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师 2013 183 号 关 于 印 发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各 部 处 各 单 位 : 现 将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2013 年 11 月 14 日 1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3 年 12 月 6 日 印 发 责 任 校 对 : 彭 雅 敏 邓 静 薇 2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根 据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一 章 二 级 单 位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的 职 权 第 一 条 项 目 所 在 二 级 单 位 作 为 科 研 活 动 的 基 层 管 理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体 制, 培 养 优 化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队 伍, 组 织 职 工 积 极 争 取 各 种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努 力 提 高 本 单 位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第 二 条 二 级 单 位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费 用 于 各 单 位 科 研 管 理 工 作, 由 各 单 位 统 筹 使 用, 具 体 可 用 于 各 单 位 科 研 管 理 办 公 经 费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人 员 工 作 补 助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配 套 及 其 他 科 研 管 理 活 动 支 出 第 三 条 二 级 单 位 党 政 正 职 对 本 单 位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负 全 面 领 导 责 任, 分 管 科 研 的 领 导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第 四 条 有 科 研 项 目 的 二 级 单 位, 须 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1 至 2 名, 负 责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的 预 算 编 制 预 算 调 整 预 算 执 行 及 决 算 编 制 等 全 过 程 服 务 3
( 一 )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须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1. 为 本 单 位 正 式 在 编 职 工 或 与 学 校 人 事 部 门 签 订 了 劳 动 用 工 合 同 的 非 编 制 职 工, 优 先 选 任 具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的 人 员 ; 2. 原 则 上 要 求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有 较 强 的 计 算 机 操 作 应 用 能 力, 熟 悉 国 家 有 关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熟 练 掌 握 学 校 经 费 报 销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高 度 责 任 感, 能 坚 持 原 则, 秉 公 办 事 ; 3. 能 掌 握 本 单 位 所 有 科 研 项 目 的 预 算 书 协 议 书 等 相 关 文 件, 熟 悉 各 类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要 求 ( 二 )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的 岗 位 职 责 1. 负 责 办 理 本 单 位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的 到 账 确 认 经 费 代 码 的 开 设 申 请 发 票 开 具 等 工 作 ; 2.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的 预 算 决 算 报 告 进 行 预 审 和 提 交 审 核 ; 3.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的 支 出 报 销 单 据 进 行 预 审, 并 负 责 提 交 各 级 审 批 后 送 财 务 处 办 理 支 出 ; 4. 完 成 本 单 位 及 学 校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布 置 的 其 他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事 项 第 五 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的 管 理 1. 各 单 位 确 定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人 选 后, 填 写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 级 单 位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备 案 表 报 财 务 处 和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备 案 ; 4
2.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业 务 上 由 财 务 处 和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培 训 和 考 核, 培 训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对 有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不 能 正 确 履 行 秘 书 职 责 的, 财 务 处 和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向 单 位 提 出 撤 换 ; 3. 各 单 位 应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工 作 的 领 导, 保 持 队 伍 的 稳 定, 如 需 人 员 调 整, 提 前 两 个 月 先 向 财 务 处 和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培 训 合 格 后 按 会 计 工 作 交 接 规 定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第 六 条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负 责 人 ) 是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将 项 目 经 费 预 决 算 合 同 或 协 议 经 费 确 认 等 相 关 信 息 及 支 出 报 销 单 据 送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第 二 章 经 费 预 算 ( 合 同 ) 第 七 条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包 括 来 源 预 算 和 支 出 预 算 ( 一 ) 来 源 预 算 主 要 包 括 申 请 项 目 的 财 政 资 助 经 费 ( 或 委 托 单 位 资 助 经 费 ) 和 自 筹 配 套 经 费 来 源 预 算 除 校 外 资 助 经 费 外, 有 自 筹 配 套 经 费 要 求 的, 由 项 目 申 报 人 提 供 符 合 经 费 管 理 要 求 的 资 金 来 源 说 明, 交 由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出 资 证 明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自 筹 配 套 经 费 的 允 许 范 围 及 相 关 要 求 由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5
同 财 务 处 具 体 核 定 ( 二 ) 支 出 预 算 按 照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确 定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按 照 目 标 相 关 性 政 策 相 符 性 和 经 济 合 理 性 原 则, 科 学 合 理 真 实 地 编 制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目 标 相 关 性 是 指 项 目 预 算 应 以 项 目 任 务 目 标 为 依 据, 预 算 支 出 应 与 项 目 任 务 紧 密 相 关, 项 目 预 算 的 总 量 强 度 与 结 构 等 应 符 合 研 究 任 务 的 规 律 和 特 点 预 算 的 提 出 应 该 围 绕 项 目 目 标 任 务 及 技 术 路 线 等 内 容 进 行 测 算 政 策 相 符 性 是 指 项 目 预 算 应 符 合 国 家 财 务 政 策 和 国 家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如 有 关 预 算 科 目 的 开 支 范 围 开 支 标 准 等,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具 体 规 定 进 行 测 算 经 济 合 理 性 是 指 参 照 国 内 外 同 类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的 状 况 以 及 我 国 的 国 情, 项 目 预 算 应 与 同 类 科 研 活 动 的 支 出 水 平 相 匹 配, 在 考 虑 技 术 创 新 风 险 和 不 影 响 项 目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提 高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率 第 八 条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立 项 书 ( 任 务 书 计 划 书 ) 中 应 详 细 列 明 项 目 经 费 收 支 预 算, 没 有 详 细 列 明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填 写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表 (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设 计 挂 网, 提 供 电 子 版 下 载 ) 报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领 导 审 批 后 送 财 务 处 备 案 执 行 6
