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為 因 應 該 等 疑 慮, 雙 方 理 事 會 決 定 發 展 租 賃 會 計 之 新 方 法 以 規 定 承 租 人 針 對 租 賃 所 產 生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認 列 資 產 及 負 債 ( 有 特 定 例 外 ), 並 增 加 租 賃 之 揭 露 規 定 租 賃 專 案 之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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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 準 則 IFRS 16: 租 賃 目 錄 簡 介 範 圍 短 期 租 賃 及 小 額 資 產 租 賃 租 賃 之 定 義 承 租 人 於 財 務 報 表 中 對 租 賃 之 會 計 處 理 出 租 人 於 財 務 報 表 中 對 租 賃 之 會 計 處 理 售 後 租 回 交 易 生 效 日 及 過 渡 規 定 施 行 新 租 賃 準 則 重 點 提 示 IFRS 16 訂 定 一 完 整 模 式 來 辨 認 租 賃 協 議 及 其 於 承 租 人 及 出 租 人 財 務 報 表 之 處 理, 該 準 則 將 取 代 IAS 17 租 賃 及 相 關 解 釋 對 於 租 賃 之 辨 認,IFRS 16 採 用 控 制 模 式, 亦 即 基 於 是 否 有 被 客 戶 控 制 之 已 辨 認 資 產 來 區 分 租 賃 及 勞 務 合 約 IFRS 16 大 幅 改 變 承 租 人 之 會 計 處 理, 不 再 區 分 營 業 租 賃 與 融 資 租 賃, 且 規 定 所 有 租 賃 ( 除 短 期 租 賃 及 小 額 資 產 租 賃 可 豁 免 外 ) 皆 要 認 列 相 關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相 對 的,IFRS 16 並 未 對 出 租 人 之 會 計 處 理 進 行 重 大 變 動 企 業 應 考 量 新 租 賃 準 則 之 適 用 對 流 程 IT 系 統 與 內 部 控 制 變 動 之 程 度 新 準 則 於 2019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報 導 期 間 生 效 已 開 始 適 用 IFRS 15 客 戶 合 約 之 收 入 之 企 業, 得 提 前 適 用 IFRS 16 簡 介 IFRS 16 係 由 IASB(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 及 FASB ( 美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 共 同 發 起 之 專 案, 以 因 應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對 於 (1) 營 業 租 賃 及 融 資 租 賃 適 用 不 同 之 會 計 處 理 而 降 低 不 同 財 務 報 表 間 之 可 比 性, 以 及 (2) 營 業 租 賃 及 租 賃 協 議 下 企 業 暴 險 之 揭 露 資 訊 有 限 所 產 生 之 疑 慮

2 為 因 應 該 等 疑 慮, 雙 方 理 事 會 決 定 發 展 租 賃 會 計 之 新 方 法 以 規 定 承 租 人 針 對 租 賃 所 產 生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認 列 資 產 及 負 債 ( 有 特 定 例 外 ), 並 增 加 租 賃 之 揭 露 規 定 租 賃 專 案 之 發 展 背 景, 可 參 考 Deloitte 之 租 賃 專 區 此 專 案 之 原 先 目 標 在 於 產 出 一 個 IFRS 與 US GAAP 趨 同 的 準 則, 但 IASB 及 FASB 對 於 包 含 承 租 人 費 用 之 認 列 及 表 達 在 內 之 某 些 議 題 作 出 不 同 結 論 因 此,FASB 之 租 賃 準 則 ( 預 計 於 2016 年 初 發 布 ) 在 某 些 方 面 將 與 IFRS 16 有 所 不 同 範 圍 新 準 則 適 用 於 所 有 租 賃, 包 括 轉 租 時 使 用 權 資 產 之 租 賃, 但 以 下 項 目 因 適 用 其 他 準 則 規 定 而 排 除 適 用 IFRS 16: 礦 產 石 油 天 然 氣 與 類 似 非 再 生 資 源 之 探 勘 或 使 用 之 租 賃 ; 屬 IFRIC 12 服 務 特 許 權 協 議 範 圍 內 之 合 約 ; 對 於 出 租 人, 屬 IFRS 15 客 戶 合 約 之 收 入 範 圍 內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授 權 ; 對 於 承 租 人, 屬 IAS 41 農 業 範 圍 內 之 生 物 資 產 租 賃, 及 屬 IAS 38 無 形 資 產 範 圍 內 之 授 權 協 議 下 所 持 有 之 權 利, 例 如 影 片 錄 影 劇 本 手 稿 專 利 權 及 著 作 權 承 租 人 得 ( 但 非 強 制 ) 適 用 IFRS 16 於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租 賃 短 期 租 賃 及 小 額 資 產 租 賃 為 回 應 外 界 對 適 用 新 準 則 將 耗 費 成 本 之 疑 慮,IASB 決 定 對 財 報 編 製 者 提 供 特 定 租 賃 之 認 列 豁 免 : 短 期 租 賃 及 小 額 資 產 租 賃 (leases for which the

