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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湖 南 省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部 分 1

省 发 改 委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4 项, 的 权 限 2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2 项 ) 1 权 限 内 重 大 和 限 制 类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20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3 年 本 )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3 47 号 ) 项 目 包 括 :1. 除 应 由 省 级 以 上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和 跨 县 市 区 河 流 以 外 的 县 域 内 水 库 项 目,2. 除 应 由 省 级 以 上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其 他 水 事 工 程 项 目,3. 非 库 区 跨 县 或 非 跨 河 系 调 水 的 水 电 站 项 目,4. 沼 气 发 电 项 目,5. 风 电 站 项 目,6. 县 域 内 除 应 由 省 级 以 上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以 外 的 独 立 公 路 桥 梁 隧 道 项 目,7. 除 应 由 省 级 以 上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以 外 的 内 河 航 运 项 目,8. 除 应 由 省 级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以 外 的 城 市 供 水 项 目 ( 跨 县 市 调 水 项 目 除 外 ),9. 电 网 工 程 : 除 应 由 省 级 以 上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外, 中 央 在 湘 企 业 以 外 的 220 千 伏 以 下 电 网 项 目,10. 公 路 : 除 应 由 省 级 以 上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外 的,11. 旅 游 :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国 家 自 然 保 护 区 全 国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区 域 总 投 资 1000 万 元 以 上,3000 万 以 下 项 目,12. 外 商 总 投 资 ( 含 增 资 ) 1 亿 美 元 及 以 下 鼓 励 类 项 目 2 制 定 和 调 整 定 价 目 录 中 规 定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价 格 ( 含 包 含 在 价 格 中 的 基 金 和 附 加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湖 南 省 服 务 价 格 管 理 条 例 2 项 目 包 括 :1. 县 及 县 级 以 下 城 市 管 网 管 道 燃 气 销 售 价 格,2. 民 用 液 化 气 进 销 差 价,3. 生 猪 ( 牛 羊 ) 屠 宰 加 工 服 务 费 标 准 ( 报 省 备 案 ), 4.3A 国 家 级 景 区 门 票 价 格 及 景 区 内 垄 断 经 营 的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价 格, 5. 供 电 工 程 电 网 供 电 设 施 建 设 和 改 造 维 护 的 设 备 材 料 价 格, 电 力 工 程 设 计 费 用, 安 装 维 护 费 用,6. 县 级 及 以 下 地 方 电 网 厂 矿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物 业 小 区 转 供 电 价, 城 乡 用 电 同 价 前 的 农 村 电 价,7. 中 央 定 价 目 录 之 外 的 行 政 审 批 前 置 类 服 务 性 收 费,8. 县 级 及 以 下 地 方 电 网 内 的 独 立 发 电 企 业 的 电 价,9. 试 点 县 ( 市 ) 城 区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销 售 价 格, 10. 试 点 县 ( 市 ) 城 市 居 民 廉 租 房 租 金,11. 试 点 县 ( 市 ) 城 市 公 有 住 宅 租 金,12. 校 服 费,13. 公 办 幼 儿 园 收 费

3 权 限 内 省 预 算 内 基 建 投 资 及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20 号 ) 4 权 限 内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20 号 ) 3

省 教 育 厅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6 项, 的 权 限 4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2 项 ) 1 民 办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审 批 湖 南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办 法 需 征 求 相 关 部 门 意 见 2 普 通 高 中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学 生 学 籍 学 历 管 理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 湘 教 发 2015 8 号 ) 3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4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88 号 ) 5 义 务 教 育 基 本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验 收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暂 行 办 法 ( 教 督 2012 3 号 ) 6 湖 南 省 优 秀 教 师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表 彰 和 授 予 省 特 级 教 师 称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4

省 科 技 厅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5 项, 的 权 限 0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5 项 ) 1 实 验 动 物 许 可 证 核 发 湖 南 省 实 施 <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条 例 >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259 号 ) 2 省 级 科 技 创 新 园 区 认 定 湖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条 例 3 省 级 重 大 科 技 创 新 平 台 ( 大 学 科 技 园 ) 认 定 湖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条 例 4 省 级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基 地 认 定 湖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条 例 5 省 级 科 技 计 划 审 批 湖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条 例 5

省 经 信 委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14 项, 的 权 限 0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14 项 ) 1 供 电 营 业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法 2 食 盐 定 点 生 产 企 业 审 批 食 盐 专 营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197 号 ) 3 食 盐 批 发 许 可 证 及 食 盐 准 运 证 核 发 食 盐 专 营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197 号 ) 食 盐 加 碘 消 除 碘 缺 乏 危 害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63 号 ) 湖 南 省 盐 业 管 理 条 例 4 开 发 盐 资 源 开 办 制 盐 企 业 审 核 盐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1 号 ) 湖 南 省 盐 业 管 理 条 例 5 在 食 盐 中 添 加 药 物 营 养 强 化 剂 其 他 添 加 剂 审 批 盐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1 号 ) 湖 南 省 盐 业 管 理 条 例 6 船 舶 生 产 许 可 和 设 计 资 格 认 定 湖 南 省 水 路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关 于 公 布 取 消 下 放 和 保 留 的 省 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271 号 ) 6

7 三 级 国 防 计 量 技 术 机 构 设 置 审 批 国 防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54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号 ) 8 省 级 软 件 和 信 息 服 务 产 业 园 认 定 ( 省 级 移 动 互 联 网 产 业 集 聚 区 认 定 ) 湖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条 例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鼓 励 移 动 互 联 网 产 业 发 展 的 意 见 ( 湘 政 发 2014 6 号 ) 湖 南 省 软 件 和 信 息 服 务 产 业 园 管 理 办 法 ( 湘 经 信 软 件 2014 463 号 ) 9 省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分 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法 湖 南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法 办 法 10 省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节 能 创 新 专 项 资 金 分 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012 44 号 ) 湖 南 省 技 术 改 造 节 能 创 新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湘 财 企 2015 9 号 ) 11 12 省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和 新 型 工 业 化 专 项 资 金 分 配 省 信 息 产 业 和 信 息 化 专 项 资 金 分 配 湖 南 省 关 于 加 速 推 进 新 型 工 业 化 进 程 的 若 干 意 见 ( 湘 发 2007 3 号 ) 关 于 加 快 培 育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的 决 定 ( 湘 发 2010 14 号 ) 湖 南 省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与 新 型 工 业 化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湘 政 办 发 2016 4 号 ) 湖 南 省 信 息 化 条 例 湖 南 省 信 息 产 业 和 信 息 化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湘 财 企 2015 13 号 ) 13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生 产 和 销 售 许 可 ( 证 ) 年 检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国 防 科 工 委 令 第 17 号 )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销 售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国 防 科 工 委 令 第 18 号 ) 14 装 备 制 造 业 首 台 ( 套 ) 产 品 认 定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振 兴 装 备 制 造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06 8 号 ) 关 于 加 快 培 育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的 决 定 ( 湘 发 2010 14 号 ) 7

省 民 宗 委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9 项, 的 权 限 2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7 项 ) 1 清 真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改 变 服 务 方 向 审 批 城 市 民 族 工 作 条 例 ( 国 家 民 委 令 第 2 号 )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报 省 市 备 案 2 公 民 民 族 成 分 变 更 审 批 中 国 公 民 民 族 成 份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公 安 部 令 第 2 号 ), 报 省 市 备 案 3 地 方 性 宗 教 团 体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接 受 国 ( 境 ) 外 捐 赠 的 书 刊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音 像 制 品 宣 传 品 和 捐 款 审 批 4 在 华 外 国 人 集 体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临 时 地 点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外 国 人 宗 教 活 动 管 理 规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144 号 ) 5 筹 备 扩 建 迁 建 设 立 寺 院 宫 观 清 真 寺 教 堂 等 宗 教 活 动 处 所 审 批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6 跨 县 市 区 举 办 大 型 宗 教 活 动 审 批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8