第 九 条 以 签 订 合 同 ( 协 议 ) 确 立 的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合 同 ( 协 议 ) 中 应 详 细 列 明 项 目 经 费 收 支 预 算 没 有 详 细 列 明 的, 经 费 到 账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下 拨 通 知 单 ( 横 向 类 ) (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设 计 挂 网, 提 供 电 子 版 下 载 ) 上 填 报 支 出 预 算, 经 本 单 位 分 管 科 研 的 院 领 导 同 意 后 送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务 处 备 案 执 行 第 十 条 校 内 立 项 的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和 学 校 给 科 研 项 目 配 套 支 持 的 经 费 等 学 校 科 研 业 务 费, 立 项 书 中 或 配 套 经 费 协 议 中 应 详 细 列 明 项 目 经 费 收 支 预 算, 没 有 详 细 列 明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填 写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表, 报 本 单 位 分 管 科 研 经 费 领 导 审 批 后 送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务 处 审 批, 引 进 人 才 或 创 新 团 队 的 科 研 配 套 经 费, 还 须 报 人 事 处 审 批 超 过 10 万 元 的 学 校 科 研 业 务 费, 项 目 预 算 还 须 送 分 管 财 务 的 校 领 导 审 批 第 三 章 预 算 调 整 第 十 一 条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调 整 原 则 纵 向 项 目 预 算 一 经 批 复, 原 则 上 不 予 调 整, 确 需 调 整 并 符 合 相 关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调 整 范 围 的, 应 按 规 定 履 行 相 关 调 整 审 批 程 序 ; 横 向 项 目 或 学 校 科 研 业 务 费 预 算 调 整 按 照 合 同 ( 协 议 ) 规 定 或 当 事 人 约 定 进 行 预 算 调 整 事 项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7
第 十 二 条 预 算 调 整 校 内 审 批 ( 核 ) 程 序 ( 一 )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要 求 填 写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调 整 申 请 表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表,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设 计 挂 网, 提 供 电 子 版 下 载 ), 详 细 说 明 预 算 调 整 理 由 及 测 算 依 据 等 事 项 ( 二 ) 学 院 审 核 项 目 所 在 学 院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表 进 行 审 核 并 签 字 盖 章, 于 每 月 20 日 前 统 一 报 送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三 ) 学 校 专 家 小 组 审 批 ( 核 )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对 重 大 预 算 调 整 事 项 应 组 织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专 家 进 行 会 审, 并 上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 核 ) ( 四 )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 核 ) 分 管 校 领 导 对 人 文 社 科 类 项 目 5 万 元 以 上, 自 然 科 学 类 项 目 单 个 预 算 支 出 科 目 10 万 元 以 上, 并 属 于 学 校 预 算 调 整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重 大 预 算 调 整 事 项 进 行 审 批 ; 对 需 报 送 经 费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预 算 调 整 事 项 进 行 审 签 后 按 规 定 程 序 上 报 ( 五 ) 完 成 预 算 调 整 校 内 审 批 手 续 后, 校 内 批 准 即 可 生 效 的 预 算 调 整,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直 接 将 预 算 调 整 通 知 财 务 处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预 算 调 整 允 许 范 围 及 审 批 权 限 ( 一 )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预 算 调 整 1. 预 算 科 目 中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和 管 理 费 预 算 一 般 不 予 8
调 整 其 他 支 出 科 目, 调 整 金 额 超 过 项 目 预 算 总 额 10% 的, 由 学 校 按 校 内 程 序 审 核 后 报 全 国 社 科 规 划 办 批 准 ; 未 超 过 预 算 总 额 10% 的, 由 学 校 按 校 内 程 序 审 批 ; 2. 项 目 预 算 总 额 调 整, 由 学 校 按 校 内 程 序 审 核 后 报 全 国 社 科 规 划 办 批 准 ( 二 )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和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1. 由 学 校 审 批 的 预 算 调 整 (1) 课 题 总 预 算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直 接 费 用 中 材 料 费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燃 料 动 力 费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其 他 支 出 的 预 算 调 整 ; (2) 设 备 费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预 算 调 减 调 剂 用 于 课 题 其 他 方 面 支 出 的 预 算 调 整 2. 需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预 算 调 整 (1) 课 题 预 算 总 额 调 整, 报 财 政 部 批 准 ; (2) 相 关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课 题 总 预 算 不 变, 课 题 合 作 单 位 之 间 以 及 增 加 或 减 少 课 题 合 作 单 位 的 预 算 调 整, 报 科 技 部 批 准 ; (3) 设 备 费 预 算 总 金 额 不 变, 设 备 的 单 价 超 预 算, 或 设 备 用 途 和 数 量 发 生 改 变 的, 报 科 技 部 批 准 3. 设 备 费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预 算 不 予 调 增 ; 间 接 费 用 不 得 调 整 9
( 三 ) 民 口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1. 由 学 校 审 批 并 报 牵 头 组 织 单 位 备 案 的 预 算 调 整 (1) 项 目 ( 课 题 ) 总 预 算 分 年 度 预 算 总 额 不 变, 直 接 费 用 中 材 料 费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燃 料 动 力 费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其 他 费 用 的 预 算 调 整 ; (2) 项 目 ( 课 题 ) 直 接 费 用 中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预 算 不 得 调 增, 如 需 调 减 用 于 项 目 ( 课 题 ) 其 他 方 面 支 出 ; (3) 设 备 用 途 和 数 量 不 变, 因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等 导 致 设 备 费 预 算 调 减 的 支 出 2. 需 报 牵 头 组 织 单 位 审 批 ( 或 报 牵 头 组 织 单 位 审 核 后 统 一 报 财 政 部 核 批 ) 的 预 算 调 整 (1) 项 目 ( 课 题 ) 总 预 算 年 度 预 算 发 生 调 整 ; (2) 项 目 ( 课 题 ) 间 接 费 用 以 及 直 接 费 用 中 设 备 费 基 本 建 设 费 预 算 发 生 调 整 ( 不 含 设 备 用 途 和 数 量 不 变, 因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等 导 致 设 备 费 预 算 调 减 的 ); (3) 项 目 ( 课 题 ) 总 预 算 分 年 度 预 算 总 额 不 变, 项 目 ( 课 题 ) 承 担 单 位 变 更 的 预 算 调 整 ; (4) 项 目 ( 课 题 ) 总 预 算 分 年 度 预 算 总 额 不 变, 项 目 ( 课 题 ) 合 作 单 位 之 间, 以 及 增 加 或 减 少 项 目 ( 课 题 ) 合 作 单 位 的 预 10
算 调 整 ( 四 ) 其 他 科 研 项 目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国 家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科 项 目 省 市 各 类 社 科 科 技 项 目, 预 算 一 般 不 做 调 整, 如 确 需 调 整, 由 学 校 按 校 内 程 序 审 核 申 请 后, 根 据 相 应 经 费 管 理 规 定 报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签 订 合 同 ( 协 议 ) 的 横 向 项 目, 如 果 合 同 ( 协 议 ) 总 额 调 整, 须 签 订 变 更 合 同 ; 如 支 出 明 细 项 目 调 整, 合 同 ( 协 议 ) 中 原 有 约 定 的, 须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的, 按 学 校 预 算 ( 计 划 ) 调 整 审 批 程 序 进 行 学 校 科 研 业 务 费, 原 则 上 不 予 调 整, 如 支 出 明 细 项 目 需 要 调 整, 按 项 目 预 算 审 批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第 十 四 条 涉 及 科 研 项 目 合 作 单 位 的 预 算 调 整 我 校 作 为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的 项 目, 如 需 外 拨 给 子 课 题 或 项 目 合 作 单 位 的, 子 课 题 ( 项 目 ) 负 责 人 须 与 我 校 签 订 承 诺 书, 以 保 证 其 依 照 合 同 预 算 开 支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子 项 目 或 项 目 合 作 单 位 支 出 负 责 子 课 题 ( 项 目 ) 涉 及 明 细 支 出 科 目 间 预 算 调 整 的, 需 上 报 项 目 负 责 人,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统 筹 考 虑 ; 如 需 调 整 整 个 项 目 预 算, 须 按 上 述 程 序 提 交 学 校 审 批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调 整 的 备 案 管 理 项 目 预 算 调 整 校 内 审 批 程 序 完 成 后, 有 关 审 批 材 料 由 学 校 科 11
研 主 管 部 门 财 务 处 项 目 组 各 留 存 一 份, 以 备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及 结 题 验 收 时 提 交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确 认 校 内 审 批 材 料 需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的, 由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统 一 报 备 第 四 章 经 费 入 账 第 十 六 条 经 费 入 账 是 指 科 研 项 目 资 金 进 入 学 校 银 行 账 户 后, 学 校 职 能 部 门 根 据 项 目 信 息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办 理 经 费 代 码 开 设 经 费 使 用 指 标 下 达 开 具 收 入 票 据 及 提 取 管 理 费 扣 缴 税 费 等 相 关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经 费 到 账 查 询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各 单 位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查 询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到 账 信 息 : ( 一 ) 对 于 来 款 用 途 清 晰 的 经 费, 通 过 财 务 处 主 页 的 服 务 平 台 科 研 经 费 到 账 查 询 模 块, 获 取 到 款 信 息 ( 二 ) 对 于 来 款 用 途 不 清 晰 的 经 费, 可 登 陆 财 务 处 主 页 的 服 务 平 台 账 务 信 息 查 询 银 行 来 款 查 询 模 块 进 行 查 询 第 十 八 条 经 费 入 账 通 知 ( 一 )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申 报 立 项 的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由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填 写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下 拨 通 知 单 ( 纵 向 类 ) ( 由 财 务 处 设 计 挂 网, 提 供 电 子 版 下 12