3 underlying asset is of low value) 可 於 租 賃 期 間 認 列 費 用 ( 通 常 是 按 直 線 法 ), 故 與 現 行 營 業 租 賃 之 會 計 處 理 一 致 短 期 租 賃 係 定 義 為 無 承 購 權 且 於 租 賃 開 始 日 (commencement date of the lease) 租 賃 期 間 等 於 或 短 於 12 個 月 之 租 賃 承 租 人 應 就 個 別 標 的 資 產 之 類 別 (class) 一 致 選 擇 是 否 適 用 短 期 租 賃 之 豁 免 租 賃 期 間 租 賃 期 間 係 定 義 為 租 賃 之 不 可 取 消 期 間 併 同 下 列 兩 者 : (a) 延 長 租 賃 之 選 擇 權 所 涵 蓋 之 期 間, 若 合 理 確 定 承 租 人 將 行 使 該 選 擇 權 ; 及 (b) 終 止 租 賃 之 選 擇 權 所 涵 蓋 之 可 終 止 期 間, 若 合 理 確 定 承 租 人 不 會 行 使 該 選 擇 權 若 不 可 取 消 期 間 有 變 動, 企 業 應 更 新 租 賃 期 間 小 額 資 產 租 賃 則 可 就 個 別 租 賃 基 礎 適 用 豁 免 規 定 小 額 豁 免 應 非 尋 常, 因 其 係 基 於 一 絕 對 值 而 非 就 報 導 個 體 之 規 模 評 估 是 否 為 小 額 ( 亦 即, 不 考 慮 該 等 租 賃 對 承 租 人 是 否 重 大 ) IFRS 16 並 未 對 何 謂 小 額 提 供 一 貨 幣 價 值, 但 指 出, 應 就 其 為 新 資 產 之 價 值 進 行 評 估 ( 即 便 係 租 賃 舊 資 產 ), 並 於 結 論 基 礎 提 及, 於 達 成 提 供 豁 免 共 識 時, IASB 討 論 到 所 租 賃 標 的 資 產 之 新 資 產 價 值 約 在 US$5,000 或 更 小 另 應 注 意, 小 額 豁 免 僅 適 用 於 並 非 高 度 取 決 於 與 其 他 資 產 或 與 其 他 資 產 並 非 高 度 相 互 關 聯 之 租 賃 資 產 租 賃 之 定 義 IFRS 16 就 客 戶 是 否 能 控 制 所 租 賃 之 資 產, 來 區 分 租 賃 合 約 與 勞 務 合 約

4 若 合 約 提 供 客 戶 於 一 段 時 間 內 有 權 控 制 已 辨 認 資 產 之 使 用 以 換 取 對 價, 則 該 合 約 為 ( 或 包 含 ) 租 賃 若 符 合 以 下 情 況, 則 客 戶 具 有 該 控 制 : (a) 客 戶 有 權 取 得 來 自 使 用 已 辨 認 資 產 之 幾 乎 所 有 經 濟 效 益 ; 且 (b) 客 戶 有 權 主 導 該 資 產 之 使 用 企 業 應 於 合 約 成 立 日 辨 認 合 約 是 否 為 ( 或 包 含 ) 租 賃, 並 僅 於 合 約 之 條 款 修 改 時 重 新 評 估 合 約 是 否 為 ( 或 包 含 ) 租 賃 租 賃 成 立 日 係 指 租 賃 協 議 日 或 雙 方 對 租 賃 主 要 條 款 承 諾 日 之 較 早 者 租 賃 之 定 義 著 重 於 控 制, 因 IASB 決 定, 要 控 制 資 產 之 使 用, 客 戶 不 僅 須 有 權 於 整 個 使 用 期 間 內 取 得 來 自 使 用 已 辨 認 資 產 之 幾 乎 所 有 經 濟 效 益 ( 效 益 要 素 ), 並 須 有 能 力 主 導 該 資 產 之 使 用 ( 權 力 要 素 ) 此 指 引 與 IFRS 10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及 IFRS 15 中 控 制 之 概 念 一 致, 並 與 IASB 於 觀 念 架 構 草 案 中 對 控 制 之 提 議 一 致 觀 念 定 義 使 用 已 辨 認 資 產 (identified asset) 若 資 產 於 合 約 中 被 明 確 指 定, 或 是 於 可 供 客 戶 使 用 時 被 隱 含 為 特 定 資 產, 該 資 產 通 常 為 已 辨 認 資 產 惟 若 供 應 商 於 使 用 期 間 內 有 替 換 該 資 產 的 實 質 權 利, 則 該 資 產 不 視 為 已 辨 認 此 規 定 與 IFRIC 4 決 定 一 項 安 排 是 否 包 含 租 賃 類 似 在 評 估 是 否 有 已 辨 認 資 產 時, 不 需 要 企 業 能 辨 認 特 定 資 產 ( 例 如, 特 定 型 號 ) 才 算 符 合 條 件, 而 是 需 要 決 定 履 行 合 約 時 是 否 須 仰 賴 已 辨 認 資 產 其 中 涉 及 重 大 判 斷 之 一 環 在 於 區 分 租 賃 及 容 量 (capacity) 合 約 IFRS 16 釐 清, 資 產 之 一 部 分 容 量 在 實 體 上 若 可 區 分 ( 例 如 建 築 物 之 樓 層 ), 該 部 分 容 量 則 為 已 辨 認 資 產 為 說 明 此 概 念, 準 則 對 比 下 列 兩 種 合

