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兴“五水共治”定向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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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关 于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发 行 主 体 2 二. 关 于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发 行 程 序 7 三. 发 行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9 四. 发 行 人 组 织 结 构 及 对 其 他 企 业 的 重 要 权 益 投 资 情 况 10 五.

Tran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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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与 提 示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浙 江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 心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及 其 他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浙 江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 心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合 法 合 规 发 行 程 序 合 规,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发 行 人 负 责 人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及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 保 证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真 实 完 整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受 托 管 理 人 已 阅 读 募 集 说 明 书, 确 认 募 集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保 证 依 照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勤 勉 尽 责 地 维 护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凡 欲 购 买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的 投 资 者,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并 进 行 独 立 投 资 判 断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经 浙 江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 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浙 金 中 心 ) 受 理 备 案,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的 发 行 及 转 让 均 1

通 过 浙 金 中 心 的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浙 金 中 心 对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的 发 行 和 转 让 所 作 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 明 浙 金 中 心 对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的 投 资 价 值 或 者 投 资 人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或 提 示 均 属 虚 假 陈 述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同 自 愿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依 法 发 行 后,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认 购 受 让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时, 应 特 别 审 慎 地 考 虑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所 述 的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投 资 者 认 购 受 让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视 作 同 意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所 述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并 同 意 发 行 人 与 之 订 立 的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及 受 托 管 理 人 报 告 置 备 于 受 托 管 理 人 处, 投 资 者 有 权 随 时 查 阅 2

目 录 声 明 与 提 示... 1 释 义... 4 第 一 节 发 行 人 及 本 次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6 一 发 行 人 相 关 信 息... 6 二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及 发 行 条 款... 6 三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认 购 对 象... 11 四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转 让 条 款... 12 五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13 第 二 节 风 险 因 素... 17 一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的 相 关 风 险... 17 二 发 行 人 行 业 相 关 风 险... 18 三 发 行 人 相 关 风 险... 19 第 三 节 资 信 状 况... 21 一 项 目 评 级... 21 二 发 行 人 评 级... 21 三 保 证 人 评 级... 21 第 四 节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22 一 偿 债 保 障 机 制... 22 二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受 托 管 理 人... 25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27 一 最 近 一 期 的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27 第 六 节 担 保 情 况... 28 一 担 保 授 权 情 况... 28 二 保 证 人 基 本 情 况... 28 第 七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及 变 更 资 金 用 途 程 序... 29 一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30 二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程 序... 30 第 八 节 信 息 披 露... 31 一 信 息 披 露 方 式... 31 二 信 息 披 露 主 要 内 容... 31 第 九 节 法 律 适 用 及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34 第 十 节 备 查 文 件... 35 一 备 查 文 件... 35 二 查 阅 地 点... 36 3

释 义 除 非 本 文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的 含 义 如 下 : 发 行 人 本 公 司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章 程 执 行 董 事 监 事 最 近 一 期 近 一 个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募 集 说 明 书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绍 兴 市 城 北 新 城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指 绍 兴 市 城 北 新 城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绍 兴 市 城 北 新 城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执 指 行 董 事 绍 兴 市 城 北 新 城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监 指 事 指 2014 年 半 年 度 指 2015 绍 兴 城 北 新 城 安 居 工 程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第 二 期 十 二 号 指 2015 绍 兴 城 北 新 城 安 居 工 程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第 二 期 十 二 号 募 集 说 明 书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管 理 办 法 指 浙 江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 心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浙 金 中 心 公 布 的 进 行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转 交 易 日 指 让 交 易 的 期 间 内 除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周 六 周 日 或 浙 金 中 心 临 时 公 告 的 休 市 日 以 外 的 日 期 休 市 日 指 指 交 易 期 间 内 除 交 易 日 以 外 的 日 期 工 作 日 指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以 外 的 日 期 4

保 证 人 受 托 管 理 人 资 金 监 管 银 行 评 级 机 构 高 朋 律 所 浙 金 中 心 元 指 绍 兴 市 城 中 村 改 造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指 绍 兴 市 镜 湖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财 务 审 计 办 公 室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绍 兴 分 行 指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指 北 京 高 朋 ( 杭 州 ) 律 师 事 务 所 指 浙 江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 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人 民 币 元 注 :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部 分 合 计 数 与 各 加 数 直 接 相 加 之 和 在 尾 数 上 存 在 差 异, 这 些 差 异 是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造 成 的 5

