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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14 年 省 级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表 ( 新 增 ) 124-129 2014 年 省 级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专 项 资 金 说 明 ( 新 增 ) 130 19. 之 一 :2014 年 省 级 行 政 经 费 及 三 公 经 费 预 算 情 况 表 131 之 二 :2014 年 省 级 三 公 经 费 预 算 情 况 表 132-133 关 于 2014 年 省 级 行 政 经 费 及 三 公 经 费 预 算 的 说 明 134 20. 2014 年 底 线 民 生 保 障 项 目 省 级 资 金 安 排 情 况 表 ( 新 增 ) 135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 一 )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草 案 136-151 ( 二 )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说 明 152-156 ( 三 )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草 案 表 21. 2013 年 全 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收 入 执 行 情 况 表 157 22. 2013 年 全 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执 行 情 况 表 158-159 23. 2013 年 省 级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收 入 执 行 情 况 表 160 24. 2013 年 省 级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执 行 情 况 表 161 25. 2014 年 全 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收 入 表 ( 代 编 预 算 ) 162-163 26. 2014 年 全 省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 代 编 预 算 ) 164-165 27. 2014 年 省 级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收 入 表 166 28. 2014 年 省 级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167 29. 2014 年 省 级 政 府 性 基 金 重 点 投 入 情 况 表 ( 新 增 ) 168-169 30. 2014 年 省 本 级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170 31. 2014 年 省 级 对 市 县 政 府 性 基 金 转 移 支 付 预 算 表 171 五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 一 )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草 案 172-177 ( 二 )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说 明 之 一 : 编 制 2014 年 省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指 导 思 想 总 体 思 路 和 原 则 178-179 之 二 : 落 实 省 人 大 预 算 决 议 有 关 情 况 说 明 180 之 三 : 省 属 国 有 企 业 经 营 情 况 说 明 181-182 ( 三 )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草 案 表 32. 2013 年 广 东 省 省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总 表 183 33. 2013 年 广 东 省 省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收 入 执 行 情 况 表 184-185

34. 2013 年 广 东 省 省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支 出 执 行 情 况 表 186 35. 2014 年 广 东 省 省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收 支 总 表 187 36. 2014 年 广 东 省 省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收 入 预 算 表 188-189 37. 2014 年 广 东 省 省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支 出 预 算 表 190 六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 新 增 ) ( 一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草 案 191-201 ( 二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说 明 202-213 ( 三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草 案 表 38. 2014 年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预 算 表 214-215 39. 2014 年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预 算 表 216 40. 2014 年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结 余 预 算 表 217 41. 2014 年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基 础 资 料 表 218 42. 2014 年 省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预 算 表 219 43. 2014 年 省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预 算 表 220 44. 2014 年 省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结 余 预 算 表 221 45. 2014 年 省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基 础 资 料 表 222 46. 2014 年 各 市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预 算 表 223-224 47. 2014 年 各 市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预 算 表 225 48. 2014 年 各 市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结 余 预 算 表 226 49. 2014 年 各 市 社 会 保 险 基 础 资 料 表 227

落 实 省 人 大 预 算 决 议 有 关 情 况 说 明 一 认 真 研 究 落 实 省 十 二 届 人 大 一 次 会 议 对 预 算 的 决 议 及 省 人 大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的 审 查 意 见 一 是 关 于 修 改 完 善 预 算 报 告 及 表 格 的 意 见 审 查 意 见 中 共 有 11 条 意 见 建 议 涉 及 对 预 算 报 告 及 表 格 的 修 改 完 善, 经 研 究, 省 财 政 厅 对 11 条 建 议 全 部 采 纳, 并 相 应 修 改 预 算 报 告 ; 因 客 观 原 因 部 分 采 纳 的 意 见 也 进 行 了 解 释 说 明 二 是 关 于 对 预 算 报 告 及 表 格 补 充 情 况 的 意 见 审 查 意 见 中 共 有 12 条 意 见 涉 及 对 预 算 报 告 及 表 格 有 关 内 容 进 行 补 充 情 况 ( 其 中 有 9 条 意 见 要 求 在 公 共 政 策 读 本 中 进 行 补 充 情 况 ) 经 研 究, 省 财 政 厅 已 全 部 采 纳 以 上 意 见, 并 按 照 要 求 将 有 说 明 情 况 纳 入 公 共 政 策 读 本 中 三 是 关 于 进 一 步 科 学 合 理 编 制 2013 年 预 算, 不 断 完 善 预 算 管 理 的 有 关 意 见 建 议 审 查 意 见 中 共 有 3 条 意 见 涉 及 进 一 步 科 学 合 理 编 制 2013 年 预 算, 不 断 完 善 预 算 管 理, 如 建 议 适 当 加 大 对 养 老 事 业 的 财 政 投 入 力 度 做 好 统 筹 协 调 促 进 2012 年 十 件 民 生 实 事 完 成 落 实 等 省 财 政 厅 已 全 部 采 纳 并 按 照 省 人 大 财 经 委 建 议, 充 分 发 挥 财 政 职 能 作 用, 科 学 合 理 安 排 资 金, 切 实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不 断 完 善 预 算 管 理 四 是 关 于 其 他 意 见 关 于 审 查 意 见 中 要 求 将 加 强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我 省 营 改 增 试 点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有 关 专 项 资 - 1 -

金 的 绩 效 评 价 等 有 关 专 项 工 作 适 时 向 省 人 大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的 问 题, 省 财 政 厅 认 为, 将 以 上 有 关 工 作 适 时 向 省 人 大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将 帮 助 省 人 大 更 好 地 履 行 对 我 省 预 算 编 制 及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职 能 我 厅 将 加 强 与 省 人 大 有 关 部 门 的 沟 通 联 系, 根 据 有 关 工 作 进 行 情 况, 适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送 和 报 告 有 关 材 料 及 情 况 二 认 真 研 究 落 实 省 人 大 代 表 意 见 建 议 省 十 二 届 人 大 一 次 会 议 代 表 和 省 人 大 财 经 委 在 审 议 省 级 2013 年 预 算 草 案 过 程 中 提 出 了 许 多 宝 贵 意 见 建 议 会 后, 又 转 来 人 大 代 表 建 议 426 件 ( 占 全 省 代 表 建 议 总 数 860 件 的 49.53%), 其 中 主 办 件 71 件 协 办 件 355 件, 均 已 按 时 办 理 我 厅 对 省 人 大 批 准 预 算 决 议 及 人 大 代 表 审 查 意 见 建 议 高 度 重 视, 认 真 进 行 梳 理 研 究, 对 49 条 意 见 建 议 共 梳 理 了 7 个 方 面 内 容, 分 类 进 行 逐 一 细 致 答 复 具 体 如 下 : 1. 关 于 积 极 培 植 和 充 实 税 源, 大 力 支 持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扎 实 推 进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和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促 进 财 政 收 入 持 续 稳 定 增 长 建 议 的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2013 年, 省 财 政 多 措 并 举, 进 一 步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增 强 经 济 发 展 后 劲, 着 力 支 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推 进 经 济 结 构 战 略 性 调 整, 落 实 好 支 持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综 合 性 财 政 政 策 措 施 ; 采 取 适 度 优 惠 的 财 政 政 策 支 持 深 圳 前 海 珠 海 横 琴 等 重 大 对 外 开 放 平 台 建 设 ; 扶 持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支 持 专 业 镇 建 设 面 向 中 小 微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等 2. 关 于 发 挥 财 政 杠 杆 作 用, 切 实 改 善 区 域 间 财 力 不 均 衡 突 出 的 - 2 -

状 况, 推 动 区 域 经 济 协 调 发 展 的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按 照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振 兴 发 展 的 决 策 部 署,2013-2017 年, 省 财 政 计 划 筹 集 资 金 6720 亿 元 ( 其 中 基 数 应 安 排 4659 亿 元, 增 量 投 入 2061 亿 元 ), 其 中,2013 年 筹 集 1149 亿 元, 通 过 推 动 产 业 和 劳 动 力 双 转 移 创 新 提 质 加 快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支 持 地 级 市 中 心 城 区 扩 容 提 质 提 升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保 障 水 平 健 全 完 善 财 政 体 制 机 制 等 一 系 列 措 施, 促 进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实 现 跨 越 式 发 展, 推 动 全 省 区 域 间 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3. 关 于 推 进 省 以 下 财 政 体 制 改 革, 继 续 完 善 省 级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增 强 县 级 基 本 财 力 保 障 能 力 建 议 的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2013 年,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了 我 厅 关 于 压 减 省 级 财 政 专 项 支 付 扩 大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的 意 见 ( 粤 府 办 2013 45 号 ) 和 关 于 完 善 省 级 财 政 一 般 性 支 付 政 策 的 意 见 ( 粤 府 办 2013 48 号 ), 省 财 政 新 增 加 安 排 县 级 基 本 财 力 保 障 资 金 20 亿 元, 按 中 央 新 标 准 测 算, 预 计 2013 年 我 省 县 级 人 均 基 本 财 力 保 障 标 准 达 8.1 万 元 / 人, 比 上 年 (7.6 万 元 / 人 ) 提 高 0.5 万 元 / 人 ; 省 级 生 态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达 16 亿 元, 比 上 年 增 加 8 亿 元 ; 并 通 过 强 化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的 激 励 效 应, 清 理 整 合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提 高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比 重, 增 强 粤 东 西 北 欠 发 达 地 区 财 力 保 障, 提 高 基 层 财 力 保 障 水 平 4. 关 于 加 大 对 基 层 民 生 事 业 和 重 点 支 出 的 投 入,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建 设 建 议 的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坚 持 民 生 为 重 民 生 优 先 的 理 念, 深 入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规 划 实 施 研 究 修 订 基 本 公 共 - 3 -

服 务 均 等 化 规 划 纲 要, 总 结 推 广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经 验 2013 年, 省 级 财 力 进 一 步 下 沉, 用 于 改 善 民 生 和 均 衡 区 域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帮 助 市 县 增 强 发 展 后 劲 的 支 出 达 2021.13 亿 元, 占 省 级 财 政 总 支 出 的 比 重 达 79.12%, 比 上 年 提 高 1 个 百 分 点, 为 均 衡 区 域 发 展 水 平 提 供 了 重 要 保 障 5. 关 于 继 续 完 善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和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尽 快 建 立 全 口 径 预 决 算 制 度 目 前, 我 省 已 初 步 建 立 了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和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预 算 等 全 口 径 政 府 预 算 编 制 体 系, 并 积 极 推 进 以 下 工 作 : 一 是 按 照 财 政 部 有 关 规 定, 推 动 目 前 应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预 算 外 资 金 全 部 纳 入 预 算 编 制 范 围, 纳 入 人 大 和 社 会 监 督 范 围 ; 二 是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的 要 求, 继 续 细 化 预 算 编 制, 丰 富 和 完 善 向 人 大 报 送 的 预 算 决 算 内 容 ; 三 是 2014 年 将 社 保 基 金 预 算 在 现 行 提 交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的 基 础 上, 提 交 省 人 代 会 审 议 6. 关 于 加 强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监 督, 积 极 推 动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努 力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的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按 照 层 级 配 套 功 能 协 调 覆 盖 到 位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加 强 财 政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制 度 建 设, 为 绩 效 管 理 改 革 与 发 展 提 供 全 面 有 效 的 制 度 保 障 在 继 续 完 善 业 务 流 程 操 作 规 程 及 其 他 业 务 规 范 的 基 础 上, 扎 实 推 进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绩 效 管 理 立 法, 建 立 健 全 财 政 资 金 绩 效 管 理 规 范 体 系, 切 实 增 强 财 政 资 金 绩 效 管 理 约 束 力, 为 实 现 绩 效 评 价 目 标 提 供 有 力 保 障 - 4 -

