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济 南 市 教 育 局 济 南 市 教 育 局 直 属 学 校 章 程 核 准 书 第 3 号 济 南 艺 术 学 校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济 南 市 中 小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你 校 上 报 我 局 的 济 南 艺 术 学 校 章 程, 经 济 南 市 直 属 学 校 章 程 审 核 委 员 会 评 议, 现 予 核 准 核 准 书 所 附 章 程 为 最 终 文 本, 自 即 日 起 生 效,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修 改 你 校 应 当 以 章 程 作 为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实 施 管 理 和 履 行 公 共 职 能 的 基 本 准 则 和 依 据, 按 照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现 代 学 校 制 度 的 要 求,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依 法 治 校 科 学 发 展 济 南 市 教 育 局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
济 南 艺 术 学 校 章 程 序 言 济 南 艺 术 学 校 2005 年 经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由 原 济 南 第 一 职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济 南 艺 术 学 校 合 并 组 建 其 中, 原 济 南 第 一 职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始 建 于 1913 年, 时 为 济 南 正 谊 中 学,1956 年 更 名 为 济 南 市 第 十 七 中 学,1981 年 改 建 为 济 南 市 第 一 职 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原 济 南 艺 术 学 校 始 建 于 1988 年, 时 为 济 南 文 化 艺 术 职 工 中 等 专 业 学 校,1998 年 更 名 为 济 南 联 合 大 学 艺 术 中 专 部,2001 年 改 建 为 济 南 艺 术 学 校 学 校 坚 持 品 牌 引 领 特 色 创 新 联 动 并 举 上 挂 下 延, 以 职 普 适 度 专 业 互 补 课 程 兼 容 人 才 成 长 为 策 略, 坚 持 学 历 教 育 与 短 期 培 训 并 举 教 育 事 业 与 艺 术 产 业 并 行 的 发 展 方 向, 致 力 于 把 学 校 打 造 成 为 济 南 市 艺 术 教 育 的 公 共 实 训 中 心 专 业 培 训 中 心 展 演 指 导 中 心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现 代 教 育 发 展 的 需 要, 提 升 学 校 办 学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名 称 是 济 南 艺 术 学 校, 英 文 名 称 为 Jinan Art School, 学 校 法 定 住 所 为 济 南 市 舜 耕 路 68 号 学 校 网 址 :www. jnyishuxx.com 第 三 条 学 校 为 公 办 全 日 制 艺 术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属 于 公 益 二 类 事 业 单 位, 隶 属 于 济 南 市 教 育 局, 具 备 独 立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资 格 第 四 条 学 校 以 全 日 制 普 通 中 等 学 历 教 育 为 主, 适 当 开 展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等 非 学 历 教 育, 为 社 会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终 身 教 育 学 校 学 制 包 含 三 年 制 五 年 制 与 六 年 制 第 五 条 学 校 依 据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目 录 设 置 文 化 艺 术 类 专 业 根 据 国 家 需 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办 学 条 件, 依 法 设 置 和 调 整 小 类 专 业 第 六 条 学 校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坚 持 以 立 德 树 人 为 根 本, 以 服 务 发 展 为 宗 旨, 以 促 进 就 业 为 导 向, 坚 持 演 教 融 合 校 企 合 作, 培 养 爱 岗 敬 业 诚 实 守 信, 具 有 社 会 责 任 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 素 质 艺 术 技 能 人 才 第 七 条 学 校 校 训 : 弘 毅 校 风 : 团 结 热 诚 活 泼 进 取 教 风 : 严 谨 爱 生 务 实 开 拓 学 风 : 自 觉 刻 苦 灵 活 全 面 第 八 条 学 校 校 徽 标 识 采 用 六 瓣 梅 花 图 形, 象 征 艺 校 人 坚 强 3
高 雅, 追 求 卓 越 内 部 设 计 图 案 为 舞 者 造 型, 是 繁 体 艺 字 的 变 体, 体 现 学 校 的 艺 术 特 色, 颜 色 绿 白 相 间 寓 意 学 校 和 谐 发 展 师 生 崇 德 尚 真 图 形 下 方 为 学 校 中 英 文 名 称 第 二 章 内 部 管 理 结 构 第 九 条 学 校 坚 持 依 法 治 校 以 德 治 校, 依 据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要 求, 结 合 学 校 发 展 需 要 和 精 简 效 能 原 则, 设 置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学 校 实 行 校 长 分 管 部 门 部 门 主 管 责 任 制 的 扁 平 化 管 理 体 制 第 十 条 学 校 实 行 校 长 负 责 制 校 长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任 免, 是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对 外 代 表 学 校,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及 行 政 工 作 副 校 长 协 助 校 长 开 展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校 长 的 主 要 职 权 是 : ( 一 ) 依 法 按 章 程 办 学, 建 立 健 全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各 项 管 理 措 施 ( 二 ) 组 织 制 定 学 校 长 远 发 展 目 标 和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4