载 ), 连 同 经 费 下 达 文 件 和 科 研 项 目 立 项 书 ( 任 务 书 或 计 划 书 等 ) 复 印 件 送 财 务 处 办 理 入 账 手 续 ( 二 )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行 争 取 的 单 个 项 目 经 费, 由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 填 写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下 拨 通 知 单 ( 横 向 类 ), 报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连 同 科 研 项 目 合 同 ( 或 协 议 ) 送 财 务 处 办 理 入 账 手 续 第 十 九 条 经 费 代 码 开 设 及 经 费 指 标 下 达 ( 一 ) 设 置 经 费 代 码 科 研 项 目 首 次 来 款 时, 财 务 处 根 据 项 目 信 息, 在 财 务 管 理 系 统 开 设 经 费 代 码, 经 费 代 码 原 则 上 设 立 总 代 码 和 按 预 算 支 出 内 容 设 立 额 度 控 制 ( 二 ) 开 立 经 费 本 经 费 本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印 制 和 开 立 经 费 本 上 须 列 明 项 目 经 费 编 号 及 名 称 负 责 人 所 属 单 位 等 内 容, 附 上 项 目 批 复 的 预 算 额 度 信 息, 同 时 加 盖 财 务 处 公 章 经 费 本 开 设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行 争 取 的 单 个 项 目 经 费 本 由 各 单 位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从 财 务 处 领 取 发 放 给 项 目 负 责 人, 由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申 报 立 项 的 项 目 经 费 本 由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从 财 务 处 领 取 发 放 ( 三 ) 下 达 经 费 指 标 根 据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下 拨 通 知 单, 财 务 处 将 经 费 使 用 指 标 划 拨 到 相 应 的 经 费 项 目 如 项 目 经 费 分 几 次 到 账, 原 则 上 按 每 次 到 账 经 费 占 总 预 算 的 比 例 下 拨 支 出 明 细 额 度 控 制 ; 如 特 殊 情 况 需 不 按 比 例 下 拨 的, 由 项 目 负 13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报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后 送 财 务 处 备 案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提 供 票 据 项 目 经 费 原 则 上 实 行 款 到 开 票, 经 费 到 账 后,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可 持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入 账 通 知 单 到 财 务 处 开 具 到 款 凭 证 或 发 票 ( 一 ) 横 向 项 目 经 费 提 供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通 用 机 打 发 票 ( 二 ) 纵 向 项 目 经 费 和 省 财 政 拨 款 项 目 经 费, 原 则 上 不 提 供 任 何 收 入 票 据, 如 有 单 位 需 要 证 明 来 款 收 到, 财 务 处 可 提 供 加 盖 学 校 财 务 专 用 章 的 银 行 结 账 单 复 印 件 ( 或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单 据 ) ( 三 ) 对 联 合 申 请 财 政 资 助 的 产 学 研 项 目, 项 目 经 费 先 拨 至 企 业, 再 由 企 业 转 拨 至 我 校 的, 财 务 处 可 提 供 加 盖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财 务 专 用 章 的 银 行 结 算 凭 证 复 印 件 ( 或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单 据 ) 作 为 转 拨 单 位 的 入 账 凭 据 第 二 十 一 条 税 费 扣 缴 按 国 家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应 缴 纳 的 税 费 由 项 目 经 费 承 担,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将 应 缴 税 费 纳 入 经 费 预 算 应 缴 税 费 按 税 法 规 定 以 开 票 金 额 和 综 合 税 率 ( 目 前 为 3.3892%) 来 计 税, 并 于 开 具 税 务 发 票 时 扣 收 财 务 处 负 责 相 关 税 费 的 代 扣 代 缴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税 费 返 还 符 合 免 税 条 件 的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类 横 向 项 目 经 费, 由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提 交 的 相 关 资 料 统 一 到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认 定 手 续 ; 财 务 处 根 据 广 14
东 省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开 发 及 相 关 服 务 性 收 入 认 定 登 记 证 明 到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免 税 手 续 按 照 先 缴 后 退 的 原 则, 税 务 机 关 批 复 减 免 税 之 前, 财 务 处 先 预 收 税 费, 税 务 机 关 批 核 后, 财 务 处 通 知 项 目 负 责 人 办 理 税 费 返 还 手 续 第 二 十 三 条 预 借 发 票 在 来 款 单 位 需 要 我 校 先 提 交 发 票 再 拨 付 项 目 经 费 的 特 殊 情 况 下, 学 校 允 许 项 目 负 责 人 通 过 办 理 发 票 借 用 手 续 提 前 开 出 发 票 预 借 发 票 需 遵 循 以 下 规 定 和 要 求 : ( 一 ) 应 提 供 的 资 料 : 项 目 合 同 ( 协 议 ) 书 和 已 填 妥 并 盖 章 的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预 借 发 票 申 请 表 暨 承 诺 函 ( 二 ) 开 票 金 额 : 财 务 处 根 据 项 目 合 同 书 订 立 的 到 账 经 费 出 具 发 票, 若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项 目 经 费 分 期 拨 付, 则 发 票 按 分 期 到 款 金 额 开 具 ( 三 ) 税 费 处 理 : 办 理 预 借 发 票 手 续 时, 项 目 负 责 人 需 提 供 横 向 经 费 项 目 或 学 院 发 展 基 金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费 等 用 于 垫 支 税 费, 开 票 时 预 扣 的 税 费 在 经 费 到 账 后 予 以 冲 回 若 所 提 供 的 经 费 项 目 余 额 不 足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没 有 提 供 经 费 项 目, 则 需 以 现 金 或 刷 卡 方 式 缴 纳 税 费, 所 缴 税 费 在 经 费 到 账 后 原 渠 道 退 回 ( 四 ) 预 借 发 票 规 定 :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尽 量 减 少 发 票 预 借, 每 张 发 票 对 应 的 经 费 应 到 账 时 间 为 自 开 票 日 算 起 1 个 月 内 若 经 费 不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到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将 发 票 退 回 财 务 处, 如 15
不 退 回, 财 务 处 于 开 票 日 算 起 第 2 个 月 将 冻 结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全 部 横 向 项 目 经 费 并 不 能 再 预 借 发 票 ; 开 票 后 满 3 个 月, 经 费 仍 未 到 账, 财 务 处 将 冻 结 项 目 负 责 人 全 部 项 目 经 费, 直 至 其 经 费 到 账 或 退 回 发 票 ( 五 ) 核 销 : 项 目 经 费 如 期 到 账 后,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需 到 原 开 票 地 点 办 理 核 销 预 借 发 票 手 续, 并 到 财 务 处 相 关 科 室 办 理 进 账 手 续 ( 六 ) 预 借 发 票 保 管 责 任 发 票 一 经 出 具, 项 目 负 责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应 对 票 据 的 安 全 完 整 负 全 责, 因 保 管 不 善 导 致 票 据 遗 失, 按 国 家 财 政 部 门 和 税 务 机 关 有 关 票 据 管 理 办 法 处 理 第 五 章 政 府 采 购 及 科 研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凡 符 合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目 录 范 围 的 支 出, 都 须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对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范 围 的 货 物 服 务 类 采 购 支 出 向 资 产 管 理 处 提 出 采 购 申 请, 对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范 围 的 工 程 类 支 出 向 基 建 处 提 出 采 购 申 请 资 产 管 理 处 和 基 建 处 负 责 审 批 确 定 采 购 的 方 式, 组 织 指 导 项 目 采 购 工 作 第 二 十 五 条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单 位 价 值 在 1000 元 以 上 ( 其 中, 专 用 设 备 单 位 价 值 在 1500 元 以 上 ),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单 位 价 值 虽 然 未 达 到 规 16