5 實 質 替 換 權 取 得 來 自 使 用 已 辨 認 資 產 之 經 濟 效 益 之 權 利 若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兩 項 條 件, 供 應 商 具 有 替 換 資 產 之 實 質 權 利 : (a) 於 使 用 期 間 內, 供 應 商 有 以 替 代 資 產 替 換 之 實 質 能 力 ; 及 (b) 供 應 商 可 自 行 使 替 換 資 產 之 權 利 獲 得 經 濟 效 益 為 控 制 已 辨 認 資 產 之 使 用, 客 戶 必 須 於 整 個 使 用 期 間 內 有 權 取 得 來 自 使 用 已 辨 認 資 產 幾 乎 所 有 之 經 濟 效 益 來 自 使 用 資 產 之 經 濟 效 益 包 括 主 要 產 出 及 副 產 品, 以 及 與 第 三 方 之 商 業 交 易 所 實 現 來 自 使 用 資 產 之 其 他 經 濟 效 益 約 : (1) 專 屬 使 用 電 纜 中 之 特 定 光 纖 以 傳 輸 資 料 之 合 約 ; 與 (2) 使 用 整 個 電 纜 中 約 當 於 前 者 容 量 之 合 約 IFRS 16 認 定 合 約 (1) 包 含 使 用 已 辨 認 資 產 之 權 利, 合 約 (2) 則 否 基 於 若 供 應 商 於 整 個 使 用 期 間 內 有 替 換 資 產 之 實 質 權 利, 則 資 產 之 使 用 係 由 供 應 商 控 制 而 非 客 戶, 故 IASB 決 定 納 入 此 項 規 定 準 則 以 使 用 特 定 類 型 軌 道 車 運 送 商 品 為 例, 說 明 因 替 換 權 利 而 獲 得 經 濟 效 益 之 概 念 該 釋 例 提 及 由 於 車 輛 放 置 在 供 應 商 處 所, 且 供 應 商 擁 有 大 量 類 似 車 輛, 該 替 換 權 使 其 能 以 最 有 效 率 之 方 式 使 用 其 可 供 使 用 之 所 有 車 輛, 因 此 認 定 供 應 商 自 行 使 替 換 權 而 獲 益 此 係 就 合 約 範 圍 內 之 界 限 評 估 例 如, 若 車 輛 之 租 賃 包 含 使 用 里 程 數 上 限, 該 上 限 係 合 約 之 範 圍 而 客 戶 應 評 估 該 限 額 內 所 取 得 之 經 濟 效 益

