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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发 布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公 告 第 450 号 建 设 部 关 于 发 布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公 告 现 批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为 国 家 标 准, 编 号 为 GB , 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 起 实 施 其 中, 第 (3 4) ( ) 7.4.2( ) (1 2 3) (3) (1) (1 2) (1) 条 ( 款 )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原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J 同 时 废 止 本 规 范 由 建 设 部 标 准 定 额 研 究 所 组 织 中 计 划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二 00 六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3 前 言 根 据 建 设 部 建 标 [1998]94 号 关 于 印 发 一 九 九 八 年 工 程 建 设 国 家 标 准 制 订 修 订 计 划 ( 第 一 批 ) 的 通 知 的 要 求, 本 规 范 由 公 安 部 天 津 消 防 研 究 所 会 同 天 津 市 建 筑 设 计 院 北 京 市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清 华 大 学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中 国 中 元 兴 华 工 程 公 司 上 海 市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四 川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辽 宁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公 安 部 四 川 消 防 研 究 所 建 设 部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中 国 市 政 工 程 华 北 设 计 研 究 院 东 北 电 力 设 计 院 中 国 轻 工 业 北 京 设 计 院 中 国 寰 球 化 学 工 程 公 司 上 海 隧 道 工 程 轨 道 交 通 设 计 研 究 院 等 单 位 共 同 修 订 本 规 范 的 修 订, 遵 照 国 家 有 关 基 本 建 设 的 方 针 和 预 防 为 主 防 消 结 合 的 消 防 工 作 方 针, 在 总 结 我 国 建 筑 防 火 和 消 防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成 果 建 筑 设 计 和 建 筑 火 灾 经 验 教 训 的 基 础 上, 广 泛 征 求 了 有 关 科 研 设 计 生 产 消 防 监 督 高 等 院 校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意 见, 同 时 研 究 和 消 化 吸 收 了 国 外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最 后 经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审 查 定 稿 本 规 范 共 分 十 二 章, 其 主 要 内 容 有 : 总 则, 术 语, 厂 房 ( 仓 库 ),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气 体 储 罐 ( 区 ) 与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民 用 建 筑, 消 防 车 道, 建 筑 构 造, 消 防 给 水 和 灭 火 设 施, 防 烟 与 排 烟, 采 暖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电 气,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等 本 规 范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条 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本 规 范 由 建 设 部 负 责 管 理 和 对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解 释, 公 安 部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公 安 部 天 津 消 防 研 究 所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 鉴 于 本 规 范 是 一 项 综 合 性 的 防 火 技 术 标 准, 政 策 性 和 技 术 性 强, 涉 及 面 广, 希 望 各 单 位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结 合 工 程 实 践 和 科 学 研 究,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注 意 积 累 资 料, 如 发 现 需 要 修 改 和 补 充 之 处, 请 将 意 见 和 资 料 径 寄 公 安 部 天 津 消 防 研 究 所 ( 地 址 : 天 津 市 卫 津 南 路 110 号 ; 邮 政 编 码 :300381), 以 便 今 后 修 改 时 参 考 主 编 单 位 参 编 单 位 及 主 要 起 草 人 : 主 编 单 位 : 公 安 部 天 津 消 防 研 究 所 参 编 单 位 : 天 津 市 建 筑 设 计 院 北 京 市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清 华 大 学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中 国 中 元 兴 华 工 程 公 司 上 海 市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四 川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辽 宁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公 安 部 四 川 消 防 研 究 所 建 设 部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中 国 市 政 工 程 华 北 设 计 研 究 院 东 北 电 力 设 计 院 中 国 轻 工 业 北 京 设 计 院 中 国 寰 球 化 学 工 程 公 司 上 海 隧 道 工 程 轨 道 交 通 设 计 研 究 院

4 Johns Manville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Huntsman 聚 氨 酯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Hilti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起 草 人 : 经 建 生 倪 照 鹏 马 恒 沈 纹 杜 霞 庄 敬 仪 陈 孝 华 王 诗 萃 王 万 钢 张 菊 良 黄 晓 家 李 娥 飞 金 石 坚 王 宗 存 王 国 辉 黄 德 祥 苏 慧 英 李 向 东 宋 晓 勇 郭 树 林 郑 铁 一 刘 栋 权 冯 长 海 丁 瑞 元 陈 景 霞 宋 燕 燕 贺 琳 王 稚 1

5 1 总 则 为 了 防 止 和 减 少 建 筑 火 灾 危 害, 保 护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制 定 本 规 范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下 列 新 建 扩 建 和 改 建 的 建 筑 : 1 9 层 及 9 层 以 下 的 居 住 建 筑 ( 包 括 设 置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的 居 住 建 筑 ); 2 建 筑 高 度 小 于 等 于 24.m 的 公 共 建 筑 ; 3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4 m 的 单 层 公 共 建 筑 ; 4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 包 括 建 筑 附 属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 5 厂 房 ; 6 仓 库 ; 7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 区 ); 8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 区 ); 9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 10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注 :1 建 筑 高 度 的 计 算 : 当 为 坡 屋 面 时, 应 为 建 筑 物 室 外 设 计 地 面 到 其 檐 口 的 高 度 ; 当 为 平 屋 面 ( 包 括 有 女 儿 墙 的 平 屋 面 ) 时, 应 为 建 筑 物 室 外 设 计 地 面 到 其 屋 面 面 层 的 高 度 ; 当 同 一 座 建 筑 物 有 多 种 屋 面 形 式 时, 建 筑 高 度 应 按 上 述 方 法 分 别 计 算 后 取 其 中 最 大 值 局 部 突 出 屋 顶 的 瞭 望 塔 冷 却 塔 水 箱 间 微 波 天 线 间 或 设 施 电 梯 机 房 排 风 和 排 烟 机 房 以 及 楼 梯 出 口 小 间 等, 可 不 计 入 建 筑 高 度 内 2 建 筑 层 数 的 计 算 : 建 筑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的 顶 板 面 高 出 室 外 设 计 地 面 的 高 度 小 于 等 于 1.5m 者, 建 筑 底 部 设 置 的 高 度 不 超 过 2.2m 的 自 行 车 库 储 藏 室 敞 开 空 间, 以 及 建 筑 屋 顶 上 突 出 的 局 部 设 备 用 房 出 屋 面 的 楼 梯 间 等, 可 不 计 入 建 筑 层 数 内 住 宅 顶 部 为 两 层 一 套 的 跃 层, 可 按 1 层 计, 其 它 部 位 的 跃 层 以 及 顶 部 多 于 2 层 一 套 的 跃 层, 应 计 入 层 数 本 规 范 不 适 用 于 炸 药 厂 房 ( 仓 库 ) 花 炮 厂 房 ( 仓 库 ) 的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工 程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火 力 发 电 厂 与 变 电 站 等 的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当 有 专 门 的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时, 宜 从 其 规 定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应 遵 循 国 家 的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从 全 局 出 发, 统 筹 兼 顾, 做 到 安 全 适 用 技 术 先 进 经 济 合 理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外,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2

6 2 术 语 耐 火 极 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 标 准 耐 火 试 验 条 件 下, 建 筑 构 件 配 件 或 结 构 从 受 到 火 的 作 用 时 起, 到 失 去 稳 定 性 完 整 性 或 隔 热 性 时 止 的 这 段 时 间, 用 小 时 表 示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 不 燃 材 料 做 成 的 建 筑 构 件 难 燃 烧 体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 难 燃 材 料 做 成 的 建 筑 构 件 或 用 可 燃 材 料 做 成 而 用 不 燃 材 料 做 保 护 层 的 建 筑 构 件 燃 烧 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 可 燃 材 料 做 成 的 建 筑 构 件 闪 点 Flash point 在 规 定 的 试 验 条 件 下, 液 体 挥 发 的 蒸 气 与 空 气 形 成 的 混 合 物, 遇 火 源 能 够 闪 燃 的 液 体 最 低 温 度 ( 采 用 闭 杯 法 测 定 ) 爆 炸 下 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 燃 的 蒸 气 气 体 或 粉 尘 与 空 气 组 成 的 混 合 物, 遇 火 源 即 能 发 生 爆 炸 的 最 低 浓 度 ( 可 燃 蒸 气 气 体 的 浓 度, 按 体 积 比 计 算 ) 沸 溢 性 油 品 Boiling spill oil 含 水 并 在 燃 烧 时 可 产 生 热 波 作 用 的 油 品, 如 原 油 渣 油 重 油 等 半 地 下 室 Semi-basement 房 间 地 面 低 于 室 外 设 计 地 面 的 平 均 高 度 大 于 该 房 间 平 均 净 高 1/3, 且 小 于 等 于 1/2 者 地 下 室 Basement 房 间 地 面 低 于 室 外 设 计 地 面 的 平 均 高 度 大 于 该 房 间 平 均 净 高 1/2 者 多 层 厂 房 ( 仓 库 ) 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层 及 2 层 以 上, 且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24.m 的 厂 房 ( 仓 库 )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High-rise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层 及 2 层 以 上, 且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24.m 的 厂 房 ( 仓 库 ) 高 架 仓 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 架 高 度 超 过 7.m 且 机 械 化 操 作 或 自 动 化 控 制 的 货 架 仓 库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人 员 密 集 发 生 火 灾 后 伤 亡 大 损 失 大 影 响 大 的 公 共 建 筑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居 住 建 筑 的 首 层 或 首 层 及 二 层 设 置 的 百 货 店 副 食 店 粮 店 邮 政 所 储 蓄 所 理 发 店 等 小 型 营 业 性 用 房 该 用 房 总 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300m2,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50h 的 楼 板 和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且 无 门 窗 洞 口 的 隔 墙 与 居 住 部 分 及 其 它 用 房 完 全 分 隔, 其 安 全 出 口 疏 散 楼 梯 与 居 住 部 分 的 安 全 出 口 疏 散 楼 梯 分 别 独 立 设 置 3

7 明 火 地 点 Open flame site 室 内 外 有 外 露 火 焰 或 赤 热 表 面 的 固 定 地 点 ( 民 用 建 筑 内 的 灶 具 电 磁 炉 等 除 外 )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Sparking site 有 飞 火 的 烟 囱 或 室 外 的 砂 轮 电 焊 气 焊 ( 割 ) 等 固 定 地 点 安 全 出 口 Safety exit 供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用 的 楼 梯 间 室 外 楼 梯 的 出 入 口 或 直 通 室 内 外 安 全 区 域 的 出 口 封 闭 楼 梯 间 Enclosed staircase 用 建 筑 构 配 件 分 隔, 能 防 止 烟 和 热 气 进 入 的 楼 梯 间 防 烟 楼 梯 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 楼 梯 间 入 口 处 设 有 防 烟 前 室, 或 设 有 专 供 排 烟 用 的 阳 台 凹 廊 等, 且 通 向 前 室 和 楼 梯 间 的 门 均 为 乙 级 防 火 门 的 楼 梯 间 防 火 分 区 Fire compartment 在 建 筑 内 部 采 用 防 火 墙 耐 火 楼 板 及 其 它 防 火 分 隔 设 施 分 隔 而 成, 能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防 止 火 灾 向 同 一 建 筑 的 其 余 部 分 蔓 延 的 局 部 空 间 防 火 间 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 止 着 火 建 筑 的 辐 射 热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引 燃 相 邻 建 筑, 且 便 于 消 防 扑 救 的 间 隔 距 离 防 烟 分 区 Smoke bay 在 建 筑 内 部 屋 顶 或 顶 板 吊 顶 下 采 用 具 有 挡 烟 功 能 的 构 配 件 进 行 分 隔 所 形 成 的, 具 有 一 定 蓄 烟 能 力 的 空 间 充 实 水 柱 Full water spout 由 水 枪 喷 嘴 起 到 射 流 90% 的 水 柱 水 量 穿 过 直 径 38cm 圆 孔 处 的 一 段 射 流 长 度 4

8 3 厂 房 ( 仓 库 ) 3.1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应 根 据 生 产 中 使 用 或 产 生 的 物 质 性 质 及 其 数 量 等 因 素, 分 为 甲 乙 丙 丁 戊 类, 并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表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生 产 类 别 使 用 或 产 生 下 列 物 质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特 征 1 闪 点 小 于 28 的 液 体 2 爆 炸 下 限 小 于 10% 的 气 体 3 常 温 下 能 自 行 分 解 或 在 空 气 中 氧 化 能 导 致 迅 速 自 燃 或 爆 炸 的 物 质 4 常 温 下 受 到 水 或 空 气 中 水 蒸 汽 的 作 用, 能 产 生 可 燃 气 体 并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物 质 甲 5 遇 酸 受 热 撞 击 摩 擦 催 化 以 及 遇 有 机 物 或 硫 磺 等 易 燃 的 无 机 物, 极 易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强 氧 化 剂 6 受 撞 击 摩 擦 或 与 氧 化 剂 有 机 物 接 触 时 能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物 质 7 在 密 闭 设 备 内 操 作 温 度 大 于 等 于 物 质 本 身 自 燃 点 的 生 产 1 闪 点 大 于 等 于 28, 但 小 于 60 的 液 体 2 爆 炸 下 限 大 于 等 于 10% 的 气 体 3 不 属 于 甲 类 的 氧 化 剂 乙 4 不 属 于 甲 类 的 化 学 易 燃 危 险 固 体 5 助 燃 气 体 6 能 与 空 气 形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的 浮 游 状 态 的 粉 尘 纤 维 闪 点 大 于 等 于 60 的 液 体 雾 滴 1 闪 点 大 于 等 于 60 的 液 体 丙 2 可 燃 固 体 1 对 不 燃 烧 物 质 进 行 加 工, 并 在 高 温 或 熔 化 状 态 下 经 常 产 生 强 辐 射 热 火 花 或 火 焰 的 生 产 丁 2 利 用 气 体 液 体 固 体 作 为 燃 料 或 将 气 体 液 体 进 行 燃 烧 作 其 它 用 的 各 种 生 产 3 常 温 下 使 用 或 加 工 难 燃 烧 物 质 的 生 产 戊 常 温 下 使 用 或 加 工 不 燃 烧 物 质 的 生 产 同 一 座 厂 房 或 厂 房 的 任 一 防 火 分 区 内 有 不 同 火 灾 危 险 性 生 产 时, 该 厂 房 或 防 火 分 区 内 的 生 产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应 按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部 分 确 定 当 符 合 下 述 条 件 之 一 时, 可 按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小 的 部 分 确 定 : 1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生 产 部 分 占 本 层 或 本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的 比 例 小 于 5% 或 丁 戊 类 厂 房 内 的 油 漆 工 段 小 于 10%, 且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时 不 足 以 蔓 延 到 其 它 部 位 或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生 产 部 分 采 取 了 有 效 的 防 火 措 施 ; 2 丁 戊 类 厂 房 内 的 油 漆 工 段, 当 采 用 封 闭 喷 漆 工 艺, 封 闭 喷 漆 空 间 内 保 持 负 压 油 漆 工 段 设 置 可 燃 气 体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或 自 动 抑 爆 系 统, 且 油 漆 工 段 占 其 所 在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的 比 例 小 于 等 于 5

9 20% 储 存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应 根 据 储 存 物 品 的 性 质 和 储 存 物 品 中 的 可 燃 物 数 量 等 因 素, 分 为 甲 乙 丙 丁 戊 类, 并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表 储 存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仓 库 类 别 储 存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特 征 1 闪 点 小 于 28 的 液 体 2 爆 炸 下 限 小 于 10% 的 气 体, 以 及 受 到 水 或 空 气 中 水 蒸 汽 的 作 用, 能 产 生 爆 炸 下 限 小 于 10% 气 体 的 固 体 物 质 甲 3 常 温 下 能 自 行 分 解 或 在 空 气 中 氧 化 能 导 致 迅 速 自 燃 或 爆 炸 的 物 质 4 常 温 下 受 到 水 或 空 气 中 水 蒸 汽 的 作 用, 能 产 生 可 燃 气 体 并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物 质 5 遇 酸 受 热 撞 击 摩 擦 以 及 遇 有 机 物 或 硫 磺 等 易 燃 的 无 机 物, 极 易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强 氧 化 剂 6 受 撞 击 摩 擦 或 与 氧 化 剂 有 机 物 接 触 时 能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物 质 1 闪 点 大 于 等 于 28, 但 小 于 60 的 液 体 2 爆 炸 下 限 大 于 等 于 10% 的 气 体 乙 丙 丁 3 不 属 于 甲 类 的 氧 化 剂 4 不 属 于 甲 类 的 化 学 易 燃 危 险 固 体 5 助 燃 气 体 6 常 温 下 与 空 气 接 触 能 缓 慢 氧 化, 积 热 不 散 引 起 自 燃 的 物 品 1 闪 点 大 于 等 于 60 的 液 体 2 可 燃 固 体 难 燃 烧 物 品 戊 不 燃 烧 物 品 同 一 座 仓 库 或 仓 库 的 任 一 防 火 分 区 内 储 存 不 同 火 灾 危 险 性 物 品 时, 该 仓 库 或 防 火 分 区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应 按 其 中 火 灾 危 险 性 最 大 的 类 别 确 定 丁 戊 类 储 存 物 品 的 可 燃 包 装 重 量 大 于 物 品 本 身 重 量 1/4 的 仓 库, 其 火 灾 危 险 性 应 按 丙 类 确 定 3.2 厂 房 ( 仓 库 ) 的 耐 火 等 级 与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厂 房 ( 仓 库 ) 的 耐 火 等 级 可 分 为 一 二 三 四 级 其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不 应 低 于 表 的 规 定 6

10 表 名 称 厂 房 ( 仓 库 ) 建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h) 耐 火 等 级 墙 防 火 墙 承 重 墙 构 件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楼 梯 间 和 电 梯 井 的 墙 疏 散 走 道 两 侧 的 隔 墙 非 承 重 外 墙 房 间 隔 墙 楼 柱 梁 板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疏 散 楼 梯 吊 顶 ( 包 括 吊 顶 搁 栅 ) 难 燃 烧 体 0.25 注 :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吊 顶 采 用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限 难 燃 烧 体 0.50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下 列 建 筑 中 的 防 火 墙, 其 耐 火 极 限 应 按 本 规 范 表 的 规 定 提 高 1.00h: 1 甲 乙 类 厂 房 ; 2 甲 乙 丙 类 仓 库 3.00 难 燃 烧 体 0.50 难 燃 烧 体 0.50 难 燃 烧 体 0.25 难 燃 烧 体 0.25 难 燃 烧 体 0.25 难 燃 烧 体 0.50 难 燃 烧 体 0.50 难 燃 烧 体 0.50 燃 烧 体 燃 烧 体 燃 烧 体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厂 房 ( 仓 库 ) 的 柱, 其 耐 火 极 限 可 按 本 规 范 表 的 规 定 降 低 0.50h 下 列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梁 柱 可 采 用 无 防 火 保 护 的 金 属 结 构, 其 中 能 受 到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或 可 燃 气 体 火 焰 影 响 的 部 位, 应 采 取 外 包 敷 不 燃 材 料 或 其 它 防 火 隔 热 保 护 措 施 : 1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的 单 层 丙 类 厂 房 ; 2 丁 戊 类 厂 房 ( 仓 库 )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非 承 重 外 墙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除 甲 乙 类 仓 库 和 高 层 仓 库 外, 当 非 承 重 外 墙 采 用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0.25h; 当

11 采 用 难 燃 烧 体 时, 不 应 低 于 0.50h: 2 4 层 及 4 层 以 下 的 丁 戊 类 地 上 厂 房 ( 仓 库 ), 当 非 承 重 外 墙 采 用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限 ; 当 非 承 重 外 墙 采 用 难 燃 烧 体 的 轻 质 复 合 墙 体 时, 其 表 面 材 料 应 为 不 燃 材 料 内 填 充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不 应 低 于 B2 级 B1 B2 级 材 料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材 料 燃 烧 性 能 分 级 方 法 GB8624 的 有 关 要 求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厂 房 ( 仓 库 ) 中 的 房 间 隔 墙, 当 采 用 难 燃 烧 体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应 提 高 0.25h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多 层 厂 房 或 多 层 仓 库 中 的 楼 板, 当 采 用 预 应 力 和 预 制 钢 筋 混 凝 土 楼 板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0.75h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厂 房 ( 仓 库 ) 的 上 人 平 屋 顶, 其 屋 面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分 别 不 应 低 于 1.50h 和 1.00h 一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多 层 厂 房 ( 仓 库 ) 中 采 用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进 行 全 保 护 时, 其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1.00h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厂 房 的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可 采 用 无 保 护 层 的 金 属 构 件, 其 中 能 受 到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火 焰 影 响 的 部 位 应 采 取 防 火 隔 热 保 护 措 施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厂 房 ( 仓 库 ) 的 屋 面 板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但 其 屋 面 防 水 层 和 绝 热 层 可 采 用 可 燃 材 料 ; 当 丁 戊 类 厂 房 ( 仓 库 ) 不 超 过 4 层 时, 其 屋 面 可 采 用 难 燃 烧 体 的 轻 质 复 合 屋 面 板, 但 该 板 材 的 表 面 材 料 应 为 不 燃 烧 材 料, 内 填 充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不 应 低 于 B2 级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以 木 柱 承 重 且 以 不 燃 烧 材 料 作 为 墙 体 的 厂 房 ( 仓 库 ), 其 耐 火 等 级 应 按 四 级 确 定 预 制 钢 筋 混 凝 土 构 件 的 节 点 外 露 部 位, 应 采 取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且 该 节 点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相 应 构 件 的 规 定 3.3 厂 房 ( 仓 库 ) 的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面 积 和 平 面 布 置 厂 房 的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和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表 厂 房 的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和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生 产 类 别 甲 乙 丙 丁 厂 房 的 耐 火 等 级 一 级 二 级 一 级 二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最 多 允 许 层 数 除 生 产 必 须 采 用 多 层 者 外, 宜 采 用 单 层 不 限 6 不 限 不 限 2 不 限 3 1 单 层 厂 房 不 限 不 限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m 2 ) 多 层 高 层 地 下 半 地 下 厂 房, 厂 厂 房 厂 房 房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不 限

12 戊 四 级 一 二 级 不 限 不 限 不 限 三 级 四 级 注 :1 防 火 分 区 之 间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分 隔 除 甲 类 厂 房 外 的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单 层 厂 房, 当 其 防 火 分 区 的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本 表 规 定, 且 设 置 防 火 墙 确 有 困 难 时, 可 采 用 防 火 卷 帘 或 防 火 分 隔 水 幕 分 隔 采 用 防 火 卷 帘 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 采 用 防 火 分 隔 水 幕 时,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084 的 有 关 规 定 ; 2 除 麻 纺 厂 房 外, 一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多 层 纺 织 厂 房 和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多 层 纺 织 厂 房, 其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增 加 0.5 倍, 但 厂 房 内 的 原 棉 开 包 清 花 车 间 均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分 隔 ; 3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多 层 造 纸 生 产 联 合 厂 房, 其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增 加 1.5 倍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湿 式 造 纸 联 合 厂 房, 当 纸 机 烘 缸 罩 内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完 成 工 段 设 置 有 效 灭 火 设 施 保 护 时, 其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工 艺 要 求 确 定 ; 4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谷 物 筒 仓 工 作 塔, 当 每 层 工 作 人 数 不 超 过 2 人 时, 其 层 数 不 限 ; 5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卷 烟 生 产 联 合 厂 房 内 的 原 料 备 料 及 成 组 配 方 制 丝 储 丝 和 卷 接 包 辅 料 周 转 成 品 暂 存 二 氧 化 碳 膨 胀 烟 丝 等 生 产 用 房 应 划 分 独 立 的 防 火 分 隔 单 元, 当 工 艺 条 件 许 可 时,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进 行 分 隔 其 中 制 丝 储 丝 和 卷 接 包 车 间 可 划 分 为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且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工 艺 要 求 确 定 但 制 丝 储 丝 及 卷 接 包 车 间 之 间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墙 体 和 1.00h 的 楼 板 进 行 分 隔 厂 房 内 各 水 平 和 竖 向 分 隔 间 的 开 口 应 采 取 防 止 火 灾 蔓 延 的 措 施 ; 6 本 表 中 表 示 不 允 许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和 面 积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厂 房 内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时,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增 加 1.0 倍 当 丁 戊 类 的 地 上 厂 房 内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时,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不 限 仓 库 内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时, 每 座 仓 库 最 大 允 许 占 地 面 积 和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增 加 1.0 倍 厂 房 内 局 部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时, 其 防 火 分 区 增 加 面 积 可 按 该 局 部 面 积 的 1.0 倍 计 算 使 用 或 储 存 特 殊 贵 重 的 机 器 仪 表 仪 器 等 设 备 或 物 品 的 建 筑, 其 耐 火 等 级 应 为 一 级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300m2 的 独 立 甲 乙 类 单 层 厂 房, 可 采 用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使 用 或 产 生 丙 类 液 体 的 厂 房 和 有 火 花 赤 热 表 面 明 火 的 丁 类 厂 房, 均 应 采 用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当 上 述 丙 类 厂 房 的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500m2, 丁 类 厂 房 的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1000m2 时, 也 可 采 用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建 筑 甲 乙 类 生 产 场 所 不 应 设 置 在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甲 乙 类 仓 库 不 应 设 置 在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厂 房 内 严 禁 设 置 员 工 宿 舍 办 公 室 休 息 室 等 不 应 设 置 在 甲 乙 类 厂 房 内, 当 必 须 与 本 厂 房 贴 邻 建 造 时, 其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并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3.00h 的 防 爆 墙 隔 开 和 设 置 独 立 的 安 全 出 口 在 丙 类 厂 房 内 设 置 的 办 公 室 休 息 室,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50h 的 隔 墙 和 1.00h 的 楼 板 与 厂 房 隔 开, 并 应 至 少 设 置 1 个 独 立 的 安 全 出 口 如 隔 墙 上 需 开 设 相 互 连 通 的 门 时,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厂 房 内 设 置 甲 乙 类 中 间 仓 库 时, 其 储 量 不 宜 超 过 1 昼 夜 的 需 要 量 中 间 仓 库 应 靠 外 墙 布 置, 并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和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50h 的 楼 板 与 其 它 部 分 隔 开 9

13 厂 房 内 设 置 丙 类 仓 库 时, 必 须 采 用 防 火 墙 和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50h 的 楼 板 与 厂 房 隔 开, 设 置 丁 戊 类 仓 库 时, 必 须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50h 的 隔 墙 和 不 低 于 1.00h 的 楼 板 与 厂 房 隔 开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和 面 积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和 第 条 的 规 定 厂 房 中 的 丙 类 液 体 中 间 储 罐 应 设 置 在 单 独 房 间 内, 其 容 积 不 应 大 于 1m3 设 置 该 中 间 储 罐 的 房 间, 其 围 护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相 应 要 求, 房 间 的 门 应 采 用 甲 级 防 火 门 除 锅 炉 的 总 蒸 发 量 小 于 等 于 4t/h 的 燃 煤 锅 炉 房 可 采 用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外, 其 它 锅 炉 房 均 应 采 用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油 浸 变 压 器 室 高 压 配 电 装 置 室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其 它 防 火 设 计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火 力 发 电 厂 和 变 电 所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229 等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变 配 电 所 不 应 设 置 在 甲 乙 类 厂 房 内 或 贴 邻 建 造, 且 不 应 设 置 在 爆 炸 性 气 体 粉 尘 环 境 的 危 险 区 域 内 供 甲 乙 类 厂 房 专 用 的 10kV 及 以 下 的 变 配 电 所, 当 采 用 无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隔 开 时, 可 一 面 贴 邻 建 造, 并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 GB 等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乙 类 厂 房 的 配 电 所 必 须 在 防 火 墙 上 开 窗 时, 应 设 置 密 封 固 定 的 甲 级 防 火 窗 仓 库 内 严 禁 设 置 员 工 宿 舍 甲 乙 类 仓 库 内 严 禁 设 置 办 公 室 休 息 室 等, 并 不 应 贴 邻 建 造 在 丙 丁 类 仓 库 内 设 置 的 办 公 室 休 息 室,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50h 的 隔 墙 和 1.00h 的 楼 板 与 库 房 隔 开, 并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安 全 出 口 如 隔 墙 上 需 开 设 相 互 连 通 的 门 时,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表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和 面 积 每 座 仓 库 的 最 大 允 许 占 地 面 积 和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m2) 地 下 半 地 下 仓 库 的 仓 库 或 仓 库 的 储 存 物 品 类 单 层 仓 库 多 层 仓 库 高 层 仓 库 耐 火 等 地 下 室 半 地 别 级 下 室 甲 乙 丙 丁 戊 3 4 项 项 项 项 1 项 2 项 一 级 一 二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最 多 允 许 层 数 不 限 3 不 限 3 1 不 限 3 1 每 座 仓 库 不 限 不 限 防 火 分 区 不 限 每 座 仓 库 不 限 1500 不 限 2100 防 火 分 区 每 座 仓 库 防 火 分 区 防 火 分 区

14 注 :1 仓 库 中 的 防 火 分 区 之 间 必 须 采 用 防 火 墙 分 隔 ; 2 石 油 库 内 桶 装 油 品 仓 库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石 油 库 设 计 规 范 GB50074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3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煤 均 化 库,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12000m2; 4 独 立 建 造 的 硝 酸 铵 仓 库 电 石 仓 库 聚 乙 烯 等 高 分 子 制 品 仓 库 尿 素 仓 库 配 煤 仓 库 造 纸 厂 的 独 立 成 品 仓 库 以 及 车 站 码 头 机 场 内 的 中 转 仓 库, 当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低 于 二 级 时, 每 座 仓 库 的 最 大 允 许 占 地 面 积 和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增 加 1.0 倍 ; 5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粮 食 平 房 仓 的 最 大 允 许 占 地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12000m2,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3000m2;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粮 食 平 房 仓 的 最 大 允 许 占 地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3000m2,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1000m2; 6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冷 库 的 最 大 允 许 占 地 面 积 和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冷 库 设 计 规 范 GB50072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7 酒 精 度 为 50%(v/v) 以 上 的 白 酒 仓 库 不 宜 超 过 3 层 ; 8 本 表 中 表 示 不 允 许 高 架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粮 食 筒 仓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粮 食 筒 仓 可 采 用 钢 板 仓 粮 食 平 房 仓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三 级 ;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散 装 粮 食 平 房 仓 可 采 用 无 防 火 保 护 的 金 属 承 重 构 件 甲 乙 类 厂 房 ( 仓 库 ) 内 不 应 设 置 铁 路 线 丙 丁 戊 类 厂 房 ( 仓 库 ), 当 需 要 出 入 蒸 汽 机 车 和 内 燃 机 车 时, 其 屋 顶 应 采 用 或 采 取 其 它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3.4 厂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厂 房 之 间 及 其 与 乙 丙 丁 戊 类 仓 库 民 用 建 筑 等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厂 房 之 间 及 其 与 乙 丙 丁 戊 类 仓 库 民 用 建 筑 等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m) 单 层 多 层 丙 丁 戊 类 民 用 建 筑 厂 房 ( 仓 库 ) 高 层 耐 火 等 级 厂 房 名 称 耐 火 等 级 ( 仓 甲 类 厂 房 单 层 多 层 乙 类 厂 房 ( 仓 库 )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库 )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甲 类 厂 房 单 层 多 层 乙 类 厂 房 一 二 级 单 层 多 层 丙 丁 耐 三 级 类 厂 房 四 级 单 层 多 层 戊 类 厂 房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高 层 厂 房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变 压 器 总 油 量 (t) 5, >10, >

15 注 :1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相 邻 建 筑 外 墙 的 最 近 距 离 计 算, 如 外 墙 有 凸 出 的 燃 烧 构 件, 应 从 其 凸 出 部 分 外 缘 算 起 ; 2 乙 类 厂 房 与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50.0m 单 层 多 层 戊 类 厂 房 之 间 及 其 与 戊 类 仓 库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减 少 2.0m 为 丙 丁 戊 类 厂 房 服 务 而 单 独 设 立 的 生 活 用 房 应 按 民 用 建 筑 确 定, 与 所 属 厂 房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0m 必 须 相 邻 建 造 时, 应 符 合 本 表 注 3 4 的 规 定 ; 3 两 座 厂 房 相 邻 较 高 一 面 的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不 限, 但 甲 类 厂 房 之 间 不 应 小 于 4.0m 两 座 丙 丁 戊 类 厂 房 相 邻 两 面 的 外 墙 均 为, 当 无 外 露 的 燃 烧 体 屋 檐, 每 面 外 墙 上 的 门 窗 洞 口 面 积 之 和 各 小 于 等 于 该 外 墙 面 积 的 5%, 且 门 窗 洞 口 不 正 对 开 设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减 少 25%; 4 两 座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厂 房, 当 相 邻 较 低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且 较 低 一 座 厂 房 的 屋 顶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或 相 邻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的 门 窗 等 开 口 部 位 设 置 甲 级 防 火 门 窗 或 防 火 分 隔 水 幕 或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设 置 防 火 卷 帘 时, 甲 乙 类 厂 房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0m; 丙 丁 戊 类 厂 房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4.m; 5 变 压 器 与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从 距 建 筑 最 近 的 变 压 器 外 壁 算 起 发 电 厂 内 的 主 变 压 器, 其 油 量 可 按 单 台 确 定 ; 6 耐 火 等 级 低 于 四 级 的 原 有 厂 房, 其 耐 火 等 级 应 按 四 级 确 定 甲 类 厂 房 与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50.m, 与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30.m, 与 架 空 电 力 线 的 最 小 水 平 距 离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与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散 发 可 燃 气 体 可 燃 蒸 气 的 甲 类 厂 房 与 铁 路 道 路 等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但 甲 类 厂 房 所 属 厂 内 铁 路 装 卸 线 当 有 安 全 措 施 时, 其 间 距 可 不 受 表 规 定 的 限 制 表 甲 类 厂 房 与 铁 路 道 路 等 的 防 火 间 距 (m) 厂 内 道 路 路 边 名 称 厂 外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厂 内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厂 外 道 路 路 边 主 要 次 要 甲 类 厂 房 注 : 厂 房 与 道 路 路 边 的 防 火 间 距 按 建 筑 距 道 路 最 近 一 侧 路 边 的 最 小 距 离 计 算 高 层 厂 房 与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 煤 和 焦 炭 场 除 外 )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且 不 应 小 于 13m 当 丙 丁 戊 类 厂 房 与 公 共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均 为 一 二 级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1 当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为 不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或 比 相 邻 较 低 一 座 建 筑 屋 面 高 15.m 及 以 下 范 围 内 的 外 墙 为 不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不 限 ; 2 相 邻 较 低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且 屋 顶 不 设 天 窗 屋 顶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或 相 邻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且 墙 上 开 口 部 位 采 取 了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适 当 减 小, 但 不 应 小 于 4 m 厂 房 外 附 设 有 化 学 易 燃 物 品 的 设 备 时, 其 室 外 设 备 外 壁 与 相 邻 厂 房 室 外 附 设 设 备 外 壁 或 相 邻 厂 房 外 墙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制 作 的 室 外 设 备, 可 按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确 定 12

16 总 储 量 小 于 等 于 15m3 的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当 直 埋 于 厂 房 外 墙 外, 且 面 向 储 罐 一 面 4.0m 范 围 内 的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不 限 同 一 座 U 形 或 山 形 厂 房 中 相 邻 两 翼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但 当 该 厂 房 的 占 地 面 积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规 定 的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为 6.0m 除 高 层 厂 房 和 甲 类 厂 房 外, 其 它 类 别 的 数 座 厂 房 占 地 面 积 之 和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规 定 的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 按 其 中 较 小 者 确 定, 但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不 限 者, 不 应 超 过 m2) 时, 可 成 组 布 置 当 厂 房 建 筑 高 度 小 于 等 于 7.0m 时, 组 内 厂 房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4.0m; 当 厂 房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7.0m 时, 组 内 厂 房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0m 组 与 组 或 组 与 相 邻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根 据 相 邻 两 座 耐 火 等 级 较 低 的 建 筑,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确 定 一 级 汽 车 加 油 站 一 级 汽 车 液 化 石 油 气 加 气 站 和 一 级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合 建 站 不 应 建 在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和 加 油 加 气 合 建 站 的 分 级,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和 加 油 加 气 合 建 站 及 其 加 油 ( 气 ) 机 储 油 ( 气 ) 罐 等 与 站 外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建 筑 铁 路 道 路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以 及 站 内 各 建 筑 或 设 施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设 计 与 施 工 规 范 GB50156 的 有 关 规 定 电 力 系 统 电 压 为 35~500kV 且 每 台 变 压 器 容 量 在 10MV A 以 上 的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以 及 工 业 企 业 的 变 压 器 总 油 量 大 于 5t 的 室 外 降 压 变 电 站, 与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和 第 条 的 规 定 厂 区 围 墙 与 厂 内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5.0m, 且 围 墙 两 侧 的 建 筑 之 间 还 应 满 足 相 应 的 防 火 间 距 要 求 3.5 仓 库 的 防 火 间 距 甲 类 仓 库 之 间 及 其 与 其 它 建 筑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铁 路 道 路 等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与 架 空 电 力 线 的 最 小 水 平 距 离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厂 内 铁 路 装 卸 线 与 设 置 装 卸 站 台 的 甲 类 仓 库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不 受 表 规 定 的 限 制 13

17 表 甲 类 仓 库 之 间 及 其 与 其 它 建 筑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铁 路 等 的 防 火 间 距 (m) 甲 类 仓 库 及 其 储 量 (t) 名 称 甲 类 储 存 物 品 第 3 4 项 甲 类 储 存 物 品 第 项 5 >5 10 >10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50.0 甲 类 仓 库 20.0 民 用 建 筑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其 它 建 筑 电 力 系 统 电 压 为 35~500kV 且 每 台 变 压 器 容 量 在 10MVA 以 上 的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工 业 企 业 的 变 压 器 总 油 量 大 于 5t 的 室 外 降 压 变 电 站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厂 外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40.0 厂 内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30.0 厂 外 道 路 路 边 20.0 主 要 10.0 厂 内 道 路 路 边 次 要 5.0 注 : 甲 类 仓 库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当 第 3 4 项 物 品 储 量 小 于 等 于 2t, 第 项 物 品 储 量 小 于 等 于 5t 时, 不 应 小 于 12.0m, 甲 类 仓 库 与 高 层 仓 库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3m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乙 丙 丁 戊 类 仓 库 之 间 及 其 与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建 筑 类 型 单 层 多 层 乙 丙 丁 戊 类 仓 库 耐 火 等 级 乙 丙 丁 戊 类 仓 库 之 间 及 其 与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m) 单 层 多 层 乙 丙 丁 戊 类 仓 库 单 层 多 层 乙 丙 丁 类 仓 库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单 层 多 层 戊 类 仓 库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高 层 仓 库 一 二 级 甲 类 厂 房 一 二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高 层 仓 库 一 二 级 民 用 建 筑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注 : 1 单 层 多 层 戊 类 仓 库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表 减 少 2.0m; 2 两 座 仓 库 相 邻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且 总 占 地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一 座 仓 库 的 最 大 允 许 占 地 面 积 规 定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不 限 ; 3 除 乙 类 第 6 项 物 品 外 的 乙 类 仓 库, 与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25.0m, 与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30.0m, 与 铁 路 道 路 等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表 中 甲 类 仓 库 与 铁 路 道 路 等 的 防 火 间 距 25.0

18 3.5.3 当 丁 戊 类 仓 库 与 公 共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均 为 一 二 级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1 当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为 不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或 比 相 邻 较 低 一 座 建 筑 屋 面 高 15.0m 及 以 下 范 围 内 的 外 墙 为 不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不 限 ; 2 相 邻 较 低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且 屋 顶 不 设 天 窗 屋 顶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或 相 邻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且 墙 上 开 口 部 位 采 取 了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适 当 减 小, 但 不 应 小 于 4.0m 粮 食 筒 仓 与 其 它 建 筑 之 间 及 粮 食 筒 仓 组 与 组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粮 食 筒 仓 与 其 它 建 筑 之 间 及 粮 食 筒 仓 组 与 组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m) 名 称 粮 食 立 筒 仓 粮 食 浅 圆 仓 粮 食 总 储 量 W (t) 500< W < W < W W 粮 食 立 筒 仓 粮 食 浅 圆 仓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 W> W 50 W> 一 四 W 三 级 二 级 级 W> W W> 注 : 1 当 粮 食 立 筒 仓 粮 食 浅 园 仓 与 工 作 塔 接 收 塔 发 放 站 为 一 个 完 整 工 艺 单 元 的 组 群 时, 组 内 各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受 本 表 限 制 ; 2 粮 食 浅 圆 仓 组 内 每 个 独 立 仓 的 储 量 不 应 大 于 10000t 库 区 围 墙 与 库 区 内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5.0m, 且 围 墙 两 侧 的 建 筑 之 间 还 应 满 足 相 应 的 防 火 间 距 要 求 3.6 厂 房 ( 仓 库 ) 的 防 爆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厂 房 宜 独 立 设 置, 并 宜 采 用 敞 开 或 半 敞 开 式 其 承 重 结 构 宜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或 钢 框 架 排 架 结 构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厂 房 应 设 置 泄 压 设 施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厂 房, 其 泄 压 面 积 宜 按 下 式 计 算, 但 当 厂 房 的 长 径 比 大 于 3 时, 宜 将 该 建 筑 划 分 为 长 径 比 小 于 等 于 3 的 多 个 计 算 段, 各 计 算 段 中 的 公 共 截 面 不 得 作 为 泄 压 面 积 : 2 3 A = 10CV ( 式 3.6.3) 式 中 A- 泄 压 面 积,m 2 ; V- 厂 房 的 容 积,m 3 ; C- 厂 房 容 积 为 1000m 3 时 的 泄 压 比, 可 按 表 选 取,m 2 /m 3 表 厂 房 内 爆 炸 性 危 险 物 质 的 类 别 与 泄 压 比 值 (m 2 /m 3 ) 15

19 厂 房 内 爆 炸 性 危 险 物 质 的 类 别 C 值 氨 以 及 粮 食 纸 皮 革 铅 铬 铜 等 K 尘 <10MPa m s -1 的 粉 尘 木 屑 炭 屑 煤 粉 锑 锡 等 10MPa m s -1 K 尘 30M a m s -1 的 粉 尘 丙 酮 汽 油 甲 醇 液 化 石 油 气 甲 烷 喷 漆 间 或 干 燥 室 以 及 苯 酚 树 脂 铝 镁 锆 等 K 尘 >30MPa m s -1 的 粉 尘 乙 烯 0.16 乙 炔 0.20 氢 0.25 注 : 长 径 比 为 建 筑 平 面 几 何 外 形 尺 寸 中 的 最 长 尺 寸 与 其 横 截 面 周 长 的 积 和 4.0 倍 的 该 建 筑 横 截 面 积 之 比 泄 压 设 施 宜 采 用 轻 质 屋 面 板 轻 质 墙 体 和 易 于 泄 压 的 门 窗 等, 不 应 采 用 普 通 玻 璃 泄 压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避 开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和 主 要 交 通 道 路, 并 宜 靠 近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部 位 作 为 泄 压 设 施 的 轻 质 屋 面 板 和 轻 质 墙 体 的 单 位 质 量 不 宜 超 过 60kg/m2 屋 顶 上 的 泄 压 设 施 应 采 取 防 冰 雪 积 聚 措 施 散 发 较 空 气 轻 的 可 燃 气 体 可 燃 蒸 气 的 甲 类 厂 房, 宜 采 用 轻 质 屋 面 板 的 全 部 或 局 部 作 为 泄 压 面 积 顶 棚 应 尽 量 平 整 避 免 死 角, 厂 房 上 部 空 间 应 通 风 良 好 散 发 较 空 气 重 的 可 燃 气 体 可 燃 蒸 气 的 甲 类 厂 房 以 及 有 粉 尘 纤 维 爆 炸 危 险 的 乙 类 厂 房, 应 采 用 不 发 火 花 的 地 面 采 用 绝 缘 材 料 作 整 体 面 层 时, 应 采 取 防 静 电 措 施 散 发 可 燃 粉 尘 纤 维 的 厂 房 内 表 面 应 平 整 光 滑, 并 易 于 清 扫 厂 房 内 不 宜 设 置 地 沟, 必 须 设 置 时, 其 盖 板 应 严 密, 地 沟 应 采 取 防 止 可 燃 气 体 可 燃 蒸 气 及 粉 尘 纤 维 在 地 沟 积 聚 的 有 效 措 施, 且 与 相 邻 厂 房 连 通 处 应 采 用 防 火 材 料 密 封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生 产 部 位, 宜 设 置 在 单 层 厂 房 靠 外 墙 的 泄 压 设 施 或 多 层 厂 房 顶 层 靠 外 墙 的 泄 压 设 施 附 近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设 备 宜 避 开 厂 房 的 梁 柱 等 主 要 承 重 构 件 布 置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厂 房 的 总 控 制 室 应 独 立 设 置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厂 房 的 分 控 制 室 宜 独 立 设 置, 当 贴 邻 外 墙 设 置 时,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3.00h 的 墙 体 与 其 它 部 分 隔 开 使 用 和 生 产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厂 房 的 管 沟 不 应 和 相 邻 厂 房 的 管 沟 相 通, 该 厂 房 的 下 水 道 应 设 置 隔 油 设 施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仓 库 应 设 置 防 止 液 体 流 散 的 设 施 遇 湿 会 发 生 燃 烧 爆 炸 的 物 品 仓 库 应 设 置 防 止 水 浸 渍 的 措 施 有 粉 尘 爆 炸 危 险 的 筒 仓, 其 顶 部 盖 板 应 设 置 必 要 的 泄 压 设 施 粮 食 筒 仓 的 工 作 塔 上 通 廊 的 泄 压 面 积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有 粉 尘 爆 炸 危 险 的 其 它 粮 食 储 存 设 施 应 采 取 防 爆 措 施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仓 库, 宜 按 本 节 规 定 采 取 防 爆 措 施 设 置 泄 压 设 施 3.7 厂 房 的 安 全 疏 散 厂 房 的 安 全 出 口 应 分 散 布 置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每 个 楼 层, 其 相 邻 2 个 安 16

20 全 出 口 最 近 边 缘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m 厂 房 的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内 的 每 个 楼 层, 其 安 全 出 口 的 数 量 应 经 计 算 确 定, 且 不 应 少 于 2 个 ;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时, 可 设 置 1 个 安 全 出 口 : 1 甲 类 厂 房,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100m2, 且 同 一 时 间 的 生 产 人 数 不 超 过 5 人 ; 2 乙 类 厂 房,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150m2, 且 同 一 时 间 的 生 产 人 数 不 超 过 10 人 ; 3 丙 类 厂 房,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250m2, 且 同 一 时 间 的 生 产 人 数 不 超 过 20 人 ; 4 丁 戊 类 厂 房,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400m2, 且 同 一 时 间 的 生 产 人 数 不 超 过 30 人 ; 5 地 下 半 地 下 厂 房 或 厂 房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其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50m2, 经 常 停 留 人 数 不 超 过 15 人 地 下 半 地 下 厂 房 或 厂 房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当 有 多 个 防 火 分 区 相 邻 布 置, 并 采 用 防 火 墙 分 隔 时,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可 利 用 防 火 墙 上 通 向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的 甲 级 防 火 门 作 为 第 二 安 全 出 口, 但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必 须 至 少 有 1 个 直 通 室 外 的 安 全 出 口 厂 房 内 任 一 点 到 最 近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厂 房 内 任 一 点 到 最 近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离 (m) 生 产 类 别 耐 火 等 级 单 层 厂 房 多 层 厂 房 高 层 厂 房 地 下 半 地 下 厂 房 或 厂 房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甲 一 二 级 乙 一 二 级 丙 一 二 级 三 级 一 二 级 不 限 不 限 丁 三 级 四 级 一 二 级 不 限 不 限 戊 三 级 四 级 厂 房 内 的 疏 散 楼 梯 走 道 门 的 各 自 总 净 宽 度 应 根 据 疏 散 人 数, 按 表 的 规 定 经 计 算 确 定 但 疏 散 楼 梯 的 最 小 净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1m, 疏 散 走 道 的 最 小 净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4m, 门 的 最 小 净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0.9m 当 每 层 人 数 不 相 等 时, 疏 散 楼 梯 的 总 净 宽 度 应 分 层 计 算, 下 层 楼 梯 总 净 宽 度 应 按 该 层 或 该 层 以 上 人 数 最 多 的 一 层 计 算 首 层 外 门 的 总 净 宽 度 应 按 该 层 或 该 层 以 上 人 数 最 多 的 一 层 计 算, 且 该 门 的 最 小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2m 表 厂 房 疏 散 楼 梯 走 道 和 门 的 净 宽 度 指 标 (m/ 百 人 ) 厂 房 层 数 一 二 层 三 层 四 层 宽 度 指 标 高 层 厂 房 和 甲 乙 丙 类 多 层 厂 房 应 设 置 封 闭 楼 梯 间 或 室 外 楼 梯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32m 且 任 一 层 人 数 超 过 10 人 的 高 层 厂 房, 应 设 置 防 烟 楼 梯 间 或 室 外 楼 梯 室 外 楼 梯 封 闭 楼 梯 间 防 烟 楼 梯 间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7.4 节 的 有 关 规 定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32.0m 且 设 置 电 梯 的 高 层 厂 房,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内 宜 设 置 一 部 消 防 电 梯 消 防 电 17

21 梯 可 与 客 货 梯 兼 用, 消 防 电 梯 的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建 筑 可 不 设 置 消 防 电 梯 : 1 高 度 大 于 32.0m 且 设 置 电 梯, 任 一 层 工 作 平 台 人 数 不 超 过 2 人 的 高 层 塔 架 ; 2 局 部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32.0m, 且 升 起 部 分 的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50m 2 的 丁 戊 类 厂 房 3.8 仓 库 的 安 全 疏 散 仓 库 的 安 全 出 口 应 分 散 布 置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每 个 楼 层, 其 相 邻 2 个 安 全 出 口 最 近 边 缘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m 每 座 仓 库 的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当 一 座 仓 库 的 占 地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300m2 时, 可 设 置 1 个 安 全 出 口 仓 库 内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通 向 疏 散 走 道 楼 梯 或 室 外 的 出 口 不 宜 少 于 2 个, 当 防 火 分 区 的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100 m2 时, 可 设 置 1 个 通 向 疏 散 走 道 或 楼 梯 的 门 应 为 乙 级 防 火 门 地 下 半 地 下 仓 库 或 仓 库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的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 当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100m2 时, 可 设 置 1 个 安 全 出 口 地 下 半 地 下 仓 库 或 仓 库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当 有 多 个 防 火 分 区 相 邻 布 置, 并 采 用 防 火 墙 分 隔 时,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可 利 用 防 火 墙 上 通 向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的 甲 级 防 火 门 作 为 第 二 安 全 出 口, 但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必 须 至 少 有 1 个 直 通 室 外 的 安 全 出 口 粮 食 筒 仓 冷 库 金 库 的 安 全 疏 散 设 计 应 分 别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冷 库 设 计 规 范 GB50072 和 粮 食 钢 板 筒 仓 设 计 规 范 GB50322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粮 食 筒 仓 上 层 面 积 小 于 1000m2, 且 该 层 作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2 人 时, 可 设 置 1 个 安 全 出 口 仓 库 筒 仓 的 室 外 金 属 梯, 当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时 可 作 为 疏 散 楼 梯, 但 筒 仓 室 外 楼 梯 平 台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0.25h 高 层 仓 库 应 设 置 封 闭 楼 梯 间 除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多 层 戊 类 仓 库 外, 其 它 仓 库 中 供 垂 直 运 输 物 品 的 提 升 设 施 宜 设 置 在 仓 库 外, 当 必 须 设 置 在 仓 库 内 时, 应 设 置 在 井 壁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井 筒 内 室 内 外 提 升 设 施 通 向 仓 库 入 口 上 的 门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或 防 火 卷 帘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32.0m 且 设 置 电 梯 的 高 层 仓 库,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内 宜 设 置 一 台 消 防 电 梯 消 防 电 梯 可 与 客 货 梯 兼 用, 消 防 电 梯 的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18

22 4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气 体 储 罐 ( 区 ) 与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4.1 一 般 规 定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区,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区,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区,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等, 应 设 置 在 城 市 ( 区 域 ) 的 边 缘 或 相 对 独 立 的 安 全 地 带, 并 宜 设 置 在 城 市 ( 区 域 )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 区 ) 宜 布 置 在 地 势 较 低 的 地 带 当 布 置 在 地 势 较 高 的 地 带 时, 应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 区 ) 宜 布 置 在 地 势 平 坦 开 阔 等 不 易 积 存 液 化 石 油 气 的 地 带 桶 装 瓶 装 甲 类 液 体 不 应 露 天 存 放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组 或 储 罐 区 四 周 应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1.0m 的 实 体 防 护 墙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区,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区,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区,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应 与 装 卸 区 辅 助 生 产 区 及 办 公 区 分 开 布 置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可 燃 材 料 堆 垛 与 架 空 电 力 线 的 最 近 水 平 距 离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4.2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 区 ) 的 防 火 间 距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 区 ), 乙 丙 类 液 体 桶 装 堆 场 与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 区 ), 乙 丙 类 液 体 桶 装 堆 场 与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m) 项 目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1 V< 甲 乙 50 V< 一 个 罐 类 液 体 200 V< 区 或 堆 1000 V< 场 的 总 5 V< 储 量 丙 类 液 250 V<1000 V(m ) 体 1000 V< V< 注 :1 当 甲 乙 类 液 体 和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布 置 在 同 一 储 罐 区 时, 其 总 储 量 可 按 1m3 甲 乙 类 液 体 相 当 于 5m3 丙 类 液 体 折 算 ; 2 防 火 间 距 应 从 距 建 筑 物 最 近 的 储 罐 外 壁 堆 垛 外 缘 算 起, 但 储 罐 防 火 堤 外 侧 基 脚 线 至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0.0m; 3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的 固 定 顶 储 罐 区, 半 露 天 堆 场 和 乙, 丙 类 液 体 桶 装 堆 场 与 甲 类 厂 房 ( 仓 库 ) 民 用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增 加 25%, 且 甲 乙 类 液 体 储 罐 区, 半 露 天 堆 场, 乙 丙 类 液 体 桶 装 堆 场 与 甲 类 厂 房 ( 仓 库 ) 民 用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5.0m, 与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本 表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规 定 增 加 25%; 4 浮 顶 储 罐 区 或 闪 点 大 于 120 的 液 体 储 罐 区 与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减 少 25%; 5 当 数 个 储 罐 区 布 置 在 同 一 库 区 内 时, 储 罐 区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本 表 相 应 储 量 的 储 罐 区 与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的 较 大 值 ; 6 直 埋 地 下 的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卧 式 罐, 当 单 罐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50m3, 总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200m3 时, 19

23 与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表 规 定 减 少 50%; 7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指 电 力 系 统 电 压 为 35~500kV 且 每 台 变 压 器 容 量 在 10MVA 以 上 的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以 及 工 业 企 业 的 变 压 器 总 油 量 大 于 5t 的 室 外 降 压 变 电 站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m) 储 罐 形 式 类 别 地 上 式 固 定 顶 罐 半 地 下 式 地 下 式 浮 顶 储 罐 卧 式 储 罐 甲 乙 类 单 罐 V D 0.5D 0.4D 0.4D 液 体 容 量 V> D 不 小 于 V(m 3 0.8m 丙 类 液 体 不 论 容 量 大 小 0.4D 不 限 不 限 ) 注 :1 D 为 相 邻 较 大 立 式 储 罐 的 直 径 (m); 矩 形 储 罐 的 直 径 为 长 边 与 短 边 之 和 的 一 半 ; 2 不 同 液 体 不 同 形 式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本 表 规 定 的 较 大 值 ; 3 两 排 卧 式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3.0m; 4 设 置 充 氮 保 护 设 备 的 液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浮 顶 储 罐 的 间 距 确 定 ; 5 当 单 罐 容 量 小 于 等 于 1000m 3 且 采 用 固 定 冷 却 消 防 方 式 时, 甲 乙 类 液 体 的 地 上 式 固 定 顶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0.6D; 6 同 时 设 有 液 下 喷 射 泡 沫 灭 火 设 备 固 定 冷 却 水 设 备 和 扑 救 防 火 堤 内 液 体 火 灾 的 泡 沫 灭 火 设 备 时,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适 当 减 小, 但 地 上 式 储 罐 不 宜 小 于 0.4D; 7 闪 点 大 于 120 的 液 体, 当 储 罐 容 量 大 于 1000m3 时, 其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5.0m; 当 储 罐 容 量 小 于 等 于 1000m3 时, 其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0m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成 组 布 置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组 内 储 罐 的 单 罐 储 量 和 总 储 量 不 应 大 于 表 的 规 定 ; 2 组 内 储 罐 的 布 置 不 应 超 过 两 排 甲 乙 类 液 体 立 式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0m, 卧 式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0.8m;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限 ; 3 储 罐 组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根 据 组 内 储 罐 的 形 式 和 总 储 量 折 算 为 相 同 类 别 的 标 准 单 罐, 并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确 定 表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分 组 布 置 的 限 量 名 称 单 罐 最 大 储 量 (m 3 ) 一 组 罐 最 大 储 量 (m 3 ) 甲 乙 类 液 体 丙 类 液 体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的 地 上 式 半 地 下 式 储 罐 区 的 每 个 防 火 堤 内, 宜 布 置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储 罐 沸 溢 性 液 体 储 罐 与 非 沸 溢 性 液 体 储 罐 不 应 布 置 在 同 一 防 火 堤 内 地 上 式 半 地 下 式 储 罐 与 地 下 式 储 罐, 不 应 布 置 在 同 一 防 火 堤 内, 且 地 上 式 半 地 下 式 储 罐 应 分 别 布 置 在 不 同 的 防 火 堤 内 20

24 4.2.5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的 地 上 式 半 地 下 式 储 罐 或 储 罐 组, 其 四 周 应 设 置 防 火 堤 防 火 堤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防 火 堤 内 的 储 罐 布 置 不 宜 超 过 2 排, 单 罐 容 量 小 于 等 于 1000m3 且 闪 点 大 于 120 的 液 体 储 罐 不 宜 超 过 4 排 ; 2 防 火 堤 的 有 效 容 量 不 应 小 于 其 中 最 大 储 罐 的 容 量 对 于 浮 顶 罐, 防 火 堤 的 有 效 容 量 可 为 其 中 最 大 储 罐 容 量 的 一 半 ; 3 防 火 堤 内 侧 基 脚 线 至 立 式 储 罐 外 壁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罐 壁 高 度 的 一 半 防 火 堤 内 侧 基 脚 线 至 卧 式 储 罐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3.0m; 4 防 火 堤 的 设 计 高 度 应 比 计 算 高 度 高 出 0.2m, 且 其 高 度 应 为 1.0~2.2m, 并 应 在 防 火 堤 的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灭 火 时 便 于 消 防 队 员 进 出 防 火 堤 的 踏 步 ; 5 沸 溢 性 液 体 地 上 式 半 地 下 式 储 罐, 每 个 储 罐 应 设 置 一 个 防 火 堤 或 防 火 隔 堤 ; 6 含 油 污 水 排 水 管 应 在 防 火 堤 的 出 口 处 设 置 水 封 设 施, 雨 水 排 水 管 应 设 置 阀 门 等 封 闭 隔 离 装 置 甲 类 液 体 半 露 天 堆 场, 乙 丙 类 液 体 桶 装 堆 场 和 闪 点 大 于 120 的 液 体 储 罐 ( 区 ), 当 采 取 了 防 止 液 体 流 散 的 设 施 时, 可 不 设 置 防 火 堤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与 其 泵 房 装 卸 鹤 管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与 其 泵 房 装 卸 鹤 管 的 防 火 间 距 (m) 液 体 类 别 和 储 罐 形 式 泵 房 铁 路 装 卸 鹤 管 汽 车 装 卸 鹤 管 甲 乙 类 液 体 拱 顶 罐 储 罐 浮 顶 罐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注 :1 总 储 量 小 于 等 于 1000m 3 的 甲 乙 类 液 体 储 罐, 总 储 量 小 于 等 于 5000m 3 的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减 少 25%; 2 泵 房 装 卸 鹤 管 与 储 罐 防 火 堤 外 侧 基 脚 线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m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装 卸 鹤 管 与 建 筑 物 厂 内 铁 路 线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装 卸 鹤 管 与 建 筑 物 厂 内 铁 路 线 的 防 火 间 距 (m) 名 称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厂 内 铁 路 线 甲 乙 类 液 体 装 卸 鹤 管 丙 类 液 体 装 卸 鹤 管 注 : 装 卸 鹤 管 与 其 直 接 装 卸 用 的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装 卸 铁 路 线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限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与 铁 路 道 路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与 铁 路 道 路 的 防 火 间 距 (m) 名 称 厂 外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厂 内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泵 房 8.0 厂 外 道 路 厂 内 道 路 路 边 路 边 主 要 次 要 甲 乙 类 液 体 储 罐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零 位 罐 与 所 属 铁 路 装 卸 线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6.0m 21

25 石 油 库 的 储 罐 ( 区 ) 与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石 油 库 内 的 储 罐 布 置 和 防 火 间 距 以 及 储 罐 与 泵 房 装 卸 鹤 管 等 库 内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石 油 库 设 计 规 范 GB50074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4.3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 区 )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湿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 2 干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 当 可 燃 气 体 的 密 度 比 空 气 大 时, 应 按 表 的 规 定 增 加 25%; 当 可 燃 气 体 的 密 度 比 空 气 小 时, 可 按 表 的 规 定 确 定 ; 3 湿 式 或 干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的 水 封 井 油 泵 房 和 电 梯 间 等 附 属 设 施 与 该 储 罐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工 艺 要 求 布 置 ; 4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20m 3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其 使 用 厂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限 ; 5 固 定 容 积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湿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m) 名 称 湿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的 总 容 积 V(m 3 ) V< V< V< V< 甲 类 物 品 仓 库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的 地 点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民 用 建 筑 耐 一 二 级 其 它 火 三 级 建 筑 等 级 四 级 注 : 固 定 容 积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的 总 容 积 按 储 罐 几 何 容 积 (m 3 ) 和 设 计 储 存 压 力 ( 绝 对 压 力,10 5 Pa) 的 乘 积 计 算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或 罐 区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湿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之 间 干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之 间 以 及 湿 式 与 干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直 径 的 1/2; 2 固 定 容 积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直 径 的 2/3; 3 固 定 容 积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湿 式 或 干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直 径 的 1/2; 4 数 个 固 定 容 积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的 总 容 积 大 于 m3 时, 应 分 组 布 置 卧 式 储 罐 组 与 组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长 度 的 一 半 ; 球 形 储 罐 组 与 组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直 径, 且 不 应 小 于 20.0m 氧 气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湿 式 氧 气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 22

26 2 氧 气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直 径 的 1/2; 3 氧 气 储 罐 与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的 直 径 ; 4 氧 气 储 罐 与 其 制 氧 厂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工 艺 布 置 要 求 确 定 ; 5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50m 3 的 氧 气 储 罐 与 其 使 用 厂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限 ; 6 固 定 容 积 的 氧 气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湿 式 氧 气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m) 名 称 湿 式 氧 气 储 罐 的 总 容 积 V(m 3 ) V <V V>50000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甲 类 物 品 仓 库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民 用 建 筑 一 二 级 其 它 耐 火 三 级 建 筑 等 级 四 级 注 : 固 定 容 积 氧 气 储 罐 的 总 容 积 按 储 罐 几 何 容 积 (m 3 ) 和 设 计 储 存 压 力 ( 绝 对 压 力,10 5 Pa) 的 乘 积 计 算 液 氧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相 应 储 量 湿 式 氧 气 储 罐 防 火 间 距 的 规 定 液 氧 储 罐 与 其 泵 房 的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3.0m 总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3m3 的 液 氧 储 罐 与 其 使 用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当 设 置 在 独 立 的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专 用 建 筑 物 内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0.0m; 2 当 设 置 在 独 立 的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专 用 建 筑 物 内, 且 面 向 使 用 建 筑 物 一 侧 采 用 无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隔 开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不 限 ; 3 当 低 温 储 存 的 液 氧 储 罐 采 取 了 防 火 措 施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5.0m 注 :1m3 液 氧 折 合 标 准 状 态 下 800m3 气 态 氧 液 氧 储 罐 周 围 5.0m 范 围 内 不 应 有 可 燃 物 和 设 置 沥 青 路 面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铁 路 道 路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铁 路 道 路 的 防 火 间 距 (m) 名 称 厂 外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厂 内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厂 外 道 路 厂 内 道 路 路 边 路 边 主 要 次 要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液 氢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规 范 条 相 应 储 量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防 火 间 距 的 规 定 减 少 25% 确 定 4.4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 区 ) 的 防 火 间 距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基 地 的 全 压 式 和 半 冷 冻 式 储 罐 或 罐 区 与 明 火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和 基 地 外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基 地 的 全 压 式 和 半 冷 冻 式 储 罐 ( 区 ) 23

27 与 明 火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和 基 地 外 建 构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m) 30< 50< 200< 500< 1000< 2500< 总 容 积 V(m 3 ) V 50 V 200 V 500 V 1000 V 2500 V 5000 单 罐 容 量 V(m 3 ) V 20 V 50 V 100 V 200 V 400 V 1000 V> 5000 V> 1000 居 住 区 村 镇 和 学 校 影 剧 院 体 育 馆 等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 最 外 侧 建 筑 物 外 墙 ) 工 业 企 业 ( 最 外 侧 建 筑 物 外 墙 )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民 用 建 筑, 甲 乙 类 液 体 储 罐 甲 乙 类 仓 库, 甲 乙 类 厂 房 稻 草 麦 秸 芦 苇 打 包 废 纸 等 材 料 堆 场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丙 丁 类 厂 房 丙 丁 类 仓 库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木 材 等 材 料 堆 场 其 它 建 筑 公 路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三 级 四 级 高 速 Ⅰ Ⅱ 级 ( 路 边 ) Ⅲ Ⅳ 级 架 空 电 力 线 ( 中 心 线 ) 架 空 通 信 线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Ⅰ Ⅱ 级 ( 中 心 线 ) Ⅲ Ⅳ 级 1.5 倍 杆 高 国 家 线 铁 路 企 业 专 用 ( 中 心 线 ) 线 注 :1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本 表 储 罐 总 容 积 或 单 罐 容 积 较 大 者 确 定, 并 应 从 距 建 筑 最 近 的 储 罐 外 壁 堆 垛 外 缘 算 起 ; 2 当 地 下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的 单 罐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50m3, 总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400m3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表 减 少 50%; 3 居 住 区 村 镇 系 指 1000 人 或 300 户 以 上 者, 以 下 者 按 本 表 民 用 建 筑 执 行 ; 4 与 本 表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它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50028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的 直 径 数 个 储 罐 的 总 容 积 大 于 3000m 3 时, 应 分 组 布 置, 组 内 储 罐 宜 采 用 单 排 布 置 组 与 组 相 邻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0.0m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与 所 属 泵 房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5.0m 当 泵 房 面 向 储 罐 一 侧 的 外 墙 采 用 无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减 少 至 6.0m 液 化 石 油 气 泵 露 天 设 置 在 储 罐 区 内 时, 泵 与 储 罐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限 24

28 4.4.4 全 冷 冻 式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与 周 围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50028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液 化 石 油 气 气 化 站 混 气 站 的 储 罐, 与 周 围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50028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内 总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10m 3 的 液 化 石 油 气 气 化 站 混 气 站 的 储 罐, 当 设 置 在 专 用 的 独 立 建 筑 内 时, 其 外 墙 与 相 邻 厂 房 及 其 附 属 设 备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甲 类 厂 房 有 关 防 火 间 距 的 规 定 执 行 当 露 天 设 置 时,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50028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Ⅰ Ⅱ 级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站 瓶 库 与 站 外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Ⅰ Ⅱ 级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站 瓶 库 与 站 外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m) 名 称 Ⅰ 级 Ⅱ 级 瓶 库 的 总 存 瓶 容 积 V(m 3 ) 6<V 10 10<V 20 1<V 3 3<V 6 明 火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民 用 建 筑 主 要 道 路 路 边 次 要 道 路 路 边 注 :1 总 存 瓶 容 积 应 按 实 瓶 个 数 与 单 瓶 几 何 容 积 的 乘 积 计 算 ; 2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站 的 分 级 及 总 存 瓶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1m 3 的 瓶 装 供 应 站 瓶 库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50028 的 有 关 规 定 Ⅰ 级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站 的 四 周 宜 设 置 的 实 体 围 墙, 但 面 向 出 入 口 一 侧 可 设 置 不 燃 烧 体 非 实 体 围 墙 Ⅱ 级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站 的 四 周 宜 设 置 的 实 体 围 墙, 或 其 底 部 实 体 部 分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0.6m 的 围 墙 4.5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露 天 半 露 天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与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当 一 个 木 材 堆 场 的 总 储 量 大 于 25000m3 或 一 个 稻 草 麦 秸 芦 苇 打 包 废 纸 等 材 料 堆 场 的 总 储 量 大 于 20000t 时, 宜 分 设 堆 场 各 堆 场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堆 场 与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间 距 不 同 性 质 物 品 堆 场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本 表 相 应 储 量 堆 场 与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的 较 大 值 25

29 表 露 天 半 露 天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与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m) 名 称 一 个 堆 场 的 总 储 量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粮 食 席 穴 囤 W(t) 粮 食 土 圆 仓 W(t) 棉 麻 毛 化 纤 百 货 W(t) 稻 草 麦 秸 芦 苇 打 包 废 纸 等 W(t) 木 材 等 V(m 3 ) 10 W< W< W< W< W< W< W< W< W< W V< V< V W< 煤 和 焦 炭 W(t) W 注 : 露 天 半 露 天 稻 草 麦 秸 芦 苇 打 包 废 纸 等 材 料 堆 场 与 甲 类 厂 房 ( 仓 库 ) 以 及 民 用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根 据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分 别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增 加 25%, 且 不 应 小 于 25.0m; 与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50.0m; 与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本 表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相 应 规 定 增 加 25%; 露 天 半 露 天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与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本 规 范 表 和 表 中 相 应 储 量 的 堆 场 与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的 较 大 值 露 天 半 露 天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与 铁 路 道 路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露 天 半 露 天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与 铁 路 道 路 的 防 火 间 距 (m) 名 称 厂 外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稻 草 麦 秸 芦 苇 打 包 废 纸 等 材 料 堆 场 厂 内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厂 外 道 路 厂 内 道 路 路 边 路 边 主 要 次 要 注 : 未 列 入 本 表 的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与 铁 路 道 路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根 据 储 存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按 类 比 原 则 确 定 26

30 5 民 用 建 筑 5.1 民 用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和 建 筑 面 积 民 用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应 分 为 一 二 三 四 级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不 同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相 应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建 筑 物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h) 名 称 耐 火 等 级 构 件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防 火 墙 承 重 墙 难 燃 烧 体 0.50 非 承 重 外 墙 燃 烧 体 墙 楼 梯 间 的 墙 电 梯 井 的 墙 难 燃 烧 体 住 宅 单 元 之 间 的 墙 住 宅 分 户 墙 疏 散 走 道 两 侧 的 隔 难 燃 烧 体 墙 房 间 隔 墙 难 燃 烧 体 0.50 难 燃 烧 体 0.25 柱 难 燃 烧 体 0.50 梁 难 燃 烧 体 0.50 楼 板 燃 烧 体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燃 烧 体 燃 烧 体 疏 散 楼 梯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吊 顶 ( 包 括 吊 顶 搁 栅 ) 燃 烧 体 注 :1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以 木 柱 承 重 且 以 不 燃 烧 材 料 作 为 墙 体 的 建 筑 物, 其 耐 火 等 级 应 按 四 级 确 定 ; 2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吊 顶 采 用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限 ; 3 在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中, 面 积 不 超 过 100 m2 的 房 间 隔 墙, 如 执 行 本 表 的 规 定 确 有 困 难 时, 27

31 可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0.3 h 的 ; 4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疏 散 走 道 两 侧 的 隔 墙, 按 本 表 规 定 执 行 确 有 困 难 时, 可 采 用 0.75h 不 燃 烧 体 5 住 宅 建 筑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和 燃 烧 性 能 可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住 宅 建 筑 规 范 GB 的 规 定 执 行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当 房 间 隔 墙 采 用 难 燃 烧 体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应 提 高 0.25h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上 人 平 屋 顶, 其 屋 面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分 别 不 应 低 于 1.50h 和 1.00h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屋 面 板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但 其 屋 面 防 水 层 和 绝 热 层 可 采 用 可 燃 材 料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住 宅 的 楼 板 采 用 预 应 力 钢 筋 混 凝 土 楼 板 时, 该 楼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0.75h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下 列 建 筑 或 部 位 的 吊 顶, 应 采 用 或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0.25h 的 难 燃 烧 体 : 1 医 院 疗 养 院 中 小 学 校 老 年 人 建 筑 及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的 儿 童 用 房 和 儿 童 游 乐 厅 等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 2 3 层 及 3 层 以 上 建 筑 中 的 门 厅 走 道 民 用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最 多 允 许 层 数 和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表 民 用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最 多 允 许 层 数 和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耐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最 多 允 许 层 数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规 定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m 2 ) 2500 三 级 5 层 1200 四 级 2 层 600 备 注 1. 体 育 馆 剧 院 的 观 众 厅, 展 览 建 筑 的 展 厅, 其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适 当 放 宽 2.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的 儿 童 用 房 和 儿 童 游 乐 厅 等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不 应 超 过 3 层 或 设 置 在 四 层 及 四 层 以 上 楼 层 或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 室 ) 内 1.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的 儿 童 用 房 和 儿 童 游 乐 厅 等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老 年 人 建 筑 和 医 院 疗 养 院 的 住 院 部 分 不 应 超 过 2 层 或 设 置 在 三 层 及 三 层 以 上 楼 层 或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 室 ) 内 2. 商 店 学 校 电 影 院 剧 院 礼 堂 食 堂 菜 市 场 不 应 超 过 2 层 或 设 置 在 三 层 及 三 层 以 上 楼 层 学 校 食 堂 菜 市 场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老 年 人 建 筑 医 院 等 不 应 设 置 在 二 层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 室 ) 注 : 建 筑 内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时, 该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增 加 1.0 倍 局 部 设 置 时, 增 加 面 积 可 按 该 局 部 面 积 的 1.0 倍 计 算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 室 ) 的 耐 火 等 级 应 为 一 级 ;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28

32 5.1.9 当 多 层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自 动 扶 梯 敞 开 楼 梯 等 上 下 层 相 连 通 的 开 口 时, 其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应 按 上 下 层 相 连 通 的 面 积 叠 加 计 算 ; 当 其 建 筑 面 积 之 和 大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时, 应 划 分 防 火 分 区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中 庭 时, 其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应 按 上 下 层 相 连 通 的 面 积 叠 加 计 算 ; 当 超 过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房 间 与 中 庭 相 通 的 开 口 部 位 应 设 置 能 自 行 关 闭 的 甲 级 防 火 门 窗 ; 2 与 中 庭 相 通 的 过 厅 通 道 等 处 应 设 置 甲 级 防 火 门 或 防 火 卷 帘 ; 防 火 门 或 防 火 卷 帘 应 能 在 火 灾 时 自 动 关 闭 或 降 落 防 火 卷 帘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 3 中 庭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9 章 的 规 定 设 置 排 烟 设 施 防 火 分 区 之 间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分 隔 当 采 用 防 火 墙 确 有 困 难 时, 可 采 用 防 火 卷 帘 等 防 火 分 隔 设 施 分 隔 采 用 防 火 卷 帘 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地 上 商 店 营 业 厅 展 览 建 筑 的 展 览 厅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时, 其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10000m2: 1 设 置 在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建 筑 内 或 多 层 建 筑 的 首 层 ; 2 按 本 规 范 第 章 的 规 定 设 置 有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排 烟 设 施 和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 3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222 的 有 关 规 定 地 下 商 店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营 业 厅 不 应 设 置 在 地 下 三 层 及 三 层 以 下 ; 2 不 应 经 营 和 储 存 火 灾 危 险 性 为 甲 乙 类 储 存 物 品 属 性 的 商 品 ; 3 当 设 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且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222 的 有 关 规 定 时, 其 营 业 厅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增 加 到 2000m2; 4 应 设 置 防 烟 与 排 烟 设 施 ; 5 当 地 下 商 店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20000m 2 时, 应 采 用 不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分 隔 相 邻 区 域 确 需 局 部 连 通 时, 应 选 择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进 行 防 火 分 隔 : 1) 下 沉 式 广 场 等 室 外 开 敞 空 间 该 室 外 开 敞 空 间 的 设 置 应 能 防 止 相 邻 区 域 的 火 灾 蔓 延 和 便 于 安 全 疏 散 ; 2) 防 火 隔 间 该 防 火 隔 间 的 墙 应 为 实 体 防 火 墙, 在 隔 间 的 相 邻 区 域 分 别 设 置 火 灾 时 能 自 行 关 闭 的 常 开 式 甲 级 防 火 门 ; 3) 避 难 走 道 该 避 难 走 道 除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98 的 有 关 规 定 外, 其 两 侧 的 墙 应 为 实 体 防 火 墙, 且 在 局 部 连 通 处 的 墙 上 应 分 别 设 置 火 灾 时 能 自 行 关 闭 的 常 开 式 甲 级 防 火 门 ; 4) 防 烟 楼 梯 间 该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前 室 的 门 应 为 火 灾 时 能 自 行 关 闭 的 常 开 式 甲 级 防 火 门 歌 舞 厅 录 像 厅 夜 总 会 放 映 厅 卡 拉 OK 厅 ( 含 具 有 卡 拉 OK 功 能 的 餐 厅 ) 游 艺 厅 ( 含 电 子 游 艺 厅 ) 桑 拿 浴 室 ( 不 包 括 洗 浴 部 分 ) 网 吧 等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宜 设 置 在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内 的 首 层 二 层 或 三 层 的 靠 外 墙 部 位, 不 宜 布 置 在 袋 形 走 道 的 两 侧 或 尽 端 当 歌 舞 厅 录 像 厅 夜 总 会 放 映 厅 卡 拉 OK 厅 ( 含 具 有 卡 拉 OK 功 能 的 餐 厅 ) 游 艺 厅 29

33 ( 含 电 子 游 艺 厅 ) 桑 拿 浴 室 ( 不 包 括 洗 浴 部 分 ) 网 吧 等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必 须 布 置 在 袋 形 走 道 的 两 侧 或 尽 端 时, 最 远 房 间 的 疏 散 门 至 最 近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9m 当 必 须 布 置 在 建 筑 物 内 首 层 二 层 或 三 层 外 的 其 它 楼 层 时,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不 应 布 置 在 地 下 二 层 及 二 层 以 下 当 布 置 在 地 下 一 层 时, 地 下 一 层 地 面 与 室 外 出 入 口 地 坪 的 高 差 不 应 大 于 10.0m; 2 一 个 厅 室 的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200m2, 并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和 1.00h 的 楼 板 与 其 它 部 位 隔 开, 厅 室 的 疏 散 门 应 设 置 乙 级 防 火 门 ; 3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9 章 设 置 防 烟 与 排 烟 设 施 5.2 民 用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与 其 它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3 章 和 第 4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表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m) 耐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注 :1 两 座 建 筑 物 相 邻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或 高 出 相 邻 较 低 一 座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的 屋 面 15m 范 围 内 的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且 不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不 限 ; 2 相 邻 的 两 座 建 筑 物, 当 较 低 一 座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低 于 二 级 屋 顶 不 设 置 天 窗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及 屋 面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且 相 邻 的 较 低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3.5m; 3 相 邻 的 两 座 建 筑 物, 当 较 低 一 座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低 于 二 级, 相 邻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的 开 口 部 位 设 置 甲 级 防 火 门 窗, 或 设 置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084 规 定 的 防 火 分 隔 水 幕 或 本 规 范 第 条 规 定 的 防 火 卷 帘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3.5m; 4 相 邻 两 座 建 筑 物, 当 相 邻 外 墙 为 且 无 外 露 的 燃 烧 体 屋 檐, 每 面 外 墙 上 未 设 置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的 门 窗 洞 口 不 正 对 开 设, 且 面 积 之 和 小 于 等 于 该 外 墙 面 积 的 5%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表 规 定 减 少 25%; 5 耐 火 等 级 低 于 四 级 的 原 有 建 筑 物, 其 耐 火 等 级 可 按 四 级 确 定 ; 以 木 柱 承 重 且 以 不 燃 烧 材 料 作 为 墙 体 的 建 筑, 其 耐 火 等 级 应 按 四 级 确 定 ; 6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相 邻 建 筑 物 外 墙 的 最 近 距 离 计 算, 当 外 墙 有 凸 出 的 燃 烧 构 件 时, 应 从 其 凸 出 部 分 外 缘 算 起 民 用 建 筑 与 单 独 建 造 的 终 端 变 电 所 单 台 蒸 汽 锅 炉 的 蒸 发 量 小 于 等 于 4t/h 或 单 台 热 水 锅 炉 的 额 定 热 功 率 小 于 等 于 2.8MW 的 燃 煤 锅 炉 房,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民 用 建 筑 与 单 独 建 造 的 其 它 变 电 所 燃 油 或 燃 气 锅 炉 房 及 蒸 发 量 或 额 定 热 功 率 大 于 上 述 规 定 的 燃 煤 锅 炉 房, 其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有 关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和 丁 类 厂 房 的 规 定 执 行 10kV 以 下 的 箱 式 变 压 器 与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3.0m 数 座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多 层 余 额 或 办 公 楼, 当 建 筑 物 的 占 地 面 积 的 总 和 小 于 等 于 2500m 2 时, 可 成 组 布 置, 但 组 内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4.0m 组 与 组 或 组 与 相 邻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5.3 民 用 建 筑 的 安 全 疏 散 30

34 5.3.1 民 用 建 筑 的 安 全 出 口 应 分 散 布 置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每 个 楼 层, 其 相 邻 2 个 安 全 出 口 最 近 边 缘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m 公 共 建 筑 内 的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内 的 每 个 楼 层, 其 安 全 出 口 的 数 量 应 经 计 算 确 定, 且 不 应 少 于 2 个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时, 可 设 一 个 安 全 出 口 或 疏 散 楼 梯 : 1 除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外,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200m2 且 人 数 不 超 过 50 人 的 单 层 公 共 建 筑 ; 2 除 医 院 疗 养 院 老 年 人 建 筑 及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的 儿 童 用 房 和 儿 童 游 乐 厅 等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等 外, 符 合 表 规 定 的 2 3 层 公 共 建 筑 表 公 共 建 筑 可 设 置 1 个 安 全 出 口 的 条 件 耐 火 等 级 最 多 层 数 每 层 最 大 建 筑 面 积 (m 2 ) 人 数 一 二 级 3 层 500 第 二 层 和 第 三 层 的 人 数 之 和 不 超 过 100 人 三 级 3 层 200 第 二 层 和 第 三 层 的 人 数 之 和 不 超 过 50 人 四 级 2 层 200 第 二 层 人 数 不 超 过 30 人 老 年 人 建 筑 及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的 儿 童 用 房 和 儿 童 游 乐 厅 等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宜 设 置 在 独 立 的 建 筑 内 当 必 须 设 置 在 其 它 民 用 建 筑 内 时, 宜 设 置 独 立 的 安 全 出 口, 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公 共 建 筑, 当 设 置 不 少 于 2 部 疏 散 楼 梯 且 顶 层 局 部 升 高 部 位 的 层 数 不 超 过 2 层 人 数 之 和 不 超 过 50 人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200m 2 时, 该 局 部 高 出 部 位 可 设 置 1 部 与 下 部 主 体 建 筑 楼 梯 间 直 接 连 通 的 疏 散 楼 梯, 但 至 少 应 另 外 设 置 1 个 直 通 主 体 建 筑 上 人 平 屋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该 上 人 屋 面 应 符 合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要 求 下 列 公 共 建 筑 的 室 内 疏 散 楼 梯 应 采 用 封 闭 楼 梯 间 ( 包 括 首 层 扩 大 封 闭 楼 梯 间 ) 或 室 外 疏 散 楼 梯 : 1 医 院 疗 养 院 的 病 房 楼 ; 2 旅 馆 ; 3 超 过 2 层 的 商 店 等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建 筑 ; 4 设 置 有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且 建 筑 层 数 超 过 2 层 的 建 筑 ; 5 超 过 5 层 的 其 它 公 共 建 筑 自 动 扶 梯 和 电 梯 不 应 作 为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公 共 建 筑 中 的 客 货 电 梯 宜 设 置 独 立 的 电 梯 间, 不 宜 直 接 设 置 在 营 业 厅 展 览 厅 多 功 能 厅 等 场 所 内 公 共 建 筑 和 通 廊 式 非 住 宅 类 居 住 建 筑 中 各 房 间 疏 散 门 的 数 量 应 经 计 算 确 定, 且 不 应 少 于 2 个, 该 房 间 相 邻 2 个 疏 散 门 最 近 边 缘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m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时, 可 设 置 1 个 : 1 房 间 位 于 2 个 安 全 出 口 之 间, 且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120m 2, 疏 散 门 的 净 宽 度 不 小 于 0.9m; 2 除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老 年 人 建 筑 外, 房 间 位 于 走 道 尽 端, 且 由 房 间 内 任 一 点 到 疏 散 门 的 直 31

35 线 距 离 小 于 等 于 15.0m 其 疏 散 门 的 净 宽 度 不 小 于 1.4m; 3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内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50m 2 的 房 间 剧 院 电 影 院 和 礼 堂 的 观 众 厅, 其 疏 散 门 的 数 量 应 经 计 算 确 定, 且 不 应 少 于 2 个 每 个 疏 散 门 的 平 均 疏 散 人 数 不 应 超 过 250 人 ; 当 容 纳 人 数 超 过 2000 人 时, 其 超 过 2000 人 的 部 分, 每 个 疏 散 门 的 平 均 疏 散 人 数 不 应 超 过 400 人 体 育 馆 的 观 众 厅, 其 疏 散 门 的 数 量 应 经 计 算 确 定, 且 不 应 少 于 2 个, 每 个 疏 散 门 的 平 均 疏 散 人 数 不 宜 超 过 400~700 人 居 住 建 筑 单 元 任 一 层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650m 2, 或 任 一 住 户 的 户 门 至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离 大 于 15m 时, 该 建 筑 单 元 每 层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当 通 廊 式 非 住 宅 类 居 住 建 筑 超 过 表 规 定 时,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居 住 建 筑 的 楼 梯 间 设 置 形 式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通 廊 式 居 住 建 筑 当 建 筑 层 数 超 过 2 层 时, 户 门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 2 其 它 形 式 的 居 住 建 筑 当 建 筑 层 数 超 过 6 层 或 任 一 层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0m2 时, 应 设 置 封 闭 楼 梯 间, 当 户 门 或 通 向 疏 散 走 道 楼 梯 间 的 门 窗 为 乙 级 防 火 门 窗 时, 可 不 设 置 封 闭 楼 梯 间 居 住 建 筑 的 楼 梯 间 宜 通 至 屋 顶, 通 向 平 屋 面 的 门 或 窗 应 向 外 开 启 当 住 宅 中 的 电 梯 井 与 疏 散 楼 梯 相 邻 布 置 时, 应 设 置 封 闭 楼 梯 间, 当 户 门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时, 可 不 设 置 封 闭 楼 梯 间 当 电 梯 直 通 住 宅 楼 层 下 部 的 汽 车 库 时, 应 设 置 电 梯 候 梯 厅 并 采 用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表 通 廊 式 非 住 宅 类 居 住 建 筑 可 设 置 一 个 安 全 出 口 的 条 件 耐 火 等 级 最 多 层 数 每 层 最 大 建 筑 面 积 (m 2 ) 人 数 一 二 级 3 层 500 第 二 层 和 第 三 层 的 人 数 之 和 不 超 过 100 人 三 级 3 层 200 第 二 层 和 第 三 层 的 人 数 之 和 不 超 过 50 人 四 级 2 层 200 第 二 层 人 数 不 超 过 30 人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 室 ) 安 全 出 口 和 房 间 疏 散 门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安 全 出 口 数 量 应 经 计 算 确 定, 且 不 应 少 于 2 个 当 平 面 上 有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防 火 分 区 相 邻 布 置 时,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可 利 用 防 火 墙 上 1 个 通 向 相 邻 分 区 的 防 火 门 作 为 第 二 安 全 出 口, 但 必 须 有 1 个 直 通 室 外 的 安 全 出 口 ; 2 使 用 人 数 不 超 过 30 人 且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500m 2 的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 室 ), 其 直 通 室 外 的 金 属 竖 向 梯 可 作 为 第 二 安 全 出 口 ; 3 房 间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50m 2, 且 经 常 停 留 人 数 不 超 过 15 人 时, 可 设 置 1 个 疏 散 门 ; 4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的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其 中 每 个 厅 室 或 房 间 的 疏 散 门 不 应 少 于 2 个 当 其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50m 2 且 经 常 停 留 人 数 不 超 过 15 人 时, 可 设 置 1 个 疏 散 门 ; 5 地 下 商 店 和 设 置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的 地 下 建 筑 ( 室 ), 当 地 下 层 数 为 3 层 及 3 层 以 上 或 地 下 室 内 地 面 与 室 外 出 入 口 地 坪 高 差 大 于 10m 时, 应 设 置 防 烟 楼 梯 间 ; 其 它 地 下 商 店 和 设 置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的 地 下 建 筑, 应 设 置 封 闭 楼 梯 间 ; 6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的 疏 散 楼 梯 间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32

36 民 用 建 筑 的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直 接 通 向 疏 散 走 道 的 房 间 疏 散 门 至 最 近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 2 直 接 通 向 疏 散 走 道 的 房 间 疏 散 门 至 最 近 非 封 闭 楼 梯 间 的 距 离, 当 房 间 位 于 两 个 楼 梯 间 之 间 时, 应 按 表 的 规 定 减 少 5.0m; 当 房 间 位 于 袋 形 走 道 两 侧 或 尽 端 时, 应 按 表 的 规 定 减 少 2.0m; 3 楼 梯 间 的 首 层 应 设 置 直 通 室 外 的 安 全 出 口 或 在 首 层 采 用 扩 大 封 闭 楼 梯 间 当 层 数 不 超 过 4 层 时, 可 将 直 通 室 外 的 安 全 出 口 设 置 在 离 楼 梯 间 小 于 等 于 15.0m 处 ; 4 房 间 内 任 一 点 到 该 房 间 直 接 通 向 疏 散 走 道 的 疏 散 门 的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表 中 规 定 的 袋 形 走 道 两 侧 或 尽 端 的 疏 散 门 至 安 全 出 口 的 最 大 距 离 表 直 接 通 向 疏 散 走 道 的 房 间 疏 散 门 至 最 近 安 全 出 口 的 最 大 距 离 (m) 位 于 两 个 安 全 出 口 之 间 的 疏 散 门 位 于 袋 形 走 道 两 侧 或 尽 端 的 疏 散 门 名 称 耐 火 等 级 耐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医 院 疗 养 院 学 校 其 它 民 用 建 筑 注 :1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物 内 的 观 众 厅 展 览 厅 多 功 能 厅 餐 厅 营 业 厅 和 阅 览 室 等, 其 室 内 任 何 一 点 至 最 近 安 全 出 口 的 直 线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30m 2 敞 开 式 外 廊 建 筑 的 房 间 疏 散 门 至 安 全 出 口 的 最 大 距 离 可 按 本 表 增 加 5.0m; 3 建 筑 物 内 全 部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时, 其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可 按 本 表 和 本 表 注 1 的 规 定 增 加 25%; 4 房 间 内 任 一 点 到 该 房 间 直 接 通 向 疏 散 走 道 的 疏 散 门 的 距 离 计 算 : 住 宅 应 为 最 远 房 间 内 任 一 点 到 户 门 的 距 离, 跃 层 式 住 宅 内 的 户 内 楼 梯 的 距 离 可 按 其 梯 段 总 长 度 的 水 平 投 影 尺 寸 计 算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建 筑 中 的 疏 散 走 道 安 全 出 口 疏 散 楼 梯 以 及 房 间 疏 散 门 的 各 自 总 宽 度 应 经 计 算 确 定 安 全 出 口 房 间 疏 散 门 的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0.9m, 疏 散 走 道 和 疏 散 楼 梯 的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1m; 不 超 过 6 层 的 单 元 式 住 宅, 当 疏 散 楼 梯 的 一 边 设 置 栏 杆 时, 最 小 净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0m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场 所 观 众 厅 的 疏 散 门 不 应 设 置 门 槛, 其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4m, 且 紧 靠 门 口 内 外 各 1.4m 范 围 内 不 应 设 置 踏 步 剧 院 电 影 院 礼 堂 的 疏 散 门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场 所 的 室 外 疏 散 小 巷 的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0m, 并 应 直 接 通 向 宽 敞 地 带 剧 院 电 影 院 礼 堂 体 育 馆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疏 散 走 道 疏 散 楼 梯 疏 散 门 安 全 出 口 的 各 自 总 宽 度, 应 根 据 其 通 过 人 数 和 疏 散 净 宽 度 指 标 计 算 确 定,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观 众 厅 内 疏 散 走 道 的 净 宽 度 应 按 每 100 人 不 小 于 0.6m 的 净 宽 度 计 算, 且 不 应 小 于 1.0m; 边 33

37 走 道 的 净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0.8m 在 布 置 疏 散 走 道 时, 横 走 道 之 间 的 座 位 排 数 不 宜 超 过 20 排 ; 纵 走 道 之 间 的 座 位 数 : 剧 院 电 影 院 礼 堂 等, 每 排 不 宜 超 过 22 个 ; 体 育 馆, 每 排 不 宜 超 过 26 个 ; 前 后 排 座 椅 的 排 距 不 小 于 0.9m 时, 可 增 加 1.0 倍, 但 不 得 超 过 50 个 ; 仅 一 侧 有 纵 走 道 时, 座 位 数 应 减 少 一 半 ; 2 剧 院 电 影 院 礼 堂 等 场 所 供 观 众 疏 散 的 所 有 内 门 外 门 楼 梯 和 走 道 的 各 自 总 宽 度, 应 按 表 的 规 定 计 算 确 定 ; 3 体 育 馆 供 观 众 疏 散 的 所 有 内 门 外 门 楼 梯 和 走 道 的 各 自 总 宽 度, 应 按 表 的 规 定 计 算 确 定 ; 4 有 等 场 需 要 的 入 场 门 不 应 作 为 观 众 厅 的 疏 散 门 表 剧 院 电 影 院 礼 堂 等 场 所 每 100 人 所 需 最 小 疏 散 净 宽 度 (m) 观 众 厅 座 位 数 ( 座 ) 耐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疏 散 部 位 门 和 走 道 平 坡 地 面 阶 梯 地 面 楼 梯 表 体 育 馆 每 100 人 所 需 最 小 疏 散 净 宽 度 (m) 观 众 厅 座 位 数 档 次 ( 座 ) 3000~ ~ ~20000 门 和 平 坡 地 面 疏 散 走 道 阶 梯 地 面 部 位 楼 梯 注 : 表 中 较 大 座 位 数 档 次 按 规 定 计 算 的 疏 散 总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小 座 位 数 档 次 按 其 最 多 座 位 数 计 算 的 疏 散 总 宽 度 学 校 商 店 办 公 楼 候 车 ( 船 ) 室 民 航 候 机 厅 展 览 厅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等 民 用 建 筑 中 的 疏 散 走 道 安 全 出 口 疏 散 楼 梯 以 及 房 间 疏 散 门 的 各 自 总 宽 度,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经 计 算 确 定 : 1 每 层 疏 散 走 道 安 全 出 口 疏 散 楼 梯 以 及 房 间 疏 散 门 的 每 100 人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 当 每 层 人 数 不 等 时, 疏 散 楼 梯 的 总 宽 度 可 分 层 计 算, 地 上 建 筑 中 下 层 楼 梯 的 总 宽 度 应 按 其 上 层 人 数 最 多 一 层 的 人 数 计 算 ; 地 下 建 筑 中 上 层 楼 梯 的 总 宽 度 应 按 其 下 层 人 数 最 多 一 层 的 人 数 计 算 ; 2 当 人 员 密 集 的 厅 室 以 及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设 置 在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时, 其 疏 散 走 道 安 全 出 口 疏 散 楼 梯 以 及 房 间 疏 散 门 的 各 自 总 宽 度, 应 按 其 通 过 人 数 每 100 人 不 小 于 1.0m 计 算 确 定 ; 3 首 层 外 门 的 总 宽 度 应 按 该 层 或 该 层 以 上 人 数 最 多 的 一 层 人 数 计 算 确 定, 不 供 楼 上 人 员 疏 散 的 外 门, 可 按 本 层 人 数 计 算 确 定 ; 4 录 像 厅 放 映 厅 的 疏 散 人 数 应 按 该 场 所 的 建 筑 面 积 1.0 人 /m2 计 算 确 定 ; 其 它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34

38 游 艺 场 所 的 疏 散 人 数 应 按 该 场 所 的 建 筑 面 积 0.5 人 /m2 计 算 确 定 ; 5 商 店 的 疏 散 人 数 应 按 每 层 营 业 厅 建 筑 面 积 乘 以 面 积 折 算 值 和 疏 散 人 数 换 算 系 数 计 算 地 上 商 店 的 面 积 折 算 值 宜 为 50%~70%, 地 下 商 店 的 面 积 折 算 值 不 应 小 于 70% 疏 散 人 数 的 换 算 系 数 可 按 表 确 定 ; 表 疏 散 走 道 安 全 出 口 疏 散 楼 梯 和 房 间 疏 散 门 每 100 人 的 净 宽 度 (m) 楼 层 位 置 耐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地 上 一 二 层 地 上 三 层 地 上 四 层 及 四 层 以 上 各 层 与 地 面 出 入 口 地 面 的 高 差 不 超 过 10m 的 地 下 建 筑 与 地 面 出 入 口 地 面 的 高 差 超 过 10m 的 地 下 建 筑 表 商 店 营 业 厅 内 的 疏 散 人 数 换 算 系 数 ( 人 /m 2 ) 楼 层 位 置 地 下 二 层 地 下 一 层 地 上 第 一 二 层 地 上 第 三 层 地 上 第 四 层 及 四 层 以 上 各 层 换 算 系 数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建 筑 不 宜 在 窗 口 阳 台 等 部 位 设 置 金 属 栅 栏, 当 必 须 设 置 时, 应 有 从 内 部 易 于 开 启 的 装 置 窗 口 阳 台 等 部 位 宜 设 置 辅 助 疏 散 逃 生 设 施 5.4 其 他 燃 煤 燃 油 或 燃 气 锅 炉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充 有 可 燃 油 的 高 压 电 容 器 和 多 油 开 关 等 用 房 宜 独 立 建 造 当 确 有 困 难 时 可 贴 邻 民 用 建 筑 布 置, 但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隔 开, 且 不 应 贴 邻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燃 油 或 燃 气 锅 炉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充 有 可 燃 油 的 高 压 电 容 器 和 多 油 开 关 等 用 房 受 条 件 限 制 必 须 布 置 在 民 用 建 筑 内 时, 不 应 布 置 在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上 一 层 下 一 层 或 贴 邻,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燃 油 和 燃 气 锅 炉 房 变 压 器 室 应 设 置 在 首 层 或 地 下 一 层 靠 外 墙 部 位, 但 常 ( 负 ) 压 燃 油 燃 气 锅 炉 可 设 置 在 地 下 二 层, 当 常 ( 负 ) 压 燃 气 锅 炉 距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离 大 于 6.0m 时, 可 设 置 在 屋 顶 上 采 用 相 对 密 度 ( 与 空 气 密 度 的 比 值 ) 大 于 等 于 0.75 的 可 燃 气 体 为 燃 料 的 锅 炉, 不 得 设 置 在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建 筑 ( 室 ) 内 ; 2 锅 炉 房 变 压 器 室 的 门 均 应 直 通 室 外 或 直 通 安 全 出 口 ; 外 墙 开 口 部 位 的 上 方 应 设 置 宽 度 不 小 于 1.0m 的 防 火 挑 檐 或 高 度 不 小 于 1.2m 的 窗 槛 墙 ; 3 锅 炉 房 变 压 器 室 与 其 它 部 位 之 间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和 1.50h 的 楼 板 隔 开 在 隔 墙 和 楼 板 上 不 应 开 设 洞 口, 当 必 须 在 隔 墙 上 开 设 门 窗 时, 应 设 置 甲 级 防 火 门 窗 ; 4 当 锅 炉 房 内 设 置 储 油 间 时, 其 总 储 存 量 不 应 大 于 1m 3, 且 储 油 间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与 锅 炉 间 隔 开 ; 35

39 当 必 须 在 防 火 墙 上 开 门 时, 应 设 置 甲 级 防 火 门 ; 5 变 压 器 室 之 间 变 压 器 室 与 配 电 室 之 间,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墙 隔 开 ; 6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多 油 开 关 室 高 压 电 容 器 室, 应 设 置 防 止 油 品 流 散 的 设 施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下 面 应 设 置 储 存 变 压 器 全 部 油 量 的 事 故 储 油 设 施 ; 7 锅 炉 的 容 量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锅 炉 房 设 计 规 范 GB50041 的 有 关 规 定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的 总 容 量 不 应 大 于 1260kVA, 单 台 容 量 不 应 大 于 630kVA; 8 应 设 置 火 灾 报 警 装 置 ; 9 应 设 置 与 锅 炉 油 浸 变 压 器 容 量 和 建 筑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灭 火 设 施 ; 10 燃 气 锅 炉 房 应 设 置 防 爆 泄 压 设 施, 燃 气 燃 油 锅 炉 房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通 风 系 统, 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10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布 置 在 民 用 建 筑 内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宜 布 置 在 建 筑 物 的 首 层 及 地 下 一 二 层 ; 2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和 不 低 于 1.50h 的 楼 板 与 其 它 部 位 隔 开, 门 应 采 用 甲 级 防 火 门 ; 3 机 房 内 应 设 置 储 油 间, 其 总 储 存 量 不 应 大 于 8.0h 的 需 要 量, 且 储 油 间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与 发 电 机 间 隔 开 ; 当 必 须 在 防 火 墙 上 开 门 时, 应 设 置 甲 级 防 火 门 ; 4 应 设 置 火 灾 报 警 装 置 ; 5 应 设 置 与 柴 油 发 电 机 容 量 和 建 筑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灭 火 设 施 设 置 在 建 筑 物 内 的 锅 炉 柴 油 发 电 机, 其 进 入 建 筑 物 内 的 燃 料 供 给 管 道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在 进 入 建 筑 物 前 和 设 备 间 内, 设 置 自 动 和 手 动 切 断 阀 ; 2 储 油 间 的 油 箱 应 密 闭 且 应 设 置 通 向 室 外 的 通 气 管, 通 气 管 应 设 置 带 阻 火 器 的 呼 吸 阀 油 箱 的 下 部 应 设 置 防 止 油 品 流 散 的 设 施 ; 3 燃 气 供 给 管 道 的 敷 设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50028 的 有 关 规 定 ; 4 供 锅 炉 及 柴 油 发 电 机 使 用 的 丙 类 液 体 燃 料 储 罐, 其 布 置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3.4 节 或 第 4.2 节 的 有 关 规 定 经 营 存 放 和 使 用 甲 乙 类 物 品 的 商 店 作 坊 和 储 藏 间, 严 禁 设 置 在 民 用 建 筑 内 住 宅 与 其 他 功 能 空 间 处 于 同 一 建 筑 内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住 宅 部 分 与 非 住 宅 部 分 之 间 应 采 用 不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50h 的 楼 板 和 2.00h 的 隔 墙 与 居 住 部 分 完 全 分 隔, 且 居 住 部 分 的 安 全 出 口 和 疏 散 楼 梯 应 独 立 设 置 ; 2 其 他 功 能 场 所 和 居 住 部 分 的 安 全 疏 散 消 防 设 施 等 防 火 设 计, 应 分 别 按 照 本 规 范 中 住 宅 建 筑 和 公 共 建 筑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其 中 居 住 部 分 的 层 数 确 定 应 包 括 其 他 功 能 部 分 的 层 数 5.5 木 结 构 民 用 建 筑 当 木 结 构 建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满 足 表 的 规 定 时, 木 结 构 可 按 本 节 的 规 定 进 行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36

40 表 木 结 构 建 筑 中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构 件 名 称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h) 防 火 墙 3.00 承 重 墙 住 宅 单 元 之 间 的 墙 住 宅 分 户 墙 楼 梯 间 和 电 梯 井 墙 体 难 燃 烧 体 1.00 非 承 重 外 墙 疏 散 走 道 两 侧 的 隔 墙 难 燃 烧 体 1.00 房 间 隔 墙 难 燃 烧 体 0.50 多 层 承 重 柱 难 燃 烧 体 1.00 单 层 承 重 柱 难 燃 烧 体 1.00 梁 难 燃 烧 体 1.00 楼 板 难 燃 烧 体 1.00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难 燃 烧 体 1.00 疏 散 楼 梯 难 燃 烧 体 0.50 室 内 吊 顶 难 燃 烧 体 0.25 注 :1 屋 顶 表 层 应 采 用 不 可 燃 材 料 ; 2 当 同 一 座 木 结 构 建 筑 由 不 同 高 度 组 成, 较 低 部 分 的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必 须 是 难 燃 烧 体,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1.00h 木 结 构 建 筑 不 应 超 过 3 层 不 同 层 数 建 筑 最 大 允 许 长 度 和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表 的 规 定 表 木 结 构 建 筑 的 层 数 长 度 和 面 积 层 数 最 大 允 许 长 度 (m) 每 层 最 大 允 许 面 积 (m 2 ) 1 层 层 层 注 : 安 装 有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木 结 构 建 筑, 每 层 楼 最 大 允 许 长 度 面 积 可 按 本 表 规 定 增 加 1.0 倍, 局 部 设 置 时, 增 加 面 积 可 按 该 局 部 面 积 的 1.0 倍 计 算 木 结 构 建 筑 之 间 及 其 与 其 它 耐 火 等 级 的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木 结 构 建 筑 之 间 及 其 与 其 它 耐 火 等 级 的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m)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或 类 别 一 二 级 三 级 木 结 构 建 筑 四 级 木 结 构 建 筑 注 :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相 邻 建 筑 外 墙 的 最 近 距 离 计 算, 当 外 墙 有 突 出 的 可 燃 构 件 时, 应 从 凸 出 部 分 的 外 缘 算 起 两 座 木 结 构 建 筑 之 间 及 其 与 相 邻 其 它 结 构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的 外 墙 均 无 任 何 门 窗 洞 口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4.00m 两 座 木 结 构 建 筑 之 间 及 其 与 其 它 耐 火 等 级 的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外 墙 的 门 窗 洞 口 面 积 之 和 不 超 过 该 外 墙 面 积 的 10%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外 墙 开 口 率 小 于 10% 时 的 防 火 间 距 (m)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或 类 一 二 三 级 木 结 构 建 筑 四 级 别 木 结 构 建 筑

41 6 消 防 车 道 街 区 内 的 道 路 应 考 虑 消 防 车 的 通 行, 其 道 路 中 心 线 间 的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60.0m 当 建 筑 物 沿 街 道 部 分 的 长 度 大 于 150.0m 或 总 长 度 大 于 220.0m 时, 应 设 置 穿 过 建 筑 物 的 消 防 车 道 当 确 有 困 难 时, 应 设 置 环 形 消 防 车 道 有 封 闭 内 院 或 天 井 的 建 筑 物, 当 其 短 边 长 度 大 于 24.0m 时, 宜 设 置 进 入 内 院 或 天 井 的 消 防 车 道 有 封 闭 内 院 或 天 井 的 建 筑 物 沿 街 时, 应 设 置 连 通 街 道 和 内 院 的 人 行 通 道 ( 可 利 用 楼 梯 间 ), 其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80.0m 在 穿 过 建 筑 物 或 进 入 建 筑 物 内 院 的 消 防 车 道 两 侧, 不 应 设 置 影 响 消 防 车 通 行 或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的 设 施 超 过 3000 个 座 位 的 体 育 馆 超 过 2000 个 座 位 的 会 堂 和 占 地 面 积 大 于 3000m 2 的 展 览 馆 等 公 共 建 筑, 宜 设 置 环 形 消 防 车 道 工 厂 仓 库 区 内 应 设 置 消 防 车 道 占 地 面 积 大 于 3000m 2 的 甲 乙 丙 类 厂 房 或 占 地 面 积 大 于 1500m 2 的 乙 丙 类 仓 库, 应 设 置 环 形 消 防 车 道, 确 有 困 难 时, 应 沿 建 筑 物 的 两 个 长 边 设 置 消 防 车 道 可 燃 材 料 露 天 堆 场 区,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区,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区 和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区, 应 设 置 消 防 车 道 消 防 车 道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储 量 大 于 表 规 定 的 堆 场 储 罐 区, 宜 设 置 环 形 消 防 车 道 2 占 地 面 积 大 于 30000m 2 的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应 设 置 与 环 形 消 防 车 道 相 连 的 中 间 消 防 车 道, 消 防 车 道 的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150.0m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区,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区,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区, 区 内 的 环 形 消 防 车 道 之 间 宜 设 置 连 通 的 消 防 车 道 3 消 防 车 道 与 材 料 堆 场 堆 垛 的 最 小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m 4 中 间 消 防 车 道 与 环 形 消 防 车 道 交 接 处 应 满 足 消 防 车 转 弯 半 径 的 要 求 表 堆 场 储 罐 区 的 储 量 名 称 棉 麻 毛 化 纤 (t) 稻 草 麦 秸 芦 苇 (t) 木 材 (m 3 )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m 3 )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m 3 )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m 3 ) 储 量 供 消 防 车 取 水 的 天 然 水 源 和 消 防 水 池 应 设 置 消 防 车 道 消 防 车 道 的 净 宽 度 和 净 空 高 度 均 不 应 小 于 4.0m 供 消 防 车 停 留 的 空 地, 其 坡 度 不 宜 大 于 3% 消 防 车 道 与 厂 房 ( 仓 库 )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不 应 设 置 妨 碍 消 防 车 作 业 的 障 碍 物 环 形 消 防 车 道 至 少 应 有 两 处 与 其 它 车 道 连 通 尽 头 式 消 防 车 道 应 设 置 回 车 道 或 回 车 场, 回 车 场 的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12.0m 12.0m; 供 大 型 消 防 车 使 用 时, 不 宜 小 于 18.0m 18.0m 消 防 车 道 路 面 扑 救 作 业 场 地 及 其 下 面 的 管 道 和 暗 沟 等 应 能 承 受 大 型 消 防 车 的 压 力 消 防 车 道 可 利 用 交 通 道 路, 但 应 满 足 消 防 车 通 行 与 停 靠 的 要 求 消 防 车 道 不 宜 与 铁 路 正 线 平 交 如 必 须 平 交, 应 设 置 备 用 车 道, 且 两 车 道 之 间 的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一 列 火 车 的 长 度 38

42 7 建 筑 构 造 7.1 防 火 墙 防 火 墙 应 直 接 设 置 在 建 筑 物 的 基 础 或 钢 筋 混 凝 土 框 架 梁 等 承 重 结 构 上, 轻 质 防 火 墙 体 可 不 受 此 限 防 火 墙 应 从 楼 地 面 基 层 隔 断 至 顶 板 底 面 基 层 当 屋 顶 承 重 结 构 和 屋 面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低 于 0.50h,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屋 面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低 于 1.00h 时, 防 火 墙 应 高 出 屋 面 0.4m 以 上, 高 出 燃 烧 体 或 难 燃 烧 体 屋 面 0.5m 以 上 其 它 情 况 时, 防 火 墙 可 不 高 出 屋 面, 但 应 砌 至 屋 面 结 构 层 的 底 面 防 火 墙 横 截 面 中 心 线 距 天 窗 端 面 的 水 平 距 离 小 于 4.0m, 且 天 窗 端 面 为 燃 烧 体 时, 应 采 取 防 止 火 势 蔓 延 的 措 施 当 建 筑 物 的 外 墙 为 难 燃 烧 体 时, 防 火 墙 应 凸 出 墙 的 外 表 面 0.4m 以 上, 且 在 防 火 墙 两 侧 的 外 墙 应 为 宽 度 不 小 于 2.0m 的,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该 外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当 建 筑 物 的 外 墙 为 时, 防 火 墙 可 不 凸 出 墙 的 外 表 面 紧 靠 防 火 墙 两 侧 的 门 窗 洞 口 之 间 最 近 边 缘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0m; 但 装 有 固 定 窗 扇 或 火 灾 时 可 自 动 关 闭 的 乙 级 防 火 窗 时, 该 距 离 可 不 限 建 筑 物 内 的 防 火 墙 不 宜 设 置 在 转 角 处 如 设 置 在 转 角 附 近, 内 转 角 两 侧 墙 上 的 门 窗 洞 口 之 间 最 近 边 缘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4.0m 防 火 墙 上 不 应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当 必 须 开 设 时, 应 设 置 固 定 的 或 火 灾 时 能 自 动 关 闭 的 甲 级 防 火 门 窗 可 燃 气 体 和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的 管 道 严 禁 穿 过 防 火 墙 其 它 管 道 不 宜 穿 过 防 火 墙, 当 必 须 穿 过 时, 应 采 用 防 火 封 堵 材 料 将 墙 与 管 道 之 间 的 空 隙 紧 密 填 实 ; 当 管 道 为 难 燃 及 可 燃 材 质 时, 应 在 防 火 墙 两 侧 的 管 道 上 采 取 防 火 措 施 防 火 墙 内 不 应 设 置 排 气 道 防 火 墙 的 构 造 应 使 防 火 墙 任 意 一 侧 的 屋 架 梁 楼 板 等 受 到 火 灾 的 影 响 而 破 坏 时, 不 致 使 防 火 墙 倒 塌 7.2 建 筑 构 件 和 管 道 井 剧 院 等 建 筑 的 舞 台 与 观 众 厅 之 间 的 隔 墙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3.00h 的 舞 台 上 部 与 观 众 厅 闷 顶 之 间 的 隔 墙 可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50h 的, 隔 墙 上 的 门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舞 台 下 面 的 灯 光 操 作 室 和 可 燃 物 储 藏 室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墙 与 其 它 部 位 隔 开 电 影 放 映 室 卷 片 室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50h 的 隔 墙 与 其 它 部 分 隔 开 观 察 孔 和 放 映 孔 应 采 取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医 院 中 的 洁 净 手 术 室 或 洁 净 手 术 部 附 设 在 建 筑 中 的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以 及 附 设 在 居 住 建 筑 中 的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的 儿 童 用 房 和 儿 童 游 乐 厅 等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老 年 人 建 筑,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墙 和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的 楼 板 与 其 它 场 所 或 部 位 隔 开, 当 墙 上 必 须 开 门 时 应 设 置 乙 级 防 火 门 下 列 建 筑 或 部 位 的 隔 墙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上 的 门 窗 应 为 乙 级 防 39

