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 金 宝 1414 号 ( 扬 )- 应 收 账 款 产 品 说 明 书 2016 年 2 月 1
目 录 第 一 章 重 要 提 示... 3 第 二 章 产 品 简 介... 4 第 三 章 基 础 资 产... 5 第 四 章 相 关 方 简 介... 6 第 五 章 产 品 说 明... 7 第 六 章 信 息 披 露... 8 第 七 章 风 险 提 示... 10 2
第 一 章 重 要 提 示 本 说 明 书 仅 为 航 金 宝 1414 号 ( 扬 )- 应 收 账 款 产 品 的 简 要 说 明, 并 不 构 成 对 相 关 当 事 人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具 体 内 容 以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回 购 协 议 ( 转 让 协 议 ) 为 准 受 让 人 在 确 认 交 易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说 明 书 和 转 让 协 议 本 次 交 易 的 受 让 人 应 保 证 其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合 格 受 让 人, 并 已 阅 读 并 知 悉 本 说 明 书 全 文, 完 全 理 解 此 类 交 易 的 性 质, 了 解 受 让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其 中 涉 及 的 相 关 风 险, 并 愿 意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风 险 受 让 人 应 自 行 判 断 此 类 交 易 是 否 完 全 符 合 受 让 人 资 产 配 置 和 财 务 规 划 的 需 求 本 说 明 书 由 渤 海 国 际 商 业 保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渤 海 保 理 ) 提 供, 委 托 深 圳 前 海 航 空 航 运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前 海 航 交 所 ) 发 布 若 对 本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登 陆 前 海 航 交 所 的 网 站 (http://www.as-exchange.com) 进 行 查 询 本 说 明 书 中 任 何 预 期 收 益 率 最 高 收 益 率 测 算 收 益 或 者 任 何 类 似 表 述 均 属 不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用 语, 不 代 表 受 让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收 益, 亦 不 构 成 渤 海 保 理 对 本 次 交 易 的 任 何 收 益 承 诺 本 说 明 书 解 释 权 归 渤 海 保 理 所 有 渤 海 保 理 有 权 根 据 资 产 情 况 市 场 情 况 监 管 政 策 等 相 应 修 改 本 说 明 书 3
第 二 章 产 品 简 介 序 项 目 内 容 一 产 品 名 称 航 金 宝 1414 号 ( 扬 )- 应 收 账 款 收 益 权 产 品 二 交 易 类 型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三 出 让 人 渤 海 国 际 商 业 保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四 受 让 人 前 海 航 交 所 注 册 会 员 五 本 期 转 让 总 额 200 万 元 六 预 期 收 益 率 7.5 %/ 年 ( 本 说 明 书 中 一 年 均 按 360 天 计 算 ) 七 转 让 期 限 45 天 八 应 收 账 款 到 期 日 2016 年 3 月 15 日 九 预 计 募 集 期 限 2016 年 2 月 1 日 -2016 年 2 月 2 日 十 兑 付 期 2016 年 3 月 19 日 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 (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相 应 时 间 ) 十 一 兑 付 方 式 到 期 一 次 还 本 付 息 十 二 债 权 再 转 让 类 型 持 有 30 天 后 可 再 转 让 十 三 基 础 资 产 担 保 人 海 航 航 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4
第 三 章 基 础 资 产 本 次 发 行 涉 及 的 基 础 资 产 是 渤 海 国 际 商 业 保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其 与 扬 子 江 快 运 航 空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浦 东 国 际 机 场 航 空 油 料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署 之 保 理 合 同 中 所 对 应 的 开 展 保 理 业 务 的 应 收 账 款 ( 业 务 资 料 编 号 为 : (GNBL-MBWZ2015003-401 至 GNBL-MBWZ2015003-404), 现 渤 海 国 际 商 业 保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受 让 该 应 收 账 款, 具 体 相 关 应 收 账 款 详 情 如 下 : 一 债 权 人 二 债 务 人 三 担 保 人 四 债 权 总 额 五 债 权 到 期 日 渤 海 国 际 商 业 保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扬 子 江 快 运 航 空 有 限 公 司 海 航 航 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5,494,805.45 元 2016 年 6 月 13 日 本 产 品 下 投 资 收 益 的 资 金 来 源 : 一 第 一 还 款 来 源 : 扬 子 江 快 运 航 空 有 限 公 司 到 期 还 款 二 第 二 还 款 来 源 : 海 航 航 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为 本 产 品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三 第 三 还 款 来 源 : 渤 海 国 际 商 业 保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到 期 回 购 债 权 款 项 5
