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025 1598 葉 劉 淑 儀 92 (1) 刑 事 檢 控 SJ026 2277 郭 榮 鏗 92 (5) 國 際 法 律 SJ027 5281 郭 家 麒 92 - SJ028 2934 梁 繼 昌 92 (2) 民 事 法 律 SJ029 2172 梁 國 雄 92 (1) 刑 事 檢



Similar documents
臺北市98年度高職學生優良書籍閱讀心得寫作競賽成果報告目錄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bnbqw.PDF

nb.PDF

第三章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疾病诊治实务(一)

名人养生.doc

<4D F736F F 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27 i

% % ,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 ,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

海淀区、房山区(四)

穨ecr1_c.PDF

穨2005_-c.PDF

北京理工大学.doc

尲㐵.⸮⸮⸮⸮⸮

东城区(下)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物质结构_二_.doc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i

水力发电(九)

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景观植物(一)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园林植物卷(三).doc

19q indd

厨房小知识_一_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厨房小知识(五)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华东师范大学.doc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乳业竞争_一_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untitled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胎儿健康成长.doc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Microsoft Word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米食天地教案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92_國教階段特教通報操作手冊

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六至一七 年度開支預算管制人員的答覆

3

(1) (2) (3) , ,3003,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工 作 紙 ( 一 ): 友 誼 對 青 少 年 成 長 的 重 要 性 人 為 甚 麼 需 要 友 誼? 以 下 是 不 同 學 科 領 域 / 觀 點 對 友 誼 的 一 些 見 解 : 心 理 學 解 釋, 人 有 親 和 需 求 (need for affiliation), 即 與 其 他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1) (2) (3) 1. (1) 2

(Microsoft Word \256\325\260\310\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厨房小知识(四)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4D F736F F D 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避孕知识(下).doc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i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i

女性美容保健(四).doc

一 专 业 名 称 专 业 名 称 : 会 计 二 入 学 要 求 与 基 本 学 制 入 学 要 求 : 初 中 毕 业 生 基 本 学 制 : 三 年 ; 其 中 前 二 年 为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最 后 一 年 为 企 业 实 习 时 间 层 次 : 中 职 三 培 养 目 标 本 专

學 習 內 容 元 素 一 直 透 過 中 小 學 校 課 程 相 關 課 題 培 養, 如 : 小 學 常 識 科 人 文 學 科 和 科 學 科 等 這 些 從 沒 有 因 為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科 課 程 指 引 在 2012 年 擱 置 而 有 任 何 改 變 4. 教 育 局 持

untitled

新婚夫妇必读(九).doc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婴幼儿护理(四).doc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小儿疾病防治(四).doc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五).doc

ii

<4D F736F F D20CCECBDF2CAD0BFC6BCBCBCC6BBAECFEEC4BFB9DCC0EDD0C5CFA2CFB5CDB3B3A3BCFBCECACCE2BBE3B1E0A3A8B5DAC8FDB8E5A3A9>

名人养生.doc

常见病防治(二).doc

一. 比 賽 簡 介 澳 門 大 學 校 園 創 業 比 賽 已 經 舉 辦 了 4 屆, 是 由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事 務 部 及 澳 門 大 學 學 生 會 創 業 學 會 共 同 舉 辦 的 創 業 競 賽 參 加 上 屆 競 賽 的 團 隊 接 近 50 隊, 勝 出 隊 伍 通 過

女性减肥健身(一).doc

Microsoft Word - 報告.doc

奥运风云榜(上).doc

肝病养生.doc

t02aplp

华北电力大学(下).doc

明星资料大全(八).doc

Transcription: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索 引 第 2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 SJ-1-c1.doc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SJ001 2355 陳 志 全 92 - SJ002 2379 陳 志 全 92 - SJ003 4882 陳 志 全 92 - SJ004 4922 陳 志 全 92 - SJ005 4967 陳 志 全 92 - SJ006 0139 陳 偉 業 92 (1) 刑 事 檢 控 SJ007 0140 陳 偉 業 92 (1) 刑 事 檢 控 SJ008 0141 陳 偉 業 92 (1) 刑 事 檢 控 SJ009 0142 陳 偉 業 92 (1) 刑 事 檢 控 SJ010 0143 陳 偉 業 92 (1) 刑 事 檢 控 SJ011 3670 陳 偉 業 92 (3) 法 律 政 策 SJ012 2085 張 超 雄 92 (1) 刑 事 檢 控 SJ013 6714 張 超 雄 92 (1) 刑 事 檢 控 SJ014 6726 張 超 雄 92 (1) 刑 事 檢 控 SJ015 6759 張 超 雄 92 - SJ016 6860 張 超 雄 92 (1) 刑 事 檢 控 SJ017 6861 張 超 雄 92 - SJ018 6862 張 超 雄 92 (1) 刑 事 檢 控 SJ019 3254 何 俊 仁 92 (1) 刑 事 檢 控 SJ020 2323 何 秀 蘭 92 (3) 法 律 政 策 SJ021 3490 何 秀 蘭 92 (4) 法 律 草 擬 SJ022 3491 何 秀 蘭 92 (3) 法 律 政 策 SJ023 4660 何 秀 蘭 92 - SJ024 4661 何 秀 蘭 92 -

SJ025 1598 葉 劉 淑 儀 92 (1) 刑 事 檢 控 SJ026 2277 郭 榮 鏗 92 (5) 國 際 法 律 SJ027 5281 郭 家 麒 92 - SJ028 2934 梁 繼 昌 92 (2) 民 事 法 律 SJ029 2172 梁 國 雄 92 (1) 刑 事 檢 控 SJ030 1154 梁 美 芬 92 (3) 法 律 政 策 SJ031 1156 梁 美 芬 92 (3) 法 律 政 策 SJ032 1177 梁 美 芬 92 - SJ033 2436 毛 孟 靜 92 (3) 法 律 政 策 SJ034 4820 莫 乃 光 92 - SJ035 4821 莫 乃 光 92 - SJ036 4844 莫 乃 光 92 - SJ037 0967 吳 亮 星 92 (1) 刑 事 檢 控 (2) 民 事 法 律 SJ038 0968 吳 亮 星 92 (1) 刑 事 檢 控 SJ039 0969 吳 亮 星 92 (1) 刑 事 檢 控 SJ040 2451 譚 耀 宗 92 (2) 民 事 法 律 SJ041 2452 譚 耀 宗 92 (1) 刑 事 檢 控 SJ042 2453 譚 耀 宗 92 (3) 法 律 政 策 SJ043 2454 譚 耀 宗 92 (2) 民 事 法 律 SJ044 3683 黃 毓 民 92 (3) 法 律 政 策 SJ045 3684 黃 毓 民 92 (3) 法 律 政 策 SJ046 3685 黃 毓 民 92 (4) 法 律 草 擬 SJ047 3686 黃 毓 民 92 (3) 法 律 政 策 SJ048 3687 黃 毓 民 92 (2) 民 事 法 律

SJ001 ( 問 題 編 號 : 2355) (000) 運 作 開 支 就 此, 律 政 司 可 否 以 下 表 方 式 列 出 過 去 三 年 (2012-13 及 2014-15 年 度 ), 律 政 司 司 長 以 公 務 理 由 外 訪 的 支 出 詳 情, 包 括 日 期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機 票 開 支 膳 食 開 支 及 該 行 程 總 支 出? 如 有 獲 贊 助 的 開 支 ( 如 有 的 話 ), 則 列 出 贊 助 開 支 數 量 及 贊 助 人? 外 訪 日 期 外 訪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機 票 開 支 膳 食 開 支 行 程 總 支 出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1) 過 去 3 年 (2012-13 年 度 2013-14 年 度 及 2014-15 年 度 ) 到 海 外 訪 問 的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外 訪 日 期 外 訪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機 票 開 支 其 他 開 支 行 程 總 支 出 # 2012-13 年 度 (6 次 ) 北 京 深 圳 廣 州 南 沙 澳 門 2 率 領 代 表 團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加 強 雙 約 34,000 港 元 約 42,000 港 元 約 40,000 港 元 約 116,000 港 元 方 關 係 出 席 會 議 及 活 動 ( 例 如 香 港 法 律 服 務 論 壇 內 地 香 港 澳 門 仲 裁 合 作 與 發 展 研 討 會 關 於 香 港 與 澳 門 相 互 認 可 和 執 行 仲 裁 裁 決 的 安 排 的 簽 署 儀 式 ) 第 2 節 SJ 第 1 頁

外 訪 日 期 外 訪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2013-14 年 度 (10 次 ) 新 加 坡 荷 蘭 ( 海 牙 ) 英 國 ( 倫 敦 ) 韓 國 ( 首 爾 ) 越 南 ( 胡 志 明 巿 ) 柬 埔 寨 ( 金 邊 ) 北 京 廈 門 天 津 * 澳 門 * 外 訪 目 的 2 率 領 代 表 團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加 強 雙 方 關 係 出 席 會 議 及 活 動 ( 例 如 海 牙 國 際 私 法 會 議 成 立 120 周 年 香 港 法 律 及 仲 裁 服 務 研 討 會 亞 太 區 域 仲 裁 組 織 大 會 國 際 律 師 聯 盟 大 會 國 際 仲 裁 服 務 國 際 會 議 )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約 94,000 港 元 機 票 開 支 其 他 開 支 行 程 約 592,000 港 元 約 142,000 港 元 總 支 出 # 約 828,000 港 元 2014-15 年 度 (10 次 ) 英 國 ( 倫 敦 ) 斯 里 蘭 卡 ( 科 倫 坡 )* 印 度 ( 新 德 里 ) 北 京 青 島 澳 門 * 1-2 率 領 代 表 團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加 強 雙 方 關 係 出 席 會 議 及 活 動 ( 例 如 香 港 法 律 服 務 論 壇 2014 年 倫 敦 法 律 博 覽 會 就 與 常 設 仲 裁 法 院 簽 約 84,000 港 元 約 311,000 港 元 約 72,000 港 元 約 467,000 港 元 訂 東 道 國 協 議 及 相 關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的 簽 署 儀 式 亞 洲 司 法 部 長 會 議 亞 太 區 國 際 調 解 高 峰 會 區 域 司 法 合 作 研 討 會 ) 備 註 : # 行 程 總 支 出 包 括 住 宿 收 費 及 旅 費 離 港 公 務 膳 宿 津 貼 及 雜 項 開 支 ( 如 適 用 ) * 酒 店 住 宿 及 或 市 內 交 通 由 東 道 政 府 機 構 贊 助 我 們 沒 有 所 得 贊 助 實 際 總 值 資 料 第 2 節 SJ 第 2 頁

SJ002 ( 問 題 編 號 : 2379) (000) 運 作 開 支 據 綱 領 指, 律 政 司 由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預 算 設 有 的 1 196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增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1 205 個, 增 幅 為 9 個, 相 關 新 聘 請 的 職 位 類 別 及 工 作 性 質 為 何? 同 時, 律 政 司 設 有 92 個 首 長 級 職 位, 但 將 減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91 個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現 有 該 92 個 首 長 級 職 位 的 類 別 薪 金 津 貼 和 工 作 性 質, 以 及 該 1 205 個 非 首 長 級 常 額 職 位 的 類 別 數 目 薪 金 津 貼 和 工 作 性 質?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5) 在 2015-16 年 度 淨 開 設 9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的 詳 情 如 下.. 職 位 工 作 性 質 開 設 16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1 個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 就 提 倡 和 推 動 香 港 更 廣 泛 使 用 調 解 提 供 支 援 1 個 律 政 書 記 職 位 1 個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職 位 1 個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 為 期 3 年 的 有 時 限 職 位 ) - 為 司 法 機 構 就 檢 討 家 事 訴 訟 程 序 規 則 的 立 法 工 作 提 供 法 律 支 援 1 個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 為 期 3 年 的 有 時 限 職 位 ) 1 個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 為 期 5 年 的 有 時 限 職 位 ) - 應 付 因 修 訂 法 定 圖 則 及 規 劃 申 請 而 作 出 的 申 述 和 提 出 的 意 見, 以 及 與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有 關 的 司 法 覆 核 和 其 他 法 定 規 劃 事 宜 所 產 生 的 額 外 工 作 量 第 2 節 SJ 第 3 頁

職 位 2 個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1 個 為 期 3 年 及 另 1 個 為 期 5 年 的 有 時 限 職 位 ) 3 個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 為 期 2 年 的 有 時 限 職 位 ) 工 作 性 質 - 為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醫 療 規 劃 及 發 展 統 籌 處 提 供 法 律 支 援 - 為 實 施 補 地 價 仲 裁 先 導 計 劃 提 供 法 律 支 援 1 個 律 政 書 記 職 位 ( 為 期 2 年 的 有 時 限 職 位 ) 1 個 高 級 新 聞 主 任 職 位 - 加 強 對 處 理 傳 媒 查 詢 公 關 事 宜 和 宣 傳 項 目 的 支 援 1 個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 為 期 4 年 的 有 時 限 職 位 ) 1 個 文 書 主 任 職 位 ( 為 期 4 年 的 有 時 限 職 位 ) - 為 律 政 司 遷 往 前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 合 署 ), 以 及 在 前 合 署 西 座 及 前 法 國 外 方 傳 道 會 大 樓 為 法 律 相 關 組 織 提 供 辦 公 地 方, 提 供 行 政 及 文 書 支 援 1 個 文 書 助 理 職 位 - 加 強 文 書 支 援, 以 應 付 日 益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由 刪 除 7 個 在 2015 年 4 月 1 日 到 期 撤 銷 的 現 有 有 時 限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抵 銷 [ 包 括 2 個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1 個 律 政 書 記 職 位 1 個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職 位 1 個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1 個 文 書 主 任 職 位 及 1 個 一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位 ] 淨 開 設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 9 個 92 個 現 有 首 長 級 職 位 及 1 205 個 非 首 長 級 常 額 職 位 按 職 系 列 出 的 年 薪 和 工 作 性 質 詳 情 如 下 : 職 系 職 位 數 目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總 值 ( 調 整 至 百 萬 元 整 數 ) 工 作 性 質 首 長 級 職 位 政 府 律 師 87 164.5 向 政 府 各 決 策 局 部 門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和 支 援 政 務 和 行 政 5 10 向 和 各 法 律 科 別 提 供 政 務 和 行 政 支 援 首 長 級 職 位 總 數 92 174.5 第 2 節 SJ 第 4 頁