43 火 门 窗 : 1 甲 乙 类 厂 房 和 使 用 丙 类 液 体 的 厂 房 ; 2 有 明 火 和 高 温 的 厂 房 ; 3 剧 院 后 台 的 辅 助 用 房 ; 4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门 厅 ; 5 除 住 宅 外, 其 它 建 筑 内 的 厨 房 ; 6 甲 乙 丙 类 厂 房 或 甲 乙 丙 类 仓 库 内 布 置 有 不 同 类 别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房 间 建 筑 内 的 隔 墙 应 从 楼 地 面 基 层 隔 断 至 顶 板 底 面 基 层 住 宅 分 户 墙 和 单 元 之 间 的 墙 应 砌 至 屋 面 板 底 部, 屋 面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0.50h 附 设 在 建 筑 物 内 的 消 防 控 制 室 固 定 灭 火 系 统 的 设 备 室 消 防 水 泵 房 和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机 房 等,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和 1.50h 的 楼 板 与 其 它 部 位 隔 开 设 置 在 丁 戊 类 厂 房 中 的 通 风 机 房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的 隔 墙 和 0.50h 的 楼 板 与 其 它 部 位 隔 开 隔 墙 上 的 门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均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冷 库 采 用 泡 沫 塑 料 稻 壳 等 可 燃 材 料 作 墙 体 内 的 绝 热 层 时, 宜 采 用 不 燃 烧 绝 热 材 料 在 每 层 楼 板 处 做 水 平 防 火 分 隔 防 火 分 隔 部 位 的 耐 火 极 限 应 与 楼 板 的 相 同 冷 库 阁 楼 层 和 墙 体 的 可 燃 绝 热 层 宜 采 用 墙 分 隔 建 筑 幕 墙 的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窗 槛 墙 窗 间 墙 的 填 充 材 料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当 外 墙 面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的 时, 其 墙 内 填 充 材 料 可 采 用 难 燃 材 料 ; 2 无 窗 间 墙 和 窗 槛 墙 的 幕 墙, 应 在 每 层 楼 板 外 沿 设 置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高 度 不 低 于 0.8m 的 不 燃 烧 实 体 裙 墙 ; 3 幕 墙 与 每 层 楼 板 隔 墙 处 的 缝 隙 应 采 用 防 火 封 堵 材 料 封 堵 建 筑 中 受 高 温 或 火 焰 作 用 易 变 形 的 管 道, 在 其 贯 穿 楼 板 部 位 和 穿 越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墙 体 两 侧 宜 采 取 阻 火 措 施 电 梯 井 应 独 立 设 置, 井 内 严 禁 敷 设 可 燃 气 体 和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管 道, 并 不 应 敷 设 与 电 梯 无 关 的 电 缆 电 线 等 电 梯 井 的 井 壁 除 开 设 电 梯 门 洞 和 通 气 孔 洞 外, 不 应 开 设 其 它 洞 口 电 梯 门 不 应 采 用 栅 栏 门 电 缆 井 管 道 井 排 烟 道 排 气 道 垃 圾 道 等 竖 向 管 道 井, 应 分 别 独 立 设 置 ; 其 井 壁 应 为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的 ; 井 壁 上 的 检 查 门 应 采 用 丙 级 防 火 门 建 筑 内 的 电 缆 井 管 道 井 应 在 每 层 楼 板 处 采 用 不 低 于 楼 板 耐 火 极 限 的 或 防 火 封 堵 材 料 封 堵 建 筑 内 的 电 缆 井 管 道 井 与 房 间 走 道 等 相 连 通 的 孔 洞 应 采 用 防 火 封 堵 材 料 封 堵 位 于 墙 楼 板 两 侧 的 防 火 阀 排 烟 防 火 阀 之 间 的 风 管 外 壁 应 采 取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7.3 屋 顶 闷 顶 和 建 筑 缝 隙 在 三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闷 顶 内 采 用 锯 末 等 可 燃 材 料 作 绝 热 层 时, 其 屋 顶 不 应 采 用 冷 摊 瓦 闷 顶 内 的 非 金 属 烟 囱 周 围 0.5m 金 属 烟 囱 0.7m 范 围 内,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作 绝 热 层 建 筑 层 数 超 过 2 层 的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当 设 置 有 闷 顶 时, 应 在 每 个 防 火 隔 断 范 围 内 设 置 老 虎 窗, 且 老 虎 窗 的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50.0m 40

44 7.3.3 闷 顶 内 有 可 燃 物 的 建 筑, 应 在 每 个 防 火 隔 断 范 围 内 设 置 不 小 于 0.7m 0.7m 的 闷 顶 入 口, 且 公 共 建 筑 的 每 个 防 火 隔 断 范 围 内 的 闷 顶 入 口 不 宜 少 于 2 个 闷 顶 入 口 宜 布 置 在 走 廊 中 靠 近 楼 梯 间 的 部 位 电 线 电 缆 可 燃 气 体 和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的 管 道 不 宜 穿 过 建 筑 内 的 变 形 缝 ; 当 必 须 穿 过 时, 应 在 穿 过 处 加 设 不 燃 材 料 制 作 的 套 管 或 采 取 其 它 防 变 形 措 施, 并 应 采 用 防 火 封 堵 材 料 封 堵 防 烟 排 烟 采 暖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中 的 管 道, 在 穿 越 隔 墙 楼 板 及 防 火 分 区 处 的 缝 隙 应 采 用 防 火 封 堵 材 料 封 堵 7.4 楼 梯 间 楼 梯 和 门 疏 散 用 的 楼 梯 间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楼 梯 间 应 能 天 然 采 光 和 自 然 通 风, 并 宜 靠 外 墙 设 置 ; 2 楼 梯 间 内 不 应 设 置 烧 水 间 可 燃 材 料 储 藏 室 垃 圾 道 ; 3 楼 梯 间 内 不 应 有 影 响 疏 散 的 凸 出 物 或 其 它 障 碍 物 ; 4 楼 梯 间 内 不 应 敷 设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管 道 ; 5 公 共 建 筑 的 楼 梯 间 内 不 应 敷 设 可 燃 气 体 管 道 ; 6 居 住 建 筑 的 楼 梯 间 内 不 应 敷 设 可 燃 气 体 管 道 和 设 置 可 燃 气 体 计 量 表 当 住 宅 建 筑 必 须 设 置 时, 应 采 用 金 属 套 管 和 设 置 切 断 气 源 的 装 置 等 保 护 措 施 封 闭 楼 梯 间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外,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当 不 能 天 然 采 光 和 自 然 通 风 时, 应 按 防 烟 楼 梯 间 的 要 求 设 置 ; 2 楼 梯 间 的 首 层 可 将 走 道 和 门 厅 等 包 括 在 楼 梯 间 内, 形 成 扩 大 的 封 闭 楼 梯 间, 但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等 措 施 与 其 它 走 道 和 房 间 隔 开 ; 3 除 楼 梯 间 的 门 之 外, 楼 梯 间 的 内 墙 上 不 应 开 设 其 它 门 窗 洞 口 ; 4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建 筑 人 员 密 集 的 多 层 丙 类 厂 房 设 置 封 闭 楼 梯 间 时, 通 向 楼 梯 间 的 门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并 应 向 疏 散 方 向 开 启 ; 5 其 它 建 筑 封 闭 楼 梯 间 的 门 可 采 用 双 向 弹 簧 门 防 烟 楼 梯 间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外,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当 不 能 天 然 采 光 和 自 然 通 风 时, 楼 梯 间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9 章 的 规 定 设 置 防 烟 或 排 烟 设 施,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11 章 的 规 定 设 置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设 施 ; 2 在 楼 梯 间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防 烟 前 室 开 敞 式 阳 台 或 凹 廊 等 防 烟 前 室 可 与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合 用 ; 3 前 室 的 使 用 面 积 : 公 共 建 筑 不 应 小 于 6.0m 2, 居 住 建 筑 不 应 小 于 4.5m 2 ; 合 用 前 室 的 使 用 面 积 : 公 共 建 筑 高 层 厂 房 以 及 高 层 仓 库 不 应 小 于 10.0m 2, 居 住 建 筑 不 应 小 于 6.0m 2 ; 4 疏 散 走 道 通 向 前 室 以 及 前 室 通 向 楼 梯 间 的 门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 5 除 楼 梯 间 门 和 前 室 门 外,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的 内 墙 上 不 应 开 设 其 它 门 窗 洞 口 ( 住 宅 的 楼 梯 间 前 室 除 外 ); 6 楼 梯 间 的 首 层 可 将 走 道 和 门 厅 等 包 括 在 楼 梯 间 前 室 内, 形 成 扩 大 的 防 烟 前 室, 但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等 措 施 与 其 它 走 道 和 房 间 隔 开 建 筑 物 中 的 疏 散 楼 梯 间 在 各 层 的 平 面 位 置 不 应 改 变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的 楼 梯 间, 在 首 层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与 其 它 部 位 41

45 隔 开 并 应 直 通 室 外, 当 必 须 在 隔 墙 上 开 门 时,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与 地 上 层 不 应 共 用 楼 梯 间, 当 必 须 共 用 楼 梯 间 时, 在 首 层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和 乙 级 防 火 门 将 地 下 半 地 下 部 分 与 地 上 部 分 的 连 通 部 位 完 全 隔 开, 并 应 有 明 显 标 志 室 外 楼 梯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时 可 作 为 疏 散 楼 梯 : 1 栏 杆 扶 手 的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1.1m, 楼 梯 的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0.9m; 2 倾 斜 角 度 不 应 大 于 45 ; 3 楼 梯 段 和 平 台 均 应 采 取 不 燃 材 料 制 作 平 台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1.00h, 楼 梯 段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0.25h; 4 通 向 室 外 楼 梯 的 门 宜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并 应 向 室 外 开 启 ; 5 除 疏 散 门 外, 楼 梯 周 围 2.0m 内 的 墙 面 上 不 应 设 置 门 窗 洞 口 疏 散 门 不 应 正 对 楼 梯 段 用 作 丁 戊 类 厂 房 内 第 二 安 全 出 口 的 楼 梯 可 采 用 金 属 梯, 但 其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0.9m, 倾 斜 角 度 不 应 大 于 45 丁 戊 类 高 层 厂 房, 当 每 层 工 作 平 台 人 数 不 超 过 2 人 且 各 层 工 作 平 台 上 同 时 生 产 人 数 总 和 不 超 过 10 人 时, 可 采 用 敞 开 楼 梯, 或 采 用 净 宽 度 不 小 于 0.9m 倾 斜 角 度 小 于 等 于 60 的 金 属 梯 兼 作 疏 散 梯 疏 散 用 楼 梯 和 疏 散 通 道 上 的 阶 梯 不 宜 采 用 螺 旋 楼 梯 和 扇 形 踏 步 当 必 须 采 用 时, 踏 步 上 下 两 级 所 形 成 的 平 面 角 度 不 应 大 于 10, 且 每 级 离 扶 手 25cm 处 的 踏 步 深 度 不 应 小 于 22cm 公 共 建 筑 的 室 内 疏 散 楼 梯 两 梯 段 扶 手 间 的 水 平 净 距 不 宜 小 于 15cm 高 度 大 于 10.0m 的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应 设 置 通 至 屋 顶 的 室 外 消 防 梯 室 外 消 防 梯 不 应 面 对 老 虎 窗,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0.6m, 且 宜 从 离 地 面 3.0m 高 处 设 置 消 防 电 梯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消 防 电 梯 间 应 设 置 前 室 前 室 的 使 用 面 积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前 室 的 门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 注 : 设 置 在 仓 库 连 廊 冷 库 穿 堂 或 谷 物 筒 仓 工 作 塔 内 的 消 防 电 梯, 可 不 设 置 前 室 2 前 室 宜 靠 外 墙 设 置, 在 首 层 应 设 置 直 通 室 外 的 安 全 出 口 或 经 过 长 度 小 于 等 于 30.0m 的 通 道 通 向 室 外 ; 3 消 防 电 梯 井 机 房 与 相 邻 电 梯 井 机 房 之 间,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隔 开 ; 当 在 隔 墙 上 开 门 时, 应 设 置 甲 级 防 火 门 ; 4 在 首 层 的 消 防 电 梯 井 外 壁 上 应 设 置 供 消 防 队 员 专 用 的 操 作 按 钮 消 防 电 梯 轿 厢 的 内 装 修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且 其 内 部 应 设 置 专 用 消 防 对 讲 电 话 ; 5 消 防 电 梯 的 井 底 应 设 置 排 水 设 施, 排 水 井 的 容 量 不 应 小 于 2m 3, 排 水 泵 的 排 水 量 不 应 小 于 10L/s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门 口 宜 设 置 挡 水 设 施 ; 6 消 防 电 梯 的 载 重 量 不 应 小 于 800kg; 7 消 防 电 梯 的 行 驶 速 度, 应 按 从 首 层 到 顶 层 的 运 行 时 间 不 超 过 60s 计 算 确 定 ; 8 消 防 电 梯 的 动 力 与 控 制 电 缆 电 线 应 采 取 防 水 措 施 建 筑 中 的 封 闭 楼 梯 间 防 烟 楼 梯 间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及 合 用 前 室, 不 应 设 置 卷 帘 门 疏 散 走 道 在 防 火 分 区 处 应 设 置 甲 级 常 开 防 火 门 42

46 建 筑 中 的 疏 散 用 门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民 用 建 筑 和 厂 房 的 疏 散 用 门 应 向 疏 散 方 向 开 启 除 甲 乙 类 生 产 房 间 外, 人 数 不 超 过 60 人 的 房 间 且 每 樘 门 的 平 均 疏 散 人 数 不 超 过 30 人 时, 其 门 的 开 启 方 向 不 限 ; 2 民 用 建 筑 及 厂 房 的 疏 散 用 门 应 采 用 平 开 门, 不 应 采 用 推 拉 门 卷 帘 门 吊 门 转 门 ; 3 仓 库 的 疏 散 用 门 应 为 向 疏 散 方 向 开 启 的 平 开 门, 首 层 靠 墙 的 外 侧 可 设 推 拉 门 或 卷 帘 门, 但 甲 乙 类 仓 库 不 应 采 用 推 拉 门 或 卷 帘 门 ; 4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平 时 需 要 控 制 人 员 随 意 出 入 的 疏 散 用 门, 或 设 有 门 禁 系 统 的 居 住 建 筑 外 门, 应 保 证 火 灾 时 不 需 使 用 钥 匙 等 任 何 工 具 即 能 从 内 部 易 于 打 开, 并 应 在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标 识 和 使 用 提 示 7.5 防 火 门 和 防 火 卷 帘 防 火 门 按 其 耐 火 极 限 可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和 丙 级 防 火 门, 其 耐 火 极 限 分 别 不 应 低 于 1.20h 0.90h 和 0.60h 防 火 门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具 有 自 闭 功 能 双 扇 防 火 门 应 具 有 按 顺 序 关 闭 的 功 能 ; 2 常 开 防 火 门 应 能 在 火 灾 时 自 行 关 闭, 并 应 有 信 号 反 馈 的 功 能 ; 3 防 火 门 内 外 两 侧 应 能 手 动 开 启 ( 本 规 范 第 条 第 4 款 规 定 除 外 ); 4 设 置 在 变 形 缝 附 近 时, 防 火 门 开 启 后, 其 门 扇 不 应 跨 越 变 形 缝, 并 应 设 置 在 楼 层 较 多 的 一 侧 防 火 分 区 间 采 用 防 火 卷 帘 分 隔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防 火 卷 帘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3.00h 当 防 火 卷 帘 的 耐 火 极 限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门 和 卷 帘 耐 火 试 验 方 法 GB7633 有 关 背 火 面 温 升 的 判 定 条 件 时, 可 不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保 护 ;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门 和 卷 帘 耐 火 试 验 方 法 GB7633 有 关 背 火 面 辐 射 热 的 判 定 条 件 时, 应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保 护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084 的 有 关 规 定, 但 其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3.0h; 2 防 火 卷 帘 应 具 有 防 烟 性 能, 与 楼 板 梁 和 墙 柱 之 间 的 空 隙 应 采 用 防 火 封 堵 材 料 封 堵 7.6 天 桥 栈 桥 和 管 沟 天 桥 跨 越 房 屋 的 栈 桥, 供 输 送 可 燃 气 体 和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及 可 燃 材 料 的 栈 桥, 均 应 采 用 输 送 有 火 灾 爆 炸 危 险 物 质 的 栈 桥 不 应 兼 作 疏 散 通 道 封 闭 天 桥 栈 桥 与 建 筑 物 连 接 处 的 门 洞 以 及 敷 设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管 道 的 封 闭 管 沟 ( 廊 ), 均 宜 设 置 防 止 火 势 蔓 延 的 保 护 设 施 连 接 两 座 建 筑 物 的 天 桥, 当 天 桥 采 用 且 通 向 天 桥 的 出 口 符 合 安 全 出 口 的 设 置 要 求 时, 该 出 口 可 作 为 建 筑 物 的 安 全 出 口 43

47 8 消 防 给 水 和 灭 火 设 施 8.1 一 般 规 定 消 防 给 水 和 灭 火 设 施 的 设 计 应 根 据 建 筑 用 途 及 其 重 要 性 火 灾 特 性 和 火 灾 危 险 性 等 综 合 因 素 进 行 在 城 市 居 住 区 工 厂 仓 库 等 的 规 划 和 建 筑 设 计 时, 必 须 同 时 设 计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城 市 居 住 区 应 设 市 政 消 火 栓 民 用 建 筑 厂 房 ( 仓 库 ) 储 罐 ( 区 ) 堆 场 应 设 室 外 消 火 栓 民 用 建 筑 厂 房 ( 仓 库 ) 应 设 室 内 消 火 栓, 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消 防 用 水 可 由 城 市 给 水 管 网 天 然 水 源 或 消 防 水 池 供 给 利 用 天 然 水 源 时, 其 保 证 率 不 应 小 于 97%, 且 应 设 置 可 靠 的 取 水 设 施 耐 火 等 级 不 低 于 二 级, 且 建 筑 物 体 积 小 于 等 于 3000m 3 的 戊 类 厂 房 或 居 住 区 人 数 不 超 过 500 人 且 建 筑 物 层 数 不 超 过 两 层 的 居 住 区, 可 不 设 置 消 防 给 水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当 采 用 高 压 或 临 时 高 压 给 水 系 统 时, 管 道 的 供 水 压 力 应 能 保 证 用 水 总 量 达 到 最 大 且 水 枪 在 任 何 建 筑 物 的 最 高 处 时, 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 仍 不 小 于 10.0m; 当 采 用 低 压 给 水 系 统 时, 室 外 消 火 栓 栓 口 处 的 水 压 从 室 外 设 计 地 面 算 起 不 应 小 于 0.1MPa 注 :1 在 计 算 水 压 时, 应 采 用 喷 嘴 口 径 19mm 的 水 枪 和 直 径 65mm 长 度 120.0m 的 有 衬 里 消 防 水 带 的 参 数, 每 支 水 枪 的 计 算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5L/s; 2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的 高 压 或 临 时 高 压 给 水 系 统 的 压 力 应 满 足 室 内 最 不 利 点 消 防 设 备 水 压 的 要 求 ; 3 消 火 栓 给 水 管 道 的 设 计 流 速 不 宜 大 于 2.5m/s 建 筑 的 低 压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可 与 生 产 生 活 给 水 管 道 系 统 合 并 合 并 的 给 水 管 道 系 统, 当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达 到 最 大 小 时 用 水 量 时 ( 淋 浴 用 水 量 可 按 15% 计 算, 浇 洒 及 洗 刷 用 水 量 可 不 计 算 在 内 ), 仍 应 保 证 全 部 消 防 用 水 量 如 不 引 起 生 产 事 故, 生 产 用 水 可 作 为 消 防 用 水, 但 生 产 用 水 转 为 消 防 用 水 的 阀 门 不 应 超 过 2 个 该 阀 门 应 设 置 在 易 于 操 作 的 场 所, 并 应 有 明 显 标 志 建 筑 的 全 部 消 防 用 水 量 应 为 其 室 内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之 和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应 为 民 用 建 筑 厂 房 ( 仓 库 ) 储 罐 ( 区 ) 堆 场 室 外 设 置 的 消 火 栓 水 喷 雾 水 幕 泡 沫 等 灭 火 冷 却 系 统 等 需 要 同 时 开 启 的 用 水 量 之 和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应 为 民 用 建 筑 厂 房 ( 仓 库 ) 室 内 设 置 的 消 火 栓 自 动 喷 水 泡 沫 等 灭 火 系 统 需 要 同 时 开 启 的 用 水 量 之 和 除 住 宅 外 的 民 用 建 筑 厂 房 ( 仓 库 ) 储 罐 ( 区 ) 堆 场 应 设 置 灭 火 器 ; 住 宅 宜 设 置 灭 火 器 或 轻 便 消 防 水 龙 灭 火 器 的 配 置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GB50140 的 有 关 规 定 8.2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和 消 火 栓 城 市 居 住 区 的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应 按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次 数 和 一 次 灭 火 用 水 量 确 定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次 数 和 一 次 灭 火 用 水 量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工 厂 仓 库 堆 场 储 罐 ( 区 ) 和 民 用 建 筑 的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应 按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次 数 和 一 次 灭 火 用 水 量 确 定 : 44

48 1 工 厂 仓 库 堆 场 储 罐 ( 区 ) 和 民 用 建 筑 在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次 数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 2 工 厂 仓 库 和 民 用 建 筑 一 次 灭 火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 3 一 个 单 位 内 有 泡 沫 灭 火 设 备 带 架 水 枪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以 及 其 它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设 备 时, 其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应 按 上 述 同 时 使 用 的 设 备 所 需 的 全 部 消 防 用 水 量 加 上 表 规 定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的 50% 计 算 确 定, 且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城 市 居 住 区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次 数 和 一 次 灭 火 用 水 量 人 数 N( 万 人 )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次 数 ( 次 ) 一 次 灭 火 用 水 量 (L/s) N <N <N <N <N <N <N <N <N <N <N <N 注 : 城 市 的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应 包 括 居 住 区 工 厂 仓 库 堆 场 储 罐 ( 区 ) 和 民 用 建 筑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当 工 厂 仓 库 和 民 用 建 筑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按 本 规 范 表 的 规 定 计 算, 其 值 与 按 本 表 计 算 不 一 致 时, 应 取 较 大 值 表 工 厂 仓 库 堆 场 储 罐 ( 区 ) 和 民 用 建 筑 在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次 数 名 称 基 地 面 积 (ha) 附 有 居 住 区 人 数 ( 万 人 )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次 数 ( 次 ) 备 注 工 厂 按 需 水 量 最 大 的 一 座 建 筑 物 ( 或 堆 场 储 罐 ) 计 算 >1.5 2 工 厂 居 住 区 各 一 次 >100 不 限 2 按 需 水 量 最 大 的 两 座 建 筑 物 ( 或 堆 场 储 罐 ) 之 和 计 算 仓 库 民 用 建 筑 不 限 不 限 1 按 需 水 量 最 大 的 一 座 建 筑 物 ( 或 堆 场 储 罐 ) 计 算 注 : 采 矿 选 矿 等 工 业 企 业 当 各 分 散 基 地 有 单 独 的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时, 可 分 别 计 算 45

49 表 工 厂 仓 库 和 民 用 建 筑 一 次 灭 火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L/s) 耐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建 筑 物 类 别 厂 房 仓 库 厂 房 ( 仓 库 ) 甲 乙 类 丙 类 丁 戊 类 甲 乙 类 丙 类 丁 戊 类 V < V 建 筑 物 体 积 V(m 3 ) 3000< V < V < V V> 民 用 建 筑 乙 丙 类 丁 戊 类 民 用 建 筑 四 级 丁 戊 类 厂 房 ( 仓 库 ) 民 用 建 筑 注 :1 室 外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应 按 消 防 用 水 量 最 大 的 一 座 建 筑 物 计 算 成 组 布 置 的 建 筑 物 应 按 消 防 用 水 量 较 大 的 相 邻 两 座 计 算 ; 2 国 家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重 点 砖 木 或 木 结 构 的 建 筑 物, 其 室 外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应 按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民 用 建 筑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确 定 ; 3 铁 路 车 站 码 头 和 机 场 的 中 转 仓 库 其 室 外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可 按 丙 类 仓 库 确 定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 区 ) 的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 区 ) 的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L/s) 名 称 总 储 量 或 总 容 量 消 防 用 水 量 30<W <W 土 圆 囤 5000<W W> 粮 食 W(t) 席 穴 囤 棉 麻 毛 化 纤 百 货 W(t) 稻 草 麦 秸 芦 苇 等 易 燃 材 料 W(t) 30<W <W <W <W <W <W <W <W <W W>

50 木 材 等 可 燃 材 料 V(m 3 ) 煤 和 焦 炭 W(t)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 区 )V(m 3 ) 50<V <V <V V> <W 5000 W> <V <V <V <V V> 注 : 固 定 容 积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的 总 容 积 按 其 几 何 容 积 (m 3 ) 和 设 计 工 作 压 力 ( 绝 对 压 力,10 5 Pa) 的 乘 积 计 算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 区 ) 的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应 按 灭 火 用 水 量 和 冷 却 用 水 量 之 和 计 算 1 灭 火 用 水 量 应 按 罐 区 内 最 大 罐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泡 沫 炮 和 泡 沫 管 枪 灭 火 所 需 的 灭 火 用 水 量 之 和 确 定, 并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低 倍 数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151 高 倍 数 中 倍 数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196 或 固 定 消 防 炮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338 的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 2 冷 却 用 水 量 应 按 储 罐 区 一 次 灭 火 最 大 需 水 量 计 算 距 着 火 罐 罐 壁 1.5 倍 直 径 范 围 内 的 相 邻 储 罐 应 进 行 冷 却, 其 冷 却 水 的 供 给 范 围 和 供 给 强 度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 表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冷 却 水 的 供 给 范 围 和 供 给 强 度 设 备 类 储 罐 名 称 供 给 范 围 供 给 强 度 型 固 定 顶 立 式 罐 ( 包 括 保 温 罐 ) 罐 周 长 0.60(L/s m) 着 浮 顶 罐 ( 包 括 保 温 罐 ) 罐 周 长 0.45(L/s m) 移 火 卧 式 罐 罐 壁 表 面 积 0.10(L/s m 2 ) 动 罐 地 下 立 式 罐 半 地 下 和 地 下 卧 式 罐 无 覆 土 罐 壁 表 面 积 0.10(L/s m 2 ) 式 固 定 顶 立 式 不 保 温 罐 0.35(L/s m) 水 相 罐 周 长 的 一 半 罐 保 温 罐 0.20(L/s m) 枪 邻 卧 式 罐 罐 壁 表 面 积 的 一 半 0.10(L/s m 2 ) 罐 半 地 下 地 下 罐 无 覆 土 罐 壁 表 面 积 的 一 半 0.10(L/s m 2 ) 立 式 罐 罐 周 长 0.50(L/s m) 着 火 罐 固 定 式 卧 式 罐 罐 壁 表 面 积 0.10(L/s m 2 ) 设 备 立 式 罐 罐 周 长 的 一 半 0.50(L/s m) 相 邻 罐 卧 式 罐 罐 壁 表 面 积 的 一 半 0.10(L/s m 2 ) 注 :1 冷 却 水 的 供 给 强 度 还 应 根 据 实 地 灭 火 战 术 所 使 用 的 消 防 设 备 进 行 校 核 ; 2 当 相 邻 罐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作 绝 热 层 时, 其 冷 却 水 供 给 强 度 可 按 本 表 减 少 50%; 3 储 罐 可 采 用 移 动 式 水 枪 或 固 定 式 设 备 进 行 冷 却 当 采 用 移 动 式 水 枪 进 行 冷 却 时, 无 覆 土 保 护 的 卧 式 罐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当 计 算 出 的 水 量 小 于 15L/s 时, 仍 应 采 用 15L/s; 4 地 上 储 罐 的 高 度 大 于 15m 或 单 罐 容 积 大 于 2000m 3 时, 宜 采 用 固 定 式 冷 却 水 设 施 ; 5 当 相 邻 储 罐 超 过 4 个 时, 冷 却 用 水 量 可 按 4 个 计 算 3 覆 土 保 护 的 地 下 油 罐 应 设 置 冷 却 用 水 设 施 冷 却 用 水 量 应 按 最 大 着 火 罐 罐 顶 的 表 面 积 ( 卧 式 罐 按 其 投 影 面 积 ) 和 冷 却 水 供 给 强 度 等 计 算 确 定 冷 却 水 的 供 给 强 度 不 应 小 于 0.10L/s m 2 当 计 47

51 算 水 量 小 于 15L/s 时, 仍 应 采 用 15L/s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 区 )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应 按 储 罐 固 定 喷 水 冷 却 装 置 用 水 量 和 水 枪 用 水 量 之 和 计 算, 其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总 容 积 大 于 50m 3 的 储 罐 区 或 单 罐 容 积 大 于 20m 3 的 储 罐 应 设 置 固 定 喷 水 冷 却 装 置 固 定 喷 水 冷 却 装 置 的 用 水 量 应 按 储 罐 的 保 护 面 积 与 冷 却 水 的 供 水 强 度 等 经 计 算 确 定 冷 却 水 的 供 水 强 度 不 应 小 于 0.15L/(s m) 2, 着 火 罐 的 保 护 面 积 按 其 全 表 面 积 计 算, 距 着 火 罐 直 径 ( 卧 式 罐 按 其 直 径 和 长 度 之 和 的 一 半 )1.5 倍 范 围 内 的 相 邻 储 罐 的 保 护 面 积 按 其 表 面 积 的 一 半 计 算 ; 2 水 枪 用 水 量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 3 埋 地 的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可 不 设 固 定 喷 水 冷 却 装 置 表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 区 ) 的 水 枪 用 水 量 总 容 积 V(m 3 ) V <V 2500 V>2500 单 罐 容 积 V(m 3 ) V 100 V 400 V>400 水 枪 用 水 量 ( L/s) 注 :1 水 枪 用 水 量 应 按 本 表 总 容 积 和 单 罐 容 积 较 大 者 确 定 ; 2 总 容 积 小 于 50m 3 的 储 罐 区 或 单 罐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20m 3 的 储 罐, 可 单 独 设 置 固 定 喷 水 冷 却 装 置 或 移 动 式 水 枪, 其 消 防 用 水 量 应 按 水 枪 用 水 量 计 算 室 外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设 置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保 护 时, 其 消 防 用 水 量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219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管 网 应 布 置 成 环 状, 当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小 于 等 于 15L/s 时, 可 布 置 成 枝 状 ; 2 向 环 状 管 网 输 水 的 进 水 管 不 应 少 于 两 条, 当 其 中 一 条 发 生 故 障 时, 其 余 的 进 水 管 应 能 满 足 消 防 用 水 总 量 的 供 给 要 求 ; 3 环 状 管 道 应 采 用 阀 门 分 成 若 干 独 立 段, 每 段 内 室 外 消 火 栓 的 数 量 不 宜 超 过 5 个 ; 4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的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DN100; 5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设 置 的 其 它 要 求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室 外 给 水 设 计 规 范 GB 的 有 关 规 定 室 外 消 火 栓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室 外 消 火 栓 应 沿 道 路 设 置 当 道 路 宽 度 大 于 60.0m 时, 宜 在 道 路 两 边 设 置 消 火 栓, 并 宜 靠 近 十 字 路 口 ; 2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区 和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区 的 消 火 栓 应 设 置 在 防 火 堤 或 防 护 墙 外 距 罐 壁 15m 范 围 内 的 消 火 栓, 不 应 计 算 在 该 罐 可 使 用 的 数 量 内 ; 3 室 外 消 火 栓 的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120.0m; 4 室 外 消 火 栓 的 保 护 半 径 不 应 大 于 150.0m; 在 市 政 消 火 栓 保 护 半 径 150.0m 以 内, 当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小 于 等 于 15L/s 时, 可 不 设 置 室 外 消 火 栓 ; 5 室 外 消 火 栓 的 数 量 应 按 其 保 护 半 径 和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等 综 合 计 算 确 定, 每 个 室 外 消 火 栓 的 用 水 量 应 按 10~15L/s 计 算 ; 与 保 护 对 象 的 距 离 在 5~40m 范 围 内 的 市 政 消 火 栓, 可 计 入 室 外 消 火 栓 的 数 量 内 ; 6 室 外 消 火 栓 宜 采 用 地 上 式 消 火 栓 地 上 式 消 火 栓 应 有 1 个 DN150 或 DN100 和 2 个 DN65 48

52 的 栓 口 采 用 室 外 地 下 式 消 火 栓 时, 应 有 DN100 和 DN65 的 栓 口 各 1 个 寒 冷 地 区 设 置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应 有 防 冻 措 施 ; 7 消 火 栓 距 路 边 不 应 大 于 2.0m, 距 房 屋 外 墙 不 宜 小 于 5.0m; 8 工 艺 装 置 区 内 的 消 火 栓 应 设 置 在 工 艺 装 置 的 周 围, 其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60.0m 当 工 艺 装 置 区 宽 度 大 于 120.0m 时, 宜 在 该 装 置 区 内 的 道 路 边 设 置 消 火 栓 建 筑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阀 门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等 设 置 地 点 应 设 置 相 应 的 永 久 性 固 定 标 识 寒 冷 地 区 设 置 市 政 消 火 栓 室 外 消 火 栓 确 有 困 难 的, 可 设 置 水 鹤 等 为 消 防 车 加 水 的 设 施, 其 保 护 范 围 可 根 据 需 要 确 定 8.3 室 内 消 火 栓 等 的 设 置 场 所 除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规 定 外, 下 列 建 筑 应 设 置 DN65 的 室 内 消 火 栓 : 1 建 筑 占 地 面 积 大 于 300m 2 的 厂 房 ( 仓 库 ); 2 体 积 大 于 5000m 3 的 车 站 码 头 机 场 的 候 车 ( 船 机 ) 楼 展 览 建 筑 商 店 旅 馆 建 筑 病 房 楼 门 诊 楼 图 书 馆 建 筑 等 ; 3 特 等 甲 等 剧 场, 超 过 800 个 座 位 的 其 它 等 级 的 剧 场 和 电 影 院 等, 超 过 1200 个 座 位 的 礼 堂 体 育 馆 等 ; 4 超 过 5 层 或 体 积 大 于 10000m 3 的 办 公 楼 教 学 楼 非 住 宅 类 居 住 建 筑 等 其 它 民 用 建 筑 ; 5 超 过 7 层 的 住 宅 应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当 确 有 困 难 时, 可 只 设 置 干 式 消 防 竖 管 和 不 带 消 火 栓 箱 的 DN65 的 室 内 消 火 栓 消 防 竖 管 的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DN65 注 : 耐 火 等 级 为 一 二 级 且 可 燃 物 较 少 的 单 层 多 层 丁 戊 类 厂 房 ( 仓 库 ), 耐 火 等 级 为 三 四 级 且 建 筑 体 积 小 于 等 于 3000m 3 的 丁 类 厂 房 和 建 筑 体 积 小 于 等 于 5000m 3 的 戊 类 厂 房 ( 仓 库 ), 粮 食 仓 库 金 库 可 不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国 家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重 点 砖 木 或 木 结 构 的 古 建 筑, 宜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设 有 室 内 消 火 栓 的 人 员 密 集 公 共 建 筑 以 及 低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规 定 规 模 的 其 它 公 共 建 筑 宜 设 置 消 防 软 管 卷 盘 ;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200m 2 的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应 设 置 消 防 软 管 卷 盘 或 轻 便 消 防 水 龙 存 有 与 水 接 触 能 引 起 燃 烧 爆 炸 的 物 品 的 建 筑 物 和 室 内 没 有 生 产 生 活 给 水 管 道,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取 自 储 水 池 且 建 筑 体 积 小 于 等 于 5000m 3 的 其 它 建 筑 可 不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8.4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及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消 火 栓 和 消 防 水 箱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经 计 算 确 定 : 1 建 筑 物 内 同 时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或 固 定 消 防 炮 灭 火 系 统 时, 其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应 按 需 要 同 时 开 启 的 上 述 系 统 用 水 量 之 和 计 算 ; 当 上 述 多 种 消 防 系 统 需 要 同 时 开 启 时, 室 内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可 减 少 50%, 但 不 得 小 于 10L/s; 2 室 内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应 根 据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和 同 时 使 用 水 枪 数 量 经 计 算 确 定, 且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 3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的 用 水 量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219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用 水 量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084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的 用 水 量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低 倍 数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151 高 倍 数 中 倍 数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196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固 定 消 防 炮 灭 火 49

53 系 统 的 用 水 量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固 定 消 防 炮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338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表 室 内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建 筑 物 名 称 高 度 h(m) 层 数 体 积 v 消 火 栓 用 水 同 时 使 用 水 每 根 竖 管 最 (m 3 ) 或 座 位 数 n( 个 ) 量 (L/s) 枪 数 量 ( 支 ) 小 流 量 (L/s) v h 24 V> 厂 房 24<h h> V h 24 V> 仓 库 24<h h> 科 研 楼 试 验 楼 H 24,V H 24,V> 车 站 码 头 机 场 的 候 车 ( 船 机 ) 楼 和 展 览 建 筑 等 5000<V <V V> 剧 院 电 影 院 会 堂 礼 堂 体 育 馆 等 商 店 旅 馆 等 病 房 楼 门 诊 楼 等 800<n <n <n n> <V <V V> <V <V V>25000 办 公 楼 教 学 楼 等 其 它 民 用 建 筑 层 数 5 层 或 V> 国 家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重 点 砖 木 或 木 结 构 的 古 建 筑 V V> 住 宅 层 数 注 :1 丁 戊 类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室 内 消 火 栓 的 用 水 量 可 按 本 表 减 少 10L/s, 同 时 使 用 水 枪 数 量 可 按 本 表 减 少 2 支 ; 2 消 防 软 管 卷 盘 或 轻 便 消 防 水 龙 及 住 宅 楼 梯 间 中 的 干 式 消 防 竖 管 上 设 置 的 消 火 栓, 其 消 防 用 水 量 可 不 计 入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室 内 消 火 栓 超 过 10 个 且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大 于 15L/s 时, 其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应 连 成 环 状, 且 至 少 应 有 两 条 进 水 管 与 室 外 管 网 或 消 防 水 泵 连 接 当 其 中 一 条 进 水 管 发 生 事 故 时, 其 余 的 进 水 管 应 仍 能 供 应 全 部 消 防 用 水 量 ; 2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室 内 消 防 竖 管 应 连 成 环 状 ; 3 室 内 消 防 竖 管 直 径 不 应 小 于 DN100; 4 室 内 消 火 栓 给 水 管 网 宜 与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管 网 分 开 设 置 ; 当 合 用 消 防 泵 时, 供 水 管 路 应 在 报 警 阀 前 分 开 设 置 ; 5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且 层 数 超 过 4 层 的 厂 房 ( 仓 库 )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且 层 数 超 过 5 层 的 公 共 建 筑, 其 室 内 消 火 栓 给 水 系 统 应 设 置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应 设 置 在 室 外 便 于 消 防 车 使 用 的 地 点, 与 室 外 消 火 栓 或 消 防 水 池 取 水 口 的 距 离

54 宜 为 15.0~40.0m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的 数 量 应 按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计 算 确 定 每 个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的 流 量 宜 按 10~ 15L/s 计 算 ; 6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应 采 用 阀 门 分 成 若 干 独 立 段 对 于 单 层 厂 房 ( 仓 库 ) 和 公 共 建 筑, 检 修 停 止 使 用 的 消 火 栓 不 应 超 过 5 个 对 于 多 层 民 用 建 筑 和 其 它 厂 房 ( 仓 库 ),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上 阀 门 的 布 置 应 保 证 检 修 管 道 时 关 闭 的 竖 管 不 超 过 1 根, 但 设 置 的 竖 管 超 过 3 根 时, 可 关 闭 2 根 阀 门 应 保 持 常 开, 并 应 有 明 显 的 启 闭 标 志 或 信 号 ; 7 消 防 用 水 与 其 它 用 水 合 用 的 室 内 管 道, 当 其 它 用 水 达 到 最 大 小 时 流 量 时, 应 仍 能 保 证 供 应 全 部 消 防 用 水 量 ; 8 允 许 直 接 吸 水 的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当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量 达 到 最 大 且 仍 能 满 足 室 内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时, 消 防 泵 宜 直 接 从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吸 水 ; 9 严 寒 和 寒 冷 地 区 非 采 暖 的 厂 房 ( 仓 库 ) 及 其 它 建 筑 的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可 采 用 干 式 系 统, 但 在 进 水 管 上 应 设 置 快 速 启 闭 装 置, 管 道 最 高 处 应 设 置 自 动 排 气 阀 室 内 消 火 栓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除 无 可 燃 物 的 设 备 层 外,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的 建 筑 物, 其 各 层 均 应 设 置 消 火 栓 单 元 式 塔 式 住 宅 的 消 火 栓 宜 设 置 在 楼 梯 间 的 首 层 和 各 层 楼 层 休 息 平 台 上, 当 设 2 根 消 防 竖 管 确 有 困 难 时, 可 设 1 根 消 防 竖 管, 但 必 须 采 用 双 口 双 阀 型 消 火 栓 干 式 消 火 栓 竖 管 应 在 首 层 靠 出 口 部 位 设 置 便 于 消 防 车 供 水 的 快 速 接 口 和 止 回 阀 ; 2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内 应 设 置 消 火 栓 ; 3 室 内 消 火 栓 应 设 置 在 位 置 明 显 且 易 于 操 作 的 部 位 栓 口 离 地 面 或 操 作 基 面 高 度 宜 为 1.1m, 其 出 水 方 向 宜 向 下 或 与 设 置 消 火 栓 的 墙 面 成 90 角 ; 栓 口 与 消 火 栓 箱 内 边 缘 的 距 离 不 应 影 响 消 防 水 带 的 连 接 ; 4 冷 库 内 的 消 火 栓 应 设 置 在 常 温 穿 堂 或 楼 梯 间 内 ; 5 室 内 消 火 栓 的 间 距 应 由 计 算 确 定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高 架 仓 库 和 甲 乙 类 厂 房 中 室 内 消 火 栓 的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30.0m; 其 它 单 层 和 多 层 建 筑 中 室 内 消 火 栓 的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50.0m; 6 同 一 建 筑 物 内 应 采 用 统 一 规 格 的 消 火 栓 水 枪 和 水 带 每 条 水 带 的 长 度 不 应 大 于 25.0m; 7 室 内 消 火 栓 的 布 置 应 保 证 每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同 层 有 两 支 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 同 时 到 达 任 何 部 位 建 筑 高 度 小 于 等 于 24.0m 且 体 积 小 于 等 于 5000m 3 的 多 层 仓 库, 可 采 用 1 支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到 达 室 内 任 何 部 位 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 应 经 计 算 确 定, 甲 乙 类 厂 房 层 数 超 过 6 层 的 公 共 建 筑 和 层 数 超 过 4 层 的 厂 房 ( 仓 库 ), 不 应 小 于 10.0m;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高 架 仓 库 和 体 积 大 于 25000m 3 的 商 店 体 育 馆 影 剧 院 会 堂 展 览 建 筑, 车 站 码 头 机 场 建 筑 等, 不 应 小 于 13.0m; 其 它 建 筑, 不 宜 小 于 7.0m; 8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和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静 压 不 能 满 足 最 不 利 点 消 火 栓 水 压 要 求 的 其 它 建 筑, 应 在 每 个 室 内 消 火 栓 处 设 置 直 接 启 动 消 防 水 泵 的 按 钮, 并 应 有 保 护 设 施 ; 9 室 内 消 火 栓 栓 口 处 的 出 水 压 力 大 于 0.5MPa 时, 应 设 置 减 压 设 施 ; 静 水 压 力 大 于 1.0MPa 时, 应 采 用 分 区 给 水 系 统 ; 10 设 有 室 内 消 火 栓 的 建 筑, 如 为 平 屋 顶 时, 宜 在 平 屋 顶 上 设 置 试 验 和 检 查 用 的 消 火 栓 设 置 常 高 压 给 水 系 统 并 能 保 证 最 不 利 点 消 火 栓 和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等 的 水 量 和 水 压 的 建 筑 51

55 物, 或 设 置 干 式 消 防 竖 管 的 建 筑 物, 可 不 设 置 消 防 水 箱 设 置 临 时 高 压 给 水 系 统 的 建 筑 物 应 设 置 消 防 水 箱 ( 包 括 气 压 水 罐 水 塔 分 区 给 水 系 统 的 分 区 水 箱 ) 消 防 水 箱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重 力 自 流 的 消 防 水 箱 应 设 置 在 建 筑 的 最 高 部 位 ; 2 消 防 水 箱 应 储 存 10min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当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小 于 等 于 25L/s, 经 计 算 消 防 水 箱 所 需 消 防 储 水 量 大 于 12m 3 时, 仍 可 采 用 12m 3 ; 当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大 于 25L/s, 经 计 算 消 防 水 箱 所 需 消 防 储 水 量 大 于 18m 3 时, 仍 可 采 用 18m 3 ; 3 消 防 用 水 与 其 它 用 水 合 用 的 水 箱 应 采 取 消 防 用 水 不 作 他 用 的 技 术 措 施 ; 4 发 生 火 灾 后, 由 消 防 水 泵 供 给 的 消 防 用 水 不 应 进 入 消 防 水 箱 ; 5 消 防 水 箱 可 分 区 设 置 建 筑 的 室 内 消 火 栓 阀 门 等 设 置 地 点 应 设 置 永 久 性 固 定 标 识 8.5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的 设 置 场 所 下 列 场 所 应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除 不 宜 用 水 保 护 或 灭 火 者 以 及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宜 采 用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 1 大 于 等 于 纱 锭 的 棉 纺 厂 的 开 包 清 花 车 间 ; 大 于 等 于 5000 锭 的 麻 纺 厂 的 分 级 梳 麻 车 间 ; 火 柴 厂 的 烤 梗 筛 选 部 位 ; 泡 沫 塑 料 厂 的 预 发 成 型 切 片 压 花 部 位 ; 占 地 面 积 大 于 1500m 2 的 木 器 厂 房 ; 占 地 面 积 大 于 1500m 2 或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3000m 2 的 单 层 多 层 制 鞋 制 衣 玩 具 及 电 子 等 厂 房 ; 高 层 丙 类 厂 房 ; 飞 机 发 动 机 试 验 台 的 准 备 部 位 ;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0m 2 的 丙 类 地 下 厂 房 ; 2 每 座 占 地 面 积 大 于 1000m 2 的 棉 毛 丝 麻 化 纤 毛 皮 及 其 制 品 的 仓 库 ; 每 座 占 地 面 积 大 于 600m 2 的 火 柴 仓 库 ; 邮 政 楼 中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0m 2 的 空 邮 袋 库 ;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0m 2 的 可 燃 物 品 地 下 仓 库 ; 可 燃 难 燃 物 品 的 高 架 仓 库 和 高 层 仓 库 ( 冷 库 除 外 ); 3 特 等 甲 等 或 超 过 1500 个 座 位 的 其 它 等 级 的 剧 院 ; 超 过 2000 个 座 位 的 会 堂 或 礼 堂 ; 超 过 3000 个 座 位 的 体 育 馆 ; 超 过 5000 人 的 体 育 场 的 室 内 人 员 休 息 室 与 器 材 间 等 ; 4 任 一 楼 层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500m 2 或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3000m 2 的 展 览 建 筑 商 店 旅 馆 建 筑 以 及 医 院 中 同 样 建 筑 规 模 的 病 房 楼 门 诊 楼 手 术 部 ;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0m 2 的 地 下 商 店 ; 5 设 置 有 送 回 风 道 ( 管 ) 的 集 中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且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3000m 2 的 办 公 楼 等 ; 6 设 置 在 地 下 半 地 下 或 地 上 四 层 及 四 层 以 上 或 设 置 在 建 筑 的 首 层 二 层 和 三 层 且 任 一 层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300m 2 的 地 上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 游 泳 场 所 除 外 ); 7 藏 书 量 超 过 50 万 册 的 图 书 馆 下 列 部 位 宜 设 置 水 幕 系 统 : 1 特 等 甲 等 或 超 过 1500 个 座 位 的 其 它 等 级 的 剧 院 和 超 过 2000 个 座 位 的 会 堂 或 礼 堂 的 舞 台 口, 以 及 与 舞 台 相 连 的 侧 台 后 台 的 门 窗 洞 口 ; 2 应 设 防 火 墙 等 防 火 分 隔 物 而 无 法 设 置 的 局 部 开 口 部 位 ; 3 需 要 冷 却 保 护 的 防 火 卷 帘 或 防 火 幕 的 上 部 下 列 场 所 应 设 置 雨 淋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 1 火 柴 厂 的 氯 酸 钾 压 碾 厂 房 ;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00m 2 生 产 使 用 硝 化 棉 喷 漆 棉 火 胶 棉 赛 璐 珞 胶 片 硝 化 纤 维 的 厂 房 ; 2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60m 2 或 储 存 量 超 过 2t 的 硝 化 棉 喷 漆 棉 火 胶 棉 赛 璐 珞 胶 片 硝 化 纤 维 的 52

56 仓 库 ; 3 日 装 瓶 数 量 超 过 3000 瓶 的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配 站 的 灌 瓶 间 实 瓶 库 ; 4 特 等 甲 等 或 超 过 1500 个 座 位 的 其 它 等 级 的 剧 院 和 超 过 2000 个 座 位 的 会 堂 或 礼 堂 的 舞 台 的 葡 萄 架 下 部 ; 5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400m 2 的 演 播 室,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500m 2 的 电 影 摄 影 棚 ; 6 乒 乓 球 厂 的 轧 坯 切 片 磨 球 分 球 检 验 部 位 下 列 场 所 应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且 宜 采 用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 1 单 台 容 量 在 40MV A 及 以 上 的 厂 矿 企 业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单 台 容 量 在 90MV A 及 以 上 的 油 浸 电 厂 电 力 变 压 器, 或 单 台 容 量 在 125MV A 及 以 上 的 独 立 变 电 所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 2 飞 机 发 动 机 试 验 台 的 试 车 部 位 下 列 场 所 应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且 宜 采 用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 1 国 家 省 级 或 人 口 超 过 100 万 的 城 市 广 播 电 视 发 射 塔 楼 内 的 微 波 机 房 分 米 波 机 房 米 波 机 房 变 配 电 室 和 不 间 断 电 源 (UPS) 室 ; 2 国 际 电 信 局 大 区 中 心 省 中 心 和 一 万 路 以 上 的 地 区 中 心 内 的 长 途 程 控 交 换 机 房 控 制 室 和 信 令 转 接 点 室 ; 3 两 万 线 以 上 的 市 话 汇 接 局 和 六 万 门 以 上 的 市 话 端 局 内 的 程 控 交 换 机 房 控 制 室 和 信 令 转 接 点 室 ; 4 中 央 及 省 级 治 安 防 灾 和 网 局 级 及 以 上 的 电 力 等 调 度 指 挥 中 心 内 的 通 信 机 房 和 控 制 室 ; 5 主 机 房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等 于 140m 2 的 电 子 计 算 机 房 内 的 主 机 房 和 基 本 工 作 间 的 已 记 录 磁 ( 纸 ) 介 质 库 ; 6 中 央 和 省 级 广 播 电 视 中 心 内 建 筑 面 积 不 小 于 120m 2 的 音 像 制 品 仓 库 ; 7 国 家 省 级 或 藏 书 量 超 过 100 万 册 的 图 书 馆 内 的 特 藏 库 ; 中 央 和 省 级 档 案 馆 内 的 珍 藏 库 和 非 纸 质 档 案 库 ; 大 中 型 博 物 馆 内 的 珍 品 仓 库 ; 一 级 纸 ( 绢 ) 质 文 物 的 陈 列 室 ; 8 其 它 特 殊 重 要 设 备 室 注 : 当 有 备 用 主 机 和 备 用 已 记 录 磁 ( 纸 ) 介 质, 且 设 置 在 不 同 建 筑 中 或 同 一 建 筑 中 的 不 同 防 火 分 区 内 时, 本 条 第 5 款 规 定 的 部 位 亦 可 采 用 预 作 用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等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的 设 置 场 所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石 油 库 设 计 规 范 GB50074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160 石 油 天 然 气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183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3000m 2 且 无 法 采 用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展 览 厅 体 育 馆 观 众 厅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00m 2 且 无 法 采 用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丙 类 厂 房, 宜 设 置 固 定 消 防 炮 等 灭 火 系 统 公 共 建 筑 中 营 业 面 积 大 于 500m 2 的 餐 饮 场 所, 其 烹 饪 操 作 间 的 排 油 烟 罩 及 烹 饪 部 位 宜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装 置, 且 应 在 燃 气 或 燃 油 管 道 上 设 置 紧 急 事 故 自 动 切 断 装 置 53

57 8.6 消 防 水 池 与 消 防 水 泵 房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之 一 的, 应 设 置 消 防 水 池 : 1 当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量 达 到 最 大 时, 市 政 给 水 管 道 进 水 管 或 天 然 水 源 不 能 满 足 室 内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 2 市 政 给 水 管 道 为 枝 状 或 只 有 1 条 进 水 管, 且 室 内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之 和 大 于 25L/s 消 防 水 池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当 室 外 给 水 管 网 能 保 证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时, 消 防 水 池 的 有 效 容 量 应 满 足 在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内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的 要 求 当 室 外 给 水 管 网 不 能 保 证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时, 消 防 水 池 的 有 效 容 量 应 满 足 在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内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与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不 足 部 分 之 和 的 要 求 当 室 外 给 水 管 网 供 水 充 足 且 在 火 灾 情 况 下 能 保 证 连 续 补 水 时, 消 防 水 池 的 容 量 可 减 去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内 补 充 的 水 量 ; 2 补 水 量 应 经 计 算 确 定, 且 补 水 管 的 设 计 流 速 不 宜 大 于 2.5m/s; 3 消 防 水 池 的 补 水 时 间 不 宜 超 过 48h; 对 于 缺 水 地 区 或 独 立 的 石 油 库 区, 不 应 超 过 96h; 4 容 量 大 于 500m 3 的 消 防 水 池, 应 分 设 成 两 个 能 独 立 使 用 的 消 防 水 池 ; 5 供 消 防 车 取 水 的 消 防 水 池 应 设 置 取 水 口 或 取 水 井, 且 吸 水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6.0m 取 水 口 或 取 水 井 与 建 筑 物 ( 水 泵 房 除 外 )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15m; 与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40m; 与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60m, 如 采 取 防 止 辐 射 热 的 保 护 措 施 时, 可 减 为 40m 6 供 消 防 车 取 水 的 消 防 水 池, 其 保 护 半 径 不 应 大 于 150.0m; 7 消 防 用 水 与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合 并 的 水 池, 应 采 取 确 保 消 防 用 水 不 作 他 用 的 技 术 措 施 ; 8 严 寒 和 寒 冷 地 区 的 消 防 水 池 应 采 取 防 冻 保 护 设 施 不 同 场 所 的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 表 不 同 场 所 的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h) 建 筑 类 场 所 名 称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h) 别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浮 顶 罐 地 下 和 半 地 下 固 定 顶 立 式 罐 覆 土 储 罐 直 径 小 于 等 于 20.0m 的 地 上 固 定 顶 立 式 罐 直 径 大 于 20.0m 的 地 上 固 定 顶 立 式 罐 总 容 积 大 于 220m 3 的 储 罐 区 或 单 罐 容 积 大 于 50m 3 的 储 罐 总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220m 3 的 储 罐 区 且 单 罐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50m 3 的 储 罐 湿 式 储 罐 干 式 储 罐 固 定 容 积 储 罐 可 燃 材 煤 焦 炭 露 天 堆 场 料 堆 场 其 它 可 燃 材 料 露 天 半 露 天 堆 场 6.0 仓 库 甲 乙 丙 类 仓 库 3.0 丁 戊 类 仓 库

58 甲 乙 丙 类 厂 房 3.0 厂 房 丁 戊 类 厂 房 2.0 民 用 建 公 共 建 筑 2.0 筑 居 住 建 筑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灭 火 系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统 防 火 分 隔 水 幕 应 按 相 应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确 定 独 立 建 造 的 消 防 水 泵 房, 其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附 设 在 建 筑 中 的 消 防 水 泵 房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与 其 它 部 位 隔 开 消 防 水 泵 房 设 置 在 首 层 时, 其 疏 散 门 宜 直 通 室 外 ; 设 置 在 地 下 层 或 楼 层 上 时, 其 疏 散 门 应 靠 近 安 全 出 口 消 防 水 泵 房 的 门 应 采 用 甲 级 防 火 门 消 防 水 泵 房 应 有 不 少 于 两 条 的 出 水 管 直 接 与 消 防 给 水 管 网 连 接 当 其 中 一 条 出 水 管 关 闭 时, 其 余 的 出 水 管 应 仍 能 通 过 全 部 用 水 量 出 水 管 上 应 设 置 试 验 和 检 查 用 的 压 力 表 和 DN65 的 放 水 阀 门 当 存 在 超 压 可 能 时, 出 水 管 上 应 设 置 防 超 压 设 施 一 组 消 防 水 泵 的 吸 水 管 不 应 少 于 2 条 当 其 中 一 条 关 闭 时, 其 余 的 吸 水 管 应 仍 能 通 过 全 部 用 水 量 消 防 水 泵 应 采 用 自 灌 式 吸 水, 并 应 在 吸 水 管 上 设 置 检 修 阀 门 当 消 防 水 泵 直 接 从 环 状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吸 水 时, 消 防 水 泵 的 扬 程 应 按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的 最 低 压 力 计 算, 并 以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的 最 高 水 压 校 核 消 防 水 泵 应 设 置 备 用 泵, 其 工 作 能 力 不 应 小 于 最 大 一 台 消 防 工 作 泵 当 工 厂 仓 库 堆 场 和 储 罐 的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小 于 等 于 25L/s 或 建 筑 的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小 于 等 于 10L/s 时, 可 不 设 置 备 用 泵 消 防 水 泵 应 保 证 在 火 警 后 30s 内 启 动 消 防 水 泵 与 动 力 机 械 应 直 接 连 接 55

59 9 防 烟 与 排 烟 9.1 一 般 规 定 建 筑 中 的 防 烟 可 采 用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防 烟 方 式 或 可 开 启 外 窗 的 自 然 排 烟 方 式 建 筑 中 的 排 烟 可 采 用 机 械 排 烟 方 式 或 可 开 启 外 窗 的 自 然 排 烟 方 式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应 设 置 防 烟 设 施 下 列 场 所 应 设 置 排 烟 设 施 : 1 丙 类 厂 房 中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300m 2 的 地 上 房 间 ; 人 员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丙 类 厂 房 或 高 度 大 于 32.0m 的 高 层 厂 房 中 长 度 大 于 20.0m 的 内 走 道 ; 任 一 层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00m 2 的 丁 类 厂 房 ; 2 占 地 面 积 大 于 1000m 2 的 丙 类 仓 库 ; 3 公 共 建 筑 中 经 常 有 人 停 留 或 可 燃 物 较 多, 且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300m 2 的 地 上 房 间 ; 长 度 大 于 20.0m 的 内 走 道 ; 4 中 庭 ; 5 设 置 在 一 二 三 层 且 房 间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200m 2 或 设 置 在 四 层 及 四 层 以 上 或 地 下 半 地 下 的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 6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200m 2 或 一 个 房 间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m 2 且 经 常 有 人 停 留 或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或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 7 其 它 建 筑 中 长 度 大 于 40.0m 的 疏 散 走 道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与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宜 分 开 设 置 当 合 用 时, 必 须 采 取 可 靠 的 防 火 安 全 措 施, 并 应 符 合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的 有 关 要 求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中 的 管 道 风 口 及 阀 门 等 必 须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制 作 排 烟 管 道 应 采 取 隔 热 防 火 措 施 或 与 可 燃 物 保 持 不 小 于 150mm 的 距 离 排 烟 管 道 的 厚 度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通 风 与 空 调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43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管 道 排 烟 管 道 和 补 风 管 道 内 的 风 速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采 用 金 属 管 道 时, 不 宜 大 于 20.0m/s; 2 采 用 非 金 属 管 道 时, 不 宜 大 于 15.0m/s 9.2 自 然 排 烟 下 列 场 所 宜 设 置 自 然 排 烟 设 施 : 1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规 定 应 设 置 排 烟 设 施 且 具 备 自 然 排 烟 条 件 的 场 所 ; 2 除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50m 的 厂 房 ( 仓 库 ) 外, 按 第 条 规 定 应 设 置 防 烟 设 施 且 具 备 自 然 排 烟 条 件 的 场 所 设 置 自 然 排 烟 设 施 的 场 所, 其 自 然 排 烟 口 的 净 面 积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防 烟 楼 梯 间 前 室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不 应 小 于 2.0m 2 ; 合 用 前 室, 不 应 小 于 3.0m 2 ; 2 靠 外 墙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每 5 层 内 可 开 启 排 烟 窗 的 总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2.0m 2 ; 3 中 庭 剧 场 舞 台, 不 应 小 于 该 中 庭 剧 场 舞 台 楼 地 面 面 积 的 5%; 4 其 它 场 所, 宜 取 该 场 所 建 筑 面 积 的 2%~5% 当 防 烟 楼 梯 间 前 室 合 用 前 室 采 用 敞 开 的 阳 台 凹 廊 进 行 防 烟, 或 前 室 合 用 前 室 内 有 不 同 56

60 朝 向 且 开 口 面 积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规 定 的 可 开 启 外 窗 时, 该 防 烟 楼 梯 间 可 不 设 置 防 烟 设 施 作 为 自 然 排 烟 的 窗 口 宜 设 置 在 房 间 的 外 墙 上 方 或 屋 顶 上, 并 应 有 方 便 开 启 的 装 置 自 然 排 烟 口 距 该 防 烟 分 区 最 远 点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超 过 30.0m 9.3 机 械 防 烟 下 列 场 所 应 设 置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防 烟 设 施 : 1 不 具 备 自 然 排 烟 条 件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 2 不 具 备 自 然 排 烟 条 件 的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 3 设 置 自 然 排 烟 设 施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其 不 具 备 自 然 排 烟 条 件 的 前 室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防 烟 系 统 的 加 压 送 风 量 应 经 计 算 确 定 当 计 算 结 果 与 表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时, 应 采 用 较 大 值 表 最 小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量 条 件 和 部 位 加 压 送 风 量 (m 3 /h) 前 室 不 送 风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其 防 烟 楼 梯 间 合 用 前 室 分 别 加 压 送 风 合 用 前 室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防 烟 楼 梯 间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加 压 送 风 注 : 表 内 风 量 数 值 系 按 开 启 宽 高 =1.5m 2.1m 的 双 扇 门 为 基 础 的 计 算 值 当 采 用 单 扇 门 时, 其 风 量 宜 按 表 列 数 值 乘 以 0.75 确 定 ; 当 前 室 有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门 时, 其 风 量 应 按 表 列 数 值 乘 以 1.50~1.75 确 定 开 启 门 时, 通 过 门 的 风 速 不 应 小 于 0.70m/s 防 烟 楼 梯 间 内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防 烟 系 统 的 余 压 值 应 为 40~50Pa; 前 室 合 用 前 室 应 为 25~30Pa 防 烟 楼 梯 间 和 合 用 前 室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防 烟 系 统 宜 分 别 独 立 设 置 防 烟 楼 梯 间 的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的 加 压 送 风 口 应 每 层 设 置 1 个 防 烟 楼 梯 间 的 加 压 送 风 口 宜 每 隔 2~3 层 设 置 1 个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防 烟 系 统 中 送 风 口 的 风 速 不 宜 大 于 7.0m/s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的 机 械 防 烟 系 统 的 其 它 设 计 要 求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45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9.4 机 械 排 烟 设 置 排 烟 设 施 的 场 所 当 不 具 备 自 然 排 烟 条 件 时, 应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设 施 需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设 施 且 室 内 净 高 小 于 等 于 6.0m 的 场 所 应 划 分 防 烟 分 区 ; 每 个 防 烟 分 区 的 建 筑 面 积 不 宜 超 过 500m 2, 防 烟 分 区 不 应 跨 越 防 火 分 区 防 烟 分 区 宜 采 用 隔 墙 顶 棚 下 凸 出 不 小 于 500mm 的 结 构 梁 以 及 顶 棚 或 吊 顶 下 凸 出 不 小 于 500mm 的 等 进 行 分 隔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横 向 宜 按 防 火 分 区 设 置 ; 2 竖 向 穿 越 防 火 分 区 时, 垂 直 排 烟 管 道 宜 设 置 在 管 井 内 ; 57

61 3 穿 越 防 火 分 区 的 排 烟 管 道 应 在 穿 越 处 设 置 排 烟 防 火 阀 排 烟 防 火 阀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排 烟 防 火 阀 的 试 验 方 法 GB15931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地 下 建 筑 和 地 上 密 闭 场 所 中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时, 应 同 时 设 置 补 风 系 统 当 设 置 机 械 补 风 系 统 时, 其 补 风 量 不 宜 小 于 排 烟 量 的 50%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的 排 烟 量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表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的 最 小 排 烟 量 条 件 和 部 位 单 位 排 烟 量 (m 3 /h m 2 ) 换 气 次 数 ( 次 /h) 备 注 担 负 1 个 防 烟 分 区 室 内 净 高 大 于 6.0m 且 不 划 分 防 烟 分 区 的 空 间 60 - 单 台 风 机 排 烟 量 不 应 小 于 7200m 3 /h 担 负 2 个 及 2 个 以 上 防 烟 分 区 应 按 最 大 的 防 烟 分 区 面 积 确 定 中 体 积 小 于 等 于 17000m 3-6 庭 体 积 大 于 17000m 3-4 体 积 大 于 17000m m 3 /h 时, 排 烟 量 不 应 小 于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中 的 排 烟 口 排 烟 阀 和 排 烟 防 火 阀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排 烟 口 或 排 烟 阀 应 按 防 烟 分 区 设 置 排 烟 口 或 排 烟 阀 应 与 排 烟 风 机 连 锁, 当 任 一 排 烟 口 或 排 烟 阀 开 启 时, 排 烟 风 机 应 能 自 行 启 动 ; 2 排 烟 口 或 排 烟 阀 平 时 为 关 闭 时, 应 设 置 手 动 和 自 动 开 启 装 置 ; 3 排 烟 口 应 设 置 在 顶 棚 或 靠 近 顶 棚 的 墙 面 上, 且 与 附 近 安 全 出 口 沿 走 道 方 向 相 邻 边 缘 之 间 的 最 小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50m 设 在 顶 棚 上 的 排 烟 口, 距 可 燃 构 件 或 可 燃 物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00m; 4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的 地 下 半 地 下 场 所, 除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和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m 2 的 房 间 外, 排 烟 口 可 设 置 在 疏 散 走 道 ; 5 防 烟 分 区 内 的 排 烟 口 距 最 远 点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超 过 30.0m; 排 烟 支 管 上 应 设 置 当 烟 气 温 度 超 过 280 时 能 自 行 关 闭 的 排 烟 防 火 阀 ; 6 排 烟 口 的 风 速 不 宜 大 于 10.0m/s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防 烟 系 统 和 排 烟 补 风 系 统 的 室 外 进 风 口 宜 布 置 在 室 外 排 烟 口 的 下 方, 且 高 差 不 宜 小 于 3.0m; 当 水 平 布 置 时, 水 平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10.0m 排 烟 风 机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排 烟 风 机 的 全 压 应 满 足 排 烟 系 统 最 不 利 环 路 的 要 求 其 排 烟 量 应 考 虑 10%~20% 的 漏 风 量 ; 2 排 烟 风 机 可 采 用 离 心 风 机 或 排 烟 专 用 的 轴 流 风 机 ; 3 排 烟 风 机 应 能 在 280 的 环 境 条 件 下 连 续 工 作 不 少 于 30min; 4 在 排 烟 风 机 入 口 处 的 总 管 上 应 设 置 当 烟 气 温 度 超 过 280 时 能 自 行 关 闭 的 排 烟 防 火 阀, 该 阀 应 与 排 烟 风 机 连 锁, 当 该 阀 关 闭 时, 排 烟 风 机 应 能 停 止 运 转 当 排 烟 风 机 及 系 统 中 设 置 有 软 接 头 时, 该 软 接 头 应 能 在 280 的 环 境 条 件 下 连 续 工 作 不 少 于 30min 排 烟 风 机 和 用 于 排 烟 补 风 的 送 风 风 机 宜 设 置 在 通 风 机 房 内 58

62 10 采 暖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10.1 一 般 规 定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应 采 取 防 火 安 全 措 施 甲 乙 类 厂 房 中 的 空 气 不 应 循 环 使 用 含 有 燃 烧 或 爆 炸 危 险 粉 尘 纤 维 的 丙 类 厂 房 中 的 空 气, 在 循 环 使 用 前 应 经 净 化 处 理, 并 应 使 空 气 中 的 含 尘 浓 度 低 于 其 爆 炸 下 限 的 25% 甲 乙 类 厂 房 用 的 送 风 设 备 与 排 风 设 备 不 应 布 置 在 同 一 通 风 机 房 内, 且 排 风 设 备 不 应 和 其 它 房 间 的 送 排 风 设 备 布 置 在 同 一 通 风 机 房 内 民 用 建 筑 内 空 气 中 含 有 容 易 起 火 或 爆 炸 危 险 物 质 的 房 间, 应 有 良 好 的 自 然 通 风 或 独 立 的 机 械 通 风 设 施, 且 其 空 气 不 应 循 环 使 用 排 除 含 有 比 空 气 轻 的 可 燃 气 体 与 空 气 的 混 合 物 时, 其 排 风 水 平 管 全 长 应 顺 气 流 方 向 向 上 坡 度 敷 设 可 燃 气 体 管 道 和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管 道 不 应 穿 过 通 风 机 房 和 通 风 管 道, 且 不 应 紧 贴 通 风 管 道 的 外 壁 敷 设 10.2 采 暖 在 散 发 可 燃 粉 尘 纤 维 的 厂 房 内, 散 热 器 表 面 平 均 温 度 不 应 超 过 82.5 输 煤 廊 的 采 暖 散 热 器 表 面 温 度 不 应 超 过 甲 乙 类 厂 房 和 甲 乙 类 仓 库 内 严 禁 采 用 明 火 和 电 热 散 热 器 采 暖 下 列 厂 房 应 采 用 不 循 环 使 用 的 热 风 采 暖 : 1 生 产 过 程 中 散 发 的 可 燃 气 体 可 燃 蒸 气 可 燃 粉 尘 可 燃 纤 维 与 采 暖 管 道 散 热 器 表 面 接 触 能 引 起 燃 烧 的 厂 房 ; 2 生 产 过 程 中 散 发 的 粉 尘 受 到 水 水 蒸 汽 的 作 用 能 引 起 自 燃 爆 炸 或 产 生 爆 炸 性 气 体 的 厂 房 存 在 与 采 暖 管 道 接 触 能 引 起 燃 烧 爆 炸 的 气 体 蒸 气 或 粉 尘 的 房 间 内 不 应 穿 过 采 暖 管 道, 当 必 须 穿 过 时,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隔 热 采 暖 管 道 与 可 燃 物 之 间 应 保 持 一 定 距 离 当 温 度 大 于 100 时, 不 应 小 于 100mm 或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隔 热 当 温 度 小 于 等 于 100 时, 不 应 小 于 50mm 建 筑 内 采 暖 管 道 和 设 备 的 绝 热 材 料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对 于 甲 乙 类 厂 房 或 甲 乙 类 仓 库,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 2 对 于 其 它 建 筑, 宜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不 得 采 用 可 燃 材 料 10.3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的 管 道 布 置, 横 向 宜 按 防 火 分 区 设 置, 竖 向 不 宜 超 过 5 层 当 管 道 设 置 防 止 回 流 设 施 或 防 火 阀 时, 其 管 道 布 置 可 不 受 此 限 制 垂 直 风 管 应 设 置 在 管 井 内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厂 房 内 的 排 风 管 道, 严 禁 穿 过 防 火 墙 和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车 间 隔 墙 甲 乙 丙 类 厂 房 中 的 送 排 风 管 道 宜 分 层 设 置 当 水 平 或 垂 直 送 风 管 在 进 入 生 产 车 间 处 设 置 防 火 阀 时, 各 层 的 水 平 或 垂 直 送 风 管 可 合 用 一 个 送 风 系 统 空 气 中 含 有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质 的 房 间, 其 送 排 风 系 统 应 采 用 防 爆 型 的 通 风 设 备 当 送 风 机 设 置 在 单 独 隔 开 的 通 风 机 房 内 且 送 风 干 管 上 设 置 了 止 回 阀 门 时, 可 采 用 普 通 型 的 通 风 设 备 59

63 含 有 燃 烧 和 爆 炸 危 险 粉 尘 的 空 气, 在 进 入 排 风 机 前 应 采 用 不 产 生 火 花 的 除 尘 器 进 行 处 理 对 于 遇 水 可 能 形 成 爆 炸 的 粉 尘, 严 禁 采 用 湿 式 除 尘 器 处 理 有 爆 炸 危 险 粉 尘 的 除 尘 器 排 风 机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与 其 它 普 通 型 的 风 机 除 尘 器 分 开 设 置 ; 2 宜 按 单 一 粉 尘 分 组 布 置 处 理 有 爆 炸 危 险 粉 尘 的 干 式 除 尘 器 和 过 滤 器 宜 布 置 在 厂 房 外 的 独 立 建 筑 中 该 建 筑 与 所 属 厂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0.0m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之 一 的 干 式 除 尘 器 和 过 滤 器, 可 布 置 在 厂 房 内 的 单 独 房 间 内, 但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分 别 不 低 于 3.00h 的 隔 墙 和 1.50h 的 楼 板 与 其 它 部 位 分 隔 : 1 有 连 续 清 灰 设 备 ; 2 定 期 清 灰 的 除 尘 器 和 过 滤 器, 且 其 风 量 不 超 过 15000m 3 /h 集 尘 斗 的 储 尘 量 小 于 60kg 处 理 有 爆 炸 危 险 粉 尘 和 碎 屑 的 除 尘 器 过 滤 器 管 道, 均 应 设 置 泄 压 装 置 净 化 有 爆 炸 危 险 粉 尘 的 干 式 除 尘 器 和 过 滤 器 应 布 置 在 系 统 的 负 压 段 上 排 除 输 送 有 燃 烧 或 爆 炸 危 险 气 体 蒸 气 和 粉 尘 的 排 风 系 统, 均 应 设 置 导 除 静 电 的 接 地 装 置, 且 排 风 设 备 不 应 布 置 在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 室 ) 中 排 除 有 爆 炸 或 燃 烧 危 险 气 体 蒸 气 和 粉 尘 的 排 风 管 应 采 用 金 属 管 道, 并 应 直 接 通 到 室 外 的 安 全 处, 不 应 暗 设 排 除 和 输 送 温 度 超 过 80 的 空 气 或 其 它 气 体 以 及 易 燃 碎 屑 的 管 道, 与 可 燃 或 难 燃 物 体 之 间 应 保 持 不 小 于 150mm 的 间 隙, 或 采 用 厚 度 不 小 于 50mm 的 不 燃 材 料 隔 热 当 管 道 互 为 上 下 布 置 时, 表 面 温 度 较 高 者 应 布 置 在 上 面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的 风 管 上 应 设 置 防 火 阀 : 1 穿 越 防 火 分 区 处 ; 2 穿 越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机 房 的 房 间 隔 墙 和 楼 板 处 ; 3 穿 越 重 要 的 或 火 灾 危 险 性 大 的 房 间 隔 墙 和 楼 板 处 ; 4 穿 越 变 形 缝 处 的 两 侧 ; 5 垂 直 风 管 与 每 层 水 平 风 管 交 接 处 的 水 平 管 段 上, 但 当 建 筑 内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均 独 立 设 置 时, 该 防 火 分 区 内 的 水 平 风 管 与 垂 直 总 管 的 交 接 处 可 不 设 置 防 火 阀 公 共 建 筑 的 浴 室 卫 生 间 和 厨 房 的 垂 直 排 风 管, 应 采 取 防 回 流 措 施 或 在 支 管 上 设 置 防 火 阀 公 共 建 筑 的 厨 房 的 排 油 烟 管 道 宜 按 防 火 分 区 设 置, 且 在 与 垂 直 排 风 管 连 接 的 支 管 处 应 设 置 动 作 温 度 为 150 的 防 火 阀 防 火 阀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动 作 温 度 应 为 70 ; 2 防 火 阀 宜 靠 近 防 火 分 隔 处 设 置 ; 3 防 火 阀 暗 装 时, 应 在 安 装 部 位 设 置 方 便 检 修 的 检 修 口 ; 4 在 防 火 阀 两 侧 各 2.0m 范 围 内 的 风 管 及 其 绝 热 材 料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 5 防 火 阀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防 火 阀 试 验 方 法 GB15930 的 有 关 规 定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的 风 管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 1 接 触 腐 蚀 性 介 质 的 风 管 和 柔 性 接 头 可 采 用 难 燃 材 料 ; 60

64 2 体 育 馆 展 览 馆 候 机 ( 车 船 ) 楼 ( 厅 ) 等 大 空 间 建 筑 办 公 楼 和 丙 丁 戊 类 厂 房 内 的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当 风 管 按 防 火 分 区 设 置 且 设 置 了 防 烟 防 火 阀 时, 可 采 用 燃 烧 产 物 毒 性 较 小 且 烟 密 度 等 级 小 于 等 于 25 的 难 燃 材 料 设 备 和 风 管 的 绝 热 材 料 用 于 加 湿 器 的 加 湿 材 料 消 声 材 料 及 其 粘 结 剂, 宜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当 确 有 困 难 时, 可 采 用 燃 烧 产 物 毒 性 较 小 且 烟 密 度 等 级 小 于 等 于 50 的 难 燃 材 料 风 管 内 设 置 电 加 热 器 时, 电 加 热 器 的 开 关 应 与 风 机 的 启 停 联 锁 控 制 电 加 热 器 前 后 各 0.8m 范 围 内 的 风 管 和 穿 过 设 置 有 火 源 等 容 易 起 火 房 间 的 风 管, 均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燃 油 燃 气 锅 炉 房 应 有 良 好 的 自 然 通 风 或 机 械 通 风 设 施 燃 气 锅 炉 房 应 选 用 防 爆 型 的 事 故 排 风 机 当 设 置 机 械 通 风 设 施 时, 该 机 械 通 风 设 施 应 设 置 导 除 静 电 的 接 地 装 置, 通 风 量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燃 油 锅 炉 房 的 正 常 通 风 量 按 换 气 次 数 不 少 于 3 次 /h 确 定 ; 2 燃 气 锅 炉 房 的 正 常 通 风 量 按 换 气 次 数 不 少 于 6 次 /h 确 定 ; 3 燃 气 锅 炉 房 的 事 故 排 风 量 按 换 气 次 数 不 少 于 12 次 /h 确 定 61

65 11 电 气 11.1 消 防 电 源 及 其 配 电 建 筑 物 储 罐 ( 区 ) 堆 场 的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其 电 源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除 粮 食 仓 库 及 粮 食 筒 仓 工 作 塔 外,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50.0m 的 乙 丙 类 厂 房 和 丙 类 仓 库 的 消 防 用 电 应 按 一 级 负 荷 供 电 ; 2 下 列 建 筑 物 储 罐 ( 区 ) 和 堆 场 的 消 防 用 电 应 按 二 级 负 荷 供 电 : 1)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大 于 30L/s 的 工 厂 仓 库 ; 2)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大 于 35L/s 的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 区 ) 和 甲 乙 类 液 体 储 罐 ( 区 ); 3) 座 位 数 超 过 1500 个 的 电 影 院 剧 院, 座 位 数 超 过 3000 个 的 体 育 馆 任 一 层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3000m 2 的 商 店 展 览 建 筑 省 ( 市 ) 级 及 以 上 的 广 播 电 视 楼 电 信 楼 和 财 贸 金 融 楼,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大 于 25L/s 的 其 它 公 共 建 筑 ; 3 除 本 条 第 1 2 款 外 的 建 筑 物 储 罐 ( 区 ) 和 堆 场 等 的 消 防 用 电 可 采 用 三 级 负 荷 供 电 ; 4 消 防 电 源 的 负 荷 分 级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供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052 的 有 关 规 定 一 级 负 荷 供 电 的 建 筑, 当 采 用 自 备 发 电 设 备 作 备 用 电 源 时, 自 备 发 电 设 备 应 设 置 自 动 和 手 动 启 动 装 置, 且 自 动 启 动 方 式 应 能 在 30s 内 供 电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灯 具 和 灯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的 备 用 电 源 的 连 续 供 电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30min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应 采 用 专 用 的 供 电 回 路, 当 生 产 生 活 用 电 被 切 断 时, 应 仍 能 保 证 消 防 用 电 其 配 电 设 备 应 有 明 显 标 志 消 防 控 制 室 消 防 水 泵 房 防 烟 与 排 烟 风 机 房 的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及 消 防 电 梯 等 的 供 电, 应 在 其 配 电 线 路 的 最 末 一 级 配 电 箱 处 设 置 自 动 切 换 装 置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的 配 电 线 路 应 满 足 火 灾 时 连 续 供 电 的 需 要, 其 敷 设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暗 敷 时, 应 穿 管 并 应 敷 设 在 结 构 内 且 保 护 层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30mm 明 敷 时 ( 包 括 敷 设 在 吊 顶 内 ), 应 穿 金 属 管 或 封 闭 式 金 属 线 槽, 并 应 采 取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 2 当 采 用 阻 燃 或 耐 火 电 缆 时, 敷 设 在 电 缆 井 电 缆 沟 内 可 不 采 取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 3 当 采 用 矿 物 绝 缘 类 不 燃 性 电 缆 时, 可 直 接 明 敷 ; 4 宜 与 其 它 配 电 线 路 分 开 敷 设 ; 当 敷 设 在 同 一 井 沟 内 时, 宜 分 别 布 置 在 井 沟 的 两 侧 11.2 电 力 线 路 及 电 器 装 置 甲 类 厂 房 甲 类 仓 库, 可 燃 材 料 堆 垛, 甲 乙 类 液 体 储 罐,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架 空 电 力 线 的 最 近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电 杆 ( 塔 ) 高 度 的 1.5 倍,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与 架 空 电 力 线 的 最 近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电 杆 ( 塔 ) 高 度 的 1.2 倍 35kV 以 上 的 架 空 电 力 线 与 单 罐 容 积 大 于 200m 3 或 总 容 积 大 于 1000m 3 的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 区 ) 的 最 近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40.0m, 当 储 罐 为 地 下 直 埋 式 时, 架 空 电 力 线 与 储 罐 的 最 近 水 平 距 离 可 减 小 50% 电 力 电 缆 不 应 和 输 送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管 道 可 燃 气 体 管 道 热 力 管 道 敷 设 在 同 一 管 沟 内 配 电 线 路 不 得 穿 越 通 风 管 道 内 腔 或 敷 设 在 通 风 管 道 外 壁 上, 穿 金 属 管 保 护 的 配 电 线 路 可 紧 贴 通 风 管 道 外 壁 敷 设 62

66 配 电 线 路 敷 设 在 有 可 燃 物 的 闷 顶 内 时, 应 采 取 穿 金 属 管 等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 敷 设 在 有 可 燃 物 的 吊 顶 内 时, 宜 采 取 穿 金 属 管 采 用 封 闭 式 金 属 线 槽 或 难 燃 材 料 的 塑 料 管 等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开 关 插 座 和 照 明 灯 具 靠 近 可 燃 物 时, 应 采 取 隔 热 散 热 等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卤 钨 灯 和 额 定 功 率 不 小 于 100W 的 白 炽 灯 泡 的 吸 顶 灯 槽 灯 嵌 入 式 灯, 其 引 入 线 应 采 用 瓷 管 矿 棉 等 不 燃 材 料 作 隔 热 保 护 超 过 60W 的 白 炽 灯 卤 钨 灯 高 压 钠 灯 金 属 卤 灯 光 源 荧 光 高 压 汞 灯 ( 包 括 电 感 镇 流 器 ) 等 不 应 直 接 安 装 在 可 燃 装 修 材 料 或 可 燃 构 件 上 可 燃 材 料 仓 库 内 宜 使 用 低 温 照 明 灯 具, 并 应 对 灯 具 的 发 热 部 件 采 取 隔 热 等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 不 应 设 置 卤 钨 灯 等 高 温 照 明 灯 具 配 电 箱 及 开 关 宜 设 置 在 仓 库 外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的 设 计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 GB50058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下 列 场 所 宜 设 置 剩 余 电 流 动 作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 统 : 1 按 一 级 负 荷 供 电 且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50.0m 的 乙 丙 类 厂 房 和 丙 类 仓 库 ; 2 按 二 级 负 荷 供 电 且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大 于 30L/s 的 厂 房 ( 仓 库 ); 3 按 二 级 负 荷 供 电 的 剧 院 电 影 院 商 店 展 览 馆 广 播 电 视 楼 电 信 楼 财 贸 金 融 楼 和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大 于 25L/s 的 其 他 公 共 建 筑 ; 4 国 家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重 点 砖 木 或 木 结 构 的 古 建 筑 ; 5 按 一 二 级 负 荷 供 电 的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11.3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消 防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除 住 宅 外 的 民 用 建 筑 厂 房 和 丙 类 仓 库 的 下 列 部 位, 应 设 置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灯 具 : 1 封 闭 楼 梯 间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消 防 电 梯 间 的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 2 消 防 控 制 室 消 防 水 泵 房 自 备 发 电 机 房 配 电 室 防 烟 与 排 烟 机 房 以 及 发 生 火 灾 时 仍 需 正 常 工 作 的 其 它 房 间 ; 3 观 众 厅,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400m 2 的 展 览 厅 营 业 厅 多 功 能 厅 餐 厅,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200m 2 的 演 播 室 ; 4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300m 2 的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或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中 的 公 共 活 动 房 间 ; 5 公 共 建 筑 中 的 疏 散 走 道 建 筑 内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灯 具 的 照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疏 散 走 道 的 地 面 最 低 水 平 照 度 不 应 低 于 0.5lx; 2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内 的 地 面 最 低 水 平 照 度 不 应 低 于 1.0lx; 3 楼 梯 间 内 的 地 面 最 低 水 平 照 度 不 应 低 于 5.0lx; 4 消 防 控 制 室 消 防 水 泵 房 自 备 发 电 机 房 配 电 室 防 烟 与 排 烟 机 房 以 及 发 生 火 灾 时 仍 需 正 常 工 作 的 其 它 房 间 的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仍 应 保 证 正 常 照 明 的 照 度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灯 具 宜 设 置 在 墙 面 的 上 部 顶 棚 上 或 出 口 的 顶 部 公 共 建 筑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及 甲 乙 丙 类 厂 房 应 沿 疏 散 走 道 和 在 安 全 出 口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疏 散 门 的 正 上 方 设 置 灯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安 全 出 口 和 疏 散 门 的 正 上 方 应 采 用 安 全 出 口 作 为 指 示 标 识 ; 63

67 2 沿 疏 散 走 道 设 置 的 灯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应 设 置 在 疏 散 走 道 及 其 转 角 处 距 地 面 高 度 1.0m 以 下 的 墙 面 上, 且 灯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20.0m; 对 于 袋 形 走 道, 不 应 大 于 10.0m; 在 走 道 转 角 区, 不 应 大 于 1.0m, 其 指 示 标 识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GB13495 的 有 关 规 定 下 列 建 筑 或 场 所 应 在 其 内 疏 散 走 道 和 主 要 疏 散 路 线 的 地 面 上 增 设 能 保 持 视 觉 连 续 的 灯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或 蓄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 1 总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8000m 2 的 展 览 建 筑 ; 2 总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5000m 2 的 地 上 商 店 ; 3 总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500m 2 的 地 下 半 地 下 商 店 ; 4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 5 座 位 数 超 过 1500 个 的 电 影 院 剧 院, 座 位 数 超 过 3000 个 的 体 育 馆 会 堂 或 礼 堂 建 筑 内 设 置 的 消 防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和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灯 具,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外, 还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GB13495 和 消 防 应 急 灯 具 GB17945 的 有 关 规 定 11.4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消 防 控 制 室 下 列 场 所 应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 1 大 中 型 电 子 计 算 机 房 及 其 控 制 室 记 录 介 质 库, 特 殊 贵 重 或 火 灾 危 险 性 大 的 机 器 仪 表 仪 器 设 备 室 贵 重 物 品 库 房, 设 有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的 房 间 ; 2 每 座 占 地 面 积 大 于 1000m2 的 棉 毛 丝 麻 化 纤 及 其 织 物 的 库 房, 占 地 面 积 超 过 500m2 或 总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1000m2 的 卷 烟 库 房 ; 3 任 一 层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500m2 或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3000m2 的 制 鞋 制 衣 玩 具 等 厂 房 ; 4 任 一 层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3000m2 或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6000m2 的 商 店 展 览 建 筑 财 贸 金 融 建 筑 客 运 和 货 运 建 筑 等 ; 5 图 书 文 物 珍 藏 库, 每 座 藏 书 超 过 100 万 册 的 图 书 馆, 重 要 的 档 案 馆 ; 6 地 市 级 及 以 上 广 播 电 视 建 筑 邮 政 楼 电 信 楼, 城 市 或 区 域 性 电 力 交 通 和 防 灾 救 灾 指 挥 调 度 等 建 筑 ; 7 特 等 甲 等 剧 院 或 座 位 数 超 过 1500 个 的 其 它 等 级 的 剧 院 电 影 院, 座 位 数 超 过 2000 个 的 会 堂 或 礼 堂, 座 位 数 超 过 3000 个 的 体 育 馆 ; 8 老 年 人 建 筑 任 一 楼 层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500m2 或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3000m2 的 旅 馆 建 筑 疗 养 院 的 病 房 楼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和 大 于 等 于 200 床 位 的 医 院 的 门 诊 楼 病 房 楼 手 术 部 等 ; 9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0m2 的 地 下 半 地 下 商 店 ; 10 设 置 在 地 下 半 地 下 或 建 筑 的 地 上 四 层 及 四 层 以 上 的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 11 净 高 大 于 2.6m 且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技 术 夹 层, 净 高 大 于 0.8m 且 有 可 燃 物 的 闷 顶 或 吊 顶 内 建 筑 内 可 能 散 发 可 燃 气 体 可 燃 蒸 气 的 场 所 应 设 可 燃 气 体 报 警 装 置 设 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或 设 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机 械 防 ( 排 ) 烟 设 施 的 建 筑, 应 设 置 消 防 控 制 室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单 独 建 造 的 消 防 控 制 室, 其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 2 附 设 在 建 筑 物 内 的 消 防 控 制 室, 宜 设 置 在 建 筑 物 内 首 层 的 靠 外 墙 部 位, 亦 可 设 置 在 建 筑 物 64

68 的 地 下 一 层, 但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与 其 它 部 位 隔 开, 并 应 设 置 直 通 室 外 的 安 全 出 口 ; 3 严 禁 与 消 防 控 制 室 无 关 的 电 气 线 路 和 管 路 穿 过 ; 4 不 应 设 置 在 电 磁 场 干 扰 较 强 及 其 它 可 能 影 响 消 防 控 制 设 备 工 作 的 设 备 用 房 附 近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116 的 有 关 规 定 65

69 12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12.1 一 般 规 定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 以 下 简 称 隧 道 ) 的 防 火 设 计 应 综 合 考 虑 隧 道 内 的 交 通 组 成 隧 道 的 用 途 自 然 条 件 长 度 等 因 素 进 行 单 孔 和 双 孔 隧 道 应 按 其 封 闭 段 长 度 及 交 通 情 况 分 为 一 二 三 四 类, 并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表 隧 道 分 类 用 途 可 通 行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机 动 车 仅 限 通 行 非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机 动 车 仅 限 人 行 或 通 行 非 机 动 车 隧 道 封 闭 段 长 度 L(m)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四 类 L> <L 1500 L 500 L> <L <L 1500 L 500 L>1500 L 一 类 隧 道 内 承 重 结 构 体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2.00h; 二 类 不 应 低 于 1.50h; 三 类 不 应 低 于 2.00h; 四 类 隧 道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限 水 底 隧 道 的 顶 部 应 设 置 抗 热 冲 击 耐 高 温 的 防 火 衬 砌, 其 耐 火 极 限 应 按 相 应 隧 道 类 别 确 定 注 :1 一 二 类 隧 道 内 承 重 结 构 体 的 耐 火 极 限 应 采 用 RABT 标 准 升 温 曲 线 测 试, 通 行 机 动 车 的 三 类 隧 道 的 耐 火 极 限 应 采 用 HC 标 准 升 温 曲 线 测 试, 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附 录 A 的 规 定 ; 2 通 行 机 动 车 的 四 类 隧 道 和 仅 限 人 行 或 通 行 非 机 动 车 的 三 类 隧 道, 其 耐 火 极 限 试 验 可 采 用 标 准 升 温 曲 线 和 判 定 标 准 隧 道 内 装 修 材 料 除 嵌 缝 材 料 外,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一 二 三 类 通 行 机 动 车 的 双 孔 隧 道, 其 车 行 横 通 道 或 车 行 疏 散 通 道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设 置 : 1 水 底 隧 道 宜 设 置 车 行 横 通 道 或 车 行 疏 散 通 道 车 行 横 通 道 间 隔 及 隧 道 通 向 车 行 疏 散 通 道 的 入 口 间 隔, 宜 为 500~1500m; 2 非 水 底 隧 道 应 设 置 车 行 横 通 道 或 车 行 疏 散 通 道 车 行 横 通 道 间 隔 及 隧 道 通 向 车 行 疏 散 通 道 的 入 口 间 隔, 宜 为 200~500m; 3 车 行 横 通 道 应 沿 垂 直 隧 道 长 度 方 向 设 置, 并 应 通 向 相 邻 隧 道 ; 车 行 疏 散 通 道 应 沿 隧 道 长 度 方 向 在 双 孔 中 间 设 置, 并 应 直 通 隧 道 外 ; 4 车 行 横 通 道 和 车 行 疏 散 通 道 的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4.0m, 净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4.5m; 5 隧 道 与 车 行 横 通 道 或 车 行 疏 散 通 道 的 连 通 处, 应 采 取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一 二 三 类 通 行 机 动 车 的 双 孔 隧 道, 其 人 行 横 通 道 或 人 行 疏 散 通 道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设 置 : 1 隧 道 应 设 置 人 行 横 通 道 或 人 行 疏 散 通 道 人 行 横 通 道 间 隔 及 隧 道 通 向 人 行 疏 散 通 道 的 入 口 间 66

70 隔, 宜 为 250~300m; 2 人 行 疏 散 横 通 道 应 沿 垂 直 双 孔 隧 道 长 度 方 向 设 置, 并 应 通 向 相 邻 隧 道 人 行 疏 散 通 道 应 在 双 孔 中 间 沿 隧 道 长 度 方 向 设 置, 并 应 直 通 隧 道 外 ; 3 双 孔 隧 道 内 的 人 行 横 通 道 可 利 用 车 行 横 通 道 ; 4 人 行 横 通 道 或 人 行 疏 散 通 道 的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0m, 净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2.2m; 5 隧 道 与 人 行 横 通 道 或 人 行 疏 散 通 道 的 连 通 处, 应 采 取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一 二 三 类 采 用 纵 向 通 风 方 式 的 单 孔 隧 道 或 一 二 类 水 底 隧 道,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设 置 直 通 室 外 的 人 员 疏 散 出 口 或 独 立 避 难 所 等 避 难 设 施 隧 道 内 的 变 电 所 管 廊 专 用 疏 散 通 道 通 风 机 房 及 其 它 辅 助 用 房 等, 与 车 行 隧 道 之 间 应 采 取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12.2 消 防 给 水 与 灭 火 设 施 在 进 行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的 规 划 与 设 计 时, 应 同 时 设 计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四 类 隧 道 和 行 人 或 通 行 非 机 动 车 辆 的 三 类 隧 道, 可 不 设 置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消 防 水 源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的 规 定, 供 水 管 网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 2 消 防 用 水 量 应 按 其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和 隧 道 全 线 同 一 时 间 内 发 生 一 次 火 灾, 经 计 算 确 定 二 类 隧 道 的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3.0h; 三 类 隧 道 不 应 小 于 2.0h; 3 隧 道 内 宜 设 置 独 立 的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严 寒 和 寒 冷 地 区 的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及 室 外 消 火 栓 应 采 取 防 冻 措 施 ; 当 采 用 干 管 系 统 时, 应 在 管 网 最 高 部 位 设 置 自 动 排 气 阀, 管 道 充 水 时 间 不 应 大 于 90s; 4 隧 道 内 的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不 应 小 于 20L/s, 隧 道 洞 口 外 的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不 应 小 于 30L/s 长 度 小 于 1000m 的 三 类 隧 道, 隧 道 内 和 隧 道 洞 口 外 的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可 分 别 为 10L/s 和 20L/s; 5 管 道 内 的 消 防 供 水 压 力 应 保 证 用 水 量 达 到 最 大 时, 最 不 利 点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不 应 小 于 10.0m 消 火 栓 栓 口 处 的 出 水 压 力 超 过 0.5MPa 时, 应 设 置 减 压 设 施 ; 6 在 隧 道 出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及 室 外 消 火 栓 ; 7 消 火 栓 的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50.0m 消 火 栓 的 栓 口 距 地 面 高 度 宜 为 1.1m; 8 设 置 有 消 防 水 泵 供 水 设 施 的 隧 道, 应 在 消 火 栓 箱 内 设 置 消 防 水 泵 启 动 按 钮 ; 9 应 在 隧 道 单 侧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消 火 栓 箱 内 应 配 置 1 支 喷 嘴 口 径 19mm 的 水 枪 1 盘 长 25m 直 径 65mm 的 水 带, 宜 附 设 消 防 软 管 卷 盘 除 四 类 隧 道 外, 隧 道 内 应 设 置 排 水 设 施 排 水 设 施 除 应 考 虑 排 除 渗 水 雨 水 隧 道 清 洗 等 水 量 外, 还 应 考 虑 灭 火 时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并 应 采 取 防 止 事 故 时 可 燃 液 体 或 有 害 液 体 沿 隧 道 漫 流 的 措 施 灭 火 器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二 类 隧 道 应 在 隧 道 两 侧 设 置 ABC 类 灭 火 器 每 个 设 置 点 不 应 少 于 4 具 ; 2 通 行 机 动 车 的 四 类 隧 道 和 人 行 或 通 行 非 机 动 车 的 三 类 隧 道, 应 在 隧 道 一 侧 设 置 ABC 类 灭 火 67

71 器 每 个 设 置 点 不 应 少 于 2 具 ; 3 灭 火 器 设 置 点 的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100.0m 12.3 通 风 和 排 烟 系 统 通 行 机 动 车 的 一 二 三 类 隧 道 应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通 行 机 动 车 的 四 类 隧 道 可 采 取 自 然 排 烟 方 式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可 与 隧 道 的 通 风 系 统 合 用, 且 通 风 系 统 应 符 合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的 有 关 要 求,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采 用 全 横 向 和 半 横 向 通 风 方 式 时, 可 通 过 排 风 管 道 排 烟 ; 采 用 纵 向 通 风 方 式 时, 应 能 迅 速 组 织 气 流 有 效 地 排 烟 ; 2 采 用 纵 向 通 风 方 式 的 隧 道, 其 排 烟 风 速 应 根 据 隧 道 内 的 最 不 利 火 灾 规 模 确 定 ; 3 排 烟 风 机 必 须 能 在 250 环 境 条 件 下 连 续 正 常 运 行 不 小 于 1.0h 排 烟 管 道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1.0h 隧 道 火 灾 避 难 设 施 内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其 送 风 的 余 压 值 应 为 30~50Pa 12.4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隧 道 入 口 外 100~150m 处, 应 设 置 火 灾 事 故 发 生 后 提 示 车 辆 禁 入 隧 道 的 报 警 信 号 装 置 一 二 类 通 行 机 动 车 辆 的 隧 道 应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其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设 置 自 动 火 灾 探 测 装 置 ; 2 隧 道 出 入 口 以 及 隧 道 内 每 隔 100~150m 处, 应 设 置 报 警 电 话 和 报 警 按 钮 ; 3 隧 道 封 闭 段 长 度 超 过 1000m 时, 应 设 置 消 防 控 制 中 心 ; 4 应 设 置 火 灾 应 急 广 播 未 设 置 火 灾 应 急 广 播 的 隧 道, 每 隔 100~150m 处, 应 设 置 发 光 警 报 装 置 通 行 机 动 车 辆 的 三 类 隧 道 宜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隧 道 用 电 缆 通 道 和 主 要 设 备 用 房 内 应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装 置 对 于 可 能 产 生 屏 蔽 的 隧 道, 应 采 取 能 保 证 灭 火 时 通 信 联 络 畅 通 的 措 施, 宜 设 置 无 线 通 讯 设 施 隧 道 内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116 的 有 关 规 定 12.5 供 电 及 其 它 一 二 类 隧 道 的 消 防 用 电 应 按 一 级 负 荷 要 求 供 电 ; 三 类 隧 道 的 消 防 用 电 应 按 二 级 负 荷 要 求 供 电 隧 道 的 消 防 电 源 及 其 供 电 配 电 线 路 等 的 设 计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11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隧 道 两 侧 应 设 置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灯 具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其 高 度 不 宜 大 于 1.5m 一 二 类 隧 道 内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灯 具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的 连 续 供 电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3.0h; 三 类 隧 道, 不 应 小 于 1.5h 其 68

72 它 要 求 可 按 本 规 范 第 11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隧 道 内 严 禁 设 置 高 压 电 线 电 缆 和 可 燃 气 体 管 道 ; 电 缆 线 槽 应 与 其 它 管 道 分 开 埋 设 隧 道 内 设 置 的 各 类 消 防 设 施 均 应 采 取 与 隧 道 内 环 境 条 件 相 适 应 的 保 护 措 施, 并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发 光 消 防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69

73 附 录 A 隧 道 内 承 重 结 构 体 的 耐 火 极 限 试 验 升 温 曲 线 和 相 应 的 判 定 标 准 A.0.1 RABT 标 准 升 温 曲 线 温 度 ( ) 1 = RABT 曲 线 2 = 碳 氢 化 合 物 曲 线 时 间 (min) 图 A.0.1 RABT 标 准 升 温 曲 线 A.0.2 HC 标 准 升 温 曲 线 ( 见 表 A.0.2) 表 A.0.2 碳 氢 化 合 物 升 温 曲 线 表 时 间 (min) 炉 内 温 升 ( ) 时 间 (min) 以 后 炉 内 温 升 ( ) A.0.3 耐 火 极 限 判 定 标 准 1 当 采 用 HC 标 准 升 温 曲 线 测 试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的 判 定 标 准 为 : 受 火 后, 当 距 离 混 凝 土 底 表 面 25mm 处 钢 筋 的 温 度 超 过 250, 或 者 混 凝 土 表 面 的 温 度 超 过 380 时, 则 判 定 为 达 到 耐 火 极 限 2 当 采 用 RABT 标 准 升 温 曲 线 测 试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的 判 定 标 准 为 : 受 火 后, 当 距 离 混 凝 土 底 表 面 25mm 处 钢 筋 的 温 度 超 过 300, 或 者 混 凝 土 表 面 的 温 度 超 过 380 时, 则 判 定 为 达 到 耐 火 极 限 70

74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1 为 便 于 在 执 行 本 规 范 条 文 时 区 别 对 待, 对 要 求 严 格 程 度 不 同 的 用 词 说 明 如 下 : 1) 表 示 很 严 格, 非 这 样 做 不 可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必 须 ; 反 面 词 采 用 严 禁 2) 表 示 严 格,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应 ;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3) 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宜 ;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宜 ; 表 示 允 许 有 选 择,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 词 采 用 可 2 本 规 范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执 行 的 写 法 为 应 符 合 的 规 定 或 应 按 执 行 71

7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条 文 说 明 72

76 1 总 则 本 条 规 定 了 制 定 本 规 范 的 目 的 防 止 和 减 少 建 筑 火 灾 危 害, 保 护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是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的 首 要 目 标 在 建 筑 设 计 中, 设 计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和 公 安 消 防 监 督 机 构 的 人 员 应 密 切 配 合, 认 真 贯 彻 预 防 为 主, 防 消 结 合 的 消 防 工 作 方 针, 做 好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做 到 防 患 于 未 然 为 此, 设 计 师 既 要 在 设 计 中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降 低 火 灾 荷 载 密 度 和 建 筑 及 装 修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认 真 研 究 工 艺 防 火 措 施 控 制 火 源, 防 止 火 灾 发 生, 又 要 进 行 必 要 的 分 隔 合 理 设 定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和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等, 并 根 据 建 筑 物 的 使 用 功 能 空 间 平 面 特 征 和 人 员 特 点, 设 计 合 理 正 确 的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与 有 效 的 灭 火 设 施, 预 防 和 控 制 火 灾 的 发 生 及 其 蔓 延 1.O.2 本 条 规 定 和 明 确 了 适 用 于 本 规 范 的 建 筑 类 型 和 范 围 1 住 宅 以 层 划 分, 主 要 考 虑 到 我 国 各 地 区 住 宅 建 设 的 层 高, 一 般 在 2,7~3m 之 间,9 层 住 宅 的 建 筑 高 度 一 般 在 24.3~26m 如 果 住 宅 不 按 层 数 而 一 律 以 24m 作 为 划 分 界 线, 则 住 宅 需 要 设 置 消 防 设 施 的 量 将 会 增 大, 势 必 增 加 大 量 建 设 投 资 为 此, 在 规 范 中 着 重 加 强 了 住 宅 内 户 与 户 以 及 单 元 与 单 元 之 间 的 防 火 分 隔, 故 将 高 度 虽 超 过 24m 的 9 层 住 宅 仍 包 括 在 本 规 范 的 适 用 范 围 内 为 与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协 调, 将 9 层 及 9 层 以 下 的 公 寓 宿 舍 等 非 住 宅 的 居 住 建 筑 也 包 括 在 本 规 范 的 适 用 范 围 内, 其 适 用 范 围 也 以 建 筑 的 层 数 划 分 此 外, 考 虑 到 顶 部 设 有 跃 层 或 底 部 设 有 层 高 不 超 过 2.2m 的 储 藏 室 自 行 车 库 等, 对 于 外 部 扑 救 会 增 加 一 些 困 难, 但 对 于 人 员 的 竖 向 疏 散 影 响 不 大, 经 与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GB 管 理 组 协 商, 关 于 建 筑 层 数 计 算 的 有 关 规 定, 两 项 标 准 是 协 调 一 致 的, 即 住 宅 顶 部 设 有 2 层 一 套 的 跃 层 时, 其 跃 层 部 分 不 计 入 层 数 内 如 顶 部 为 超 过 2 层 一 套 的 跃 层 时, 其 层 数 应 按 照 ( 跃 层 的 自 然 层 数 一 1) 计 入 建 筑 的 总 层 数 中 其 他 情 况, 仍 应 分 别 按 实 际 层 数 计 算 而 底 部 层 高 不 超 过 2.2m 的 储 藏 室 自 行 车 库 等 小 隔 间, 也 不 计 入 层 数 中 对 于 住 宅 建 筑 中 层 高 超 过 3m 的 楼 层, 其 防 火 设 计 的 层 数 确 定 可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住 宅 建 筑 规 范 GB 的 规 定 计 算 确 定 2 多 层 公 共 建 筑 以 建 筑 高 度 小 于 等 于 24m 为 限 与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区 分 对 于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24m 的 单 层 公 共 建 筑, 如 体 育 馆 影 剧 院 会 展 中 心 等, 建 筑 空 间 高 大, 使 用 过 程 中 人 员 集 中 且 密 度 较 大, 但 疏 散 和 扑 救 条 件 较 高 层 建 筑 有 利 对 于 这 样 的 建 筑, 其 消 防 设 施 的 配 备 应 与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的 消 防 设 置 要 求 有 所 区 别, 类 似 公 共 建 筑 均 适 用 本 规 范 3 近 一 二 十 年 来,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特 别 是 地 下 商 店 地 下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发 展 较 快, 火 灾 形 势 严 峻 为 充 分 利 用 地 下 空 间, 改 善 城 市 交 通 状 况, 地 下 空 间 利 用 和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工 程 也 得 到 了 发 展, 未 来 还 将 有 较 大 的 发 展 但 地 下 民 用 建 筑 和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工 程 国 家 一 直 没 有 相 关 的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导 致 这 些 建 筑 工 程 的 防 火 设 计 无 法 可 依 为 规 范 这 类 场 所 的 防 火 设 计, 在 设 计 中 采 取 防 火 技 术 措 施, 防 止 和 减 少 此 类 场 所 火 灾 的 发 生, 规 定 了 相 关 防 火 设 计 内 容 4 无 窗 厂 房 其 他 地 上 无 窗 建 筑 或 无 法 开 启 的 固 定 窗 扇 的 密 闭 场 所 的 防 火 设 计 除 要 考 虑 一 般 建 筑 的 防 火 要 求 外, 还 应 重 点 考 虑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和 建 筑 内 的 防 烟 排 烟, 防 止 建 筑 内 部 发 生 轰 燃 现 象 等 本 规 范 补 充 了 这 类 建 筑 场 所 的 防 烟 排 烟 设 计 要 求 5 建 筑 高 度 1) 对 于 阶 梯 式 地 坪, 同 一 建 筑 的 不 同 部 位 可 能 不 处 于 同 一 高 程 的 地 坪 上 此 时, 建 筑 高 度 的 确 定 原 则 是 : 当 位 于 不 同 高 程 地 坪 上 的 同 一 建 筑 之 间 设 置 有 防 火 墙 分 隔, 各 自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安 全 出 口, 且 可 沿 建 筑 的 两 个 长 边 设 置 消 防 车 道 或 设 有 尽 头 式 消 防 车 道 时, 可 分 别 计 算 建 筑 高 度 否 则, 仍 应 按 其 中 建 筑 高 度 最 大 者 确 定 73

77 对 于 坡 屋 顶 建 筑, 其 建 筑 高 度 一 般 按 设 计 地 面 至 檐 口 的 高 度 计 算 存 在 多 个 檐 口 高 度 时, 则 要 按 其 中 的 最 大 值 计 算 但 如 屋 顶 坡 度 较 大 时, 则 应 按 设 计 地 面 至 檐 口 与 屋 脊 的 平 均 高 度 计 算 2) 本 条 中 的 局 部 突 出 屋 面 的 楼 梯 间 电 梯 机 房 水 箱 间 等 不 计 入 建 筑 高 度, 是 根 据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GB 以 及 国 外 相 关 建 筑 规 范 的 规 定 制 定 的 应 注 意 的 是, 根 据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GB 的 规 定, 这 些 突 出 部 分 的 高 度 和 面 积 比 例 还 应 符 合 当 地 城 市 规 划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国 外 规 范 也 有 类 似 规 定 目 前, 在 本 规 范 中 尚 未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一 般 为 1 /4 至 1/3, 但 还 应 考 虑 该 部 分 的 实 际 面 积 和 可 能 存 在 的 人 数 和 火 灾 荷 载 当 建 筑 物 处 在 有 关 历 史 文 化 文 物 保 护 和 风 景 名 胜 区 等 建 筑 保 护 区 建 筑 控 制 地 带 和 有 净 空 要 求 的 控 制 区 时, 这 些 突 出 部 分 的 高 度 按 有 关 要 求 需 要 计 入 建 筑 高 度 但 由 于 其 火 灾 危 险 性 小, 对 火 灾 扑 救 和 人 员 疏 散 均 无 影 响, 在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时 可 不 计 入 建 筑 高 度 本 条 规 定 了 本 规 范 不 适 用 的 建 筑 类 型 和 范 围 对 于 炸 药 厂 房 ( 仓 库 ) 花 炮 厂 房 ( 仓 库 )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地 下 铁 道 炼 油 厂 石 油 化 工 厂 等 露 天 生 产 装 置 区, 它 们 专 业 性 强, 防 火 要 求 特 殊, 与 一 般 建 筑 设 计 有 所 不 同, 且 有 的 已 有 专 门 规 范, 这 些 规 范 中 的 规 定 基 本 上 是 以 本 规 范 的 原 则 规 定 制 定 的 如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火 力 发 电 厂 和 变 电 所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飞 机 库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汽 车 库 修 车 库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等, 故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未 考 虑 这 些 建 筑 的 具 体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有 关 防 火 设 计 可 按 照 上 述 专 项 防 火 规 范 执 行 本 条 规 定 了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的 原 则, 明 确 规 定 : 在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中, 必 须 遵 循 国 家 的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从 全 局 出 发, 针 对 不 同 建 筑 的 火 灾 特 点, 结 合 具 体 工 程 当 地 的 地 理 环 境 条 件 人 文 背 景 经 济 技 术 发 展 水 平 和 消 防 施 救 能 力 等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在 工 程 设 计 中 鼓 励 积 极 采 用 先 进 的 防 火 技 术 和 措 施, 正 确 处 理 好 生 产 与 安 全 的 关 系 合 理 设 计 与 消 防 投 入 的 关 系, 努 力 追 求 和 实 现 建 筑 消 防 安 全 水 平 与 经 济 高 效 的 统 一 在 设 计 时, 除 应 考 虑 防 火 要 求 外, 还 应 在 选 择 具 体 设 计 方 案 与 措 施 时 综 合 考 虑 环 境 节 能 节 约 用 地 等 国 家 政 策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制 定 原 则 是 成 熟 一 条, 制 定 一 条, 因 而 往 往 滞 后 于 工 程 技 术 的 发 展 消 防 工 作 是 为 经 济 建 设 服 务 的, 建 筑 防 火 规 范 规 定 了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的 一 些 原 则 性 的 基 本 要 求 这 些 规 定 并 不 限 制 新 技 术 等 的 应 用 与 发 展, 对 于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一 些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等, 允 许 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积 极 慎 重 地 进 行 试 用, 以 积 累 经 验, 为 规 范 的 修 订 提 供 依 据 但 在 应 用 时, 必 须 按 国 家 规 定 程 序 经 过 必 要 的 试 验 与 论 证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虽 涉 及 面 广, 但 也 很 难 把 各 类 建 筑 设 备 的 防 火 内 容 和 性 能 要 求 试 验 方 法 等 全 部 包 括 其 中, 只 能 对 其 一 般 防 火 问 题 和 建 筑 消 防 安 全 所 需 的 基 本 防 火 性 能 作 出 规 定 因 此, 防 火 设 计 中 所 采 用 的 产 品 还 应 符 合 相 关 产 品 试 验 方 法 等 国 家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于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中 涉 及 专 业 性 强 的 行 业 的 防 火 设 计, 除 执 行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外, 尚 应 符 合 相 关 行 业 的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如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 供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氧 气 站 设 计 规 范 GB 乙 炔 站 设 计 规 范 GB 汽 车 库 修 车 库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 GB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和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设 计 与 施 工 规 范 GB 石 油 库 设 计 规 范 GB 等 74