6 主 導 使 用 已 辨 認 資 產 之 權 利 客 戶 僅 於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時, 於 整 個 使 用 期 間 內 有 權 主 導 已 辨 認 資 產 之 使 用 : (a) 客 戶 於 整 個 使 用 期 間 內 有 權 主 導 資 產 如 何 使 用 及 供 何 目 的 使 用 ; 或 (b) 如 何 使 用 及 供 何 目 的 使 用 之 攸 關 決 策 係 預 先 決 定, 且 符 合 下 列 之 一 : (i) 於 整 個 使 用 期 間 內, 客 戶 有 權 操 作 ( 或 主 導 他 人 依 其 決 定 方 式 操 作 ) 該 資 產, 而 供 應 商 無 權 改 變 該 等 操 作 指 示 ; 或 (ii) 客 戶 係 以 其 預 先 決 定 在 整 個 使 用 期 間 內 將 如 何 使 用 及 供 何 目 的 使 用 資 產 的 方 式 來 設 計 該 資 產 ( 或 資 產 之 特 定 部 分 ) 應 納 入 考 量 之 攸 關 決 策 權 係 影 響 來 自 使 用 資 產 之 經 濟 效 益 者 客 戶 之 權 利 符 合 此 定 義 者 之 例 包 括 :(i) 改 變 資 產 產 出 類 型 之 權 利 (ii) 改 變 何 時 生 產 產 出 之 權 利 或 (iii) 改 變 於 何 地 生 產 產 出 之 權 利 相 反 的, 若 客 戶 之 權 利 僅 限 於 維 護 或 操 作 資 產, 其 本 身 並 未 授 與 客 戶 主 導 資 產 如 何 使 用 及 供 何 目 的 使 用 之 權 利 藉 由 設 計 資 產 而 主 導 其 使 用 之 概 念,IFRS 16 舉 購 置 一 太 陽 能 廠 所 有 產 出 為 例 來 說 明, 該 釋 例 說 明, 雖 然 客 戶 於 電 廠 營 運 期 間 並 未 進 行 決 策, 但 客 戶 於 建 造 前 對 資 產 之 設 計 使 其 有 權 主 導 該 電 廠 之 使 用 IFRS 16 並 未 提 供 勞 務 之 定 義, 但 於 結 論 基 礎 中 提 供 IASB 在 區 分 租 賃 與 勞 務 所 進 行 之 考 量 例 如, 租 賃 與 勞 務 合 約 所 產 生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不 同, 此 係 因 於 標 的 資 產 可 供 承 租 人 使 用 時, 承 租 人 取 得 並 控 制 使 用 權 資 產 ; 相 對 的, 若 是 勞 務 合 約, 客 戶 於 合 約 開 始 時 並 未 取 得 對 資 產 之 控 制 為 協 助 企 業 決 定 合 約 是 否 為 ( 或 包 含 ) 租 賃, IFRS 16 提 供 以 下 流 程 圖 :

7 承 租 人 於 財 務 報 表 中 對 租 賃 之 會 計 處 理 一 認 列 承 租 人 於 租 賃 開 始 日 認 列 使 用 權 資 產 及 租 賃 負 債 準 則 將 租 賃 開 始 日 定 義 為 出 租 人 使 標 的 資 產 可 供 承 租 人 使 用 之 日 IASB 要 求 租 賃 以 單 一 會 計 模 式 處 理, 亦 即, 租 賃 應 認 列 於 財 務 狀 況 表 ( 除

8 非 屬 適 用 IFRS 16 之 例 外 項 目 ) IASB 基 於 以 下 理 由 斷 定 承 租 人 使 用 標 的 資 產 之 權 利 符 合 資 產 之 定 義 : (i) 承 租 人 於 整 個 租 賃 期 間 內 控 制 使 用 標 的 資 產 之 權 利 ; (ii) (iii) 承 租 人 有 能 力 決 定 如 何 使 用 標 的 資 產, 並 因 而 可 決 定 如 何 自 該 使 用 權 產 生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 及 即 便 承 租 人 使 用 資 產 之 權 利 受 到 某 些 使 用 上 的 限 制, 控 制 及 使 用 資 產 之 權 利 依 舊 存 在 ; 此 外, 承 租 人 對 使 用 權 之 控 制 來 自 過 去 事 件 - 不 僅 是 對 租 賃 合 約 之 承 諾, 亦 因 於 不 可 取 消 之 租 賃 期 間 內 標 的 資 產 已 可 供 承 租 人 使 用 二 衡 量 使 用 權 資 產 承 租 人 應 將 下 列 項 目 納 入 使 用 權 資 產 成 本 : 租 賃 負 債 之 原 始 衡 量 金 額 ( 如 下 ) ; 租 賃 開 始 日 ( 含 ) 以 前 支 付 予 出 租 人 之 任 何 租 賃 給 付, 減 除 任 何 租 賃 誘 因 ; 承 租 人 發 生 之 任 何 原 始 直 接 成 本 ; 及 拆 卸 移 除 標 的 資 產 復 原 其 所 在 地 點 或 復 原 標 的 資 產 至 租 賃 所 訂 之 條 款 之 估 計 成 本, 除 非 該 等 成 本 係 供 生 產 存 貨 所 發 生 承 租 人 於 租 賃 開 始 日 或 於 某 一 特 定 時 間 使 用 標 的 資 產 而 發 生 該 等 成 本 之 義 務 原 始 認 列 後, 承 租 人 應 按 IAS 16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下 之 成 本 模 式 或 1 重 估 價 模 式 衡 量 使 用 權 資 產, 因 此, 折 舊 費 用 及 減 損 認 列 於 損 益 ; 若 採 用 重 估 價 模 式, 重 估 增 值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另 外, IFRS 16 規 定, 若 企 業 對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採 IAS 40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模 式, 只 要 承 租 之 使 用 權 資 產 符 合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定 義, 亦 應 採 公 允 價 值 模 式 衡 量 1 TIFRS 之 下 不 適 用 重 估 價 模 式