職 系 職 位 數 目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總 值 工 作 性 質 ( 調 整 至 百 萬 元 整 數 ) 非 首 長 級 常 額 職 位 政 府 律 師 333 370.6 向 政 府 各 決 策 局 部 門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和 法 律 支 援 法 律 輔 助 217 108 向 律 師 提 供 法 律 輔 助 支 援 政 務 行 政 文 書 秘 書 及 其 他 非 首 長 級 常 額 職 位 總 數 655 193.8 向 各 法 律 科 別 提 供 政 務 行 政 文 書 秘 書 及 其 他 支 援 1 205 672.4 所 有 人 員 在 2014-15 年 度 的 預 算 津 貼 約 為 1,730 萬 元, 在 2015-16 年 度 則 約 為 2,470 萬 元 我 們 未 能 按 首 長 級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分 開 計 算 津 貼 開 支 第 2 節 SJ 第 5 頁

SJ003 ( 問 題 編 號 : 4882) (000) 運 作 開 支 律 政 司 早 前 為 跟 進 終 審 法 院 在 W 訴 婚 姻 登 記 官 一 案, 成 立 研 究 性 別 承 認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研 究 全 面 保 障 變 性 人 士 的 法 律 權 利 所 須 的 法 例 和 相 關 行 政 措 施, 並 作 出 合 適 的 改 革 建 議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 (1) 過 去 一 年, 該 工 作 小 組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及 開 支 為 何? (2) 未 來 一 年, 預 算 該 工 作 小 組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及 開 支 為 何? (3) 律 政 司 曾 諮 詢 和 邀 請 多 少 位 專 家 或 專 業 人 士 協 助, 當 中 包 括 什 麼 身 份 及 背 景 的 人 士, 是 否 有 跨 性 別 人 士 參 與 其 中? 若 有, 邀 請 了 什 麼 人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4) 工 作 小 組 至 今 的 工 作 進 度 為 何, 當 中 已 處 理 的 議 題 以 及 預 計 未 來 一 年 的 工 作 方 向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34)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1) 及 (2) 我 們 在 2014-15 年 度 開 設 了 1 個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和 1 個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為 期 2 年, 為 由 擔 任 主 席 的 性 別 承 認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提 供 法 律 支 援 上 述 職 位 在 2014-15 年 度 的 預 算 全 年 員 工 開 支 為 200 萬 元, 在 2015-16 年 度 則 為 210 萬 元 至 於 為 該 工 作 小 組 提 供 支 援 的 其 他 人 員, 他 們 須 同 時 負 責 其 他 職 務, 我 們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所 涉 及 的 員 工 及 其 他 相 關 開 支 (3) 目 前 為 止, 該 工 作 小 組 除 舉 行 了 7 次 正 式 會 議 外, 也 舉 行 了 7 次 非 正 式 會 議, 以 諮 詢 醫 生 精 神 科 醫 生 學 術 界 的 專 家 及 跨 性 別 人 士 ( 包 括 已 接 受 整 項 性 別 重 置 手 術 的 跨 性 別 人 士 ) (4) 該 工 作 小 組 現 正 檢 討 關 乎 在 香 港 的 變 性 人 士 的 事 宜, 包 括 稱 為 性 別 認 同 障 礙 或 性 別 不 安 的 症 狀, 此 外, 該 工 作 小 組 也 正 檢 視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例 制 度 和 案 例 及 國 際 組 織 的 準 則, 以 期 就 處 理 變 性 人 士 面 對 的 問 題 而 可 能 需 要 進 行 的 立 法, 向 政 府 提 出 建 議 第 2 節 SJ 第 6 頁

該 工 作 小 組 現 正 研 究 性 別 承 認 的 問 題, 其 後 會 集 中 研 究 性 別 承 認 後 的 問 題 關 於 性 別 承 認, 該 工 作 小 組 現 正 審 視 多 個 問 題, 例 如 性 別 承 認 制 度 的 不 同 方 案 有 關 的 資 格 準 則 及 申 請 程 序 至 於 性 別 承 認 後 的 問 題, 該 工 作 小 組 正 檢 討 香 港 所 有 可 能 受 合 法 性 別 承 認 影 響 的 現 行 法 例 條 文 及 行 政 措 施, 以 便 政 府 跟 進 所 需 的 法 例 或 程 序 改 革 在 2015-16 年 度, 該 工 作 小 組 會 繼 續 研 究 性 別 承 認 的 問 題, 然 後 會 把 研 究 範 圍 擴 展 至 性 別 承 認 後 的 問 題 該 工 作 小 組 擬 在 推 展 其 工 作 期 間 繼 續 進 行 廣 泛 諮 詢, 並 會 發 表 一 份 或 多 份 諮 詢 文 件, 廣 泛 蒐 集 有 關 人 士 和 公 眾 的 意 見, 以 便 評 估 整 體 上 有 何 共 識 ( 如 有 的 話 ), 然 後 向 政 府 提 出 最 終 建 議 第 2 節 SJ 第 7 頁

SJ004 ( 問 題 編 號 : 4922) (000) 運 作 開 支 前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翻 新 計 劃 的 詳 情 及 進 度 為 何, 工 程 涉 及 的 人 手 及 為 多 少? 據 了 解 建 築 署 提 出 一 系 列 改 建 及 保 育 方 案, 包 括 拆 除 7 樓 後 來 加 設 的 牙 科 診 所 外 牆 1998 年 增 建 的 升 降 機 槽 大 堂 及 有 蓋 停 車 間 並 拆 走 沿 下 亞 厘 畢 道 而 建 的 圍 欄 有 關 改 建 及 保 育 方 案 的 詳 情 及 進 度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74) 前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 合 署 ) 的 翻 新 工 程 分 兩 期 推 行 第 一 期 的 中 座 和 東 座 工 程 在 2013 年 7 月 展 開, 預 計 於 2015 年 3 月 底 大 致 竣 工 工 程 計 劃 的 預 算 建 設 費 用 為 7.96 億 元 ( 在 2013 年 3 月 獲 財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 而 所 需 的 人 手 資 源 由 現 有 資 源 承 擔 古 物 諮 詢 委 員 會 ( 古 諮 會 ) 在 2012 年 6 月 通 過 翻 新 工 程 的 文 物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有 關 改 建 和 保 育 方 案 的 詳 情, 載 於 提 交 古 諮 會 的 文 物 影 響 評 估 文 件 內, 並 可 在 古 諮 會 網 站 閱 覽 至 於 第 二 期 的 西 座 工 程 計 劃, 現 正 進 行 前 期 工 作 待 詳 細 的 準 備 工 作 完 成 後, 才 會 知 悉 有 關 工 程 的 暫 定 款 項 需 求 另 一 份 文 物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在 2015 年 3 月 4 日 提 交 古 諮 會 討 論, 文 物 影 響 評 估 的 結 果 獲 古 諮 會 大 體 上 支 持 有 關 的 主 要 設 計 方 案 包 括 : 保 存 修 補 或 修 復 有 關 建 築 物 別 具 特 色 的 元 素 的 保 育 工 程 ; 為 恢 復 原 設 計 概 念 而 拆 除 7 樓 後 期 加 建 設 施 ( 包 括 東 端 的 升 降 機 槽 大 堂 和 有 蓋 停 車 間, 以 及 牙 科 診 所 外 牆 和 部 分 機 房 ) 所 涉 及 的 修 復 工 程 ; 以 及 為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運 作 需 要 及 提 升 至 現 今 的 保 安 及 可 持 續 水 平 而 進 行 的 改 建 工 程 有 關 改 建 和 保 育 工 程 的 詳 情, 載 於 提 交 古 諮 會 的 文 物 影 響 評 估 文 件 內, 並 可 在 古 諮 會 網 站 閱 覽 有 關 的 設 計 方 案 會 在 詳 細 設 計 階 段 再 進 一 步 細 化 關 於 合 署 建 築 羣 的 圍 欄 安 排, 正 如 上 述 提 交 古 諮 會 的 文 物 影 響 評 估 文 件 所 載, 我 們 先 前 曾 計 劃 拆 除 在 兩 項 工 程 計 𠟱 工 地 範 圍 內 不 必 要 的 圍 欄 然 而, 為 可 全 盤 考 慮 整 個 合 署 建 築 羣 周 邊 的 圍 欄 和 閘 門 的 設 計 及 安 排, 我 們 會 暫 緩 拆 除 / 改 低 在 兩 項 工 程 計 劃 工 地 內 的 圍 欄 和 閘 門 我 們 會 在 中 座 與 西 座 之 間 露 天 空 地 的 規 劃 開 展 後, 重 新 檢 視 前 合 署 三 座 大 樓 的 圍 欄 和 閘 門 整 體 安 排, 並 會 顧 及 利 便 第 2 節 SJ 第 8 頁

公 眾 進 出 有 關 地 方 的 原 則, 以 及 位 於 三 座 大 樓 的 律 政 司 和 法 律 相 關 組 織 辦 公 室 的 保 安 這 項 安 排 不 會 影 響 律 政 司 遷 往 中 座 和 東 座 後 讓 公 眾 到 達 其 辦 公 室 正 門 這 項 原 先 計 劃, 有 關 閘 門 只 會 在 有 保 安 需 要 時 關 上 第 2 節 SJ 第 9 頁

SJ005 ( 問 題 編 號 : 4967) (001) 薪 金 2015-16 年 度 及 政 務 助 理 的 薪 酬 及 津 貼 預 算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95) 在 2015-16 年 度, 及 其 政 務 助 理 的 預 算 薪 酬 及 津 貼 載 列 如 下 : 薪 酬 ( 百 萬 元 ) 津 貼 ( 百 萬 元 ) 3.70 0.22 政 務 助 理 1.84 公 務 員 僱 員 津 貼 在 總 目 46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一 項 下 支 付, 並 無 就 個 別 職 位 作 分 開 撥 款 第 2 節 SJ 第 10 頁

SJ006 ( 問 題 編 號 : 0139) (1) 刑 事 檢 控 政 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與 綱 領 (1) 刑 事 檢 控 有 關 的 2015-2016 年 度 運 作 開 支 金 額 為 何, 以 及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預 算 全 年 薪 酬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當 中 政 府 律 師 所 涉 及 的 全 年 薪 酬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4) 計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綱 領 (1) 刑 事 檢 控 的 預 算 編 制 如 下 : 職 系 編 制 政 府 律 師 135 法 律 輔 助 人 員 136 行 政 文 書 人 員 及 秘 書 316 總 數 587 這 個 綱 領 在 2015-16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7.117 億 元, 其 中 3.25 億 元 為 個 人 薪 酬 開 支, 包 括 1.693 億 元 的 政 府 律 師 薪 酬 第 2 節 SJ 第 11 頁

SJ007 ( 問 題 編 號 : 0140) (1) 刑 事 檢 控 政 府 當 局 稱 2015-2016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2014-2015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5,220 萬 元 (7.9%),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是 開 設 1 個 職 位 以 應 付 運 作 需 要, 政 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該 職 位 的 名 稱 職 能 及 所 涉 及 的 預 算 全 年 薪 酬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5) 因 應 刑 事 檢 控 科 日 益 增 加 的 工 作 量,2015-16 年 度 會 開 設 1 個 文 書 助 理 職 位, 以 加 強 文 書 支 援 該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為 181,740 元 第 2 節 SJ 第 12 頁

SJ008 ( 問 題 編 號 : 0141) (234) 訴 訟 費 用 (1) 刑 事 檢 控 在 本 綱 領 內, 政 府 當 局 稱 本 綱 領 的 2015-16 年 預 算 較 2014-15 年 增 加 5220 萬 元, 部 份 原 因 是 預 期 訴 訟 費 用 有 所 增 加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預 期 訴 訟 費 用 有 所 增 加 的 原 因, 以 及 訴 訟 費 用 增 加 是 否 與 處 理 大 量 涉 及 佔 領 中 環 有 關 的 刑 事 檢 控 有 關? ( 二 ) 在 2015-16 年, 本 綱 領 內 預 算 訴 訟 費 用 增 加 金 額 為 何? ( 三 ) 在 2015-16 年, 本 綱 領 內 訴 訟 費 用 預 算 金 額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6) 刑 事 檢 控 科 在 2015-16 年 度 的 訴 訟 費 用 預 算 開 支 為 1.9 億 元, 較 2014-15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1.495 億 元 ) 增 加 4,050 萬 元 ( 或 27%) 訴 訟 費 用 的 年 度 開 支 每 年 不 同, 須 視 乎 所 涉 案 件 的 數 目 複 雜 程 度 和 發 展 而 定 我 們 不 宜 透 露 在 計 算 訴 訟 費 用 預 期 開 支 時 所 計 及 案 件 的 種 類 和 數 目 的 資 料, 因 為 這 可 能 會 令 我 們 在 仍 在 進 行 的 訴 訟 中 處 於 不 利 的 位 置 ( 例 如 直 接 或 間 接 透 露 了 我 們 對 有 關 案 件 的 相 關 事 宜 的 評 估 ) 須 注 意 的 是, 上 述 預 算 款 額 是 根 據 擬 備 預 算 時 所 得 的 資 料 釐 訂, 因 此, 2015-16 年 度 最 終 的 實 際 開 支 為 何, 會 視 乎 有 關 案 件 日 後 的 發 展 和 結 果 而 定, 而 這 些 因 素 並 非 政 府 所 能 完 全 控 制 第 2 節 SJ 第 13 頁

SJ009 ( 問 題 編 號 : 0142) (000) 運 作 開 支 (1) 刑 事 檢 控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在 綱 領 1 中,2015-16 年 度 僱 用 法 律 服 務 及 有 關 的 專 業 費 用 預 算 金 額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7) 刑 事 檢 控 科 在 2015-16 年 度 僱 用 法 律 服 務 及 有 關 的 專 業 費 用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1.506 億 元 外 判 案 件 的 年 度 開 支 每 年 不 同, 須 視 乎 所 涉 案 件 的 數 目 複 雜 程 度 和 進 展 而 定 上 述 預 算 款 額 是 根 據 擬 備 預 算 時 所 得 的 資 料 釐 訂, 因 此, 其 實 際 開 支 為 何, 最 終 會 視 乎 有 關 案 件 日 後 的 發 展 和 結 果 而 定, 而 這 些 因 素 並 非 政 府 所 能 完 全 控 制 第 2 節 SJ 第 14 頁