78 2 术 语 本 条 主 要 与 消 防 基 本 术 语 第 一 部 分 GB 中 的 有 关 定 义 相 协 调 但 应 注 意 的 是, 对 于 建 筑 构 件, 该 耐 火 极 限 应 按 照 建 筑 构 件 耐 火 试 验 方 法 GB/T 9978 规 定 的 判 定 条 件 进 行 判 定, 并 应 与 门 和 卷 帘 的 耐 火 试 验 方 法 GB 7633 中 规 定 的 耐 火 极 限 判 定 条 件 相 区 别 在 门 和 卷 帘 的 耐 火 试 验 方 法 GB 7633 中 规 定 了 对 于 门 和 防 火 卷 帘 可 以 按 照 试 件 背 火 面 温 度 或 试 件 背 火 面 辐 射 热 为 条 件 进 行 判 定, 对 于 无 隔 热 层 的 门 卷 帘 或 门 上 镶 嵌 的 玻 璃 可 不 测 背 火 面 温 度 时 间 温 度 标 准 曲 线 是 在 标 准 耐 火 试 验 过 程 中, 耐 火 试 验 炉 内 的 温 度 随 时 间 变 化 的 函 数 曲 线 不 同 的 标 准 有 不 同 的 升 温 曲 线 目 前, 我 国 对 于 以 纤 维 类 火 灾 为 主 的 建 筑 构 件 耐 火 试 验 主 要 参 照 ISO 834 标 准 规 定 的 时 间 温 度 标 准 曲 线 进 行 试 验 但 对 于 石 油 化 工 建 筑 通 行 大 型 车 辆 的 隧 道 等 以 烃 类 火 灾 为 主 的 场 所, 其 结 构 的 耐 火 试 验 时 间 温 度 曲 线 则 应 考 虑 采 用 其 他 相 适 应 的 时 间 温 度 标 准 曲 线, 如 碳 氢 时 间 温 度 标 准 曲 线 等 本 条 中 所 谓 规 定 的 试 验 条 件 为 按 照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闪 点 测 试 方 法 标 准 中 所 规 定 的 试 验 条 件, 如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石 油 产 品 闪 点 测 定 ( 闭 口 杯 法 ) GB 对 于 沸 液 性 油 品, 不 仅 应 具 有 一 定 含 水 率 ( 含 水 率 不 一 定 在 O.3%~4% 范 围 内 ), 且 必 须 具 有 热 波 作 用, 才 能 使 液 体 在 液 面 燃 烧 时, 使 其 热 量 从 液 上 逐 渐 向 液 下 传 递 当 液 下 温 度 超 过 100 并 遇 水 时, 便 可 引 起 水 的 汽 化, 使 水 的 体 积 膨 胀, 从 而 引 起 油 品 沸 溢 本 条 规 定 民 用 建 筑 内 的 灶 具 电 磁 炉 等 可 与 其 他 室 内 外 外 露 火 焰 或 赤 热 表 面 区 别 对 待 其 理 由 是 : 可 燃 气 体 进 入 室 内 后, 扩 散 条 件 较 差, 易 于 积 聚 形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气 体, 其 危 险 性 比 在 室 外 条 件 下 更 大 但 对 于 有 些 建 筑, 如 住 宅 内 使 用 燃 气 或 燃 油 的 厨 房, 其 用 火 时 间 相 对 较 短 且 较 集 中, 在 考 虑 时 应 有 所 区 别, 设 计 时 应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确 定 本 条 中 所 指 室 内 安 全 区 域 为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的 避 难 层 避 难 走 道 等,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或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中 用 实 体 防 火 墙 分 隔 的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可 视 为 安 全 区 域 但 这 些 场 所 均 应 考 虑 作 为 临 时 安 全 避 难 用 75

79 3 厂 房 ( 仓 库 ) 3.1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本 规 范 对 生 产 和 储 存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作 了 定 性 或 定 量 的 分 类 原 则 规 定, 有 关 行 业, 如 石 油 化 工 石 油 及 天 然 气 工 程 医 药 等 还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一 步 细 化 本 规 范 中 的 厂 房 ( 仓 库 ) 均 表 示 厂 房 或 仓 库 本 条 规 定 了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原 则 1 表 中 使 用 的 物 质 主 要 指 所 用 物 质 为 生 产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或 原 料, 用 量 相 对 较 多 或 对 其 需 要 进 行 加 工 等 2 划 分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闪 点 的 基 准 为 了 比 较 切 合 实 际 地 确 定 划 分 闪 点 的 基 准, 原 规 范 编 制 组 曾 对 596 种 易 燃 可 燃 液 体 的 闪 点 进 行 了 统 计 和 分 析, 情 况 如 下 : 1) 常 见 易 燃 液 体 的 闪 点 多 数 小 于 28 ; 2) 国 产 煤 油 的 闪 点 在 28~40 之 间 ; 3) 国 产 16 种 规 格 的 柴 油 闪 点 大 多 数 为 60~90 ( 其 中 仅 35# 柴 油 为 50 ); 4) 闪 点 在 60~120 的 73 个 品 种 的 可 燃 液 体, 绝 大 多 数 危 险 性 不 大 ; 5) 常 见 的 煤 焦 油 闪 点 为 65~100 因 此, 可 以 认 为 : 凡 是 在 常 温 环 境 下 遇 火 源 能 引 起 闪 燃 的 液 体 属 于 易 燃 液 体, 可 列 入 甲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范 围 我 国 南 方 城 市 的 最 热 月 平 均 气 温 在 28 左 右, 而 厂 房 的 设 计 温 度 在 冬 季 一 般 采 用 12~ 25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将 甲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液 体 闪 点 基 准 定 为 小 于 28, 乙 类 定 为 大 于 等 于 28 至 小 于 60, 丙 类 定 为 大 于 等 于 60 这 样 划 分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是 以 汽 油 煤 油 和 柴 油 的 闪 点 为 基 准 的 3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中 可 燃 气 体 爆 炸 下 限 的 确 定 基 准 由 于 绝 大 多 数 可 燃 气 体 的 爆 炸 下 限 均 小 于 10%, 一 旦 设 备 泄 漏, 在 空 气 中 很 容 易 达 到 爆 炸 浓 度 而 造 成 危 险, 所 以 将 爆 炸 下 限 小 于 10% 的 气 体 划 为 甲 类 ; 少 数 气 体 的 爆 炸 下 限 大 于 10%, 在 空 气 中 较 难 达 到 爆 炸 浓 度, 所 以 将 爆 炸 下 限 大 于 等 于 10% 的 气 体 划 为 乙 类 多 年 来 的 实 践 证 明, 这 种 划 分 可 行 因 此, 本 规 范 仍 采 用 此 数 值 但 任 何 一 种 可 燃 气 体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不 仅 与 其 爆 炸 下 限 有 关, 而 且 还 与 其 爆 炸 极 限 范 围 值 点 火 能 量 混 合 气 体 的 相 对 湿 度 等 有 关, 使 用 时 应 加 注 意 4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中 应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1)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一 般 要 分 析 整 个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每 个 环 节 是 否 有 引 起 火 灾 的 可 能 性 (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按 其 中 最 危 险 的 物 质 确 定 ), 通 常 可 根 据 以 下 因 素 分 析 确 定 : 1 生 产 中 使 用 的 全 部 原 材 料 的 性 质 ; 2 生 产 中 操 作 条 件 的 变 化 是 否 会 改 变 物 质 的 性 质 ; 3 生 产 中 产 生 的 全 部 中 间 产 物 的 性 质 ; 4 生 产 的 最 终 产 品 及 其 副 产 品 的 性 质 ; 5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环 境 条 件 许 多 产 品 可 能 有 若 干 种 不 同 工 艺 的 生 产 方 法, 其 中 使 用 的 原 材 料 也 各 不 相 同, 因 而 其 所 具 有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也 可 能 各 异, 分 类 时 应 注 意 区 别 对 待 2) 各 项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生 产 特 性 如 下 : 甲 类 : 1 甲 类 第 l 项 和 第 2 项 参 见 前 述 说 明 2 甲 类 第 3 项 : 生 产 中 的 物 质 在 常 温 下 可 以 逐 渐 分 解, 释 放 出 大 量 的 可 燃 气 体 并 且 迅 速 放 热 引 起 燃 烧, 或 者 物 质 与 空 气 接 触 后 能 发 生 猛 烈 的 氧 化 作 用, 同 时 放 出 大 量 的 热 温 度 越 高, 其 氧 化 反 应 速 度 越 快, 产 生 的 热 越 多, 使 温 度 升 高 越 快, 如 此 互 为 因 果 而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如 硝 化 棉 赛 璐 珞 黄 磷 等 的 生 产 76

80 3 甲 类 第 4 项 : 生 产 中 的 物 质 遇 水 或 空 气 中 的 水 蒸 气 会 发 生 剧 烈 的 反 应, 产 生 氢 气 或 其 他 可 燃 气 体, 同 时 产 生 热 量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该 类 物 质 遇 酸 或 氧 化 剂 也 能 发 生 剧 烈 反 应, 发 生 燃 烧 爆 炸 的 危 险 性 比 遇 水 或 水 蒸 气 时 更 大 如 金 属 钾 钠 氧 化 钠 氢 化 钙 碳 化 钙 磷 化 钙 等 的 生 产 4 甲 类 第 5 项 : 生 产 中 的 物 质 有 较 强 的 夺 取 电 子 的 能 力, 即 强 氧 化 性 有 些 过 氧 化 物 中 含 有 过 氧 基 ( ), 性 质 极 不 稳 定, 易 放 出 氧 原 子, 具 有 强 烈 的 氧 化 性, 促 使 其 他 物 质 迅 速 氧 化, 放 出 大 量 的 热 量 而 发 生 燃 烧 爆 炸 该 类 物 质 对 于 酸 碱 热, 撞 击 摩 擦 催 化 或 与 易 燃 品 还 原 剂 等 接 触 后 能 发 生 迅 速 分 解, 极 易 发 生 燃 烧 或 爆 炸, 如 氯 酸 钠 氯 酸 钾 过 氧 化 氢 过 氧 化 钠 等 的 生 产 5 甲 类 第 6 项 : 生 产 中 的 物 质 燃 点 较 低 易 燃 烧, 受 热 撞 击 摩 擦 或 与 氧 化 剂 接 触 能 引 起 剧 烈 燃 烧 或 爆 炸, 燃 烧 速 度 快, 燃 烧 产 物 毒 性 大, 如 赤 磷 三 硫 化 磷 等 的 生 产 6 甲 类 第 7 项 : 生 产 中 操 作 温 度 较 高, 物 质 被 加 热 到 自 燃 温 度 以 上 此 类 生 产 必 须 是 在 密 闭 设 备 内 进 行, 因 设 备 内 没 有 助 燃 气 体, 所 以 设 备 内 的 物 质 不 能 燃 烧 但 是, 一 旦 设 备 或 管 道 泄 漏, 即 使 没 有 其 他 火 源, 该 类 物 质 也 会 在 空 气 中 立 即 起 火 燃 烧 这 类 生 产 在 化 工 炼 油 生 物 制 药 等 企 业 中 常 见, 火 灾 的 事 故 也 不 少, 应 引 起 重 视 乙 类 : 1 乙 类 第 1 项 和 第 2 项 参 见 前 述 说 明 2 乙 类 第 3 项 中 所 指 的 不 属 于 甲 类 的 氧 化 剂 是 二 级 氧 化 剂, 即 非 强 氧 化 剂 其 特 性 是 : 比 甲 类 第 5 项 的 性 质 稳 定 些,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物 质 遇 热 还 原 剂 酸 碱 等 也 能 分 解 产 生 高 热, 遇 其 他 氧 化 剂 也 能 分 解 发 生 燃 烧 甚 至 爆 炸, 如 过 二 硫 酸 钠 高 碘 酸 重 铬 酸 钠 过 醋 酸 等 的 生 产 3 乙 类 第 4 项 : 生 产 中 的 物 质 燃 点 较 低 较 易 燃 烧 或 爆 炸, 燃 烧 性 能 比 甲 类 易 燃 固 体 差, 燃 烧 速 度 较 慢, 但 可 能 放 出 有 毒 气 体, 如 硫 磺 樟 脑 或 松 香 等 的 生 产 4 乙 类 第 5 项 : 生 产 中 的 助 燃 气 体 本 身 不 能 燃 烧 ( 如 氧 气 ), 但 在 有 火 源 的 情 况 下, 如 遇 可 燃 物 会 加 速 燃 烧, 甚 至 有 些 含 碳 的 难 燃 或 不 燃 固 体 也 会 迅 速 燃 烧 5 乙 类 第 6 项 : 生 产 中 可 燃 物 质 的 粉 尘 纤 维 雾 滴 悬 浮 在 空 气 中 与 空 气 混 合, 当 达 到 一 定 浓 度 时, 遇 火 源 立 即 引 起 爆 炸 这 些 细 小 的 可 燃 物 质 表 面 吸 附 包 围 了 氧 气, 当 温 度 升 高 时, 便 加 速 了 它 的 氧 化 反 应, 反 应 中 放 出 的 热 促 使 其 燃 烧 这 些 细 小 的 可 燃 物 质 比 原 来 块 状 固 体 或 较 大 量 的 液 体 具 有 较 低 的 自 燃 点, 在 适 当 的 条 件 下, 着 火 后 以 爆 炸 的 速 度 燃 烧 另 外, 铝 锌 等 有 些 金 属 在 块 状 时 并 不 燃 烧, 但 在 粉 尘 状 态 时 则 能 够 爆 炸 燃 烧 如 某 厂 磨 光 车 间 通 风 吸 尘 设 备 的 风 机 制 造 不 良, 叶 轮 不 平 衡, 使 叶 轮 上 的 螺 母 与 进 风 管 摩 擦 发 生 火 花, 引 起 吸 尘 管 道 内 的 铝 粉 发 生 猛 烈 爆 炸 研 究 表 明, 可 燃 液 体 的 雾 滴 也 可 以 引 起 爆 炸 因 而, 将 丙 类 液 体 的 雾 滴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列 入 乙 类 有 关 情 况 可 参 见 石 油 化 工 生 产 防 火 手 册 可 燃 性 气 体 和 蒸 汽 的 安 全 技 术 参 数 手 册 和 爆 炸 事 故 分 析 等 资 料 丙 类 : 1 丙 类 第 1 项 参 见 前 述 说 明 可 熔 化 的 可 燃 固 体 应 视 为 丙 类 液 体, 如 石 蜡 沥 青 等 2 丙 类 第 2 项 : 生 产 中 的 物 质 燃 点 较 高, 在 空 气 中 受 到 火 焰 或 高 温 作 用 时 能 够 起 火 或 微 燃, 当 火 源 移 走 后 仍 能 持 续 燃 烧 或 微 燃, 如 对 木 料 橡 胶 棉 花 加 工 等 类 的 生 产 丁 类 : 1 丁 类 第 1 项 : 生 产 中 被 加 工 的 物 质 不 燃 烧, 且 建 筑 物 内 可 燃 物 很 少, 或 生 产 中 虽 有 赤 热 表 面 火 花 火 焰 也 不 易 引 起 火 灾, 如 炼 钢 炼 铁 热 轧 或 制 造 玻 璃 制 品 等 的 生 产 2 丁 类 第 2 项 : 虽 然 利 用 气 体 液 体 或 固 体 为 原 料 进 行 燃 烧, 是 明 火 生 产, 但 均 在 固 定 设 备 内 燃 烧, 不 易 造 成 火 灾 虽 然 也 有 一 些 爆 炸 事 故, 但 一 般 多 属 于 物 理 性 爆 炸, 如 锅 炉 石 灰 焙 烧 高 炉 车 间 等 的 生 产 3 丁 类 第 3 项 : 生 产 中 使 用 或 加 工 的 物 质 ( 原 料 成 品 ) 在 空 气 中 受 到 火 焰 或 高 温 作 用 时 难 起 火 难 微 燃 难 碳 化, 当 火 源 移 走 后 燃 烧 或 微 燃 立 即 停 止 厂 房 内 为 常 温 环 境, 设 备 通 常 处 于 敞 开 状 态 这 类 生 产 一 般 为 热 压 成 型 的 生 产, 如 铝 塑 材 料 酚 醛 泡 沫 塑 料 加 工 等 的 生 产 戊 类 : 生 产 中 使 用 或 加 工 的 液 体 或 固 体 物 质 在 空 气 中 受 到 火 烧 时, 不 起 火 不 微 燃 不 碳 化, 不 会 因 使 用 的 原 料 或 成 品 引 起 火 灾, 且 厂 房 内 为 常 温 环 境, 如 制 砖 石 棉 加 工 机 械 装 配 等 的 生 产 5 由 于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受 众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实 际 设 计 还 需 要 根 据 生 产 工 艺 生 产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原 材 料 以 及 产 品 及 其 副 产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等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为 便 于 使 用, 表 1 列 举 了 部 分 常 见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77

81 生 产 类 别 甲 乙 丙 丁 举 例 表 1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举 例 1. 闪 点 小 于 28 的 油 品 和 有 机 溶 剂 的 提 炼 回 收 或 洗 涤 部 位 及 其 泵 房, 橡 胶 制 品 的 涂 胶 和 胶 浆 部 位, 二 硫 化 碳 的 粗 馏 精 馏 工 段 及 其 应 用 部 位, 青 霉 素 提 炼 部 位, 原 料 药 厂 的 非 纳 西 汀 车 间 的 烃 化 回 收 及 电 感 精 馏 部 位, 皂 素 车 间 的 抽 提 结 晶 及 过 滤 部 位, 冰 片 精 制 部 位, 农 药 厂 乐 果 厂 房, 敌 敌 畏 的 合 成 厂 房 磺 化 法 糖 精 厂 房, 氯 乙 醇 厂 房, 环 氧 乙 烷 环 氧 丙 烷 工 段, 苯 酚 厂 房 的 磺 化 蒸 馏 部 位, 焦 化 厂 吡 啶 工 段, 胶 片 厂 片 基 厂 房, 汽 油 加 铅 室, 甲 醇 乙 醇 丙 酮 丁 酮 异 丙 醇 醋 酸 乙 酯 苯 等 的 合 成 或 精 制 厂 房, 集 成 电 路 工 厂 的 化 学 清 洗 间 ( 使 用 闪 点 小 于 28 的 液 体 ), 植 物 油 加 工 厂 的 浸 出 厂 房 ; 2. 乙 炔 站, 氢 气 站, 石 油 气 体 分 馏 ( 或 分 离 ) 厂 房, 氯 乙 烯 厂 房, 乙 烯 聚 合 厂 房, 天 然 气 石 油 伴 生 气 矿 井 气 水 煤 气 或 焦 炉 煤 气 的 净 化 ( 如 脱 硫 ) 厂 房 压 缩 机 室 及 鼓 风 机 室, 液 化 石 油 气 灌 瓶 间, 丁 二 烯 及 其 聚 合 厂 房, 醋 酸 乙 烯 厂 房, 电 解 水 或 电 解 食 盐 厂 房, 环 己 酮 厂 房, 乙 基 苯 和 苯 乙 烯 厂 房, 化 肥 厂 的 氢 氮 气 压 缩 厂 房, 半 导 体 材 料 厂 使 用 氢 气 的 拉 晶 间, 硅 烷 热 分 解 室 ; 3. 硝 化 棉 厂 房 及 其 应 用 部 位, 赛 璐 珞 厂 房, 黄 磷 制 备 厂 房 及 其 应 用 部 位, 三 乙 基 铝 厂 房, 染 化 厂 某 些 能 自 行 分 解 的 重 氮 化 合 物 生 产, 甲 胺 厂 房, 丙 烯 腈 厂 房 ; 4. 金 属 钠 钾 加 工 厂 房 及 其 应 用 部 位, 聚 乙 烯 厂 房 的 一 氧 二 乙 基 铝 部 位, 三 氯 化 磷 厂 房, 多 晶 硅 车 间 三 氯 氢 硅 部 位, 五 氧 化 磷 厂 房 ; 5. 氯 酸 钠 氯 酸 钾 厂 房 及 其 应 用 部 位, 过 氧 化 氢 厂 房, 过 氧 化 钠 过 氧 化 钾 厂 房, 次 氯 酸 钙 厂 房 ; 6. 赤 磷 制 备 厂 房 及 其 应 用 部 位, 五 硫 化 二 磷 厂 房 及 其 应 用 部 位 ; 7. 洗 涤 剂 厂 房 石 蜡 裂 解 部 位, 冰 醋 酸 裂 解 厂 房 1. 闪 点 大 于 等 于 28 至 小 于 60 的 油 品 和 有 机 溶 剂 的 提 炼 回 收 洗 涤 部 位 及 其 泵 房, 松 节 油 或 松 香 蒸 馏 厂 房 及 其 应 用 部 位, 醋 酸 酐 精 馏 厂 房, 己 内 酰 胺 厂 房, 甲 酚 厂 房, 氯 丙 醇 厂 房, 樟 脑 油 提 取 部 位, 环 氧 氯 丙 烷 厂 房, 松 针 油 精 制 部 位, 煤 油 灌 桶 间 ; 2. 一 氧 化 碳 压 缩 机 室 及 净 化 部 位, 发 生 炉 煤 气 或 鼓 风 炉 煤 气 净 化 部 位, 氨 压 缩 机 房 ; 3. 发 烟 硫 酸 或 发 烟 硝 酸 浓 缩 部 位, 高 锰 酸 钾 厂 房, 重 铬 酸 钠 ( 红 钒 钠 ) 厂 房 ; 4. 樟 脑 或 松 香 提 炼 厂 房, 硫 磺 回 收 厂 房, 焦 化 厂 精 萘 厂 房 ; 5. 氧 气 站, 空 分 厂 房 ; 6. 铝 粉 或 镁 粉 厂 房, 金 属 制 品 抛 光 部 位, 煤 粉 厂 房 面 粉 厂 的 碾 磨 部 位 活 性 炭 制 造 及 再 生 厂 房, 谷 物 筒 仓 的 工 作 塔, 亚 麻 厂 的 除 尘 器 和 过 滤 器 室 1. 闪 点 大 于 等 于 60 的 油 品 和 有 机 液 体 的 提 炼 回 收 工 段 及 其 抽 送 泵 房, 香 料 厂 的 松 油 醇 部 位 和 乙 酸 松 油 脂 部 位, 苯 甲 酸 厂 房, 苯 乙 酮 厂 房, 焦 化 厂 焦 油 厂 房, 甘 油 桐 油 的 制 备 厂 房, 油 浸 变 压 器 室, 机 器 油 或 变 压 油 灌 桶 间, 润 滑 油 再 生 部 位, 配 电 室 ( 每 台 装 油 量 大 于 60kg 的 设 备 ), 沥 青 加 工 厂 房, 植 物 油 加 工 厂 的 精 炼 部 位 ; 2. 煤 焦 炭 油 母 页 岩 的 筛 分 转 运 工 段 和 栈 桥 或 储 仓, 木 工 厂 房, 竹 藤 加 工 厂 房, 橡 胶 制 品 的 压 延 成 型 和 硫 化 厂 房, 针 织 品 厂 房, 纺 织 印 染 化 纤 生 产 的 干 燥 部 位, 服 装 加 工 厂 房, 棉 花 加 工 和 打 包 厂 房, 造 纸 厂 备 料 干 燥 厂 房, 印 染 厂 成 品 厂 房, 麻 纺 厂 粗 加 工 厂 房, 谷 物 加 工 房, 卷 烟 厂 的 切 丝 卷 制 包 装 厂 房, 印 刷 厂 的 印 刷 厂 房, 毛 涤 厂 选 毛 厂 房, 电 视 机 收 音 机 装 配 厂 房, 显 像 管 厂 装 配 工 段 烧 枪 间, 磁 带 装 配 厂 房, 集 成 电 路 工 厂 的 氧 化 扩 散 间 光 刻 间, 泡 沫 塑 料 厂 的 发 泡 成 型 印 片 压 花 部 位, 饲 料 加 工 厂 房 1. 金 属 冶 炼 锻 造 铆 焊 热 轧 铸 造 热 处 理 厂 房 ; 2. 锅 炉 房, 玻 璃 原 料 熔 化 厂 房, 灯 丝 烧 拉 部 位, 保 温 瓶 胆 厂 房, 陶 瓷 制 品 的 烘 干 烧 成 厂 房, 蒸 汽 机 车 库, 石 灰 焙 烧 厂 房, 电 石 炉 部 位, 耐 火 材 料 烧 成 部 位, 转 炉 厂 房, 硫 酸 车 间 焙 烧 部 位, 电 极 煅 烧 工 段 配 电 室 ( 每 台 装 油 量 小 于 等 于 60kg 的 设 备 ); 3. 铝 塑 料 材 料 的 加 工 厂 房, 酚 醛 泡 沫 塑 料 的 加 工 厂 房, 印 染 厂 的 漂 炼 部 位, 化 纤 厂 后 加 工 润 湿 部 位 78

82 戊 制 砖 车 间, 石 棉 加 工 车 间, 卷 扬 机 室, 不 燃 液 体 的 泵 房 和 阀 门 室, 不 燃 液 体 的 净 化 处 理 工 段, 除 镁 合 金 外 的 金 属 冷 加 工 车 间, 电 动 车 库, 钙 镁 磷 肥 车 间 ( 焙 烧 炉 除 外 ), 造 纸 厂 或 化 学 纤 维 厂 的 浆 粕 蒸 煮 工 段, 仪 表 器 械 或 车 辆 装 配 车 间, 氟 利 昂 厂 房, 水 泥 厂 的 轮 窑 厂 房, 加 气 混 凝 土 厂 的 材 料 准 备 构 件 制 作 厂 房 本 条 规 定 了 同 一 座 厂 房 或 厂 房 中 同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内 存 在 不 同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生 产 时, 确 定 该 建 筑 或 区 域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原 则 1 本 条 规 定 了 在 一 座 厂 房 中 或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内 存 在 甲 乙 类 等 多 种 火 灾 危 险 性 生 产 时, 如 果 甲 类 生 产 在 发 生 事 故 时, 可 燃 物 质 足 以 构 成 爆 炸 或 燃 烧 危 险, 则 该 建 筑 物 中 的 生 产 类 别 应 按 甲 类 划 分 ; 如 果 该 厂 房 面 积 很 大, 其 中 甲 类 生 产 所 占 用 的 面 积 比 例 小, 并 采 取 了 相 应 的 工 艺 保 护 和 防 火 防 爆 分 隔 措 施, 即 使 发 生 火 灾 也 不 可 能 蔓 延 到 其 他 地 方 时, 该 厂 房 可 按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小 者 确 定 如 在 一 座 戊 类 汽 车 总 装 厂 房 中, 喷 漆 工 段 占 总 装 厂 房 的 面 积 比 例 不 足 10% 时, 其 生 产 类 别 仍 可 按 戊 类 划 分 近 年 来, 喷 漆 工 艺 有 了 很 大 的 改 进 和 提 高, 并 采 取 了 一 些 行 之 有 效 的 防 护 措 施,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火 灾 危 害 减 少 本 条 同 时 考 虑 了 国 内 现 有 工 业 建 筑 中 同 类 厂 房 喷 漆 工 段 所 占 面 积 的 比 例, 规 定 了 在 同 时 满 足 条 文 规 定 的 三 个 条 件 时, 其 面 积 比 例 最 大 可 为 20% 另 外, 生 产 过 程 中 虽 然 使 用 或 产 生 易 燃 可 燃 物 质, 但 是 数 量 少, 当 气 体 全 部 放 出 或 可 燃 液 体 全 部 气 化 也 不 会 在 同 一 时 间 内 使 整 个 厂 房 内 任 何 部 位 的 混 合 气 体 处 于 爆 炸 极 限 范 围 内, 或 即 使 局 部 存 在 爆 炸 危 险 可 燃 物 全 部 燃 烧 也 不 可 能 使 建 筑 物 起 火, 造 成 灾 害 如 机 械 修 配 厂 或 修 理 车 间, 虽 然 使 用 少 量 的 汽 油 等 甲 类 溶 剂 清 洗 零 件, 但 不 会 因 此 而 产 生 爆 炸 所 以, 该 厂 房 可 以 不 按 甲 类 厂 房 确 定 其 防 火 要 求, 仍 可 以 按 戊 类 考 虑 2 一 般 情 况 下 可 不 按 物 质 火 灾 危 险 特 性 确 定 生 产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的 最 大 允 许 量, 参 见 表 2 表 2 可 不 按 物 质 火 灾 危 险 特 性 确 定 生 产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的 最 大 允 许 量 火 灾 危 险 最 大 允 许 量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特 性 物 质 名 称 举 例 性 类 别 与 房 间 容 积 的 比 值 总 量 汽 油 丙 酮 乙 1 闪 点 小 于 28 的 液 体 0.004L/m 3 100L 醚 爆 炸 下 限 小 于 10% 的 气 乙 炔 氢 甲 烷 2 1L/m 3 25m 3 ( 标 准 状 态 ) 体 乙 烯 硫 化 氢 ( 标 准 状 态 ) 硝 化 棉 硝 化 纤 维 胶 片 喷 漆 甲 类 常 温 下 能 自 行 分 解 导 致 迅 速 自 燃 爆 炸 的 物 质 棉 火 胶 棉 赛 璐 珞 棉 0.003kg/m 3 1Okg 在 空 气 中 氧 化 即 导 致 迅 速 自 燃 的 物 质 黄 磷 0.006kg/m 3 20kg 常 温 下 受 到 水 和 空 气 中 水 蒸 气 的 作 用 能 产 生 可 金 属 钾 钠 锂 燃 气 体 并 能 燃 烧 或 爆 炸 O.002kg/m 3 5kg 的 物 质 遇 酸 受 热 撞 击 摩 擦 催 化 以 及 遇 有 机 物 硝 酸 胍 高 氯 酸 或 硫 磺 等 易 燃 的 无 机 铂 铵 0.006kg/m 3 20kg 能 引 起 爆 炸 的 强 氧 化 剂 遇 酸 受 热 撞 击 摩 擦 催 化 以 及 遇 有 机 物 79 氯 酸 钾 氯 酸 钠 过 氧 化 钠 0.015kg/m 3

83 乙 类 或 硫 磺 等 极 易 分 解 弓 起 燃 烧 的 强 氧 化 剂 50kg 与 氧 化 剂 有 机 物 接 触 时 能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的 赤 磷 五 硫 化 磷 0.015kg/m 3 50kg 物 质 受 到 水 或 空 气 中 水 蒸 气 的 作 用 能 产 生 爆 炸 下 限 小 于 10% 的 气 体 的 固 体 电 石 0.075kg/m 3 1OOkg 物 质 闪 点 大 于 等 于 28 至 60 的 液 体 煤 油 松 节 油 0.02L/m 3 200L 爆 炸 下 限 大 于 等 于 10% 氨 5L/m 3 ( 标 准 状 态 ) 50m3 标 准 状 的 气 体 态 ) 助 燃 气 体 氧 氟 5L/m 3 ( 标 准 状 态 ) 50m 3 ( 标 准 状 态 ) 不 属 于 甲 类 的 氧 化 剂 硝 酸 硝 酸 铜 铬 酸 发 烟 硫 0.025kg/m 3 80kg 酸 铬 酸 钾 不 属 于 甲 类 的 化 学 易 燃 危 险 固 体 赛 璐 珞 板 硝 化 纤 维 色 片 镁 粉 铝 粉 0.015kg/m 3 50kg 硫 磺 生 松 香 0.075kg/m 3 100kg 表 2 列 出 了 部 分 生 产 中 常 见 的 甲 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物 品 的 最 大 允 许 量 本 表 仅 供 使 用 本 条 文 时 参 考 现 将 其 计 算 方 法 和 数 值 确 定 的 原 则 及 应 用 本 表 应 注 意 的 事 项 说 明 如 下 : 1) 厂 房 或 实 验 室 内 单 位 容 积 的 最 大 允 许 量 单 位 容 积 的 最 大 允 许 量 是 非 甲 乙 类 厂 房 或 实 验 室 内 使 用 甲 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物 品 的 两 个 控 制 指 标 之 一 厂 房 或 实 验 室 内 使 用 甲 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物 品 的 总 量 同 其 室 内 容 积 之 比 应 小 于 此 值 即 : 甲 乙 类 物 品 的 总 量 (kg) 单 位 容 积 的 最 大 允 许 值 3 厂 房 或 实 验 室 的 容 积 (m ) 下 面 按 甲 乙 类 危 险 物 品 的 气 液 固 态 三 种 情 况 分 别 说 明 其 数 值 的 确 定 1 气 态 甲 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物 品 一 般 可 燃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装 置 的 报 警 控 制 值 是 该 可 燃 气 体 爆 炸 下 限 的 25%, 当 空 间 内 的 空 气 与 可 燃 气 体 的 混 合 气 体 浓 度 达 到 这 个 值 时 就 发 出 报 警 因 此, 当 厂 房 及 实 验 室 内 使 用 的 可 燃 气 体 同 空 气 所 形 成 的 混 合 性 气 体 不 超 过 爆 炸 下 限 的 5% 时, 可 不 按 甲 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划 分 本 条 采 用 5% 这 个 数 值 还 考 虑 到, 在 一 个 较 大 的 厂 房 及 实 验 室 内, 可 能 存 在 可 燃 气 体 扩 散 不 均 匀 的 现 象, 会 形 成 局 部 高 浓 度 而 引 发 爆 炸 的 危 险 假 设 该 局 部 空 间 占 整 个 空 间 的 20%, 则 有 : 25% 20%=5% 另 外,5% 这 个 数 值 的 确 定 还 参 考 了 前 苏 联 有 关 建 筑 设 计 消 防 法 规 的 规 定 由 于 生 产 中 使 用 或 产 生 的 甲 乙 类 可 燃 气 体 的 种 类 较 多, 在 本 表 中 不 可 能 全 部 列 出 对 于 爆 炸 下 限 小 于 10% 的 甲 类 可 燃 气 体 取 1L/m 3 为 单 位 容 积 的 最 大 允 许 量, 是 采 取 了 几 种 甲 类 可 燃 气 体 计 算 结 果 的 平 均 值 ( 如 乙 炔 的 计 算 结 果 是 0.75L/m 3, 甲 烷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2.5L/m 3 ) 同 理, 对 于 爆 炸 下 限 大 于 等 于 10% 的 乙 类 可 燃 气 体, 取 5L/m 3 为 单 位 容 积 的 最 大 允 许 量 对 于 助 燃 气 体 ( 如 氧 气 氯 气 氟 气 等 ) 单 位 容 积 的 最 大 允 许 限 量 的 数 值 确 定, 参 考 了 前 苏 联 日 本 等 国 家 的 有 关 消 防 法 规 80

84 2 液 态 甲 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物 品 在 厂 房 或 实 验 室 内 少 量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甲 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物 品, 要 考 虑 其 全 部 挥 发 后 弥 漫 在 整 个 厂 房 或 实 验 室 内, 同 空 气 的 混 合 比 是 否 低 于 爆 炸 下 限 的 5% 低 者 则 可 不 按 甲 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进 行 确 定 对 于 任 何 一 种 甲 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液 体, 其 单 位 体 积 (L) 全 部 挥 发 后 的 气 体 体 积 可 按 下 式 进 行 计 算 : V = B M 式 中 V 气 体 体 积 (L); B 液 体 比 重 ; M 挥 发 气 气 体 密 度 (kg/l) (1) 此 公 式 引 自 美 国 消 防 协 会 美 国 防 火 手 册 (Fire Protection Handbook,NFPA), 原 公 式 为 每 加 仑 液 体 产 生 的 挥 发 气 气 体 体 积 : 8.33 ( 液 体 比 重 ) V = (2) ( 挥 发 气 气 体 密 度 ) 公 式 (2) 中 液 体 的 比 重, 以 水 的 比 重 为 1; 挥 发 性 气 体 的 密 度, 以 空 气 的 密 度 为 1;V 表 示 挥 发 气 的 气 体 体 积, 单 位 为 ft 3 公 式 (1) 为 公 式 (2) 换 算 为 公 制 单 位 后 的 表 达 式 对 于 液 态 的 强 氯 化 剂 等 甲 乙 类 物 品 的 数 值 的 确 定, 参 照 了 前 苏 联 日 本 等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规 3 固 态 ( 包 括 粉 状 ) 甲 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物 品 对 于 金 属 钾 金 属 钠, 黄 磷 赤 磷 赛 璐 珞 板 等 固 态 甲 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物 品 和 镁 粉 铝 粉 等 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物 品 的 单 位 容 积 的 最 大 允 许 量, 参 照 了 国 外 有 关 消 防 法 规 的 规 定 2) 厂 房 或 实 验 室 等 室 内 空 间 最 多 允 许 存 放 的 总 量 对 于 容 积 较 大 的 厂 房 或 实 验 室 等, 单 凭 房 间 内 单 位 容 积 的 最 大 允 许 量 一 个 指 标 来 控 制 是 不 够 的 有 时, 尽 管 这 些 厂 房 或 实 验 室 等 室 内 空 间 单 位 容 积 的 最 大 允 许 量 不 超 过 规 定, 也 可 能 会 相 对 集 中 放 置 较 大 量 的 甲 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物 品, 而 这 些 物 品 发 生 火 灾 后 常 难 以 控 制 在 本 表 中 规 定 了 最 大 允 许 存 放 甲 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物 品 总 量 的 指 标, 这 些 数 值 的 确 定 参 照 了 美 国 日 本 及 前 苏 联 等 国 家 的 有 关 消 防 法 规 的 规 定, 并 考 虑 我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例 如, 表 中 关 于 汽 油 丙 酮 乙 醚 等 闪 点 低 于 28 的 甲 类 液 体, 最 大 允 许 总 量 确 定 为 100L, 参 照 了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中 1 支 灭 火 器 (18B) 灭 火 试 验 所 能 控 制 的 汽 油 量 (108L) 这 个 数 据 同 国 外 有 关 消 防 规 范 规 定 的 数 据 基 本 吻 合 在 美 国 消 防 协 会 的 防 火 手 册 中, 还 规 定 在 9m 范 围 以 内, 灭 火 器 扑 救 这 类 火 灾 时 的 能 力 不 应 小 于 40B(40 为 灭 火 器 扑 救 B 类 火 灾 的 性 能 级 别 ) 这 些 与 我 国 规 定 灭 火 时 要 求 2 支 水 枪 控 制 火 灾 的 基 本 原 则 一 致 3) 注 意 事 项 在 应 用 本 条 进 行 计 算 时, 如 厂 房 或 实 验 室 等 室 内 空 间 的 危 险 物 品 种 类 在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原 则 上 要 以 火 灾 危 险 较 大 两 项 控 制 指 标 要 求 较 严 格 的 物 品 为 基 础 计 算 确 定 本 条 规 定 了 储 存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原 则 1 本 规 范 将 生 产 和 储 存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分 别 列 出, 是 因 为 生 产 和 储 存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既 有 相 同 之 处, 又 有 所 区 别 如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在 高 温 高 压 生 产 过 程 中, 其 温 度 往 往 超 过 液 体 本 身 的 自 燃 点, 当 其 设 备 或 管 道 损 坏 时, 液 体 喷 出 就 会 起 火 有 些 生 产 的 原 料 成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低, 但 当 生 产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或 经 化 学 反 应 后 产 生 了 中 间 产 物 则 可 能 增 加 其 火 灾 危 险 性 例 如, 可 燃 粉 尘 静 止 时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小, 但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粉 尘 悬 浮 在 空 气 中 并 与 81

85 空 气 形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遇 火 源 则 可 能 爆 炸 起 火, 而 这 类 物 品 在 储 存 时 就 不 存 在 这 种 情 况 与 此 相 反, 桐 油 织 物 及 其 制 品, 如 堆 放 在 通 风 不 良 地 点, 受 到 一 定 温 度 作 用 时, 则 会 缓 慢 氧 化 积 热 不 散 而 自 燃 起 火, 因 而 在 储 存 时 其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而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则 不 存 在 此 种 情 形 储 存 物 品 的 分 类 方 法 主 要 依 据 物 品 本 身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参 照 本 规 范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并 吸 收 仓 库 储 存 管 理 经 验 和 参 考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规 则 划 分 的 1) 甲 类 储 存 物 品 的 划 分, 主 要 依 据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规 则 中 I 级 易 燃 固 体 I 级 易 燃 液 体 I 级 氧 化 剂 I 级 自 燃 物 品 I 级 遇 水 燃 烧 物 品 和 可 燃 气 体 的 特 性 确 定 这 类 物 品 易 燃 易 爆, 燃 烧 时 还 放 出 大 量 有 害 气 体 有 的 遇 水 发 生 剧 烈 反 应, 产 生 氢 气 或 其 他 可 燃 气 体, 遇 火 燃 烧 爆 炸 ; 有 的 具 有 强 烈 的 氧 化 性 能, 遇 有 机 物 或 无 机 物 极 易 燃 烧 爆 炸 ; 有 的 因 受 热 撞 击 催 化 或 气 体 膨 胀 而 可 能 发 生 爆 炸, 或 与 空 气 混 合 容 易 达 到 爆 炸 浓 度, 遇 火 而 发 生 爆 炸 2) 乙 类 储 存 物 品 的 划 分, 主 要 依 据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规 则 中 Ⅱ 级 易 燃 固 体 Ⅱ 级 易 燃 烧 体 Ⅱ 级 氧 化 剂 助 燃 气 体 Ⅱ 级 自 燃 物 品 的 特 性 确 定 这 类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仅 次 于 甲 类 3) 丙 丁 戊 类 储 存 物 品 的 划 分, 主 要 依 据 实 际 仓 库 调 查 和 储 存 管 理 情 况 确 定 丙 类 储 存 物 品 包 括 可 燃 固 体 物 质 和 闪 点 大 于 等 于 60 的 可 燃 液 体, 其 特 性 是 液 体 闪 点 较 高 不 易 挥 发, 火 灾 危 险 性 比 甲 乙 类 液 体 要 小 些 可 燃 固 体 在 空 气 中 受 到 火 焰 和 高 温 作 用 时 能 发 生 燃 烧, 即 使 火 源 拿 走, 仍 能 继 续 燃 烧 丁 类 储 存 物 品 指 难 燃 烧 物 品, 其 特 性 是 在 空 气 中 受 到 火 焰 或 高 温 作 用 时, 难 起 火 难 燃 或 微 燃, 将 火 源 拿 走, 燃 烧 即 可 停 止 戊 类 储, 存 物 品 指 不 燃 烧 物 品, 其 特 性 是 在 空 气 中 受 到 火 焰 或 高 温 作 用 时, 不 起 火 不 微 燃 不 碳 化 2 表 3 列 举 了 一 些 常 见 储 存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供 设 计 时 参 考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甲 乙 丙 表 3 储 存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举 例 举 例 1. 己 烷, 戊 烷, 环 戊 烷, 石 脑 油, 二 硫 化 碳, 苯 甲 苯, 甲 醇 乙 醇, 乙 醚, 蚁 酸 甲 酯 醋 酸 甲 酯 硝 酸 乙 酯, 汽 油, 丙 酮, 丙 烯,60 度 及 以 上 的 白 酒 ; 2. 乙 炔, 氢, 甲 烷, 环 氧 乙 烷, 水 煤 气, 液 化 石 油 气, 乙 烯 丙 烯 丁 二 烯, 硫 化 氢, 氯 乙 烯, 电 石, 碳 化 铝 ; 3. 硝 化 棉, 硝 化 纤 维 胶 片, 喷 漆 棉, 火 胶 棉, 赛 璐 珞 棉, 黄 磷 ; 4. 金 属 钾 钠 锂 钙 锶, 氢 化 锂 氢 化 钠, 四 氢 化 锂 铝 ; 5. 氯 酸 钾 氯 酸 钠, 过 氧 化 钾 过 氧 化 钠, 硝 酸 铵 ; 6. 赤 磷, 五 硫 化 磷, 三 硫 化 磷 1. 煤 油, 松 节 油, 丁 烯 醇 异 戊 醇, 丁 醚, 醋 酸 丁 酯 硝 酸 戊 酯, 乙 酰 丙 酮, 环 己 胺, 溶 剂 油, 冰 醋 酸, 樟 脑 油, 蚁 酸 ; 2. 氨 气 液 氯 ; 3. 硝 酸 铜, 铬 酸, 亚 硝 酸 钾, 重 铬 酸 钠, 铬 酸 钾, 硝 酸, 硝 酸 汞 硝 酸 钴, 发 烟 硫 酸, 漂 白 粉 ; 4. 硫 磺, 镁 粉, 铝 粉, 赛 璐 珞 板 ( 片 ), 樟 脑, 萘, 生 松 香, 硝 化 纤 维 漆 布, 硝 化 纤 维 色 片 ; 5. 氧 气, 氟 气 ; 6. 漆 布 及 其 制 品, 油 布 及 其 制 品, 油 纸 及 其 制 品, 油 绸 及 其 制 品 1. 动 物 油 植 物 油, 沥 青, 蜡, 润 滑 油 机 油 重 油, 闪 点 大 于 等 于 60 的 柴 油, 糖 醛, 大 于 50 度 至 小 于 60 度 的 白 酒 ; 2. 化 学 人 造 纤 维 及 其 织 物, 纸 张, 棉 毛 丝 麻 及 其 织 物, 谷 物, 面 粉, 82

86 丁 戊 天 然 橡 胶 及 其 制 品, 竹 木 及 其 制 品, 中 药 材, 电 视 机 收 录 机 等 电 子 产 品, 计 算 机 房 已 录 数 据 的 磁 盘 储 存 间, 冷 库 中 的 鱼 肉 间 自 熄 性 塑 料 及 其 制 品, 酚 醛 泡 沫 塑 料 及 其 制 品, 水 泥 刨 花 板 钢 材 铝 材 玻 璃 及 其 制 品, 搪 瓷 制 品 陶 瓷 制 品, 不 燃 气 体, 玻 璃 棉 岩 棉 陶 瓷 棉 硅 酸 铝 纤 维 矿 棉, 石 膏 及 其 无 纸 制 品, 水 泥 石 膨 胀 珍 珠 岩 本 条 规 定 了 同 一 座 仓 库 或 其 中 同 一 防 火 分 区 内 存 在 多 种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物 质 时, 确 定 该 建 筑 或 区 域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原 则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内 存 放 多 种 可 燃 物 时,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原 则 应 按 其 中 火 灾 危 险 性 大 的 确 定 这 在 美 国 等 国 家 的 标 准 中 也 有 类 似 规 定 当 数 种 火 灾 危 险 性 不 同 的 物 品 存 放 在 一 起 时, 其 耐 火 等 级 允 许 层 数 和 允 许 面 积 均 要 求 按 最 危 险 者 的 要 求 确 定 如 同 一 座 仓 库 存 放 有 甲 乙 丙 三 类 物 品, 其 仓 库 就 需 要 按 甲 类 储 存 仓 库 的 要 求 设 计, 即 采 用 单 层, 耐 火 等 级 应 为 一 二 级, 每 座 仓 库 最 大 允 许 占 地 面 积 为 180~750m 2 此 外, 根 据 1990 年 4 月 10 日 公 安 部 令 第 6 号 仓 库 防 火 安 全 管 理 规 则 第 十 九 条 : 甲 乙 类 物 品 和 一 般 物 品 以 及 容 易 相 互 发 生 化 学 反 应 或 者 灭 火 方 法 不 同 的 物 品, 必 须 分 间 分 库 储 存, 并 在 醒 目 处 标 明 储 存 物 品 的 名 称 性 质 和 灭 火 方 法 因 此, 为 有 利 于 安 全 和 便 于 管 理, 同 一 座 仓 库 或 其 中 同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内, 应 尽 量 储 存 一 种 物 品 如 有 困 难, 可 将 数 种 物 品 存 放 在 一 座 仓 库 或 同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内, 但 不 允 许 性 质 相 互 抵 触 或 灭 火 方 法 不 同 的 物 品 存 放 在 一 起, 并 且 在 存 储 过 程 中 采 取 分 区 域 布 置 丁 戊 类 物 品 本 身 虽 属 难 燃 烧 或 不 燃 烧 物 质, 但 其 很 多 包 装 是 可 燃 的 木 箱 纸 盒 泡 沫 塑 料 等 据 调 查, 有 些 仓 库 内 的 可 燃 包 装 物, 多 者 在 100~300kg/m 2, 少 者 也 有 30~50kg/m 2 因 此, 这 两 类 仓 库, 除 考 虑 物 品 本 身 的 燃 烧 性 能 外, 还 要 考 虑 可 燃 包 装 的 数 量, 在 防 火 要 求 上 应 较 丁 戊 类 仓 库 严 格 在 执 行 本 条 时, 应 注 意 有 些 包 装 物 与 被 包 装 物 品 的 重 量 比 虽 然 满 足 本 条 的 规 定, 但 包 装 物 ( 如 泡 沫 塑 料 等 ) 的 单 位 体 积 重 量 较 小, 极 易 燃 烧 且 初 期 燃 烧 速 率 较 快 释 热 量 大, 如 仍 然 按 照 丁 戊 类 仓 库 来 确 定 则 可 能 出 现 其 与 实 际 火 灾 危 险 性 不 符 的 情 况 因 此,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根 据 具 体 情 形 进 行 论 证 分 析, 提 出 可 信 的 确 定 依 据,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技 术 措 施 3.2 厂 房 ( 仓 库 ) 的 耐 火 等 级 与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本 条 规 定 了 厂 房 ( 仓 库 ) 的 耐 火 等 级 分 级 及 相 应 建 筑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和 燃 烧 性 能 有 关 确 定 原 则 和 执 行 中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说 明 如 下 : 1 根 据 厂 房 ( 仓 库 ) 建 筑 多 年 的 实 践, 将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厂 房 ( 仓 库 ) 的 耐 火 等 级 划 分 为 一 二 三 四 级 共 4 个 等 级 是 合 适 的 2 在 规 范 条 文 中 表 内, 调 整 了 防 火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要 求, 由 原 4.00h 降 低 到 3.00h 同 时, 在 其 他 条 文 中 对 火 灾 荷 载 大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可 能 较 长 的 场 所 的 建 筑 构 件, 提 高 了 其 耐 火 极 限 要 求 由 于 非 承 重 外 墙 的 作 用 主 要 是 作 为 外 围 护 构 件, 在 满 足 相 应 防 火 间 距 的 情 况 下, 只 要 能 达 到 火 灾 时 建 筑 物 之 间 不 会 在 短 时 间 内 相 互 蔓 延 的 要 求, 其 耐 火 极 限 和 燃 烧 性 能 可 适 当 降 低 楼 板 是 建 筑 竖 向 防 火 分 隔 的 主 要 构 件, 尽 管 对 于 着 火 层 而 言, 其 受 火 影 响 较 小, 但 对 于 上 一 层 而 言, 则 受 火 影 响 较 大, 理 应 在 原 来 基 础 上 适 当 提 高 但 考 虑 到 规 范 的 连 续 性 及 改 变 这 一 基 础 规 定 可 能 带 来 的 影 响, 在 本 规 范 1987 年 版 的 基 础 上 调 整 了 三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楼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此 外, 本 条 也 参 照 了 美 国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亚 等 国 建 筑 规 范 和 相 关 消 防 标 准 的 规 定 3 规 范 条 文 中 表 建 筑 式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的 确 定 依 据 1) 各 种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超 过 3.00h, 其 依 据 如 下 : 1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90% 以 上 在 2.00h 以 内 的 统 计 结 果 见 表 4 83

87 表 4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90% 以 上 在 2.00h 以 内 的 统 计 结 果 地 区 连 续 统 计 年 份 火 灾 次 数 统 计 结 果 (%) 北 京 上 海 沈 阳 天 津 注 : 在 天 津 一 栏 的 统 计 年 份 中, 前 8 年 与 后 4 年 不 连 续 因 此, 在 考 虑 了 一 定 的 安 全 系 数 后, 对 个 别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定 为 3.00h, 其 余 构 件 略 高 于 或 低 于 2.00h 2 前 苏 联 美 国 日 本 等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 详 见 表 5~ 表 7) 其 建 筑 物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均 不 超 过 4.00h 表 5 前 苏 联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分 类 及 其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楼 房 耐 火 等 级 自 承 重 楼 梯 间 自 承 重 建 筑 构 件 耐 火 极 限 (h) 和 沿 该 构 件 火 焰 传 播 的 最 大 极 限 (h/cm) 墙 壁 外 部 非 承 重 ( 其 中 包 括 由 悬 吊 板 构 成 ) 内 部 非 承 重 ( 隔 离 的 ) 支 柱 楼 梯 平 台 楼 梯 梁 台 阶 梁 和 楼 梯 间 平 板 铺 面 ( 其 中 包 括 有 保 温 层 的 ) 和 其 他 楼 板 自 承 重 结 构 平 板 铺 面 ( 其 中 包 括 有 保 温 层 的 ) 和 大 梁 屋 顶 构 件 Ⅰ Ⅱ Ⅲ ; HH. HH. 梁 方 形 门 横 梁 框 架 HH. HH. 楼 房 耐 火 等 级 自 承 重 楼 梯 间 自 承 重 续 表 5 建 筑 构 件 耐 火 极 限 (h) 和 沿 该 构 件 火 焰 传 播 的 最 大 极 限 (h/cm) 墙 壁 平 板 铺 楼 梯 平 面 ( 其 中 台 楼 包 括 有 外 部 非 承 重 内 部 梯 梁 保 温 层 平 板 铺 面 ( 其 ( 其 中 包 括 非 承 支 柱 台 阶 的 ) 和 其 中 包 括 有 保 温 层 由 悬 吊 板 构 重 ( 隔 梁 和 楼 他 楼 板 的 ) 和 大 梁 成 ) 离 的 ) 梯 间 自 承 重 结 构 屋 顶 构 件 梁 方 形 门 横 梁 框 架 Ⅲ Ⅲ Ⅳ Ⅳ V ; HH 没 有 标 准 化 ; (40) HH. HH HH (40)

88 注 :1 译 自 1985 年 苏 联 防 火 标 准 2 在 括 号 中 给 出 了 竖 直 结 构 段 和 倾 斜 结 构 段 的 火 焰 传 播 极 限 3 缩 写 H.H 表 示 指 标 没 有 标 准 化 表 6 日 本 建 筑 法 规 中 有 关 建 筑 构 件 耐 火 极 限 方 面 的 规 定 (h) 建 筑 的 层 数 ( 从 上 部 层 数 开 始 ) 房 盖 梁 楼 板 柱 承 重 外 墙 承 重 间 隔 墙 2~4 层 以 内 ~14 层 层 以 上 注 : 译 自 2001 年 版 日 本 建 筑 基 准 法 施 行 令 第 107 条 表 7 美 国 消 防 协 会 标 准 建 筑 结 构 类 型 标 准 NFPA220 (1996 年 版 ) 中 关 于 I 型 ~V 型 结 构 的 耐 火 极 限 (h) 名 称 I 型 Ⅱ 型 Ⅲ 型 Ⅳ 型 V 型 HH 外 承 重 墙 : 支 撑 多 于 一 层 柱 或 其 他 承 重 墙 只 支 撑 一 层 只 支 撑 一 个 屋 顶 内 承 重 墙 : 支 撑 多 于 一 层 柱 或 其 他 承 重 墙 只 支 撑 一 层 只 支 撑 一 个 屋 顶 柱 : 支 撑 多 于 一 层 柱 或 其 他 承 重 墙 只 支 撑 一 层 只 支 撑 一 个 屋 顶 梁 梁 构 桁 架 的 腹 杆 拱 顶 和 桁 架 : 支 撑 多 于 一 层 柱 或 其 他 承 重 墙 只 支 撑 一 层 只 支 撑 一 个 屋 顶 楼 面 结 构 H 屋 顶 结 构 2 11/ H 非 承 重 外 墙 0ˋ 0ˋ 0ˋ 0ˋ 0ˋ 0ˋ 0ˋ 0ˋ 0ˋ 0ˋ 注 :1 表 示 这 些 构 件 应 当 允 许 是 批 准 的 可 燃 材 料 2 H 表 示 大 型 木 构 件, 参 看 要 求 的 文 字 内 容 2) 柱 柱 和 承 重 墙 比 较, 柱 的 受 力 和 受 火 条 件 更 苛 刻, 其 耐 火 极 限 至 少 不 应 低 于 承 重 墙 的 要 求 一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中 支 承 单 层 的 柱, 其 最 低 耐 火 极 限 可 比 支 承 多 层 柱 的 耐 火 极 限 略 为 降 低 要 求, 根 据 火 灾 案 例 确 定 耐 火 极 限 为 2.50 h 且 砖 柱 和 钢 筋 混 凝 土 柱 的 截 面 尺 寸 为 300 mm 300mm 但 这 种 规 定 未 充 分 考 虑 设 计 区 域 内 的 火 灾 荷 载 情 况 和 空 间 的 通 风 条 件 等 因 素, 设 计 时 应 以 此 规 定 为 最 低 要 求, 根 据 工 程 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合 理 的 耐 火 极 限, 而 不 应 仅 为 片 面 满 足 规 范 的 规 定 耐 火 等 级 为 二 三 级 的 建 筑 物 的 支 承 柱, 其 耐 火 极 限 又 比 一 级 建 筑 物 的 支 承 柱 的 耐 火 极 限 略 有 降 低, 是 根 据 我 国 现 有 建 筑 物 的 状 况, 在 1987 年 版 规 范 修 订 过 程 中 反 复 查 阅 过 去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资 料, 并 经 过 分 析, 认 为 砖 柱 或 钢 筋 混 凝 土 柱 的 截 面 尺 寸 为 200mm 200mm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为 2.00h 因 此, 将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支 承 柱 的 耐 火 极 限 规 定 为 2.00h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的 支 承 柱, 也 有 采 用 木 柱 承 重 且 以 不 燃 烧 材 料 作 覆 面 保 护 的, 对 于 这 类 建 筑 物 的 柱, 其 耐 火 极 限 为 0.50h 本 规 范 的 相 关 规 定 即 以 此 为 依 据 3) 楼 板 根 据 建 筑 火 灾 统 计 资 料,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在 1.50h 以 内 的 占 88%, 在 1.00h 以 内 的 占 80% 因 此, 将 一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楼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定 为 1.50h,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定 为 1.00h 这 样, 大 部 分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不 会 被 烧 垮 当 然, 建 筑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定 得 越 高, 发 生 火 灾 时 烧 垮 的 可 能 性 就 越 小, 但 建 筑 的 造 价 要 增 加 ; 如 规 定 得 过 低, 则 火 焰 和 高 温 作 用 时 影 响 大, 损 失 也 大 我 国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占 多 数, 钢 筋 混 凝 土 楼 板 通 常 采 用 的 保 护 层 是 15~30 mm 厚, 其 耐 火 极 限 达 1.50h 以 上 ( 部 分 预 制 空 心 板 为 1.00h 左 右 ) 因 此,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楼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定 为 1.00h H 2 H 2 H 2 H 2 H 2 H

89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内 的 防 火 分 区 划 分 相 对 较 小, 不 同 用 途 和 功 能 的 建 筑, 尽 管 其 火 灾 荷 载 会 有 差 异, 但 总 体 上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相 应 会 有 所 缩 短 从 调 查 情 况 看, 其 楼 板 通 常 为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故 规 定 其 耐 火 极 限 为 0.75h 4) 屋 顶 一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的 屋 顶, 其 耐 火 极 限 仍 维 持 原 规 定 1.50h 的 要 求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的 屋 顶, 其 耐 火 极 限 比 原 规 定 提 高 了 0.50h 从 防 火 角 度 看, 采 用 0.50H 的 屋 架, 发 生 火 灾 时 在 较 短 时 间 内 就 塌 落, 易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和 人 员 伤 亡 从 火 灾 实 际 情 况 看,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承 重 屋 顶 发 生 坍 塌 的 现 象 较 多 所 以, 提 高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屋 顶 的 耐 火 极 限 是 必 要 的 但 目 前 建 设 有 大 量 钢 结 构 厂 房 仓 库, 这 些 建 筑 的 钢 结 构 屋 顶 的 耐 火 极 限 难 以 达 到 本 条 规 定 的 耐 火 极 限 要 求, 故 在 第 条 中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作 了 有 条 件 的 调 整 5) 吊 顶 对 吊 顶 耐 火 极 限 的 要 求, 主 要 考 虑 火 灾 初 期 要 保 证 在 一 定 疏 散 时 间 内 不 影 响 人 员 的 疏 散 行 动 根 据 火 灾 实 例 和 公 共 场 所 的 人 员 疏 散 时 间 的 测 定 以 及 国 外 有 关 研 究 资 料, 本 规 范 中 表 对 吊 顶 的 耐 火 性 能 作 了 一 般 性 规 定 但 在 有 些 厂 房 ( 如 某 些 洁 净 厂 房 ) 内, 由 于 生 产 工 艺 和 管 线 布 置 的 要 求, 同 一 防 火 分 区 内 的 隔 墙 往 往 难 以 隔 断 吊 顶 延 伸 到 顶 板 底, 因 而 吊 顶 内 实 际 是 贯 通 的 对 此, 吊 顶 的 耐 火 极 限 应 与 隔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一 致, 如 疏 散 走 道 两 侧 隔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1.00h, 则 吊 顶 的 耐 火 极 限 也 不 应 低 于 1.00h, 如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洁 净 厂 房 设 计 规 范 GB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6)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的 房 间 隔 墙 有 一 部 分 可 能 采 用 板 条 抹 灰, 其 耐 火 极 限 为 0.85h 考 虑 到 有 的 抹 灰 厚 度 不 均 匀, 并 适 当 考 虑 一 定 的 安 全 系 数, 将 该 项 耐 火 极 限 定 为 0.50h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疏 散 楼 梯 是 根 据 我 国 钢 筋 混 凝 土 楼 梯 的 梁 保 护 层 通 常 为 25 mm, 板 保 护 层 为 15 mm, 其 耐 火 极 限 为 1.00 h, 适 当 留 有 一 定 的 安 全 系 数, 将 该 项 耐 火 极 限 定 为 0.75h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因 限 制 为 单 层, 故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不 必 规 定 楼 梯 的 耐 火 极 限 4 表 注 考 虑 到 我 国 现 有 的 吊 顶 材 料 类 型, 为 使 其 既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又 便 于 施 工, 故 对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吊 顶 要 求 作 适 当 调 整 为 保 证 疏 散 安 全, 在 疏 散 通 道 或 避 难 场 所, 如 公 共 走 道 前 室 避 难 间 等, 不 应 使 用 遇 高 温 或 遇 火 焰 后 会 发 生 脆 性 破 坏 或 坍 塌 的 材 料, 如 普 通 玻 璃 等, 也 不 应 使 用 遇 高 温 或 火 焰 会 分 解 产 生 大 量 有 毒 烟 气 的 材 料, 如 聚 氯 乙 烯 聚 苯 乙 烯 聚 氨 酯 泡 沫 等 有 机 化 学 材 料 设 计 疏 散 时 间 依 不 同 建 筑 用 途 和 使 用 人 员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异, 一 般 可 按 0.25h 确 定 但 某 些 场 所, 如 疏 散 条 件 较 差 或 疏 散 距 离 较 长 的 地 方, 应 提 高 其 耐 火 极 限, 有 关 情 况 还 可 参 见 前 面 的 说 明 5 由 于 同 一 类 构 件 在 不 同 施 工 工 艺 和 不 同 截 面 不 同 组 分 不 同 受 力 条 件 以 及 不 同 升 温 曲 线 等 情 况 下 的 耐 火 极 限 是 不 一 样 的 本 规 范 2005 年 版 的 附 录 二 中 给 出 了 一 些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试 验 数 据, 设 计 时 对 于 与 表 中 所 列 情 况 完 全 一 样 的 构 件 可 以 直 接 采 用 但 实 际 使 用 时, 往 往 存 在 较 大 变 化, 因 此, 对 于 某 种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一 般 应 根 据 理 论 计 算 和 试 验 测 试 验 证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进 行 确 定 表 8 列 出 了 部 分 经 过 测 试 试 验 的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和 燃 烧 性 能, 供 设 计 时 参 考, 本 表 是 引 自 本 规 范 2005 年 版 的 附 录 二 序 号 一 构 件 名 称 表 8 建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结 构 厚 度 或 截 面 最 小 尺 寸 (mm) 承 重 墙 耐 火 极 限 (h) 燃 烧 性 能 混 普 通 粘 土 砖 硅 酸 盐 砖, 凝 土 钢 筋 混 凝 土 实 体 墙 加 气 混 凝 土 砌 块 墙 轻 质 混 凝 土 砌 块 天 然 石 料 的 墙

90 序 号 二 1 2 构 件 名 称 续 表 8 普 通 粘 土 砖 墙 : (1) 不 包 括 双 面 抹 灰 (2) 不 包 括 双 面 抹 灰 (3) 包 括 双 面 抹 灰 (4) 包 括 双 面 抹 灰 12mm 粘 土 空 心 砖 墙 : (1) 七 孔 砖 墙 ( 不 包 括 墙 中 空 120mm) (2) 双 面 抹 灰 七 孔 粘 土 砖 墙 ( 不 包 括 墙 中 空 120mm) 结 构 厚 度 或 截 面 最 小 尺 寸 (mm) 承 重 墙 耐 火 极 限 (h) 燃 烧 性 能 3 粉 煤 灰 硅 酸 盐 砌 块 墙 轻 质 混 凝 土 墙 : (1) 加 气 混 凝 土 砌 块 墙 (2) 钢 筋 加 气 混 凝 土 垂 直 墙 板 墙 (3) 粉 煤 灰 加 气 混 凝 土 砌 块 墙 (4) 加 气 混 凝 土 砌 块 墙 (5) 充 气 混 凝 土 砌 块 墙 碳 化 石 灰 圆 孔 空 心 条 板 隔 墙 菱 苦 土 珍 珠 岩 圆 孔 空 心 条 板 隔 墙 钢 筋 混 凝 土 大 板 墙 (C20) 轻 质 复 合 隔 墙 : (1) 菱 苦 土 板 夹 纸 蜂 窝 隔 墙,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 纸 蜂 窝 )+25 (2) 水 泥 刨 花 复 合 板 隔 墙, 总 厚 度 80mm ( 内 空 层 60mm) 为 : 12+86( 空 )+12 (3) 水 泥 刨 花 板 龙 骨 水 泥 板 隔 墙,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12+86( 空 )+12 (4) 石 棉 水 泥 龙 骨 石 棉 水 泥 板 隔 墙,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5+80( 空 )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87

91 续 表 8 序 号 9 10 构 件 名 称 石 膏 空 心 条 板 隔 墙 : (1) 石 膏 珍 珠 岩 空 心 条 板 ( 膨 胀 珍 珠 岩 50~80kg/m 3 ) (2) 石 膏 珍 珠 岩 空 心 条 板 ( 膨 胀 珍 珠 岩 60~120kg/m 3 ) (3) 石 膏 硅 酸 盐 空 心 条 板 (4) 石 膏 珍 珠 岩 塑 料 网 空 心 条 板 ( 膨 胀 珍 珠 岩 60~120kg/m 3 ) (5) 石 膏 粉 煤 灰 空 心 条 板 (6) 石 膏 珍 珠 岩 双 层 空 心 条 板,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 空 )+60 ( 膨 胀 珍 珠 岩 50 ~ 80kg/m 3 ) ( 空 )+60 ( 膨 胀 珍 珠 岩 60 ~ 120kg/m 3 ) (7) 增 强 石 膏 空 心 墙 板 石 膏 龙 骨 两 面 钉 下 列 材 料 的 隔 墙 : (1) 纤 维 石 膏 板,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 填 矿 棉 ) ( 空 ) ( 填 矿 棉 )+10 (2) 纸 面 石 膏 板,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11+68( 填 矿 棉 ) ( 空 )+11+65( 空 )+11+28( 空 ) ( 空 ) ( 空 ) ( 空 ) ( 空 ) ( 空 )+12 结 构 厚 度 或 截 面 最 小 尺 寸 (mm) 耐 火 极 限 (h) 燃 烧 性 能 88

92 续 表 8 序 号 构 件 名 称 木 龙 骨 两 面 钉 下 列 材 料 的 隔 墙 : (1) 钢 丝 网 ( 板 ) 抹 灰,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15+50( 空 )+15 (2) 石 膏 板,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12+50( 空 )+12 (3) 板 条 抹 灰,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15+50( 空 )+15 (4) 水 泥 刨 花 板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15+50( 空 )+15 (5) 板 条 抹 1..4 石 棉 水 泥 隔 热 灰 浆,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20+50( 空 )+20 (6) 苇 箔 抹 灰,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7) 纸 面 玻 璃 纤 维 石 膏 板,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10+55( 空 )+10 (7) 纸 面 纤 维 石 膏 板,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10+55( 空 )+10 钢 龙 骨 两 面 钉 下 列 材 料 : (1) 纸 面 石 膏 板,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20+46( 空 ) ( 空 ) ( 空 ) (2) 双 层 普 通 石 膏 板, 板 内 掺 纸 纤 维,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 空 ) (3) 双 层 防 火 石 膏 板, 板 内 掺 玻 璃 纤 维,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 空 ) ( 岩 棉 厚 40mm) (4) 复 合 纸 面 石 膏 板,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15+75( 空 ) ( 双 层 板 受 火 ) 10+55( 空 )+10 (5) 双 层 石 膏 板,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 填 岩 棉 ) ( 空 ) ( 空 )+18 结 构 厚 度 或 截 面 最 小 尺 寸 (mm) 耐 火 极 限 (h) 燃 烧 性 能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89

93 续 表 8 序 号 构 件 名 称 (6) 单 层 石 膏 板,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12+75( 填 50mm 厚 岩 棉 ) ( 空 )+12 普 通 纸 面 石 膏 板 : 12+75( 空 ) ( 其 中 5.0% 厚 岩 棉 ) 耐 火 纸 面 石 膏 板 : 12+75( 其 中 5.0% 厚 岩 棉 ) ( 其 中 8.0% 厚 岩 棉 )+15 轻 钢 龙 骨 两 面 钉 下 列 材 料 : 耐 火 纸 面 石 膏 板 (mm) 为 : ( 岩 棉 ) (80mm 厚 岩 棉 ) (50mm 厚 岩 棉 ) ( 空 )+100(80mm 厚 岩 棉 ) (100mm 厚 岩 棉 ) 水 泥 纤 维 复 合 硅 酸 钙 板 ( 埃 特 板 ): (1) 水 泥 纤 维 复 合 板 墙,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20( 水 泥 纤 维 板 )+60( 岩 棉 )+20( 水 泥 纤 维 板 ) 4( 水 泥 纤 维 板 )+52( 水 泥 聚 苯 乙 烯 粒 ) +4( 水 泥 纤 维 板 ) 4( 水 泥 纤 维 板 )+92( 岩 棉 )+4 (2) 单 层 双 面 夹 矿 棉 埃 特 板 墙 : 双 层 双 面 夹 矿 棉 埃 特 板 墙 : 钢 龙 骨 水 泥 刨 花 板 隔 墙,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12+76( 空 )+12 钢 龙 骨 石 棉 水 泥 板 隔 墙,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12+76( 空 )+6 结 构 厚 度 或 截 面 最 小 尺 寸 (mm) 耐 火 极 限 (h) >1.50 > 燃 烧 性 能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90

94 续 表 8 序 号 构 件 名 称 钢 丝 网 架 ( 复 合 ) 墙 板 : (1) 矿 棉 或 聚 苯 乙 烯 夹 芯 板 : 25( 强 度 等 级 32.5 硅 酸 盐 水 泥,1..3 水 泥 砂 浆 )+50( 矿 棉 )+25( 强 度 等 级 32.5 硅 酸 盐 水 泥,1..3 水 泥 砂 浆 ) 25( 强 度 等 级 32.5 硅 酸 盐 水 泥,1..3 水 泥 砂 浆 )+50( 聚 苯 乙 烯 )+25( 强 度 等 级 32.5 硅 酸 盐 水 泥,1..3 水 泥 砂 浆 ) (2) 钢 丝 网 塑 夹 芯 板 ( 内 填 自 吸 性 聚 苯 乙 烯 泡 沫 ) (3) 芯 材 为 聚 苯 乙 烯 泡 沫 塑 料, 两 侧 为 1..3 水 泥 砂 浆 ( 强 度 等 级 32.5 硅 酸 盐 水 泥 砂 浆 抹 灰 ), 厚 度 23 mm( 泰 柏 板 ) 23(1..3 水 泥 砂 浆 )+54( 聚 苯 乙 烯 泡 沫 塑 料 )+23(1..3 水 泥 砂 浆 ) (4) 钢 丝 网 架 石 膏 复 合 墙 板 : 15( 石 膏 板 )+50( 硅 酸 盐 水 泥 )+50( 岩 棉 )+50( 硅 酸 盐 水 泥 )+15( 石 膏 板 ) (5) 钢 丝 网 岩 棉 夹 芯 复 合 板 ( 可 做 3 层 以 下 承 重 墙,4 层 以 上 框 架 结 构 填 充 墙 ) 彩 色 钢 板 复 合 板 墙 : 彩 色 钢 板 岩 棉 夹 芯 板 彩 色 钢 板 岩 棉 夹 芯 板 彩 色 镀 锌 钢 板 聚 氨 酯 夹 芯 板 结 构 厚 度 或 截 面 最 小 尺 寸 (mm) 增 强 石 膏 轻 质 内 墙 板 : 增 强 石 膏 轻 质 内 墙 板 ( 带 孔 ) 空 心 轻 质 卫 墙 板 : 孔 径 38mm, 表 面 为 10mm 水 泥 砂 浆 60mm 孔 空 心 板 拼 装, 两 侧 抹 灰 19mm, 总 厚 度 100mm, 砂.. 碳.. 水 泥 比 为 耐 火 极 限 (h) 燃 烧 性 能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91

95 序 号 18 构 件 名 称 续 表 8 混 凝 土 砌 块 墙 体 : (1) 轻 集 料 小 型 空 心 砌 块 : 330 mm 14 mm 330 mm 19 mm (2) 轻 集 料 ( 陶 粒 ) 混 凝 土 砌 块 : 330 mm 240 mm 330 mm 290 mm (3) 轻 集 料 小 型 空 心 砌 块 ( 实 心 墙 体 ): 330 mm 190 mm (4) 普 通 混 凝 土 承 重 空 心 砌 块 :: 330 mm 14 mm 330 mm 19 mm 330 mm 290 mm 结 构 厚 度 或 截 面 最 小 尺 寸 (mm) 耐 火 极 限 (h) 燃 烧 性 能 纤 维 增 强 硅 酸 钙 板 轻 质 复 合 隔 墙 50~ 纤 维 增 强 水 泥 加 压 平 板 50~ (1) 水 泥 取 苯 乙 烯 粒 子 复 合 墙 板 ( 纤 维 复 合 ) (2) 水 泥 纤 维 加 压 板 墙 体 玻 璃 纤 维 增 强 水 泥 空 心 内 隔 墙 板 ( 采 用 纤 维 水 泥 加 轻 质 粗 细 填 充 骨 料 混 合 浇 注, 振 动 滚 压 成 型 ) 三 柱 钢 筋 混 凝 土 柱 普 通 粘 土 砖 柱 钢 筋 混 凝 土 圆 柱 直 径 300 直 径

96 序 号 构 件 名 称 续 表 8 结 构 厚 度 或 截 面 最 小 尺 寸 (mm) 耐 火 极 限 (h) 燃 烧 性 能 4 无 保 护 层 的 钢 柱 有 保 护 层 的 钢 柱 : (1) 金 属 网 抹 M5 砂 浆 保 护, 厚 度 (mm) 为 : (2) 用 加 气 混 凝 土 做 保 护 层, 厚 度 (mm) 为 : (3) 用 C20 混 凝 土 做 保 护 层, 厚 度 (mm) 为 : (4) 用 普 通 粘 土 砖 做 保 护 层, 厚 度 (mm) 为 : (5) 用 陶 粒 混 凝 土 做 保 护 层, 厚 度 (mm) 为 : (6) 用 薄 涂 型 钢 结 构 防 火 涂 料 做 保 护 层, 厚 度 (mm) 为 : (7) 用 厚 涂 型 钢 结 构 防 火 涂 料 做 保 护 层, 厚 度 (mm) 为 :

97 续 表 8 序 号 6 构 件 名 称 有 保 护 层 的 钢 管 混 凝 土 圆 柱 ( λ 60): 用 金 属 网 抹 M5 砂 浆 做 保 护 层, 其 厚 度 (mm) 为 : 用 厚 涂 型 钢 结 构 防 火 涂 料 做 保 护 层, 其 厚 度 (mm) 为 : 结 构 厚 度 或 截 面 最 小 尺 寸 (mm) D=200 D=600 D=1000 D 1400 D=200 D=600 耐 火 极 限 (h) 燃 烧 性 能 94

98 续 表 8 序 号 6 7 构 件 名 称 有 保 护 层 的 钢 管 混 凝 土 圆 柱 ( λ 60): 用 金 属 网 抹 M5 砂 浆 做 保 护 层, 其 厚 度 (mm) 为 : 结 构 厚 度 或 截 面 最 小 尺 寸 (mm) D=1000 D 1400 B=200 B=600 B=1000 B 1400 耐 火 极 限 (h) 燃 烧 性 能 95

99 续 表 8 序 号 7 四 构 件 名 称 用 厚 涂 型 钢 结 构 防 火 涂 料 做 保 护 层, 其 厚 度 (mm) 为 : 梁 简 支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梁 : (1) 非 预 应 力 钢 筋, 保 护 层 厚 度 (mm) 为 : (2) 预 应 力 钢 筋 或 高 强 度 钢 丝, 保 护 层 厚 度 (mm) 为 : (3) 有 保 护 层 的 钢 梁, 保 护 层 厚 度 (mm) 为 : 用 LG 防 火 隔 热 涂 料, 保 护 层 厚 度 15 用 LY 防 火 隔 热 涂 料, 保 护 层 厚 度 20 结 构 厚 度 或 截 面 最 小 尺 寸 (mm) B=200 B=600 B=1000 B= 耐 火 极 限 (h) 燃 烧 性 能 96

100 续 表 8 序 号 五 构 件 名 称 结 构 厚 度 或 截 面 最 小 尺 寸 (mm) 楼 板 和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非 预 应 力 简 支 钢 筋 混 凝 土 圆 孔 空 心 楼 板, 保 护 层 厚 度 (mm) 为 : 预 应 力 简 支 钢 筋 混 凝 土 圆 孔 空 心 楼 板, 保 护 层 厚 度 (mm) 为 : 四 边 简 支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楼 板, 保 护 层 厚 度 (mm) 为 : 现 浇 的 整 体 式 梁 板, 保 护 层 厚 度 (mm) 为 : 耐 火 极 限 (h) 燃 烧 性 能 97

101 续 表 8 序 号 5 6 构 件 名 称 钢 梁 钢 层 架 : (1) 无 保 护 层 的 钢 梁 屋 架 (2) 钢 丝 网 抹 灰 粉 刷 的 钢 梁, 保 护 层 厚 度 (mm) 为 : 屋 面 板 : (1) 钢 筋 加 气 混 凝 土 屋 面 板, 保 护 层 厚 度 10mm (2) 钢 筋 充 气 混 凝 土 屋 面 板, 保 护 层 厚 度 10mm (3) 钢 筋 混 凝 土 方 孔 屋 面 板, 保 护 层 厚 度 10mm (4) 预 应 力 钢 筋 混 凝 土 槽 形 屋 面 板, 保 护 层 厚 度 10mm (5) 预 应 力 钢 筋 混 凝 土 槽 瓦, 保 护 层 厚 度 10mm (6) 轻 型 纤 维 石 膏 板 屋 面 板 结 构 厚 度 或 截 面 最 小 尺 寸 (mm) 耐 火 极 限 (h) 燃 烧 性 能 六 1 吊 顶 木 吊 顶 搁 栅 : (1) 钢 丝 网 抹 灰 ( 厚 15mm) (2) 板 条 抹 灰 ( 厚 15mm) (3) 钢 丝 网 抹 灰 (1..4 水 泥 石 棉 浆, 厚 20mm) (4) 钢 丝 网 抹 灰 (1..4 水 泥 石 棉 浆, 厚 20mm) (5) 钉 氧 化 镁 锯 未 复 合 板 ( 厚 13mm) (6) 钉 石 膏 装 饰 板 ( 厚 10mm) (7) 钉 平 面 石 膏 板 ( 厚 12mm) (8) 钉 纸 面 石 膏 板 ( 厚 9.5mm) (9) 钉 双 层 石 膏 板 ( 各 厚 8mm) (10) 钉 珍 珠 岩 复 合 石 膏 板 ( 穿 孔 板 和 吸 音 板 各 厚 15mm) (11) 钉 矿 棉 吸 音 板 (12) 钉 硬 质 木 屑 板 ( 厚 10mm)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98

102 续 表 8 序 号 2 七 构 件 名 称 钢 吊 顶 搁 栅 : (1) 钢 丝 网 ( 板 ) 抹 灰 ( 厚 15mm) (2) 钉 石 棉 板 ( 厚 mm) (3) 钉 双 层 石 膏 板 ( 厚 10mm) (4) 挂 石 棉 型 硅 酸 钙 板 ( 厚 10mm) (5) 挂 薄 钢 板 ( 内 填 陶 瓷 棉 复 合 板 ), 其 构 造 厚 度 (mm) 为 : ( 陶 瓷 棉 )+0.5 防 火 门 全 木 质 防 火 门 ( 优 质 木 材 ): 乙 级 甲 级 经 阻 燃 处 理 的 全 木 质 防 火 门 : 丙 级 乙 级 甲 级 木 质 单 扇 ( 双 扇 ) 带 玻 璃 带 上 亮 防 火 门 : 乙 级 甲 级 木 板 或 胶 合 板 内 填 充 不 燃 烧 材 料 的 防 火 门 : (1) 门 扇 内 填 充 岩 棉 (2) 门 扇 内 填 充 硅 酸 铝 纤 维 : 丙 级 乙 级 甲 级 (3) 门 扇 内 填 充 矿 棉 板 : 结 构 厚 度 或 截 面 最 小 尺 寸 (mm) 耐 火 极 限 (h) 燃 烧 性 能 燃 烧 体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4) 门 扇 内 填 充 无 机 轻 体 板 : 乙 级 甲 级 乙 级 甲 级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难 燃 烧 体 99

103 序 号 5 6 八 九 构 件 名 称 续 表 8 钢 质 防 火 门 : (1) 钢 门 框 门 扇 为 薄 型 钢 骨 架 内 填 充 矿 棉 或 硅 酸 铝 纤 维 外 包 薄 钢 板 (2) 钢 门 框 门 扇 为 薄 型 钢 骨 架 外 包 薄 钢 板 (3) 钢 门 框 门 扇 带 玻 璃 或 带 上 亮 ( 其 他 同 上 ): 丙 级 乙 级 甲 级 无 机 复 合 防 火 门 ( 门 扇 为 无 机 材 料 合 成 ): 丙 级 乙 级 甲 级 防 火 卷 帘 (1) 钢 质 普 通 型 ( 单 层 ) 防 火 卷 帘 ( 帘 板 为 单 层 ) (2) 钢 质 复 合 型 ( 双 层 ) 防 火 卷 帘 ( 帘 板 为 双 层 ) (3) 无 机 复 合 防 火 卷 帘 ( 采 用 多 种 无 机 材 料 复 合 而 成 ) 无 机 复 合 轻 质 防 火 卷 帘 ( 双 层, 不 需 水 幕 保 护 ) 防 火 窗 (1) 钢 质 平 开 防 窗 ( 由 1.5mm 型 材 压 制 而 成, 防 火 窗 框 扇 内 均 填 充 硅 酸 铝 纤 维, 窗 扇 装 防 火 玻 璃 ) (2) 单 层 或 双 层 钢 质 平 开 防 火 窗 ( 用 角 铁 加 固 或 铁 销 销 牢 的 铅 丝 玻 璃 结 构 厚 度 或 截 面 最 小 尺 寸 (mm) 耐 火 极 限 (h) ~ ~ ~ 燃 烧 性 能 注 :1 λ 为 钢 管 混 凝 土 构 件 长 细 比, 对 于 圆 钢 管 混 凝 土, λ =4L/D; 对 方 形 矩 形 钢 管 混 凝 土, λ = 2 3 L/ B ;L 为 构 件 的 计 算 长 度 2 对 于 矩 形 钢 管 混 凝 土 柱,B 为 截 面 短 边 边 长 3 钢 管 混 凝 土 柱 的 耐 火 极 限 为 福 州 大 学 土 木 建 筑 工 程 学 院 提 供 的 理 论 计 算 值, 未 经 逐 个 试 验 证 4 确 定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考 虑 墙 上 有 无 洞 孔 5 墙 的 总 厚 度 包 括 抹 灰 粉 刷 层 6 中 间 尺 寸 的 构 件, 其 耐 火 极 限 建 议 经 试 验 确 定, 亦 可 按 插 入 法 计 算 7 计 算 保 护 层 时, 应 包 括 抹 灰 粉 刷 层 在 内 8 现 浇 的 无 梁 楼 板 按 简 支 板 的 数 据 采 用 9 人 孔 盖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可 参 照 防 火 门 确 定 100

104 3.2.2 本 条 是 对 本 规 范 第 条 表 的 补 充 要 求 甲 乙 类 厂 房 和 甲 乙 丙 类 仓 库, 一 旦 发 生 火 灾, 其 燃 烧 时 间 较 长, 燃 烧 过 程 中 所 释 放 的 热 量 也 大, 因 而 其 防 火 分 区 除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进 行 分 隔 外, 防 火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还 要 求 保 持 不 低 于 4.OOh 考 虑 到 单 层 厂 房 ( 仓 库 ) 有 利 于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和 火 灾 扑 救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与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一 致, 规 定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厂 房 ( 仓 库 ) 柱 的 耐 火 极 限 可 以 降 低 0.50h 丁 戊 类 厂 房 ( 仓 库 )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小, 但 往 往 要 求 较 大 的 作 业 面 积 无 保 护 层 的 金 属 柱 梁 等 在 该 类 工 业 建 筑 中 应 用 十 分 广 泛 钢 结 构 在 高 温 条 件 下 存 在 强 度 降 低 和 蠕 变 现 象 对 建 筑 用 钢 而 言, 在 260 以 下 强 度 不 变,260~280 开 始 下 降, 达 到 400 时 屈 服 现 象 消 失, 强 度 明 显 降 低, 达 到 450~500 时, 钢 材 内 部 再 结 晶 使 强 度 急 速 下 降, 进 而 迅 速 失 去 承 载 力 蠕 变 在 较 低 温 度 时 也 会 发 生, 但 温 度 越 高 蠕 变 越 明 显 由 于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燃 烧 速 度 快 热 量 大 温 度 高, 又 不 宜 用 水 扑 救, 对 无 保 护 的 金 属 柱 和 梁 威 胁 较 大, 因 此, 有 必 要 对 使 用 和 储 存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或 可 燃 气 体 的 厂 房 ( 仓 库 ) 有 所 限 制 对 于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低 的 场 所 也 应 考 虑 局 部 高 温 或 火 焰 对 建 筑 金 属 构 件 的 影 响, 而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保 护 措 施 由 于 钢 结 构 防 火 涂 料 目 前 所 存 在 的 固 有 缺 陷, 对 于 金 属 结 构 的 防 火 隔 热 保 护, 应 首 先 考 虑 采 用 砖 石 砂 浆 防 火 板 等 无 机 耐 火 材 料 包 覆 的 方 式 在 防 火 设 计 中 采 取 的 可 减 少 火 灾 危 害 的 有 效 途 径 主 要 有 : 提 高 建 筑 物 的 不 燃 化 程 度 改 进 工 艺, 提 高 工 艺 防 火 能 力, 或 者 提 高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能 力, 对 建 筑 进 行 防 火 分 隔, 以 控 制 火 灾 并 进 行 扑 救 等, 力 求 不 失 火 少 失 火 或 失 火 时 能 将 火 扑 灭 在 初 期 阶 段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主 要 用 于 扑 救 建 筑 物 内 的 初 期 火 灾 经 过 多 年 的 研 究 使 用 和 规 范 管 理 等 多 方 面 努 力,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等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的 种 类 不 断 增 多, 系 统 的 可 靠 性 得 到 了 很 大 改 善, 其 控 火 灭 火 成 功 率 也 有 很 大 提 高 因 此, 对 于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丙 类 厂 房, 当 厂 房 内 全 部 设 有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时, 其 梁 柱 可 以 采 用 无 防 火 保 护 的 金 属 结 构, 而 其 他 构 件 的 耐 火 性 能 仍 应 满 足 规 范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时, 应 注 意 本 条 主 要 针 对 钢 结 构 建 筑 而 言, 对 于 有 条 件 达 到 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时, 应 尽 量 满 足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本 条 规 定 了 非 承 重 外 墙 采 用 不 同 燃 烧 性 能 材 料 时 的 要 求 1 近 10 多 年 来, 我 国 已 建 造 了 大 量 钢 结 构 建 筑, 这 些 建 筑 以 单 层 厂 房 和 大 空 间 大 跨 度 公 共 建 筑 为 主 其 承 重 构 件 大 都 采 用 钢 制 或 钢 筋 混 凝 土 梁 柱 钢 制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而 非 承 重 的 外 围 护 构 件 和 屋 面 则 采 用 铝 板 其 他 金 属 板 或 彩 板 钢 面 夹 芯 板 砂 浆 面 钢 丝 夹 芯 墙 体 等 或 其 他 复 合 墙 体 或 屋 面 由 于 这 种 结 构 具 有 投 资 较 省 施 工 期 限 短 的 优 点, 在 国 内 仍 有 较 大 需 求 为 了 适 应 这 一 新 形 势 发 展 的 需 要, 故 提 出 了 相 应 的 规 定 但 据 调 查, 在 这 些 围 护 结 构 中, 由 于 所 用 生 产 工 艺 或 施 工 方 法 不 同, 其 防 火 性 能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因 此, 本 条 对 这 些 围 护 构 件 的 使 用 范 围 和 燃 烧 性 能 进 行 了 必 要 的 限 制 同 时, 由 于 这 些 建 筑 的 围 护 构 件 主 要 起 保 温 隔 热 和 防 风 防 雨 的 作 用, 因 此 在 建 筑 层 数 较 低 或 火 灾 荷 载 和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小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做 要 求, 以 利 这 些 材 料 的 应 用 2 试 验 和 火 灾 实 例 都 证 明, 金 属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低, 约 为 15min 左 右, 外 包 铁 皮 的 难 燃 烧 体, 耐 火 极 限 为 0.50~0.60h, 金 属 面 夹 芯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为 lomin 左 右 这 类 材 料 在 国 内 外 的 厂 房 ( 仓 101

105 库 ) 中 应 用 广 泛, 如 果 一 律 要 求 按 规 范 表 的 规 定 达 到 0.50h 的 耐 火 极 限, 是 不 合 适 的 因 此, 本 条 根 据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和 国 外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作 了 适 当 调 整 本 条 规 定 了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中 房 间 隔 墙 采 用 难 燃 烧 体 时 的 耐 火 极 限 近 10 年, 国 外 发 展 了 大 量 新 型 建 筑 材 料, 且 已 用 于 各 类 建 筑 中 我 国 建 筑 材 料 的 研 究 和 开 发 也 取 得 了 巨 大 的 成 就, 大 批 新 型 建 筑 材 料 在 各 类 建 筑 中 得 到 使 用 国 家 还 于 2001 年 专 门 出 台 了 有 关 政 策 鼓 励 和 积 极 发 展 新 型 节 能 环 保 型 建 材 为 规 范 这 些 材 料 的 使 用, 同 时 又 满 足 人 员 疏 散 与 火 灾 扑 救 的 需 要, 本 着 燃 烧 性 能 与 耐 火 极 限 协 调 平 衡 的 原 则, 在 降 低 其 燃 烧 性 能 的 同 时 适 当 提 高 其 耐 火 极 限, 比 照 本 规 范 其 他 要 求, 作 了 此 规 定 一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多 为 性 质 重 要 或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或 为 了 满 足 其 他 某 些 要 求 ( 如 防 火 分 区 建 筑 面 积 ) 的 建 筑, 因 此, 本 条 仅 对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的 房 间 隔 墙 作 出 了 规 定 由 于 这 些 建 筑 材 料 多 为 有 机 化 学 建 材, 不 仅 很 难 满 足 不 燃 的 要 求, 而 且 燃 烧 性 能 差 异 较 大 有 的 按 照 一 定 工 艺 和 要 求 做 成 某 种 建 筑 构 件 以 后, 其 燃 烧 性 能 将 会 有 所 提 高, 且 耐 火 性 能 也 较 好, 能 达 到 难 燃 材 料 的 要 求, 有 的 甚 至 能 够 达 到 建 筑 材 料 燃 烧 性 能 分 级 方 法 GB 8624 中 规 定 的 复 合 A 级 要 求 但 复 合 A 级 材 料 在 施 工 时, 其 预 制 方 法 和 现 场 安 装 施 工 等 对 其 燃 烧 性 能 都 有 较 大 影 响, 而 且 在 火 灾 中 受 火 时 间 和 温 度 作 用 的 环 境 复 杂, 其 完 整 性 及 产 烟 情 况 还 有 待 进 一 步 研 究 严 格 地 说, 这 种 复 合 A 级 材 料 不 能 在 建 筑 中 的 重 要 部 位 和 构 件 中 作 为 不 燃 材 料 使 用 本 条 规 定 了 预 应 力 和 预 制 钢 筋 混 凝 土 楼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根 据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楼 板 应 为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的 不 燃 烧 体 但 试 验 证 明, 预 应 力 楼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达 不 到 1.00h 预 应 力 楼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与 楼 板 的 保 护 层 厚 度 有 关, 在 常 用 的 保 护 层 厚 度 下 其 耐 火 极 限 均 在 0.80h 以 下 预 应 力 构 件 包 括 楼 板 等, 由 于 节 省 材 料, 经 济 意 义 较 大, 一 直 被 广 泛 用 于 各 种 建 筑 物 中 为 了 顾 及 其 使 用 需 要, 又 考 虑 建 筑 的 防 火 安 全, 本 规 范 规 定 在 一 般 火 灾 危 险 性 条 件 下 可 降 低 到 O.75h 但 对 于 可 燃 物 较 多 或 燃 烧 猛 烈 的 场 所, 如 甲 乙 类 仓 库 和 储 存 数 量 较 多 的 丙 类 仓 库 等, 其 楼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则 不 能 降 低 本 条 规 定 了 屋 面 板 和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对 于 建 筑 物 的 上 人 屋 面 板, 考 虑 到 在 火 灾 发 生 后, 它 可 作 为 临 时 的 避 难 场 所, 是 安 全 疏 散 场 所 之 一 为 与 第 3.2,1 条 的 规 定 一 致, 对 于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物 的 上 人 屋 面, 其 耐 火 极 限 应 与 相 应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楼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一 致 如 果 屋 面 板 为 屋 顶 非 承 重 结 构 时, 则 其 承 重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能 低 于 本 规 范 对 屋 面 板 的 要 求 根 据 第 条 的 规 定,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其 耐 火 极 限 如 一 律 要 求 达 到 1.00h, 就 必 须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屋 架 或 采 取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的 钢 屋 架 但 在 实 际 执 行 中, 钢 屋 架 进 行 防 火 处 理 有 时 不 仅 比 较 困 难, 且 有 些 措 施 实 际 效 果 往 往 较 差, 如 喷 涂 防 火 涂 料 因 此, 允 许 采 用 无 防 火 保 护 的 金 属 构 件, 但 为 保 证 钢 屋 架 的 安 全 使 用, 如 果 有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或 可 燃 气 体 火 焰 能 烧 到 的 部 位, 要 采 取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根 据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应 尽 量 采 用 外 包 覆 不 燃 材 料, 采 用 外 包 覆 不 燃 材 料 有 困 难 时 可 考 虑 喷 涂 防 火 材 料 等 进 行 防 火 隔 热 保 护 本 条 所 指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是 指 用 于 支 承 屋 面 荷 载 的 主 结 构 构 件, 如 组 成 屋 顶 网 架 网 壳 桁 架 的 构 件 及 屋 面 梁 支 撑 以 及 同 时 起 屋 面 结 构 系 统 支 撑 作 用 的 檩 条 102

106 3.2.9 本 条 规 定 了 屋 面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要 求 由 于 三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可 采 用 难 燃 烧 体 或 燃 烧 体, 因 此, 本 条 只 规 定 了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屋 面 板 应 采 用, 即 钢 筋 混 凝 土 屋 面 板 或 其 他 不 燃 烧 屋 面 板 考 虑 到 现 有 防 水 处 理 和 绝 热 措 施, 允 许 在 这 种 屋 面 上 铺 设 油 毡 等 可 燃 防 水 层 或 采 用 可 燃 保 温 绝 热 材 料 对 于 层 数 较 少 或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小 火 灾 荷 载 较 少 的 大 跨 度 建 筑 物, 目 前 在 国 外 特 别 是 在 西 欧 和 北 欧 地 区 大 多 采 用 金 属 板 或 金 属 面 夹 芯 板 构 筑 其 屋 面 这 种 屋 面 施 工 简 单 周 期 短, 便 于 机 械 化 施 工, 有 些 保 温 性 能 较 好, 受 到 业 主 的 欢 迎, 但 除 金 属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外 无 实 体 的 屋 面 结 构 层 在 设 计 和 使 用 这 些 板 材 时, 应 注 意 控 制 其 燃 烧 性 能 本 条 规 定 了 钢 筋 混 凝 土 预 制 构 件 节 点 部 位 的 防 火 保 护 要 求 现 代 建 筑 中 大 量 采 用 装 配 式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而 这 种 结 构 形 式 在 构 件 的 节 点 缝 隙 和 明 露 钢 支 承 构 件 部 位 一 般 是 构 件 的 防 火 薄 弱 环 节, 要 求 采 取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使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表 中 相 应 构 件 的 规 定 3.3 厂 房 ( 仓 库 ) 的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面 积 和 平 面 布 置 本 条 对 不 同 火 灾 危 险 性 不 同 耐 火 等 级 厂 房 的 建 筑 层 数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等 作 了 规 定 根 据 不 同 的 生 产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正 确 选 择 厂 房 的 耐 火 等 级, 合 理 确 定 厂 房 的 层 数 和 建 筑 面 积, 是 防 止 火 灾 发 生 和 蔓 延 扩 大 减 少 火 灾 损 失 的 有 效 措 施 之 一 按 生 产 的 不 同 火 灾 危 险 性, 对 容 易 失 火 蔓 延 快 扑 救 困 难 的 厂 房 提 出 较 高 的 耐 火 等 级 和 建 筑 层 数 建 筑 面 积 要 求 是 必 要 的 本 条 规 定 甲 乙 类 厂 房 要 求 采 用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而 丙 类 厂 房 的 最 低 耐 火 等 级 可 为 三 级, 丁 戊 类 厂 房 可 为 四 级, 高 层 厂 房 则 要 求 采 用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1 厂 房 高 度 单 层 厂 房 有 的 高 度 虽 然 超 过 24m, 如 机 械 工 厂 的 装 配 厂 房 钢 铁 厂 的 炼 钢 厂 房 等, 但 厂 房 空 间 大, 耐 火 等 级 又 多 为 一 二 级, 设 计 时 仍 可 按 单 层 厂 房 对 待 另 外, 还 有 些 工 业 如 冶 金 造 纸 建 材 等 行 业 厂 房 的 局 部 部 位, 如 炼 钢 厂 的 熔 炉 部 位 轧 钢 厂 的 酸 洗 部 位 玻 璃 生 产 厂 的 熔 炉 部 位 等, 其 建 筑 高 度 均 可 能 超 过 24m, 仍 可 按 单 层 厂 房 确 定 其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2 建 筑 层 数 和 建 筑 面 积 厂 房 的 防 火 设 计 应 考 虑 安 全 与 节 约 合 理 利 用 资 源 的 关 系, 合 理 确 定 其 建 筑 面 积 与 层 数 为 适 应 生 产 发 展 需 要 建 设 大 面 积 厂 房 和 一 定 的 连 续 生 产 线 工 艺 时, 防 火 分 区 有 时 采 用 防 火 墙 分 隔 比 较 困 难, 因 而 对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除 甲 类 厂 房 外 的 单 层 厂 房 也 可 采 用 防 火 水 幕 带, 或 防 火 卷 帘 和 水 幕 等 作 防 火 分 区 间 的 分 隔 物, 有 关 要 求 参 见 本 规 范 第 7 章 的 规 定 1) 甲 类 生 产 属 易 燃 易 爆, 容 易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且 火 势 蔓 延 快, 疏 散 和 抢 救 物 资 困 难, 如 层 数 多 则 更 难 扑 救 因 此, 本 条 规 定 甲 类 厂 房 除 因 生 产 工 艺 需 要 外, 宜 采 用 单 层 建 筑 如 单 层 建 筑 可 以 满 足 生 产 工 艺 要 求, 就 不 应 建 多 层 建 筑 但 有 的 生 产 工 厂, 如 染 料 : 厂 生 物 制 药 及 其 原 料 厂 的 某 些 产 品 生 产 需 要 建 多 层 者, 可 在 做 好 防 火 分 隔 和 抗 爆 泄 压 措 施 的 条 件 下,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调 整 少 数 因 工 艺 生 产 需 要, 确 需 采 用 高 层 建 筑 者, 必 须 通 过 必 要 的 程 序 进 行 充 分 论 证 103

107 乙 类 生 产 性 质 与 甲 类 生 产 基 本 相 似, 但 导 致 火 灾 危 险 的 条 件 较 甲 类 稍 高, 故 其 面 积 也 较 甲 类 大 些 2) 丙 类 厂 房 生 产 或 使 用 可 燃 物 多, 发 生 火 灾 较 难 控 制, 特 别 是 劳 动 密 集 型 或 生 产 人 员 集 中 的 生 产 车 间, 更 易 导 致 群 死 群 伤 重 特 大 火 灾 事 故 但 在 实 际 生 产 中, 丙 类 生 产 的 类 别 种 类 非 常 多, 各 种 生 产 要 求 不 一, 有 的 相 差 还 较 大 因 此, 为 满 足 生 产 需 要, 根 据 调 查 确 定 了 有 关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3) 丁 戊 类 厂 房 虽 然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小, 但 三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厂 房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仍 然 存 在 其 火 灾 主 要 因 建 筑 本 身 存 在 的 可 燃 材 料 引 起 故 有 必 要 规 定 三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丁 戊 类 厂 房 的 防 火 分 区 的 建 筑 面 积 4) 高 层 厂 房 的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高 层 厂 房 生 产 以 电 子 服 装 手 表 为 主, 其 消 防 与 疏 散 有 以 下 特 点 : 1 高 层 厂 房 内 职 工 工 作 岗 位 比 较 固 定, 熟 悉 厂 房 内 的 疏 散 路 线 消 防 设 施 和 厂 房 周 围 环 境, 可 以 组 织 义 务 消 防 队, 便 于 消 防 管 理 ; 2 厂 房 外 形 比 较 规 整, 厂 房 内 可 燃 装 修 管 道 竖 井 比 民 用 建 筑 少, 但 用 电 设 备 比 民 用 建 筑 多 ; 3 厂 房 的 楼 板 设 计 荷 载 多 数 为 1000~1500kg/m 2, 楼 板 的 实 际 耐 火 极 限 较 高 ; 4 高 层 厂 房 的 生 产 类 别 多 样, 有 乙 丙 丁 戊 四 类, 目 前 大 多 为 丙 丁 戊 类 ; 5 由 于 生 产 工 艺 需 要, 厂 房 内 的 房 间 隔 断 比 民 用 建 筑 少, 层 高 比 民 用 建 筑 高 因 而 每 个 房 间 的 空 间 体 积 比 民 用 建 筑 大, 较 易 发 现 火 情 和 疏 散 与 扑 救, 但 火 势 蔓 延 较 快 因 此, 高 层 厂 房 防 火 一 般 比 民 用 建 筑 有 利 在 确 定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时 既 要 考 虑 防 火 安 全, 扑 救 火 灾 的 要 求, 又 要 顾 及 生 产 实 际 需 要 以 及 节 省 消 防 投 资, 不 能 和 民 用 建 筑 同 等 对 待 ( 一 类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的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为 1000m 2, 二 类 为 1500m 2 ), 而 应 按 照 生 产 类 别 分 别 作 出 规 定 在 本 规 范 中, 参 考 了 国 内 已 有 高 层 厂 房 的 情 况, 确 定 了 丙 类 高 层 厂 房 的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 一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为 3000m 2 ;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为 2000m 2 据 此 综 合 确 定 其 他 生 产 类 别 厂 房 的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5) 地 下 半 地 下 空 间 采 光 差, 其 出 入 口 的 楼 梯 既 是 疏 散 口 又 是 排 烟 口, 同 时 还 是 消 防 救 援 人 员 的 入 口, 不 仅 造 成 疏 散 和 扑 救 困 难, 而 且 威 胁 地 上 厂 房 的 安 全 本 规 范 规 定 甲 乙 类 厂 房 不 应 设 在 地 下 半 地 下, 对 丙 丁 戊 类 厂 房 设 在 地 下 时 的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也 要 严 格 些 : 丙 类, 限 定 为 500m 2 ; 丁 戊 类, 限 定 为 1000m 2 6) 本 条 对 丙 类 厂 房 的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作 出 了 规 定, 但 鉴 于 有 些 行 业 生 产 上 需 要 建 大 面 积 的 联 合 厂 房, 工 艺 上 又 不 宜 设 防 火 分 隔, 有 的 虽 同 划 为 丙 类 厂 房, 而 火 灾 危 险 性 大 小 也 不 尽 相 同 等 情 况 为 此, 注 对 纺 织 厂 房 ( 麻 纺 厂 除 外 ) 造 纸 生 产 联 合 厂 房 卷 烟 生 产 联 合 厂 房 专 门 作 了 明 确 和 调 整, 同 时 加 强 消 防 设 施 和 强 调 功 能 分 隔 以 平 衡 该 场 所 的 防 火 分 区 要 求 1 注 2 虽 对 一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多 层 及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多 层 纺 织 厂 房 的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作 了 调 整, 但 对 纺 织 厂 房 内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原 棉 开 包 清 花 车 间 均 应 用 防 火 墙 分 隔 104

108 2 造 纸 生 产 联 合 厂 房 为 多 层 建 筑, 一 般 由 打 浆 抄 纸 完 成 三 个 工 段 组 成, 其 中 火 灾 危 险 性 属 于 丙 类 的 占 1/3~1/2 由 于 各 种 管 道 运 输 设 备 及 人 流 来 往 密 切, 并 设 有 连 贯 三 个 工 段 的 桥 式 吊 车, 难 以 设 置 防 火 分 隔 设 施 几 个 已 建 成 的 造 纸 联 合 厂 房, 其 面 积 为 6880~8350m 2 注 3 虽 对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多 层 造 纸 生 产 联 合 厂 房 的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表 的 规 定 增 加 1.5 倍, 即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多 层 造 纸 厂 房 由 4000m 2 增 加 到 10000m 2 但 近 年 来, 随 着 制 浆 造 纸 厂 生 产 规 模 的 扩 大, 建 设 了 许 多 大 型 湿 式 造 纸 联 合 厂 房, 生 产 规 模 由 原 来 3 万 吨 / 年 增 加 到 15 万 ~100 万 吨 / 年, 厂 房 面 积 由 10000m 2 增 加 到 20000~ 50000m 2, 且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危 险 工 段 及 生 产 控 制 与 管 理 空 间 设 置 了 自 动 灭 火 设 施, 生 产 过 程 采 用 计 算 机 控 制 对 于 此 类 厂 房, 其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在 危 险 工 段 和 空 间 做 好 防 火 灭 火 设 施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根 据 工 艺 要 求 进 行 确 定 对 于 传 统 的 干 式 造 纸 厂 房, 其 火 灾 风 险 较 大, 不 能 按 此 调 整, 而 仍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表 的 规 定 执 行 3 国 家 近 10 年 对 卷 烟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了 较 大 规 模 的 技 术 改 造, 从 政 策 上 限 制 一 些 较 小 规 模 卷 烟 企 业 的 发 展, 而 加 强 大 中 型 卷 烟 厂 的 建 设, 建 成 了 大 批 自 动 化 程 度 较 高 的 大 中 型 卷 烟 联 合 厂 房 在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支 持 下, 经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后,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此 类 厂 房 的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本 条 根 据 不 同 的 储 存 物 品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为 合 理 选 择 仓 厍 的 耐 火 等 级, 分 别 对 仓 库 的 层 数 和 建 筑 面 积 作 出 了 规 定 1 仓 库 物 资 储 存 比 较 集 中, 而 且 目 前 有 许 多 仓 库 超 量 储 存 现 象 严 重 另 外, 原 有 的 老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大 多 较 低, 三 级 的 较 多, 四 级 和 四 级 以 下 的 仓 库 也 占 一 定 比 例 火 灾 后 的 物 资 抢 救 和 灭 火 难 度 大, 如 粮 食 棉 花 纺 织 品 等 的 火 灾, 常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2 确 定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和 面 积, 考 虑 了 以 下 因 素 : 1)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和 面 积 均 要 求 比 厂 房 和 民 用 建 筑 的 高 主 要 考 虑 仓 库 储 存 物 资 集 中, 价 值 高, 危 险 性 大, 灭 火 和 物 资 抢 救 困 难 等 执 行 中 应 注 意, 本 条 规 定 中 仓 库 的 面 积 为 仓 库 的 占 地 面 积, 非 仓 库 的 总 建 筑 面 积, 而 仓 库 内 的 防 火 分 区 是 强 调 防 火 墙 之 间 的 建 筑 面 积, 即 仓 库 内 的 防 火 分 区 必 须 是 采 用 防 火 墙 分 隔 2) 甲 乙 类 物 品 起 火 后, 燃 速 快, 火 势 猛 烈, 其 中 有 不 少 物 品 还 会 发 生 爆 炸 甲 乙 类 仓 库 的 火 灾, 爆 炸 危 险 性 高 危 害 大 因 此, 甲 类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且 应 为 单 层 这 样 做 有 利 于 控 制 火 势 蔓 延, 便 于 扑 救, 减 少 火 灾 灾 害 3) 根 据 对 国 内 现 有 情 况 的 调 查 分 析, 各 地 甲 乙 丙 类 仓 库 有 关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面 积 的 情 况 分 别 举 例 如 表 9 和 表 10 4) 据 调 查, 不 少 地 方 早 已 建 成 一 些 高 层 仓 库, 如 冷 库 商 业 仓 库 外 贸 仓 库 等, 层 数 一 般 为 6~7 层, 高 度 25~27m, 也 有 40m 高 的 ;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一 般 在 1500~2500m 2 之 间, 有 的 达 2800m 2 由 于 高 层 仓 库 储 存 物 品 量 比 较 大 相 对 集 中 价 值 高, 且 疏 散 扑 救 困 难, 故 分 隔 要 求 比 多 层 严 些 高 层 与 多 层 仓 库 的 划 分 界 限 和 理 由, 参 见 高 层 厂 房 的 说 明 105

109 表 9 甲 乙 类 仓 库 储 存 物 品 名 称 每 栋 仓 库 总 面 积 (m 2 )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m 2 ) 甲 醇 乙 醚 等 液 体 甲 苯 丙 酮 等 液 体 亚 硫 酸 铁 等 乙 醚 等 醚 类 金 属 钾 钠 等 火 柴 等 表 10 丙 类 仓 库 储 存 物 品 名 称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纺 织 品 针 织 品 纺 织 品 针 织 品 日 用 百 货 植 物 油 化 纤 棉 布 等 糖 色 酒 棉 花 香 烟 棉 花 棉 花 棉 花 纸 张 毛 织 品 一 二 级 一 二 级 一 二 级 一 二 级 一 二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三 级 三 级 三 级 二 级 三 级 二 级 每 栋 仓 库 总 面 积 (m 2 )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m 2 ) ~ 备 注 用 防 火 墙 分 隔 桶 装 植 物 油 低 浓 度 色 酒 中 转 仓 库 5) 对 于 硝 酸 铵 电 石 尿 素 聚 乙 烯 配 煤 库 等 以 及 车 站 码 头 机 场 的 中 转 仓 库 具 有 机 械 化 装 卸 程 度 比 较 高 容 量 大 以 及 后 者 周 转 快 等 特 点, 考 虑 到 管 理 相 对 规 范 等 情 况, 作 了 一 定 调 整 6) 设 置 在 地 下 半 地 下 的 仓 库, 火 灾 时 室 内 气 温 高, 烟 气 浓 度 比 较 高 和 热 分 解 产 物 成 分 复 杂 毒 性 大, 而 且 威 胁 上 部 仓 库 的 安 全, 要 求 相 对 严 些 本 条 规 定 甲 乙 类 仓 库 不 准 附 设 在 建 筑 物 的 地 下 室 和 半 地 下 室 内, 对 于 单 独 建 设 的 甲 乙 类 仓 库, 甲 乙 类 物 品 也 不 应 设 在 该 建 筑 的 地 下 半 地 下 对 于 确 需 设 置 在 地 下 时, 本 规 范 未 作 明 确 规 定, 而 需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充 分 考 虑 相 关 措 施 后 确 定 在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为 一 二 级 的 情 况 下, 丙 类 1 项 2 项 仓 库 的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分 别 限 制 在 150m 2 300m 2 ; 丁 戊 类, 分 别 限 制 在 500m m 2 7) 注 5: 根 据 国 家 建 设 粮 食 储 备 库 的 需 要 以 及 粮 食 仓 库 的 火 灾 发 生 几 率 确 实 很 小 这 一 实 际 情 况, 经 过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多 次 协 商, 对 粮 食 平 房 仓 的 最 大 允 许 占 地 面 积 和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及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确 定 均 作 了 一 定 扩 大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本 规 定 只 适 用 于 国 家 粮 食 储 备 106

110 库, 对 于 粮 食 中 转 库 以 及 袋 装 粮 库 由 于 操 作 频 繁 可 燃 因 素 较 多 危 险 性 较 大 等, 仍 应 按 规 范 第 条 表 的 规 定 执 行 8) 注 6: 本 注 主 要 为 与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冷 库 设 计 规 范 GB 的 有 关 规 范 协 调 一 致, 以 利 执 行 而 提 出 的 冷 库 设 计 规 范 GB 规 定 的 每 座 冷 库 占 地 面 积 如 表 11 表 11 冷 库 最 大 占 地 面 积 (m 2 ) 冷 库 的 最 多 允 许 单 层 多 层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每 座 仓 库 防 火 分 区 每 座 仓 库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面 积 面 积 面 积 一 二 级 不 限 三 级 ) 注 7: 白 酒 类 仓 库 火 灾 证 明,1 层 2 层 建 筑 较 好,3 层 建 筑 次 之, 层 数 再 多 的 危 害 相 对 就 大 了 但 近 几 年, 有 些 白 酒 仓 库 在 设 有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后, 其 层 数 也 有 4 层 或 5 层 的, 故 对 层 数 作 了 适 当 限 制 本 条 规 定 了 厂 房 ( 仓 库 ) 内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后, 其 防 火 分 区 的 建 筑 面 积 及 仓 库 的 占 地 面 积 的 调 整 要 求 在 防 火 分 区 内 设 有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时, 能 及 时 控 制 和 扑 灭 初 期 火 灾, 有 效 地 控 制 火 势 蔓 延, 使 厂 房 ( 仓 库 ) 的 消 防 安 全 度 大 为 提 高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为 世 界 上 许 多 国 家 广 泛 应 用, 也 为 国 内 一 些 实 践 所 证 实 故 本 条 为 平 衡 主 动 防 火 与 被 动 防 火 措 施 之 间 的 利 益 而 规 定 : 设 有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的 厂 房,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建 筑 面 积 可 以 增 加, 甲 乙 丙 类 厂 房 比 本 规 范 第 条 及 表 规 定 的 面 积 增 加 1.0 倍, 纺 织 厂 房 可 在 本 规 范 第 条 表 注 2 的 基 础 上 再 增 加 1.0 倍, 丁 戊 类 厂 房 不 限 如 局 部 设 置, 增 加 的 面 积 只 能 按 该 局 部 面 积 的 1.O 倍 计 算 对 于 仓 库, 由 于 储 存 物 资 较 多, 且 在 实 际 使 用 过 程 中 因 堆 放 材 料 种 类 等 复 杂 因 素, 因 而 需 要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时, 一 般 均 应 全 部 设 置 本 条 规 定 的 特 殊 贵 重 的 设 备 或 物 品 主 要 指 : 1 设 备 价 格 昂 贵 火 灾 损 失 大 2 影 响 工 厂 或 地 区 生 产 全 局 或 影 响 城 市 生 命 线 供 给 的 关 键 设 施, 如 热 电 厂 燃 气 供 给 站 水 厂 发 电 厂 化 工 厂 等 的 主 控 室, 失 火 后 影 响 大 损 失 大 修 复 时 间 长, 也 应 认 为 是 特 殊 贵 重 的 设 备 3 特 殊 贵 重 物 品 库 ( 如 货 币 金 银 邮 票 重 要 文 物 资 料 档 案 库 以 及 价 值 较 高 的 其 他 物 品 库 等 ) 是 消 防 保 卫 的 重 点 部 位 因 此, 要 求 这 类 仓 库 应 是 一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总 之, 特 殊 贵 重 的 设 备 或 物 品 是 指 价 格 昂 贵 稀 缺 设 备 物 品 或 影 响 生 产 全 局 或 正 常 生 活 秩 序 的 重 要 设 施 设 备 本 条 对 一 些 火 灾 危 险 性 大 或 发 生 火 灾 后 易 造 成 较 大 危 害 和 损 失, 但 建 筑 面 积 较 小 的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作 了 调 整 有 些 小 型 企 业 由 于 受 投 资 或 建 筑 材 料 的 限 制, 在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后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大, 且 不 至 107

