轻 质 屋 面 板 和 轻 质 墙 体 的 单 位 质 量 不 宜 超 过 60kg/m2 屋 顶 上 的 泄 压 设 施 应 采 取 防 冰 雪 积 聚 措 施 散 发 较 空 气 轻 的 可 燃 气 体 可 燃 蒸 气 的 甲 类 厂 房, 宜 采 用 轻 质 屋 面 板 的 全 部 或 局 部 作 为 泄 压 面 积 顶 棚 应 尽 量 平 整 避 免 死 角, 厂 房 上 部 空 间 应 通 风 良 好 散 发 较 空 气 重 的 可 燃 气 体 可 燃 蒸 气 的 甲 类 厂 房 以 及 有 粉 尘 纤 维 爆 炸 危 险 的 乙 类 厂 房, 应 采 用 不 发 火 花 的 地 面 采 用 绝 缘 材 料 作 整 体 面 层 时, 应 采 取 防 静 电 措 施 散 发 可 燃 粉 尘 纤 维 的 厂 房 内 表 面 应 平 整 光 滑, 并 易 于 清 扫 厂 房 内 不 宜 设 置 地 沟, 必 须 设 置 时, 其 盖 板 应 严 密, 地 沟 应 采 取 防 止 可 燃 气 体 可 燃 蒸 气 及 粉 尘 纤 维 在 地 沟 积 聚 的 有 效 措 施, 且 与 相 邻 厂 房 连 通 处 应 采 用 防 火 材 料 密 封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生 产 部 位, 宜 设 置 在 单 层 厂 房 靠 外 墙 的 泄 压 设 施 或 多 层 厂 房 顶 层 靠 外 墙 的 泄 压 设 施 附 近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设 备 宜 避 开 厂 房 的 梁 柱 等 主 要 承 重 构 件 布 置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厂 房 的 总 控 制 室 应 独 立 设 置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厂 房 的 分 控 制 室 宜 独 立 设 置, 当 贴 邻 外 墙 设 置 时,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3.00h 的 墙 体 与 其 它 部 分 隔 开 使 用 和 生 产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厂 房 的 管 沟 不 应 和 相 邻 厂 房 的 管 沟 相 通, 该 厂 房 的 下 水 道 应 设 置 隔 油 设 施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仓 库 应 设 置 防 止 液 体 流 散 的 设 施 遇 湿 会 发 生 燃 烧 爆 炸 的 物 品 仓 库 应 设 置 防 止 水 浸 渍 的 措 施 有 粉 尘 爆 炸 危 险 的 筒 仓, 其 顶 部 盖 板 应 设 置 必 要 的 泄 压 设 施 粮 食 筒 仓 的 工 作 塔 上 通 廊 的 泄 压 面 积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有 粉 尘 爆 炸 危 险 的 其 它 粮 食 储 存 设 施 应 采 取 防 爆 措 施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仓 库, 宜 按 本 节 规 定 采 取 防 爆 措 施 设 置 泄 压 设 施 3.7 厂 房 的 安 全 疏 散 厂 房 的 安 全 出 口 应 分 散 布 置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每 个 楼 层, 其 相 邻 2 个 安 16

20 全 出 口 最 近 边 缘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m 厂 房 的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内 的 每 个 楼 层, 其 安 全 出 口 的 数 量 应 经 计 算 确 定, 且 不 应 少 于 2 个 ;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时, 可 设 置 1 个 安 全 出 口 : 1 甲 类 厂 房,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100m2, 且 同 一 时 间 的 生 产 人 数 不 超 过 5 人 ; 2 乙 类 厂 房,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150m2, 且 同 一 时 间 的 生 产 人 数 不 超 过 10 人 ; 3 丙 类 厂 房,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250m2, 且 同 一 时 间 的 生 产 人 数 不 超 过 20 人 ; 4 丁 戊 类 厂 房,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400m2, 且 同 一 时 间 的 生 产 人 数 不 超 过 30 人 ; 5 地 下 半 地 下 厂 房 或 厂 房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其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50m2, 经 常 停 留 人 数 不 超 过 15 人 地 下 半 地 下 厂 房 或 厂 房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当 有 多 个 防 火 分 区 相 邻 布 置, 并 采 用 防 火 墙 分 隔 时,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可 利 用 防 火 墙 上 通 向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的 甲 级 防 火 门 作 为 第 二 安 全 出 口, 但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必 须 至 少 有 1 个 直 通 室 外 的 安 全 出 口 厂 房 内 任 一 点 到 最 近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厂 房 内 任 一 点 到 最 近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离 (m) 生 产 类 别 耐 火 等 级 单 层 厂 房 多 层 厂 房 高 层 厂 房 地 下 半 地 下 厂 房 或 厂 房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甲 一 二 级 乙 一 二 级 丙 一 二 级 三 级 一 二 级 不 限 不 限 丁 三 级 四 级 一 二 级 不 限 不 限 戊 三 级 四 级 厂 房 内 的 疏 散 楼 梯 走 道 门 的 各 自 总 净 宽 度 应 根 据 疏 散 人 数, 按 表 的 规 定 经 计 算 确 定 但 疏 散 楼 梯 的 最 小 净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1m, 疏 散 走 道 的 最 小 净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4m, 门 的 最 小 净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0.9m 当 每 层 人 数 不 相 等 时, 疏 散 楼 梯 的 总 净 宽 度 应 分 层 计 算, 下 层 楼 梯 总 净 宽 度 应 按 该 层 或 该 层 以 上 人 数 最 多 的 一 层 计 算 首 层 外 门 的 总 净 宽 度 应 按 该 层 或 该 层 以 上 人 数 最 多 的 一 层 计 算, 且 该 门 的 最 小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2m 表 厂 房 疏 散 楼 梯 走 道 和 门 的 净 宽 度 指 标 (m/ 百 人 ) 厂 房 层 数 一 二 层 三 层 四 层 宽 度 指 标 高 层 厂 房 和 甲 乙 丙 类 多 层 厂 房 应 设 置 封 闭 楼 梯 间 或 室 外 楼 梯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32m 且 任 一 层 人 数 超 过 10 人 的 高 层 厂 房, 应 设 置 防 烟 楼 梯 间 或 室 外 楼 梯 室 外 楼 梯 封 闭 楼 梯 间 防 烟 楼 梯 间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7.4 节 的 有 关 规 定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32.0m 且 设 置 电 梯 的 高 层 厂 房,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内 宜 设 置 一 部 消 防 电 梯 消 防 电 17