7 8 在 寺 院 宫 观 清 真 寺 教 堂 等 固 定 宗 教 活 动 处 所 内 扩 建 新 建 建 筑 物 ( 改 变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现 有 布 局 和 功 能 ) 的 审 批 跨 省 举 办 超 过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容 纳 规 模 的 大 型 宗 教 活 动 以 及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外 举 办 大 型 宗 教 活 动 的 许 可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9 少 数 民 族 发 展 资 金 项 目 审 批 少 数 民 族 发 展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财 农 2006 18 号 ) 9

省 公 安 厅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25 项, 的 权 限 15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10 项 ) 1 公 章 刻 制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2 典 当 业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3 申 请 举 办 烟 火 晚 会 以 及 其 他 大 型 烟 火 燃 放 活 动 许 可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55 号 ) 委 托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实 施 4 非 营 业 性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许 可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53 号 ) 5 爆 破 作 业 人 员 许 可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53 号 ) 6 7 城 市 风 景 名 胜 区 和 重 要 工 程 设 施 附 件 爆 破 作 业 项 目 许 可 一 级 风 险 等 级 营 业 场 所 金 库 和 在 行 式 离 行 式 自 助 银 行 等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建 设 方 案 和 工 程 审 查 验 收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53 号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金 融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和 金 库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公 安 部 令 第 86 号 ) 10

8 变 更 更 正 户 口 登 记 项 目 ( 性 别 变 更 民 族 变 更 出 生 日 期 更 正 ) 审 批 湖 南 省 常 住 户 口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湘 公 发 2014 2 号 ) 9 16 至 60 周 岁 人 口 信 息 补 登 审 批 湖 南 省 常 住 户 口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湘 公 发 2014 2 号 ) 10 普 通 护 照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法 11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签 注 审 批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事 往 来 香 港 地 区 或 澳 门 地 区 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1986 年 12 月 3 日 国 务 院 批 准,1986 年 12 月 25 日 公 安 部 公 布 ) 12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证 审 批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事 往 来 香 港 地 区 或 澳 门 地 区 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1986 年 12 月 3 日 国 务 院 批 准,1986 年 12 月 25 日 公 安 部 公 布 ) 13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及 签 注 审 批 中 国 公 民 往 来 台 湾 地 区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93 号 ) 14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投 入 使 用 营 业 前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20 号 ) 15 弩 的 制 造 销 售 进 口 运 输 使 用 审 批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委 托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实 施 16 公 安 派 出 所 机 构 设 立 撤 销 公 安 机 关 组 织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79 号 ) 变 更 合 并 等 事 项 审 批 17 警 察 证 审 批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证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97 号 ) 11

18 警 衔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警 察 警 衔 条 例 19 公 务 用 枪 持 枪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20 鉴 定 机 构 和 鉴 定 人 资 格 申 报 以 及 年 度 审 验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机 构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公 安 部 令 第 83 号 ) 21 22 辖 区 范 围 内 省 级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目 标 的 调 整 报 请 审 批 核 准 辖 区 范 围 内 本 机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目 标 单 位 的 调 整 报 请 备 案 湖 南 省 涉 恐 重 点 目 标 安 全 防 范 管 理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湖 南 省 涉 恐 重 点 目 标 安 全 防 范 管 理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23 申 请 吸 毒 人 员 错 误 信 息 删 除 审 批 关 于 抓 紧 规 范 吸 毒 人 员 信 息 删 除 工 作 的 通 知 ( 公 禁 毒 传 发 2013 25 号 ) 24 申 请 吸 毒 检 测 吸 毒 成 瘾 资 质 认 定 吸 毒 成 瘾 认 定 办 法 ( 公 安 部 卫 生 部 令 第 115 号 ) 25 第 一 类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审 批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5 号 ) 12

省 民 政 厅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10 项, 的 权 限 4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6 项 ) 1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期 间 对 应 急 物 资 设 备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和 场 地 的 征 用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77 号 ) 2 带 病 回 乡 退 伍 军 人 两 参 人 员 身 份 认 定 军 人 抚 恤 优 待 条 例 (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令 第 602 号 ), 报 省 备 案 3 残 疾 军 人 康 复 器 具 配 置 审 批 军 人 抚 恤 优 待 条 例 (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令 第 602 号 ) 4 退 役 残 疾 军 人 抚 恤 关 系 转 移 审 批 军 人 抚 恤 优 待 条 例 (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令 第 602 号 ) 5 自 然 灾 害 生 活 救 助 款 物 申 请 审 批 湖 南 省 民 政 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自 然 灾 害 生 活 救 助 款 物 管 理 办 法, 报 省 备 案, 报 省 备 案 6 福 利 彩 票 销 售 网 点 的 审 核 建 设 和 管 理 彩 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54 号 ) 7 新 建 扩 建 经 营 性 公 墓 行 政 许 可 殡 葬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8 号 ) 8 烈 士 申 报 评 定 军 人 抚 恤 优 待 条 例 (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令 第 602 号 ) 13

9 民 政 公 共 服 务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 农 村 幸 福 院 建 设 项 目 ) 湖 南 省 农 村 幸 福 院 项 目 建 设 和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10 国 家 级 省 级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审 批 烈 士 纪 念 设 施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 民 政 部 令 第 47 号 ) 14

省 司 法 厅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6 项, 的 权 限 1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5 项 ) 1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执 业 资 格 审 核 和 执 业 证 年 度 注 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管 理 办 法 ( 司 法 部 令 第 60 号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转 发 < 中 央 宣 传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在 公 民 中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2 全 国 和 省 级 民 主 法 治 示 范 村 ( 社 区 ) 评 定 教 育 的 第 六 个 五 年 规 划 (2011-2015 年 )> 的 通 知 (2011 年 3 月 23 日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公 布 ) 湖 南 省 民 主 法 治 示 范 村 ( 社 区 ) 动 态 管 理 办 法 ( 湘 司 发 2013 11 号 ) 3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司 法 部 令 第 95 号 ) 4 律 师 执 业 核 准 律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 司 法 部 令 第 112 号 ) 5 6 律 师 事 务 所 变 更 名 称 负 责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 司 法 部 令 第 125 号 ) 章 程 合 伙 协 议 审 批 公 证 机 构 变 更 名 称 办 公 场 所 执 业 区 域 及 公 证 机 构 分 立 合 并 公 证 机 构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 司 法 部 令 第 101 号 ) 审 批 15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2 项, 的 权 限 2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0 项 ) 1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方 案 审 核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52 号 )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暂 行 规 定 ( 人 事 部 令 第 6 号 ) 2 外 国 人 台 港 澳 人 员 来 湘 就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业 审 批 16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14 项, 的 权 限 1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13 项 ) 1 中 小 型 地 质 环 境 治 理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湖 南 省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报 市 ( 州 ) 备 案 2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 含 专 项 规 划 ) 编 制 和 修 改 审 查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编 制 实 施 办 法 (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55 号 ) 3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四 公 顷 以 上 国 有 未 利 用 土 地 审 批 湖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办 法 4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镇 的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5 低 丘 缓 坡 荒 滩 等 未 利 用 地 开 发 利 用 试 点 年 度 实 施 方 案 审 批 关 于 低 丘 缓 坡 荒 滩 等 未 利 用 土 地 开 发 利 用 试 点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6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增 减 挂 钩 试 点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审 批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增 减 挂 钩 试 点 管 理 办 法 ( 国 土 资 发 2008 138 号 ) 7 基 本 农 田 划 定 审 核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7 号 ) 8 建 设 用 地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指 标 挂 钩 审 查 关 于 做 好 农 村 土 地 整 治 监 测 监 管 系 统 和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动 态 监 管 系 统 运 行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湘 国 土 资 办 发 2011 78 号 ) 17

