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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第十六章〓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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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民 政 业 务 基 本 服 务 规 范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民 政 业 务 基 本 服 务 规 范 的 通 知 鲁 民 2014 5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民 政 局, 厅 机 关 各 处 ( 室 局 ) 厅 属 各 单 位 : 山 东 省 民 政 业 务 基 本 服 务 规 范 已 经 厅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现 予 印 发 ( 另 行 编 印 成 册 ),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2011 年 10 月 27 日 发 布 的 山 东 省 民 政 业 务 基 本 服 务 规 范 ( 试 行 ) ( 鲁 民 2011 60 号 ) 同 时 废 止 如 民 政 服 务 事 项 所 依 据 的 法 规 政 策 调 整 变 化, 按 新 的 法 规 政 策 执 行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可 根 据 山 东 省 民 政 业 务 基 本 服 务 规 范 的 基 本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地 为 民 服 务 规 范 实 施 细 则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2014 年 1 月 14 日

前 言 自 2011 年 10 月 27 日 山 东 省 民 政 业 务 基 本 服 务 规 范 ( 试 行 ) 颁 布 实 施 以 来, 全 省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创 新 服 务 理 念, 拓 展 服 务 内 容, 完 善 服 务 措 施, 丰 富 服 务 方 式, 民 政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明 显 提 升, 人 民 群 众 满 意 度 不 断 提 高, 进 一 步 树 立 了 民 政 部 门 良 好 形 象 山 东 省 民 政 业 务 基 本 服 务 规 范 ( 试 行 ) 的 颁 布, 既 为 全 省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提 供 了 基 本 遵 循 和 约 束, 也 有 利 于 人 民 群 众 和 社 会 各 界 对 民 政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评 判 和 实 施 监 督 为 更 好 地 规 范 民 政 各 项 为 民 服 务 和 民 政 系 统 工 作 人 员 的 服 务 行 为, 省 民 政 厅 结 合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民 政 法 规 政 策 的 调 整 变 化 以 及 全 省 民 政 系 统 两 年 来 试 行 情 况, 对 山 东 省 民 政 业 务 基 本 服 务 规 范 ( 试 行 ) 进 行 了 修 订 修 订 后 的 山 东 省 民 政 业 务 基 本 服 务 规 范 ( 以 下 简 称 规 范 ) 所 涉 内 容, 主 要 是 直 接 面 向 人 民 群 众 的 民 政 服 务 项 目, 分 为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抚 恤 优 待 自 然 灾 害 应 急 救 助 等 36 项 服 务 规 范 规 范 作 为 全 省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为 民 政 对 象 提 供 管 理 服 务 的 规 范 指 引, 分 别 对 每 一 项 民 政 服 务 项 目 的 服 务 对 象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部 门 服 务 依 据 服 务 流 程 服 务 要 求 服 务 考 核 服 务 监 督 等 作 出 了 规 定 规 范 所 列 服 务 事 项 由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行 政 职 权 及 岗 位 职 责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目 录 社 会 组 织 1.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服 务 规 范 1 2. 社 会 组 织 年 度 检 查 服 务 规 范 44 抚 恤 优 待 和 烈 士 褒 扬 3. 抚 恤 优 待 服 务 规 范 51 4. 烈 士 褒 扬 服 务 规 范 87 退 役 士 兵 和 军 队 离 退 休 干 部 安 置 5.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服 务 规 范 97 6. 军 队 复 员 干 部 接 收 安 置 服 务 规 范 107 7. 军 队 离 休 退 休 干 部 安 置 服 务 规 范 110 8. 军 队 无 军 籍 离 休 干 部 和 退 休 退 职 职 工 安 置 服 务 规 范 119 9. 军 用 饮 食 供 应 保 障 服 务 规 范 123 救 灾 10. 自 然 灾 害 应 急 救 助 服 务 规 范 126 1

11. 救 灾 捐 赠 服 务 规 范 132 12. 灾 区 民 房 恢 复 重 建 服 务 规 范 137 13. 受 灾 人 员 冬 春 生 活 救 助 服 务 规 范 142 社 会 救 助 14.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服 务 规 范 148 15. 农 村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服 务 规 范 153 16.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服 务 规 范 158 17.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服 务 规 范 163 18. 城 乡 低 保 家 庭 本 科 新 生 入 学 救 助 服 务 规 范 168 基 层 政 权 和 社 区 建 设 19. 村 ( 居 ) 民 自 治 服 务 规 范 171 20. 城 市 社 区 建 设 服 务 规 范 184 21. 农 村 社 区 建 设 服 务 规 范 188 区 划 地 名 22. 行 政 区 划 调 整 服 务 规 范 192 23. 行 政 区 域 界 线 服 务 规 范 198 2

24. 地 名 服 务 规 范 207 社 会 福 利 25.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服 务 规 范 218 26.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服 务 规 范 223 27. 城 镇 三 无 人 员 集 中 供 养 服 务 规 范 228 28. 城 乡 孤 儿 生 活 保 障 服 务 规 范 233 29. 福 利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服 务 规 范 241 社 会 事 务 30.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规 范 245 31. 收 养 登 记 服 务 规 范 257 32. 殡 葬 服 务 规 范 270 33. 公 墓 建 设 服 务 规 范 276 34. 城 市 生 活 无 着 的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救 助 服 务 规 范 282 其 他 35.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证 书 登 记 服 务 规 范 288 36. 民 政 信 访 服 务 规 范 293 3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服 务 规 范 一 服 务 事 项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基 金 会 登 记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档 案 利 用 等 服 务 二 服 务 对 象 1. 社 会 组 织 发 起 人 申 请 人 等 ;2. 注 册 登 记 的 社 会 组 织 ; 3.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档 案 利 用 人 三 服 务 内 容 1.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包 括 :(1) 社 会 团 体 筹 备 核 准 ;(2) 社 会 团 体 成 立 登 记 ;(3) 社 会 团 体 变 更 登 记 ;(4) 社 会 团 体 注 销 登 记 ;(5) 社 会 团 体 换 届 审 批 ;(6) 社 会 团 体 章 程 核 准 ;(7) 社 会 团 体 备 案 事 项 2.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包 括 :(1)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成 立 登 记 ;(2)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变 更 登 记 ;(3)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注 销 登 记 ;(4)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章 程 核 准 ;(5)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备 案 事 项 ;(6)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补 办 印 章 补 刻 3. 基 金 会 登 记 包 括 :(1) 基 金 会 设 立 登 记 ;(2) 基 金 会 变 更 登 记 ;(3) 基 金 会 注 销 登 记 ;(4)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1

设 立 登 记 ;(5)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变 更 登 记 ;(6)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注 销 登 记 ;(7) 基 金 会 异 地 设 立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的 审 查 ;(8) 基 金 会 换 届 审 批 ;(9) 基 金 会 章 程 核 准 ;(10) 基 金 会 备 案 事 项 ;(11) 基 金 会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登 记 证 书 补 办 印 章 补 刻 4.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包 括 为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纪 检 监 察 等 部 门 及 律 师 诉 讼 代 理 人 其 他 单 位 组 织 和 公 民 等 提 供 社 会 组 织 的 登 记 档 案 查 阅 服 务 四 服 务 部 门 社 会 团 体 : 省 民 政 厅 负 责 全 省 性 社 会 团 体 的 登 记 管 理 ; 市 级 民 政 局 负 责 全 市 性 社 会 团 体 的 登 记 管 理 ;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全 县 ( 市 区 ) 及 以 下 区 域 性 社 会 团 体 的 登 记 管 理 ;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社 会 团 体, 由 所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共 同 上 一 级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登 记 管 理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省 市 县 三 级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级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登 记 管 理 基 金 会 : 省 民 政 厅 负 责 省 内 公 募 基 金 会 和 向 省 民 政 厅 提 出 设 立 申 请 的 非 公 募 基 金 会 的 登 记 管 理 ; 设 区 的 市 和 县 ( 市 区 )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向 本 部 门 提 出 设 立 申 请 的 非 公 募 基 金 会 的 登 记 管 理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档 案 利 用 : 社 会 组 织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五 服 务 依 据 1.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2003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 号 );(2) 国 务 院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199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号 );(3) 山 东 2

省 实 施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办 法 (2002 年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48 号 );(4) 民 政 部 公 安 部 社 会 团 体 印 章 管 理 规 定 (1993 年 民 政 部 公 安 部 令 第 1 号, 根 据 2010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38 号 修 正 );(5) 国 务 院 宗 教 事 务 局 民 政 部 宗 教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国 宗 发 1991 110 号 );(6)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不 兼 任 社 会 团 体 领 导 职 务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1998 17 号 );(7)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办 发 2007 36 号 );(8)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行 业 协 会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意 见 ( 鲁 政 办 发 2008 48 号 ); (9) 民 政 部 关 于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民 函 2007 263 号 );(10) 民 政 部 关 于 成 立 以 人 名 命 名 的 社 会 团 体 问 题 的 通 知 ( 民 发 2000 168 号 );(11) 民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社 会 团 体 开 立 银 行 帐 户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民 社 函 1990 203 号 );(12)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审 批 中 央 管 理 的 干 部 兼 任 社 会 团 体 领 导 职 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组 通 字 1999 55 号 );(13) 民 政 部 关 于 以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老 一 辈 革 命 家 和 政 治 活 动 家 名 字 命 名 社 会 组 织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民 函 2011 246 号 );(14)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组 织 部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社 会 团 体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做 好 换 届 选 举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鲁 组 通 字 2003 23 号 );(15)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关 于 创 新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鲁 民 2013 49 号 ) 等 2.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3

法 (2003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 号 );(2) 国 务 院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199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51 号 ); (3) 民 政 部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暂 行 办 法 (1999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18 号, 根 据 2010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38 号 修 正 );(4) 民 政 部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名 称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民 发 1999 129 号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02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80 号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99 号 );(7) 民 政 部 公 安 部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印 章 管 理 规 定 (2000 年 民 政 部 公 安 部 令 第 20 号, 根 据 2010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38 号 修 正 );(8) 民 政 部 教 育 部 教 育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办 法 ( 试 行 ) ( 民 发 2001 306 号 ); (9)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民 政 部 体 育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审 查 与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0 年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民 政 部 令 第 5 号 ); (10) 民 政 部 劳 动 部 职 业 培 训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办 法 ( 试 行 ) ( 民 发 2001 297 号 );(11) 科 学 技 术 部 民 政 部 科 技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审 查 与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科 发 政 字 2000 209 号 );(12) 文 化 部 民 政 部 文 化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审 查 与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文 人 发 2000 60 号 ); (13)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关 于 创 新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鲁 民 2013 49 号 ) 等 3. 基 金 会 登 记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2003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 号 );(2) 国 务 院 基 金 会 管 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00 号 );(3) 民 政 部 基 金 会 名 称 管 理 规 定 (2004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26 号 );(4) 民 政 部 基 金 会 信 息 4