第 四 章 相 关 方 简 介 一 出 让 人 ( 债 权 人 ) 渤 海 国 际 商 业 保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渤 海 保 理 ) 成 立 于 2010 年 1 月 11 日, 注 册 地 为 天 津 自 贸 区 ( 东 疆 保 税 港 区 ), 注 册 资 本 20500 万 元 人 民 币, 是 海 航 集 团 与 天 津 市 政 府 战 略 合 作 项 目 和 天 津 市 二 十 大 创 新 工 程 硕 果 之 一 公 司 以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融 资 为 主 要 经 营 项 目, 即 为 债 权 人 提 供 应 收 账 款 管 理 账 款 催 收 坏 账 担 保 账 款 融 资 等 综 合 性 金 融 服 务 其 特 点 在 于 以 债 务 人 的 信 用 代 替 债 权 人 ( 融 资 方 ) 的 信 用, 由 债 权 人 通 过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的 形 式 获 取 融 资,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转 让 对 优 质 下 游 企 业 应 收 账 款 的 形 式 及 时 获 得 融 资, 盘 活 应 收 账 款, 加 速 资 金 回 流 二 基 础 资 产 担 保 方 海 航 航 空 是 海 航 集 团 旗 下 核 心 支 柱 产 业 集 团, 对 旗 下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和 航 空 相 关 企 业 实 施 产 业 管 理 海 航 航 空 以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群 为 主 体 拓 展 全 球 布 局, 以 航 空 维 修 技 术 (MRO) 通 用 航 空 ( 航 校 ) 商 旅 服 务 ( 销 售 ) 地 面 支 援 航 空 物 流 等 配 套 产 业 为 支 持 打 通 全 产 业 链, 截 至 2012 年 6 月 底, 公 司 总 资 产 超 1200 亿 元, 旗 下 航 空 公 司 机 队 规 模 逾 270 架, 大 新 华 航 空 海 南 航 空 合 并 四 家 天 津 航 空 祥 鹏 航 空 西 部 航 空 香 港 航 空 及 香 港 快 运 扬 子 江 快 运 土 耳 其 mycargo 大 新 华 航 空 技 术 土 耳 其 mytechnic 海 南 航 空 学 校 海 航 航 空 销 售 大 新 华 百 翔 物 流 海 航 汉 莎 技 术 培 训 等 6
第 五 章 产 品 说 明 一 产 品 类 型 : 该 产 品 属 于 应 收 账 款 进 行 拆 分 发 售 的 债 权 转 让 类 产 品 二 转 让 声 明 : 出 让 人 承 诺 拟 转 让 的 应 收 账 款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未 被 转 让 质 押 或 有 其 它 权 利 瑕 疵 三 转 让 生 效 : 受 让 人 在 募 集 期 认 购 并 实 际 支 付 转 让 对 价 后, 受 让 人 享 有 转 让 协 议 下 合 法 的 应 收 账 款 四 再 转 让 : 债 权 转 让 生 效 后, 受 让 人 可 以 将 债 权 再 次 转 让 给 前 海 航 交 所 的 其 他 注 册 会 员 或 者 任 何 第 三 方 五 退 款 限 制 : 为 保 证 本 次 交 易 顺 利 进 行, 受 让 人 在 签 署 转 让 协 议 并 支 付 转 让 价 款 后, 未 到 期 前 不 得 申 请 退 款 或 要 求 提 前 债 权 回 购 六 异 常 情 况 处 理 : 在 转 让 生 效 前, 因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债 权 无 法 转 让 时, 出 让 人 有 权 宣 布 转 让 不 成 功 转 让 不 成 功 的, 出 让 人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对 受 让 人 支 付 的 转 让 价 款 予 以 退 回,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七 资 金 计 算 : 出 让 人 委 托 前 海 航 交 所 进 行 与 本 次 交 易 有 关 的 计 算 本 次 交 易 涉 及 的 金 额 均 精 确 到 分 位, 分 位 以 下 的 金 额 均 舍 去 八 税 务 处 理 : 本 次 交 易 相 关 的 应 缴 税 款 由 本 次 交 易 各 方 依 法 自 行 申 报 并 缴 纳, 出 让 人 及 前 海 航 交 所 不 负 责 代 扣 代 缴 九 支 付 方 式 : 受 让 人 保 证 只 通 过 借 记 卡 支 付 上 述 转 让 价 款, 不 得 通 过 信 用 卡 等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支 付 ; 因 违 反 此 保 证 而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均 由 受 让 人 承 担, 给 出 让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受 让 人 赔 偿 出 让 人 的 损 失 7
十 转 让 结 果 确 认 : 出 让 人 有 权 根 据 本 次 转 让 活 动 的 进 展 按 照 转 让 对 价 支 付 时 间 的 先 后 顺 序, 决 定 受 让 人 受 让 债 权 是 否 属 于 出 让 人 超 额 转 让 的 范 围 ; 若 受 让 人 受 让 债 权 属 于 出 让 人 超 额 转 让 的 范 围, 则 出 让 人 有 权 于 转 让 日 当 日 与 受 让 人 取 得 联 系, 并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对 受 让 人 支 付 的 转 让 价 款 予 以 退 回,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十 一 管 理 服 务 : 受 让 人 委 托 出 让 人 进 行 相 关 应 收 账 款 的 管 理 服 务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受 让 的 应 收 账 款 及 债 务 人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对 到 期 应 收 账 款 进 行 催 收 及 清 收 ; 在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宣 布 提 前 到 期 并 要 求 债 务 