9 土 地 复 垦 方 案 审 查 湖 南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土 地 复 垦 工 作 的 通 知 ( 湘 国 土 资 发 2012 35 号 ) 10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审 批 ( 部 省 发 证 ) 湖 南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关 于 改 进 矿 业 权 审 批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湘 国 土 资 发 2014 17 号 ) 11 勘 查 矿 产 资 源 审 批 ( 部 省 发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12 永 久 性 测 量 标 志 拆 迁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法 审 批 结 果 ( 报 省 审 批 之 前, 须 先 向 其 上 一 级 市 州 局 核 实 该 县 辖 区 内 市 级 发 证 矿 业 权 设 置 情 况 以 及 规 划 衔 接 情 况, 并 将 相 关 情 况 综 合 至 核 查 意 见 中 ) 13 农 用 地 转 用 征 收 土 地 审 查 ( 含 城 市 批 次 乡 镇 批 次 单 独 选 址 项 目 用 地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14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 省 级 预 审 项 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6 号 )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42 号 ) 18

省 环 保 厅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4 项, 的 权 限 3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1 项 ) 1 原 市 级 权 限 内 的 环 评 文 件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具 体 项 目 由 各 另 行 文, 采 取 分 步 过 渡 的 方 式 实 施 2 环 评 审 批 权 限 内 相 对 应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保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 )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令 第 13 号 ) 3 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4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19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54 项, 的 权 限 14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40 项 ) 1 2 3 4 新 设 立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或 三 级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核 定 权 限 内 燃 气 企 业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三 级 资 质 ( 不 含 铁 路 通 信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资 质 ) 许 可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三 级 资 质 ( 不 含 铁 路 方 面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 及 预 拌 混 凝 土 模 板 脚 手 架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许 可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25 号 )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3 号 ) 湖 南 省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湘 建 城 2012 183 号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住 建 部 令 第 22 号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住 建 部 令 第 22 号 ) 5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许 可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住 建 部 令 第 22 号 ), 报 省 市 备 案 委 托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实 施, 委 托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实 施, 委 托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实 施, 供 气 能 力 1 万 户 以 下 或 日 供 气 规 模 低 于 3 万 立 方 米 ( 不 含 ) 的 管 道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储 罐 总 容 量 400 立 方 米 ( 不 含 ) 以 下 的 瓶 装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燃 气 汽 车 加 气 经 营 企 业 及 其 他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20

6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安 装 维 修 企 业 资 质 许 可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住 建 部 令 第 22 号 ) 委 托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实 施, 7 省 直 管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许 可 证 发 放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及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湖 南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湖 南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修 改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决 定 ( 住 建 部 令 第 2 号 ) 8 以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业 务 的 处 罚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93 号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60 号 ) 不 含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处 罚 9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注 册 建 筑 师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建 设 部 令 第 167 号 ) 不 含 撤 销 注 册 证 书 并 收 回 执 业 印 章,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注 册 处 罚 不 含 撤 销 注 册,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注 册 处 罚 10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证 书 的 处 罚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37 号 ) 11 聘 用 单 位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虚 假 注 册 材 料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建 设 部 令 第 167 号 ) 12 房 屋 建 筑 工 地 和 市 政 工 程 工 地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特 种 操 作 资 格 认 定 ( 含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电 工 架 子 工 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13 因 施 工 设 备 维 修 等 停 止 供 水 审 批 和 因 工 程 建 设 改 装 拆 除 或 者 迁 移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设 施 审 批 城 市 供 水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58 号 ) 21

14 15 三 级 及 以 下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风 景 名 胜 区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方 案 核 准 城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48 号 )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0 号 ) 湖 南 省 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16 乙 丙 级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58 号 ) 17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审 批 湖 南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41 号 ) 18 乙 级 及 以 下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资 质 认 定 关 于 公 布 取 消 下 放 和 保 留 的 省 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271 号 ) 19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认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第 153 号 令 ) 20 二 级 注 册 勘 察 设 计 工 程 师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资 格 认 定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取 消 下 放 和 保 留 的 省 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271 号 )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37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建 筑 师 条 例 ( 建 设 部 令 第 184 号 ) 21 二 级 及 以 下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77 号 ) 湖 南 省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湘 建 房 2012 58 号 ) 22 二 级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25 号 ) 22

23 新 设 立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资 质 核 准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42 号 ) 24 二 级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资 质 审 批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建 城 1995 383 号 ) 25 权 限 内 燃 气 企 业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3 号 ) 湖 南 省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湘 建 城 2012 183 号 ) 供 气 能 力 1 万 户 ( 含 1 万 户 ) 或 日 供 气 规 模 3 万 立 方 米 ( 含 3 万 立 方 米 ) 以 上 的 管 道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和 储 罐 总 容 量 400 立 方 米 以 上 ( 含 400 立 方 米 ) 的 瓶 装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26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实 施 方 案 备 案 湖 南 省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条 例 27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规 划 备 案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41 号 ) 28 燃 气 发 展 规 划 备 案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3 号 ) 城 市 古 典 名 园 的 修 复 方 案 和 29 20 公 顷 以 上 的 公 园 绿 地 居 住 区 绿 地 风 景 林 地 的 设 计 方 案 湖 南 省 实 施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125 号 ) 审 批 23

占 用 0.1 公 顷 以 上 不 足 1 公 顷 30 的 公 共 绿 地 或 者 0.4 公 顷 以 上 不 足 1 公 顷 的 其 他 绿 地 的 审 批 湖 南 省 实 施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125 号 ) 占 用 城 市 绿 地 审 批 审 核 31 200 年 以 上 和 特 别 珍 贵 稀 有 或 者 具 有 重 要 历 史 价 值 纪 念 意 义 的 古 树 名 木 迁 移 的 审 批 湖 南 省 实 施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125 号 ) 32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乙 级 资 质 认 定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33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 乙 级 暂 定 级 ) 的 认 定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54 号 ) 34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号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28 号 ) 35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任 职 资 格 认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36 国 家 级 省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规 划 编 制 审 批 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74 号 ) 37 省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申 报 审 核 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74 号 ) 38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47 号 )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核 报 国 家 审 批, 抄 送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核 报 国 家 审 批, 抄 送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核 报 国 家 审 批, 抄 送 24

39 40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 综 合 专 业 甲 级 ) 认 定 国 家 建 筑 节 能 示 范 工 程 项 目 推 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58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可 再 生 能 源 法 财 政 部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应 用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建 2006 460 号 ) 关 于 印 发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建 2015 87 号 )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核 报 国 家 审 批, 抄 送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核 报 国 家 审 批, 抄 送 41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一 级 资 质 认 定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号 ) 关 于 印 发 <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一 级 资 质 申 报 管 理 工 作 规 程 > 的 通 知 ( 建 城 2009 158 号 )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核 报 国 家 审 批, 抄 送 42 国 家 城 市 湿 地 公 园 审 批 关 于 印 发 < 国 家 城 市 湿 地 公 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建 城 2005 16 号 )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核 报 国 家 审 批, 抄 送 43 中 国 人 居 环 境 奖 和 中 国 人 居 环 境 范 例 奖 项 目 初 评 推 荐 关 于 做 好 中 国 人 居 环 境 奖 人 居 环 境 范 例 奖 组 织 申 报 和 复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办 城 2010 23 号 )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核 报 国 家 审 批, 抄 送 44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 甲 级 ) 认 定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54 号 )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核 报 国 家 审 批, 抄 送 45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一 二 三 级 资 质 核 准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42 号 )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核 报 国 家 审 批, 抄 送 46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铁 路 通 信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资 质 认 定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住 建 部 令 第 22 号 ) 25