( 三 ) 组 织 制 定 教 育 教 学 社 会 服 务 对 外 交 流 校 企 合 作 方 案,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 四 ) 组 织 制 定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方 案,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 五 ) 组 织 制 定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按 程 序 提 名 聘 任 副 校 长 和 中 层 干 部 ( 六 ) 组 织 制 定 学 校 内 部 劳 动 人 事 管 理 和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 七 ) 组 织 制 定 执 行 学 校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保 护 和 管 理 校 产, 维 护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 八 ) 拥 护 学 校 党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支 持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民 主 党 派 按 照 各 自 章 程 进 行 活 动 ( 九 ) 按 规 定 履 行 国 家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工 作 的 决 策 形 式 为 校 长 办 公 会, 负 责 研 究 决 策 学 校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大 问 题 校 长 办 公 会 由 校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党 委 书 记 副 校 长 工 会 主 席 等 参 加, 参 加 人 数 不 少 于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原 则 上 每 两 周 召 开 一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采 取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议 事 规 则 会 议 出 现 重 大 意 见 分 歧 时, 应 进 一 步 调 查 研 究 后 再 做 决 定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建 立 党 委, 党 委 在 学 校 工 作 中 发 挥 政 治 核 心 和 保 障 监 督 作 用, 支 持 校 长 依 法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并 开 展 工 5
作 第 十 四 条 党 委 的 主 要 职 权 是 : ( 一 ) 宣 传 和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宣 传 和 执 行 党 中 央 上 级 和 本 级 组 织 的 决 议 ( 二 ) 加 强 和 改 进 党 组 织 的 自 身 建 设, 落 实 党 建 工 作 责 任 制,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和 监 督 责 任 ( 三 ) 参 与 学 校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支 持 保 证 和 监 督 校 长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 四 ) 按 规 定 做 好 干 部 培 养 教 育 和 管 理 工 作 做 好 申 请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考 察 和 发 展 工 作 ( 五 ) 领 导 学 校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依 据 程 序 独 立 开 展 工 作 ( 六 ) 领 导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七 ) 贯 彻 党 的 统 一 战 线 政 策, 做 好 统 战 工 作 ( 八 )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和 党 内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党 委 按 照 集 体 领 导 民 主 集 中 个 别 酝 酿 会 议 决 定 的 原 则, 由 学 校 党 委 会 议 集 体 讨 论 重 要 事 项, 做 出 决 定 第 十 六 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教 职 工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基 本 形 式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规 定 和 有 关 规 定 组 建 行 使 职 权 并 承 担 相 应 义 务 6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工 会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工 会 ) 是 教 代 会 的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教 代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在 学 校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履 行 相 应 工 作 职 责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建 立 议 事 理 财 小 组 工 作 制 度, 在 工 会 领 导 下 对 学 校 章 程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学 校 重 要 支 出 学 校 重 大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以 及 涉 及 学 生 家 长 社 区 工 作 的 重 要 事 项 进 行 决 策 前 的 讨 论 并 提 出 意 见 议 事 理 财 小 组 成 员 由 10 15 名 学 校 教 师 代 表 组 成, 实 行 工 作 例 会 制, 工 作 例 会 每 两 周 召 开 一 次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建 立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是 学 生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基 本 组 织 形 式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在 党 委 领 导 团 委 指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执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组 织 原 则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成 立 家 长 委 员 会 家 长 委 