21 梯 可 与 客 货 梯 兼 用, 消 防 电 梯 的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建 筑 可 不 设 置 消 防 电 梯 : 1 高 度 大 于 32.0m 且 设 置 电 梯, 任 一 层 工 作 平 台 人 数 不 超 过 2 人 的 高 层 塔 架 ; 2 局 部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32.0m, 且 升 起 部 分 的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50m 2 的 丁 戊 类 厂 房 3.8 仓 库 的 安 全 疏 散 仓 库 的 安 全 出 口 应 分 散 布 置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每 个 楼 层, 其 相 邻 2 个 安 全 出 口 最 近 边 缘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m 每 座 仓 库 的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当 一 座 仓 库 的 占 地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300m2 时, 可 设 置 1 个 安 全 出 口 仓 库 内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通 向 疏 散 走 道 楼 梯 或 室 外 的 出 口 不 宜 少 于 2 个, 当 防 火 分 区 的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100 m2 时, 可 设 置 1 个 通 向 疏 散 走 道 或 楼 梯 的 门 应 为 乙 级 防 火 门 地 下 半 地 下 仓 库 或 仓 库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的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 当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100m2 时, 可 设 置 1 个 安 全 出 口 地 下 半 地 下 仓 库 或 仓 库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当 有 多 个 防 火 分 区 相 邻 布 置, 并 采 用 防 火 墙 分 隔 时,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可 利 用 防 火 墙 上 通 向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的 甲 级 防 火 门 作 为 第 二 安 全 出 口, 但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必 须 至 少 有 1 个 直 通 室 外 的 安 全 出 口 粮 食 筒 仓 冷 库 金 库 的 安 全 疏 散 设 计 应 分 别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冷 库 设 计 规 范 GB50072 和 粮 食 钢 板 筒 仓 设 计 规 范 GB50322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粮 食 筒 仓 上 层 面 积 小 于 1000m2, 且 该 层 作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2 人 时, 可 设 置 1 个 安 全 出 口 仓 库 筒 仓 的 室 外 金 属 梯, 当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时 可 作 为 疏 散 楼 梯, 但 筒 仓 室 外 楼 梯 平 台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0.25h 高 层 仓 库 应 设 置 封 闭 楼 梯 间 除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多 层 戊 类 仓 库 外, 其 它 仓 库 中 供 垂 直 运 输 物 品 的 提 升 设 施 宜 设 置 在 仓 库 外, 当 必 须 设 置 在 仓 库 内 时, 应 设 置 在 井 壁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井 筒 内 室 内 外 提 升 设 施 通 向 仓 库 入 口 上 的 门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或 防 火 卷 帘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32.0m 且 设 置 电 梯 的 高 层 仓 库,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内 宜 设 置 一 台 消 防 电 梯 消 防 电 梯 可 与 客 货 梯 兼 用, 消 防 电 梯 的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18

22 4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气 体 储 罐 ( 区 ) 与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4.1 一 般 规 定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区,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区,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区,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等, 应 设 置 在 城 市 ( 区 域 ) 的 边 缘 或 相 对 独 立 的 安 全 地 带, 并 宜 设 置 在 城 市 ( 区 域 )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 区 ) 宜 布 置 在 地 势 较 低 的 地 带 当 布 置 在 地 势 较 高 的 地 带 时, 应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 区 ) 宜 布 置 在 地 势 平 坦 开 阔 等 不 易 积 存 液 化 石 油 气 的 地 带 桶 装 瓶 装 甲 类 液 体 不 应 露 天 存 放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组 或 储 罐 区 四 周 应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1.0m 的 实 体 防 护 墙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区,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区,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区,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应 与 装 卸 区 辅 助 生 产 区 及 办 公 区 分 开 布 置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可 燃 材 料 堆 垛 与 架 空 电 力 线 的 最 近 水 平 距 离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4.2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 