47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一 级 资 质 ( 不 含 公 路 水 运 水 利 铁 路 民 航 方 面 的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及 涉 及 多 个 专 业 的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 认 定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住 建 部 令 第 22 号 ) 48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 不 含 铁 路 民 航 方 面 的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资 质 ) 认 定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住 建 部 令 第 22 号 ) 49 铁 路 方 面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资 质 认 定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住 建 部 令 第 22 号 ) 50 特 种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认 定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住 建 部 令 第 22 号 ) 51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特 级 资 质 一 级 资 质 及 铁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资 质 认 定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住 建 部 令 第 22 号 )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核 报 国 家 审 批, 抄 送 52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公 路 水 运 水 利 铁 路 民 航 方 面 的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及 铁 路 民 航 方 面 的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资 质 认 定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住 建 部 令 第 22 号 )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核 报 国 家 审 批, 抄 送 53 涉 及 多 个 专 业 的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认 定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住 建 部 令 第 22 号 )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核 报 国 家 审 批, 抄 送 54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认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53 号 ) 26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核 报 国 家 审 批, 抄 送

省 交 通 厅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33 项, 的 权 限 12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21 项 ) 1 2 3 4 国 省 干 线 公 路 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结 果 备 案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机 动 车 维 修 技 术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证 件 发 放 和 管 理 机 动 车 维 修 价 格 结 算 人 员 业 务 接 待 员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证 件 发 放 和 管 理 可 能 损 害 公 路 路 面 的 机 具 在 公 路 上 行 驶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交 通 部 令 第 7 号 )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第 9 号 )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第 9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5 在 公 路 上 增 设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6 设 置 非 公 路 标 志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7 更 新 砍 伐 公 路 护 路 树 木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8 河 道 范 围 内 采 砂 等 生 产 作 业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需 征 求 相 关 部 门 意 见 27

9 10 专 用 航 标 的 设 置 撤 除 位 置 移 动 和 其 他 状 况 改 变 许 可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认 可 (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道 路 运 输 经 理 人 和 机 动 车 驾 驶 培 训 教 练 员 从 业 资 格 认 可 除 外 ) 11 出 租 车 续 牌 审 批 12 新 增 出 租 车 运 力 审 批 13 14 普 通 干 线 公 路 五 年 发 展 规 划 审 批 省 立 项 的 普 通 干 线 公 路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航 标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87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号 )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下 放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权 审 批 权 限 的 通 知 ( 湘 政 办 函 2014 58 号 )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下 放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权 审 批 权 限 的 通 知 ( 湘 政 办 函 2014 58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湖 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湘 政 办 发 2009 86 号 )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成 品 油 税 费 改 革 完 善 交 通 体 制 加 快 交 通 发 展 的 意 见 ( 湘 政 发 2009 13 号 ) 与 其 配 套 的 相 关 权 限 一 并 下 放 15 国 省 干 线 公 路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批, 较 大 以 上 变 更 设 计 文 件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 交 通 部 令 第 11 号 ) 关 于 简 化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程 序 的 通 知 ( 交 公 路 发 2001 130 号 ) 16 省 立 项 的 道 路 运 输 站 场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湖 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湘 政 办 发 2009 86 号 )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成 品 油 税 费 改 革 完 善 交 通 体 制 加 快 交 通 发 展 的 意 见 ( 湘 政 发 2009 13 号 ) 28

17 省 立 项 的 水 运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审 批 航 道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第 3 号 ) 港 口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第 5 号 )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湖 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湘 政 办 发 2009 86 号 )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成 品 油 税 费 改 革 完 善 交 通 体 制 加 快 交 通 发 展 的 意 见 ( 湘 政 发 2009 13 号 ) 18 农 村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交 ( 竣 ) 工 验 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 交 通 部 令 2004 年 第 3 号 ) 农 村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 交 通 部 令 2006 年 第 3 号 ) 19 外 商 投 资 道 路 运 输 业 立 项 和 变 更 审 批 外 商 投 资 道 路 运 输 业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14 年 第 4 号 ) 20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管 理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11 年 第 1 号 ) 21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车 使 用 证 办 理 审 批 公 路 监 督 检 查 专 用 车 辆 管 理 办 法 ( 交 通 部 令 2002 年 第 6 号 ) 22 一 二 级 客 运 站 站 级 申 报 服 务 质 量 等 级 质 量 信 誉 考 核 湖 南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 交 运 便 字 2014 181 号 )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质 量 信 誉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 交 公 路 发 2006 294 号 ) 23 24 占 用 挖 掘 国 省 道 公 路 公 路 用 地 使 公 路 改 线 审 批 跨 越 穿 越 国 省 道 公 路 修 建 桥 梁 渡 槽 或 者 架 设 埋 设 管 线 ( 道 ) 电 缆 等 设 施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29

25 在 国 省 道 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内 埋 设 管 线 ( 道 ) 电 缆 等 设 施, 在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架 设 埋 设 管 线 ( 道 ) 电 缆 等 设 施 审 批 26 27 利 用 国 省 道 公 路 桥 梁 公 路 隧 道 涵 洞 铺 设 电 缆 等 设 施 审 批 在 中 型 以 上 公 路 桥 梁 跨 越 的 河 道 上 下 游 各 1000 米 范 围 内 抽 取 地 下 水 架 设 浮 桥 以 及 修 建 其 他 危 及 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路 桥 梁 安 全 的 设 施 审 批 28 在 公 路 桥 梁 跨 越 的 河 道 上 下 游 各 500 米 范 围 内 依 法 进 行 疏 浚 作 业 的 审 批 29 跨 省 和 跨 进 行 公 路 超 限 运 输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30 在 法 定 范 围 内 因 抢 险 防 汛 需 要 修 筑 堤 坝 压 缩 拓 宽 河 床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31 省 立 项 港 口 航 道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及 竣 工 验 收 和 国 家 重 点 水 运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32 水 运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结 果 备 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交 通 部 令 2006 年 第 5 号 )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交 通 部 令 2002 年 第 3 号 ) 33 港 口 深 水 岸 线 使 用 预 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30

省 水 利 厅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20 项, 的 权 限 18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2 项 ) 1 水 工 程 防 洪 规 划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2 3 4 日 取 地 表 水 3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不 足 8 万 立 方 米 日 取 地 下 水 0.3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不 足 0.5 万 立 方 米 的 项 目 和 总 装 机 容 量 不 足 2.5 万 千 瓦 的 水 利 发 电 企 业 ( 跨 市 县 界 项 目 除 外 ) 的 取 水 许 可 审 批 日 取 地 表 水 3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不 足 8 万 立 方 米 日 取 地 下 水 0.3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不 足 0.5 万 立 方 米 的 项 目 和 总 装 机 容 量 不 足 2.5 万 千 瓦 的 水 利 发 电 企 业 ( 跨 市 县 界 项 目 除 外 ) 的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书 审 批 在 洞 庭 湖 大 型 水 库 和 湘 江 资 江 沅 江 澧 水 干 流 及 其 他 跨 市 行 政 区 域 的 重 要 河 段 的 水 域 ( 含 渠 道 水 库 ) 以 外 新 建 改 建 或 扩 大 排 污 口 审 批 湖 南 省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166 号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60 号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水 利 部 令 第 22 号 ),,,, 限 于 原 由 负 责 审 查 签 署 水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同 意 书 的 河 流 ( 河 段 ) 湖 泊 31