7. 关 于 强 化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监 督 管 理,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防 范 化 解 财 政 风 险 的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进 一 步 完 善 全 省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对 债 务 风 险 超 过 警 戒 线 的 地 区 定 期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督 促 地 方 政 府 加 强 债 务 管 理 下 一 步, 省 财 政 将 按 照 财 政 部 有 关 要 求,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情 况, 健 全 债 务 管 理 制 度, 研 究 建 立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规 模 控 制 和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 5 -

编 制 2014 年 预 算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总 体 思 路 一 编 制 2014 年 省 级 公 共 财 政 收 支 预 算 的 指 导 思 想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及 中 央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省 委 第 十 一 届 三 次 全 会 精 神, 紧 紧 围 绕 主 题 主 线, 按 照 稳 中 求 进 的 工 作 总 基 调, 解 放 思 想 脚 踏 实 地 攻 坚 克 难 开 拓 创 新, 不 断 深 化 公 共 财 政 改 革, 全 面 落 实 稳 定 增 长 促 进 转 型 平 衡 收 支 厉 行 节 约 保 障 民 生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依 法 强 化 收 入 管 理, 确 保 财 政 收 入 稳 定 增 长 ; 落 实 八 项 规 定, 厉 行 节 约, 压 缩 一 般 性 支 出 ; 加 大 民 生 投 入, 切 实 解 决 底 线 民 生 基 本 民 生 和 热 点 民 生 问 题 ; 集 中 财 力 支 持 加 快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促 进 粤 东 西 北 振 兴 发 展 ; 进 一 步 完 善 财 政 体 制 机 制, 完 善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有 效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效 益 ; 充 分 发 挥 财 政 职 能 作 用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为 率 先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率 先 基 本 实 现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提 供 坚 强 财 力 保 障 二 编 制 2014 年 预 算 的 总 体 思 路 一 是 增 强 预 算 编 制 的 政 策 性, 促 进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按 照 政 府 有 所 为 有 所 不 为 的 原 则, 强 化 底 线 民 生 保 障, 财 政 重 点 保 障 和 做 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关 乎 前 沿 底 线 未 来 方 面 的 事 项, 以 及 社 会 和 市 场 不 愿 做 做 不 好 的 事 情 二 是 增 强 预 算 的 约 束 性, 坚 持 依 法 办 事,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规 定, 严 格 执 行 人 大 审 议 通 过 的 年 度 预 算, 坚 决 纠 正 一 - 6 -

些 部 门 随 意 要 求 追 加 预 算 等 问 题, 切 实 维 护 预 算 的 严 肃 性, 主 动 接 受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对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的 监 督, 及 时 反 馈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三 是 增 强 预 算 体 系 的 完 整 性, 建 立 全 口 径 预 算 编 报 体 系, 将 社 保 基 金 预 算 与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省 级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一 并 报 送 省 人 代 会 审 议 四 是 增 强 预 算 编 报 的 准 确 性, 进 一 步 完 善 预 算 编 制 的 覆 盖 范 围, 建 立 健 全 财 政 定 员 定 额 的 标 准 体 系, 加 强 支 出 的 量 化 标 准 管 理 五 是 增 强 预 算 的 细 化 性, 进 一 步 细 化 预 算 编 制 内 容, 包 括 探 索 建 立 省 级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信 息 库 ; 增 加 报 送 同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的 预 算 草 案 表 格 ; 进 一 步 细 化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和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六 是 增 强 预 算 编 制 的 公 开 性, 完 善 预 算 编 制 征 询 机 制, 创 新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征 询 人 大 代 表 意 见 的 方 式 和 内 容, 继 续 推 进 部 分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及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预 算 信 息 公 开 七 是 增 强 预 算 报 告 的 易 读 性, 完 善 预 算 草 案 编 报 工 作, 进 一 步 完 善 预 算 草 案 编 报 格 式 规 范, 试 行 编 制 预 算 草 案 阅 读 指 南, 简 要 介 绍 预 算 草 案 的 结 构 和 内 容 三 编 制 2014 年 预 算 的 基 本 原 则 ( 一 ) 确 保 运 转, 民 生 优 先 预 算 编 制 要 确 保 运 转, 满 足 维 持 全 省 和 省 级 政 权 运 转 需 要, 实 现 保 工 资 保 运 转 保 民 生 的 目 标 要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7 -

充 分 体 现 党 委 政 府 决 策 部 署, 并 在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部 门 的 职 能 范 围 内 进 行 预 算 编 制 要 坚 持 民 生 优 先, 以 实 施 广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规 划 纲 要 (2009-2020 年 ) 和 落 实 民 生 实 事 为 主 要 抓 手, 切 实 加 大 教 育 医 疗 卫 生 文 化 体 育 就 业 三 农 等 社 会 事 业 领 域 投 入, 努 力 解 决 好 低 保 五 保 孤 儿 残 疾 人 供 养 医 疗 救 助 等 底 线 民 生 问 题, 增 进 百 姓 福 祉 ( 二 ) 顾 及 全 面, 突 出 重 点 预 算 编 制 要 顾 及 全 面, 收 入 预 算 编 制 要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预 期 指 标 相 适 应, 充 分 考 虑 政 策 调 整 因 素, 既 要 保 持 适 当 的 增 长 速 度, 又 合 理 把 握 财 政 收 入 规 模 坚 持 应 征 尽 收, 加 强 收 入 征 管 支 出 预 算 编 制 要 与 财 力 相 适 应, 坚 持 量 入 为 出 量 力 而 行, 按 照 轻 重 缓 急 科 学 调 度 财 力 统 筹 安 排 支 出, 确 保 收 支 平 衡 预 算 编 制 要 突 出 重 点, 确 保 三 个 定 位 两 个 率 先 决 策 部 署 落 实 充 分 发 挥 财 政 在 经 济 结 构 战 略 性 调 整 中 的 职 能 作 用, 切 实 把 稳 增 长 惠 民 生 和 调 结 构 促 转 型 结 合 起 来, 支 持 推 进 产 业 结 构 升 级 调 整 需 求 结 构 建 设 现 代 产 业 体 系 ; 支 持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促 进 科 技 与 经 济 紧 密 结 合 ; 支 持 以 城 镇 化 为 抓 手 扩 大 内 需, 实 施 珠 三 角 地 区 带 动 东 西 北 地 区 战 略, 推 进 城 乡 区 域 一 体 化 发 展 ; 支 持 推 进 产 业 和 劳 动 力 双 转 移, 支 持 推 动 园 区 发 展 扩 能 提 质, 提 升 园 区 的 创 新 能 力 和 综 合 竞 争 力 ; 优 先 安 排 支 持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支 持 中 心 城 区 扩 容 提 质, 促 进 粤 东 西 北 地 区 实 现 跨 越 式 发 展, 推 动 全 省 区 域 间 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水 平 上 新 台 阶 ( 三 ) 扩 大 一 般, 压 减 专 项 按 照 中 央 和 省 有 关 部 署, 进 一 步 - 8 -

压 减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扩 大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将 部 分 现 行 属 于 地 方 事 权, 适 合 地 方 管 理 的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项 目 审 批 和 资 金 分 配 工 作 下 放 地 方 积 极 清 理 合 并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根 据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的 设 立 依 据 使 用 效 益 资 金 性 质, 对 现 行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进 行 全 面 梳 理 和 分 类, 严 格 控 制 新 增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项 目, 到 期 专 项 不 再 安 排, 撤 销 不 合 理 专 项, 整 合 归 并 同 类 专 项 按 照 强 激 励 和 保 基 本 的 思 路, 完 善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政 策, 切 实 扩 大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提 高 均 衡 性 转 移 支 付 比 重, 完 善 均 衡 性 转 移 支 付 办 法 省 级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占 省 级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支 出 比 重 逐 年 提 高,2014 年 提 高 到 53% 以 上 ( 四 ) 规 范 管 理, 改 革 创 新 一 是 进 一 步 推 进 信 息 公 开 夯 实 预 决 算 信 息 及 三 公 经 费 信 息 公 开 基 础,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预 决 算 信 息 公 开 ; 实 行 全 口 径 预 算 编 报, 进 一 步 细 化 完 善 预 算 信 息 公 开 内 容 ; 探 索 建 立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统 一 平 台, 除 涉 及 保 密 要 求 不 予 公 开 的 专 项 资 金 外, 专 项 资 金 的 相 关 信 息 均 应 逐 步 向 社 会 全 程 公 开, 进 一 步 细 化 公 开 内 容, 提 高 资 金 管 理 透 明 度 二 是 进 一 步 强 化 监 督 制 衡 机 制 主 动 接 受 人 大 审 计 部 门 对 财 政 预 决 算 和 财 政 支 出 的 监 督 检 查, 建 立 预 算 编 制 执 行 和 监 督 相 互 制 衡 相 互 协 调 相 互 促 进 的 运 行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在 线 监 督 作 用, 增 强 人 大 审 计 部 门 对 部 门 预 算 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监 督 的 时 效 性 ; 对 专 项 资 金 实 行 严 格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强 化 各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执 行 主 体 责 任 ;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三 是 进 一 步 落 实 从 严 把 关 措 施 财 政 部 门 切 实 担 负 起 把 关 责 任, 从 严 审 核 新 增 支 出, 尽 可 能 在 预 算 中 调 整 安 排, 具 体 项 目 审 核 - 9 -

从 严 从 细 审 核 把 关, 大 额 新 增 支 出 项 目 进 行 多 方 论 证 四 是 进 一 步 规 范 专 项 资 金 分 配 程 序 在 专 项 资 金 的 审 批 及 支 出 管 理 方 面 严 格 遵 循 相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明 确 专 项 资 金 设 立 和 分 配 的 审 批 权 限, 强 化 部 门 之 间 以 及 部 门 内 部 的 制 约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审 批 联 席 制 度, 尽 可 能 减 少 个 人 裁 量 权 ; 对 专 项 资 金 逐 步 实 行 项 目 库 管 理, 与 年 初 预 算 同 步 编 列 项 目 滚 动 预 算 ; 开 展 新 一 轮 清 理 专 项 资 金 工 作, 加 大 专 项 资 金 的 整 合 力 度, 切 实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益 五 是 进 一 步 深 化 财 政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大 力 推 进 省 财 政 经 营 性 资 金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改 革 ; 全 面 开 展 专 项 资 金 竞 争 性 分 配 改 革 ; 积 极 开 展 为 民 办 事 征 询 民 意 工 作 试 点 ; 加 快 预 算 执 行 管 理, 提 高 预 算 执 行 时 效 性 和 均 衡 性 ; 进 一 步 完 善 绩 效 评 价 机 制, 强 化 第 三 方 评 价 作 用, 提 高 绩 效 评 价 的 客 观 性 科 学 性 和 实 效 性 ; 稳 步 推 进 省 直 管 县 改 革 试 点 ( 五 ) 厉 行 节 约, 控 制 债 务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八 项 规 定, 坚 持 政 府 过 紧 日 子 百 姓 过 好 日 子 的 理 财 原 则 ; 严 格 控 制 一 般 性 支 出 尤 其 是 三 公 经 费, 按 规 定 停 止 楼 堂 馆 所 资 金 审 批, 对 批 准 保 留 的 博 览 会 论 坛 等 按 年 度 预 算 的 25% 比 例 压 减 经 费 ; 进 一 步 激 活 财 政 存 量 资 金, 集 中 财 力 用 于 稳 增 长 调 结 构 惠 民 生 等 重 点 领 域 和 关 键 环 节 进 一 步 增 强 债 务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严 格 执 行 现 行 债 务 管 理 规 定, 严 禁 违 规 举 借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必 须 控 制 在 自 身 财 力 承 受 范 围 之 内, 融 资 平 台 要 保 持 资 产 负 债 处 于 安 全 范 围 ; 建 立 规 范 的 地 方 政 府 举 债 融 资 机 制, 统 一 政 府 债 务 举 借 程 序, 拟 举 借 或 担 保 借 入 债 务, 须 向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报 同 级 政 府 审 定 ; 积 - 10 -