第 一 节 发 行 人 及 本 次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相 关 信 息 法 定 名 称 : 绍 兴 市 城 北 新 城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绍 兴 市 灵 芝 镇 梅 山 法 定 代 表 人 : 劳 兴 方 办 公 地 址 : 绍 兴 市 凤 林 西 路 155 号 邮 政 编 码 :312000 联 系 电 话 :0575-88019153 传 真 :0575-88203980 经 营 范 围 : 房 地 产 开 发 ( 凭 资 质 经 营 ); 建 筑 机 械 设 备 及 配 件 租 赁 ; 土 地 收 储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实 业 投 资 绍 兴 市 城 北 新 城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3 年 1 月, 是 经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由 绍 兴 市 镜 湖 新 区 管 委 会 行 使 出 资 人 职 能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作 为 绍 兴 市 镜 湖 新 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领 域 重 要 的 投 资 主 体, 主 要 职 能 包 括 市 政 重 点 项 目 的 投 资 和 建 设 镜 湖 新 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项 目 周 边 土 地 的 熟 化 整 治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的 建 设 等 二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及 发 行 条 款 ( 一 )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发 行 批 准 情 况 2015 年 3 月 9 日, 公 司 出 资 人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6

公 司 开 展 发 行 2015 绍 兴 城 北 新 城 安 居 工 程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第 二 期 工 作 的 决 定 ( 二 )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项 目 情 况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全 部 用 于 镜 湖 新 区 世 纪 安 置 小 区 二 期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该 项 目 选 址 于 绍 兴 市 镜 湖 新 区, 总 用 地 面 积 约 306919 平 方 米,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935374 平 方 米, 其 中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约 710374 平 方 米,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225000 平 方 米 项 目 总 投 资 37.12 亿 元, 本 次 拟 投 资 6.01 亿 元, 其 中 自 筹 资 金 到 账 2.01 亿 元, 占 本 次 资 金 使 用 安 排 的 33.4%, 剩 余 4 亿 元 通 过 本 期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募 集, 该 项 目 目 前 已 经 取 得 如 下 批 复 或 文 件 : 1 2014 年 9 月 9 日 绍 兴 市 镜 湖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经 济 发 展 局 作 出 绍 兴 市 镜 湖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经 济 发 展 局 关 于 镜 湖 新 区 世 纪 安 置 小 区 二 期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建 议 书 的 批 复 ( 绍 镜 经 供 [2014]59 号 ); 2 2014 年 12 月 25 日 绍 兴 市 镜 湖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经 济 发 展 局 作 出 绍 兴 市 镜 湖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经 济 发 展 局 关 于 镜 湖 新 区 世 纪 安 置 小 区 二 期 建 设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批 复 ( 绍 镜 经 供 [2014]77 号 ); 3 2014 年 9 月 12 日 绍 兴 市 越 城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作 出 关 于 镜 湖 新 区 世 纪 安 置 小 区 二 期 建 设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审 查 意 见 ( 越 环 审 [2014]1 号 ); 7

4 2014 年 2 月 24 日 绍 兴 市 规 划 局 作 出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 选 字 第 330602201400001 镜 号 ) ( 三 ) 备 案 情 况 2015 年 3 月 20 日, 公 司 取 得 浙 江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 心 zjfae( 定 融 )20150323001 号 接 受 申 请 通 知 书 ( 四 )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的 基 本 条 款 1 发 行 人 名 称 : 绍 兴 市 城 北 新 城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2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名 称 :2015 绍 兴 城 北 新 城 安 居 工 程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第 二 期 十 二 号 3 发 行 规 模 :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发 行 总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4 产 品 期 限 :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期 限 为 2+1 年 期 5 起 购 金 额 : 认 购 起 点 金 额 为 20 万 元, 以 1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进 行 递 增 6 本 次 计 划 发 行 利 率 : 预 期 年 收 益 率 为 8.3%, 每 半 年 付 息 一 次 7 发 行 对 象 : 发 行 对 象 为 在 浙 金 中 心 注 册 开 户 的 符 合 合 格 投 资 者 要 求 的 会 员 8 发 行 对 象 数 量 : 不 超 过 200 名 ( 含 200 名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者 投 资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有 限 制 性 规 定 的, 遵 照 其 规 定 9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认 购 受 让 渠 道 : 投 资 者 通 过 浙 金 中 8

心 交 易 平 台 或 浙 金 中 心 指 定 的 其 他 渠 道 进 行 认 购 或 受 让, 并 在 浙 金 中 心 进 行 登 记 托 管 10 流 通 转 让 机 制 :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发 行 结 束 后,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初 始 持 有 人 在 二 级 转 让 交 易 期 间, 在 浙 金 中 心 的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流 通 转 让 操 作 具 体 流 通 转 让 规 则 详 见 浙 金 中 心 转 让 流 程 及 相 关 协 议 11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每 6 个 月 付 息 一 次, 到 期 还 本, 最 后 一 期 的 利 息 和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的 付 息 和 本 金 兑 付 工 作 按 照 登 记 托 管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12 募 集 期 间 :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的 募 集 期 间 为 2015 年 的 5 月 11 日 至 2015 年 的 5 月 20 日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未 划 转 至 资 金 募 集 专 户 前 按 照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进 行 计 息 13 起 息 日 :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起 息 日 为 2015 绍 兴 城 北 新 城 安 居 工 程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第 二 期 十 二 号 全 部 募 集 结 束 或 产 品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的 第 二 个 交 易 日 若 十 二 号 提 前 募 集 完 成 的, 则 发 行 人 可 通 过 浙 金 中 心 公 告 提 前 起 息, 提 前 起 息 日 以 公 告 为 准 提 前 起 息 的, 确 权 日 到 期 日 计 息 期 限 2+1 年 选 择 期 间 均 相 应 提 前, 具 体 以 公 告 为 准 14 确 权 日 :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自 起 息 日 起 每 6 个 月 确 权 一 次, 最 后 一 次 确 权 日 为 到 期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15 付 息 日 :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的 付 息 日 为 确 权 日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9