5 6 小 Ⅰ 型 病 险 水 库 安 全 鉴 定 ( 含 安 全 鉴 定 组 织 安 全 鉴 定 成 果 核 查 )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新 建 小 Ⅰ 型 水 库 ( 含 抗 旱 应 急 水 源 工 程 )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鉴 定 办 法 ( 水 建 管 2003 271 号 ) 湖 南 省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事 权 划 分 规 定 ( 湘 水 办 2012 60 号 ) 7 中 型 水 库 大 坝 注 册 登 记 水 库 大 坝 注 册 登 记 办 法 ( 水 政 资 1997 538 号 ) 8 市 级 权 限 内 水 利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管 理 规 定 ( 水 利 部 令 第 30 号 ) 9 10 11 县 域 内 总 投 资 500 万 元 以 下 水 土 流 失 治 理 项 目 的 实 施 方 案 审 批 单 站 装 机 容 量 10000 千 瓦 以 下 的 水 电 站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单 站 装 机 容 量 10000 千 瓦 以 下 的 水 电 站 工 程 验 收 湖 南 省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事 权 划 分 规 定 ( 湘 水 办 2012 60 号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规 程 (SL223 2008),,,,,,, 12 Ⅳ 类 (200~1000m³/d)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湖 南 省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事 权 划 分 规 定 ( 湘 水 办 2012 60 号 ), 13 日 供 水 规 模 1000~5000 吨 单 项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湖 南 省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湘 发 改 农 2014 829 号 ), 14 中 型 及 以 下 灌 溉 排 涝 泵 站 项 目 可 研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湖 南 省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事 权 划 分 规 定 ( 湘 水 办 2012 60 号 ), 15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16 县 域 内 省 级 立 项 的 占 地 10 公 顷 以 下 且 挖 填 土 石 方 10 万 立 方 米 以 下 的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和 验 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32

17 县 域 内 省 级 审 批 且 不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的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征 收 使 用 和 管 理 湖 南 省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湘 财 综 2014 49 号 ) 第 六 条 18 中 小 河 流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管 理 规 定 ( 水 利 部 令 第 30 号 ) 19 水 资 源 费 补 助 项 目 申 报 审 批 湖 南 省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166 号 ) 20 单 站 装 机 容 量 10000 千 瓦 及 以 上 的 水 电 站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33

省 农 委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18 项, 的 权 限 16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2 项 ) 1 农 药 广 告 审 批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26 号 ) 农 药 广 告 审 查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第 88 号 ) 2 运 输 携 带 国 家 和 省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出 县 境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3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伪 造 检 测 结 果 出 具 检 测 结 果 不 实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报 省 备 案 4 无 农 产 品 生 产 记 录 或 者 伪 造 生 产 记 录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5 销 售 的 农 产 品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包 装 标 识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报 省 备 案, 报 省 备 案 6 使 用 的 保 鲜 剂 防 腐 剂 添 加 剂 等 材 料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强 制 性 的 技 术 规 范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报 省 备 案 7 销 售 的 农 产 品 含 有 国 家 禁 止 使 用 的 农 药 兽 药 致 病 性 寄 生 虫 微 生 物 或 者 生 物 毒 素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和 其 他 不 符 合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规 定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报 省 备 案 8 冒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标 志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报 省 备 案 34

兴 办 动 物 饲 养 场 ( 养 殖 小 区 ) 和 隔 离 场 所, 动 物 屠 宰 加 工 场 9 所, 以 及 动 物 和 动 物 产 品 无 害 化 处 理 场 所, 未 取 得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 未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引 进 乳 用 动 物 种 用 动 物 及 其 精 液 胚 胎 种 蛋 ; 未 经 检 疫, 向 无 规 定 动 物 疫 病 区 输 入 动 物 动 物 产 品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报 省 备 案 10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畜 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畜 禽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153 号 ) 11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12 动 物 诊 疗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13 畜 禽 人 工 受 精 员 证 核 发 种 畜 禽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53 号 ) 14 兽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4 号 ) 15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检 疫 合 格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16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湖 南 省 渔 业 条 例 17 国 家 二 级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特 许 猎 捕 证 和 省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植 物 特 许 猎 采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18 驯 养 繁 殖 国 家 二 级 保 护 和 省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35

省 林 业 厅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20 项, 的 权 限 11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9 项 ) 1 收 购 珍 贵 的 和 限 制 收 购 的 林 木 种 子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2 主 要 林 木 的 良 种 苗 木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3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修 筑 直 接 为 林 业 生 产 服 务 工 程 设 施 占 用 林 地 审 批 4 进 入 森 林 防 火 区 进 行 实 弹 演 习 爆 破 审 批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湖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 ) 委 托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实 施 委 托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实 施, 委 托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实 施, 5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审 批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规 程 (LY/T 1607-2003) 6 运 输 携 带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出 县 境 审 批 湖 南 省 野 生 动 植 物 资 源 保 护 条 例 7 驯 养 繁 殖 国 家 二 级 保 护 和 省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8 进 入 林 业 部 门 管 理 的 自 然 保 护 区 核 心 区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观 测 调 查 活 动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自 然 保 护 区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67 号 ) 委 托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实 施 委 托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实 施, 抄 送 省 委 托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实 施 9 林 业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核 发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98 号 ) 具 体 项 目 见 造 林 作 业 设 计 规 程 10 移 植 古 树 名 木 ( 城 市 除 外 ) 审 批 湖 南 省 林 业 条 例 36

11 林 木 采 伐 证 核 发 ( 市 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 ) 湖 南 省 林 业 条 例 12 种 子 ( 含 食 用 菌 菌 种 )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考 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13 采 集 采 伐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天 然 种 质 资 源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14 省 级 权 限 内 建 设 工 程 征 占 用 林 地 审 批 15 省 级 权 限 内 森 林 资 源 流 转 项 目 审 批 湖 南 省 林 业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 ) 16 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基 金 公 共 管 护 支 出 项 目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17 非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狩 猎 种 类 及 年 度 猎 捕 量 限 额 计 划 审 批 18 林 木 采 伐 指 标 计 划 审 批 19 林 地 定 额 计 划 审 批 20 县 级 林 地 保 护 利 用 规 划 审 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 ) 占 用 征 收 林 地 定 额 管 理 办 法 ( 林 资 发 2011 98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全 国 林 地 保 护 利 用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的 批 复 ( 国 函 2010 69 号 ) 37

省 商 务 厅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10 项, 的 权 限 5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5 项 ) 1 二 手 车 鉴 定 评 估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二 手 车 交 易 市 场 经 营 者 及 二 手 车 2 经 营 主 体 备 案 登 记 3 汽 车 品 牌 经 销 商 备 案 二 手 车 流 通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公 安 部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国 家 税 务 局 令 第 2 号 ) 汽 车 品 牌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发 改 委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令 第 10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4 投 资 总 额 3 亿 美 元 以 下 的 鼓 励 类 和 允 许 类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设 立 和 变 更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商 务 部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商 资 函 2011 72 号 ) 商 务 部 关 于 下 放 外 商 投 资 审 批 权 限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商 资 发 2010 209 号 ), 涉 及 专 项 规 定 行 业 除 外 5 中 小 企 业 国 际 市 场 开 拓 资 金 项 目 资 金 审 核 外 经 贸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财 企 2014 36 号 ) 委 托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实 施 6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资 格 审 批 成 品 油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6 年 第 23 号 ) 38

7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备 案 和 核 准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14 年 3 号 ) 8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经 营 资 格 审 批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27 号 ) 9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经 营 资 格 审 批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0 号 ) 限 额 以 上 鼓 励 类 和 允 许 类 限 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10 类 涉 及 专 项 管 理 规 定 的 外 商 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资 企 业 设 立 及 变 更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需 征 求 相 关 部 门 意 见 39