111 于 波 及 周 围 的 企 业 居 民 建 筑 的 条 件 下,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等 于 300m 2 的 甲 乙 类 厂 房 采 用 独 立 的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单 层 建 筑 使 用 或 产 生 丙 类 液 体 的 厂 房, 丁 类 生 产 中 如 炼 钢 炉 出 钢 水 喷 发 出 钢 火 花, 从 加 热 炉 内 取 出 赤 热 钢 件 进 行 锻 打, 在 热 处 理 油 池 中 钢 件 淬 火, 使 油 池 内 油 温 升 高, 都 容 易 发 生 火 灾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如 为 木 构 件 或 钢 构 件 难 以 承 受 经 常 的 高 温 烘 烤 这 些 厂 房 虽 属 丙 丁 类 生 产, 也 应 严 格 要 求 设 在 一 二 级 建 筑 内 只 有 丙 类 面 积 不 超 过 500m 2, 丁 类 不 超 过 1000m 2 的 小 厂 房, 当 为 独 立 建 筑 或 与 其 他 生 产 部 位 有 防 火 分 隔 时, 方 可 采 用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建 筑 本 条 规 定 的 目 的 在 于 减 少 爆 炸 的 危 害 1 有 关 说 明 参 见 第 条 和 第 条 说 明 2 许 多 火 灾 爆 炸 实 例 说 明,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物 品, 一 旦 发 生 爆 炸, 其 威 力 相 当 大, 破 坏 性 很 大 三 合 一 建 筑 在 我 国 曾 造 成 过 多 起 重 特 大 火 灾 事 故, 教 训 深 刻 为 保 证 人 身 安 全, 要 求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厂 房 内 不 应 设 置 休 息 室 办 公 室 等, 必 须 设 置 时 应 采 用 防 爆 防 护 墙 分 隔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生 产 产 生 爆 炸 事 故 时, 其 冲 击 波 有 很 大 的 摧 毁 力, 用 普 通 的 砖 墙 很 难 抗 御, 即 使 原 来 墙 体 耐 火 极 限 再 高, 也 会 因 墙 体 破 坏 失 去 性 能, 故 提 出 要 采 用 有 一 定 抗 爆 强 度 的 防 爆 防 护 墙 防 爆 防 护 墙 为 在 墙 体 任 意 一 侧 受 到 爆 炸 冲 击 波 作 用 并 达 到 设 计 的 压 力 作 用 时, 能 够 保 持 设 计 所 要 求 的 防 护 性 能 的 墙 体 防 爆 防 护 墙 的 通 常 做 法 有 几 种 :1 钢 筋 混 凝 土 墙 ;2 砖 墙 配 筋 ; 3 夹 砂 钢 木 板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厂 房 若 发 生 爆 炸, 在 泄 压 墙 面 或 其 他 泄 压 设 施 还 未 来 得 及 泄 压 以 前, 在 数 毫 秒 内, 其 他 各 墙 已 承 受 了 内 部 压 力 防 爆 防 护 墙 的 具 体 设 计, 应 根 据 生 产 部 位 可 能 产 生 的 爆 炸 超 压 值 泄 压 面 积 大 小 爆 炸 的 概 率 与 建 造 成 本 等 情 况 综 合 考 虑 进 行 在 丙 类 厂 房 内 设 置 的 管 理 控 制 或 调 度 生 产 的 办 公 用 房 以 及 工 人 的 中 间 临 时 休 息 室, 要 采 用 规 定 的 耐 火 构 件 与 生 产 部 分 隔 开, 且 应 设 置 有 独 立 的 安 全 出 口, 直 通 厂 房 外 本 条 对 厂 房 内 存 放 甲 乙 类 物 品 中 间 仓 库 作 出 了 专 门 规 定 为 满 足 厂 房 的 日 常 生 产 需 要, 往 往 需 要 从 仓 库 或 上 道 工 序 的 厂 房 ( 或 车 间 ) 取 得 一 定 数 量 的 原 材 料 半 成 品 辅 助 材 料 存 放 在 厂 房 内 存 放 上 述 物 品 的 场 所 称 为 中 间 仓 库 对 于 易 燃 易 爆 的 甲 乙 类 物 品 如 不 隔 开 单 独 存 放, 发 生 火 灾 后 会 相 互 影 响, 造 成 更 大 损 失 本 条 规 定 中 间 仓 库 的 储 量 宜 控 制 在 1 昼 夜 的 需 用 量 内 但 由 于 工 厂 规 模 产 品 不 同,1 昼 夜 需 用 量 的 绝 对 值 有 大 有 小, 难 以 规 定 一 个 具 体 的 限 量 数 据 有 些 需 用 量 较 少 的 厂 房, 如 手 表 厂 用 于 清 洗 的 汽 油, 每 昼 夜 需 用 量 只 有 20kg, 则 可 适 当 调 整 存 放 1~2 昼 夜 的 用 量 ; 如 l 昼 夜 需 用 量 较 多, 则 应 严 格 控 制 为 1 昼 夜 用 量 此 外, 本 条 还 规 定 了 中 间 仓 库 的 布 置 和 分 隔 构 造 要 求, 中 间 库 有 条 件 时 尽 量 设 置 直 通 室 外 的 出 口 本 条 规 定 了 厂 房 内 因 工 艺 原 因 设 置 丙 丁 戊 类 中 间 仓 库 的 防 火 分 隔 要 求 1 为 节 约 用 地 和 因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的 连 续 性 要 求, 常 在 厂 房 内, 特 别 是 高 层 多 层 厂 房 内 设 置 中 间 仓 库 如 某 市 童 装 厂 主 厂 房 6 层, 底 层 为 原 料 成 品 仓 库, 某 市 制 药 厂 主 厂 房 9 层, 底 层 为 纸 箱 成 品 库, 这 在 一 些 轻 型 厂 房 是 难 以 避 免 的 本 条 规 定 允 许 在 厂 房 内 设 置 仓 库 储 存 丙 丁 戊 类 物 品, 但 为 便 于 扑 救 和 疏 散 物 资, 对 于 多 高 层 厂 房, 这 些 仓 库 如 果 其 火 灾 危 险 性 相 108

112 对 较 大, 则 宜 设 置 在 上 层 ; 反 之, 则 宜 设 在 底 层 或 二 三 层 内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和 面 积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表 的 规 定, 且 仓 库 和 厂 房 的 建 筑 面 积 总 和 不 应 超 过 一 座 厂 房 的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例 如, 耐 火 等 级 为 一 级 的 丙 类 多 层 厂 房 内 附 设 丙 类 2 项 物 品 仓 库, 厂 房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为 6000m 2, 每 座 仓 库 允 许 占 地 面 积 为 4800m 2, 防 火 墙 间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为 1200m 2, 则 该 厂 房 ( 仓 库 )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总 和 仍 为 6000m 2 假 定 在 一 层 布 置 仓 库, 只 能 在 6000m 2 面 积 中 划 出 4800m 2 作 为 仓 库, 仓 库 内 还 要 设 4 个 防 火 隔 间 才 能 符 合 要 求 ; 当 设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时, 仓 库 的 占 地 面 积 可 按 第 条 的 规 定 扩 大 2 在 同 一 建 筑 内, 仓 库 和 厂 房 的 耐 火 等 级 应 当 一 致, 且 耐 火 等 级 应 按 要 求 较 高 的 一 方 确 定, 但 隔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2.50h 对 于 丙 类 仓 库, 均 应 用 防 火 墙 和 1.50h 的 楼 板 隔 开 当 仓 库 的 占 地 面 积 达 到 规 定 的 防 火 墙 间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时, 与 厂 房 的 隔 墙 尚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本 条 规 定 了 厂 房 内 设 置 丙 类 液 体 中 间 储 罐 的 防 火 分 隔 要 球 厂 房 内 的 丙 类 液 体 中 间 储 罐, 为 防 止 液 体 流 散 或 受 外 部 火 源 影 响, 设 计 采 用 独 立 的 房 间 储 存, 并 做 好 防 火 分 隔, 可 有 效 地 控 制 火 灾 的 相 互 蔓 延 锅 炉 房 属 丁 类 明 火 厂 房 据 54 个 锅 炉 房 事 故 案 例 分 析, 其 中 火 灾 8 起, 炉 膛 爆 炸 14 起 在 这 22 起 与 火 灾 危 险 性 有 密 切 关 系 的 事 故 中, 燃 煤 锅 炉 占? 起, 燃 油 锅 炉 占 8 起, 燃 气 锅 炉 占 7 起 燃 油 燃 气 锅 炉 房 的 事 故 比 燃 煤 的 多, 损 失 也 严 重 所 发 生 的 事 故 中 绝 大 多 数 是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故 本 条 规 定 锅 炉 房 应 采 用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每 小 时 总 蒸 发 量 不 超 过 4t 的 燃 煤 锅 炉 房, 一 般 属 于 规 模 不 大 的 企 业 或 非 采 暖 地 区 的 工 厂, 专 为 厂 房 生 产 用 汽 而 设 的 规 模 较 小 的 锅 炉 房, 其 面 积 一 般 为 350~400m 2 这 些 建 筑 可 采 用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但 燃 油 燃 气 锅 炉 房 仍 需 采 用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本 条 规 定 了 油 浸 变 压 器 室 和 高 压 配 电 装 置 室 的 防 火 分 隔 要 求 1 油 浸 变 压 器 是 一 种 多 油 电 器 设 备 当 它 长 期 过 负 荷 运 行 或 发 生 故 障 产 生 电 弧 时, 易 使 油 温 过 高 而 起 火 或 产 生 电 弧 使 油 剧 烈 气 化, 可 能 使 变 压 器 外 壳 爆 裂 酿 成 火 灾, 因 此, 运 行 中 的 变 压 器 存 在 有 燃 烧 或 爆 裂 的 可 能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耐 火 极 限 为 1.00h, 在 第 条 中 还 允 许 调 整 采 用 无 保 护 的 金 属 结 构, 其 耐 火 极 限 仅 O.25h 从 变 压 器 的 火 灾 事 故 看, 这 样 短 的 耐 火 时 间 很 难 保 证 结 构 的 安 全 2 对 于 干 式 或 非 燃 液 体 的 变 压 器, 因 其 火 灾 危 险 性 小, 不 易 发 生 爆 炸, 故 未 作 限 制 3 当 几 台 变 压 器 安 装 在 一 个 房 间 时, 如 其 中 一 台 变 压 器 发 生 故 障 或 爆 裂, 将 会 波 及 其 余 的 变 压 器, 使 灾 情 扩 大 故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对 大 型 变 压 器 尽 量 进 行 防 火 分 隔 本 条 规 定 了 变 配 电 所 与 甲 乙 类 厂 房 的 防 火 分 隔 要 求 1 甲 乙 类 厂 房 属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运 行 中 的 变 压 器 存 在 燃 烧 或 爆 裂 的 可 能, 不 应 将 变 电 所 配 电 所 设 在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厂 房 内 或 贴 邻 建 造, 以 提 高 厂 房 的 安 全 程 度 如 果 生 产 上 确 有 需 要, 可 以 设 一 个 专 为 甲 类 或 乙 类 厂 房 服 务 的 10kV 及 以 下 的 变 电 所 配 电 所, 在 厂 房 的 一 面 109

113 外 墙 贴 邻 建 造, 并 用 无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隔 开 这 里 强 调 专 用, 是 指 其 他 厂 房 不 依 靠 这 个 变 电 所 配 电 所 供 电 2 对 乙 类 厂 房 的 配 电 所, 如 氨 压 缩 机 房 的 配 电 所, 为 观 察 设 备 仪 表 运 转 情 况, 需 要 设 观 察 窗, 故 允 许 在 配 电 所 的 防 火 墙 上 设 置 的 密 封 固 定 窗 3 除 执 行 本 条 的 规 定 外, 其 余 的 防 爆 防 火 要 求, 在 本 规 范 第 3.6 节 第 章 和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 GB 有 相 关 规 定 本 条 规 定 了 仓 库 内 设 置 办 公 室 等 的 防 火 分 隔 要 求 许 多 仓 库 火 灾 实 例 说 明, 管 理 人 员 用 火 不 慎 是 引 起 仓 库 火 灾 的 主 要 原 因, 为 确 保 库 存 物 资 安 全, 便 于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提 出 补 充 规 定 另 外, 亦 防 止 甲 乙 类 仓 库 发 生 爆 炸 事 故 时 对 办 公 室 休 息 室 内 的 人 员 造 成 伤 害 本 条 规 定 了 高 架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高 架 仓 库 是 货 架 高 度 超 过 7m 的 机 械 化 操 作 或 自 动 化 控 制 的 货 架 仓 库, 其 共 同 特 点 是 货 架 密 集 货 架 间 距 小 货 物 存 放 高 度 高, 储 存 物 品 数 量 大, 疏 散 扑 救 困 难 为 了 保 障 在 火 灾 时 不 会 导 致 很 快 倒 塌, 并 为 扑 救 赢 得 时 间, 尽 量 减 少 火 灾 损 失, 故 要 求 其 耐 火 等 级 不 低 于 二 级 本 条 规 定 了 粮 食 仓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为 适 应 国 家 建 设 大 型 中 央 粮 食 储 备 库 的 需 要,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国 家 粮 食 局 建 设 部 和 公 安 部 组 织 对 此 类 粮 食 库 设 计 中 的 消 防 问 题 进 行 了 多 次 论 证, 确 定 了 有 关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建 筑 结 构 和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有 关 规 定 本 条 是 在 有 关 论 证 结 果 基 础 上 根 据 实 施 情 况 确 定 的 粮 食 库 中 的 粮 食 属 于 丙 类 储 存 物 品, 目 前 均 采 用 了 先 进 的 技 术 手 段 对 温 湿 度 进 行 检 测, 但 在 熏 蒸 和 倒 运 过 程 中 仍 存 在 火 灾 危 险, 其 火 灾 表 现 以 阴 燃 和 产 生 大 量 热 量 为 主 对 于 大 型 粮 食 储 备 库 目 前 常 采 用 钢 结 构 形 式, 由 于 粮 食 火 灾 对 结 构 的 作 用 与 其 他 物 质 火 灾 的 作 用 有 所 区 别, 因 此, 规 定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粮 食 库 可 采 用 全 钢 或 半 钢 结 构 对 于 筒 仓, 国 内 外 也 多 采 用 钢 板 结 构, 施 工 快 维 护 方 便, 且 相 对 储 量 较 小, 因 而 钢 板 仓 可 视 为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有 关 其 他 说 明 还 可 参 见 第 条 说 明 经 过 协 商, 有 关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在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粮 食 平 房 仓 设 计 规 范 GB 和 粮 食 筒 仓 设 计 规 范 GB 中 还 有 具 体 规 定 本 条 规 定 了 厂 房 ( 仓 库 ) 与 铁 路 线 的 防 火 要 求 1 多 年 的 实 践 证 明, 本 条 的 规 定 合 理 可 行 甲 乙 类 厂 房 ( 仓 库 ), 其 生 产 和 使 用 或 储 存 的 物 品, 大 多 数 是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有 的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会 散 发 出 可 燃 气 体 可 燃 蒸 气, 当 其 与 空 气 混 合 达 到 一 定 浓 度 时, 遇 到 明 火 会 发 生 燃 烧 爆 炸 2 考 虑 到 蒸 汽 机 车 和 内 燃 机 车 的 烟 囱 常 常 喷 出 火 星, 如 屋 顶 结 构 为 燃 烧 体 时, 火 灾 危 险 性 大 为 了 保 障 建 筑 的 消 防 安 全, 如 蒸 汽 机 车 和 内 燃 机 车 需 要 进 入 丙 丁 戊 类 厂 房 仓 库 内 时, 则 厂 房 ( 仓 库 ) 的 屋 顶 ( 屋 架 以 上 的 全 部 屋 顶 构 件 ) 必 须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钢 等 结 构 或 对 可 燃 结 构 进 行 防 火 处 理 ( 如 外 包 覆 不 燃 材 料 或 涂 防 火 涂 料 等 ) 3.4 厂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110

114 本 规 范 第 3.4 和 3.5 节 中 规 定 的 有 关 防 火 间 距 均 为 建 筑 间 的 最 小 间 距 要 求 从 防 火 角 度 和 保 障 人 员 安 全 减 少 财 产 损 失 来 看, 在 有 条 件 时, 设 计 者 应 尽 可 能 采 用 较 大 间 距 防 火 间 距 的 确 定 主 要 综 合 考 虑 满 足 扑 救 火 灾 需 要, 防 止 火 势 向 邻 近 建 筑 蔓 延 扩 大 以 及 节 约 用 地 等 因 素 影 响 防 火 间 距 的 因 素 较 多 条 件 各 异, 从 火 灾 蔓 延 角 度 看, 主 要 有 飞 火 热 对 流 和 热 辐 射 等 1 飞 火 与 风 力 火 焰 高 度 有 关 在 大 风 情 况 下, 从 火 场 飞 出 的 火 团 可 达 数 十 米 至 数 百 米 显 然, 如 以 飞 火 为 主 要 危 险 源, 要 求 距 离 太 大, 难 以 做 到 2 热 对 流, 主 要 考 虑 热 气 流 喷 出 窗 口 后 会 向 上 升 腾, 对 相 邻 建 筑 的 火 灾 蔓 延 影 响 较 热 辐 射 小, 可 以 不 考 虑 3 热 辐 射, 火 灾 时 建 筑 物 可 能 产 生 的 热 辐 射 强 度 是 确 定 防 火 间 距 应 考 虑 的 主 要 因 素 热 辐 射 强 度 与 消 防 扑 救 力 量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可 燃 物 的 性 质 和 数 量 相 对 外 墙 开 口 面 积 的 大 小 建 筑 物 的 长 度 和 高 度 以 及 气 象 条 件 等 有 关 国 外 虽 有 按 热 辐 射 强 度 理 论 计 算 防 火 间 距 的 公 式, 但 没 有 把 影 响 热 辐 射 的 一 些 主 要 因 素 ( 如 发 现 和 扑 救 火 灾 早 晚 火 灾 持 续 时 间 ) 考 虑 进 去, 计 算 数 据 往 往 偏 大, 目 前 国 内 还 缺 乏 这 方 面 的 研 究 成 果 因 此, 本 条 规 定 防 火 间 距 主 要 是 根 据 当 前 消 防 扑 救 力 量, 结 合 火 灾 实 例 和 消 防 灭 火 的 实 际 经 验 确 定 的 据 调 查,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之 间, 在 初 期 火 灾 时 有 10m 左 右 的 间 距, 三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有 14~18m 的 距 离, 一 般 能 满 足 扑 救 需 要 和 控 制 火 势 蔓 延 火 灾 蔓 延 与 很 多 条 件 有 关, 本 条 规 定 的 基 本 数 据, 只 是 考 虑 一 般 情 况, 基 本 能 防 止 初 期 火 灾 的 蔓 延 本 条 规 定 了 厂 房 之 间 及 厂 房 与 乙 丙 丁 戊 类 仓 库 之 间 以 及 与 其 他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1 规 范 中 表 是 指 厂 房 防 火 间 距 的 基 本 要 求 由 于 厂 房 生 产 类 别 高 度 不 同, 具 体 执 行 应 有 所 区 别, 因 此, 根 据 厂 房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不 同 分 别 作 出 了 不 同 的 规 定 对 于 现 有 厂 房 改 扩 建 时, 如 执 行 防 火 间 距 的 规 定 有 困 难, 当 采 取 了 防 火 措 施 后 可 以 减 少 间 距 有 关 防 火 间 距 的 确 定 因 素 参 见 前 述 说 明 2 本 规 范 第 条 及 其 注 2 中 所 指 民 用 建 筑 也 包 括 设 在 厂 区 内 独 立 的 公 共 建 筑 ( 如 办 公 楼 研 究 所 食 堂 浴 室 等 ) 为 厂 房 服 务 而 专 设 的 生 活 用 房, 有 的 与 厂 房 合 并 组 成 一 座 建 筑, 有 的 为 满 足 通 风 采 光 需 要, 将 生 活 用 房 与 厂 房 分 开 布 置 为 方 便 生 产 工 作 联 系 和 节 约 用 地, 丁 戊 类 厂 房 与 其 所 属 的 生 活 用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减 小 为 6m 生 活 用 房 是 指 车 间 办 公 室 工 人 更 衣 休 息 室 浴 室 ( 不 包 括 锅 炉 房 ) 就 餐 室 ( 不 包 括 厨 房 ) 等 注 2 考 虑 到 戊 类 厂 房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小, 为 节 约 用 地 而 对 戊 类 厂 房 之 间 及 与 戊 类 仓 库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作 了 调 整 戊 类 厂 房 是 常 温 下 使 用 或 加 工 不 燃 烧 物 质 的 生 产,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小 戊 类 厂 房 或 与 戊 类 仓 库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比 表 所 列 数 据 减 小 2m, 但 戊 类 厂 房 与 其 他 生 产 类 别 的 厂 房 或 储 存 仓 库 防 火 间 距 仍 应 执 行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3 本 条 注 3 和 注 4 针 对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设 计 确 有 困 难 时 所 规 定 的 一 些 允 许 减 小 防 火 间 距 的 措 施 不 同 措 施 有 所 区 别 两 座 厂 房 相 邻 较 高 一 面 的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防 火 间 距 不 限, 但 甲 类 厂 房 与 甲 类 厂 房 之 间 还 应 有 限 制, 至 少 要 保 持 4m 的 间 距 规 定 了 甲 类 厂 房 与 各 类 建 筑 物, 以 及 甲 类 厂 房 与 重 要 的 公 共 建 筑 等 及 架 空 电 力 线 和 铁 路 道 路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1 甲 类 厂 房 易 燃 易 爆, 对 其 防 火 间 距 要 求 高 对 于 甲 乙 类 厂 房, 涉 及 行 业 较 多,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应 视 为 基 本 要 求, 凡 有 专 门 规 范 规 定 的 间 距 大 于 本 规 定 的, 尚 需 要 考 虑 按 该 专 门 规 范 的 规 定 执 行 如 乙 炔 站 氧 气 站 和 氢 氧 站 等 的 间 距 还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氧 气 站 设 计 规 范 GB 乙 炔 站 设 计 规 范 GB 和 氢 氧 站 设 计 规 范 GB 等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2 民 用 建 筑 内 往 往 人 员 比 较 密 集, 厂 房 与 民 用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比 厂 房 之 间 的 间 距 小, 特 别 是 重 要 的 公 共 建 筑 本 条 对 甲 类 厂 房 与 民 用 建 筑 和 公 共 建 筑 的 间 距 作 出 了 较 严 格 的 要 求 散 发 可 燃 气 体 可 燃 蒸 气 的 甲 类 厂 房 附 近 如 有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或 厂 房 距 离 铁 路 和 道 路 过 近 时, 容 易 引 起 燃 烧 或 爆 炸 事 故, 因 此, 二 者 要 保 持 一 定 的 距 离 111

115 锅 炉 房 烟 囱 飞 火 引 起 火 灾 的 案 例 是 不 少 的 据 调 查 资 料 和 国 外 的 一 些 资 料, 锅 炉 房 烟 囱 飞 火 距 离 一 般 在 30m 左 右, 如 烟 囱 高 度 超 过 30m 或 设 有 除 尘 器 时, 距 离 可 小 些, 综 合 各 类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的 火 源 情 况, 与 散 发 可 燃 气 体 可 燃 蒸 气 的 甲 类 厂 房 防 火 间 距 不 小 于 30m 3 与 铁 路 的 间 距, 一 是 考 虑 机 车 飞 火 对 厂 房 的 影 响, 二 是 考 虑 发 生 火 灾 爆 炸 事 故 时, 对 机 车 正 常 运 行 的 影 响 据 日 本 对 蒸 汽 机 车 做 的 火 星 飞 火 试 验 资 料, 距 铁 路 中 心 20m 处 飞 火 的 影 响 较 少, 故 将 距 厂 内 铁 路 线 的 距 离 定 为 20m 厂 外 铁 路 线 机 车 来 往 多, 影 响 大, 定 为 30m 汽 车 排 气 管 喷 出 的 火 星 距 离 比 机 车 飞 火 距 离 小 些, 远 者 一 般 为 8~10m, 近 者 为 3~4m, 故 对 厂 内 外 道 路 分 别 作 出 不 同 的 规 定 内 燃 机 车 当 燃 油 雾 化 不 好 时, 排 气 管 仍 会 喷 火 星, 因 此 应 与 蒸 汽 机 车 一 样 要 求, 不 减 少 其 间 距 4 其 他 : 1) 当 厂 外 铁 路 与 国 家 铁 路 干 线 相 邻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除 执 行 本 条 规 定 外, 尚 应 符 合 铁 道 部 和 有 关 专 业 规 范 的 规 定 ; 2) 厂 外 道 路 如 道 路 已 成 型 不 会 再 扩 宽, 则 从 现 有 路 的 最 近 路 边 算 起 ; 如 有 扩 宽 计 划, 则 应 从 规 划 路 路 边 算 起 ; 3) 专 为 某 一 甲 类 厂 房 运 送 物 料 而 设 计 的 铁 路 装 卸 线, 当 有 安 全 措 施 时, 此 装 卸 线 与 厂 房 的 间 距 可 不 受 20m 间 距 的 限 制 如 机 车 进 入 装 卸 线 时, 关 闭 机 车 灰 箱, 设 阻 火 罩, 车 厢 顶 进 并 与 装 甲 类 物 品 的 车 辆 之 间 设 隔 离 车 辆 等 阻 止 机 车 火 星 散 发, 防 止 影 响 厂 房 安 全 的 措 施 可 认 为 是 安 全 措 施 ; 4) 厂 房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一 般 应 按 照 相 邻 建 筑 物 外 墙 的 最 近 距 离 计 算, 如 外 墙 有 凸 出 的 可 燃 构 件 或 结 构, 则 应 从 该 凸 出 部 分 外 缘 算 起 对 于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与 建 筑 物 等 之 间 的 间 距, 应 从 距 建 筑 物 堆 场 储 罐 等 最 近 的 变 压 器 外 壁 算 起 本 条 规 定 了 高 层 厂 房 与 民 用 建 筑 各 类 储 罐 堆 场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高 层 厂 房 与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的 间 距 按 第 条 规 定 执 行 ; 与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装 卸 鹤 管 间 距 按 第 条 规 定 执 行 ; 与 湿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或 罐 区 的 间 距 按 本 规 范 表 的 规 定 执 行 ; 与 湿 式 氧 气 储 罐 或 罐 区 的 间 距 按 本 规 范 表 的 规 定 执 行 ; 与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的 间 距 按 本 规 范 表 的 规 定 执 行 ; 与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的 间 距 按 本 规 范 表 的 规 定 执 行 高 层 厂 房 仓 库 与 上 述 储 罐 堆 场 的 间 距, 凡 小 于 13m 者, 应 按 13m 执 行 ; 与 煤 焦 炭 堆 场 的 间 距 按 本 规 范 表 规 定 执 行 本 条 规 定 了 厂 房 与 公 共 建 筑 物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的 调 整 要 求 有 关 距 离 是 比 照 前 述 因 素 和 多 层 厂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考 虑 建 筑 火 灾 及 其 扑 救 情 况 确 定 的 本 条 参 照 了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厂 房 与 其 他 厂 房 仓 库 的 间 距, 并 考 虑 了 实 际 灭 火 需 要 本 条 主 要 规 定 了 厂 房 外 设 有 化 学 易 燃 物 品 的 设 备 时, 与 相 邻 厂 房 设 备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确 定 方 法, 如 图 1 图 1 有 室 外 设 备 时 的 防 火 间 距 装 有 化 学 易 燃 物 品 的 室 外 设 备, 其 设 备 本 身 是 不 燃 材 料, 设 备 本 身 可 按 相 当 于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考 虑 室 外 设 备 外 壁 与 相 邻 厂 房 室 外 设 备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0m; 与 相 邻 厂 房 外 墙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3.4.1~3.4.4 条 的 规 定, 即 室 外 设 备 内 装 有 甲 类 物 品 时, 与 相 邻 厂 房 的 间 距 需 要 12m; 装 有 乙 类 物 品 时, 与 相 邻 厂 房 的 间 距 需 要 10m 如 厂 房 附 设 不 燃 物 品 的 室 外 设 备, 则 两 相 对 厂 房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至 于 化 学 易 燃 物 品 的 室 外 设 备 与 所 属 厂 房 的 间 距, 主 要 按 工 艺 要 求 确 定, 本 条 不 作 具 112

116 体 规 定 小 型 可 燃 液 体 中 间 罐 常 放 在 厂 房 外 墙 附 近, 为 安 全 起 见, 对 外 墙 作 了 限 制 要 求, 同 时 对 小 型 储 罐 提 倡 直 接 埋 地 设 置 条 文 面 向 储 罐 一 面 4.Om 范 围 内 的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中 的 4.Om 范 围 的 具 体 含 义 是 指 储 罐 两 端 和 上 下 部 各 4.Om 范 围, 见 图 2 图 2 油 罐 4.0m 范 围 外 墙 设 防 火 墙 示 意 图 对 于 山 形 形 厂 房 如 图 3, 其 两 翼 相 当 于 两 座 厂 房 为 便 于 扑 救 火 灾 控 制 火 势 蔓 延, 两 翼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L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但 整 个 厂 房 占 地 面 积 不 超 过 本 规 范 第 条 规 定 的 防 火 分 区 允 许 最 大 面 积 时, 其 两 翼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L 值 可 以 减 小 到 6m 图 3 山 形 厂 房 本 条 规 定 了 厂 房 成 组 布 置 的 要 求 1 改 建 扩 建 厂 房 有 时 受 已 有 场 地 限 制 或 因 建 设 用 地 紧 张, 当 数 座 厂 房 占 地 面 积 之 和 不 超 过 第 条 规 定 的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时, 可 以 成 组 布 置 ; 面 积 不 限 者, 按 超 过 10000m 2 考 虑 举 例 如 图 4 所 示 : 假 设 有 3 座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丙 丁 戊 类 厂 房, 其 中 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最 高, 单 层 丙 类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多 层 建 筑 的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为 8000m 2, 则 3 座 厂 房 面 积 之 和 应 控 制 在 8000m 2 以 内 若 丁 类 厂 房 高 度 超 过 7m, 则 丁 类 厂 房 与 丙 戊 类 厂 房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m 若 丙 戊 类 厂 房 高 度 均 不 超 过 7m, 则 丙 戊 类 厂 房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4m 113

117 图 4 成 组 厂 房 布 置 示 意 图 2 组 与 组 或 组 与 相 邻 厂 房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则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3 高 层 厂 房 扑 救 困 难, 甲 类 厂 房 危 险 性 大, 不 允 许 成 组 布 置 4 组 内 厂 房 之 间 最 小 间 距 4m 主 要 考 虑 消 防 车 通 行 需 要, 也 是 考 虑 扑 救 火 灾 的 需 要 当 厂 房 高 度 为 7m 时, 假 定 消 防 队 员 手 提 水 枪 往 上 成 60 角, 就 需 要 4m 的 水 平 间 距 才 能 喷 射 到 7m 的 高 度, 故 以 高 度 7m 为 划 分 的 界 线, 当 超 过 7m 时, 则 应 至 少 需 要 6m 的 水 平 间 距 有 关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的 防 火 间 距 规 定 1 建 设 部 行 业 标 准 汽 车 用 燃 气 加 气 站 技 术 规 范 CJJ 84 中 的 有 关 防 火 规 定, 与 有 关 部 门 经 过 了 充 分 的 协 商, 已 经 试 行 原 国 家 标 准 小 型 石 油 库 及 汽 车 加 油 站 设 计 规 范 在 修 订 时 增 补 了 有 关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的 内 容, 并 更 名 为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站 设 计 与 施 工 规 范 GB 在 上 述 两 项 标 准 中 对 加 气 站 加 油 站 及 其 附 属 建 筑 物 之 间 和 与 其 他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均 作 了 明 确 详 细 的 规 定 但 考 虑 到 规 范 本 身 的 体 系 和 方 便 执 行, 为 避 免 重 复 和 矛 盾, 本 规 范 作 了 这 两 条 规 定 2 汽 油 液 化 石 油 气 和 天 然 气 均 属 甲 类 物 品, 火 灾 或 爆 炸 危 险 性 较 大, 而 城 市 建 成 区 建 筑 物 和 人 员 均 较 密 集 为 保 证 安 全, 减 少 损 失, 规 范 对 在 城 市 建 成 区 建 设 的 加 油 站 和 加 气 站 的 规 模 分 别 作 了 必 要 的 限 制 本 条 规 定 了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与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1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是 各 类 企 业 工 厂 的 动 力 中 心, 电 气 设 备 在 运 行 中 可 能 产 生 电 火 花, 存 在 燃 烧 或 爆 裂 的 可 能 万 一 发 生 燃 烧 事 故, 不 但 本 身 遭 到 破 坏, 而 且 会 使 一 个 企 业 或 由 其 供 电 的 所 有 企 业 工 厂 的 生 产 停 顿 为 保 护 保 证 生 产 的 重 点 设 施,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与 其 他 建 筑 堆 场 储 罐 的 防 火 间 距 要 求 比 一 般 厂 房 严 些 2 在 表 中 按 变 压 器 总 油 量 分 为 三 档 35kV 铝 线 电 力 变 压 器, 每 台 额 定 容 量 为 5 MV A 的, 其 油 量 为 2.52t, 则 2 台 的 总 油 量 为 5.04t; 每 台 额 定 容 量 为 10 MV A 的, 其 油 量 为 4.3t, 则 2 台 的 总 油 量 为 8.6t,110kV 双 卷 铝 线 电 力 变 压 器, 每 台 额 定 容 量 为 10 MV A 的, 其 油 量 为 5.05t, 则 2 台 的 总 油 量 为 10.1t 表 中 第 一 档 总 油 量 定 为 5~10t, 基 本 相 当 于 设 置 2 台 5~10MV A 变 压 器 的 规 模 但 由 于 变 压 器 的 油 量 与 变 压 器 的 电 压 制 造 厂 家 外 形 尺 寸 的 不 同, 同 样 容 量 的 变 压 器, 油 量 也 不 尽 相 同, 故 分 档 仍 以 总 油 量 多 少 来 区 分 3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区 域 内, 变 压 器 与 主 控 室 配 电 室 值 班 室 的 间 距 由 工 艺 要 求 确 定, 与 变 配 电 站 内 其 他 附 属 建 筑 ( 不 包 括 产 生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的 建 筑 )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规 范 中 第 条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变 压 器 按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考 虑 本 条 是 对 厂 区 围 墙 与 本 厂 区 内 厂 房 等 建 筑 的 有 关 要 求 1 厂 房 与 本 厂 区 围 墙 的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5m, 是 考 虑 本 厂 区 与 相 邻 单 位 的 建 筑 物 之 间 基 本 防 火 间 距 的 要 求 厂 房 之 间 最 小 间 距 是 1Om, 每 方 各 留 出 一 半 即 为 5m, 同 时 也 符 合 一 个 消 防 车 道 的 要 求 但 具 体 执 行 时 尚 应 结 合 工 程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故 条 文 中 用 了 不 宜 的 措 词 2 如 靠 近 相 邻 单 位, 本 厂 拟 建 甲 类 厂 房 ( 仓 库 ),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液 体 石 油 气 储 罐 等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建 构 筑 物 时, 则 应 使 两 相 邻 单 位 的 建 构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符 合 本 规 范 各 有 关 条 文 的 规 定 故 本 条 文 又 规 定 了 在 不 宜 小 于 5m 的 前 提 下, 并 应 满 足 114

118 围 墙 两 侧 建 筑 物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要 求 当 围 墙 外 是 空 地, 相 邻 单 位 拟 建 的 建 构 筑 物 类 别 尚 不 明 了 时, 则 可 按 上 述 建 构 筑 物 与 一 二 级 厂 房 应 有 防 火 间 距 的 一 半 确 定 其 与 本 厂 围 墙 的 距 离, 其 余 部 分 由 相 邻 单 位 在 以 后 兴 建 工 程 时 考 虑 例 如, 甲 类 厂 房 与 一 二 级 厂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为 12m, 则 其 与 本 厂 区 围 墙 的 间 距 应 定 为 6m 3 工 厂 建 设 如 因 用 地 紧 张, 在 满 足 与 相 邻 单 位 建 筑 物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或 设 置 了 防 火 墙 等 措 施 时, 丙 丁 戊 类 厂 房 可 不 受 距 围 墙 5m 间 距 的 限 制 例 如, 厂 区 围 墙 外 隔 有 城 巾 道 路, 街 区 的 建 筑 红 线 宽 度 已 能 满 足 防 火 间 距 的 需 要, 则 厂 房 与 本 厂 区 围 墙 的 间 距 可 以 不 限 但 甲 乙 类 厂 房 ( 仓 库 ) 及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储 罐 堆 场 不 能 沿 围 墙 建 设, 仍 要 执 行 5m 间 距 的 规 定 3.5 仓 库 的 防 火 间 距 有 关 仓 库 的 防 火 间 距 的 确 定, 除 在 厂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中 所 述 因 素 外, 还 考 虑 了 以 下 情 况 : 1 硝 化 棉 硝 化 纤 维 胶 片 喷 漆 棉 火 胶 棉 赛 璐 珞 和 金 属 钾 钠 锂 氢 化 锂 氢 化 钠 等 甲 类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燃 速 快 燃 烧 猛 烈 祸 及 范 围 大 如 某 储 量 为 5t 的 赛 璐 珞 仓 库, 发 生 爆 炸 起 火 后, 火 焰 高 达 30m, 周 围 15m 范 围 内 的 地 上 苇 草 全 部 烤 着 起 火 ; 又 如 某 座 存 放 硝 酸 纤 维 废 影 片 仓 库, 共 约 10t, 爆 炸 起 火 后, 周 围 30~70m 范 围 内 的 建 筑 物 和 其 他 可 燃 物 均 被 烧 着 起 火 2 目 前 各 地 建 设 的 专 门 危 险 物 品 仓 库 ( 其 中 大 多 为 甲 类 物 品, 少 数 为 乙 类 物 品 ), 除 了 库 址 选 择 在 城 市 边 缘 较 安 全 的 地 带 外, 库 区 内 仓 库 之 间 的 距 离, 小 的 在 20m, 大 的 在 35m 以 上, 见 表 12 表 12 甲 类 仓 库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举 例 ( 根 据 部 分 调 查 整 理 ) 储 存 物 品 名 称 每 座 仓 库 占 地 面 积 (m 2 ) 仓 库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m) 赛 璐 珞 金 属 钾 钠 等 醚 类 液 体 酮 类 液 体 亚 硫 酸 铁 等 36~46 50~ 甲 类 物 品 的 储 存 量 大 小 是 决 定 其 危 害 性 的 主 要 因 素, 因 此, 本 条 分 别 根 据 其 储 量 分 档 提 出 防 火 要 求 4 对 于 重 要 的 公 共 建 筑, 由 于 建 筑 的 重 要 性 高, 对 其 相 关 要 求 应 比 对 其 他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要 求 更 严 些 5 规 定 了 甲 类 仓 库 与 架 空 电 力 线 的 距 离 有 关 说 明 参 见 本 规 范 第 条 说 明 6 甲 类 仓 库 与 铁 路 线 的 防 火 间 距, 主 要 考 虑 蒸 汽 机 车 飞 火 对 仓 库 的 影 响 从 火 灾 情 况 看, 甲 类 仓 库 着 火 时 的 影 响 范 围 取 决 于 所 存 放 物 品 数 量 性 质 和 仓 库 规 模 等, 一 般 在 20~40m 之 间, 有 时 甚 至 更 大, 故 将 其 与 铁 路 线 的 最 小 间 距 定 为 30m 甲 类 仓 库 与 道 路 的 防 火 间 距, 主 要 考 虑 道 路 的 通 行 情 况 汽 车 和 拖 拉 机 排 气 管 飞 火 的 影 响 等 因 素 一 般 汽 车 和 拖 拉 机 的 排 气 管 飞 火 距 离 远 者 为 8~10m, 近 者 为 3~4m 所 以 厂 内 甲 类 仓 库 与 道 路 的 防 火 间 距, 一 般 定 为 5m 1Om, 与 厂 外 道 路 的 间 距 考 虑 到 车 辆 流 量 大 且 不 便 管 理 等 因 素 而 要 求 大 些 本 条 规 定 了 除 甲 类 仓 库 外 的 单 层 多 层 高 层 仓 库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明 确 了 乙 丙 丁 戊 类 仓 库 与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主 要 考 虑 了 满 足 扑 救 火 灾 防 止 初 期 火 灾 (20min 以 内 ) 向 邻 近 建 筑 蔓 延 扩 大 以 及 节 约 用 地 三 项 因 素 1 防 止 初 期 火 灾 蔓 延 扩 大, 主 要 考 虑 热 辐 射 强 度 的 影 响 有 关 说 明 可 参 见 本 规 范 第 3.4 节 的 相 关 条 文 说 明 2 仓 库 火 灾 表 明, 在 二 三 级 风 的 情 况 下, 本 规 定 的 防 火 间 距 基 本 上 可 行 有 效 3 据 一 些 地 方 公 安 消 防 监 督 机 构 反 映, 本 条 规 定 的 防 火 间 距 能 满 足 火 灾 扑 救 需 要, 如 小 于 该 距 离, 会 给 扑 救 带 来 困 难

119 由 于 戊 类 仓 库 储 存 的 物 品 均 为, 火 灾 危 险 性 小, 可 以 减 小 防 火 间 距 以 节 约 用 地 4 关 于 高 层 仓 库 之 间 以 及 高 层 仓 库 与 其 他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有 关 说 明 可 参 见 本 规 范 第 条 和 第 条 的 条 文 说 明 5 有 关 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仓 库 有 不 少 乙 类 物 品 不 仅 火 灾 危 险 性 大, 燃 速 快 燃 烧 猛 烈, 而 且 有 爆 炸 危 险, 虽 然 乙 类 储 存 物 品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甲 类 的 低, 但 是 发 生 火 灾 爆 炸 时 的 影 响 仍 很 大 为 有 所 区 别, 故 规 定 与 其 他 民 用 建 筑 和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分 别 不 宜 小 于 25m 30m 的 防 火 间 距 实 际 上, 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物 品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后 的 危 害 与 甲 类 物 品 相 差 不 大, 因 此, 设 计 时 应 尽 可 能 与 甲 类 仓 库 一 样 要 求, 并 在 规 范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合 理 布 局 等 来 确 保 和 增 大 相 关 间 距 乙 类 6 项 物 品, 主 要 是 桐 油 漆 布 及 其 制 品 油 纸 油 绸 及 其 制 品 浸 油 的 豆 饼 浸 油 金 属 屑 等 实 践 证 明, 这 些 物 品 在 常 温 下 与 空 气 接 触 能 够 缓 慢 氧 化, 如 果 积 蓄 的 热 量 不 能 散 发 出 来, 就 会 引 起 自 燃, 但 燃 速 不 快, 也 不 爆 燃, 故 这 些 仓 库 与 民 用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不 增 大 考 虑 到 城 市 用 地 紧 张 和 拆 迁 改 造 困 难, 对 仓 库 和 民 用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作 出 的 调 整 规 定 有 关 粮 食 仓 库 之 间 及 与 其 他 建 筑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的 规 定, 是 在 与 国 家 粮 食 局 及 其 所 属 设 计 研 究 单 位 共 同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的 本 条 规 定 了 库 区 围 墙 与 库 区 内 各 类 建 筑 的 间 距 据 调 查, 一 些 地 方 为 了 解 决 两 个 相 邻 不 同 单 位 合 理 留 出 空 地 问 题, 通 常 做 到 了 仓 库 与 本 单 位 的 围 墙 距 离 不 小 于 5m, 并 且 要 满 足 围 墙 两 侧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要 求 后 者 的 要 求 是, 如 相 邻 单 位 的 建 筑 物 距 围 墙 为 5m, 而 要 求 围 墙 两 侧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为 15m 时, 则 另 一 侧 建 筑 距 围 墙 的 距 离 还 必 须 保 证 1Om, 其 余 类 推 3.6 厂 房 ( 仓 库 ) 的 防 爆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厂 房 设 置 足 够 的 泄 压 面 积 后, 可 大 大 减 轻 爆 炸 时 的 破 坏 强 度, 避 免 因 主 体 结 构 遭 受 破 坏 而 造 成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和 经 济 损 失 因 此, 防 爆 厂 房 围 护 结 构 要 求 有 相 适 应 的 泄 压 面 积, 承 重 结 构 以 及 重 要 部 位 应 具 备 足 够 的 抗 爆 性 能 框 架 或 排 架 结 构 形 式 便 于 墙 面 开 设 大 面 积 的 门 窗 洞 口 或 采 用 轻 质 墙 体 作 为 泄 压 面 积, 能 为 厂 房 设 计 成 敞 开 或 半 敞 开 式 的 建 筑 形 式 提 供 有 利 条 件 此 外, 框 架 和 排 架 的 结 构 整 体 性 强, 较 之 砖 墙 承 重 结 构 的 抗 爆 性 能 好 因 此 规 定 易 爆 厂 房 尽 量 采 用 敞 开 半 敞 开 式 厂 房, 并 且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柱 钢 柱 承 重 的 框 架 和 排 架 结 构, 能 够 起 到 良 好 的 减 爆 效 果 一 般, 等 量 的 同 一 爆 炸 介 质 在 密 闭 的 小 空 间 里 和 在 开 敞 的 空 地 上 爆 炸, 其 爆 炸 威 力 和 破 坏 强 度 是 不 同 的 在 密 闭 的 空 间 里, 爆 炸 破 坏 力 将 大 很 多, 因 此, 易 爆 厂 房 需 要 考 虑 设 置 必 要 的 泄 压 设 施 本 条 规 定 参 照 了 爆 炸 泄 压 指 南 NFPA 68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公 安 部 天 津 消 防 研 究 所 的 有 关 研 究 试 验 成 果,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解 决 实 际 中 存 在 的 依 照 规 范 设 计 满 足 规 范 要 求, 而 可 能 不 能 有 效 泄 压 的 问 题 有 关 爆 炸 危 险 等 级 的 分 级 参 照 了 美 国 和 日 本 的 相 关 规 定, 见 表 13 和 表 14 表 13 厂 房 爆 炸 危 险 等 级 与 泄 压 比 值 表 ( 美 国 ) 泄 压 比 值 厂 房 爆 炸 危 险 等 级 (m 2 /m 3 ) 弱 级 ( 颗 粒 粉 尘 ) 中 级 ( 煤 粉 合 成 树 脂 锌 粉 ) 强 级 ( 在 干 燥 室 内 漆 料 溶 剂 的 蒸 气 铝 粉 镁 粉 等 ) 特 级 ( 丙 酮 天 然 汽 油 甲 醇 乙 炔 氢 ) 表 14 厂 房 爆 炸 危 险 等 级 与 泄 压 比 值 表 ( 日 本 ) 厂 房 爆 炸 危 险 等 级 弱 级 ( 谷 物 纸 皮 革 铅 铬 铜 等 粉 末 醋 酸 蒸 气 ) 中 级 ( 木 屑 炭 屑 煤 粉 锑 锡 等 粉 尘, 乙 烯 树 脂 尿 素 合 成 树 脂 粉 尘 ) 强 级 ( 油 漆 干 燥 或 热 处 理 室 醋 酸 纤 维 苯 酚 树 脂 粉 尘, 铝 镁 锆 等 粉 尘 ) 特 级 ( 丙 酮 汽 油 甲 醇 乙 炔 氢 ) 尽 可 能 大 泄 压 比 值 (m 2 /m 3 ) O.2000 >

120 长 细 比 过 大 的 空 间, 在 泄 压 过 程 中 会 产 生 较 高 的 压 力 以 粉 尘 为 例, 如 空 间 过 长, 则 在 爆 炸 后 期, 未 燃 烧 的 粉 尘 空 气 混 合 物 受 到 压 缩, 初 始 压 力 上 升, 燃 气 泄 放 流 动 会 产 生 紊 流, 使 燃 速 增 大, 产 生 较 高 的 爆 炸 压 力 因 此, 有 可 燃 气 体 或 可 燃 粉 尘 爆 炸 危 险 性 的 建 筑 物 要 避 免 建 造 得 长 细 比 过 大, 以 防 止 爆 炸 时 产 生 较 大 超 压, 保 证 所 设 计 的 泄 压 面 积 能 有 效 作 用 为 快 速 泄 压 和 避 免 产 生 二 次 危 害, 泄 压 设 施 的 设 计 应 考 虑 以 下 主 要 因 素 : 1 泄 压 设 施 可 为 轻 质 屋 盖 轻 质 墙 体 和 易 于 泄 压 的 门 窗, 但 宜 优 先 采 用 轻 质 屋 盖 易 于 泄 压 的 门 窗 轻 质 墙 体 轻 质 屋 盖 是 指 门 窗 的 单 位 质 量 轻 玻 璃 较 薄 墙 体 屋 盖 材 料 容 重 较 小 门 窗 选 用 的 小 五 金 断 面 较 小 构 造 节 点 的 处 理 上 要 求 易 摧 毁 脱 落 等 如 用 于 泄 压 的 门 窗 可 采 用 楔 形 木 块 固 定, 门 窗 上 用 的 金 属 百 页 插 销 等 可 选 用 断 面 小 一 些 的, 门 窗 的 开 启 方 向 选 择 向 外 开 这 样 一 旦 发 生 爆 炸, 因 室 内 压 力 大, 原 关 着 的 门 窗 上 的 小 五 金 可 能 遭 冲 击 波 而 被 破 坏, 门 窗 则 可 自 动 打 开 或 自 行 脱 落, 达 到 泄 压 的 目 的 在 本 规 范 1987 年 版 中 规 定 轻 质 屋 盖 和 轻 质 墙 体 的 单 位 质 量 不 超 过 120kg/m 2, 主 要 依 据 是 参 照 前 苏 联 规 范 和 国 内 当 时 结 构 材 料 的 情 况 而 目 前 大 量 新 型 轻 质 材 料 得 到 开 发 和 应 用, 为 降 低 泄 压 面 积 构 配 件 的 单 位 质 量 提 供 了 条 件 降 低 泄 压 面 积 构 配 件 的 单 位 质 量, 可 减 小 承 重 结 构 和 不 应 作 为 泄 压 面 积 的 围 护 构 件 抵 抗 爆 炸 时 所 产 生 的 超 压, 迅 速 泄 压, 从 而 减 小 爆 炸 所 引 起 的 破 坏 本 条 参 照 防 爆 泄 压 指 南 NFPA 68 和 德 国 工 程 师 协 会 标 准 的 要 求 以 及 考 虑 我 国 地 区 气 候 条 件 差 异 较 大 等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泄 压 面 积 构 配 件 的 单 位 质 量 不 应 超 过 60.0kg/m 2, 但 这 一 规 定 仍 比 防 爆 泄 压 指 南 NFPA 68 要 求 的 12.5kg /m 2, 最 大 为 39.0kg/m 2 和 德 国 工 程 师 协 会 要 求 的 10.0kg/m 2 要 高 很 多 因 此, 设 计 时 要 尽 可 能 采 用 容 重 更 轻 的 材 料 作 为 泄 压 面 积 的 构 配 件 2 泄 压 面 积 的 构 配 件 在 材 料 的 选 择 上 除 了 要 求 容 重 轻 以 外, 最 好 具 有 在 爆 炸 时 易 破 碎 成 碎 块 的 特 点, 以 便 于 泄 压 和 减 少 对 人 的 危 害 同 时, 泄 压 面 设 置 最 好 靠 近 易 发 生 爆 炸 的 部 位, 保 证 迅 速 泄 压 对 于 爆 炸 时 易 形 成 尖 锐 碎 片 四 散 喷 射 的 材 料 不 能 布 置 在 公 共 走 道 或 贵 重 设 备 的 正 面 或 附 近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厂 房 爆 炸 后, 用 于 泄 压 的 门 窗 轻 质 墙 体 轻 质 屋 盖 将 会 被 摧 毁, 高 压 气 流 夹 杂 大 量 的 爆 炸 物 碎 片 从 泄 压 面 冲 出, 如 邻 近 人 员 集 中 的 场 所 主 要 交 通 道 路 就 可 能 造 成 人 员 大 量 伤 亡 和 交 通 道 路 堵 塞, 因 此, 泄 压 面 积 应 避 免 面 向 人 员 集 中 场 所 和 主 要 交 通 道 路 3 对 于 北 方 和 西 北 寒 冷 地 区, 由 于 冰 冻 期 长 积 雪 时 间 长, 易 增 加 屋 面 上 泄 压 面 积 的 单 位 面 积 荷 载 而 使 其 产 生 较 大 静 力 惯 性, 导 致 泄 压 受 到 影 响, 因 而 设 计 时 要 考 虑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积 雪 总 之, 在 设 计 中 应 采 取 措 施 尽 量 减 少 泄 压 面 积 的 单 位 质 量 ( 即 重 力 惯 性 ) 和 连 接 强 度 散 发 比 空 气 轻 的 可 燃 气 体 可 燃 蒸 气 的 甲 类 厂 房, 在 生 产 作 业 过 程 中, 这 些 可 燃 气 体 容 易 积 聚 在 厂 房 上 部, 条 件 合 适 时 可 能 引 发 爆 炸, 故 在 厂 房 上 部 采 取 泄 压 措 施 较 合 适, 并 以 采 用 轻 质 屋 盖 效 果 较 好 采 用 轻 质 屋 盖 泄 压 具 有 爆 炸 时 屋 盖 被 掀 掉 可 不 影 响 房 屋 的 梁 柱 承 重 构 件 和 可 采 用 较 大 泄 压 面 积 等 优 点 当 爆 炸 介 质 比 空 气 轻 时, 为 防 止 气 流 向 上 在 死 角 处 积 聚, 排 不 出 去, 导 致 气 体 达 到 爆 炸 浓 度, 故 规 定 顶 棚 应 尽 量 平 整, 避 免 死 角, 厂 房 上 部 空 间 要 求 通 风 良 好 散 发 较 空 气 重 的 可 燃 气 体 可 燃 蒸 气 的 甲 类 厂 房 以 及 有 可 燃 粉 尘 纤 维 等 可 能 发 生 爆 炸 危 险 的 乙 类 厂 房, 生 产 过 程 中 比 空 气 重 的 物 质 易 在 下 部 空 间 靠 近 地 面 或 地 沟 洼 地 等 处 积 聚 为 防 止 地 面 因 摩 擦 打 出 火 花 和 避 免 车 间 地 面 墙 面 因 为 凹 凸 不 平 积 聚 粉 尘, 故 对 地 面 墙 面 地 沟 盖 板 的 设 计 等 提 出 了 预 防 引 发 爆 炸 的 措 施 要 求 单 层 厂 房 中 如 某 一 部 分 为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生 产, 为 防 止 或 减 少 爆 炸 事 故 对 其 他 生 产 部 分 的 破 坏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故 要 求 甲 乙 类 生 产 部 位 靠 外 墙 设 置 多 层 厂 房 中 某 一 部 分 或 某 一 层 为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生 产 时, 为 避 免 因 该 类 生 产 设 置 在 底 层 及 其 中 间 各 层, 爆 炸 时 因 结 构 破 坏 严 重 而 影 响 上 层 建 筑 结 构 的 安 全, 故 要 求 其 设 置 在 最 上 一 层 靠 外 墙 的 部 位 总 控 制 室 设 备 仪 表 较 多 价 值 高, 是 某 一 工 厂 或 生 产 过 程 的 重 要 指 挥 控 制 调 度 与 数 据 交 换 储 存 场 所 为 了 保 障 人 员 设 备 仪 表 的 安 全, 要 求 将 其 与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乙 类 厂 房 分 开, 单 独 建 造 同 时, 考 虑 有 些 分 控 制 室 常 常 和 其 厂 房 紧 邻, 甚 至 设 在 其 中, 有 的 要 求 能 直 接 观 察 厂 房 中 的 设 备, 如 分 开 设 则 要 增 加 控 制 系 统, 增 加 建 筑 用 地 和 造 价, 还 给 使 用 带 来 不 117

121 便 所 以 本 条 提 出 分 控 制 室 在 受 条 件 限 制 时 可 与 厂 房 贴 邻 建 造, 但 必 须 靠 外 墙 设 置, 尽 可 能 减 少 其 所 受 危 害 使 用 和 生 产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的 厂 房, 发 生 生 产 事 故 时 易 造 成 液 体 在 地 面 流 淌 或 滴 漏 至 地 下 管 沟 里, 若 遇 火 源 即 会 引 起 燃 烧 爆 炸 事 故 为 避 免 殃 及 相 邻 厂 房, 规 定 管 沟 不 应 与 相 邻 厂 房 相 通, 并 考 虑 到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通 过 下 水 道 流 失 也 易 造 成 事 故, 规 定 下 水 道 需 设 隔 油 设 施 另 外, 水 溶 性 可 燃 易 燃 液 体, 采 用 常 规 的 隔 油 设 施 不 能 有 效 地 防 止 其 蔓 延 与 流 散, 而 应 根 据 具 体 生 产 情 况 采 取 相 应 的 排 放 处 理 措 施 本 条 规 定 了 可 燃 液 体 仓 库 和 遇 潮 可 发 生 燃 烧 爆 炸 物 品 仓 库 的 防 火 防 爆 措 施 1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如 汽 油 苯 甲 苯 甲 醇 乙 醇 丙 酮 煤 油 柴 油 重 油 等, 一 般 采 用 桶 装 存 放 在 仓 库 内 此 类 库 房 一 旦 起 火, 特 别 是 上 述 桶 装 液 体 发 生 爆 炸, 容 易 流 淌 在 库 内 地 面, 如 未 设 置 防 止 液 体 流 散 的 设 施, 还 会 流 散 到 仓 库 外, 造 成 火 势 扩 大 蔓 延 2 防 止 液 体 流 散 的 基 本 做 法 有 两 种 : 一 是 在 桶 装 仓 库 门 修 筑 墁 坡, 一 般 高 为 150~300mm; 二 是 在 仓 库 门 口 砌 筑 高 度 为 150~300mm 的 门 槛, 再 在 门 槛 两 边 填 沙 土 形 成 墁 坡, 便 于 装 卸 3 遇 水 燃 烧 爆 炸 的 物 品 如 金 属 钾 钠 锂 钙 锶, 氢 化 锂 等 的 仓 库, 规 定 应 设 置 防 止 水 浸 渍 的 设 施, 如 使 室 内 地 面 高 出 室 外 地 向 仓 库 屋 面 严 密 遮 盖, 防 止 渗 漏 雨 水, 装 卸 这 类 物 品 的 仓 库 栈 台 有 防 雨 水 的 遮 挡 等 措 施 本 条 规 定 了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筒 仓 的 防 爆 泄 压 要 求 1 谷 物 粉 尘 爆 炸 事 故 屡 有 发 生, 据 有 关 资 料 的 不 完 全 统 计, 世 界 上 每 天 约 有 一 起 谷 物 粉 尘 爆 炸 事 故, 而 在 每 年 400~500 起 的 1 炸 事 故 中, 约 有 10 次 是 相 当 严 重 的 例 如 :1977 年 美 国 的 一 次 谷 物 粉 尘 爆 炸, 死 亡 65 人, 伤 84 人 ;1979 年 德 国 布 莱 梅 的 一 起 谷 物 粉 尘 爆 炸, 死 亡 12 人, 损 失 达 50 万 马 克 ;1982 年 法 国 梅 茨 一 个 麦 芽 厂 的 粮 食 筒 仓 发 生 爆 炸,7 座 大 型 筒 仓 有 4 座 被 毁, 死 亡 8 人, 伤 4 人 我 国 南 方 某 港 口 粮 食 筒 仓, 因 焊 接 管 道 引 起 小 麦 粉 尘 爆 炸,21 个 钢 筋 混 凝 土 筒 仓 顶 盖 和 上 通 廊 顶 盖 大 部 掀 掉, 仓 内 电 气 传 动 装 置 以 及 附 属 设 备 等, 遭 到 严 重 破 坏, 造 成 很 大 损 失 谷 物 粉 尘 爆 炸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浓 度 助 燃 氧 气 和 火 源 三 个 条 件 表 15 列 举 了 谷 物 粉 尘 的 一 些 特 性 表 15 粮 食 粉 尘 爆 炸 特 性 物 质 名 称 最 低 着 火 温 度 ( ) 谷 物 粉 尘 面 粉 粉 尘 小 麦 粉 尘 大 豆 粉 尘 咖 啡 粉 尘 麦 芽 粉 尘 米 粉 尘 最 低 爆 炸 浓 度 (g/m 3 ) 最 大 爆 炸 压 力 (kg/cm 3 ) 粮 食 筒 仓 的 顶 部 设 置 一 定 的 泄 压 面 积, 十 分 必 要 本 条 未 规 定 泄 压 面 积 与 粮 食 筒 仓 容 积 比 值 的 具 体 数 值, 主 要 由 于 国 内 这 方 面 的 试 验 研 究 尚 不 充 分, 还 未 获 得 成 熟 可 靠 的 设 计 数 据 故 根 据 筒 仓 爆 炸 案 例 分 析 和 国 内 某 些 粮 食 筒 仓 设 计 的 实 例, 推 荐 采 用 0.008~0.010 建 议 粮 食 轻 工 医 药 等 行 业 进 一 步 总 结 这 方 面 的 实 践 经 验, 开 展 试 验 研 究, 以 获 得 可 用 于 工 程 设 计 的 科 学 数 据 有 关 甲 乙 类 仓 库 防 爆 泄 压 的 规 定 在 生 产 运 输 和 储 存 可 燃 气 体 的 场 所, 经 常 由 于 泄 漏 和 其 他 事 故, 使 得 在 建 筑 物 或 装 置 中 产 生 可 燃 气 体 或 液 体 蒸 气 与 空 气 的 混 合 物 当 在 这 个 场 所 的 条 件 合 适, 如 存 在 点 火 源 且 这 些 混 合 物 的 浓 度 合 适 时, 则 可 能 引 发 灾 难 性 事 故 为 尽 量 减 少 事 故 的 破 坏 程 度, 在 建 筑 物 或 装 置 上 预 先 开 设 面 积 足 够 大 用 低 强 度 材 料 做 成 的 泄 压 口 是 有 效 措 施 之 一 在 爆 炸 事 故 发 生 时, 及 时 打 开 这 些 泄 压 口, 使 建 筑 物 或 装 置 内 由 于 可 燃 气 体 在 密 闭 空 间 中 燃 烧 而 产 生 的 压 力 迅 速 泄 放 出 去, 118

122 可 以 避 免 建 筑 物 或 储 存 装 置 受 到 严 重 危 害 在 实 际 生 产 和 储 存 过 程 中, 还 有 许 多 因 素 影 响 到 燃 烧 爆 炸 的 发 生 与 强 度, 这 些 很 难 在 本 规 范 中 一 一 明 确 规 定, 特 别 是 仓 库 的 防 爆 与 泄 压, 还 有 赖 于 专 门 标 准 进 行 专 项 研 究 确 定 3.7 厂 房 的 安 全 疏 散 本 条 规 定 了 厂 房 安 全 出 口 布 置 的 原 则 要 求 建 筑 物 内 的 任 一 楼 层 上 或 任 一 防 火 分 区 中 发 生 火 灾 时, 其 中 一 个 或 几 个 安 全 出 口 被 烟 火 阻 挡, 仍 要 保 证 有 其 他 出 口 可 供 安 全 疏 散 和 救 援 使 用 在 有 的 国 家 还 要 求 出 口 布 置 的 位 置 应 能 使 同 一 防 火 分 区 或 同 一 房 间 内 最 远 点 与 相 邻 2 个 出 口 中 心 点 连 线 的 夹 角 不 应 小 于 45, 以 确 保 相 邻 出 口 用 于 疏 散 时 安 全 可 靠 本 条 规 定 了 5m 这 一 最 小 水 平 间 距, 设 计 时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和 保 证 人 员 有 不 同 方 向 的 疏 散 路 径 这 一 原 则, 从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和 救 援 需 要 出 发 进 行 布 置 本 条 规 定 了 厂 房 地 上 部 分 安 全 出 口 设 置 数 量 的 一 般 要 求 所 规 定 的 安 全 出 口 数 目 既 是 对 一 座 厂 房 而 言, 也 是 对 厂 房 内 任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或 某 一 使 用 房 间 的 安 全 出 口 数 量 要 求 足 够 数 量 的 安 全 出 口, 对 保 证 人 和 物 资 的 安 全 疏 散 极 为 重 要 火 灾 案 例 中 常 有 因 出 口 设 计 不 当 或 在 实 际 使 用 中 部 分 出 口 被 封 堵, 造 成 人 员 无 法 疏 散 而 伤 亡 惨 重 的 事 故 要 求 厂 房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至 少 应 有 2 个 安 全 出 口, 可 提 高 火 灾 时 人 员 疏 散 通 道 和 出 口 的 可 靠 性 但 所 有 的 建 筑 不 论 面 积 大 小 人 数 多 少 一 概 要 求 2 个 出 口 有 一 定 的 困 难, 也 不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因 此, 对 面 积 小 人 员 少 的 厂 房 分 别 按 类 分 档, 规 定 了 允 许 设 置 1 个 安 全 出 口 的 条 件 : 对 危 险 性 大 的 厂 房 因 火 势 蔓 延 快, 要 求 严 格 些, 对 火 灾 危 险 性 小 的 可 要 求 低 些 在 执 行 时, 还 可 根 据 各 行 业 生 产 的 具 体 情 况, 按 本 规 范 的 原 则 蛹 定 更 具 体 的 要 求 本 条 规 定 了 独 立 建 造 的 地 下 厂 房 及 附 建 在 建 筑 地 下 的 厂 房 的 一 般 安 全 疏 散 设 计 要 求 地 下 半 地 下 厂 房 因 为 不 能 直 接 天 然 采 光 和 自 然 通 风, 排 烟 有 很 大 困 难, 而 疏 散 只 能 通 过 楼 梯 间 ; 为 保 证 安 全, 避 免 万 一 出 口 被 堵 住 就 无 法 疏 散 的 情 况, 故 要 求 至 少 具 备 2 个 安 全 出 口 但 考 虑 到 如 果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均 要 求 2 个 直 通 室 外 的 出 口 有 一 定 困 难, 所 以 规 定 至 少 要 有 1 个 直 通 室 外, 另 一 个 可 通 向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本 条 针 对 不 同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厂 房, 规 定 了 其 内 部 的 最 大 疏 散 距 离 通 常, 人 员 疏 散 时 能 安 全 到 达 安 全 出 口 即 可 认 为 到 达 安 全 地 带 考 虑 单 层 多 层 高 层 厂 房 设 计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甲 乙 丙 丁 戊 类 厂 房 分 别 作 了 不 同 的 规 定 将 甲 类 厂 房 的 最 大 疏 散 距 离 定 为 30m 25m 是 以 人 流 的 疏 散 速 度 为 1m/s, 或 允 许 疏 散 时 间 为 30s 25s 确 定 的 而 乙 丙 类 厂 房 较 甲 类 厂 房 火 灾 危 险 性 小, 蔓 延 速 度 也 慢 些, 故 乙 类 厂 房 的 最 大 疏 散 距 离 参 照 国 外 规 范 定 为 75m 丙 类 厂 房 中 工 作 人 员 较 多, 疏 散 时 间 按 人 员 荷 载 2 人 /m 2, 疏 散 速 度 办 公 室 按 60m /min, 学 校 按 22m/min, 如 取 其 两 者 的 中 间 速 度 作 为 丙 类 生 产 车 间 的 平 均 疏 散 速 度 则 为 (60m /min+22m/min) 2=41m/min 80m 的 距 离 疏 散 时 间 需 要 2min 对 于 纺 织 厂 房 烟 草 厂 房 联 合 造 纸 厂 房 和 某 些 洁 净 厂 房, 一 般 具 有 占 地 面 积 大 的 特 点, 经 协 商,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丙 类 单 层 和 多 层 厂 房 的 疏 散 距 离 分 别 为 80m 和 60m 丁 ; 戊 类 厂 房 一 般 面 积 大 空 间 大, 火 灾 危 险 性 小, 人 员 的 允 许 安 全 疏 散 时 间 较 长 根 据 我 国 的 消 防 水 平 消 防 站 布 局 标 准 规 定, 一 般 城 市 消 防 站 要 求 在 5min 内 到 达 火 灾 现 场 丁 戊 类 厂 房 如 为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在 人 员 不 很 集 中 的 情 况 下, 疏 散 速 度 按 60m/min 确 定 时 在 5min 内 可 走 300m 一 般 厂 房 布 置 出 入 口 时, 疏 散 距 离 不 大 可 能 超 过 300m 因 此, 此 条 对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丁 戊 类 厂 房 的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未 作 规 定,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戊 类 厂 房, 因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低,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限 在 1OOm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戊 类 厂 房 耐 火 等 级 更 低, 可 和 丙 丁 类 生 产 的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厂 房 相 同, 将 其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定 在 60m 实 际 上 火 灾 时 的 环 境 比 较 复 杂, 厂 房 内 物 品 和 设 备 布 置 以 及 人 员 的 心 理 和 生 理 因 素 都 对 疏 散 有 直 接 影 响, 设 计 人 员 应 根 据 不 同 的 生 产 工 艺 和 环 境, 充 分 考 虑 人 员 的 疏 散 需 要 来 确 定 其 疏 散 距 离 以 及 厂 房 的 布 置 与 选 型, 尽 量 均 匀 布 置 安 全 出 口, 缩 短 人 员 的 疏 散 距 离 本 条 规 定 了 厂 房 的 百 人 疏 散 宽 度 计 算 指 标 和 疏 散 总 宽 度 及 最 小 净 宽 度 的 设 计 要 求 厂 房 的 疏 散 走 道 楼 梯 门 的 总 宽 度 计 算 是 参 照 国 外 规 范 规 定 的, 在 多 年 的 执 行 过 程 中 能 符 合 目 前 国 内 的 条 件, 故 未 作 修 改 119

123 考 虑 门 洞 尺 寸 应 符 合 门 窗 的 模 数, 将 门 洞 最 小 宽 度 定 为 1m, 则 门 的 净 宽 则 在 o.9m 左 右, 故 规 定 门 最 小 净 宽 度 不 小 于 O.9m 走 道 最 小 净 宽 度 与 公 共 场 所 的 门 的 最 小 净 宽 度 相 同, 取 不 小 于 1.4m 本 条 规 定 了 厂 房 疏 散 楼 梯 的 设 计 要 求 高 层 厂 房 和 甲 乙 丙 类 厂 房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高 层 建 筑 发 生 火 灾 时, 由 于 普 通 客 ( 货 ) 用 电 梯 无 防 烟 防 火 等 措 施, 火 灾 时 必 须 停 止 使 用 ; 云 梯 车 等 也 只 能 作 为 消 防 队 员 扑 救 时 专 用, 在 高 层 部 分 的 人 员 不 可 能 靠 普 通 电 梯 或 云 梯 车 等 作 为 主 要 疏 散 手 段, 这 时 唯 有 依 靠 楼 梯 作 为 主 要 的 人 员 疏 散 通 道, 因 此 楼 梯 间 的 防 火 必 须 安 全 可 靠 高 层 建 筑 中 的 敞 开 楼 梯 ( 间 ), 火 灾 时 具 有 拔 火 抽 烟 作 用, 会 使 烟 气 很 快 通 过 敞 开 楼 梯 ( 间 ) 向 上 扩 散 并 蔓 延 至 整 幢 建 筑 物, 给 安 全 疏 散 造 成 威 胁 同 时, 随 着 高 温 烟 气 的 流 动 也 大 大 加 快 了 火 势 蔓 延 因 此, 根 据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和 建 筑 高 度 规 定 了 高 层 厂 房 设 置 封 闭 楼 梯 间 和 防 烟 楼 梯 间 的 要 求 厂 房 与 民 用 建 筑 相 比, 一 般 层 高 较 高, 四 五 层 的 厂 房, 其 建 筑 高 度 即 可 达 24m, 而 楼 梯 的 习 惯 做 法 是 敞 开 式 同 时 考 虑 到 有 的 厂 房 虽 高, 但 人 员 不 多, 厂 房 建 筑 可 燃 装 修 少, 故 对 设 置 防 烟 楼 梯 间 的 条 件 作 了 调 整, 即 如 果 高 度 低 于 32m 的 厂 房, 人 数 不 足 10 人 或 只 有 10 人 时 可 以 采 用 封 闭 楼 梯 间 另 外, 当 厂 房 为 开 敞 式 时 也 可 以 不 采 用 封 闭 楼 梯 间 但 如 厂 房 内 人 员 较 多, 为 保 证 人 员 疏 散, 宜 采 用 封 闭 楼 梯 间 有 关 防 烟 楼 梯 前 室 面 积 和 防 排 烟 要 求 在 本 规 范 第 7 章 和 第 9 章 中 均 有 规 定, 设 计 时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本 条 规 定 了 消 防 电 梯 的 设 置 要 求 1 高 层 建 筑 发 生 火 灾 时, 消 防 队 员 若 靠 攀 登 楼 梯 进 入 高 层 部 分 扑 救, 一 是 体 力 消 耗 大, 队 员 会 因 体 力 不 及 而 造 成 运 送 器 材 和 抢 救 伤 员 的 困 难, 影 响 战 斗 力 二 是 耗 费 时 间 长, 影 响 火 灾 的 早 期 扑 救 1980 年 6 月 曾 在 北 京 对 15 名 消 防 队 员 利 用 住 宅 楼 进 行 了 登 高 能 力 测 试 测 试 结 果 : 队 员 上 到 8 层 楼 以 后 有 67.5% 的 人 员 体 能 处 于 正 常 范 围, 登 上 9 层 后 只 有 50% 的 人 有 战 斗 力, 攀 登 到 11 层 后, 心 率 和 呼 吸 属 正 常 者 已 无 一 人 而 火 场 条 件 更 为 恶 劣, 目 前 尚 无 更 好 的 对 比 资 料 可 参 考, 根 据 正 常 情 况 的 测 试 数 值 进 行 分 析 比 较, 确 定 消 防 队 员 从 楼 梯 攀 登 的 登 高 高 度 为 23m 左 右 普 通 电 梯 在 火 灾 时 往 往 因 切 断 电 源 等 原 因 而 停 止 使 用, 因 此 在 进 行 高 层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时, 要 为 消 防 队 员 登 高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尽 可 能 设 置 消 防 电 梯 考 虑 厂 房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设 置 防 烟 楼 梯 间 的 标 准 将 高 度 定 在 32m, 即 规 定 高 度 超 过 32m 设 有 电 梯 的 高 层 厂 房 内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应 设 1 台 消 防 电 梯 2 对 于 贴 邻 设 置 在 建 构 筑 物 旁 的 独 立 消 防 电 梯, 当 能 直 通 室 外 并 具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排 烟 条 件 时, 可 以 不 设 置 电 梯 前 室 3 高 层 塔 架 设 有 检 修 用 的 电 梯, 每 层 塔 架 的 同 时 生 产 人 数 只 有 1~2 人, 不 设 消 防 电 梯 亦 可 满 足 在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时 的 人 员 疏 散 如 洗 衣 粉 生 产 厂 中 的 喷 粉 厂 房 ( 丙 类 生 产 除 外 ) 属 丁 类 生 产 的 喷 粉 工 段, 局 部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不 大, 升 起 高 度 多 在 20m 以 下, 建 筑 总 高 度 在 50m 以 下, 这 种 情 况 就 可 以 不 设 置 消 防 电 梯 3.8 仓 库 的 安 全 疏 散 有 关 说 明 见 第 条 本 条 规 定 了 每 座 仓 库 的 安 全 出 口 数 目 由 于 仓 库 的 使 用 人 数 相 对 较 少, 因 而 在 条 文 中 规 定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出 口 不 宜 少 于 2 个 火 灾 案 例 多 次 证 明, 有 些 火 灾 就 发 生 在 出 口 附 近, 出 口 常 被 烟 火 封 住, 使 得 人 们 无 法 利 用 其 进 行 疏 散 如 果 有 了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的 安 全 出 口, 一 个 被 烟 火 封 住, 其 他 的 出 口 还 可 供 人 们 紧 急 疏 散 故 原 则 上 一 座 仓 库 或 其 内 部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出 口 数 目 不 宜 少 于 2 个 考 虑 到 仓 库 平 时 工 作 人 员 少, 对 面 积 较 小 ( 如 占 地 面 积 不 超 过 300m 2 的 多 层 仓 库 ) 和 面 积 不 超 过 1OOm 2 的 防 火 隔 间, 可 设 置 1 个 楼 梯 或 1 个 门 有 关 说 明 见 条 3.8.4~3.8.6 粮 食 钢 板 筒 仓 冷 库 金 库 等 场 所 由 于 平 时 库 内 无 人, 需 要 进 入 时 人 员 也 很 少, 且 均 为 熟 悉 环 境 的 工 作 人 员, 金 库 还 有 严 格 的 保 安 管 理 需 要, 因 此, 这 些 建 筑 的 安 全 疏 散 可 以 120

124 按 照 相 应 国 家 标 准 或 规 定 的 要 求 设 置 安 全 出 口 其 他 形 式 的 粮 食 筒 仓 当 其 上 部 操 作 层 面 积 小 于 1000m 2 且 人 员 不 超 过 2 人 时, 也 可 以 设 置 1 个 疏 散 楼 梯 高 层 仓 库 内 虽 经 常 停 留 人 数 不 多, 但 垂 直 疏 散 距 离 较 长, 如 采 用 敞 开 式 楼 梯 间 不 利 于 疏 散 和 扑 救, 也 不 利 于 控 制 烟 火 向 上 蔓 延, 因 此, 要 求 高 层 仓 库 采 用 封 闭 楼 梯 间 本 条 规 定 了 垂 直 运 输 物 品 的 提 升 设 施 的 设 计 要 求, 以 阻 止 火 势 向 上 蔓 延, 扩 大 灾 情 除 戊 类 仓 库 外, 其 他 类 别 仓 库 内 的 火 灾 荷 载 相 对 较 大, 物 品 存 放 较 集 中,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也 可 能 较 长, 为 避 免 因 门 的 破 坏 而 导 致 火 灾 蔓 延 扩 大, 井 筒 防 火 分 隔 处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1 实 践 中 不 少 多 层 仓 库 内 供 垂 直 运 输 物 品 的 升 降 机 ( 包 括 货 梯 ) 多 设 在 仓 库 外, 如 北 京 某 储 运 公 司 仓 库 北 京 百 货 大 楼 仓 库 北 京 五 金 交 电 公 司 仓 库 上 海 服 装 进 出 口 公 司 仓 库 等 均 紧 贴 仓 库 外 墙 设 置 电 梯 或 升 降 机 等 这 样 设 置 既 利 于 平 时 使 用, 又 有 利 于 安 全 疏 散 2 据 调 查, 有 少 数 多 层 仓 库, 将 升 降 机 ( 货 梯 ) 设 在 仓 库 内, 又 不 设 在 升 降 机 竖 井 内, 是 敞 开 的 这 样 设 置 很 容 易 在 起 火 后, 火 焰 通 过 升 降 机 的 楼 板 孑 L 洞 向 上 蔓 延, 是 不 安 全 的 做 法, 在 设 计 中 应 予 避 免 但 戊 类 仓 库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小, 升 降 机 可 以 设 在 仓 库 内 本 条 规 定 了 仓 库 消 防 电 梯 的 设 置 要 求 设 置 消 防 电 梯 ( 可 与 货 梯 合 用 ) 在 于 火 灾 时 供 消 防 人 员 输 送 器 材 和 人 员 用 消 防 电 梯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对 消 防 电 梯 的 要 求 设 在 仓 库 连 廊 内 和 冷 库 穿 堂 内 的 消 防 电 梯, 其 连 廊 和 穿 堂 通 风 排 烟 条 件 较 好, 可 不 设 电 梯 前 室 4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气 体 储 罐 ( 区 ) 与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4.1 一 般 规 定 本 条 规 定 了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区,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区,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区,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等 的 平 面 布 局 要 求, 以 有 利 于 保 障 城 市 居 住 区 的 安 全 本 规 范 中 的 可 燃 材 料 露 天 堆 场, 一 般 包 括 稻 草 麦 秸 芦 苇 烟 叶 草 药 麻 甘 蔗 渣 木 材 纸 浆 原 料 煤 炭 等 的 堆 场 1 上 述 场 所 一 旦 发 生 火 灾, 危 害 巨 大 根 据 我 国 城 市 的 发 展 需 要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对 原 条 文 作 了 修 订 补 充 2 据 调 查, 上 述 有 的 场 所 在 布 置 时 由 于 较 好 地 选 择 了 安 全 地 点 和 注 意 了 风 向, 效 果 良 好 在 实 际 选 址 时, 应 尽 量 将 上 述 场 所 布 置 在 城 市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 确 有 困 难 时, 也 应 尽 量 选 择 在 本 地 区 或 本 单 位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这 对 于 防 止 飞 火 殃 及 其 他 建 筑 物 或 可 燃 物 堆 垛 等, 十 分 有 利 3 由 于 本 条 规 定 的 这 些 场 所 起 火 后 燃 烧 速 度 快 辐 射 热 强 难 以 扑 救, 容 易 造 成 很 大 损 失 且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往 往 较 长, 扑 救 和 冷 却 用 水 量 较 大 因 而, 应 在 选 址 时 充 分 考 虑 消 防 水 源 的 来 源 和 保 障 程 度, 使 消 防 水 源 充 足 消 防 水 源 的 确 定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8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4 许 多 城 市 的 煤 气 罐, 一 般 都 布 置 在 用 户 集 中 的 安 全 地 带, 如 沈 阳 鞍 山 大 连 上 海 等 市 的 煤 气 储 罐, 大 都 分 散 在 城 市 用 户 集 中 的 安 全 地 带, 每 个 煤 气 储 罐 还 设 有 煤 气 放 散 管 (ф50~ 250mm), 一 旦 煤 气 发 生 事 故, 可 进 行 紧 急 放 散, 有 的 还 设 有 中 心 煤 气 压 缩 机 站 用 以 调 节 各 储 气 罐 均 衡 性 5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或 储 罐 区 发 生 火 灾 时, 易 导 致 储 罐 破 裂 或 发 生 突 沸, 使 液 体 外 溢 发 生 连 续 性 火 灾 爆 炸, 危 及 范 围 较 大 有 的 可 使 原 油 流 散 达 100~200m, 有 的 油 品 燃 烧 时 还 会 发 生 突 沸 现 象, 危 及 范 围 和 经 济 损 失 都 很 大 因 此,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或 储 罐 区 应 尽 量 布 置 在 地 势 较 低 的 地 带 但 考 虑 到 某 些 单 位 的 具 体 情 况, 有 时 执 行 起 来 有 较 大 困 难, 故 在 采 取 加 强 防 火 堤 或 另 外 增 设 防 护 墙 等 可 靠 的 防 护 措 施 时, 也 可 布 置 在 地 势 较 高 的 地 带 6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区 的 设 置 位 置 宜 远 离 居 住 区 工 业 企 业 和 建 有 影 剧 院 体 育 馆 学 校 医 院 等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的 地 区, 并 选 择 在 通 风 良 好 的 地 区 单 独 布 置 汽 油 苯 甲 醇 乙 醇 乙 醚 丙 酮 等 桶 装 瓶 装 甲 类 液 体 的 闪 点 较 低, 为 防 止 夏 季 高 温 121

125 炎 热 气 候 条 件 下, 因 露 天 存 放 而 发 生 超 压 爆 炸 起 火 事 故, 本 条 规 定 不 应 露 天 存 放 本 条 规 定 了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防 护 墙 的 设 置 要 求 液 化 石 油 气 泄 漏 时 气 化 体 积 大 扩 散 范 围 大, 并 易 积 聚 引 发 较 严 重 的 灾 害 本 条 规 定 主 要 为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避 免 和 减 少 储 罐 事 故 对 周 围 建 筑 物, 特 别 是 民 用 建 筑 的 危 害 关 于 罐 区 是 否 设 置 防 护 墙, 有 两 种 意 见 : 一 种 意 见 是 不 设 防 护 墙, 以 防 储 罐 发 生 漏 气 时, 使 液 化 石 油 气 窝 存 而 引 发 爆 炸 事 故 另 一 种 意 见 是 设 防 护 墙, 但 其 高 度 为 1m 后 一 种 做 法 通 风 较 好, 不 会 窝 气, 而 且 当 储 罐 漏 液 时, 不 会 导 致 外 流 而 危 及 其 他 建 筑 物 目 前 国 内 除 炼 油 厂 的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不 做 防 护 墙 外, 其 余 大 部 分 均 设 防 护 墙 美 国 前 苏 联 有 关 规 范 均 要 求 设 置 防 护 墙 日 本 各 液 化 石 油 气 罐 区 以 及 每 个 储 罐 也 均 设 置 防 火 堤 本 规 范 组 认 为 液 化 石 油 气 罐 区 设 置 1m 高 的 防 护 墙 是 合 适 的 但 储 罐 距 防 护 墙 的 距 离, 卧 式 储 罐 按 其 长 度 的 一 半, 球 形 储 罐 按 其 直 径 的 一 半 考 虑 为 宜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与 周 围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4 节 和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 的 有 关 规 定 目 前 国 内 有 些 单 位 的 装 卸 设 施 设 置 在 储 罐 区 内, 或 距 离 储 罐 区 较 近, 当 储 罐 发 生 泄 漏 有 汽 车 出 入 或 进 行 装 卸 作 业 时, 十 分 危 险 故 本 条 明 确 规 定 这 些 场 所 应 首 先 考 虑 按 功 能 进 行 分 区, 储 罐 与 其 装 卸 设 施 及 辅 助 管 理 设 施 分 开 布 置 有 关 防 火 间 距 按 本 规 范 及 国 家 相 应 现 行 专 业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本 条 主 要 规 定 甲 乙 丙 液 体 储 罐,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区,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等 的 布 置, 应 考 虑 周 边 的 架 空 电 力 线 的 影 响 ; 同 时, 设 置 架 空 电 力 线 时 也 应 考 虑 与 周 围 储 罐 堆 场 的 间 距 详 细 说 明 见 本 规 范 第 条 条 文 说 明 4.2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 区 ) 的 防 火 间 距 本 节 主 要 对 工 业 企 业 内 以 及 独 立 建 设 的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的 布 置 和 防 火 间 距 作 了 具 体 规 定 为 便 于 规 范 执 行 和 相 互 间 的 协 调, 本 规 范 条 明 确 了 有 关 专 业 石 油 库 的 储 罐 布 置 以 及 储 罐 与 库 内 外 的 建 筑 物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的 设 计 要 求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石 油 库 设 计 规 范 GB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本 条 规 定 了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和 乙 丙 类 液 体 桶 装 堆 场 与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1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和 乙 丙 类 液 体 桶 装 堆 场 的 最 大 总 储 量, 是 根 据 工 厂 企 业 附 属 油 库 和 其 他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及 仓 库 等 的 储 量 确 定 的 对 个 别 企 业 附 属 油 库 的 储 量 按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有 困 难 时, 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专 门 论 证 解 决, 以 适 应 大 型 工 业 生 产 的 需 要 2 规 范 表 中 规 定 的 防 火 间 距 主 要 是 指 根 据 火 灾 实 例 基 本 满 足 灭 火 扑 救 要 求 和 现 行 的 一 些 实 际 做 法 提 出 的 火 灾 时, 一 般 只 考 虑 单 罐 的 影 响 不 同 单 罐 储 量 的 火 灾 影 响 差 异 较 大, 目 前 还 不 能 完 全 从 理 论 上 准 确 推 导 出 燃 烧 辐 射 热 等 对 相 邻 建 筑 物 的 影 响 从 实 际 火 灾 案 例 看, 一 个 1500m 3 的 地 下 原 油 储 槽, 燃 烧 10h 左 右 可 烤 着 距 着 火 部 位 30m 的 一 幢 砖 木 结 构 房 屋 的 木 屋 檐 部 分, 且 大 部 分 碳 化, 但 距 40m 的 砖 木 结 构 厂 房 未 碳 化 一 个 120m 3 的 苯 罐 爆 炸 起 火, 可 引 燃 一 相 距 19.5m 的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屋 檐 一 个 30m 3 的 地 上 卧 式 油 罐 爆 炸 起 火, 能 震 碎 相 距 15m 范 围 的 门 窗 玻 璃, 辐 射 热 可 引 燃 相 距 12m 的 可 燃 物 根 据 扑 救 油 罐 火 灾 实 践 经 验, 油 罐 ( 池 ) 着 火 时 燃 烧 猛 烈 辐 射 热 强, 小 罐 着 火 至 少 应 有 12~ 15m 的 距 离, 较 大 罐 着 火 至 少 应 有 15~20m 的 距 离, 才 能 满 足 灭 火 需 要 3 本 条 明 确 一 个 储 罐 区 可 能 同 时 存 放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时, 应 经 过 折 算 ( 可 折 算 成 甲 乙 类 液 体, 也 可 折 算 成 丙 类 液 体 ) 后, 按 本 规 范 表 的 规 定 确 定 其 防 火 间 距, 甲 乙 类 液 体 与 丙 类 液 体 按 1:5 进 行 折 算 的 方 法, 是 最 早 沿 用 国 外 规 范 的 规 定, 实 践 证 明 是 可 行 的 4 将 有 关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与 变 压 器 变 压 站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的 规 定 纳 入 本 表, 便 于 使 用 5 关 于 表 注 的 说 明 : 1) 注 3: 因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的 固 定 顶 储 罐 区 半 露 天 堆 场 和 乙 丙 类 液 体 桶 装 堆 场 与 甲 类 厂 房 ( 仓 库 ) 以 及 民 用 建 筑 发 生 火 灾 时, 相 互 影 响 和 威 胁 较 大 故 它 们 相 互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本 122

126 表 的 规 定 增 加 25% 上 述 储 罐 堆 场 发 生 突 沸 或 破 裂 使 油 品 外 泄 时, 遇 到 点 火 源 会 引 发 火 灾 故 规 定 与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大 些, 即 应 在 本 表 对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25% 2) 注 4: 浮 顶 储 罐 的 罐 区 或 闪 点 大 于 120 的 液 体 储 罐 区 危 险 性 相 对 较 小, 故 规 定 可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减 少 25% 3) 注 5: 数 个 储 罐 区 布 置 在 同 一 库 区 内 时, 罐 区 与 罐 区 应 视 为 2 座 不 同 的 建 构 筑 物, 其 防 火 间 距 原 则, 上 应 按 2 个 不 同 库 区 对 待 但 为 了 节 约 土 地 资 源, 同 时 考 虑 到 扑 救 火 灾 需 要 以 及 同 一 库 区 的 管 理 等 因 素, 规 定 按 不 小 于 表 中 相 应 储 量 的 储 罐 区 与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的 较 大 值 考 虑 4) 注 6: 因 直 埋 式 地 下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较 地 上 式 储 罐 安 全 些, 故 规 定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表 规 定 减 少 50% 但 为 保 证 安 全, 单 罐 容 积 不 应 大 于 50m 3, 总 容 积 不 应 大 于 200m 本 条 规 定 了 储 罐 区 内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要 求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除 考 虑 安 装 检 修 的 间 距 外, 主 要 考 虑 火 灾 时 避 免 相 互 危 及 和 便 于 扑 救 火 灾 的 需 要 1 目 前 国 内 大 多 数 专 业 油 库 和 工 业 企 业 内 油 库 的 地 上 储 罐 之 间 的 距 离 多 为 相 邻 储 罐 的 一 个 D(D 储 罐 的 直 径 ) 或 大 于 一 个 D, 也 有 些 小 于 一 个 D(0.7~0.9D) 的 当 其 中 一 个 储 罐 着 火 时, 该 距 离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减 少 对 相 邻 储 罐 的 威 胁 2 扑 救 火 灾 有 两 种 情 况 : 一 是 消 防 人 员 采 用 水 枪 冷 却 油 罐, 其 水 枪 喷 水 的 仰 角 通 常 为 45 ~ 60,0.60~0.75D 的 距 离 是 可 行 的 ; 二 是 当 油 罐 上 的 固 定 或 半 固 定 泡 沫 管 线 被 破 坏 时, 消 防 队 员 向 着 火 罐 上 挂 泡 沫 钩 管 的 操 作 距 离 也 是 足 够 的 根 据 我 国 有 关 油 罐 火 灾 扑 救 经 验, 地 上 储 罐 之 间 的 距 离 规 定 0.60~0.75D 基 本 可 以 满 足 扑 救 火 灾 的 需 要 3 与 国 内 有 关 规 范 基 本 协 调 一 致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石 油 库 设 计 规 范 GB 和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中 对 地 上 可 燃 液 体 储 罐 之 间 距 离 的 规 定 也 类 同 4 关 于 表 注 的 说 明 : 1) 注 2: 主 要 明 确 不 同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液 体 ( 甲 类 乙 类 丙 类 ) 不 同 形 式 的 储 罐 ( 立 式 罐 卧 式 罐 ; 地 上 罐 半 地 下 罐 地 下 罐 等 ) 布 置 在 一 起 时,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其 中 较 大 者 确 定, 以 利 安 全 对 于 矩 形 储 罐, 其 当 量 直 径 为 长 边 L 与 短 边 l 之 和 的 一 半 设 当 量 直 径 为 D, 则 : L+ l D = 2 2) 注 3: 主 要 考 虑 一 排 卧 式 储 罐 中 的 某 个 罐 起 火, 不 会 导 致 很 快 蔓 延 到 另 一 排 卧 式 储 罐, 并 为 灭 火 操 作 创 造 条 件 3) 注 4: 是 调 整 要 求 考 虑 到 设 有 充 氮 保 护 设 备 的 液 体 储 罐 比 较 安 全, 故 其 间 距 可 按 浮 顶 储 罐 间 距 确 定 4) 注 5: 是 调 整 要 求 单 罐 容 积 小 于 1000m 3 的 甲 乙 类 液 体 地 上 固 定 顶 油 罐, 罐 容 相 对 较 小, 采 用 固 定 冷 却 水 设 备 后, 可 有 效 地 降 低 其 燃 烧 辐 射 热 对 相 邻 罐 的 影 响 ; 同 时, 消 防 人 员 还 在 火 场 采 用 水 枪 进 行 冷 却, 故 油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减 少 些 5) 注 6: 基 于 下 列 三 点 考 虑 : 一 是 设 有 液 下 喷 射 泡 沫 灭 火 设 备, 不 需 用 泡 沫 钩 管 ( 枪 ); 二 是 设 有 固 定 消 防 冷 却 水 设 备 时,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需 用 水 枪 进 行 冷 却, 三 是 在 防 火 堤 内 如 设 有 泡 沫 灭 火 设 备 ( 如 固 定 泡 沫 产 生 器 等 ), 能 及 时 扑 灭 流 散 液 体 火 灾, 故 其 储 罐 间 防 火 间 距 可 适 当 减 小, 但 地 上 储 罐 不 宜 小 于 O.4D 6) 注 7: 闪 点 大 于 120 的 液 体, 其 引 燃 温 度 较 高, 相 对 较 安 全, 故 适 当 减 少 了 储 罐 之 间 的 距 离 本 条 是 对 小 型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成 组 布 置 时 的 规 定 其 目 的 在 于 在 保 证 一 定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更 好 地 节 约 用 地 节 约 输 油 管 线, 方 便 操 作 管 理 1 据 调 查, 有 的 专 业 油 库 和 企 业 内 的 小 型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库, 将 容 量 较 小 油 罐 成 组 布 置 实 践 证 明, 小 容 量 的 储 罐 发 生 火 灾 时,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易 于 控 制 和 扑 救, 也 不 像 大 罐 那 样 需 要 较 大 的 操 作 场 地 2 为 防 止 火 灾 时 火 势 蔓 延 扩 大, 有 利 扑 救 减 少 损 失, 组 内 储 罐 的 布 置 不 应 多 于 两 排 组 123

127 内 储 罐 之 间 的 距 离 主 要 考 虑 安 装 检 修 的 需 要 储 罐 组 与 组 之 间 的 距 离 可 按 储 罐 的 形 式 ( 地 上 式 半 地 下 式 地 下 式 等 ) 和 总 储 量 相 同 的 标 准 单 罐 确 定 如 : 一 组 甲 乙 类 液 体 储 量 为 950m 3, 其 中 100m 3 单 罐 2 个,150m 3 单 罐 5 个, 则 组 与 组 的 防 火 间 距 按 小 于 或 等 于 1000m 3 的 单 罐 0.75D 确 定 3 当 储 量 超 过 本 条 规 定 时, 则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的 其 他 条 款 规 定 执 行 本 条 规 定 了 防 火 堤 内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的 布 置 要 求 1 把 火 灾 危 险 性 相 同 或 接 近 的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地 上 半 地 下 储 罐 布 置 在 一 个 防 火 堤 分 隔 范 围 内, 既 有 利 于 统 一 考 虑 消 防 设 计, 储 罐 之 间 也 能 互 相 调 配 管 线 布 置, 又 可 节 省 输 送 管 线 和 消 防 管 线, 并 便 于 管 理 2 沸 溢 性 液 体 与 非 沸 溢 性 液 体 不 应 布 置 在 同 一 防 火 堤 内, 这 样 可 比 较 有 效 地 防 止 沸 溢 性 液 体 储 罐 起 火 时, 因 突 沸 现 象 导 致 的 火 灾 蔓 延 而 危 及 非 沸 溢 性 液 体 储 罐, 增 加 扑 灭 难 度, 造 成 更 大 损 失 3 地 上 液 体 储 罐 与 地 下 半 地 下 液 体 储 罐 不 应 布 置 在 同 一 防 火 堤 内, 也 是 防 止 一 旦 地 下 储 罐 发 生 火 灾 时, 其 火 焰 会 直 接 威 胁 地 上 半 地 下 储 罐, 使 灾 情 扩 大 本 条 是 对 防 火 堤 的 设 置 和 防 火 堤 内 的 储 罐 布 置 要 求 实 践 证 明, 防 火 堤 能 使 燃 烧 的 流 散 液 体 限 制 在 防 火 堤 内, 给 扑 救 火 灾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在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区 设 置 防 火 堤 是 火 灾 事 故 时, 防 止 液 体 外 溢 流 散 而 使 火 灾 蔓 延 扩 大, 减 少 损 失 的 有 效 措 施 前 苏 联 美 国 英 国 日 本 等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都 明 确 规 定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区 应 设 置 防 火 堤, 并 对 防 火 堤 内 储 罐 布 置 总 储 量 和 具 体 做 法 作 了 相 应 规 定 本 条 规 定 既 总 结 了 国 内 的 成 功 经 验, 也 参 考 了 国 外 的 类 似 规 定 与 做 法 1 防 火 堤 内 储 罐 布 置 不 宜 超 过 两 排, 主 要 考 虑 储 罐 失 火 时 便 于 扑 救, 如 其 布 置 超 过 两 排, 当 中 间 一 排 储 罐 发 生 事 故 时, 将 对 两 边 储 罐 造 成 威 胁, 必 然 会 给 扑 救 带 来 较 大 困 难 对 于 单 罐 容 量 不 大 于 1000m 3 且 闪 点 大 于 120 的 液 体 储 罐, 其 储 罐 体 形 较 小 高 度 较 低, 若 中 间 一 行 储 罐 发 生 事 故 是 可 以 进 行 扑 救 的, 同 时 还 可 节 省 用 地, 故 规 定 可 不 超 过 4 排 2 防 火 堤 内 的 储 罐 发 生 火 灾 爆 炸 事 故 时, 储 罐 内 的 油 品 通 常 不 会 全 部 流 出, 规 定 防 火 堤 的 有 效 容 积 不 应 小 于 其 中 较 大 储 罐 的 容 积 是 合 适 的 浮 顶 储 罐 发 生 火 灾 爆 炸 事 故 几 率 较 低, 故 取 其 最 大 储 罐 容 量 的 一 半 3 本 条 第 3 4 款 规 定 主 要 考 虑 储 罐 爆 炸 起 火 后, 油 品 因 罐 体 破 裂 而 大 量 外 流 时, 能 防 止 流 散 到 防 火 堤 外, 并 要 能 避 免 液 体 静 压 力 冲 击 防 火 堤 4 沸 溢 性 液 体 储 罐 要 求 每 个 储 罐 设 置 一 个 防 火 堤 或 防 火 隔 堤 以 防 止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因 液 体 沸 溢, 四 处 流 散 而 威 胁 相 邻 储 罐 5 含 油 污 水 管 道 应 设 置 水 封 装 置 以 防 止 油 品 流 至 污 水 管 道 而 造 成 事 故 隐 患 雨 水 管 道 应 设 置 阀 门 等 隔 离 装 置, 主 要 为 防 止 储 罐 破 裂 时 液 体 流 向 防 火 堤 之 外 闪 点 大 于 120 的 液 体 储 罐 或 储 罐 区 以 及 桶 装 瓶 装 的 乙 丙 类 液 体 堆 场, 甲 类 液 体 半 露 天 堆 场 ( 有 盖 无 墙 的 棚 房 ), 由 于 液 体 储 罐 爆 裂 可 能 性 小 或 桶 装 液 体 爆 裂 外 溢 的 量 也 较 少, 因 此, 当 采 取 了 有 效 防 止 液 体 流 散 的 设 施 时, 可 以 不 设 置 防 火 堤 实 际 中, 一 般 采 用 设 置 粘 土 砖 石 等 不 燃 材 料 的 简 易 围 堤 和 事 故 油 池 等 方 法 来 防 止 液 体 流 散 本 条 对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与 泵 房 装 卸 鹤 管 的 防 火 间 距 作 了 具 体 规 定 据 调 查, 目 前 国 内 一 些 甲 乙 类 液 体 储 罐 与 泵 房 的 距 离 一 般 在 14~20m 之 间, 与 铁 路 装 卸 栈 桥 一 般 在 18~23m 之 间 发 生 火 灾 时, 储 罐 对 泵 房 等 的 影 响 与 罐 容 有 关, 而 泵 房 等 对 储 罐 的 影 响 相 对 较 小 但 从 引 发 火 灾 情 况 看, 是 两 者 相 互 作 用 的 结 果 因 此, 根 据 各 地 反 映, 从 保 障 安 全 便 于 扑 救 火 灾 出 发, 储 罐 与 泵 房 和 铁 路 汽 车 装 卸 设 备 要 求 保 持 一 定 的 防 火 间 距 前 者 宜 为 10~15m 考 虑 到 装 卸 鹤 管 无 论 是 铁 路 还 是 汽 车 的, 其 火 灾 危 险 性 基 本 一 致, 故 将 有 关 防 火 间 距 统 一, 将 后 者 定 为 12~20m 本 条 规 定 主 要 为 减 小 火 灾 发 生 时 装 卸 鹤 管 与 建 筑 物 铁 路 线 之 间 的 相 互 影 响, 防 止 再 次 引 发 火 灾 1 根 据 对 国 内 一 些 储 罐 区 的 调 查, 装 卸 鹤 管 与 一 二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距 离 一 般 为 13~18m 对 丙 类 液 体 鹤 管 与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则 据 其 危 险 性 作 了 一 定 调 整 124

128 2 装 卸 设 施 与 厂 内 其 他 铁 路 线 的 防 火 间 距 分 别 为 20m 和 10m 是 防 止 装 卸 设 施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危 及 厂 内 其 他 铁 路 线 3 规 定 泵 房 与 装 卸 设 施 的 最 小 距 离 应 保 持 8m, 主 要 考 虑 两 者 其 一 发 生 事 故 时 的 相 互 影 响 本 条 规 定 了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与 铁 路 道 路 的 防 火 间 距 1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与 铁 路 走 行 线 的 距 离, 主 要 考 虑 蒸 汽 机 车 飞 火 对 储 罐 的 威 胁 其 最 小 间 距 控 制 在 20m, 对 甲 乙 类 储 罐 与 厂 外 铁 路 走 行 线 的 间 距 规 定 大 一 些 2 与 道 路 的 距 离 是 据 汽 车 和 拖 拉 机 排 气 管 飞 火 对 储 罐 的 威 胁 确 定 的 据 调 查, 机 动 车 辆 的 飞 火 影 响 范 围 远 者 为 8~1Om, 近 者 为 3~4m, 故 与 厂 内 次 要 道 路 定 为 5m 和 10m, 与 主 要 道 路 和 厂 外 道 路 的 间 距 则 需 适 当 增 大 些 本 条 规 定 了 零 位 储 罐 与 所 属 铁 路 作 业 线 之 间 的 距 离 零 位 储 罐 罐 容 较 小, 是 铁 路 槽 车 向 储 罐 卸 油 作 业 时 的 缓 冲 罐 零 位 罐 置 于 低 处, 铁 路 槽 车 内 的 油 晶 借 助 液 位 高 程 自 流 进 零 位 罐, 然 后 利 用 油 泵 送 入 储 罐 4.3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 区 ) 的 防 火 间 距 本 条 规 定 了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1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指 盛 装 氢 气 甲 烷 乙 烷 乙 烯 氨 气 天 然 气 油 田 伴 生 气 水 煤 气 半 水 煤 气 发 生 炉 煤 气 高 炉 煤 气 焦 炉 煤 气 伍 德 炉 煤 气 矿 井 煤 气 等 可 燃 气 体 的 储 罐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分 低 压 和 高 压 两 种 低 压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的 几 何 容 积 是 可 变 的, 分 湿 式 和 干 式 两 种 湿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又 称 水 槽 式 储 气 罐, 主 要 由 水 槽 塔 节 钟 罩 和 水 封 等 组 成 储 气 罐 的 设 计 压 力 通 常 小 于 4kPa 干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主 要 由 筒 形 罐 体 筒 内 可 移 动 的 活 塞, 导 架 装 置 和 电 梯 等 组 成 储 气 罐 的 设 计 压 力 通 常 小 于 8kPa 低 压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干 式 与 湿 式 相 比, 具 有 下 列 优 点 : 大 容 积 者 节 省 钢 材 投 资 少 占 地 面 积 小, 无 水 封, 寒 冷 地 区 冬 季 不 需 保 温, 运 行 费 用 低 压 力 变 化 小, 较 湿 式 罐 压 力 稳 定 ; 在 不 同 大 气 温 度 下 罐 内 燃 气 湿 度 变 化 小 高 压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的 几 何 容 积 是 固 定 的, 其 外 形 有 卧 式 圆 筒 形 和 球 形 两 种 卧 式 储 气 罐 容 积 较 小, 通 常 不 超 过 120m 3 球 形 储 气 罐 容 积 较 大, 最 大 容 积 可 达 10000m 3 这 类 储 罐 的 设 计 压 力 通 常 为 1.0~1.6MPa 2 为 适 应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高 速 持 续 发 展 和 储 气 罐 单 罐 容 积 趋 向 大 型 化 的 需 要, 此 次 修 订 对 规 范 中 表 内 储 罐 总 容 积 的 分 档 作 了 调 整 目 前 国 内 湿 式 可 燃 气 储 罐 单 罐 容 积 档 次 有 : 小 于 1000m m m m m m m m m m 3 ; 干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单 罐 容 积 档 次 有 : 小 于 1000m m m m m m,50000m m m m 3 本 表 将 原 表 第 四 档 改 为 50000~100000m 3, 对 其 防 火 间 距 也 进 行 了 适 当 调 整 表 中 储 罐 总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1000m 3 者, 一 般 为 小 氮 肥 厂 小 化 工 厂 和 其 他 小 型 工 业 企 业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储 罐 总 容 积 为 1000~10000m 3 者, 多 是 小 城 市 的 煤 气 储 配 站 中 型 氮 肥 厂 化 工 厂 和 其 他 中 小 型 工 业 企 业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储 罐 总 容 积 大 于 等 于 10000m 3 至 小 于 50000m 3 者, 为 中 小 城 市 的 煤 气 储 配 站 大 型 氮 肥 厂 化 工 厂 和 其 他 大 中 型 工 业 企 业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储 罐 总 容 积 大 于 等 于 50000m 3 至 小 于 m 3 者, 为 大 中 城 市 的 煤 气 储 配 站 焦 化 厂 钢 铁 厂 和 其 他 大 型 工 业 企 业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3 确 定 有 关 间 距 的 主 要 依 据 1) 湿 式 储 气 罐 内 可 燃 气 体 的 密 度 大 都 比 空 气 轻, 泄 漏 时 易 向 上 扩 散, 万 一 发 生 事 故 也 易 扑 救 同 时, 近 年 来 我 国 储 气 罐 制 造 和 运 行 后 的 管 理 水 平 都 有 很 大 提 高 如 东 北 某 煤 气 公 司 14300m 3 湿 式 储 气 罐 罐 壁 穿 孔, 带 气 补 焊 而 引 起 着 火, 厂 内 员 工 和 消 防 人 员 利 用 湿 棉 被 就 将 火 扑 灭, 没 有 酿 成 火 灾 2) 湿 式 储 气 罐 或 堆 场 等 发 生 火 灾 爆 炸 事 故 时, 相 互 危 及 范 围 一 般 在 20~40m, 近 者 1Om 多, 远 者 100~200m 125

129 根 据 有 关 事 故 分 析, 湿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在 工 作 时 一 般 不 会 发 生 爆 炸 事 故, 只 有 在 检 修 时 因 处 理 不 当 或 违 章 焊 接 才 引 起 爆 炸 但 这 种 储 罐 爆 炸 一 般 不 会 发 生 二 次 火 灾 或 连 续 爆 炸 事 故, 因 而 也 不 大 可 能 引 起 很 大 的 伤 亡 和 损 失, 只 是 碎 片 飞 出 可 能 伤 人 或 砸 坏 建 筑 物 从 危 及 范 围 来 看, 表 规 定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行 3) 考 虑 施 工 安 装 的 需 要, 大 中 型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施 工 安 装 所 需 的 距 离 一 般 为 20~25m 根 据 储 气 罐 火 灾 扑 救 实 践, 人 员 与 罐 体 之 间 至 少 要 保 持 15~20m 的 间 距 4) 国 内 外 有 关 规 范 规 定 的 湿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建 构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见 表 16 从 表 中 可 以 看 出, 规 范 中 表 的 规 定 与 国 内 有 关 规 范 的 规 定 相 近, 与 德 国 规 范 相 差 稍 大 表 16 有 关 规 范 规 定 的 防 火 间 距 (m) 规 范 名 称 项 目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的 地 点 易 燃 可 燃 液 体 储 罐 炼 油 设 计 防 炼 油 设 计 防 气 田 设 计 原 西 德 规 范 火 规 定 火 规 定 石 油 DVGW G430 防 火 规 定 ( 炼 油 篇 ) 化 工 篇 非 本 企 业 建 筑 住 宅 为 25 距 木 材 仓 库 和 其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他 可 能 突 然 发 生 1000m 3 时, 为 顶 距 为 15; 固 顶 距 为 15; 固 火 灾 的 易 燃 晶 仓 20; 容 积 1001~定 顶 距 为 20 定 顶 距 为 20 库 为 m 3 时 为 25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200m 3 时, 为 30; 相 邻 较 大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容 积 201~500m 3 罐 的 半 径 40 时 为 35 压 缩 机 室 全 厂 性 重 要 设 施 备 注 当 储 罐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10000m 3 时, 减 25%; 当 储 罐 容 积 大 于 50000m 3 时, 加 25% 当 储 罐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10000m 3 时, 与 本 企 业 建 筑 物 减 25%; 当 储 的 距 离 应 考 虑 施 罐 容 积 大 于 工 运 行 的 需 要 自 50000m 3 时, 行 确 定 加 25% 5) 干 式 储 气 罐 的 活 塞 和 罐 体 间 靠 油 或 橡 胶 夹 布 密 封, 当 密 封 部 分 漏 气 时, 其 可 燃 气 体 泄 漏 到 活 塞 上 部 空 间, 经 排 气 孔 排 至 大 气 当 可 燃 气 体 密 度 大 于 空 气 时, 不 易 向 罐 顶 外 部 扩 散, 比 空 气 小 时, 则 易 扩 散, 故 前 者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表 增 加 25%, 后 者 可 按 表 的 规 定 执 行 6) 小 于 20m 3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储 量 和 危 险 性 小, 与 其 使 用 燃 气 厂 房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不 限 7) 因 湿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的 燃 气 进 出 口 阀 门 室 水 封 井 和 干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的 阀 门 室 水 封 井 密 封 油 循 环 泵 和 电 梯 间 均 是 储 罐 不 宜 分 割 的 附 属 设 施, 为 节 省 用 地, 便 于 运 行 管 理, 可 按 工 艺 要 求 布 置, 其 防 火 间 距 不 受 限 制 4 表 注 : 固 定 容 积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设 计 压 力 较 高, 易 漏 气, 危 险 性 较 大, 其 防 火 间 距 要 先 按 其 实 际 几 何 容 积 (m 3 ) 与 设 计 压 力 ( 绝 对 压 力,10 5 Pa) 乘 积 折 算 出 总 容 积, 再 按 表 的 规 定 确 定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或 储 罐 区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为 发 生 事 故 时 减 少 相 互 间 的 干 扰 和 便 于 扑 救 火 灾 和 施 工 安 装 检 修 所 需 的 距 离 1 鉴 于 干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湿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危 险 性 基 本 相 同, 故 其 储 罐 之 间 的 距 离 均 规 定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直 径 的 一 半 126