9 如 下 所 述, 租 賃 開 始 日 後 租 賃 負 債 之 某 些 變 動 亦 應 調 整 使 用 權 資 產 租 賃 負 債 租 賃 負 債 按 租 賃 隱 含 利 率 ( 若 該 利 率 能 容 易 地 確 定 ) 折 現 之 租 賃 給 付 現 值 衡 量 若 無 法 估 計 租 賃 隱 含 利 率, 承 租 人 應 使 用 其 增 額 借 款 利 率 IFRS 16 對 租 賃 隱 含 利 率 之 定 義 為 : 在 租 賃 開 始 日, 使 (a) 租 賃 給 付 及 (b) 未 保 證 殘 值 兩 者 現 值 等 於 (i) 標 的 資 產 公 允 價 值 及 (ii) 出 租 人 所 有 原 始 直 接 成 本 兩 者 總 和 之 利 率 IASB 指 出, 在 諸 多 情 況 下, 租 賃 隱 含 利 率 可 能 與 承 租 人 之 增 額 借 款 利 率 類 似 此 係 因 這 兩 種 利 率 皆 考 量 承 租 人 之 信 用 狀 況 租 期 長 短 所 提 供 擔 保 品 之 性 質 及 品 質, 以 及 交 易 時 所 處 經 濟 環 境 租 賃 給 付 應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 固 定 給 付 ( 包 含 實 質 固 定 給 付 ), 減 除 可 向 出 租 人 收 取 之 任 何 租 賃 誘 因 ; 租 賃 給 付 應 包 含 固 定 給 付, 不 論 在 合 約 中 是 以 何 種 形 式 訂 定, 故 IASB 加 入 實 質 固 定 給 付 之 概 念 以 納 入 就 合 約 來 看 屬 變 動 但 實 際 上 為 不 可 避 免 之 給 付 取 決 於 某 項 指 數 或 利 率 ( 例 如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或 市 場 利 率 ) 之 變 動 租 賃 給 付, 原 始 衡 量 係 採 用 租 賃 開 始 日 之 指 數 或 利 率 ; 租 賃 可 能 包 含 與 未 來 績 效 有 關 之 給 付 IFRS 16 規 定, 任 何 與 指 數 或 利 率 無 關 之 變 動 租 賃 給 付 皆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於 損 益 IASB 基 於 成 本 效 益 考 量, 而 決 定 將 該 等 變 動 給 付 排 除 於 租 賃 負 債 之 原 始 衡 量 對 於 與 未 來 績 效 有 關 之 變 動 給 付 是 否 符 合 負 債 之 定 義, 並 無 明 確 結 論