极 落 实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建 立 借 还 统 一 权 责 利 相 结 合 的 偿 债 机 制 ; 探 索 建 立 债 务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巩 固 和 完 善 偿 债 准 备 金 制 度, 债 务 负 担 较 重 偿 债 问 题 突 出 的 部 门 和 地 区, 必 须 制 定 化 解 债 务 风 险 工 作 方 案 确 定 未 来 还 本 付 息 计 划 和 资 金 来 源 加 大 偿 债 力 度 严 格 控 制 新 增 债 务, 逐 步 降 低 债 务 风 险, 确 保 债 务 规 模 适 中 风 险 可 控 - 11 -

表 1 项 目 2013 年 全 省 收 入 执 行 情 况 表 ( 一 ) 2011 年 代 编 预 算 数 2012 年 代 编 预 算 数 2013 年 代 编 预 算 数 2013 年 汇 总 各 人 大 通 过 预 算 数 2013 年 快 报 数 单 位 : 万 元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收 入 49,670,000 60,650,000 66,564,000 66,681,303 70,755,384 106.11% 一 税 收 收 入 41,750,000 50,130,000 53,504,000 55,826,945 57,627,493 103.23% 增 值 税 7,100,000 7,800,000 9,450,000 10,776,588 10,588,620 98.26% 营 业 税 13,750,000 15,800,000 14,710,000 14,922,757 16,356,475 109.61% 企 业 所 得 税 7,490,000 9,110,000 9,660,000 9,739,279 9,700,934 99.61% 个 人 所 得 税 3,150,000 3,700,000 3,650,000 3,535,876 3,480,162 98.42% 资 源 税 100,000 125,000 134,000 143,923 139,640 97.02%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1,500,000 3,230,000 3,820,000 3,789,385 3,834,469 101.19% 房 产 税 1,350,000 1,560,000 1,990,000 1,974,414 1,986,264 100.60% 印 花 税 770,000 830,000 890,000 883,446 955,740 108.18%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947,000 1,150,000 1,280,000 1,233,444 1,293,008 104.83% 土 地 增 值 税 2,080,000 3,290,000 3,900,000 4,400,672 4,174,799 94.87% 车 船 税 290,000 340,000 430,000 478,704 571,595 119.40% 耕 地 占 用 税 610,000 560,000 720,000 763,946 804,280 105.28% 契 税 2,600,000 2,620,000 2,850,000 3,079,466 3,725,013 120.96% 烟 叶 税 13,000 15,000 20,000 16,565 16,464 99.39% 其 他 税 收 收 入 88,480 30 快 报 数 为 汇 总 预 算 数 的 % 二 非 税 收 入 7,920,000 10,520,000 13,060,000 10,854,358 13,127,891 120.95% 专 项 收 入 1,080,000 1,960,000 2,280,000 2,184,896 2,330,650 106.67%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收 入 3,320,000 4,030,000 4,400,000 3,951,753 4,503,791 113.97% 罚 没 收 入 1,050,000 1,220,000 1,450,000 1,331,633 1,348,024 101.23%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收 入 980,000 930,000 1,410,000 615,429 1,227,816 199.51% 国 有 资 源 ( 资 产 ) 有 偿 使 用 收 入 890,000 1,120,000 1,640,000 1,378,639 1,893,230 137.33% 其 他 收 入 600,000 1,260,000 1,880,000 1,392,008 1,824,380 131.06% - 12 -

表 2 2013 年 全 省 各 市 收 入 执 行 情 况 表 ( 二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1 年 人 大 通 过 的 预 算 数 2012 年 人 大 通 过 的 预 算 数 2013 年 人 大 通 过 的 预 算 数 2013 年 快 报 数 快 报 数 为 预 算 数 的 % 快 报 数 同 比 增 长 % 全 省 汇 总 50,254,838 60,513,051 66,681,303 70,755,384 106.11% 13.60% 其 中 : 广 州 市 9,186,401 10,617,740 10,882,988 11,404,848 104.80% 3.47% 深 圳 市 12,110,207 14,498,137 16,046,955 17,312,618 107.89% 16.81% 珠 海 市 1,317,080 1,591,121 1,794,611 1,940,846 108.15% 19.36% 汕 头 市 882,301 1,024,737 1,080,841 1,120,425 103.66% 16.29% 佛 山 市 3,172,676 3,744,878 4,205,986 4,378,764 104.11% 14.01% 韶 关 市 524,439 595,986 684,662 716,469 104.65% 16.54% 河 源 市 280,706 368,232 441,715 487,730 110.42% 29.58% 梅 州 市 438,883 547,271 631,690 693,493 109.78% 23.24% 惠 州 市 1,397,199 1,799,406 2,240,687 2,501,051 111.62% 24.50% 汕 尾 市 324,563 410,445 495,200 481,452 97.22% 17.16% 东 莞 市 2,908,664 3,443,773 3,919,603 4,090,135 104.35% 14.79% 中 山 市 1,483,407 2,050,746 2,220,744 2,253,068 101.46% 11.60% 江 门 市 1,129,804 1,354,331 1,493,011 1,579,402 105.79% 16.96% 阳 江 市 310,108 418,551 507,309 537,000 105.85% 24.53% 湛 江 市 726,570 920,535 1,054,952 1,059,218 100.40% 15.02% 茂 名 市 579,937 767,039 887,400 903,408 101.80% 15.64% 肇 庆 市 876,381 1,065,644 1,192,384 1,207,491 101.27% 16.32% 清 远 市 836,736 956,821 922,785 927,890 100.55% 6.81% 潮 州 市 263,813 314,330 361,575 370,665 102.51% 16.07% 揭 阳 市 508,647 593,548 660,086 666,634 100.99% 17.58% 云 浮 市 291,117 369,779 446,119 457,500 102.55% 24.45% - 13 -

表 3 2013 年 全 省 支 出 执 行 情 况 表 ( 一 ) 项 目 2011 年 代 编 预 算 数 2012 年 代 编 预 算 数 2013 年 代 编 预 算 数 2013 年 汇 总 各 级 人 大 通 过 预 算 数 2013 年 快 报 数 单 位 : 万 元 快 报 数 为 汇 总 预 算 数 的 %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支 出 59,830,000 73,210,000 75,560,000 70,534,094 82,657,840 117.19% 一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7,200,000 8,650,000 8,750,000 8,485,662 10,417,731 122.77% 二 国 防 115,000 135,000 160,000 177,215 172,527 97.35% 三 公 共 安 全 5,390,000 5,900,000 5,950,000 5,928,949 6,418,780 108.26% 四 教 育 10,720,000 13,190,000 16,650,000 14,201,593 16,996,361 119.68% 五 科 学 技 术 2,470,000 2,300,000 2,450,000 2,314,764 3,375,650 145.83% 六 文 化 体 育 与 传 媒 1,880,000 1,960,000 1,290,000 1,213,825 1,430,117 117.82% 七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5,380,000 6,570,000 7,370,000 6,608,795 7,343,361 111.11% 八 医 疗 卫 生 3,430,000 4,770,000 5,790,000 4,495,726 5,571,780 123.94% 九 节 能 环 保 2,800,000 2,580,000 2,120,000 2,000,538 2,959,451 147.93% 十 城 乡 社 区 事 务 4,500,000 5,700,000 6,590,000 6,216,345 6,730,519 108.27% 十 一 农 林 水 事 务 3,650,000 4,850,000 5,700,000 4,059,393 5,665,964 139.58% 十 二 交 通 运 输 3,650,000 5,780,000 6,040,000 3,004,781 6,472,122 215.39% 十 三 资 源 勘 探 电 力 信 息 等 事 务 1,780,000 1,650,000 1,700,000 1,033,112 1,497,871 144.99% 十 四 商 业 服 务 业 等 事 务 1,070,000 995,000 780,000 576,723 789,555 136.90% 十 五 金 融 监 管 等 事 务 支 出 138,000 155,000 280,000 161,885 163,457 100.97% 十 六 援 助 其 他 地 区 支 出 272,213 十 七 国 土 资 源 气 象 等 事 务 495,000 585,000 630,000 544,766 669,971 122.98% 十 八 住 房 保 障 支 出 950,000 1,780,000 1,820,000 1,632,965 2,067,244 126.59% 十 九 粮 油 物 资 储 备 事 务 225,000 275,000 300,000 274,566 289,890 105.58% 二 十 预 备 费 330,000 1,100,000 760,000 831,783 二 十 一 其 他 支 出 3,657,000 4,285,000 430,000 6,770,708 3,353,276 49.53% - 14 -

表 4 2013 年 全 省 各 市 支 出 执 行 情 况 表 ( 二 )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1 年 人 大 通 过 的 预 算 数 2012 年 人 大 通 过 的 预 算 数 2013 年 人 大 通 过 的 预 算 数 2013 年 快 报 数 快 报 数 为 预 算 数 的 % 快 报 数 同 比 增 长 % 全 省 汇 总 58,513,846 70,427,732 70,534,094 82,657,840 117.19% 13.73% 其 中 : 广 州 市 10,952,681 12,474,361 12,941,610 13,857,613 107.08% 3.13% 深 圳 市 14,000,149 15,606,046 16,762,360 16,902,033 100.83% 7.95% 珠 海 市 1,484,101 1,801,135 1,979,689 2,480,918 125.32% 16.94% 汕 头 市 1,255,024 1,424,767 1,557,921 1,872,319 120.18% 8.05% 佛 山 市 3,522,827 4,171,213 4,577,314 4,887,256 106.77% 13.41% 韶 关 市 783,355 937,922 1,135,264 1,668,139 146.94% 12.90% 河 源 市 667,273 916,482 1,120,420 1,681,489 150.08% 24.61% 梅 州 市 839,792 1,055,640 1,241,972 2,037,217 164.03% 16.11% 惠 州 市 1,660,421 2,115,239 2,568,555 3,281,004 127.74% 19.71% 汕 尾 市 528,981 711,748 861,035 1,052,386 122.22% 19.79% 东 莞 市 3,347,481 3,655,200 4,111,425 4,507,256 109.63% 16.78% 中 山 市 1,533,706 2,070,009 2,230,726 2,366,583 106.09% 9.95% 江 门 市 1,299,646 1,668,457 1,784,443 2,106,995 118.08% 12.12% 阳 江 市 536,787 793,390 999,359 1,135,469 113.62% 12.09% 湛 江 市 1,396,311 1,783,445 1,973,552 2,529,209 128.16% 17.60% 茂 名 市 1,020,012 1,355,065 1,641,603 2,091,070 127.38% 11.70% 肇 庆 市 1,076,029 1,382,254 1,512,301 1,953,624 129.18% 10.61% 清 远 市 1,228,298 1,623,999 1,401,856 1,863,815 132.95% 8.43% 潮 州 市 418,032 499,182 569,643 855,845 150.24% 10.36% 揭 阳 市 997,535 1,263,971 1,513,466 1,636,825 108.15% 9.85% 云 浮 市 488,404 667,422 792,176 1,073,162 135.47% 16.20% - 15 -