省 文 化 厅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5 项, 的 权 限 4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1 项 ) 序 号 事 权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管 理 形 式 备 注 1 艺 术 考 级 活 动 考 级 简 章 的 备 案 社 会 艺 术 水 平 考 级 管 理 办 法 ( 文 化 部 令 第 31 号 ) 2 艺 术 考 级 机 构 委 托 承 办 单 位 承 办 艺 术 考 级 活 动 的 备 案 社 会 艺 术 水 平 考 级 管 理 办 法 ( 文 化 部 令 第 31 号 ) 3 发 放 艺 术 考 级 证 书 名 单 的 备 案 社 会 艺 术 水 平 考 级 管 理 办 法 ( 文 化 部 令 第 31 号 ) 艺 术 考 级 机 构 聘 任 的 考 官 及 其 4 工 作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办 公 地 社 会 艺 术 水 平 考 级 管 理 办 法 ( 文 化 部 令 第 31 号 ) 点 变 动 的 备 案 5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设 置 社 会 艺 术 水 平 考 级 机 构 审 412 号 ) 批 社 会 艺 术 水 平 考 级 管 理 办 法 ( 文 化 部 令 第 31 号 ) 委 托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实 施 委 托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实 施 委 托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实 施 委 托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实 施 40

省 卫 计 委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29 项, 的 权 限 18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11 项 ) 1 2 3 4 5 6 7 8 县 乡 级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的 审 批 和 校 验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合 格 证 的 审 批 和 校 验 县 ( 市 ) 乡 级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设 置 审 批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和 人 员 执 业 许 可 一 级 二 级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备 案 二 级 综 合 医 院 专 科 医 院 及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及 执 业 证 书 核 发 二 级 综 合 医 院 专 科 医 院 及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审 批 执 业 登 记 和 校 验 麻 醉 药 品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购 用 印 鉴 卡 核 发 9 病 残 儿 医 学 鉴 定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6 号 )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6 号 )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6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施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308 号 )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4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49 号 )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2 号 ) 湖 南 省 病 残 儿 医 学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湘 人 口 发 2011 33 号 ) 遗 传 病 诊 断 产 前 诊 断 执 业 许 可 除 外 10 实 施 恢 复 生 育 手 术 审 批 湖 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41

11 介 入 放 射 学 放 射 诊 疗 许 可 审 批 与 其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证 核 发 放 射 诊 疗 管 理 规 定 ( 卫 生 部 令 第 46 号 ) 12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项 目 和 技 术 改 造 技 术 引 进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 医 疗 机 构 放 射 类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CT 500mA 以 上 X 线 影 像 诊 断 权 限 不 下 放,500mA 以 下 X 线 影 像 诊 断 权 限 下 放 13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与 验 收 ( 医 疗 机 构 放 射 类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CT 500mA 以 上 X 线 影 像 诊 断 权 限 不 下 放,500mA 以 下 X 线 影 像 诊 断 权 限 下 放 14 艾 滋 病 检 测 初 筛 实 验 室 设 立 资 格 确 认 卫 生 部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艾 滋 病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卫 疾 控 发 2006 218 号 ) 15 权 限 内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许 可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49 号 ) 16 17 省 批 准 设 置 的 医 疗 机 构 医 师 ( 含 中 医 师 ) 执 业 注 册 及 执 业 证 书 核 发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戒 毒 脱 瘾 治 疗 审 批 18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许 可 证 审 批 19 20 从 事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的 执 业 许 可 和 人 员 资 格 认 定 ( 涉 外 婚 检 除 外 ) 从 事 涉 外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的 执 业 许 可 和 人 员 资 格 认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禁 毒 法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与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卫 规 财 发 2004 474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施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308 号 ) 湖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 办 法 委 托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实 施 报 同 级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42

21 22 23 美 沙 酮 门 诊 设 立 审 批 运 输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样 本 审 批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临 床 基 地 申 报 审 批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公 安 部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局 关 于 印 发 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国 卫 疾 控 发 2014 91 号 )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4 号 ) 可 感 染 人 类 的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或 样 本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2005 年 卫 生 部 令 第 45 号 ) 普 通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教 高 1992 8 号 ) 24 医 师 培 训 教 育 基 地 申 报 审 批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卫 科 教 发 2003 56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全 科 医 生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011 23 号 ) 25 二 级 中 医 医 院 等 级 评 审 中 医 医 院 评 审 暂 行 办 法 ( 国 中 医 药 医 政 函 2012 96 号 ) 26 27 28 29 省 级 以 上 中 医 重 点 专 科 申 报 审 批 重 点 研 究 室 临 床 科 研 基 地 申 报 审 批 中 央 省 补 助 投 资 卫 生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体 系 基 本 建 设 和 设 备 配 备 项 目 审 批 湖 南 省 重 点 专 科 和 特 色 专 科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重 点 研 究 室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中 医 科 技 函 2012 98 号 ) 关 于 编 报 2015 年 卫 生 建 设 项 目 中 央 投 资 建 议 方 案 的 通 知 ( 湘 发 改 社 会 2015 193 号 ) 关 于 抓 紧 编 报 2015 年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项 目 建 议 方 案 的 通 知 43

省 外 侨 办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5 项, 的 权 限 2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或 管 理 的 权 限 3 项 ) 1 华 侨 归 侨 及 侨 眷 身 份 认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归 侨 侨 眷 权 益 保 护 法 实 施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410 号 ), 2 老 年 归 国 华 侨 生 活 补 贴 审 批 湖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归 侨 侨 眷 权 益 保 护 法 > 办 法 关 于 提 高 老 年 归 国 华 侨 生 活 补 助 费 标 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湘 政 办 发 2009 39 号 ) 外 交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省 部 级 以 下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的 意 见 ( 中 办 发 2013 16 号 ) 3 中 共 湖 南 省 委 办 公 厅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厅 因 公 出 国 ( 境 ) 团 组 审 核 报 批 局 级 以 下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的 实 施 意 见 > 的 通 知 ( 湘 办 发 及 因 公 护 照 办 理 审 批 2015 14 号 ) 关 于 制 定 并 印 发 < 外 交 护 照 公 务 护 照 签 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外 发 2015 6 号 ) 4 友 好 城 市 缔 结 审 核 友 好 城 市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 外 发 2000 5 号 ) 5 接 收 华 侨 港 澳 同 胞 捐 赠 审 核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华 侨 和 港 澳 台 同 胞 捐 赠 进 口 物 资 管 理 的 若 干 规 定 ( 国 发 1989 16 号 ) 44

省 工 商 局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2 项, 的 权 限 2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0 项 ) 1 驰 名 商 标 企 业 和 上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违 法 案 件 的 查 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令 第 28 号 ) 2 公 用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依 法 具 有 独 占 地 位 经 营 者 的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45

省 质 监 局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15 项, 的 权 限 11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4 项 ) 1 权 限 内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核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2 权 限 内 承 担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任 务 的 授 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3 计 量 检 定 员 资 格 核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4 权 限 内 制 造 非 重 点 管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5 权 限 内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6 对 辖 区 内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5 号 ) 试 点 县 ( 市 ) 自 行 管 理 7 受 省 质 监 局 委 托 实 施 国 家 级 省 级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不 合 格 后 处 理 工 作 ( 含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抄 送 所 在 46