130 2 固 定 容 积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设 计 压 力 较 高 危 险 性 较 湿 式 和 干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大, 卧 式 和 球 形 储 罐 虽 形 式 不 同, 但 其 危 险 性 基 本 相 同 故 修 订 时 均 改 为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的 2/3 3 固 定 容 积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湿 式 或 干 式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的 半 径, 主 要 考 虑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后 者 的 直 径 大 于 前 者, 故 此 规 定 可 以 满 足 消 防 扑 救 和 施 工 安 装 检 修 需 要 4 本 规 范 1987 年 版 一 组 卧 式 或 固 定 容 积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总 容 积 不 应 超 过 30000m 3 的 规 定, 目 前 已 不 适 应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特 别 是 燃 气 事 业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根 据 我 国 天 然 气 西 气 东 输 的 战 略 决 策, 我 国 已 建 成 一 批 大 型 天 然 气 球 形 储 罐, 当 设 计 压 力 为 1.0~1.6MPa 时, 其 容 积 相 当 于 50000~80000m ~160000m 3 据 此, 通 过 与 燃 气 管 理 和 燃 气 规 范 归 口 单 位 的 专 家 共 同 调 研, 并 对 其 实 际 火 灾 危 险 性 进 行 研 究 后, 将 储 罐 分 组 布 置 的 规 定 调 整 为 一 组 固 定 容 积 的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总 容 积 大 于 等 于 m 3 ( 相 当 于 设 计 压 力 为 1.0MPa 时 的 10000m 3 球 形 储 罐 2 台 ) 时, 应 分 组 布 置 由 于 本 规 范 只 涉 及 储 罐 平 面 布 置 的 规 定, 未 对 其 整 体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的 规 定 在 设 计 时 不 能 片 面 考 虑 储 罐 区 的 总 储 量 与 间 距 的 关 系, 而 应 根 据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确 定 合 理 和 安 全 可 靠 的 技 术 措 施 本 条 规 定 了 氧 气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1 本 条 表 中 储 量 小 于 或 等 于 1000m 3 的 湿 式 氧 气 储 罐, 一 般 为 小 型 企 业 和 一 些 使 用 氧 气 的 事 业 单 位 的 氧 气 储 罐 ; 储 量 为 1000~50000m 3 者, 主 要 为 大 型 机 械 工 厂 和 中 小 型 钢 铁 企 业 的 氧 气 储 罐 ; 储 量 大 于 50000m 3 者, 为 大 型 钢 铁 企 业 的 氧 气 储 罐 2 氧 气 储 罐 或 储 罐 区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考 虑 了 以 下 因 素 : 1) 氧 气 为 助 燃 气 体, 其 火 灾 危 险 性 属 乙 类, 储 存 于 钢 罐 内 确 定 防 火 间 距 时, 可 将 氧 气 罐 视 为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与 其 他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原 则 按 厂 房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考 虑 2) 与 民 用 建 筑,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主 要 考 虑 火 灾 时 相 互 影 响 和 扑 救 火 灾 的 需 要 3 氧 气 储 罐 与 制 氧 厂 房 之 间 的 间 距 可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氧 气 站 设 计 规 范 GB 的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工 艺 要 求 确 定 氧 气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储 罐 的 半 径, 则 是 火 灾 时 扑 救 和 施 工 检 修 的 需 要 4 氧 气 储 罐 与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的 直 径, 主 要 考 虑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发 生 爆 炸 事 故 时 危 及 氧 气 储 罐 和 消 防 扑 救 的 需 要 这 一 规 定 与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氧 气 站 设 计 规 范 GB 进 行 了 协 调 有 关 液 氧 储 罐 的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1 确 定 液 氧 间 距 时, 应 将 储 罐 容 积 按 1m 3 液 氧 折 合 成 800m 3 标 准 状 态 气 氧 计 算 后 进 行 其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如 某 厂 有 个 100m 3 液 氧 储 罐, 折 合 成 气 氧 为 =80000(m 3 ),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第 三 档 (V>50000m 3 ) 规 定 的 防 火 间 距 执 行, 其 余 类 推 液 氧 储 罐 与 其 泵 房 的 间 隔 不 宜 小 于 3m 这 与 国 外 有 关 规 范 规 定 和 国 内 有 关 工 程 的 实 际 做 法 一 致 3 总 容 积 小 于 等 于 3m 3 的 液 氧 储 罐 设 置 在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专 用 独 立 建 筑 物 内 时, 与 其 使 用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Om, 与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氧 气 站 设 计 规 范 GB 的 有 关 规 定 一 致 考 虑 医 院 等 使 用 氧 气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本 条 还 对 设 置 足 够 防 火 间 距 有 困 难 时 作 了 规 定 对 于 低 温 储 存 的 液 氧, 在 实 际 使 用 过 程 中 相 对 具 有 较 好 的 安 全 性, 故 在 采 取 可 靠 的 防 火 措 施 后, 对 其 有 关 间 距 作 了 一 定 调 整 如 在 低 温 液 体 贮 运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规 则 JB 中 规 定 : 当 液 氧 容 器 与 其 他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之 间 建 有 高 于 容 器 及 防 火 物 0.5m 的 防 火 隔 墙 时, 可 将 距 离 减 小 到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规 定 值 的 一 半 但 液 氧 是 强 助 燃 剂, 在 液 氧 储 罐 周 围 5m 内 要 禁 止 明 火 杜 绝 一 切 火 源, 并 要 求 设 置 明 显 的 禁 火 标 志 当 液 氧 储 罐 泄 漏 的 液 氧 气 化 后, 与 稻 草 木 材 刨 花 纸 屑 等 可 燃 物 以 及 溶 化 的 沥 青 接 触 时, 遇 到 火 源 容 易 引 起 更 猛 烈 的 燃 烧, 致 使 火 势 扩 大, 故 规 定 其 周 围 一 定 范 围 内 不 应 存 在 可 燃 物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时, 对 铁 路 道 路 威 胁 较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小, 故 其 防 火 间 距 的 规 定 较 本 规 范 表 小 些 127

131 4.3.7 液 氢 的 闪 点 为 -50, 爆 炸 极 限 范 围 为 4.0%~75.0%, 密 度 比 水 轻 ( 沸 点 时 0.07) 当 液 氢 发 生 泄 漏 后, 由 于 其 密 度 比 空 气 重 ( 在 -25 时, 相 对 密 度 1.04), 而 使 汽 化 的 气 体 能 沉 积 在 地 面 上, 当 温 度 升 高 后 才 扩 散, 并 在 空 气 中 形 成 爆 炸 混 合 气 体, 遇 到 点 火 源 发 生 爆 炸, 产 生 火 球 氢 气 是 最 轻 的 气 体, 燃 烧 速 度 最 快 (D=25.4mm, 着 火 温 度 400, 速 度 为 4.85m/s, 在 化 学 反 应 浓 度 下 着 火 能 量 为 1.5 1O -5 J) 氢 气 在 石 油 化 工 冶 金 电 子 等 行 业 用 途 广 泛, 液 氢 和 氧 或 氟 在 一 起 作 为 火 箭 燃 料 和 核 动 力 火 箭 推 进 剂, 核 加 速 器 高 能 粒 子 研 究 等 液 氢 属 甲 类 火 灾 危 险, 燃 烧 爆 炸 的 速 度 猛 烈 程 度 和 破 坏 威 力 等 较 气 态 氢 大, 所 以 防 火 间 距 也 比 气 态 氢 大 些 参 考 国 外 规 范, 本 条 规 定 与 建 筑 物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和 堆 场 等 防 火 间 距 按 本 规 范 表 条 规 定 的 防 火 间 距 减 小 25% 4.4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 区 ) 的 防 火 间 距 本 条 规 定 了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基 地 内 的 储 罐 与 基 地 外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1 液 化 石 油 气 是 以 丙 烷 丙 烯 丁 烷 丁 烯 等 低 碳 氢 化 合 物 为 主 要 成 分 的 混 合 物 闪 点 低 于 -45, 爆 炸 极 限 范 围 为 2%~9%, 其 火 灾 危 险 性 属 甲 类 液 化 石 油 气 通 常 以 液 态 形 式 常 温 储 存, 其 饱 和 蒸 气 压 随 环 境 温 度 变 化 而 变 化, 一 般 在 0.2~1.2MPa 1m 3 液 态 液 化 石 油 气 可 汽 化 成 250~300m 3 的 气 态 液 化 石 油 气, 与 空 气 混 合 形 成 3000~15000m 3 的 爆 炸 性 混 合 气 体 液 化 石 油 气 着 火 能 量 很 低 ( ~ J), 电 话 步 话 机 手 电 筒 开 关 时 产 生 的 火 花 即 可 成 为 爆 炸 燃 烧 的 点 火 源, 其 火 焰 扑 灭 后 很 易 复 燃 液 态 液 化 石 油 气 的 密 度 为 水 的 一 半 (O.5~ O.6t/m 3 ), 发 生 火 灾 后 用 水 难 以 扑 灭 ; 气 态 液 化 石 油 气 的 比 重 比 空 气 重 一 倍 (2.0~2.5kg/m 3 ), 泄 漏 后 易 在 低 洼 或 通 风 不 良 处 窝 存 而 酿 成 爆 炸 事 故 隐 患 此 外,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破 裂 时, 其 内 部 压 力 急 剧 下 降, 罐 内 液 态 液 化 石 油 气 顿 时 汽 化 生 成 大 量 气 体, 并 向 上 空 喷 出 形 成 蘑 菇 云, 继 而 降 至 地 面 向 四 周 扩 散, 与 空 气 混 合 形 成 爆 炸 性 气 体, 遇 到 点 火 源 发 生 空 间 爆 炸, 并 引 起 着 火 大 火 以 火 球 形 式 返 回 罐 区 形 成 一 片 火 海, 致 使 储 罐 发 生 连 续 性 大 爆 炸, 因 此 一 旦 漏 气 十 分 危 险, 危 害 极 大 2 本 条 表 将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和 储 罐 区 分 为 7 档, 按 单 罐 和 罐 区 不 同 容 积 提 出 的 防 火 间 距 要 求 该 规 定 与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 进 行 了 充 分 协 调, 相 关 规 定 一 致 第 一 档 主 要 为 工 业 企 业 事 业 等 单 位 和 居 住 小 区 内 的 气 化 站 混 气 站 和 小 型 灌 装 站 的 储 量 规 模 第 二 档 为 中 小 城 市 调 峰 气 源 厂 和 大 中 型 工 业 企 业 的 气 化 站 和 混 气 站 的 储 量 规 模 第 三 四 五 档 为 一 般 是 大 中 型 灌 瓶 站, 大 中 城 市 调 峰 气 源 厂 的 储 量 规 模 第 六 七 档 主 要 为 特 大 型 灌 瓶 站, 大 中 型 储 配 站 储 存 站 和 石 油 化 工 厂 的 储 罐 区 3 有 关 防 火 间 距 规 定 的 主 要 依 据 : 1) 根 据 国 内 外 液 化 石 油 气 火 灾 爆 炸 事 故 实 例, 当 储 罐 破 裂 大 量 液 化 石 油 气 泄 漏 后 与 空 气 混 合, 遇 到 点 火 源 发 生 爆 炸 和 火 灾 后, 其 危 及 范 围 与 单 罐 和 罐 区 总 容 积 破 坏 程 度 泄 漏 量 大 小 地 理 位 置 气 象 风 速 以 及 安 全 消 防 设 施 和 扑 救 等 诸 因 素 有 关 当 储 罐 和 罐 区 容 积 较 小, 泄 漏 量 不 大 时, 其 爆 炸 和 火 灾 事 故 危 及 范 围 近 者 20~30m, 远 者 50~60m 当 储 罐 和 罐 区 容 积 较 大, 泄 漏 量 很 大 时, 其 爆 炸 和 火 灾 事 故 危 及 范 围 通 常 在 100~ 300m( 根 据 资 料 记 载 最 远 可 达 1500m ) 2) 参 考 国 内 外 有 关 规 范 规 定 1 与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 的 规 定 协 调 一 致 128

132 2 参 考 国 外 有 关 规 范 的 确 定 美 国 国 家 消 防 协 会 国 家 燃 气 规 范 NFPA 规 定 的 非 冷 冻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参 见 表 17 表 17 非 冷 冻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与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储 罐 充 水 容 积 美 加 仑 (m 3 ) 储 罐 距 重 要 建 筑 物, 或 不 与 液 化 气 体 装 置 相 连 的 建 筑, 或 可 供 建 筑 的 相 邻 地 界 ft(m) 2001~30000(7.6~114) 50(15) 30001~70000(114~265) 75(23) 70001~90000(265~341) 100(30) 90001~120000(341~454) 125(38) ~200000(454~767) 200(61) ~1OOOOOO (747~3785) 300(91) ( 3785) 400(122) 注 : 储 罐 与 用 气 厂 房 的 间 距 可 按 上 表 减 少 50%, 但 不 得 低 于 50ft(15m), 表 中 数 字 后 括 号 内 的 数 值 为 按 公 制 单 位 换 算 值 1 美 加 仑 = m 3 日 本 液 化 石 油 气 设 备 协 会 液 化 石 油 气 一 般 标 准 LPA 001(1992) 规 定 : 第 一 种 居 住 用 地 范 围 内 不 允 许 设 置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其 他 用 地 区 域 设 置 储 罐 容 量 也 作 了 严 格 限 制, 参 见 表 18 表 18 日 本 不 同 区 域 储 罐 容 量 的 限 制 用 地 区 域 一 般 居 住 区 商 业 区 准 工 业 区 工 业 区 或 工 业 专 用 区 储 存 量 (t) 不 限 在 此 基 础 上 规 定 了 地 上 储 罐 与 第 一 种 保 护 对 象 ( 学 校 医 院 托 幼 院 文 物 古 迹 博 物 馆 车 站 候 车 室 百 货 大 楼 酒 店 旅 馆 等 ) 的 距 离 按 下 式 计 算 确 定 : L= 0.12 x 式 中 L 储 罐 与 保 护 对 象 的 防 火 间 距 (m); X 液 化 石 油 气 总 储 量 (kg) 在 日 本, 液 化 石 油 气 站 储 罐 容 量 平 均 很 小, 当 按 上 式 计 算 超 过 30m 时, 可 取 不 小 于 30m 当 采 用 地 下 储 罐 或 采 取 水 喷 淋 防 火 墙 等 安 全 措 施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以 按 该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减 小 距 离 就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与 站 内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而 言, 日 本 的 规 定 也 很 小 : 与 明 火 耐 火 等 级 较 低 的 建 筑 物 的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8m, 与 非 明 火 建 筑 站 内 围 墙 的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3m 英 国 石 油 学 会 液 化 石 油 气 安 全 规 范 规 定 的 炼 油 厂 及 大 型 企 业 的 压 力 储 罐, 与 其 他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参 见 表

133 表 19 炼 油 厂 和 大 型 企 业 压 力 储 罐 与 其 他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名 称 英 加 仑 (m 3 ) 间 距 ft(m) 备 注 至 其 他 企 业 的 厂 界 或 固 定 火 源, 当 储 罐 水 容 积 < 50(15.24) 30000(136.2) >30000~125000(136.2~567.50) > 75(22.86) (>567.5) 有 危 险 性 的 建 筑 物, 如 灌 装 间 仓 库 loo(30.48) 等 50(15.24) 甲 乙 级 储 罐 50(15.24) 自 甲 乙 类 油 品 的 储 罐 的 围 堤 顶 部 算 起 至 低 温 冷 冻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最 大 低 温 罐 直 径, 但 不 小 于 100(30.48) 压 力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之 间 相 邻 储 罐 直 径 之 和 的 1/4 注 :1 英 加 仑 =0.0045m 3 表 中 括 号 内 的 数 值 为 按 公 制 单 位 换 算 值 3) 自 本 规 范 颁 布 10 多 年 来, 我 国 液 化 石 油 气 的 气 站 设 计 运 行 的 实 践, 证 明 本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可 行 据 此, 本 次 规 范 修 订 根 据 液 化 石 油 气 危 险 性 火 灾 爆 炸 事 故 参 考 国 外 有 关 规 范 和 本 规 范 执 行 情 况 并 考 虑 近 年 来 我 国 液 化 石 油 气 行 业 设 备 制 造 安 装 水 平 安 全 设 施 装 备 水 平 和 管 理 水 平 等 均 有 较 大 提 高 等 现 实, 对 其 防 火 间 距 作 了 适 当 调 整 但 容 积 大 于 1000m 3 的 液 化 石 油 气 单 罐 和 总 容 积 超 过 5000m 3 时, 属 特 大 型 储 存 站, 万 一 发 生 事 故 危 及 范 围 也 大, 故 有 必 要 加 大 其 防 火 间 距 要 求 4 对 注 2 的 说 明 : 埋 地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运 行 压 力 较 低, 且 压 力 稳 定, 通 常 不 超 过 0.6MPa, 比 地 上 储 罐 安 全, 故 参 考 国 内 外 有 关 规 范 其 防 火 间 距 减 一 半 为 了 安 全 起 见, 对 单 罐 容 积 和 总 容 积 作 了 限 制 本 条 对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作 了 具 体 规 定 确 定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或 罐 组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的 因 素 : 1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的 直 径 当 一 个 储 罐 发 生 火 灾 时 应 减 少 其 对 相 邻 储 罐 的 威 胁, 同 时 该 间 距 应 便 于 施 工 安 装 检 修 和 运 行 管 理 本 规 定 符 合 国 内 多 年 来 的 实 际 做 法, 与 其 他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 协 调 一 致 从 火 灾 爆 炸 事 故 危 及 范 围 看, 十 分 必 要 2 数 个 储 罐 的 总 容 积 大 于 3000m 3 时, 应 分 组 布 置 ; 组 内 储 罐 宜 采 用 单 排 布 置 这 样 可 减 少 发 生 火 灾 时 的 相 互 作 用, 并 便 于 消 防 扑 救, 保 证 至 少 有 一 只 消 防 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 能 达 到 任 一 储 罐 的 任 何 部 位 罐 组 之 间 的 距 离 应 保 证 消 防 车 畅 通, 便 于 进 行 消 防 扑 救 本 条 规 定 了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与 所 属 泵 房 的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1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与 所 属 泵 房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5m, 主 要 考 虑 储 罐 爆 炸 起 火 危 及 泵 房, 也 是 安 全 进 行 消 防 扑 救 所 需 的 最 小 距 离 130

134 2 当 泵 房 面 向 储 罐 一 侧 的 外 墙 采 用 无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减 少 至 6m 是 一 种 间 距 不 足 的 调 整 措 施, 同 时 也 是 为 满 足 液 化 石 油 气 泵 房 正 常 运 行 的 需 要 3 液 化 石 油 气 泵 露 天 设 置 时, 对 防 火 是 有 利 的, 为 更 好 地 满 足 工 艺 需 要, 对 其 与 储 罐 的 距 离 可 不 限 目 前 国 内 已 建 造 了 一 批 全 冷 冻 式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为 保 证 安 全 和 防 火 审 核 需 要, 经 与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 管 理 组 协 商, 增 加 了 本 规 定 有 关 防 火 间 距 在 该 规 范 中 有 详 细 要 求 关 于 位 于 居 民 区 和 工 业 企 业 内 的 液 化 石 油 气 气 化 站 混 气 站 的 储 罐 与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和 其 他 民 用 建 筑 道 路 等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经 过 充 分 协 商, 确 定 在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 中 作 具 体 规 定, 本 规 范 不 再 规 定 设 计 时, 可 按 该 规 范 执 行 总 容 积 不 大 于 10m 3 的 储 罐, 当 设 置 在 专 用 的 独 立 建 筑 物 内 时, 通 常 设 置 2 个 单 罐 容 积 小, 又 设 置 在 建 筑 物 内, 危 险 性 较 小 故 规 定 其 外 墙 与 相 邻 厂 房 及 其 附 属 设 备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以 按 甲 类 厂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执 行 本 条 规 定 了 液 化 石 油 气 瓶 装 供 应 站 防 火 设 计 的 基 本 要 求 1 液 化 石 油 气 瓶 装 供 应 站 的 四 周 宜 设 置 的 实 体 围 墙, 不 但 有 利 于 安 全, 并 且 可 减 少 和 防 止 瓶 库 发 生 火 灾 爆 炸 事 故 时 对 周 围 区 域 的 危 害 液 化 石 油 气 瓶 装 供 应 站 通 常 设 置 在 居 民 区 内, 考 虑 与 居 住 区 环 境 协 调 和 美 化, 面 向 出 入 口 ( 居 民 区 道 路 ) 一 侧 可 设 置 非 实 体 围 墙, 如 装 饰 型 花 格 围 墙 等, 但 面 向 该 侧 的 瓶 装 供 应 站 建 筑 外 墙 不 宜 用 于 泄 压 面 积 2 表 对 液 化 石 油 气 站 的 瓶 库 与 站 外 建 构 筑 物 之 间 的 间 距, 按 总 存 储 容 积 分 四 档 提 出 不 同 的 防 火 间 距 要 求 目 前, 我 国 各 城 市 液 化 石 油 气 瓶 装 供 应 站 的 供 应 规 模 大 都 在 5000~7000 户, 少 数 在 户 左 右, 个 别 站 也 有 超 过 户 的 根 据 各 地 运 行 经 验, 考 虑 方 便 用 户 维 修 服 务 等 因 素, 供 气 规 模 以 5000~10000 户 为 主 该 供 气 规 模 日 售 瓶 量 按 15kg 钢 瓶 计, 为 170~350 瓶 左 右 瓶 库 通 常 应 按 1.5~2 天 的 售 瓶 量 存 瓶, 才 能 保 证 正 常 供 应, 需 储 存 250~700 瓶, 相 当 于 容 积 为 4~20m 3 的 液 化 石 油 气 表 规 定 的 与 站 外 建 构 筑 物 防 火 间 距, 考 虑 了 液 化 石 油 气 钢 瓶 单 瓶 容 量 较 小, 总 存 瓶 量 也 严 格 限 制 最 多 不 超 过 20m 3,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小 等 因 素 3 注 中 总 存 瓶 容 积 按 实 瓶 个 数 与 单 瓶 几 何 容 积 的 乘 积 计 算, 具 体 计 算 可 按 下 式 进 行 : V=N V 10-3 式 中 V 总 存 瓶 容 积 (m 3 ); N 实 瓶 个 数 ; V 单 瓶 几 何 容 积,15kg 钢 瓶 为 35.5L,50kg 钢 瓶 为 112L 4.5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本 条 规 定 了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与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1 据 调 查, 粮 食 囤 垛 堆 场 目 前 仍 在 使 用, 其 总 储 量 较 大, 且 多 利 用 稻 草 竹 竿 等 可 燃 物 材 料 建 造, 容 易 引 燃 本 条 根 据 过 去 粮 食 囤 垛 的 火 灾 情 况, 对 粮 食 囤 垛 的 防 火 间 距 作 了 规 定, 并 将 粮 食 囤 垛 堆 场 的 最 大 储 量 定 为 20000t 131

135 2 尽 管 国 家 近 几 年 正 在 大 量 建 设 棉 花 储 备 库, 但 我 国 不 少 地 区 对 棉 花 百 货 等 采 用 露 天 或 半 露 天 堆 放 的 方 式 储 存 仍 有 要 求, 且 其 堆 放 储 量 较 大 以 棉 花 为 例, 每 个 棉 花 堆 场 储 量 大 都 在 5000t 左 右 麻 毛 化 纤 和 百 货 等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同, 故 将 每 个 堆 场 最 大 储 量 限 制 在 5000t 以 内 棉 麻 毛 百 货 等 露 天 或 半 露 天 堆 场 与 建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主 要 根 据 火 灾 案 例 和 现 有 堆 场 管 理 实 际 情 况, 并 考 虑 发 生 火 灾 时 避 免 和 减 少 损 失 确 定 3 稻 草 麦 秸 芦 苇 亚 麻 等 的 总 储 量 较 大, 且 在 一 些 行 业, 如 造 纸 厂 或 纸 浆 厂, 其 储 量 更 大 这 些 材 料 堆 场 一 旦 发 生 火 灾,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长 扑 救 难 度 较 大 且 辐 射 热 也 大 因 此, 在 实 际 设 计 时, 一 个 堆 场 的 最 大 储 量 限 制 不 宜 超 过 10000t 根 据 以 上 情 况, 为 了 有 效 地 防 止 火 灾 蔓 延 扩 大, 有 利 于 火 灾 的 扑 救, 将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至 建 筑 物 的 最 小 间 距 定 为 15~40m 对 于 木 材 堆 场, 采 用 统 堆 方 式 较 多, 乱 堆 现 象 严 重, 堆 垛 过 高 储 量 过 大, 故 有 必 要 对 其 每 个 堆 垛 储 量 和 防 火 间 距 加 以 限 制 但 为 节 约 土 地 资 源, 规 定 当 一 个 木 材 堆 场 的 总 储 量 如 大 于 25000m 3 或 一 个 稻 草 麦 秸 等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的 总 储 量 大 于 20000t 时, 宜 分 设 堆 场, 且 各 堆 场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按 不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堆 场 与 四 级 建 筑 的 间 距 确 定 4 关 于 表 的 注 的 说 明 : 1) 甲 类 厂 房 甲 类 仓 库 较 一 般 建 筑 发 生 火 灾 时, 对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威 胁 大, 故 规 定 其 防 火 间 距 按 表 的 规 定 增 加 25% 且 不 应 小 于 25m 电 力 系 统 电 压 为 35~500kV 且 每 台 变 压 器 容 量 在 1OMV A 以 上 的 室 外 变 配 电 站, 以 及 工 业 企 业 的 变 压 器 总 油 量 大 于 5t 的 室 外 总 降 压 变 电 站 对 堆 场 威 胁 也 较 大, 故 其 防 火 间 距 规 定 不 应 小 于 50m 2) 为 防 止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的 飞 火 飞 到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而 发 生 火 灾, 露 天 半 露 天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与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本 表 四 级 建 筑 的 规 定 增 加 25% 本 条 规 定 了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与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的 防 火 间 距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一 旦 发 生 火 灾 往 往 威 胁 较 大 辐 射 强 度 大, 故 其 防 火 间 距 规 定 不 小 于 本 表 和 表 中 相 应 储 量 与 四 级 建 筑 防 火 间 距 的 较 大 值 本 条 规 定 了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与 铁 路 道 路 的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1 露 天 半 露 天 堆 场 与 铁 路 线 的 防 火 间 距, 主 要 考 虑 蒸 汽 机 车 飞 火 对 堆 场 的 影 响 从 火 灾 情 况 看,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着 火 时 影 响 范 围 较 大, 一 般 在 20~40m 之 间 2 露 天 半 露 天 堆 场 与 道 路 的 防 火 间 距, 主 要 考 虑 道 路 的 通 行 情 况 汽 车 和 拖 拉 机 排 气 管 飞 火 的 影 响 以 及 堆 场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据 调 查, 汽 车 和 拖 拉 机 的 排 气 管 飞 火 距 离 远 者 一 般 为 8~ 1Om, 近 者 为 3~4m 5 民 用 建 筑 5.1 民 用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和 建 筑 面 积 本 条 规 定 了 民 用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分 类, 将 民 用 建 筑 的 有 关 规 定 与 工 业 建 筑 中 的 厂 房 ( 仓 库 ) 的 规 定 加 以 区 分, 以 利 在 执 行 中 更 加 明 确 132

136 1 表 中 防 火 墙 楼 梯 间 的 墙 电 梯 井 的 墙 等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的 定 性 与 定 量 要 求,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作 了 适 当 调 整 2 根 据 火 灾 统 计, 我 国 住 宅 火 灾 所 占 比 例 较 高, 且 随 着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生 活 条 件 的 改 善 和 生 活 质 量 的 提 高, 住 宅 内 的 火 灾 荷 载 及 致 火 因 素 也 随 之 增 加 为 将 火 灾 控 制 在 住 宅 户 内, 减 少 火 灾 损 失, 并 为 适 当 降 低 消 防 设 施 的 设 置 要 求 提 供 条 件, 在 表 内 明 确 了 住 宅 分 户 墙 的 耐 火 性 能 要 求 3 单 一 建 筑 结 构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十 分 重 要, 但 建 筑 整 体 的 耐 火 性 能 是 保 证 建 筑 结 构 在 火 灾 时 不 发 生 较 大 破 坏 的 根 本 建 筑 物 非 承 重 外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对 于 建 筑 物 之 间 火 灾 的 相 互 蔓 延 起 到 一 定 作 用, 但 不 是 主 要 的, 考 虑 到 一 般 建 筑 火 灾 时 的 外 部 扑 救 和 重 要 建 筑 内 的 消 防 设 施 与 外 部 扑 救 要 求, 规 定 了 该 部 分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4 表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是 一 般 原 则 要 求, 建 筑 的 形 式 多 样 功 能 不 一 火 灾 荷 载 密 度 及 其 分 布 与 类 型 等 在 不 同 的 建 筑 中 均 有 较 大 差 异, 尽 管 在 本 章 有 关 条 款 作 了 一 定 调 整, 但 仍 不 一 定 能 满 足 某 些 特 殊 建 筑 的 设 计 要 求 对 此, 可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详 细 科 学 公 正 的 技 术 论 证 后, 确 定 其 具 体 的 耐 火 性 能 设 计 要 求 和 采 取 相 适 应 的 防 火 措 施 由 于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住 宅 建 筑 规 范 GB 在 本 规 范 批 准 发 布 前 已 将 三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住 宅 建 筑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作 了 较 大 调 整, 为 保 持 国 家 标 准 间 的 协 调 一 致, 本 规 范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的 要 求 增 加 了 规 范 条 文 表 中 的 注 5 根 据 注 5 的 规 定, 按 照 本 规 范 和 住 宅 建 筑 规 范 GB 进 行 防 火 设 计 均 可, 但 如 要 在 采 用 三 级 或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同 时 增 加 建 筑 的 层 数, 则 应 符 合 住 宅 建 筑 规 范 GB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使 一 些 新 材 料 新 型 建 筑 构 件 能 得 到 推 广 应 用, 同 时 能 较 好 地 保 证 建 筑 达 到 整 体 防 火 性 能 不 降 低, 保 障 人 员 疏 散 安 全 和 控 制 火 灾 蔓 延, 本 条 规 定 当 降 低 建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要 求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应 相 应 提 高, 且 应 注 意 这 些 材 料 的 发 烟 性 能 及 其 毒 性, 但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以 及 重 要 的 公 共 建 筑 仍 应 严 格 控 制 5.1.3~5.1.5 上 人 平 屋 顶 屋 面 材 料 及 住 宅 楼 板 的 有 关 防 火 要 求 上 人 屋 面 的 耐 火 极 限 除 应 考 虑 其 整 体 性 外, 还 应 考 虑 应 急 避 难 人 员 在 其 上 停 留 时 的 实 际 需 要 目 前, 预 应 力 钢 筋 混 凝 土 预 制 楼 板 主 要 用 于 住 宅 建 筑 中, 如 要 求 达 到 1.50h 有 很 大 困 难, 且 住 宅 户 内 空 间 较 小, 有 条 件 将 楼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作 适 当 降 低 为 此, 明 确 了 住 宅 楼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可 降 低 到 O.75h, 比 原 规 定 O.50h 有 所 提 高 ; 不 允 许 降 低 公 共 建 筑 楼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有 关 说 明 还 可 参 见 本 条 文 说 明 第 3.2 节 有 关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医 院 疗 养 院 等 建 筑 及 门 厅 走 道 等 部 位 的 吊 顶 的 耐 火 极 限 要 求 在 医 院 疗 养 院 中, 病 人 行 动 困 难, 有 的 卧 床 不 起, 需 要 人 协 助 才 能 离 开 火 场 ;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的 儿 童 需 要 有 成 年 人 照 顾 等 一 些 特 殊 的 要 求 因 此 有 必 要 为 病 人 儿 童 创 造 安 全 疏 散 的 条 件 门 厅 和 走 道 等 是 疏 散 出 路 的 要 害 部 位, 如 果 不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较 高 的 吊 顶, 一 旦 发 生 火 灾 很 可 能 塌 下 来 把 这 些 部 位 封 堵,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133

137 5.1.7 本 条 规 定 了 民 用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层 数 和 防 火 分 区 的 设 计 要 求 1 规 范 表 最 多 允 许 层 数 一 栏, 对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规 定, 为 了 使 本 规 范 与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能 相 互 衔 接, 明 确 本 章 的 民 用 建 筑 只 适 用 于 9 层 及 9 层 以 下 的 居 住 建 筑 建 筑 高 度 小 于 等 于 24m 的 公 共 建 筑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4m 的 单 层 公 共 建 筑 以 及 地 下 半 地 下 民 用 建 筑, 包 括 民 用 建 筑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1) 表 中 所 指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为 每 层 的 水 平 防 火 分 隔 的 建 筑 面 积, 但 每 层 防 火 分 区 的 分 隔 体 严 格 地 说 需 要 在 同 一 轴 线 位 置 贯 通 上 下 各 层 2) 本 规 范 表 5,1.7 中 规 定 商 店 学 校 菜 市 场 等 建 筑 如 采 用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时, 其 层 数 不 得 超 过 2 层 这 类 建 筑 均 系 人 员 较 为 密 集 的 场 所, 人 员 组 成 较 复 杂, 发 生 火 灾 容 易 造 成 较 大 的 伤 亡, 故 层 数 不 宜 过 多, 以 利 于 人 员 疏 散 与 安 全 2 据 调 查, 新 建 的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医 院 没 有 采 用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 从 实 际 情 况 看,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医 院 发 生 事 故 后, 婴 幼 儿 少 儿 缺 乏 逃 生 自 救 能 力, 人 员 疏 散 困 难, 极 易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事 故 但 考 虑 到 我 国 地 域 广 大, 部 分 边 远 地 区 或 山 区 采 用 一 二 级 或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尚 有 困 难, 允 许 这 类 建 筑 如 为 单 层 时 可 以 采 用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但 应 严 格 控 制 其 建 筑 面 积 和 使 用 人 员 数 量 本 条 文 中 的 医 院 疗 养 院 均 指 其 病 房 楼 门 诊 楼 手 术 部 或 疗 养 楼 等, 不 包 括 其 办 公 宿 舍 食 堂 等 建 筑 目 前, 在 一 些 大 中 城 市 的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中 将 儿 童 游 艺 场 所 设 置 在 建 筑 上 部 楼 层 的 现 象 较 多, 这 种 做 法 危 险 性 很 大 另 外, 地 下 半 地 下 室 的 采 光 疏 散 均 较 地 上 恶 劣, 为 保 障 幼 儿 和 儿 童 的 生 命 安 全, 根 据 我 国 目 前 情 况, 这 类 场 所 不 应 设 在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室 内 3 体 育 馆 剧 院 的 观 众 厅 展 览 建 筑 的 展 览 厅 等 由 于 使 用 需 要, 往 往 要 求 较 大 面 积 和 较 高 的 空 间, 建 筑 也 多 以 单 层 或 2 层 为 主, 其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可 适 当 扩 大 但 这 涉 及 建 筑 的 综 合 防 火 设 计 问 题, 不 能 单 纯 考 虑 防 火 分 区, 而 各 地 在 具 体 执 行 时 情 况 差 别 也 较 大, 为 确 保 这 类 建 筑 的 防 火 安 全, 减 少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最 大 限 度 地 提 高 建 筑 的 消 防 安 全 水 平, 在 扩 大 时 需 要 进 行 充 分 论 证 4 本 条 文 所 指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即 包 括 附 建 在 建 筑 中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以 及 单 独 建 造 的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发 生 火 灾 时, 不 易 疏 散, 扑 救 困 难 因 此, 参 照 国 外 相 关 规 范 规 定, 本 条 作 出 了 地 下 半 地 下 室 的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500m 2 规 定 5 表 注 : 1) 本 条 内 容 在 美 国 英 国 澳 大 利 亚 加 拿 大 等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范 中 均 有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规 定 2) 本 条 所 指 局 部 设 置 时, 增 加 面 积 可 按 该 局 部 面 积 的 1 倍 计 算 应 为 建 筑 内 某 一 局 部 位 置 与 其 他 部 位 有 防 火 分 隔 又 需 要 增 加 面 积 时, 可 通 过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的 方 式 提 高 其 防 火 安 全 水 平 来 实 现, 但 该 部 位 包 括 所 增 加 面 积, 均 应 同 时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本 条 规 定 了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 室 )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要 求 1 由 于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均 是 某 一 地 区 的 政 治 经 济 和 生 活 保 障 的 重 要 建 筑, 或 者 文 化 体 育 134

138 建 筑 或 人 员 高 度 集 中 的 大 型 建 筑, 这 些 建 筑 发 生 火 灾 后 如 不 能 尽 快 恢 复 或 为 火 灾 扑 救 提 供 足 够 的 安 全 时 间, 则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故 本 条 规 定 重 要 的 公 共 建 筑 应 采 用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此 外, 商 业 建 筑 学 校 食 堂 等 均 属 人 员 较 为 密 集 的 建 筑, 在 设 计 时 应 尽 可 能 采 用 较 高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2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 室 ) 发 生 火 灾 后, 扑 救 难 度 大,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长, 故 对 其 耐 火 等 级 要 求 高 为 了 控 制 和 减 小 火 灾 蔓 延 的 区 域, 本 条 规 定 了 多 层 建 筑 的 上 下 相 连 通 的 自 动 扶 梯 中 庭 敞 开 楼 梯 等 开 口 部 位 的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1 从 建 筑 设 计 看, 中 庭 一 四 季 厅 一 共 享 空 间, 都 是 贯 通 数 个 楼 层, 甚 至 从 首 层 直 通 到 顶 层, 四 周 与 建 筑 物 楼 层 的 廊 道 或 窗 口 相 连 接 ; 自 动 扶 梯 敞 开 楼 梯 也 是 上 下 两 层 或 数 层 相 连 通 这 些 部 位 开 口 大, 与 周 围 空 间 相 互 连 通, 是 火 灾 竖 向 蔓 延 的 主 要 通 道 烟 和 热 气 流 的 竖 向 上 升 速 度 为 3~4m/s, 火 灾 时 很 快 会 从 开 口 部 位 侵 入 上 层 建 筑 物 内, 对 上 层 人 员 的 疏 散 火 灾 扑 救 带 来 一 系 列 的 困 难 因 此, 这 些 相 连 通 的 空 间 实 际 上 是 处 于 同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内 考 虑 到 实 际 设 计 中 各 种 情 况 千 差 万 别, 故 在 采 取 了 能 防 止 火 灾 蔓 延 的 措 施 后, 防 火 分 区 可 以 灵 活 处 理, 主 要 是 要 将 中 庭 单 独 作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防 火 单 元 2 应 注 意 与 中 庭 相 通 的 过 厅 通 道 等 处, 如 设 置 防 火 门 时, 其 门 扇 应 在 平 时 保 持 开 启 状 态, 火 灾 时 通 过 自 动 释 放 装 置 自 行 关 闭, 以 利 兼 容 分 隔 与 疏 散 的 双 重 功 能 3 有 关 中 庭 部 分 的 排 烟 设 施 与 设 计, 在 本 规 范 第 9 章 有 详 细 规 定 当 前,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物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2500m 2 的 日 益 增 多, 防 火 分 区 之 间 在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上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当 分 隔 某 一 部 位 采 用 防 火 墙 有 困 难 时, 也 可 在 防 火 墙 上 必 须 开 设 较 大 面 积 开 口 的 部 位 采 用 防 火 卷 帘 防 火 分 隔 水 幕 等 措 施 进 行 分 隔 对 于 该 开 口 面 积, 加 拿 大 的 建 筑 规 范 规 定 不 应 超 过 20m 2 ; 我 国 由 于 缺 乏 相 关 的 试 验 研 究, 因 此, 条 文 中 未 能 给 出 具 体 的 数 值 要 求 但 目 前 在 民 用 建 筑 中 大 量 采 用 大 面 积 大 跨 度 的 防 火 卷 帘 替 代 防 火 墙 进 行 水 平 防 火 分 隔 的 做 法 缺 乏 充 分 的 依 据, 是 不 妥 的 根 据 目 前 国 内 对 大 型 商 业 建 设 发 展 的 情 况, 在 加 强 其 他 防 火 设 施 的 情 况 下, 对 地 上 地 下 商 店 展 览 建 筑 的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作 了 适 当 调 整, 以 适 应 我 国 当 前 发 展 的 需 要 1 火 灾 危 险 性 为 甲 乙 类 储 存 物 品 属 性 的 商 品, 极 易 燃 烧 难 以 扑 救, 故 严 格 规 定 营 业 厅 不 得 经 营 仓 库 不 得 储 存 此 类 物 品 2 营 业 厅 设 置 在 地 下 三 层 及 三 层 以 下 时, 由 于 经 营 和 储 存 商 品 数 量 多, 火 灾 荷 载 大, 垂 直 疏 散 距 离 较 长, 一 旦 发 生 火 灾, 火 灾 扑 救 烟 气 排 除 和 人 员 疏 散 都 较 为 困 难, 故 规 定 不 应 设 置 在 地 下 三 层 及 三 层 以 下 3 为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火 灾 的 危 害, 同 时 考 虑 到 使 用 和 经 营 的 需 要, 并 参 照 国 外 有 关 标 准 和 我 国 商 场 内 人 员 密 集 和 管 理 等 多 方 面 情 况, 对 地 下 商 店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20000m 2 时, 提 出 了 比 较 严 格 的 防 火 分 隔 规 定, 以 解 决 目 前 实 际 工 程 中 存 在 地 下 商 店 规 模 越 建 越 大, 并 大 量 采 用 防 火 卷 帘 门 作 防 火 分 隔, 以 致 数 万 平 方 米 的 地 下 商 店 连 成 一 片, 不 利 于 安 全 疏 散 和 火 灾 扑 救 的 问 题 135

139 本 条 所 指 的 总 建 筑 面 积 包 括 营 业 面 积 储 存 面 积 及 其 他 配 套 服 务 面 积 为 适 应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的 需 要, 在 遵 循 该 原 则 且 地 下 商 店 内 部 防 火 分 区 划 分 符 合 本 规 范 要 求, 消 火 栓 系 统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防 排 烟 系 统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和 应 急 照 明 等 消 防 设 施 的 设 置 严 格 执 行 本 规 范 规 定 时, 可 以 采 取 规 范 提 出 的 措 施 进 行 局 部 连 通 当 然, 实 际 中 不 限 于 这 些 措 施, 其 他 能 够 确 保 火 灾 不 会 通 过 连 通 空 间 蔓 延 的 方 式 均 可 采 用 当 商 店 上 下 层 有 开 口 或 自 动 扶 梯 或 敞 开 楼 梯 相 互 连 通 时, 其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叠 加 计 算 或 按 有 关 中 庭 的 防 火 要 求 进 行 分 隔 4 地 下 商 店 的 防 排 烟 对 于 疏 散 和 救 援 都 十 分 必 要 和 重 要 因 此, 对 地 下 商 店 要 求 设 置 防 排 烟 设 施 有 关 防 排 烟 设 施 的 设 计 要 求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9 章 的 规 定 进 行 5 有 关 消 防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在 本 规 范 第 11.3 节 作 出 了 规 定 针 对 我 国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火 灾 特 点, 为 减 少 火 灾 损 失 和 伤 亡, 规 定 了 有 关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有 关 规 定 还 与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进 行 了 协 调 近 几 年,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火 灾 多, 损 失 惨 重 由 于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定 义 比 较 困 难, 故 本 规 范 未 给 出 明 确 的 定 义 本 规 范 所 指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主 要 指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歌 舞 厅 录 像 厅 夜 总 会 放 映 厅 卡 拉 OK 厅 游 艺 厅 桑 拿 浴 室 网 吧 等 场 所 1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内 的 房 间 如 布 置 在 口 袋 形 走 道 的 两 侧 或 尽 端, 不 利 于 人 员 疏 散 如 某 地 一 歌 舞 厅 设 置 在 袋 形 走 道 内, 火 灾 时 疏 散 出 门 被 烟 火 封 堵, 人 员 无 法 逃 生, 致 使 13 人 死 亡 2 一 个 厅 室 是 指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中 一 个 相 互 分 隔 的 独 立 单 元, 即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墙 体 和 不 低 于 1.00h 的 楼 板 与 其 他 单 元 或 场 所 分 隔, 且 设 有 不 少 于 2 个 疏 散 门, 疏 散 门 为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乙 级 的 防 火 门 单 元 之 间 或 与 其 他 场 所 之 间 的 分 隔 构 件 上 无 任 何 门 窗 洞 口 这 些 厅 室 是 建 筑 中 实 际 使 用 需 要 形 成 的 自 然 房 间, 其 建 筑 面 积 要 限 定 在 200m 2, 以 便 将 火 灾 限 制 在 一 定 区 域 内 有 关 这 些 场 所 与 其 他 场 所 的 防 火 分 隔 在 本 规 范 第 条 作 了 规 定 有 关 最 大 容 纳 人 数 指 标 在 本 规 范 第 条 作 了 规 定 3 大 多 数 火 灾 案 例 表 明, 人 员 死 亡 绝 大 部 分 均 因 吸 人 有 毒 烟 气 而 窒 息 所 致 故 对 这 类 场 所 作 出 了 防 烟 排 烟 要 求 本 规 范 第 条 和 第 11.4 节 还 对 这 类 场 所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以 及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作 出 了 规 定 5.2 民 用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定 为 6m, 比 卫 生 日 照 等 要 求 都 低, 实 际 工 作 中 可 以 行 得 通 根 据 灭 火 救 援 需 要,6m 的 防 火 间 距 也 是 必 要 的, 但 考 虑 到 旧 城 市 在 改 建 和 扩 建 过 程 中,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遇 到 一 些 具 体 困 难, 因 此 也 作 了 一 些 有 条 件 的 调 整, 主 要 是 : 136

140 1 当 两 座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较 高 一 面 的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时, 或 超 出 高 度 较 高 时, 应 主 要 考 虑 较 低 一 面 对 较 高 一 面 的 影 响 本 条 注 1 是 与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的 有 关 规 定 一 致 2 当 两 座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较 低 一 面 的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时, 且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和 屋 面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防 火 间 距 允 许 减 少 到 3.5m 因 为 火 灾 通 常 都 是 从 下 向 上 蔓 延, 考 虑 较 低 的 建 筑 物 起 火 时, 火 焰 不 会 导 致 迅 速 蔓 延 到 较 高 的 建 筑 物, 采 取 防 火 墙 和 耐 火 屋 盖 是 合 理 的, 故 规 定 屋 面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1.00h 较 高 一 面 建 筑 物 起 火 时, 火 焰 不 会 导 致 向 较 低 一 面 建 筑 物 窜 出 和 落 下, 故 较 高 建 筑 物 可 通 过 设 置 防 火 门 ( 窗 ) 或 卷 帘 和 水 幕 等 防 火 设 施 来 满 足 防 火 间 距 的 要 求 有 关 防 火 分 隔 水 幕 和 防 护 冷 却 水 幕 的 具 体 设 计 要 求 已 在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中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设 计 时 应 按 该 规 范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3.5m, 主 要 是 考 虑 消 防 车 通 行 的 基 本 需 要 3 本 条 文 注 4 主 要 考 虑 有 的 建 筑 物 防 火 间 距 不 足, 而 全 部 不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又 有 困 难, 允 许 每 一 面 外 墙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面 积 之 和 不 超 过 该 外 墙 全 部 面 积 的 5%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缩 小 25% 下 面 举 例 说 明 : [ 例 ] 有 耐 火 等 级 为 二 级 的 甲 乙 两 座 建 筑 物, 甲 座 建 筑 物 山 墙 的 高 度 为 10m, 宽 度 为 10m; 乙 座 建 筑 物 高 度 为 12m, 宽 为 12m 问 两 座 建 筑 物 相 邻 墙 面 允 许 开 启 门 窗 洞 口 的 面 积 分 别 为 多 少? 两 座 建 筑 物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最 少 应 为 多 少? 甲 座 建 筑 物 允 许 开 启 门 窗 洞 口 面 积 : /100=5(m 2 ); 乙 座 建 筑 物 允 许 开 启 门 窗 洞 口 面 积 : /100=7.2(m 2 ); 两 座 建 筑 物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最 少 应 为 6 3/4=4.5(m) 考 虑 到 门 窗 洞 口 的 面 积 仍 然 较 大, 故 要 求 门 窗 洞 口 应 错 开 不 应 直 对, 以 防 起 火 时 受 到 较 强 的 热 辐 射 和 热 对 流 影 响 本 条 规 定 了 民 用 建 筑 与 变 电 所 锅 炉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1 东 北 华 北 和 西 北 大 部 分 地 区 建 造 的 建 筑 大 都 采 取 集 中 供 暖 的 形 式, 有 的 需 要 在 住 宅 区 或 建 筑 群 内 设 置 锅 炉 房 据 调 查, 在 民 用 建 筑 中 使 用 的 锅 炉 其 蒸 发 量 除 少 数 大 体 量 建 筑 外, 大 都 在 4t/h 以 下, 兼 顾 考 虑 消 防 安 全 和 节 约 用 地, 确 定 额 定 功 率 小 于 等 于 2.8MW 的 燃 煤 锅 炉 房 可 按 民 用 建 筑 防 火 间 距 要 求 执 行 当 单 台 锅 炉 蒸 发 量 超 过 4t/h 时, 考 虑 规 模 较 大, 与 工 业 用 的 锅 炉 房 相 当, 故 要 求 按 厂 房 的 有 关 防 火 间 距 执 行 至 于 燃 油 燃 气 锅 炉 房, 因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还 涉 及 储 罐 等 问 题, 故 亦 要 求 严 一 些, 按 对 厂 房 的 有 关 防 火 间 距 执 行 2 民 用 建 筑 与 所 属 单 独 建 造 的 终 端 变 电 所, 通 常 是 指 10kV 降 压 至 380V 的 最 末 一 级 变 电 所 这 些 变 电 所 的 变 压 器 大 致 在 630~1000kV A 之 间, 可 以 按 民 用 建 筑 防 火 间 距 执 行 但 超 过 该 容 量 时, 则 应 按 照 工 业 厂 房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目 前, 在 各 地 建 设 中 出 现 不 少 箱 式 变 压 器, 有 干 式 和 湿 式 两 种 这 种 装 置 内 部 结 构 紧 凑 用 金 属 外 壳 罩 住 据 调 查, 其 电 压 一 般 在 10kV 以 下,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性 能 较 高 因 此, 此 类 型 的 变 压 器 的 防 火 间 距 要 求 可 在 原 规 定 基 础 上 减 少 一 半 规 模 较 大 的 油 浸 式 箱 式 变 压 器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仍 应 按 规 范 第 3.4 节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本 条 主 要 为 解 决 在 城 市 用 地 紧 张 条 件 下 小 型 建 筑 的 布 局 问 题 除 6 层 以 上 住 宅 的 成 组 布 置 外, 占 地 面 积 不 大 的 其 他 类 型 建 筑, 如 办 公 楼 等 进 行 成 组 布 置 137

141 的 也 不 少 本 条 主 要 针 对 住 宅 办 公 楼 等 单 一 使 用 功 能 的 建 筑, 当 数 座 建 筑 占 地 面 积 总 和 不 超 过 防 火 分 区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时, 可 以 把 它 视 为 一 座 建 筑 允 许 占 地 面 积 在 2500m 2 内 的 建 筑 可 以 成 组 布 置, 对 组 内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4m, 这 是 考 虑 必 要 的 消 防 车 道 和 卫 生 安 全 等 要 求, 也 是 最 低 的 间 距 要 求 组 与 组 组 与 周 围 相 邻 建 筑 的 间 距, 仍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有 关 民 用 建 筑 防 火 间 距 的 要 求 执 行 5.3 民 用 建 筑 的 安 全 疏 散 为 避 免 安 全 出 口 之 间 设 置 距 离 太 近, 造 成 人 员 疏 散 拥 堵 现 象, 本 条 规 定 了 安 全 出 口 布 置 的 原 则 1 设 置 2 个 安 全 出 口 并 且 使 人 员 能 够 双 向 疏 散 是 建 筑 安 全 疏 散 设 计 的 基 本 原 则 建 筑 火 灾 说 明, 在 人 员 较 多 的 建 筑 物 或 房 间 如 果 仅 有 1 个 出 口, 一 旦 出 口 在 火 灾 中 被 烟 火 封 住 易 造 成 严 重 的 伤 亡 事 故 2 目 前 在 一 些 建 筑 设 计 中 存 在 安 全 出 口 不 合 理 的 现 象 如 一 座 公 共 建 筑 内 的 一 个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60m 2 的 房 间, 应 设 置 2 个 疏 散 门 但 有 的 设 计 人 员 只 在 一 侧 邻 近 位 置 布 置 2 个, 发 生 火 灾 时 实 际 上 只 起 到 1 个 出 口 的 作 用 在 英 国 新 加 坡 澳 大 利 亚 等 国 家 的 建 筑 规 范 中 对 此 均 有 较 严 格 的 规 定 美 国 生 命 安 全 规 范 NFPA 101 也 对 安 全 出 口 或 疏 散 门 的 设 置 有 类 似 明 确 规 定 出 口 之 间 的 距 离 是 根 据 我 国 实 际 情 况 并 参 考 国 外 有 关 标 准 确 定 的 如 法 国 公 共 建 筑 物 安 全 防 火 规 范 规 定 :2 个 疏 散 门 之 间 相 距 不 应 小 于 5m; 澳 大 利 亚 澳 大 利 亚 建 筑 规 范 规 定 : 第 9b 类 建 筑 ( 即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 内 2 个 疏 散 门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9m 本 条 规 定 了 公 共 建 筑 安 全 出 口 或 疏 散 楼 梯 数 量 的 设 计 要 求 1 本 条 所 指 公 共 建 筑 的 安 全 出 口 数 目, 既 是 对 一 座 建 筑 物 或 建 筑 物 内 的 一 个 楼 层, 也 是 对 建 筑 物 内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要 求 由 于 在 实 际 执 行 规 范 时, 普 遍 认 为 安 全 出 口 和 疏 散 门 不 易 分 清 楚 为 此, 本 规 范 作 了 明 确 区 分 安 全 出 口 直 接 通 向 室 外 安 全 区 域 或 室 内 的 避 难 走 道 避 难 层 等 安 全 区 域, 疏 散 门 为 直 接 通 向 疏 散 走 道 的 门, 疏 散 门 有 时 也 是 安 全 出 口 2 对 儿 童 幼 儿 生 活 活 动 场 所 的 防 火 设 计 在 我 国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中 已 有 部 分 规 定, 但 鉴 于 婴 幼 儿 少 儿 的 疏 散 能 力, 根 据 我 国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及 儿 童 游 乐 厅 等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的 使 用 特 点 和 火 灾 情 况, 为 保 护 该 类 场 所 的 人 员 在 火 灾 时 的 安 全, 从 消 防 角 度 作 了 原 则 性 要 求, 以 便 相 关 规 范 进 一 步 细 化 3 本 条 还 规 定 了 公 共 建 筑 可 设 置 1 个 安 全 出 口 的 条 件 1) 建 筑 物 使 用 性 质 的 限 制 条 文 中 明 确 了 医 院 疗 养 院 老 年 人 建 筑 托 儿 所 和 幼 儿 园 建 筑 不 允 许 设 置 1 部 疏 散 楼 梯 病 人 产 妇 和 婴 幼 儿 都 需 要 别 人 护 理, 他 们 在 安 全 疏 散 时 的 速 度 和 秩 序 与 一 般 人 不 同, 其 疏 散 条 件 应 该 从 严 要 求 此 外, 设 置 2 部 疏 散 楼 梯 也 有 利 于 确 保 上 述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条 文 中 所 指 医 院, 主 要 包 括 医 院 中 的 门 诊 病 房 楼 等 病 人 较 多 和 流 量 较 大 的 医 疗 场 所 以 及 城 市 卫 生 院 中 的 门 诊 病 房 楼 疗 养 院 是 指 医 疗 性 的 疗 养 院 中 病 房 楼 或 疗 养 楼 门 诊 楼 等, 其 疗 养 者 基 本 上 都 是 慢 性 病 人 对 于 休 养 性 的 疗 养 院 则 不 包 括 在 此 范 围 之 内 条 文 中 所 指 托 儿 所 包 括 哺 乳 室 在 内 2) 层 数 限 制 目 前 我 国 消 防 队 用 来 救 人 的 三 节 梯 长 只 有 10.5m 左 右 当 建 筑 物 层 较 低, 138

142 楼 梯 口 被 火 封 住 还 可 以 用 三 节 梯 抢 救 未 及 疏 散 出 来 的 人 员 另 外, 层 数 低, 其 通 向 室 外 地 坪 的 疏 散 距 离 短, 有 利 疏 散 3) 根 据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对 其 每 层 最 大 建 筑 面 积 作 了 限 制 根 据 火 灾 统 计, 民 用 建 筑 的 火 灾 绝 大 部 分 发 生 在 三 四 级 建 筑, 一 二 级 建 筑 也 有 火 灾 发 生, 但 相 对 较 少 因 而, 把 一 二 级 和 三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物 加 以 区 别, 做 到 火 灾 危 险 性 大 的 重 点 防 范 本 条 规 定 了 公 共 建 筑 局 部 升 高 部 位 的 疏 散 设 计 要 求 本 条 规 定 基 本 上 是 按 照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公 共 建 筑 设 置 1 个 疏 散 楼 梯 的 条 件 制 定 的 据 调 查, 有 些 办 公 楼 或 科 研 楼 等 公 共 建 筑, 往 往 在 屋 顶 部 分 局 部 高 出 1~2 层 在 此 部 分 房 间 中, 设 计 上 不 宜 布 置 会 议 室 等 面 积 较 大 容 纳 人 数 较 多 的 房 间 或 存 放 可 燃 物 品 的 仓 库 同 时, 在 高 出 部 分 的 底 层 应 考 虑 设 置 1 个 能 直 通 主 体 部 分 平 屋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以 利 在 火 灾 时 上 部 人 员 可 以 疏 散 到 屋 顶 上 临 时 避 难 或 安 全 逃 生 本 条 规 定 了 公 共 建 筑 疏 散 楼 梯 的 设 计 要 求 1 由 于 剧 院 电 影 院 礼 堂 体 育 馆 多 是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楼 梯 间 的 人 流 量 较 大, 使 用 者 大 都 不 熟 悉 内 部 环 境, 且 这 类 建 筑 多 为 单 层, 因 此 规 定 中 未 规 定 剧 院 电 影 院 礼 堂 体 育 馆 的 室 内 疏 散 楼 梯 应 设 置 封 闭 楼 梯 间 另 外 规 范 中 对 规 模 较 大 的 上 述 建 筑, 规 定 了 要 求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的 要 求, 也 提 高 了 消 防 安 全 水 平 2 对 应 设 置 封 闭 楼 梯 间 的 建 筑, 其 底 层 楼 梯 间 可 以 适 当 扩 大 封 闭 范 围 所 谓 扩 大 封 闭 楼 梯 间, 就 是 将 楼 梯 间 的 封 闭 范 围 扩 大, 如 图 5 所 示 因 为 一 般 公 共 建 筑 首 层 入 口 处 的 楼 梯 往 往 比 较 宽 大 开 敞, 而 且 和 门 厅 的 空 间 合 为 一 体, 使 得 楼 梯 间 的 封 闭 范 围 变 大 这 基 本 上 是 一 种 量 的 调 整, 而 非 质 的 变 化, 是 允 许 的 图 5 扩 大 封 闭 楼 梯 间 示 意 图 139

143 3 对 于 设 在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小 的 公 共 建 筑 首 层 门 厅 内 的 主 楼 梯, 如 不 计 入 疏 散 设 计 需 要 总 宽 度 之 内, 则 可 不 设 楼 梯 间 这 对 于 适 应 实 际 需 要 和 保 证 使 用 安 全 来 说 可 以 做 到 统 筹 兼 顾 4 商 场 等 空 间 开 敞 人 员 集 中 等 类 似 建 筑 设 有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的 建 筑 内 人 员 密 度 大 火 灾 时 烟 气 大 疏 散 困 难 等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公 共 建 筑, 为 防 止 火 灾 蔓 延 和 保 证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根 据 近 几 年 的 火 灾 情 况, 对 该 类 场 所 的 楼 梯 间 设 置 作 了 较 严 格 的 规 定 本 条 明 确 了 在 设 计 中 不 能 将 自 动 扶 梯 和 电 梯 作 为 消 防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进 行 考 虑 1 火 灾 时 普 通 电 梯 的 动 力 将 被 切 断, 且 普 通 电 梯 既 不 防 烟 不 防 火, 又 不 防 水, 若 火 灾 时 作 为 人 员 的 安 全 疏 散 是 不 安 全 的 2 自 动 扶 梯 通 常 设 置 在 上 下 空 间 连 通 处, 一 般 作 为 一 个 相 对 独 立 的 防 火 空 间 而 用 防 火 卷 帘 等 设 施 分 隔, 火 灾 时 自 动 扶 梯 将 停 止 运 行 尽 管 客 观 上 自 动 扶 梯 在 火 灾 初 期 能 发 挥 一 定 的 疏 散 功 能, 但 从 安 全 考 虑, 在 规 范 中 规 定 不 得 用 于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美 国 生 命 安 全 规 范 NFPA 101 规 定 : 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 人 行 道 不 应 视 作 规 范 中 规 定 的 安 全 疏 散 通 道 3 世 界 上 大 多 数 国 家, 在 电 梯 的 警 示 牌 中 几 乎 都 规 定 电 梯 在 火 灾 情 况 下 不 能 使 用, 火 灾 时 人 员 疏 散 只 能 使 用 楼 梯 电 梯 不 能 用 作 火 灾 疏 散 设 施 在 这 方 面, 从 1974 年 就 有 人 考 虑 利 用 电 梯 加 快 疏 散 速 度 和 疏 散 残 疾 人 员 (Bazianac 1974,1977,Pauls 1977,Pauls,Garfield 和 Juillet 1991, Gatfield 1991,Degenkobl 1991 和 Fo 1991) 1992 年 美 国 的 John H.Klote 和 Daniel M.Alvord 对 利 用 电 梯 疏 散 时 人 员 的 运 动 时 间 进 行 了 模 拟 分 析 其 他 学 者 对 此 还 进 行 了 系 统 概 念 工 程 分 析 考 虑 和 人 的 行 为 烟 气 控 制 等 研 究 (Klote&Tamura,1991) 研 究 认 为, 利 用 电 梯 进 行 应 急 疏 散 是 一 个 十 分 复 杂 的 问 题, 不 同 应 用 场 所 之 间 有 很 大 差 异, 必 须 分 别 进 行 专 门 考 虑 和 处 理 在 疏 散 时, 电 梯 可 能 处 于 特 殊 的 应 急 状 态 并 在 自 动 控 制 或 手 动 控 制 模 式 下, 将 人 员 从 不 同 楼 层 接 送 到 室 外 或 相 对 安 全 的 地 方 目 前 已 有 许 多 关 于 使 用 电 梯 作 为 残 疾 或 正 常 人 员 的 辅 助 和 快 速 疏 散 设 施 的 建 议, 但 应 进 一 步 考 虑 使 用 电 梯 疏 散 时 设 计 要 求 和 操 作 规 程 我 国 建 筑 界 和 消 防 界 对 此 问 题 也 存 在 一 些 争 论 为 此, 本 规 范 参 照 国 外 相 关 要 求 对 此 问 题 作 了 明 确, 以 便 统 一 设 计 要 求 本 条 规 定 了 客 货 电 梯 的 设 置 要 求 普 通 客 货 电 梯 不 防 烟 不 防 火 不 防 水, 目 前 没 有 防 火 防 烟 电 梯 ( 除 按 消 防 电 梯 的 要 求 设 置 外 ) 火 灾 时, 电 梯 井 将 可 能 成 为 加 速 火 势 蔓 延 扩 大 的 通 道, 而 营 业 厅 展 览 厅 多 功 能 厅 等 场 所 是 人 员 密 集 可 燃 物 质 较 多 的 高 大 空 间 或 大 面 积 扁 平 空 间, 火 势 烟 气 蔓 延 填 充 均 较 快 因 此, 应 尽 量 避 免 将 电 梯 井 直 接 设 在 上 述 场 所 内 ; 需 要 设 置 时, 也 要 尽 量 设 置 电 梯 间 或 在 公 共 走 道 的 角 落 上, 并 设 置 门 斗 或 前 室, 以 减 小 火 灾 影 响 本 条 规 定 了 公 共 建 筑 及 通 廊 式 宿 舍 建 筑 内 房 间 疏 散 门 的 设 计 原 则 1 将 位 于 两 个 安 全 出 口 之 间 的 房 间 与 位 于 走 道 尽 端 房 间 有 关 允 许 设 1 个 安 全 出 口 的 条 件 分 别 规 定, 便 于 使 用 2 为 了 保 证 安 全 疏 散, 对 走 道 尽 端 房 间 的 门 宽 作 了 具 体 要 求 考 虑 到 婴 幼 儿 在 事 故 情 况 下 不 能 自 行 疏 散, 要 依 靠 大 人 帮 助, 而 成 人 每 次 最 多 只 能 背 抱 2 140

144 名 幼 儿, 当 房 间 位 于 袋 形 走 道 两 侧 时 因 只 有 1 个 疏 散 门, 不 利 于 安 全 疏 散, 故 婴 幼 儿 用 房 不 应 布 置 在 袋 形 走 道 两 侧 及 走 道 尽 端 3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疏 散 门 不 少 于 2 个 的 规 定 说 明 参 见 前 面 相 关 说 明 对 于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50m 2 的 厅 室, 面 积 不 大 人 员 数 量 相 对 较 少, 故 规 定 在 有 困 难 时 可 设 置 1 个 疏 散 门 本 条 规 定 了 剧 院 电 影 院 礼 堂 的 观 众 厅 的 疏 散 门 数 目 设 置 要 求 及 其 疏 散 门 的 疏 散 人 数 限 制 1 实 践 中, 一 般 观 众 厅 容 纳 人 数 为 1000~2000 人 的 剧 院 电 影 院, 其 疏 散 设 计 采 用 规 范 规 定 的 疏 散 门 数 目 和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等 要 求 基 本 可 行 如 一 座 容 纳 观 众 1500 人 的 影 剧 院, 其 池 座 和 楼 座 的 总 疏 散 门 数 目 多 在 6~10 个 之 间, 每 个 疏 散 门 的 宽 度 多 在 1.50~1.80m 这 样, 无 论 是 疏 散 门 的 数 目 还 是 疏 散 门 的 总 宽 度 均 符 合 规 定 的 有 关 要 求, 设 计 人 员 对 此 基 本 上 是 赞 同 的 2 本 条 疏 散 门 数 目 规 定 的 原 则 : 人 员 从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观 众 厅 疏 散 出 去 的 时 间 按 2min 控 制 据 调 查, 剧 院 电 影 院 等 观 众 厅 的 疏 散 门 宽 度 多 在 1.65m 以 上, 即 可 通 过 3 股 疏 散 人 流 这 样, 一 座 容 纳 人 数 不 超 过 2000 人 的 剧 院 或 电 影 院, 如 果 池 座 和 楼 座 的 每 股 人 流 通 过 能 力 按 40 人 /min 计 算 ( 池 座 平 坡 地 面 按 43 人, 楼 座 阶 梯 地 面 按 37 人 ), 则 250 人 需 要 的 疏 散 时 间 为 250/(3 40)=2.08(min), 与 规 定 的 控 制 疏 散 时 间 基 本 吻 合 同 理, 如 果 剧 院 或 电 影 院 的 容 纳 人 数 超 过 了 2000 人, 则 超 过 2000 人 的 部 分, 每 个 疏 散 门 的 平 均 人 数 可 按 不 超 过 400 人 考 虑 这 样 对 整 个 观 众 厅 来 说, 每 个 疏 散 门 的 平 均 疏 散 人 数 就 超 过 了 250 人 因 此, 也 要 相 应 调 整 每 个 疏 散 门 的 宽 度 在 这 里, 设 计 人 员 仍 要 注 意 掌 握 和 合 理 确 定 每 个 疏 散 门 的 人 流 通 行 股 数 和 控 制 疏 散 时 间 的 协 调 关 系 如 一 座 容 纳 人 数 为 2400 人 的 剧 院, 按 规 定 需 要 的 疏 散 门 数 目 为 :2000 / /400=9( 个 ), 则 每 个 疏 散 门 的 平 均 疏 散 人 数 约 为 :2400/9=267( 人 ), 按 2min 控 制 疏 散 时 间 计 算 出 来 的 每 个 疏 散 门 所 需 通 过 的 人 流 股 数 为 :267/(2 40)=3.3( 股 ) 此 时, 一 般 宜 按 4 股 通 行 能 力 来 考 虑 设 计 疏 散 门 的 宽 度, 即 采 用 =2.2(m) 较 为 合 适 3 对 于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剧 院 电 影 院 等 的 观 众 厅, 人 员 的 疏 散 时 间 按 1.5min 控 制 具 体 设 计 时, 可 根 据 每 个 疏 散 门 平 均 担 负 的 疏 散 人 数, 按 上 述 办 法 对 每 个 疏 散 门 的 宽 度 进 行 必 要 的 校 核 和 调 整 本 条 规 定 了 体 育 馆 观 众 厅 的 疏 散 门 数 目 设 置 要 求 和 每 个 疏 散 门 的 疏 散 人 数 限 制 有 关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在 体 育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中 还 有 进 一 步 规 定 1 对 于 体 育 馆 观 众 厅 每 个 疏 散 门 的 平 均 疏 散 人 数 要 求 一 般 不 能 超 过 400~700 人 1) 根 据 对 国 内 一 部 分 已 建 成 的 体 育 馆 调 查, 对 于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体 育 馆 观 众 厅 内 人 员 的 疏 散 时 间, 依 据 容 量 规 模 的 不 同 按 3~4min 控 制 另 据 对 部 分 体 育 馆 的 实 测 结 果 是 : 对 于 2000~5000 座 的 观 众 厅, 其 平 均 疏 散 时 间 为 3.17min; 5000~20000 座 的 观 众 厅 其 平 均 疏 散 时 间 为 4min, 故 将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体 育 馆 观 众 厅 人 员 的 疏 散 时 间 定 为 3~4min, 作 为 安 全 疏 散 设 计 的 一 个 基 本 依 据 2) 体 育 馆 观 众 厅 容 纳 人 数 的 规 模 变 化 幅 度 较 大, 由 三 四 千 人 到 一 两 万 人 观 众 厅 每 个 疏 散 门 平 均 担 负 的 疏 散 人 数 也 应 相 应 有 个 变 化 幅 度, 而 这 个 变 化 又 与 观 众 厅 疏 散 门 的 设 计 宽 度 密 切 相 关 从 调 查 情 况 看, 体 育 馆 观 众 厅 疏 散 门 的 平 均 宽 度 最 小 约 为 1. 91m; 最 大 约 为 2.75m 据 此 宽 度 和 规 定 人 员 从 观 众 厅 疏 散 出 去 的 时 间 可 概 算 出 每 个 疏 散 门 的 平 均 疏 散 人 数 分 别 为 (1.91/ 141

145 0.55) 37 3=385( 人 ) 和 (2.75/0.55) 37 4=740( 人 ), 其 中 37 为 楼 座 阶 梯 地 面 的 每 股 人 流 通 过 能 力 因 此, 规 范 将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体 育 馆 观 众 厅 疏 散 门 平 均 疏 散 的 人 数 定 为 400~700 人 具 体 设 计 时, 设 计 者 可 按 上 述 计 算 方 法, 根 据 不 同 的 容 量 规 模, 合 理 地 确 定 观 众 厅 疏 散 门 的 数 目 宽 度, 以 满 足 规 定 的 控 制 疏 散 时 间 的 要 求 [ 例 ] 一 座 容 量 规 模 为 8600 人 的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体 育 馆, 如 果 观 众 厅 的 疏 散 门 设 计 为 14 个, 则 每 个 出 口 的 平 均 疏 散 人 数 为 8600/14=614( 人 ) 设 每 个 出 口 的 宽 度 为 2.2m( 即 4 股 人 流 所 需 宽 度 ), 则 通 过 每 个 疏 散 门 需 要 的 疏 散 时 间 为 614/(4 37)=4.15(min), 超 过 3.5min,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因 此, 应 考 虑 增 加 疏 散 门 的 数 目 或 加 大 疏 散 门 的 宽 度 如 果 采 取 增 加 出 口 数 目 的 办 法, 将 疏 散 门 数 目 增 加 到 18 个, 则 每 个 疏 散 门 的 平 均 疏 散 人 数 为 8600/18=478( 人 ) 通 过 每 个 疏 散 门 需 要 的 疏 散 时 间 则 缩 短 为 478/(4 37)=3.22(min), 不 超 过 3.5min,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又 如 : 容 量 规 模 为 人 的 一 座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体 育 馆, 如 果 观 众 厅 的 疏 散 门 数 目 设 计 为 30 个, 则 每 个 疏 散 门 的 平 均 疏 散 人 数 为 20000/30=667( 人 ) 设 每 个 出 口 的 宽 度 为 2.2m, 则 通 过 每 个 出 口 需 要 的 疏 散 时 间 为 667/(4 37)=4.5(min), 超 过 了 4min,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如 把 每 个 出 口 的 宽 度 加 大 为 2.75m( 即 5 股 人 流 所 需 宽 度 ), 则 通 过 每 个 疏 散 门 的 疏 散 时 间 为 667/ (5 37)=3.6(min), 小 于 4min,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3) 体 育 馆 的 疏 散 设 计, 要 注 意 将 观 众 厅 疏 散 门 的 数 目 与 观 众 席 位 的 连 续 排 数 和 每 排 的 连 续 座 位 数 联 系 起 来 加 以 综 合 考 虑 如 图 6 所 示 一 个 观 众 席 位 区, 观 众 通 过 两 侧 的 2 个 出 口 进 行 疏 散, 其 间 共 有 可 供 4 股 人 流 通 行 的 疏 散 走 道 若 规 定 出 观 众 厅 的 疏 散 时 间 为 3.5min, 则 该 席 位 区 最 多 容 纳 的 观 众 席 位 数 为 =518( 人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疏 散 门 的 宽 度 就 不 应 小 于 2.2m; 而 观 众 席 位 区 的 连 续 排 数 如 定 为 20 排, 则 每 一 排 的 连 续 座 位 就 不 宜 超 过 518/20=26( 个 ) 如 果 一 定 要 增 加 连 续 座 位 数, 就 必 须 相 应 加 大 疏 散 走 道 和 疏 散 门 的 宽 度 否 则 就 会 违 反 来 去 相 等 的 设 计 原 则 图 6 席 位 区 示 意 图 2 体 育 馆 室 内 空 间 体 积 比 较 大, 发 生 火 灾 时, 火 场 温 度 上 升 的 速 度 和 烟 雾 浓 度 增 加 的 速 度, 要 比 在 剧 院 ; 电 影 院 礼 堂 等 的 观 众 厅 内 的 发 展 速 度 慢 因 此, 可 供 人 员 安 全 逃 离 火 场 的 时 间 也 较 长 此 外, 体 育 馆 观 众 厅 内 部 装 修 用 的 可 燃 材 料 常 较 剧 院 电 影 院 礼 堂 的 观 众 厅 少, 其 火 灾 危 险 性 也 较 这 些 场 所 小 另 外, 体 育 馆 的 容 纳 人 数 较 剧 院 电 影 院 礼 堂 的 观 众 厅 多, 往 往 是 后 者 的 几 倍, 甚 至 十 几 倍 在 安 全 疏 散 设 计 上, 由 于 受 平 面 的 座 位 排 列 和 走 道 布 置 等 技 术 和 经 济 因 素 的 制 约, 使 得 体 育 馆 观 众 厅 每 个 疏 散 门 所 平 均 担 负 的 疏 散 人 数 要 比 剧 院 和 电 影 院 的 多 此 外, 由 于 体 育 馆 观 众 厅 的 面 积 规 模 比 较 大, 观 众 厅 内 最 远 处 座 位 至 最 近 疏 散 门 的 距 离, 一 般 也 都 比 剧 院 电 影 院 142

146 大, 加 之 体 育 馆 观 众 厅 的 地 面 形 式 多 为 阶 梯 地 面, 疏 散 速 度 较 慢, 必 然 使 人 员 所 需 的 安 全 疏 散 时 间 增 加 对 体 育 馆 来 说, 如 果 按 剧 院 电 影 院 礼 堂 的 规 定 设 计, 则 困 难 比 较 大, 并 且 容 纳 人 数 越 多 规 模 越 大 越 困 难 故 两 者 的 安 全 疏 散 设 计 要 求 应 有 所 区 别 本 条 规 定 了 居 住 建 筑 的 安 全 出 口 和 楼 梯 的 设 置 要 求 1 对 于 居 住 建 筑, 根 据 实 际 疏 散 需 要, 规 定 设 置 楼 梯 间 能 通 向 屋 面, 并 强 调 楼 梯 间 通 屋 顶 的 门 易 于 开 启, 而 不 应 采 取 上 锁 或 钉 牢 等 不 易 打 开 的 做 法, 门 也 要 求 向 外 开 启, 以 利 于 人 员 的 安 全 疏 散 2 考 虑 到 电 梯 井 是 烟 火 竖 向 蔓 延 的 通 道, 火 灾 时 的 火 焰 和 高 温 烟 气 可 能 借 助 该 竖 井, 很 快 蔓 延 到 建 筑 中 的 其 他 层, 给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和 火 灾 的 控 制 与 扑 救, 带 来 更 大 困 难 和 危 害 设 计 时 应 注 意 电 梯 与 疏 散 楼 梯 的 位 置 尽 量 远 离 或 采 取 分 隔 措 施, 或 将 疏 散 楼 梯 设 置 为 封 闭 楼 梯 间 但 如 每 层 每 户 通 向 楼 梯 间 的 门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与 楼 梯 间 分 隔, 则 由 于 防 火 门 可 有 效 地 将 烟 火 限 制 在 着 火 区 内, 因 而 可 以 不 设 封 闭 楼 梯 间 在 住 宅 建 筑 物 下 部 设 置 停 车 库 的 形 式 越 来 越 普 遍, 但 这 也 为 火 灾 和 烟 气 竖 向 蔓 延 提 供 了 条 件, 故 要 求 与 住 宅 部 分 相 通 的 楼 梯 同 和 电 梯 均 要 考 虑 阻 止 烟 火 蔓 延 的 分 隔 措 施, 如 封 闭 门 斗 防 烟 前 室 等 本 条 规 定 了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的 安 全 疏 散 设 计 要 求 1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这 是 建 筑 安 全 疏 散 的 基 本 原 则 考 虑 到 地 下 建 筑 的 实 际 情 况, 为 适 应 地 下 较 大 面 积 建 筑 开 设 直 通 室 外 安 全 出 口 困 难 或 不 经 济 的 现 实, 增 加 了 可 等 价 变 通 的 设 计 措 施 要 求 可 在 设 置 2 个 安 全 出 口 有 困 难 时, 将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之 间 的 防 火 墙 上 的 防 火 门 作 为 第 二 安 全 出 口, 但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必 须 有 1 个 直 通 室 外 的 安 全 出 口 ( 包 括 通 过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的 底 层 楼 梯 间 或 具 有 防 烟 功 能 的 疏 散 避 难 走 道, 再 到 达 室 外 的 安 全 出 口 ) 其 中, 疏 散 避 难 走 道 的 设 置 应 经 过 充 分 论 证 后 确 定 2 对 于 面 积 不 超 过 50m 2, 且 人 数 不 超 过 15 人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允 许 设 1 个 安 全 出 口 据 调 查, 一 般 公 共 建 筑 的 地 下 室 或 半 地 下 室 多 作 为 车 库 泵 房 等 附 属 房 间 使 用, 除 半 地 下 室 尚 可 有 一 部 分 通 风 采 光 外, 地 下 室 一 般 均 类 似 无 窗 厂 房 发 生 火 灾 时 容 易 充 满 烟 气, 给 安 全 疏 散 和 消 防 扑 救 等 带 来 很 大 的 困 难 因 此, 对 地 下 室 和 半 地 下 室 的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应 严 于 地 面 以 上 的 部 分 本 条 与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和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规 定 一 致 有 关 说 明 还 可 参 见 前 述 相 关 说 明 本 条 规 定 了 建 筑 内 的 允 许 最 大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1 鉴 于 跃 层 式 住 宅 的 出 现 和 建 筑 内 各 种 公 共 活 动 空 间 增 多 且 面 积 较 大 人 员 集 中 的 现 实, 对 其 内 部 疏 散 距 离 作 了 限 制 根 据 本 规 范 执 行 情 况, 本 条 明 确 了 建 筑 内 观 众 厅 营 业 厅 展 览 厅 等 的 内 部 最 大 疏 散 距 离 要 求 有 关 距 离 参 照 了 国 外 有 关 标 准 规 定, 并 考 虑 了 我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美 国 相 关 建 筑 规 范 规 定, 在 集 会 场 所 的 大 空 间 中 从 房 间 最 远 点 至 安 全 出 口 的 步 行 距 离 为 61m, 设 有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后 可 增 加 25% 英 国 建 筑 规 范 规 定, 在 没 有 紧 靠 的 固 定 观 众 席 的 礼 堂 中, 从 最 远 点 至 安 全 出 口 的 直 线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30m, 步 行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45m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的 建 筑 法 规 规 定 : 剧 场 电 影 院 演 艺 场 歌 厅 集 体 食 堂 展 览 馆 以 及 其 他 类 似 用 途 的 建 筑 物 内 楼 面 居 住 室 内 任 一 点 至 楼 梯 口 之 步 行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30m 143

147 2 规 范 表 中 规 定 的 至 外 部 出 口 或 封 闭 楼 梯 间 的 最 大 距 离 的 房 门, 是 指 直 通 公 共 走 道 的 房 间 门 或 直 接 开 向 疏 散 楼 梯 间 的 分 户 门, 而 不 包 括 套 间 里 的 隔 间 门 或 分 户 门 内 的 居 室 门 3 对 于 跃 层 式 住 宅 房 间 内 最 远 点 至 户 门 的 距 离 规 定, 与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中 有 关 跃 廊 式 住 宅 疏 散 距 离 的 规 定 内 容 不 尽 相 同 : 高 层 跃 廊 式 住 宅 是 用 较 长 的 户 外 走 廊 和 楼 梯 将 较 多 的 住 户 组 合 在 一 起 的 ; 而 多 层 跃 层 式 住 宅 则 是 在 基 本 上 不 采 用 户 外 长 廊 和 电 梯 的 情 况 下, 将 很 少 的 住 户 ( 一 般 多 为 一 梯 两 户 ) 组 合 在 一 起 的, 使 得 其 疏 散 途 径 比 较 简 捷 安 全 度 较 高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的 疏 散 距 离 是 从 户 门 算 起, 本 规 范 规 定 的 疏 散 距 离 是 从 户 内 最 远 点 算 起 因 此, 在 考 虑 多 层 跃 层 式 住 宅 户 内 小 楼 梯 的 疏 散 距 离 时, 按 照 接 近 实 际 楼 梯 踏 步 的 高 度 与 宽 度 的 常 用 比 例 ( 一 般 为 1:0.6) 折 算 出 竖 向 疏 散 距 离, 而 没 有 采 用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按 楼 梯 水 平 投 影 的 1.5 倍 的 计 算 方 法 3 根 据 各 地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对 楼 梯 间 首 层 设 置 直 通 室 外 出 口 的 要 求 作 了 可 选 的 规 定 考 虑 到 建 筑 层 数 不 超 过 4 层 的 建 筑 内 部 垂 直 疏 散 距 离 相 对 较 短, 对 多 于 4 层 和 少 于 4 层 的 建 筑 室 外 出 口 距 离 楼 梯 间 的 最 小 距 离 分 别 进 行 规 定, 以 切 合 实 际 情 况 4 关 于 规 范 中 表 的 注 2 和 注 3 1) 对 于 敞 开 式 外 廊 建 筑 的 有 关 要 求 作 了 调 整 外 廊 式 建 筑 的 外 廊 是 敞 开 的, 其 通 风 排 烟 采 光 降 温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一 般 均 比 内 廊 式 建 筑 要 好, 对 安 全 疏 散 有 利 2) 对 设 有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建 筑 物, 其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可 按 规 定 增 加 25%, 主 要 考 虑 设 置 该 类 灭 火 系 统 后 的 效 果 和 其 他 防 火 措 施 基 本 等 效 本 条 明 确 了 疏 散 走 道 安 全 出 口 疏 散 楼 梯 及 疏 散 门 的 净 宽 度 要 求 1 民 用 建 筑 中 疏 散 走 道 ( 包 括 单 元 式 住 宅 户 门 内 部 的 小 走 道 ) 的 最 小 宽 度 是 按 能 通 过 2 股 人 流 的 宽 度 确 定 的 这 是 保 证 安 全 疏 散 的 最 低 要 求, 也 是 满 足 其 他 方 面 使 用 要 求 的 一 个 最 小 尺 度 2 疏 散 楼 梯 在 一 侧 设 有 楼 梯 栏 杆 时, 其 栏 杆 上 侧 有 一 部 分 空 间 可 利 用, 因 而 条 文 中 规 定 了 不 超 过 6 层 的 单 元 式 住 宅 的 疏 散 楼 梯 在 一 侧 设 有 楼 梯 栏 杆 时, 允 许 楼 梯 段 的 最 小 净 宽 度 可 减 少 到 1.Om 本 条 文 的 规 定 是 要 保 证 疏 散 人 流 的 畅 通 与 安 全, 有 利 于 疏 散 门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能 从 内 部 快 速 打 开 1 设 计 采 用 带 门 槛 的 疏 散 门 等, 紧 急 情 况 下 人 流 往 外 拥 挤 时 很 容 易 被 摔 倒, 后 面 的 人 也 会 随 之 摔 倒, 以 致 造 成 疏 散 通 路 的 堵 塞, 甚 至 造 成 严 重 伤 亡 2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场 所 的 室 外 疏 散 小 巷, 其 宽 度 规 定 不 应 小 于 3m, 是 规 定 的 最 小 宽 度, 设 计 时 应 因 地 制 宜 地 尽 量 加 大 为 保 证 人 流 快 速 疏 散, 根 据 实 际 管 理 经 验, 增 加 了 室 外 不 小 于 3m 净 宽 的 疏 散 小 巷, 并 应 直 接 通 向 宽 敞 地 带 的 规 定 当 基 地 面 积 比 较 狭 小 紧 张 时, 设 计 人 员 也 应 积 极 地 与 城 市 规 划 建 筑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力 求 能 够 在 公 共 建 筑 周 围 提 供 一 个 比 较 开 阔 的 室 外 疏 散 条 件 主 要 出 入 口 临 街 的 剧 院 电 影 院 和 体 育 馆 等 公 共 建 筑, 其 主 体 建 筑 应 后 退 红 线 一 定 的 距 离, 以 保 证 有 144

148 较 大 的 露 天 候 场 面 积 和 疏 散 缓 冲 用 地, 避 免 在 散 场 的 时 候, 密 集 的 疏 散 人 流 拥 入 街 道 阻 塞 交 通 此 外, 建 筑 物 周 围 环 境 宽 敞 对 展 开 室 外 灭 火 扑 救 等 也 是 非 常 有 利 的 本 条 规 定 的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建 筑 主 要 指 : 设 置 有 同 一 时 间 内 聚 集 人 数 超 过 50 人 的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的 建 筑 如 宾 馆 饭 店, 商 场 市 场, 体 育 场 馆 会 堂 公 共 展 览 馆 的 展 览 厅, 证 券 交 易 厅,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医 院 的 门 诊 楼 病 房 楼, 养 老 院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学 校 的 教 学 楼 图 书 馆 和 集 体 宿 舍, 公 共 图 书 馆 的 阅 览 室, 客 运 车 站 码 头 民 用 机 场 的 候 车 候 船 候 机 厅 ( 楼 ) 等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主 要 指 向 公 众 开 放 的 下 列 室 内 场 所 : 影 剧 院 录 像 厅 礼 堂 等 演 出 放 映 场 所, 舞 厅 卡 拉 OK 厅 等 歌 舞 娱 乐 场 所, 具 有 娱 乐 功 能 的 夜 总 会 音 乐 茶 座 餐 饮 场 所, 游 艺 游 乐 场 所 和 保 龄 球 馆 旱 冰 场 桑 拿 沐 浴 等 娱 乐 健 身 休 闲 场 所 本 条 规 定 了 剧 院 电 影 院 礼 堂 体 育 馆 等 的 疏 散 设 计 要 求 1 关 于 剧 院 电 影 院 礼 堂 体 育 馆 等 观 众 厅 内 疏 散 走 道 及 座 位 的 布 置 1) 观 众 厅 内 疏 散 走 道 宽 度 按 疏 散 1 股 人 流 考 虑, 如 人 体 上 身 肩 部 宽 按 0.55m 计 算, 同 时 并 排 行 走 2 股 人 流 需 1.1m, 但 考 虑 观 众 厅 座 椅 高 度 在 行 人 的 身 体 下 部, 上 部 空 间 可 利 用, 座 椅 不 妨 碍 人 体 最 宽 处 的 通 过, 故 1.Om 宽 度 基 本 能 保 证 2 股 人 流 通 行 需 要 2) 观 众 厅 内 设 有 边 走 道 不 但 对 疏 散 有 利, 并 且 还 能 起 到 协 调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和 疏 散 走 道 通 行 能 力 的 作 用, 从 而 充 分 发 挥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疏 散 功 能 3) 对 于 剧 院 电 影 院 礼 堂 等 观 众 厅 中 的 2 条 纵 走 道 之 间 的 最 大 连 续 排 数 和 连 续 座 位 数, 在 具 体 工 程 设 计 中 应 与 疏 散 走 道 和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设 计 宽 度 联 系 起 来 综 合 考 虑 合 理 设 计 4) 对 于 体 育 馆 观 众 厅 中 纵 走 道 之 间 的 座 位 数 可 增 加 到 26 个, 主 要 是 因 为 体 育 馆 观 众 厅 内 的 总 容 纳 人 数 和 每 个 席 位 分 区 内 所 包 容 的 座 位 数 都 比 剧 院 电 影 院 的 多, 用 与 剧 院 等 相 同 的 规 定 数 据 是 不 现 实 的, 但 又 不 能 因 此 而 任 意 加 大 每 个 席 位 分 区 中 的 连 续 排 数 连 续 座 位 数, 而 要 与 观 众 厅 内 的 疏 散 走 道 和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设 计 相 呼 应 相 协 调 本 条 规 定 的 连 续 20 排 和 每 排 连 续 26 个 座 位, 是 基 于 出 观 众 厅 的 控 制 疏 散 时 间 按 不 超 过 3.5min 和 每 个 安 全 出 口 或 疏 散 门 的 宽 度 按 2.2m 考 虑 的 疏 散 走 道 之 间 布 置 座 位 连 续 20 排 每 排 连 续 26 个 作 为 一 个 席 位 分 区 的 包 容 座 位 数 为 20 26=520( 人 ), 通 过 能 容 4 股 人 流 宽 度 的 走 道 和 2.2m 宽 的 安 全 ( 疏 散 ) 出 口 出 去 所 需 要 的 时 间 为 520/(4 37)=3.51(min), 基 本 符 合 规 范 的 要 求 对 于 体 育 馆 观 众 厅 平 面 中 呈 梯 形 或 扇 形 布 置 的 席 位 区, 其 纵 走 道 之 间 的 座 位 数, 按 最 多 一 排 和 最 少 一 排 的 平 均 座 位 数 计 算 另 外, 在 本 条 中 前 后 排 座 椅 的 排 距 不 小 于 O.9m 时, 可 增 加 1.O 倍, 但 不 得 超 过 50 个 的 规 定, 在 具 体 设 计 时, 也 应 按 上 述 道 理 认 真 考 虑 妥 善 处 理 5) 为 限 制 超 量 布 置 座 位 和 防 止 延 误 疏 散 时 间, 本 条 还 规 定 了 观 众 席 位 布 置 仅 一 侧 有 纵 走 道 时 的 座 位 数 2 关 于 剧 院 电 影 院 礼 堂 等 公 共 建 筑 的 安 全 疏 散 宽 度 1) 本 条 第 2 款 规 定 的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是 根 据 人 员 疏 散 出 观 众 厅 的 疏 散 时 间 按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控 制 为 2min,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控 制 为 1.5min 这 一 原 则 确 定 的 据 此 按 照 疏 散 净 宽 度 指 标 公 式 计 算 出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观 众 厅 中 每 100 人 所 需 疏 散 宽 度 为 : 145

149 门 和 平 坡 地 面 :B= /(2 43)=0.64(m), 取 0.65m; 阶 梯 地 面 和 楼 梯 :B= /(2 37)=0.74(m), 取 0.75m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观 众 厅 中 每 100 人 所 需 要 的 疏 散 宽 度 为 : 门 和 平 坡 地 面 : 月 = /(1.5 43)=0.85(m), 取 0.85m; 阶 梯 地 面 和 楼 梯 : 月 = /(1.5 37)=0.99(m), 取 1m 2) 根 据 本 条 第 2 款 规 定 的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计 算 所 得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总 宽 度 为 实 际 需 要 设 计 的 最 小 宽 度, 在 最 后 确 定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设 计 宽 度 时, 还 应 按 每 个 安 全 ( 疏 散 ) 出 口 的 疏 散 时 间 进 行 校 核 和 调 整 [ 例 ] 一 座 耐 火 等 级 为 二 级 能 容 纳 1500 人 的 影 剧 院, 其 中 池 座 容 纳 1000 人 楼 座 部 分 容 纳 500 人, 安 全 出 口 总 宽 度 按 规 范 规 定 的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计 算 结 果 分 别 为 : 池 座 : =6.5(m); 楼 座 : =3.75(m) 在 确 定 安 全 出 口 时, 如 果 池 座 部 分 设 计 4 个 每 个 宽 度 为 1.65m( 即 3 股 人 流 所 需 宽 度 ) 的 安 全 出 口, 则 每 个 出 口 平 均 担 负 的 疏 散 人 数 为 1000/4=250( 人 ), 每 个 出 口 所 需 疏 散 时 间 为 250 /(3 43)=1.94(min)<2min,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如 果 楼 座 部 分 设 计 2 个 每 个 宽 度 为 1.65m 的 安 全 出 口, 则 每 个 出 口 所 需 疏 散 时 间 为 250/(3 37)=2.25(min)>2min, 根 据 规 范 要 求 应 增 加 出 口 数 目 或 加 大 出 口 宽 度 如 将 出 口 数 目 增 加 到 3 个, 则 每 个 出 口 平 均 担 负 的 疏 散 人 数 为 500/ 3=167( 人 ), 每 个 出 口 所 需 疏 散 时 间 为 167/(3 37)=1.5(min), 符 合 要 求 而 观 众 厅 的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实 际 需 要 总 宽 度 为 十 =11.55(m), 依 次 推 算 出 的 每 百 人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为 (11.5/1500) 100=0.77(m) 如 加 大 楼 座 出 口 宽 度, 将 两 个 出 口 的 宽 度 改 为 2.2m, 则 每 个 出 口 所 需 要 的 疏 散 时 间 为 250/(4 37)=1.69(min), 也 是 可 行 的, 而 观 众 厅 的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实 际 需 要 总 宽 度 为 =11(m), 依 次 推 算 出 的 每 百 人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为 (11/ 1500) 100=0.73(m) 3) 关 于 本 款 内 容 的 适 用 范 围 本 款 适 用 规 模 为 : 对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容 纳 人 数 不 超 过 2500 人 ; 对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容 纳 人 数 不 超 过 1200 人, 其 理 由 参 见 第 条 的 条 文 说 明 据 了 解, 容 量 较 大 的 会 堂 等 的 观 众 厅 内 部 均 设 有 多 层 楼 座, 且 楼 座 部 分 的 观 众 人 数 往 往 占 整 个 观 众 厅 容 纳 总 人 数 的 半 数 多 这 和 一 般 影 剧 院 电 影 院 礼 堂 的 池 座 人 数 比 例 相 反, 并 且 楼 座 部 分 又 都 以 阶 梯 式 地 面 疏 散 为 主, 其 疏 散 情 况 与 体 育 馆 的 情 况 有 些 类 似 本 条 对 此 没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设 计 时 可 根 据 工 程 的 具 体 情 况 研 究 确 定 3 关 于 体 育 馆 的 安 全 疏 散 宽 度 1) 国 内 各 大 中 城 市 已 建 成 的 体 育 馆, 其 容 量 规 模 多 在 3000 人 以 上, 甚 至 有 些 大 城 市 中 的 区 段 体 育 馆 大 型 企 业 的 体 育 馆 也 都 在 3000 人 以 上 考 虑 到 剧 院 电 影 院 的 观 众 厅 与 体 育 馆 的 观 众 厅 之 间 在 容 量 规 模 和 室 内 空 间 方 面 的 差 异, 在 规 范 中 将 其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分 别 规 定, 并 在 规 定 容 量 规 模 的 适 用 范 围 时, 拉 开 距 离, 防 止 出 现 交 叉 或 不 一 致 现 象, 便 于 设 计 者 使 用 故 将 体 育 馆 观 众 厅 容 量 规 模 的 最 低 限 数 定 为 3000 人 2) 考 虑 到 体 育 馆 建 设 的 实 际 需 要, 将 观 众 厅 容 量 规 模 的 最 高 限 数 规 定 为 人, 便 于 平 面 布 局 人 员 疏 散 和 火 灾 扑 救 表 中 规 定 的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按 照 观 众 厅 容 量 规 模 的 大 小 分 为 三 档 :3000~5000 人 5001~10000 人 和 10001~20000 人 每 个 档 次 中 所 规 定 的 百 人 疏 146

150 散 宽 度 指 标 (m), 是 根 据 出 观 众 厅 的 疏 散 时 间 分 别 控 制 在 3min 3.5min 4min 来 确 定 的 根 据 计 算 公 式 : 单 股 人 流 宽 度 100 百 人 指 标 = 疏 散 时 间 每 分 钟 每 股 人 流 通 过 人 数 计 算 出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观 众 厅 中 每 百 人 所 需 要 的 疏 散 宽 度 分 别 为 : 平 坡 地 面 :B 1 = /(3 43)=0.426(m) 取 0.43m; B 2 = /(3.5 43)=0.365(m) 取 0.37m; B 3 = /(4 43)=0.32(m) 取 0.32m; 阶 梯 地 面 :B 1 = /(3 37)=0.495(m) 取 0.50m; B 2 = /(3.5 37)=0.425(m) 取 0.43m; B 3 = /(4 37)=0.372(m) 取 0.37m 根 据 规 定 的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计 算 出 来 的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总 宽 度, 为 实 际 需 要 设 计 的 概 算 宽 度, 最 后 确 定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设 计 宽 度 时, 还 需 对 每 个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宽 度 进 行 核 算 和 调 整 [ 例 ] 一 座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容 量 人 的 体 育 馆, 按 上 述 规 定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计 算 的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总 宽 度 为 100 O.43=43(m) 如 果 设 计 16 个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则 每 个 出 口 的 平 均 疏 散 人 数 为 625 人, 每 个 出 口 的 平 均 宽 度 为 43/16=2.68(m) 如 果 每 个 出 口 的 宽 度 采 用 2.68m, 则 能 通 过 4 股 人 流, 核 算 其 疏 散 时 间 为 625/(4 37)=4.2(min)>3.5min,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如 果 将 每 个 出 口 的 设 计 宽 度 调 整 为 2.75m, 则 能 够 通 过 5 股 人 流, 则 疏 散 时 间 为 :625 /(5 37)=3.4(min)<3.5min,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但 推 算 出 的 每 百 人 宽 度 指 标 为 /100= 0.44(m), 比 原 指 标 高 2% 5) 本 条 表 的 注, 明 确 了 采 用 指 标 进 行 计 算 和 选 定 疏 散 宽 度 时 的 一 条 原 则 : 即 容 量 规 模 大 的 观 众 厅, 其 计 算 出 的 需 要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根 据 容 量 规 模 小 的 观 众 厅 计 算 出 需 要 宽 度 否 则, 应 采 用 较 大 宽 度 如 : 一 座 容 量 规 模 为 5400 人 的 体 育 馆, 按 规 定 指 标 计 算 出 来 的 疏 散 宽 度 为 =23.22(m), 而 一 座 容 量 规 模 为 5000 人 的 体 育 馆, 按 规 定 指 标 计 算 出 来 的 疏 散 宽 度 则 为 =25(m),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就 应 采 用 25m 作 为 疏 散 宽 度 6) 体 育 馆 观 众 厅 内 纵 横 走 道 的 布 置 是 疏 散 设 计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内 容, 在 工 程 设 计 中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1 观 众 席 位 中 的 纵 走 道 担 负 着 把 全 部 观 众 疏 散 到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重 要 功 能 因 此, 在 观 众 席 位 中 不 设 横 走 道 时, 其 通 向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纵 走 道 设 计 总 宽 度 应 与 观 众 厅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设 计 总 宽 度 相 等 2 观 众 席 位 中 的 横 走 道 可 以 起 到 调 剂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人 流 密 度 和 加 大 出 口 疏 散 流 通 能 力 的 作 用 所 以, 一 般 容 量 规 模 超 过 6000 人 或 每 个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设 计 的 通 过 人 流 股 数 超 过 4 股 时, 宜 在 观 众 席 位 中 设 置 横 走 道 3 经 过 观 众 席 中 的 纵 横 走 道 通 向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设 计 入 流 股 数 与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设 计 的 通 行 股 数, 应 符 合 来 去 相 等 的 原 则 如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设 计 的 宽 度 为 2.2m, 则 经 过 纵 横 走 道 通 向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人 流 股 数 不 宜 超 过 4 股, 超 过 了 就 会 造 成 出 口 处 堵 塞 延 误 疏 散 时 间 反 之, 如 果 经 纵 横 走 道 通 向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人 流 股 数 少 于 安 全 出 口 ( 或 147

151 疏 散 门 ) 的 设 计 通 行 人 流 股 数, 则 不 能 充 分 发 挥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疏 散 作 用,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造 成 浪 费 4 设 计 时 还 要 注 意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 1) 应 将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数 目 与 控 制 疏 散 时 间 密 切 地 联 系 起 来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数 目 与 控 制 疏 散 时 间 的 关 系, 在 疏 散 设 计 中 主 要 体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疏 散 设 计 确 定 的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总 宽 度, 必 须 大 于 根 据 控 制 疏 散 时 间 而 规 定 出 的 宽 度 指 标, 即 计 算 出 来 的 需 要 总 宽 度, 这 是 必 要 条 件 二 是 设 计 的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数 量, 一 定 要 满 足 每 个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平 均 疏 散 人 数 的 规 定 要 求, 并 且 根 据 此 疏 散 人 数 所 计 算 出 来 的 疏 散 时 间 必 须 小 于 控 制 疏 散 时 间 ( 建 筑 火 灾 中 可 用 的 疏 散 时 间 ) 的 规 定 要 求 在 实 际 工 程 设 计 中, 这 方 面 往 往 出 现 一 些 设 计 不 合 理 现 象 如 有 的 工 程 设 计 虽 然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总 宽 度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但 每 个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实 际 疏 散 时 间 却 超 过 了 应 该 控 制 的 疏 散 时 间 2) 应 将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数 目 与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设 计 宽 度 有 机 协 调 起 来 在 疏 散 设 计 中,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数 目 与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宽 度 之 间 有 着 相 互 协 调 相 互 配 合 的 密 切 关 系, 并 且 也 是 严 格 控 制 疏 散 时 间 合 理 执 行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所 必 须 充 分 注 意 和 精 心 设 计 的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这 就 要 求 设 计 者 在 确 定 观 众 厅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宽 度 时, 必 须 考 虑 通 过 人 流 股 数 的 多 少, 如 单 股 人 流 的 宽 度 为 0.55m,2 股 人 流 的 宽 度 为 1.1m,3 股 人 流 的 宽 度 为 1.65m 这 就 像 设 计 门 窗 洞 口 要 考 虑 建 筑 模 数 一 样, 只 有 合 理 的 设 计, 才 能 更 好 地 发 挥 安 全 出 口 ( 或 疏 散 门 ) 的 疏 散 功 能 和 经 济 效 益 本 条 规 定 了 学 校 商 店 办 公 楼 候 车 ( 船 ) 室 民 航 候 机 厅 及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等 民 用 建 筑 的 疏 散 设 计 要 求 1 明 确 了 民 航 候 机 厅 展 览 厅 及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的 疏 散 宽 度 计 算 原 则 与 指 标 为 满 足 一 些 大 型 交 通 民 航 旅 客 等 候 场 所 的 设 计 需 要, 对 达 到 本 规 范 百 人 疏 散 指 标 规 定 确 有 困 难 时, 可 以 通 过 科 学 的 评 估 计 算 预 测 或 建 筑 整 体 消 防 安 全 水 平 论 证,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程 序 来 确 定 2 在 多 层 民 用 建 筑 中, 各 层 的 使 用 情 况 不 同, 每 层 上 的 使 用 人 数 也 往 往 有 所 差 异 如 果 整 栋 建 筑 物 的 楼 梯 按 人 数 最 多 的 一 层 计 算, 除 非 人 数 最 多 的 一 层 是 在 顶 层, 否 则 不 尽 合 理, 也 不 经 济 对 此, 每 层 楼 梯 的 总 宽 度 可 按 该 层 或 该 层 以 上 人 数 最 多 的 一 层 计 算, 即 对 楼 梯 总 宽 度 分 段 进 行 计 算, 下 层 楼 梯 总 宽 度 按 其 上 层 人 数 最 多 的 一 层 计 算 如 : 一 座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6 层 民 用 建 筑, 第 四 层 的 使 用 人 数 最 多 为 400 人, 第 五 层 第 六 层 每 层 的 人 数 均 为 200 人 计 算 该 建 筑 的 楼 梯 总 宽 度 时, 根 据 楼 梯 宽 度 指 标 1m/ 百 人 的 规 定, 第 四 层 和 第 四 层 以 下 每 层 楼 梯 的 总 宽 度 为 4m; 第 五 层 和 第 六 层 每 层 楼 梯 的 总 宽 度 可 为 2m 3 本 条 明 确 了 商 店 建 筑 的 疏 散 人 数 计 算 方 法 各 地 普 遍 反 映 商 店 建 筑 作 为 人 员 不 确 定 场 所 的 典 型, 其 疏 散 人 数 的 计 算 需 要 进 一 步 深 入 调 研, 并 要 求 提 出 切 合 实 际 的 合 理 计 算 方 法 与 原 则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商 店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48 中 有 关 条 文 的 规 定 还 不 甚 明 确, 或 执 行 起 来 困 难 很 大, 导 致 出 现 多 种 计 算 方 法, 有 的 甚 至 是 错 误 的 经 过 查 阅 国 内 外 有 关 资 料 和 规 范,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后 明 确 了 确 定 商 店 营 业 厅 疏 散 人 数 时 的 计 算 面 积 与 其 建 筑 面 积 的 定 量 关 系 为 0.5~0.7:1 从 国 内 大 量 建 筑 工 程 实 例 的 计 算 统 计 看, 均 在 148

152 该 比 例 范 围 内 为 保 持 与.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商 店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48 有 关 规 定 的 一 致 性, 计 算 面 积 与 疏 散 人 数 之 间 的 换 算 关 系 仍 采 用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商 店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48 中 的 数 值 但 鉴 于 国 内 商 店 建 筑 营 业 厅 内 容 纳 人 数 与 国 外 相 比 相 对 较 多, 加 上 设 施 和 管 理 上 也 存 在 一 定 差 距, 规 范 中 规 定 的 换 算 系 数 较 国 外 标 准 高 一 些 商 店 建 筑 内 经 营 的 商 品 类 别 差 异 较 大, 且 不 同 地 区 或 同 一 地 区 的 不 同 地 段, 地 上 与 地 下 商 店 等 在 实 际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人 流 和 人 员 密 度 相 差 较 大, 因 此, 执 行 过 程 中 应 对 工 程 所 处 位 置 的 情 况 作 充 分 分 析, 再 依 据 本 条 规 定 选 取 合 理 的 数 值 进 行 设 计 本 条 所 指 营 业 厅 的 建 筑 面 积 包 括 营 业 厅 内 展 示 货 架 柜 台 走 道 等 顾 客 参 与 购 物 的 场 所, 以 及 营 业 厅 内 的 卫 生 间 楼 梯 间 自 动 扶 梯 等 的 建 筑 面 积 对 于 采 用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分 隔 开 且 疏 散 时 无 需 进 入 营 业 厅 内 的 仓 储 设 备 房 工 具 间 办 公 室 等 可 不 计 入 该 建 筑 面 积 内 4 建 筑 设 计 有 时 采 用 宽 大 楼 梯, 而 有 些 楼 梯 间 又 需 要 进 行 封 闭 调 研 发 现 封 闭 楼 梯 间 的 门 宽 度 与 楼 梯 梯 段 宽 度 不 一 致, 并 且 往 往 小 于 实 际 疏 散 所 需 要 的 宽 度 因 此, 设 计 时 应 防 止 总 疏 散 宽 度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且 某 一 局 部 出 现 走 道 或 楼 梯 宽 度 也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但 出 口 门 不 符 合 要 求, 导 致 实 际 疏 散 能 力 不 能 满 足 规 范 要 求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建 筑 不 宜 在 窗 口 阳 台 等 部 位 设 置 金 属 栅 栏 等 设 施, 是 考 虑 到 这 些 设 施 有 可 能 在 发 生 火 灾 时 阻 碍 消 防 救 援 因 此, 设 置 时 要 有 从 内 部 便 于 开 启 的 装 置 此 外, 在 窗 口 阳 台 等 部 位 设 置 辅 助 疏 散 设 施 对 这 类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消 防 疏 散 有 一 定 的 效 果 本 条 要 求 设 置 的 辅 助 疏 散 设 施 为 逃 生 袋 救 生 绳 缓 降 绳 折 叠 式 人 孔 梯 滑 梯 等, 设 置 位 置 应 便 于 使 用 且 安 全 可 靠, 但 并 不 一 定 需 要 在 每 一 个 窗 口 或 阳 台 都 设 置 5.4 其 他 这 两 条 明 确 了 民 用 燃 煤 燃 油 燃 气 锅 炉 房, 可 燃 油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室, 充 有 可 燃 油 的 高 压 电 容 器 多 油 开 关 等 的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1 锅 炉 原 用 铸 铁 锅 炉 工 作 压 力 低, 锅 炉 外 形 尺 寸 小, 用 人 工 往 炉 膛 填 煤, 占 用 高 度 空 间 小, 经 过 20 世 纪 80 年 代 前 后 的 锅 炉 改 革, 铸 铁 锅 炉 已 被 淘 汰, 多 数 手 烧 锅 炉 已 被 快 装 锅 炉 代 替 快 装 锅 炉 比 铸 铁 锅 炉 体 积 大, 用 机 械 设 备 人 工 从 锅 炉 上 部 加 煤, 加 煤 方 式 不 同, 要 求 房 间 高 度 高, 进 煤 除 灰 问 题 也 很 多 这 就 给 在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布 置 锅 炉 房 带 来 一 些 不 易 解 决 的 问 题 据 调 查, 快 装 锅 炉 的 事 故 后 果 更 严 重 从 事 故 看 也 不 宜 设 在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故 规 范 对 在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布 置 锅 炉 房 不 提 倡 也 未 明 确 相 关 要 求 但 近 10 余 年 来, 随 着 环 境 保 护 政 策 和 措 施 的 不 断 落 实, 燃 油 燃 气 锅 炉 正 逐 步 取 代 原 来 的 燃 煤 锅 炉, 给 消 防 带 来 了 新 的 问 题 为 兼 顾 各 种 使 用 情 况, 规 定 常 ( 负 ) 压 燃 油 燃 气 锅 炉 可 设 置 在 地 下 二 层 2 本 条 取 消 了 对 锅 炉 总 蒸 发 量 及 单 台 锅 炉 蒸 发 量 的 要 求 由 于 各 地 建 筑 规 模 的 扩 大 和 集 中 供 热 的 需 要, 建 筑 所 需 锅 炉 的 蒸 发 量 越 来 越 大 但 锅 炉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又 存 在 较 大 火 灾 危 险 发 生 事 故 后 的 危 害 也 较 大, 因 而 应 严 格 控 制 对 此, 国 家 劳 动 部 制 定 的 蒸 汽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 和 热 水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 已 对 锅 炉 的 蒸 发 量 和 蒸 汽 压 力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锅 炉 房 如 设 在 多 层 或 高 层 建 筑 的 半 地 下 室 或 第 一 层 时, 每 台 蒸 汽 锅 炉 的 额 定 蒸 发 量 必 须 小 于 10t/h, 额 定 蒸 汽 压 力 必 须 小 于 1.6MPa 锅 炉 房 如 设 在 多 层 或 高 层 建 筑 的 地 下 室 中 间 楼 层 或 顶 层 中 时, 每 台 蒸 汽 锅 炉 的 额 定 蒸 发 量 不 应 超 过 4t/h, 额 定 蒸 汽 压 力 不 应 大 于 1.6MPa, 必 须 采 用 油 或 气 体 作 燃 料 或 电 加 热 的 锅 炉 锅 炉 房 如 设 在 多 层 或 高 层 建 筑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第 一 层 或 顶 层 内 时, 热 水 锅 炉 的 额 定 出 口 热 水 温 度 不 应 大 于 95 并 有 超 温 报 警 装 置, 用 时 必 须 装 设 可 靠 的 点 火 程 序 控 制 和 熄 火 保 护 装 置 在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149

153 锅 炉 房 设 计 规 范 GB 中 也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故 在 本 规 范 中 仅 作 了 原 则 性 规 定, 以 便 协 调 一 致 3 现 在 公 共 建 筑 居 住 建 筑 用 电 量 都 比 过 去 大 量 增 加, 仅 居 住 建 筑 中 电 视 机 电 冰 箱 电 风 扇 洗 衣 机 电 熨 斗 等 家 用 电 器 大 量 地 进 入 家 庭, 耗 电 量 大 增, 特 别 是 在 夏 季, 易 导 致 设 备 过 负 荷 运 行, 引 发 火 灾 事 故 为 此, 规 范 规 定 设 在 民 用 建 筑 内 单 台 可 燃 油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的 容 量 不 应 超 过 630kV A, 总 容 量 不 应 超 过 1260kV A, 且 要 求 采 取 严 格 的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4 本 条 规 定 上 述 用 房 宜 独 立 建 造, 不 宜 布 置 在 主 体 建 筑 内 1) 我 国 目 前 生 产 的 锅 炉, 其 工 作 压 力 较 高 ( 一 般 为 1~13kg/cm 2 ), 蒸 发 量 较 大 (1~30t /h), 如 安 全 保 护 设 备 失 灵 或 操 作 不 慎 等 原 因 都 有 导 致 发 生 爆 炸 的 可 能, 特 别 是 燃 油 燃 气 的 锅 炉, 容 易 发 生 燃 烧 爆 炸 事 故, 故 不 宜 安 装 在 民 用 建 筑 主 体 建 筑 内 有 关 锅 炉 本 身 的 生 产 使 用 安 装 以 及 锅 炉 的 额 定 蒸 发 量 和 额 定 蒸 汽 压 力 还 应 按 国 家 劳 动 部 制 定 的 蒸 汽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 和 热 水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 执 行 2) 可 燃 油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发 生 故 障 产 生 电 弧 时, 将 使 变 压 器 内 的 绝 缘 油 迅 速 发 生 热 分 解, 析 出 氢 气 甲 烷 乙 烯 等 可 燃 气 体, 压 力 骤 增, 造 成 外 壳 爆 裂 而 大 量 喷 油, 或 者 析 出 的 可 燃 气 体 与 空 气 混 合 形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在 电 弧 或 火 花 的 作 用 下 极 易 引 起 燃 烧 爆 炸 变 压 器 爆 裂 后, 火 灾 将 随 高 温 变 压 器 油 的 流 淌 而 蔓 延, 容 易 形 成 大 范 围 的 火 灾 充 有 可 燃 油 的 高 压 电 容 器 多 油 开 关 等, 也 有 较 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故 规 定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充 有 可 燃 油 的 高 压 电 容 器 多 油 开 关 等 不 宜 布 置 在 民 用 建 筑 的 主 体 内 对 于 干 式 或 非 可 燃 油 油 浸 变 压 器, 因 其 火 灾 危 险 性 小, 不 易 发 生 爆 炸, 故 本 条 文 未 作 限 制 但 干 式 变 压 器 工 作 时 易 升 温, 温 度 升 高 易 起 火, 故 应 在 专 用 房 间 内 做 好 室 内 通 风 排 烟, 并 应 有 可 靠 的 降 温 散 热 措 施 5 由 于 受 到 规 划 用 地 限 制 用 地 紧 张 基 建 投 资 等 条 件 的 制 约, 必 须 将 燃 油 燃 气 锅 炉 房 可 燃 油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室, 充 有 可 燃 油 的 高 压 电 容 器 多 油 开 关 等 布 置 在 主 体 建 筑 内 时, 应 采 取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要 求 的 安 全 措 施 1) 本 条 规 定 锅 炉 房 可 燃 油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电 容 器 多 油 开 关 等 房 间 不 应 布 置 在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上 一 层 下 一 层 或 贴 邻 其 原 因 是 : 锅 炉 具 有 爆 炸 危 险, 不 允 许 设 置 在 居 住 建 筑 和 公 共 建 筑 中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上 面 下 面 或 相 邻 可 燃 油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是 一 种 多 油 的 电 气 设 备 当 它 长 期 过 负 荷 运 行 时, 变 压 器 油 温 过 高 可 能 起 火 或 发 生 其 他 故 障 产 生 电 弧 使 油 剧 烈 气 化, 而 造 成 变 压 器 外 壳 爆 裂 酿 成 火 灾, 所 以 要 求 有 防 止 油 品 流 散 的 设 施 为 避 免 变 压 器 发 生 燃 烧 或 爆 炸 事 故 时, 引 起 秩 序 混 乱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伤 亡 事 故, 因 此, 本 条 规 定 不 应 布 置 在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上 一 层 下 一 层 或 相 邻 2) 本 条 要 求 设 1m 宽 的 防 火 挑 檐, 是 针 对 底 层 以 上 有 开 口 的 房 间 而 言 据 国 外 资 料 规 定 底 层 开 口 距 上 层 房 间 的 开 口 部 位 的 实 墙 体 高 度 应 大 于 1.2m, 如 图 7 根 据 国 内 火 灾 实 例, 为 防 止 由 底 层 开 口 喷 出 的 火 焰 卷 入 上 层 开 口, 要 求 上 下 层 二 个 开 口 间 的 实 墙 高 度 应 大 于 1.2m 为 了 保 证 上 层 开 口 不 会 经 由 底 层 开 口 垂 直 往 上 卷 吸 火 焰, 规 定 应 在 底 层 开 口 上 方 设 置 宽 度 大 于 1m 的 防 火 挑 檐 或 高 度 不 小 于 1.2m 的 窗 间 墙, 参 见 图 7 150