区 ) 的 防 火 间 距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 区 ), 乙 丙 类 液 体 桶 装 堆 场 与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 区 ), 乙 丙 类 液 体 桶 装 堆 场 与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m) 项 目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1 V< 甲 乙 50 V< 一 个 罐 类 液 体 200 V< 区 或 堆 1000 V< 场 的 总 5 V< 储 量 丙 类 液 250 V<1000 V(m ) 体 1000 V< V< 注 :1 当 甲 乙 类 液 体 和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布 置 在 同 一 储 罐 区 时, 其 总 储 量 可 按 1m3 甲 乙 类 液 体 相 当 于 5m3 丙 类 液 体 折 算 ; 2 防 火 间 距 应 从 距 建 筑 物 最 近 的 储 罐 外 壁 堆 垛 外 缘 算 起, 但 储 罐 防 火 堤 外 侧 基 脚 线 至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0.0m; 3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的 固 定 顶 储 罐 区, 半 露 天 堆 场 和 乙, 丙 类 液 体 桶 装 堆 场 与 甲 类 厂 房 ( 仓 库 ) 民 用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增 加 25%, 且 甲 乙 类 液 体 储 罐 区, 半 露 天 堆 场, 乙 丙 类 液 体 桶 装 堆 场 与 甲 类 厂 房 ( 仓 库 ) 民 用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5.0m, 与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本 表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规 定 增 加 25%; 4 浮 顶 储 罐 区 或 闪 点 大 于 120 的 液 体 储 罐 区 与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减 少 25%; 5 当 数 个 储 罐 区 布 置 在 同 一 库 区 内 时, 储 罐 区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本 表 相 应 储 量 的 储 罐 区 与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的 较 大 值 ; 6 直 埋 地 下 的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卧 式 罐, 当 单 罐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50m3, 总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200m3 时, 19

23 与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表 规 定 减 少 50%; 7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指 电 力 系 统 电 压 为 35~500kV 且 每 台 变 压 器 容 量 在 10MVA 以 上 的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以 及 工 业 企 业 的 变 压 器 总 油 量 大 于 5t 的 室 外 降 压 变 电 站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m) 储 罐 形 式 类 别 地 上 式 固 定 顶 罐 半 地 下 式 地 下 式 浮 顶 储 罐 卧 式 储 罐 甲 乙 类 单 罐 V D 0.5D 0.4D 0.4D 液 体 容 量 V> D 不 小 于 V(m 3 0.8m 丙 类 液 体 不 论 容 量 大 小 0.4D 不 限 不 限 ) 注 :1 D 为 相 邻 较 大 立 式 储 罐 的 直 径 (m); 矩 形 储 罐 的 直 径 为 长 边 与 短 边 之 和 的 一 半 ; 2 不 同 液 体 不 同 形 式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本 表 规 定 的 较 大 值 ; 3 两 排 卧 式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3.0m; 4 设 置 充 氮 保 护 设 备 的 液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浮 顶 储 罐 的 间 距 确 定 ; 5 当 单 罐 容 量 小 于 等 于 1000m 3 且 采 用 固 定 冷 却 消 防 方 式 时, 甲 乙 类 液 体 的 地 上 式 固 定 顶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0.6D; 6 同 时 设 有 液 下 喷 射 泡 沫 灭 火 设 备 固 定 冷 却 水 设 备 和 扑 救 防 火 堤 内 液 体 火 灾 的 泡 沫 灭 火 设 备 时,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适 当 减 小, 但 地 上 式 储 罐 不 宜 小 于 0.4D; 7 闪 点 大 于 120 的 液 体, 当 储 罐 容 量 大 于 1000m3 时, 其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5.0m; 当 储 罐 容 量 小 于 等 于 1000m3 时, 其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0m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成 组 布 置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组 内 储 罐 的 单 罐 储 量 和 总 储 量 不 应 大 于 表 的 规 定 ; 2 组 内 储 罐 的 布 置 不 应 超 过 两 排 甲 乙 类 液 体 立 式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0m, 卧 式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0.8m;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限 ; 3 储 罐 组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根 据 组 内 储 罐 的 形 式 和 总 储 量 折 算 为 相 同 类 别 的 标 准 单 罐, 并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确 定 表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分 组 布 置 的 限 量 名 称 单 罐 最 大 储 量 (m 3 ) 一 组 罐 最 大 储 量 (m 3 ) 甲 乙 类 液 体 丙 类 液 体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的 地 上 式 半 地 下 式 储 罐 区 的 每 个 防 火 堤 内, 宜 布 置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储 罐 沸 溢 性 液 体 储 罐 与 非 沸 溢 性 液 体 储 罐 不 应 布 置 在 同 一 防 火 堤 内 地 上 式 半 地 下 式 储 罐 与 地 下 式 储 罐, 不 应 布 置 在 同 一 防 火 堤 内, 且 地 上 式 半 地 下 式 储 罐 应 分 别 布 置 在 不 同 的 防 火 堤 内 20