定 标 准, 但 是 耐 用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购 买 总 价 在 10000 元 以 上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家 具 无 论 金 额 大 小 均 视 作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科 研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 一 )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购 置 或 自 制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除 各 类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或 项 目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均 属 于 学 校 的 国 有 资 产, 必 须 纳 入 学 校 资 产 由 学 校 资 产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进 行 管 理 ( 二 ) 拨 出 经 费 所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由 项 目 接 受 单 位 进 行 管 理,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权 归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所 在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按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和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三 ) 代 购 定 制 仪 器 设 备 ( 含 软 件 ) 1. 使 用 项 目 经 费 代 项 目 委 托 单 位 购 置 定 制 仪 器 设 备 ( 含 软 件 ) 等 固 定 资 产 其 所 有 权 不 属 于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的, 不 办 理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固 定 资 产 登 记 手 续 ; 但 在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时, 设 备 接 收 方 需 出 具 固 定 资 产 接 收 函 接 收 函 应 包 括 : 设 备 清 单 以 及 已 被 清 楚 告 知 并 了 解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承 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资 产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管 理 等 内 容 接 收 函 须 加 盖 接 收 单 位 公 章 具 体 事 项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设 备 的 移 交 和 验 收 2. 使 用 项 目 经 费 代 项 目 委 托 单 位 购 置 定 制 仪 器 设 备 ( 含 软 件 ) 其 所 有 权 属 于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但 需 授 权 给 其 他 单 位 使 用 的 17
代 购 定 制 仪 器 设 备 ( 含 软 件 ) 等 固 定 资 产,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校 内 固 定 资 产 登 记 手 续, 纳 入 学 校 统 一 管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 设 备 保 管 人 ) 向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授 权 备 案 登 记 后, 可 将 设 备 提 供 给 合 同 约 定 的 单 位 或 人 员 使 用 外 单 位 人 员 在 使 用 相 关 设 备 过 程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我 校 的 相 关 制 度 和 规 定 第 六 章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第 二 十 七 条 设 备 费 科 研 项 目 中, 企 事 业 单 位 委 托 的 科 技 项 目 和 国 外 企 业 的 合 作 项 目 用 于 该 课 题 组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的 费 用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总 经 费 的 10% 设 备 费 报 销 执 行 以 下 规 定 : ( 一 ) 设 备 采 购 与 付 款 设 备 采 购 必 须 按 照 广 东 省 省 级 政 府 采 购 计 划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广 东 省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定, 在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执 行 采 购 通 过 网 上 竞 价 方 式 采 购 的, 办 理 付 款 手 续 时 须 提 交 竞 价 申 购 单 ; 通 过 招 标 采 购 的, 办 理 付 款 手 续 时 须 提 交 合 同 和 中 标 通 知 书 ; 符 合 自 行 采 购 的, 办 理 付 款 手 续 时 须 经 资 产 管 理 处 签 批 ( 二 ) 达 到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设 备 付 款 与 报 销 规 定 按 照 本 细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需 报 增 固 定 资 产 的 仪 器 设 备, 报 销 前 须 到 资 产 管 理 处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登 记,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后 携 带 发 票 和 固 定 18
资 产 报 增 单 到 财 务 处 各 校 区 核 算 科 室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 三 ) 代 购 定 制 仪 器 设 备 ( 含 软 件 ) 付 款 与 报 销 规 定 1. 代 购 定 制 仪 器 设 备 ( 含 软 件 ) 费 管 理 科 研 项 目 预 算 含 所 有 权 不 属 于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的 代 购 定 制 仪 器 设 备 ( 含 软 件 ) 费 时, 在 项 目 立 项 时 由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将 该 项 预 算 单 列, 学 校 财 务 处 据 此 设 立 代 管 项 目, 将 代 购 定 制 设 备 款 列 入 该 项 目 管 理 使 用 委 托 研 究 项 目 经 费 代 购 定 制 仪 器 设 备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项 目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50% 如 拟 承 担 科 研 项 目 中 的 代 购 定 制 仪 器 设 备 总 金 额 超 过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50% 或 者 达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提 前 向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承 接 项 目 和 签 订 相 关 合 同 2. 代 购 定 制 仪 器 设 备 ( 含 软 件 ) 报 销 规 定 为 其 他 单 位 代 购 或 定 制 所 有 权 不 属 于 学 校 的 仪 器 设 备 ( 含 软 件 ), 报 账 时 应 提 供 明 确 约 定 资 产 归 属 权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以 及 接 收 单 位 确 认 已 接 收 相 关 设 备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接 收 函 代 购 或 定 制 仪 器 设 备 的 采 购 仍 须 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但 无 须 办 理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登 记 手 续 ( 四 ) 仪 器 设 备 的 租 赁 费 报 销 规 定 支 付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租 赁 费, 报 销 时 除 具 备 经 办 人 签 字, 验 收 人 签 收, 按 规 定 权 限 审 批 外, 须 附 租 赁 合 同 或 协 议 第 二 十 八 条 材 料 费 材 料 费 报 销 执 行 以 下 规 定 : 19
( 一 ) 大 宗 材 料 采 购 一 次 采 购 1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材 料 ( 含 进 口 原 材 料 和 辅 助 材 料 ), 报 销 时 须 提 供 购 销 合 同 ( 协 议 ), 同 时 需 附 验 收 清 单 ; 一 次 采 购 总 价 20 万 元 以 上 的 材 料, 还 须 按 广 东 省 政 府 及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招 标 采 购, 报 销 时 须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及 合 同 和 验 收 清 单 ( 二 ) 特 殊 实 验 材 料 采 购 如 向 农 贸 市 场 个 体 户 农 民 购 买 动 物 等 实 验 材 料 或 雇 佣 当 地 劳 务 服 务, 须 在 当 地 税 务 部 门 开 具 临 商 税 发 票 ; 采 购 金 额 达 到 1 万 元 以 上, 发 票 须 附 有 销 售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三 ) 化 学 品 的 采 购 对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放 射 性 物 质 以 及 易 制 毒 品 试 剂 等 化 学 危 险 品 的 采 购 及 管 理 应 执 行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化 学 危 险 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采 购 化 学 品 费 用 报 销 时, 验 收 人 应 在 发 票 背 面 注 明 采 购 的 物 品 是 否 属 于 化 学 危 险 品, 如 为 化 学 危 险 品, 则 须 同 时 提 供 已 在 资 产 管 理 处 办 理 采 购 备 案 登 记 的 证 明 材 料 第 二 十 九 条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报 销 执 行 以 下 规 定 : ( 一 ) 向 校 内 单 位 转 账 支 付 测 试 费 使 用 学 院 所 中 心 公 共 平 台 的 仪 器 设 备, 可 以 使 用 非 国 库 资 金 通 过 校 内 转 账 方 式 结 算 测 试 费 用, 支 付 时 须 附 学 院 所 中 心 平 台 确 认 盖 章 的 测 试 清 单 以 及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项 目 经 费 转 账 20
单 ( 二 ) 向 校 外 单 位 转 账 支 付 测 试 费 支 付 给 校 外 单 位 的 各 项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项 目, 须 附 测 试 清 单 ; 金 额 在 2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内 的, 需 提 供 由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盖 章 的 合 同 ; 金 额 5 万 元 以 上 的, 还 需 提 供 由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盖 章 的 合 同 第 三 十 条 差 旅 费 差 旅 费 的 开 支 标 准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差 旅 费 报 销 执 行 以 下 规 定 : ( 一 )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对 出 差 事 由 的 真 实 性, 出 差 人 员 身 份 及 报 销 费 用 的 合 理 性 负 责 ( 二 ) 差 旅 费 报 销 标 准 使 用 项 目 经 费 在 国 ( 境 ) 内 出 差, 差 旅 费 报 销 按 照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教 职 工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华 师 2008 69 号 ) 及 有 关 补 充 规 定 执 行 横 向 项 目 科 研 人 员 出 差 住 宿 费 支 出 超 出 规 定 的 部 分,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可 以 在 项 目 经 费 中 列 支 ( 三 ) 汽 油 费 与 路 桥 费 等 费 用 项 目 研 究 使 用 私 车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汽 油 路 桥 临 时 停 车 费 等, 不 适 用 按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加 强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华 师 2007 156 号 )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补 偿, 但 可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金 额 凭 发 票 在 项 目 批 复 的 相 应 预 算 科 目 中 开 支 使 用 私 车 发 生 的 保 险 保 养 年 费 汽 油 卡 等 费 用 一 律 不 得 在 项 目 经 费 中 开 支 洗 车 费 小 区 物 业 包 21