16 到 期 日 : 持 有 人 选 择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发 行 满 2 年 后 到 期 的 部 分, 到 期 日 为 自 起 息 日 起 满 24 个 月 ; 持 有 人 选 择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发 行 满 2 年 后 继 续 延 长 1 年 有 效 期 的 部 分, 到 期 日 为 自 起 息 日 起 满 36 个 月 17 本 金 兑 付 日 :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的 到 期 日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兑 付 本 金 及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18 成 立 规 模 下 限 :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无 成 立 规 模 下 限 要 求 19 2+1 年 选 择 开 放 期 :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选 择 开 放 期 为 自 起 息 之 日 起 第 19 个 月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持 有 人 有 选 择 所 持 有 的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在 发 行 满 2 年 后 到 期 ( 即 自 起 息 之 日 起 满 24 个 月 到 期 ) 或 者 继 续 延 长 1 年 期 限 ( 即 自 起 息 之 日 起 满 36 个 月 到 期 ) 的 权 利 持 有 人 未 在 规 定 期 间 做 出 选 择 的, 视 为 继 续 延 长 所 持 有 的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1 年 期 限 20 2+1 年 选 择 起 点 金 额 : 起 点 金 额 不 低 于 认 购 起 点 金 额, 并 以 1 万 元 整 数 倍 递 增 选 择 2 年 到 期 的, 选 择 后 最 低 持 有 本 金 金 额 不 低 于 认 购 起 点 金 额 21 发 行 结 果 公 告 日 期 : 募 集 期 间 截 止 日 本 期 产 品 提 前 成 立 的, 发 行 人 通 过 浙 金 中 心 提 前 公 告 发 行 结 果 22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受 托 管 理 人 : 绍 兴 市 镜 湖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财 务 审 计 办 公 室 23 募 集 资 金 汇 总 账 户 : 投 资 者 须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浙 金 10

中 心 在 兴 业 银 行 开 立 的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汇 总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 账 户 名 : 浙 江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 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账 号 :356980100100528748 开 户 行 : 兴 业 银 行 杭 州 分 行 营 业 部 24 税 务 提 示 : 除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三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认 购 对 象 本 次 投 资 收 益 权 业 务 认 购 对 象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 一 ) 合 格 的 机 构 ( 企 业 ) 投 资 者 : 1 经 相 关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金 融 机 构, 包 括 商 业 银 行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信 托 公 司 和 保 险 公 司 等 ; 还 包 括 上 述 金 融 机 构 面 向 投 资 者 发 行 的 理 财 产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信 托 产 品 投 连 险 产 品 基 金 产 品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等 ; 2 企 事 业 单 位 ( 二 ) 合 格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本 次 产 品 属 于 二 级 风 险 ( 较 低 风 险 ) 产 品, 在 浙 金 中 心 或 浙 金 中 心 指 定 的 其 他 渠 道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测 评 达 到 二 级 及 以 上 的 个 人 会 员 可 购 买 ( 三 ) 其 他 被 浙 金 中 心 认 可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11

四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转 让 条 款 ( 一 )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的 转 让 信 息 1 封 闭 期 :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起 息 日 起 30 个 自 然 日 若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提 前 起 息, 封 闭 期 转 让 交 易 开 始 时 间 提 前, 具 体 以 公 告 为 准 2 转 让 交 易 开 始 时 间 : 自 起 息 日 起 第 31 个 自 然 日 3 转 让 交 易 结 束 时 间 : 到 期 日 前 5 个 交 易 日 4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转 让 交 易 最 低 持 有 时 间 :5 个 交 易 日 ( 二 )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的 转 让 对 象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产 品 仅 面 向 浙 金 中 心 会 员 进 行 转 让, 其 流 通 转 让 范 围 仅 限 于 浙 金 中 心 会 员 之 间 ( 三 )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转 让 的 约 束 条 件 1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转 让 双 方 都 应 是 浙 金 中 心 的 会 员 2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仅 限 在 浙 金 中 心 进 行 转 让, 转 让 交 易 期 间 分 为 两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 转 让 交 易 开 始 时 间 至 起 息 日 后 18 个 月 ; 第 二 部 分 : 在 2+1 年 选 择 期 间, 若 持 有 人 选 择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在 发 行 满 2 年 后 到 期 的, 则 自 做 出 选 择 之 日 起, 持 有 人 选 择 在 发 行 满 2 年 后 到 期 的 该 部 分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不 得 再 进 行 二 级 转 让 ; 若 持 有 人 选 择 延 长 所 持 有 的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1 年 期 限 的, 则 转 让 交 易 期 间 至 到 期 日 前 5 个 交 易 日 止 持 有 人 未 做 出 选 择 之 前,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均 可 转 让 交 易 转 受 让 人 在 受 让 成 功 并 持 有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5 个 交 易 日 后 方 可 进 行 转 让 12