24 4.2.5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的 地 上 式 半 地 下 式 储 罐 或 储 罐 组, 其 四 周 应 设 置 防 火 堤 防 火 堤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防 火 堤 内 的 储 罐 布 置 不 宜 超 过 2 排, 单 罐 容 量 小 于 等 于 1000m3 且 闪 点 大 于 120 的 液 体 储 罐 不 宜 超 过 4 排 ; 2 防 火 堤 的 有 效 容 量 不 应 小 于 其 中 最 大 储 罐 的 容 量 对 于 浮 顶 罐, 防 火 堤 的 有 效 容 量 可 为 其 中 最 大 储 罐 容 量 的 一 半 ; 3 防 火 堤 内 侧 基 脚 线 至 立 式 储 罐 外 壁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罐 壁 高 度 的 一 半 防 火 堤 内 侧 基 脚 线 至 卧 式 储 罐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3.0m; 4 防 火 堤 的 设 计 高 度 应 比 计 算 高 度 高 出 0.2m, 且 其 高 度 应 为 1.0~2.2m, 并 应 在 防 火 堤 的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灭 火 时 便 于 消 防 队 员 进 出 防 火 堤 的 踏 步 ; 5 沸 溢 性 液 体 地 上 式 半 地 下 式 储 罐, 每 个 储 罐 应 设 置 一 个 防 火 堤 或 防 火 隔 堤 ; 6 含 油 污 水 排 水 管 应 在 防 火 堤 的 出 口 处 设 置 水 封 设 施, 雨 水 排 水 管 应 设 置 阀 门 等 封 闭 隔 离 装 置 甲 类 液 体 半 露 天 堆 场, 乙 丙 类 液 体 桶 装 堆 场 和 闪 点 大 于 120 的 液 体 储 罐 ( 区 ), 当 采 取 了 防 止 液 体 流 散 的 设 施 时, 可 不 设 置 防 火 堤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与 其 泵 房 装 卸 鹤 管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与 其 泵 房 装 卸 鹤 管 的 防 火 间 距 (m) 液 体 类 别 和 储 罐 形 式 泵 房 铁 路 装 卸 鹤 管 汽 车 装 卸 鹤 管 甲 乙 类 液 体 拱 顶 罐 储 罐 浮 顶 罐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注 :1 总 储 量 小 于 等 于 1000m 3 的 甲 乙 类 液 体 储 罐, 总 储 量 小 于 等 于 5000m 3 的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减 少 25%; 2 泵 房 装 卸 鹤 管 与 储 罐 防 火 堤 外 侧 基 脚 线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m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装 卸 鹤 管 与 建 筑 物 厂 内 铁 路 线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装 卸 鹤 管 与 建 筑 物 厂 内 铁 路 线 的 防 火 间 距 (m) 名 称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厂 内 铁 路 线 甲 乙 类 液 体 装 卸 鹤 管 丙 类 液 体 装 卸 鹤 管 注 : 装 卸 鹤 管 与 其 直 接 装 卸 用 的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装 卸 铁 路 线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限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与 铁 路 道 路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与 铁 路 道 路 的 防 火 间 距 (m) 名 称 厂 外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厂 内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泵 房 8.0 厂 外 道 路 厂 内 道 路 路 边 路 边 主 要 次 要 甲 乙 类 液 体 储 罐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零 位 罐 与 所 属 铁 路 装 卸 线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6.0m 21

25 石 油 库 的 储 罐 ( 区 ) 与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石 油 库 内 的 储 罐 布 置 和 防 火 间 距 以 及 储 罐 与 泵 房 装 卸 鹤 管 等 库 内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石 油 库 设 计 规 范 GB50074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4.3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 区 )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湿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 2 干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 当 可 燃 气 体 的 密 度 比 空 气 大 时, 应 按 表 的 规 定 增 加 25%; 当 可 燃 气 体 的 密 度 比 空 气 小 时, 可 按 表 的 规 定 确 定 ; 3 湿 式 或 干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的 水 封 井 油 泵 房 和 电 梯 间 等 附 属 设 施 与 该 储 罐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工 艺 要 求 布 置 ; 4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20m 3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其 使 用 厂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限 ; 5 固 定 容 积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湿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m) 名 称 湿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的 总 容 积 V(m 3 ) V< V< V< V< 甲 类 物 品 仓 库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的 地 点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民 用 建 筑 耐 一 二 级 其 它 火 三 级 建 筑 等 级 四 级 注 : 固 定 容 积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的 总 容 积 按 储 罐 几 何 容 积 (m 3 ) 和 设 计 储 存 压 力 ( 绝 对 压 力,10 5 Pa) 的 乘 积 计 算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或 罐 区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湿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之 间 干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之 间 以 及 湿 式 与 