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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央 民 族 大 学 推 荐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完 善 学 校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免 试 生 ) 推 荐 工 作, 根 据 教 育 部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教 学 2006 14 号 ) 以 及 教 育 部 北 京 教 育 考 试 院 近 年 来 有 关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报 考 和 推 荐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有 关 精 神 和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免 试, 是 指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不 经 过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统 一 考 试 的 初 试, 直 接 进 入 复 试 本 办 法 所 称 推 荐 是 指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按 规 定 对 本 校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进 行 遴 选, 确 认 其 免 初 试 资 格 并 向 招 生 单 位 推 荐 第 三 条 免 试 生 推 荐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自 愿 申 请, 德 智 体 全 面 衡 量, 择 优 推 荐 的 原 则, 应 当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推 荐 工 作 中 要 坚 持 以 提 高 选 拔 质 量 为 核 心, 完 善 全 面 考 查 综 合 评 价 择 优 选 拔 的 评 价 体 系 和 工 作 机 制, 在 对 学 生 平 时 学 习 和 科 研 能 力 综 合 测 评 基 础 上, 突 出 对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创 新 能 力 专 业 能 力 和 综 合 素 质 等 的 考 查 积 极 创 新 免 试 生 遴 选 方 法, 避 免 唯 分 数 论, 遴 选 出 综 合 素 质 高 综 合 能 力 强 具 有 创 新 - 2 -

潜 质 的 学 生 第 五 条 免 试 生 类 别 ( 一 ) 普 通 免 试 生 ( 二 ) 特 殊 创 新 人 才 免 试 生 ( 三 ) 直 属 师 范 大 学 补 偿 计 划 免 试 生 ( 以 下 简 称 师 范 补 偿 生 ) ( 四 )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免 试 生 ( 五 ) 中 国 青 年 志 愿 者 扶 贫 接 力 计 划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免 试 生 ( 以 下 简 称 支 教 保 研 免 试 生 ) 第 六 条 学 校 成 立 推 荐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资 格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简 称 推 荐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主 管 教 学 的 副 校 长 任 组 长, 教 务 处 处 长 任 副 组 长, 成 员 包 括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研 究 生 院 团 委 等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推 荐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主 要 负 责 根 据 当 年 度 教 育 部 和 北 京 市 以 及 学 校 情 况 确 定 免 试 生 推 荐 及 名 额 分 配 原 则 学 校 推 荐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教 务 处 第 七 条 各 院 系 成 立 推 荐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资 格 的 工 作 小 组 ( 简 称 推 荐 工 作 小 组 ), 由 院 长 ( 主 任 ) 或 主 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领 导 任 组 长, 成 员 应 包 括 主 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领 导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第 八 条 教 务 处 在 学 校 推 荐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全 面 负 责 推 荐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工 作, 根 据 教 育 部 学 校 等 相 关 要 求, 制 定 免 试 生 推 荐 工 作 的 原 则 ; 确 定 开 展 推 荐 工 作 的 具 体 时 间 和 要 求 ; 分 配 各 院 系 推 荐 名 额 ; 审 核 推 荐 免 试 生 资 格 ; 开 具 - 3 -

免 试 资 格 证 明 等 第 九 条 各 院 系 推 荐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制 定 本 单 位 免 试 生 推 荐 选 拔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选 拔 推 荐 本 单 位 的 免 试 生 等 工 作 第 十 条 普 通 免 试 生 师 范 补 偿 生 特 殊 创 新 人 才 免 试 生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免 试 生 的 推 荐 遴 选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 支 教 保 研 免 试 生 的 推 荐 遴 选 工 作 由 学 校 团 委 负 责 第 十 一 条 普 通 免 试 生 资 格 和 选 拔 条 件 ( 一 ) 资 格 要 求 普 通 免 试 生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资 格 : 1. 学 校 普 通 本 科 招 生 计 划 录 取 的 在 校 学 生 ( 不 含 定 向 生 委 培 生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学 生 ) 2. 具 有 高 尚 的 爱 国 主 义 情 操 和 集 体 主 义 精 神, 社 会 主 义 信 念 坚 定, 社 会 责 任 感 强, 自 觉 维 护 民 族 团 结, 遵 纪 守 法, 积 极 向 上 3. 身 心 健 康 4. 诚 实 守 信, 学 风 端 正, 在 校 期 间 未 有 任 何 违 纪 行 为 和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二 ) 成 绩 要 求 1.1-3 学 年 所 修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在 本 专 业 排 名 前 30% 2. 所 修 课 程 中 70 分 及 以 下 课 程 不 得 多 于 2 门 3. 无 不 及 格 课 程, 且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不 低 于 3.0 4. 文 科 基 础 学 科 人 才 培 养 和 科 学 研 究 基 地 班 ( 以 下 简 称 基 地 班 ) 中 国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文 学 专 业 ( 民 族 语 零 起 点 班 )( 以 下 简 称 - 4 -