交 易 3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首 次 受 让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前, 需 在 浙 金 中 心 或 者 浙 金 中 心 指 定 的 其 他 渠 道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测 评, 并 确 认 风 险 申 明 书 4 投 资 者 在 浙 金 中 心 或 者 浙 金 中 心 指 定 的 其 他 渠 道 进 行 转 让 时 需 遵 循 四 个 条 件 : (1) 最 低 交 易 本 金 金 额 不 低 于 认 购 起 点 金 额 ; (2) 部 分 转 让 的, 转 让 后 最 低 持 有 本 金 金 额 不 低 于 认 购 起 点 金 额 ; (3) 转 让 的 本 金 金 额 递 增 数 为 人 民 币 1 万 元 ; (4) 若 转 让 交 易 达 成 后,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200 名 ( 含 200 名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投 资 者 投 资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有 限 制 性 规 定 的, 遵 照 其 规 定 五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 一 ) 发 行 人 名 称 : 绍 兴 市 城 北 新 城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绍 兴 市 凤 林 西 路 15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劳 兴 方 电 话 :0575-88019153 传 真 :0575-88203980 邮 编 :312000 联 系 人 : 俞 金 娣 13

( 二 ) 保 证 人 名 称 : 绍 兴 市 城 中 村 改 造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晓 明 住 所 : 绍 兴 市 中 兴 南 路 756 号 外 山 小 学 综 合 办 公 楼 3 楼 邮 政 编 码 :312000 联 系 电 话 :0575-88325743 传 真 :0575-89170630 ( 三 ) 受 托 管 理 人 名 称 : 绍 兴 市 镜 湖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财 务 审 计 办 公 室 住 所 : 绍 兴 市 凤 林 西 路 155 号 授 权 代 理 人 : 孙 云 电 话 :0575-88026498 传 真 :0575-88026498 邮 编 :312000 ( 四 )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北 京 高 朋 ( 杭 州 )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玉 古 路 168 号 黄 龙 通 力 大 厦 16 层 负 责 人 : 钱 育 新 电 话 :0571-87006922 传 真 :0571-89988155 邮 编 :310012 14

联 系 人 : 陈 建 春 ( 五 ) 会 计 事 务 所 名 称 : 浙 江 中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学 院 路 60 号 集 锦 饭 店 3 号 楼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忠 平 电 话 :0571-87219865 传 真 :0571-87219852 邮 编 :312000 联 系 人 : 宋 峡 ( 六 )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名 称 :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08 号 阳 光 高 尔 夫 大 厦 ( 银 座 国 际 ) 三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思 源 电 话 :021-51035670-8013 传 真 :021-51917360 邮 编 :518040 联 系 人 : 刘 书 芸 ( 七 ) 资 金 监 管 银 行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绍 兴 分 行 住 所 : 绍 兴 市 中 兴 南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雁 群 15

电 话 :0575-88162357 传 真 :0575-88162324 邮 编 :312000 联 系 人 : 胡 丹 ( 八 ) 受 理 挂 牌 的 交 易 机 构 名 称 : 浙 江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 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城 星 路 111 号 钱 江 国 际 时 代 广 场 2 幢 27 2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为 电 话 :0571-88033888 传 真 :0571-85885810 邮 编 :310020 联 系 人 : 潘 皓 16

第 二 节 风 险 因 素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进 行 独 立 的 投 资 判 断 如 本 公 司 未 能 兑 付 或 者 未 能 及 时 足 额 兑 付, 浙 金 中 心 不 承 担 兑 付 义 务 及 任 何 连 带 责 任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和 投 资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时, 除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提 供 的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外, 投 资 者 应 特 别 认 真 地 考 虑 以 下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一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的 相 关 风 险 ( 一 ) 利 率 风 险 受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经 济 周 期 货 币 政 策 国 际 环 境 变 化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市 场 利 率 存 在 波 动 的 可 能 性 在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可 能 导 致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的 实 际 投 资 收 益 存 在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 二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发 行 结 束 后 公 司 将 尽 快 向 浙 金 中 心 申 请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流 通 转 让 事 宜, 但 由 于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认 购 后 需 最 低 持 有 五 个 交 易 日, 且 交 易 活 动 受 经 济 环 境 投 资 者 分 布 投 资 者 交 易 意 愿 等 多 重 因 素 影 响, 无 法 保 证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在 浙 金 中 心 交 易 平 台 上 及 时 转 让 成 功, 投 资 者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将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变 现,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17