表 5 2013 年 省 级 财 政 收 入 执 行 情 况 表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1 年 预 算 数 2012 年 预 算 数 2013 年 预 算 数 2013 年 执 行 数 预 计 合 计 18,127,110 23,607,049 25,562,805 27,930,128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收 入 9,220,000 13,060,000 14,510,000 15,665,277 ( 一 ) 税 收 收 入 8,640,000 12,400,000 13,800,000 14,603,755 增 值 税 105,000 180,000 1,370,000 882,041 营 业 税 4,750,000 6,580,000 6,040,000 7,284,617 企 业 所 得 税 2,470,000 3,339,000 3,820,000 3,835,456 个 人 所 得 税 745,000 1,121,000 990,000 1,047,752 土 地 增 值 税 570,000 1,180,000 1,580,000 1,552,096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1,793 ( 二 ) 非 税 收 入 580,000 660,000 710,000 1,061,522 专 项 收 入 83,340 140,000 201,000 240,545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收 入 342,771 355,000 363,000 456,858 罚 没 收 入 74,334 65,000 50,000 92,245 国 有 资 源 ( 资 产 ) 有 偿 使 用 收 入 40,555 50,000 61,000 138,437 其 他 收 入 39,000 50,000 35,000 133,437 二 转 移 性 收 入 8,679,615 10,517,726 11,026,912 11,026,912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6,915,069 8,523,865 8,808,720 8,808,720 返 还 性 收 入 5,394,828 5,464,828 5,514,828 5,514,828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收 入 507,195 1,624,321 2,114,067 2,114,067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收 入 1,013,046 1,434,716 1,179,825 1,179,825 下 级 上 解 收 入 1,764,546 1,993,861 2,218,192 2,218,192 三 上 年 结 余 收 入 27,495 29,323 25,893 27,939 四 自 行 发 行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收 入 1,210,000 五 动 用 预 算 稳 定 调 节 金 200,000-16 -

2013 年 省 级 财 政 支 出 执 行 情 况 表 表 6 项 目 2011 年 预 算 数 2012 年 预 算 数 2013 年 预 算 数 2013 年 执 行 数 预 计 合 计 18,099,761 23,591,815 25,543,613 27,912,274 一 省 本 级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支 出 5,186,908 6,658,778 7,257,404 8,881,065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908,716 1,179,224 1,111,547 1,139,447 国 防 10,775 14,702 43,720 43,720 公 共 安 全 529,316 608,190 700,787 744,246 教 育 998,878 1,252,821 1,361,689 1,361,689 科 学 技 术 267,229 383,293 494,779 504,729 文 化 体 育 与 传 媒 103,961 125,280 154,851 158,858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347,258 431,020 524,688 524,860 医 疗 卫 生 217,676 223,553 248,859 258,074 节 能 环 保 93,558 58,163 89,144 89,144 城 乡 社 区 事 务 6,730 8,201 7,872 8,572 农 林 水 事 务 138,066 152,003 151,885 199,107 交 通 运 输 212,112 794,398 749,733 1,989,048 资 源 勘 探 电 力 信 息 等 事 务 165,414 97,996 113,201 113,587 商 业 服 务 业 等 事 务 116,079 54,611 58,573 60,217 金 融 监 管 等 事 务 1,240 3,432 3,657 3,657 国 土 资 源 气 象 等 事 务 45,533 57,623 81,575 124,840 粮 油 物 资 储 备 事 务 48,443 72,462 79,036 79,036 预 备 费 80,000 80,000 100,000 100,000 其 他 支 出 895,924 1,061,806 1,181,808 1,378,234 二 对 市 县 税 收 返 还 及 转 移 支 付 11,921,164 15,791,348 16,854,237 17,599,237 返 还 性 支 出 3,466,827 4,718,024 4,790,388 4,790,388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支 出 3,385,515 4,827,715 7,446,762 7,771,762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支 出 5,068,822 6,245,609 4,617,087 5,037,087 三 上 解 中 央 支 出 959,350 1,109,350 1,399,633 1,399,633 四 调 出 资 金 32,339 32,339 32,339 32,339-17 -

关 于 2014 年 省 级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主 要 支 出 ( 含 专 项 资 金 ) 的 说 明 一 教 育 支 出 1.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保 障 经 费 2. 山 区 和 农 村 边 远 地 区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岗 位 津 贴 制 度 省 级 专 项 资 金 3. 中 小 学 代 课 教 师 待 遇 专 项 资 金 4. 中 等 职 业 免 学 费 政 策 及 助 学 金 制 度 资 金 5. 高 校 生 均 综 合 定 额 经 费 6.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及 普 通 高 校 助 学 金 7.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8. 学 前 教 育 资 助 制 度 补 助 专 项 资 金 9. 高 校 助 学 贷 款 贴 息 和 风 险 补 偿 金 专 项 10. 基 础 教 育 创 强 奖 补 专 项 资 金 11.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12.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13.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上 岗 退 费 14. 高 等 素 质 专 业 化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资 金 15. 985 工 程 16.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17. 高 校 创 新 强 校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 18 -

18. 高 等 学 校 创 新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资 金 19. 高 等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免 学 费 补 助 20.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二 文 化 体 育 与 传 媒 支 出 21.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22. 扶 持 文 艺 精 品 创 作 专 项 资 金 23. 提 高 基 层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全 覆 盖 工 程 资 助 资 金 及 基 层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24. 全 省 电 影 院 建 设 25. 培 养 岭 南 文 化 名 家 人 才 引 进 和 奖 励 专 项 资 金 26. 支 持 群 众 广 场 文 化 活 动 经 费 27. 宣 传 文 化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28.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专 项 经 费 29. 公 益 性 文 化 设 施 免 费 开 放 补 助 三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30.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补 助 31. 城 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资 金 32.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资 金 33. 残 疾 人 生 活 津 贴 和 重 残 护 理 补 贴 34. 孤 儿 基 本 生 活 补 助 资 金 35. 促 进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36. 技 工 学 校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37. 军 转 干 部 生 活 费 补 贴 38. 财 政 对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的 补 充 资 金 - 19 -

39. 重 点 优 抚 对 象 补 助 资 金 40.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41. 自 然 灾 害 生 活 救 助 资 金 和 全 倒 户 重 建 家 园 补 助 资 金 四 医 疗 卫 生 支 出 42.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补 助 资 金 43. 落 实 人 均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标 准 资 金 44. 乡 镇 卫 生 院 经 费 保 障 体 制 补 助 经 费 45. 农 村 接 生 员 和 赤 脚 医 生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专 项 资 金 46. 广 东 省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实 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和 综 合 改 革 以 奖 代 补 项 目 资 金 47.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行 政 村 驻 村 医 务 人 员 补 贴 48. 农 村 卫 生 专 项 49. 公 共 卫 生 及 医 疗 服 务 管 理 专 项 业 务 费 50. 计 划 免 疫 预 防 接 种 经 费 51. 中 医 药 强 省 建 设 资 金 52.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专 项 经 费 53. 全 省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体 系 建 设 专 项 经 费 54. 农 村 计 生 奖 励 经 费 55. 国 家 免 费 孕 前 优 生 健 康 检 查 项 目 试 点 政 策 省 补 助 资 金 56. 省 食 药 监 系 统 食 品 药 品 抽 验 经 费 57. 医 疗 救 助 资 金 58.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资 金 补 助 五 三 农 支 出 59. 贫 困 村 庄 搬 迁 资 金 - 20 -

60.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经 费 保 障 省 级 补 助 资 金 61. 扶 贫 开 发 规 划 到 户 责 任 到 人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62. 水 利 建 设 与 改 革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63. 农 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64. 农 业 补 贴 资 金 65. 农 业 生 产 与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体 系 建 设 66. 幸 福 村 居 建 设 67. 动 植 物 疫 病 防 控 专 项 资 金 68. 农 业 保 险 保 费 补 贴 资 金 69. 现 代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培 育 建 设 70.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推 广 与 信 息 化 建 设 71. 现 代 农 业 产 业 发 展 建 设 72. 重 大 灾 害 水 毁 水 利 工 程 修 复 73. 贫 困 村 村 级 互 助 金 和 小 额 贷 款 贴 息 资 金 74. 华 侨 农 场 危 房 改 造 补 助 资 金 75. 华 侨 农 场 基 础 设 施 和 事 业 发 展 补 助 资 金 76.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专 项 资 金 77.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基 层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经 费 补 助 六 均 衡 区 域 发 展 支 出 78. 支 持 粤 东 西 北 地 级 市 中 心 城 区 扩 容 提 质 资 金 79. 推 进 产 业 转 移 专 项 资 金 80. 省 级 交 通 资 金 81. 全 省 交 警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82. 对 市 县 税 收 返 还 - 21 -

83. 均 衡 性 转 移 支 付 84. 革 命 老 区 及 民 族 和 边 境 地 区 转 移 支 付 支 出 85. 县 级 基 本 财 力 保 障 机 制 奖 补 资 金 支 出 86. 资 源 枯 竭 型 城 市 转 移 支 付 补 助 支 出 87. 固 定 数 额 补 助 支 出 七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和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支 出 88.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89. 信 息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90.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资 金 91. 粮 食 风 险 基 金 92. 现 代 服 务 业 发 展 引 导 专 项 资 金 93.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专 项 资 金 94. 省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95. 省 级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专 项 资 金 96. 旅 游 宣 传 促 销 专 项 经 费 97. 扶 持 重 点 金 融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98. 促 进 外 经 贸 发 展 资 金 99. 高 端 旅 游 项 目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100.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风 险 补 偿 专 项 资 金 八 科 技 创 新 支 出 101. 创 新 和 科 研 团 队 及 领 军 人 才 引 进 专 项 资 金 102. 省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103. 重 大 科 技 创 新 专 项 104. 科 技 改 革 经 费 - 22 -

105. 广 东 省 中 科 院 全 面 战 略 合 作 专 项 资 金 106. 广 东 实 施 国 家 高 层 次 人 才 特 殊 支 持 计 划 资 金 107. 培 养 人 才 经 费 108. 欠 发 达 地 区 人 才 引 进 扶 持 资 金 109.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资 助 资 金 110. 广 东 省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专 项 资 金 九 生 态 文 明 支 出 111.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转 移 支 付 支 出 112. 生 态 景 观 林 带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113. 珠 江 三 角 洲 中 小 尺 度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中 心 建 设 资 金 114. 碳 汇 林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115. 生 态 公 益 林 补 助 资 金 116. 四 江 流 域 水 源 涵 养 林 暨 防 护 林 专 项 建 设 资 金 117. 林 业 防 灾 减 灾 ( 森 林 防 火 与 病 虫 害 防 治 ) 118. 林 业 科 技 创 新 ( 种 苗 ) 专 项 资 金 119. 污 染 减 排 专 项 资 金 120. 省 环 境 保 护 资 金 121. 水 质 保 护 专 项 资 金 122. 农 村 环 保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123. 省 农 村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124. 治 污 保 洁 专 项 资 金 125.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专 项 资 金 十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支 出 十 一 上 解 中 央 支 出 和 调 出 资 金 - 23 -