人 提 前 清 偿 ; 要 求 保 证 人 代 偿 ; 判 断 是 否 接 受 债 务 人 的 提 前 还 款 ; 配 合 受 让 人 对 债 务 人 保 证 人 提 起 诉 讼 和 处 置 担 保 物 ; 保 存 档 案 ;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等 十 二 债 务 人 提 前 还 款 : 转 让 协 议 有 效 期 限 内, 债 务 人 提 前 还 款 的, 受 让 人 授 权 出 让 人 同 意 接 受 提 前 还 款 并 代 为 收 取 提 前 还 款 的 全 部 款 项 届 时 出 让 人 应 至 少 在 提 前 到 期 日 前 1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受 让 人 相 关 应 收 账 款 债 权 提 前 到 期 日 期 十 三 出 现 违 约 风 险 的 处 理 : 在 出 现 违 约 风 险 情 况 下, 受 让 人 有 权 要 求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第 六 章 信 息 披 露 露 前 海 航 交 所 根 据 本 说 明 书 的 各 方 当 事 人 的 授 权 进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8
一 信 息 披 露 形 式 各 信 息 披 露 责 任 人 授 权 前 海 航 交 所 向 受 让 人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披 露 的 形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电 子 邮 件 在 前 海 航 交 所 网 上 发 布 公 告 书 面 信 函 等 二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1 事 件 通 知 (1) 出 让 人 电 子 合 约 当 受 让 人 经 前 海 航 交 所 网 络 平 台 通 过 网 络 在 线 点 击 的 方 式 订 立 / 确 认 转 让 协 议 后, 出 让 人 通 过 前 海 航 交 所 与 受 让 人 签 订 电 子 合 同, 合 同 包 括 受 让 人 拟 受 让 的 标 的 资 产 转 让 对 价 等 (2) 转 让 取 消 通 知 转 让 生 效 日 前, 因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应 收 账 款 转 让 不 成 功 的, 出 让 人 应 通 过 前 海 航 交 所 通 知 受 让 人, 通 知 中 应 说 明 转 让 不 成 功 的 原 因 (3) 资 金 兑 付 通 知 当 还 款 资 金 到 达 出 让 人 账 户 后, 出 让 人 通 过 前 海 航 交 所 通 知 受 让 人 2 临 时 通 知 在 转 让 交 易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债 务 人 或 出 让 人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歇 业 停 业 被 撤 销 或 注 销 法 人 资 格 破 产 清 算 等 可 能 对 受 让 人 权 益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出 让 人 应 通 过 前 海 航 交 所 通 知 受 让 人 9
第 七 章 风 险 提 示 一 延 期 风 险 在 转 让 协 议 下 的 约 定 回 购 期 到 期 后, 出 让 人 未 能 向 受 让 人 溢 价 回 购 应 收 账 款, 或 者 受 让 人 据 此 要 求 保 证 人 履 行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从 而 进 行 代 偿, 在 此 过 程 中, 受 让 人 有 可 能 延 期 收 到 相 关 款 项 二 操 作 风 险 1 不 可 预 测 或 无 法 控 制 的 系 统 故 障 设 备 故 障 通 讯 故 障 停 电 等 突 发 事 故 将 有 可 能 给 受 让 人 造 成 一 定 损 失 因 上 述 事 故 造 成 交 易 或 交 易 数 据 中 断, 恢 复 交 易 时 以 事 故 发 生 前 系 统 最 终 记 录 的 交 易 数 据 为 有 效 数 据 ; 2 由 于 受 让 人 密 码 失 密 操 作 不 当 决 策 失 误 黑 客 攻 击 等 原 因 可 能 会 造 成 受 让 人 损 失 ; 3 网 上 交 易 热 键 操 作 完 毕, 未 及 时 退 出, 他 人 进 行 恶 意 操 作 将 可 能 造 成 受 让 人 损 失 ; 4 由 于 受 让 人 未 能 及 时 主 动 了 解 项 目 计 划 信 息, 或 由 于 通 信 故 障 系 统 故 障 以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可 能 导 致 受 让 人 无 法 及 时 做 出 合 理 决 策, 造 成 受 让 人 损 失 ; 5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交 易, 或 长 期 不 关 注 账 户 变 化, 可 能 致 使 他 人 恶 意 操 作 而 造 成 受 让 人 损 失 三 其 他 风 险 1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法 律 法 规 或 政 策 等 无 法 避 免 或 无 法 控 10
制 的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影 响 市 场 的 正 常 运 行, 从 而 导 致 还 款 资 金 损 失, 甚 至 影 响 债 权 转 让 的 受 理 运 行 偿 付 等 的 正 常 进 行 ; 2 因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政 策 规 则 发 生 变 化, 可 能 引 起 价 格 等 方 面 的 异 常 波 动, 受 让 人 有 可 能 遭 受 损 失 以 上 并 不 能 揭 示 从 事 交 易 的 全 部 风 险 及 市 场 的 全 部 情 形 受 让 人 在 做 出 交 易 决 策 前, 应 通 过 前 海 航 交 所 公 布 的 信 息 及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了 解 拟 交 易 资 产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交 易 目 标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和 资 产 状 况 等 谨 慎 决 策, 并 自 行 承 担 全 部 风 险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