( 三 ) 偿 付 风 险 本 公 司 在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由 于 所 处 的 宏 观 环 境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等 外 部 环 境 以 及 公 司 自 身 的 经 营 状 况 存 在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不 能 从 预 期 的 还 款 来 源 中 获 得 足 够 资 金 按 期 支 付 本 息, 从 而 对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 四 ) 资 信 风 险 本 公 司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能 按 时 偿 付 债 务 本 息, 在 近 三 年 与 银 行 主 要 客 户 发 生 的 重 要 业 务 往 来 中, 未 曾 发 生 任 何 严 重 违 约 在 未 来 的 业 务 经 营 中, 公 司 亦 将 秉 承 诚 信 经 营 的 原 则, 严 格 履 行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协 议 或 其 他 承 诺 但 受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性 波 动 等 因 素 影 响, 市 场 环 境 发 生 不 可 控 的 变 化, 公 司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从 预 期 还 款 来 源 中 获 得 足 额 资 金, 影 响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本 息 的 偿 付 二 发 行 人 行 业 相 关 风 险 ( 一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保 障 房 建 设 土 地 开 发 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的 投 资 规 模 和 收 益 水 平 都 受 到 经 济 周 期 影 响, 如 果 出 现 经 济 增 长 放 缓 或 衰 退, 将 可 能 使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效 益 下 降, 现 金 流 减 少, 从 而 影 响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的 兑 付 18

( 二 ) 政 策 性 风 险 保 障 房 建 设 土 地 开 发 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在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中 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地 位,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并 给 予 诸 多 政 策 扶 持, 导 致 这 些 行 业 对 政 策 变 动 高 度 敏 感 如 果 在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环 保 政 策 及 地 方 扶 持 优 惠 政 策 等 发 生 调 整, 将 可 能 影 响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活 动, 并 可 能 对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业 绩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三 发 行 人 相 关 风 险 ( 一 ) 经 营 管 理 风 险 发 行 人 是 经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市 属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由 绍 兴 市 镜 湖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代 理 行 使 出 资 人 职 能 作 为 绍 兴 市 镜 湖 新 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领 域 重 要 的 投 资 主 体, 主 要 职 能 包 括 市 政 重 点 项 目 的 投 资 和 建 设 镜 湖 新 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项 目 周 边 土 地 的 熟 化 整 治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的 建 设 等 如 果 发 行 人 市 场 信 誉 下 降 资 金 筹 措 能 力 不 足 管 理 能 力 不 足 或 管 理 出 现 重 大 失 误, 将 影 响 发 行 人 持 续 融 资 能 力 及 运 营 效 益, 进 而 影 响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的 兑 付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决 策 水 平 财 务 管 理 能 力 资 本 运 作 能 力 投 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是 决 定 发 行 人 盈 利 能 力 的 重 要 影 响 因 素, 经 营 决 策 偏 误 将 对 发 行 人 盈 利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19

( 二 ) 投 资 项 目 风 险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其 配 套 道 路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建 设 规 模 大, 施 工 周 期 短, 对 工 程 建 设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物 资 设 备 的 技 术 性 能 均 要 求 严 格 如 果 发 行 人 在 管 理 和 技 术 方 面 出 现 重 大 问 题, 则 有 可 能 影 响 项 目 按 期 竣 工 及 投 入 运 营, 并 对 项 目 收 益 的 实 现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20

第 三 节 资 信 状 况 一 项 目 评 级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进 行 了 信 用 评 级,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信 用 评 级 结 果 为 AA 二 发 行 人 评 级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发 行 主 体 评 级 为 AA 偿 还 债 务 能 力 较 强, 违 约 风 险 较 低 此 评 级 反 映 了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发 行 人 绍 兴 市 城 北 新 城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绍 兴 市 镜 湖 新 区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领 域 重 要 的 投 资 主 体, 在 绍 兴 市 镜 湖 新 区 具 有 重 要 地 位, 能 够 获 得 地 方 政 府 的 支 持, 区 域 竞 争 力 较 强 绍 兴 市 经 济 活 力 较 好 财 政 实 力 较 强, 镜 湖 新 区 是 绍 兴 市 建 设 投 资 的 重 点 区 域, 政 府 支 持 对 其 偿 债 能 力 有 一 定 的 保 障 三 保 证 人 评 级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的 保 证 人 的 绍 兴 市 城 中 村 改 造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评 级 为 AA, 偿 还 债 务 能 力 较 强, 违 约 风 险 较 低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见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备 查 文 件 21