一 教 育 支 出 339.8 亿 元, 其 中 : 1.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保 障 经 费 114.02 亿 元 ( 含 中 央 资 金 26.46 亿 元 ) 根 据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到 2012 年 实 现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占 GDP 比 例 达 到 4% 的 目 标, 以 及 广 东 省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相 关 要 求,2014 年 省 财 政 安 排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114.02 亿 元, 主 要 用 于 以 下 方 面 : (1) 免 除 全 省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课 本 费 资 金 14.09 亿 元 ( 含 中 央 资 金 11.09 亿 元 ) 按 照 免 收 课 本 费 补 助 ( 小 学 每 生 每 学 年 100 元, 初 中 每 生 每 学 年 180 元 ), 东 西 两 翼 和 粤 北 山 区 14 个 地 级 以 上 市 以 及 江 门 恩 平 市 提 供 的 免 费 教 科 书 由 省 统 一 政 府 采 购, 所 需 资 金 由 中 央 和 省 财 政 全 额 负 担 ; 珠 江 三 角 洲 6 个 地 级 以 上 市 为 县 镇 农 村 学 校 学 生 提 供 免 费 教 科 书 所 需 资 金, 由 中 央 财 政 全 额 补 助 ; 珠 江 三 角 洲 6 个 地 级 以 上 市 为 城 市 学 校 学 生 提 供 免 费 教 科 书 所 需 资 金, 由 地 方 财 政 自 行 负 担 (2) 城 乡 义 务 教 育 生 均 公 用 经 费 补 助 资 金 74.44 亿 元 ( 含 中 央 资 金 8.06 亿 元 ) 从 2013 年 起 至 2015 年, 我 省 将 逐 年 提 高 农 村 城 镇 免 费 义 务 教 育 公 用 经 费 补 助 标 准, 其 中, 小 学 每 生 每 年 提 高 200 元, 初 中 每 生 每 年 提 高 400 元,2014 年 达 到 小 学 950 元 / 人 年 初 中 1550 元 / 人 年, 到 2015 年 达 到 小 学 1150 元 / 人 年 初 中 1950 元 / 人 年 从 2012 年 春 季 学 期 起, 省 财 政 按 以 下 分 担 比 例 安 排 城 乡 免 费 义 务 教 育 公 用 经 费 补 助 资 金 其 中 :16 个 扶 贫 开 发 - 24 -

重 点 县 免 费 义 务 教 育 公 用 经 费 由 中 央 和 省 财 政 全 额 负 担 ; 东 西 两 翼 和 粤 北 山 区 的 县 ( 市 ), 梅 州 市 梅 江 区 韶 关 市 曲 江 区 云 浮 市 云 城 区 惠 州 市 惠 阳 区, 汕 头 市 潮 阳 区 潮 南 区 澄 海 区 以 及 江 门 恩 平 市 等 53 个 县 ( 市 区 ), 由 中 央 和 省 财 政 负 担 80%, 地 级 以 上 市 县 ( 市 区 ) 负 担 20%; 江 门 的 台 山 市 开 平 市, 由 中 央 和 省 财 政 负 担 56%, 地 级 以 上 市 县 ( 市 区 ) 负 担 44%; 东 西 两 翼 和 粤 北 山 区 各 市 所 属 其 他 区 以 及 市 直 属 学 校, 由 中 央 和 省 财 政 负 担 40%, 地 级 以 上 市 市 辖 区 负 担 60%; 珠 江 三 角 洲 6 个 地 级 以 上 市 ( 不 含 深 圳 市, 下 同 ) 的 县 ( 市 区, 不 含 恩 平 市 台 山 市 开 平 市 ) 及 市 直 属 学 校, 由 中 央 和 省 财 政 负 担 20%, 地 级 以 上 市 县 ( 市 区 ) 负 担 80% (3) 建 立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中 小 学 校 舍 维 修 长 效 机 制 3 亿 元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农 村 中 小 学 校 舍 维 修 改 造 长 效 机 制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粤 财 教 2009 85 号 ), 按 照 上 年 度 农 村 中 小 学 教 育 事 业 统 计 的 在 校 生 人 数 和 规 定 的 补 助 标 准 (2013 年 为 小 学 生 每 生 每 年 80 元 初 中 生 每 生 每 年 100 元 ), 省 财 政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农 村 中 小 学 教 学 及 教 学 辅 助 用 房 办 公 用 房 生 活 用 房 等 校 舍 的 维 修 改 造 其 中, 东 西 两 翼 和 粤 北 山 区 14 个 地 级 市 的 县 ( 市 区 ) 及 江 门 恩 平 市 由 省 财 政 负 担 50%, 市 县 负 担 50%; 江 门 台 山 开 平 市 由 省 财 政 负 担 35%, 市 县 负 担 65%; 珠 三 角 地 区 的 专 项 资 金 由 地 方 自 行 承 担 同 时, 省 财 政 将 根 据 财 力 状 况 以 及 校 舍 维 修 改 造 成 效 等 情 况, 给 予 适 当 奖 励 - 25 -

2. 建 立 山 区 和 农 村 边 远 地 区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岗 位 津 贴 制 度 省 级 专 项 资 金 18.12 亿 元 为 提 高 农 村 教 师 待 遇 保 障 水 平, 改 善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质 量 和 水 平, 省 财 政 补 助 欠 发 达 地 区 对 山 区 县 ( 不 含 县 城 所 在 镇 ) 和 非 山 区 县 ( 市 区 ) 农 村 边 远 地 区 的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在 编 在 岗 教 职 员 35 万 人 按 照 不 低 于 人 均 每 月 500 元 的 标 准 发 放 教 师 岗 位 津 贴,2014 年 省 财 政 补 助 标 准 将 提 高 到 人 均 每 月 700 元 各 县 ( 市 区 ) 统 筹 使 用 省 级 补 助 资 金, 按 照 不 低 于 人 均 每 月 500 元 的 标 准 确 定 本 地 山 区 农 村 边 远 地 区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岗 位 津 贴, 按 月 发 放 其 中, 在 距 离 县 城 10-25 公 里 的 农 村 学 校 任 教 3 年 以 上 的 教 职 员, 发 放 标 准 不 低 于 人 均 标 准 ; 在 农 村 学 校 任 教 10 年 以 上, 或 在 农 村 学 校 任 教 3 年 以 上 且 获 得 高 级 职 称, 或 在 距 离 县 城 25 公 里 以 上 的 农 村 学 校 任 教 3 年 以 上 的 教 职 员, 发 放 标 准 不 低 于 人 均 标 准 的 160%; 其 他 在 农 村 边 远 地 区 学 校 任 教 的 教 职 员, 发 放 标 准 不 低 于 人 均 标 准 的 60% 3. 中 小 学 代 课 教 师 待 遇 专 项 资 金 9 亿 元 根 据 省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解 决 中 小 学 教 师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8 58 号 ), 省 财 政 2014 年 安 排 9 亿 元, 用 于 解 决 中 小 学 代 课 教 师 待 遇 问 题, 促 进 城 乡 师 资 均 衡 配 置, 进 一 步 落 实 我 省 县 域 内 教 师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与 当 地 公 务 员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大 体 相 当 县 域 内 农 村 教 师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与 城 镇 教 师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大 体 相 当 ( 简 称 两 相 当 ) 通 过 实 现 两 相 当, 建 立 我 省 - 26 -

保 障 中 小 学 教 师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的 长 效 机 制, 确 保 教 师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与 当 地 公 务 员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同 步 增 长 4. 中 等 职 业 免 学 费 政 策 及 助 学 金 制 度 资 金 17.87 亿 元 ( 含 中 央 资 金 2.32 亿 元 ) 根 据 省 财 政 厅 省 发 改 委 省 教 育 厅 和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扩 大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免 学 费 政 策 范 围 进 一 步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金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精 神, 从 2012 年 秋 季 学 期 起, 对 公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含 技 工 学 校, 下 同 ) 全 日 制 正 式 学 籍 一 二 三 年 级 在 校 生 中 所 有 农 村 ( 含 县 镇 ) 学 生 城 市 涉 农 专 业 学 生 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免 除 学 费 ( 艺 术 类 相 关 表 演 专 业 学 生 除 外 ) 免 学 费 补 助 资 金 由 各 级 财 政 共 同 分 担, 省 财 政 统 筹 安 排 中 央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省 属 学 校 所 需 经 费 由 省 财 政 负 担 ; 地 方 所 属 学 校 所 需 经 费, 不 分 生 源, 其 中 : 欠 发 达 地 区 ( 含 惠 州 市 肇 庆 市 和 恩 平 市, 下 同 ) 地 级 市 ( 市 辖 区 ) 县 ( 市 区 ), 省 财 政 负 担 70%, 地 级 市 ( 市 辖 区 ) 县 ( 市 区 ) 财 政 负 担 30%;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其 所 辖 县 ( 市 区, 不 含 深 圳 市 惠 州 市 肇 庆 市 和 恩 平 市, 下 同 ), 省 财 政 负 担 10% 地 级 以 上 市 县 ( 市 区 ) 财 政 负 担 90% 江 门 的 台 山 市 开 平 市, 不 分 生 源, 省 财 政 负 担 49% 地 方 财 政 负 担 51% 对 在 职 业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批 准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就 读 的 符 合 免 学 费 政 策 条 件 的 学 生, 按 照 当 地 同 类 型 同 专 业 公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免 学 费 标 准 给 予 补 助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经 批 准 的 学 费 标 准 高 于 财 政 补 助 的 部 分, 学 校 可 继 续 向 学 生 收 取 - 27 -

从 2012 年 秋 季 学 期 起, 将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资 助 对 象 由 全 日 制 正 式 学 籍 一 二 年 级 在 校 农 村 ( 含 县 镇 ) 学 生 和 城 市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逐 步 调 整 为 全 日 制 正 式 学 籍 一 二 年 级 在 校 涉 农 专 业 学 生 和 非 涉 农 专 业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助 学 金 继 续 按 每 生 每 年 1500 元 标 准 由 省 财 政 ( 含 中 央 财 政 ) 和 地 方 财 政 按 比 例 分 担, 具 体 分 担 比 例 与 免 学 费 补 助 资 金 的 分 担 比 例 一 致 5. 高 校 生 均 综 合 定 额 经 费 64.47 亿 元 按 照 2004 年 广 东 省 省 属 高 校 经 费 预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省 财 政 在 生 均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基 础 上, 以 高 校 实 际 在 校 学 生 人 数 为 基 数, 再 根 据 学 生 的 不 同 专 业 不 同 层 次, 按 不 同 折 算 系 数 计 算 学 生 数 量, 核 定 高 校 生 均 综 合 定 额 经 费 2014 年 省 级 预 算 安 排 64.47 亿 元 生 均 拨 款 由 学 校 统 筹 用 于 人 员 支 出 教 学 支 出 科 研 支 出 及 基 本 建 设 等 6.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及 普 通 高 校 助 学 金 6 亿 元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普 通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意 见 ( 国 发 2007 13 号 ), 我 省 自 2007 年 起 逐 步 建 立 起 普 通 高 校 和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确 保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顺 利 就 读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切 实 保 障 困 难 群 体 子 女 的 受 教 育 权 一 是 落 实 国 家 助 学 金 政 策 从 2007 年 起, 对 高 等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给 予 每 生 每 年 2000 元 国 家 助 学 金 资 助, 并 从 2010 年 秋 季 学 期 起 落 实 中 央 提 高 标 准 的 政 策, 每 生 每 学 年 资 助 3000 元 所 需 资 金 由 中 央 和 我 省 按 1: - 28 -