员 会 由 学 生 家 长 代 表 组 成, 由 家 长 自 荐 班 级 推 选 产 生 家 长 委 员 会 在 学 校 指 导 下 履 行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参 与 教 育 工 作 沟 通 学 校 与 家 庭 等 职 能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根 据 编 制 部 门 要 求 设 置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学 生 管 理 后 勤 管 理 等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学 校 按 照 上 级 核 定 的 中 层 干 部 职 数, 按 程 序 聘 用 中 层 干 部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实 行 校 务 党 务 公 开 制 度 校 务 党 务 公 开 的 基 本 内 容 为 : 有 关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和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方 面 的 重 大 事 项,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方 面 的 重 要 事 项, 涉 及 教 职 工 权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学 校 重 要 财 务 收 支 情 7
况 和 师 生 普 遍 关 注 的 热 点 问 题,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及 学 校 有 关 招 生 实 习 就 业 评 先 评 优 等 涉 及 学 生 权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坚 持 依 法 治 校,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维 护 学 校 合 法 权 益 学 校 法 律 顾 问 负 责 对 学 校 的 重 大 事 项 重 要 合 同 文 本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负 责 处 理 民 事 纠 纷, 并 对 师 生 进 行 法 律 援 助 和 普 法 教 育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建 立 平 安 校 园 制 度 学 校 安 全 工 作 实 施 党 政 同 责 一 岗 双 责 制 度, 坚 持 管 业 务 必 须 管 安 全, 实 行 安 全 网 格 化 和 实 名 制 管 理, 落 实 岗 位 安 全 职 责, 建 立 健 全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预 案, 加 强 人 防 物 防 和 技 防 建 设, 开 展 安 全 法 治 教 育 第 三 章 教 育 教 学 第 二 十 五 条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全 员 育 人, 打 造 课 堂 教 学 社 会 实 践 校 园 文 化 多 位 一 体 的 育 人 平 台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教 育, 结 合 学 校 各 专 业 特 点, 开 展 职 业 精 神 礼 仪 教 育 生 涯 规 划 教 育 和 创 业 教 育, 打 造 德 艺 双 馨 德 育 品 牌 ( 一 ) 建 立 规 范 高 效 的 德 育 工 作 机 制, 建 立 德 育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制 度, 实 行 学 校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社 会 教 育 三 结 合 的 德 育 工 作 网 络, 提 高 德 育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水 平 8
( 二 ) 加 强 对 学 生 社 团 的 管 理 支 持 和 服 务, 定 期 开 展 教 育 活 动, 发 展 学 生 兴 趣 爱 好 和 特 长, 增 强 学 生 的 自 信 心 和 组 织 领 导 能 力 ( 三 ) 学 校 严 格 执 行 德 育 管 理 考 核 制 度, 坚 持 公 正 公 开 公 平 地 实 施 各 项 德 育 量 化 管 理 考 核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坚 持 以 教 学 为 中 心, 以 教 学 改 革 为 动 力, 以 精 细 化 管 理 为 抓 手, 打 造 高 效 课 堂 探 索 低 重 心 近 距 离 稳 步 子 快 反 馈 重 实 效 的 教 学 模 式, 积 极 开 发 校 本 教 材,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课 堂 教 学 贯 彻 学 为 主 体 教 为 主 导 的 原 则, 加 强 学 生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理 论 和 基 本 技 能 的 学 习 和 训 练, 注 意 学 习 方 法 的 指 导,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突 出 技 能 教 学, 实 施 学 生 专 业 成 长 方 案, 每 学 年 举 行 全 校 文 明 风 采 大 赛 和 班 级 专 业 汇 报 展 示, 鼓 励 师 生 技 能 冒 尖, 培 养 一 专 多 能 全 面 发 展 的 艺 术 技 能 人 才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建 立 专 业 优 化 调 整 机 制,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职 业 岗 位 和 就 业 市 场 需 求 变 化, 对 已 开 设 专 业 的 专 业 内 涵 专 业 教 学 内 容 等 进 行 调 整 第 二 十 八 条 完 善 学 校 行 业 专 业 院 团 三 位 一 体 的 评 价 制 度, 探 索 分 类 评 价 多 元 评 价 的 学 业 考 评 办 法, 构 建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评 价 体 系 9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加 强 校 内 外 实 习 实 训 基 地 的 建 设, 加 强 对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的 管 理, 保 证 实 践 教 学 的 质 量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实 习 就 业 管 理 制 度, 学 校 加 强 对 学 生 的 安 全 教 育, 增 强 学 生 安 全 意 识, 提 高 学 生 自 我 防 护 能 力, 做 好 学 生 实 习 责 任 保 险 工 作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实 施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开 展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测 试 和 