月 停 车 费 能 证 明 与 调 研 有 关 的 维 修 费 等 不 得 从 纵 向 项 目 经 费 中 开 支 ( 四 ) 租 车 费 租 船 费 由 于 科 研 工 作 需 要, 在 野 外 工 作 调 研 期 间 租 用 车 辆 或 船 只 费 用 可 以 报 销 具 体 报 销 要 求 如 下 : 1. 支 付 在 野 外 工 作 调 研 期 间 租 用 车 辆 或 船 只 费 用 在 2 万 元 以 上, 需 提 供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与 车 辆 ( 船 只 ) 出 租 方 签 订 的 租 车 ( 船 ) 合 同 或 协 议, 并 加 盖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公 章 ; 租 用 车 辆 或 船 只 费 用 在 5 万 元 以 上, 签 订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须 经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盖 章 ; 2. 若 由 于 客 观 原 因 确 实 无 法 及 时 签 订 租 车 ( 船 ) 合 同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需 提 供 书 面 情 况 说 明, 租 用 车 辆 或 船 只 费 用 在 2 万 元 以 上 的,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审 批 后 报 销 ; 租 用 车 辆 或 船 只 费 用 在 5 万 元 以 上 的, 除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审 批 外, 还 需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后 方 能 报 销 ; 3. 纵 向 项 目 经 费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租 用 私 人 车 辆 开 展 科 研 调 研 业 务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租 用 私 人 车 辆 的, 报 销 时 除 提 供 当 地 税 局 代 开 发 票 之 外, 还 应 附 出 租 人 车 辆 行 驶 证 复 印 件 ( 五 ) 野 外 采 样 调 查 等 特 殊 差 旅 费 用 报 销 项 目 预 算 有 明 细 测 算 依 据 的, 依 照 预 算 批 复 据 实 列 支 ; 项 目 预 算 没 有 明 细 测 算 依 据 的 根 据 野 外 采 样 调 查 等 特 殊 行 业 差 旅 费 包 干 标 准, 经 学 院 审 批 后 包 干 列 支 22
第 三 十 一 条 会 议 费 会 议 费 包 括 住 宿 费 餐 费 交 通 费 场 地 租 金 等, 会 议 费 的 报 销 执 行 以 下 规 定 : ( 一 ) 会 议 费 的 开 支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预 算 执 行,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规 模 会 议 数 量 会 议 开 支 标 准 和 会 期 ( 二 ) 会 议 期 间 发 生 的 专 家 咨 询 费 必 须 单 列, 且 须 附 专 家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 外 国 专 家 护 照 复 印 件 ) 和 签 字, 不 得 代 签 代 领 ( 三 ) 会 议 不 得 开 支 礼 品 纪 念 品 费 和 旅 游 费 等 不 合 理 开 支 ( 四 )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会 议 费 列 支 原 则 上 参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特 殊 情 况 附 说 明 ( 或 结 合 实 际 需 要 ) 在 项 目 经 费 中 开 支 ( 五 ) 会 议 费 报 销 附 件 应 包 括 : 1. 会 议 通 知 ; 2. 参 会 人 员 名 单 或 签 到 表 ; 3. 发 票 ; 4. 会 议 开 支 结 算 清 单 等 凭 据 ( 如 通 过 旅 行 社 组 织 会 议, 还 须 附 与 旅 行 社 签 订 的 委 托 协 议 等 相 关 资 料 ); 5. 举 办 国 际 会 议 的, 须 按 照 学 校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申 报 手 续, 报 销 时 须 附 相 关 的 审 批 材 料 第 三 十 二 条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是 指 用 于 与 资 助 项 目 研 究 工 作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用, 包 括 项 目 组 人 员 出 访 及 外 国 专 家 来 访 的 部 分 费 用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报 销 执 行 以 下 规 定 : 23
( 一 )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严 格 按 照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计 划 开 支 ( 二 ) 因 公 科 研 事 项 到 国 ( 境 ) 外 出 差, 出 国 人 员 费 用 报 销 标 准 报 销 依 据 等 按 照 临 时 出 国 人 员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01 73 号 )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关 于 个 人 因 公 出 访 国 ( 境 ) 外 管 理 规 定 ( 华 师 2013 7 号 )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费 用 报 销 有 关 补 充 规 定 ( 华 师 2011 128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横 向 项 目 因 公 出 国 ( 境 ) 外 的 住 宿 费 支 出 超 出 国 家 规 定 的 部 分,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可 以 在 项 目 中 列 支 ( 三 )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开 支 标 准 参 照 关 于 短 期 邀 请 的 国 外 专 家 生 活 待 遇 的 规 定 ( 外 专 发 1987 146 号 ) 关 于 调 整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工 资 的 通 知 ( 外 专 发 2000 14 号 ) 和 普 通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及 专 业 人 员 在 华 工 作 工 资 参 考 线 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四 ) 出 国 ( 境 ) 调 研 期 间 发 生 的 城 际 租 车 费 与 汽 油 费, 在 出 国 ( 境 ) 批 文 的 行 程 范 围 内,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可 据 实 在 相 应 预 算 科 目 额 度 内 列 支 第 三 十 三 条 印 刷 / 出 版 版 面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报 销 执 行 以 下 规 定 : ( 一 ) 出 版 费 出 版 费 须 附 上 图 书 出 版 类 合 同 按 出 版 图 书 所 属 的 学 科 类 别 归 口 管 理, 理 工 科 类 出 版 合 同 由 科 技 处 负 责 审 批 24
并 加 盖 公 章, 社 会 科 学 类 出 版 合 同 由 社 科 处 负 责 审 批 并 加 盖 公 章 出 版 费 用 来 源 于 横 向 项 目 经 费 的, 由 作 者 所 在 单 位 ( 学 院 或 实 体 中 心 ) 进 行 审 批, 出 版 合 同 由 作 者 所 在 单 位 加 盖 公 章 ( 二 ) 印 刷 费 打 印 复 印 彩 扩 等 支 出 费 用, 单 笔 金 额 在 1000 元 以 上 的, 须 附 明 细 清 单 ; 金 额 在 1-5 万 元 ( 不 含 5 万 元 ), 须 附 学 院 签 字 盖 章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5 万 元 以 上, 须 附 经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签 章 的 合 同 ( 三 ) 使 用 项 目 经 费 购 置 的 专 用 软 件 数 据 库 等, 须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登 记 手 续 ( 四 ) 通 讯 费 包 含 网 络 费 移 动 通 讯 费 和 办 公 电 话 固 定 话 费 等 具 体 开 支 范 围 参 照 项 目 批 复 的 预 算 和 相 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通 讯 费 包 含 与 科 研 活 动 相 关 的 网 络 费 固 定 电 话 话 费 和 移 动 电 话 话 费 第 三 十 四 条 劳 务 费 ( 含 研 究 生 助 研 津 贴 ) 劳 务 费 的 开 支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科 研 项 目 批 复 的 预 算 额 度 及 其 相 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一 ) 劳 务 费 发 放 人 员 范 围 严 格 审 核 劳 务 费 发 放 人 员 资 格, 纵 向 项 目 的 劳 务 费 只 能 支 付 给 项 目 组 成 员 中 没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的 相 关 研 发 人 员 ( 在 校 学 生 博 士 后 等 ) 和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的 在 职 人 员 不 得 在 纵 向 项 目 经 费 中 领 取 劳 务 费, 相 关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或 项 目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25