10 殘 值 保 證 下 承 租 人 預 期 支 付 之 金 額 ; 購 買 選 擇 權 之 行 使 價 格, 若 承 租 人 合 理 確 定 行 使 該 選 擇 權 ; 及 終 止 租 賃 所 須 支 付 之 罰 款, 若 租 賃 期 間 反 映 了 承 租 人 行 使 終 止 租 賃 之 選 擇 權 原 始 認 列 後, 承 租 人 藉 由 增 加 租 賃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以 反 映 租 賃 負 債 之 利 息 ( 利 息 費 用 列 入 損 益 ) 減 少 帳 面 金 額 以 反 映 當 期 所 支 付 之 租 賃 給 付, 並 重 新 衡 量 帳 面 金 額 以 反 映 任 何 重 評 估 租 賃 修 改 或 對 實 質 固 定 給 付 之 調 整 使 用 權 資 產 ( 通 常 按 直 線 基 礎 認 列 折 舊 ) 與 租 賃 負 債 (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 不 同 的 會 計 處 理 很 有 可 能 是 IFRS 16 對 承 租 人 之 淨 利 造 成 最 重 大 影 響 的 來 源, 因 為 在 租 賃 初 期 所 認 列 之 總 費 用 較 多 ( 因 初 期 利 息 費 用 較 高 ), 而 在 IAS 17 之 下 營 業 租 賃 之 成 本 通 常 於 租 賃 期 間 內 按 直 線 法 認 列 租 賃 負 債 之 重 評 估 承 租 人 應 於 下 列 情 況 再 衡 量 租 賃 負 債 : 殘 值 保 證 下 預 期 支 付 之 金 額 有 變 動 ; 未 來 租 賃 給 付 之 變 動, 其 係 反 映 用 於 決 定 租 賃 給 付 之 指 數 或 利 率 之 變 動 ( 例 如 包 含 市 場 租 金 複 核 ) ; 因 租 賃 不 可 取 消 期 間 之 變 動 所 導 致 租 賃 期 間 之 變 動 ( 例 如, 承 租 人 未 行 使 原 先 已 納 入 租 賃 期 間 之 選 擇 權 ) ; 或 承 購 標 的 資 產 選 擇 權 之 評 估 有 變 動 殘 值 保 證 或 指 數 或 利 率 所 造 成 變 動 之 調 整, 係 按 租 賃 開 始 日 所 決 定 之 利 率 計 算 ; 租 期 或 承 購 權 評 估 之 變 動 所 造 成 之 調 整, 則 按 變 動 日 修 改 後 之 利 率 計 算 承 租 人 應 將 租 賃 負 債 再 衡 量 之 金 額 認 列 為 使 用 權 資 產 之 調 整, 除 非 使 用 權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減 至 零, 若 此, 承 租 人 應 將 任 何 剩 餘 之 再 衡 量 金 額 認 列 於 損 益 中

11 三 表 達 主 要 之 表 達 規 定 彙 整 如 下 : 財 務 狀 況 表 綜 合 損 益 表 現 金 流 量 表 使 用 權 資 產 租 賃 負 債 此 二 者 於 財 務 狀 況 表 中 與 其 他 資 產 及 負 債 分 別 列 示 ; 或 揭 露 此 二 者 所 列 入 之 單 行 項 目 租 賃 負 債 之 利 息 費 用 ( 財 務 成 本 之 組 成 部 分 ) 使 用 權 資 產 之 折 舊 費 用 償 付 租 賃 負 債 之 本 金 金 額 表 達 為 籌 資 活 動 支 付 利 息 部 分 採 與 其 他 利 息 支 付 一 致 之 表 達 方 式 短 期 租 賃 給 付 小 額 資 產 租 賃 給 付 及 未 納 入 租 賃 負 債 衡 量 之 變 動 租 賃 給 付, 表 達 為 營 業 活 動 四 揭 露 IFRS 16 之 揭 露 目 的, 在 於 企 業 應 提 供 使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評 估 租 賃 對 承 租 人 財 務 狀 況 財 務 績 效 及 現 金 流 量 之 影 響 之 資 訊 IFRS 16 指 出, 若 為 達 成 揭 露 目 的 所 必 要, 承 租 人 應 提 供 額 外 的 質 性 及 量 化 資 訊, 此 與 IASB 於 揭 露 倡 議 所 討 論 之 規 定 一 致 IFRS 16 指 出, 所 提 供 之 資 訊 應 對 企 業 之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攸 關, 且 應 有 助 於 使 用 者 了 解 租 賃 所 產 生 最 攸 關 之 意 涵, 例 如 包 括 : 租 賃 提 供 之 彈 性 租 賃 所 加 諸 之 限 制 主 要 變 數 之 敏 感 性 所 暴 露 之 額 外 風 險 以 及 與 產 業 慣 例 之 差 異 IFRS 16 大 幅 增 加 現 行 租 賃 之 揭 露 規 定 所 規 定 應 揭 露 之 量 化 資 訊 包 括 : 使 用 權 資 產 之 折 舊 費 用, 依 標 的 資 產 之 類 別 列 示 ;