干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直 径 的 1/2; 2 固 定 容 积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直 径 的 2/3; 3 固 定 容 积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湿 式 或 干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直 径 的 1/2; 4 数 个 固 定 容 积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的 总 容 积 大 于 m3 时, 应 分 组 布 置 卧 式 储 罐 组 与 组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长 度 的 一 半 ; 球 形 储 罐 组 与 组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直 径, 且 不 应 小 于 20.0m 氧 气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湿 式 氧 气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 22

26 2 氧 气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直 径 的 1/2; 3 氧 气 储 罐 与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的 直 径 ; 4 氧 气 储 罐 与 其 制 氧 厂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工 艺 布 置 要 求 确 定 ; 5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50m 3 的 氧 气 储 罐 与 其 使 用 厂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限 ; 6 固 定 容 积 的 氧 气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湿 式 氧 气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m) 名 称 湿 式 氧 气 储 罐 的 总 容 积 V(m 3 ) V <V V>50000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甲 类 物 品 仓 库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民 用 建 筑 一 二 级 其 它 耐 火 三 级 建 筑 等 级 四 级 注 : 固 定 容 积 氧 气 储 罐 的 总 容 积 按 储 罐 几 何 容 积 (m 3 ) 和 设 计 储 存 压 力 ( 绝 对 压 力,10 5 Pa) 的 乘 积 计 算 液 氧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相 应 储 量 湿 式 氧 气 储 罐 防 火 间 距 的 规 定 液 氧 储 罐 与 其 泵 房 的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3.0m 总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3m3 的 液 氧 储 罐 与 其 使 用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当 设 置 在 独 立 的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专 用 建 筑 物 内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0.0m; 2 当 设 置 在 独 立 的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专 用 建 筑 物 内, 且 面 向 使 用 建 筑 物 一 侧 采 用 无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隔 开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不 限 ; 3 当 低 温 储 存 的 液 氧 储 罐 采 取 了 防 火 措 施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5.0m 注 :1m3 液 氧 折 合 标 准 状 态 下 800m3 气 态 氧 液 氧 储 罐 周 围 5.0m 范 围 内 不 应 有 可 燃 物 和 设 置 沥 青 路 面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铁 路 道 路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铁 路 道 路 的 防 火 间 距 (m) 名 称 厂 外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厂 内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厂 外 道 路 厂 内 道 路 路 边 路 边 主 要 次 要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液 氢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规 范 条 相 应 储 量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防 火 间 距 的 规 定 减 少 25% 确 定 4.4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 区 ) 的 防 火 间 距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基 地 的 全 压 式 和 半 冷 冻 式 储 罐 或 罐 区 与 明 火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和 基 地 外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基 地 的 全 压 式 和 半 冷 冻 式 储 罐 ( 区 ) 23

27 与 明 火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和 基 地 外 建 构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m) 30< 50< 200< 500< 1000< 2500< 总 容 积 V(m 3 ) V 50 V 200 V 500 V 1000 V 2500 V 5000 单 罐 容 量 V(m 3 ) V 20 V 50 V 100 V 200 V 400 V 1000 V> 5000 V> 1000 居 住 区 村 镇 和 学 校 影 剧 院 体 育 馆 等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 最 外 侧 建 筑 物 外 墙 ) 工 业 企 业 ( 最 外 侧 建 筑 物 外 墙 )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民 用 建 筑, 甲 乙 类 液 体 储 罐 甲 乙 类 仓 库, 甲 乙 类 厂 房 稻 草 麦 秸 芦 苇 打 包 废 纸 等 材 料 堆 场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丙 丁 类 厂 房 丙 丁 类 仓 库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木 材 等 材 料 堆 场 其 它 建 筑 公 路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三 级 四 级 高 速 Ⅰ Ⅱ 级 ( 路 边 ) Ⅲ Ⅳ 级 架 空 电 力 线 ( 中 心 线 ) 架 空 通 信 线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Ⅰ Ⅱ 级 ( 中 心 线 ) Ⅲ Ⅳ 级 1.5 倍 杆 高 国 家 线 铁 路 企 业 专 