第 四 节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一 偿 债 保 障 机 制 ( 一 ) 偿 债 计 划 1 利 息 支 付 (1)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在 存 续 期 内 每 6 个 月 付 息 一 次,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付 息 日 为 确 权 日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但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在 本 金 兑 付 日 支 付 (2)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利 息 支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及 浙 金 中 心 相 关 规 则, 由 本 公 司 在 浙 金 中 心 网 站 或 浙 金 中 心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发 布 的 付 息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3)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缴 纳, 本 公 司 及 浙 金 中 心 不 进 行 代 扣 代 缴 2 本 金 支 付 (1)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的 本 金 支 付 日 为 到 期 日 之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2)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本 金 的 偿 付 通 过 浙 金 中 心 办 理 本 金 偿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及 浙 金 中 心 相 关 规 则, 由 本 公 司 在 浙 金 中 心 网 站 或 浙 金 中 心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披 露 22

3 偿 债 来 源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的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为 发 行 人 日 常 经 营 所 得 的 自 有 资 金 经 营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以 及 公 司 通 过 参 股 公 司 分 红 股 权 收 益 等 其 他 渠 道 筹 措 的 资 金 ( 二 )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为 维 护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一 系 列 保 障 措 施, 包 括 建 立 本 公 司 与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长 效 沟 通 机 制 健 全 风 险 监 管 和 预 警 机 制 及 加 强 信 息 披 露 等, 形 成 一 套 保 证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的 保 障 措 施 具 体 如 下 : 1 公 司 自 身 的 盈 利 能 力 是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偿 债 能 力 的 切 实 保 障 (1) 镜 湖 新 区 世 纪 安 置 小 区 二 期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本 身 690935 平 方 米 的 房 屋 可 用 于 出 售, 根 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显 示 销 售 估 价 预 计 约 345468 万 元 ( 非 重 置 价 ) (2) 镜 湖 新 区 中 心 区 相 关 地 块 ( 均 为 商 业 用 地 ) 土 地 出 让 金 可 用 于 归 还 本 项 目 融 资 资 金 本 息, 总 面 积 约 102 亩, 根 据 2013 年 挂 牌 或 拍 卖 情 况, 预 计 可 得 出 让 金 约 4.79 亿 元 2 为 保 障 本 期 2015 绍 兴 城 北 新 城 安 居 工 程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第 二 期 的 资 金 兑 付, 绍 兴 市 城 中 村 改 造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提 供 全 额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23

3 制 定 并 严 格 执 行 资 金 管 理 计 划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发 行 后, 公 司 将 根 据 债 务 结 构 情 况 进 一 步 加 强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流 动 性 管 理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资 金 管 理 等, 并 将 根 据 融 资 计 划 本 息 未 来 到 期 应 付 情 况 制 定 年 度 月 度 资 金 运 用 计 划, 保 证 资 金 按 计 划 调 度, 及 时 足 额 地 准 备 偿 债 资 金 用 于 每 年 的 利 息 支 付 以 及 到 期 本 金 的 兑 付, 以 充 分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4 设 立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账 户 本 公 司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绍 兴 分 行 开 立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账 户, 保 管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使 用 应 符 合 募 集 说 明 书 本 公 司 签 订 的 专 项 资 金 监 管 及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约 定 的 用 途,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5 充 分 发 挥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作 用 为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本 公 司 聘 请 绍 兴 市 镜 湖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财 务 审 计 办 公 室 监 督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及 到 期 还 款, 确 保 资 金 安 全 使 用 及 按 时 还 款 本 公 司 与 监 管 银 行 受 托 管 理 人 订 立 了 专 项 资 金 监 管 及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从 制 度 上 保 障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资 金 按 约 使 用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专 项 资 金 监 管 及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的 规 定, 配 合 受 托 管 理 人 履 行 职 责, 定 期 向 受 托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的 财 务 资 料 及 运 作 情 况, 并 在 出 现 影 响 本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的 情 况 时, 及 时 通 知 受 托 管 理 人, 便 于 24

受 托 管 理 人 按 照 专 项 资 金 监 管 及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采 取 信 息 披 露 等 相 应 的 措 施 6 严 格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业 义 务 本 公 司 将 遵 循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的 信 息 披 露 原 则, 按 专 项 资 金 监 管 及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及 浙 金 中 心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重 大 事 项 信 息 披 露, 使 本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等 情 况 受 到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持 有 人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监 督, 防 范 偿 债 风 险 ( 三 ) 违 约 责 任 及 解 决 措 施 本 公 司 保 证 按 照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发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还 本 付 息 安 排 向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持 有 人 还 本 付 息 若 本 公 司 未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或 发 生 其 他 违 约 情 况 时, 受 托 管 理 人 将 依 据 专 项 资 金 监 管 及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代 表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持 有 人 向 本 公 司 进 行 追 索 如 果 受 托 管 理 人 未 按 专 项 资 金 监 管 及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履 行 其 职 责,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持 有 人 有 权 直 接 依 法 向 本 公 司 进 行 追 索, 并 追 究 本 公 司 的 违 约 责 任 二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受 托 管 理 人 ( 一 )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受 托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公 司 与 绍 兴 市 镜 湖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财 务 审 计 办 公 室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绍 兴 分 行 签 署 的 专 项 资 金 监 管 及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绍 兴 市 镜 湖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财 务 25