8 权 限 内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备 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试 点 县 ( 市 ) 自 行 备 案 除 农 药 肥 料 特 种 设 备 (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起 重 机 械 等 )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其 容 器 包 装 物 机 动 车 辆 火 工 产 品 ( 炸 药 雷 管 烟 花 爆 竹 等 ) 消 防 设 备 与 器 械 防 火 建 筑 材 料 安 全 检 测 设 备 警 用 装 备 安 全 防 范 报 警 及 控 制 系 统 医 疗 器 械 消 毒 产 品 及 器 械 日 化 产 品 以 及 涉 及 人 身 健 康 财 产 安 全 密 切 相 关 的 产 品 标 准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必 须 报 省 里 备 案 的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外 的 企 业 产 品 标 准 9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10 11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与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认 定 企 业 申 请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标 志 国 际 标 准 认 证 证 书 受 理 和 初 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12 企 业 申 报 湖 南 名 牌 产 品 认 定 湖 南 省 名 牌 产 品 认 定 和 保 护 办 法 ( 省 政 府 第 229 号 令 ) 13 14 15 湖 南 省 企 业 质 量 信 用 AAA 级 以 下 企 业 认 定 辖 区 内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申 请 与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专 用 标 志 使 用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审 批 建 立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行 ( 站 ) 审 批 关 于 加 强 企 业 质 量 信 用 监 管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质 检 质 2006 464 号 )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78 号 ) 社 会 公 正 计 量 行 ( 站 )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令 第 41 号 )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认 定,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核 后 报 国 家 审 批, 抄 送 市 州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核, 报 国 家 审 批, 抄 送 市 州 47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25 项, 的 权 限 9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16 项 ) 1 2 3 4 5 一 次 性 内 部 资 料 性 出 版 物 准 印 证 核 发 ( 不 含 宗 教 内 容 ) 县 ( 市 ) 辖 区 内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申 办 报 型 刊 型 内 部 资 料 性 出 版 物 审 批 市 级 党 报 社 在 县 ( 市 ) 设 立 记 者 站 的 审 批 音 像 出 版 单 位 以 外 的 独 立 从 事 音 像 制 品 制 作 业 务 单 位 的 设 立 变 更 名 称 业 务 范 围 兼 并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审 批 可 录 类 光 盘 生 产 和 磁 带 磁 盘 复 制 单 位 设 立 变 更 名 称 业 务 范 围 兼 并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审 批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15 号 ) 委 托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15 号 ) 委 托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委 托 音 像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1 号 ) 委 托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光 盘 复 制 管 理 的 通 知 ( 中 宣 发 1996 7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16 号 ) 委 托 6 可 录 光 盘 生 产 设 备 的 引 进 审 批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光 盘 复 制 管 理 的 通 知 ( 中 宣 发 1996 7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16 号 ) 委 托 7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印 刷 企 业 和 外 商 独 资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企 业 审 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16 号 ) 委 托 48

8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光 盘 进 出 口 审 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16 号 ) 委 托 9 非 法 出 版 物 的 鉴 定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3 号 ) 10 设 立 出 版 物 批 发 企 业 审 批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3 号 ) 出 版 物 印 刷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11 发 及 其 申 请 兼 营 变 更 合 并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15 号 ) 分 立 审 批 12 单 位 设 置 卫 星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接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28 号 ) 收 境 外 电 视 节 目 审 批 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管 理 规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129 号 ) 13 安 装 卫 星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许 可 证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28 号 ) 核 发 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管 理 规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129 号 ) 14 设 立 广 播 电 视 站 审 批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28 号 ) 设 立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经 营 单 位 许 15 可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28 号 )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令 228 号 ) 县 级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变 更 台 16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标 审 批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17 省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经 营 广 播 电 视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节 目 传 送 业 务 审 批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49

设 立 小 功 率 (100W 以 下 ) 广 18 播 电 视 转 播 发 射 台 及 参 数 变 更 审 批, 使 用 频 率 ( 含 附 加 信 道 ) 核 准 和 小 功 率 的 无 线 广 播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28 号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抄 送 电 视 发 射 设 备 订 购 证 明 核 发 19 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安 装 服 务 机 构 审 批 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安 装 服 务 暂 行 办 法 ( 广 电 总 局 令 第 60 号 ) 抄 送 20 跨 省 ( 市 ) 从 事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传 送 业 务 审 核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传 送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广 电 总 局 令 第 33 号 ) 21 设 立 终 止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及 变 更 审 批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广 电 总 局 令 第 37 号 ) 22 合 办 广 电 频 道 或 栏 目 的 审 批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广 电 总 局 令 第 37 号 ) 23 50 瓦 ( 不 含 ) 以 上 无 线 广 播 电 视 发 射 设 备 订 购 证 明 审 核 广 播 电 视 无 线 传 输 覆 盖 网 管 理 办 法 ( 广 电 总 局 令 第 45 号 ) 24 广 播 电 视 专 用 频 段 频 率 指 配 证 明 审 查 ( 甲 类 ) 广 播 电 视 无 线 传 输 覆 盖 网 管 理 办 法 ( 广 电 总 局 令 第 45 号 ) 25 新 闻 记 者 证 核 发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核, 报 国 家 审 批, 50

省 体 育 局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4 项, 的 权 限 1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3 项 ) 1 2 3 4 批 准 授 予 二 级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技 术 等 级 称 号 批 准 授 予 一 级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技 术 等 级 称 号 省 级 体 育 传 统 项 目 学 校 的 审 定 和 命 名 创 建 高 水 平 体 育 后 备 人 才 基 地 认 定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令 第 16 号 )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令 第 16 号 ) 抄 送 湖 南 省 体 育 后 备 人 才 培 养 条 例 抄 送 湖 南 省 体 育 后 备 人 才 培 养 条 例 抄 送 51

省 安 监 局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8 项, 的 权 限 6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2 项 ) 1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第 二 类 生 产 经 营 和 第 三 类 生 产 的 备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5 号 )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办 法 ( 安 监 案 总 局 令 第 5 号 ) 2 烟 花 爆 竹 批 发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55 号 )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65 号 ) 3 4 5 6 投 资 5000 万 以 下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和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的 监 督 检 查 中 央 在 湘 及 省 属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以 外 的 年 生 产 规 模 50 万 吨 以 下 的 非 金 属 露 天 矿 山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辖 区 内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证 资 格 认 定 除 市 属 以 上 企 业 和 上 级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暂 扣 吊 销 外 的 行 政 处 罚 中 央 在 湘 省 属 企 业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 设 项 目 剧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建 设 项 目 跨 县 市 区 油 气 管 线 项 目 和 成 品 油 油 库 建 设 项 目 除 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山 安 全 法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30 号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除 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号 ) 52

7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8 安 全 生 产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备 案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455 号 )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54 号 )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77 号 ) 53

省 统 计 局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3 项, 的 权 限 3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0 项 ) 1 统 计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国 家 统 计 局 令 第 11 号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委 托 2 重 要 综 合 指 标 的 评 估 认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能 源 投 资 项 目 的 评 估 认 定 农 业 等 重 要 综 合 指 标, 试 点 县 ( 市 ) 数 据 直 接 报 送 省 统 计 局 并 由 省 统 计 局 直 接 评 估 认 定 或 直 接 下 算, 反 馈 所 在 3 统 计 数 据 上 报 审 核 汇 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453 号 ) 试 点 县 ( 市 ) 统 计 数 据 直 接 上 报, 纳 入 一 套 表 联 网 直 报 平 台 的, 按 原 有 方 式 上 报 ; 未 纳 入 一 套 表 平 台 的, 按 规 定 的 上 报 方 式 直 接 报 送 省 统 计 局 对 口 处 室, 同 时 试 点 县 ( 市 ) 数 据 计 入 总 量 54

省 旅 游 局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1 项, 的 权 限 1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批 或 管 理 的 权 限 0 项 ) 1 旅 行 社 设 立 分 社 服 务 网 点 备 案 旅 行 社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50 号 ) 55

省 粮 食 局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6 项, 的 权 限 2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4 项 ) 1 省 级 地 方 储 备 粮 承 储 管 理 湖 南 省 地 方 储 备 粮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248 号 ), 报 省 备 案, 2 省 级 粮 食 收 购 资 格 许 可 粮 食 流 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7 号 )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湘 政 发 2013 33 号 ) 委 托, 报 省 备 案 3 地 方 储 备 粮 规 模 及 轮 换 审 批 湖 南 省 地 方 储 备 粮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248 号 ) 抄 送 4 省 级 地 方 储 备 粮 承 储 企 业 资 格 审 批 湖 南 省 地 方 储 备 粮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248 号 ) 抄 送 5 粮 油 仓 储 单 位 备 案 湖 南 省 粮 油 仓 储 单 位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湘 粮 储 2011 33 号 ) 抄 送 6 军 粮 供 应 站 资 格 军 粮 供 应 委 托 代 理 资 格 认 定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抄 送 56