公 布 办 法 (2006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31 号 );(5) 民 政 部 关 于 现 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基 金 会 负 责 人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民 函 2004 270 号 );(6) 民 政 部 关 于 基 金 会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职 能 委 托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民 函 2005 638 号 );(7)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关 于 创 新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鲁 民 2013 49 号 ) 等 4. 关 于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 根 据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和 职 能 转 变 方 案 要 求, 重 点 培 育 优 先 发 展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类 科 技 类 公 益 慈 善 类 城 乡 社 区 服 务 类 社 会 组 织 成 立 这 些 社 会 组 织, 直 接 向 民 政 部 门 依 法 申 请 登 记, 不 再 需 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根 据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关 于 创 新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鲁 民 2013 49 号 ) 要 求,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类 社 会 组 织, 指 从 事 工 业 农 业 商 业 服 务 业 等 经 济 类 社 会 团 体, 包 括 异 地 商 会 科 技 类 社 会 组 织, 指 自 然 科 学 技 术 科 学 领 域 的 学 术 性 科 普 性 综 合 性 社 会 组 织 公 益 慈 善 类 社 会 组 织, 指 从 事 社 会 福 利 救 灾 救 助 社 会 保 障 及 社 会 事 务 的 社 会 服 务 类 社 会 组 织 和 教 育 卫 生 文 化 体 育 生 态 环 境 等 社 会 事 业 类 社 会 组 织 城 乡 社 区 服 务 类 社 会 组 织, 指 围 绕 城 乡 社 区 居 民 的 多 样 化 需 求 提 供 服 务 的 社 会 组 织 上 述 四 类 社 会 组 织 在 办 理 社 会 组 织 各 项 业 务 时, 不 再 需 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 政 治 法 律 类 宗 教 类 等 社 会 组 织 仍 需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 国 家 法 规 政 策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5.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1) 民 政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民 发 2010 101 号 ); 5

(2)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山 东 省 档 案 局 山 东 省 民 间 组 织 登 记 档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鲁 民 2002 54 号 ) 等 六 服 务 流 程 ( 一 )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1. 社 会 团 体 筹 备 核 准 按 照 名 称 核 准 筹 备 申 请 受 理 现 场 勘 查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下 达 同 意 筹 备 批 复 的 流 程 办 理 关 于 是 否 需 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请 参 见 第 五 部 分 服 务 依 据 第 4 部 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具 有 管 辖 权 ;2 申 请 人 是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中 国 公 民 或 组 织 3 有 规 范 的 名 称 和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名 称 应 当 与 其 业 务 范 围 成 员 分 布 活 动 地 域 相 一 致, 准 确 反 映 其 特 征, 非 全 省 性 社 会 团 体 不 得 冠 以 山 东 山 东 省 鲁 齐 鲁 等 字 样 ;4 拟 任 负 责 人 ( 秘 书 长 及 以 上 职 务 ) 在 业 务 上 具 有 代 表 性 权 威 性 ;5 有 固 定 的 住 所 ;6 有 合 法 的 资 产 和 经 费 来 源, 有 与 业 务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活 动 资 金 ;7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8 异 地 商 会 的 注 册 登 记 要 坚 持 地 域 对 等 原 则, 发 起 人 要 具 有 代 表 性 广 泛 性 ;9 由 7 个 以 上 法 人 单 位 或 自 然 人 发 起 名 称 核 准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申 请 成 立 社 会 团 体 名 称 核 准 表 及 可 行 性 报 告 2 发 起 人 身 份 证 明 发 起 人 为 单 位 的, 应 提 供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以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法 人 单 位 公 章 ; 发 起 人 为 个 人 的, 应 提 交 身 份 证 护 照 复 印 件 6

等 3 发 起 人 在 本 行 业 产 业 专 业 领 域 内 具 有 代 表 性 权 威 性 影 响 力 的 相 关 资 料 包 括 发 起 人 的 生 产 规 模 情 况 市 场 占 有 率 情 况 研 究 成 果 相 关 著 作 等 ;4 发 起 人 委 托 承 办 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事 宜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该 委 托 书 应 由 发 起 的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或 自 然 人 签 字 以 上 材 料 一 式 三 份 名 称 核 准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2 作 出 是 否 核 准 名 称 的 决 定 予 以 核 准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证 明 ; 不 予 核 准 的,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申 请 筹 备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筹 备 申 请 书 主 要 包 括 成 立 的 理 由,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注 册 资 金 住 所 发 起 人 和 拟 任 负 责 人 章 程 草 案 等 情 况 该 申 请 书 由 发 起 人 签 署 发 起 人 为 单 位 的, 由 其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2 章 程 草 案 参 照 民 政 部 发 布 的 社 会 团 体 章 程 示 范 文 本 制 定 3 住 所 产 权 或 使 用 权 证 明 产 权 人 无 偿 提 供 的, 提 供 产 权 证 明 文 件 和 产 权 人 同 意 无 偿 使 用 的 证 明, 并 注 明 期 限 ; 租 用 的, 提 供 产 权 证 明 文 件 和 租 赁 协 议 ;4 发 起 人 和 拟 任 负 责 人 情 况 分 别 说 明 发 起 人 和 拟 任 负 责 人 的 姓 名 年 龄 身 份 证 号 码 住 址 职 业 简 历 等 身 份 情 况 5 验 资 报 告 发 起 人 确 定 开 户 银 行 后, 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出 具 的 社 会 团 体 开 设 银 行 账 户 证 明 书 开 设 临 时 银 行 账 户, 注 入 注 册 资 金 后,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6 社 会 团 体 筹 备 成 立 申 请 表 7 开 办 资 金 捐 赠 承 诺 书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7

名 称 核 准 提 出 筹 备 申 请 审 查 材 料 符 合 要 求 材 料 齐 全 现 场 勘 查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5 备 机 构 ( 筹 委 会 筹 备 组 等 ), 并 在 6 个 月 内 召 开 成 立 大 会 若 下 达 同 意 筹 备 成 立 的 批 复 不 予 受 理 说 明 理 由 申 请 筹 备 的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筹 备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现 场 勘 查 ;3 承 办 人 初 审 ;4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5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6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作 出 批 准 或 不 予 批 准 筹 备 的 决 定 准 予 筹 备 的, 向 发 起 人 下 达 批 复 ; 不 予 批 准 筹 备 的, 向 发 起 人 说 明 理 由 发 起 人 收 到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同 意 筹 备 成 立 的 批 复 后, 应 成 立 筹 社 会 团 体 拟 任 负 责 人 为 在 职 县 ( 处 ) 级 以 上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8

须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和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省 级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的 审 批 手 续 由 其 人 事 关 系 所 在 单 位 报 省 委 组 织 部 办 理 在 召 开 成 立 大 会 30 日 前, 需 提 交 社 会 团 体 换 届 ( 成 立 ) 选 举 事 先 报 批 表, 拟 任 负 责 人 由 在 职 县 ( 处 ) 级 以 上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兼 任 的 一 并 提 交 批 准 兼 职 的 文 件 经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后, 方 可 召 开 成 立 大 会 2. 社 会 团 体 成 立 登 记 按 照 申 请 受 理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发 证 的 流 程 办 理 关 于 是 否 需 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请 参 见 第 五 部 分 服 务 依 据 第 4 部 分 提 出 申 请 审 查 材 料 符 合 要 求 不 予 受 理 材 料 齐 全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说 明 理 由 制 发 社 会 团 体 归 档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9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筹 备 工 作 符 合 要 求 ;2 章 程 内 容 完 备 合 法 ;3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未 受 过 剥 夺 政 治 权 力 的 刑 事 处 罚, 且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4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得 同 时 担 任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5 有 50 个 以 上 的 个 人 会 员 或 者 30 个 以 上 的 单 位 会 员, 会 员 在 区 域 分 布 上 具 有 广 泛 性 个 人 会 员 单 位 会 员 混 合 组 成 的, 会 员 总 数 不 得 少 于 50 个 ;6 有 与 业 务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7 申 请 筹 备 时 无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8 无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成 立 登 记 申 请 书 包 括 筹 备 过 程 和 召 开 成 立 大 会 第 一 届 第 一 次 理 事 会 等 情 况 ; 2 成 立 大 会 通 过 的 章 程 ;3 成 立 大 会 及 第 一 届 第 一 次 理 事 会 会 议 纪 要 包 括 对 决 议 事 项 的 表 决 情 况 并 附 与 会 人 员 名 单 ;4 选 举 的 负 责 人 名 单 ;5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成 立 登 记 申 请 表 ;6 社 会 团 体 章 程 核 准 表 ;7 社 会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登 记 表 ;8 社 会 团 体 负 责 人 备 案 表 ;9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标 准 备 案 表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承 办 人 初 审 ;3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4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 5 准 予 成 立 登 记 的, 制 发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正 副 本 ), 证 书 有 效 期 限 自 登 记 之 日 起, 至 本 届 会 员 ( 代 表 ) 大 会 任 期 截 止 之 日 ; 不 予 成 立 登 记 的,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3. 社 会 团 体 变 更 登 记 按 照 申 请 受 理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发 证 的 流 程 办 理 10