审 计 办 公 室 受 聘 担 任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的 受 托 管 理 人 ( 二 )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受 托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持 续 关 注 本 公 司 的 资 信 状 况, 出 现 可 能 影 响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持 有 人 重 大 权 益 的 事 项 时, 及 时 通 过 浙 金 中 心 向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持 有 人 披 露 2 若 本 公 司 为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设 定 抵 押 或 质 押 担 保 的,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受 托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发 行 前 取 得 担 保 的 权 利 证 明 或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并 在 担 保 期 间 妥 善 保 管 3 在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勤 勉 处 理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持 有 人 与 本 公 司 之 间 的 谈 判 或 者 诉 讼 事 务 4 监 督 本 公 司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专 项 资 金 监 管 及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约 定 的 应 当 履 行 义 务 ( 包 括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提 取 偿 债 保 障 金 等 )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出 具 受 托 管 理 人 事 务 报 告 5 预 计 本 公 司 不 能 偿 还 债 务 时, 要 求 本 公 司 追 加 担 保, 或 者 依 法 申 请 法 定 机 关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6 本 公 司 不 能 偿 还 债 务 时, 受 托 参 与 整 顿 和 解 重 组 或 者 破 产 的 法 律 程 序 7 专 项 资 金 监 管 及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重 要 义 务 26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本 公 司 2014 年 半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已 由 中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中 信 审 字 2014 第 143 号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非 经 特 别 说 明,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引 用 的 财 务 会 计 数 据 均 摘 自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投 资 者 如 需 了 解 本 公 司 的 详 细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2014 年 半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详 见 备 查 文 件 一 最 近 一 期 的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本 公 司 2014 年 6 月 30 日 资 产 总 计 12911748560.68 元, 其 中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8935826448.32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69.2%,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3975922112.36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30.8% 净 资 产 为 5818382364.60 元, 资 产 负 债 率 54.94% 27

第 六 节 担 保 情 况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由 绍 兴 市 城 中 村 改 造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担 保 人 为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提 供 无 条 件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保 证 担 保, 对 本 次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本 金 及 利 息 的 兑 付 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一 担 保 授 权 情 况 2015 年 3 月 9 日 绍 兴 市 城 中 村 改 造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法 及 其 公 司 章 程 由 出 资 人 做 出 决 定, 同 意 绍 兴 市 城 中 村 改 造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为 绍 兴 市 城 北 新 城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的 2015 绍 兴 城 北 新 城 安 居 工 程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第 二 期 提 供 无 条 件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二 保 证 人 基 本 情 况 保 证 人 法 定 名 称 : 绍 兴 市 城 中 村 改 造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晓 明 住 所 : 绍 兴 市 中 兴 南 路 756 号 外 山 小 学 综 合 办 公 楼 3 楼 注 册 资 本 : 捌 仟 贰 佰 贰 拾 叁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 城 中 村 改 造,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 以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核 定 的 28

经 营 范 围 为 准 ) 绍 兴 市 城 中 村 改 造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经 绍 兴 市 越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 越 政 发 2002 43 号 ) 关 于 组 建 绍 兴 市 城 中 村 改 造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的 通 知 和 绍 兴 市 越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 越 政 发 2002 44 号 ) 关 于 成 立 绍 兴 市 城 中 村 改 造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的 通 知 文 件 批 准 成 立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由 绍 兴 市 越 城 区 财 政 局 投 资 组 建, 经 绍 兴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成 立 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000 万 元 2005 年 6 月 16 日, 申 请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6223 万 元, 合 计 人 民 币 8223 万 元 2011 年 12 月 15 日, 依 据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 绍 政 函 2011 76 号 ) 关 于 绍 兴 市 城 中 村 改 造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的 决 定, 绍 兴 市 越 城 区 财 政 局 将 全 部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绍 兴 袍 江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绍 兴 市 城 中 村 改 造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6 月 30 日 资 产 总 计 8950807065.51 元, 其 中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6466960137.27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72.25%, 资 产 流 动 性 较 好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483846928.24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比 例 27.75% 净 资 产 为 6535439958.27 元, 资 产 负 债 率 26.98% 29

第 七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及 变 更 资 金 用 途 程 序 一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本 次 发 行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的 募 集 资 金 全 部 用 于 绍 兴 市 镜 湖 新 区 世 纪 安 置 小 区 二 期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并 由 绍 兴 市 镜 湖 新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财 务 审 计 办 公 室 作 为 受 托 管 理 人 进 行 管 理 二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程 序 在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本 公 司 若 要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需 经 过 如 下 程 序 : 1 经 本 公 司 出 资 人 决 议 通 过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 2 经 受 托 管 理 人 决 议 通 过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 3 提 前 30 日 在 浙 金 中 心 的 交 易 平 台 或 浙 金 中 心 指 定 渠 道 披 露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变 更 的 相 关 事 项 30