9 的 比 例 分 摊 承 担 二 是 设 立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从 2007 年 起, 对 普 通 高 校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在 校 生 中 品 学 兼 优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每 生 每 年 资 助 5000 元, 资 助 面 约 为 在 校 生 的 3%, 所 需 资 金 由 中 央 和 我 省 按 1:9 的 比 例 分 摊 承 担 7.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1 亿 元 根 据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我 省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府 2011 64 号 ) 和 省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发 展 学 前 教 育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11 30 号 ), 省 财 政 设 立 省 级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改 善 各 级 各 类 幼 儿 园 办 园 条 件, 扩 大 学 前 教 育 的 办 学 规 模, 提 高 学 前 教 育 质 量 和 办 学 水 平, 解 决 入 园 难 入 园 贵 问 题,2014 年 安 排 1 亿 元 按 照 省 财 政 厅 和 省 教 育 厅 联 合 印 发 的 广 东 省 学 前 教 育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该 专 项 资 金 采 取 因 素 法 或 竞 争 性 等 方 式 进 行 分 配 因 素 法 分 配 根 据 全 省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情 况 或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阶 段 任 务 进 行 分 配, 主 要 包 括 幼 儿 园 数 在 园 幼 儿 数 财 力 水 平 学 前 教 育 财 政 投 入 等 因 素 8. 学 前 教 育 资 助 制 度 补 助 专 项 资 金 0.84 亿 元 根 据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建 立 学 前 教 育 资 助 制 度 的 意 见 ( 财 教 2011 410 号 )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实 施 学 前 教 育 资 助 制 度 的 通 知 ( 粤 教 基 函 2012 63 号 ), 我 省 建 立 学 前 教 育 资 助 制 度, 对 本 省 3-6 岁 常 住 人 口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前 儿 童 孤 儿 和 残 疾 儿 童 给 予 资 助 具 体 资 助 对 象 由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等 相 关 部 门 确 定 资 助 标 准 不 低 于 每 人 每 学 年 300 元 - 29 -

9. 高 校 助 学 贷 款 贴 息 和 风 险 补 偿 金 专 项 资 金 1 亿 元 根 据 省 政 府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广 东 省 普 通 高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府 2007 92 号 ), 从 2001 年 起, 省 财 政 每 年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高 校 困 难 学 生 助 学 贷 款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建 立 健 全 普 通 高 校 和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从 2009 年 起, 每 年 省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1 亿 元 目 前 该 专 项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三 个 方 面 : 一 是 用 于 支 付 贷 款 贴 息 给 困 难 学 生 提 供 贷 款 的 商 业 银 行 ; 二 是 支 付 风 险 补 偿 金 给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广 东 省 分 行 (2007 年 贷 款 业 务 中 标 单 位 ); 三 是 支 付 2006-2013 年 参 加 三 支 一 扶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代 偿 助 学 贷 款 经 费 10. 基 础 教 育 创 强 奖 补 专 项 资 金 6.5 亿 元 根 据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推 进 我 省 创 强 争 先 建 高 地 的 意 见 ( 粤 府 2013 17 号 ), 为 支 持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创 建 教 育 强 镇 强 县 强 市, 经 省 政 府 批 准 同 意,2012-2015 年, 省 财 政 统 筹 设 立 基 础 教 育 创 强 奖 补 专 项 资 金, 奖 补 基 础 教 育 创 强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基 础 教 育 发 展 良 好 的 经 济 欠 发 达 市 县 ( 市 区 ) 镇 ( 乡 街 道 ) 按 照 省 财 政 厅 和 省 教 育 厅 联 合 印 发 的 广 东 省 基 础 教 育 创 强 奖 补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创 强 资 金 的 奖 补 范 围 是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地 级 市 县 ( 市 区 ) 和 镇 ( 乡 街 道 ), 以 及 江 门 的 恩 平 市 台 山 市 开 平 市 及 其 镇 ( 乡 街 道 ) 资 金 统 筹 用 于 基 础 教 育 创 强 工 作, 具 体 包 括 中 小 学 校 幼 儿 园 的 校 园 校 舍 建 设 和 维 修 改 造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采 购 等 - 30 -

11.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2.09 亿 元 根 据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研 究 生 奖 助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3 221 号 ), 建 立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制 度 从 2014 年 秋 季 学 期 起, 将 现 有 的 研 究 生 普 通 奖 学 金 调 整 为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用 于 补 助 研 究 生 基 本 生 活 支 出 博 士 生 资 助 标 准 不 低 于 每 生 每 年 10000 元, 硕 士 生 资 助 标 准 不 低 于 每 生 每 年 6000 元, 由 中 央 财 政 和 地 方 财 政 参 照 本 专 科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分 担 办 法 按 1:9 比 例 共 同 承 担 12.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0.92 亿 元 根 据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做 好 研 究 生 奖 助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3 221 号 ), 建 立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制 度 从 2014 年 秋 季 学 期 起, 设 立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用 于 奖 励 支 持 研 究 生 更 好 地 完 成 学 业 参 照 中 央 标 准, 博 士 生 每 生 每 年 10000 元, 硕 士 生 每 生 每 年 8000 元 13.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上 岗 退 费 1.5 亿 元 根 据 广 东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从 教 上 岗 退 费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粤 教 人 2007 250 号 ) 和 广 东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从 教 上 岗 退 费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 粤 教 师 2008 7 号 ), 从 2008 年 开 始, 我 省 实 施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从 教 上 岗 退 学 费 政 策, 对 志 愿 到 农 村 学 校 连 续 任 教 5 年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其 工 作 满 一 年 后 由 省 财 政 退 学 费 6000 元 本 科 毕 业 生 可 连 续 退 4 年, 大 专 毕 业 生 可 以 连 续 退 3 年 2014 年 预 算 安 排 1.5 亿 元 14. 高 等 素 质 专 业 化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资 金 1.2 亿 元 按 照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全 面 实 施 强 师 工 程 建 设 高 素 质 - 31 -

专 业 化 教 师 队 伍 的 意 见 ( 粤 府 2012 99 号 ) 和 广 东 省 强 师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 粤 教 师 2012 10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2012-2016 年 省 财 政 设 立 强 师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对 全 省 学 前 教 育 阶 段 至 高 等 教 育 阶 段 的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给 予 支 持, 推 进 教 师 教 育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提 升 教 师 队 伍 专 业 素 质 和 能 力 包 括 : 省 财 政 每 年 安 排 1 亿 元 强 师 工 程 专 项 经 费 和 每 年 安 排 0.2 亿 元 中 小 学 教 师 培 训 专 项 经 费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制 定 印 发 了 广 东 省 强 师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专 项 资 金 按 照 广 东 省 强 师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提 出 的 幼 儿 园 教 师 达 标 工 程 中 小 学 ( 含 特 殊 教 育 ) 教 师 素 质 提 高 工 程 职 业 教 育 教 师 技 能 提 升 工 程 高 等 教 育 育 英 培 青 工 程 教 师 管 理 创 新 改 革 工 程 地 方 奖 补 工 程 等 六 大 工 程 对 应 安 排, 具 体 分 为 教 师 培 养 培 训 项 目 教 师 资 助 项 目 公 共 资 源 建 设 项 目 地 方 奖 补 项 目 和 民 办 高 校 奖 励 项 目 等 15. 985 工 程 2.83 亿 元 根 据 国 家 关 于 实 施 面 向 21 世 纪 教 育 振 兴 行 动 计 划 重 点 支 持 部 分 高 等 学 校 创 建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和 高 水 平 大 学 ( 简 称 985 工 程 ) 的 部 署, 省 财 政 对 中 山 大 学 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985 工 程 三 期 建 设 补 助 资 金 按 中 央 下 达 数 1:1 的 比 例 配 套, 省 级 预 算 安 排 985 工 程 三 期 建 设 重 点 高 校 配 套 资 金 2.83 亿 元, 该 项 资 金 在 学 校 提 供 中 央 下 达 数 后 申 报 配 套 资 金 并 明 确 省 级 资 金 的 项 目 用 途, 经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审 核 后 下 达 资 金, 统 筹 用 于 学 校 的 学 科 建 设 和 科 研 建 - 32 -

设 16.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0.5 亿 元 根 据 省 政 府 印 发 < 广 东 省 教 育 现 代 化 建 设 纲 要 实 施 意 见 (2004-2010 年 )> 的 通 知 ( 粤 府 2005 67 号 ), 省 财 政 每 年 安 排 3000 万 元 省 级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奖 励 和 资 助 民 办 教 育 从 2012 年 起 加 大 民 办 教 育 专 项 的 投 入 额 度, 每 年 新 增 安 排 民 办 教 育 专 项 资 金 2000 万 元, 即, 每 年 安 排 民 办 教 育 专 项 资 金 5000 万 元, 其 中, 新 增 安 排 的 2000 万 元 专 项 用 于 支 持 民 办 幼 儿 园 教 育 发 展 从 2012 年 起, 该 项 专 项 资 金 采 取 竞 争 性 方 式 进 行 分 配 17. 高 校 创 新 强 校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2 亿 元 根 据 省 政 府 关 于 2012-2015 年 省 级 财 政 教 育 投 入 和 项 目 安 排 意 见,2014 年 安 排 高 校 创 新 强 校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2 亿 元,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我 省 高 校 的 学 科 建 设 和 科 研 教 学 改 革 工 作, 提 升 我 省 地 方 高 校 质 量 和 水 平 推 动 科 研 协 调 创 新 该 项 资 金 采 取 补 助 与 奖 励 相 结 合 方 式, 按 具 体 竞 争 性 项 目 确 定 结 果 再 采 取 因 素 法 进 行 分 配, 对 资 金 使 用 加 强 监 督, 要 求 学 校 达 到 计 划 目 标 18. 高 等 学 校 创 新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资 金 4 亿 元 2011 计 划 是 高 校 开 展 协 同 创 新 的 重 要 抓 手, 提 升 我 省 地 方 高 校 质 量 和 水 平 推 动 科 研 协 调 创 新 根 据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创 新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 即 2011 计 划 ) 及 报 省 政 府 审 批 的 我 省 2012-2015 年 教 育 投 入 项 目 安 排, 为 推 动 我 省 高 校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的 建 设,2014 年 安 排 4 亿 元 用 于 省 属 市 属 高 校 的 重 点 协 同 - 33 -

计 划 开 展 及 奖 励 该 专 项 资 金 主 要 通 过 竞 争 性 分 配 安 排, 并 通 过 加 强 对 资 金 使 用 监 管, 要 求 学 校 达 到 计 划 目 标 19. 高 等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免 学 费 补 助 0.5 亿 元 根 据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我 省 贫 困 家 庭 大 学 新 生 入 学 资 助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明 电 2012 316 号 ), 省 财 政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免 学 费 补 助 资 金, 用 于 资 助 我 省 生 源 考 入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职 高 专 院 校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大 学 新 生, 解 决 省 内 各 地 各 高 校 无 法 解 决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大 学 新 生 入 学 资 助 资 金 缺 口 主 要 资 助 广 东 省 生 源 考 入 高 校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大 学 新 生 缴 纳 第 一 学 年 学 费, 资 助 标 准 最 高 不 超 过 6000 元 学 费 标 准 高 于 6000 元 的, 按 6000 元 的 金 额 进 行 资 助, 学 费 标 准 低 于 6000 元 的, 按 实 际 应 缴 纳 学 费 金 额 进 行 资 助 20.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3 亿 元 根 据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统 筹 推 进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 粤 发 2011 14 号 ), 为 大 规 模 培 养 造 就 技 能 人 才,2015 年 实 现 基 本 建 立 现 代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体 系,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技 工 学 校 在 校 生 达 到 220 万 人, 高 等 职 业 学 院 在 校 生 达 到 100 万 人,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和 技 师 学 院 在 校 生 达 到 40 万 人 的 目 标, 2014 年 省 级 预 算 安 排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3 亿 元 具 体 包 括 : 安 排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专 项 资 金 1 亿 元, 支 持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建 设 等 ; 安 排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经 费 1 亿 元, 支 持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建 设 等 ; 安 排 高 技 能 公 共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资 金 1 亿 元, 用 于 高 技 能 公 共 实 - 34 -