12 租 賃 負 債 之 利 息 費 用 ; 短 期 租 賃 有 關 之 費 用 ; 小 額 資 產 租 賃 有 關 之 費 用 ; 與 未 納 入 租 賃 負 債 衡 量 之 變 動 租 賃 給 付 有 關 之 費 用 ; 轉 租 使 用 權 資 產 所 產 生 之 收 益 ; 租 賃 之 總 現 金 流 出 ; 使 用 權 資 產 之 增 添 ; 售 後 租 回 交 易 產 生 之 損 益 ; 及 使 用 權 資 產 之 期 末 餘 額, 依 標 的 資 產 之 類 別 列 示 此 外, 承 租 人 尚 應 依 IFRS 7 金 融 工 具 : 揭 露 揭 露 租 賃 負 債 之 到 期 分 析 ( 與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分 別 揭 露 ) 出 租 人 於 財 務 報 表 中 對 租 賃 之 會 計 處 理 IFRS 16 大 致 上 維 持 IAS 17 之 出 租 人 會 計 處 理 規 定 一 分 類 IFRS 16 規 定, 出 租 人 應 將 租 賃 分 類 為 營 業 租 賃 或 融 資 租 賃 融 資 租 賃 為 移 轉 附 屬 於 資 產 所 有 權 之 幾 乎 所 有 風 險 與 報 酬 之 租 賃 準 則 中 列 有 可 能 被 視 為 融 資 租 賃 之 情 況 之 釋 例 二 融 資 租 賃 認 列 承 租 人 應 於 租 賃 開 始 日 於 財 務 狀 況 表 認 列 融 資 租 賃 所 持 有 之 資 產, 並 將 其 按 等 於 租 賃 投 資 淨 額 之 金 額 表 達 為 應 收 款

13 衡 量 租 賃 投 資 淨 額 以 下 列 兩 者 之 彙 總 數 衡 量 : (a) 按 租 賃 給 付 現 值 衡 量 之 應 收 租 賃 款 ; 及 (b) 按 任 何 歸 屬 於 出 租 人 之 未 保 證 殘 值 現 值 衡 量 之 剩 餘 資 產 原 始 認 列 後, 應 於 租 賃 期 間 以 能 反 映 出 租 人 之 融 資 租 賃 投 資 淨 額 在 各 期 間 有 固 定 報 酬 率 之 型 態 認 列 融 資 收 益 三 營 業 租 賃 認 列 及 衡 量 出 租 人 應 將 來 自 營 業 租 賃 之 租 賃 給 付 按 直 線 基 礎 或 其 他 有 系 統 之 基 礎 認 列 為 收 益 若 另 一 種 有 系 統 之 基 礎 更 能 代 表 標 的 資 產 使 用 效 益 遞 減 之 型 態, 則 應 採 用 該 基 礎 認 列 收 益 表 達 出 租 人 應 將 屬 於 營 業 租 賃 下 出 租 之 標 的 資 產, 按 其 性 質 表 達 於 財 務 狀 況 表 中 四 揭 露 類 似 於 承 租 人 之 揭 露 規 定,IFRS 16 列 有 對 出 租 人 之 揭 露 目 的, 該 目 的 係 於 附 註 揭 露 之 資 訊 以 及 於 財 務 狀 況 表 綜 合 損 益 表 及 現 金 流 量 表 所 列 之 資 訊, 應 能 讓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評 估 租 賃 對 出 租 人 財 務 狀 況 財 務 績 效 及 現 金 流 量 之 影 響 售 後 租 回 交 易

14 IFRS 16 對 售 後 租 回 交 易 下 之 賣 方 - 承 租 人 及 買 方 - 出 租 人 提 供 會 計 處 理 之 指 引 該 等 交 易 之 處 理 取 決 於 所 移 轉 之 資 產 是 否 符 合 IFRS 15 所 訂 認 列 為 銷 售 之 條 件 若 符 合 認 列 為 銷 售 之 條 件 : 賣 方 - 承 租 人 應 按 資 產 原 帳 面 金 額 乘 以 所 保 留 使 用 權 之 比 例 衡 量 並 認 列 使 用 權 資 產 ( 因 此, 處 分 損 益 之 認 列 僅 限 於 使 用 權 已 移 轉 給 買 方 - 出 租 人 之 範 圍 ) ; 及 買 方 - 出 租 人 對 所 購 買 之 標 的 資 產 應 依 適 用 之 準 則 處 理 ( 例 如, 購 置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適 用 IAS 16), 對 租 賃 則 適 用 IFRS 16 之 出 租 人 會 計 模 式 若 出 售 價 款 未 反 映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或 租 賃 給 付 非 按 市 場 行 情, 應 作 調 整 以 反 映 租 賃 給 付 之 預 先 支 付, 或 買 方 - 出 租 人 提 供 賣 方 - 承 租 人 額 外 之 融 資 若 不 符 合 認 列 為 銷 售 之 條 件 : 賣 方 - 承 租 人 繼 續 認 列 標 的 資 產, 並 將 任 何 已 收 取 之 出 售 對 價 認 列 為 金 融 負 債 ; 及 買 方 - 出 租 人 將 已 支 付 之 金 額 認 列 為 金 融 資 產 賣 方 - 承 租 人 及 買 方 - 出 租 人 後 續 應 對 金 融 工 具 依 照 IFRS 9 金 融 工 具 ( 或, 若 尚 未 適 用, IAS 39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 處 理 生 效 日 及 過 渡 規 定 新 準 則 適 用 於 2019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開 始 之 年 度 報 導 期 間, 已 開 始 適 用 IFRS 15 之 企 業, 得 提 前 適 用 IFRS 16 新 準 則 對 以 下 項 目 列 有 特 定 過 渡 規 定 : 承 租 人 及 出 租 人 租 賃 之 定 義 : 允 許 IFRS 16 初 次 適 用 日 前 簽 定 之 合 約 沿 用 原 依 IAS 17 及 IFRIC 4 所 決 定 是 否 包 含 租 賃 之 結 論 承 租 人