民 族 语 零 起 点 班 )1-3 学 年 ( 四 年 制 ) 或 1-4 学 年 ( 五 年 制 ) 所 修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在 本 专 业 排 名 前 70% ( 三 ) 成 绩 计 算 标 准 1. 综 合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计 算, 总 分 100 分 综 合 成 绩 由 学 业 成 绩 和 综 合 素 质 成 绩 两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学 业 成 绩 占 总 分 的 85%, 其 他 综 合 素 质 成 绩 占 总 分 的 15% 2. 学 业 成 绩 应 为 1-3 学 年 ( 五 年 制 为 1-4 学 年 ) 所 修 全 部 课 程 的 平 均 成 绩 ( 以 教 务 系 统 自 动 统 计 为 准 ) 3. 其 他 综 合 素 质 成 绩 按 照 中 央 民 族 大 学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办 法 ( 民 大 校 发 2009 441 号 ) 计 算 ( 四 ) 外 语 或 中 国 少 数 民 族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要 求 1. 艺 体 类 专 业 : 校 内 英 语 课 程 最 高 等 级 期 末 成 绩 达 到 85 分 以 上 ( 含 ) 或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425 分 以 上 ( 含 ) 2. 中 国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文 学 专 业 : (1) 中 国 少 数 民 族 ( 蒙 朝 维 哈 藏 ) 语 言 文 学 : 通 过 中 国 少 数 民 族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MHK) 四 级, 且 校 内 英 语 课 程 最 高 等 级 期 末 成 绩 达 到 85 分 以 上 ( 含 ), 或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425 分 以 上 ( 含 ) (2) 加 试 民 族 语 测 试 类 : 中 国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文 学 专 业 招 生 录 取 时 加 试 民 族 语 测 试 的,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425 分 以 上 ( 含 ) (3) 民 族 语 零 起 点 班 :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425-5 -

分 以 上 ( 含 ), 且 民 族 语 基 础 课 程 最 高 等 级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85 分 以 上 ( 含 ) (4) 其 他 :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425 分 以 上 ( 含 ) 3. 外 语 类 专 业 : 通 过 专 业 外 语 四 级 考 试 4. 新 闻 学 法 学 工 学 信 息 与 计 算 科 学 等 少 数 民 族 语 班 级 : 通 过 中 国 少 数 民 族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MHK) 四 级, 且 校 内 英 语 课 程 最 高 等 级 期 末 成 绩 达 到 85 分 以 上 ( 含 ), 或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425 分 以 上 ( 含 ) 5. 其 他 专 业 :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425 分 以 上 ( 含 ) 6. 以 上 1-5 项 中, 所 涉 及 的 外 语 语 种 为 非 英 语 的, 参 照 英 语 相 应 等 级 相 应 分 数 的 要 求 执 行 ( 五 ) 奖 项 要 求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的 奖 项 满 足 以 下 第 1 点 或 第 2 点 规 定 的 奖 项 要 求 : 1. 获 得 以 下 任 一 项 奖 项 : (1) 国 家 奖 学 金 (2) 北 京 市 三 好 学 生 (3) 宝 钢 优 秀 学 生 奖 (4) 北 京 市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5) 北 京 市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2. 获 得 以 下 任 意 三 项 奖 项 : - 6 -