用 ( 中 心 线 ) 线 注 :1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本 表 储 罐 总 容 积 或 单 罐 容 积 较 大 者 确 定, 并 应 从 距 建 筑 最 近 的 储 罐 外 壁 堆 垛 外 缘 算 起 ; 2 当 地 下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的 单 罐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50m3, 总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400m3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表 减 少 50%; 3 居 住 区 村 镇 系 指 1000 人 或 300 户 以 上 者, 以 下 者 按 本 表 民 用 建 筑 执 行 ; 4 与 本 表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它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50028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的 直 径 数 个 储 罐 的 总 容 积 大 于 3000m 3 时, 应 分 组 布 置, 组 内 储 罐 宜 采 用 单 排 布 置 组 与 组 相 邻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0.0m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与 所 属 泵 房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5.0m 当 泵 房 面 向 储 罐 一 侧 的 外 墙 采 用 无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减 少 至 6.0m 液 化 石 油 气 泵 露 天 设 置 在 储 罐 区 内 时, 泵 与 储 罐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限 24

28 4.4.4 全 冷 冻 式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与 周 围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50028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液 化 石 油 气 气 化 站 混 气 站 的 储 罐, 与 周 围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50028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内 总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10m 3 的 液 化 石 油 气 气 化 站 混 气 站 的 储 罐, 当 设 置 在 专 用 的 独 立 建 筑 内 时, 其 外 墙 与 相 邻 厂 房 及 其 附 属 设 备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甲 类 厂 房 有 关 防 火 间 距 的 规 定 执 行 当 露 天 设 置 时,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50028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Ⅰ Ⅱ 级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站 瓶 库 与 站 外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Ⅰ Ⅱ 级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站 瓶 库 与 站 外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m) 名 称 Ⅰ 级 Ⅱ 级 瓶 库 的 总 存 瓶 容 积 V(m 3 ) 6<V 10 10<V 20 1<V 3 3<V 6 明 火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民 用 建 筑 主 要 道 路 路 边 次 要 道 路 路 边 注 :1 总 存 瓶 容 积 应 按 实 瓶 个 数 与 单 瓶 几 何 容 积 的 乘 积 计 算 ; 2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站 的 分 级 及 总 存 瓶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1m 3 的 瓶 装 供 应 站 瓶 库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50028 的 有 关 规 定 Ⅰ 级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站 的 四 周 宜 设 置 的 实 体 围 墙, 但 面 向 出 入 口 一 侧 可 设 置 不 燃 烧 体 非 实 体 围 墙 Ⅱ 级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站 的 四 周 宜 设 置 的 实 体 围 墙, 或 其 底 部 实 体 部 分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0.6m 的 围 墙 4.5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露 天 半 露 天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与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当 一 个 木 材 堆 场 的 总 储 量 大 于 25000m3 或 一 个 稻 草 麦 秸 芦 苇 打 包 废 纸 等 材 料 堆 场 的 总 储 量 大 于 20000t 时, 宜 分 设 堆 场 各 堆 场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堆 场 与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间 距 不 同 性 质 物 品 堆 场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本 表 相 应 储 量 堆 场 与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的 较 大 值 25

29 表 露 天 半 露 天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与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m) 名 称 一 个 堆 场 的 总 储 量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粮 食 席 穴 囤 W(t) 粮 食 土 圆 仓 W(t) 棉 麻 毛 化 纤 百 货 W(t) 稻 草 麦 秸 芦 苇 打 包 废 纸 等 W(t) 木 材 等 V(m 3 ) 10 W< W< W< W< W< W< W< W< W< W V< V< V W< 煤 和 焦 炭 W(t) W 注 : 露 天 半 露 天 稻 草 麦 秸 芦 苇 打 包 废 纸 等 材 料 堆 场 与 甲 类 厂 房 ( 仓 库 ) 以 及 民 用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根 据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分 别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增 加 25%, 且 不 应 小 于 25.0m; 与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50.0m; 