关 于 是 否 需 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请 参 见 第 五 部 分 服 务 依 据 第 4 部 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 社 会 团 体 的 登 记 事 项, 包 括 名 称 住 所 业 务 范 围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金 等 需 要 变 更 的,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 (1) 变 更 名 称 1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书 包 括 变 更 理 由 及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履 行 内 部 程 序 ( 召 开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 等 情 况 ;2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议 包 括 对 变 更 事 项 的 表 决 情 况 并 附 与 会 人 员 名 单 ;3 修 改 后 的 章 程 ( 草 案 );4 社 会 团 体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表 ;5 召 开 会 员 ( 代 表 ) 大 会 后 提 交 通 过 的 章 程 和 社 会 团 体 章 程 核 准 表 (2) 变 更 住 所 1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书 包 括 变 更 理 由 及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履 行 内 部 程 序 ( 召 开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的 ) 等 情 况 ; 2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议 包 括 对 变 更 事 项 的 表 决 情 况 并 附 与 会 人 员 名 单 ;3 新 住 所 产 权 或 使 用 权 证 明 住 所 为 社 会 团 体 所 有 的, 提 供 产 权 证 明 文 件 ; 住 所 为 其 他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无 偿 提 供 的, 提 供 产 权 证 明 文 件 和 产 权 人 同 意 无 偿 使 用 的 证 明, 并 注 明 期 限 ; 住 所 为 租 用 的, 提 供 产 权 证 明 文 件 和 租 赁 协 议 ;4 社 会 团 体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表 (3)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1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书 包 括 变 更 理 由 及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履 行 内 部 程 序 ( 召 开 理 事 会 ) 等 情 况 ;2 理 事 会 决 议 包 括 对 变 更 事 项 的 表 决 情 况 并 附 与 会 人 员 名 单 ;3 原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期 内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4 社 会 团 体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表 ; 11

5 社 会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登 记 表 社 会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分 为 换 届 变 更 和 届 中 变 更, 若 新 任 社 会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由 在 职 县 ( 处 ) 级 以 上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兼 任, 须 提 交 批 准 兼 职 的 文 件 (4) 变 更 业 务 范 围 1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书 包 括 变 更 理 由 及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履 行 内 部 程 序 (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等 情 况 ;2 会 员 ( 代 表 ) 大 会 决 议 ;3 修 改 后 的 章 程 ( 草 案 ); 4 社 会 团 体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表 ;5 召 开 会 员 ( 代 表 ) 大 会 后 提 交 通 过 的 章 程 和 社 会 团 体 章 程 核 准 表 12

(5) 变 更 注 册 资 金 1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书 包 括 变 更 理 由 及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履 行 内 部 程 序 ( 召 开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 等 情 况 ;2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议 包 括 对 变 更 事 项 的 表 决 情 况 并 附 与 会 人 员 名 单 ;3 验 资 报 告 ;4 社 会 团 体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表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承 办 人 初 审 住 所 变 更 的, 可 进 行 现 场 勘 查 ;3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4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5 准 予 变 更 登 记 的, 收 回 原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正 副 本 ), 制 发 新 的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正 副 本 ); 不 予 变 更 登 记 的,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4. 社 会 团 体 注 销 登 记 按 照 申 请 受 理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颁 发 注 销 证 明 文 件 的 流 程 办 理 关 于 是 否 需 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请 参 见 第 五 部 分 服 务 依 据 第 4 部 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完 成 社 会 团 体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或 自 行 解 散, 或 分 立 合 并, 或 由 于 被 撤 销 登 记 等 其 他 原 因 终 止 的 ;2 完 成 清 算 13

提 出 申 请 审 查 材 料 符 合 要 求 材 料 齐 全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发 给 注 销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收 缴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社 会 团 体 印 章 和 财 务 凭 证 不 予 受 理 说 明 理 由 归 档 社 会 团 体 清 算 应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1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履 行 终 止 的 内 部 程 序 一 般 由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由 会 员 ( 代 表 )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2 在 有 关 机 关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清 算 组 织 的 成 员 应 由 社 会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人 员 社 会 团 体 的 负 责 人 及 财 务 人 员 社 会 团 体 的 会 员 代 表 等 构 成 3 清 算 组 织 行 使 职 权 进 行 清 算, 包 括 清 理 社 会 团 体 财 产,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财 产 清 单, 清 缴 所 欠 税 款 以 及 清 算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税 款, 处 理 与 清 算 有 关 9 14

的 未 了 结 业 务, 公 告 债 权 债 务,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等 清 算 期 间 不 得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4 社 会 团 体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应 当 根 据 章 程 规 定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团 体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 无 法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方 式 处 理 的, 由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组 织 捐 赠 给 与 该 社 会 团 体 性 质 宗 旨 相 同 相 似 的 其 他 社 会 公 益 组 织,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5 清 算 组 织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书 6 清 算 结 束 后 15 日 内,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注 销 登 记 申 请 书 包 括 注 销 理 由 及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履 行 内 部 程 序 等 情 况 2 决 定 注 销 的 会 议 决 议 包 括 对 决 议 事 项 的 表 决 情 况 并 附 与 会 人 员 名 单 3 清 算 报 告 书 4 清 算 审 计 报 告 5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注 销 登 记 申 请 表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承 办 人 初 审 ;3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4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 5 准 予 注 销 登 记 的, 颁 发 注 销 证 明 文 件, 收 缴 社 会 团 体 的 登 记 证 书 ( 正 副 本 ) 印 章 及 财 务 凭 证 ; 不 予 注 销 登 记 的,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5. 社 会 团 体 换 届 审 批 按 照 召 开 理 事 会 提 交 换 届 事 先 报 批 材 料 召 开 新 一 届 会 员 ( 代 表 ) 大 会 的 流 程 办 理 关 于 是 否 需 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请 参 见 第 五 部 分 服 务 15

依 据 第 4 部 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 社 会 团 体 会 员 ( 代 表 ) 大 会 每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5 年 社 会 团 体 应 依 照 章 程 规 定 组 织 换 届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的,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经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社 会 团 体 换 届 应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1 召 开 理 事 会 研 究 换 届 事 宜 ;2 会 议 召 开 30 日 前,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报 批 ;3 会 议 召 开 7 日 前, 社 会 团 体 将 会 议 召 开 的 具 体 时 间 地 点 会 议 议 程 等 报 告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4 召 开 新 一 届 会 员 ( 代 表 ) 大 会, 听 取 审 议 并 通 过 上 一 届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审 议 并 通 过 修 改 后 的 章 程 会 费 标 准, 选 举 产 生 新 一 届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其 他 负 责 人 会 员 ( 代 表 ) 大 会 必 须 在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及 指 导 下 进 行 ;5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报 备 事 宜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社 会 团 体 换 届 ( 成 立 ) 选 举 事 先 报 批 表 拟 任 负 责 人 由 在 职 县 ( 处 ) 级 以 上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兼 任 的 须 提 交 批 准 兼 职 的 文 件 ;2 理 事 会 会 议 纪 要 ;3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4 章 程 修 改 草 案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承 办 人 初 审 ;3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4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 5 予 以 批 准 的, 通 知 申 请 人 ; 不 予 批 准 的,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16

召 开 理 事 会 注 意 事 项 :1 章 程 的 修 订 及 核 准 社 会 团 体 对 章 程 进 行 修 改 的, 应 在 报 会 员 ( 代 表 ) 大 会 审 议 前, 书 面 征 求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意 见 会 员 ( 代 表 ) 大 会 通 过 后 15 日 内, 报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后 生 效 社 会 团 体 修 改 章 程 未 履 行 规 定 程 序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不 予 受 理 章 程 核 准 未 经 核 准 的 章 程, 不 作 为 社 会 团 体 开 展 活 动 的 依 据, 社 会 团 体 不 应 擅 自 发 布 2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理 事 的 总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会 员 ( 代 表 ) 总 数 的 1/3, 常 务 理 事 的 总 数 不 超 过 理 事 总 数 的 1/3 3 社 会 团 体 负 责 人 备 案 原 则 为 一 届 一 备 变 更 必 备 4 社 会 团 体 负 责 人 任 职 资 格 和 条 件 社 会 团 体 负 责 人 不 得 由 在 职 县 ( 处 ) 级 以 上 党 政 机 关 领 导 干 部 兼 任, 确 需 兼 任 的 须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和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超 过 70 周 岁, 超 过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的,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 任 期 最 长 不 得 提 交 换 届 事 先 报 批 材 料 召 开 新 一 届 会 员 ( 代 表 ) 大 会 办 理 有 关 换 届 变 更 备 案 事 项 17

超 过 两 届,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长 任 期 的, 须 经 会 员 ( 代 表 ) 大 会 2/3 以 上 会 员 表 决 通 过 超 龄 任 职 或 延 长 任 期 的 均 须 在 换 届 选 举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届 内 达 到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的 社 会 团 体 负 责 人, 一 般 应 退 出 领 导 职 位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负 责 人 不 得 由 现 职 公 务 员 担 任 5 社 会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职 资 格 和 条 件 社 会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须 由 章 程 规 定 的 负 责 人 担 任, 且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6 会 员 ( 代 表 ) 大 会 制 定 或 修 改 会 费 标 准 会 员 ( 代 表 ) 大 会 必 须 有 2/3 以 上 会 员 ( 代 表 ) 出 席, 并 经 出 席 会 员 ( 代 表 )1/2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通 过 的 会 费 标 准 在 30 日 内 分 别 报 送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和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6. 社 会 团 体 章 程 核 准 按 照 申 请 受 理 审 批 核 准 的 流 程 办 理 关 于 是 否 需 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请 参 见 第 五 部 分 服 务 依 据 第 4 部 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将 章 程 草 案 事 先 报 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征 求 意 见 ;2 社 会 团 体 依 规 定 的 程 序 通 过 修 改 后 的 章 程 ;3 向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社 会 团 体 章 程 核 准 表 ;2 会 员 ( 代 表 ) 大 会 通 过 的 章 程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审 批 予 以 核 准 的, 归 档 ; 不 予 核 准 的,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7. 社 会 团 体 备 案 事 项 (1) 成 立 之 日 起 即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社 会 团 体 的 备 案 按 照 申 请 受 理 审 批 发 证 的 流 程 办 理 关 于 是 否 需 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请 参 见 第 五 部 分 服 务 18