SJ010 ( 問 題 編 號 : 0143) (001) 薪 金 (1) 刑 事 檢 控 政 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在 2015-16 年 度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的 薪 酬 金 額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8) 在 2015-16 年 度,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為 264.42 萬 元 第 2 節 SJ 第 15 頁

SJ011 ( 問 題 編 號 : 3670) (3) 法 律 政 策 在 本 綱 領 內,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涉 及 本 綱 領 的 運 作 開 支 人 手 編 制 全 年 預 算 薪 酬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 二 )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專 責 就 基 本 法 實 施 以 及 香 港 新 憲 制 架 構 的 發 展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全 年 預 算 薪 酬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 三 ) 在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專 責 推 廣 仲 裁 服 務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全 年 預 算 薪 酬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79)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1) 計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綱 領 (3) 法 律 政 策 的 預 算 編 制 為 : 職 系 政 府 律 師 45 法 律 輔 助 人 員 8 行 政 文 書 人 員 及 秘 書 47 編 制 總 數 100 這 個 綱 領 在 2015-16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1.169 億 元, 其 中 8,280 萬 元 為 個 人 薪 酬 (2) 基 本 法 的 實 施 以 及 新 憲 制 架 構 的 發 展, 主 要 是 由 法 律 政 策 科 的 基 本 法 組 和 政 制 發 展 及 選 舉 組 分 別 負 責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他 們 同 時 亦 負 責 其 他 職 務 2015-16 年 度 的 職 員 人 數 和 全 年 員 工 開 支 如 下 : 第 2 節 SJ 第 16 頁

職 系 基 本 法 組 政 制 發 展 及 選 舉 組 政 府 律 師 6 3 法 律 輔 助 人 員 1 - 秘 書 3 1 人 手 總 數 10 4 2015-16 年 度 的 預 算 薪 酬 總 額 8,824,800 元 4,661,760 元 部 門 的 其 他 人 員 亦 有 就 這 兩 個 範 疇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但 他 們 同 時 也 就 其 他 範 疇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我 們 故 此 並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3) 我 們 在 2014-15 年 度 開 設 了 1 個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專 責 有 關 推 廣 仲 裁 服 務 的 工 作, 並 支 援 仲 裁 推 廣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該 職 位 2015-16 年 度 的 預 算 薪 酬 為 120 萬 元 其 他 人 員 亦 有 為 有 關 推 廣 使 用 仲 裁 服 務 的 工 作 提 供 支 援, 但 他 們 同 時 負 責 其 他 職 務, 我 們 並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第 2 節 SJ 第 17 頁

SJ012 ( 問 題 編 號 : 2085) (1) 刑 事 檢 控 1. 請 列 出 過 去 5 年, 與 家 庭 暴 力 有 關 的 被 告 人 數 及 結 果 ; 2. 請 列 出 過 去 5 年, 與 家 庭 暴 力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起 訴 數 字 成 功 判 刑 之 數 字 刑 期 服 務 令 守 行 為 的 數 字, 男 女 比 例 ; 3. 請 列 出 過 去 5 年, 與 家 庭 暴 力 有 關 申 請 禁 制 令 的 數 目 ; 及 4. 請 列 出 過 去 5 年, 與 家 庭 暴 力 有 關 申 請 緊 急 管 養 令 的 數 目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8)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1) 及 (2) 我 們 根 據 現 有 資 料 提 供 以 下 有 關 統 計 數 字 過 去 五 年, 警 方 處 理 的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數 字 如 下 : 年 份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家 庭 暴 力 ( 刑 事 ) 2 157 1 928 2 002 1 870 1 669 家 庭 暴 力 ( 雜 項 ) 1 181 892 872 676 623 過 去 五 年, 有 關 家 庭 暴 力 ( 刑 事 ) 案 件 的 檢 控 及 定 罪 數 字 如 下 : 刑 罰 年 份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檢 控 總 數 864 749 571 557 524 即 時 監 禁 91 62 53 36 40 感 化 令 48 30 25 11 25 社 會 服 務 令 31 19 13 17 10 監 禁 緩 刑 71 60 32 64 55 簽 保 / 有 條 件 釋 放 7 3 5 1 0 其 他 79 62 49 36 33 定 罪 總 數 327 236 177 165 163 第 2 節 SJ 第 18 頁

過 去 五 年, 有 關 家 庭 暴 力 ( 刑 事 ) 案 件 被 判 監 禁 者 的 刑 期 如 下 : 監 禁 期 年 份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6 個 月 或 以 下 69 46 48 32 37 6 個 月 以 上 至 1 年 5 5 2 0 1 1 年 以 上 17 11 3 4 2 總 數 91 62 53 36 40 過 去 五 年, 有 關 家 庭 暴 力 ( 刑 事 ) 案 件 被 定 罪 男 女 比 例 的 數 字 如 下 : 男 性 女 性 總 數 性 別 年 份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85 (87.2%) 42 (12.8%) 327 (100%) 199 (84.3%) 37 (15.7%) 236 (100%) 157 (88.7%) 20 (11.3%) 177 (100%) 144 (87.3%) 21 (12.7%) 165 (100%) 142 (87.1%) 21 (12.9%) 163 (100%) (3) 及 (4) 就 個 別 人 士 申 請 與 家 庭 暴 力 有 關 的 禁 制 令 及 申 請 與 家 庭 暴 力 有 關 的 緊 急 管 養 令, 律 政 司 通 常 並 不 參 與 其 中, 因 此, 我 們 不 能 提 供 相 關 的 統 計 數 字 第 2 節 SJ 第 19 頁

SJ013 ( 問 題 編 號 : 6714) (1) 刑 事 檢 控 1. 請 列 出 過 去 5 年, 與 外 籍 傭 工 受 虐 有 關 的 被 告 人 數 及 結 果 2. 請 列 出 過 去 5 年, 與 外 籍 傭 工 受 虐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起 訴 數 字, 成 功 判 刑 之 數 字? 刑 期? 服 務 令 守 行 為 的 數 字, 男 女 比 例?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748)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1) 政 府 一 般 沒 有 備 存 涉 及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受 虐 的 案 件 的 數 字 不 過, 我 們 可 在 下 表 提 供 2010 至 2014 年 間 警 方 接 獲 涉 及 僱 主 襲 擊 家 庭 傭 工 的 傷 人 及 嚴 重 襲 擊 的 舉 報 數 目, 以 及 偵 破 有 關 案 件 的 數 目 警 方 接 獲 涉 及 僱 主 襲 擊 家 庭 傭 工 的 傷 人 及 嚴 重 襲 擊 的 舉 報 數 目 偵 破 有 關 案 件 的 數 目 2010 53 41 2011 56 46 2012 40 35 2013 37 31 2014 38 31 (2) 至 於 此 類 案 件 的 結 果 如 何, 政 府 則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的 資 料 第 2 節 SJ 第 20 頁

SJ014 ( 問 題 編 號 : 6726) (1) 刑 事 檢 控 表 列 出 過 往 5 年, 法 庭 強 制 性 參 與 施 虐 者 輔 導 / 治 療 計 劃 的 數 字? 及 男 女 比 例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765) 我 們 並 不 知 悉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法 庭 曾 強 制 施 虐 者 參 加 施 虐 者 輔 導 / 治 療 計 劃 第 2 節 SJ 第 21 頁

SJ015 ( 問 題 編 號 : 6759) 請 列 出 過 去 5 年, 律 政 司 處 理 多 少 有 關 跨 性 別 人 士 的 個 案? 及 當 中 國 籍 的 分 類 數 目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801) 我 們 只 有 在 與 個 案 事 宜 直 接 相 關, 因 而 與 如 何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直 接 相 關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在 處 理 個 案 時 考 慮 到 與 個 案 有 關 的 人 士 的 性 別 我 們 並 沒 有 備 存 與 跨 性 別 人 士 有 關 個 案 的 統 計 數 字 第 2 節 SJ 第 22 頁

SJ016 ( 問 題 編 號 : 6860) (1) 刑 事 檢 控 1. 請 列 出 過 去 5 年, 與 跨 性 別 人 士 有 關 的 被 告 人 數 及 結 果 2. 請 列 出 過 去 5 年, 與 跨 性 別 人 士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起 訴 數 字, 成 功 判 刑 之 數 字? 刑 期? 服 務 令 守 行 為 的 數 字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802) 作 為 檢 控 機 關,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就 恰 當 的 案 件 在 法 院 公 正 地 提 證 在 處 理 刑 事 案 件 時, 只 有 在 與 案 件 的 是 非 曲 直 直 接 相 關, 因 而 與 檢 控 決 定 直 接 相 關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才 會 考 慮 到 案 中 人 士 的 性 別 我 們 並 沒 有 備 存 與 跨 性 別 人 士 有 關 案 件 的 統 計 數 字 第 2 節 SJ 第 23 頁

SJ017 ( 問 題 編 號 : 6861) 以 不 同 殘 疾 程 度 作 為 分 類 數 字 : 請 列 出 過 去 5 年, 律 政 司 處 理 多 少 有 關 殘 疾 人 士 的 個 案?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803) 我 們 只 有 在 與 個 案 事 宜 直 接 相 關, 因 而 與 如 何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直 接 相 關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在 處 理 個 案 時 考 慮 到 與 個 案 有 關 的 人 士 是 否 殘 疾 在 處 理 招 聘 工 作 時,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盡 可 能 安 排 殘 疾 人 士 擔 任 合 適 的 職 位 過 去 5 年, 律 政 司 在 招 聘 工 作 中 接 獲 殘 疾 應 徵 者 的 申 請 的 數 目 如 下 : 財 政 年 度 律 政 司 在 招 聘 工 作 中 接 獲 殘 疾 應 徵 者 的 申 請 的 數 目 2010-11 19 2011-12 26 2012-13 8 2013-14 8 2014-15( 截 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 止 ) 60 我 們 沒 有 備 存 殘 疾 應 徵 者 的 殘 疾 類 別 或 程 度 的 記 錄, 也 沒 有 備 存 與 殘 疾 人 士 有 關 的 其 他 類 別 個 案 的 統 計 數 字 第 2 節 SJ 第 24 頁

SJ018 ( 問 題 編 號 : 6862) (1) 刑 事 檢 控 以 不 同 殘 疾 程 度 作 為 分 類 數 字 : 1. 請 列 出 過 去 5 年, 與 殘 疾 人 士 有 關 的 被 告 人 數 及 結 果 2. 請 列 出 過 去 5 年, 與 殘 疾 人 士 有 關 的 刑 事 訴 訟 的 個 案 起 訴 數 字, 成 功 判 刑 之 數 字? 刑 期? 服 務 令 守 行 為 的 數 字 提 問 人 : 張 超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804) 作 為 檢 控 機 關,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就 恰 當 的 案 件 在 法 院 公 正 地 提 證 在 處 理 刑 事 案 件 時, 只 有 在 與 案 件 的 是 非 曲 直 直 接 相 關, 因 而 與 檢 控 決 定 直 接 相 關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才 會 考 慮 到 案 中 人 士 是 否 殘 疾 我 們 並 沒 有 備 存 與 殘 疾 人 士 有 關 案 件 的 統 計 數 字 第 2 節 SJ 第 25 頁

SJ019 ( 問 題 編 號 : 3254) (1) 刑 事 檢 控 就 刑 事 檢 控 工 作 方 面, 請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a) 2014-15 年 度 刑 事 檢 控 科 的 編 制 實 際 人 手 及 開 支, 及 (b) 2014-15 年 度 由 政 府 律 師 進 行 檢 控 的 案 件 及 由 獲 委 託 的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在 各 級 法 院 進 行 檢 控 的 案 件 數 字 提 問 人 : 何 俊 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8)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刑 事 檢 控 科 的 編 制 及 實 際 人 數 ( 截 至 2015 年 3 月 1 日 ) 職 系 編 制 實 際 人 數 政 府 律 師 135 128 法 律 輔 助 人 員 135 111 行 政 文 書 人 員 及 秘 書 215 207 總 數 485 446 刑 事 檢 控 科 2014-15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6.125 億 元 (b) 2014-15 年 度 政 府 律 師 及 獲 委 託 的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在 各 級 法 院 進 行 檢 控 的 案 件 數 字 * 進 行 檢 控 的 案 件 數 字 2014-15 年 度 * 獲 委 託 進 行 檢 控 工 作 的 政 府 律 師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終 審 法 院 89 16 上 訴 法 庭 上 訴 法 庭 388 4 裁 判 法 院 上 訴 案 件 540 3 原 訟 法 庭 382 233 區 域 法 院 470 494 裁 判 法 院 368 580 死 因 研 訊 10 2 總 數 2 247 1 332 * 截 至 2015 年 1 月 的 最 新 數 字 - 完 第 2 節 SJ 第 26 頁