154 图 7 防 火 挑 檐 示 意 图 6 对 于 燃 气 锅 炉, 根 据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 的 相 关 规 定, 本 条 明 确 相 对 密 度 ( 与 空 气 密 度 的 比 值 ) 大 于 等 于 0.75 的 燃 气 不 得 设 置 在 地 下 及 半 地 下 建 筑 ( 室 ) 内 本 条 规 定 了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在 建 筑 内 的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目 前 民 用 建 筑 中 使 用 柴 油 等 可 燃 液 体 的 用 量 越 来 越 大, 且 设 置 此 类 燃 料 的 锅 炉 直 燃 机 发 电 机 的 建 筑 也 越 来 越 普 遍, 在 本 规 范 管 理 过 程 中 也 常 遇 到 此 类 储 罐 的 布 置 问 题 因 此, 有 必 要 在 规 范 中 加 以 明 确 但 对 于 储 存 量 超 过 15m 3 的 储 罐, 则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4 章 第 2 节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设 计 对 于 发 电 机 房 内 的 灭 火 设 施, 应 根 据 发 电 机 组 的 大 小 数 量 用 途 等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设 计, 可 采 用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也 可 采 用 相 适 用 的 手 提 灭 火 器 等 移 动 式 灭 火 设 备 本 条 明 确 了 民 用 建 筑 中 使 用 柴 油 等 可 燃 液 体 的 储 存 与 布 置 本 条 规 定 严 禁 在 民 用 建 筑 内 设 易 燃 易 爆 商 店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在 民 用 建 筑 中 存 放 或 销 售, 引 发 火 灾 或 爆 炸 的 事 故 不 少, 且 由 于 其 后 果 较 严 重, 故 本 规 范 对 这 些 物 品 的 设 置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有 关 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是 指 公 安 部 令 第 18 号 发 布 的 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消 防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物 品 本 条 对 居 住 建 筑 与 商 店 办 公 等 其 他 不 同 功 能 场 所 合 建 在 一 座 建 筑 物 内 时 的 防 火 分 隔 构 件 作 了 较 严 格 的 限 制 本 条 内 容 是 根 据 多 次 火 灾 教 训 确 定 的, 规 定 了 其 他 功 能 场 所 与 居 住 部 分 的 水 平 与 竖 向 防 火 分 隔 要 求, 即 要 求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OOh 的 隔 墙 和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50h 的 不 燃 烧 体 楼 板 与 居 住 部 分 隔 开, 疏 散 设 施 相 互 独 立 5.5 木 结 构 民 用 建 筑 为 使 国 家 标 准 体 系 完 整 避 免 重 复 交 叉, 并 为 修 订 有 关 规 范 提 供 条 件, 根 据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本 规 范 直 接 从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木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B 引 用 了 有 关 木 结 构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的 内 容 下 述 说 明 均 引 自 该 规 范 本 条 参 考 1999 年 美 国 国 家 防 火 协 会 标 准 建 筑 结 构 类 型 标 准 NFPA 年 美 国 的 国 际 建 筑 规 范 (IBC) 以 及 1995 年 加 拿 大 国 家 建 筑 规 范 中 对 于 木 结 构 建 筑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等 级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国 其 他 有 关 防 火 试 验 标 准 对 于 材 料 燃 烧 性 能 和 构 件 耐 火 极 限 的 要 求 而 制 定 的 本 规 范 中 所 采 用 的 数 据 多 为 加 拿 大 国 家 研 究 院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所 提 供 的 实 验 数 据 151

155 木 结 构 建 筑 发 生 火 灾 的 明 显 特 点 之 一 是 容 易 产 生 飞 火, 古 今 实 例 颇 多, 仅 以 我 国 2002 年 海 南 木 结 构 别 墅 群 火 灾 为 例, 燃 烧 过 程 中 不 断 有 燃 烧 着 的 木 块 飞 向 四 周, 引 起 草 地 起 火, 连 续 烧 毁 40 多 栋 为 此, 专 门 提 出 屋 顶 表 层 需 采 用 不 可 燃 材 料 美 国 加 拿 大 的 建 筑 亦 如 此 规 定 当 一 座 木 结 构 建 筑 有 不 同 的 高 度 时, 考 虑 到 较 低 的 部 分 发 生 火 灾 时, 火 焰 会 向 较 高 部 分 的 外 墙 蔓 延, 所 以 要 求 此 时 较 低 部 分 的 屋 盖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得 低 于 1.00h 同 一 类 构 件 在 不 同 施 工 工 艺 和 不 同 截 面 不 同 组 分 以 及 不 同 升 温 曲 线 等 情 况 下 的 耐 火 极 限 是 不 一 样 的 表 20 中 引 自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木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B 附 录 R, 给 出 了 一 些 木 结 构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试 验 数 据, 设 计 时 对 于 与 表 中 所 列 情 况 完 全 一 样 的 构 件 可 以 直 接 采 用 如 实 际 使 用 时, 存 在 较 大 变 化, 对 于 某 种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一 般 应 根 据 理 论 计 算 和 试 验 测 试 验 证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进 行 确 定 构 件 名 称 墙 体 楼 盖 顶 棚 表 20 各 类 木 结 构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构 件 组 合 描 述 (mm) 1. 墙 骨 柱 间 距 :400~600; 界 面 为 墙 体 构 造 : 1) 普 通 石 膏 板 + 空 心 隔 层 + 普 通 石 膏 板 = ) 防 火 石 膏 板 + 空 心 隔 层 + 防 火 石 膏 板 = ) 防 火 石 膏 板 + 绝 热 材 料 + 防 火 石 膏 板 = ) 防 火 石 膏 板 + 空 心 隔 层 + 防 火 石 膏 板 = ) 防 火 石 膏 板 + 绝 热 材 料 + 防 火 石 膏 板 = ) 普 通 石 膏 板 + 空 心 隔 层 + 普 通 石 膏 板 = ) 普 通 石 膏 板 十 绝 热 材 料 + 普 通 石 膏 板 = 楼 盖 顶 棚 采 用 规 格 材 搁 栅 或 工 字 形 搁 栅, 搁 栅 中 心 间 距 为 400~600, 楼 面 板 厚 度 为 15 的 结 构 胶 合 板 或 定 向 木 片 板 (OSB): 1) 搁 栅 底 部 有 12 厚 的 防 火 石 膏 板, 搁 栅 间 空 腔 内 填 充 绝 热 材 料 2) 搁 栅 底 部 有 两 层 12 厚 的 防 火 石 膏 板, 搁 栅 间 空 腔 内 无 绝 热 材 料 耐 火 极 限 (h) 燃 烧 性 能 难 燃 难 燃 难 燃 难 燃 难 燃 难 燃 难 燃 难 燃 难 燃 柱 1. 仅 支 撑 屋 顶 的 柱 : 1) 由 截 面 不 小 于 实 心 锯 木 制 成 2) 由 截 面 不 小 于 胶 合 木 制 成 2. 支 撑 屋 顶 及 地 板 的 柱 : 1) 由 截 面 不 小 于 实 心 锯 木 制 成 2) 由 截 面 不 小 于 胶 合 木 制 成 可 燃 可 燃 可 燃 可 燃 梁 1. 仅 支 撑 屋 顶 的 横 梁 : 1) 由 截 面 不 小 于 实 心 锯 木 制 成 2) 由 截 面 不 小 于 胶 合 木 制 成 2. 支 撑 屋 顶 及 地 板 的 横 梁 : 1) 由 截 面 不 小 于 实 心 锯 木 制 成 2) 由 截 面 不 小 于 实 心 锯 木 制 成 3) 由 截 面 不 小 于 胶 合 木 制 成 4) 由 截 面 不 小 于 胶 合 木 制 成 可 燃 可 燃 可 燃 可 燃 可 燃 可 燃 152

156 5.5.2 木 结 构 建 筑 从 其 构 件 的 耐 火 性 能 来 看, 其 耐 火 等 级 介 于 三 级 和 四 级 之 间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只 允 许 建 2 层, 其 针 对 的 主 要 对 象 是 我 国 以 前 的 传 统 木 结 构 而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要 求 的 木 结 构 构 件, 其 耐 火 性 能 优 于 四 级 的 木 结 构 建 筑 建 3 层 是 安 全 的 表 中 的 数 据 在 吸 收 国 外 有 关 规 范 数 据 的 基 础 上, 与 我 国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了 分 析 比 较 木 结 构 之 间 及 其 与 其 他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是 在 充 分 分 析 了 国 内 外 相 关 建 筑 法 规 基 础 上, 根 据 木 结 构 和 其 他 建 筑 结 构 的 耐 火 等 级 的 情 况 确 定 的 本 条 参 考 了 美 国 国 际 建 筑 规 范 (2000 年 版 )( 见 表 21) 和 加 拿 大 国 家 建 筑 规 范 (1995 年 版 )( 见 表 22) 的 有 关 要 求, 并 结 合 我 国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的 火 灾 试 验 证 明, 发 生 火 灾 的 建 筑 对 相 邻 建 筑 的 影 响 与 该 建 筑 物 外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和 外 墙 上 的 门 窗 洞 口 的 开 口 比 例 有 直 接 关 系 防 火 间 距 (m) 高 火 灾 危 险 性 H 类 表 21 建 筑 物 耐 火 等 级 和 防 火 间 距 之 间 的 关 系 耐 火 极 限 (h) 中 等 火 灾 危 险 性 : 厂 房 F-1 类 商 业 建 筑 M 类 仓 库 S-1 类 低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建 筑 : 其 他 厂 房 仓 库 居 住 和 商 业 建 筑 0~ ~ ~ 以 上 表 22 开 口 比 例 和 防 火 间 距 之 间 的 关 系 开 孔 分 类 防 火 间 距 L(m) 0<L 2 2<L 3 3<L 6 6<L 9 9<L 12 12<L 15 15<L 18 18<L 无 防 火 保 护 不 允 许 不 允 许 10% 15% 25% 45% 70% 不 限 制 有 防 火 保 护 不 允 许 15% 25% 45% 77% 不 限 制 不 限 制 不 限 制 如 果 相 邻 建 筑 的 外 墙 无 洞 口, 并 且 外 墙 能 满 足 1.OOh 的 耐 火 极 限, 防 火 间 距 可 减 少 至 4m 考 虑 到 有 些 建 筑 完 全 不 开 门 窗 比 较 困 难, 允 许 每 一 面 外 墙 开 孔 不 超 过 10% 时, 其 木 结 构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减 少 至 6m, 但 要 求 外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小 于 1.OOh, 同 时 每 面 外 墙 围 护 结 构 的 材 料 必 须 是 难 燃 材 料 6 消 防 车 道 本 条 主 要 针 对 城 市 区 域 内 建 筑 比 较 密 集 消 防 车 展 开 灭 火 困 难 的 情 况 提 出 的 要 求 由 于 室 外 消 火 栓 的 保 护 半 径 在 150m 左 右, 且 室 外 消 火 栓 按 规 定 一 般 设 在 道 路 两 旁, 故 将 消 防 车 道 的 间 距 定 为 160m 沿 街 建 筑 有 不 少 是 U 形 L 形 的, 从 建 设 情 况 看, 其 形 状 较 复 杂 且 总 长 度 和 沿 街 的 长 度 过 长, 必 然 会 给 消 防 人 员 扑 救 火 灾 和 内 部 区 域 人 员 疏 散 带 来 不 便, 延 误 灭 火 时 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考 虑 在 满 足 消 防 扑 救 和 疏 散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对 U 形 L 形 建 筑 物 的 两 翼 长 度 不 加 限 制, 而 对 总 长 度 作 了 必 要 的 防 火 规 定 因 此, 规 定 当 建 筑 物 的 总 长 度 超 过 220m 时, 应 设 置 穿 过 建 筑 物 的 消 防 车 道 153

157 对 于 近 几 年 出 现 的 许 多 大 体 量 或 超 长 建 筑 物, 包 括 工 业 厂 房, 一 般 均 有 较 大 的 间 距 和 开 阔 的 地 带 因 此, 这 些 建 筑 只 要 在 平 面 布 局 上 能 保 证 扑 救 火 灾 的 需 要, 为 便 于 建 筑 设 计, 可 在 设 置 穿 过 建 筑 物 的 消 防 车 道 的 确 困 难 时, 采 用 设 置 环 行 消 防 车 道 的 方 式 来 满 足 灭 火 需 要 但 根 据 从 扑 救 火 灾 和 保 护 人 员 需 要, 建 筑 物 的 进 深 一 般 应 控 制 在 50m 以 内 对 于 空 间 较 大 或 进 深 面 宽 或 长 度 都 较 大 的 建 筑 物, 应 设 置 能 满 足 消 防 车 穿 过 建 筑 物 的 消 防 车 道 或 进 出 建 筑 内 部 的 出 入 口 另 据 调 查, 目 前 在 住 宅 小 区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中, 存 在 小 区 内 道 路 宽 度 承 载 能 力 或 净 空 不 能 满 足 消 防 车 通 行 需 要 的 情 况, 给 消 防 扑 救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为 此, 小 区 的 道 路 设 计 要 考 虑 消 防 车 的 通 行 需 要, 住 宅 小 区 内 的 主 要 道 路 口 不 应 设 置 影 响 消 防 车 通 行 的 设 施 计 算 建 筑 长 度 时, 其 内 折 线 或 内 凹 曲 线, 可 按 突 出 点 间 的 直 线 距 离 确 定 ; 其 外 折 线 或 突 出 曲 线, 应 按 实 际 长 度 确 定 当 建 筑 内 院 较 大 时, 应 考 虑 消 防 车 在 火 灾 时 进 入 内 院 进 行 扑 救 操 作, 同 时 考 虑 消 防 车 的 回 车 需 要, 但 如 内 院 太 小, 消 防 车 将 无 法 展 开, 故 规 定 内 院 或 天 井 短 边 长 度 大 于 24m 时 宜 设 置 进 入 内 院 或 天 井 的 消 防 车 道 实 践 证 明, 建 筑 物 长 度 超 过 80m 时, 如 没 有 连 通 街 道 和 内 院 的 人 行 通 道, 当 发 生 火 灾 时 也 会 妨 碍 扑 救 火 灾 的 工 作 为 方 便 街 区 内 疏 散 和 消 防 施 救, 在 建 筑 沿 街 长 度 每 80m 的 范 围 内 设 置 一 个 从 街 道 经 过 建 筑 物 的 人 行 通 道 或 公 共 楼 梯 间 是 必 要 的 本 条 所 指 街 道 为 城 市 中 建 设 的 各 种 供 人 员 和 车 辆 通 行 的 道 路 本 条 规 定 在 于 保 证 消 防 车 快 速 通 行 和 疏 散 人 员 的 安 全 在 消 防 车 道 两 侧 不 应 设 置 人 员 或 车 辆 进 出 的 开 口 开 向 车 道 的 窗 扇 等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的 建 筑 体 积 大 占 地 面 积 大 人 员 多 而 密 集, 为 便 于 扑 救 火 灾 和 人 员 疏 散, 要 求 尽 可 能 设 置 环 形 消 防 车 道 工 厂 或 仓 库 区 内 各 种 功 能 的 建 筑 物 多, 通 常 采 用 道 路 连 接, 但 有 些 道 路 并 不 能 满 足 消 防 车 的 通 行 和 停 靠 要 求, 故 规 定 要 求 设 置 专 门 的 消 防 车 道 以 便 扑 救 火 灾 这 些 消 防 车 道 可 以 和 厂 区 或 库 区 内 的 其 他 道 路 合 用 据 各 地 反 映, 较 大 型 的 工 厂 和 仓 库 火 灾 往 往 一 次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较 长, 在 实 际 灭 火 中 用 水 量 大, 消 防 车 辆 投 入 多, 如 果 没 有 环 形 车 道 或 平 坦 空 地 等, 必 然 造 成 消 防 车 辆 堵 塞, 靠 不 近 扑 救 火 灾 现 场, 车 辆 再 多 也 不 能 发 挥 战 斗 作 用 对 此, 在 平 面 布 局 设 计 时, 应 引 起 充 分 重 视 本 条 规 定 了 可 燃 材 料 露 天 堆 场 区,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区,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区 和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区 消 防 车 道 的 设 计 要 求 1 据 调 查, 有 的 甲 乙 丙 液 体 及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区 的 消 防 道 路 设 置 不 当 道 路 狭 窄 简 陋 路 面 坡 度 大 车 辆 进 入 后 回 转 困 难, 对 扑 救 罐 区 火 灾 不 利 储 罐 区 重 大 火 灾 扑 救 实 践 证 明, 环 形 消 防 道 路 能 有 效 地 保 证 消 防 车 顺 利 通 行, 有 利 于 扑 救 火 灾 2 露 天 半 露 天 堆 场 一 旦 着 火, 火 势 猛 燃 烧 快 辐 射 热 强 一 个 大 面 积 堆 场 没 有 分 区, 四 周 无 消 防 车 道, 车 辆 开 不 进 去, 消 防 人 员 就 无 法 扑 救, 造 成 巨 大 损 失 的 实 例 和 教 训 不 少 对 于 堆 场 储 罐 的 总 储 量 超 过 本 规 范 表 规 定 的 量 时, 则 要 求 设 环 行 消 防 车 道 当 一 个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占 地 面 积 超 过 30000m 2 时, 则 宜 在 堆 场 中 增 设 与 四 周 环 形 车 道 相 通 的 纵 横 中 间 消 防 车 道, 其 间 距 不 宜 超 过 150m 有 关 可 燃 物 品 的 堆 场 区 设 置 纵 横 中 间 消 防 车 道 的 具 体 面 积 规 定, 是 根 据 实 地 调 查 确 定 的 据 调 查, 有 的 工 厂 仓 库 和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与 消 防 水 池 距 离 较 远, 又 未 设 置 消 防 车 道, 采 用 河 湖 等 天 然 水 源 取 水 灭 火 的 情 况 更 为 突 出 当 发 生 火 灾 时, 有 水 而 消 防 车 不 能 靠 近 取 水 池, 延 误 取 水 时 间, 往 往 扩 大 灾 情 因 此, 供 消 防 车 取 水 的 天 然 水 源 和 消 防 水 池, 设 置 消 防 车 道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154

158 6.0.9 本 条 规 定 了 消 防 车 道 的 净 宽 度 和 净 空 高 度 等 通 行 要 求 1 消 防 车 道 的 净 宽 和 净 高 定 为 不 小 于 4m, 是 根 据 目 前 国 内 所 使 用 的 各 种 消 防 车 辆 外 形 尺 寸 按 照 单 车 道 并 考 虑 消 防 车 速 一 般 较 快, 穿 过 建 筑 物 时 宽 度 上 应 有 一 定 的 裕 度, 便 于 车 辆 快 速 通 行 确 定 的 对 于 一 些 需 要 使 用 或 穿 过 特 种 消 防 车 辆 的 建 筑 物 道 路 桥 梁, 还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消 防 车 道 的 宽 度 与 净 空 高 度 据 调 查, 一 般 中 小 城 市 及 消 防 队 大 都 配 备 了 泡 沫 消 防 车 水 罐 车 大 城 市, 尤 其 是 高 层 建 筑 居 多 的 城 市, 除 上 述 消 防 车 外, 还 配 备 有 曲 臂 登 高 车 登 高 平 台 车 举 高 喷 射 车 云 梯 车 消 防 通 讯 指 挥 车 等 对 于 油 罐 区 及 化 工 产 品 的 生 产 场 所 配 备 的 消 防 车 辆 主 要 为 干 粉 车 泡 沫 车 和 干 粉 泡 沫 联 用 车 从 1998 年 的 调 查 统 计 看, 在 役 消 防 战 斗 车 辆 中, 消 防 车 的 最 大 长 度 为 13.4m, 最 大 宽 度 为 4.5m, 最 大 高 度 为 4.15m, 最 大 载 重 量 为 35.3t, 最 大 转 弯 直 径 为 24m; 消 防 车 的 最 小 转 弯 直 径 为 1Om, 最 小 长 度 为 5.8m, 最 小 宽 度 为 1.95m, 最 小 高 度 为 1.98m 2 根 据 一 些 地 区 公 安 消 防 监 督 机 构 的 反 映, 在 一 些 山 地 或 丘 陵 地 区 城 市 中 平 地 较 少, 坡 地 较 多 另 外, 对 于 起 伏 较 大 的 坡 地, 为 保 证 消 防 灭 火 作 业 需 要, 规 定 了 消 防 车 道 的 坡 度 要 求 一 般 举 高 消 防 车 停 留 操 作 场 地 的 坡 度 不 宜 大 于 3% 3 在 役 消 防 车 辆 的 宽 度 大 都 与 3.5m 这 一 宽 度 接 近, 如 车 道 设 计 为 3.5m 则 不 便 于 消 防 车 通 行 对 有 些 地 区, 消 防 车 道 穿 过 建 筑 物 的 门 垛 宽 度 在 能 保 证 消 防 车 通 行 的 前 提 下, 可 在 4m 内 适 当 调 整, 但 必 须 考 虑 当 地 消 防 车 的 发 展 需 要 本 条 规 定 了 消 防 车 的 回 车 及 消 防 车 道 路 面 的 承 载 力 等 要 求 1 据 公 安 消 防 监 督 机 构 实 测, 普 通 消 防 车 的 转 弯 半 径 为 9m, 登 高 车 的 转 弯 半 径 为 12m, 一 些 特 种 车 辆 的 转 弯 半 径 为 16~20m 本 条 规 定 12m 12m 的 回 车 场, 是 根 据 一 般 消 防 车 的 最 小 转 弯 半 径 而 确 定 的, 对 于 大 型 消 防 车 的 回 车 场 则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增 大 比 如 有 些 大 型 消 防 车 和 特 种 消 防 车, 由 于 车 身 长 度 和 最 小 转 弯 半 径 已 有 12m 左 右, 设 置 12m 12m 回 车 场 就 行 不 通, 而 需 设 置 更 大 面 积 的 回 车 场 才 能 满 足 使 用 要 求 在 某 些 城 市 已 使 用 的 少 数 消 防 车, 其 车 身 全 长 有 15.7m, 而 15m 15m 的 回 车 场 可 能 也 满 足 不 了 使 用 要 求, 因 此, 在 具 体 设 计 时, 还 应 根 据 当 地 的 具 体 情 况 与 公 安 消 防 监 督 机 构 共 同 确 定 回 车 场 的 大 小, 但 最 小 不 应 小 于 12m 12m, 供 大 型 消 防 车 使 用 时 不 宜 小 于 18m 18m 2 在 设 置 消 防 车 道 时, 如 果 考 虑 不 周, 也 会 发 生 路 面 荷 载 过 小, 道 路 下 面 管 道 埋 深 过 浅, 沟 渠 选 用 轻 型 盖 板 等 情 况, 从 而 不 能 承 受 大 型 消 防 车 的 通 行 荷 载 表 23 为 各 种 消 防 车 的 满 载 ( 不 包 括 消 防 人 员 ) 总 重, 可 供 设 计 消 防 车 道 时 参 考 155

159 表 23 各 种 消 防 车 的 满 载 总 重 量 (kg) 名 称 型 号 满 载 重 量 名 称 型 号 满 载 重 量 SG65.SGS5A CPP SHX5350 GXFSG 泡 沫 车 PM35GD CG PM50ZD SG GS140ZP SG GS150ZP SG 供 水 车 GS150P SG 东 风 SG GS SG35ZP 9365 GF 干 粉 车 SG GF SG 干 粉 - 泡 沫 联 PF SG 用 消 防 车 PF SP CDZ 水 罐 车 EQ 登 高 CDZ SG 平 台 车 CDZ EQ153A F 5500 CDZ SG 举 高 喷 射 消 防 车 CJQ SG35GD 抢 险 救 援 车 SHX5110TT XFQ SH5140 GXFSG55GD 4000 CX 消 防 通 讯 指 挥 车 泡 沫 车 PM40ZP FXZ PM FXZ25A 2470 PM60ZP 1900 FXZl PM80.PM XXFZMlO 3864 PMl 火 场 供 应 消 XXFZMl Pm 3 5ZP 9210 防 车 TQXZ PM55GD QXZ PP 供 水 车 GS1802P EQ

160 多 年 实 践 证 明, 本 条 的 规 定 对 于 保 证 消 防 车 在 任 何 时 候 能 畅 通 无 阻 是 需 要 和 可 行 的 如 有 特 殊 超 长 车 辆 通 过 时, 还 应 按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据 成 都 铁 路 局 提 供 的 数 据, 目 前 列 车 的 长 度 不 超 过 900m 7 建 筑 构 造 7.1 防 火 墙 7.1.1~7.1.3 规 定 了 防 火 墙 在 不 同 情 况 下 的 构 造 要 求 1 实 践 证 明, 防 火 墙 能 在 火 灾 初 期 和 扑 救 火 灾 过 程 中, 将 火 灾 有 效 地 限 制 在 一 定 空 间 内, 阻 断 在 防 火 墙 一 侧 而 不 蔓 延 到 另 一 侧 国 外 相 关 建 筑 规 范 对 于 建 筑 内 部 及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墙 设 置 十 分 重 视, 均 有 较 严 格 的 规 定 如 美 国 消 防 协 会 标 准 防 火 墙 与 防 火 隔 墙 标 准 NFPA 221 对 此 还 有 专 门 规 定, 并 被 美 国 有 关 建 筑 规 范 引 用 为 强 制 性 要 求 严 格 说, 防 火 墙 从 建 筑 基 础 部 分 就 应 与 建 筑 物 完 全 断 开, 独 立 建 造 但 目 前 在 各 类 建 筑 物 中 设 置 的 防 火 墙, 大 部 分 是 建 造 在 建 筑 框 架 上 或 与 建 筑 框 架 相 连 接 的 为 保 证 防 火 墙 在 火 灾 时 真 正 发 挥 作 用, 就 应 保 证 防 火 墙 的 结 构 安 全 且 从 上 至 下 均 应 处 在 同 一 轴 线 位 置, 相 应 框 架 的 耐 火 极 限 要 与 防 火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相 适 应 2 为 阻 止 火 势 通 过 屋 面 蔓 延, 还 要 求 防 火 墙 应 截 断 屋 顶 承 重 结 构,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突 出 屋 面 与 否 对 于 一 些 建 筑 物 的 用 途 建 筑 高 度 以 及 建 筑 的 屋 面 具 有 一 定 耐 火 极 限 且 燃 烧 性 能 不 同 时, 应 有 所 区 别 第 条 中 的 数 值 是 根 据 实 际 的 调 查 和 参 考 国 外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提 出 的, 国 外 的 一 些 数 值 如 表 24 设 计 时, 应 结 合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尽 可 能 采 用 比 本 规 范 规 定 较 大 的 数 值 屋 面 构 造 不 然 烧 体 燃 烧 体 表 24 不 同 国 家 对 防 火 高 出 屋 面 高 度 的 要 求 防 火 墙 高 出 屋 面 的 尺 寸 (mm) 中 国 日 本 美 国 苏 联 ~ ~ 对 于 难 燃 烧 体 外 墙, 为 防 止 火 灾 通 过 外 墙 横 向 蔓 延, 要 求 防 火 墙 凸 出 外 墙 一 定 宽 度, 且 在 防 火 墙 两 侧 每 侧 不 小 于 2m 范 围 内 的 外 墙 和 屋 面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构 筑, 并 不 得 开 设 孔 洞 外 墙 具 有 一 定 耐 火 极 限 且 不 会 被 引 燃, 允 许 防 火 墙 不 凸 出 外 墙 防 火 墙 两 侧 的 门 窗 洞 口 最 近 的 水 平 距 离 规 定 不 应 小 于 2m, 是 根 据 火 场 调 查 发 现 2m 能 起 一 定 的 阻 止 火 灾 蔓 延 的 作 用, 但 也 存 在 个 别 蔓 延 现 象 因 此, 设 计 时 应 尽 可 能 加 大 该 距 离 如 设 有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0.90h 的 固 定 窗 扇 的 开 口 时, 可 不 受 本 条 规 定 距 离 的 限 制 本 条 规 定 了 防 火 墙 设 置 在 内 转 角 处 时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火 灾 表 明, 防 火 墙 设 在 建 筑 物 的 转 角 处 且 防 火 墙 两 侧 开 设 有 门 窗 等 洞 口 时, 如 门 窗 洞 口 不 能 采 取 防 火 措 施, 则 不 能 防 止 火 势 蔓 延 因 此, 确 需 在 转 角 附 近 开 设 洞 口 时, 应 从 最 近 边 缘 算 起, 按 相 互 水 平 距 离 不 小 于 4m 的 要 求 设 置 本 条 规 定 在 于 防 止 建 筑 物 内 火 灾 的 浓 烟 和 火 焰 穿 过 门 窗 洞 口 蔓 延 扩 散 1 设 计 中 如 遇 到 工 艺 或 使 用 等 要 求, 必 须 在 防 火 墙 上 开 口 时, 应 在 开 口 部 位 设 置 防 火 门 窗 或 其 他 相 等 效 的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20h 的 甲 级 防 火 门, 能 基 本 满 足 控 制 火 势 的 要 求 但 根 据 国 外 有 关 要 求, 在 防 火 墙 上 设 置 的 防 火 门, 其 耐 火 极 限 一 般 都 应 与 相 应 防 火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一 致 考 虑 到 我 国 有 关 标 准 对 防 火 门 耐 火 极 限 的 判 定 条 件 与 国 外 略 有 差 异, 故 要 求 防 火 门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20h, 在 有 条 件 时, 应 将 防 火 墙 上 防 火 门 的 耐 火 极 限 提 高 到 1.20h 以 157

161 上 其 他 洞 口, 包 括 观 察 窗 工 艺 口 等, 由 于 大 小 不 一, 所 设 置 的 防 火 设 施 也 各 异, 可 采 用 防 火 窗 防 火 卷 帘 防 火 阀 水 幕 等 但 无 论 何 种 设 施, 均 应 具 有 较 高 的 耐 火 极 限, 且 能 在 火 灾 时 自 动 关 闭 或 是 固 定, 能 有 效 隔 断 火 势 对 于 该 部 位 的 防 火 卷 帘, 如 无 喷 水 系 统 冷 却 防 护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要 求 按 照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门 和 卷 帘 耐 火 试 验 方 法 GB 7633 所 规 定 的 背 火 面 温 升 判 定 条 件 试 验 确 定 2 在 布 置 氢 气 煤 气 乙 炔 等 可 燃 气 体 和 汽 油 苯 甲 醇 乙 醇 煤 油 等 甲 乙 类 液 体 的 输 送 管 道 时, 要 充 分 考 虑 管 道 破 损 等 情 况 下, 大 量 可 燃 气 体 或 蒸 气 逸 漏 对 防 火 墙 本 身 安 全 以 及 防 火 墙 两 侧 空 间 的 火 灾 危 害 其 他 管 道 ( 如 水 管 以 及 输 送 无 危 险 的 液 体 管 道 等 ), 如 因 条 件 限 制 必 须 穿 过 防 火 墙 时, 应 用 水 泥 砂 浆 等 不 燃 材 料 或 防 火 材 料 将 管 道 周 围 的 缝 隙 紧 密 填 塞 对 于 采 用 塑 料 等 遇 高 温 或 火 焰 易 收 缩 变 形 或 烧 蚀 的 材 质 的 管 道, 为 减 少 火 灾 和 烟 气 穿 过 防 火 分 隔 体, 应 采 取 措 施 使 该 类 管 道 在 受 火 后 能 被 封 闭, 如 设 置 热 膨 胀 型 阻 火 圈 等 本 条 规 定 主 要 为 保 证 防 火 墙 在 发 生 火 灾 时 能 发 挥 作 用, 不 会 倒 塌 而 致 火 势 蔓 延 耐 火 等 级 较 低 一 侧 的 建 筑 结 构 或 其 中 耐 火 极 限 和 燃 烧 性 能 较 低 的 结 构 在 火 灾 中 易 发 生 垮 塌, 从 而 会 作 用 于 防 火 墙 以 侧 向 力 因 此, 设 计 时 应 考 虑 这 一 因 素 此 外, 独 立 建 造 的 防 火 墙, 也 要 考 虑 其 高 度 与 厚 度 的 关 系 以 及 墙 体 的 内 部 加 固 构 造, 使 防 火 墙 具 有 足 够 的 稳 固 性 与 抗 力 7.2 建 筑 构 件 和 管 道 井 本 条 规 定 了 剧 院 等 建 筑 的 舞 台 与 观 众 厅 的 防 火 分 隔 要 求 1 剧 院 等 建 筑 的 舞 台 及 后 台 部 分, 常 使 用 或 存 放 着 大 量 幕 布 布 景 道 具, 可 燃 装 修 和 电 气 设 备 多 另 外, 由 于 演 出 需 要, 人 为 起 火 因 素 也 随 之 增 加, 如 烟 火 效 果 及 演 员 在 台 上 吸 烟 等, 容 易 引 发 火 灾 起 火 后 往 往 火 势 发 展 迅 速, 难 以 控 制, 因 此 引 起 的 惨 剧 已 有 多 次, 有 的 甚 至 导 致 300 多 人 死 亡 本 条 规 定 舞 台 与 观 众 厅 之 间 的 隔 墙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3.00h 的 舞 台 口 上 部 与 观 众 厅 闷 顶 之 间 的 隔 墙, 可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50h 的, 隔 墙 上 的 门 至 少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剧 院 等 建 筑 舞 台 下 面 的 灯 光 操 纵 室 和 存 放 道 具 布 景 的 储 藏 室 也 是 该 场 所 的 重 点 防 火 设 计 控 制 部 位, 故 提 出 这 些 场 所 与 其 他 部 分 要 用 墙 分 隔 开 的 要 求 鉴 于 此 类 场 所 的 可 燃 物 较 多, 并 为 与 本 规 范 的 其 他 要 求 一 致, 将 分 隔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规 定 不 低 于 2.00h 2 电 影 放 映 室 有 时 放 映 旧 影 片 ( 硝 酸 纤 维 片 极 易 燃 烧 ), 也 使 用 易 燃 液 体 丙 酮 接 片 子, 电 气 设 备 又 比 较 多, 特 别 是 硝 酸 纤 维 片 不 易 处 理 因 此, 起 火 机 会 较 多, 有 必 要 对 其 外 围 结 构 提 出 一 定 的 防 火 要 求 剧 院 电 影 院 内 的 其 他 建 筑 防 火 构 造 措 施 与 规 定, 还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剧 场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57 和 电 影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58 的 要 求 本 条 规 定 了 建 筑 内 一 些 特 殊 场 所 的 防 火 分 隔 要 求 1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的 婴 幼 儿 老 年 人 建 筑 内 的 老 弱 者 等 人 员 行 为 能 力 较 弱, 容 易 在 火 灾 时 造 成 伤 亡, 因 而 应 适 当 提 高 其 分 隔 要 求 其 他 防 火 要 求 还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39 老 年 人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122 和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老 年 人 居 住 建 筑 设 计 标 准 GB 的 有 关 要 求 2 对 于 医 院 手 术 室, 由 于 其 使 用 功 能 决 定 了 医 院 手 术 室 应 比 医 院 中 的 其 他 场 所 的 分 隔 要 严 格, 应 加 强 防 火 分 隔 有 关 医 院 洁 净 手 术 部 的 具 体 防 火 要 求, 还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医 院 洁 净 手 术 部 建 筑 技 术 规 范 GB 和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49 的 有 关 要 求 158

162 3 根 据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火 灾 情 况, 增 加 了 该 类 场 所 的 分 隔 要 求 考 虑 到 此 类 场 所 大 多 数 是 在 原 有 建 筑 上 改 建 的, 采 用 防 火 墙 分 隔 在 构 造 上 有 一 定 困 难 为 解 决 这 一 实 际 问 题, 加 强 此 类 场 所 的 内 部 分 隔, 规 定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和 1.00h 的 楼 板 与 其 他 场 所 或 部 位 隔 开 这 类 场 所 内 各 房 间 之 间 隔 墙 的 防 火 要 求 见 本 规 范 第 5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条 对 属 于 易 燃 易 爆 容 易 发 生 火 灾 或 比 较 重 要 的 地 方, 疏 散 的 门 厅 的 隔 墙 提 出 了 专 门 的 防 火 分 隔 要 求 住 宅 内 的 厨 房 分 隔, 原 则 上 应 按 本 条 规 定 进 行 设 计 本 条 中 的 厨 房 指 集 体 宿 舍 公 寓 等 居 住 建 筑 公 共 建 筑 和 工 厂 中 的 厨 房, 不 包 括 住 宅 在 公 共 建 筑 中, 厨 房 火 灾 时 有 发 生, 主 要 原 因 是 电 气 设 备 过 载 老 化 燃 气 泄 漏 或 油 烟 机 排 油 烟 管 道 着 火 等 引 起 目 前 许 多 餐 饮 或 旅 馆 工 厂 中 的 厨 房 内 均 设 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并 采 取 了 较 严 格 的 分 隔 措 施, 发 生 火 灾 时 均 能 迅 速 扑 救 和 控 制, 有 效 地 减 少 了 火 灾 危 害 不 同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生 产 除 工 艺 要 求 必 须 布 置 在 一 起, 除 属 丁 戊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生 产 与 储 存 场 所 外, 厂 房 或 仓 库 中 甲 乙 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生 产 或 储 存 物 品 一 般 应 分 开 设 置, 并 应 采 用 较 高 耐 火 极 限 的 墙 体 分 隔 在 本 规 范 第 3 章 中 有 相 关 其 他 要 求 在 单 元 式 住 宅 中, 单 元 之 间 的 墙 应 无 门 窗 洞 口, 单 元 之 间 的 墙 砌 至 屋 面 板 底 部 的 要 求 可 使 该 隔 墙 真 正 起 到 防 火 隔 断 作 用, 从 而 把 火 灾 限 制 在 一 个 单 元 之 内, 防 止 延 烧, 减 少 损 失 而 对 于 其 他 建 筑 的 隔 墙, 为 了 有 效 地 控 制 火 灾 和 烟 气 蔓 延, 特 别 是 旅 馆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内 的 房 间 隔 墙, 更 应 注 意 将 隔 墙 从 地 面 或 楼 面 砌 至 上 一 层 楼 板 或 屋 面 板 底 部 穿 越 墙 体 的 管 道 及 其 缝 隙 开 口 等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有 关 规 定 采 取 防 火 措 施 具 体 的 防 火 封 堵 措 施 在 中 国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协 会 标 准 建 筑 防 火 封 堵 应 用 技 术 规 程 CECS 154:2003 中 有 详 细 要 求, 可 供 设 计 参 考 本 条 规 定 了 建 筑 内 设 置 的 重 要 设 备 房 的 构 造 与 防 火 分 隔 要 求 附 设 在 建 筑 物 内 的 消 防 控 制 室 固 定 灭 火 系 统 的 设 备 室 等 要 保 证 该 建 筑 发 生 火 灾 时, 这 些 装 置 和 设 备 不 会 受 到 火 灾 的 威 胁, 确 保 灭 火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通 风 空 调 机 房 是 通 风 管 道 汇 集 的 地 方, 也 是 火 势 蔓 延 的 主 要 部 位 基 于 上 述 考 虑, 本 条 规 定 这 些 房 间 要 采 用 2.00h 的 隔 墙 和 1.50h 的 楼 板 与 其 他 部 位 隔 开, 并 规 定 隔 墙 上 的 门 至 少 应 为 乙 级 防 火 门 本 条 规 定 将 分 隔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从 原 要 求 2.50h 降 低 到 2.00h, 既 与 本 规 范 的 其 他 建 筑 构 造 要 求 协 调 一 致, 同 时 2.00h 耐 火 极 限 的 隔 墙 已 能 有 效 地 阻 止 绝 大 部 分 建 筑 内 火 灾 的 蔓 延 但 考 虑 到 丁 戊 类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小 ; 对 这 两 类 厂 房 中 的 通 风 机 房 分 隔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要 求 有 所 降 低 本 条 是 对 冷 库 的 防 火 分 隔 的 构 造 要 求 冷 库 的 墙 体 保 温 采 用 难 燃 或 可 燃 材 料 较 多, 面 积 大 数 量 多, 且 冷 库 内 所 存 物 品 有 些 还 是 可 燃 的, 包 装 材 料 也 多 是 可 燃 的 国 内 外 冷 库 火 灾 比 较 多 火 灾 原 因 主 要 是 采 用 聚 苯 乙 烯 硬 泡 沫 软 木 易 燃 物 质 等 隔 热 材 料 所 引 起 的 因 此, 有 些 国 家 对 冷 库 采 用 可 燃 塑 料 作 隔 热 材 料 有 较 严 格 的 限 制, 在 规 范 中 确 定 小 于 150m 2 的 冷 库 才 允 许 用 可 燃 材 料 隔 热 层 为 了 防 止 隔 热 层 造 成 火 势 蔓 延 扩 大, 规 定 应 做 水 平 防 火 分 隔, 且 应 具 备 相 当 的 耐 火 极 限 要 求 其 他 有 关 构 造 要 求 还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冷 库 设 计 规 范 GB 的 规 定 本 条 规 定 了 建 筑 幕 墙 的 防 火 构 造 要 求 建 筑 外 墙 幕 墙 采 用 玻 璃 和 金 属 等 材 料 制 作 当 幕 墙 受 到 火 烧 或 受 热 时, 易 破 碎 或 变 形, 甚 至 造 成 大 面 积 的 破 碎 脱 落 事 故, 如 不 采 取 措 施, 会 造 成 火 势 在 水 平 和 竖 直 方 向 蔓 延 而 酿 成 大 火 幕 墙 的 窗 间 墙 窗 槛 墙 的 填 充 材 料 常 有 岩 棉 玻 璃 棉 硅 酸 铝 棉 等 不 燃 材 料 但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现 受 震 动 和 温 差 的 影 响 有 易 脱 落 开 裂 等 问 题, 故 规 定 幕 墙 与 每 层 楼 板 隔 墙 处 的 缝 隙, 应 采 用 防 火 材 料 填 塞 密 实 这 种 防 火 材 料 可 以 是 不 燃 材 料 也 可 以 是 难 燃 材 料 但 如 采 用 难 燃 材 159

163 料 则 应 保 证 其 在 火 焰 或 高 温 作 用 下 除 发 生 膨 胀 变 形 外, 还 应 具 有 一 定 的 耐 火 能 力 中 国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协 会 标 准 建 筑 防 火 封 堵 应 用 技 术 规 程 CECS 154:2003 对 建 筑 内 有 关 防 火 封 堵 的 技 术 要 求 作 了 规 定, 在 设 计 和 施 工 时 可 参 照 执 行 目 前, 在 一 些 建 筑, 特 别 是 民 用 建 筑 中 越 来 越 多 地 采 用 硬 聚 氯 乙 烯 管 道 这 类 管 道 遇 高 温 和 火 焰 容 易 导 致 楼 板 或 墙 体 出 现 孔 洞 为 防 止 烟 气 或 火 势 蔓 延, 要 求 采 取 一 定 的 防 火 措 施, 如 在 管 道 的 贯 穿 部 位 采 用 防 火 套 箍 和 防 火 封 堵 等 本 条 及 第 条 所 述 防 火 封 堵 材 料, 均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 如 防 火 密 封 件 GB 和 防 火 封 堵 材 料 的 性 能 要 求 和 试 验 方 法 GA 161) 的 有 关 要 求 7.2.9~ 这 三 条 规 定 了 电 梯 井 电 缆 井 及 管 道 井 等 以 及 通 风 排 烟 管 道 穿 越 建 筑 楼 板 和 墙 体 时 的 防 火 构 造 要 求 1 电 梯 井 的 耐 火 极 限 要 求, 见 本 规 范 第 条 和 第 条 的 规 定 2 建 筑 中 的 垂 直 管 道 井 电 缆 井 排 烟 道 等 竖 向 管 井 都 是 烟 火 竖 向 蔓 延 的 通 道, 必 须 采 取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在 每 层 楼 板 处 用 相 当 于 楼 板 耐 火 极 限 的 不 燃 材 料 封 隔 考 虑 到 为 便 于 管 子 检 修 更 换, 有 些 垂 直 管 井 按 层 分 隔 确 有 困 难, 原 规 定 可 每 隔 2~3 层 加 以 分 隔 但 从 目 前 建 筑 实 际 建 造 情 况 看, 每 层 分 隔 也 是 可 行 的, 对 于 检 修 影 响 不 大, 却 能 提 高 建 筑 的 消 防 安 全 性 因 此, 要 求 这 些 竖 井 要 在 每 层 进 行 分 隔 此 外, 为 防 止 火 灾 时 这 些 管 道 或 电 缆 竖 井 的 完 整 性 受 到 破 坏, 还 要 求 管 道 井 的 井 壁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制 作,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井 壁 上 的 检 查 门 应 采 用 丙 级 防 火 门, 特 别 是 在 人 员 疏 散 部 位 以 及 开 向 疏 散 走 道 的 门 3 穿 越 墙 体 楼 板 的 风 管 或 排 烟 管 道 设 置 防 火 阀 排 烟 防 火 阀, 就 是 要 防 止 烟 气 和 火 势 蔓 延 到 不 同 的 区 域, 而 如 果 阀 门 之 间 的 管 道 不 采 取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则 会 因 管 道 受 热 变 形 而 破 坏 整 个 分 隔 的 有 效 性 和 完 整 性, 故 作 此 要 求 7.3 屋 顶 闷 顶 和 建 筑 缝 隙 7.3.1~7.3.3 闷 顶 火 灾 一 般 阴 燃 时 间 较 长, 不 易 发 现, 待 发 现 之 后 火 已 着 大, 扑 救 难 度 大 阴 燃 开 始 后 由 于 闷 顶 内 空 气 供 应 不 充 足, 燃 烧 不 完 全, 如 果 让 未 完 全 燃 烧 的 气 体 积 热 积 聚 在 闷 顶 内, 一 旦 吊 顶 突 然 局 部 塌 落, 氧 气 充 分 供 应 就 会 引 起 局 部 轰 燃 1 第 条 规 定 主 要 根 据 实 际 火 灾 情 况, 为 防 止 火 星 通 过 冷 摊 瓦 缝 隙 落 在 闷 顶 内 引 燃 可 燃 物 而 酿 成 火 灾 2 闷 顶 起 火 后, 闷 顶 内 温 度 比 较 高 烟 气 弥 漫, 消 防 人 员 进 入 闷 顶 侦 察 火 情 扑 救 火 灾 相 当 困 难 为 尽 早 发 现 火 情, 避 免 发 展 成 较 大 火 灾, 有 必 要 设 置 老 虎 窗 设 置 老 虎 窗 的 闷 顶 起 火 后, 火 焰 烟 和 热 空 气 可 以 从 老 虎 窗 排 出, 不 至 于 向 两 旁 扩 散 到 整 个 闷 顶, 有 助 于 把 火 灾 局 限 在 老 虎 窗 附 近 的 范 围 内, 并 便 于 消 防 人 员 侦 察 火 情 扑 救 火 灾 3 有 的 建 筑 物, 其 屋 架 吊 顶 和 其 他 屋 顶 构 件 为 不 燃 材 料, 闷 顶 内 又 无 可 燃 物, 像 这 样 的 闷 顶, 可 不 设 闷 顶 入 口 每 个 防 火 隔 断 范 围, 主 要 是 指 单 元 式 住 宅 或 其 他 采 用 实 体 墙 分 隔 成 较 小 空 间 ( 墙 体 隔 断 闷 顶 ) 的 建 筑 而 教 学 楼 办 公 楼 旅 馆 等 公 共 建 筑, 每 个 防 火 隔 断 范 围 面 积 较 大 ( 一 般 1000m 2, 最 大 可 达 2000m 2 以 上 ), 要 求 设 置 不 小 于 2 个 闷 顶 入 口 160

164 4 发 生 火 灾 时, 消 防 人 员 一 般 通 过 楼 梯 上 楼 灭 火 闷 顶 入 口 设 在 楼 梯 间 附 近, 便 于 消 防 人 员 发 现 火 情, 迅 速 进 入 闷 顶 内 灭 火 主 要 为 防 止 因 建 筑 变 形 而 破 坏 管 线, 引 发 火 灾 并 使 烟 气 通 过 变 形 缝 扩 散 建 筑 变 形 缝 是 为 防 止 建 筑 变 形 影 响 建 筑 结 构 安 全 和 使 用 功 能 而 设 在 建 筑 使 用 过 程 中, 变 形 缝 两 侧 的 建 筑 可 能 发 生 位 移 等 现 象, 故 应 避 免 将 一 些 易 引 发 火 灾 或 爆 炸 的 管 线 布 置 其 中 当 需 要 穿 越 变 形 缝 时, 应 采 用 穿 刚 性 管 等 方 法, 管 线 与 套 管 之 间 的 缝 隙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防 火 材 料 或 耐 火 材 料 紧 密 填 塞 因 建 筑 内 的 孔 洞 或 防 火 分 隔 处 的 缝 隙 未 封 堵 或 封 堵 不 当 导 致 人 员 死 亡 的 火 灾, 在 国 内 外 均 发 生 过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标 准 及 欧 美 等 国 家 的 建 筑 规 范 中 均 对 此 有 明 确 的 严 格 要 求 这 方 面 的 防 火 功 能 容 易 被 忽 视, 但 却 是 建 筑 消 防 安 全 体 系 中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7.4 楼 梯 间 楼 梯 和 门 本 条 规 定 了 疏 散 楼 梯 间 的 共 性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1 疏 散 楼 梯 间 是 人 员 竖 向 疏 散 的 安 全 通 道, 也 是 消 防 人 员 进 入 火 场 的 主 要 路 径 因 此, 疏 散 楼 梯 间 应 保 证 人 员 在 楼 梯 间 内 疏 散 时 能 有 较 好 的 光 线, 有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应 首 先 选 用 天 然 采 光 人 工 照 明 的 暗 楼 梯 间, 在 火 灾 发 生 时 常 会 因 中 断 正 常 供 电 而 变 暗, 影 响 行 动 速 度, 不 宜 采 用 疏 散 楼 梯 间 应 尽 量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以 排 除 烟 气, 提 高 楼 梯 间 内 的 能 见 度, 缩 短 烟 气 停 留 时 间 楼 梯 间 靠 外 墙 设 置, 有 利 于 楼 梯 间 直 接 采 光 和 自 然 通 风 不 能 采 用 自 然 采 光 和 自 然 通 风 的 疏 散 楼 梯 间, 应 按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采 取 机 械 防 烟 措 施 2 附 设 在 楼 梯 间 内 的 天 然 气 液 化 石 油 气 等 燃 气 管 道 漏 气, 遇 明 火 即 可 能 爆 炸 起 火 ; 由 于 楼 梯 间 放 置 许 多 杂 物, 火 势 很 快 顺 着 楼 梯 向 上 蔓 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火 灾 情 况 很 多 为 避 免 楼 梯 间 内 发 生 火 灾 或 防 止 火 灾 通 过 楼 梯 间 蔓 延, 规 定 楼 梯 间 内 不 应 附 设 烧 水 间 可 燃 材 料 储 藏 室 非 封 闭 的 电 梯 井 可 燃 气 体 管 道,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管 道 等 3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容 易 发 生 拥 挤 现 象, 楼 梯 间 的 设 计 应 保 证 楼 梯 间 的 有 效 疏 散 宽 度 不 会 因 凸 出 物 而 减 少, 并 应 避 免 凸 出 物 碰 伤 疏 散 人 群 楼 梯 间 的 宽 度 也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人 行 宽 度 不 宜 过 宽, 防 止 人 群 疏 散 时 失 稳 而 导 致 意 外 澳 大 利 亚 建 筑 规 范 就 规 定 当 阶 梯 式 走 道 的 宽 度 大 于 4m 时, 应 在 每 2m 宽 度 处 设 置 栏 杆 扶 手 4 本 条 对 住 宅 建 筑, 考 虑 其 布 置 和 使 用 功 能, 特 别 是 近 几 年 为 方 便 管 理, 采 用 水 表 电 表 气 表 等 均 要 求 出 户 为 适 应 这 一 要 求, 本 条 规 定 允 许 可 燃 气 体 管 道 进 入 住 宅 建 筑 的 楼 梯 间, 但 为 防 止 管 道 意 外 损 伤 发 生 泄 漏, 规 定 要 求 采 用 金 属 管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 允 许 在 户 内 使 用 铝 塑 管 等 用 于 燃 气 输 送, 为 防 止 燃 气 因 该 部 分 管 道 破 坏 而 引 发 较 大 事 故, 应 在 计 量 表 前 或 管 道 进 入 建 筑 物 前 安 装 紧 急 切 断 阀, 并 且 该 阀 应 具 备 自 动 切 断 管 路 和 手 动 操 作 关 断 气 源 的 装 置 可 靠 的 保 护 措 施 : 包 括 可 燃 气 体 管 道 加 套 管 埋 地 应 急 切 断 等 措 施 另 外, 管 道 的 布 置 与 安 装 位 置, 应 注 意 避 免 人 员 通 过 楼 梯 间 时 与 管 道 发 生 碰 撞 有 关 具 体 设 计 还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 的 规 定 其 他 非 住 宅 类 居 住 建 筑 的 楼 梯 间 内 不 允 许 敷 设 可 燃 气 体 管 道 或 设 置 可 燃 气 体 计 量 表 本 条 规 定 了 封 闭 楼 梯 间 的 一 些 专 门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在 采 用 扩 大 封 闭 楼 梯 间 时, 要 注 意 扩 大 区 域 与 周 围 空 间 采 取 防 火 措 施 分 隔 垃 圾 道 管 道 井 等 的 检 查 门 等 不 能 设 计 成 直 接 开 向 楼 梯 间 内 通 向 封 闭 楼 梯 间 的 门, 正 常 情 况 下 应 采 用 防 火 门 目 前 国 内 实 际 使 用 过 程 中 采 用 常 闭 防 火 门 时, 闭 门 器 经 常 损 坏, 使 门 无 法 在 火 灾 时 自 动 关 闭 ; 采 用 常 开 防 火 门 时, 如 果 能 做 到 火 灾 时 161

165 实 现 自 动 关 闭 功 能, 应 尽 量 采 用 防 火 门 只 有 在 这 样 做 有 困 难 时, 通 向 居 住 建 筑 封 闭 楼 梯 间 的 门 才 考 虑 选 择 双 向 弹 簧 门 而 厂 房 仓 库 以 及 公 共 建 筑 中 设 置 的 封 闭 楼 梯 间 则 仍 要 求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本 条 规 定 了 防 烟 楼 梯 间 的 一 些 专 门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防 烟 楼 梯 间 的 平 面 布 置 要 求 必 须 经 过 防 烟 前 室 再 进 入 楼 梯 间 前 室 应 具 有 可 靠 的 防 烟 设 施, 使 防 烟 楼 梯 间 具 有 比 封 闭 楼 梯 间 更 好 的 防 烟 防 火 能 力, 具 有 更 高 的 可 靠 性 前 室 不 仅 起 防 烟 作 用, 而 且 可 作 为 人 群 进 入 楼 梯 间 的 缓 冲 空 间 设 计 中 要 注 意 使 前 室 的 大 小 与 楼 层 中 疏 散 进 入 楼 梯 间 的 人 数 相 适 应 本 条 中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的 面 积 为 可 供 人 员 使 用 的 净 面 积 根 据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住 宅 建 筑 规 范 GB 的 规 定, 如 电 缆 井 和 管 道 井 受 条 件 限 制 需 设 置 在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内 时, 其 检 查 门 应 采 用 丙 级 防 火 门 其 他 建 筑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内, 不 允 许 开 设 除 疏 散 门 以 外 的 其 他 开 口 为 保 证 人 员 疏 散 畅 通 快 捷 安 全, 本 条 规 定 了 疏 散 楼 梯 间 在 各 层 不 允 许 改 变 其 平 面 位 置 地 下 层 与 地 上 层 如 果 没 有 进 行 有 效 分 隔, 容 易 造 成 地 下 层 火 灾 蔓 延 到 地 上 建 筑 为 防 止 烟 气 和 火 焰 蔓 延 到 上 部 楼 层, 同 时 避 免 上 部 人 员 疏 散 时 误 人 地 下 层, 本 条 规 定 在 首 层 楼 梯 间 通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的 人 口 处, 应 用 防 火 分 隔 构 件 与 其 他 部 位 分 隔 开 当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与 首 层 或 地 上 部 分 共 用 一 个 楼 梯 间 作 为 安 全 出 口 时, 为 防 止 在 发 生 火 灾 时, 上 面 人 员 在 疏 散 过 程 中 误 人 地 下 室, 要 求 在 首 层 楼 梯 间 处 进 行 分 隔 设 施 和 设 置 明 显 的 疏 散 标 志, 并 根 据 执 行 规 范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和 火 灾 时 的 照 明 条 件, 在 设 计 时 尽 量 采 用 灯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国 外 有 关 标 准 也 有 类 似 规 定, 如 美 国 统 一 建 筑 规 范 规 定 : 地 下 室 的 出 口 楼 梯 应 直 通 建 筑 外 部, 不 应 经 过 首 层 法 国 公 共 建 筑 物 安 全 防 火 规 范 也 规 定 地 上 与 地 下 疏 散 楼 梯 应 断 开 本 条 规 定 了 室 外 楼 梯 的 疏 散 设 计 要 求 室 外 楼 梯 可 供 辅 助 人 员 应 急 疏 散 和 消 防 人 员 直 接 从 室 外 进 入 建 筑 物 到 达 起 火 层 扑 救 火 灾 为 了 防 止 因 楼 梯 倾 斜 度 过 大 楼 梯 过 窄 或 栏 杆 扶 手 过 低, 并 防 止 火 灾 时 火 焰 从 门 内 窜 出 而 将 楼 梯 烧 坏, 影 响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确 定 了 本 条 基 本 规 定 由 于 室 外 楼 梯 在 梯 段 宽 度 坡 度 防 雨 防 滑 等 方 面 不 一 定 能 满 足 人 员 疏 散 的 要 求, 因 此, 只 有 满 足 本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才 可 作 为 疏 散 楼 梯 和 辅 助 防 烟 楼 梯, 并 应 注 意 防 滑 防 跌 落 等 处 理 本 条 主 要 考 虑 丁 戊 类 厂 房 火 灾 危 险 性 小, 对 相 应 疏 散 楼 梯 的 防 火 要 求 作 了 适 当 调 整 当 然, 作 为 第 二 安 全 出 口 的 金 属 楼 梯 同 样 要 考 虑 防 滑 防 跌 落 等 措 施 本 条 规 定 了 对 疏 散 用 楼 梯 和 疏 散 通 道 上 的 阶 梯 的 构 造 要 求 由 于 弧 形 楼 梯 螺 旋 梯 及 楼 梯 斜 踏 步 在 内 侧 坡 度 陡 每 级 扇 步 深 度 小, 很 难 保 证 疏 散 时 的 安 全 通 行, 特 别 是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容 易 发 生 摔 倒 等 意 外 只 有 当 这 些 楼 梯 满 足 一 定 要 求 时, 才 可 作 为 疏 散 使 用 美 国 生 命 安 全 规 范 NFPA 101 规 定 : 螺 旋 梯 符 合 下 述 条 件, 且 相 应 建 筑 物 允 许 使 用 时, 可 作 为 安 全 疏 散 通 道 : 使 用 人 数 不 超 过 5 人, 楼 梯 宽 度 不 小 于 660mm, 阶 梯 高 度 不 大 于 241mm, 最 小 净 空 高 度 为 1980mm, 距 最 窄 边 305mm 处 的 踏 步 深 度 不 小 于 191mm 且 所 有 踏 步 均 一 致 本 规 范 认 为 : 当 弧 形 楼 梯 的 平 面 角 度 小 于 10, 离 扶 手 250mm 处 的 每 级 踏 步 深 度 大 于 220mm 时, 对 人 员 疏 散 影 响 较 小, 可 以 用 于 疏 散 本 条 规 定 主 要 考 虑 火 灾 发 生 后, 消 防 人 员 进 入 失 火 建 筑 的 楼 梯 间 后, 能 迅 速 利 用 两 梯 段 之 间 150mm 宽 的 空 隙 向 上 吊 挂 水 带 展 开 救 援 作 业, 以 节 省 时 间 和 水 带, 减 少 水 头 损 失, 方 便 操 作 本 条 主 要 是 根 据 一 些 地 区 消 防 队 的 实 际 装 备 情 况 及 其 灭 火 需 要 确 定 的 实 际 上, 建 筑 师 应 在 建 筑 中 尽 可 能 为 消 防 人 员 进 入 建 筑 灭 火 提 供 专 门 的 通 道 或 路 径, 特 别 是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 室 ) 162

166 1 为 尽 量 减 小 火 灾 时 消 防 人 员 进 入 建 筑 物 时 与 建 筑 物 内 疏 散 人 群 的 冲 突, 设 计 应 充 分 考 虑 消 防 人 员 进 入 建 筑 物 内 的 需 要 有 了 室 外 消 防 梯, 消 防 员 就 可 以 利 用 它 方 便 地 登 上 屋 顶 或 由 窗 口 进 入 楼 层, 以 接 近 火 源 控 制 火 势, 及 时 扑 救 火 灾 在 英 国 和 我 国 香 港 地 区 的 相 关 建 筑 规 范 中 还 要 求 为 消 防 队 员 进 入 建 筑 物 设 置 有 防 火 保 护 的 专 门 通 道 2 为 了 避 免 闷 顶 起 火 时 因 老 虎 窗 向 外 喷 烟 火 而 妨 碍 消 防 员 登 上 屋 顶, 防 止 少 儿 攀 爬, 规 定 消 防 梯 不 应 面 对 老 虎 窗, 室 外 消 防 梯 宜 距 地 面 3m 高 度 起 设 置 由 于 消 防 人 员 到 火 场, 均 带 有 单 杜 梯 或 挂 钩 梯, 消 防 梯 距 地 面 的 设 置 高 度, 不 会 影 响 扑 救 火 灾 本 条 规 定 了 消 防 电 梯 的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1 为 使 消 防 人 员 能 够 在 建 筑 物 内 上 下 时 不 受 烟 气 侵 袭, 在 起 火 层 有 一 个 较 为 安 全 的 地 方 放 置 必 要 的 消 防 器 材, 并 能 顺 利 地 展 开 火 灾 扑 救 行 动, 规 定 消 防 电 梯 间 ( 井 ) 应 设 置 前 室 该 前 室 应 具 有 与 防 烟 楼 梯 间 前 室 一 样 的 防 烟 功 能 为 使 平 面 布 置 更 紧 凑 方 便 使 用, 消 防 电 梯 间 和 防 烟 楼 梯 间 可 合 用 一 个 前 室, 但 必 须 保 证 有 足 够 的 使 用 面 积 2 消 防 电 梯 靠 外 墙 设 置 既 安 全 又 便 于 采 用 可 靠 的 天 然 采 光 和 自 然 排 烟 防 烟 方 式 消 防 电 梯 应 视 为 火 灾 时 相 对 安 全 的 竖 向 通 道, 其 出 口 在 首 层 应 直 通 室 外 当 受 平 面 布 置 限 制 时, 可 采 用 受 防 火 保 护 的 通 道 直 通 室 外, 但 不 应 经 过 任 何 其 他 房 间 参 考 国 外 有 关 规 定, 该 距 离 宜 尽 量 短, 最 长 不 应 超 过 30m 3 消 防 电 梯 应 满 足 供 消 防 队 救 援 和 建 筑 内 行 动 不 便 者 ( 如 病 人 残 障 人 员 等 ) 的 使 用 需 要, 其 轿 厢 内 的 净 面 积 载 重 量 一 般 按 一 个 战 斗 班 的 配 备 设 计, 并 应 考 虑 对 外 联 络 与 电 力 保 障 等 的 可 靠 性 4 考 虑 到 起 火 层 灭 火 过 程 中, 建 筑 内 有 大 量 水 四 处 流 散, 电 梯 井 内 外 要 考 虑 设 置 排 水 和 挡 水 设 施, 并 应 设 置 可 靠 的 电 源 和 供 电 线 路 本 条 规 定 要 求 设 计 能 保 持 和 保 证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的 畅 通, 不 发 生 阻 滞 在 疏 散 楼 梯 间 电 梯 间 或 防 烟 楼 梯 间 的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的 门, 应 采 用 平 开 的 防 火 门, 而 不 应 采 用 卷 帘 门 侧 拉 门 旋 转 门 或 电 动 门, 包 括 帘 中 门 防 火 分 区 处 的 疏 散 门 要 求 能 够 防 火 防 烟 并 能 便 于 人 员 疏 散 通 行, 要 求 满 足 较 高 的 防 火 性 能 本 规 定 在 英 国 澳 大 利 亚 的 建 筑 规 范 及 美 国 消 防 协 会 标 准 生 命 安 全 规 范 NFPA 101 中 也 有 类 似 规 定 如 NFPA 101 规 定 : 通 向 室 外 的 电 控 门 和 感 应 门 均 应 设 计 成 一 旦 断 电 即 能 自 动 开 启 或 手 动 开 启 距 楼 梯 或 电 动 扶 梯 的 底 部 或 顶 部 3m 范 围 内 不 应 设 置 旋 转 门 设 有 旋 转 门 的 墙 上 应 设 侧 铰 式 双 向 弹 簧 门, 且 两 扇 门 的 间 距 应 小 于 3m 疏 散 门 包 括 设 置 在 建 筑 内 各 房 间 直 接 通 向 疏 散 走 道 的 门 或 安 全 出 口 上 的 门 为 避 免 在 发 生 火 灾 时 由 于 人 群 惊 慌 拥 挤 而 压 紧 内 开 门 扇, 使 门 无 法 开 启, 要 求 疏 散 门 应 向 疏 散 方 向 开 启 当 一 些 场 所 使 用 人 员 较 少 且 对 环 境 及 门 的 开 启 形 式 熟 悉 时, 疏 散 门 的 开 启 方 向 可 不 限 电 动 门 侧 拉 门 卷 帘 门 或 转 门 在 人 群 紧 急 疏 散 情 况 下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迅 速 疏 散, 不 允 许 作 为 疏 散 门 英 国 建 筑 规 范 还 规 定 : 门 厅 或 出 口 处 的 门, 如 果 起 火 时 使 用 该 门 疏 散 的 人 数 超 过 60 人, 则 疏 散 门 合 理 实 用 可 行 的 开 启 方 向 应 朝 向 疏 散 方 向 对 危 险 程 度 高 的 工 业 建 筑 物, 人 数 低 于 60 人 时, 也 应 要 求 门 朝 疏 散 方 向 开 启 公 共 建 筑 中 一 些 通 常 不 使 用 或 很 少 使 用 的 门, 可 能 需 要 处 于 锁 闭 状 态, 但 无 论 如 何, 设 计 时 均 应 考 虑 采 取 措 施 使 其 能 从 内 部 方 便 打 开, 且 在 打 开 后 能 白 行 关 闭 在 美 国 生 命 安 全 规 范 NFPA 101 中 还 有 更 具 体 的 性 能 要 求 考 虑 到 仓 库 内 的 人 员 一 般 较 少 且 门 洞 较 大, 故 规 定 门 设 置 在 墙 体 的 外 侧 时 允 许 采 用 推 拉 门 或 卷 帘 门, 但 不 允 许 设 置 在 仓 库 外 墙 的 内 侧, 以 防 止 因 货 物 翻 倒 等 原 因 压 住 或 阻 碍 而 无 法 开 启 163

167 对 于 甲 乙 类 仓 库, 因 火 灾 时 的 火 焰 温 度 高 蔓 延 迅 速, 甚 至 会 引 起 爆 炸, 故 强 调 甲 乙 类 仓 库 不 应 采 用 侧 拉 门 或 卷 帘 门 7.5 防 火 门 和 防 火 卷 帘 本 节 规 定 了 防 火 门 和 防 火 卷 帘 的 有 关 设 计 要 求 1 为 便 于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规 定 不 同 的 防 火 要 求, 规 定 了 防 火 门 防 火 窗 的 耐 火 极 限 和 开 启 方 式 等 要 求 规 定 要 求 建 筑 中 设 置 的 防 火 门, 应 保 证 其 防 火 和 防 烟 性 能 符 合 相 应 构 件 的 耐 火 要 求 以 及 人 员 的 疏 散 需 要 设 置 防 火 门 的 部 位, 一 般 为 疏 散 门 或 安 全 出 口 防 火 门 既 是 保 持 建 筑 防 火 分 隔 完 整 的 主 要 物 体 之 一, 又 常 是 人 员 疏 散 经 过 疏 散 出 口 或 安 全 出 口 时 需 要 开 启 的 门 因 此, 防 火 门 的 开 启 方 式 方 向 等 均 应 满 足 紧 急 情 况 下 人 员 迅 速 开 启 快 捷 疏 散 的 需 要 2 为 尽 量 避 免 火 灾 时 烟 气 或 火 势 通 过 门 洞 窜 人 人 员 的 疏 散 通 道 内, 以 保 证 疏 散 通 道 的 相 对 安 全 和 人 员 的 安 全 疏 散, 应 使 防 火 门 在 平 时 处 于 关 闭 状 态 或 在 火 灾 时 以 及 人 员 疏 散 后 能 自 行 关 闭 3 规 定 建 筑 变 形 缝 处 防 火 门 的 设 置 要 求, 主 要 为 保 证 分 区 间 的 相 互 独 立 4 第 条 规 定 了 防 火 卷 帘 采 用 不 同 耐 火 极 限 测 试 方 法 时 应 采 取 的 相 应 措 施, 以 满 足 不 同 使 用 情 况 的 要 求 防 火 分 区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进 行 分 隔, 但 有 时 实 现 起 来 的 确 有 困 难, 特 别 是 工 业 厂 房 和 部 分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中, 往 往 应 先 满 足 生 产 工 艺 或 使 用 的 需 要 因 此, 需 要 采 用 其 他 分 隔 措 施, 采 用 防 火 卷 帘 分 隔 是 其 中 措 施 之 一 由 于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门 和 卷 帘 的 耐 火 试 验 方 法 GB 的 耐 火 极 限 判 定 条 件 有 按 卷 帘 的 背 火 面 温 升 和 背 火 面 辐 射 热 两 种, 而 目 前 市 场 上 分 别 按 照 这 两 种 条 件 进 行 测 试 生 产 的 产 品 均 有 因 此, 为 避 免 设 计 和 使 用 的 混 乱, 按 不 同 试 验 测 试 判 定 条 件, 规 定 了 卷 帘 在 用 于 防 火 分 隔 时 的 不 同 防 护 要 求 但 在 采 用 防 火 卷 帘 作 防 火 分 隔 体 时, 应 认 真 考 虑 分 隔 空 间 的 宽 度 高 度 及 其 在 火 灾 情 况 下 高 温 烟 气 对 卷 帘 面 卷 轴 及 电 机 的 影 响 采 用 多 樘 防 火 卷 帘 分 隔 一 处 开 口 时, 还 应 考 虑 采 取 必 要 的 控 制 措 施, 保 证 这 些 卷 帘 同 时 动 作 和 同 步 下 落 由 于 在 有 关 标 准 中 均 未 严 格 要 求 防 火 卷 帘 的 烟 密 性 能, 故 根 据 使 用 情 况, 本 条 还 规 定 防 火 卷 帘 周 围 的 缝 隙 应 做 好 严 格 的 防 火 防 烟 封 堵, 防 止 烟 气 和 火 势 通 过 卷 帘 周 围 的 空 隙 传 播 蔓 延 7.6 天 桥 栈 桥 和 管 沟 这 两 条 规 定 了 天 桥 跨 越 房 屋 的 栈 桥, 供 输 送 可 燃 气 体 和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及 可 燃 材 料 栈 桥 的 燃 烧 性 能 等 1 天 桥 系 指 连 接 不 同 建 筑 物 主 要 供 人 员 通 行 的 架 空 桥 栈 桥 系 指 主 要 供 输 送 物 料 的 架 空 桥 2 天 桥 越 过 建 筑 物 的 栈 桥 以 及 供 输 送 煤 粉 粮 食 石 油 各 种 可 燃 气 体 ( 如 煤 气 氢 气 乙 炔 气 甲 烷 气 天 然 气 等 ) 的 栈 桥, 应 考 虑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或 钢 结 构 以 及 其 他 不 燃 材 料 制 作 的 结 构, 栈 桥 不 允 许 采 用 木 质 结 构 等 可 燃 难 燃 结 构 为 了 防 止 天 桥 栈 桥 与 建 筑 物 之 间 在 失 火 时 出 现 火 势 蔓 延 扩 大 的 危 险, 应 该 在 与 建 筑 物 连 接 处 设 置 防 火 隔 断 措 施 特 别 是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管 道 的 封 闭 管 沟 ( 廊 ), 如 果 没 有 防 止 液 体 流 散 的 设 施, 一 旦 管 道 破 裂 着 火, 就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164

168 7.6.4 在 新 建 改 建 的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中, 采 用 天 桥 将 两 座 建 筑 物 连 接 起 来 的 方 式 对 于 满 足 使 用 需 要 起 到 了 良 好 的 作 用, 同 时 也 便 于 及 时 疏 散 本 条 参 照 生 命 安 全 规 范 NFPA 101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有 关 设 计 要 求 但 设 计 时 应 注 意 研 究 天 桥 周 围 是 否 有 危 及 其 安 全 的 情 况, 如 天 桥 下 方 的 窗 洞 口, 并 积 极 采 取 相 应 的 防 护 措 施 此 外, 天 桥 两 侧 的 门 的 开 启 方 向 以 及 计 入 疏 散 总 宽 度 的 门 宽, 在 设 计 时 也 应 实 事 求 是 认 真 考 虑 8 消 防 给 水 和 灭 火 设 施 8.1 一 般 规 定 本 章 对 在 建 筑 物 内 外 设 置 灭 火 设 施 和 消 防 供 水 设 施 作 了 原 则 性 的 基 本 规 定 我 国 幅 员 辽 阔, 各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差 异 很 大, 气 候 地 理 人 文 等 自 然 环 境 和 文 化 背 景 各 异, 建 筑 物 的 用 途 也 千 差 万 别, 难 以 在 本 章 中 一 一 规 定 其 配 置 要 求 因 此, 除 本 规 范 规 定 外, 在 设 计 时 还 应 从 保 障 建 筑 物 及 人 员 的 安 全 减 少 火 灾 损 失 出 发, 根 据 有 关 专 业 建 筑 设 计 标 准 或 防 火 标 准 的 规 定 以 及 建 筑 物 的 实 际 火 灾 危 险 性, 综 合 考 虑 确 定 设 置 合 理 和 适 用 的 消 防 给 水 与 建 筑 灭 火 设 施 本 条 规 定 了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和 灭 火 设 施 配 置 设 计 的 原 则 不 同 地 区 对 建 筑 物 重 要 性 的 界 定 不 尽 相 同 因 此, 在 设 计 建 筑 的 消 防 给 水 和 灭 火 设 施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各 种 因 素, 特 别 是 建 筑 物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建 筑 高 度 和 使 用 人 员 的 数 量 与 特 性, 使 之 既 保 证 建 筑 消 防 安 全, 快 速 控 火 灭 火, 又 节 约 投 资, 合 理 设 置 在 执 行 条 文 时, 本 规 范 对 有 些 场 所 消 防 设 施 的 设 置 虽 有 规 定, 但 并 不 限 制 应 用 更 好 更 有 效 或 更 经 济 合 理 的 灭 火 手 段 对 于 某 些 新 技 术 新 设 备 的 应 用, 应 提 出 相 应 的 使 用 和 设 计 方 案 与 报 告,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论 证 或 试 验, 以 切 实 保 证 其 技 术 的 可 行 性 与 应 用 的 可 靠 性 本 条 规 定 了 城 市 居 住 区 厂 房 仓 库 等 的 消 防 给 水 的 设 计 要 求 1 目 前 可 用 的 灭 火 剂 种 类 很 多, 有 水 泡 沫 卤 代 烷 二 氧 化 碳 和 干 粉 等 其 中 水 灭 火 剂 使 用 方 便 器 材 简 单 价 格 便 宜, 对 大 多 数 可 燃 物 火 灾 均 有 良 好 的 灭 火 效 果, 是 目 前 国 内 外 广 泛 使 用 的 王 要 灭 火 剂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完 善 与 否, 直 接 影 响 火 灾 扑 救 的 效 果 据 火 灾 统 计, 在 扑 救 成 功 的 火 灾 案 例 中,93% 的 火 场 消 防 给 水 条 件 较 好, 水 量 水 压 有 保 障 ; 而 在 扑 救 失 利 的 火 灾 案 例 中,81.5% 的 火 场 消 防 供 水 不 足 许 多 大 火 失 去 控 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大 多 与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不 完 善 火 场 缺 水 有 密 切 关 系 因 此, 进 行 城 市 居 住 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规 划 和 建 筑 设 计 时, 要 整 体 规 划, 同 时 设 计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2 在 我 国, 有 些 地 区 天 然 水 源 十 分 丰 富 ( 例 如 长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等 ), 且 建 筑 物 紧 靠 天 然 水 源 ; 有 的 地 区 常 年 干 旱, 水 资 源 十 分 缺 乏 ( 如 西 北 地 区 等 ); 有 的 地 区 则 冰 冻 期 较 长 ( 如 东 北 地 区 等 ) 因 此, 消 防 水 源 的 选 择 应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有 条 件 的 应 尽 量 采 用 天 然 水 源 作 为 消 防 给 水 的 水 源, 但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技 术 设 施 ( 例 如, 在 天 然 水 源 地 修 建 消 防 车 道 消 防 码 头 自 流 井 回 车 场 等 ), 使 消 防 车 能 靠 近 水 源, 且 在 最 低 水 位 时 也 能 吸 上 水 ( 供 消 防 车 的 取 水 深 度, 自 消 防 泵 高 度 算 起 不 应 大 于 6m) 采 用 季 节 性 天 然 水 源 作 为 消 防 水 源 ( 例 如, 天 然 水 源 平 时 水 面 积 较 大, 但 天 旱 时 由 于 农 田 排 灌 抽 水, 水 泊 中 水 位 很 低 ) 时, 必 须 研 究 其 是 否 可 保 证 常 年 有 足 够 的 水 量, 以 确 保 消 防 用 水 的 可 靠 性, 在 寒 冷 地 区, 采 用 天 然 水 源 作 为 消 防 用 水 时, 要 采 取 可 靠 的 防 冻 措 施, 使 其 在 冰 冻 期 内 仍 能 供 应 消 防 用 水 量 一 般 情 况 下, 城 市 居 住 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天 然 水 源 的 保 证 几 率 按 97% 计 算 有 关 水 源 保 证 率 的 确 定 可 参 见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室 外 给 水 设 计 规 范 GB 的 规 定 在 城 市 改 建 扩 建 过 程 中, 若 原 设 计 消 防 用 的 天 然 水 源 及 其 取 水 设 施 需 要 或 可 能 被 填 埋 或 受 到 影 响 时, 应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 例 如 铺 设 管 道 建 造 消 防 水 池 等 ) 保 证 消 防 用 水 165

169 3 当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较 高 ( 例 如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 且 体 积 较 小, 或 建 筑 物 内 无 可 燃 物 或 可 燃 物 较 少 时, 可 不 设 计 消 防 给 水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按 管 网 内 的 水 压 一 般 可 分 为 高 压 临 时 高 压 和 低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三 种 1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是 指 管 网 内 经 常 保 持 足 够 的 压 力 和 消 防 用 水 量, 火 场 上 不 需 要 使 用 消 防 车 或 其 他 移 动 式 水 泵 等 消 防 设 备 加 压, 直 接 由 消 火 栓 接 出 水 带 就 可 满 足 水 枪 出 水 灭 火 要 求 的 给 水 系 统 根 据 火 场 实 践, 扑 救 建 筑 物 室 内 火 灾, 当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24m 时, 消 防 车 可 采 用 沿 楼 梯 铺 设 水 带 单 干 线 或 从 窗 口 竖 直 铺 设 水 带 双 干 线 直 接 供 水 扑 灭 火 灾 当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4m 时, 则 立 足 于 室 内 消 防 设 备 扑 救 火 灾 因 此, 当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24m 时, 室 外 高 压 给 水 管 道 的 压 力, 应 保 证 生 产 生 活 消 防 用 水 量 达 到 最 大 (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量 按 最 大 小 时 流 量 计 算, 消 防 用 水 量 按 最 大 秒 流 量 计 算 ), 且 水 枪 布 置 在 保 护 范 围 内 任 何 建 筑 物 的 最 高 处 时, 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 不 应 小 于 10m, 以 防 止 消 防 人 员 受 到 辐 射 热 和 坍 塌 物 体 的 伤 害 和 保 证 有 效 地 扑 灭 火 灾 此 时, 高 压 管 道 最 不 利 点 处 消 火 栓 的 压 力 可 按 下 式 计 算 : H 栓 =H 标 +h 带 +h 枪 式 中 H 栓 管 网 最 不 利 点 处 消 火 栓 应 保 持 的 压 力 (m 水 柱 ); H 标 消 火 栓 与 站 在 最 不 利 点 水 枪 手 的 标 高 差 (m); h 带 6 条 直 径 65mm 水 带 的 水 头 损 失 之 和 (m 水 柱 ); h 枪 充 实 水 柱 不 小 于 10m 流 量 不 小 于 5L/s 时, 口 径 19mm 水 枪 所 需 的 压 力 (m 水 柱 ) 2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是 指 在 给 水 管 道 内 平 时 水 压 不 高, 其 水 压 和 流 量 不 能 满 足 最 不 利 点 的 灭 火 需 要, 在 水 泵 站 ( 房 ) 内 设 有 消 防 水 泵, 当 接 到 火 警 时, 启 动 消 防 水 泵 使 管 网 内 的 压 力 达 到 高 压 给 水 系 统 水 压 要 求 的 给 水 系 统 采 用 屋 顶 消 防 水 池 消 防 水 泵 和 稳 压 设 施 等 组 成 的 给 水 系 统 以 及 气 压 给 水 装 置, 采 用 变 频 调 速 水 泵 恒 压 供 水 的 生 活 ( 生 产 ) 和 消 防 合 用 给 水 系 统 均 为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城 市 居 住 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在 有 可 能 利 用 地 势 设 置 高 位 水 池 或 设 置 集 中 高 压 水 泵 房 时, 就 有 可 能 采 用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一 般 情 况 多 采 用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当 城 市 居 住 区 或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有 高 层 建 筑 时, 采 用 室 外 高 压 或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通 常 难 以 满 足 要 求 因 此, 常 采 用 区 域 ( 即 数 幢 或 十 几 幢 建 筑 物 合 用 泵 房 ) 或 独 立 ( 即 每 幢 建 筑 物 设 水 泵 房 ) 的 临 时 高 压 给 水 系 统, 保 证 数 幢 建 筑 的 室 内 外 消 火 栓 ( 或 室 内 其 他 消 防 给 水 设 备 ) 或 一 幢 建 筑 物 的 室 内 消 火 栓 ( 或 室 内 其 他 消 防 给 水 设 备 ) 的 水 压 要 求 区 域 高 压 或 临 时 高 压 的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可 以 采 用 室 外 和 室 内 均 为 高 压 或 临 时 高 压 的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也 可 采 用 室 内 为 高 压 或 临 时 高 压, 而 室 外 为 低 压 的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当 室 内 采 用 高 压 或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时, 室 外 常 采 用 低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3 低 压 给 水 系 统 是 指 管 网 内 平 时 水 压 较 低, 灭 火 时 所 需 水 压 和 流 量 要 由 消 防 车 或 其 他 移 动 式 消 防 泵 加 压 提 供 的 给 水 系 统 一 般 建 筑 内 的 生 产 生 活 和 消 防 合 用 给 水 系 统 多 采 用 这 种 系 统 消 防 车 从 低 压 给 水 管 网 上 的 消 火 栓 取 水 有 两 种 形 式 : 一 是 将 消 防 车 泵 的 吸 水 管 直 接 接 在 消 火 栓 上 吸 水 ; 另 一 种 是 将 消 火 栓 接 上 水 带 往 消 防 车 水 罐 内 注 水, 消 防 车 泵 从 水 罐 内 吸 水 加 压, 供 应 火 场 用 水 后 一 种 取 水 方 式, 从 水 力 条 件 来 看 最 为 不 利, 但 消 防 队 取 水 时 习 惯 采 用 这 种 方 式, 也 有 些 情 况, 消 防 车 不 能 接 近 消 火 栓, 而 需 要 采 用 这 种 方 式 供 水 为 及 时 扑 灭 火 灾, 在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时 应 满 足 这 种 取 水 方 式 的 水 压 要 求 通 常, 火 场 上 一 辆 消 防 车 占 用 一 个 消 火 栓, 按 一 辆 消 防 车 出 2 支 水 枪, 每 支 水 枪 的 平 均 流 量 为 5L/s 计 算,2 支 水 枪 的 出 水 量 约 为 1OL/s 当 流 量 为 1OL/s 直 径 65mm 的 麻 质 水 带 166

170 长 度 为 20m 时, 其 水 头 损 失 为 8.6m 水 柱 消 火 栓 与 消 防 车 水 罐 人 口 的 标 高 差 约 为 1.5m 两 者 合 计 约 为 10m 水 柱 因 此, 最 不 利 点 消 火 栓 的 压 力 不 应 小 于 0.1MPa 4 不 论 高 压 临 时 高 压 还 是 低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若 生 产 生 活 和 消 防 合 用 一 个 给 水 系 统 时, 均 应 按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量 达 到 最 大 时, 保 证 满 足 最 不 利 点 ( 一 般 为 离 泵 站 的 最 高 最 远 点 ) 水 枪 或 其 他 消 防 用 水 设 备 的 水 压 和 水 量 的 要 求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量 按 最 大 日 最 大 小 时 流 量 计 算, 消 防 用 水 量 应 按 最 大 秒 流 量 计 算, 确 保 消 防 用 水 量 需 要 高 层 工 业 建 筑 若 采 用 区 域 高 压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时, 应 保 证 在 生 产 生 活 和 消 防 用 水 量 达 到 最 大 时, 仍 保 证 高 层 工 业 建 筑 物 内 最 不 利 点 ( 或 储 罐 露 天 生 产 装 置 的 最 高 处 ) 消 防 设 备 的 水 压 要 求 5 为 防 止 消 防 用 水 时 形 成 的 水 锤 损 坏 管 网 或 其 他 用 水 设 备, 对 消 火 栓 给 水 管 道 内 的 水 流 速 度 作 了 一 定 限 制 城 市 居 住 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一 般 均 采 用 低 压 给 水 系 统 为 了 维 护 管 理 方 便 和 节 约 投 资,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宜 与 生 产 生 活 给 水 管 道 合 并 使 用 高 压 ( 或 临 时 高 压 )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高 层 工 业 建 筑 的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要 确 保 供 水 安 全, 与 生 产 生 活 给 水 管 道 应 分 开, 并 设 置 独 立 的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城 市 居 住 区 工 业 企 业 的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当 采 用 生 产 生 活 和 消 防 合 用 一 个 给 水 系 统 时, 应 保 证 在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量 达 到 最 大 小 时 用 水 量 时, 仍 应 保 持 室 内 和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消 防 用 水 量 按 最 大 秒 流 量 计 算 工 业 企 业 内 生 产 和 消 防 合 用 一 个 给 水 系 统 时, 当 生 产 用 水 转 为 消 防 用 水, 且 不 会 导 致 二 次 灾 害 的, 生 产 用 水 可 作 为 消 防 用 水, 但 生 产 检 修 时 应 能 不 间 断 供 水 为 及 时 保 证 消 防 用 水, 生 产 用 水 转 换 成 消 防 用 水 的 阀 门 不 应 超 过 2 个, 且 开 启 阀 门 的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5min 若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生 产 用 水 不 能 作 为 消 防 用 水 本 条 明 确 了 建 筑 物 室 内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总 量 的 计 算 方 法 本 条 明 确 了 应 设 置 建 筑 灭 火 器 的 场 所 使 用 灭 火 器 扑 救 建 筑 物 内 的 初 起 火, 既 经 济 又 有 效 当 人 员 发 现 建 筑 内 的 火 情 时, 首 先 应 考 虑 采 用 灭 火 器 进 行 处 置 与 扑 救 灭 火 器 的 配 置 应 根 据 建 筑 物 内 火 灾 的 类 型 和 可 燃 物 的 特 性 不 同 场 所 中 工 作 人 员 的 特 点 等 按 照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GB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尽 管 灭 火 器 的 配 置 是 在 建 筑 开 业 消 防 检 查 前 进 行 配 置, 但 当 前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所 存 在 的 一 些 问 题, 与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时 未 在 设 计 文 件 或 图 纸 中 予 以 明 确 有 关 8.2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和 消 火 栓 本 条 规 定 了 城 市 或 居 住 区 的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的 计 算 原 则 1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次 数 城 市 或 居 住 区 的 甲 地 发 生 火 灾, 消 防 队 出 动 去 甲 地 灭 火 ; 在 消 防 队 的 消 防 车 还 未 归 队 时, 在 乙 地 又 发 生 了 火 灾 此 种 情 况 视 为 该 城 市 或 居 住 区 在 同 一 时 间 内 发 生 了 2 次 火 灾 如 甲 地 和 乙 地 消 防 队 的 消 防 车 都 未 归 队, 在 丙 地 又 发 生 了 火 灾, 消 防 队 又 去 丙 地 灭 火, 则 视 为 该 城 市 或 居 住 区 在 同 一 时 间 内 发 生 了 3 次 火 灾 本 规 范 根 据 统 计 分 析, 按 城 市 人 口 数 量 规 定 了 在 同 一 时 间 内 发 生 火 灾 的 次 数 考 虑 到 人 口 超 过 100 万 人 的 城 市, 均 已 有 较 完 善 的 给 水 系 统, 改 建 和 扩 建 消 防 或 市 政 给 水 工 程 往 往 是 局 部 性 的, 故 本 规 范 对 人 口 超 过 100 万 人 的 城 市 在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次 数, 未 作 明 确 规 定 设 计 时,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次 数 可 根 据 当 地 火 灾 统 计 资 料,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在 3 次 的 基 础 上 适 当 增 加 而 如 果 属 不 同 供 水 管 网 系 统 时, 仍 可 按 照 3 次 或 划 分 城 市 区 域 并 以 相 应 区 域 的 人 数 为 基 础 确 定 167

171 2 一 次 灭 火 用 水 量 城 市 或 居 住 区 的 一 次 灭 火 用 水 量, 按 同 时 使 用 的 水 枪 数 量 与 每 支 水 枪 平 均 用 水 量 的 乘 积 计 算 我 国 大 多 数 城 市 消 防 队 第 一 出 动 力 量 到 达 火 场 时, 常 用 2 支 口 径 19mm 的 水 枪 扑 救 建 筑 火 灾, 每 支 水 枪 的 平 均 出 水 量 为 5L/s 因 此,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的 基 础 设 计 流 量 不 应 小 于 10L/s 据 统 计, 城 市 火 灾 的 平 均 灭 火 用 水 量 为 89L/s 大 型 石 油 化 厂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区 等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则 更 大 若 采 用 管 网 来 保 证 这 些 建 构 筑 物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有 困 难 时, 可 采 用 蓄 水 池 等 补 充 我 国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的 最 大 室 外 和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之 和 为 70L/s 城 市 一 次 灭 火 用 水 量 的 确 定, 应 综 合 考 虑 城 市 基 本 灭 火 需 要 和 经 济 发 展 与 城 市 整 体 给 水 系 统 状 况 100 万 人 的 城 市 一 次 灭 火 的 用 水 量 采 用 100L/s, 有 条 件 者 可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行 调 整, 但 不 能 小 于 100L/s 根 据 火 场 用 水 量 统 计 分 析, 城 市 或 居 住 区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与 城 市 人 口 数 量 建 筑 密 度 建 筑 物 的 规 模 等 因 素 有 关 美 国 日 本 和 前 苏 联 均 按 城 市 人 口 数 的 增 加 而 相 应 增 加 消 防 用 水 量 例 如, 在 美 国, 人 口 不 超 过 20 万 人 的 城 市 消 防 用 水 量 为 44~63L/s, 人 口 超 过 30 万 人 的 城 市 消 防 用 水 量 为 170.3~568L/s; 日 本 前 苏 联 也 基 本 如 此 本 规 范 根 据 火 场 用 水 量 是 以 水 枪 数 量 递 增 的 规 律, 以 2 支 水 枪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 即 10L/s) 作 为 下 限 值, 以 100L/s 作 为 消 防 用 水 量 的 上 限 值, 确 定 了 城 市 或 居 住 区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本 规 范 与 美 国 日 本 和 前 苏 联 的 城 市 消 防 用 水 量 比 较, 见 表 25 表 25 本 规 范 与 美 国 日 本 和 前 苏 联 的 城 市 消 防 用 水 量 国 家 消 防 用 水 量 (L/S) 美 国 日 本 苏 联 中 国 ( 本 规 范 ) 人 口 数 ( 万 人 ) ~63 44~63 44~63 44~63 44~63 44~ ~ ~ ~ ~ ~ ~ ~ ~ ~ ~ ~ ~ ~ ~ 城 市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包 括 工 厂 仓 库 堆 场 储 罐 区 和 民 用 建 筑 的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在 按 照 城 市 人 口 数 量 设 计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不 能 满 足 设 置 在 该 城 市 内 规 模 和 体 量 较 大 的 工 厂 仓 库 堆 场 储 罐 区 和 民 用 建 筑 等 建 筑 物 的 灭 火 需 要, 即 可 能 出 现 工 厂 仓 库 堆 场 储 罐 区 或 较 大 民 用 建 筑 物 的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超 过 本 规 范 表 规 定 的 情 况 时, 该 给 水 系 统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要 按 工 厂 仓 库 堆 场 储 罐 区 或 较 大 民 用 建 筑 物 的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计 算 本 条 规 定 了 工 厂 仓 库 和 民 用 建 筑 的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计 算 原 则 1 工 厂 仓 库 和 民 用 建 筑 的 火 灾 次 数 168

172 本 条 表 中 的 火 灾 次 数 是 根 据 统 计 分 析 确 定 的 对 于 厂 区, 按 占 地 和 人 口 数 量 为 基 础 确 定 ; 对 于 仓 库, 机 关 学 校 医 院 等 民 用 建 筑 物, 同 一 时 间 内 的 火 灾 次 数 按 1 次 考 虑 2 工 厂 仓 库 和 民 用 建 筑 的 室 外 用 水 量 以 1OL/s 为 基 数,45L/s( 平 均 用 水 量 加 1 支 水 枪 的 水 量 ) 为 上 限 值, 以 每 支 水 枪 平 均 用 水 量 5L/s 为 递 增 单 位, 确 定 各 类 建 筑 物 室 外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一 般, 建 筑 物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与 下 述 因 素 有 关 : 1)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物, 可 不 考 虑 建 筑 物 本 身 的 灭 火 用 水 量, 而 只 考 虑 冷 却 用 水 和 建 筑 物 内 可 燃 物 的 灭 火 用 水 量 ; 三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物, 应 考 虑 建 筑 物 本 身 的 灭 火 用 水 量 ;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物 比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建 筑 物 的 用 水 量 应 大 些 2) 生 产 类 别 : 丁 戊 类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最 小, 甲 乙 类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最 大 丙 类 生 产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介 于 甲 乙 类 和 丁 戊 类 之 间 但 据 统 计, 丙 类 生 产 可 燃 物 较 多, 火 场 实 际 消 防 用 水 量 最 大 3) 建 筑 物 容 积 : 建 筑 物 体 积 越 大 层 数 越 多, 火 灾 蔓 延 的 速 度 越 快 燃 烧 的 面 积 也 越 大, 所 需 同 时 使 用 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要 求 也 越 长, 消 防 用 水 量 也 增 加 4) 建 筑 物 用 途 : 仓 库 储 存 物 资 较 集 中, 其 消 防 用 水 量 比 厂 房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大 公 共 建 筑 物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与 丙 类 厂 房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接 近 据 调 查, 有 效 扑 救 火 灾 的 最 小 用 水 量 为 1OL/s, 有 效 扑 救 火 灾 的 平 均 用 水 量 为 39.15L/s 各 种 建 筑 物 用 水 量 按 由 小 到 大 依 次 为 :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丁 戊 类 厂 房 ( 仓 库 ),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公 共 建 筑,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丁 戊 类 厂 房 仓 库,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甲 乙 类 厂 房,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丁 戊 类 厂 房 ( 仓 库 ),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丙 类 厂 房,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甲 乙 丙 类 仓 库, 三 级 耐 火 等 级 公 共 建 筑, 三 四 级 耐 火 等 级 丙 类 厂 房 ( 仓 库 ) 3 建 筑 物 成 组 布 置 时, 防 火 间 距 较 小 这 种 状 况 易 在 其 中 一 座 建 筑 物 发 生 火 灾 时 引 发 较 大 面 积 的 火 灾, 但 考 虑 到 其 分 隔 作 用,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可 不 按 成 组 建 筑 物 同 时 起 火 计 算, 而 规 定 按 成 组 建 筑 物 中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较 大 的 相 邻 两 座 建 筑 物 的 水 量 之 和 计 算 对 于 火 车 站 码 头 和 机 场 的 中 转 库, 尽 管 有 些 属 于 丁 戊 类 物 品, 但 大 都 属 于 丙 类 物 品 且 储 存 物 品 经 常 更 换, 因 而 以 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确 定 是 合 适 的, 其 室 外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按 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仓 库 确 定 较 安 全 当 然, 对 于 设 计 建 造 后 固 定 用 于 某 一 用 途 的 中 转 库, 还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来 确 定 其 火 灾 危 险 性, 再 确 定 其 所 需 消 防 用 水 量 4 本 条 所 指 一 个 单 位 是 指 室 外 消 防 水 量 计 算 时 的 一 个 设 计 单 元 一 个 单 位 或 一 座 建 筑 物 一 个 堆 场 一 个 罐 区 内 设 有 多 种 用 水 灭 火 设 备 并 可 能 同 时 开 启 使 用, 一 般 应 按 这 些 灭 火 设 备 的 用 水 量 之 和 计 算 设 计 流 量 考 虑 到 实 际 灭 火 情 形 和 水 量 的 设 置, 规 定 其 他 设 施 发 挥 效 用 时, 消 火 栓 的 用 水 量 可 按 50% 计 入 消 防 用 水 总 量 不 过, 有 时 消 火 栓 的 用 水 量 较 大, 其 他 用 水 灭 火 设 备 的 用 水 量 较 少, 使 计 算 出 来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少 于 消 火 栓 的 用 水 量 此 时, 则 要 求 采 用 建 筑 物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本 条 规 定 了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和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 区 ) 等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计 算 原 则 据 统 计,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火 灾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一 般 为 50~55L/s, 平 均 用 水 量 为 58.7L/s 本 条 规 定 其 消 防 用 水 量 以 15L/s 为 基 数 ( 最 小 值 ), 以 5L/s 为 递 增 单 位, 以 60L/s 为 最 大 值, 确 定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对 于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由 于 储 罐 的 类 型 较 多, 消 防 保 护 范 围 也 不 尽 相 同, 本 表 中 规 定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系 指 消 火 栓 的 用 水 量 本 条 规 定 了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消 防 用 水 量 的 计 算 原 则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火 灾 的 火 焰 高 辐 射 热 大, 还 可 能 出 现 油 品 流 散 169

173 对 于 原 油 重 油 渣 油 燃 料 油 等, 若 含 水 在 0.4%~4% 之 间 且 可 产 生 热 波 作 用 时, 发 生 火 灾 后 还 易 发 生 沸 溢 现 象 为 防 止 油 罐 发 生 火 灾, 油 罐 变 形 破 裂 或 发 生 突 沸, 需 要 采 用 大 量 的 水 对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进 行 冷 却, 并 及 时 实 施 扑 救 工 作 1 灭 火 用 水 量 扑 救 液 体 储 罐 火 灾, 可 采 用 低 倍 数 中 倍 数 氟 蛋 白 泡 沫 抗 溶 性 泡 沫 等 灭 火 剂 目 前 最 常 用 的 是 氟 蛋 白 低 倍 数 空 气 泡 沫 酒 精 等 可 溶 性 液 体 应 采 用 抗 溶 性 泡 沫 有 关 灭 火 剂 选 型 及 相 应 的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低 倍 数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和 中 倍 数 高 倍 数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等 标 准 的 规 定 执 行 灭 火 用 水 量 系 指 配 制 泡 沫 的 用 水 量, 它 与 泡 沫 供 给 强 度 泡 沫 液 延 续 供 给 时 间 有 关 2 冷 却 用 水 量 1) 着 火 罐 的 罐 壁 直 接 受 火 焰 作 用, 通 常 可 在 5min 内 使 罐 壁 的 温 度 上 升 到 500, 并 可 能 使 罐 壁 的 强 度 降 低 一 半 ; 在 起 火 后 10min 内 可 使 罐 壁 的 温 度 达 到 700 以 上, 钢 板 的 强 度 降 低 90 % 以 上, 此 时 油 罐 将 发 生 变 形 甚 至 破 裂 因 此, 可 燃 液 体 储 罐 发 生 火 灾 后 应 及 时 进 行 冷 却 储 罐 可 设 固 定 式 冷 却 设 备, 亦 可 采 用 移 动 式 水 枪 水 炮 等 进 行 冷 却 采 用 固 定 式 冷 却 设 备 时, 应 设 置 固 定 的 冷 却 给 水 系 统, 需 要 一 次 性 投 资, 经 常 费 用 小 采 用 移 动 式 水 枪 冷 却 时, 应 具 备 力 量 较 强 的 消 防 队, 足 以 对 油 罐 进 行 冷 却, 经 常 费 用 大 设 计 时 应 根 据 该 企 业 有 无 专 职 消 防 队 以 及 该 消 防 队 的 配 备 与 力 量 专 业 消 防 队 的 灭 火 能 力 储 罐 所 处 地 势 储 量 和 罐 的 形 式 等 情 况, 经 安 全 经 济 技 术 条 件 比 较 后 确 定 2) 冷 却 用 水 量 包 括 着 火 罐 的 冷 却 用 水 量 和 邻 近 罐 的 冷 却 用 水 量 1 采 用 移 动 式 灭 火 设 备 时, 着 火 罐 的 冷 却 用 水 量 确 定 若 采 用 移 动 式 水 枪 进 行 冷 却 时, 水 枪 的 喷 嘴 口 径 不 应 小 于 19mm, 且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17m 此 时, 水 枪 流 量 为 7.5L/s, 能 控 制 8~10m 的 周 长 若 按 火 场 操 作 水 平 较 高 的 消 防 队 考 虑, 以 10m 计, 则 着 火 罐 每 米 周 长 冷 却 用 水 量 为 0.75L/s 综 合 考 虑 各 种 因 素 后, 确 定 着 火 罐 的 冷 却 水 供 给 强 度 不 应 小 于 O.6L/(s m 2 ) 2000m 3 以 下 油 罐 和 半 地 下 固 定 顶 立 式 罐 的 地 上 部 分 高 度 较 小, 浮 顶 罐 和 半 地 下 浮 顶 罐 的 燃 烧 强 度 较 低, 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可 采 用 15m, 水 枪 口 径 19mm, 流 量 为 6.5L/s, 按 控 制 周 长 10m 计, 则 供 给 强 度 可 采 用 O.45L/(s m 2 ) 计 算 为 控 制 着 火 罐 变 形 破 裂, 地 上 卧 式 罐 冷 却 水 的 供 给 强 度 应 按 全 部 罐 表 面 积 计 算, 供 给 强 度 不 应 小 于 0.1L/(s m 2 ) 设 在 地 下 半 地 下 的 立 式 罐 或 卧 式 罐 的 冷 却, 应 保 证 无 覆 土 罐 表 面 积 均 得 到 冷 却, 冷 却 水 的 供 给 强 度 不 应 小 于 O.1L/(s m 2 ) 2 采 用 移 动 式 水 枪 时, 邻 近 罐 的 冷 却 用 水 量 确 定 邻 近 罐 受 到 的 辐 射 热 强 度 一 般 比 着 火 罐 小 ( 下 风 方 向 受 到 火 焰 的 直 接 烘 烤 时, 亦 可 能 与 着 火 罐 相 似 ), 其 冷 却 水 的 供 给 强 度 可 适 当 降 低, 冷 却 范 围 可 按 半 个 周 长 计 算 邻 近 半 地 下 地 下 罐 发 生 火 灾, 半 地 下 罐 的 无 覆 土 罐 壁 将 受 到 火 焰 辐 射 热 的 作 用 直 接 覆 土 的 地 下 油 罐 发 生 火 灾 后 可 能 下 塌, 形 成 塌 落 坑 的 火 灾 ; 地 下 掩 蔽 室 罐 发 生 火 灾 后, 掩 蔽 室 盖 可 能 塌 落, 形 成 整 个 掩 蔽 室 燃 烧, 火 焰 接 近 地 面, 对 四 周 威 胁 较 大, 特 别 是 凹 池 内 的 油 罐, 与 地 上 罐 火 灾 相 似, 应 按 地 上 罐 要 求, 其 冷 却 用 水 量 应 按 罐 体 无 覆 土 的 表 面 积 一 半 计 算 地 上 掩 蔽 室 内 的 卧 式 油 罐, 仍 应 按 地 上 罐 计 算, 冷 却 水 供 给 强 度 按 O.1L/(s m 2 ) 计 3 采 用 固 定 式 冷 却 设 备 时, 着 火 罐 的 冷 却 用 水 量 确 定 设 置 固 定 式 冷 却 设 备 冷 却 立 式 罐 时, 其 着 火 罐 的 冷 却 用 水 量 按 全 部 罐 周 长 计 算, 冷 却 水 供 给 强 度 不 应 小 于 O.5L/(s m 2 ) 设 置 固 定 式 冷 却 设 备 冷 却 卧 式 罐 时, 其 着 火 罐 的 冷 却 用 水 量 按 全 部 罐 表 面 积 计 算, 其 冷 却 水 的 供 给 强 度 不 应 小 于 O.1L/(s m 2 ) 4 采 用 固 定 冷 却 设 备 时, 相 邻 罐 的 冷 却 用 水 量 确 定 170

174 设 置 固 定 冷 却 设 备 冷 却 立 式 罐 的 相 邻 罐 时, 其 冷 却 用 水 量 可 按 半 个 罐 周 长 计 算, 冷 却 水 的 供 给 强 度 不 应 小 于 0.5L/(s m 2 ) 应 注 意 的 是, 在 设 计 固 定 冷 却 设 备 时 应 有 可 靠 的 技 术 设 施, 保 证 相 邻 罐 能 开 启 靠 近 着 火 罐 一 面 的 冷 却 喷 水 设 备 若 没 有 这 种 可 靠 的 控 制 设 施, 在 开 启 冷 却 设 备 后 整 个 周 长 不 能 分 段 或 分 成 若 干 面 控 制 时, 则 应 按 整 个 罐 周 长 计 算 冷 却 用 水 量 设 置 固 定 式 冷 却 设 备 冷 却 卧 式 罐 的 相 邻 罐 时, 其 冷 却 用 水 量 应 按 罐 表 面 积 的 一 半 计 算, 冷 却 水 的 供 给 强 度 不 应 小 于 O.1L/(s m 2 ) 若 无 可 靠 的 技 术 设 施 来 保 证 靠 近 着 火 罐 一 边 洒 水 冷 却 时, 则 应 按 全 部 罐 表 面 积 计 算 3 校 核 冷 却 水 供 给 强 度, 应 从 满 足 实 际 灭 火 需 要 冷 却 用 水 出 发, 一 般 以 5000m 3 储 罐 采 用 ф6~19mm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按 60 倾 角 射 程 喷 水 灭 火 为 基 准 相 邻 罐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进 行 保 温 时, 油 罐 壁 不 易 迅 速 升 高 到 危 险 程 度, 冷 却 水 供 给 强 度 可 适 当 减 少, 并 可 按 本 规 范 表 的 规 定 减 少 50% 扑 救 油 罐 火 灾 采 用 移 动 式 水 枪 进 行 冷 却 时, 水 枪 的 上 倾 角 不 应 超 过 60, 一 般 为 45 若 油 罐 的 高 度 超 过 15m 时, 则 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为 17.3~21.2m, 口 径 19mm 的 水 枪 的 反 作 用 力 可 达 19.5~37kg 水 枪 反 作 用 力 超 过 15kg 时, 一 人 将 难 以 操 作 因 此, 地 上 油 罐 的 高 度 超 过 15m 时, 宜 采 用 固 定 式 冷 却 设 备 甲 乙 丙 液 体 储 罐 着 火, 四 邻 罐 受 威 胁 很 大, 当 成 组 布 置 时, 在 着 火 罐 1.5 倍 直 径 范 围 内 的 相 邻 油 罐 数 可 达 8 个 为 节 约 投 资 和 保 证 基 本 安 全, 当 相 邻 罐 超 过 4 个 时 仍 可 以 按 4 个 计 算 4 覆 土 保 护 的 地 下 油 罐 一 般 均 为 掩 蔽 室 内 油 罐, 一 旦 掩 蔽 室 因 油 罐 燃 烧 而 塌 落, 将 敞 开 燃 烧, 火 焰 将 沿 地 面 扩 散, 对 灭 火 人 员 威 胁 大 为 便 于 扑 救 火 灾, 应 考 虑 防 护 冷 却 用 水, 且 防 护 冷 却 用 水 量 应 按 最 大 着 火 罐 罐 顶 的 表 面 积 ( 卧 式 罐 按 罐 的 投 影 面 积 ) 计 算 如 果 冷 却 水 的 供 给 强 度 按 不 小 于 O.1L/s m 2 考 虑 所 计 算 出 来 的 水 量 小 于 15L/s 时, 为 满 足 2 支 喷 雾 水 枪 ( 或 开 花 水 枪 ) 的 水 量 要 求, 仍 要 求 采 用 15L/s 本 条 规 定 了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 区 ) 消 防 用 水 量 的 计 算 原 则 1 液 化 石 油 气 罐 发 生 火 灾, 燃 烧 猛 烈 波 及 范 围 广 辐 射 热 大 罐 体 受 强 火 焰 辐 射 热 影 响, 罐 温 升 高, 使 得 其 内 部 压 力 急 剧 增 大, 极 易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由 于 此 类 火 灾 在 灭 火 时 消 防 人 员 很 难 靠 近, 为 及 时 冷 却 液 化 石 油 气 罐, 应 在 罐 体 上 设 置 固 定 冷 却 设 备, 提 高 其 自 身 防 护 能 力 此 外, 在 燃 烧 区 周 围 亦 需 用 水 枪 加 强 保 护 因 此, 液 化 石 油 气 罐 应 考 虑 固 定 冷 却 用 水 量 和 移 动 式 水 枪 用 水 量 2 为 提 高 和 补 充 液 化 石 油 气 罐 区 内 管 网 的 压 力 和 流 量, 可 在 给 水 管 网 上 设 置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以 便 消 防 车 利 用 水 泵 接 合 器 向 管 网 供 水 和 增 压 3 本 规 范 未 规 定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的 固 定 冷 却 设 备 的 用 水 与 设 置 要 求 1)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按 其 储 存 压 力 一 般 分 为 压 力 小 于 5kPa 的 常 压 罐 和 储 存 压 力 为 O.5~ 1.6MPa 的 压 力 罐 两 类 常 压 罐 按 密 封 方 式 可 分 为 干 式 和 湿 式 储 罐, 其 储 气 容 积 是 变 化 的, 储 气 压 力 很 小 压 力 罐 的 储 气 容 积 是 固 定 的, 其 储 气 量 随 压 力 变 化 而 变 化, 储 存 压 力 较 高 2) 从 燃 气 介 质 的 性 质 看, 煤 气 等 可 燃 气 体 与 液 化 石 油 气 有 较 大 差 别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为 单 相 介 质 储 存, 过 程 无 相 变 火 灾 时, 着 火 部 位 对 储 罐 内 的 介 质 影 响 较 小, 其 温 度 压 力 不 会 有 较 大 变 化, 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看,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基 本 无 大 事 故 发 生 因 此,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可 不 设 固 定 冷 却 设 备 本 条 规 定 了 室 外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消 防 用 水 量 的 计 算 依 据 变 压 器 火 灾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与 变 压 器 的 储 油 量 有 关 变 压 器 的 储 油 量 由 变 压 器 的 容 量 决 定, 变 压 器 的 容 量 越 大, 其 储 油 量 和 体 积 也 越 大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175 对 保 护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的 所 有 设 计 参 数 均 有 具 体 规 定, 有 关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按 该 标 准 的 规 定 执 行 在 设 计 可 燃 油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的 消 防 给 水 时, 除 应 考 虑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的 用 水 量 外, 还 应 考 虑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因 此, 可 燃 油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要 按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用 水 量 与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之 和 进 行 计 算 其 中,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的 用 水 量 应 按 照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的 规 定 确 定 本 条 规 定 了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的 布 置 要 求 1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采 用 环 状 管 网 给 水, 可 提 高 消 防 供 水 的 可 靠 性 当 建 设 初 期 输 水 干 管 要 一 次 形 成 环 状 管 道 有 时 有 困 难 时, 允 许 采 用 枝 状, 但 应 设 计 成 环 状 管 网, 以 便 适 时 施 工 建 成 当 消 防 用 水 量 少 于 15L/s 时, 为 节 约 投 资 亦 可 采 用 枝 状 管 道, 但 有 条 件 时, 仍 应 首 先 考 虑 设 计 成 环 状 2 为 确 保 环 状 给 水 管 网 的 水 源, 向 环 状 管 网 输 水 的 管 道 不 应 少 于 2 条 当 其 中 一 条 进 水 管 发 生 故 障 或 检 修 时, 其 余 的 进 水 管 至 少 应 能 通 过 全 部 设 计 消 防 用 水 量 工 业 企 业 内, 当 停 止 ( 或 减 少 ) 生 产 用 水 会 引 起 二 次 灾 害 ( 例 如, 引 起 火 灾 或 爆 炸 事 故 ) 时, 进 水 管 中 一 条 发 生 故 障 后, 其 余 的 进 水 管 应 仍 能 保 证 100% 的 生 产 生 活 消 防 用 水 量, 不 能 降 低 供 水 保 证 率 3 为 保 证 环 状 管 网 供 水 的 可 靠 性, 规 定 管 网 上 应 设 消 防 分 隔 阀 门 阀 门 应 设 在 管 道 的 三 通 四 通 分 水 处, 阀 门 的 数 量 按 n 1 原 则 确 定 ( 三 通 n 为 3, 四 通 n 为 4) 当 两 阀 门 之 间 消 火 栓 的 数 量 超 过 5 个 时, 在 管 网 上 应 增 设 阀 门 4 设 置 消 火 栓 的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的 直 径, 应 通 过 计 算 确 定 但 计 算 出 来 的 管 道 直 径 小 于 100mm 时, 仍 应 采 用 100mm 实 践 证 明, 直 径 100mm 的 管 道 只 能 勉 强 供 应 一 辆 消 防 车 用 水, 因 此,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尽 量 采 用 较 大 的 管 径 本 条 规 定 了 室 外 消 火 栓 的 布 置 要 求 1 本 条 规 定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包 括 市 政 消 火 栓 和 建 筑 物 周 围 设 置 的 消 火 栓 我 国 在 城 市 规 划 中, 一 直 存 在 着 城 市 消 防 给 水 无 法 可 依 或 规 定 不 明 确 的 状 况, 给 城 市 消 防 规 划 和 城 市 基 础 消 防 设 施 的 完 善 带 来 了 一 定 困 难, 致 使 各 地 都 不 同 程 度 地 存 在 着 城 市 消 防 设 施 欠 账 的 状 况 为 此, 本 规 范 对 此 作 了 相 关 规 定 为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上 述 问 题, 在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各 期 建 设 中 就 应 配 套 设 计 和 建 设 完 成 相 关 消 防 给 水 设 施 2 消 火 栓 沿 道 路 布 置 便 于 消 防 队 在 灭 火 时 使 用, 通 常 设 置 在 十 字 路 口 附 近 道 路 较 宽 时, 应 避 免 灭 火 时 水 带 穿 越 道 路, 影 响 交 通 或 水 带 被 车 辆 压 破, 此 时 宜 在 道 路 两 边 设 置 消 火 栓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和 液 化 石 油 气 等 罐 区 发 生 火 灾, 火 场 温 度 高, 个 员 很 难 接 近, 同 时 还 有 可 能 发 生 逸 漏 和 爆 炸 因 此, 要 求 消 火 栓 设 置 在 防 火 堤 或 防 护 墙 外 的 安 全 地 点 为 了 方 便 消 防 车 从 消 火 栓 取 水 和 保 证 消 火 栓 使 用 安 全, 消 火 栓 距 路 边 不 应 超 过 2m, 距 建 筑 物 的 外 墙 不 宜 小 于 5m 3 我 国 城 市 街 区 内 的 道 路 间 距 一 般 不 超 过 160m, 而 消 防 干 管 一 般 沿 道 路 设 置 因 此,2 条 消 防 干 管 之 间 的 距 离 亦 不 超 过 160m 本 条 规 定 主 要 保 证 沿 街 建 筑 能 有 2 个 消 火 栓 的 保 护 ( 我 国 城 市 消 防 队 一 般 第 一 出 动 力 量 多 为 2 辆 消 防 车, 每 辆 消 防 车 取 水 灭 火 时 占 用 1 个 消 火 栓 ) 国 产 消 防 车 的 供 水 能 力 ( 双 干 线 最 大 供 水 距 离 ) 为 180m, 火 场 水 枪 手 需 留 机 动 水 带 长 度 1Om, 水 带 在 地 面 的 铺 设 系 数 为 0.9, 则 消 防 车 实 际 的 供 水 距 离 为 (180-10) 0.9=153(m) 若 按 街 区 两 边 道 路 均 设 有 消 火 栓 计 算, 则 每 边 街 区 消 火 栓 的 保 护 范 围 为 80m 当 直 角 三 角 形 斜 边 长 为 153m 时, 竖 边 长 为 80m, 则 底 边 为 123m 故 规 定 消 火 栓 的 间 距 不 应 超 过 120m 172