依 据 第 4 部 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社 会 团 体 自 批 准 成 立 之 日 起 即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2 自 批 准 成 立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提 出 备 案 申 请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 社 会 团 体 备 案 申 请 书, 包 括 名 称 住 所 宗 旨 业 务 范 围 和 活 动 地 域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金 等 内 容 以 上 材 料 一 式 两 份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审 批 ;3 准 予 备 案, 制 发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2) 其 他 备 案 事 项 按 照 申 请 受 理 备 案 的 流 程 办 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社 会 团 体 的 印 章 银 行 账 户 办 事 机 构 会 费 标 准 及 负 责 人 等 备 案 事 项 ;2 在 法 定 备 案 期 限 内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印 章 备 案 提 交 社 会 团 体 印 章 备 案 表 ;2 银 行 账 户 备 案 提 交 社 会 团 体 银 行 账 户 备 案 表 ;3 办 事 机 构 备 案 提 交 社 会 团 体 办 事 机 构 备 案 表 ;4 会 费 标 准 备 案 提 交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标 准 备 案 表 ;5 负 责 人 备 案 需 按 照 一 届 一 备 变 更 必 备 的 原 则, 提 交 社 会 团 体 负 责 人 备 案 申 请 表 和 社 会 团 体 负 责 人 备 案 表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2 备 案 8.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证 书 补 办 印 章 补 刻 按 照 发 布 遗 失 声 明 受 理 审 批 补 发 登 记 证 书 或 出 具 社 会 团 体 刻 制 印 章 证 明 书 的 流 程 办 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证 书 或 印 章 遗 失 ;2 在 公 开 发 行 的 覆 盖 社 会 团 体 活 动 地 域 的 报 刊 上 发 布 遗 失 声 明 19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申 请 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加 盖 社 会 团 体 印 章 ;2 遗 失 声 明 登 记 证 书 遗 失 声 明 应 当 注 明 社 会 团 体 名 称 登 记 证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审 批 ;3 补 发 证 书 或 出 具 社 会 团 体 刻 制 印 章 证 明 书 发 布 遗 失 声 明 提 交 材 料 审 查 材 料 符 合 条 件 材 料 齐 全 审 批 补 发 新 的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或 出 具 社 会 团 体 刻 制 印 章 证 明 书 20 不 予 受 理 归 档

( 二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1.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成 立 登 记 按 照 名 称 核 准 申 请 成 立 受 理 现 场 勘 查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发 证 的 流 程 办 理 关 于 是 否 需 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请 参 见 第 五 部 分 服 务 依 据 第 4 部 分 21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有 规 范 的 名 称 必 要 的 组 织 机 构 ;2 有 与 业 务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从 业 人 员 ;3 有 与 业 务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合 法 财 产 ;4 有 必 要 的 场 所 名 称 核 准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可 行 性 报 告 ( 两 份, 出 资 人 签 字 / 出 资 单 位 盖 章 ) 2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申 请 表 ( 三 份, 正 反 面 打 印 ) 3 出 资 人 身 份 证 及 出 资 单 位 的 法 人 执 照 复 印 件 ( 两 份 ) 名 称 核 准 的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作 出 是 否 核 准 名 称 的 决 定 予 以 核 准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证 明 ; 不 予 核 准 的,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申 请 成 立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成 立 登 记 申 请 书 ( 一 份 ) 内 容 包 括 申 请 成 立 的 目 的 理 由 业 务 范 围 举 办 者 名 称 或 姓 名 拟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活 动 资 金 及 经 费 来 源 渠 道 等 情 况 2 章 程 ( 一 份 ) 章 程 需 经 理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出 资 人 签 字 及 出 资 单 位 盖 章 登 记 注 册 为 法 人 单 位 的, 其 章 程 参 照 省 民 政 厅 网 站 发 布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章 程 ( 法 人 ) 示 范 文 本 制 订 ; 登 记 注 册 为 个 体 或 合 伙 单 位 的, 其 章 程 参 照 国 家 民 政 部 关 于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个 体 或 合 伙 的 章 程 示 范 文 本 制 订 3 验 资 报 告 ( 一 份 ) 4 住 所 使 用 权 证 明 ( 一 份 ) 住 所 为 租 用 的, 提 供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明 和 租 赁 合 同, 租 赁 期 在 1 年 以 上 ; 住 所 为 借 用 或 无 偿 使 用 的, 提 交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明 和 同 意 借 用 或 无 偿 使 用 的 证 明, 并 明 确 借 用 或 无 偿 使 用 的 期 限 5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申 请 表 ( 三 份 ) 6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登 记 表 或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负 责 人 登 记 表 ( 三 份, 正 反 面 打 印 ) 7 开 办 资 金 捐 赠 承 诺 书 8 其 他 必 要 的 资 料 22

申 请 成 立 的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现 场 勘 查 ;3 承 办 人 初 审 ;4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5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6 同 意 成 立 登 记 的, 制 发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法 人 合 伙 或 个 体 ) 登 记 证 书 ( 正 副 本 ), 证 书 有 效 期 限 为 四 年 ; 不 予 成 立 登 记 的,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2.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变 更 登 记 按 照 申 请 受 理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发 证 的 流 程 办 理 关 于 是 否 需 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请 参 见 第 五 部 分 服 务 依 据 第 4 部 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登 记 事 项, 包 括 名 称 住 所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开 办 资 金 等 需 要 变 更 的,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书 包 括 变 更 理 由 及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履 行 内 部 程 序 ( 召 开 理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 等 情 况 ;2 理 ( 董 ) 事 会 的 决 议 包 括 对 变 更 事 项 的 表 决 情 况 并 附 与 会 人 员 名 单 ;3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变 更 登 记 表 ;4 名 称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变 更 的, 提 交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章 程 核 准 表 修 改 后 的 章 程 ; 住 所 变 更 的, 提 交 新 住 所 产 权 或 使 用 权 证 明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变 更 的, 提 交 原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任 期 内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关 于 债 权 债 务 的 说 明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登 记 表 ; 开 办 资 金 变 更 的,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5 其 他 必 要 的 资 料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承 办 人 初 审, 必 要 时 实 地 考 察 核 实 有 关 变 更 登 记 事 项 和 条 件 ;3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4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5 准 予 变 更 登 记 的, 23

制 发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法 人 合 伙 或 个 体 ) 登 记 证 书 ( 正 副 本 ), 收 回 原 证 书 ; 不 予 变 更 登 记 的,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3.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注 销 登 记 按 照 申 请 受 理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的 流 程 办 理 关 于 是 否 需 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请 参 见 第 五 部 分 服 务 依 据 第 4 部 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完 成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的 ;2 无 法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继 续 开 展 活 动 的 ;3 发 生 分 立 合 并 的 ;4 自 行 解 散 的 ;5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终 止 的 ;6 完 成 清 算 24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清 算 应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1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履 行 终 止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内 部 程 序 ;2 在 有 关 机 关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清 算 组 织 的 成 员 应 由 社 会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人 员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及 财 务 人 员 等 构 成 ;3 清 算 组 织 行 使 职 权 进 行 清 算, 包 括 清 理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财 产,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财 产 清 单, 清 缴 所 欠 税 款 以 及 清 算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税 款, 处 理 与 清 算 有 关 的 未 了 结 业 务, 公 告 债 权 债 务,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等 清 算 期 间 不 得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4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章 程 确 定 的 原 则 处 理 清 偿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5 清 算 组 织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书 ;6 清 算 活 动 结 束 后 15 日 内, 依 法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45 6 7 销 凭 证 8 其 他 资 料 提 出 申 请 审 查 材 料 符 合 要 求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发 给 注 销 证 明 文 件, 收 缴 登 记 证 书 印 章 和 财 务 凭 证 25 不 予 受 理 不 予 办 理 归 档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注 销 登 记 申 请 书 包 括 注 销 理 由 及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履 行 内 部 程 序 等 情 况 ;2 董 ( 理 ) 事 会 关 于 注 销 登 记 事 项 的 决 议 包 括 对 变 更 事 项 的 决 议 情 况 并 附 与 会 人 员 名 单 ;3 清 算 报 告 书 ;4 清 算 审 计 报 告 ;5 关 于 债 权 债 务 的 说 明 ;6 银 行 账 户 注 销 凭 证 ;7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注 销 登 记 表 ;8 其 他 必 要 的 资 料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承 办 人 初 审 ;3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4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 5 准 予 注 销 登 记 的, 颁 发 注 销 证 明 文 件, 收 缴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法 人 合 伙 或 个 体 ) 登 记 证 书 ( 正 副 本 ) 及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印 章 ; 不 予 注 销 登 记 的,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4.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章 程 核 准 按 照 申 请 受 理 审 批 核 准 的 流 程 办 理 关 于 是 否 需 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请 参 见 第 五 部 分 服 务 依 据 第 4 部 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章 程 草 案 事 先 征 求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意 见 ; 2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依 规 定 程 序 对 章 程 进 行 了 修 改 ;3 提 出 申 请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章 程 核 准 表 ;2 依 照 内 部 程 序 通 过 的 章 程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 2 审 批 ;3 予 以 核 准 的, 归 档 ; 不 予 核 准 的,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26

5.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备 案 事 项 按 照 申 请 受 理 备 案 归 档 的 流 程 办 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印 章 银 行 账 户 内 设 机 构 等 备 案 事 项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印 章 备 案 提 交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印 章 备 案 表 ;2 银 行 账 户 备 案 提 交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备 案 表 ;3 内 设 机 构 备 案 提 交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内 设 机 构 备 案 表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备 案 6.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补 办 印 章 补 刻 按 照 发 布 遗 失 声 明 受 理 审 批 补 发 登 记 证 书 或 出 具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刻 制 印 章 证 明 书 的 流 程 办 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或 印 章 遗 失 ; 2 在 公 开 发 行 的 覆 盖 本 级 行 政 区 域 的 报 刊 上 发 布 遗 失 的 声 明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申 请 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签 字, 加 盖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印 章 ;2 遗 失 声 明 应 当 注 明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名 称 登 记 证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2 审 批 ;3 补 发 证 书 或 出 具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刻 制 印 章 证 明 书 27

( 三 ) 基 金 会 登 记 1. 基 金 会 设 立 登 记 按 照 名 称 核 准 申 请 设 立 受 理 现 场 勘 查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发 证 的 流 程 办 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为 特 定 的 公 益 目 的 而 设 立 2 省 内 公 募 基 金 会 的 原 始 基 金 不 低 于 400 万 元 人 民 币, 非 公 募 基 金 会 的 原 始 基 金 不 低 于 200 万 元 人 民 币 ; 原 始 基 金 必 须 为 到 账 货 币 资 金 3 有 规 范 的 名 称 章 程 组 织 机 构 以 及 与 其 开 展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专 职 工 作 28

人 员 4 有 固 定 的 住 所 5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6 无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名 称 核 准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申 请 设 立 基 金 会 ( 分 支 代 表 机 构 ) 名 称 核 准 表, 一 式 三 份 ;2 可 行 性 报 告, 一 式 两 份 ; 3 发 起 人 身 份 证 明 和 资 产 情 况, 一 式 两 份 29