SJ020 ( 問 題 編 號 : 2323) (3) 法 律 政 策 請 提 供 部 門 過 去 5 個 年 度 每 年 到 內 地 相 關 機 構 會 晤 訪 問 或 交 流 的 詳 情, 並 請 按 日 期, 列 出 每 一 次 行 程 的 (a) 目 的 地 點 (b) 會 見 的 當 地 官 員 職 銜 (c) 隨 行 的 香 港 官 員 人 數 及 職 銜 (d) 行 程 日 數 (e) 涉 及 開 支 總 額 (f) 有 關 行 程 於 啟 程 前 有 否 對 外 公 布, 若 否, 保 密 的 原 因 為 何 (g) 會 晤 有 無 會 議 紀 錄 存 檔,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h) 有 否 達 成 協 議, 如 有, 內 容 為 何 及 落 實 該 項 協 議 的 進 度 ; (i) 交 通 ( 分 別 列 出 機 票 和 目 的 地 本 地 交 通 ) (ii) 住 宿 (iii) 膳 食 (iv) 宴 會 或 酬 酢 (v) 送 禮 的 分 別 開 支 日 期 (a) (b) (c) (d) (e) (f) (g) (h) (i) (ii) (iii) (iv) (v) 提 問 人 : 何 秀 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65) 法 律 政 策 科 人 員 到 內 地 進 行 職 務 訪 問 / 交 流, 包 括 出 席 會 議 官 式 訪 問 相 關 機 構 就 香 港 仲 裁 及 法 律 服 務 作 專 業 交 流 及 推 廣, 而 在 有 關 活 動 中 會 與 相 關 官 員 及 法 律 界 / 解 決 爭 議 界 / 商 界 的 代 表 會 面 有 關 的 宣 傳 / 公 布 安 排 及 活 動 或 出 席 會 議 的 記 錄, 則 視 乎 交 流 性 質 及 出 席 活 動 代 表 的 級 別 而 有 所 不 同 所 需 資 料 綜 合 提 供 於 下 表 : 第 2 節 SJ 第 27 頁

外 訪 註 1 日 期 2010-11 年 度 (13 次 ) 2011-12 年 度 (10 次 ) 2012-13 年 度 (13 次 ) 2013-14 年 度 (5 次 ) 2014-15 年 度 (15 次 ) 外 訪 地 點 北 京 長 沙 廣 州 深 圳 上 海 常 州 無 錫 蘇 州 杭 州 北 京 重 慶 廣 州 青 島 深 圳 北 京 廣 州 佛 山 東 莞 江 門 中 山 深 圳 福 州 北 京 哈 爾 濱 廈 門 福 州 北 京 重 慶 成 都 廣 州 濟 南 濰 坊 青 島 深 圳 上 海 隨 團 人 員 註 2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交 通 開 支 其 他 開 支 行 程 註 3 總 支 出 1-5 1-3 推 廣 香 港 的 法 律 制 度 法 治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及 仲 裁 服 務 ; 出 席 推 廣 律 政 司 與 各 當 地 法 律 專 業 及 仲 裁 機 構 每 兩 年 合 辦 的 法 律 服 務 論 壇 ; 陪 同 進 行 職 務 訪 問 ; 以 嘉 賓 及 講 者 身 分 出 席 各 類 研 討 會 ; 按 需 要 隨 同 政 府 各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外 訪, 以 就 法 律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約 83,000 元 約 18,000 元 約 86,000 元 約 67,000 元 約 236,000 元 約 77,000 元 約 26,000 元 約 121,000 元 1-5 約 57,000 元 約 86,000 元 約 36,000 元 約 179,000 元 1-6 約 30,000 元 約 61,000 元 約 28,000 元 約 119,000 元 1-5 約 64,000 元 約 79,000 元 約 41,000 元 約 184,000 元 備 註 : 註 1 視 乎 交 流 性 質 及 訪 問 城 市 數 目, 有 關 的 職 務 訪 問 的 日 數 由 1 至 6 天 不 等 註 2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及 職 級 視 乎 活 動 性 質 及 需 要 而 定, 其 中 可 包 括 律 政 專 員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助 理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政 府 律 師, 以 及 支 援 人 員 註 3 行 程 總 支 出 包 括 住 宿 收 費 及 旅 費 離 港 公 務 膳 宿 津 貼 及 雜 項 開 支 ( 如 適 用 ) 在 2014-15 及 2013-14 年 度, 海 外 公 務 酬 酢 開 支 分 別 約 為 4,000 港 元 (1 次 ) 及 42,000 港 元 (3 次 ); 2010-11 2011-12 及 2012-13 年 度 則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開 支 為 配 合 政 府 的 環 保 政 策, 公 職 人 員 應 盡 可 能 避 免 在 公 務 活 動 期 間 向 他 人 餽 贈 禮 物 或 紀 念 品 根 據 現 行 指 引, 如 基 於 實 際 運 作 禮 節 或 其 他 原 因, 餽 贈 禮 物 或 紀 念 品 是 必 須 或 無 可 避 免, 有 關 禮 物 或 紀 念 品 不 得 奢 華, 數 量 應 減 至 最 少 及 限 於 機 構 間 互 為 送 贈 我 們 沒 有 為 禮 物 及 紀 念 品 的 開 支 設 立 獨 立 帳 目 第 2 節 SJ 第 28 頁

SJ021 ( 問 題 編 號 : 3490) (4) 法 律 草 擬 過 去 的 法 律 草 擬 不 但 多 次 出 現 本 地 中 文 不 常 用 的 用 語, 甚 至 連 刊 登 憲 報 的 藍 紙 草 案, 内 文 亦 不 止 一 次 出 現 錯 字 白 字 當 局 表 示 已 有 一 批 專 業 人 士 專 責 處 理 法 律 條 文 翻 譯, 然 而 情 況 未 見 有 太 大 改 善, 在 立 法 會 法 案 委 員 會 修 訂 條 例 時 仍 然 會 發 現 文 句 不 通 順 的 情 況 就 此, 當 局 會 否 有 具 體 措 施 改 善? 如 有, 當 中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和 開 支 為 何 ; 如 否, 理 據 為 何? 提 問 人 : 何 秀 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63) 律 政 司 法 律 草 擬 科 ( 該 科 ) 的 目 標 之 一, 是 使 法 例 的 中 英 文 本 更 便 於 查 閱 和 易 於 理 解 該 科 繼 續 致 力 以 淺 白 語 文 草 擬 中 英 文 法 律, 使 法 例 更 便 於 使 用 就 法 例 的 中 文 本 而 言, 該 科 已 採 取 多 項 措 施 使 其 更 易 於 理 解, 當 中 包 括 : 2012 年, 在 該 科 內 部 的 法 律 草 擬 技 巧 及 法 例 文 體 委 員 會 之 下, 成 立 中 文 法 律 草 擬 小 組 委 員 會, 專 責 就 中 文 草 擬 文 體 及 應 用 提 出 建 議, 並 不 時 將 建 議 在 內 部 公 布, 並 付 諸 實 行 該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繼 續 審 視 中 文 法 律 草 擬 的 文 體 及 慣 例, 並 會 特 別 留 意 有 助 草 擬 簡 明 法 例 的 技 巧 ( 例 如 避 免 使 用 古 舊 用 語 採 用 較 淺 白 字 眼 和 簡 化 句 子 結 構 ) 定 期 舉 辦 工 作 坊, 由 經 驗 豐 富 的 法 律 草 擬 律 師 及 外 間 專 家 主 講, 也 會 邀 請 語 言 學 者 就 中 文 語 文 問 題 作 講 授 該 科 會 繼 續 就 廣 泛 的 相 關 課 題 ( 包 括 以 中 文 草 擬 法 例 ) 舉 辦 工 作 坊, 以 擴 大 法 律 草 擬 人 員 的 知 識 基 礎 和 視 野 推 行 一 項 試 驗 計 劃, 在 主 責 草 擬 某 項 法 例 的 法 律 草 擬 律 師 以 外, 另 選 一 名 科 內 人 員, 在 不 參 照 對 應 英 文 條 文 的 情 況 下, 審 閱 主 責 法 律 草 擬 律 師 所 擬 備 的 中 文 條 文 草 稿 負 責 審 閱 的 人 員 會 就 該 等 中 文 條 文 草 稿 的 行 文 提 供 意 見, 以 期 使 該 等 條 文 更 易 於 理 解 和 便 於 使 用 主 責 的 法 律 草 擬 律 師 為 條 文 定 稿 時, 會 參 考 有 關 意 見 我 們 會 繼 續 落 實 這 些 措 施 和 其 他 措 施, 並 不 時 檢 討 其 運 作 情 況 上 述 工 作 由 該 科 負 責, 而 該 科 須 同 時 負 責 其 他 職 務, 我 們 並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第 2 節 SJ 第 29 頁

SJ022 ( 問 題 編 號 : 3491) (700) 一 般 非 經 常 開 支 (3) 法 律 政 策 (a) 過 去 五 年, 當 局 每 年 在 內 地 進 行 了 多 少 次 模 擬 審 訊, 每 次 模 擬 審 訊 與 內 地 哪 些 機 構 交 流, 以 及 當 中 所 涉 及 的 人 手 和 開 支 ; (b) 2015-16 年 度 就 在 內 地 進 行 模 擬 審 訊 方 面 會 預 留 多 少 人 手 及 開 支, 以 及 計 劃 合 作 或 交 流 的 單 位 提 問 人 : 何 秀 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64) 律 政 司 舉 辦 模 擬 審 訊 及 模 擬 仲 裁 的 目 的, 在 於 增 進 和 加 深 內 地 的 司 法 人 員 其 他 有 關 各 方 ( 例 如 大 學 ) 和 工 商 企 業, 對 香 港 特 區 法 律 制 度 的 了 解 過 去 5 年, 我 們 分 別 於 2012 年 在 廣 州 和 於 2014 年 在 青 島 舉 辦 兩 次 模 擬 仲 裁, 作 為 2012 年 和 2014 年 的 法 律 服 務 論 壇 議 程 的 一 部 分 該 兩 次 論 壇 由 律 政 司 聯 同 香 港 其 他 法 律 專 業 及 仲 裁 機 構 舉 辦, 並 獲 多 個 內 地 組 織 支 持 論 壇 開 放 予 公 眾 人 士 參 加, 參 加 者 有 700 至 800 人 為 模 擬 仲 裁 提 供 支 援 的 有 關 人 員 同 時 負 責 其 他 職 務, 因 此 我 們 並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所 涉 及 的 員 工 成 本 及 相 關 行 政 開 支 至 於 進 行 模 擬 仲 裁 的 實 際 開 支, 是 從 一 般 非 經 常 開 支 分 目 ( 分 目 700) 撥 款 支 付 在 2012 及 2014 年, 相 關 開 支 分 別 為 155,000 元 及 166,000 元 我 們 現 正 研 究 在 本 財 政 年 度 舉 辦 的 模 擬 審 訊 和 模 擬 仲 裁, 以 及 其 目 標 對 象 第 2 節 SJ 第 30 頁

SJ023 ( 問 題 編 號 : 4660) (000) 運 作 開 支 因 應 中 港 跨 境 合 作 近 年 日 益 增 加, 請 提 供 有 關 貴 局 及 其 轄 下 各 部 門 參 與 的 各 項 中 港 跨 境 項 目 或 計 劃 的 相 關 資 料 : (a) 請 根 據 下 列 表 格, 列 出 2013-14 至 2014-15 年 度 的 中 港 跨 境 項 目 或 計 劃 的 資 料 : 項 目 / 計 具 體 內 容 牽 涉 開 支 涉 及 之 內 有 無 簽 署 進 度 ( 已 有 否 向 公 眾 有 否 就 有 關 計 劃 劃 名 稱 目 的, 及 是 地 官 員 任 何 協 議 完 成 的 公 布 過 具 體 該 項 跨 涉 及 的 法 否 與 粵 港 及 部 門 或 文 件? 該 百 分 內 容 目 境 項 目 律 或 政 策 合 作 框 架 協 機 構 名 稱 項 文 件 是 比 開 始 的 金 額 或 公 開 諮 改 動 詳 情 議 或 十 否 公 開? 日 期 預 對 公 眾 社 詢 香 港 三 五 有 關 若 否, 原 算 完 成 會 文 化 或 市 民 因 為 何? 日 期 ) 生 態 等 的 影 響 ; 若 有, 發 布 渠 道 為 何, 牽 涉 多 少 人 手 及 開 支?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第 2 節 SJ 第 31 頁

(b) 本 年 度 (2015-16) 有 否 預 留 撥 款 進 行 中 港 跨 境 項 目 或 計 劃, 如 有, 請 根 據 下 列 表 格, 列 出 2015-16 年 度 的 中 港 跨 境 項 目 或 計 劃 的 資 料 : 項 目 / 計 劃 名 稱 具 體 內 容 目 的, 及 是 否 與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或 十 三 五 有 關 牽 涉 開 支 涉 及 之 內 地 官 員 及 部 門 或 機 構 名 稱 有 無 簽 署 任 何 協 議 文 件? 該 項 文 件 是 否 公 開?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進 度 ( 已 完 成 的 百 分 比 開 始 日 期 預 算 完 成 日 期 ) 有 否 向 公 眾 公 布 過 具 體 內 容 目 的 金 額 或 對 公 眾 社 會 文 化 或 生 態 等 的 影 響 ; 若 有, 發 布 渠 道 為 何, 牽 涉 多 少 人 手 及 開 支?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會 否 就 該 項 跨 境 項 目 公 開 諮 詢 香 港 市 民 有 關 計 劃 涉 及 的 法 律 或 政 策 改 動 詳 情 (c) 除 上 述 表 列 的 項 目 或 計 劃 外, 有 否 其 他 形 式 的 中 港 跨 境 合 作? 若 有, 是 以 甚 麼 形 式 進 行? 過 去 3 個 年 度 涉 及 多 少 人 手 及 開 支, 及 2015-16 年 度 預 算 中 預 留 有 多 少 開 支 和 人 手? 提 問 人 : 何 秀 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56)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項 目 / 計 劃 名 稱 具 體 內 容 目 的, 及 是 否 與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或 十 三 五 有 關 牽 涉 開 支 涉 及 之 內 地 官 員 及 部 門 或 機 構 名 稱 有 無 簽 署 任 何 協 議 文 件? 該 項 文 件 是 否 公 開?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進 度 ( 已 完 成 的 百 分 比 開 始 日 期 預 算 完 成 日 期 ) 有 否 向 公 眾 公 布 過 具 體 內 容 目 的 金 額 或 對 公 眾 社 會 文 化 或 生 態 等 的 影 響 ; 若 有, 發 布 渠 道 為 何, 牽 涉 多 少 人 手 及 開 支?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有 否 就 該 項 跨 境 項 目 公 開 諮 詢 香 港 市 民 有 關 計 劃 涉 及 的 法 律 或 政 策 改 動 詳 情 加 強 與 廣 東 省 的 法 律 合 作 依 據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我 們 加 強 與 廣 東 省 的 現 行 法 律 事 務 溝 通 機 制, 包 括 交 流 法 律 資 訊, 以 及 舉 行 會 議 及 / 或 研 討 會 以 討 論 特 有 關 的 員 工 和 其 他 相 關 開 支, 一 直 並 會 繼 續 由 律 政 司 的 現 有 資 源 承 擔, 我 們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這 項 特 定 廣 東 省 法 制 辦 公 室 和 司 法 廳, 視 乎 所 涉 課 題 而 定 不 適 用 這 項 計 劃 在 2010 年 展 開, 預 期 會 繼 續 進 行 一 段 時 間 律 政 司 已 在 2010 年 10 月 向 立 法 會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這 項 措 施, 部 門 在 提 交 予 立 法 會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2013 2014 和 2015 年 政 策 措 施 不 適 用 除 了 協 議 訂 明 的 合 作 措 施 外, 有 關 計 劃 並 不 涉 及 改 動 法 律 或 政 府 政 策 第 2 節 SJ 第 32 頁