176 4 室 外 消 火 栓 是 供 消 防 车 使 用 的, 消 防 车 的 保 护 半 径 即 为 消 火 栓 的 保 护 半 径 消 防 车 的 最 大 供 水 距 离 ( 即 保 护 半 径 ) 为 150m, 故 消 火 栓 的 保 护 半 径 为 150m 一 辆 消 防 车 出 2 支 口 径 19mm 的 水 枪, 当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为 15m 时, 每 支 水 枪 的 流 量 为 6.5L /s, 则 2 支 水 枪 的 流 量 为 6.5 2=13(L/s) 因 此, 当 消 防 用 水 量 不 超 过 15L/s( 一 辆 消 防 车 的 供 水 量 即 能 满 足 ) 时, 本 规 范 规 定 在 市 政 消 火 栓 保 护 半 径 150m 内, 可 不 再 设 置 室 外 消 火 栓 5 每 个 室 外 消 火 栓 的 用 水 量, 即 是 每 辆 消 防 车 的 用 水 量 按 一 辆 消 防 车 出 2 支 口 径 19mm 的 水 枪 考 虑, 当 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为 10~17m 时, 相 应 的 流 量 则 为 10~15L/s, 故 每 个 室 外 消 火 栓 的 用 水 量 可 按 10~15L/s 确 定 为 了 便 于 使 用, 规 定 室 外 消 火 栓 阀 门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等 室 外 消 防 设 施 应 设 置 相 关 的 标 志 消 防 水 鹤 是 一 种 快 速 加 水 的 消 防 产 品, 适 用 于 大 中 型 城 市 消 防 使 用, 能 为 迅 速 扑 救 特 大 火 灾 及 时 提 供 水 源 消 防 水 鹤 能 在 各 种 天 气 条 件 下, 尤 其 在 北 方 寒 冷 或 严 寒 地 区 有 效 地 为 消 防 车 补 水 8.3 室 内 消 火 栓 等 的 设 置 场 所 室 内 消 火 栓 是 建 筑 内 人 员 发 现 火 灾 后 采 用 灭 火 器 无 法 控 制 初 期 火 灾 时 的 有 效 灭 火 设 备, 但 一 般 需 要 专 业 人 员 或 受 过 训 练 的 人 员 才 能 较 好 地 使 用 和 发 挥 作 用 同 时, 室 内 消 火 栓 也 是 消 防 人 员 进 入 建 筑 扑 救 火 灾 时 需 要 使 用 的 设 备 本 节 规 定 了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设 施 的 设 置 范 围, 但 实 际 设 计 中 不 应 仅 限 于 这 些 场 所, 有 条 件 的 建 筑 均 应 考 虑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1 仓 库 物 资 储 存 集 中, 厂 房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火 灾 因 素 通 常 较 多, 加 上 其 防 火 分 区 相 对 较 大, 发 生 火 灾 后 易 造 成 大 面 积 的 灾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甚 至 易 造 成 建 筑 结 构 的 严 重 损 害, 故 应 设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设 施 有 些 科 研 楼 实 验 楼 与 厂 房 相 似, 也 应 设 有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设 施 单 层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厂 房 内, 如 有 生 产 性 质 不 同 的 部 位 时, 应 根 据 火 灾 危 险 性 确 定 各 部 位 是 否 设 置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设 备 一 幢 多 层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厂 房 内, 如 有 生 产 性 质 不 同 的 防 火 分 区, 若 竖 向 用 防 火 分 隔 物 分 隔 开 ( 例 如 用 防 火 墙 分 开 ), 可 按 各 防 火 分 区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别 确 定 是 否 设 置 消 防 给 水 设 备 多 层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厂 房, 当 设 有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设 施 时, 则 每 层 均 应 设 置 消 火 栓 一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多 层 丁 戊 类 厂 房 ( 仓 库 ) 内, 可 燃 物 较 少, 即 使 发 生 火 灾, 也 不 会 造 成 较 大 面 积 的 火 灾, 例 如, 过 火 面 积 不 超 过 1OOm 2, 且 不 会 造 成 较 大 的 经 济 损 失, 则 该 建 筑 物 可 以 不 考 虑 消 防 给 水 设 施 若 丁 戊 类 厂 房 内 可 燃 物 较 多, 例 如, 有 淬 火 槽 ; 丁 戊 类 仓 库 内 可 燃 物 较 多, 例 如, 有 较 多 的 可 燃 包 装 材 料, 如 木 箱 包 装 机 器 纸 箱 包 装 灯 泡 等, 仍 应 设 置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设 施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为 三 四 级, 且 建 筑 体 积 不 超 过 3000m 3 的 丁 类 厂 房 和 建 筑 体 积 不 超 过 5000m 3 的 戊 类 厂 房, 虽 然 建 筑 物 本 身 存 在 一 定 可 燃 性, 但 其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小 为 节 约 投 资, 也 可 以 不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其 初 期 火 灾 可 采 取 其 他 方 式 灭 火 或 由 消 防 队 扑 救 2 车 站 码 头 机 场 的 各 类 配 套 服 务 建 筑, 展 览 馆 商 店 病 房 楼 图 书 馆 等, 剧 院 电 影 院 礼 堂 和 体 育 馆 等 公 共 活 动 或 聚 集 场 所, 使 用 人 员 多, 应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及 时 控 火 灭 火, 防 止 造 成 较 大 人 员 伤 亡 和 较 严 重 的 社 会 影 响 考 虑 到 各 地 经 济 发 展 不 平 衡 等 因 素, 规 定 超 过 800 座 位 的 剧 院 电 影 院 俱 乐 部 和 超 过 1200 个 座 位 的 礼 堂 体 育 馆, 或 车 站 码 头 机 场 及 展 览 建 筑 商 店 旅 馆 病 房 楼 门 诊 楼 图 书 馆 等 建 筑 体 积 超 过 5000m 3 时, 应 设 室 内 消 火 栓 在 此 规 模 以 下 时, 可 根 据 各 地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集 体 宿 舍 公 寓 等 非 住 宅 类 居 住 建 筑 的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要 按 照 公 共 建 筑 的 要 求 进 行 173

177 3 超 过 5 层 ( 不 含 5 层 ) 或 体 积 超 过 10000m 3 的 办 公 楼 教 学 楼 等 其 他 民 用 建 筑, 规 模 相 对 较 大, 使 用 人 员 和 可 燃 物 等 也 相 应 增 加, 应 设 室 内 消 火 栓 4 规 范 规 定 超 过 7 层 ( 不 含 7 层 ) 的 各 类 住 宅, 如 单 元 式 塔 式 通 廊 式 以 及 底 部 设 有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的 住 宅, 均 应 设 置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设 施 根 据 住 宅 建 筑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的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本 规 范 对 层 数 在 7 层 或 7 层 以 下 的 建 筑, 主 要 采 取 加 强 被 动 防 火 措 施 和 依 靠 外 部 扑 救 其 火 灾 的 途 径 解 决 住 宅 建 筑 的 室 内 消 火 栓 可 以 根 据 地 区 气 候 水 源 等 情 况 设 置 干 式 消 防 竖 管 或 湿 式 室 内 消 火 栓 给 水 系 统 干 式 消 防 竖 管 平 时 无 水, 火 灾 发 生 后 由 消 防 车 通 过 首 层 外 墙 接 口 向 室 内 干 式 消 防 竖 管 输 水, 消 防 队 员 白 携 水 龙 带 驳 接 竖 管 的 消 火 栓 口 投 入 扑 救 有 条 件 时, 尽 量 考 虑 设 置 湿 式 室 内 消 火 栓 给 水 系 统 当 住 宅 建 筑 中 的 楼 梯 间 位 置 居 中 不 靠 外 墙 时, 应 在 首 层 外 墙 设 置 消 防 接 口 用 管 道 与 干 式 消 防 竖 管 连 接 干 式 竖 管 的 管 径 宜 为 70mm 或 80mm, 消 火 栓 口 径 应 采 用 65mm 5 古 建 筑 是 我 国 人 民 的 宝 贵 财 富, 应 加 强 防 火 保 护 但 古 建 筑 的 建 造 地 点, 有 的 水 源 丰 富, 有 的 则 很 贫 乏, 因 此, 国 家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重 点 砖 木 或 木 结 构 古 建 筑 的 室 内 消 火 栓 设 置,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尽 量 考 虑 对 于 不 能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的, 应 加 强 其 他 消 防 措 施 6 消 防 软 管 卷 盘 和 轻 便 消 防 水 龙 也 是 控 制 建 筑 物 内 固 体 可 燃 物 初 期 火 灾 的 有 效 灭 火 设 备, 且 用 水 量 小 配 备 方 便, 在 设 置 消 火 栓 有 困 难 或 不 经 济 时, 可 考 虑 配 置 这 类 灭 火 设 备 和 建 筑 灭 火 器 7 建 筑 物 内 存 有 与 水 接 触 能 引 起 爆 炸 的 物 质, 即 与 水 能 起 强 烈 化 学 反 应, 发 生 爆 炸 燃 烧 的 物 质 ( 例 如, 电 石 钾 钠 等 物 质 ) 时, 则 不 应 在 该 部 位 设 置 消 防 给 水 设 备, 而 应 采 取 其 他 灭 火 设 施 或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但 实 验 楼 科 研 楼 内 存 有 少 数 该 物 质 时, 仍 应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建 筑 体 积 不 超 过 5000m 3, 且 室 内 又 不 需 要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采 用 消 防 水 池 储 存, 供 消 防 车 或 手 抬 泵 用 水, 这 样 的 建 筑 物 的 室 内 可 不 设 消 防 给 水 8.4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及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消 火 栓 和 消 防 水 箱 本 条 规 定 了 建 筑 物 的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计 算 方 法 与 最 小 用 水 量 计 算 原 则 1 建 筑 物 内 设 有 消 火 栓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水 幕 系 统 等 数 种 消 防 设 备 时, 应 根 据 内 部 某 个 部 位 或 区 域 着 火 后 同 时 开 启 灭 火 设 备 的 用 水 量 之 和 计 算 例 如, 百 货 楼 内 的 营 业 厅 设 有 消 火 栓 水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和 水 幕 系 统, 而 百 货 楼 地 下 室 的 库 房 内 设 有 消 火 栓 和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则 应 选 用 营 业 厅 或 地 下 室 两 者 之 中 的 用 水 总 量 较 大 者, 作 为 设 计 用 水 量 总 之, 凡 着 火 后 需 要 同 时 开 启 的 消 防 设 施 的 用 水 量, 应 叠 加 起 来 作 为 消 防 设 计 流 量 2 本 规 范 表 中 规 定 的 室 内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是 计 算 和 确 定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消 防 水 池 储 存 水 量 消 防 水 箱 容 量 以 及 消 防 增 压 泵 供 水 量 等 消 防 设 施 的 依 据 对 于 消 火 栓 每 股 水 柱 的 实 际 出 水 量, 应 根 据 消 火 栓 栓 口 消 防 水 带 的 口 径 水 枪 喷 嘴 口 径 充 实 水 柱 等 多 项 参 数 计 算 确 定 表 中 的 水 量 与 消 火 栓 实 际 出 水 量 两 者 计 算 方 法 不 同, 应 按 实 际 需 要 计 算 ; 住 宅 楼 梯 间 设 置 的 干 式 消 防 竖 管 可 陶 消 防 车 供 水, 不 计 入 室 内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之 内 建 筑 物 内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与 建 筑 物 的 高 度 建 筑 的 体 积 建 筑 物 内 可 燃 物 的 数 量 建 筑 物 的 耐 火 等 级 和 建 筑 物 的 用 途 等 因 素 有 关 1) 建 筑 物 高 度 : 普 通 消 防 车 ( 例 如 解 放 牌 消 防 车 ) 按 常 规 供 水 的 高 度 约 为 24m 根 据 消 防 车 的 供 水 能 力, 建 筑 的 消 防 给 水 可 分 为 高 层 建 筑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和 低 层 建 筑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划 分 高 度 采 用 24m 若 一 般 消 防 车 采 用 双 干 线 并 联 的 供 水 方 法, 能 够 达 到 的 高 度 ( 一 般 情 况 下, 从 报 警 至 出 水 需 174

178 20 多 分 钟 ) 约 为 50m 国 外 进 口 的 云 梯 车 也 达 50m, 在 50m 高 度 内, 消 防 车 还 能 协 助 高 层 建 筑 灭 火, 但 不 能 作 为 主 要 灭 火 力 量 2) 建 筑 物 的 体 积 : 建 筑 物 的 体 积 越 大, 灭 火 力 量 需 要 越 多, 所 需 水 枪 的 数 量 越 多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越 长 因 此, 所 需 消 防 用 水 量 越 多 3) 建 筑 物 内 可 燃 物 数 量 : 建 筑 物 内 可 燃 物 越 多, 消 防 用 水 量 越 大 如 以 室 内 火 灾 荷 载 为 15kg /m 2 ( 等 效 木 材 ) 作 为 基 数, 其 消 防 用 水 量 为 1, 则 火 灾 荷 载 为 50kg/m 2 ( 与 木 材 的 等 效 换 算 值 ) 时 消 防 用 水 量 就 需 要 1.5 由 于 火 灾 的 发 展 还 受 其 他 因 素 影 响, 这 种 关 系 是 非 线 性 的, 可 定 性 类 推, 不 能 定 量 类 比 计 算 4) 建 筑 物 用 途 : 建 筑 物 用 途 不 同, 消 防 用 水 量 也 各 异 据 灭 火 实 战 统 计, 消 防 用 水 量 的 递 增 顺 序 为 民 用 建 筑 工 厂 仓 库 工 业 建 筑 消 防 用 水 递 增 顺 序 按 其 火 灾 危 险 性 为 戊 类 丁 类 甲 乙 类 丙 类 建 筑 物 内 的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需 综 合 上 述 各 因 素, 按 同 时 使 用 水 枪 数 量 和 每 支 水 枪 的 用 水 量 的 乘 积 计 算 确 定 3 低 层 建 筑 室 内 消 火 栓 给 水 系 统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低 层 建 筑 室 内 消 火 栓 给 水 系 统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是 扑 救 初 期 火 灾 的 用 水 量 根 据 扑 救 初 期 火 灾 使 用 水 枪 数 量 与 灭 火 效 果 统 计, 在 火 场 出 1 支 水 枪 时 的 灭 火 控 制 率 为 40%, 同 时 出 2 支 水 枪 时 的 灭 火 控 制 率 可 达 65%, 可 见 扑 救 初 期 火 灾 使 用 的 水 枪 数 不 应 少 于 2 支 考 虑 到 仓 库 内 一 般 平 时 无 人, 着 火 后 人 员 进 入 仓 库 使 用 室 内 消 火 栓 的 可 能 性 亦 不 很 大 因 此, 对 高 度 不 大 ( 例 如 小 于 24m) 体 积 较 小 ( 例 如 小 于 5000m 3 ) 的 仓 库, 可 在 仓 库 的 门 口 处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故 采 用 1 支 水 枪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为 发 挥 该 水 枪 的 灭 火 效 能, 规 定 水 枪 的 用 水 量 不 应 小 于 5L/s 其 他 情 况 的 仓 库 和 厂 房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不 应 小 于 2 支 水 枪 的 用 水 量 4 高 层 工 业 建 筑 室 内 消 火 栓 给 水 系 统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高 层 工 业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应 立 足 于 自 救, 应 使 其 室 内 消 火 栓 给 水 系 统 具 有 较 大 的 灭 火 能 力 根 据 灭 火 用 水 量 统 计, 有 成 效 地 扑 救 较 大 火 灾 的 平 均 用 水 量 为 39.15L/s, 扑 救 大 火 的 平 均 用 水 量 达 90L/s 根 据 室 内 可 燃 物 的 多 少 建 筑 物 高 度 及 其 体 积, 并 考 虑 到 火 灾 发 生 几 率 和 发 生 火 灾 后 的 经 济 损 失 人 员 伤 亡 等 可 能 的 火 灾 后 果 以 及 投 资 等 因 素, 高 层 厂 房 的 室 内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采 用 25~30L/s, 高 层 仓 库 的 室 内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采 用 30~40L/s 若 高 层 工 业 建 筑 内 可 燃 物 较 少 且 火 灾 不 易 迅 速 蔓 延 时, 消 防 用 水 量 可 适 当 减 少 因 此, 丁 戊 类 高 层 厂 房 和 高 层 仓 库 ( 可 燃 包 装 材 料 较 多 时 除 外 ) 的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可 减 少 1OL/s, 即 同 时 使 用 水 枪 的 数 量 可 减 少 2 支 5 消 防 软 管 卷 盘 消 防 用 水 量 较 少 在 设 有 室 内 消 火 栓 的 建 筑 物 内, 若 设 有 这 类 设 施 时, 一 般 首 先 使 用 其 进 行 灭 火 若 还 控 制 不 了 火 势, 需 使 用 室 内 消 火 栓, 关 闭 消 防 软 管 卷 盘, 在 设 计 时 可 不 计 算 其 用 水 量 6 舞 台 上 的 火 灾 使 用 雨 淋 灭 火 系 统 效 果 较 好, 在 火 灾 较 大 时, 舞 台 上 部 的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一 经 使 用, 可 不 再 使 用 雨 淋 灭 火 系 统 计 算 水 量 时 可 考 虑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与 雨 淋 灭 火 系 统 不 按 同 时 开 启 计 算, 选 取 两 者 中 消 防 用 水 量 较 大 者 因 此, 当 舞 台 上 设 有 消 火 栓 水 幕 雨 淋 闭 式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时, 可 按 消 火 栓 水 幂 和 雨 淋 消 防 用 水 量 之 和, 或 按 消 火 栓 水 幕 和 闭 式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糸 统 用 水 量 之 和 两 者 中 的 较 大 者 作 为 设 计 消 防 用 水 量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水 幕 系 统 雨 淋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用 水 量 的 计 算,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和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等 规 范 的 规 定 执 行 本 条 规 定 了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的 设 计 要 求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是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为 可 靠 有 效 地 供 应 消 防 用 水, 175

179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保 证 措 施 1 环 状 管 网 供 水 安 全, 当 其 中 某 段 损 坏 时, 应 仍 能 供 应 全 部 消 防 用 水 量 因 此, 室 内 消 防 管 道 应 采 用 环 状 管 道 或 环 状 管 网 环 状 管 道 应 有 可 靠 的 水 源 保 证, 且 至 少 应 有 2 条 进 水 管 分 别 与 室 外 环 状 管 道 的 不 同 管 段 连 接, 如 图 8 图 8 进 水 管 连 接 方 法 示 意 图 1 一 室 内 管 网 ;2 一 室 外 环 状 管 道 ;3 一 消 防 泵 站 ; A B 一 进 水 管 与 室 外 环 状 管 网 的 连 接 点 设 计 时 应 使 进 水 管 具 有 充 分 的 供 水 能 力, 即 任 一 进 水 管 损 坏 时, 其 余 进 水 管 仍 应 能 供 应 全 部 消 防 用 水 量 生 产 生 活 和 消 防 合 并 的 给 水 管 道 的 进 水 管, 应 保 证 在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量 达 到 最 大 小 时 流 量 时 仍 能 满 足 消 防 用 水 量 ; 若 为 消 防 专 用 的 进 水 管, 应 仍 能 保 证 100%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另 外, 在 实 际 中 还 存 在 进 水 管 考 虑 了 消 防 用 水, 但 水 表 仅 考 虑 了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当 设 计 对 象 的 消 防 用 水 较 大 时, 难 以 保 证 火 灾 时 的 消 防 流 量 和 消 防 水 压 的 现 象 因 此, 进 水 管 上 的 计 量 设 备 ( 即 水 表 结 点 ) 不 应 降 低 进 水 管 的 进 水 能 力 对 此, 一 般 可 采 用 以 下 办 法 解 决 : 1) 当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量 较 大 而 消 防 流 量 较 小 时, 进 水 管 的 水 表 应 考 虑 消 防 流 量 这 不 会 影 响 水 表 计 量 的 准 确 性, 但 要 求 在 选 用 水 表 时 将 消 防 流 量 计 入 总 流 量 中 2) 当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量 较 小 而 消 防 用 水 量 较 大 时, 应 采 用 与 生 产 生 活 管 网 分 开 的 独 立 消 防 管 网, 消 防 给 水 管 网 的 进 水 管 可 不 设 水 表 若 要 设 置 水 表, 应 按 消 防 流 量 进 行 选 表 2 多 层 建 筑 消 防 竖 管 的 直 径, 应 按 灭 火 时 最 不 利 处 消 火 栓 出 水 要 求 经 计 算 确 定 最 不 利 处 一 般 是 离 水 泵 最 远 标 高 最 高 的 消 火 栓, 但 不 包 括 屋 顶 消 火 栓 每 根 竖 管 最 小 流 量 不 小 于 5L/ s 时, 按 最 上 1 层 进 行 计 算 ; 每 根 竖 管 最 小 流 量 不 小 于 10L/s 时, 按 最 上 2 层 消 火 栓 出 水 计 算 ; 每 根 竖 管 最 小 流 量 不 小 于 15L/s 时, 应 按 最 上 3 层 消 火 栓 出 水 计 算 3 高 层 厂 房 高 层 仓 库 室 内 消 防 竖 管 的 直 径 应 按 灭 火 时 最 不 利 处 消 火 栓 出 水 要 求 经 计 算 确 定, 消 防 竖 管 上 的 流 量 分 配 可 参 考 表 26 选 择 当 计 算 出 来 的 竖 管 直 径 小 于 1OOmm 时, 应 采 用 100mm 建 筑 物 名 称 高 层 厂 房 高 层 仓 库 表 26 消 防 竖 管 流 量 的 分 配 建 筑 高 度 竖 管 流 量 分 配 不 小 于 (L/s) (m) 最 不 利 竖 管 次 不 利 竖 管 第 三 竖 管 > >

180 4 为 使 消 防 人 员 到 达 火 场 后 能 及 时 出 水, 减 少 消 防 人 员 登 高 扑 救 铺 设 水 带 的 时 间, 方 便 向 建 筑 内 加 压 和 供 水, 规 定 超 过 4 层 且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的 厂 房 ( 仓 库 )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及 设 置 消 防 给 水 且 层 数 超 过 5 层 的 公 共 建 筑 应 设 置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的 数 量 应 按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计 算 确 定 若 室 内 设 有 消 火 栓 自 动 喷 水 等 灭 火 系 统 时, 应 按 室 内 消 防 总 用 水 量 ( 即 室 内 消 防 供 水 最 大 秒 流 量 ) 计 算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的 形 式 可 根 据 便 于 消 防 车 安 全 使 用 不 妨 碍 交 通 且 易 于 寻 找 等 原 则 选 用 一 个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一 般 供 一 辆 消 防 车 向 室 内 管 网 送 水 消 防 车 能 长 期 正 常 运 转 且 能 发 挥 消 防 车 较 大 效 能 时 的 流 量 一 般 为 10~15L/s 因 此, 每 个 水 泵 接 合 器 的 流 量 亦 应 按 10~15L/s 确 定 为 充 分 发 挥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向 室 内 管 网 输 水 的 能 力, 水 泵 接 合 器 与 室 内 管 网 的 连 接 点 ( 如 图 9 内 的 A B 两 点 ) 应 尽 量 远 离 固 定 消 防 泵 输 水 管 与 室 内 管 网 的 连 接 点 ( 如 图 9 内 的 C D 两 点 )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应 与 室 内 环 状 管 网 连 接 当 采 用 分 区 给 水 时, 每 个 分 区 均 应 按 规 定 的 数 量 设 置 消 防 水 泵 接 合 器, 且 要 求 其 阀 门 能 在 建 筑 物 室 外 进 行 操 作, 此 阀 门 要 采 取 保 护 设 施,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 图 9 水 泵 接 合 器 的 布 置 要 求 A B 水 泵 接 合 器 与 室 内 管 网 连 接 点 ; C D 水 泵 送 水 管 与 室 内 管 网 的 连 接 点 5 消 防 管 道 上 应 设 有 消 防 阀 门 环 状 管 网 上 的 阀 门 布 置 应 保 证 管 网 检 修 时, 仍 有 必 要 的 消 防 用 水 单 层 厂 房 ( 仓 库 ) 的 室 内 消 防 管 网 上 两 个 阀 门 之 间 的 消 火 栓 数 量 不 能 超 过 5 个 布 置 多 层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和 多 层 民 用 建 筑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管 网 上 阀 门 时, 要 设 法 保 证 其 中 一 条 竖 管 检 修 时, 其 余 的 竖 管 仍 能 供 应 全 部 消 防 用 水 量 6 当 市 政 给 水 管 道 供 水 能 力 大, 在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达 到 最 大 小 时 流 量, 且 市 政 给 水 管 道 仍 能 供 应 建 筑 物 的 室 内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时, 建 筑 物 肉 设 置 的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泵 的 进 水 管 要 尽 可 能 直 接 连 接 这 样 做 既 可 节 约 国 家 投 资, 对 消 防 用 水 又 无 影 响 否 则, 凡 设 有 室 内 消 火 栓 给 水 系 统 的 建 筑 均 需 要 设 置 消 防 水 池 我 国 有 些 城 市 ( 如 上 海 沈 阳 等 ) 允 许 室 内 消 防 水 泵 直 接 从 室 外 给 水 管 道 取 水, 不 设 调 节 水 池 为 保 证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的 水 压 且 不 致 因 直 接 吸 水 而 使 城 市 管 网 产 生 负 压, 城 市 给 水 管 网 的 最 小 水 压 不 应 低 于 1MPa, 并 在 系 统 中 采 取 绕 过 消 防 水 泵 设 置 旁 通 管 及 必 要 的 阀 门 组 件 等 安 全 措 施 7 为 防 止 消 火 栓 用 水 影 响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用 水, 或 者 消 火 栓 平 日 漏 水 引 起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发 生 误 报 警,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管 网 与 消 火 栓 给 水 管 网 尽 量 分 别 单 独 设 置 当 分 开 设 置 确 有 困 难 时, 在 自 动 报 警 阀 后 的 管 道 必 须 与 消 火 栓 给 水 系 统 管 道 分 开, 即 在 报 警 阀 后 的 管 道 上 禁 止 设 置 消 火 栓, 但 可 共 用 消 防 水 泵, 以 减 小 其 相 互 影 响 177

181 严 寒 和 寒 冷 地 区 非 采 暖 的 建 筑, 冬 季 极 易 结 冰, 可 采 用 干 式 系 统, 但 要 求 在 进 水 管 上 设 置 快 速 启 闭 装 置, 管 道 最 高 处 设 置 自 动 排 气 阀, 以 保 证 火 灾 时 消 火 栓 能 及 时 出 水 本 条 规 定 了 室 内 消 火 栓 的 布 置 要 求 1 室 内 消 火 栓 是 建 筑 室 内 的 主 要 灭 火 设 备, 消 火 栓 设 置 合 理 与 否, 对 建 筑 火 灾 的 扑 救 效 果 影 响 很 大 设 计 时 应 考 虑 在 任 何 初 期 建 筑 火 灾 条 件 下, 均 可 使 用 室 内 消 火 栓 进 行 灭 火, 当 一 个 消 火 栓 受 到 火 灾 威 胁 不 能 使 用 时, 相 邻 消 火 栓 仍 能 保 护 该 消 火 栓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任 何 部 位 因 此, 每 个 消 火 栓 应 按 出 1 支 水 枪 计 算, 除 建 筑 物 最 上 一 层 外, 不 应 使 用 双 出 口 消 火 栓 布 置 消 火 栓 时, 应 保 证 相 邻 消 火 栓 的 水 枪 ( 不 是 双 出 口 消 火 栓 ) 充 实 水 柱 同 时 到 达 其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室 内 任 何 部 位, 如 图 10 图 10 A B C D E F G H I 消 火 栓 对 于 多 层 民 用 建 筑 要 尽 可 能 利 用 市 政 管 道 水 压 设 计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为 确 保 市 政 供 水 压 力 达 到 扑 救 必 需 的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Sk), 应 按 建 筑 物 层 高 和 水 枪 的 倾 角 (45 ~60 ) 进 行 核 算 S K = H H sin a 1 2 验 算 市 政 供 水 压 力 能 否 满 足 消 防 管 路 水 头 损 失 要 求, 应 按 消 防 管 道 最 远 最 不 利 点 扑 救 需 要 的 充 实 水 柱 进 行 如 果 市 政 供 水 压 力 不 能 达 到 按 层 高 计 算 的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应 设 置 消 防 增 压 水 泵, 此 时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应 依 照 不 应 小 于 7m 10m 13m 的 规 定 来 确 定 计 算 消 防 水 泵 的 扬 程 消 防 增 压 水 泵 的 扬 程 Hb, 应 能 克 服 输 水 管 的 阻 力 Hz 和 供 水 高 度 Hg 的 重 力, 满 足 消 火 栓 出 口 的 水 压 力 Hxh, 即 : H b =H z +H g +H xh (m) 消 火 栓 的 间 距 : 2 2 S = R b 同 时 使 用 水 枪 的 数 量 只 有 1 支 时, 应 保 证 室 内 任 意 1 支 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 能 到 达 其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室 内 任 何 部 位, 消 火 栓 的 布 置 如 图 11 图 11 消 火 栓 布 置 图 178

182 消 火 栓 的 间 距 : S = 2 R b 2 2 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可 按 下 式 计 算 [ 取 消 防 水 枪 距 地 ( 楼 ) 面 的 高 度 为 1m]: H 1 层 高 Sk = sin a 式 中 S k 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m); H 层 高 保 护 建 筑 物 的 层 高 (m); α 水 枪 的 上 倾 角 一 般 可 采 用 45, 若 有 特 殊 困 难 时, 亦 可 稍 大 些, 考 虑 到 消 防 队 员 的 安 全 和 扑 救 效 果, 水 枪 的 最 大 上 倾 角 不 应 大 于 60 [ 例 1] 有 一 厂 房 内 设 置 有 室 内 消 火 栓, 该 厂 房 的 层 高 为 10m, 试 求 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解 : 采 用 水 枪 上 倾 角 为 45, 如 图 12 图 12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计 算 该 厂 房 为 单 层 丙 类 厂 房, 则 需 要 的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为 : Sk = = = 12.7 sin ( m) 根 据 规 范 要 求, 丙 类 单 层 厂 房 的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7m, 经 过 计 算 需 要 12.7m, 因 此, 采 用 12.7m( 大 于 7m,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若 采 用 水 枪 的 上 倾 角 为 60, 则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为 : Sk = = = 10.4 sin ( m) 179

183 该 厂 房 若 要 求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达 到 12.7m 有 困 难 时, 亦 可 采 用 10.4m [ 例 2] 有 一 高 层 工 业 建 筑, 其 层 高 为 5m, 试 求 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解 : 采 用 水 枪 的 上 倾 角 为 45 Sk = = = 5.66 sin ( m) 则 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为 5.66m 根 据 计 算 结 果, 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仅 需 5.66m, 但 规 范 规 定 高 层 工 业 建 筑 的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13m 因 此, 该 高 层 工 业 建 筑 的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长 度 应 采 用 13m, 而 不 应 采 用 5.66m 2 建 筑 物 内 不 允 许 有 些 楼 层 设 置 消 火 栓 而 有 些 楼 层 不 设 置 消 火 栓, 如 需 设 置 消 火 栓, 则 每 层 均 应 设 置 对 于 单 元 式 塔 式 住 宅, 在 楼 梯 间 可 设 置 干 式 消 防 竖 管, 消 火 栓 口 设 在 楼 梯 间 供 消 防 队 员 接 水 带 使 用, 消 火 栓 口 可 隔 层 设 置, 也 可 在 楼 梯 休 息 平 台 设 置, 栓 口 的 公 称 直 径 均 应 采 用 65mm 消 防 电 梯 前 室 是 消 防 人 员 进 入 室 内 扑 救 火 灾 的 进 攻 桥 头 堡, 为 方 便 消 防 人 员 向 火 场 发 起 进 攻 或 开 辟 通 路, 在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应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的 消 火 栓 与 室 内 其 他 的 消 火 栓 一 样, 无 特 殊 要 求, 但 不 计 入 消 火 栓 总 数 内 3 在 消 火 栓 箱 上 或 其 附 近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 消 火 栓 外 表 应 涂 红 色 且 不 应 伪 装 成 其 他 东 西, 便 于 现 场 人 员 及 时 发 现 和 使 用 为 减 小 局 部 水 压 损 失,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消 火 栓 的 出 口 宜 向 下 或 与 设 置 消 火 栓 的 墙 面 成 90 角 4 冷 库 内 的 室 内 消 火 栓 应 采 取 防 止 冻 结 损 坏 措 施, 一 般 设 在 常 温 穿 堂 和 楼 梯 间 内 冷 库 进 入 闷 顶 的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消 火 栓, 便 于 扑 救 顶 部 保 温 层 的 火 灾 其 他 具 体 要 求 还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冷 库 设 计 规 范 GB 的 规 定 5 消 火 栓 的 间 距 应 经 计 算 确 定 为 了 防 止 布 置 不 合 理, 保 证 灭 火 使 用 的 可 靠 性, 规 定 了 消 火 栓 的 最 大 间 距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高 架 仓 库 甲 乙 类 厂 房 设 有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的 旅 馆 以 及 重 要 的 公 共 建 筑 等 火 灾 危 险 性 大 发 生 火 灾 后 易 产 生 较 严 重 后 果 的 建 筑 物, 其 室 内 消 火 栓 的 间 距 不 应 超 过 30m 其 他 单 层 和 多 层 建 筑 室 内 消 火 栓 的 间 距 可 扩 大 到 50m 同 一 建 筑 物 内 应 用 统 一 规 格 的 消 火 栓 水 带 和 水 枪, 便 于 管 理 和 使 用 我 国 消 防 队 使 用 的 水 带 长 度 一 般 为 20m, 有 的 地 区 也 采 用 25m 长 的 室 内 消 防 水 带, 但 如 水 带 长 度 过 长, 则 不 便 于 灭 火 使 用, 故 综 合 考 虑 要 求 建 筑 内 设 置 的 消 防 水 带, 其 单 根 长 度 不 应 超 过 25m 除 特 殊 情 况 或 经 当 地 的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同 意 外, 每 个 消 火 栓 处 均 应 设 置 消 火 栓 箱, 并 应 在 箱 内 放 置 消 火 栓 水 带 和 水 枪 消 火 栓 箱 宜 采 用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能 方 便 开 启 或 破 坏 的 门, 如 玻 璃 门 等, 不 应 采 用 锁 闭 的 封 闭 金 属 门 等 开 启 困 难 的 箱 门 6 设 置 在 平 屋 顶 上 的 屋 顶 消 火 栓, 主 要 用 以 检 查 消 防 水 泵 运 转 状 况 以 及 消 防 人 员 检 查 该 建 筑 物 内 消 防 供 水 设 施 的 性 能, 以 及 扑 救 邻 近 建 筑 物 的 火 灾 屋 顶 消 火 栓 的 数 量 一 般 可 采 用 1 个 寒 冷 地 区 可 将 其 设 置 在 顶 层 楼 梯 出 口 小 间 附 近 7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内 的 每 个 消 火 栓 处 均 要 求 设 置 启 动 消 防 水 泵 的 按 钮, 以 便 及 时 启 动 消 防 水 泵, 供 应 火 场 用 水 其 他 建 筑 内 当 消 防 水 箱 不 能 满 足 最 不 利 点 消 火 栓 的 水 压 时, 亦 应 在 每 个 消 火 栓 处 设 置 远 距 离 启 动 消 防 水 泵 的 按 钮 启 动 按 钮 应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例 如, 放 在 消 火 栓 箱 内 或 放 在 有 玻 璃 保 护 的 小 壁 龛 内, 防 止 误 启 动 消 防 水 泵 常 高 压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能 经 常 保 持 室 内 给 水 系 统 的 压 力 和 流 量, 可 不 设 置 室 内 远 距 离 启 动 消 180

184 防 水 泵 的 按 钮 采 用 稳 压 泵 稳 压 时, 当 室 内 消 防 管 网 压 力 降 低 时 能 及 时 启 动 消 防 水 泵 的, 也 可 不 设 远 距 离 启 动 消 防 水 泵 的 按 钮 8 如 室 内 消 火 栓 栓 口 处 静 水 压 力 过 大, 再 加 上 扑 救 火 灾 过 程 中, 水 枪 的 开 闭 产 生 水 锤 作 用, 可 能 使 给 水 系 统 中 的 设 备 受 到 破 坏 因 此, 消 火 栓 栓 口 处 的 静 水 压 力 超 过 1OOm 水 柱 时, 应 采 用 分 区 给 水 系 统 消 火 栓 栓 口 处 的 出 水 压 力 超 过 50m 水 柱 时, 水 枪 的 反 作 用 力 大,1 人 难 以 操 作 为 此, 消 火 栓 栓 口 处 的 出 水 压 力 超 过 50m 水 柱 时, 应 采 取 减 压 设 施, 但 为 确 保 水 枪 有 必 要 的 有 效 射 程, 减 压 后 消 火 栓 栓 口 处 的 出 水 压 力 不 应 小 于 25m 水 柱 减 压 措 施 一 般 可 采 用 设 置 减 压 阀 或 减 压 孔 板 等 方 式 本 条 规 定 了 设 置 消 防 水 箱 的 相 关 要 求 1 干 式 消 防 竖 管 系 统 平 时 管 道 内 无 水, 灭 火 时 依 靠 消 防 队 向 管 道 内 加 压 供 水 常 高 压 给 水 系 统 一 般 能 满 足 灭 火 时 管 道 内 以 及 建 筑 内 任 一 处 消 火 栓 的 水 量 和 水 压 要 求, 可 不 设 消 防 水 箱 但 当 常 高 压 给 水 系 统 不 能 满 足 此 要 求 时, 仍 需 要 设 置 消 防 水 箱 2 临 时 高 压 给 水 系 统 给 水 可 靠 性 较 低, 采 用 临 时 高 压 给 水 系 统 的 建 筑 应 设 消 防 水 箱 1) 由 于 重 力 自 流 的 水 箱 供 水 安 全 可 靠, 因 此, 消 防 水 箱 应 尽 量 采 用 重 力 自 流 式, 并 设 置 在 建 筑 物 的 顶 部 ( 最 高 部 位 ), 且 要 求 能 满 足 最 不 利 点 消 火 栓 栓 口 静 压 的 要 求 2) 室 内 消 防 水 箱 气 压 水 罐 水 塔 以 及 各 分 区 的 消 防 水 箱 ( 或 气 压 水 罐 ), 是 储 存 扑 救 初 期 火 灾 用 水 量 的 储 水 设 备, 一 般 考 虑 1Omin 扑 救 初 期 火 灾 的 用 水 量 但 对 于 用 水 量 较 大 的 建 筑 物, 该 水 量 常 较 大, 而 初 期 灭 火 时 的 实 际 出 水 水 枪 数 有 限 因 此, 规 定 消 防 用 水 量 不 超 过 25L /s 时, 可 采 用 12m 3 ; 超 过 25L/s 时, 可 采 用 18m 3 3 消 防 用 水 与 其 他 用 水 合 并, 可 以 防 止 水 质 腐 败, 并 能 及 时 检 修 一 般 要 求 消 防 水 箱 与 其 他 用 水 水 箱 合 并, 合 并 使 用 时, 消 防 水 箱 内 的 水 应 始 终 保 持 不 少 于 消 防 用 水 的 储 备 量 因 此, 要 求 在 共 用 的 水 箱 内 采 取 措 施, 使 该 部 分 水 量 不 被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所 占 用 例 如, 将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管 置 于 消 防 水 面 以 上, 或 在 消 防 水 面 处 的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的 出 水 管 上 打 孔, 保 证 消 防 用 水 安 全 消 防 用 水 的 出 水 管 应 设 在 水 箱 的 底 部, 保 证 供 应 消 防 用 水 4 固 定 消 防 水 泵 启 动 后, 消 防 管 路 内 的 水 不 应 进 入 水 箱, 以 利 于 维 持 管 网 内 的 消 防 水 压 消 防 水 箱 的 补 水 应 由 生 产 或 生 活 给 水 管 道 供 应 采 用 消 防 水 泵 直 接 向 消 防 水 箱 补 水, 容 易 导 致 灭 火 时 消 防 用 水 进 入 水 箱, 在 设 计 时 应 引 起 注 意 目 前 有 些 室 内 消 防 设 施 的 标 志 无 标 志 或 不 明 显, 有 的 标 志 也 不 规 范 或 易 脱 落 损 坏, 因 此, 本 条 规 定 了 室 内 消 火 栓 阀 门 等 室 内 消 防 设 施 应 设 置 永 久 性 固 定 标 志, 以 方 便 使 用 8.5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的 设 置 场 所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水 幕 系 统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卤 代 烷 与 二 氧 化 碳 等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等 及 其 他 自 动 灭 火 装 置, 对 于 扑 救 和 控 制 建 筑 物 内 的 初 期 火 灾, 减 少 火 灾 损 失, 有 效 地 保 障 人 身 安 全, 具 有 十 分 明 显 的 作 用, 在 各 类 建 筑 内 使 用 广 泛 但 由 于 建 筑 功 能 及 其 内 部 空 间 用 途 千 差 万 别, 本 规 范 很 难 对 所 有 建 筑 类 型 及 其 内 部 的 各 类 场 所 一 一 给 出 具 体 的 规 定, 而 是 从 实 际 中 总 结 出 一 些 共 性 较 强 的 建 筑 类 型 和 场 所, 综 合 考 虑 作 了 一 些 原 则 性 的 基 本 规 定 实 际 设 计 时, 应 根 据 不 同 灭 火 系 统 的 特 点 及 其 适 用 范 围 系 统 选 型 和 设 置 场 所 的 相 关 要 求, 经 技 术 经 济 等 多 方 面 比 较 后 确 定 181

185 本 节 中 各 条 的 规 定 均 有 三 个 层 次, 一 是 这 些 场 所 应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二 是 推 荐 了 一 种 较 适 合 该 场 所 的 灭 火 系 统 类 型, 正 常 情 况 下 应 采 用 该 系 统, 但 并 不 排 斥 采 用 其 他 适 用 系 统 或 灭 火 装 置 如 在 有 的 场 所 空 间 很 大, 只 有 部 分 设 备 是 主 要 的 危 险 源 并 需 要 灭 火 保 护 时, 可 对 该 局 部 危 险 性 大 的 设 备 采 用 小 型 自 动 灭 火 装 置 ( 如 火 探 自 动 灭 火 装 置 等 ) 进 行 保 护, 而 不 必 采 用 大 型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保 护 整 个 空 间 的 方 法 实 现 三 是 在 具 体 确 定 采 用 系 统 中 的 哪 种 灭 火 方 式, 还 应 根 据 该 场 所 的 特 点 和 条 件 系 统 的 特 性 以 及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来 确 定 在 选 择 灭 火 系 统 时, 应 考 虑 在 一 座 建 筑 物 内 尽 量 采 用 同 一 种 或 同 一 类 型 的 灭 火 系 统, 为 维 护 管 理 和 简 化 系 统 设 计 提 供 条 件 此 外, 本 规 范 未 规 定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的 场 所 并 不 排 斥 或 限 制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以 及 建 筑 的 整 体 消 防 安 全 需 要 而 设 置 相 应 的 灭 火 系 统 本 条 规 定 了 应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且 宜 采 用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场 所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在 国 外 使 用 十 分 广 泛, 从 厂 房 仓 库 到 各 类 民 用 建 筑 根 据 我 国 当 前 的 条 件, 本 条 仅 对 火 灾 危 险 性 大 火 灾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损 失 大 社 会 影 响 大 或 人 员 伤 亡 大 的 重 点 场 所 作 了 规 定 本 条 规 定 中 有 的 有 具 体 部 位, 有 的 是 以 建 筑 物 为 基 础 规 定 的 在 执 行 时, 如 规 定 的 建 筑 物 中 有 些 部 位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小 或 火 灾 荷 载 密 度 较 小 时, 也 可 不 设 其 原 则 是 重 点 部 位 重 点 场 所, 重 点 防 护 ; 不 同 分 区, 措 施 可 以 不 同 ; 总 体 上 要 能 保 证 整 座 建 筑 物 的 消 防 安 全, 特 别 要 考 虑 所 设 置 的 部 位 或 场 所 在 设 置 灭 火 系 统 后 应 能 防 止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内 的 火 灾 蔓 延 到 另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中 去 1 邮 政 楼 既 有 办 公 也 有 邮 件 处 理 和 邮 袋 存 放 功 能, 在 设 计 中 一 般 按 丙 类 厂 房 考 虑, 并 按 照 不 同 功 能 实 行 较 严 格 的 防 火 分 区 或 分 隔 因 此, 其 办 公 空 邮 袋 库 应 按 规 定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邮 件 处 理 车 间, 经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与 国 家 邮 政 局 协 商, 可 在 处 理 好 竖 向 连 通 部 位 的 防 火 分 隔 条 件 下, 不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但 其 中 的 重 要 部 位 仍 宜 采 用 其 他 对 邮 件 及 邮 件 处 理 设 备 无 较 大 损 害 的 灭 火 剂 及 其 灭 火 系 统 保 护 2 建 筑 内 采 用 送 回 风 管 道 的 集 中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具 有 较 大 的 火 灾 蔓 延 传 播 危 险 旅 馆 商 店 展 览 建 筑 使 用 人 员 较 多, 有 的 室 内 装 修 还 采 用 了 较 多 难 燃 或 可 燃 材 料, 大 多 设 置 有 集 中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这 些 场 所 人 员 的 流 动 性 大 对 环 境 不 太 熟 悉 且 功 能 复 杂, 有 的 建 筑 内 的 使 用 人 员 还 可 能 较 长 时 间 处 于 休 息 睡 眠 状 态 装 修 材 料 的 烟 生 成 量 及 其 毒 性 分 解 物 较 多 火 源 控 制 较 复 杂 或 易 传 播 扩 散 火 灾 及 其 烟 气 有 固 定 座 位 的 场 所, 人 员 疏 散 相 对 较 困 难, 所 需 疏 散 时 间 可 能 较 长 3 本 条 第 6 款 中 所 指 建 筑 面 积 是 指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每 层 的 建 筑 面 积 每 个 厅 室 的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5 章 第 7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条 规 定 了 水 幕 系 统 的 设 置 部 位 按 国 家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的 水 幕 系 统 正 常 动 作 后, 可 以 防 止 火 灾 通 过 该 开 口 部 位 蔓 延, 或 辅 助 其 他 防 火 分 隔 物 实 施 有 效 分 隔 其 主 要 设 置 位 置 有 因 生 产 工 艺 需 要 或 装 饰 上 需 要 而 无 法 设 置 防 火 墙 等 作 防 火 分 隔 物 的 开 口 部 位, 也 有 辅 助 防 火 卷 帘 和 防 火 幕 作 防 火 分 隔 的 地 方 水 幕 系 统 是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规 定 的 系 统 之 一, 有 关 系 统 计 算 和 设 计 应 按 照 该 规 范 的 规 定 执 行 本 条 规 定 了 雨 淋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设 置 场 所 雨 淋 系 统 用 以 扑 救 大 面 积 的 火 灾, 在 火 灾 燃 烧 猛 烈 蔓 延 快 的 部 位 使 用 雨 淋 系 统 应 有 足 够 的 供 水 速 度, 保 证 其 灭 火 效 果 本 条 规 定 主 要 考 虑 到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火 灾 危 险 性 大 发 生 火 灾 后 燃 烧 速 度 快 或 可 能 发 生 爆 炸 性 燃 烧 的 厂 房 或 部 位 2 易 燃 物 品 仓 库, 当 面 积 较 大 或 储 存 量 较 大 时, 发 生 火 灾 后 影 响 面 较 大, 如 面 积 超 过 60m 2 硝 化 棉 等 仓 库 182

186 3 可 燃 物 较 多 且 空 间 较 大 火 灾 易 迅 速 蔓 延 扩 大 的 演 播 室 电 影 摄 影 棚 等 场 所 4 乒 乓 球 的 主 要 原 料 是 赛 璐 珞,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还 采 用 甲 类 液 体 溶 剂, 乒 乓 球 厂 的 轧 坯 切 片 磨 球 分 球 检 验 部 位 具 有 火 灾 危 险 性 大 且 火 灾 发 生 后 燃 烧 强 烈 蔓 延 快 等 特 点 本 条 规 定 了 应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且 宜 采 用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的 场 所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喷 出 的 水 滴 粒 径 一 般 在 1mm 以 下, 喷 出 的 水 雾 表 面 积 大 能 吸 收 大 量 的 热, 具 有 迅 速 降 温 作 用, 同 时 水 在 热 作 用 下 会 迅 速 变 成 水 蒸 气, 并 包 裹 保 护 对 象, 起 到 窒 息 灭 火 的 作 用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对 于 重 质 油 品 火 灾 具 有 良 好 的 灭 火 效 果 1 试 验 证 明, 变 压 器 油 的 闪 点 一 般 都 在 120 以 上,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有 良 好 的 灭 火 效 果 室 外 大 型 变 压 器 和 洞 室 内 的 变 压 器 宜 采 用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缺 水 或 寒 冷 地 区 以 及 设 置 在 室 内 的 电 力 变 压 器 亦 可 采 用 二 氧 化 碳 等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另 外, 对 于 变 压 器 火 灾, 目 前 还 有 一 些 有 效 的 其 他 灭 火 系 统 可 以 采 用, 如 自 动 喷 水 泡 沫 联 用 系 统 变 压 器 排 油 注 氮 装 置 等 2 飞 机 发 动 机 试 验 台 的 试 车 部 位 有 燃 料 油 管 线 和 发 动 机 内 的 润 滑 油, 易 发 生 火 灾,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主 要 用 于 保 护 飞 机 发 动 机 和 试 车 台 架 该 部 位 的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应 全 面 考 虑, 一 般 可 采 用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 也 可 以 采 用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或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等 本 条 规 定 了 应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且 宜 采 用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的 场 所 气 体 灭 火 剂 不 导 电 不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是 扑 救 电 子 设 备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贵 重 仪 器 和 档 案 图 书 等 纸 质 绢 质 或 磁 介 质 材 料 信 息 载 体 的 良 好 灭 火 剂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在 密 闭 的 空 间 里 有 良 好 的 灭 火 效 果, 但 系 统 投 资 较 高, 故 本 规 范 只 要 求 在 一 些 重 要 的 机 房 贵 重 设 备 室 珍 藏 室 档 案 库 内 设 置 1 本 条 规 定 的 场 所 中 有 些 未 限 制 哈 龙 灭 火 系 统 的 使 用, 主 要 考 虑 这 些 场 所 经 常 有 人 工 作, 以 及 某 些 情 况 下 设 置 其 他 系 统 难 以 灭 火 设 备 提 供 足 够 的 建 筑 空 间 等 情 况 根 据 中 国 消 防 行 业 哈 龙 整 体 淘 汰 计 划, 我 国 将 于 2005 年 和 2010 年 分 别 停 止 生 产 卤 代 烷 1211 和 卤 代 烷 1301 灭 火 剂 另 外,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也 规 定 : 在 允 许 设 置 卤 代 烷 灭 火 系 统 的 场 所 不 得 采 用 卤 代 烷 1211 灭 火 系 统 因 此, 在 选 用 卤 代 烷 1211 和 1301 灭 火 系 统 时, 应 慎 重 考 虑 2 电 子 计 算 机 机 房 的 主 机 房 和 基 本 工 作 间 按 照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电 子 计 算 机 房 设 计 规 范 GB 的 规 定 执 行 图 书 馆 的 特 藏 库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图 书 馆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38 的 规 定 执 行 档 案 馆 的 珍 藏 库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档 案 馆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25 的 规 定 执 行 大 中 型 博 物 馆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博 物 馆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66 的 规 定 执 行 3 特 殊 重 要 设 备 主 要 指 设 置 在 重 要 部 位 和 场 所 中, 发 生 火 灾 后 将 严 重 影 响 生 产 和 生 活 的 关 键 设 备 如 化 工 厂 中 的 中 央 控 制 室 和 单 台 容 量 300MW 机 组 及 以 上 容 量 的 发 电 厂 的 电 子 设 备 间 控 制 室 计 算 机 房 及 继 电 器 室 等 4 根 据 近 几 年 二 氧 化 碳 灭 火 系 统 的 使 用 情 况, 对 该 系 统 的 设 计 施 工 调 试 开 通 及 验 收 后 的 运 行 等, 均 应 严 格 执 行 规 范 的 规 定, 以 确 保 人 身 安 全 本 条 规 定 了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的 设 置 范 围 按 照 系 统 产 生 泡 沫 的 倍 数, 分 为 低 倍 数 中 倍 数 和 高 倍 数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低 倍 数 泡 沫 的 主 要 灭 火 机 理 是 通 过 泡 沫 的 遮 断 作 用, 将 燃 烧 液 体 与 空 气 隔 离 实 现 灭 火 高 倍 数 泡 沫 的 主 要 灭 火 机 理 是 通 过 密 集 状 态 的 大 量 高 倍 数 泡 沫 封 闭 火 灾 区 域, 阻 断 新 空 气 的 流 入 实 现 窒 息 灭 火 中 倍 数 泡 沫 的 灭 火 机 理 取 决 于 其 发 泡 倍 数 和 使 用 方 式, 当 以 较 低 的 倍 数 用 于 扑 救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183

187 流 淌 火 灾 时, 其 灭 火 机 理 与 低 倍 数 泡 沫 相 同 ; 当 以 较 高 的 倍 数 用 于 全 淹 没 方 式 灭 火 时, 其 灭 火 机 理 与 高 倍 数 泡 沫 相 同 低 倍 数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被 广 泛 用 于 生 产 加 工 储 存 运 输 和 使 用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的 场 所 国 际 标 准 ISO/DIS 7076 美 国 标 准 NFPA 11A 英 国 标 准 BS 5306 等 都 规 定 了 中 倍 数 泡 沫 可 以 扑 救 固 体 和 液 体 火 灾, 可 应 用 于 发 动 机 实 验 室 油 泵 房 变 压 器 室 地 下 室 等 场 所 我 国 对 中 倍 数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的 研 究 已 有 二 十 余 年 的 历 史, 经 过 近 百 次 试 验 证 明 了 该 系 统 的 灭 火 能 力, 验 证 了 国 际 和 国 外 标 准 给 出 的 设 计 参 数, 并 已 在 小 型 的 油 罐 和 其 他 一 些 场 所 应 用 美 英 德 国 和 国 际 标 准 以 及 我 国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高 倍 数 中 倍 数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中 都 规 定 了 高 倍 数 泡 沫 可 以 扑 救 固 体 和 液 体 火 灾, 它 主 要 用 于 大 空 间 和 人 员 进 入 有 危 险 以 及 用 水 难 以 灭 火 或 灭 火 后 水 渍 损 失 大 的 场 所, 如 大 型 易 燃 液 体 仓 库 橡 胶 轮 胎 库 纸 张 和 卷 烟 仓 库 电 缆 沟 及 地 下 建 筑 ( 汽 车 库 ) 等 该 类 灭 火 系 统 具 有 灭 火 迅 速 水 渍 损 失 小 抗 变 能 力 强 的 特 点 有 关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的 设 计 与 选 型 应 按 照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低 倍 数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高 倍 数 中 倍 数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和 固 定 消 防 炮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本 条 规 定 了 宜 设 置 自 动 消 防 炮 灭 火 系 统 的 场 所 自 动 消 防 炮 灭 火 系 统, 早 期 是 一 种 常 用 于 大 型 露 天 油 库 码 头 等 的 灭 火 系 统, 近 年 被 越 来 越 多 地 用 于 类 似 飞 机 库 体 育 馆 展 览 厅 等 高 大 空 间 场 所 自 动 消 防 炮 灭 火 系 统 融 入 了 自 动 控 制 技 术, 可 以 远 程 控 制 并 自 动 搜 索 火 源 对 准 着 火 点 自 动 喷 洒 灭 火, 可 与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联 动, 既 可 手 动 控 制, 也 可 实 现 计 算 机 自 动 操 作, 适 宜 用 于 扑 救 大 空 间 内 的 早 期 火 灾 1 建 筑 物 内 空 间 高 度 大 于 8m 时, 早 期 火 灾 的 烟 气 羽 流 温 度 通 常 很 难 达 到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启 动 温 度, 依 靠 温 度 变 化 而 启 动 的 洒 水 喷 头 及 其 安 装 高 度 不 能 有 效 地 发 挥 早 期 火 灾 响 应 和 灭 火 的 作 用 通 常 情 况 下, 无 论 是 高 灵 敏 度 感 烟 还 是 感 温 的 火 灾 探 测 器, 其 灵 敏 度 都 比 快 速 响 应 喷 头 的 灵 敏 度 要 高 得 多, 采 用 与 火 灾 探 测 器 联 动 的 自 动 消 防 炮 比 快 速 响 应 喷 头 更 能 及 时 进 行 早 期 火 灾 的 扑 救 另 外, 快 速 响 应 早 期 抑 制 喷 头 主 要 用 于 保 护 高 堆 垛 与 高 货 架 仓 库 等 场 所 火 源 上 方 热 羽 流 中 心 线 温 度 : T Qc = T0 + mc p 其 中 :Q c =0.7Q,m=0.071Q c 1/3 Z 5/ Q c T 为 火 源 上 方 热 羽 流 中 心 线 温 度 ;T 0 为 环 境 温 度, 单 位 为 ;Q 为 火 源 功 率 ;C p 为 定 压 热 容 ;Q c 为 火 源 功 率 的 对 流 部 分, 单 位 为 kw;z 为 中 心 线 高 度, 单 位 为 m;m 为 流 人 烟 气 层 烟 羽 流 质 量 流 量, 单 位 为 kg/s 根 据 上 式, 当 环 境 温 度 为 20 时, 若 设 火 灾 功 率 为 1MW, 在 距 离 火 源 中 心 高 度 为 8m 的 位 置, 其 烟 气 温 度 最 高 值 约 为 52.5, 达 不 到 快 速 响 应 喷 头 的 正 常 启 动 温 度 68 ; 而 在 这 样 的 火 源 情 况 下, 通 常 火 灾 探 测 器 完 全 可 以 正 常 报 警, 从 而 联 动 自 动 消 防 炮 扑 救 火 灾 2 喷 头 高 度 水 滴 粒 径 流 速 决 定 了 水 滴 实 际 能 穿 过 火 羽 流 到 达 火 焰 面 的 能 力, 即 喷 头 的 实 际 灭 火 效 果 一 般 喷 头 所 喷 出 来 的 水 滴 粒 径 和 流 速 都 较 小, 当 喷 头 距 离 火 源 高 度 较 大 时, 水 滴 受 空 间 高 度 的 影 响 而 无 法 穿 透 火 羽 流, 在 到 达 火 焰 面 前 已 被 火 羽 流 蒸 发 或 冲 散 另 外, 喷 头 安 装 高 度 过 高, 喷 出 的 水 滴 更 加 分 散, 其 有 效 洒 水 密 度 降 低, 不 利 于 灭 火 184

188 消 防 炮 喷 出 的 水 量 集 中 流 速 快 冲 量 大, 水 流 可 以 直 接 接 触 燃 烧 物 而 作 用 到 火 焰 根 部, 将 火 焰 剥 离 燃 烧 物 使 燃 烧 中 止, 能 有 效 地 扑 救 高 大 空 间 的 火 灾 3 单 台 消 防 炮 的 保 护 面 积 比 单 只 喷 头 的 保 护 面 积 大 得 多, 其 喷 水 强 度 也 是 喷 头 的 几 十 倍 一 只 喷 头 的 最 大 保 护 面 积 约 为 20m 2 ; 而 小 型 消 防 炮 按 照 最 大 射 程 50m 计 算, 其 半 圆 形 最 大 保 护 面 积 可 达 3900 m 2, 约 为 单 只 喷 头 的 200 倍 灭 火 效 果 与 单 位 面 积 的 喷 水 强 度 有 密 切 关 系, 自 动 消 防 炮 扑 救 方 式 为 点 式, 其 单 位 面 积 的 喷 水 强 度 比 喷 头 大 得 多, 例 如 : 单 只 喷 头 的 最 大 洒 水 强 度 一 般 为 20L/(min m 2 ) 单 台 普 通 小 型 消 防 炮 的 流 量 为 1200L/min, 水 柱 落 点 覆 盖 面 积 按 9m 2 计 算, 单 位 面 积 喷 水 强 度 可 达 到 1200 /9=133L/(min m 2 ), 是 喷 头 的 6.7 倍 本 条 规 定 了 设 置 厨 房 自 动 灭 火 装 置 的 范 围 本 条 规 定 的 厨 房 均 为 商 用 厨 房, 规 模 较 大 的 单 位 自 用 食 堂 厨 房 可 参 照 执 行 据 统 计, 厨 房 火 灾 是 常 见 的 建 筑 火 灾 之 一 厨 房 火 灾 主 要 发 生 在 灶 台 操 作 部 位 及 其 排 烟 道 从 试 验 情 况 看, 厨 房 火 灾 一 旦 发 生, 发 展 迅 速 且 常 规 灭 火 设 施 扑 救 易 发 生 复 燃 ; 烟 道 内 的 火 灾 扑 救 又 比 较 困 难 根 据 国 外 近 40 年 的 应 用 历 史, 在 该 部 位 采 用 自 动 灭 火 装 置 灭 火, 效 果 理 想 目 前, 国 内 外 相 关 产 品 在 国 内 市 场 均 有 销 售, 不 同 产 品 之 间 的 性 能 差 异 较 大 因 此, 设 计 时 应 注 意 选 用 能 自 动 探 测 火 灾 与 自 动 灭 火 动 作 且 灭 火 前 能 自 动 切 断 燃 料 供 应, 具 有 防 复 燃 功 能 且 灭 火 效 能 ( 一 般 应 以 保 护 面 积 为 参 考 指 标 ) 较 高 的 产 品, 并 且 必 须 在 排 烟 管 道 内 设 置 喷 头 有 关 装 置 的 设 计 安 装 可 按 照 厨 房 设 备 灭 火 装 置 有 关 技 术 规 定 执 行 8.6 消 防 水 池 与 消 防 水 泵 房 本 条 规 定 了 应 设 置 消 防 水 池 的 条 件 水 是 扑 救 建 筑 火 灾 与 防 护 相 邻 建 构 筑 物 的 主 要 介 质, 必 须 保 证 火 灾 时 消 防 用 水 的 可 靠 与 充 足 1 市 政 给 水 管 道 直 径 太 小, 不 能 满 足 消 防 用 水 量 要 求 ( 即 在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量 达 到 最 大 时, 不 能 保 证 消 防 用 水 量 ), 或 进 水 管 直 径 太 小, 不 能 保 证 消 防 用 水 量 要 求, 均 应 设 置 消 防 水 池 储 存 消 防 用 水 对 于 天 然 水 源, 如 其 水 位 太 低 水 量 太 少 或 枯 水 季 节 不 能 保 证 用 水 的, 仍 应 设 置 消 防 水 池 2 市 政 给 水 管 道 为 枝 状 或 只 有 1 条 进 水 管, 则 可 能 因 检 修 而 影 响 消 防 用 水 的 可 靠 性 因 此, 室 内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超 过 25L/s, 且 由 枝 状 管 道 供 水 或 仅 有 1 条 进 水 管 供 水, 虽 能 满 足 流 量 要 求, 但 考 虑 枝 状 管 道 或 1 条 供 水 管 的 可 靠 性, 规 定 仍 应 设 置 消 防 水 池 如 室 内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较 小, 在 发 生 火 灾 时 发 生 供 水 中 断 情 况, 消 防 队 也 可 解 决 用 水 ( 即 用 消 防 车 接 力 供 水 或 运 水 解 决 ) 时, 可 不 设 置 消 防 水 池 本 条 规 定 了 消 防 水 池 的 容 量 布 置 等 设 计 要 求 1 消 防 水 池 的 容 量 应 为 消 防 水 池 的 有 效 容 积, 即 能 够 储 存 消 防 用 水 供 扑 灭 火 灾 使 用 的 有 效 水 容 积 有 效 容 积 应 为 水 池 溢 流 口 以 下 且 不 包 括 水 池 底 部 无 法 取 水 的 部 分 以 及 隔 墙 柱 所 占 的 体 积 消 防 用 水 量 应 按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和 消 防 流 量 计 算 确 定 消 防 水 池 的 有 效 容 积 应 根 据 室 外 给 水 管 网 是 否 能 保 证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来 确 定 当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能 够 得 到 保 证 时, 消 防 水 池 只 需 满 足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的 存 水 量 ; 当 室 外 给 水 管 网 不 能 保 证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时, 则 消 防 水 池 还 需 储 存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的 不 足 部 分 185

189 2 消 防 水 池 容 积 与 室 外 给 水 管 网 的 供 水 能 力 有 相 互 调 节 的 关 系 如 果 城 市 给 水 管 网 供 水 充 足, 除 能 保 证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外, 还 有 余 量 向 室 内 消 防 水 池 补 充 水 量, 此 时 允 许 接 纳 室 外 给 水 管 网 在 在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内 向 消 防 水 池 补 水 补 水 管 道 计 算 流 速 不 应 超 过 2.5m/s, 取 1~1.5m/ s 较 合 适 消 防 水 池 容 量 过 大 时 应 分 成 2 个, 以 便 水 池 检 修 清 洗 时 仍 能 保 证 消 防 用 水, 但 2 个 水 池 都 应 具 备 独 立 使 用 的 功 能, 各 有 水 泵 吸 水 管 补 水 进 水 管 泄 水 管 溢 水 管 等 2 个 水 池 之 间 还 应 设 置 连 通 管 和 控 制 阀 门 3 消 防 用 水 与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合 并 时, 为 防 止 消 防 用 水 被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所 占 用, 因 此 要 求 有 可 靠 的 技 术 设 施 ( 例 如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的 出 水 管 设 在 消 防 水 面 之 上 ) 保 证 消 防 用 水 不 作 他 用 在 气 候 条 件 允 许 并 利 用 游 泳 池 喷 水 池 冷 却 水 池 等 用 作 消 防 水 池 时 : 必 须 具 备 消 防 水 池 的 功 能, 设 置 必 要 的 过 滤 装 置, 各 种 用 作 储 存 消 防 用 水 的 水 池, 当 清 洗 放 空 时, 必 须 另 有 保 证 消 防 用 水 的 水 池 消 防 水 池 的 补 水 时 间 主 要 考 虑 第 二 次 火 灾 扑 救 需 要 一 般 情 况 下, 补 水 时 间 不 宜 超 过 48h; 在 无 管 网 的 缺 水 区, 采 用 深 井 泵 补 水 时, 可 延 长 到 96h 4 在 火 灾 情 况 下 能 确 保 连 续 补 水 时, 消 防 水 池 的 容 量 可 以 减 去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内 补 充 的 水 量 确 保 连 续 补 水 的 条 件 为 : 1) 消 防 水 池 有 2 条 补 水 管 且 分 别 从 环 状 管 网 的 不 同 管 段 取 水, 且 其 补 水 量 是 按 最 不 利 情 况 计 算 例 如, 有 2 条 进 水 管, 其 补 水 量 就 要 按 管 径 较 小 的 补 水 管 计 算 如 果 水 压 不 同 时, 就 要 按 补 水 量 较 小 的 补 水 管 计 算 2) 若 部 分 采 用 供 水 设 备, 该 供 水 设 备 应 设 置 有 备 用 泵 和 备 用 电 源 ( 或 内 燃 机 作 为 备 用 动 力 ), 且 能 使 供 水 设 备 不 间 断 地 向 水 池 供 水 的 输 水 管 不 少 于 2 条 时, 可 减 去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内 补 充 的 水 量 在 计 算 补 水 量 时, 仍 应 按 补 水 能 力 最 小 的 补 水 管 进 行 计 算 5 消 防 水 池 要 供 消 防 车 取 水 时, 根 据 消 防 车 的 保 护 半 径 ( 即 一 般 消 防 车 发 挥 最 大 供 水 能 力 时 的 供 水 距 离 为 150m) 规 定 消 防 水 池 的 保 护 半 径 为 150m 消 防 水 池 要 能 够 供 应 其 保 护 半 径 内 所 有 建 构 筑 物 灭 火 所 用 消 防 用 水, 且 不 会 受 到 建 筑 物 火 灾 的 威 胁 因 此, 消 防 水 池 取 水 口 距 离 建 筑 物 不 应 小 于 15m, 距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不 宜 小 于 40m 距 离 可 燃 液 体 储 罐 的 距 离 还 应 根 据 储 罐 的 大 小 储 存 液 体 的 燃 烧 特 性 等 进 行 调 整 6 水 泵 进 水 口 的 吸 水 高 度, 受 吸 水 管 阻 力 气 蚀 余 量 和 大 气 压 力 的 影 响 为 保 证 消 防 车 可 靠 取 水, 对 于 大 气 压 力 超 过 10m 水 柱 的 地 区, 消 防 车 取 水 口 的 吸 水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6m 对 于 大 气 压 力 低 于 1Om 水 柱 的 地 区, 允 许 消 防 车 取 水 口 的 吸 水 高 度 经 计 算 确 定 减 少 有 关 海 拔 高 度 与 最 大 吸 水 高 度 的 关 系, 参 见 表 27 其 原 则 是 : 供 消 防 车 取 水 的 消 防 水 池 应 保 证 其 最 低 水 位 低 于 消 防 车 内 消 防 水 泵 吸 水 管 中 心 线 的 高 度 不 大 于 消 防 水 泵 所 在 地 的 最 大 吸 水 高 度, 且 最 大 不 应 大 于 6m 建 议 各 地 公 安 消 防 监 督 机 构 制 定 出 本 地 的 消 防 水 泵 最 大 吸 水 高 度 由 于 消 防 车 内 消 防 水 泵 进 口 中 心 线 离 地 面 的 高 度 已 知 ( 一 般 为 1m), 因 而 消 防 水 池 最 低 水 位 低 于 取 水 口 处 消 防 车 道 的 最 大 高 度 可 以 计 算 得 出 表 27 海 拔 高 度 与 最 大 吸 水 高 度 的 关 系 海 拔 高 度 (m) 大 气 压 (m 水 柱 ) 最 大 吸 水 高 度 (m) O 本 条 规 定 了 不 同 场 所 的 设 计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为 消 防 车 到 达 火 场 开 始 出 水 时 起, 至 火 灾 被 基 本 扑 灭 止 的 一 段 时 间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是 根 据 火 灾 统 计 资 料 国 民 经 济 水 平 以 及 消 防 力 量 等 情 况 综 合 权 衡 确 定 的 186

190 根 据 火 灾 统 计, 城 市 居 住 区 工 厂 丁 戊 类 仓 库 的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较 短, 绝 大 部 分 在 2.Oh 之 内 ( 如 在 统 计 数 据 中, 北 京 市 占 95.1%; 上 海 市 占 92.9%; 沈 阳 市 占 97.2%) 因 此, 民 用 建 筑 丁 戊 类 厂 房 仓 库 的 火 灾 连 续 时 间, 本 规 范 采 用 2.0h 甲 乙 丙 类 仓 库 内 大 多 储 存 着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或 大 量 可 燃 物 品, 其 火 灾 燃 烧 时 间 一 般 均 较 长, 消 防 用 水 量 较 大, 且 扑 救 也 较 困 难 因 此, 甲 乙 丙 类 仓 库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的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采 用 3h; 可 燃 材 料 的 露 天 堆 场 起 火, 有 的 可 延 续 灭 火 数 天 之 久 经 综 甘 考 虑, 规 定 其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为 6.0h 据 统 计, 液 体 储 罐 发 生 火 灾 燃 烧 时 间 均 较 长, 长 者 达 数 昼 夜 显 然, 按 这 样 长 的 时 间 设 计 消 防 用 水 量 是 不 经 济 的 规 范 所 确 定 的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主 要 考 虑 在 灭 火 组 织 过 程 中 需 要 立 即 投 入 灭 火 和 冷 却 的 用 水 量 一 般 浮 顶 罐 掩 蔽 室 和 半 地 下 固 定 顶 立 式 罐, 其 冷 却 水 延 续 时 间 按 4.Oh 计 算 ; 直 径 超 过 20m 的 地 上 固 定 顶 立 式 罐 冷 却 水 延 续 时 间 按 6.Oh 计 算 液 化 石 油 气 火 灾, 一 般 按 6.Oh 计 算 设 计 时, 应 以 这 一 基 本 要 求 为 基 础, 根 据 各 种 因 素 综 合 考 虑 确 定 相 关 专 项 标 准 也 宜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明 确 本 条 规 定 了 消 防 水 泵 房 的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要 求 1 设 计 应 保 证 消 防 水 泵 在 火 灾 情 况 下 仍 能 坚 持 工 作, 不 受 到 火 灾 的 威 胁 因 此, 消 防 水 泵 房 宜 独 立 建 造, 并 采 用 耐 火 等 级 不 低 于 二 级 的 建 筑 物 当 附 设 在 其 他 建 筑 物 内 时,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OOh 的 隔 墙 和 1.50h 的 楼 板 与 其 他 部 位 隔 开 2 为 了 便 于 在 火 灾 情 况 下, 操 作 人 员 能 坚 持 工 作 或 方 便 人 员 进 入 泵 房 及 安 全 疏 散, 规 定 设 在 首 层 的 消 防 水 泵 房 应 设 置 直 通 室 外 的 安 全 出 口 ; 设 在 地 上 地 下 其 他 楼 层 内 的 泵 房, 应 紧 靠 建 筑 物 的 安 全 出 口, 有 条 件 的 应 设 置 直 通 室 外 的 出 口 本 条 主 要 为 提 高 消 防 水 泵 取 水 的 可 靠 性, 确 保 火 灾 时 能 及 时 向 供 水 管 道 供 水 本 条 规 定 至 少 要 有 2 条 出 水 管 与 环 状 管 网 连 接, 当 其 中 1 条 出 水 管 在 检 修 时, 其 余 的 进 出 水 管 应 仍 能 供 应 全 部 消 防 用 水 量 泵 房 的 出 水 管 与 环 状 管 网 连 接 时, 应 与 环 状 管 网 的 不 同 管 段 连 接 确 保 供 水 的 可 靠 性, 参 见 图 13 图 13 消 防 水 泵 房 出 水 管 与 环 状 管 道 连 接 示 意 图 1 2 两 条 消 防 泵 房 的 出 水 管 ;P 消 防 泵 站 ; A B 泵 房 的 出 水 管 与 环 状 管 道 的 连 接 点 ; K 环 状 管 网 上 的 阀 门 布 置 187

191 为 便 于 试 验 和 检 查 消 防 水 泵, 应 在 其 出 水 管 上 安 装 压 力 表 和 公 称 直 径 为 65mm 的 放 水 阀 应 定 期 检 查 消 防 水 泵 是 否 能 正 常 运 转, 并 测 试 消 防 水 泵 的 流 量 和 压 力 当 试 验 用 水 取 自 消 防 水 池 时, 可 将 试 验 水 通 过 放 水 管 回 流 水 池 对 于 高 层 工 业 建 筑, 消 防 用 水 量 大 水 压 力 高, 选 定 的 消 防 水 泵 流 量 均 大 于 实 际 消 防 用 水 量 由 于 试 验 时 的 水 泵 出 水 量 小, 容 易 超 过 管 网 允 许 压 力 而 造 成 事 故, 因 此 需 要 设 防 超 压 设 施, 一 般 可 采 取 选 用 流 量 扬 程 曲 线 平 的 水 泵 出 水 管 上 设 置 安 全 阀 或 泄 压 阀 设 回 流 泄 压 管 等 方 法 本 条 规 定 要 求 提 供 在 水 源 可 靠 的 情 况 下 能 保 证 消 防 水 泵 不 间 断 供 水 的 措 施, 本 规 定 不 排 斥 其 他 与 此 等 效 的 技 术 措 施 高 压 或 临 时 高 压 消 防 水 泵, 每 台 工 作 消 防 泵 ( 如 一 个 系 统, 一 台 工 作 泵, 一 台 备 用 泵, 可 共 用 一 条 吸 水 管 ) 均 应 有 独 立 的 吸 水 管 从 消 防 水 池 ( 或 市 政 管 网 ) 直 接 取 水, 保 证 不 间 断 地 供 应 火 场 用 水 一 组 (2 台 或 2 台 以 上, 包 括 备 用 泵 ) 消 防 水 泵 应 有 2 条 吸 水 管 当 其 中 l 条 吸 水 管 在 检 修 或 损 坏 时, 其 余 的 吸 水 管 应 仍 能 通 过 100% 的 用 水 总 量 消 防 水 泵 应 经 常 充 满 水, 以 保 证 及 时 启 动 供 水, 因 此, 应 采 用 自 灌 式 引 水 方 式 若 采 用 自 灌 式 引 水 有 困 难 时, 应 有 可 靠 迅 速 的 充 水 设 备, 如 同 步 排 吸 式 消 防 水 泵 等 为 充 分 利 用 市 政 设 施 和 水 资 源, 本 条 规 定 了 采 用 市 政 水 源 的 保 证 措 施 市 政 管 网 水 源 可 靠, 当 市 政 给 水 管 允 许 直 接 供 消 防 水 泵 吸 水 时, 应 首 选 此 消 防 增 压 系 统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的 供 水 压 力 会 随 城 市 用 水 量 大 小 而 变 化, 消 防 水 泵 扬 程 应 按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最 低 压 力 计 算, 以 免 火 灾 发 生 时 消 防 给 水 压 力 不 足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的 承 压 能 力, 应 按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最 高 压 力 和 消 防 水 泵 最 高 出 水 压 力 验 算, 校 核 消 防 水 泵 的 效 率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是 否 超 出 规 定 的 工 作 压 力 等, 确 保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本 条 对 火 场 用 水 不 间 断 供 应 提 出 了 保 证 措 施 设 计 选 用 的 消 防 备 用 泵 的 流 量 和 扬 程 不 应 小 于 消 防 水 泵 房 内 的 最 大 一 台 工 作 泵 的 流 量 和 扬 程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不 设 消 防 备 用 泵 : 1 建 筑 物 体 积 较 小 或 厂 房 仓 库 内 可 燃 物 较 少, 且 需 用 消 防 用 水 量 不 大 的, 可 不 设 消 防 备 用 泵, 由 消 防 队 在 灭 火 预 案 中 制 定 的 供 水 方 案 解 决 本 规 范 规 定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不 超 过 25L/s 的 工 厂 仓 库 或 居 住 区, 可 不 设 消 防 备 用 泵 2 对 于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较 小 的 建 筑 物, 通 常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小 或 建 筑 体 量 较 小 高 度 较 低, 可 充 分 利 用 外 部 救 援 力 量, 因 此 也 可 不 设 消 防 备 用 泵 本 条 要 求 设 计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消 防 水 泵 启 动 和 持 续 工 作 的 动 力 1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和 消 防 用 水 合 用 一 个 消 防 水 泵 房 时, 可 能 有 数 台 水 泵 共 用 2 条 或 2 条 以 上 吸 水 管 ( 与 消 防 合 用 时 不 应 少 于 2 条 吸 水 管 ) 发 生 火 灾 后,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转 为 消 防 用 水 时, 可 能 要 启 闭 整 个 阀 门 当 消 防 水 泵 采 用 内 燃 机 带 动 时 ( 内 燃 机 的 储 油 量 一 般 应 按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确 定 ), 启 动 内 燃 机 需 要 时 间 ; 当 采 用 发 电 机 带 动 时, 也 需 要 一 段 时 间 为 保 证 消 防 水 泵 及 时 启 动,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技 术 措 施, 保 证 消 防 水 箱 内 水 用 完 之 前, 消 防 水 泵 能 及 时 启 动 供 水 另 外, 实 际 火 场 可 能 在 较 低 楼 层 内 起 火, 水 枪 的 出 水 量 远 远 大 于 计 算 流 量, 加 之 消 防 水 箱 的 容 量 较 小, 一 般 只 能 供 应 5~1Omin 的 消 防 用 水 根 据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更 短 时 间 内 启 动 消 防 水 泵 也 容 易 实 现, 因 此, 本 条 要 求 消 防 水 泵 能 在 火 警 后 30s 内 开 始 工 作 2 为 保 证 消 防 水 泵 能 发 挥 负 荷 运 转, 保 证 火 场 有 必 要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和 水 压, 消 防 水 泵 与 动 力 机 械 应 直 接 耦 合 由 于 平 皮 带 易 打 滑, 影 响 消 防 水 泵 的 供 水 能 力, 设 计 应 避 免 采 用 平 皮 带 ; 如 采 用 三 角 皮 带, 不 应 少 于 4 条 9 防 烟 与 排 烟 188

192 火 灾 事 故 说 明, 烟 气 是 造 成 建 筑 火 灾 人 员 伤 亡 的 主 要 因 素 烟 气 中 携 带 有 较 高 温 度 的 有 毒 气 体 和 微 粒, 对 人 的 生 命 构 成 极 大 威 胁 有 关 实 验 表 明, 人 在 浓 烟 中 停 留 1~2min 就 会 晕 倒, 接 触 4~5min 就 有 死 亡 的 危 险 美 国 曾 对 1979~1990 年 的 火 灾 死 亡 人 数 做 过 较 详 细 的 分 类 统 计, 结 果 显 示 烟 气 致 死 人 数 约 占 总 死 亡 人 数 的 70% 2000 年 12 月 洛 阳 某 特 大 火 灾, 导 致 309 人 死 亡, 几 乎 全 部 为 火 灾 中 的 有 毒 烟 气 所 致 火 灾 中 的 烟 气 蔓 延 速 度 很 快, 在 较 短 时 间 内, 即 可 从 起 火 点 迅 速 扩 散 到 建 筑 物 内 的 其 他 地 方, 有 的 还 使 楼 梯 间 等 疏 散 通 道 被 烟 气 封 堵, 严 重 影 响 人 员 的 疏 散 与 消 防 救 援, 导 致 伤 亡 据 研 究, 烟 气 的 蔓 延 速 度, 水 平 方 向 扩 散 约 为 0.3~O.8m/s, 垂 直 向 上 扩 散 约 为 3~4m/s 在 同 一 楼 层 中, 层 高 为 4~5m 的 商 场, 火 灾 持 续 燃 烧 数 分 钟 后, 烟 气 就 可 充 满 整 个 空 间 另 外, 烟 气 在 扩 散 初 期, 常 使 建 筑 内 远 离 着 火 点 的 人 员 不 易 察 觉 这 些 是 火 灾 中 烟 气 导 致 人 员 伤 亡 的 重 要 原 因 十 多 年 来, 随 着 城 市 土 地 资 源 日 趋 紧 缺, 城 市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城 市 建 设 不 得 不 向 高 空 和 地 下 延 伸 另 外, 受 城 市 规 划 和 投 资 与 功 能 的 限 制, 使 得 地 下 空 间 的 开 发 利 用 已 成 为 城 市 立 体 发 展 的 重 要 补 充 手 段 地 下 空 间 相 对 封 闭 与 地 上 联 系 通 道 有 限 等 特 点, 导 致 火 灾 时 烟 气 排 除 困 难, 加 快 了 烟 气 在 地 下 空 间 内 的 积 聚 与 蔓 延, 也 对 人 员 疏 散 与 灭 火 救 援 十 分 不 利 此 外, 目 前 大 空 间 或 超 大 规 模 的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日 益 增 多, 中 庭 在 公 共 建 筑 中 被 广 泛 采 用 在 这 些 规 模 大 人 员 密 集 或 可 燃 物 质 较 集 中 的 建 筑 或 场 所 中, 如 何 保 证 火 灾 时 的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和 消 防 人 员 救 援 工 作 安 全 顺 利, 也 是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与 监 督 人 员 应 认 真 考 虑 的 内 容 防 烟 排 烟 的 目 的 是 要 及 时 排 除 火 灾 产 生 的 大 量 烟 气, 阻 止 烟 气 向 防 烟 分 区 外 扩 散, 确 保 建 筑 物 内 人 员 的 顺 利 疏 散 和 安 全 避 难, 并 为 消 防 救 援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建 筑 内 的 防 烟 排 烟 是 保 证 建 筑 内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的 必 要 条 件 本 章 的 规 定 是 以 近 几 年 有 关 科 研 成 果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和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的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英 美 日 等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和 研 究 文 献 为 基 础 确 定 的, 是 关 于 建 筑 内 防 烟 与 排 烟 的 一 般 性 设 计 原 则 建 筑 防 烟 与 排 烟 的 理 论 较 多, 至 今 尚 无 一 种 被 广 泛 接 受 的 权 威 理 论, 且 实 际 工 程 中 建 筑 的 类 别 使 用 功 能 和 结 构 布 局 建 筑 内 的 火 灾 荷 载 大 小 与 分 布 形 态 等 均 存 在 着 多 样 化 的 可 变 因 素, 设 计 人 员 在 设 计 时 还 应 积 极 探 索 和 利 用 一 些 较 成 熟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程 技 术 辅 助 进 行 设 计 有 关 专 项 设 计 规 范 在 制 修 订 时 宜 根 据 本 规 范 的 原 则 适 时 增 补 更 具 体 的 要 求 9.1 一 般 规 定 本 条 规 定 了 建 筑 中 防 烟 与 排 烟 的 基 本 方 式 机 械 防 烟 或 排 烟 与 自 然 排 烟 方 式, 是 目 前 各 国 均 认 可 和 采 用 的 方 式, 在 国 内 外 有 关 规 范 中 也 有 明 确 规 定, 在 实 际 工 程 中 应 用 普 遍 本 条 规 定 了 应 设 置 防 烟 设 施 的 场 所 建 筑 物 内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都 是 建 筑 物 着 火 时 最 重 要 的 安 全 疏 散 通 道 火 灾 时 可 通 过 开 启 外 窗 等 自 然 排 烟 设 施 将 烟 气 排 出, 亦 可 采 用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的 防 烟 设 施, 使 重 要 疏 散 通 道 内 的 空 气 压 力 高 于 其 周 围 的 空 气 压 力, 阻 止 烟 气 侵 入 本 条 规 定 了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中 应 设 置 排 烟 设 施 的 范 围 在 这 些 建 筑 或 场 所 内,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是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设 施 还 是 机 械 排 烟 设 施 进 行 排 烟 设 计 1 工 业 建 筑 中, 因 生 产 工 艺 的 需 要, 房 间 面 积 超 过 300m 2 的 地 上 丙 类 厂 房 比 比 皆 是, 有 的 无 窗 或 设 有 固 定 窗, 如 洁 净 厂 房 等, 有 的 则 开 有 大 面 积 外 窗 ; 有 的 平 面 面 积 达 数 万 平 方 米, 如 189

193 电 子 纺 织 造 纸 厂 房 钢 铁 与 汽 车 制 造 厂 房 等 丙 类 厂 房 中 人 员 较 多, 过 去 一 直 没 有 要 求 设 置 排 烟 的 规 定, 发 生 火 灾 时 给 人 员 疏 散 和 火 灾 扑 救 带 来 一 定 隐 患 平 面 面 积 巨 大 的 建 筑 物 发 生 火 灾 后, 依 靠 自 然 排 烟, 烟 气 往 往 排 除 困 难 2 仓 库 中 的 使 用 人 员 较 少, 故 其 面 积 有 所 调 整, 但 考 虑 火 灾 扑 救 需 要 和 防 止 发 生 轰 燃, 规 定 面 积 超 过 1000m 2 的 丙 类 仓 库 应 设 排 烟 设 施 近 期 以 来, 汽 车 工 业 发 展 较 快, 多 在 屋 面 上 设 置 了 自 然 排 烟 天 窗, 厂 房 高 度 一 般 多 在 8~ 10m 左 右, 国 内 类 似 建 筑 建 成 并 投 入 使 用 的 已 有 数 百 万 平 方 米 因 此, 丁 类 厂 房 的 排 烟 虽 在 本 规 范 中 无 明 确 规 定, 但 也 需 要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认 真 研 究 是 否 采 取 排 烟 措 施 3 公 共 建 筑 如 体 育 馆 礼 ( 会 ) 堂 展 览 馆 商 场 超 市 各 类 大 型 交 易 市 场 等 大 空 间 建 筑, 体 量 较 大 功 能 复 杂 使 用 人 员 密 集, 而 且 每 层 面 积 和 火 灾 荷 载 都 很 大 本 条 规 定 了 这 些 公 共 建 筑 中 面 积 超 过 300m 2 经 常 有 人 停 留 或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地 上 房 间 应 设 排 烟 设 施, 如 体 育 馆 的 观 众 厅 展 览 馆 的 展 览 厅 商 场 的 营 业 厅 礼 ( 会 ) 堂, 还 有 多 功 能 厅 餐 饮 等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如 书 库 资 料 室 设 备 库 等 库 房 4 中 庭 在 建 筑 中 往 往 贯 通 数 层, 火 灾 时 能 使 火 势 和 烟 气 迅 速 蔓 延, 易 在 较 短 时 间 内 充 填 或 弥 散 到 整 个 中 庭, 并 通 过 中 庭 扩 散 到 相 邻 空 间 对 此, 设 计 者 必 须 高 度 重 视, 结 合 中 庭 与 相 连 通 空 间 的 特 点 和 火 灾 荷 载 的 大 小 与 燃 烧 特 性 等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烟 排 烟 设 施 中 庭 烟 控 是 当 前 建 筑 防 火 研 究 的 重 点 问 题, 但 其 基 本 方 法 包 括 减 少 烟 气 产 生 和 控 制 烟 气 运 动 两 方 面 研 究 表 明 : 要 有 效 地 进 行 中 庭 烟 控, 首 先 应 限 制 中 庭 及 相 连 空 间 内 可 燃 物 的 存 放 数 量, 减 少 发 生 火 灾 的 可 能 性 其 次 是 安 装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有 效 地 降 低 火 灾 产 生 的 热 量 和 烟 量, 设 置 防 烟 隔 断, 限 制 烟 气 的 扩 散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设 施, 能 使 烟 气 有 序 运 动 和 排 出 建 筑 物 各 楼 层 的 烟 层 维 持 在 一 定 的 高 度, 为 人 员 赢 得 足 够 的 逃 生 时 间 中 庭 排 烟 设 计 需 注 意 的 问 题 : 1)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中 规 定 : 净 高 小 于 12m 的 中 庭 可 开 启 的 天 窗 或 侧 高 窗 的 面 积 不 小 于 该 中 庭 地 面 积 的 5% 时, 可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的 方 式 该 标 准 将 自 然 排 烟 设 置 条 件 限 制 在 12m 高 度 的 原 因 是 因 为 烟 气 在 上 升 过 程 中 会 因 烟 气 温 度 降 低 而 出 现 层 化 现 象 2) 根 据 烟 气 控 制 理 论, 烟 气 在 空 间 内 蔓 延 很 快, 一 般 只 需 3~4s 就 可 蔓 延 至 12m 高 度 从 实 际 火 灾 可 证 明 这 点, 如 某 商 业 城 是 一 幢 耐 火 等 级 为 一 级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整 个 中 庭 贯 穿 6 层 ( 中 庭 长 45m 宽 26m), 顶 部 为 半 圆 形 玻 璃 罩 1996 年 4 月 该 建 筑 一 层 西 北 角 起 火, 烧 至 中 庭 后 热 气 流 很 快 到 达 六 层, 并 将 顶 部 的 玻 璃 外 罩 烤 裂 烧 穿, 使 中 庭 变 成 了 一 个 巨 大 的 烟 火 羽 流 柱 中 庭 火 灾 时, 的 热 气 流 很 快 升 至 12m 以 上, 这 样 的 实 例 在 实 际 火 场 是 常 见 现 象 中 庭 内 火 灾 烟 气 流 动 规 律 的 研 究 (1999 年 8 月, 消 防 科 学 与 技 术 ) 一 文 也 指 出 : 中 庭 内 部 一 旦 发 生 火 灾, 烟 气 在 十 几 秒 内 就 能 升 到 27m 的 顶 板 处, 并 进 一 步 形 成 烟 气 层 根 据 所 发 生 的 中 庭 火 灾 实 例 和 我 国 现 在 的 经 济 状 况 及 管 理 水 平, 结 合 自 然 排 烟 的 特 点, 本 次 规 范 对 中 庭 应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的 高 度 未 限 制 在 12m 但 因 自 然 排 烟 受 热 压 和 密 闭 性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有 条 件 时, 虽 具 备 自 然 排 烟 条 件 也 宜 采 用 机 械 排 烟 设 施 3) 设 计 中 要 考 虑 会 影 响 烟 控 系 统 效 果 的 一 些 不 利 因 素, 如 对 烟 气 浮 升 羽 流 的 阻 碍 或 在 中 庭 中 形 成 预 分 层 前 一 种 情 况 下, 烟 气 有 可 能 窜 入 相 邻 区 域 或 其 他 需 要 保 持 一 定 安 全 时 间 的 区 域 后 一 种 情 况 下, 烟 气 可 能 不 能 上 升 到 中 庭 的 顶 部, 不 但 无 法 排 出, 而 且 还 可 能 使 烟 气 扩 散 到 与 之 相 通 的 空 间 此 外, 在 某 些 条 件 下, 当 排 烟 系 统 排 除 上 部 烟 层 中 的 烟 气 时, 下 部 的 冷 空 气 会 上 升 与 之 混 合 这 种 现 象 也 可 能 影 响 烟 控 系 统 的 效 果, 导 致 中 庭 中 的 烟 层 高 度 下 降 190

194 5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第 39 号 令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中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在 地 下 室 建 筑 内 设 置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除 符 合 本 规 定 其 他 条 款 的 要 求 外, 应 当 设 机 械 防 烟 排 烟 设 施 此 外, 根 据 近 几 年 的 火 灾 教 训, 为 切 实 保 障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本 条 规 定 了 建 筑 中 的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应 当 设 置 防 烟 排 烟 设 施 由 于 这 类 场 所 因 功 能 要 求 而 通 常 较 密 闭, 故 一 般 宜 采 用 机 械 方 式 6 无 论 是 附 建 于 建 筑 内 的 地 下 室 还 是 独 立 建 造 的 地 下 建 筑, 都 不 同 于 地 上 建 筑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 室 ) 中 自 然 采 光 和 自 然 通 风 条 件 差 因 地 下 空 间 对 流 条 件 差, 火 灾 燃 烧 过 程 中 缺 乏 充 足 的 空 气 补 充, 可 燃 物 燃 烧 慢 烟 气 多 温 升 快 能 见 度 降 低 很 快, 大 大 增 加 人 员 恐 慌 心 理, 对 安 全 疏 散 十 分 不 利 烟 气 中 所 含 CO CO 2 HF HC1 等 多 种 有 毒 成 分 以 及 高 温 缺 氧 等 都 会 对 人 体 造 成 极 大 的 危 害 及 时 排 除 烟 气, 对 保 证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控 制 火 势 蔓 延, 便 于 火 灾 扑 救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基 于 上 述 因 素, 地 下 空 间 的 防 排 烟 设 置 要 求 比 地 上 空 间 严 格 故 本 条 规 定 地 下 室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200m 2 或 一 个 房 间 面 积 超 过 50m 2, 且 经 常 有 人 停 留 或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房 间 等 应 设 排 烟 设 施 7 根 据 试 验 观 测, 人 在 浓 烟 中 低 头 掩 鼻 最 大 行 走 距 离 为 20~30m 参 考 国 外 资 料 和 我 国 国 情, 本 条 规 定 地 下 建 筑 公 共 建 筑 及 人 员 密 集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丙 类 厂 房 或 高 度 大 于 32m 的 高 层 厂 房 及 其 长 度 超 过 20m 的 地 上 地 下 疏 散 内 走 道, 其 他 建 筑 如 公 寓 和 通 廊 式 居 住 建 筑 中 长 度 大 于 40m 的 疏 散 走 道 应 设 置 排 烟 设 施 ( 自 然 排 烟 或 机 械 排 烟 ) 其 他 建 筑 中 的 疏 散 走 道 主 要 指 地 上 走 道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与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一 般 应 分 开 设 置 但 某 些 工 程 中, 因 建 筑 条 件 限 制, 空 间 管 道 布 置 紧 张, 需 将 空 调 系 统 和 排 烟 系 统 合 用 一 套 风 管 这 时, 必 须 采 取 可 靠 的 防 火 安 全 措 施 使 之 既 满 足 排 烟 时 着 火 部 位 所 在 防 烟 分 区 排 烟 量 的 要 求, 也 满 足 平 时 空 调 的 送 风 要 求 电 气 控 制 必 须 安 全 可 靠, 保 证 切 换 功 能 准 确 无 误 需 说 明 的 是, 需 设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的 部 位 平 时 有 通 风 系 统, 常 常 设 计 成 一 套 风 管, 风 机 可 采 用 双 速 风 机 平 时 排 风 用 低 速, 火 灾 排 烟 时 用 高 速 ; 也 可 采 用 2 套 风 机, 排 风 机 和 排 烟 机 并 联, 火 灾 时 切 换, 这 种 形 式 在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与 通 风 系 统 的 地 下 室 多 有 采 用 本 条 规 定 了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中 的 风 管 风 口 及 阀 门 的 制 作 材 料 以 及 排 烟 管 道 的 布 置 要 求 1 排 烟 管 道 所 排 除 的 烟 气 温 度 较 高, 为 保 证 火 灾 时 送 风 排 烟 系 统 安 全 可 靠 地 运 行, 本 条 规 定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的 风 管 风 口 及 阀 门 等 必 须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制 作 为 避 免 排 烟 管 道 引 燃 附 近 的 可 燃 物, 规 定 排 烟 管 道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隔 热, 或 与 可 燃 物 保 持 不 小 于 150mm 的 间 隙 2 排 烟 金 属 管 道 厚 度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通 风 与 空 调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的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见 表 28 风 管 直 径 D 或 长 边 尺 寸 b 表 28 钢 板 风 管 板 材 厚 度 (mm) 类 别 矩 形 风 管 圆 形 风 管 中 低 压 系 统 高 压 系 统 D(b) <D(b) <D(b) <D(b) <(b) <(b) <(b) 4000 按 设 计 1.20 按 设 计 191

195 注 :1 螺 旋 风 管 的 钢 板 厚 度 可 适 当 减 少 10%~15% 2 排 烟 系 统 风 管 钢 板 厚 度 可 按 高 压 系 统 矩 形 风 管 板 材 厚 度 确 定 地 下 建 筑 的 环 境 通 常 较 潮 湿, 易 使 常 用 的 金 属 通 风 管 道 受 到 腐 蚀 地 上 的 有 些 建 筑, 特 别 是 一 些 工 业 生 产 场 所, 空 间 内 的 空 气 相 对 湿 度 往 往 较 大 或 具 有 较 强 的 腐 蚀 性, 也 会 发 生 类 似 情 况 这 些 场 所 采 用 钢 制 管 道 时, 钢 板 的 厚 度 应 适 当 加 厚 本 条 根 据 国 外 有 关 资 料, 规 定 了 机 械 送 风 和 机 械 排 烟 管 道 内 的 设 计 风 速 9.2 自 然 排 烟 本 条 规 定 主 要 强 调 建 筑 物 在 有 条 件 时 应 尽 可 能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方 式 进 行 烟 控 设 计 燃 烧 时 的 高 温 会 使 气 体 膨 胀 产 生 浮 力, 火 焰 上 方 的 高 温 气 体 与 环 绕 火 的 冷 空 气 流 之 间 的 密 度 不 同 将 产 生 压 力 不 均 匀 分 布, 从 而 使 建 筑 内 的 空 气 和 烟 气 产 生 流 动 自 然 排 烟 是 利 用 建 筑 内 气 体 流 动 的 上 述 特 性, 采 用 靠 外 墙 上 的 可 开 启 外 窗 或 高 侧 窗 天 窗 敞 开 阳 台 与 凹 廊 或 专 用 排 烟 口 竖 井 等 将 烟 气 排 除 此 种 排 烟 方 式 结 构 简 单 经 济, 不 需 要 电 源 及 专 用 设 备, 且 烟 气 温 度 升 高 时 排 烟 效 果 也 不 下 降, 具 有 可 靠 性 高 投 资 少 管 理 维 护 简 便 等 优 点 因 此, 本 条 规 定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规 定 应 设 防 排 烟 设 施 的 部 位, 宜 优 先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设 施 进 行 排 烟 自 然 排 烟 方 式 受 火 灾 时 的 建 筑 环 境 和 气 象 条 件 影 响 较 大, 设 计 时 应 予 以 关 注 我 国 现 有 多 层 民 用 建 筑 和 工 业 厂 房 中 成 功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的 实 例 很 多, 如 北 京 工 人 体 育 馆 的 比 赛 大 厅, 最 高 处 在 中 间, 各 面 均 设 有 排 烟 窗, 平 时 用 来 排 除 大 厅 内 的 余 热 和 废 气, 火 灾 时 用 来 排 烟 火 灾 与 建 筑 ( 英 国 The Aqua Group 著 ) 一 书 就 高 大 空 间 民 用 建 筑 在 火 灾 时 如 何 避 免 火 势 蔓 延 阻 止 烟 气 扩 散 保 证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等 提 出 的 具 体 建 议 之 一 就 是 采 用 永 久 性 高 位 自 然 通 风 本 条 规 定 了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方 式 进 行 排 烟 或 防 烟 时, 排 烟 口 所 需 要 的 最 小 净 面 积 1 我 国 对 防 烟 排 烟 的 试 验 研 究 尚 不 系 统 深 入, 缺 乏 完 整 的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为 了 顺 利 并 有 效 地 排 除 烟 气, 本 规 范 参 考 国 外 有 关 资 料, 规 定 了 有 条 件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方 式 的 部 位 应 开 启 外 窗 的 最 小 净 面 积 有 条 件 时, 应 尽 量 加 大 相 关 开 口 面 积 对 于 体 育 馆 等 高 大 空 间 建 筑, 应 选 用 不 小 于 该 场 所 平 面 面 积 的 5% 2 两 点 说 明 : 1)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前 室 可 开 启 外 窗 的 面 积 之 和 不 应 小 于 2m 2 因 火 灾 时 产 生 的 烟 气 和 热 气 流 向 上 浮 升, 顶 层 或 上 两 层 应 有 一 定 的 开 窗 面 积, 除 顶 层 外 的 各 层 之 间 可 以 灵 活 设 置, 例 如, 在 一 座 5 层 的 建 筑 中,1 至 3 层 可, 不 开 窗 或 间 隔 开 窗 2)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规 定 : 靠 外 墙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每 5 层 内 可 开 启 外 窗 总 面 积 之 和 不 应 小 于 2m 2 本 标 准 采 用 了 上 述 规 定, 当 建 筑 层 数 超 过 5 层 时, 总 开 口 面 积 宜 适 当 增 加 本 条 规 定 了 防 烟 楼 梯 间 内 可 不 设 防 烟 设 施 的 条 件 根 据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有 关 条 文 的 执 行 情 况 ( 参 见 图 14) 和 自 然 排 烟 时 的 烟 气 流 动 特 性, 当 防 烟 楼 梯 间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利 用 阳 台 凹 廊 自 然 排 烟 时, 火 灾 时 烟 气 经 走 廊 扩 散 至 敞 开 的 前 室 而 被 排 出, 故 此 防 烟 楼 梯 间 可 不 没 防 烟 设 施 另 外, 防 烟 楼 梯 问 的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如 有 不 同 朝 向 的 可 开 启 外 窗, 且 可 开 启 外 窗 的 面 积 分 别 不 小 于 2m 2 和 3m 2,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能 顺 利 将 烟 气 排 出, 因 而 该 防 烟 楼 梯 间 可 不 设 置 防 烟 设 施 192

196 (a) 带 阳 台 或 凹 廊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b) 两 个 不 同 朝 向 有 开 启 外 窗 的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图 14 带 阳 台 或 凹 廊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两 个 不 同 朝 向 有 开 启 外 窗 的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本 条 规 定 了 自 然 排 烟 设 施 的 具 体 设 置 要 求 1 为 了 便 于 排 除 烟 气, 排 烟 窗 宜 设 置 在 屋 顶 上 或 靠 近 顶 板 的 外 墙 上 方 例 如, 一 座 需 进 行 自 然 排 烟 的 5 层 建 筑, 一 至 五 层 的 排 烟 窗 可 设 在 各 层 的 顶 板 下, 其 中 五 层 也 可 设 在 屋 顶 上 2 有 些 建 筑 中 用 于 自 然 排 烟 的 开 口 正 常 使 用 时 需 处 于 关 闭 状 态, 需 自 然 排 烟 时 这 些 开 口 要 能 够 应 急 打 开 因 此, 本 条 规 定 排 烟 窗 口 应 有 方 便 开 启 的 装 置, 包 括 手 动 和 自 动 装 置 3 烟 气 的 自 然 流 动 受 较 多 条 件 的 限 制, 本 条 为 能 看 效 地 排 除 烟 气, 排 烟 窗 距 房 间 最 远 点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超 过 30m 但 在 设 计 时, 为 减 少 室 外 风 压 对 自 然 排 烟 的 影 响, 提 高 排 烟 的 效 果, 排 烟 口 处 宜 尽 量 设 置 与 建 筑 型 体 一 致 的 挡 风 措 施, 并 应 根 据 空 间 高 度 与 室 内 的 火 灾 荷 载 情 况 尽 量 缩 短 该 距 离 内 走 道 与 房 间 应 尽 量 设 置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且 朝 向 不 同 的 排 烟 窗 9.3 机 械 防 烟 本 条 规 定 了 建 筑 中 应 设 置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防 烟 设 施 的 部 位 建 筑 物 内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消 防 电 梯 问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在 火 灾 时 若 无 法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应 采 用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的 防 烟 措 施, 使 这 些 部 位 内 的 空 气 压 力 高 于 火 灾 区 域 的 空 气 压 力 目 前 国 内 对 不 具 备 自 然 排 烟 条 件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进 行 加 压 送 风 的 做 法 有 以 下 三 种 : 1 只 对 防 烟 楼 梯 间 进 行 加 压 送 风, 其 前 室 不 送 风 ; 2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分 别 设 置 两 个 独 立 的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进 行 加 压 送 风 ; 3 对 防 烟 楼 梯 间 加 压 送 风, 并 在 楼 梯 间 通 往 前 室 的 门 上 或 墙 上 设 置 余 压 阀, 将 楼 梯 间 超 压 的 风 量 通 过 余 压 阀 送 至 前 室 本 条 规 定 了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防 烟 系 统 中 主 要 设 计 参 数 的 基 本 要 求 1 由 于 建 筑 条 件 不 同, 如 开 门 数 量 门 的 尺 寸 和 门 扇 数 量 缝 隙 大 小 及 风 速 等 的 差 异 均 可 直 接 影 响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的 通 风 量, 故 设 计 时 首 先 应 进 行 计 算 确 定 有 关 资 料 表 明, 对 垂 直 疏 散 通 道 加 压 送 风 量 的 计 算 方 法 很 多, 其 理 论 依 据 提 出 的 共 同 点 都 是 使 加 压 部 位 的 门 关 闭 时 要 保 持 一 定 的 正 压 值, 门 开 启 时 门 洞 处 应 具 有 一 定 的 风 速 才 能 有 效 地 阻 挡 烟 气 此 外, 设 计 确 定 其 风 量 时 还 应 考 虑 疏 散 人 员 推 开 门 所 需 力 量 不 宜 过 大 参 考 国 外 有 关 资 料 和 总 结 我 国 10 多 年 来 的 设 计 经 验, 下 面 推 荐 目 前 国 内 建 筑 防 烟 设 计 中 被 公 认 和 常 用 的 两 个 基 本 公 式 ( 取 自 实 用 供 热 空 调 设 计 手 册 ): 1) 压 差 法 : 当 疏 散 通 道 门 关 闭 时, 加 压 部 位 保 持 一 定 的 正 压 值 L = A P y 1/ N

197 式 中 计 算 常 数 ( 漏 风 率 系 数 ); L y 加 压 送 风 量 (m 3 /h); A 门 窗 缝 隙 的 计 算 漏 风 量 总 面 积 (m 2 ); P 门 缝 两 侧 的 压 差 值 (Pa) 对 于 防 烟 楼 梯 间, 取 40~50Pa; 对 于 前 室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合 用 前 室, 取 30~25Pa; N 指 数, 门 缝 及 其 较 大 漏 风 面 积, 取 2; 对 于 窗 口 缝 隙, 取 1.6; 1.25 不 严 密 处 附 加 系 数 2) 风 速 法 : 开 启 着 火 层 疏 散 门 时, 需 要 相 对 保 持 门 洞 处 一 定 风 速 所 需 送 风 量 L y ( 1 b) nfυ + = 3600 a 式 中 L y 加 压 送 风 量 (m 3 /h); F 一 樘 门 的 开 启 面 积 (m 2 ); υ 开 启 门 洞 处 的 平 均 风 速, 取 0.6~1.Om/s; a 背 压 系 数, 根 据 加 压 间 的 密 封 程 度, 取 值 范 围 为 O.6~1.0; b 漏 风 附 加 率, 取 0.1~0.2; n 同 时 开 启 门 的 计 算 数 量, 对 于 多 层 建 筑 和 高 层 工 业 建 筑, 取 2 按 风 速 法 计 算 出 的 送 风 量 一 般 比 按 压 差 法 计 算 出 的 送 风 量 大 从 安 全 考 虑, 按 以 上 压 差 法 和 风 速 法 分 别 算 出 的 风 量, 取 其 中 较 大 值 作 为 系 统 计 算 加 压 送 风 量 ; 再 将 计 算 加 压 送 风 量 与 本 规 范 第 条 表 作 比 较, 再 取 其 中 较 大 值 作 为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的 送 风 量 当 地 上 和 地 下 部 分 在 同 一 位 置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需 设 置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时, 均 要 满 足 加 压 送 风 量 的 要 求 2 关 于 本 规 范 表 的 几 点 说 明 : 1) 在 加 压 送 风 防 烟 系 统 的 设 计 中, 多 数 设 计 对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分 别 加 压 送 风, 其 防 烟 效 果 较 好 但 国 内 也 有 只 对 防 烟 楼 梯 间 加 压 送 风 而 前 室 不 送 风 的 实 例, 这 种 系 统 设 置 较 为 简 单 理 论 上, 对 防 烟 楼 梯 间 加 压 的 空 气 气 流 将 从 防 烟 楼 梯 间 与 前 室 之 间 的 门 缝 或 疏 散 时 开 启 的 门 洞 向 前 室 流 动, 再 经 前 室 与 走 道 之 间 的 门 缝 或 开 启 的 门 洞 流 出 前 室 无 疑 是 增 加 了 空 气 的 压 力, 受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保 护, 因 而 只 对 防 烟 楼 梯 间 加 压 送 风, 前 室 不 送 风 的 系 统 设 置 是 合 理 的 实 践 中, 国 外 曾 对 上 述 加 压 系 统 设 置 进 行 过 试 验, 结 果 比 较 理 想 2) 本 条 中 的 风 量 定 值 表 取 自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50045, 个 别 数 据 作 了 调 整 因 建 筑 层 数 风 道 材 料 防 火 门 漏 风 量 差 异,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中 表 ~ 内 的 风 量 值 有 取 值 范 围 ; 而 多 层 民 用 和 工 业 建 筑 的 层 数 较 少, 故 只 规 定 了 下 限 数 值 ;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仍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的 取 值 范 围 合 理 取 值 后 计 算 本 条 规 定 了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最 不 利 环 路 阻 力 损 失 外 的 余 压 值 要 求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最 不 利 环 路 阻 力 损 失 外 的 余 压 值 是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设 计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技 术 指 标 该 数 值 是 指 在 加 压 部 位 相 通 的 门 窗 关 闭 时, 足 以 阻 止 着 火 层 的 烟 气 在 热 压 风 压 浮 力 膨 胀 力 等 联 合 作 用 下 进 入 加 压 部 位, 而 同 时 又 不 致 过 高 造 成 人 们 推 不 开 通 向 疏 散 通 道 的 门 吸 风 管 道 和 最 不 利 环 路 的 送 风 管 道 的 摩 擦 阻 力 与 局 部 阻 力 的 总 和 为 加 压 送 风 机 的 全 压 美 194