与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本 表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相 应 规 定 增 加 25%; 露 天 半 露 天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与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本 规 范 表 和 表 中 相 应 储 量 的 堆 场 与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的 较 大 值 露 天 半 露 天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与 铁 路 道 路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露 天 半 露 天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与 铁 路 道 路 的 防 火 间 距 (m) 名 称 厂 外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稻 草 麦 秸 芦 苇 打 包 废 纸 等 材 料 堆 场 厂 内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厂 外 道 路 厂 内 道 路 路 边 路 边 主 要 次 要 注 : 未 列 入 本 表 的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与 铁 路 道 路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根 据 储 存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按 类 比 原 则 确 定 26

30 5 民 用 建 筑 5.1 民 用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和 建 筑 面 积 民 用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应 分 为 一 二 三 四 级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不 同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相 应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建 筑 物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h) 名 称 耐 火 等 级 构 件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防 火 墙 承 重 墙 难 燃 烧 体 0.50 非 承 重 外 墙 燃 烧 体 墙 楼 梯 间 的 墙 电 梯 井 的 墙 难 燃 烧 体 住 宅 单 元 之 间 的 墙 住 宅 分 户 墙 疏 散 走 道 两 侧 的 隔 难 燃 烧 体 墙 房 间 隔 墙 难 燃 烧 体 0.50 难 燃 烧 体 0.25 柱 难 燃 烧 体 0.50 梁 难 燃 烧 体 0.50 楼 板 燃 烧 体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燃 烧 体 燃 烧 体 疏 散 楼 梯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吊 顶 ( 包 括 吊 顶 搁 栅 ) 燃 烧 体 注 :1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以 木 柱 承 重 且 以 不 燃 烧 材 料 作 为 墙 体 的 建 筑 物, 其 耐 火 等 级 应 按 四 级 确 定 ; 2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吊 顶 采 用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限 ; 3 在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中, 面 积 不 超 过 100 m2 的 房 间 隔 墙, 如 执 行 本 表 的 规 定 确 有 困 难 时, 27

31 可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0.3 h 的 ; 4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疏 散 走 道 两 侧 的 隔 墙, 按 本 表 规 定 执 行 确 有 困 难 时, 可 采 用 0.75h 不 燃 烧 体 5 住 宅 建 筑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和 燃 烧 性 能 可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住 宅 建 筑 规 范 GB 的 规 定 执 行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当 房 间 隔 墙 采 用 难 燃 烧 体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应 提 高 0.25h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上 人 平 屋 顶, 其 屋 面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分 别 不 应 低 于 1.50h 和 1.00h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屋 面 板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但 其 屋 面 防 水 层 和 绝 热 层 可 采 用 可 燃 材 料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住 宅 的 楼 板 采 用 预 应 力 钢 筋 混 凝 土 楼 板 时, 该 楼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0.75h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下 列 建 筑 或 部 位 的 吊 顶, 应 采 用 或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0.25h 的 难 燃 烧 体 : 1 医 院 疗 养 院 中 小 学 校 老 年 人 建 筑 及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的 儿 童 用 房 和 儿 童 游 乐 厅 等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 2 3 层 及 3 层 以 上 建 筑 中 的 门 厅 走 道 民 用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最 多 允 许 层 数 和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表 民 用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最 多 允 许 层 数 和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耐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最 多 允 许 层 数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规 定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m 2 ) 2500 三 级 5 层 1200 四 级 2 层 600 备 注 1. 体 育 馆 剧 院 的 观 众 厅, 展 览 建 筑 的 展 厅, 其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适 当 放 宽 2.