項 目 / 計 劃 名 稱 具 體 內 容 目 的, 及 是 否 與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或 十 三 五 有 關 牽 涉 開 支 涉 及 之 內 地 官 員 及 部 門 或 機 構 名 稱 有 無 簽 署 任 何 協 議 文 件? 該 項 文 件 是 否 公 開?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進 度 ( 已 完 成 的 百 分 比 開 始 日 期 預 算 完 成 日 期 ) 有 否 向 公 眾 公 布 過 具 體 內 容 目 的 金 額 或 對 公 眾 社 會 文 化 或 生 態 等 的 影 響 ; 若 有, 發 布 渠 道 為 何, 牽 涉 多 少 人 手 及 開 支?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有 否 就 該 項 跨 境 項 目 公 開 諮 詢 香 港 市 民 有 關 計 劃 涉 及 的 法 律 或 政 策 改 動 詳 情 定 法 律 議 題 計 劃 的 開 支 中 也 有 提 及 有 關 的 員 工 和 其 他 相 關 開 支, 由 律 政 司 的 現 有 資 源 承 擔, 我 們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這 方 面 的 開 支 深 圳 與 香 港 的 合 作 律 政 司 與 深 圳 市 政 府 在 2011 年 11 月 25 日 簽 訂 法 律 合 作 安 排 這 項 安 排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建 立 機 制 以 促 進 兩 地 政 府 的 法 律 合 作 同 上 深 圳 巿 政 府 律 政 司 與 深 圳 市 政 府 在 2011 年 11 月 25 日 簽 訂 法 律 合 作 安 排 律 政 司 在 2011 年 11 月 底 告 知 立 法 會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這 項 安 排 的 簽 訂 及 其 主 要 目 的 這 項 安 排 的 主 要 詳 情 也 可 在 律 政 司 的 網 站 瀏 覽 這 方 面 的 合 作 預 期 會 繼 續 進 行 一 段 時 間 法 律 合 作 安 排 在 2011 年 11 月 25 日 舉 行 的 深 港 合 作 會 議 上 簽 訂 在 政 府 發 出 有 關 該 會 議 的 新 聞 稿 中 有 提 及 此 事 宜 立 法 會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員 會 也 於 2011 年 11 月 底 得 悉 這 項 安 排 的 簽 訂 及 其 主 要 目 的 有 關 的 員 工 和 其 他 相 關 開 支, 由 律 政 司 的 現 有 資 源 承 擔, 我 們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這 方 面 的 開 支 不 適 用 同 上 第 2 節 SJ 第 33 頁

(b) 如 上 文 (a) 項 所 顯 示, 我 們 預 期 有 關 計 劃 在 2015-16 年 度 會 繼 續 進 行 此 外, 我 們 會 繼 續 留 意 有 助 提 升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主 要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的 地 位 而 亦 屬 可 行 的 跨 境 項 目 或 計 劃 (c) 律 政 司 一 直 推 行 以 下 香 港 及 內 地 跨 境 項 目 或 計 劃, 以 加 強 下 列 範 疇 的 法 律 合 作 : 律 政 司 不 時 促 進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法 律 合 作, 例 如 我 們 一 直 監 察 與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簽 訂 的 相 互 安 排 的 執 行 情 況, 該 項 安 排 旨 在 方 便 香 港 與 內 地 相 互 執 行 某 些 民 商 事 案 件 判 決 律 政 司 負 責 的 其 他 法 律 合 作 安 排 包 括 一 項 相 互 執 行 仲 裁 裁 決 的 安 排 過 去 3 年, 律 政 司 接 待 多 個 內 地 代 表 團, 就 雙 方 關 注 的 事 宜 交 流 資 訊 律 政 司 也 與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及 機 構 和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合 作, 商 討 如 何 在 內 地 推 介 香 港 的 法 律 和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我 們 致 力 達 到 的 主 要 目 標 包 括 : 除 在 個 別 明 顯 不 恰 當 的 情 況 ( 例 如 涉 及 內 地 房 地 產 買 賣 ) 外, 推 動 在 內 地 ( 例 如 深 圳 前 海 等 新 發 展 區 ) 營 商 的 企 業 在 簽 訂 商 業 合 約 時 採 用 香 港 法 律 作 為 適 用 法 律 ; 指 定 香 港 作 為 出 現 爭 議 時 的 仲 裁 地 ; 以 及 容 許 香 港 仲 裁 機 構 在 內 地 直 接 提 供 服 務 律 政 司 亦 一 直 在 內 地 積 極 推 廣 香 港 的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為 此 在 內 地 各 城 市 舉 辦 兩 年 一 度 的 香 港 法 律 服 務 論 壇 該 論 壇 匯 聚 香 港 和 內 地 的 參 加 者, 當 中 包 括 來 自 香 港 的 執 業 律 師 大 律 師 和 仲 裁 員, 他 們 透 過 論 壇 就 多 方 面 的 法 律 實 務 問 題, 與 內 地 同 業 及 企 業 分 享 他 們 的 國 際 經 驗 這 類 計 劃 所 需 的 員 工 和 其 他 相 關 開 支, 一 直 並 會 繼 續 由 律 政 司 的 現 有 資 源 承 擔, 我 們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有 關 活 動 範 圍 的 預 算 開 支 第 2 節 SJ 第 34 頁

SJ024 ( 問 題 編 號 : 4661)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提 供 司 長 過 去 5 個 年 度 每 年 的 外 訪 詳 情, 並 請 按 日 期, 列 出 每 一 次 外 訪 行 程 的 (a) 目 的 地 點 (b) 會 見 的 當 地 官 員 職 銜 (c) 隨 行 的 香 港 官 員 人 數 及 職 銜 (d) 行 程 日 數, 以 及 (e) 涉 及 開 支 總 額, 和 (i) 交 通 ( 分 別 列 出 機 票 和 目 的 地 本 地 交 通 ) (ii) 住 宿 (iii) 膳 食 (iv) 宴 會 或 酬 酢 (v) 送 禮 的 分 別 開 支 日 期 (a) (b) (c) (d) (e) (i) (ii) (iii) (iv) (v) 提 問 人 : 何 秀 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57) 過 去 5 年 (2010-11 年 度 至 2014-15 年 度 ) 到 海 外 訪 問 的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外 訪 日 期 註 1 外 訪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註 2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機 票 開 支 其 他 開 支 行 程 總 支 出 註 3 2010-11 年 度 (7 次 ) 馬 來 西 亞 ( 吉 隆 坡 ) 新 加 坡 北 京 上 1-2 率 領 代 表 團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加 強 雙 方 關 係 與 相 關 官 員 約 41,000 港 元 約 102,000 港 元 約 65,000 港 元 約 208,000 港 元 海 廣 東 深 及 法 律 界 / 解 決 爭 議 界 / 商 界 圳 代 表 一 同 出 席 會 議 及 活 動 ( 例 如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的 簽 署 儀 式 香 港 法 律 服 務 論 壇 ) 2011-12 年 度 (5 次 ) 法 國 ( 巴 黎 ) 比 利 時 ( 布 魯 塞 爾 ) 荷 蘭 ( 阿 姆 斯 特 丹 海 牙 ) 日 本 ( 東 京 ) 韓 國 ( 首 爾 ) 北 京 深 圳 青 島 2 率 領 代 表 團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加 強 雙 方 關 係 與 相 關 官 員 及 法 律 界 / 解 決 爭 議 界 / 商 界 代 表 一 同 出 席 會 議 及 活 動 ( 例 如 海 牙 取 消 認 證 公 約 50 周 年 ) 約 74,000 港 元 約 329,000 港 元 約 99,000 港 元 約 502,000 港 元 第 2 節 SJ 第 35 頁

外 訪 日 期 外 訪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機 票 開 支 其 他 開 支 行 程 總 支 出 2012-13 年 度 (6 次 ) 北 京 深 圳 廣 州 南 沙 澳 門 2 率 領 代 表 團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加 強 雙 方 關 係 與 相 關 官 員 約 34,000 港 元 約 50,000 港 元 約 32,000 港 元 約 116,000 港 元 及 法 律 界 / 解 決 爭 議 界 / 商 界 代 表 一 同 出 席 會 議 及 活 動 ( 例 如 香 港 法 律 服 務 論 壇 內 地 香 港 澳 門 仲 裁 合 作 與 發 展 研 討 會 關 於 香 港 與 澳 門 相 互 認 可 和 執 行 仲 裁 裁 決 的 安 排 的 簽 署 儀 式 ) 2013-14 年 度 (10 次 ) 新 加 坡 荷 蘭 ( 海 牙 ) 英 國 ( 倫 敦 ) 韓 國 ( 首 爾 ) 越 南 ( 胡 志 明 巿 ) 柬 埔 寨 ( 金 邊 ) 北 京 廈 門 天 津 澳 門 2 率 領 代 表 團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加 強 雙 方 關 係 與 相 關 官 員 及 法 律 界 / 解 決 爭 議 界 / 商 界 代 表 一 同 出 席 會 議 及 活 動 ( 例 如 海 牙 國 際 私 法 會 議 成 立 120 周 年 香 港 法 律 及 仲 裁 服 務 研 討 會 亞 太 區 域 仲 裁 組 織 大 會 國 際 律 師 聯 盟 大 會 國 際 仲 裁 服 務 約 94,000 港 元 約 593,000 港 元 約 141,000 港 元 約 828,000 港 元 國 際 會 議 ) 2014-15 年 度 (10 次 ) 英 國 ( 倫 敦 ) 斯 里 蘭 卡 ( 科 倫 坡 ) 印 度 ( 新 德 里 ) 北 京 青 島 澳 門 1-2 率 領 代 表 團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加 強 雙 方 關 係 與 相 關 官 員 及 法 律 界 / 解 決 爭 議 界 / 商 界 代 表 一 同 出 席 會 議 及 活 動 ( 例 如 香 港 法 律 服 務 論 壇 2014 年 倫 約 84,000 港 元 約 325,000 港 元 約 58,000 港 元 約 467,000 港 元 敦 法 律 博 覽 會 就 與 常 設 仲 裁 法 院 簽 訂 東 道 國 協 議 及 相 關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的 簽 署 儀 式 亞 洲 司 法 部 長 會 議 亞 太 區 國 際 調 解 高 峰 會 區 域 司 法 合 作 研 討 會 ) 備 註 : 註 1 上 述 外 訪 均 屬 即 日 往 返 的 活 動, 或 是 不 多 於 3 天 的 短 程 活 動 前 往 多 個 城 市 或 亞 洲 以 外 地 方 的 外 訪 除 外 註 2 隨 團 人 員 通 常 包 括 政 務 助 理 及 / 或 新 聞 秘 書 註 3 行 程 總 支 出 包 括 住 宿 收 費 及 旅 費 離 港 公 務 膳 宿 津 貼 及 雜 項 開 支 ( 如 適 用 ) 在 2011-12 及 2013-14 年 度, 海 外 公 務 酬 酢 開 支 分 別 約 為 14,000 港 元 及 16,000 港 元 ; 2010-11 2012-13 及 2014-15 年 度 則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開 支 第 2 節 SJ 第 36 頁

為 配 合 政 府 的 環 保 政 策, 公 職 人 員 應 盡 可 能 避 免 在 公 務 活 動 期 間 向 他 人 餽 贈 禮 物 或 紀 念 品 根 據 現 行 指 引, 如 基 於 實 際 運 作 禮 節 或 其 他 原 因, 餽 贈 禮 物 或 紀 念 品 是 必 須 或 無 可 避 免, 有 關 禮 物 或 紀 念 品 不 得 奢 華, 數 量 應 減 至 最 少 及 限 於 機 構 間 互 為 送 贈 我 們 沒 有 為 禮 物 及 紀 念 品 的 開 支 設 立 獨 立 帳 目 第 2 節 SJ 第 37 頁