训 基 地 建 设 二 文 化 体 育 与 传 媒 支 出 26.51 亿 元, 其 中 : 21.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2.6 亿 元 根 据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化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加 快 文 化 事 业 和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的 决 定 ( 粤 发 2006 17 号 ) 和 省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十 一 五 规 划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07 35 号 ) 精 神, 从 2009 年 起, 省 财 政 设 立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总 额 2 亿 元 ( 其 中, 公 共 预 算 安 排 1 亿 元,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安 排 1 亿 元 ) 根 据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建 设 文 化 强 省 规 划 纲 要 (2011-2020 年 )) 的 通 知 ( 粤 发 2010 12 号 ) 精 神, 省 财 政 安 排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并 年 均 递 增 4000 万 元, 从 2010 年 的 2 亿 元 增 加 到 2015 的 4 亿 元 ( 其 中, 公 共 预 算 安 排 3 亿 元,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安 排 1 亿 元 ), 重 点 引 导 和 扶 持 平 面 传 媒 业 广 播 影 视 业 现 代 传 播 出 版 发 行 和 版 权 服 务 业 演 艺 娱 乐 业 旅 游 文 化 服 务 业 和 动 漫 制 作 等 文 化 产 业 项 目, 支 持 特 色 文 化 产 业 做 大 做 强, 打 造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现 代 文 化 产 业 体 系 省 财 政 厅 省 委 宣 传 部 联 合 印 发 了 广 东 省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粤 财 教 2009 334 号 ), 对 省 级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采 取 竞 争 性 分 配 方 式 22. 扶 持 文 艺 精 品 创 作 专 项 资 金 0.5 亿 元 根 据 广 东 省 建 设 文 化 强 省 规 划 纲 要 (2011-2020 年 ) 精 神, 从 2011 年 起 至 2015 年, 省 财 政 每 年 扶 持 文 艺 精 品 创 作 专 项 资 金 - 35 -

5000 万 元, 十 二 五 期 间 共 安 排 2.5 亿 元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扶 持 反 映 广 东 地 方 特 色 以 及 具 有 示 范 性 导 向 性 有 影 响 力 的 文 艺 作 品 创 作 生 产 该 项 资 金 由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财 政 厅 共 同 管 理 根 据 广 东 省 文 艺 精 品 创 作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粤 财 教 2012 217 号 ), 该 项 资 金 实 施 竞 争 性 分 配 专 项 资 金 分 为 扶 持 类 和 奖 励 类 两 种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遵 循 集 中 力 量 办 大 事 的 原 则, 主 要 扶 持 文 学 电 影 电 视 剧 舞 台 艺 术 动 画 片 歌 曲 等 社 会 影 响 大 的 艺 术 门 类 ; 奖 励 资 金 用 于 国 家 级 评 奖 中 获 得 重 要 奖 项 的 项 目 以 及 在 全 国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文 艺 作 品 23. 提 高 基 层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全 覆 盖 工 程 资 助 资 金 及 基 层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2.1 亿 元 根 据 广 东 省 建 设 文 化 强 省 规 划 纲 要 (2011-2020 年 ) 精 神, 省 财 政 2011-2015 年 共 安 排 基 层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9 亿 元, 用 于 加 快 推 进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确 保 2015 年 实 现 全 省 基 层 公 共 文 化 机 构 全 达 标 的 目 标 该 项 资 金 由 省 文 化 厅 省 财 政 厅 共 同 管 理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基 层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财 教 2011 86 号 ) 规 定, 该 项 资 金 采 取 以 奖 代 补 的 方 式 按 因 素 法 进 行 分 配, 主 要 用 于 扶 持 东 西 两 翼 粤 北 山 区 14 个 地 级 市 以 及 江 门 的 恩 平 市 开 平 市 和 台 山 市, 对 2010 年 前 未 达 到, 但 在 2011 年 至 2015 年 间 经 建 设 后 达 到 国 家 和 省 确 定 标 准 的 基 层 文 化 设 施 给 予 奖 补, 包 括 县 ( 市 区 ) 公 共 图 书 馆 文 - 36 -

化 馆 博 物 馆 ( 特 指 文 物 资 源 丰 富 的 重 点 馆 舍 ), 乡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 行 政 村 ( 社 区 ) 文 化 室 行 政 村 农 家 书 屋 已 享 受 过 山 区 文 化 建 设 工 程 和 东 西 两 翼 地 区 文 化 建 设 工 程 资 金 扶 持 的 县 ( 市 区 ) 乡 镇 文 化 设 施 可 酌 情 予 以 补 助 专 项 资 金 只 用 于 基 层 文 化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的 基 建 工 程 内 部 装 修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配 套 设 备 购 置 等 支 出, 不 得 用 于 人 员 经 费 日 常 公 用 经 费 等 基 本 支 出 24. 全 省 电 影 院 建 设 1 亿 元 根 据 广 东 省 文 化 强 省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2011 2020 年 ) ( 粤 发 2010 12 号 ) 有 关 精 神, 从 2012 年 起 至 2015 年, 省 财 政 共 安 排 全 省 电 影 院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3 亿 元, 其 中,2014 年 安 排 1 亿 元 用 于 支 持 我 省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县 ( 市 区 ) 中 心 镇 多 厅 数 字 影 院 建 设 该 项 资 金 由 省 广 电 局 省 财 政 厅 共 同 管 理 根 据 省 财 政 厅 省 广 电 局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数 字 影 院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财 教 2012 195 号 ) 的 规 定, 采 取 以 奖 代 补 方 式, 严 格 分 配 程 序, 确 保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补 助 范 围 和 标 准 : 东 西 两 翼 粤 北 山 区 14 个 地 级 市 以 及 江 门 的 恩 平 开 平 台 山 市 的 县 镇 多 厅 数 字 影 院 建 设 凡 在 2010 年 1 月 1 日 后 已 按 规 定 标 准 完 成 县 镇 多 厅 数 字 影 院 建 设 并 投 入 正 常 营 业 的, 均 可 按 程 序 申 请 专 项 资 金 补 助 经 验 收 达 标 的 每 个 县 镇 多 厅 数 字 影 院, 省 财 政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补 150 万 元 25. 培 养 岭 南 文 化 名 家 人 才 引 进 和 奖 励 专 项 资 金 1 亿 元 根 据 广 东 省 文 化 强 省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2011 2020 年 ) ( 粤 - 37 -

发 2010 12 号 ) 有 关 精 神,2012 年 至 2015 年 共 安 排 培 养 岭 南 文 化 名 家 人 才 引 进 奖 励 专 项 资 金 3.2 亿 元, 其 中 2014 年 安 排 1 亿 元 该 项 专 项 资 金 由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财 政 厅 共 同 管 理 主 要 用 于 培 养 造 就 一 批 造 诣 高 深 成 就 突 出 影 响 广 泛 的 宣 传 文 化 领 域 杰 出 人 才 根 据 省 财 政 厅 省 委 宣 传 部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宣 传 文 化 人 才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财 教 2013 11 号 ) 等 规 定, 贯 彻 财 政 资 金 竞 争 性 分 配 理 念, 严 格 分 配 程 序, 确 保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补 助 范 围 及 标 准 : 一 是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 主 要 用 于 全 省 宣 传 文 化 单 位 引 进 国 外 省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每 人 给 予 一 次 性 科 研 创 作 启 动 经 费 100 万 元, 给 予 住 房 子 女 就 学 等 生 活 保 障 补 贴 等 50 万 元 二 是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 主 要 用 于 资 助 列 入 广 东 省 文 化 名 家 工 程 宣 传 文 化 战 线 优 秀 人 才 十 百 千 工 程 广 东 广 播 影 视 名 家 工 程 省 青 年 文 化 英 才 工 程 等 优 秀 人 才 个 人 ( 团 队 ) 开 展 研 究 创 作 展 演 交 流 专 著 出 版 等 支 出 着 力 培 养 一 批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年 龄 35 周 岁 以 下 宣 传 文 化 领 域 青 年 杰 出 人 才 三 是 高 层 次 人 才 表 彰 奖 励 : 主 要 包 括 广 东 文 化 发 展 贡 献 奖 广 东 优 秀 社 会 科 学 家 广 东 文 艺 终 身 成 就 奖 广 东 省 中 青 年 德 艺 双 馨 文 艺 工 作 者 广 东 民 间 文 化 技 艺 大 师 南 粤 出 版 奖 广 东 省 新 闻 终 身 荣 誉 奖 广 东 新 闻 奖 广 东 新 闻 金 枪 奖 等 省 级 宣 传 文 化 领 域 奖 项 的 奖 励 四 是 中 央 宣 传 文 化 领 域 杰 出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中 要 求 地 方 配 套 的 项 目 资 金 26. 支 持 群 众 广 场 文 化 活 动 经 费 0.55 亿 元 - 38 -

根 据 广 东 省 建 设 文 化 强 省 规 划 纲 要 (2011 2020 年 ) 精 神, 从 2012 年 起 至 2015 年, 省 财 政 共 安 排 群 众 文 化 活 动 专 项 资 金 2 亿 元, 其 中,2014 年 安 排 5500 万 元 该 项 资 金 由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财 政 厅 共 同 管 理, 主 要 用 于 推 动 广 东 省 群 众 文 化 活 动 蓬 勃 开 展 丰 富 群 众 精 神 文 化 生 活 有 效 提 高 全 省 群 众 文 化 活 动 的 整 体 水 平 根 据 省 财 政 厅 省 委 宣 传 部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群 众 文 化 活 动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财 教 2012 266 号 ) 等 规 定, 贯 彻 财 政 资 金 竞 争 性 分 配 理 念, 严 格 分 配 程 序, 确 保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范 围 是 组 织 全 省 性 重 大 群 众 文 化 活 动 支 持 地 方 特 色 或 公 益 性 文 化 活 动 和 其 他 群 众 性 文 化 活 动 27. 宣 传 文 化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0.99 亿 元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财 政 部 中 宣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支 持 文 化 事 业 发 展 若 干 经 济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6 43 号 ) 规 定, 从 2006 年 起, 省 财 政 每 年 安 排 省 级 宣 传 文 化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9891 万 元 该 项 资 金 由 省 委 宣 传 部 省 财 政 厅 共 同 管 理, 主 要 用 于 宣 传 文 化 企 业 发 展 生 产 和 技 术 改 造 ; 支 持 文 学 艺 术 新 闻 出 版 广 播 影 视 社 科 理 论 方 面 优 秀 作 品 的 创 作 和 奖 励 ; 支 持 文 学 艺 术 社 科 理 论 方 面 重 点 课 题 研 究 和 学 术 研 讨 活 动 等 28.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专 项 经 费 0.5 亿 元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及 财 政 部 国 家 文 物 局 国 家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专 项 补 助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精 神, 省 财 政 设 立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专 项 经 费,2014 年 安 排 5000 万 元 根 据 省 财 - 39 -