(6) 学 校 专 业 一 等 奖 学 金 (7) 学 校 专 业 二 等 奖 学 金 (8) 参 加 学 科 专 业 竞 赛 并 获 得 全 国 二 等 奖 ( 含 ) 以 上 或 省 ( 部 市 ) 级 二 等 奖 ( 含 ) 以 上 ( 同 年 同 一 学 科 专 业 竞 赛 奖 项 只 计 算 最 高 获 奖 等 级 且 不 重 复 计 算 )( 中 央 民 族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科 竞 赛 计 划 名 录 以 学 校 当 年 公 布 为 准 ) (9) 完 成 国 家 大 学 生 创 新 训 练 计 划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科 学 研 究 与 创 业 行 动 计 划 和 中 央 民 族 大 学 本 科 生 研 究 训 练 计 划, 且 成 绩 优 秀 (10) 其 他 经 学 校 统 一 认 定 的 奖 项 ( 六 ) 基 地 班 和 民 族 语 零 起 点 班 的 奖 项 要 求 :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 五 ) 款 中 (1) (10) 项 任 一 项 奖 项 第 十 二 条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教 学 2006 14 号 ) 中 关 于 对 有 特 殊 学 术 专 长 者 或 具 有 突 出 培 养 潜 质 者, 可 不 拘 一 格 加 以 选 拔, 但 必 须 严 格 做 到 程 序 透 明, 操 作 规 范, 结 果 公 开 等 相 关 规 定, 为 选 拔 具 有 特 殊 学 术 专 长 突 出 培 养 潜 质 者 或 已 取 得 突 出 创 新 成 绩 的 优 秀 学 生, 特 设 立 特 殊 创 新 人 才 免 试 生 第 十 三 条 特 殊 创 新 人 才 免 试 生 的 资 格 与 条 件 ( 一 ) 符 合 普 通 免 试 生 资 格 要 求 ( 二 ) 无 不 及 格 课 程 - 7 -

( 三 )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1. 入 选 全 国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年 会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2. 获 得 国 家 级 学 科 竞 赛 一 等 奖 及 以 上 ( 排 名 前 三 ) 第 十 四 条 师 范 补 偿 生 资 格 与 条 件 ( 一 ) 符 合 普 通 免 试 生 推 荐 资 格 ( 二 ) 无 不 及 格 课 程 ( 三 )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425 分 以 上 ( 含 ) ( 四 ) 符 合 接 收 师 范 补 偿 生 高 校 的 要 求 第 十 五 条 免 试 生 推 荐 条 件 的 调 整 ( 一 ) 教 务 处 对 各 院 系 推 荐 的 符 合 学 校 免 试 生 推 荐 要 求 的 学 生 进 行 审 核 统 计 后, 如 有 剩 余 名 额, 可 调 整 免 试 生 推 荐 条 件 ( 二 ) 免 试 生 推 荐 条 件 的 调 整, 由 学 校 推 荐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通 过 并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免 试 生 名 额 的 分 配 及 调 配 ( 一 ) 免 试 生 名 额 1. 免 试 生 名 额 分 为 基 础 名 额 奖 励 名 额 和 特 殊 创 新 人 才 名 额 三 部 分 2. 基 础 名 额 以 学 生 总 数 为 基 础 按 统 一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3. 奖 励 名 额 根 据 院 系 上 年 度 培 养 本 科 生 的 质 量 进 行 分 配, 主 要 参 考 上 年 度 考 取 硕 士 研 究 生 情 况 学 生 获 得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学 科 专 业 竞 赛 奖 项 情 况 以 及 上 年 度 最 终 完 成 免 试 生 名 额 情 况 ( 二 ) 分 配 原 则 - 8 -