名 称 核 准 的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2 作 出 是 否 核 准 名 称 的 决 定 予 以 核 准 的, 向 发 起 人 出 具 证 明 ; 不 予 核 准 的, 向 发 起 人 说 明 理 由 申 请 设 立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基 金 会 设 立 申 请 表 ;2 章 程 草 案 参 照 民 政 部 发 布 的 基 金 会 章 程 示 范 文 本 制 定 ;3 原 始 基 金 验 资 证 明 ;4 捐 赠 承 诺 书 ;5 住 所 使 用 权 证 明 ;6 秘 书 长 专 职 承 诺 书 ;7 基 金 会 理 事 监 事 备 案 申 请 表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召 开 理 事 会 议 后 提 交 :1 基 金 会 理 事 会 关 于 通 过 章 程 选 举 产 生 负 责 人 等 的 会 议 纪 要 ;2 理 事 会 通 过 的 章 程 ;3 基 金 会 章 程 核 准 表 ;4 基 金 会 法 人 登 记 申 请 表 ;5 基 金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登 记 表 ;6 基 金 会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备 案 表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申 请 设 立 的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现 场 勘 查 ;3 承 办 人 初 审 ;4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5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6 向 发 起 人 下 达 准 予 设 立 的 批 复 基 金 会 发 起 人 收 到 批 复 后, 应 召 开 理 事 会 议, 通 过 章 程 草 案 选 举 产 生 负 责 人 基 金 会 负 责 人 不 得 由 现 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兼 任 基 金 会 在 召 开 理 事 会 或 成 立 会 议 前 30 日, 应 提 交 基 金 会 换 届 ( 成 立 ) 选 举 报 批 表, 经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后, 方 可 召 开 会 议 基 金 会 提 交 全 部 有 效 材 料 后, 予 以 登 记 的, 制 发 基 金 会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正 副 本 ), 证 书 有 效 期 限 自 登 记 之 日 起, 至 本 届 理 事 会 任 期 截 止 之 日 ; 不 予 登 记 的, 向 发 起 人 说 明 理 由 2. 基 金 会 变 更 登 记 按 照 申 请 受 理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制 发 新 证 的 流 程 办 理 30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 基 金 会 的 登 记 事 项, 包 括 名 称 住 所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类 型 原 始 基 金 数 额 法 定 代 表 人 等 需 要 变 更 的,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基 金 会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表 ;2 基 金 会 章 程 核 准 申 请 表 ;3 章 程 及 章 程 修 改 说 明 ( 说 明 修 改 内 容, 加 盖 基 金 会 印 章 );4 基 金 会 会 议 纪 要 ;5 与 变 更 事 项 相 应 的 其 他 材 料 : 住 所 变 更 提 交 新 住 所 使 用 权 证 明, 原 始 基 金 数 额 变 更 提 供 变 更 后 验 资 报 告,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提 交 基 金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登 记 表 原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期 内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书 ( 若 拟 任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新 增 理 事, 须 一 并 办 理 理 事 备 案 手 续 ), 不 需 提 交 以 上 23 材 料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31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 2 承 办 人 初 审, 必 要 时 实 地 考 察 核 实 有 关 变 更 登 记 事 项 和 条 件 ; 3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4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5 准 予 变 更 登 记 的, 制 发 基 金 会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不 予 变 更 登 记 的,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3. 基 金 会 注 销 登 记 按 照 申 请 受 理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颁 发 注 销 证 明 文 件 的 流 程 办 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终 止 的 ;2 无 法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继 续 从 事 公 益 活 动 的 ;3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终 止 的 ;4 完 成 清 算 基 金 会 会 议 纪 要 3 45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申 请 受 理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准 予 注 销 归 档 32

基 金 会 清 算 应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1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履 行 终 止 基 金 会 的 内 部 程 序 一 般 情 况 下, 基 金 会 应 当 召 开 理 事 会 对 终 止 动 议 进 行 表 决 2 在 有 关 机 关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清 算 组 织 的 成 员 应 由 社 会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人 员 基 金 会 的 负 责 人 及 财 务 人 员 等 构 成 3 清 算 组 织 行 使 职 权 进 行 清 算, 包 括 清 理 基 金 会 财 产,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财 产 清 单, 清 缴 所 欠 税 款 以 及 清 算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税 款, 处 理 与 清 算 有 关 的 未 了 结 业 务, 公 告 债 权 债 务,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等 清 算 期 间 不 得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4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会 章 程 确 定 的 原 则 处 理 清 偿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基 金 会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应 当 根 据 章 程 规 定 用 于 公 益 目 的 ; 无 法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方 式 处 理 的, 由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组 织 捐 赠 给 与 该 基 金 会 性 质 宗 旨 相 同 相 似 的 其 他 社 会 公 益 组 织,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5 清 算 组 织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书 6 清 算 活 动 结 束 后 15 日 内, 依 法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基 金 会 法 人 注 销 登 记 申 请 表 ;2 决 定 注 销 登 记 的 基 金 会 会 议 纪 要 ;3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清 算 审 计 报 告 ;4 清 算 小 组 出 具 的 清 算 报 告 书 ;5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承 办 人 初 审 ;3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4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 5 准 予 注 销 登 记 的, 颁 发 注 销 证 明 文 件, 收 回 基 金 会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正 副 本 ) 以 及 基 金 会 全 部 印 章 空 白 财 务 凭 证 ; 不 予 33

注 销 登 记 的,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4.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设 立 登 记 按 照 名 称 核 准 申 请 受 理 现 场 勘 查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发 证 的 流 程 办 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有 规 范 的 名 称 ;2 有 固 定 的 住 所 ;3 有 基 金 会 授 权 的 符 合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或 事 项 名 称 核 准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申 请 设 立 基 金 会 ( 分 支 代 表 机 构 ) 名 称 核 准 表 ;2 可 行 性 报 告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名 称 核 准 的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2 作 出 是 否 核 准 名 称 的 决 定 予 以 核 准 的, 向 发 起 人 出 具 证 明 ; 不 予 核 准 的, 向 发 起 人 说 明 理 由 申 请 设 立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设 立 登 记 申 请 表 ;2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负 责 人 备 案 表 ;3 基 金 会 理 事 会 会 议 纪 要 ;4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5 住 所 证 明 ;6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住 所 与 基 金 会 住 所 不 在 一 地 的, 需 提 交 设 在 地 民 政 部 门 出 具 同 意 在 当 地 设 立 的 意 见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34

可 行 性 报 告 批 复 及 名 称 核 准 提 出 申 请 受 理 申 请 现 场 勘 查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准 予 登 记 归 档 申 请 设 立 的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现 场 勘 查 ;3 承 办 人 初 审 ;4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5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6 准 予 设 立 登 记 的, 制 发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登 记 证 书 ( 正 副 本 ), 证 书 有 效 期 限 为 三 35 36

年 ; 不 予 设 立 登 记 的,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5.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变 更 登 记 按 照 申 请 受 理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发 证 的 流 程 办 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的 名 称 住 所 业 务 范 围 和 负 责 人 等 变 更 的, 应 当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3 申 请 受 理 初 审 审 核 准 予 登 记 归 档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表 ;2 基 金 会 理 事 会 会 议 纪 要 ;3 与 变 更 事 项 相 关 的 其 他 材 料 : 负 责 人 变 更 的, 提 交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负 责 人 备 案 表 ; 住 所 变 更 的, 提 交 变 更 后 住 所 的 产 权 证 明 或 使 用 权 证 明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36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承 办 人 初 审 ;3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4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 5 准 予 变 更 登 记 的, 制 发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登 记 证 书 ( 正 副 本 ); 不 予 变 更 登 记 的,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6.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注 销 登 记 按 照 申 请 受 理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收 缴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登 记 证 书 和 印 章 颁 发 注 销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的 流 程 办 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或 者 基 金 会 决 定 撤 销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或 者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终 止 的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注 销 登 记 申 请 表 ;2 基 金 会 理 事 会 会 议 纪 要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承 办 人 初 审 ;3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4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 5 准 予 注 销 登 记 的, 颁 发 注 销 证 明 文 件, 收 缴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登 记 证 书 ( 正 副 本 ) 及 印 章 财 务 凭 证 等 ; 不 予 注 销 登 记 的,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37

申 请 受 理 会 议 纪 要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准 予 注 销 及 印 章 财 务 凭 证, 颁 发 注 销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归 档 7. 基 金 会 异 地 设 立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的 审 查 按 照 申 请 受 理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归 档 的 流 程 办 理 办 理 机 关 为 该 基 金 会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下 一 级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 基 金 会 申 请 设 立 的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与 基 金 会 住 所 不 在 一 地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设 立 申 请 书 ;2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设 立 登 记 申 请 表 的 复 印 件 ;3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负 责 人 备 案 表 ;4 分 支 机 构 住 所 产 权 或 使 用 权 证 明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38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初 审 ;3 审 核 ;4 审 批 ;5 作 出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设 立 的 意 见 同 意 设 立 的, 出 具 同 意 设 立 的 函 ; 不 同 意 的,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8. 基 金 会 换 届 审 批 按 照 召 开 理 事 会 提 交 换 届 事 先 报 批 材 料 召 开 新 一 届 理 事 会 的 流 程 办 理 关 于 是 否 需 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请 参 见 第 五 部 分 服 务 依 据 第 4 部 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 基 金 会 依 照 章 程 规 定 组 织 换 届 理 事 会 每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5 年 基 金 会 换 届 应 按 以 下 流 程 进 行 :1 召 开 理 事 会 研 究 有 关 换 届 事 宜 ;2 会 议 召 开 30 日 前,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报 批 ;3 会 议 召 开 7 日 前, 将 会 议 召 开 的 具 体 时 间 地 点 会 议 议 程 等 报 告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4 召 开 新 一 届 理 事 会, 听 取 审 议 并 通 过 上 一 届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审 议 并 通 过 修 改 后 的 章 程, 选 举 产 生 新 一 届 组 织 机 构 ;5 办 理 换 届 变 更 事 项 报 备 事 宜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基 金 会 换 届 ( 成 立 ) 选 举 事 先 报 批 表 ;2 理 事 会 会 议 纪 要 ;3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4 若 修 改 章 程, 提 交 章 程 草 案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承 办 人 初 审 ;3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4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 5 予 以 批 准 的, 通 知 申 请 人 ; 不 予 批 准 的,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39