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的 儿 童 用 房 和 儿 童 游 乐 厅 等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不 应 超 过 3 层 或 设 置 在 四 层 及 四 层 以 上 楼 层 或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 室 ) 内 1.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的 儿 童 用 房 和 儿 童 游 乐 厅 等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老 年 人 建 筑 和 医 院 疗 养 院 的 住 院 部 分 不 应 超 过 2 层 或 设 置 在 三 层 及 三 层 以 上 楼 层 或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 室 ) 内 2. 商 店 学 校 电 影 院 剧 院 礼 堂 食 堂 菜 市 场 不 应 超 过 2 层 或 设 置 在 三 层 及 三 层 以 上 楼 层 学 校 食 堂 菜 市 场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老 年 人 建 筑 医 院 等 不 应 设 置 在 二 层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 室 ) 注 : 建 筑 内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时, 该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增 加 1.0 倍 局 部 设 置 时, 增 加 面 积 可 按 该 局 部 面 积 的 1.0 倍 计 算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 室 ) 的 耐 火 等 级 应 为 一 级 ;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28

32 5.1.9 当 多 层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自 动 扶 梯 敞 开 楼 梯 等 上 下 层 相 连 通 的 开 口 时, 其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应 按 上 下 层 相 连 通 的 面 积 叠 加 计 算 ; 当 其 建 筑 面 积 之 和 大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时, 应 划 分 防 火 分 区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中 庭 时, 其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应 按 上 下 层 相 连 通 的 面 积 叠 加 计 算 ; 当 超 过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房 间 与 中 庭 相 通 的 开 口 部 位 应 设 置 能 自 行 关 闭 的 甲 级 防 火 门 窗 ; 2 与 中 庭 相 通 的 过 厅 通 道 等 处 应 设 置 甲 级 防 火 门 或 防 火 卷 帘 ; 防 火 门 或 防 火 卷 帘 应 能 在 火 灾 时 自 动 关 闭 或 降 落 防 火 卷 帘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 3 中 庭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9 章 的 规 定 设 置 排 烟 设 施 防 火 分 区 之 间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分 隔 当 采 用 防 火 墙 确 有 困 难 时, 可 采 用 防 火 卷 帘 等 防 火 分 隔 设 施 分 隔 采 用 防 火 卷 帘 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地 上 商 店 营 业 厅 展 览 建 筑 的 展 览 厅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时, 其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10000m2: 1 设 置 在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建 筑 内 或 多 层 建 筑 的 首 层 ; 2 按 本 规 范 第 章 的 规 定 设 置 有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排 烟 设 施 和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 3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222 的 有 关 规 定 地 下 商 店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营 业 厅 不 应 设 置 在 地 下 三 层 及 三 层 以 下 ; 2 不 应 经 营 和 储 存 火 灾 危 险 性 为 甲 乙 类 储 存 物 品 属 性 的 商 品 ; 3 当 设 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且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222 的 有 关 规 定 时, 其 营 业 厅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增 加 到 2000m2; 4 应 设 置 防 烟 与 排 烟 设 施 ; 5 当 地 下 商 店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20000m 2 时, 应 采 用 不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分 隔 相 邻 区 域 确 需 局 部 连 通 时, 应 选 择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进 行 防 火 分 隔 : 1) 下 沉 式 广 场 等 室 外 开 敞 空 间 该 室 外 开 敞 空 间 的 设 置 应 能 防 止 相 邻 区 域 的 火 灾 蔓 延 和 便 于 安 全 疏 散 ; 2) 防 火 隔 间 该 防 火 隔 间 的 墙 应 为 实 体 防 火 墙, 在 隔 间 的 相 邻 区 域 分 别 设 置 火 灾 时 能 自 行 关 闭 的 常 开 式 甲 级 防 火 门 ; 3) 避 难 走 道 该 避 难 走 道 除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98 的 有 关 规 定 外, 其 两 侧 的 墙 应 为 实 体 防 火 墙, 且 在 局 部 连 通 处 的 墙 上 应 分 别 设 置 火 灾 时 能 自 行 关 闭 的 常 开 式 甲 级 防 火 门 ; 4) 防 烟 楼 梯 间 该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前 室 的 门 应 为 火 灾 时 能 自 行 关 闭 的 常 开 式 甲 级 防 火 门 歌 舞 厅 录 像 厅 夜 总 会 放 映 厅 卡 拉 OK 厅 ( 含 具 有 卡 拉 OK 功 能 的 餐 厅 ) 游 艺 厅 ( 含 电 子 游 艺 厅 ) 桑 拿 浴 室 ( 不 包 括 洗 浴 部 分 ) 网 吧 等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宜 设 置 在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内 的 首 层 二 层 或 三 层 的 靠 外 墙 部 位, 不 宜 布 置 在 袋 形 走 道 的 两 侧 或 尽 端 当 歌 舞 厅 录 像 厅 夜 总 会 放 映 厅 卡 拉 OK 厅 ( 含 具 有 卡 拉 OK 功 能 的 餐 厅 ) 游 艺 厅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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