SJ025 ( 問 題 編 號 : 1598) (1) 刑 事 檢 控 就 文 件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一 欄 中 提 高 刑 事 案 件 訟 辯 和 籌 備 工 作 的 水 平 一 項, 請 司 方 告 知 本 會 : ( 一 ) 2014/15 修 訂 預 算 用 於 上 述 工 作 的 總 開 支 及 該 筆 開 支 的 具 體 用 途 ; ( 二 ) 2015/16 預 算 用 於 上 述 工 作 的 總 開 支 及 該 筆 開 支 的 具 體 用 途 ; ( 三 ) 上 述 開 支 增 減 的 原 因, 以 及 司 方 衡 量 工 作 成 效 的 具 體 指 標 及 方 法 提 問 人 :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4) 我 們 主 要 採 用 下 列 方 法 提 高 刑 事 案 件 訟 辯 和 籌 備 工 作 的 水 平.. (a) 持 續 為 部 門 檢 控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課 程, 包 括 在 持 續 法 律 進 修 課 程 就 不 同 的 議 題 舉 辦 研 討 會, 以 及 由 知 名 的 外 間 執 業 律 師 主 講 講 座 ; (b) 發 出 和 更 新 通 告 及 參 考 資 料, 從 而 不 時 為 檢 控 人 員 提 供 指 引 我 們 在 2014 年 再 次 更 新 和 編 印 供 新 入 職 檢 控 官 和 見 習 律 政 人 員 使 用 的 刑 事 訟 辯 課 程 手 冊, 該 手 冊 對 新 入 職 人 員 來 說 是 一 套 內 容 全 面 的 筆 記, 對 法 庭 檢 控 人 員 來 說 則 是 一 本 資 料 齊 備 的 參 考 書 ; 以 及 (c) 持 續 聯 同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及 香 港 律 師 會 舉 辦 一 年 兩 次 的 聯 合 培 訓 計 劃 該 計 劃 是 為 有 意 為 律 政 司 執 行 檢 控 工 作 而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後 執 業 不 超 過 5 年 的 新 晉 私 人 執 業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而 設 有 關 工 作 由 現 有 人 員 負 責, 而 他 們 須 同 時 執 行 其 他 職 務, 我 們 並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作 為 檢 控 機 關,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就 恰 當 的 案 件 在 法 院 公 正 地 提 證 根 據 檢 控 守 則, 我 們 只 會 在 有 合 理 機 會 達 至 定 罪 和 檢 控 是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的 情 況 下, 才 進 行 檢 控 一 旦 決 定 應 進 行 檢 控, 檢 控 人 員 便 有 責 任 竭 盡 所 能, 同 時 以 公 正 持 平 的 態 度 在 法 院 進 行 檢 控, 而 法 院 會 按 無 合 理 疑 點 這 個 刑 事 案 件 舉 證 準 則 決 定 有 罪 與 否 因 此, 以 定 罪 率 審 訊 長 短 控 方 獲 判 給 或 須 支 付 的 訟 費 金 額 等 指 標 衡 量 我 們 檢 控 工 作 的 成 效, 有 本 質 上 的 困 難 儘 管 如 此, 我 們 會 繼 續 致 力 提 高 訟 辯 工 作 的 水 平, 維 持 一 個 現 代 專 業 卓 越 的 檢 控 團 隊, 以 維 護 法 治 第 2 節 SJ 第 38 頁

SJ026 ( 問 題 編 號 : 2277) (5) 國 際 法 律 律 政 司 國 際 法 律 綱 領 的 宗 旨 之 一, 是 就 移 交 逃 犯 司 法 互 助 及 移 交 被 判 刑 人 士 等 國 際 協 議, 參 與 談 判 和 提 供 意 見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委 員 會 : (i) 現 時 與 澳 門 簽 訂 雙 邊 引 渡 協 定 的 進 度 及 時 間 表 ; (ii) 律 政 司 現 正 與 哪 些 其 他 國 家 及 司 法 管 轄 區 商 談 移 交 逃 犯 司 法 互 助 及 / 或 移 交 被 判 刑 人 士 的 類 似 國 際 協 議? 提 問 人 : 郭 榮 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0)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i)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已 就 與 移 交 逃 犯 及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有 關 的 事 宜 進 行 多 次 磋 商 由 於 磋 商 仍 在 進 行, 有 關 詳 情 不 宜 透 露 鑑 於 有 多 項 事 宜 尚 須 處 理, 有 關 磋 商 及 敲 定 安 排 的 工 作 並 沒 有 預 設 的 時 間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會 在 適 當 時 盡 快 公 布 有 關 安 排 (ii) 我 們 正 與 不 同 司 法 管 轄 區 進 行 商 談 在 草 簽 後, 香 港 與 議 約 方 必 須 完 成 各 自 所 需 的 內 部 程 序, 以 取 得 批 准 簽 訂 協 議 在 取 得 簽 訂 批 准 之 前, 商 談 的 內 容, 包 括 議 約 方 的 身 分, 均 不 宜 透 露 第 2 節 SJ 第 39 頁

SJ027 ( 問 題 編 號 : 5281)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說 明 的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的 計 算 方 式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家 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05) 非 實 報 實 銷 的 酬 酢 津 貼 額, 是 根 據 截 至 12 月 為 止 的 12 個 月 內, 平 均 的 每 月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對 比 一 年 前 的 變 動, 而 按 年 作 出 調 整 2015-16 年 度, 應 付 予 律 政 司 司 長 的 津 貼 會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按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調 升 4.4% 第 2 節 SJ 第 40 頁

SJ028 ( 問 題 編 號 : 2934) (000) 運 作 開 支 (2) 民 事 法 律 請 按 下 表 提 供 律 政 司 過 去 5 年 代 表 警 務 處 處 長 或 警 員 因 執 行 職 務 而 面 對 的 民 事 索 償 案 件 的 數 字 訴 訟 結 果 及 相 關 支 出 : 年 份 2010-11 2011-12 2012-13 2013-14 2014-15 律 政 司 代 表 警 務 處 處 長 或 警 員 處 理 民 事 索 償 案 件 的 數 字 訴 訟 結 果 勝 訴 敗 訴 和 解 訴 訟 費 用 賠 償 金 額 提 問 人 : 梁 繼 昌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7.12)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年 份 律 政 司 代 表 警 務 處 處 長 或 警 員 處 理 民 事 索 償 案 件 註 1 的 數 字 註 2 訴 訟 結 果 勝 訴 敗 訴 和 解 註 3 訴 訟 費 用 $ 000 相 關 開 支 註 3 賠 償 金 額 $ 000 2010-11 92 [11] 16 2 63 740 1,868 2011-12 82 [11] 23 0 48 601 2,114 2012-13 71 [13] 22 1 35 538 859 2013-14 79 [25] 16 1 37 311 1,689 2014-15 ( 截 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 ) 108 [71] 16 2 19 33 193 第 2 節 SJ 第 41 頁

註 1: 案 件 數 字 以 在 相 關 年 份 接 獲 的 新 案 件 計 算 方 括 內 的 數 字 為 截 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 未 完 結 案 件 的 數 字 註 2: 以 截 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 已 完 結 的 案 件 計 算 註 3: 訴 訟 費 用 及 賠 償 金 額 以 已 完 結 案 件 所 涉 的 開 支 計 算 第 2 節 SJ 第 42 頁

SJ029 ( 問 題 編 號 : 2172) (1) 刑 事 檢 控 請 當 局 告 知 本 委 員 會 : ( 一 ) 在 本 年 度 的 薪 金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分 別 為 何?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在 本 年 度 的 薪 酬 為 何? ( 二 ) 就 2013 年 及 2014 年 定 罪 率, 在 裁 判 法 院 被 告 人 經 審 訊 後 被 定 罪 的 比 率 只 不 過 分 別 為 47% 及 50.3%, 極 為 之 低, 請 問 律 政 司 有 何 解 釋? 是 否 濫 告? ( 三 ) 就 刑 事 檢 控 案 件, 過 去 五 年 在 裁 判 法 院 區 域 法 院 及 原 訟 法 庭 中, 律 政 司 因 敗 訴 而 須 繳 付 的 訴 訟 費 用 金 額 為 何? 請 填 寫 下 表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裁 判 法 院 區 域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 四 ) 律 政 司 會 否 預 留 公 帑 以 承 擔 敗 訴 付 訟 費 之 用? 如 會, 本 年 度 為 何? 提 問 人 : 梁 國 雄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24)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在 2015-16 年 度, 的 薪 酬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酬 酢 津 貼 預 算 開 支 分 別 為 370 萬 元 及 22 萬 元 在 2015-16 年 度,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為 264 萬 元 (b) 作 為 檢 控 機 關,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就 恰 當 的 案 件 在 法 院 公 正 地 提 證 根 據 檢 控 守 則 所 訂 的 指 引, 我 們 只 會 在 有 合 理 機 會 達 至 定 罪 和 檢 控 是 符 合 公 眾 第 2 節 SJ 第 43 頁

利 益 的 情 況 下, 才 進 行 檢 控 一 旦 決 定 應 進 行 檢 控, 檢 控 人 員 的 責 任 是 以 公 正 持 平 的 態 度 行 事, 而 法 院 會 依 法 按 無 合 理 疑 點 這 個 刑 事 案 件 舉 證 準 則 決 定 成 罪 與 否 定 罪 率 並 非 有 否 濫 告 的 指 標 下 表 所 列 裁 判 法 院 的 定 罪 率 顯 示, 成 功 檢 控 案 件 ( 包 括 被 告 人 經 審 訊 後 被 定 罪 及 被 告 人 在 認 罪 後 被 定 罪 的 案 件 ) 的 比 率 在 過 去 6 年 一 直 相 對 平 穩 裁 判 法 院 的 定 罪 率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 被 告 人 經 審 訊 後 被 定 罪 (%) 53.4 51.6 51.5 47.6 47.0 50.3 - 被 告 人 經 審 訊 後 被 定 罪 及 被 告 人 在 認 罪 後 被 定 罪 (%) 74.7 73.8 74.4 73.3 72.3 74.6 (c) 過 去 5 年, 律 政 司 在 裁 判 法 院 區 域 法 院 及 原 訟 法 庭 因 刑 事 檢 控 案 件 敗 訴 而 須 繳 付 的 訴 訟 費 用 金 額 如 下.. 裁 判 法 院 ( 元 ) 區 域 法 院 ( 元 ) 原 訟 法 庭 ( 元 ) 2010 17,993,822 17,070,254 14,461,479 2011 15,352,047 12,866,606 20,319,049 2012 24,521,472 17,586,766 21,614,911 2013 20,494,824 4,459,722 18,350,144 2014 43,728,391 4,702,800 46,714,725 (d) 律 政 司 在 2015-16 年 度 有 關 刑 事 案 件 的 訴 訟 費 用 預 算 開 支 為 1.9 億 元 訴 訟 費 用 的 開 支 每 年 不 同, 須 視 乎 所 涉 案 件 的 數 目 複 雜 程 度 和 進 展 而 定 上 述 預 算 款 額 是 根 據 擬 備 預 算 時 所 得 的 資 料 釐 訂, 因 此, 2015-16 年 度 最 終 的 實 際 開 支 為 何, 會 視 乎 有 關 案 件 日 後 的 發 展 和 結 果 而 定, 而 這 些 因 素 並 非 政 府 所 能 完 全 控 制 第 2 節 SJ 第 44 頁

SJ030 ( 問 題 編 號 : 1154) (3) 法 律 政 策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綱 領 (2) 的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中, 提 到 規 劃 設 於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西 九 龍 總 站 港 珠 澳 大 橋 港 方 口 岸 區 及 蓮 塘 / 香 園 圍 的 新 管 制 站 所 需 的 出 入 境 設 施 由 於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西 九 龍 總 站 能 否 實 施 一 地 兩 檢, 將 相 當 大 程 度 地 影 響 出 入 境 設 施 的 規 劃 設 計, 而 處 理 一 地 兩 檢 法 律 問 題 的 小 組 由 領 導, 但 律 政 司 的 綱 目 中 並 無 提 到 上 述 的 工 作 就 此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當 局 過 去 三 年 為 落 實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西 九 龍 總 站 一 地 兩 檢 投 入 了 多 少 資 源? 成 效 及 工 作 進 度 為 何? 2. 當 局 未 來 三 年 為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西 九 龍 總 站 投 放 多 少 開 支 金 額? 預 料 何 時 才 能 實 施 一 地 兩 檢? 提 問 人 : 梁 美 芬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9) 律 政 司 不 時 因 應 需 要, 向 政 府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就 不 同 的 法 律 問 題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當 中 包 括 因 他 們 負 責 的 工 程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問 題,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的 一 地 兩 檢 安 排 是 其 中 一 例 我 們 的 相 關 法 律 科 別 一 直 並 會 繼 續 就 此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而 有 關 科 別 須 同 時 負 責 其 他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的 職 務, 因 此 我 們 並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第 2 節 SJ 第 45 頁

SJ031 ( 問 題 編 號 : 1156) (3) 法 律 政 策 律 政 司 綱 領 (3) 法 律 政 策 的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提 到 律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和 法 律 政 策 科 將 會 繼 續 在 香 港 推 廣 仲 裁 服 務, 並 宣 傳 香 港 的 仲 裁 制 度 ; 推 動 香 港 成 為 區 域 法 律 服 務 和 解 決 爭 議 中 心 ; 為 由 擔 任 主 席 的 仲 裁 推 廣 諮 詢 委 員 會 提 供 支 援, 根 據 政 府 的 施 政 方 針 致 力 促 進 推 廣 香 港 仲 裁 服 務 的 工 作 就 此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過 去 三 年 當 局 在 提 倡 和 發 展 本 港 的 調 解 和 仲 裁 服 務, 投 放 了 多 少 資 源? 可 否 詳 細 列 出 各 項 措 施 的 開 支? 2. 未 來 三 年 當 局 計 劃 將 投 放 多 少 資 源, 用 以 提 倡 和 發 展 本 港 的 調 解 和 仲 裁 服 務? 具 體 措 施 為 何? 提 問 人 : 梁 美 芬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1)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1. 過 去 3 年 為 提 倡 和 發 展 香 港 調 解 和 仲 裁 服 務 的 工 作 及 所 投 放 的 資 源 為 提 倡 和 發 展 調 解 服 務 的 主 要 措 施 如 下 : (a) 調 解 督 導 委 員 會 ( 督 導 委 員 會 ) 負 責 督 導 : 由 擔 任 主 席 的 督 導 委 員 會 及 轄 下 3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執 行 規 管 架 構 評 審 資 格 及 公 眾 教 育 的 工 作, 致 力 提 倡 更 廣 泛 使 用 調 解 服 務 (b) 利 便 使 用 調 解 服 務 : 現 正 進 行 的 工 作 包 括 (i) 就 因 研 究 評 估 或 教 育 目 的 而 披 露 調 解 通 訊 的 豁 免, 公 布 及 推 廣 指 引 ; (ii) 就 是 否 需 要 制 定 道 歉 法 例 以 促 進 和 解, 草 擬 公 眾 諮 詢 文 件 ; 以 及 (iii) 設 立 資 料 收 集 系 統, 以 監 察 調 解 條 例 ( 第 620 章 ) 的 實 施 情 況 (c) 推 廣 及 教 育 : 有 關 工 作 主 要 是 (i) 針 對 可 能 會 使 用 調 解 服 務 的 用 家 舉 辦 多 項 活 動, 包 括 在 2013 年 7 月 舉 行 調 解 為 先 承 諾 書 招 待 會 在 2014 年 3 月 舉 行 調 解 周 和 在 2015 年 3 月 舉 辦 調 解 為 先 承 諾 書 活 動 ; 以 及 (ii) 播 放 全 新 製 作 的 政 府 宣 傳 短 片 及 聲 帶 ( 中 英 文 兼 備 ) 第 2 節 SJ 第 46 頁