研 究 过 程 中 临 时 聘 请 咨 询 专 家 发 生 的 费 用 不 属 于 劳 务 费 支 出, 在 专 家 咨 询 费 预 算 科 目 列 支 不 允 许 使 用 餐 费 等 其 他 类 型 的 业 务 费 用 充 当 劳 务 费 ( 二 ) 劳 务 费 发 放 方 式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发 放 给 个 人 的 科 研 劳 务 性 费 用 必 须 通 过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个 人 收 入 申 报 系 统 制 作 劳 务 费 发 放 单, 经 审 批 后 提 交 财 务 处 通 过 转 账 支 付 方 式 转 入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严 格 控 制 校 外 人 员 劳 务 费 的 现 金 发 放, 确 需 发 放 现 金 的, 须 附 领 款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领 款 人 在 领 款 单 上 亲 笔 签 字, 不 得 代 领 学 校 按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第 三 十 五 条 专 家 咨 询 费 是 指 课 题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临 时 聘 请 的 咨 询 专 家 的 咨 询 费 鉴 定 费 评 审 费 等 不 得 列 支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发 生 的 专 家 评 审 费 用 专 家 咨 询 费 报 销 执 行 以 下 规 定 : ( 一 ) 专 家 咨 询 费 开 支 标 准 : 相 关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有 明 确 开 支 标 准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执 行 ; 无 明 确 标 准 的, 原 则 上 在 以 下 标 准 内 执 行 : 以 会 议 形 式 咨 询, 开 支 参 照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超 过 1000 元 / 人 / 天 其 他 人 员 不 超 过 500-800 元 / 人 / 天, 会 期 超 过 两 天, 第 三 天 及 以 后 的 标 准 参 照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超 过 800 元 / 人 / 天 其 他 人 员 不 超 过 500 元 / 人 / 天 ; 以 通 讯 形 式 组 织 咨 询, 开 支 参 照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200-300 元 / 人 / 次, 其 他 人 员 100-200 元 / 人 / 次 26
( 二 ) 领 取 专 家 咨 询 费 的 人 员 资 格 要 符 合 规 定, 相 关 原 始 凭 证 须 完 备 以 下 信 息 : 人 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职 称 身 份 证 号 银 行 账 号 ( 银 行 转 账 时 用 ) 领 取 人 签 字 课 题 组 成 员 参 与 项 目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领 取 专 家 咨 询 费 ( 三 ) 发 放 专 家 咨 询 费 应 通 过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个 人 收 入 申 报 系 统 制 作 劳 务 费 发 放 单, 并 按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如 果 涉 及 现 金 领 取, 领 款 单 上 要 有 领 款 人 的 签 字 确 认, 不 得 代 签 ( 四 ) 以 单 位 名 义 提 供 的 咨 询 服 务 不 属 于 专 家 咨 询 费, 不 得 在 专 家 咨 询 费 里 列 支 第 三 十 六 条 燃 料 动 力 费 财 务 处 根 据 水 电 管 理 部 门 抄 表 核 定 的 水 电 用 量 等 数 据, 在 项 目 预 算 范 围 内 据 实 列 支 科 研 项 目 的 燃 料 动 力 费 不 能 进 行 单 独 计 量 的 仪 器 设 备 科 学 装 置 以 及 实 验 室 日 常 运 行 的 水 电 气 暖 等 支 出 应 从 间 接 费 用 列 支, 不 得 分 摊 计 入 燃 料 动 力 费 第 三 十 七 条 间 接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 一 ) 间 接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的 提 取 1. 纵 向 项 目 有 明 确 预 算 的, 按 项 目 预 算 批 复 核 定 数 提 取 ; 无 明 确 预 算 的, 但 合 同 ( 协 议 ) 对 提 取 额 度 或 比 例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执 行 无 明 确 规 定 的, 按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27
法 执 行 ; 2. 我 校 作 为 子 课 题 单 位 ( 课 题 合 作 单 位 ) 的 科 研 项 目, 间 接 费 用 或 管 理 费 原 则 上 应 按 子 课 题 经 费 占 总 经 费 的 比 例 核 定 提 取 ; 若 课 题 组 有 明 确 约 定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向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课 题 经 费 总 预 算 及 分 配 方 案, 经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后 按 课 题 组 分 配 方 案 执 行 ; 3. 学 校 科 研 业 务 费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资 助 的 专 项 会 议 费 合 作 费 实 验 室 建 设 费 转 出 经 费 出 版 资 助 费 等, 经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可 免 提 间 接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也 不 再 列 支 绩 效 支 出 免 提 间 接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的 项 目, 除 有 明 确 劳 务 费 预 算 批 复 外, 不 能 提 取 劳 务 酬 金 ( 二 ) 间 接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的 分 配 顺 序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或 合 同 中 足 额 列 支 间 接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如 间 接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总 额 不 足, 间 接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优 先 分 配 用 于 学 校 间 接 费 用 或 管 理 费, 其 次 为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最 后 为 学 院 ( 三 ) 学 校 计 提 的 间 接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并 入 校 级 收 入 预 算, 由 学 校 统 筹 使 用 ; 计 提 分 配 给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院 使 用 的 间 接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院 应 制 定 经 费 管 理 制 度 以 规 范 使 用 ( 四 ) 绩 效 支 出 根 据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发 放 凡 年 度 执 28
行 情 况 不 良 或 中 止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项 目 ( 课 题 ), 扣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绩 效 支 出 第 三 十 八 条 其 他 费 用 的 使 用 ( 一 ) 实 验 室 装 修 或 维 修 工 程 费 用 : 如 项 目 预 算 中 已 明 确 列 出 该 项 费 用, 则 可 按 预 算 使 用 实 验 室 装 修 或 维 修 工 程 项 目 须 按 照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小 型 维 修 ( 装 修 )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和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校 内 招 投 标 程 序 或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办 理 支 付 进 度 款 或 工 程 结 算 款 时, 还 须 按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资 料, 包 括 立 项 审 批 表 施 工 单 位 的 进 度 款 申 请 书 合 同 进 度 款 支 付 审 核 表 工 程 结 算 单 工 程 结 算 审 计 书 等 相 关 资 料 ( 二 ) 委 托 技 术 开 发 费 : 委 托 开 发 费 用 中 的 软 件 开 发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设 计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服 务 等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是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范 畴, 应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报 销 时 须 同 时 提 供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关 于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审 批 意 见 和 委 托 合 同 或 协 议 ( 三 ) 其 他 费 用 如 果 项 目 预 算 中 列 出 其 他 费 用, 而 没 有 说 明 其 他 费 用 的 范 围, 则 其 他 费 用 是 指 不 包 含 项 目 预 算 中 已 列 费 用 的 费 用 第 七 章 支 付 规 定 第 三 十 九 条 办 理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借 款 或 报 销 的 经 办 人 为 本 单 29
位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本 人, 经 办 人 须 持 经 费 本 办 理 报 销 或 借 款 的 支 付 手 续 第 四 十 条 暂 付 款 ( 借 款 ) ( 一 ) 收 款 单 位 不 能 事 前 提 供 正 式 发 票 或 虽 然 取 得 发 票 但 其 他 手 续 尚 未 完 成, 可 先 申 请 暂 付 款 ( 即 借 款 ) 支 付 ( 二 ) 借 款 人 须 填 写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借 款 单, 并 按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支 出 审 批 程 序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 三 ) 对 于 科 研 项 目 的 因 公 借 支, 严 格 按 照 一 事 一 借, 一 事 一 清, 前 借 不 清, 后 款 不 借 的 要 求 办 理 特 殊 情 况 须 办 理 多 笔 借 款, 原 则 上 同 一 借 款 人 最 多 只 能 有 3 笔 未 报 销 借 款, 同 一 项 目 最 多 只 能 支 付 3 笔 借 款, 如 需 更 多 借 款, 须 提 供 详 细 说 明 并 经 财 务 处 领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办 理 ( 四 ) 受 款 人 为 借 款 人 或 其 他 个 人 的 借 款, 只 可 用 于 支 付 个 人 差 旅 费 校 外 人 员 劳 务 费 或 单 笔 2000 元 以 下 的 零 星 支 出 ( 五 ) 借 款 用 途 必 须 与 实 际 支 出 用 途 一 致 如 不 一 致, 需 详 细 说 明 原 因 作 为 备 用 金 的 借 款, 每 个 项 目 限 额 2 万 元 ( 六 ) 单 笔 借 款 必 须 在 借 出 后 1 年 内 办 理 报 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办 理 报 账, 须 借 款 人 本 人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承 诺 办 理 报 账 的 时 间, 并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分 管 科 研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延 期 报 账 又 不 说 明 原 因, 将 暂 停 借 款 人 的 借 款 资 格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有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的 支 付 