15 可 選 擇 採 全 部 追 溯 法 或 修 正 式 追 溯 法 若 採 用 修 正 式 追 溯 法 : 不 須 重 編 比 較 期 間 資 訊, 而 初 次 適 用 新 準 則 之 累 積 影 響 數 係 認 列 於 生 效 日 之 期 初 保 留 盈 餘 ( 或 其 他 適 當 的 權 益 科 目 ) 使 用 權 資 產 及 租 賃 負 債 之 衡 量 : 豁 免 全 部 追 溯 計 算 該 等 餘 額 ; 初 次 適 用 日 前 之 售 後 租 回 交 易 : 維 持 原 IAS 17 判 斷 之 售 後 租 回 類 型 ( 售 後 以 營 業 租 賃 租 回 或 售 後 以 融 資 租 賃 租 回 ), 分 別 按 過 渡 規 定 進 行 會 計 處 理 ; 及 企 業 合 併 中 所 認 列 之 相 關 金 額 : 應 將 營 業 租 賃 下 因 有 利 或 不 利 條 款 所 認 列 之 資 產 或 負 債 除 列, 相 對 金 額 調 整 使 用 權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出 租 人 除 轉 租 外, 於 初 次 適 用 日 已 存 在 之 租 賃 不 改 變 其 會 計 處 理 施 行 新 租 賃 準 則 經 考 量 施 行 新 準 則 所 要 投 入 之 時 間 及 成 本, IASB 將 生 效 日 訂 為 2019 年 1 月 1 日, 以 讓 企 業 有 時 間 考 量 IFRS 16 之 影 響, 諸 如 以 下 各 項 : 系 統 及 流 程 所 需 進 行 之 變 動 ; 例 如, 就 個 別 租 賃 或 租 賃 組 合 進 行 相 關 計 算 ; 涉 及 更 多 判 斷, 特 別 是 租 賃 之 定 義 及 租 賃 期 間 之 評 估 ; 若 就 課 稅 目 的, 租 賃 之 處 理 係 基 於 會 計 處 理, 其 可 能 之 稅 務 影 響 ; 及 企 業 為 符 合 揭 露 規 定 可 能 須 蒐 集 額 外 資 訊 [ 本 文 係 編 譯 自 IFRS in Focus IASB issues IFRS 16 Leases] IFRS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http://www.ifrs.org.tw 關 於 本 出 版 物

16 本 出 版 物 中 的 訊 息 是 以 常 用 詞 彙 編 寫 而 成, 僅 供 讀 者 參 考 之 用 本 出 版 物 內 容 能 否 應 用 於 特 定 情 形 將 視 當 時 的 具 體 情 況 而 定, 未 經 諮 詢 專 業 人 士 不 得 適 用 於 任 何 特 定 情 形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讀 者 應 就 遇 到 的 特 別 問 題 尋 求 適 當 的 專 業 意 見, 本 出 版 物 並 不 能 代 替 此 類 專 業 意 見 勤 業 眾 信 在 各 地 的 事 務 所 將 樂 意 對 此 等 問 題 提 供 建 議 儘 管 在 本 出 版 物 的 編 寫 過 程 中 我 們 已 盡 量 小 心 謹 慎, 但 若 出 現 任 何 錯 漏, 無 論 是 由 於 疏 忽 或 其 他 原 因 所 引 起, 或 任 何 人 由 於 依 賴 本 刊 而 導 致 任 何 損 失, 勤 業 眾 信 或 其 他 附 屬 機 構 或 關 聯 機 構 其 任 何 合 夥 人 或 員 工 均 無 須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2016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版 權 所 有 保 留 一 切 權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