(d) 政 府 內 部 的 推 廣 : 為 首 長 級 和 中 級 公 務 員 舉 辦 研 討 會 工 作 坊 及 經 驗 交 流 會, 以 及 為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舉 辦 專 設 調 解 課 程 ; 並 在 2015 年 1 月 出 版 行 政 人 員 調 解 手 冊, 就 政 府 所 涉 爭 議 中 使 用 調 解 的 事 宜 提 供 實 務 指 引 (e) 調 解 員 的 資 格 評 審 及 規 管 :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主 要 涉 及 監 察 香 港 調 解 資 歷 評 審 協 會 有 限 公 司 ( 調 評 會 ) 的 組 成 及 運 作 調 評 會 在 2012 年 8 月 成 立, 自 2013 年 4 月 開 始 運 作, 是 一 個 由 業 界 主 導 的 非 法 定 組 織, 負 責 評 審 其 調 解 員 的 資 格 和 執 行 紀 律 處 分 為 提 倡 和 發 展 仲 裁 服 務 的 主 要 措 施 包 括 : (a) 不 斷 檢 討 香 港 的 仲 裁 制 度, 並 考 慮 對 仲 裁 條 例 ( 第 609 章 ) 作 出 必 要 的 改 進 :2013 年 7 月 已 通 過 一 項 修 訂 條 例, 最 近 亦 提 交 了 另 一 項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b) 在 香 港 境 外 的 推 廣 活 動 : 在 內 地 城 市 舉 辦 每 兩 年 一 次 的 香 港 法 律 服 務 論 壇, 以 推 廣 香 港 的 法 律 和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及 律 政 司 代 表 亦 有 出 訪 海 外 國 家 的 重 要 商 業 中 心, 推 廣 香 港 在 提 供 法 律 及 仲 裁 服 務 方 面 的 競 爭 優 勢 在 2014 年, 我 們 着 重 向 亞 太 區 ( 尤 其 是 東 南 亞 ) 新 興 巿 場 推 廣 香 港 的 仲 裁 服 務 (c) 成 立 仲 裁 推 廣 諮 詢 委 員 會 ( 諮 詢 委 員 會 ): 諮 詢 委 員 會 在 2014 年 12 月 成 立, 由 關 鍵 持 份 者 的 代 表 和 仲 裁 界 知 名 人 士 組 成, 負 責 統 籌 香 港 特 區 仲 裁 服 務 在 香 港 和 境 外 的 推 廣 (d) 利 便 世 界 級 的 仲 裁 組 織 在 香 港 設 立 辦 事 處 和 發 展 業 務 : 中 國 國 際 經 濟 貿 易 仲 裁 委 員 會 和 中 國 海 事 仲 裁 委 員 會 分 別 在 2012 年 和 2014 年 設 立 各 自 的 香 港 仲 裁 中 心 2015 年 1 月,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與 常 設 仲 裁 法 院 簽 訂 在 香 港 進 行 解 決 爭 議 程 序 的 東 道 國 協 議,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常 設 仲 裁 法 院 也 簽 訂 了 相 關 的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簽 訂 這 兩 份 文 件, 有 助 確 保 常 設 仲 裁 法 院 負 責 管 理 的 仲 裁 ( 包 括 國 家 與 投 資 者 之 間 的 仲 裁 ) 可 以 在 香 港 進 行 在 資 源 方 面, 民 事 法 律 科 轄 下 的 調 解 小 組 一 直 為 落 實 在 香 港 提 倡 和 發 展 調 解 的 長 遠 政 策 提 供 支 援, 包 括 支 援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在 仲 裁 方 面, 律 政 司 在 2014-15 年 度 開 設 了 1 個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專 責 有 關 推 廣 工 作, 並 為 諮 詢 委 員 會 提 供 支 援 過 去 3 年 的 員 工 開 支 如 下 : 2012-13 年 度 2013-14 年 度 2014-15 年 度 調 解 小 組 1,198,000 元 3,165,000 元 3,590,000 元 專 責 仲 裁 事 宜 的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不 適 用 [ 尚 未 開 設 職 位 ] 不 適 用 [ 尚 未 開 設 職 位 ] 1,153,800 元 至 於 協 助 上 述 調 解 和 仲 裁 服 務 推 展 工 作 的 其 他 人 員, 他 們 須 同 時 執 行 其 他 職 務, 我 們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所 涉 及 的 員 工 開 支 和 其 他 開 支 2. 未 來 3 年 為 提 倡 和 發 展 香 港 調 解 和 仲 裁 服 務 的 工 作 及 所 投 放 的 資 源 展 望 未 來, 為 促 進 香 港 調 解 服 務 的 長 遠 發 展, 調 解 小 組 會 鞏 固 多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括 提 供 有 利 調 解 的 環 境 和 法 律 基 建 加 強 提 升 調 解 服 務 行 業 的 能 力 加 深 公 眾 對 使 用 調 解 的 認 識 和 興 趣, 以 及 提 升 香 港 作 為 一 個 亞 太 區 調 解 服 務 中 心 的 競 爭 力 和 國 際 形 象 督 導 委 員 會 會 就 提 倡 和 發 展 調 解 服 務 考 慮 進 一 步 的 具 體 措 施 在 仲 裁 方 面, 我 們 會 集 中 在 以 下 範 疇 發 展 仲 裁 服 務 : 第 2 節 SJ 第 47 頁

(a) 繼 續 推 展 一 項 顧 問 研 究, 探 討 仲 裁 在 香 港 的 發 展, 以 及 香 港 作 為 一 個 亞 太 區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所 面 對 的 挑 戰 和 機 遇 研 究 的 結 果 及 建 議 對 這 方 面 的 長 遠 政 策 規 劃 及 策 略 發 展, 大 有 幫 助 (b) 在 內 地 和 亞 太 區 的 新 興 經 濟 體 系 加 強 推 廣 香 港 的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我 們 現 正 計 劃 在 本 財 政 年 度 參 與 在 內 地 的 研 討 會, 以 及 到 訪 亞 太 區 的 新 興 經 濟 體 系 進 行 推 廣 活 動 (c) 由 諮 詢 委 員 會 負 責 統 籌 香 港 特 區 仲 裁 服 務 在 香 港 和 境 外 的 推 廣 策 略 在 2015-16 年 度, 這 兩 個 範 疇 的 工 作 會 繼 續 由 上 述 人 員 提 供 支 援 其 他 相 關 開 支 會 繼 續 由 律 政 司 的 現 有 資 源 承 擔 第 2 節 SJ 第 48 頁

SJ032 ( 問 題 編 號 : 1177) (000) 運 作 開 支 法 治 是 香 港 繁 榮 穩 定 的 基 石, 但 最 近 一 兩 年 香 港 的 法 治 受 到 嚴 重 衝 擊, 社 會 發 生 了 大 規 模 的 違 法 示 威 活 動, 有 身 兼 大 學 法 律 學 者 的 發 起 人 更 不 斷 宣 揚 犯 法 後 去 自 首 便 能 完 成 法 治 就 此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當 局 在 公 眾 介 紹 宣 傳 正 確 的 法 治 觀 念 的 採 取 了 甚 麼 政 策 措 施? 過 去 三 年 有 關 開 支 為 何? 請 按 各 項 措 施 類 別 列 出 2.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有 關 工 作 成 效, 是 否 足 以 維 護 法 治 作 為 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在 屢 受 挑 戰 下 仍 然 不 被 動 搖?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如 沒 有,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梁 美 芬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2)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和 律 政 司 一 直 致 力 維 護 香 港 的 法 治 和 司 法 獨 立 為 推 廣 法 治 和 香 港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香 港 和 海 外 發 表 演 說 時, 經 常 就 這 兩 個 主 題 發 言 律 政 司 的 資 深 律 師 不 時 會 出 席 不 同 的 會 議 及 推 廣 活 動, 以 加 深 市 民 了 解 在 一 國 兩 制 框 架 下 的 現 行 法 律 制 度, 並 會 與 法 律 專 業 團 體 合 作, 推 廣 法 律 服 務 為 促 進 對 基 本 法 的 一 般 了 解 和 認 知, 律 政 司 的 律 師 也 參 與 為 學 校 舉 辦 的 教 育 活 動, 並 為 公 務 員 舉 辦 基 本 法 研 討 會 此 外, 律 政 司 的 刑 事 檢 控 科 另 外 推 出 與 公 眾 會 面 計 劃, 讓 年 輕 人 加 深 認 識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和 自 己 在 制 度 中 的 角 色, 以 及 加 深 了 解 法 治 的 重 要 我 們 也 自 2012 年 起 每 年 舉 辦 檢 控 週 活 動, 當 中 包 括 參 觀 律 政 司 和 法 庭 由 律 政 司 律 師 主 持 的 講 座 模 擬 法 庭 示 範, 以 及 中 學 生 標 語 創 作 比 賽 這 些 活 動 有 助 拉 近 檢 控 機 關 和 市 民 的 距 離, 從 而 加 強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與 社 會 的 接 觸, 以 及 提 高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的 透 明 度 和 責 任 承 擔 性 各 界 對 檢 控 週 的 反 應 令 人 鼓 舞, 律 政 司 亦 擬 繼 續 舉 辦 這 個 項 目 推 廣 法 治 的 工 作 由 相 關 的 法 律 科 別 負 責, 由 於 該 等 科 別 須 同 時 負 責 其 他 職 務,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第 2 節 SJ 第 49 頁

SJ033 ( 問 題 編 號 : 2436) (3) 法 律 政 策 香 港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法 改 會 就 研 究 公 開 資 料 及 檔 案 法 兩 個 課 題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該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最 新 的 工 作 進 度 為 何? 預 計 何 時 向 公 眾 交 代 研 究 結 果? 律 政 司 有 否 預 留 人 手 及 資 源 為 訂 立 檔 案 法 及 資 訊 自 由 法 作 前 期 工 作?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毛 孟 靜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6)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 法 改 會 ) 轄 下 的 檔 案 法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公 開 資 料 小 組 委 員 會 均 在 2013 年 5 月 成 立, 負 責 檢 討 香 港 的 現 況, 並 對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相 關 制 度 和 法 律 進 行 全 面 的 對 比 研 究, 以 便 按 需 要 就 可 能 採 取 的 改 革 方 案 提 出 建 議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自 成 立 以 來,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至 今 已 檢 討 各 現 行 制 度, 而 現 時 正 就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情 況 進 行 對 比 研 究 小 組 委 員 會 詳 細 研 究 相 關 事 宜 後, 會 提 出 初 步 建 議 以 作 諮 詢, 並 在 考 慮 諮 詢 期 內 所 收 集 的 意 見 後, 將 ( 如 有 的 ) 改 革 建 議 定 稿 法 改 會 在 考 慮 小 組 委 員 會 所 提 交 的 報 告 書 擬 稿 後, 會 發 表 最 後 報 告 書 鑑 於 所 涉 議 題 的 重 要 性 和 複 雜 性, 以 及 小 組 委 員 會 需 就 本 地 及 外 地 情 況 進 行 大 量 的 對 比 研 究 和 分 析, 如 現 在 就 要 其 明 確 表 示 完 成 項 目 的 預 計 日 期, 實 在 為 時 尚 早 不 過,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現 正 竭 力 工 作, 在 適 當 時 候 會 發 表 相 關 諮 詢 文 件 法 改 會 秘 書 處 由 律 政 司 提 供 人 手 及 經 費, 自 成 立 以 來 一 直 就 獨 立 的 法 改 會 及 其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的 支 援 法 律 研 究 或 其 他 協 助 法 改 會 發 表 載 有 改 革 建 議 的 報 告 書 後, 律 政 司 會 與 法 改 會 秘 書 處 合 作, 協 助 相 關 政 策 局 考 慮 和 落 實 建 議 負 責 其 事 的 政 策 局 會 視 乎 改 革 的 性 質 及 迫 切 程 度, 以 及 所 需 的 工 作 量,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尋 求 額 外 資 源 ( 包 括 員 工 ) 考 慮 到 上 述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現 時 所 處 的 工 作 階 段, 律 政 司 並 未 預 留 額 外 人 手 或 其 他 資 源, 以 就 法 改 會 在 有 關 事 宜 上 所 提 出 的 任 何 建 議, 向 相 關 政 策 局 或 部 門 提 供 意 見 第 2 節 SJ 第 50 頁

SJ034 ( 問 題 編 號 : 4820) 預 算 案 演 辭 第 46 段 提 及 由 今 年 起, 會 以 數 碼 格 式 發 放 免 費 開 放 的 網 上 政 府 資 料 ( 一 ) 請 按 下 表 提 供 有 關 貴 局 / 部 門 以 數 碼 格 式 發 放 免 費 開 放 的 網 上 政 府 資 料, 供 市 民 下 載 的 詳 情 : 可 供 下 載 的 資 料 格 式 ( 請 選 擇 ) 局 / 免 費 開 資 料 資 料 目 前 是 發 放 日 JSON, XLS, TIF, RSS 部 門 放 予 公 眾 的 資 描 述 年 期 否 列 載 於 資 料 期 及 更 新 頻 率 XML, 或 CSV DOC JPG, PDF, 料 / 數 一 站 通 PNG 據 ( 二 ) 貴 局 / 部 門 在 2015-16 年 度 為 網 上 發 放 政 府 資 料 的 人 手 及 開 支 為 何? ( 三 ) 貴 局 / 部 門 有 否 檢 視 所 擁 有 及 管 有 的 所 有 非 機 密 性 質 資 料, 制 訂 發 放 的 優 先 次 序, 並 以 數 碼 資 料 格 式 編 製, 便 利 檢 閱 和 進 行 研 究 或 開 發 應 用 程 式, 以 數 據 的 創 新 再 利 用 去 創 造 更 多 產 業?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莫 乃 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06)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第 2 節 SJ 第 51 頁