30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报 销 票 据 的 基 本 要 求 ( 一 )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提 供 反 映 真 实 业 务 发 生 的 报 销 票 据, 并 对 票 据 的 合 法 性 负 责 经 办 人 可 以 通 过 税 务 机 关 网 站 专 线 电 话 等 查 验 报 销 发 票 的 合 法 性 和 真 实 性 对 无 法 查 验 合 法 真 实 的 发 票, 财 务 处 有 权 拒 绝 办 理 ( 二 ) 报 销 票 据 为 法 人 单 位 开 具 的 税 务 发 票 或 财 政 收 ( 票 ) 据 时, 票 据 须 具 备 付 款 单 位 名 称 填 制 日 期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金 额 大 小 写 等 要 素, 财 政 收 ( 票 ) 据 须 盖 有 收 款 单 位 ( 即 开 票 单 位 ) 财 务 专 用 章 和 财 政 部 门 票 据 监 制 章, 税 务 发 票 须 盖 有 收 款 单 位 ( 即 开 票 单 位 ) 发 票 专 用 章 和 税 务 部 门 票 据 监 制 章, 其 中 付 款 单 位 名 称 为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全 称, 不 能 为 华 师 华 师 大 等 简 称 或 华 师 学 院 等 称 呼 ( 三 ) 报 销 票 据 为 支 付 给 个 人 的 劳 务 补 助 或 绩 效 奖 励 等 发 放 表 ( 领 款 表 ) 时,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格 式 填 写, 不 能 提 供 填 写 有 漏 项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制 格 式 的 表 单, 发 放 表 ( 领 款 表 ) 须 加 盖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公 章 ( 四 ) 票 据 的 附 件 要 求 除 反 映 支 付 款 金 额 的 发 票 收 据 及 发 放 表 ( 领 款 表 ) 外, 报 销 时 还 应 按 第 五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所 需 附 件 所 有 购 物 发 票 上 应 列 明 购 物 明 细, 如 未 列 明 购 物 明 细 ( 如 仅 填 写 办 公 用 品 耗 材 文 具 试 剂 等 ), 金 额 在 2000 元 以 上 ( 含 2000 元, 下 同 ) 的, 须 附 购 物 电 脑 小 票 或 加 盖 销 售 单 位 有 效 印 章 的 清 单 ; 如 用 个 人 银 行 卡 刷 卡 支 付 的 还 需 附 上 刷 卡 31
信 息 条 ( 五 ) 报 销 票 据 应 在 有 效 时 限 内 ( 以 开 票 时 间 算 起 18 个 月 内 )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 六 ) 借 款 报 销 时, 如 报 销 金 额 与 借 款 金 额 相 等 或 小 于 借 款 金 额, 且 支 出 用 途 与 借 款 用 途 一 致, 则 报 销 单 据 只 需 项 目 负 责 人 审 批 ; 如 报 销 金 额 大 于 借 款 金 额 或 支 出 用 途 与 借 款 用 途 不 一 致, 还 须 按 支 出 审 批 程 序 重 新 进 行 审 批 第 四 十 二 条 报 销 程 序 ( 一 ) 票 据 粘 贴 和 签 字 确 认 发 票 或 票 据 需 按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分 类 粘 贴, 背 面 需 经 办 人 证 明 人 ( 或 验 收 人 ) 签 名 ; 领 款 单 或 发 放 表 正 面 需 制 表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名, 现 金 发 放 的 还 需 领 款 人 本 人 签 名 ( 二 ) 填 写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经 费 支 出 审 批 单 ( 以 下 简 称 支 出 审 批 单 ) 1.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项 目 组 成 员 负 责 填 写 支 出 审 批 单 上 的 支 出 项 目 代 码 支 出 内 容 及 金 额 等 有 关 栏 目, 并 在 支 出 审 批 单 上 签 字 ; 2.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预 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应 检 查 项 目 支 出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项 目 预 算 和 规 定 的 经 费 使 用 范 围 报 销 票 据 反 映 的 经 济 业 务 是 否 真 实 票 据 填 写 的 内 容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存 在 虚 假 票 据 是 否 签 字 齐 全 检 查 督 促 修 改 后, 在 支 出 审 批 单 上 签 字 ; 3. 分 级 审 批 :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应 按 照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科 32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支 出 审 批 权 限 将 支 出 单 据 分 级 送 审, 审 批 人 在 支 出 审 批 单 上 签 字 ( 三 )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将 填 写 齐 全 的 支 出 审 批 单, 连 同 报 销 票 据 送 财 务 处 办 理 支 出 报 销 财 务 处 严 格 付 款 票 据 审 核, 杜 绝 虚 假 票 据 对 非 常 规 性 的 或 报 销 单 据 合 理 性 存 疑 的 支 出, 财 务 处 有 权 要 求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供 相 关 书 面 说 明 及 其 他 补 充 材 料, 经 审 核 后 方 可 报 销 第 四 十 三 条 付 款 方 式 ( 一 ) 差 旅 费 异 地 举 办 会 议 的 零 星 开 支 农 贸 市 场 购 买 农 产 品 单 笔 2000 元 以 下 的 零 星 开 支 等 可 用 现 金 支 付, 借 款 或 报 销 时 通 过 银 校 直 联 系 统 将 款 项 直 接 转 入 指 定 受 款 人 的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 二 ) 校 外 人 员 劳 务 费 用, 可 用 现 金 支 付 或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支 付 选 择 银 行 转 账 支 付 的, 须 将 资 金 转 入 劳 务 人 员 的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 三 ) 支 付 给 本 校 教 工 或 学 生 的 助 研 津 贴 劳 务 费 绩 效 奖 励 加 班 补 助 等 款 项, 统 一 通 过 学 校 个 人 收 入 申 报 系 统 申 报, 由 财 务 处 委 托 银 行 转 账 至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 四 ) 单 笔 2000 元 以 上 或 者 不 符 合 ( 一 ) ( 二 ) ( 三 ) 所 列 范 围 的 同 城 ( 广 州 佛 山 ) 支 付, 原 则 上 都 须 由 学 校 银 行 账 户 转 账 至 受 款 单 位 开 户 银 行 账 户, 不 得 个 人 垫 支 现 金 再 报 销 ( 实 行 公 务 卡 支 付 制 度 后 可 使 用 公 务 卡 刷 卡 支 付 ) 33
( 五 ) 异 ( 外 ) 地 发 票 业 务 的 支 付 异 ( 外 ) 地 发 票 业 务 是 指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在 广 州 市 和 佛 山 市 以 外 地 区 外 省 国 外 等, 发 票 由 异 ( 外 ) 地 单 位 开 具 的 业 务 异 ( 外 ) 地 发 票 业 务 原 则 上 都 须 通 过 汇 款 支 付, 具 体 执 行 以 下 规 定 : 1. 通 过 学 校 银 行 账 户 汇 款, 借 款 或 报 销 时 须 提 供 对 方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 2. 通 过 邮 局 汇 款, 报 销 时 须 同 时 提 供 汇 款 单 ; 3. 出 差 期 间 异 地 购 物 等, 发 票 应 与 当 次 差 旅 费 票 据 一 并 报 销 ; 如 购 物 金 额 单 笔 超 过 2000 元, 须 通 过 刷 卡 或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报 销 时 还 须 同 时 提 供 银 行 刷 卡 单 网 银 支 付 记 录 等 相 关 支 付 证 明 ; 4. 网 上 购 物 可 通 过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报 销 时 须 同 时 提 供 网 银 支 付 记 录 ; 5. 托 人 采 购,2000 元 以 上 不 得 使 用 现 金 支 付, 报 销 时 须 提 供 他 人 银 行 卡 刷 卡 记 录 或 汇 款 单 第 八 章 经 费 的 划 拨 第 四 十 四 条 合 作 经 费 的 外 拨 ( 一 ) 外 拨 课 题 合 作 经 费 时, 需 持 项 目 批 复 预 算 书 以 学 校 名 义 签 订 的 项 目 经 费 转 拨 合 同 合 作 单 位 开 具 的 有 效 票 据 和 填 妥 的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支 出 审 批 单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转 拨 34
手 续 不 得 层 层 转 拨 变 相 转 拨 经 费, 不 得 借 科 研 协 作 之 名, 将 科 技 经 费 挪 作 它 用, 或 转 入 与 其 有 直 接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的 关 联 单 位 或 个 人 ( 二 )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加 强 对 子 课 题 或 项 目 合 作 单 位 支 出 的 监 督 管 理 ; 子 课 题 负 责 人 必 须 保 证 其 依 照 预 算 和 合 同 开 支 ( 三 ) 外 拨 经 费 支 出 的 报 销 票 据 1.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财 综 2010 111 号 ), 由 学 校 与 合 作 单 位 共 同 申 报 的 财 政 资 助 项 目 或 其 他 纵 向 项 目, 外 拨 经 费 支 出 的 报 销 票 据 为 受 款 单 位 复 印 并 加 盖 其 财 务 专 用 章 的 银 行 结 算 凭 证 ; 2. 由 学 校 与 合 作 单 位 共 同 申 报 获 得 的 非 财 政 资 助 的 委 托 项 目 经 费, 转 拨 下 级 单 位 或 其 他 相 关 指 定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质 的 合 作 单 位, 属 于 暂 收 代 收 性 质, 可 使 用 受 款 单 位 提 供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作 为 报 销 票 据 ; 3. 以 学 校 名 义 申 报 立 项 的 科 研 项 目, 需 要 转 包 一 部 分 给 企 业 协 作 的 项 目 经 费, 不 属 于 资 金 往 来, 属 于 企 业 的 经 营 收 入, 企 业 应 提 供 正 式 发 票 作 为 我 校 的 报 销 凭 证 ; 4. 校 内 单 位 之 间 科 研 协 作 费 转 拨, 按 要 求 填 写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转 账 通 知 单, 经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后 办 理 转 账 第 四 十 五 条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的 转 出 规 定 35