9. 基 金 会 章 程 核 准 按 照 申 请 受 理 审 批 核 准 的 流 程 办 理 关 于 是 否 需 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请 参 见 第 五 部 分 服 务 依 据 第 4 部 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章 程 草 案 事 先 征 求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意 见 ; 2 基 金 会 依 规 定 程 序 对 章 程 进 行 了 修 改 ;3 提 出 申 请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基 金 会 章 程 核 准 表 ;2 理 事 会 会 议 纪 要 ;3 理 事 会 通 过 的 章 程 ( 若 修 改 章 程, 附 章 程 修 改 内 容 及 说 明, 加 盖 基 金 会 印 章 )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 2 审 批 ;3 予 以 核 准 的, 归 档 ; 不 予 核 准 的,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10. 基 金 会 备 案 事 项 按 照 申 请 受 理 备 案 归 档 的 流 程 办 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基 金 会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银 行 开 户 证 明 印 章 式 样 基 金 会 换 届 或 增 减 理 事 监 事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等 备 案 事 项 ;2 在 法 定 备 案 期 限 内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银 行 开 户 证 明 印 章 式 样 备 案 提 交 基 金 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银 行 账 户 印 章 式 样 备 案 表 ;2 理 事 监 事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变 动 备 案 提 交 基 金 会 理 事 监 事 变 动 申 请 表 基 金 会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备 案 表 理 事 会 会 议 纪 要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2 备 案 11. 基 金 会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登 记 证 书 补 办 印 章 补 刻 按 照 发 布 遗 失 声 明 申 请 补 办 受 理 审 批 补 发 登 记 证 书 40

或 出 具 基 金 会 刻 制 印 章 证 明 书 的 流 程 办 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基 金 会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登 记 证 书 或 印 章 遗 失 ;2 在 省 级 报 刊 上 发 布 遗 失 声 明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申 请 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加 盖 基 金 会 印 章 ;2 遗 失 声 明 应 注 明 基 金 会 或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名 称 登 记 证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审 批 ;3 补 发 证 书 或 出 具 基 金 会 刻 制 印 章 证 明 书 发 布 遗 失 声 明 提 出 申 请 审 查 材 料 符 合 要 求 不 予 受 理 材 料 齐 全 审 批 归 档 制 发 新 的 基 金 会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基 金 会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登 记 证 书 或 出 具 基 金 会 刻 制 印 章 证 明 书 41

( 四 )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按 照 申 请 受 理 初 审 审 批 出 具 证 明 的 流 程 办 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等 部 门 因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利 用 相 关 的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档 案 ;2 社 会 组 织 因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利 用 本 组 织 的 登 记 档 案 ;3 律 师 根 据 案 情 需 要 可 以 申 请 利 用 与 承 办 法 律 事 务 有 关 的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档 案, 申 请 人 和 除 律 师 以 外 的 其 他 诉 讼 代 理 人 可 以 申 请 利 用 与 诉 讼 事 务 有 关 的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档 案 ;4 其 他 单 位 组 织 和 公 民 可 以 申 请 查 询 公 开 的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事 项 ;5 不 违 反 国 家 关 于 涉 密 档 案 利 用 的 规 定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社 会 组 织 档 案 查 阅 申 请 表 ;2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等 部 门 社 会 组 织 及 其 他 单 位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需 持 单 位 介 绍 信 ( 原 件 ), 并 提 供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律 师 需 凭 律 师 执 业 证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介 绍 信 ( 原 件 ); 当 事 人 和 除 律 师 以 外 的 其 他 诉 讼 代 理 人 需 持 受 理 案 件 的 法 院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 原 件 ) 及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其 他 公 民 须 持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办 理 流 程 :1 确 认 管 辖 权 ;2 承 办 人 初 审 ;3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4 同 意 查 阅 的, 出 具 证 明 材 料 ; 不 符 合 查 阅 条 件 的,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七 服 务 要 求 1. 公 开 办 事 指 南 办 理 时 限 审 批 结 果 等 服 务 事 项, 及 时 答 复 相 关 咨 询, 推 行 承 诺 服 务, 扩 大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服 务 的 透 明 度 42

2. 明 确 登 记 条 件, 规 范 登 记 程 序, 依 法 办 理 登 记, 实 现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的 规 范 化 和 标 准 化 3. 实 行 首 问 负 责 制, 建 立 快 捷 的 受 理 机 制 和 高 效 的 办 事 机 制 4. 实 行 岗 位 责 任 制, 明 确 受 理 审 查 核 准 等 岗 位 职 责, 建 立 高 效 的 审 批 运 行 机 制 和 有 效 的 审 批 监 督 机 制, 确 保 服 务 质 量 5. 及 时 归 档 并 完 成 电 子 信 息 录 入, 提 高 信 息 化 管 理 和 服 务 水 平 八 服 务 考 核 1. 审 批 合 格 率 100% 2. 无 违 法 审 批 现 象 3. 无 乱 收 费 等 违 规 行 为 4. 无 有 效 投 诉 5.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办 结 九 服 务 监 督 1. 建 立 服 务 流 程 记 录 制 度, 承 办 人 员 对 服 务 事 项 进 行 全 过 程 记 录 2. 建 立 内 部 监 督 制 度, 承 办 人 审 核 人 审 批 人 按 照 分 工, 各 负 其 责, 互 相 监 督 3. 建 立 定 期 检 查 制 度, 每 月 自 查 一 次, 不 断 改 进 服 务 4. 建 立 服 务 公 开 制 度, 扩 大 社 会 监 督, 公 开 服 务 电 话 信 箱, 及 时 收 集 反 馈 意 见,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5. 建 立 社 会 监 督 员 制 度, 定 期 听 取 其 意 见 建 议 6. 建 立 满 意 度 测 评 制 度, 对 服 务 事 项 进 行 满 意 度 测 评 7. 完 善 投 诉 监 督 制 度, 公 开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及 时 接 受 和 处 理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43

社 会 组 织 年 度 检 查 服 务 规 范 一 服 务 事 项 社 会 组 织 年 度 检 查 二 服 务 对 象 山 东 省 的 社 会 组 织, 包 括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和 基 金 会 三 服 务 内 容 社 会 组 织 年 度 检 查 四 服 务 部 门 各 社 会 组 织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五 服 务 依 据 1. 社 会 团 体 年 度 检 查 :(1) 国 务 院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199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号 );(2) 山 东 省 实 施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办 法 (2002 年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48 号 ); (3)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下 发 的 年 度 检 查 通 知 等 2.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年 度 检 查 :(1) 国 务 院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199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51 号 );(2) 民 政 部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年 度 检 查 办 法 (2005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27 号 ); (3)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下 发 的 年 度 检 查 通 知 等 3. 基 金 会 年 度 检 查 :(1) 国 务 院 基 金 会 管 理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00 号 );(2) 民 政 部 基 金 会 年 度 检 查 办 44

法 (2006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30 号, 根 据 2010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38 号 修 正 );(3) 民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会 行 为 的 若 干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民 发 2013 124 号 );(4)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和 完 善 基 金 会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制 度 的 通 知 ( 财 会 2011 23 号 );(5)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下 发 的 年 度 检 查 通 知 等 六 服 务 流 程 ( 一 ) 社 会 团 体 年 度 检 查 按 照 提 交 年 度 检 查 报 告 书 等 材 料 初 审 审 批 在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副 本 上 签 署 结 论 意 见 的 流 程 办 理 关 于 是 否 需 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请 参 见 第 五 部 分 服 务 依 据 第 4 部 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具 有 管 辖 权 ; 2 上 年 度 7 月 1 日 前 注 册 登 记 的 社 会 团 体 ;3 每 年 5 月 31 日 前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提 交 全 部 年 度 检 查 材 料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年 度 检 查 报 告 书 ;2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3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4 其 他 必 要 的 材 料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一 份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网 上 预 审 年 检 材 料 并 接 受 纸 质 年 度 检 查 报 告 书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承 办 人 初 审 根 据 需 要 可 进 行 实 地 检 查 ;3 作 出 年 度 检 查 结 论 ;4 在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副 本 上 签 署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的 年 度 检 查 结 论 45

( 二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年 度 检 查 按 照 提 交 年 度 检 查 报 告 书 等 材 料 初 审 审 批 在 登 记 证 书 副 本 上 签 署 结 论 意 见 的 流 程 办 理 关 于 是 否 需 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请 参 见 第 五 部 分 服 务 依 据 第 4 部 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具 有 管 辖 权 ;27 月 1 日 前 注 册 登 记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3 每 年 5 月 31 日 前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提 交 全 部 年 度 检 查 材 料 46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2 年 度 检 查 报 告 书 ; 3 已 经 取 得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应 提 交 执 业 许 可 证 副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4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办 理 流 程 :1 受 理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或 一 次 性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2 承 办 人 初 审 根 据 需 要 可 进 行 实 地 检 查 ;3 作 出 年 度 检 查 结 论 ;4 在 登 记 证 书 副 本 上 签 署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的 年 度 检 查 结 论 47

( 三 ) 基 金 会 年 度 检 查 按 照 提 交 基 金 会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等 材 料 初 审 审 批 在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副 本 上 签 署 结 论 意 见 的 流 程 办 理 关 于 是 否 需 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请 参 见 第 五 部 分 服 务 依 据 第 4 部 分 受 理 申 请 的 条 件 :1 经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的 基 金 会 ; 2 符 合 要 求 的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3 每 年 3 月 31 日 前 报 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基 金 会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2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3 其 他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以 上 材 料 均 一 式 两 份 网 上 填 报 提 交 材 料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查 材 料 符 合 要 求 不 予 受 理 材 料 齐 全 初 审 审 批 签 署 年 度 检 查 意 见 公 告 并 归 档 48

办 理 流 程 :1 基 金 会 进 行 自 查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3 网 上 填 报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4 将 纸 质 基 金 会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等 年 度 检 查 材 料 报 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5 承 办 人 初 审, 根 据 需 要 可 进 行 实 地 检 查 ;6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7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8 在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副 本 上 签 署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的 年 度 检 查 结 论 ;9 在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基 金 会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七 服 务 要 求 1. 统 一 部 署 每 年 3 月 份 前 对 上 一 年 度 的 年 度 检 查 工 作 进 行 部 署 2. 明 确 内 容 明 确 参 检 范 围 检 查 重 点 申 报 材 料 工 作 程 序 服 务 电 话 等, 增 强 年 度 检 查 工 作 的 公 开 性 3. 规 范 程 序 优 化 工 作 流 程, 建 立 便 捷 的 受 理 和 办 理 机 制 4. 严 格 标 准 明 确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的 审 定 标 准, 确 保 年 度 检 查 结 论 的 客 观 公 正 5. 及 时 反 馈 结 果 每 年 10 月 底 完 成 年 度 检 查 工 作, 并 及 时 向 社 会 组 织 反 馈 年 度 检 查 结 论 6. 依 法 处 罚 对 年 度 检 查 结 论 为 不 合 格 的 社 会 组 织 未 按 时 参 加 年 度 检 查 的 社 会 组 织, 依 法 作 出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罚 八 服 务 考 核 1. 规 范 性 考 核 考 核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流 程 咨 询 答 复 年 检 结 论 是 否 规 范 2. 效 率 考 核 考 核 年 度 检 查 工 作 人 员 受 理 办 理 年 度 检 查 是 否 符 合 时 限 要 求 49