1. 免 试 生 名 额 以 院 系 为 单 位 进 行 分 配, 有 多 个 专 业 的 院 系, 在 院 系 内 部 自 行 确 定 分 配 原 则 标 准 和 数 量 2. 中 国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文 学 和 历 史 学 专 业 的 基 地 班 推 荐 比 例 为 该 基 地 班 人 数 的 45% 左 右 其 他 专 业 的 推 荐 比 例 根 据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3. 特 殊 创 新 人 才 免 试 生 名 额 占 学 校 当 年 普 通 免 试 生 总 名 额 的 不 超 过 10%, 由 学 校 统 一 选 拔 ( 学 校 单 独 划 分 推 荐 比 例 的 专 业 或 班 级 不 再 纳 入 此 名 额 的 分 配 中 ) 4. 对 于 上 年 度 院 系 获 得 免 试 生 资 格 但 最 终 未 能 升 学 成 功 的 学 生 名 额, 在 本 年 度 分 配 时 按 照 1:1 的 比 例 从 确 定 的 基 础 名 额 中 相 应 扣 除, 并 将 此 名 额 作 为 奖 励 名 额 在 全 校 进 行 分 配 ( 三 ) 名 额 调 配 1. 各 院 系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人 数 少 于 学 校 下 达 的 名 额, 剩 余 名 额 由 学 校 统 一 调 配 学 校 将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根 据 各 院 系 学 生 培 养 质 量 等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考 虑 调 配 2. 在 学 校 公 示 之 前, 各 院 系 自 动 放 弃 的 名 额, 优 先 考 虑 用 于 本 院 系 本 院 系 没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统 一 进 行 全 校 分 配 3. 学 校 公 示 期 间, 学 生 自 动 放 弃 免 试 生 资 格 的, 视 教 育 部 时 间 要 求 可 采 取 全 校 范 围 内 统 一 公 开 征 集 或 自 动 放 弃 的 方 式 进 行 第 十 七 条 推 荐 工 作 时 间 及 程 序 ( 一 ) 工 作 时 间 推 荐 工 作 为 每 年 的 9 10 月, 具 体 以 教 育 部 北 京 市 教 委 的 - 9 -

通 知 为 准 ( 二 ) 推 荐 程 序 1. 召 开 学 校 推 荐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会 议, 确 定 当 年 度 相 关 工 作 细 则 2. 教 务 处 根 据 教 育 部 下 达 的 具 体 指 标 数, 确 定 当 年 度 各 院 系 名 额 3. 符 合 资 格 的 学 生 自 愿 向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4. 院 系 审 核 各 项 材 料, 根 据 综 合 总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确 定 推 荐 名 单, 并 在 全 院 系 范 围 内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天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的 异 议, 涉 及 院 系 根 据 学 校 规 定 自 行 细 化 的 评 选 细 则 工 作 流 程 组 织 过 程 以 及 评 选 结 果 等, 由 院 系 负 责 解 释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将 推 荐 名 单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 三 ) 特 殊 创 新 人 才 免 试 生 推 荐 程 序 1. 符 合 特 殊 创 新 人 才 免 试 生 资 格 与 条 件 的 学 生 直 接 向 所 在 院 系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原 件 ) 2. 院 系 按 特 殊 创 新 人 才 免 试 生 的 有 关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确 定 初 选 名 单, 并 在 本 单 位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将 学 生 材 料 院 系 推 荐 意 见 以 及 公 示 情 况 等 相 关 材 料 报 教 务 处 3. 教 务 处 对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做 如 下 处 理 : (1)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数 不 多 于 当 年 公 布 的 名 额 数, 审 核 无 误 后, 向 全 校 进 行 公 示 (2)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数 多 于 当 年 公 布 的 名 额 数, 审 核 无 误 后,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教 学 工 作 专 门 委 员 会 委 员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评 - 10 -

议 打 分 ( 评 议 细 则 另 行 公 布 ), 按 申 请 人 所 得 平 均 分 从 高 到 低 排 序, 拟 定 候 选 人, 报 学 校 审 批 ( 四 ) 公 示 1. 教 务 处 汇 总 审 核 各 院 系 推 荐 名 单, 报 学 校 批 准 后, 在 全 校 进 行 公 示 2. 公 示 期 应 不 少 于 7 天 ( 五 ) 公 布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由 教 务 处 公 布 学 校 当 年 的 推 荐 结 果 经 学 校 正 式 公 布 的 学 生, 方 具 备 推 荐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资 格 第 十 八 条 各 院 系 应 根 据 学 校 确 定 的 推 荐 免 试 生 工 作 的 原 则 和 规 定, 确 定 实 施 细 则, 并 向 全 体 学 生 公 布 第 十 九 条 各 院 系 要 严 格 认 真 地 按 条 件 程 序 做 好 推 荐 工 作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将 取 消 推 荐 学 生 的 免 试 生 资 格 第 二 十 条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免 试 生 支 教 保 研 免 试 生 推 荐 的 资 格 与 条 件 另 文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已 获 得 免 试 生 资 格 的 学 生, 在 毕 业 时 未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将 取 消 其 资 格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并 适 时 提 请 修 订, 中 央 民 族 大 学 关 于 推 荐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规 定 ( 修 订 ) ( 民 大 校 发 2010 272 号 ) 自 行 废 止 - 11 -

中 央 民 族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6 年 3 月 4 日 印 发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