(a) 可 供 下 載 的 資 料 格 式 ( 請 選 擇 ) 局 / 部 門 免 費 開 放 予 公 眾 的 資 料 / 數 據 資 料 描 述 資 料 年 期 目 前 是 否 列 載 於 資 料 一 站 通 發 放 日 期 及 更 新 頻 率 JSON, XML, 或 CSV XLS, DOC TIF, JPG, PDF, PNG RSS 律 政 司 律 政 司 網 律 政 司 的 自 1999 不 是 自 1999 PDF 站 及 相 關 網 站 (www. doj.gov.hk) 演 辭 政 策 最 新 消 息 及 相 年 起 年 起, 按 需 要 更 新 JPG 關 文 件 等 各 種 資 料 律 政 司 雙 語 法 例 經 編 訂 香 自 1997 不 是 自 1997 PDF 資 料 系 統 港 法 例 及 年 6 月 年 11 月 (www. legislation. gov.hk) 編 輯 修 訂 紀 錄, 以 及 其 他 關 起 起, 按 需 要 更 新 於 香 港 法 例 的 資 料 (b) 有 關 工 作 所 需 的 員 工 和 其 他 相 關 開 支, 由 律 政 司 的 現 有 資 源 承 擔, 我 們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c) 律 政 司 現 正 檢 視 律 政 司 網 站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以 期 把 有 關 資 料 轉 換 為 PDF/A JP2 CSV 等 機 器 可 讀 的 格 式 我 們 現 計 劃 先 在 2015 年 內 把 具 高 重 用 價 值 的 資 料 轉 換 格 式, 然 後 才 轉 換 重 用 價 值 較 次 的 資 料 此 外, 由 2015 年 3 月 起, 所 有 新 上 載 到 律 政 司 網 站 的 內 容 均 會 採 用 機 器 可 讀 的 格 式 第 2 節 SJ 第 52 頁

SJ035 ( 問 題 編 號 : 4821) 有 關 透 過 互 聯 網 提 供 公 眾 資 訊 及 收 集 市 民 意 見 的 工 作, 請 告 知 : 請 以 表 格 方 式 提 供 過 去 一 年 內, 由 貴 政 策 局 / 部 門 / 公 營 機 構 或 其 代 理 人 ( 如 外 判 營 辦 商 或 顧 問 ) 所 設 立 及 運 作 的 社 交 媒 體 的 相 關 資 料 ( 見 附 件 1) 開 始 狀 態 ( 尚 政 府 機 名 稱 社 交 媒 體 設 立 目 讚 好 / 有 否 定 負 責 運 設 立 及 運 作 有 更 構 ( 包 (Facebook/ 的 及 內 訂 閱 者 期 編 制 作 職 級 日 常 運 日 期 ( 月 / 年 ) 新 / 已 停 止 更 新 )( 截 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 ) 括 政 策 局 / 部 門 / 公 營 機 構 / 政 府 諮 Flickr/Google+/ LinkedIn/ 新 浪 微 博 / Twitter/ YouTube) 容 更 新 次 數 ( 截 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 ) 數 目 / 平 均 每 月 訪 客 人 次 ( 截 至 2015 年 意 見 內 容 摘 要 及 跟 進 ( 有 / 否 ) 及 人 員 數 目 ( 截 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 ) 作 所 涉 財 政 資 源 ( 截 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 ) 詢 ) 2 月 28 日 ) (1) (1) (2) (2) (3) (3) 提 問 人 : 莫 乃 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07) 律 政 司 並 沒 有 設 立 任 何 社 交 媒 體 平 台, 用 以 提 供 公 眾 資 訊 或 收 集 公 眾 意 見 第 2 節 SJ 第 53 頁

SJ036 ( 問 題 編 號 : 4844) 有 關 貴 部 門 採 購 電 腦 軟 硬 件 的 開 支,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有 否 統 一 內 部 採 購 指 引, 指 示 部 門 購 置 或 更 新 電 腦 軟 硬 件 的 準 則,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有 關 指 引 有 否 規 定 各 部 門 必 須 適 時 更 新 電 腦 軟 硬 件 ; ( 二 ) 鑒 於 電 腦 軟 硬 件 供 應 商 微 軟 (Microsoft), 將 會 終 止 對 旗 下 作 業 平 台 Windows XP 的 支 援 服 務, 請 分 別 提 供 各 部 門 有 多 少 電 腦 主 機 正 在 使 用 (i)microsoft Window XP 作 業 平 台 (ii) 微 軟 旗 下 於 2001 年 之 前 推 出 的 其 他 作 業 平 台 (iii) 其 他 作 業 平 台 ( 請 詳 列 版 本 ), 以 上 三 者 各 佔 其 部 門 的 所 有 電 腦 主 機 數 目 分 別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各 部 門 有 否 計 劃 更 新 上 述 過 時 的 作 業 平 台 版 本 ; ( 三 ) 貴 部 門 採 購 各 類 平 板 電 腦 的 開 支 及 準 則 為 何, 平 板 電 腦 的 型 號 及 工 作 用 途 為 何 ; 有 否 在 該 等 平 板 電 腦 中 存 有 機 密 資 料,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有 否 為 各 部 門 使 用 的 平 板 電 腦 安 裝 資 訊 保 安 軟 件, 所 涉 開 支 為 何 ; ( 四 ) 各 部 門 離 線 作 業 的 電 腦 主 機 的 數 目 及 其 作 業 平 台 版 本 為 何 ; 各 部 門 採 用 資 訊 保 安 或 防 毒 軟 件 有 否 統 一 標 準, 若 有 採 用 的 軟 件 型 號 為 何 ; 若 否 採 用 的 軟 件 型 號 分 別 為 何? 提 問 人 : 莫 乃 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51) 所 需 資 料 提 供 如 下 : (a) 根 據 政 府 現 行 指 引, 各 局 部 門 每 年 須 制 訂 部 門 內 部 的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概 覽, 並 籌 劃 未 來 3 年 有 關 的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以 確 保 能 切 實 有 效 配 合 各 局 部 門 在 業 務 和 運 作 上 的 需 要 在 籌 劃 資 訊 科 技 的 更 新 項 目 方 面, 各 局 部 門 須 檢 視 及 評 估 多 方 面 的 潛 在 風 險, 並 設 定 緩 解 方 案 當 中, 在 科 技 方 面 須 考 慮 的 潛 在 風 險 包 括 產 品 兼 容 性 維 修 及 支 援 服 務 後 續 替 代 產 品 及 市 場 供 應 等 在 購 置 或 更 新 電 腦 軟 硬 件 時, 各 局 部 門 須 確 保 是 從 公 開 及 公 平 的 市 場 競 爭 中, 以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法 作 出 採 購 各 局 部 門 應 按 照 有 關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的 重 要 性 和 相 對 優 先 次 序, 籌 劃 電 腦 軟 硬 件 更 新 事 宜 律 政 司 一 直 遵 循 這 些 指 引 及 安 排 第 2 節 SJ 第 54 頁

(b) 我 們 已 在 微 軟 視 窗 XP 的 支 援 日 期 結 束 前, 為 所 有 使 用 微 軟 視 窗 XP 的 電 腦 完 成 更 新 工 作 截 至 2015 年 3 月 11 日, 在 律 政 司 內 使 用 的 電 腦 數 目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按 所 指 作 業 平 台 的 類 別 分 類 ): 使 用 有 關 作 業 平 台 的 電 腦 數 目 佔 律 政 司 內 電 腦 總 數 ( 約 1 700 台 ) 的 百 分 比 (i) 使 用 微 軟 視 窗 XP 作 業 平 台 (ii) 使 用 微 軟 在 2001 年 前 推 出 的 作 業 平 台 (iii) 使 用 其 他 作 業 平 台 0 0 約 1 700 台 ( 微 軟 視 窗 7) 0 0 100% (c) 截 至 2014-15 年 度, 律 政 司 採 購 平 板 電 腦 的 總 開 支 為 132,184 元 律 政 司 共 採 購 了 20 部 ipad( 包 括 1 部 ipad 5 部 ipad 2 14 部 ipad Air) 及 1 部 三 星 Galaxy Note 10.1; 採 購 時 均 遵 照 政 府 的 採 購 指 引 有 關 平 板 電 腦 主 要 作 內 部 支 援 用 途, 例 如 擬 備 呈 交 法 庭 文 件 的 電 子 版 本 Powerpoint 電 子 簡 報, 以 及 網 站 測 試 平 板 電 腦 一 般 不 會 儲 存 任 何 機 密 資 料 如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有 需 要 把 機 密 資 料 存 入 平 板 電 腦, 律 政 司 會 嚴 格 遵 守 政 府 的 保 安 規 例, 包 括 在 傳 送 及 儲 存 機 密 資 料 時 使 用 加 密 技 術, 以 及 將 用 於 加 密 的 密 碼 匙 與 平 板 電 腦 分 開 存 放 我 們 也 為 有 關 平 板 電 腦 實 施 了 流 動 裝 置 管 理 方 案, 包 括 設 置 密 碼 鎖, 以 及 在 預 定 次 數 內 登 入 失 敗 後 啓 動 清 除 數 據 我 們 並 沒 有 單 獨 用 於 安 裝 有 關 資 訊 保 安 軟 件 的 開 支, 因 這 已 包 括 在 這 些 平 板 電 腦 的 採 購 及 維 修 保 養 開 支 內 (d) 律 政 司 並 沒 有 使 用 任 何 離 線 作 業 的 電 腦 我 們 已 按 現 行 的 資 訊 保 安 政 策 指 引 及 程 序, 保 護 政 府 資 訊 系 統 和 數 據, 並 設 置 多 重 保 護 措 施, 包 括 使 用 適 時 的 資 訊 保 安 及 防 毒 軟 件 基 於 保 安 理 由, 律 政 司 不 會 公 開 部 門 採 用 資 訊 保 安 或 防 毒 軟 件 的 詳 細 資 料 第 2 節 SJ 第 55 頁

SJ037 ( 問 題 編 號 : 0967) (1) 刑 事 檢 控 (2) 民 事 法 律 綱 領 (1): 刑 事 檢 控, 2015-16( 預 算 ) 比 較 2013-14( 實 際 ) +32.1% 綱 領 (2): 民 事 法 律, 2015-16( 預 算 ) 比 較 2013-14( 實 際 ) +66% 以 上 兩 項 綱 領 下 年 度 的 預 算 比 較 上 年 度 的 實 際 支 出 分 別 上 升 三 分 一 及 三 分 二, 兩 年 之 間 有 如 此 顯 著 的 增 幅,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吳 亮 星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 在 2013-14 至 2015-16 年 度, 綱 領 (1) 刑 事 檢 控 和 綱 領 (2) 民 事 法 律 的 實 際 及 預 算 開 支 如 下 : 2013-14 年 度 實 際 開 支 (A) 2014-15 年 度 原 來 預 算 (B) 2014-15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C) 2015-16 年 度 預 算 (D) 2015-16 年 度 預 算 相 比 2013-14 年 度 實 際 開 支 (D) 相 比 (A) 綱 領 (1): 5.389 億 元 5.776 億 元 6.595 億 元 7.117 億 元 +32.1% 刑 事 檢 控 [(B) 相 比 (A) [(C) 相 比 (A) [(D) 相 比 (C) = +7.2%] = +22.4%] = +7.9%] 綱 領 (2): 5.83 億 元 9.416 億 元 7.936 億 元 9.677 億 元 +66.0% 民 事 法 律 [(B) 相 比 (A) [(C) 相 比 (A) [(D) 相 比 (C) = +61.5%] = +36.1%] = +21.9%] 從 上 表 可 見, 綱 領 (1) 2015-16 年 度 預 算 的 32.1% 增 幅 和 綱 領 (2) 2015-16 年 度 預 算 的 66.0% 增 幅, 均 是 以 2013-14 年 度 的 實 際 開 支 作 比 較 當 與 2014-15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比 較, 綱 領 (1) 和 (2) 的 預 算 財 政 撥 款 分 別 增 加 5,220 萬 元 (7.9%) 和 1.741 億 元 (21.9%), 主 要 增 幅 是 外 判 案 件 及 訴 訟 的 費 用 較 預 期 增 加 ( 增 幅 分 別 為 1.15 億 元 和 6,600 萬 元 ) 所 致 第 2 節 SJ 第 56 頁

外 判 案 件 和 訴 訟 費 用 的 開 支 每 年 不 同, 須 視 乎 所 涉 案 件 的 數 目 複 雜 程 度 和 進 展 而 定 在 2015-16 年 度, 這 方 面 的 開 支 預 期 有 所 增 加, 主 要 由 於 需 支 付 若 干 大 型 訟 案 的 相 關 開 支, 其 他 成 因 包 括 律 師 和 大 律 師 的 收 費 上 升, 以 及 案 件 普 遍 日 趨 複 雜 和 數 目 日 增 第 2 節 SJ 第 57 頁

SJ038 ( 問 題 編 號 : 0968) (1) 刑 事 檢 控 刑 事 檢 控 2014-15( 修 訂 ) 比 較 2013-14( 實 際 ) 增 幅 達 22.4%, 較 原 預 算 上 升 15.2 個 百 分 點, 當 中 增 撥 的 資 源 有 多 少 與 去 年 的 非 法 佔 領 活 動 相 關 的 檢 控 有 關? 提 問 人 : 吳 亮 星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 綱 領 (1) 刑 事 檢 控 2014-15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較 2013-14 年 度 的 實 際 開 支 增 加 22.4%, 主 要 由 於 須 在 2014-15 年 度 支 付 若 干 大 型 訟 案 的 外 判 案 件 開 支 / 訴 訟 費 用, 以 致 該 等 訟 案 的 外 判 案 件 開 支 及 訴 訟 費 用 有 所 增 加 至 於 與 佔 領 行 動 有 關 的 案 件, 警 方 就 部 分 案 件 的 調 查 仍 在 進 行, 我 們 會 按 需 要 提 供 法 律 指 引 及 / 或 提 出 檢 控 在 2014-15 年 度, 這 類 案 件 由 現 有 人 員 負 責, 而 他 們 須 同 時 執 行 其 他 職 務, 我 們 未 能 分 開 計 算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第 2 節 SJ 第 5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