第 八 节 信 息 披 露 一 信 息 披 露 方 式 ( 一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公 司 及 其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和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事 务,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不 得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若 对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 存 在 异 议 的, 将 按 照 浙 金 中 心 的 规 定 单 独 发 表 意 见 并 陈 述 理 由 ( 二 ) 信 息 披 露 渠 道 本 公 司 将 在 浙 金 中 心 网 站 或 浙 金 中 心 指 定 的 其 他 渠 道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二 信 息 披 露 主 要 内 容 ( 一 )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发 行 情 况 本 公 司 应 在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在 浙 金 中 心 受 理 同 意 挂 牌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浙 金 中 心 网 站 或 浙 金 中 心 指 定 的 其 他 渠 道 及 时 披 露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的 名 称 代 码 期 限 发 行 金 额 利 率 及 本 公 司 的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主 要 披 露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31

下 文 件 : 1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募 集 说 明 书 风 险 申 明 书 担 保 函 ; 2 法 律 备 忘 录 ; 3 经 审 计 的 公 司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及 审 计 意 见 全 文 ; 4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 5 浙 金 中 心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 二 )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重 大 事 项 的 信 息 披 露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披 露 可 能 发 生 的 影 响 其 偿 债 能 力 的 重 大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本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经 营 范 围 的 重 大 变 化 2 本 公 司 的 重 大 投 资 行 为 和 重 大 购 置 财 产 决 定 3 本 公 司 发 生 重 大 债 务 和 未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 违 约 情 况 4 本 公 司 新 增 借 款 或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20% 5 本 公 司 放 弃 债 权 或 财 产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10% 6 本 公 司 发 生 超 过 上 年 末 净 资 产 10% 的 重 大 损 失 7 本 公 司 做 出 减 资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申 请 破 产 的 决 定 8 本 公 司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或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32

9 本 公 司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调 查,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人 涉 及 重 大 民 事 或 刑 事 诉 讼, 或 已 就 重 大 经 济 事 件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10 浙 金 中 心 规 定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 三 )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兑 付 及 其 他 事 项 的 信 息 披 露 1 在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本 公 司 将 在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付 息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披 露 付 息 及 本 金 兑 付 事 宜 及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运 行 情 况 2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持 股 比 例 超 过 5% 的 股 东 转 让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的, 在 转 让 达 成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披 露 33

第 九 节 法 律 适 用 及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并 按 中 国 法 律 解 释 发 行 人 未 按 约 定 偿 付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本 息, 或 发 生 其 他 违 约 情 况 时 发 行 人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其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范 围 包 括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本 金 及 利 息 违 约 金 损 害 赔 偿 金 和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和 其 他 应 支 付 的 费 用 受 托 管 理 人 将 代 表 持 有 人 向 发 行 人 和 保 证 人 ( 如 有 ) 进 行 追 索 如 果 受 托 管 理 人 未 按 专 项 资 金 托 管 及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履 行 其 职 责, 持 有 人 有 权 直 接 依 法 向 发 行 人 进 行 追 索 凡 因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的 发 行 认 购 转 让 受 让 兑 付 等 事 项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应 首 先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如 果 在 接 到 要 求 解 决 争 议 的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第 30 日 内 仍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任 何 一 方 可 向 浙 金 中 心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34

第 十 节 备 查 文 件 一 备 查 文 件 ( 一 ) 绍 兴 市 城 北 新 城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人 出 具 的 关 于 公 司 开 展 发 行 2015 绍 兴 城 北 新 城 安 居 工 程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第 二 期 工 作 的 决 定 ; ( 二 ) 浙 金 中 心 出 具 的 接 受 申 请 通 知 书 ( 编 号 : zjfae( 定 融 )20150323001 号 ); ( 三 ) 2015 绍 兴 城 北 新 城 安 居 工 程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第 二 期 十 二 号 募 集 说 明 书 ; ( 四 ) 中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 编 号 : 中 信 审 字 2014 第 143 号 ) 审 计 报 告 ; ( 五 )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2015 绍 兴 城 北 新 城 安 居 工 程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第 二 期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 ( 六 ) 北 京 高 朋 ( 杭 州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出 具 2015 绍 兴 城 北 新 城 安 居 工 程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二 期 业 务 法 律 备 忘 录 ; ( 七 ) 专 项 资 金 监 管 及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 ( 八 ) 绍 兴 市 城 中 村 改 造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关 于 向 2015 绍 兴 城 北 新 城 安 居 工 程 定 向 融 资 计 划 第 二 期 提 供 担 保 的 决 定 ; ( 九 ) 绍 兴 市 城 中 村 改 造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担 保 函 ; 35

二 查 阅 地 点 在 本 次 融 资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以 至 本 公 司 及 受 托 管 理 人 处 查 阅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及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