政 厅 省 文 化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专 项 补 助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财 教 2008 182 号 ) 等 规 定, 贯 彻 财 政 资 金 竞 争 性 分 配 理 念, 严 格 分 配 程 序, 确 保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该 项 经 费 由 省 文 化 厅 省 财 政 厅 共 同 管 理, 主 要 用 于 省 级 以 上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保 养 维 护 抢 险 加 固 修 缮 抢 救 性 保 护 设 施 建 设 和 局 部 复 原 工 程 ; 省 级 以 上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安 防 消 防 设 施 配 置 ; 省 级 以 上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保 护 规 划 编 制 等 29. 公 益 性 文 化 设 施 免 费 开 放 补 助 0.58 亿 元 为 贯 彻 落 实 文 化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推 进 全 国 美 术 馆 公 共 图 书 馆 文 化 馆 ( 站 ) 免 费 开 放 工 作 的 意 见 ( 文 财 务 发 2011 5 号 ) 及 十 七 届 六 中 全 会 精 神, 从 2012 年 起, 省 财 政 每 年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我 省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县 ( 市 区 ) 级 以 下 公 共 图 书 馆 文 化 馆 乡 镇 综 合 文 化 站 实 施 免 费 开 放 2014 年 安 排 0.58 亿 元 该 项 资 金 由 省 文 化 厅 省 财 政 厅 共 同 管 理 补 助 范 围 是 东 西 两 翼 粤 北 山 区 14 个 地 级 市 以 及 江 门 恩 平 市 开 平 市 和 台 山 市 公 共 图 书 馆 文 化 馆 ( 以 下 简 称 两 馆 ) 以 及 乡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 补 助 标 准 是 对 省 扶 贫 开 发 重 点 县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共 23 个 县 ( 市 区 ) 两 馆 按 中 央 财 政 补 助 标 准 的 80% 比 例 补 助, 对 一 般 困 难 县 ( 市 区 ) 两 馆 按 中 央 财 政 补 助 标 准 的 50% 比 例 补 助, 对 开 平 台 山 市 两 馆 按 中 央 财 政 补 助 标 准 的 35% 比 例 补 助 乡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 参 照 中 央 对 中 西 部 地 区 每 站 5 万 元 的 补 助 标 准 给 予 补 助 - 40 -

三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177.18 亿 元, 其 中 : 30.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补 助 42.36 亿 元 ( 含 中 央 资 金 21.28 亿 元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009 32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011 18 号 ) 省 政 府 印 发 广 东 省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府 2009 124 号 ) 和 印 发 广 东 省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府 2011 127 号 ) 规 定,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实 行 个 人 缴 费 集 体 补 助 和 政 府 补 贴 的 方 式 筹 集 同 时, 按 照 2014 年 省 政 府 十 件 民 生 实 事 工 作 安 排, 一 是 将 我 省 60 周 岁 及 以 上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基 础 养 老 金 财 政 补 助 标 准 提 高 到 80 元, 由 中 央 财 政 省 级 财 政 市 级 财 政 和 县 级 财 政 四 级 共 同 负 担 其 中, 省 财 政 安 排 19.21 亿 元, 连 同 中 央 提 前 下 达 共 安 排 40.49 亿 元 ; 二 是 财 政 对 参 保 人 缴 费 按 不 低 于 每 人 每 年 3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补 贴, 由 省 市 县 三 级 财 政 各 分 担 10 元 (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由 市 县 财 政 自 行 解 决 ), 省 财 政 安 排 1.87 亿 元 31. 城 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资 金 30.65 亿 元 ( 含 中 央 资 金 7.47 亿 元 ) 根 据 省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近 期 重 点 推 进 民 生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具 体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委 办 2011 66 号 ) 提 出 力 争 3 年 确 保 5 年 内 实 现 城 乡 低 保 补 贴 五 保 供 养 标 准 达 到 全 国 前 十 名 的 工 作 目 标, - 41 -

提 高 城 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补 贴 标 准 水 平,2014 年, 全 省 月 人 均 低 保 补 差 水 平 将 达 到 城 镇 333 元 农 村 147 元 按 照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城 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社 2012 171 号 ) 及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财 社 2013 1 号 ), 城 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资 金 采 取 因 素 法 分 配, 用 于 全 省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低 保 对 象 生 活 保 障, 其 中 省 级 预 算 安 排 23.18 亿 元, 连 同 中 央 提 前 下 达 资 金 共 安 排 30.65 亿 元 32.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资 金 8.81 亿 元 根 据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提 高 我 省 底 线 民 生 保 障 水 平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府 2013 111 号 ) 和 落 实 广 东 省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工 作 规 定 ( 粤 府 令 143 号 ) 和 省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近 期 重 点 推 进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具 体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委 办 2011 66 号 ) 的 要 求, 2014 年 起 逐 年 提 高 农 村 五 保 人 均 供 养 水 平, 2017 年 达 到 全 国 前 十 名 2014 年, 全 省 农 村 五 保 对 象 供 养 标 准 预 计 达 到 年 人 均 5897 元, 达 到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5897 元 ) 预 计 全 省 合 计 安 排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对 象 补 助 资 金 16.58 亿 元, 其 中 省 财 政 计 划 安 排 8.81 亿 元, 市 县 7.77 亿 元 33. 残 疾 人 生 活 津 贴 和 重 残 护 理 补 贴 3.9 亿 元 根 据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提 高 我 省 底 线 民 生 保 障 水 平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府 2013 111 号 ), 我 省 逐 步 提 高 残 疾 人 保 障 水 平 参 照 沿 海 省 份 的 残 疾 人 保 障 标 准, 每 年 按 不 低 于 10% 的 增 幅 提 高 全 省 残 疾 人 生 活 津 贴 和 重 残 护 理 补 贴 标 准, 2015 年 起 达 到 并 - 42 -

保 持 全 国 前 十 名 2014 年, 残 疾 人 生 活 津 贴 标 准 从 100 元 / 年 人 提 高 到 600 元 / 年 人, 重 度 残 疾 人 护 理 补 贴 标 准 从 600 元 / 年 人 提 高 到 1200 元 / 年 人, 均 高 于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全 省 合 计 安 排 两 项 残 疾 人 保 障 补 贴 资 金 15.38 亿 元, 其 中, 省 财 政 计 划 安 排 3.9 亿 元 ( 公 共 预 算 残 保 金 和 彩 票 公 益 金 各 承 担 1/3), 市 县 11.48 亿 元, 均 高 于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34. 孤 儿 基 本 生 活 补 助 资 金 2.91 亿 元 ( 含 中 央 资 金 0.8 亿 元 )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孤 儿 保 障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0 54 号 ) 关 于 建 立 孤 儿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的 要 求, 从 2010 年 1 月 起 为 我 省 孤 儿 发 放 基 本 生 活 费, 集 中 供 养 和 散 居 孤 儿 的 供 养 标 准 分 别 为 1000 元 / 人 月 和 600 元 / 人 月,2014 年, 我 省 将 集 中 供 养 和 散 居 孤 儿 的 供 养 标 准 分 别 提 高 到 1150 元 / 人 月 和 700 元 / 人 月, 超 过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达 到 全 国 前 十 名 预 计 全 省 合 计 安 排 孤 儿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资 金 4.6 亿 元, 其 中 省 级 预 算 安 排 2.1 亿 元, 连 同 中 央 提 前 下 达 资 金 共 安 排 2.91 亿 元 35. 促 进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4.09 亿 元 根 据 广 东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的 意 见 ( 粤 发 2002 15 号 ), 省 财 政 从 2003 年 起 设 立 促 进 就 业 专 项 资 金,2014 年, 省 财 政 安 排 4.09 亿 元 该 项 资 金 采 取 因 素 法 对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进 行 补 助, 主 要 用 于 职 业 介 绍 补 贴 职 业 培 训 和 鉴 定 补 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岗 位 补 贴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和 求 职 补 贴 临 时 生 活 补 贴 - 43 -

创 业 补 贴 小 额 贷 款 担 保 基 金 和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贴 息 扶 持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支 出 以 及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其 他 促 进 就 业 创 业 支 出 等 36. 技 工 学 校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2.88 亿 元 根 据 广 东 省 委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 十 项 民 心 工 程 > 的 通 知 ( 粤 发 2003 13 号 ), 省 财 政 从 2003 年 起 设 立 技 工 学 校 建 设 专 项 资 金,2014 年, 省 财 政 安 排 该 项 资 金 2.88 亿 元 该 项 专 项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建 设 全 国 示 范 性 技 师 学 院, 以 及 对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技 工 院 校 建 设 进 行 补 助 37. 军 转 干 部 生 活 费 补 贴 1.56 亿 元 按 照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人 事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人 发 2002 82 号 文 件 精 神, 切 实 解 决 部 分 企 业 军 转 干 部 生 活 困 难 问 题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03 29 号 ), 为 建 立 企 业 军 转 干 部 生 活 保 障 长 效 机 制,2004 年 起, 省 财 政 设 立 军 转 干 部 生 活 费 补 贴 专 项 资 金 2014 年 省 财 政 安 排 该 项 资 金 1.56 亿 元 该 项 资 金 按 照 中 办 发 2009 29 号 关 于 同 一 地 区, 同 类 人 员 待 遇 基 本 一 致 的 原 则, 参 照 广 州 市 的 标 准, 按 照 不 同 的 级 别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省 直 及 中 央 驻 穗 企 业 退 休 军 转 干 部 安 排 生 活 补 贴 38. 财 政 对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的 补 充 资 金 2.3 亿 元 根 据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解 决 困 难 群 众 生 活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办 发 2003 22 号 ) 关 于 提 高 省 属 企 业 部 分 早 期 退 休 人 员 生 活 待 遇 的 通 知 ( 粤 府 函 2003 271 号 ), 省 财 政 每 年 安 排 财 政 对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的 补 充 资 金 2.3 亿 - 44 -

元 具 体 包 括 : 一 是 安 排 1 亿 元 用 于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补 助, 帮 助 新 农 保 参 保 农 民 缴 费 ; 二 是 安 排 8,000 万 元 专 项 补 助 用 于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提 高 基 本 养 老 金 发 放 标 准 后 造 成 的 基 金 增 支 缺 口 ; 三 是 安 排 5,000 万 元 专 项 用 于 提 高 省 属 企 业 部 分 早 期 退 休 人 员 生 活 待 遇, 解 决 企 业 部 分 早 期 退 休 人 员 生 活 待 遇 偏 低 问 题 39. 重 点 优 抚 对 象 补 助 资 金 5.27 亿 元 按 照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调 整 部 分 优 抚 对 象 等 人 员 抚 恤 和 生 活 补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 民 发 2011 159 号 ) 和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提 高 部 分 优 抚 对 象 等 人 员 抚 恤 和 生 活 补 助 标 准 的 通 知 ( 粤 民 优 2012 30 号 ) 等 规 定, 省 财 政 安 排 重 点 优 抚 对 象 标 准 和 解 决 军 队 退 役 人 员 生 活 待 遇 补 助 资 金 5.27 亿 元 该 项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保 障 残 疾 军 人 伤 残 国 家 机 关 人 员 和 人 民 警 察 及 民 兵 民 工 ; 烈 属 因 公 牺 牲 军 属 病 故 军 人 遗 属 ( 三 属 ); 在 乡 老 复 员 军 人 ; 红 军 失 散 人 员 ; 带 病 回 乡 退 伍 军 人 ; 参 战 退 役 人 员 (1954 年 11 月 1 日 后 参 加 过 战 争 的 在 农 村 或 在 城 镇 无 工 作 单 位 家 庭 生 活 困 难 的 ), 参 核 退 役 人 员 ( 参 加 过 原 8023 部 队 退 休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核 试 验 的 人 员 ) 等 人 员 生 活 待 遇, 并 根 据 中 央 的 要 求 逐 年 提 高 优 抚 对 象 生 活 待 遇 补 助 标 准, 资 金 按 因 素 分 配 法 分 配 40.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2.69 亿 元 根 据 中 共 省 委 办 公 厅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深 化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改 革 实 行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促 进 就 业 的 实 施 意 见 ( 粤 办 发 2006 20 号 )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广 东 省 劳 动 和 社 -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