省 法 制 办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2 项, 的 权 限 0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批 或 管 理 的 权 限 2 项 ) 1 省 级 立 法 项 目 申 报 立 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立 法 法 规 章 制 定 程 序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22 号 ) 2 开 展 或 调 整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处 罚 权 工 作 方 案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处 罚 权 工 作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2 17 号 ) 57

省 人 防 办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7 项, 的 权 限 5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2 项 )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结 合 民 用 建 筑 修 建 防 空 1 地 下 室 设 计 审 查 竣 工 验 收 认 可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结 合 民 用 建 筑 修 建 防 空 2 地 下 室 易 地 建 设 审 批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结 合 民 用 建 筑 防 空 地 下 3 室 易 地 建 设 费 征 收 建 筑 面 积 1 万 平 方 米 ( 含 ) 以 下 单 独 4 修 建 人 防 工 程 立 项 审 批 设 计 审 查 竣 工 验 收 ( 人 防 指 挥 所 除 外 ) 建 筑 面 积 1 万 平 方 米 ( 含 ) 以 下 单 独 5 修 建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 人 防 指 挥 所 除 外 )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监 理 乙 级 以 下 资 6 质 认 定 7 人 民 防 空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审 批 湖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湖 南 省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维 护 管 理 规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270 号 ) 关 于 公 布 取 消 下 放 和 保 留 的 省 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271 号 ) 湖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湖 南 省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维 护 管 理 规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270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委 托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抄 湖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送 关 于 公 布 取 消 下 放 和 保 留 的 省 级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271 号 ) 国 家 人 防 办 关 于 调 整 人 民 防 空 建 设 审 批 事 项 的 通 知 抄 ( 国 人 防 2014 235 号 ) 送 58

省 食 药 监 局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10 项, 的 权 限 6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4 项 ) 1 2 麻 醉 药 品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运 输 证 明 核 发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GSP) 认 证 ( 零 售 )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2 号 ) 委 托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3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 零 售 ) 4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核 发 换 发 变 更 )( 零 售 ) 筹 建 审 批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食 药 监 局 令 第 6 号 ) 5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备 案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食 药 监 局 令 第 8 委 托 6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号 ) 委 托 7 8 监 督 实 施 药 品 药 用 辅 料 医 疗 机 构 制 剂 以 及 直 接 接 触 药 品 的 包 装 材 料 和 容 器 产 品 标 准 直 接 接 触 药 品 的 包 装 材 料 和 容 器 产 品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直 接 接 触 药 品 的 包 装 材 料 和 容 器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食 药 监 局 令 第 12 号 ) 部 分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的 申 请 受 9 理 现 场 核 查 审 批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食 药 监 局 令 第 16 号 ) 10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变 更 范 围 由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59

省 档 案 局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2 项, 的 权 限 0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2 项 ) 1 国 家 档 案 馆 接 收 档 案 范 围 审 批 各 级 各 类 档 案 馆 收 集 档 案 范 围 的 规 定 ( 国 家 档 案 局 令 第 9 号 ) 2 档 案 科 技 项 目 审 批 湖 南 省 档 案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湘 档 通 2013 42 号 ) 试 点 县 直 接 报 省, 抄 送 市 州 试 点 县 直 接 报 省, 抄 送 市 州 60

省 煤 炭 管 理 局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市 级 经 济 社 会 管 理 权 限 目 录 ( 共 5 项, 的 权 限 1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4 项 ) 1 三 级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煤 矿 考 核 评 级 2 煤 矿 生 产 能 力 核 定 3 煤 矿 瓦 斯 等 级 鉴 定 4 二 级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煤 矿 考 核 评 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 23 号 ) 煤 矿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考 核 评 级 办 法 ( 试 行 ) 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46 号 )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37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46 号 )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37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 23 号 ) 煤 矿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化 考 核 评 级 办 法 ( 试 行 ) 5 煤 矿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审 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61

省 文 物 局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16 项, 的 权 限 1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15 项 ) 1 2 3 4 5 6 7 8 擅 自 在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保 护 范 围 内 进 行 建 设 工 程 或 者 爆 破 钻 探 挖 掘 作 业 等 的 处 罚 在 省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保 护 范 围 内 进 行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爆 破 钻 探 挖 掘 等 作 业 审 批 权 限 内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的 原 址 重 建 迁 移 拆 除 及 改 变 用 途 审 批 在 省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建 设 控 制 地 带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审 核 省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修 缮 实 施 原 址 保 护 措 施 审 批 拍 摄 省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制 作 考 古 发 掘 现 场 专 题 类 直 播 类 节 目, 为 制 作 出 版 物 音 像 制 品 拍 摄 馆 藏 文 物, 境 外 机 构 和 团 体 拍 摄 考 古 发 掘 现 场 等 审 批 外 国 公 民 组 织 和 国 际 组 织 参 观 未 开 放 的 文 物 点 和 考 古 发 掘 现 场 审 批 修 复 复 制 拓 印 馆 藏 二 级 文 物 及 馆 藏 三 级 文 物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7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考 古 涉 外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文 物 局 令 第 1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7 号 ) 9 设 立 文 物 商 店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需 征 求 相 关 部 门 意 见 62

10 11 12 13 14 15 16 国 有 文 物 收 藏 单 位 之 间 借 用 馆 藏 一 级 文 物 审 批 文 物 修 复 复 制 拓 印 资 质 及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资 质 审 批 文 物 商 店 销 售 文 物 售 前 审 核 及 文 物 拍 卖 企 业 拍 卖 文 物 的 拍 前 审 核 博 物 馆 ( 省 文 物 局 直 属 文 物 收 藏 单 位 除 外 ) 处 理 不 够 入 藏 标 准 无 保 存 价 值 的 文 物 标 本 及 博 物 馆 藏 品 取 样 审 批 省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 含 省 级 水 下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水 下 文 物 保 护 区 ) 的 认 定 及 撤 销 世 界 文 化 遗 产 全 国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由 文 保 单 位 管 理 机 构 与 其 他 机 构 合 作 开 展 经 营 性 活 动 的 合 作 协 议 批 准 全 国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省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开 发 利 用 情 况 综 合 评 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7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下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湖 南 省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223 号 )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63

省 水 库 移 民 开 发 管 理 局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5 项, 的 权 限 1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的 权 限 4 项 ) 1 100 万 元 以 下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项 目 可 湖 南 省 大 中 型 水 库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湘 移 发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的 审 批 2010 5 号 ) 2 100 万 元 以 上 ( 含 100 万 元 ) 移 民 后 湖 南 省 大 中 型 水 库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湘 移 发 期 扶 持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2010 5 号 ) 设 计 的 审 批 3 大 中 型 水 库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规 划 的 审 批 湖 南 省 大 中 型 水 库 移 民 条 例 4 大 中 型 水 库 库 区 和 移 民 安 置 区 基 础 湖 南 省 大 中 型 水 库 库 区 和 移 民 安 置 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经 设 施 建 设 和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的 审 核 济 发 展 规 划 实 施 管 理 办 法 ( 湘 移 发 2010 7 号 ) 5 移 民 资 金 年 度 项 目 计 划 的 审 批 湖 南 省 大 中 型 水 库 移 民 条 例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抄 送 64

省 能 源 局 赋 予 赋 予 省 直 管 县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县 ( 市 ) ( 共 2 项, 的 权 限 1 项, 试 点 县 ( 市 ) 直 接 报 省 审 批 或 管 理 的 权 限 1 项 ) 1 6MW 以 下 余 热 余 压 发 电 项 目 核 准 湖 南 省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湘 政 发 2015 4 号 ), 报 省 备 案 2 能 源 项 目 核 准 湖 南 省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湘 政 发 2015 4 号 )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