学 生 艺 术 素 质 测 评, 测 评 结 果 纳 入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体 系 和 学 生 成 长 档 案, 建 立 学 校 体 育 工 作 和 艺 术 教 育 发 展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学 校 积 极 开 展 国 防 教 育 第 四 章 教 职 员 工 与 学 生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由 专 任 教 师 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组 成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执 行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和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制 度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实 行 教 职 员 工 全 员 聘 任 制 学 校 按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的 工 作 实 际, 定 岗 定 责 定 人 定 工 作 量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由 校 长 聘 任, 聘 任 时 学 校 因 事 设 岗, 按 岗 定 员, 双 向 选 择, 优 化 组 合 学 校 实 行 全 员 聘 任 合 同 制, 聘 期 一 般 为 1-3 年 10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实 行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绩 效 工 资 分 为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和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两 部 分, 基 础 性 绩 效 由 财 政 渠 道 按 月 发 放,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由 学 校 依 据 绩 效 考 核 情 况 执 行 学 校 建 立 分 配 激 励 机 制, 坚 持 多 劳 多 得 优 劳 厚 酬 的 分 配 原 则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规 范 班 主 任 选 配 聘 任 培 训 考 核 评 价 等 制 度, 实 行 班 主 任 职 级 制 班 主 任 遵 照 中 小 学 班 主 任 工 作 规 定 关 于 加 强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班 主 任 工 作 的 意 见, 履 行 职 责, 享 受 相 应 待 遇 和 权 利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建 立 教 职 工 业 务 档 案, 每 年 对 教 职 工 的 职 业 道 德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实 绩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续 聘 转 岗 解 聘 晋 升 和 奖 惩 的 基 本 依 据 学 校 加 强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将 师 德 表 现 作 为 教 师 考 核 职 务 评 聘 进 修 深 造 和 评 优 评 先 等 的 首 要 条 件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校 对 在 教 育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优 异 业 绩 突 出 者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违 反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和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或 在 工 作 中 造 成 失 误 或 不 良 影 响 的 教 职 工, 视 情 节 轻 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批 评 教 育 和 处 分, 有 违 约 情 节 的, 违 约 方 须 依 据 聘 用 合 同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学 校 教 职 工 对 所 受 处 分 不 服 的, 可 按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申 诉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是 指 学 校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具 有 11
学 校 学 籍 接 受 学 历 教 育 的 全 日 制 受 教 育 者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发 布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学 生 入 学 注 册 课 堂 教 学 成 绩 考 核 实 习 实 训 学 籍 变 动 纪 律 与 考 勤 奖 励 与 处 分 以 及 毕 业 结 业 等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建 立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团 员 等 评 选 制 度, 对 代 表 学 校 参 加 比 赛 的 学 生 给 予 学 分 和 一 定 物 质 奖 励 学 校 依 法 依 规 对 违 纪 学 生 进 行 教 育 或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校 建 立 学 生 申 诉 制 度 学 生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处 理 不 服, 可 按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申 诉 第 六 章 招 生 就 业 与 对 外 合 作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通 过 自 主 招 生 和 统 一 招 生 方 式 招 收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初 中 毕 业 生 学 校 艺 术 高 中 部 依 据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政 策 制 定 自 主 招 生 方 案, 招 收 户 籍 或 者 学 籍 在 济 南 市 的 应 届 初 中 毕 业 生 艺 术 中 专 部 可 招 收 部 分 外 地 学 生 学 校 采 取 学 生 报 名 学 校 组 织 自 主 测 试 按 综 合 成 绩 排 名 顺 序 录 取 的 原 则, 实 施 自 主 招 生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坚 持 以 服 务 为 宗 旨 以 就 业 为 导 向, 12