198 国 英 国 加 拿 大 的 有 关 规 范 规 定 的 正 压 值 一 般 取 25~50Pa 根 据 我 国 高 层 建 筑 楼 梯 间 正 压 送 风 机 械 排 烟 技 术 的 研 究 项 目 取 得 的 成 果, 本 规 范 规 定 防 烟 楼 梯 间 正 压 值 为 40~50Pa; 前 室 合 用 前 室 为 25~30Pa 不 同 楼 层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与 合 用 前 室 之 间 的 门 合 用 前 室 与 走 道 之 间 的 门 同 时 开 启 或 部 分 开 启 时, 气 流 的 走 向 和 风 量 的 分 配 十 分 复 杂, 而 且 防 烟 楼 梯 间 与 合 用 前 室 要 维 持 的 正 压 值 不 同 因 此, 本 条 规 定 防 烟 楼 梯 间 和 合 用 前 室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宜 分 别 独 立 设 置 规 定 防 烟 楼 梯 间 的 加 压 送 风 口 宜 每 隔 2~3 层 设 1 个, 既 可 方 便 整 个 防 烟 楼 梯 间 压 力 值 达 到 均 衡, 又 可 避 免 在 需 要 ( 通 过 计 算 确 定 或 从 本 规 范 表 中 选 用 ) 一 定 正 压 送 风 量 的 前 提 下, 不 因 正 压 送 风 口 数 量 少 而 导 致 风 口 断 面 太 大 本 条 是 根 据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和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的 9.4 机 械 排 烟 本 条 规 定 了 建 筑 中 应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设 施 的 部 位 本 条 规 定 了 建 筑 中 应 划 分 防 烟 分 区 的 原 则 与 基 本 要 求 设 置 防 烟 分 区 能 较 好 地 保 证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使 火 场 上 产 生 的 高 温 烟 气 不 致 随 意 扩 散, 以 便 蓄 积 和 迅 速 排 除 防 烟 分 区 一 般 应 结 合 建 筑 内 部 的 功 能 分 区 和 排 烟 系 统 的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划 分, 不 设 排 烟 设 施 的 部 位 ( 包 括 地 下 室 ) 可 不 划 分 防 烟 分 区 1 防 烟 分 区 对 于 一 个 建 筑 面 积 较 大 空 间 的 机 械 排 烟 是 需 要 的 火 灾 中 产 生 的 烟 气 在 遇 到 顶 棚 后 将 形 成 顶 棚 射 流 向 周 围 扩 散, 没 有 防 烟 分 区 将 导 致 烟 气 的 横 向 迅 速 扩 散, 甚 至 引 燃 其 他 部 位 ; 如 果 烟 气 温 度 不 是 很 高, 则 其 在 横 向 扩 散 过 程 中 将 马 冷 空 气 混 合 而 变 得 较 冷 较 薄 并 下 降, 从 而 降 低 排 烟 效 果 设 置 防 烟 分 区 可 使 烟 气 比 较 集 中 温 度 较 高, 烟 层 增 厚, 并 形 成 一 定 压 力 差, 有 利 于 提 高 排 烟 效 果 国 外 对 商 店 烟 控 系 统 的 有 关 研 究 表 明 : 必 须 用 挡 烟 垂 壁 从 天 花 板 向 下 延 伸, 将 天 花 板 下 的 空 间 分 隔 成 若 干 防 烟 分 区 本 规 范 综 合 国 内 外 有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规 定 每 个 防 烟 分 区 的 建 筑 面 积 不 宜 超 过 500m 2, 既 考 虑 与 有 关 规 范 一 致, 又 方 便 某 些 面 积 要 求 较 大 的 建 筑 设 计 当 然, 如 果 防 烟 分 区 过 大, 会 使 烟 气 波 及 面 积 扩 大, 不 利 于 安 全 疏 散 和 火 灾 扑 救 ; 若 面 积 过 小, 则 会 提 高 工 程 造 价 因 此, 设 计 时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合 适 的 防 烟 分 区 大 小 2 本 条 还 规 定 了 用 作 防 烟 分 区 分 隔 物 的 要 求 在 火 灾 时, 建 筑 物 中 防 火 分 区 内 有 时 需 要 采 用 机 械 排 烟 方 式 将 热 量 和 烟 气 排 除 到 建 筑 物 外 为 保 证 在 排 烟 时 间 内 能 有 效 地 组 织 和 蓄 积 烟 气, 用 于 防 烟 分 区 的 分 隔 物 十 分 关 键 为 此, 参 考 我 国 有 关 规 范 和 国 外 有 关 建 筑 规 范 的 要 求, 作 了 相 应 规 定 防 烟 分 隔 物 可 采 用 墙 体 结 构 梁 或 具 有 一 定 耐 火 能 力 的 装 饰 梁, 也 可 采 用 下 垂 的 不 燃 烧 材 料 制 作 的 帘 板 防 火 玻 璃 等 具 有 挡 烟 功 能 的 物 体 3 执 行 本 条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1) 防 烟 分 区 一 般 不 应 跨 越 楼 层 某 些 情 况 下, 如 楼 层 面 积 过 小, 允 许 将 多 个 楼 层 划 分 为 同 一 个 防 烟 分 区, 但 不 宜 超 过 3 层 2) 对 地 下 室 防 烟 楼 梯 间 消 防 电 梯 间 等 有 特 殊 用 途 的 场 所, 应 单 独 划 分 防 烟 分 区 3) 需 设 排 烟 设 施 的 走 道 净 高 不 超 过 6m 的 房 间 应 采 用 挡 烟 垂 壁 隔 墙 或 从 顶 棚 突 出 不 小 195

199 于 O.5m 的 梁 划 分 防 烟 分 区, 梁 或 垂 壁 至 室 内 地 面 的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2m; 挡 烟 分 隔 体 凸 出 顶 棚 的 高 度 应 尽 可 能 大 4) 当 走 道 按 规 定 需 设 置 排 烟 设 施, 而 房 间 ( 包 括 半 地 下 地 下 房 间 ) 可 不 设, 且 房 间 与 走 道 相 通 的 门 为 防 火 门 时, 可 只 按 走 道 划 分 防 烟 分 区 若 房 间 与 走 道 相 通 的 门 不 是 防 火 门 时, 防 烟 分 区 的 捌 分 应 包 括 这 些 房 间 5) 当 房 间 ( 包 括 半 地 下 地 下 房 间 ) 按 规 定 需 设 置 排 烟 设 施, 而 走 道 可 不 设 置 排 烟 设 施, 且 房 间 与 走 道 相 通 的 门 为 防 火 门 时, 可 只 按 房 间 划 分 防 烟 分 区 ; 如 房 间 与 走 道 相 通 的 门 不 是 防 火 门 时, 防 烟 分 区 的 划 分 应 包 括 该 走 道 本 条 规 定 了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的 布 置 要 求 1 防 火 分 区 是 控 制 建 筑 物 内 火 灾 蔓 延 的 基 本 空 间 单 元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按 防 火 分 区 设 置 就 是 要 避 免 管 道 穿 越 防 火 分 区, 从 根 本 上 保 证 防 火 分 区 的 完 整 性 但 实 际 情 况 往 往 十 分 复 杂, 受 建 筑 的 平 面 形 状 使 用 功 能 空 间 造 型 及 人 流 物 流 等 情 况 的 限 制, 排 烟 系 统 往 往 不 得 不 穿 越 防 火 分 区 2 排 烟 系 统 管 道 上 安 装 排 烟 防 火 阀,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能 满 足 耐 火 稳 定 性 和 耐 火 完 整 性 的 要 求, 可 起 隔 烟 阻 火 作 用 通 常 房 间 发 生 火 灾 时, 房 间 内 的 排 烟 口 开 启, 同 时 联 动 排 烟 风 机 启 动 排 烟, 人 员 进 行 疏 散 当 排 烟 管 道 内 的 烟 气 温 度 达 到 或 超 过 280 时, 烟 气 中 有 可 能 卷 吸 火 焰 或 夹 带 火 种 因 此, 当 排 烟 系 统 必 须 穿 越 防 火 分 区 时, 应 设 置 烟 气 温 度 超 过 280 时 能 自 行 关 闭 的 防 火 阀 3 穿 越 防 火 分 区 的 排 烟 管 道 设 置 防 火 阀 的 情 况 有 两 种 :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水 平 不 是 按 防 火 分 区 设 置, 或 排 烟 风 机 和 排 烟 口 不 在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管 道 在 穿 越 防 火 分 区 处 设 置 防 火 阀 ; 竖 向 管 道 穿 越 防 火 分 区 时, 在 各 防 火 分 区 水 平 支 管 与 垂 直 风 管 的 连 接 处 设 置 防 火 阀 本 条 规 定 了 地 下 半 地 下 空 间 及 其 他 密 闭 场 所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时, 要 求 考 虑 补 风 当 一 个 设 置 了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的 场 所, 自 然 补 风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应 同 时 设 置 补 风 系 统 ( 包 括 机 械 进 风 和 自 然 进 风 ), 且 进 风 量 不 小 于 排 烟 量 的 50%, 以 便 系 统 组 织 气 流, 使 烟 气 尽 快 并 畅 通 地 被 排 除 但 补 风 量 也 不 能 过 大, 据 有 关 资 料 介 绍, 一 般 不 宜 超 过 80% 对 于 一 般 有 可 开 启 门 窗 的 地 上 建 筑 或 自 然 通 风 良 好 的 地 下 建 筑, 在 排 烟 过 程 中 空 气 在 压 差 的 作 用 下 可 通 过 通 风 口 或 门 窗 缝 隙 补 充 进 入 排 烟 空 间 内 时, 可 不 设 补 风 系 统 本 条 规 定 的 地 下 空 间 包 括 独 立 的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和 附 建 在 建 筑 中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地 上 密 闭 空 间 主 要 指 外 墙 和 屋 顶 均 未 开 设 可 开 启 外 窗, 不 能 进 行 自 然 通 风 或 排 烟 的 建 筑 本 条 规 定 了 排 烟 风 机 的 排 烟 量 计 算 原 则 及 方 法 排 烟 风 机 的 排 烟 量 是 采 用 日 本 规 范 规 定 的 数 据 日 本 规 范 规 定 : 排 烟 风 机 每 分 钟 应 能 排 出 120m 3 (7200m 3 /h) 以 上, 且 满 足 防 烟 区 每 平 方 米 地 板 面 积 排 出 1m 3 /min(60m 3 /h) 排 烟 量, 当 排 烟 风 机 担 负 2 个 及 2 个 以 上 防 烟 区 排 烟 时, 应 按 面 积 最 大 的 防 烟 区 每 平 方 米 地 板 面 积 排 出 2m 3 /min(120m 3 /h) 的 排 烟 量 确 定 中 庭 排 烟 系 统 的 排 烟 量 国 内 尚 无 实 验 数 据, 本 条 系 参 照 国 外 资 料 按 中 庭 的 体 积 计 算 确 定 的 走 道 排 烟 面 积 即 为 走 道 的 地 面 积 与 连 通 走 道 的 无 窗 房 间 或 设 固 定 窗 的 房 间 面 积 之 和, 不 包 括 有 开 启 外 窗 的 房 间 面 积 同 一 防 火 分 区 内 连 接 走 道 的 门 可 以 是 一 般 门, 也 可 以 是 防 火 门 在 排 烟 系 统 设 计 中 划 分 防 烟 分 区 时, 除 特 殊 需 要 外, 一 般 应 避 免 面 积 差 别 太 大, 如 1OOm 2 和 500m 2 若 因 特 殊 情 况 难 以 避 免 面 积 大 小 悬 殊 的 防 烟 分 区, 设 计 时 应 合 理 布 置 系 统 和 组 织 气 流, 使 排 烟 风 管 和 风 口 的 速 度 均 满 足 本 规 范 的 要 求 本 条 对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中 排 烟 口 和 排 烟 阀 的 设 置 作 了 具 体 规 定 1 本 条 规 定 的 排 烟 口 或 排 烟 阀 应 按 防 烟 分 区 设 置, 较 大 的 防 烟 分 区 常 需 设 置 数 个 排 烟 口 196

200 排 烟 时, 需 同 时 开 启 所 有 排 烟 口, 其 排 烟 量 等 于 各 排 烟 口 排 烟 量 的 总 和, 故 排 烟 口 应 尽 量 设 在 防 烟 分 区 的 中 央 部 位 排 烟 口 至 该 防 烟 分 区 最 远 点 的 水 平 距 离 如 超 过 30m, 将 可 能 使 烟 气 过 于 冷 却 而 与 烟 气 层 下 的 空 气 混 合 在 一 起, 影 响 排 烟 效 果 此 时, 应 调 整 排 烟 口 的 布 置 本 条 规 定 的 30m 距 离 值 是 一 个 限 值, 设 计 时 还 应 考 虑 实 际 排 烟 需 要 设 置 排 烟 口 的 位 置 2 本 条 还 要 求 排 烟 阀 应 与 排 烟 风 机 联 锁, 当 任 一 排 烟 阀 开 启 时, 排 烟 风 机 均 应 能 自 行 启 动 即 一 经 报 警, 确 认 发 生 火 灾 后, 由 消 防 控 制 中 心 开 启 或 手 动 开 启 排 烟 阀, 则 排 烟 风 机 应 立 即 投 入 运 行, 同 时 关 闭 着 火 区 的 通 风 空 调 系 统 执 行 本 条 文 时 应 注 意 : 1) 排 烟 阀 要 注 意 设 置 与 感 烟 探 测 器 联 锁 的 自 动 开 启 装 置, 或 由 消 防 控 制 中 心 远 距 离 控 制 的 开 启 装 置 以 及 手 动 开 启 装 置, 除 火 灾 时 将 其 打 开 外, 平 时 需 一 直 保 持 闭 锁 状 态 2) 手 动 开 启 装 置 设 置 在 墙 面 上 时, 距 地 面 宜 为 0.8~1.5m; 设 置 在 顶 棚 下 时, 距 地 面 宜 为 1.8m 3 根 据 前 面 的 说 明, 排 烟 口 应 设 置 在 顶 棚 或 靠 近 顶 棚 的 墙 面 上 为 了 使 在 疏 散 人 员 的 安 全 出 口 前 1.5m 附 近 区 域 没 有 烟 气, 排 烟 口 与 附 近 安 全 出 口 ( 沿 疏 散 方 向 )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5m 烟 气 温 度 较 高, 排 烟 口 距 可 燃 物 较 近 易 使 可 燃 物 引 燃, 故 设 在 顶 棚 上 的 排 烟 口 与 可 燃 物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m 由 于 烟 气 本 身 的 特 点, 排 烟 风 机 宜 设 置 在 最 高 排 烟 口 的 上 部 以 利 于 排 除 烟 气 4 排 烟 口 风 速 不 宜 大 于 1Om/s, 过 大 会 过 多 地 吸 入 周 围 空 气, 使 排 出 的 烟 气 中 空 气 所 占 的 比 例 增 大, 影 响 实 际 排 烟 效 果 5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的 地 下 半 地 下 场 所, 除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0m 2 的 房 间 外, 排 烟 口 可 设 置 在 疏 散 走 道 1) 此 情 况 是 指 本 规 范 第 条 第 6 款 中 规 定 的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200m 2 且 经 常 有 人 停 留 或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地 下 空 间 如 房 间 内 有 人 停 留, 发 生 的 火 灾 可 因 房 间 较 小 而 被 人 员 及 时 发 现, 迅 速 采 取 施 救 措 施 此 时, 烟 气 可 经 走 道 内 的 排 烟 口 或 排 烟 阀 排 除 如 为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房 间 发 生 火 灾, 由 于 房 间 较 小, 每 个 房 间 均 设 置 排 烟 口 或 排 烟 阀 在 实 际 安 装 时 会 有 较 大 困 难, 而 通 过 走 道 内 的 排 烟 口 或 排 烟 阀 排 除 不 会 对 该 区 域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但 房 间 之 间 应 做 好 防 火 分 隔 2) 疏 散 走 道 按 规 定 无 论 是 否 需 要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设 施, 均 应 按 本 规 范 规 定 正 确 计 算 排 烟 量, 设 置 排 烟 口 或 排 烟 阀 以 及 排 烟 系 统 本 条 规 定 了 进 风 口 与 烟 气 排 出 口 若 垂 直 布 置 时, 进 风 口 宜 低 于 烟 气 排 出 口 3m, 距 离 太 近 会 造 成 排 出 的 烟 气 再 次 被 吸 人 ; 水 平 布 置 时, 其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1Om 1 上 述 水 平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10m 垂 直 距 离 不 小 于 3m, 是 对 新 鲜 空 气 的 进 风 口 和 烟 气 排 出 口 在 同 一 层 或 在 隔 层 中 时 的 规 定 实 际 工 程 设 计 中, 进 风 口 与 烟 气 排 出 口 因 建 筑 立 面 和 功 能 等 条 件 的 限 制 而 可 能 出 现 多 种 组 合 例 如, 地 下 室 或 首 层 排 烟, 排 烟 口 设 在 距 室 外 地 面 2m 以 上 的 高 度, 进 风 口 却 在 屋 顶, 虽 然 水 平 距 离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但 可 以 通 过 进 风 口 与 烟 气 排 出 口 的 进 排 风 的 方 向 合 理 设 置 而 满 足 进 风 的 质 量 要 求 2 进 风 口 和 烟 气 排 出 口 设 在 室 外 时, 应 考 虑 防 止 雨 水 虫 鸟 等 异 物 侵 入 堵 塞 的 措 施 3 烟 气 排 出 口 的 布 置 位 置 应 根 据 建 筑 物 所 处 环 境 条 件 ( 如 风 向 风 速 周 围 建 筑 物 以 及 道 路 等 情 况 ) 综 合 考 虑 确 定, 不 应 将 排 出 的 烟 气 直 接 通 向 其 他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建 筑 物 上, 也 不 应 设 置 在 可 能 妨 碍 人 员 避 难 和 灭 火 活 动 的 部 位 本 条 规 定 了 排 烟 风 机 的 选 取 和 基 本 性 能 要 求 1 离 心 风 机 的 耐 热 性 能 与 防 变 形 等 均 较 好, 排 烟 风 机 280 环 境 条 件 下 连 续 工 作 不 少 于 30min 是 可 行 的 排 烟 风 机 可 采 用 离 心 风 机 轴 流 排 烟 风 机 或 其 他 排 烟 专 用 风 机 197

201 在 选 择 风 机 时, 除 满 足 排 烟 系 统 最 不 利 环 路 的 风 压 要 求 外, 还 必 须 在 系 统 设 计 中 考 虑 足 够 的 漏 风 量 对 于 金 属 风 道, 其 漏 风 量 可 选 择 10% 或 更 大 ; 对 于 混 凝 土 等 风 道, 则 应 向 建 筑 专 业 提 出 风 道 的 密 封 平 滑 性 能 等 要 求, 其 漏 风 量 要 根 据 排 烟 系 统 管 路 的 长 短 和 施 工 质 量 等 选 取, 最 小 不 宜 小 于 20%, 排 烟 系 统 长 或 施 工 质 量 差, 则 宜 取 30% 2 本 条 规 定 在 排 烟 风 机 人 口 总 管 上 应 设 置 当 烟 气 温 度 超 过 280 时 能 自 行 关 闭 的 排 烟 防 火 阀, 且 应 与 排 烟 风 机 联 锁, 使 排 烟 管 道 中 烟 气 温 度 超 过 280 时 能 自 行 关 闭, 防 止 烟 火 扩 散 到 其 他 部 位 否 则, 仅 关 闭 排 烟 风 机, 不 能 阻 止 烟 火 通 过 管 道 的 蔓 延 本 条 规 定 了 排 烟 风 机 和 用 于 排 烟 补 风 的 送 风 风 机 的 布 置 要 求 排 烟 风 道 设 置 的 软 接 头 要 能 够 耐 高 温 且 在 280 温 度 下 可 连 续 运 转 30min 以 上 排 烟 风 机 和 用 于 排 烟 补 风 的 送 风 风 机 一 般 应 设 置 在 独 立 的 机 房 内 当 设 在 通 风 机 房 内 时, 该 机 房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小 于 2.OOh 的 隔 墙 和 耐 火 极 限 不 小 于 1.50h 的 楼 板 与 其 他 部 位 隔 开 10 采 暖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10.1 一 般 规 定 本 条 从 建 筑 防 火 的 角 度 规 定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应 考 虑 防 火 安 全 措 施 的 总 要 求, 相 关 专 项 标 准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补 充 和 完 善 相 应 的 具 体 技 术 措 施 甲 乙 类 厂 房, 有 的 存 在 甲 乙 类 液 体 挥 发 可 燃 蒸 气, 有 的 在 生 产 使 用 过 程 中 会 产 生 可 燃 气 体, 在 特 定 条 件 下 易 积 聚 而 与 空 气 混 合 形 成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混 合 气 体 云 团 甲 乙 类 厂 房 内 的 空 气 如 循 环 使 用, 尽 管 可 减 少 一 定 能 耗, 但 火 灾 危 险 性 增 大 因 此, 甲 乙 类 厂 房 应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室 内 空 气 应 及 时 排 出 到 室 外, 不 应 循 环 使 用 丙 类 厂 房 中 有 的 存 在 可 燃 纤 维 ( 如 纺 织 厂 亚 麻 厂 ) 和 粉 尘, 易 造 成 火 灾 的 迅 速 蔓 延, 除 及 时 经 常 清 扫 外, 若 要 循 环 使 用 空 气, 要 在 通 风 机 前 设 滤 尘 器 对 空 气 进 行 净 化 后 才 能 循 环 使 用 某 些 火 灾 危 险 性 相 对 较 低 的 场 所, 正 常 条 件 下 不 具 有 火 灾 爆 炸 危 险, 但 只 要 条 件 适 宜 仍 可 能 发 生 灾 难 性 事 故 因 此, 规 定 空 气 的 含 尘 浓 度 要 求 低 于 含 燃 烧 或 爆 炸 危 险 粉 尘 纤 维 的 爆 炸 下 限 的 25% 此 定 值 的 规 定 采 用 了 国 内 外 有 关 标 准 对 类 似 场 所 的 要 求 甲 乙 类 厂 房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需 要 送 人 新 鲜 空 气, 但 其 排 风 设 备 在 通 风 机 房 内 存 在 泄 漏 可 燃 气 体 的 可 能 为 防 止 空 气 中 的 可 燃 气 体 再 被 送 人 甲 乙 类 厂 房 内, 要 求 设 计 将 甲 乙 类 厂 房 的 送 风 设 备 和 排 风 设 备 分 别 布 置 在 不 同 通 风 机 房 内 此 外, 设 计 时 还 应 防 止 将 可 燃 气 体 送 到 其 他 生 产 类 别 的 厂 房 内, 以 免 引 起 火 灾 事 故 故 本 条 规 定 要 求 为 甲 乙 类 厂 房 服 务 的 排 风 机 房 不 应 与 为 其 他 用 途 房 间 服 务 的 送 排 风 设 备 布 置 在 同 一 机 房 内 民 用 建 筑 内 存 放 容 易 起 火 或 爆 炸 物 质 的 房 间 ( 例 如, 容 易 放 出 可 燃 气 体 氢 气 的 蓄 电 池, 或 用 甲 类 液 体 的 小 型 零 配 件 等 ), 设 置 排 风 设 备 时 应 采 用 独 立 的 排 风 系 统, 以 免 将 这 些 容 易 起 火 或 爆 炸 的 物 质 送 人 该 民 用 建 筑 中 的 其 他 房 间 内 此 外, 其 排 风 系 统 所 排 出 的 气 体 应 通 向 安 全 地 点 进 行 泄 放 对 于 通 风 设 备 自 身 还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防 火 性 能, 在 有 爆 炸 危 险 场 所 使 用 时, 应 根 据 该 场 所 的 防 爆 等 级 选 用 相 应 的 防 爆 设 备 本 条 中 规 定 的 良 好 的 自 然 通 风 是 指 在 该 通 风 条 件 下, 房 间 内 如 存 在 可 燃 液 体 或 气 体 时, 这 些 物 质 的 蒸 气 或 气 体 与 空 气 的 混 合 气 体 浓 度 能 始 终 低 于 其 爆 炸 下 限 的 25%; 如 存 在 其 他 易 燃 易 爆 固 体 时, 室 内 温 度 能 始 终 保 持 在 安 全 存 放 和 使 用 温 度 条 件 以 下 为 排 除 比 空 气 轻 的 可 燃 气 体 混 合 物, 防 止 在 管 道 内 局 部 积 存 而 形 成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高 浓 度 气 体, 要 求 在 设 计 排 风 系 统 时 将 其 排 风 水 平 管 道 顺 气 流 方 向 的 向 上 坡 度 敷 设 198

202 可 燃 气 体 管 道,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管 道 发 生 事 故 或 火 灾, 易 造 成 较 严 重 后 果 在 建 筑 中, 风 管 易 成 为 火 灾 蔓 延 的 通 道 因 此, 为 避 免 这 两 类 管 道 相 互 影 响 防 止 火 灾 沿 着 通 风 管 道 蔓 延, 此 类 管 道 不 应 穿 过 通 风 管 道 通 风 机 房, 也 不 应 紧 贴 在 通 风 管 外 壁 敷 设 10.2 采 暖 本 条 规 定 了 散 发 可 燃 粉 尘 纤 维 的 厂 房 和 输 煤 廊 的 采 暖 散 热 器 的 表 面 平 均 温 度 1 为 防 止 可 燃 粉 尘 纤 维 与 采 暖 设 备 接 触 引 起 自 燃, 应 限 制 采 暖 设 备 散 热 器 的 表 面 温 度 要 求 热 水 采 暖 时, 热 媒 温 度 不 应 超 过 130 ; 蒸 汽 采 暖 时, 热 媒 温 度 不 应 超 过 110, 不 能 覆 盖 所 有 易 燃 物 质 的 自 燃 点 例 如, 赛 璐 珞 的 自 燃 点 为 125 PS3 的 自 燃 点 为 100 松 香 的 自 燃 点 为 130, 还 有 部 分 粉 尘 积 聚 厚 度 超 过 5mm 时, 在 上 述 温 度 范 围 会 产 生 融 化 或 焦 化, 如 树 脂 小 麦 淀 粉 糊 精 粉 等 2 在 供 暖 与 通 风 ( 上 册, 前 苏 联 马 克 西 莫 夫 著 ) 中, 对 有 机 尘 埃 环 境 的 采 暖, 提 出 表 面 温 度 不 应 超 过 70 3 本 条 规 定 散 热 器 表 面 温 度 不 应 超 过 82.5, 是 指 散 热 器 的 表 面 平 均 温 度 目 前 我 国 采 暖 的 热 媒 温 度 范 围 一 般 采 用 :130~70 110~70 和 95~70, 其 表 面 平 均 温 度 分 别 为 和 82.5 当 散 热 器 表 面 温 度 为 82.5 时, 相 当 于 供 水 温 度 95 回 水 温 度 70 这 时 散 热 器 人 口 处 的 最 高 温 度 为 95, 与 自 燃 点 最 低 的 100 相 差 5 因 此, 本 条 规 定 的 温 度 比 较 安 全 可 行 甲 乙 类 厂 房 ( 仓 库 ) 内 有 大 量 的 易 燃 易 爆 物 质, 若 遇 明 火 就 可 能 发 生 火 灾 爆 炸 事 故 甲 乙 类 生 产 厂 房 内 遇 明 火 曾 发 生 过 严 重 的 火 灾 后 果, 为 吸 取 教 训, 规 定 甲 乙 厂 房 ( 仓 库 ) 内 严 禁 采 用 明 火 和 电 热 散 热 器 采 暖 本 条 规 定 应 采 用 不 循 环 使 用 的 热 风 采 暖 的 厂 房, 是 要 防 止 此 类 场 所 发 生 火 灾 爆 炸 事 故 这 些 场 所 主 要 有 : 1 生 产 过 程 中 散 发 的 可 燃 气 体 可 燃 蒸 气 可 燃 粉 尘 可 燃 纤 维 与 采 暖 管 道 散 热 器 表 面 接 触, 虽 然 采 暖 温 度 不 高, 也 可 能 引 起 燃 烧 的 厂 房, 例 如,CS2 气 体 黄 磷 蒸 气 及 其 粉 尘 等 2 生 产 过 程 中 散 发 的 粉 尘 受 到 水 水 蒸 气 的 作 用, 能 引 起 自 燃 爆 炸 的 厂 房, 例 如, 生 产 和 加 工 钾 钠 钙 等 物 质 的 厂 房 3 生 产 过 程 中 散 发 的 粉 尘 受 到 水 水 蒸 气 的 作 用 能 产 生 爆 炸 性 气 体 的 厂 房, 例 如, 电 石 碳 化 铝 氢 化 钾 氢 化 钠 硼 氢 化 钠 等 放 出 的 可 燃 气 体 等 房 间 内 有 燃 烧 爆 炸 性 气 体 蒸 气 或 粉 尘 的 房 间 内 不 应 穿 过 采 暖 管 道 如 受 条 件 限 制, 采 暖 管 道 必 须 穿 过 这 样 的 厂 房 房 间 时, 应 将 穿 过 该 厂 房 房 间 的 管 道 采 用 不 燃 烧 的 隔 热 材 料 进 行 隔 热 处 理 采 暖 管 道 长 期 与 可 燃 物 体 接 触, 在 特 定 条 件 下 会 引 起 可 燃 构 件 蓄 热 分 解 或 炭 化 而 起 火, 故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火 措 施, 一 股 应 使 采 暖 管 道 与 可 燃 物 保 持 一 定 的 距 离, 预 防 可 燃 物 体 因 长 期 被 烘 烤 而 燃 烧 本 条 强 调 采 暖 管 道 与 可 燃 物 体 间 应 保 持 一 定 距 离, 该 距 离 应 在 有 条 件 时 尽 可 能 大 一 般, 当 采 暖 管 道 的 温 度 小 于 等 于 100 时, 保 持 50mm 的 距 离 ; 若 采 暖 管 道 的 温 度 超 过 100 时, 保 持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OOmm 若 保 持 一 定 距 离 有 困 难 时, 可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对 采 暖 管 道 进 行 隔 热 处 理, 如 外 包 覆 导 热 性 差 的 不 燃 烧 材 料 等 199

203 甲 乙 类 厂 房 ( 库 房 ) 的 火 灾 发 展 迅 速 热 量 大, 采 暖 管 道 和 设 备 的 绝 热 材 料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以 防 火 灾 沿 着 管 道 的 绝 热 材 料 迅 速 蔓 延 到 相 邻 房 间 或 整 个 房 间 对 于 其 他 建 筑, 可 采 用 燃 烧 毒 性 小 的 难 燃 绝 热 材 料, 但 应 首 先 考 虑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10.3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本 条 规 定 了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的 管 道 布 置 要 求 1 试 验 证 明, 烟 气 的 扩 散 速 度 较 快 在 真 实 火 灾 情 况 下, 烟 气 的 蔓 延 扩 散 速 度 更 快 在 建 筑 防 火 和 通 风 系 统 设 计 中 应 采 取 措 施 限 制 火 灾 的 横 向 蔓 延, 防 止 和 控 制 火 灾 的 竖 向 蔓 延, 使 建 筑 的 防 火 体 系 完 整 本 条 结 合 实 际 设 计 和 建 筑 布 置, 规 定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的 布 置, 横 向 尽 量 按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设 置, 竖 向 一 般 不 超 过 5 层 当 通 风 管 道 穿 越 防 火 分 隔 处 设 置 了 防 火 阀 后, 有 效 地 控 制 了 火 灾 蔓 延 时, 也 可 以 不 进 行 分 区 布 置 2 本 规 范 规 定 建 筑 内 的 管 道 井 壁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OOh 的, 故 穿 过 楼 层 的 垂 直 风 管 要 求 设 在 管 井 内 3 排 风 管 道 防 止 回 流 的 方 法 如 下 ( 图 15): 1) 增 加 各 层 垂 直 排 风 支 管 的 高 度, 使 各 层 排 风 支 管 穿 越 2 层 楼 板 2) 把 排 风 竖 管 分 成 大 小 两 个 管 道, 总 竖 管 直 通 屋 面, 小 的 排 风 支 管 分 层 与 总 竖 管 连 通 3) 将 排 风 支 管 顺 气 流 方 向 插 入 竖 风 道, 且 支 管 到 支 管 出 口 的 高 度 不 小 于 600mm 4) 在 支 管 上 安 装 止 回 阀 图 15 排 气 管 防 止 回 流 示 意 图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厂 房 车 间 发 生 事 故 后, 火 灾 容 易 通 过 通 风 管 道 蔓 延 扩 大 到 建 筑 的 其 他 部 分, 因 此, 其 排 风 管 道 严 禁 穿 过 防 火 墙 和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车 间 的 隔 墙 等 防 火 分 隔 物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甲 乙 丙 类 厂 房 内 的 送 排 风 管 要 尽 量 考 虑 分 层 设 置 当 进 人 生 产 车 间 200

204 的 水 平 或 垂 直 风 管 设 有 防 火 阀, 能 阻 止 火 灾 从 起 火 层 向 相 邻 层 蔓 延 时, 各 层 的 水 平 或 垂 直 送 风 管 可 以 共 用 一 个 系 统 风 机 停 机 时 易 使 空 气 从 风 管 倒 流 到 风 机 当 空 气 中 含 有 易 燃 或 易 爆 炸 物 质 且 风 机 未 做 防 爆 处 理 时, 这 些 物 质 将 随 之 被 带 到 风 机 内, 从 而 可 能 因 风 机 发 生 火 花 而 引 起 燃 烧 爆 炸 因 此, 为 防 止 风 机 发 生 火 花 引 起 燃 烧 爆 炸 事 故, 应 采 用 防 爆 型 的 通 风 设 备 一 般, 可 采 用 有 色 金 属 制 造 的 风 机 叶 片 和 防 爆 的 电 动 机 若 通 风 机 设 在 单 独 隔 开 的 通 风 机 房 内, 在 送 风 干 管 内 设 有 止 回 阀 ( 即 顺 气 流 方 向 开 启 的 单 向 阀 ), 能 防 止 危 险 物 质 倒 流 到 风 机 内, 且 通 风 机 房 发 生 火 灾 后 不 致 蔓 延 至 其 他 房 间 时, 可 采 用 普 通 的 通 风 设 备 如 前 所 述, 含 有 燃 烧 和 爆 炸 危 险 粉 尘 的 空 气 不 应 进 入 排 风 机 或 应 在 进 入 排 风 机 前 进 行 净 化 空 气 中 可 燃 粉 尘 的 含 量 控 制 在 25% 以 下, 一 般 认 为 是 可 防 止 可 燃 粉 尘 形 成 局 部 高 浓 度 满 足 安 全 要 求 的 公 认 数 值 美 国 消 防 协 会 (NFPA) 防 火 手 册 指 出 : 可 燃 蒸 气 和 气 体 的 警 告 响 应 浓 度 最 好 为 其 爆 炸 下 限 的 20%, 当 浓 度 达 到 其 爆 炸 下 限 的 50% 时, 需 要 停 止 操 作 并 进 行 惰 化 国 内 大 部 分 文 献 和 标 准 均 以 物 质 爆 炸 下 限 的 25% 为 警 告 值 为 防 止 除 尘 器 工 作 过 程 中 产 生 火 花 引 起 粉 尘 碎 屑 燃 烧 或 爆 炸 事 故, 排 风 系 统 中 应 采 用 不 产 生 火 花 的 除 尘 器 遇 湿 易 形 成 爆 炸 混 合 物 的 粉 尘, 禁 止 采 用 湿 式 除 尘 设 备 根 据 爆 炸 起 火 事 故, 有 爆 炸 危 险 粉 尘 的 排 风 机 除 尘 器 采 取 分 区 分 组 布 置 是 必 要 的 如 某 亚 麻 厂 十 几 台 除 尘 器 集 中 布 置, 而 且 相 互 连 通 ( 包 括 地 沟 ), 加 上 厂 房 本 身 结 构 未 考 虑 防 爆 问 题, 导 致 严 重 损 失 和 伤 亡 爆 炸 事 故 而 采 用 分 区 分 组 布 置 的, 爆 炸 时 均 收 到 了 减 少 损 失 的 实 效 一 个 系 统 对 应 一 种 粉 尘, 便 于 粉 尘 回 收 ; 不 同 性 质 的 粉 尘 在 一 个 系 统 中, 有 引 起 化 学 反 应 的 可 能 如 硫 磺 与 过 氧 化 铅 氯 酸 盐 混 合 物 能 发 生 爆 炸 ; 碳 黑 混 入 氧 化 剂 自 燃 点 会 降 低 到 100 因 此, 本 条 强 调 在 有 条 件 时 应 按 单 一 粉 尘 分 组 布 置 从 国 内 一 些 用 于 净 化 有 爆 炸 危 险 粉 尘 的 干 式 除 尘 器 和 过 滤 器 发 生 爆 炸 的 危 害 情 况 看, 这 些 设 备 如 果 条 件 允 许 布 置 在 厂 房 之 外 的 独 立 建 筑 内, 且 与 所 属 厂 房 保 持 一 定 的 防 火 安 全 间 距, 对 于 防 止 爆 炸 发 生 和 减 少 爆 炸 后 的 损 失 十 分 有 利 试 验 和 爆 炸 事 故 分 析 均 表 明, 用 于 排 除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粉 尘 碎 屑 的 除 尘 器 过 滤 器 和 管 道, 如 果 设 有 泄 压 装 置, 对 于 减 轻 爆 炸 时 的 破 坏 力 较 为 有 效 泄 压 面 积 大 小 应 根 据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粉 尘 纤 维 的 危 险 程 度, 经 计 算 确 定 本 条 有 关 泄 压 装 置 的 具 体 设 计 可 参 见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50160(1999 年 局 部 修 订 版 ) 第 条 的 相 应 规 定 为 尽 量 缩 短 含 尘 管 道 的 长 度, 减 少 管 道 内 的 积 尘, 避 免 干 式 除 尘 器 布 置 在 系 统 的 正 压 段 上 漏 风 而 引 起 事 故, 要 求 除 尘 器 和 过 滤 器 应 布 置 在 负 压 段 上 有 燃 烧 或 爆 炸 危 险 的 气 体 蒸 气 和 粉 尘 的 排 风 系 统, 根 据 事 故 分 析, 如 不 设 导 除 静 电 接 地 装 置, 易 形 成 燃 烧 或 爆 炸 事 故 地 下 半 地 下 场 所 的 通 风 条 件 较 差, 易 积 聚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蒸 气 和 粉 尘 等 物 质, 且 这 些 部 位 或 场 所 发 生 火 灾 爆 炸 影 响 整 座 建 筑 物 的 安 全 且 施 救 难 度 大 因 此, 排 除 有 爆 炸 危 险 物 质 的 排 风 设 备, 不 应 布 置 在 建 筑 物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内 为 便 于 检 查 维 修, 本 条 规 定 排 除 含 有 爆 炸 燃 烧 危 险 的 气 体 粉 尘 的 排 风 管 应 明 装, 不 应 暗 设 排 气 口 应 设 在 室 外 安 全 地 点, 并 应 尽 量 远 离 明 火 和 人 员 通 过 或 停 留 的 地 方 采 用 金 属 管 道 有 利 于 导 除 静 电, 消 除 静 电 危 害 温 度 超 过 80 的 气 体 管 道 与 可 燃 或 难 燃 物 体 长 期 接 触, 易 引 起 火 灾 ; 容 易 起 火 的 碎 屑 也 可 能 在 管 道 内 发 生 火 灾, 并 易 引 燃 邻 近 的 可 燃 难 燃 物 体 因 此, 要 求 与 可 燃 难 燃 物 体 之 间 保 持 一 定 间 隙 或 应 用 导 热 性 差 的 不 燃 烧 隔 热 材 料 进 行 隔 热 本 条 规 定 了 应 设 置 防 火 阀 的 部 位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的 风 管 是 建 筑 内 部 火 灾 蔓 延 的 途 径 之 一, 要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火 灾 穿 过 防 火 墙 和 防 火 分 隔 物 等 位 置 蔓 延 201

205 1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的 风 管 上 应 设 防 火 阀 的 部 位,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 1) 防 火 分 隔 处 主 要 防 止 防 火 分 区 或 不 同 防 火 单 元 之 间 的 火 灾 蔓 延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必 须 穿 过 防 火 墙 或 耐 火 墙 体 时, 应 在 穿 越 处 设 防 烟 防 火 阀, 此 防 烟 防 火 阀 一 般 依 靠 感 烟 探 测 器 控 制 动 作, 用 电 讯 号 通 过 电 磁 铁 等 装 置 关 闭, 同 时 它 还 具 有 温 度 熔 断 器 自 动 关 闭 以 及 手 动 关 闭 的 功 能 2) 风 管 穿 越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机 房 或 其 他 防 火 重 点 控 制 房 间 的 隔 墙 和 楼 板 处 主 要 防 止 机 房 的 火 灾 通 过 风 管 蔓 延 到 建 筑 物 的 其 他 房 间, 或 者 防 止 建 筑 内 的 火 灾 通 过 风 管 蔓 延 到 机 房 内 此 外, 为 防 止 火 灾 蔓 延 至 性 质 重 要 的 房 间 或 有 贵 重 物 品 设 备 的 房 间, 或 火 灾 危 险 性 大 的 房 间 使 火 灾 传 播 出 去, 规 定 风 管 穿 越 这 些 房 间 的 隔 墙 和 楼 板 处 应 设 防 火 阀 性 质 重 要 的 房 间, 如 重 要 的 会 议 室 贵 宾 休 息 室 多 功 能 厅 贵 重 物 品 间 等 火 灾 危 险 性 大 的 房 间, 如 易 燃 物 品 实 验 室 及 易 燃 仓 库 等 3) 垂 直 风 管 与 每 层 水 平 风 管 交 接 处 的 水 平 管 段 上 应 设 置 防 火 阀, 防 止 火 灾 垂 直 蔓 延 4) 为 使 防 火 阀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达 到 耐 火 完 整 性 和 耐 火 稳 定 性 要 求, 有 效 地 起 到 隔 烟 阻 火 作 用, 在 穿 越 变 形 缝 的 两 侧 风 管 上 应 各 设 一 个 防 火 阀 ( 参 见 图 16) 2 有 关 防 火 阀 的 分 类 可 参 见 表 29 图 16 变 形 缝 处 的 防 火 阀 表 29 防 火 阀 防 排 烟 阀 的 基 本 分 类 类 别 名 称 性 能 及 用 途 防 火 阀 采 用 70 温 度 熔 断 器 自 动 关 闭 ( 防 火 ), 可 输 出 联 动 讯 号 用 于 通 风 空 调 系 统 风 管 内, 防 止 火 势 沿 风 管 蔓 延 防 火 类 防 烟 防 火 阀 靠 感 烟 探 测 器 控 制 动 作, 用 电 讯 号 通 过 电 磁 铁 关 闭 ( 防 烟 ); 还 可 采 用 70 温 度 熔 断 器 自 动 关 闭 ( 防 火 ); 用 于 通 风 空 调 系 统 风 管 内, 防 止 烟 火 蔓 延 防 火 调 节 阀 70 时 自 动 关 闭, 手 动 复 位,0~90 无 级 调 节, 可 以 输 出 关 闭 电 讯 号 防 烟 类 加 压 送 风 口 靠 感 烟 探 测 器 控 制, 电 讯 号 开 启, 也 可 手 动 ( 或 远 距 离 缆 绳 ) 开 启, 可 设 280 温 度 熔 断 器 重 新 关 闭 装 置, 输 出 动 作 电 讯 号, 联 动 送 风 机 开 启 用 于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的 风 口, 起 赶 烟 防 烟 作 用 排 烟 阀 电 讯 号 开 启 或 手 动 开 启, 输 出 开 启 电 讯 号 联 动 排 烟 机 开 启, 用 于 排 烟 系 统 风 管 上 电 讯 号 开 启, 手 动 开 启, 采 用 280 温 度 熔 断 器 重 新 关 闭, 输 出 动 排 烟 防 火 阀 排 烟 类 作 电 讯 号, 用 于 排 烟 风 机 吸 入 口 管 道 或 排 烟 支 管 上 排 烟 口 电 讯 号 开 启, 手 动 ( 或 远 距 离 缆 绳 ) 开 启, 输 出 电 讯 号 联 动 排 烟 机, 用 于 排 烟 房 间 的 顶 棚 或 墙 壁 上, 可 设 280 重 新 关 闭 装 置 排 烟 窗 靠 感 烟 探 测 器 控 制 动 作, 电 讯 号 开 启, 还 可 缆 绳 手 动 开 启, 用 于 自 然 排 烟 处 的 外 墙 上 202

206 为 防 止 火 灾 通 过 建 筑 内 的 浴 室 卫 生 间 厨 房 的 垂 直 排 风 管 道 ( 自 然 排 风 或 机 械 排 风 ) 蔓 延, 要 求 这 些 部 位 的 垂 直 排 风 管 采 取 防 回 流 措 施 或 在 其 支 管 上 设 置 防 火 阀 公 共 建 筑 厨 房 的 排 油 烟 管 道, 宜 按 防 火 分 区 设 置 由 于 厨 房 中 平 时 操 作 排 出 的 废 气 温 度 较 高, 若 在 垂 直 排 风 管 上 设 置 70 时 动 作 的 防 火 阀 将 会 影 响 平 时 厨 房 操 作 中 的 排 风 根 据 厨 房 操 作 需 要 和 厨 房 常 见 火 灾 发 生 时 的 温 度, 本 条 规 定 公 共 建 筑 厨 房 的 排 油 烟 管 道 的 支 管 与 垂 直 排 风 管 连 接 处 应 设 150 时 动 作 的 防 火 阀 本 条 规 定 了 防 火 阀 的 主 要 性 能 和 具 体 设 置 要 求 1 为 使 防 火 阀 能 自 行 严 密 关 闭, 防 火 阀 关 闭 的 方 向 应 与 通 风 和 空 调 的 管 道 内 气 流 方 向 相 一 致 采 用 感 温 元 件 控 制 的 防 火 阀, 其 动 作 温 度 高 于 通 风 系 统 在 正 常 工 作 的 最 高 温 度 (45 ) 时 宜 取 70 参 照 国 外 有 关 标 准, 并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防 火 阀 试 验 方 法 GB 的 规 定, 本 条 规 定 防 火 阀 的 动 作 温 度 应 为 70 2 为 使 防 火 阀 能 及 时 关 闭, 控 制 防 火 阀 关 闭 的 易 熔 片 或 其 他 感 温 元 件 应 设 在 容 易 感 温 的 部 位 设 置 防 火 阀 的 通 风 管 应 具 备 一 定 强 度, 设 置 防 火 阀 处 应 设 单 独 的 支 吊 架 防 止 管 段 变 形 在 暗 装 时, 应 在 安 装 部 位 设 置 方 便 检 修 的 检 修 口, 参 见 图 17 图 17 防 火 阀 检 修 口 设 置 示 意 图 3 为 保 证 防 火 阀 能 在 火 灾 条 件 下 发 挥 预 期 作 用, 穿 过 防 火 墙 两 侧 各 2m 范 围 内 的 风 管 绝 热 材 料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且 具 备 足 够 的 刚 性 和 抗 变 形 能 力, 穿 越 处 的 空 隙 应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或 防 火 封 堵 材 料 严 密 填 实 国 内 外 有 不 少 因 通 风 空 调 系 统 风 管 蔓 延 烟 火 使 火 灾 造 成 重 大 的 人 员 和 财 产 损 失 的 实 例, 过 去 的 教 训 使 人 们 高 度 重 视 通 风 空 调 系 统 的 防 火 防 烟 问 题 本 条 规 定 通 风 空 调 系 统 的 风 管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制 作 近 10 年, 国 内 外 研 发 了 不 少 新 型 风 管 材 料 并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进 行 了 应 用 这 些 材 料 各 方 面 的 性 能 均 较 好, 但 其 燃 烧 性 能 尚 不 能 达 到 不 燃 材 料 的 性 能 要 求, 并 且 不 同 材 料 之 间 的 燃 烧 性 能 差 别 较 大 为 了 更 好 地 规 范 这 些 新 产 品 的 应 用, 保 障 建 筑 的 消 防 安 全 和 人 身 安 全, 经 过 认 真 研 究 国 外 有 关 标 准 作 了 本 条 规 定 这 些 规 定 一 要 控 制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及 其 发 烟 性 能 热 解 产 物 的 毒 性, 二 要 在 万 一 发 生 火 灾 时 能 将 其 蔓 延 范 围 严 格 控 制 在 一 个 防 火 分 隔 单 元 内 目 前 市 场 上 销 售 的 加 湿 器 的 加 湿 材 料 常 为 可 燃 材 料, 这 给 类 似 设 备 留 下 了 一 定 火 灾 隐 患 因 此, 风 管 和 设 备 的 绝 热 材 料 用 于 加 湿 器 的 加 湿 材 料 消 声 材 料 及 其 粘 接 剂,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在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确 有 困 难 时, 允 许 有 条 件 地 采 用 难 燃 烧 材 料 203

207 为 防 止 通 风 机 已 停 而 电 加 热 器 继 续 加 热, 引 起 过 热 而 起 火, 电 加 热 器 的 开 关 与 风 机 的 开 关 应 进 行 联 锁, 风 机 停 止 运 转, 电 加 热 器 的 电 源 亦 应 自 动 切 断 同 时, 电 加 热 器 前 后 各 800mm 的 风 管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进 行 绝 热, 穿 过 有 火 源 及 容 易 起 火 的 房 间 的 风 管, 亦 应 采 用 不 燃 绝 热 材 料 目 前, 不 燃 绝 热 材 料 消 声 材 料 有 超 细 玻 璃 棉 玻 璃 纤 维 岩 棉 矿 渣 棉 等 难 燃 烧 材 料 有 自 熄 性 聚 氨 酯 泡 沫 塑 料 自 熄 性 聚 苯 乙 烯 泡 沫 塑 料 等 奉 条 对 燃 油 燃 气 锅 炉 房 的 通 风 设 施 和 通 风 量 作 了 规 定 本 条 所 指 锅 炉 房 包 括 燃 油 燃 气 的 热 水 蒸 汽 锅 炉 以 及 直 燃 型 溴 化 锂 冷 ( 热 ) 水 机 组 的 机 房 1 燃 油 燃 气 锅 炉 房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存 在 逸 漏 或 挥 发 的 可 燃 性 气 体, 要 在 燃 油 燃 气 锅 炉 房 内 保 持 良 好 的 通 风 条 件, 使 逸 漏 或 挥 发 的 可 燃 性 气 体 与 空 气 混 合 气 体 的 浓 度 能 很 快 稀 释 到 爆 炸 下 限 值 的 25% 以 下 该 场 所 的 通 风 方 式 一 般 有 自 然 通 风 和 机 械 通 风 两 种 2 燃 油 锅 炉 所 用 油 的 闪 点 温 度 一 般 大 于 60, 个 别 轻 柴 油 的 闪 点 为 55~60, 大 都 属 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一 般 油 泵 房 内 温 度 不 会 超 过 60, 因 此, 不 会 产 生 爆 炸 危 险, 机 房 的 通 风 量 可 按 泄 漏 量 计 算 或 按 换 气 次 数 计 算 本 条 规 定 参 照 了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锅 炉 房 设 计 规 范 GB 第 条 的 规 定 通 风 量 的 规 定 参 照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锅 炉 房 设 计 规 范 GB 相 应 条 文 及 条 文 说 明 中 的 内 容, 同 时 参 照 化 工 企 业 采 暖 通 风 设 计 技 术 措 施 中 的 相 应 要 求, 确 定 正 常 通 风 的 通 风 量 为 机 房 容 积 的 6 次 换 气 量, 事 故 通 风 量 为 正 常 通 风 量 的 2 倍 11 电 气 11.1 消 防 电 源 及 其 配 电 本 条 规 定 了 不 同 建 构 筑 物 的 消 防 电 源 要 求 1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的 负 荷 分 级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供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的 规 定 根 据 该 规 范 要 求, 一 级 负 荷 供 电 应 由 2 个 电 源 供 电, 且 应 满 足 下 述 条 件 : 1) 当 一 个 电 源 发 生 故 障 时, 另 一 个 电 源 不 应 同 时 受 到 破 坏 ; 2) 一 级 负 荷 中 特 别 重 要 的 负 荷, 除 由 2 个 电 源 供 电 外, 尚 应 增 设 应 急 电 源, 并 严 禁 将 其 他 负 荷 接 人 应 急 供 电 系 统 应 急 电 源 可 以 是 独 立 于 正 常 电 源 的 发 电 机 组 供 电 网 中 独 立 于 正 常 电 源 的 专 用 的 馈 电 线 路 蓄 电 池 或 干 电 池 结 合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 包 括 消 防 控 制 室 照 明 消 防 水 泵 消 防 电 梯 防 烟 排 烟 设 施 火 灾 报 警 装 置 自 动 灭 火 装 置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和 电 动 的 防 火 门 窗 卷 帘 阀 门 等 ) 的 具 体 情 况,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供 电, 可 视 为 一 级 负 荷 : 1 电 源 来 自 两 个 不 同 发 电 厂 ; 2 电 源 来 自 两 个 区 域 变 电 站 ( 电 压 一 般 在 35kV 及 以 上 ) 2 本 条 规 定 要 求 一 级 负 荷 供 电 的 场 所, 主 要 从 扑 救 难 度 和 使 用 性 质 重 要 性 等 因 素 来 考 虑 的 据 对 一 些 工 厂 仓 库 和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的 调 查, 这 些 场 所 一 般 都 设 置 了 2 个 电 源 ( 包 括 自 备 发 电 设 备 ) 供 电, 在 实 际 火 灾 中 发 挥 了 作 用, 保 证 了 火 灾 时 的 不 间 断 供 电, 减 少 了 火 灾 损 失 3 本 条 对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较 大 的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的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的 供 电, 要 求 二 级 负 荷 供 电 主 要 依 据 如 下 : 1)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供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规 定 的 二 级 负 荷 供 电 系 统 原 则 上 要 求 由 两 回 线 路 供 电 但 在 负 荷 较 小 或 地 区 供 电 条 件 困 难 时, 也 可 由 一 回 6kV 及 以 上 专 用 的 架 空 线 路 或 电 缆 供 电 从 保 障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的 供 电 和 节 约 投 资 出 发, 规 定 本 款 的 保 护 对 象 可 按 二 级 负 荷 最 低 要 求 供 电 2) 本 款 规 定 的 保 护 对 象 大 多 属 于 大 中 型 工 厂 仓 库 和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或 人 员 较 集 中 的 场 所 204

208 以 及 储 罐 堆 场, 其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应 有 较 严 格 的 要 求, 以 提 高 火 灾 时 的 用 电 需 要 和 相 关 动 力 设 备 的 供 电 可 靠 性 另 外, 考 虑 到 广 播 电 视 电 信 和 财 贸 金 融 楼 的 重 要 性, 对 省 ( 市 ) 级 及 以 上 的, 也 应 按 不 低 于 二 级 负 荷 供 电 进 行 设 计 4 除 了 本 条 第 一 二 款 以 外 的 建 筑 物 储 罐 堆 场 中 的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其 供 电 可 以 采 用 三 级 负 荷 供 电 现 有 的 建 筑 物 储 罐 ( 区 ) 堆 场, 要 保 障 其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的 可 靠 性, 满 足 三 级 负 荷 供 电 要 求 是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有 条 件 的 工 厂 应 尽 量 设 置 2 台 终 端 变 压 器 目 前, 一 些 较 大 的 工 厂 仓 库 ( 包 括 储 罐 堆 场 ) 和 民 用 建 筑, 为 满 足 日 常 生 产 生 活 用 电, 一 般 都 设 置 有 2 台 变 压 器 ( 一 备 一 用 ) 本 条 规 定 能 提 高 消 防 供 电 的 可 靠 性, 但 不 会 增 加 投 资 为 尽 快 让 自 备 发 电 设 备 发 挥 作 用, 对 备 用 电 源 的 设 置 及 其 启 动 作 了 要 求, 且 规 定 其 自 动 启 动 时 间 不 应 大 于 30s 本 条 规 定 了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包 括 灯 光 型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备 用 电 源 的 连 续 供 电 时 间 1 据 调 查, 一 些 建 筑 物 采 用 蓄 电 池 供 电 时 的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均 在 30min 以 上, 有 的 达 到 40~45min 试 验 和 火 灾 证 明, 一 般 用 途 的 建 筑 物 发 生 火 灾 时, 人 员 应 在 10min 以 内 疏 散 完 毕 否 则, 将 会 因 火 灾 和 烟 气 的 蔓 延 高 温 烟 气 以 及 火 灾 的 有 毒 热 分 解 物 而 增 加 人 员 窒 息 死 亡 的 可 能 性 此 外, 日 本 有 关 规 范 规 定 采 用 蓄 电 池 作 为 疏 散 指 示 灯 的 电 源 时, 其 连 续 供 电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20min 本 条 规 定 持 续 时 间 采 用 30min, 考 虑 了 一 定 安 全 系 数 以 及 实 际 人 员 疏 散 状 况 和 个 别 人 员 疏 散 困 难 等 情 况 但 对 于 大 型 公 共 和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50m 的 高 层 工 业 建 筑, 由 于 疏 散 人 员 较 多 或 疏 散 距 离 较 长, 可 能 出 现 疏 散 时 间 较 长 的 情 况, 故 对 这 些 场 所 的 连 续 供 电 时 间 要 求 有 所 提 高 2 一 般, 独 立 的 自 备 电 源 的 应 急 照 明 方 式 具 有 较 高 的 可 靠 性 但 当 前 我 国 这 类 设 施 的 使 用 还 存 在 许 多 问 题, 完 好 率 较 低 因 此, 为 了 保 证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用 电 的 安 全 可 靠, 设 计 时 应 尽 可 能 采 用 集 中 供 电 方 式 应 急 备 用 电 源 无 论 采 用 何 种 方 式, 均 应 在 主 电 源 断 电 后 能 立 即 自 动 投 入, 并 保 持 持 续 供 电, 其 功 率 应 满 足 所 有 应 急 用 电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连 续 供 电 30min 的 要 求 采 用 集 中 供 电 方 式 时, 应 采 取 防 火 防 机 械 损 伤 等 措 施 保 护 配 电 线 路 本 条 规 定 的 供 电 回 路, 是 指 从 低 压 总 配 电 室 或 分 配 电 室 至 消 防 设 备 或 消 防 设 备 室 ( 如 消 防 水 泵 房 消 防 控 制 室 消 防 电 梯 机 房 等 ) 最 末 级 配 电 箱 的 配 电 线 路 根 据 实 战 需 要, 消 防 人 员 到 达 火 场 进 行 灭 火 时, 要 切 断 电 源, 防 止 火 势 沿 配 电 线 路 蔓 延 扩 大 和 避 免 触 电 事 故 由 于 不 少 单 位 或 建 筑 物 的 配 电 线 路 是 混 合 敷 设, 不 易 分 清 哪 些 是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的 配 电 线 路, 消 防 人 员 常 不 得 不 全 部 切 断 电 源, 致 使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因 此, 应 将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的 配 电 线 路 与 其 他 动 力 照 明 配 电 线 路 分 开 敷 设 同 时, 为 避 免 误 操 作 便 于 灭 火 战 斗, 应 设 置 方 便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操 作 的 明 显 标 志, 如 清 晰 简 捷 易 读 的 说 明 指 示 等 本 条 规 定 了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配 电 线 路 在 建 筑 内 敷 设 的 具 体 要 求 1 国 外 有 关 规 范 对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配 电 线 路 的 防 火 均 有 较 严 格 的 要 求 如 日 本 电 气 规 范 要 求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的 配 电 线 路 要 根 据 不 同 消 防 设 备 和 配 电 线 路 分 别 选 用 耐 火 配 线 或 耐 热 配 线 耐 火 配 线, 系 指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 温 度 标 准 曲 线 进 行 受 火 测 试, 升 温 达 到 840 时, 在 30min 以 内 仍 能 继 续 有 效 供 电 的 配 线 耐 热 配 线, 系 指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 温 度 标 准 曲 线 (1/2 的 曲 线 ) 进 行 受 火 测 试, 升 温 到 380 时, 在 15min 以 内 仍 能 继 续 供 电 的 配 线 英 国 规 范 和 美 国 规 范 也 均 有 类 似 的 严 格 规 定 2 目 前 国 内 市 场 上 已 有 不 少 类 型 的 阻 燃 耐 火 和 耐 热 型 电 线 电 缆 有 的 在 遇 热 时 易 释 放 出 大 量 有 毒 烟 气, 有 的 抗 冲 击 能 力 较 差, 有 的 高 温 下 负 荷 运 行 能 力 差, 有 的 既 具 有 较 强 的 抗 冲 击 能 力 又 能 在 高 温 下 可 靠 地 负 荷 运 行 因 此, 设 计 时 应 针 对 不 同 场 所 选 用 相 应 的 配 电 线 路 205

209 对 于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配 电 线 路 的 保 护, 比 较 经 济 安 全 的 敷 设 方 法 一 般 是 采 用 穿 金 属 管 保 护 埋 设 在 结 构 内 目 前, 国 家 对 耐 火 电 线 电 缆 和 阻 燃 电 线 电 缆 的 测 试 有 相 应 的 标 准, 但 相 应 产 品 的 国 家 标 准 还 不 完 善 对 穿 金 属 管 保 护 后 再 敷 设 在 结 构 内, 保 护 层 厚 度 不 小 于 30mm, 主 要 是 参 考 有 关 试 验 数 据 确 定 的 试 验 情 况 表 明, 按 照 标 准 时 间 温 度 曲 线 进 行 受 火 测 试,30mm 厚 的 保 护 层 在 15min 以 内, 金 属 管 的 温 度 可 达 105 ;30min 时, 达 到 210 ; 到 45min 时, 可 达 290 试 验 还 表 明, 金 属 达 到 该 温 度 时, 配 电 线 路 的 温 度 约 比 上 述 温 度 低 1 /3, 在 此 温 升 范 围 内 能 保 证 继 续 供 电 另 外, 采 用 穿 金 属 管 暗 敷 设, 保 护 层 厚 度 达 到 30mm 以 上 的 线 路 在 实 际 火 灾 中 也 能 够 保 障 继 续 供 电 3 考 虑 到 钢 筋 混 凝 土 装 配 式 建 筑 或 建 筑 物 某 些 部 位 配 电 线 路 不 能 穿 管 暗 设, 只 能 明 敷 但 明 敷 易 受 火 或 高 温 直 接 作 用, 故 规 定 明 敷 设 时 要 采 取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如 在 保 护 管 外 表 面 涂 刷 丙 烯 酸 乳 胶 防 火 涂 料 或 采 用 隔 热 材 料 包 覆 等 4 矿 物 绝 缘 电 缆 (GB ~3 91): 是 由 铜 芯 铜 护 套 和 氧 化 镁 绝 缘 等 全 无 机 物 组 成 的 电 缆, 具 有 良 好 的 导 电 性 能 机 械 物 理 性 能 和 耐 火 性 能 等 特 点 该 电 缆 在 火 灾 条 件 下 不 会 产 生 任 何 烟 雾 或 有 害 气 体 通 过 对 矿 物 绝 缘 电 缆 及 其 他 类 型 的 电 缆 在 模 拟 实 际 火 灾 条 件 F 的 供 电 能 力 试 验, 结 果 表 明 : 在 1h 的 实 体 火 灾 试 验 研 究 中, 明 敷 时, 矿 物 绝 缘 电 缆 的 耐 火 性 能 优 于 其 他 类 型 的 电 缆, 有 防 火 桥 架 保 护 的 耐 火 电 缆 次 之 矿 物 绝 缘 电 缆 除 能 保 持 对 电 气 设 备 的 正 常 供 电 能 力 外, 还 应 能 够 在 火 灾 中 承 受 试 验 重 物 坠 落 的 冲 击, 经 受 喷 淋 水 的 冲 击, 并 能 在 试 验 后 再 次 正 常 通 电 启 动 相 关 供 电 设 备, 能 够 在 火 灾 条 件 下 保 持 规 定 时 间 的 消 防 供 电 5 阻 燃 电 缆 和 耐 火 电 缆 应 符 合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阻 燃 及 耐 火 电 缆 : 塑 料 绝 缘 阻 燃 及 耐 火 电 缆 分 级 和 要 求 GA 306.1~ 的 定 义 与 技 术 要 求 但 应 注 意 的 是, 阻 燃 电 线 电 缆 抗 失 效 的 能 力 低 于 耐 火 电 缆, 因 此, 敷 设 在 电 缆 井 和 电 缆 沟 内 的 阻 燃 缆 应 和 其 他 类 电 缆 分 隔 开, 以 避 免 其 他 电 缆 失 火 导 致 其 燃 烧 短 路 采 用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电 线 电 缆 耐 火 特 性 试 验 GBl 的 耐 火 电 缆 能 提 高 消 防 配 电 线 路 的 耐 火 能 力, 但 在 模 拟 实 体 火 灾 试 验 中, 普 通 电 缆 阻 燃 电 缆 阻 燃 隔 氧 层 电 缆 及 耐 火 电 缆, 在 明 敷 及 穿 钢 管 并 施 防 火 涂 料 保 护 时, 其 持 续 供 电 时 间 均 未 达 到 30min 这 对 于 消 防 控 制 室 消 防 水 泵 消 防 电 梯 防 排 烟 设 施 等 供 电 时 间 较 长 的 消 防 设 备 供 电 是 不 利 的 此 外, 明 敷 时 不 能 承 受 火 灾 中 重 物 坠 落 和 喷 淋 水 冲 击 的 影 响 因 此, 设 计 时 对 一 些 重 要 建 筑 或 场 所 内 的 供 电 线 路 或 某 些 重 要 供 电 线 路 宜 采 用 矿 物 绝 缘 铜 护 套 电 缆 11.2 电 力 线 路 及 电 器 装 置 本 条 规 定 了 甲 类 厂 房 甲 类 库 房 可 燃 材 料 堆 垛 甲 乙 类 液 体 储 罐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可 燃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与 电 力 架 空 线 的 最 近 水 平 距 离 1 规 定 上 述 厂 房 库 房 堆 垛 储 罐 与 电 力 架 空 线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小 于 电 杆 ( 塔 ) 高 度 的 1.5 倍, 主 要 是 考 虑 架 空 电 力 线 在 倒 杆 断 线 时 的 危 害 范 围 据 调 查, 架 空 电 力 线 倒 杆 断 线 现 象 多 在 刮 大 风 特 别 是 刮 台 风 时 发 生 据 21 起 倒 杆 断 线 事 故 统 计, 倒 杆 后 偏 移 距 离 在 1m 以 内 的 6 起,2~ 4m 的 4 起, 半 杆 高 的 4 起, 一 杆 高 的 4 起,1.5 倍 杆 高 的 2 起,2 倍 杆 高 的 1 起 对 于 采 用 塔 架 方 式 架 设 电 线 时, 由 于 顶 部 用 于 稳 定 部 分 较 高, 该 杆 高 可 按 高 度 最 高 一 路 调 设 线 路 的 吊 杆 距 地 高 度 计 算 2 储 存 丙 类 液 体 的 储 罐, 其 闪 点 不 低 于 60, 在 常 温 下 挥 发 可 燃 蒸 气 少, 蒸 气 扩 散 达 到 燃 烧 爆 炸 范 围 的 可 能 性 更 小 对 此, 可 按 不 少 于 1.2 倍 电 杆 ( 塔 ) 高 的 距 离 确 定 206

210 3 实 践 证 明, 高 压 架 空 电 力 线 与 储 量 大 的 液 化 石 油 气 单 罐, 保 持 1.5 倍 杆 ( 塔 ) 高 的 水 平 距 离, 尚 不 能 保 障 安 全, 需 要 适 当 加 大 因 此, 本 条 规 定 35kV 以 上 的 高 压 电 力 架 空 线 与 单 罐 储 量 超 过 200m 3 或 总 容 积 超 过 1000m 3 的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的 最 近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40m 对 于 地 下 直 埋 的 储 罐, 无 论 其 储 存 的 可 燃 液 体 或 可 燃 气 体 的 物 性 如 何, 均 因 这 种 储 存 方 式 有 较 高 的 安 全 性 不 易 大 面 积 散 发 可 燃 蒸 气 或 气 体, 该 储 罐 与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的 距 离 可 在 相 应 规 定 距 离 的 基 础 上 减 半 本 条 对 电 力 电 缆 不 应 和 输 送 甲 乙 丙 类 液 化 管 道 可 燃 气 体 管 道 热 力 管 道 敷 设 在 同 一 管 沟 内 作 了 规 定 1 在 厂 矿 企 业 特 别 是 大 型 工 厂 中, 将 电 力 电 缆 与 输 送 原 油 苯 甲 醇 乙 醇 液 化 石 油 气 天 然 气 乙 炔 气 煤 气 等 管 道 敷 设 在 同 一 管 沟 内 的 现 象 较 常 见 由 于 上 述 液 体 或 气 体 管 道 渗 漏 电 缆 绝 缘 老 化 线 路 出 现 破 损 产 生 短 路 等 原 因, 易 引 起 爆 炸 起 火 影 响 生 产 等,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2 低 压 配 电 线 路 因 使 用 时 间 长 绝 缘 老 化, 产 生 短 路 起 火 因 此, 规 定 了 配 电 线 路 不 应 敷 设 在 金 属 风 管 内, 但 采 用 穿 金 属 管 保 护 的 配 电 线 路, 可 紧 贴 风 管 外 壁 敷 设 3 对 于 架 空 的 开 敞 管 廊, 电 力 电 缆 的 敷 设 应 按 相 关 专 业 规 范 的 规 定 执 行 一 般 可 布 置 同 一 管 廊 中, 但 应 根 据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或 可 燃 气 体 的 性 质, 与 其 输 送 管 道 分 开 布 置 在 管 廊 的 两 侧 或 不 同 际 高 层 中 多 年 来 有 不 少 电 气 火 灾 发 生 在 有 可 燃 物 的 闷 顶 ( 吊 顶 屋 盖 或 上 部 楼 板 之 间 的 空 间 ) 或 吊 顶 内 这 些 火 灾 大 多 因 未 采 取 穿 金 属 管 保 护, 电 线 使 用 年 限 长 绝 缘 老 化, 产 生 连 电 起 火 或 电 线 过 负 荷 运 行 发 热 起 火 等 情 况 而 引 起, 故 作 了 本 条 规 定 对 于 有 可 燃 物 的 吊 顶, 如 空 间 较 高, 则 常 设 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或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保 护 ; 如 空 间 较 低, 则 其 上 部 即 为 耐 火 楼 板, 因 而 对 这 种 情 况 适 当 降 低 了 其 配 电 线 路 保 护 措 施 的 技 术 要 求 本 条 规 定 了 照 明 器 表 面 的 高 温 部 位 不 应 靠 近 可 燃 物 以 及 靠 近 时 应 采 取 的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预 防 和 减 少 这 类 火 灾 事 故 的 发 生 1 卤 钨 灯 ( 包 括 碘 钨 灯 和 溴 钨 灯 ) 的 石 英 玻 璃 表 面 韫 度 很 高, 如 1000W 的 灯 管 温 度 高 达 500~ 800, 很 容 易 烤 燃 与 其 靠 近 的 纸 布 干 的 木 构 件 等 可 燃 物, 引 起 火 灾 功 率 不 小 于 1OOW 的 白 炽 灯 泡 的 吸 顶 灯 槽 灯 嵌 入 式 灯, 使 用 时 间 较 长 时, 温 度 也 会 上 升 到 100 以 上 甚 至 更 高 因 此, 规 定 上 述 两 类 灯 具 的 引 入 线, 应 采 用 瓷 管 石 棉 玻 璃 丝 等 不 燃 烧 材 料 进 行 隔 热 保 护 2 对 超 过 60W 的 白 炽 灯 卤 钨 灯 荧 光 高 压 汞 灯 高 压 钠 灯 金 属 卤 灯 光 源 等 灯 具 表 面 温 度 高, 如 安 装 在 木 吊 顶 龙 骨 ( 包 括 木 吊 顶 板 ) 木 墙 裙 以 及 其 他 木 构 件 上, 易 将 这 些 可 燃 装 修 引 燃 起 火 由 于 安 装 不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引 起 火 灾 事 故 累 有 发 生 根 据 试 验, 不 同 功 率 的 白 炽 灯 的 表 面 温 度 及 其 烤 燃 可 燃 物 的 时 间 温 度 如 表

211 表 30 白 炽 灯 泡 将 可 燃 物 烤 至 起 火 的 时 间 温 度 灯 泡 功 率 (W) 摆 放 形 式 可 燃 物 烤 至 起 火 的 时 间 (min) 烤 至 起 火 的 温 度 ( ) 备 注 卧 式 卧 式 垂 式 卧 式 垂 式 卧 式 卧 式 卧 式 卧 式 稻 草 稻 草 稻 草 稻 草 棉 絮 被 套 乱 纸 稻 草 乱 稻 草 稻 草 ~ ~360 碳 化 ~ ~ 埋 入 紧 贴 紧 贴 埋 入 紧 贴 埋 入 紧 贴 紧 贴 埋 入 续 表 30 灯 泡 功 率 (w) 摆 放 形 式 可 燃 物 烤 至 起 火 的 时 间 (min) 烤 至 起 火 的 温 度 ( ) 备 注 垂 式 垂 式 垂 式 垂 式 垂 式 玉 米 秸 纸 张 多 层 报 纸 松 木 箱 棉 被 ~ 埋 入 紧 贴 紧 贴 紧 贴 紧 贴 本 条 依 据 为 公 安 部 令 第 6 号 仓 库 防 火 安 全 管 理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从 仓 库 防 火 安 全 管 理 规 则 的 规 定 执 行 情 况 看, 这 样 的 要 求 对 减 少 火 灾 发 生 起 到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但 其 又 属 于 技 术 规 定 的 内 容 因 此, 为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该 问 题, 将 该 规 定 纳 入 本 规 范, 以 便 设 计 时 就 采 取 措 施 加 以 防 范 有 关 说 明 还 可 参 见 第 条 的 说 明 本 条 规 定 了 漏 电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的 设 置 范 围, 漏 电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又 称 剩 余 电 流 动 作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 统 电 气 原 因 引 起 的 火 灾 多 年 来 一 直 是 我 国 建 筑 火 灾 的 主 要 原 因 电 气 火 灾 隐 患 形 成 和 存 留 时 间 长, 且 不 易 发 现, 一 旦 引 发 火 灾 往 往 造 成 很 大 损 失 因 此, 有 必 要 从 设 计 和 使 用 等 多 方 面 采 取 措 施 来 预 防 和 控 制 电 气 火 灾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剩 余 电 流 动 作 保 护 装 置 安 装 和 运 行 GB 对 剩 余 电 流 动 作 保 护 装 置 有 所 要 求 国 外 一 些 发 达 国 家 普 遍 要 求 建 筑 物 安 装 电 气 防 火 保 护 装 置, 发 生 电 气 火 灾 的 现 象 大 大 减 少 例 如, 日 本 于 1934 年 颁 布 的 内 线 规 程 JEAC 800 第 190 条 明 确 了 漏 电 火 灾 报 警 器 的 安 装 场 所, 在 其 1978 年 的 修 订 稿 中 增 加 了 有 关 安 装 场 所 漏 电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一 般 由 一 台 主 机 和 若 干 个 剩 余 电 流 探 测 器 控 制 模 块 经 二 总 线 连 接 而 成 当 被 保 护 线 路 中 发 生 接 地 剩 余 电 流 时, 探 测 器 测 到 报 警 信 号, 传 送 给 控 制 模 块, 通 过 二 总 线 网 络 传 输 到 主 机 发 出 声 光 报 警 信 号 ; 主 机 显 示 屏 同 时 显 示 报 警 地 址, 记 录 并 保 存 报 警 和 控 制 信 息, 值 班 人 员 可 在 主 机 处 远 程 操 作 切 断 电 源 或 派 人 到 现 场 排 除 剩 余 电 流 故 障 漏 电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集 电 气 监 测 分 析 预 警 报 警 及 控 制 于 一 体, 具 有 监 控 范 围 大 反 应 速 度 快 报 警 准 确 操 作 灵 活 安 装 维 修 方 便 等 特 点 该 系 统 安 装 时 对 用 户 供 电 线 路 有 一 定 要 求, 如 果 用 户 供 电 路 混 乱 或 三 相 四 线 制 时, 先 要 对 供 电 线 路 进 行 整 改 后 才 能 安 装 11.3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消 防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本 条 规 定 了 应 设 置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的 部 位 俱 乐 部 电 影 院 剧 院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等 已 经 发 生 过 火 灾 的, 多 数 造 成 重 大 的 人 员 伤 亡 其 原 因 很 多, 而 着 火 后 由 于 无 可 靠 的 应 急 照 明, 人 员 在 光 线 黯 淡 或 黑 暗 中 逃 生 困 难 是 个 重 要 原 因 据 调 查, 许 多 影 剧 院 体 育 馆 旅 馆 办 公 楼, 在 设 计 时 都 考 虑 了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维 护 管 理 良 好, 在 火 灾 时 均 起 了 良 好 的 疏 散 指 示 作 用 本 条 规 定 应 设 置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的 部 位, 主 要 为 直 接 影 响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的 地 方 或 火 灾 时 需 要 继 续 208

212 工 作 的 场 所 对 于 本 规 范 未 明 确 规 定 的 场 所 或 部 位, 设 计 人 员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从 有 利 于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需 要 出 发 考 虑 设 置 应 急 照 明, 如 生 产 车 间 仓 库 重 要 办 公 楼 中 的 会 议 室 等 本 条 规 定 设 置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场 所 的 照 度 值, 主 要 参 照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GB 第 条 的 规 定 消 防 控 制 室 消 防 水 泵 房 自 备 发 电 机 房 等 要 在 建 筑 物 发 生 火 灾 时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其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的 照 度 值 仍 应 保 证 正 常 照 明 的 照 度 要 求 这 些 场 所 一 般 照 明 标 准 值 参 见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GB 第 条 的 规 定 条 文 规 定 了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的 设 置 位 置, 明 确 了 灯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的 设 置 场 所 1 应 急 照 明 设 置 位 置 大 致 有 : 楼 梯 间, 一 般 设 在 墙 面 或 休 息 平 台 板 下 ; 走 道, 一 般 设 在 墙 面 或 顶 棚 的 下 面 ; 厅 堂, 一 般 设 在 顶 棚 或 墙 面 上 ; 楼 梯 口 太 平 门, 一 般 设 在 门 口 的 上 部 2 在 日 本 和 英 国 相 关 建 筑 规 范 中 对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诱 导 灯 设 置 的 位 置, 规 定 均 较 为 具 体 日 本 有 关 规 范 规 定 安 装 要 求 如 图 18 所 示 图 18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诱 导 灯 设 置 位 置 ( 日 本 规 范 规 定 ) 209

213 3 规 定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宜 安 装 在 疏 散 门 或 安 全 出 口 门 的 顶 部 或 疏 散 走 道 及 其 转 角 处, 距 地 面 高 度 1m 以 下 的 墙 面 上, 是 参 照 国 内 外 一 些 建 筑 物 的 实 际 做 法 以 及 火 灾 中 人 的 行 为 习 惯 提 出 的 具 体 设 计 还 可 以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在 这 个 范 围 内 灵 活 地 选 定 安 装 位 置, 比 如 也 可 设 置 在 地 面 上 等 总 之, 所 设 置 的 标 志 要 便 于 人 们 辨 认, 并 符 合 一 般 人 行 走 时 目 视 前 方 的 习 惯, 能 起 诱 导 作 用 但 为 防 上 被 烟 气 遮 挡, 疏 散 标 志 设 在 顶 棚 处 下 时 应 考 虑 距 顶 棚 一 定 高 度, 使 之 能 不 被 烟 气 遮 挡 4 目 前, 在 一 些 场 所 设 置 的 标 志 存 在 不 规 范 不 清 晰 等 现 象 如 疏 散 门 标 成 安 全 出 口, 安 全 出 口 标 成 非 常 口 或 疏 散 口 等, 还 有 的 疏 散 指 示 方 向 混 乱 等 因 此, 有 必 要 强 调 和 明 确 建 筑 中 设 置 这 些 标 志 时 应 按 照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GB 的 要 求 制 作 另 外, 为 防 止 火 灾 时 应 急 照 明 灯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被 毁 坏, 影 响 安 全 疏 散, 应 急 照 明 灯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的 外 表 材 料 应 考 虑 耐 火 耐 高 温 性 能 或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5 第 条 强 调 要 在 公 共 建 筑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 及 甲 乙 丙 类 厂 房 内 沿 疏 散 走 道 和 在 安 全 出 口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疏 散 门 的 正 上 方 设 置 灯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引 导 紧 急 情 况 下 人 员 快 速 安 全 疏 散 本 条 要 求 展 览 建 筑 商 店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电 影 院 剧 院 和 体 育 馆 等 大 空 间 或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场 所 的 建 筑 设 计, 应 在 其 内 的 疏 散 走 道 和 主 要 疏 散 路 线 的 地 面 上 增 设 能 保 持 视 觉 连 续 的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该 标 志 是 辅 助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火 灾 中 往 往 烟 气 较 大, 妨 碍 人 们 在 紧 急 疏 散 时 辨 识 方 向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的 合 理 设 置, 对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国 内 外 实 际 应 用 表 明, 在 疏 散 走 道 和 主 要 疏 散 路 线 的 地 面 上 或 靠 近 地 面 的 墙 上 设 置 发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可 以 更 好 地 帮 助 人 们 在 浓 烟 弥 漫 的 情 况 下, 及 时 识 别 疏 散 位 置 和 方 向, 迅 速 沿 发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顺 利 疏 散, 避 免 造 成 伤 亡 事 故 英 国 等 国 家 的 研 究 机 构 还 对 其 实 际 作 用 进 行 过 测 试 研 究, 并 在 规 范 中 结 合 疏 散 距 离 作 了 规 定 在 建 筑 中 使 用 的 标 准 样 式 及 颜 色 多 种 多 样, 不 便 于 辨 识, 为 此,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GB 对 各 种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的 标 识 颜 色 字 样 标 牌 大 小 等 均 作 了 要 求 设 计 应 按 此 标 准 选 用 和 确 定 相 关 参 数 11.4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消 防 控 制 室 本 条 规 定 了 建 筑 中 应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部 位 1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能 起 到 早 期 发 现 和 通 报 火 灾, 及 时 通 知 人 员 进 行 疏 散 和 灭 火, 在 预 防 和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控 制 火 灾 损 失 方 面 发 挥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在 经 济 技 术 比 较 发 达 的 国 家, 在 各 种 建 筑 物 中 普 遍 设 置 了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日 本 美 国 英 国 德 国 等 国 家 还 规 定, 家 庭 住 房 也 应 安 装 该 系 统 现 摘 录 日 本 消 防 法 实 施 令 (1997 年 修 改 公 布 ) 的 第 21 条 规 定 的 附 表 1( 见 表 31) 下 列 各 款 规 定 的 防 火 对 象 或 其 部 分, 必 须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 1) 消 防 法 实 施 令 附 表 l 第 十 三 项 2 款 列 举 的 总 面 积 在 200m 2 以 上 的 防 火 对 象 2) 消 防 法 实 施 令 附 表 1 第 九 项 1 款 列 举 的 总 面 积 在 200m 2 的 防 火 对 象 3) 消 防 法 实 施 令 附 表 1 第 一 项 至 第 四 项 第 五 项 列 举 的 总 面 积 在 300m 2 以 上 的 防 火 对 象 4) 消 防 法 实 施 令 附 表 1 第 五 项 第 2 款, 第 七 项 第 八 项 第 九 项 第 十 项 第 十 二 项 第 十 三 项 第 1 款 及 第 十 四 项 列 举 的 总 面 积 在 500m 2 以 上 的 防 火 对 象 5) 消 防 法 实 施 令 附 表 1 第 十 项 及 第 十 五 项 列 举 的 总 面 积 在 1000m 2 以 上 的 防 火 对 象 210

214 消 防 法 实 施 令 附 表 1 第 十 六 项 第 2 款 列 举 的 总 面 积 在 300m 2 以 上 的 防 火 对 象 6) 除 前 5 款 列 举 的 以 外 消 防 法 实 施 令 附 表 1 规 定 的 建 筑 物 和 其 他 设 施 中, 当 储 存 或 管 理 有 消 防 法 实 施 令 附 表 2 规 定 数 量 的 500 倍 以 上 准 危 险 物 或 附 表 3 规 定 数 量 500 倍 以 上 特 殊 可 燃 物 的 地 方 7) 除 前 6 款 列 举 的 防 火 对 象 外, 消 防 法 实 施 令 附 表 1 列 举 的 地 板 面 积 在 300m 2 以 上 的 建 筑 物 的 地 下 层 无 窗 层 或 3 层 以 上 楼 层 8) 除 前 述 各 款 列 举 的 防 火 对 象 或 其 他 部 分 外, 附 表 1 列 举 的 作 为 停 车 场 使 用 且 面 积 在 200m 2 以 上 的 防 火 对 象 的 地 下 层 或 2 层 以 上 的 楼 层 ( 不 包 括 停 放 的 所 有 车 辆 同 时 开 出 的 结 构 层 ) 9) 消 防 法 实 施 令 附 表 1 第 十 六 项 第 1 款 列 举 的 防 火 对 象 中, 总 面 积 在 500m 2 以 上 的 及 用 于 该 表 中 第 一 项 至 第 四 项 第 五 项 1 款 第 六 项 或 第 九 项 1 款 所 列 举 的 防 火 对 象 的 部 分 总 面 积 在 300m 2 以 上 者 10) 消 防 法 实 施 令 附 表 1 列 举 的 面 积 在 500m 2 以 上 的 防 火 对 象 的 通 信 机 器 室 11) 除 上 述 各 款 列 举 的 以 外, 消 防 法 实 施 令 附 表 1 的 防 火 对 象 11 层 以 上 的 楼 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表 31 日 本 消 防 法 实 施 令 第 21 条 规 定 中 的 附 表 1 1. 剧 院 电 影 院 艺 术 剧 院 或 展 览 馆 ; 2. 礼 堂 或 集 会 场 所 1. 酒 楼 咖 啡 馆 夜 总 会 及 其 他 类 似 场 所 ; 2. 游 艺 场 舞 厅 1. 会 客 厅 饭 馆 及 其 他 类 似 场 所 ; 2. 饮 食 店 百 货 店 商 场 及 其 他 经 营 出 售 物 品 的 店 铺 和 陈 列 馆 1. 旅 馆 旅 店 或 招 待 所 ; 2. 集 体 宿 舍 公 寓 或 公 共 住 宅 1. 医 院 门 诊 部 或 接 生 站 ; 2. 老 人 福 利 设 施 收 费 老 人 公 寓 救 护 设 施 急 救 设 施 儿 童 福 利 设 施 ( 不 包 括 母 子 宿 舍 及 儿 童 卫 生 设 施 ) 残 疾 人 员 救 护 设 施 ( 只 限 收 残 废 者 ) 或 神 经 衰 弱 者 救 护 设 施 ; 3. 幼 儿 园 盲 校 聋 哑 学 校 或 保 育 学 校 小 学 中 学 高 中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大 学 专 科 学 校 等, 各 种 学 校 和 其 他 类 似 的 场 所 图 书 馆 博 物 馆 美 术 馆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场 所 九 1. 公 共 浴 池 中 土 耳 其 式 浴 池 蒸 汽 浴 及 其 他 类 似 场 所 ; 2.1 款 以 外 的 公 共 浴 池 十 停 车 场 码 头 或 机 场 ( 只 限 旅 客 候 机 用 的 建 筑 物 )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神 社 寺 院 教 会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场 所 1. 工 厂 作 业 场 ; 2. 电 影 播 音 室 电 视 演 播 室 1. 汽 车 库 或 停 车 场 ; 2. 飞 机 库 或 直 升 飞 机 库 211

215 十 四 十 五 十 六 之 一 仓 库 十 六 之 二 地 下 街 十 七 十 八 十 九 二 十 不 属 于 前 述 各 项 的 事 业 单 位 1. 多 用 途 的 防 火 对 象 中, 其 一 部 分 是 供 第 一 项 至 第 四 项 第 五 项 1 款 第 六 项 或 第 九 项 1 款 列 举 的 防 火 对 象 用 的 ; 2. 上 款 列 举 的 防 火 对 象 以 外 的 多 用 途 防 火 对 象 根 据 文 物 保. 护 法 (1950 年 法 律 第 214 号 ) 的 规 定, 被 定 为 重 要 文 物 重 要 民 族 色 彩 文 物 古 迹 或 重 要 文 化 财 产 的 建 筑 物 或 根 据 古 老 重 要 美 术 品 等 保 存 法 律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重 要 美 术 品 的 建 筑 物 总 长 超 过 50m 的 拱 顶 商 店 街 市 町 村 长 指 定 的 山 林 自 治 省 令 规 定 的 车 船 2 本 条 规 定 的 设 置 范 围, 总 结 了 国 内 安 装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实 践 经 验, 适 当 考 虑 了 今 后 的 发 展 和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主 要 为 以 下 建 筑 或 场 所 : 1) 建 筑 中 有 需 要 与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联 动 的 部 位, 如 设 有 二 氧 化 碳 等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的 其 他 房 间 或 设 置 防 火 卷 帘 处 等 这 些 场 所 多 为 大 中 型 电 子 计 算 机 房 重 要 通 讯 机 房 重 要 资 料 档 案 库 珍 藏 库 等 或 是 需 要 进 行 防 火 分 隔 的 部 位, 需 要 满 足 早 报 警 早 扑 救 或 有 效 分 隔 的 目 的 2) 每 座 占 地 面 积 超 过 1000m 2 棉 毛 丝 麻 化 纤 及 其 织 物 等 丙 类 仓 库 占 地 面 积 超 过 500m 2 或 总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1000m 2 的 卷 烟 仓 库 这 些 仓 库 储 量 大 价 值 高, 发 生 火 灾 后 损 失 大 3) 商 店 和 展 览 馆 中 的 营 业 展 览 厅 和 航 空 水 运 汽 车 火 车 客 运 楼 ( 站 ) 中 的 旅 客 等 候 休 息 购 票 娱 乐 的 场 所 等, 人 员 较 密 集 可 燃 物 较 多 容 易 发 生 火 灾, 要 早 报 警 早 疏 散 早 扑 救 4) 图 书 档 案 馆 的 书 库 或 资 料 档 案 库, 存 有 大 量 文 献 资 料, 有 的 还 是 价 值 高 的 绝 本 图 书 珍 贵 文 物 文 献 等, 火 灾 后 的 损 失 较 大 其 阅 览 室 为 公 共 场 所, 办 公 室 也 有 大 部 分 是 用 作 研 究 或 实 验 的 场 所, 具 有 一 定 火 灾 危 险 性 本 条 中 重 要 的 档 案 馆, 是 根 据 与 档 案 馆 设 计 规 范 协 调 后 确 定 的, 主 要 指 国 家 档 案 馆 对 于 其 他 专 业 档 案 馆, 则 视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5) 电 力 和 防 灾 调 度 指 挥 楼 广 播 电 视 电 信 和 邮 政 楼 的 重 要 机 房 或 资 料 库 邮 袋 库 等 这 些 建 筑 的 重 要 机 房 发 生 火 灾, 将 会 发 生 通 信 广 播 电 视 中 断 或 邮 件 数 据 损 失,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和 不 良 政 治 影 响 甚 至 严 重 影 响 生 产 生 活 或 防 灾 救 灾 指 挥, 要 重 点 保 护 鉴 于 我 国 各 地 经 济 发 展 不 平 衡 人 口 密 度 不 一, 对 于 地 市 级 以 下 的 这 类 建 筑, 可 视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设 置 火 灾 报 警 设 施 重 要 机 房 主 要 是 指 性 质 重 要 价 值 特 高 的 精 密 机 器 仪 器 仪 表 设 备 室 6) 体 育 馆 观 众 厅 休 息 室 餐 厅 有 可 燃 物 的 吊 顶 内 及 其 电 信 设 备 室 等, 影 剧 院 会 堂 礼 堂 等 的 观 众 厅 舞 台 化 妆 室 休 息 室 餐 厅 等, 这 些 部 位 主 要 是 有 配 电 线 路 木 马 道 风 管 可 燃 绝 热 材 料 道 具 布 景 等 物, 或 是 人 员 较 密 集 的 公 共 场 所 关 于 影 剧 院 的 级 别 是 与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剧 场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等 协 调 后 确 定 的 7) 疗 养 院 老 人 与 儿 童 福 利 院 以 及 医 院 等, 其 使 用 人 员 特 点 是 行 为 能 力 弱 常 需 要 他 人 帮 助 这 些 场 所 中 供 人 员 诊 疗 住 宿 休 息 的 场 所 以 及 走 道, 应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212

216 8) 设 在 地 下 半 地 下 的 商 店 和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具 有 人 员 密 集 可 燃 物 多 疏 散 困 难 火 灾 时 热 烟 排 除 困 难 等 特 点 9) 建 筑 中 的 一 些 设 备 房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井 道 夹 层 或 局 部 封 闭 空 间 本 条 规 定 了 应 设 置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报 警 装 置 的 场 所 这 些 场 所 既 包 括 工 业 生 产 过 程 储 存 仓 库, 也 包 括 民 用 建 筑 中 可 能 散 发 可 燃 蒸 气 或 气 体, 并 存 在 火 灾 爆 炸 危 险 的 场 所 与 部 位 使 用 和 可 能 散 发 可 燃 蒸 气 与 气 体 的 场 所, 除 甲 乙 类 厂 房 外, 有 些 仓 库 丙 类 生 产 甚 至 丁 类 厂 房 中 也 有, 如 不 采 取 措 施 仍 可 能 发 生 较 大 事 故 民 用 建 筑 中, 如 锅 炉 房 等 场 所 也 存 在 此 问 题 故 这 些 场 所 均 需 要 考 虑, 要 求 设 置 防 止 发 生 火 灾 爆 炸 事 故 的 措 施, 将 火 灾 预 防 放 在 第 一 位 考 虑 条 文 规 定 了 需 要 设 置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设 置 要 求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有 关 构 造 要 求, 见 本 规 范 第 7 章 第 条 的 规 定 1 对 于 设 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 如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二 氧 化 碳 灭 火 系 统 等 ) 的 建 筑, 要 尽 可 能 采 用 集 中 控 制 方 式, 设 置 消 防 控 制 室, 便 于 全 面 地 了 解 建 筑 内 的 消 防 设 施 运 行 情 况 以 及 火 灾 时 的 控 制 与 指 挥 2 鉴 于 消 防 控 制 室 是 建 筑 物 内 防 火 灭 火 设 施 的 显 示 控 制 中 心, 也 是 火 灾 时 的 扑 救 指 挥 中 心, 地 位 十 分 重 要, 结 合 建 筑 物 的 特 点, 确 定 了 其 布 置 位 置 等 防 火 要 求 3 本 条 第 3 4 款 是 根 据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规 定 的 由 于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中 对 有 关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控 制 设 备 组 成 功 能 设 备 布 置 以 及 火 灾 探 测 器 火 灾 应 急 广 播 火 灾 警 报 装 置 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设 计 均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因 此, 设 计 时 应 按 照 该 规 范 的 要 求 进 行 12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12.1 一 般 规 定 国 内 外 发 生 的 隧 道 火 灾 事 故 均 表 明, 隧 道 特 殊 的 火 灾 环 境 对 人 员 逃 生 是 一 个 严 重 的 威 胁, 而 且 在 短 时 间 内 对 隧 道 设 施 会 造 成 巨 大 的 损 坏 有 限 的 逃 生 条 件 以 及 消 防 队 员 进 入 火 灾 隧 道 时 的 困 难 都 要 求 对 隧 道 进 行 防 火 设 计 时, 应 该 采 取 与 地 面 建 筑 不 同 的 安 全 措 施 由 于 国 家 对 地 下 铁 道 的 防 灾 设 计 要 求 已 有 标 准, 而 管 线 隧 道 电 缆 隧 道 的 情 况 与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有 一 定 差 异, 加 之 隧 道 防 火 的 研 究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还 是 一 项 正 在 不 断 研 究 的 重 大 课 题, 本 章 主 要 根 据 国 内 外 隧 道 火 灾 情 况, 为 从 技 术 层 面 规 范 和 加 强 城 市 交 通 隧 道 的 消 防 安 全 而 确 定 的 通 用 技 术 要 求 在 具 体 条 文 中 仅 规 定 了 对 人 员 危 害 较 大 的 城 市 观 光 隧 道 和 交 通 隧 道 的 原 则 性 设 计 要 求 隧 道 的 防 火 设 计 应 综 合 考 虑 各 种 因 素 后 确 定 一 般, 隧 道 的 用 途 及 交 通 组 成 可 燃 物 数 量 与 种 类 决 定 了 隧 道 火 灾 的 可 能 规 模 及 其 火 灾 增 长 过 程, 影 响 隧 道 火 灾 时 可 能 逃 生 人 员 数 量 及 其 疏 散 设 施 的 布 置 ; 隧 道 的 地 理 条 件 和 隧 道 长 度 等 决 定 了 消 防 人 员 的 进 入 速 度 以 及 逃 生 难 易 程 度 防 排 烟 与 通 风 要 求 ; 隧 道 的 通 风 与 排 烟 等 因 素 也 对 火 灾 中 的 人 员 逃 生 和 火 灾 控 制 与 扑 救 影 响 很 大 交 通 隧 道 的 潜 在 危 险 性 主 要 在 于 : 1) 现 代 隧 道 日 益 增 长 的 长 度 ; 2) 危 险 材 料 的 运 输 ; 3) 双 向 行 驶 隧 道 ( 没 有 单 独 分 开 的 双 向 行 车 道 ); 213

217 4) 由 于 日 益 增 长 的 车 流 量 和 更 大 的 车 载 量 而 增 大 的 火 灾 荷 载 ; 5) 机 动 车 的 机 械 故 障 造 成 火 灾 因 此, 在 进 行 隧 道 分 类 时 主 要 考 虑 其 长 度 和 通 行 车 辆 类 型, 即 火 灾 可 能 规 模 及 逃 生 救 援 的 难 易 程 度 确 定 本 条 时 还 参 考 了 日 本 建 设 省 道 路 隧 道 紧 急 用 设 施 设 置 基 准 规 定 目 前, 各 国 以 建 筑 构 件 为 对 象 的 标 准 防 火 试 验, 均 以 ISO 834 的 标 准 时 间 温 度 曲 线 ( 纤 维 质 类 ) 为 基 础, 如 BS 476:20 部 分,DIN 4102,AS 1530 及 GB 9978 等 该 标 准 时 间 温 度 曲 线 以 通 常 的 建 筑 物 材 料 的 燃 烧 率 为 基 础, 真 实 模 拟 了 地 面 开 始 间 的 火 灾 发 展 状 况, 但 这 种 针 对 纤 维 质 类 火 灾 的 测 试 曲 线 对 某 些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已 不 适 用, 如 石 油 化 工 火 灾 石 油 化 合 物 等 材 料 的 燃 烧 率 大 大 高 于 木 材 等 的 燃 烧 率, 因 此 对 于 石 油 化 工 行 业 的 建 筑 和 材 料 进 行 防 火 试 验 需 要 采 用 更 严 格 的 方 法, 大 多 采 用 碳 氢 化 合 物 (HC) 曲 线 HC 标 准 时 间 温 度 曲 线 的 特 点 是 其 发 展 初 期 带 有 爆 燃 热 冲 击 现 象, 火 灾 温 度 在 最 初 5min 之 内 达 到 928,20min 后 稳 定 在 1080 这 种 时 间 温 度 曲 线 真 实 地 模 拟 了 在 特 定 环 境 或 高 潜 热 值 燃 料 燃 烧 的 火 灾 发 展 状 况, 目 前 在 国 际 石 化 工 业 领 域 已 经 得 到 了 普 遍 应 用 近 20 年 来, 国 际 上 已 经 进 行 了 大 量 的 研 究 来 确 定 可 能 发 生 在 隧 道 以 及 其 他 地 下 建 筑 中 的 火 灾 类 型, 特 别 是 1990 年 前 后 欧 洲 开 展 的 Eureka 研 究 计 划 这 些 研 究 是 分 别 在 废 弃 的 隧 道 中 和 实 验 室 条 件 下 进 行 的 通 过 这 些 研 究 取 得 的 数 据 结 果, 发 展 了 一 系 列 不 同 火 灾 类 型 的 时 间 - 温 度 曲 线 RABT 曲 线 是 德 国 有 关 研 究 机 构 通 过 一 系 列 的 真 实 隧 道 火 灾 实 验 研 究 结 果 发 展 而 来 的 在 RABT 曲 线 中, 温 度 在 5min 之 内 将 快 速 升 高 到 1200, 比 HC 曲 线 还 要 快, 在 1200 处 持 续 90min, 随 后 的 30min 内 温 度 快 速 下 降 这 种 实 验 曲 线 比 较 真 实 地 模 拟 了 隧 道 火 灾 的 特 点 : 隧 道 的 空 间 相 对 封 闭 热 量 难 以 扩 散 火 灾 初 期 升 温 快 有 较 强 的 热 冲 击, 随 后 由 于 缺 氧 状 态 快 速 降 温 另 外, 还 有 荷 兰 交 通 部 与 TNO 实 验 室 开 发 的 RWS 标 准 时 间 - 温 度 曲 线 等 试 验 研 究 表 明, 混 凝 土 结 构 受 热 后 由 于 产 生 高 压 水 蒸 气 而 导 致 表 层 受 压, 使 混 凝 土 产 生 爆 裂 结 构 荷 载 压 力 和 混 凝 土 含 水 率 越 高, 产 生 爆 裂 的 可 能 性 就 越 大 当 混 凝 土 的 质 量 含 水 率 超 过 3% 时, 肯 定 会 发 生 爆 裂 现 象 当 充 分 干 燥 的 混 凝 土 长 时 间 暴 露 在 高 温 下 时, 混 凝 土 内 各 种 材 料 的 结 合 水 将 会 蒸 发, 从 而 使 混 凝 土 失 去 结 合 力 产 生 爆 裂, 最 终 会 一 层 一 层 地 穿 透 整 个 隧 道 的 混 凝 土 拱 顶 结 构 这 种 爆 裂 破 坏 会 产 生 以 下 影 响 : 影 响 人 员 逃 生 ; 使 增 强 钢 筋 暴 露 于 高 温 中, 产 生 变 形, 从 而 垮 塌 ; 对 于 水 底 隧 道, 这 种 结 构 性 破 坏 很 难 进 行 修 复 因 此, 本 条 对 内 衬 的 耐 火 也 作 了 相 应 规 定 由 于 国 内 尚 无 有 关 隧 道 结 构 耐 火 试 验 的 方 法, 为 满 足 隧 道 防 火 设 计 需 要, 本 章 在 附 录 中 增 加 了 有 关 要 求 隧 道 内 应 严 格 控 制 装 修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及 其 发 烟 情 况, 特 别 是 毒 性 气 体 的 分 解 量 ~ 这 三 条 主 要 规 定 了 不 同 隧 道 的 疏 散 联 络 通 道 和 人 员 与 车 辆 疏 散 通 道 的 设 置 要 求 1 在 隧 道 设 计 中 可 以 采 用 多 种 逃 生 避 难 形 式, 如 横 通 道 地 下 管 廊 凹 廊 避 难 所 等, 但 需 注 意 逃 生 通 道 必 须 设 置 有 效, 易 开 启 且 有 醒 目 的 防 火 门 等 根 据 荷 兰 及 欧 洲 的 一 系 列 模 拟 实 验, 250m 为 隧 道 初 期 火 灾 逃 生 人 员 在 烟 雾 浓 度 未 造 成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逃 生 的 最 大 距 离 2 灭 火 救 援 时, 隧 道 内 外 的 车 辆 调 度 与 疏 散 均 需 要 一 定 的 场 地 因 此, 尽 管 规 范 条 文 中 未 明 确 规 定, 在 设 计 时 也 应 予 以 适 当 考 虑 214

218 3 本 规 范 中 有 关 间 隔 和 通 道 的 宽 度 与 高 度 参 考 了 国 内 外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并 考 虑 了 当 前 建 造 相 关 隧 道 并 在 其 中 开 设 横 通 道 的 造 价 较 高 这 一 实 际 情 况 隧 道 内 的 变 电 所 管 廊 专 用 疏 散 通 道 避 难 设 施 等 是 保 障 隧 道 日 常 运 行 和 应 急 救 援 的 重 要 设 施, 有 的 本 身 还 具 有 一 定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因 此, 应 在 设 计 中 采 取 一 定 的 防 火 分 隔 措 施 与 车 行 隧 道 分 隔 其 分 隔 要 求 可 参 照 本 规 范 第 7 章 有 关 建 筑 物 内 重 要 房 间 的 分 隔 要 求 确 定 根 据 欧 洲 有 关 隧 道 试 验 和 研 究 报 告, 要 求 避 难 设 施 内 设 置 机 械 防 烟 设 施 和 一 定 量 的 饮 用 水 12.2 消 防 给 水 与 灭 火 设 施 条 文 参 照 本 规 范 第 8 章 及 国 内 外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规 定 了 隧 道 消 防 给 水 及 其 管 道 设 备 等 的 一 般 设 计 要 求 本 条 规 定 的 隧 道 排 水 主 要 考 虑 灭 火 过 程 中 的 水 量 排 除 以 及 防 止 因 雨 水 渗 水 灭 火 用 水 的 积 聚 导 致 可 燃 液 体 火 灾 蔓 延 和 疏 散 与 救 援 困 难, 防 止 运 输 可 燃 液 体 或 有 害 液 体 车 辆 事 故 时 虽 未 发 生 火 灾, 但 有 可 能 因 无 有 组 织 的 排 水 措 施 而 使 这 些 液 体 漫 流 进 入 其 他 设 备 沟 或 疏 散 设 施 内 隧 道 火 灾 主 要 引 发 部 位 有 油 箱 驾 驶 室 行 李 或 货 物 客 箱 座 位 等, 火 灾 类 型 一 般 为 A B 类 混 合 火 灾, 部 分 可 能 因 隧 道 内 电 器 设 备 配 电 线 路 引 起 因 此, 应 配 置 能 扑 灭 ABC 类 火 灾 的 灭 火 器 1 有 关 数 据 的 确 定 参 考 了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GB 美 国 消 防 协 会 的 标 准 规 定 和 日 本 建 设 省 的 有 关 标 准 以 及 国 外 有 关 隧 道 的 研 究 报 告 2 四 类 隧 道 一 般 为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小 或 长 度 较 短 的 隧 道, 即 使 发 生 火 灾, 人 员 疏 散 和 火 灾 扑 救 均 较 容 易 因 此, 消 防 设 施 的 配 置 以 适 用 的 灭 火 器 为 主 3 一 类 隧 道 的 情 况 比 较 复 杂, 且 长 度 差 异 较 大, 因 而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从 隧 道 的 整 体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考 虑 防 火 设 计 12.3 通 风 和 排 烟 系 统 根 据 隧 道 火 灾 事 故 分 析, 由 一 氧 化 碳 导 致 的 死 亡 约 占 总 数 的 50%, 因 直 接 烧 伤 爆 炸 及 其 他 有 毒 气 体 引 起 的 约 50% 通 常, 采 用 通 风 防 排 烟 措 施 控 制 烟 气 产 物 及 烟 气 运 动 可 以 改 善 火 灾 环 境, 并 降 低 火 场 温 度 以 及 热 烟 气 和 热 分 解 产 物 的 浓 度, 改 善 视 线 但 是 机 械 通 风 会 通 过 不 同 途 径 对 不 同 类 型 和 规 模 的 火 灾 产 生 影 响,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反 而 会 加 剧 火 灾 发 展 和 蔓 延 实 验 表 明 : 在 低 速 通 风 时, 对 小 轿 车 火 灾 的 影 响 不 大 ; 可 以 降 低 小 型 油 池 火 灾 ( 约 10m 2 ) 的 热 释 放 速 率, 而 加 强 通 风 控 制 的 大 型 油 池 火 灾 ( 约 100m 2 ); 在 纵 向 机 械 通 风 下, 载 重 货 车 的 火 灾 增 长 率 可 以 达 到 自 然 通 风 的 10 倍 隧 道 通 风 主 要 有 自 然 横 向 半 横 向 和 纵 向 通 风 4 种 方 式 短 隧 道 可 以 利 用 隧 道 内 的 活 塞 风 采 取 纵 向 通 风, 长 隧 道 则 需 采 用 横 向 和 半 横 向 通 风 隧 道 内 的 通 风 系 统 在 火 灾 中 要 起 到 排 烟 的 作 用, 其 通 风 管 道 和 排 烟 设 备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的 耐 火 性 能 对 于 隧 道 通 风 设 计, 一 般 需 要 针 对 特 定 隧 道 的 特 性 参 数 ( 如 长 度 横 截 面 分 级 主 导 风 交 通 流 向 与 流 量 货 物 类 型 设 定 火 灾 参 数 等 ) 通 过 工 程 分 析 方 法 进 行 设 计, 并 由 多 种 场 模 型 或 区 域 模 型 对 隧 道 内 的 烟 气 运 动 进 行 计 算 模 拟, 如 FASIT JASMIN 等 215

219 本 规 范 规 定 的 风 速 参 数 参 考 了 美 国 NFPA 标 准 和 美 国 高 速 公 路 局 的 试 验 研 究 成 果 风 机 的 耐 高 温 时 间 则 是 根 据 欧 洲 的 设 计 要 求 和 试 验 情 况 确 定 的 12.4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隧 道 内 发 生 火 灾 时, 隧 道 外 行 驶 的 车 辆 往 往 还 按 正 常 速 度 行 驶, 对 隧 道 内 的 事 故 情 况 多 处 于 不 知 情 的 状 态, 故 规 定 本 条 要 求 ~ 为 早 期 发 现 火 灾, 及 早 通 知 隧 道 内 外 的 人 员 与 车 辆 采 取 疏 散 和 救 援 行 动, 尽 可 能 在 火 灾 初 期 将 其 扑 灭, 要 求 设 置 合 适 的 报 警 系 统 其 报 警 装 置 的 设 置 应 根 据 隧 道 类 别 分 别 考 虑, 并 至 少 应 具 备 手 动 或 自 动 火 灾 报 警 功 能 对 于 长 隧 道 则 还 应 具 备 报 警 联 络 电 话 声 光 显 示 报 警 功 能 由 于 隧 道 内 环 境 差 异 较 大, 且 一 般 较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物 内 条 件 要 恶 劣, 因 此, 报 警 装 置 的 选 择 应 充 分 考 虑 这 些 不 利 因 素 对 于 隧 道 内 的 重 要 设 备 与 电 缆 通 道, 因 平 时 几 乎 无 人 值 守, 发 生 火 灾 后 人 员 很 难 及 时 发 现, 因 此 也 应 考 虑 设 置 必 要 的 火 灾 探 测 与 报 警 装 置 隧 道 内 一 般 均 具 有 一 定 的 电 磁 屏 蔽 效 应, 可 能 导 致 通 信 中 断 或 无 法 进 行 无 线 联 络 因 此, 为 保 障 灭 火 救 援 通 信 联 络 畅 通, 应 在 可 能 产 生 屏 蔽 的 隧 道 内 采 取 措 施, 使 无 线 通 信 讯 号, 特 别 是 城 市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的 无 线 网 络 信 号 能 进 入 隧 道 内 有 关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控 制 设 备 组 成 功 能 设 备 布 置 以 及 火 灾 探 测 器 火 灾 应 急 广 播 消 防 专 用 电 话 等 的 设 计 要 求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中 有 关 规 定 12.5 供 电 及 其 他 ~ 隧 道 火 灾 一 般 延 续 时 间 较 长, 且 火 场 环 境 条 件 恶 劣 温 度 高, 因 此, 应 对 其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电 源 供 电 配 电 及 其 配 电 线 路 等 要 求 较 一 般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高 一 些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延 续 供 电 时 间 长, 在 实 际 设 计 时 应 通 过 对 配 电 导 线 的 选 型 和 对 配 电 线 路 的 防 火 保 证 措 施, 以 确 保 安 全 配 电 为 有 效 控 制 隧 道 内 的 灾 害 源, 降 低 其 火 灾 风 险, 并 防 止 隧 道 火 灾 时 高 压 线 路 燃 气 管 线 等 加 剧 火 灾 的 发 展, 影 响 安 全 疏 散 与 抢 险 救 援 等, 特 作 本 条 规 定 隧 道 内 的 环 境 因 隧 道 位 置 隧 道 形 式 及 地 区 条 件 而 差 异 较 大 隧 道 内 所 设 置 的 相 关 消 防 设 施 必 须 能 耐 受 隧 道 内 小 环 境 的 影 响, 防 止 发 生 霉 变 腐 蚀 短 路 变 质 等 现 象, 确 保 设 施 有 效 隧 道 内 空 间 易 使 人 缺 乏 方 向 感, 特 别 是 在 火 灾 条 件 下, 人 们 的 逃 生 欲 望 和 心 理 与 周 围 的 恶 劣 环 境 形 成 强 烈 的 反 差 为 保 证 人 员 顺 利 安 全 疏 散, 必 须 设 置 灯 光 型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216

220 附 录 A 隧 道 内 承 重 结 构 体 的 耐 火 极 限 试 验 升 温 曲 线 和 相 应 的 判 定 标 准 欧 洲 一 些 权 威 机 构 已 普 遍 采 用 针 对 隧 道 火 灾 的 耐 火 极 限 判 定 标 准 根 据 荷 兰 的 标 准, 在 计 算 隧 道 承 重 结 构 的 耐 火 极 限 时, 由 于 一 般 应 用 在 受 拉 状 态 下 的 钢 筋 温 度 达 到 500 时 开 始 塑 性 变 形, 规 定 必 须 由 其 温 度 低 于 500 的 内 芯 取 值 在 高 增 强 高 荷 载 的 柱 状 构 件 中, 混 凝 土 结 构 中 的 钢 筋 温 度 效 应 使 整 个 构 件 承 担 了 很 高 的 破 坏 风 险, 所 以 一 般 认 为 普 通 混 凝 土 中 钢 材 的 临 界 温 度 为 500, 受 拉 状 态 下 钢 材 的 临 界 温 度 为 400 荷 兰 交 通 部 规 定 隧 道 中 混 凝 土 结 构 表 面 的 允 许 最 高 温 度 不 应 超 过 380, 这 个 最 高 温 度 的 设 定 不 仅 考 虑 到 了 在 这 个 温 度 下 构 件 将 会 失 效 的 任 何 一 种 可 能, 而 且 考 虑 到 了 在 实 际 应 用 中, 这 个 温 度 下 混 凝 土 结 构 受 破 坏 的 可 能 性 极 小 在 瑞 典, 这 个 最 高 值 要 求 更 严 : 隧 道 中 混 凝 土 结 构 表 面 的 允 许 最 高 温 度 不 应 超 过 250 同 时, 还 规 定 了 最 底 层 增 强 钢 筋 的 温 度 要 保 持 很 低, 这 样 它 的 强 度 才 不 会 降 低 混 凝 土 结 构 暴 露 在 RABT 曲 线 火 灾 下 的 判 定 要 求 : 1 混 凝 土 保 护 层 内 表 面 的 温 度 不 应 超 过 380 ( 对 于 盾 构 式 隧 道 结 构 隧 道 该 值 不 应 超 过 200~250 ) 2 混 凝 土 覆 层 厚 度 最 少 为 25mm 的 条 件 下, 增 强 钢 筋 的 表 面 温 度 不 应 超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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