3. 公 正 性 考 核 考 核 年 度 检 查 工 作 人 员 是 否 按 照 社 会 组 织 年 度 检 查 评 定 标 准 作 出 年 度 检 查 结 论, 确 保 年 度 检 查 结 论 客 观 公 正 4.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测 评 邀 请 社 会 组 织 填 写 满 意 度 测 评 表 九 服 务 监 督 1. 完 善 投 诉 监 督 制 度 公 开 投 诉 监 督 电 话, 及 时 接 受 和 处 理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2. 建 立 年 度 检 查 工 作 监 督 员 制 度 邀 请 部 分 社 会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担 任 年 度 检 查 工 作 监 督 员, 就 年 度 检 查 工 作 的 规 范 性 公 正 性 效 率 等 进 行 监 督, 提 出 意 见 3. 建 立 完 善 内 部 监 督 制 度 对 年 度 检 查 工 作 进 行 抽 检 复 核 50

抚 恤 优 待 和 烈 士 褒 扬 抚 恤 优 待 服 务 规 范 一 服 务 事 项 优 抚 对 象 抚 恤 优 待 二 服 务 对 象 退 出 现 役 的 残 疾 军 人 复 员 军 人 退 伍 军 人 我 军 被 俘 去 台 要 求 回 大 陆 定 居 人 员 ; 符 合 批 烈 条 件 且 生 前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 遗 属 户 口 所 在 地 或 者 事 件 发 生 地 为 山 东 省 的 人 员 ; 符 合 评 残 条 件 的 行 政 编 制 警 察 公 务 员 及 参 公 人 员 其 他 具 有 山 东 户 籍 的 公 民 ; 烈 士 遗 属 因 公 牺 牲 军 人 遗 属 病 故 军 人 遗 属 现 役 军 人 家 属 三 服 务 内 容 1. 残 疾 抚 恤 ;2. 死 亡 抚 恤 ;3. 定 期 生 活 补 助 ;4. 抚 恤 补 助 关 系 迁 移 ;5. 优 抚 对 象 集 中 供 养 ;6. 我 军 被 俘 去 台 人 员 回 大 陆 定 居 ;7. 退 役 士 兵 老 年 生 活 补 助 ;8. 抚 恤 补 助 优 待 金 发 放 ;9. 优 抚 医 疗 保 障 ;10. 优 抚 对 象 轮 流 休 养 ;11. 复 退 军 人 精 神 病 康 复 防 治 ;12. 优 抚 对 象 精 神 抚 慰 四 服 务 部 门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直 属 荣 军 医 院 各 市 优 抚 医 院 各 级 光 荣 院 等 51

五 服 务 依 据 1.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军 人 抚 恤 优 待 条 例 ( 根 据 2011 年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令 第 602 号 修 正 );2. 国 务 院 烈 士 褒 扬 条 例 (201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601 号 );3. 民 政 部 伤 残 抚 恤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34 号 );4. 山 东 省 抚 恤 定 补 优 抚 对 象 医 疗 保 障 办 法 (2007 年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98 号 );5. 民 政 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总 政 治 部 关 于 我 军 被 俘 去 台 人 员 要 求 回 大 陆 定 居 问 题 的 处 理 意 见 ( 1989 政 联 字 第 1 号 );6. 民 政 部 关 于 复 员 军 人 按 照 规 定 享 受 定 期 定 量 补 助 的 通 知 ( 民 函 2006 127 号 );7. 民 政 部 关 于 带 病 回 乡 退 伍 军 人 认 定 及 待 遇 问 题 的 通 知 ( 民 发 2009 166 号 );8.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给 部 分 农 村 籍 退 役 士 兵 发 放 老 年 生 活 补 助 的 通 知 ( 民 发 2011 110 号 );9.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落 实 给 部 分 农 村 籍 退 役 士 兵 发 放 老 年 生 活 补 助 政 策 措 施 的 通 知 ( 民 办 发 2011 11 号 );10.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关 于 承 认 复 员 军 人 身 份 问 题 的 批 复 ( 86 鲁 民 字 第 148 号 );11.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关 于 做 好 带 病 回 乡 退 伍 军 人 身 份 认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 鲁 民 2008 83 号 ); 12.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关 于 建 立 优 抚 政 务 公 开 制 度 的 意 见 ( 鲁 民 2009 32 号 );13.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山 东 省 实 施 伤 残 抚 恤 管 理 办 法 细 则 ( 试 行 ) ( 鲁 民 2009 86 号 );14.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关 于 在 全 省 建 立 优 抚 对 象 精 神 抚 慰 制 度 的 意 见 ( 鲁 民 2007 71 号 );15.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关 于 做 好 给 部 分 退 役 士 兵 发 放 老 年 生 活 补 助 工 作 的 通 知 ( 鲁 民 2011 52 号 );16. 民 政 部 光 荣 院 管 理 办 法 (2010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40 号 );17. 民 政 部 优 抚 医 院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民 政 部 令 第 41 号 ) 等 52

六 服 务 流 程 ( 一 ) 残 疾 抚 恤 1. 残 疾 等 级 评 定 (1) 新 办 评 定 残 疾 等 级 申 请 条 件 :1 申 请 人 因 战 因 公 负 伤 时 为 行 政 编 制 人 民 警 察 公 务 员 以 及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因 参 战 参 加 军 事 演 习 军 事 训 练 和 执 行 军 事 勤 务 致 残 的 预 备 役 人 员 民 兵 民 工 以 及 其 他 人 员 ; 为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同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进 行 斗 争 致 残 的 人 员 ; 为 抢 救 和 保 护 国 家 财 产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致 残 的 人 员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由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伤 残 抚 恤 的 其 他 人 员 2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因 战 因 公 负 伤 或 者 被 诊 断 鉴 定 为 职 业 病 3 年 内 提 出 申 请 3 因 参 战 参 加 军 事 演 习 军 事 训 练 和 执 行 军 事 勤 务 致 残 的 预 备 役 人 员 民 兵 民 工 以 及 其 他 人 员, 为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同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进 行 斗 争 致 残 的 人 员, 为 抢 救 和 保 护 国 家 财 产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致 残 的 人 员 应 先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根 据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应 当 认 定 视 同 工 伤 的, 不 再 办 理 因 战 因 公 伤 残 抚 恤 42007 年 8 月 1 日 民 政 部 伤 残 抚 恤 管 理 办 法 施 行 以 前 发 生 的 因 战 因 公 负 伤 时 为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和 为 抢 救 和 保 护 国 家 财 产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致 残 的 人 员 不 予 办 理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个 人 书 面 评 残 申 请, 内 容 包 括 本 人 身 份 因 战 因 公 负 伤 时 的 身 份 负 伤 时 间 地 点 部 位 及 详 细 经 过 等 ;2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或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的 书 面 意 见 ;3 公 务 员 以 及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由 其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公 务 员 登 记 表 或 参 照 公 53

务 员 法 管 理 机 关 ( 单 位 ) 工 作 人 员 登 记 表, 人 民 警 察 还 须 提 供 授 予 警 衔 审 批 表 属 于 因 交 通 事 故 负 伤 致 残 的, 应 提 供 公 安 交 警 部 门 出 具 的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书 属 于 因 医 疗 事 故 致 残 的, 应 提 供 相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结 论 属 于 因 职 业 病 致 残 的, 应 提 供 直 接 从 事 该 职 业 病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档 案 记 载 和 省 级 民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具 有 职 业 病 诊 断 资 质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出 具 的 职 业 病 鉴 定 结 论 ;4 参 战 参 训 负 伤 致 残 的 民 兵 民 工, 须 有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武 装 部 门 ( 军 分 区 ) 或 团 级 以 上 预 备 役 部 队 出 具 的 军 事 训 练 计 划 参 战 参 训 负 伤 证 明 及 户 籍 所 在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的 证 明 材 料 ;5 为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同 犯 罪 分 子 进 行 斗 争 致 残 的 人 员, 须 有 县 级 以 上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办 公 室 等 机 构 出 具 的 说 明 其 身 份 负 伤 时 间 地 点 部 位 详 细 经 过 的 证 明, 必 要 时 应 提 供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办 公 室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表 彰 材 料 公 安 部 门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所 作 的 讯 问 笔 录 人 民 法 院 的 判 决 书 等 ;6 为 保 护 国 家 财 产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致 残 的 人 员, 须 有 申 请 人 受 县 级 以 上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办 公 室 等 相 关 机 构 表 彰 的 材 料, 申 请 人 所 在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和 县 级 以 上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办 公 室 等 机 构 出 具 的 有 关 申 请 人 负 伤 时 间 地 点 负 伤 部 位 详 细 经 过 的 证 明 ;7 一 般 应 提 供 2 名 以 上 现 场 目 击 证 人 出 具 的 对 申 请 人 因 战 因 公 负 伤 情 形 的 证 明, 证 人 所 在 单 位 或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对 证 人 身 份 的 证 明 ;8 负 伤 时 治 疗 医 院 的 医 治 病 历 出 院 小 结, 省 级 民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对 伤 残 情 况 作 出 的 医 学 鉴 定 结 论 ;9 申 请 人 2 寸 近 期 彩 色 免 冠 照 片 4 张 ( 人 民 警 察 须 着 制 式 服 装 ) 及 户 口 簿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10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书 面 公 示 意 见 评 定 调 整 残 疾 等 级 审 批 表 54