加 强 与 文 化 企 业 艺 术 院 团 的 交 流, 拓 宽 实 习 渠 道, 提 高 毕 业 生 就 业 安 置 率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根 据 专 业 特 点, 坚 持 就 业 与 升 学 兼 顾 的 培 养 模 式, 采 用 中 高 职 衔 接 教 师 流 动 职 普 融 合 等 方 式, 鼓 励 学 生 进 行 学 历 提 升, 拓 宽 学 校 办 学 思 路 和 内 涵 发 展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成 立 济 南 市 公 共 艺 术 实 训 中 心 和 济 南 艺 术 学 校 文 化 艺 术 培 训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实 训 中 心 和 培 训 中 心 ), 开 展 社 会 培 训, 扩 大 社 会 影 响 和 办 学 效 益 实 训 中 心 和 培 训 中 心 专 业 设 置 课 程 编 排 教 材 选 用 教 师 聘 任 以 及 学 员 招 收 等 工 作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研 究 确 定, 并 报 济 南 艺 术 学 校 校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第 七 章 后 勤 保 障 管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校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坚 持 为 教 育 教 学 一 线 服 务 为 师 生 员 工 发 展 服 务,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和 工 作 效 率, 确 保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经 费 来 源 以 国 家 财 政 拨 款 为 主 通 过 合 法 渠 道 多 方 筹 措 为 辅 学 校 坚 持 统 筹 兼 顾 勤 俭 办 学 的 原 则, 编 制 经 费 预 算, 提 出 经 费 使 用 意 见, 并 按 照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工 作 程 序, 实 施 装 备 基 建 等 项 目 采 购 及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13
学 校 经 费 用 于 开 展 与 教 育 教 学 有 关 的 各 类 支 出 项 目, 学 校 依 法 向 上 级 部 门 申 报 经 费 安 排 意 见, 申 请 经 费 支 持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建 立 规 范 的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体 系, 对 学 校 经 济 活 动 的 风 险 进 行 有 效 防 范 和 管 控 学 校 贯 彻 会 计 法 要 求, 建 立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财 务 管 理 行 为,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财 经 制 度 和 财 经 纪 律 学 校 经 费 开 支 坚 持 民 主 公 开 原 则, 制 定 专 门 规 定, 并 规 范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和 重 大 事 项 重 要 项 目 的 决 策 过 程, 接 受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审 计 和 监 督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坚 持 教 育 收 费 公 示 制 度, 实 行 收 费 公 开 卡 和 明 白 纸 制 度, 按 上 级 物 价 财 政 教 育 部 门 确 定 的 收 费 ( 代 收 费 )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向 学 生 收 取 费 用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校 建 立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资 产 档 案, 加 强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提 高 利 用 率 和 使 用 寿 命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校 依 法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的 捐 赠, 建 立 受 赠 财 产 的 使 用 制 度, 并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校 执 行 财 务 公 开 制 度, 定 期 向 教 代 会 或 全 体 教 工 会 报 告 财 务 预 决 算 情 况 第 八 章 附 则 14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须 经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审 定, 并 报 济 南 市 教 育 局 核 准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依 据 本 章 程 建 立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学 校 原 定 的 各 类 规 章 制 度 凡 与 本 章 程 相 抵 触 的, 一 律 以 本 章 程 为 准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章 程 的 修 改 应 由 学 校 教 职 工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联 名 提 出 或 教 代 会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代 表 提 议, 教 代 会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代 表 同 意 方 可 进 行, 章 程 修 订 程 序 依 据 章 程 制 定 程 序 进 行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凡 与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上 级 有 关 政 策 相 抵 触 者, 一 律 以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上 级 政 策 为 准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归 学 校 校 长 办 公 会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自 济 南 市 教 育 局 核 准 之 日 起 施 行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