科 研 项 目 在 研 期 间, 由 于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调 离 学 校, 根 据 经 费 管 理 规 定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申 请, 需 要 将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余 额 转 出 的, 须 经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后 提 交 财 务 处 核 查 经 费 项 目 余 额, 清 理 完 相 关 项 目 借 款 后 方 可 办 理 转 出 手 续 第 九 章 经 费 决 算 第 四 十 六 条 决 算 编 制 审 核 程 序 ( 一 ) 决 算 报 告 编 制 : 科 研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或 结 题 时, 项 目 负 责 人 可 通 过 财 务 处 主 页 的 服 务 平 台 中 的 账 务 查 询 模 块 查 询 项 目 收 支 明 细 情 况, 并 根 据 查 询 结 果, 依 照 相 关 经 费 管 理 规 定 如 实 填 报 有 关 经 费 决 算 报 表 及 文 字 说 明 ( 以 下 总 称 经 费 决 算 报 告 ) ( 二 ) 预 审 :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负 责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编 制 的 经 费 决 算 报 告 进 行 预 审 预 审 时,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应 对 照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和 经 费 收 支 实 际 情 况, 检 查 经 费 决 算 报 告 中 填 写 的 经 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是 否 良 好, 分 类 归 集 的 经 费 收 支 金 额 是 否 准 确, 该 填 写 的 内 容 是 否 填 写 完 整 齐 全 ( 三 ) 校 内 职 能 部 门 审 核 : 预 审 通 过 后,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应 将 报 告 材 料 提 交 财 务 处 审 计 处 和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有 自 筹 配 套 经 费 要 求 的, 除 学 校 承 诺 配 套 的 经 费 外, 不 足 部 分 由 项 目 所 在 学 院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筹 经 费 配 套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严 格 执 行 各 类 项 目 自 筹 配 套 经 费 的 有 关 管 理 要 求, 真 实 配 套 并 依 照 36
预 算 使 用, 结 题 或 检 查 时 须 将 自 筹 经 费 相 关 明 细 收 支 数 据 提 交 财 务 处 审 计 处 和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方 可 按 学 校 有 关 管 理 程 序 报 送 校 外 单 位 第 四 十 七 条 结 账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后 应 按 国 家 及 学 校 各 类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结 账 手 续 ( 一 ) 科 研 项 目 下 达 部 门 单 位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执 行 ( 二 ) 课 题 净 结 余 经 费 须 按 原 渠 道 收 回 的, 由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通 知 财 务 处 冻 结 相 应 科 研 项 目 结 余 经 费 使 用, 办 理 资 金 退 回 手 续 ( 三 ) 如 果 结 余 经 费 可 留 用, 应 用 于 原 项 目 的 续 研 工 作 或 新 项 目 的 启 动, 不 得 用 于 与 科 研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第 十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责 任 到 人 的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体 制 学 校 法 人 在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中 行 使 审 核 监 督 职 权, 坚 持 学 校 党 委 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和 重 大 项 目 经 费 的 监 管, 完 善 责 任 体 系, 健 全 科 技 资 源 配 置 机 制 和 科 研 活 动 内 控 机 制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院 ( 所 中 心 ) 是 科 研 活 动 的 基 层 管 理 单 位, 对 本 单 位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承 担 监 管 责 任 学 院 ( 所 中 心 )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和 项 目 实 际 需 要,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监 督 项 目 落 实 配 套 资 金, 为 科 研 项 目 执 行 提 供 条 件 保 障 ; 配 合 财 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监 督 预 37
算 执 行, 督 促 项 目 执 行 进 度, 评 价 科 研 绩 效 ; 落 实 本 单 位 科 研 项 目 及 经 费 使 用 的 其 他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财 务 处 对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配 合 上 级 及 学 校 科 研 审 计 监 察 等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工 作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校 审 计 和 监 察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要 求, 将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纳 入 重 点 审 计 范 围,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全 部 科 研 项 目 实 施 抽 查 审 计, 对 重 大 重 点 科 研 项 目 开 展 全 过 程 跟 踪 审 计, 监 督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依 照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在 其 权 责 范 围 内 正 确 合 理 使 用 和 管 理 经 费, 并 及 时 向 学 校 上 报 审 计 报 告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逐 步 建 立 非 涉 密 项 目 信 息 公 开 和 回 访 制 度 在 学 校 内 部 以 适 当 方 式 公 开 项 目 组 构 成 协 作 单 位 及 人 员 组 成 预 算 批 复 预 算 调 整 经 费 支 出 外 拨 经 费 资 产 购 置 等 情 况 探 索 建 立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支 出 明 细 报 销 票 据 分 级 公 开 制 度 实 行 项 目 经 费 审 计 报 告 公 开 整 改 情 况 公 开 处 理 结 果 公 开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校 科 研 财 务 资 产 审 计 及 监 察 等 部 门, 学 院 ( 所 中 心 )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各 负 其 责 密 切 配 合, 做 好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防 止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中 发 生 弄 虚 作 假 截 留 挪 用 挤 占 等 各 种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对 发 生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应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时 纠 正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38
对 违 反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采 取 通 报 批 评 终 止 项 目 取 消 项 目 资 助 资 格 及 申 请 项 目 资 格 等 处 理 措 施, 对 违 规 资 金 以 及 属 于 个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应 予 退 回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四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因 调 动 等 各 种 原 因 离 开 学 校 的, 如 需 将 科 研 经 费 转 出 学 校, 须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院 分 管 科 研 经 费 的 领 导 同 意, 报 学 校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后 送 财 务 处 办 理 转 出 手 续 第 五 十 五 条 二 级 单 位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的 配 备 及 备 案 工 作 须 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 之 前 完 成, 首 期 业 务 培 训 上 岗 工 作 须 于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第 五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从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以 往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细 则 相 抵 触 的, 以 本 细 则 为 准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细 则 由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 级 单 位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备 案 表 39
附 件 :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 级 单 位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秘 书 备 案 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籍 贯 民 族 政 治 面 貌 学 历 专 业 职 称 现 单 位 工 作 时 间 现 职 岗 位 毕 业 院 校 毕 业 时 间 是 否 具 有 会 计 证 会 计 证 号 现 职 时 间 相 片 固 定 电 话 身 份 证 号 码 移 动 电 话 本 人 意 见 工 作 经 历 单 位 意 见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名 ) 单 位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名 ) 单 位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财 务 处 意 见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名 ) 单 位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本 表 一 式 四 份,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财 务 处 所 在 单 位 秘 书 各 一 份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