办 理 流 程 :1 提 交 申 请 申 请 人 ( 精 神 病 患 者 由 其 利 害 关 系 人 )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没 有 单 位 的,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按 规 定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审 核 后 应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连 同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一 并 上 报 户 籍 所 在 地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2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受 理 与 审 核 经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在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残 疾 情 况 医 学 鉴 定 介 绍 信, 通 知 申 请 人 到 指 定 医 院 进 行 残 情 医 学 鉴 定 ; 对 材 料 不 全 或 材 料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和 有 关 规 定 的, 告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材 料, 办 理 评 残 时 限 相 应 顺 延 在 收 到 指 定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出 具 的 残 疾 情 况 医 学 鉴 定 结 论 后, 达 到 评 定 残 疾 等 级 的, 填 写 评 定 调 整 残 疾 情 况 公 示 书, 并 公 布 举 报 联 系 方 式, 在 申 请 人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 或 居 住 地 进 行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满, 出 具 书 面 公 示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填 写 评 定 调 整 伤 残 等 级 审 批 表, 连 同 其 他 申 请 材 料, 于 收 到 残 疾 等 级 医 学 鉴 定 意 见 之 日 起 40 个 工 作 日 内, 上 报 市 级 民 政 部 门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经 审 核 认 为 不 符 合 评 定 残 疾 等 级 范 围 和 条 件 的 或 经 指 定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鉴 定 达 不 到 评 定 或 者 调 整 残 疾 等 级 的, 属 于 在 服 役 期 间 因 战 因 公 致 残 退 出 现 役 的 军 人, 在 服 役 期 间 因 病 评 定 了 残 疾 等 级 退 出 现 役 的 残 疾 军 人 以 外 的 人 员,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填 写 不 予 评 定 调 整 伤 残 等 级 决 定 书, 连 同 评 残 材 料, 退 还 申 请 人 ; 属 于 在 服 役 期 间 因 战 因 公 致 残 退 出 现 役 的 军 人, 在 服 役 期 间 因 病 评 定 了 残 疾 等 级 退 出 现 役 的 残 疾 军 人 的 人 员,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逐 级 上 报 省 民 政 厅 3 市 级 民 政 部 门 受 理 与 审 核 经 市 级 民 政 部 门 审 核, 符 合 评 定 残 疾 等 级 的, 在 评 定 调 整 伤 残 等 级 审 批 55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盖 印 章, 于 收 到 材 料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上 报 省 民 政 厅 对 材 料 不 全 或 材 料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和 有 关 规 定 的, 逐 级 告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材 料, 办 理 评 残 时 限 相 应 顺 延 不 符 合 评 定 残 疾 等 级 的, 属 于 在 服 役 期 间 因 战 因 公 致 残 退 出 现 役 的 军 人, 在 服 役 期 间 因 病 评 定 了 残 疾 等 级 退 出 现 役 的 残 疾 军 人 以 外 的 人 员, 填 写 不 予 评 定 调 整 伤 残 等 级 决 定 书, 连 同 上 报 的 评 残 材 料, 逐 级 退 还 申 请 人 ; 属 于 在 服 役 期 间 因 战 因 公 致 残 退 出 现 役 的 军 人, 在 服 役 期 间 因 病 评 定 了 残 疾 等 级 退 出 现 役 的 残 疾 军 人 的 人 员, 上 报 省 民 政 厅 4 省 民 政 厅 受 理 与 审 批 经 省 民 政 厅 审 核, 对 符 合 评 定 残 疾 等 级 的, 在 评 定 调 整 伤 残 等 级 审 批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盖 印 章, 办 理 伤 残 人 员 证 件, 于 收 到 材 料 之 日 起 40 个 工 作 日 内 逐 级 发 给 申 请 人 对 材 料 不 全 或 材 料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和 有 关 规 定 的, 逐 级 告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材 料, 办 理 评 残 时 限 相 应 顺 延 经 审 核 不 符 合 评 定 残 疾 等 级 的, 填 写 不 予 评 定 调 整 伤 残 等 级 决 定 书, 连 同 评 残 材 料, 于 收 到 材 料 之 日 起 40 个 工 作 日 内 逐 级 退 还 申 请 人 (2) 补 办 评 定 残 疾 等 级 申 请 条 件 :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在 服 役 期 间 因 战 因 公 致 残 未 能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的 退 役 军 人, 并 有 档 案 记 载 或 者 原 始 医 疗 证 明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个 人 书 面 评 残 申 请, 内 容 包 括 入 伍 时 间 退 役 时 间 负 伤 时 间 地 点 部 位 详 细 经 过 在 部 队 未 评 残 原 因 等 ;2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或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的 书 面 意 见 ;3 因 战 因 公 致 残 档 案 记 载 或 者 原 始 医 疗 证 明 ;4 一 般 应 提 供 2 个 以 上 战 友 出 具 的 能 够 直 接 证 明 其 因 战 因 公 负 伤 情 形 的 证 明, 证 人 所 在 单 位 或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对 证 人 身 份 的 56

证 明 ;5 退 役 证 件 或 退 役 军 人 登 记 表 ;6 申 请 人 2 寸 近 期 彩 色 免 冠 照 片 4 张 及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7 省 级 民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对 伤 残 情 况 作 出 的 医 学 鉴 定 结 论 ;8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书 面 公 示 意 见 ;9 评 定 调 整 伤 残 等 级 审 批 表 办 理 流 程 : 同 新 办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3) 调 整 残 疾 等 级 申 请 条 件 : 申 请 人 必 须 是 已 经 评 定 残 疾 等 级, 并 因 残 疾 情 况 变 化 与 所 评 定 的 残 疾 等 级 明 显 不 符 的 人 员 个 人 申 请 单 位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 审 核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审 核 医 学 鉴 定 公 示 填 表 上 报 逐 级 通 知 本 人 市 级 民 政 部 门 审 核 签 署 意 见 上 报 省 级 民 政 部 门 审 批 签 署 意 见 发 证 57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个 人 调 整 残 疾 等 级 书 面 申 请, 说 明 申 请 调 整 残 疾 等 级 的 理 由 ;2 原 批 准 残 疾 等 级 申 报 审 批 材 料 档 案 记 载 资 料 和 原 残 疾 证 件 ;3 省 级 民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对 残 疾 情 况 作 出 的 医 学 鉴 定 结 论 ;4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书 面 公 示 意 见 ;5 评 定 调 整 伤 残 等 级 审 批 表 办 理 流 程 :1 提 交 申 请 申 请 人 ( 精 神 病 患 者 由 其 利 害 关 系 人 ) 直 接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提 交 申 请 ;2 其 他 程 序 同 新 办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2. 残 疾 证 件 的 换 发 补 发 和 变 更 (1) 残 疾 证 件 的 换 发 补 发 申 请 条 件 : 残 疾 证 件 内 容 有 误 有 效 期 满 损 毁 或 者 遗 失 的, 其 中 遗 失 的 须 在 市 级 以 上 报 纸 声 明 作 废 6 个 月 后 申 报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个 人 书 面 申 请, 说 明 换 发 补 发 证 件 原 因 ( 残 疾 证 件 内 容 有 误 有 效 期 满 损 毁 或 者 遗 失 );2 因 证 件 内 容 有 误 有 效 期 满 和 损 毁 换 证 的, 证 件 一 并 上 交 因 证 件 遗 失 补 发 证 件 的, 同 时 提 供 发 表 遗 失 声 明 的 报 纸 ;3 原 残 疾 档 案 ;4 户 口 簿 及 身 份 证 ;52 寸 近 期 彩 色 免 冠 照 片 4 张 办 理 流 程 :1 提 交 申 请 申 请 人 ( 精 神 病 患 者 由 其 利 害 关 系 人 )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提 出 换 发 补 发 残 疾 证 件 的 书 面 申 请 ; 证 件 遗 失 的, 在 市 级 以 上 报 纸 声 明 原 证 件 作 废,6 个 月 后 到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2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受 理 与 审 核 经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填 写 残 疾 人 员 换 证 补 证 呈 报 表, 连 同 4 张 2 寸 近 期 彩 色 免 冠 照 片 登 报 声 明 原 残 疾 档 案, 58

上 报 市 级 民 政 部 门 3 市 级 民 政 部 门 受 理 与 审 核 经 市 级 民 政 部 门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在 残 疾 人 员 换 证 补 证 呈 报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盖 印 章, 连 同 其 他 材 料 一 并 上 报 省 民 政 厅 4 省 民 政 厅 受 理 与 审 批 经 省 民 政 厅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为 申 请 人 重 新 办 理 证 件, 并 逐 级 发 还 申 请 人 (2) 残 疾 证 件 的 变 更 申 请 条 件 : 残 疾 性 质 残 疾 等 级 残 疾 人 员 证 书 编 号 发 生 变 化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个 人 书 面 申 请, 说 明 变 更 证 件 原 因, 证 件 一 并 上 交 ;2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办 理 流 程 :1 提 交 申 请 申 请 人 ( 精 神 病 患 者 由 其 利 害 关 系 人 ) 向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提 出 变 更 残 疾 证 件 的 书 面 申 请 2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受 理 与 审 核 经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填 写 残 疾 人 员 证 件 变 更 呈 报 表, 连 同 残 疾 证 件 及 残 疾 档 案 上 报 市 级 民 政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残 疾 证 件 中 其 他 栏 目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的,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经 审 核 无 误 后, 在 残 疾 证 件 变 更 栏 内 填 写 需 变 更 内 容, 并 加 盖 印 章 3 市 级 民 政 部 门 受 理 与 审 核 经 市 级 民 政 部 门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在 残 疾 人 员 证 件 变 更 呈 报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加 盖 印 章, 连 同 其 他 材 料 一 并 上 报 省 民 政 厅 4 省 民 政 厅 受 理 与 审 批 经 省 民 政 厅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在 残 疾 证 件 变 更 栏 内 填 写 需 变 更 内 容, 加 盖 印 章, 并 逐 级 发 给 申 请 人 59

个 人 申 请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审 核 填 表 上 报 市 级 民 政 部 门 审 核 逐 级 通 知 本 人 3. 残 疾 军 人 康 复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申 请 条 件 :1 残 疾 军 人 确 需 配 置 康 复 辅 助 器 具 ;2 残 疾 军 人 的 辅 助 器 械 符 合 规 定 的 更 换 期 限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个 人 书 面 申 请 ;2 山 东 省 残 疾 军 人 配 置 康 复 辅 助 器 具 审 批 表 办 理 流 程 :1 提 交 申 请 申 请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县 级 民 政 部 60 签 署 意 见 上 报 省 级 民 政 部 门 审 批 办 理 新 证 件 逐 级 返 回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填 写 山 东 省 残 疾 军 人 配 置 康 复 辅 助 器 具 审 批 表 2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受 理 与 审 核 经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审 核, 符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