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广 高 速 公 路 衡 大 段 2016 年 路 基 路 面 病 害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1.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大 广 高 速 公 路 衡 大 段 2016 年 路 基 路 面 病 害 治 理 工 程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本 项 目 ) 已 由 河 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公 路 管 理 局 以 冀 交 公 路 [2015]675 号 关 于 大 广 高 速 公 路 衡 大 段 路 基 路 面 病 害 治 理 等 3 项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的 批 复 文 件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方 案 已 核 准, 核 准 文 号 : 冀 交 招 核 字 [2016]12 号 项 目 业 主 为 ( 以 下 简 称 招 标 人 ) 河 北 省 高 速 公 路 衡 大 管 理 处,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通 行 费 收 入,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100% 招 标 人 为 河 北 省 高 速 公 路 衡 大 管 理 处 本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评 标 办 法 采 用 合 理 定 价 抽 取 评 审 法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 建 设 地 点 : 大 广 高 速 公 路 衡 大 段 2.2 建 设 规 模 : 东 张 孟 互 通 改 造 工 程 在 匝 道 行 车 道 设 置 减 速 震 动 标 线, 共 设 减 速 震 动 标 线 13 组, 第 1-6 组 均 为 2 道 标 线, 组 间 距 分 别 为 17 米 20 米 23 米 26 米 28 米 ; 第 7-13 组 均 为 3 道 标 线, 组 间 距 分 别 为 30 米 32 米 32 米 32 米 32 米 32 米 32 米 同 时 在 硬 路 肩 设 置 热 熔 突 起 型 斑 马 线, 共 计 增 设 震 动 标 线 472 平 方 米 天 桥 引 道 综 合 处 治 工 程 对 天 桥 引 道 损 坏 的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及 桥 头 搭 板 进 行 更 换 天 桥 引 道 总 长 650 米, 宽 7 米, 路 面 结 构 为 22 厘 米 C40 水 泥 混 凝 土 面 板 +18 厘 米 贫 混 凝 土 基 层 ; 搭 板 采 用 C40 水 泥 混 凝 土 与 上 部 路 面 同 时 浇 筑 ; 天 桥 引 道 路 面 改 造 共 计 4550 平 方 米 增 设 锥 坡 泄 水 槽 工 程 在 采 用 空 心 六 棱 转 防 护 的 大 中 桥 及 天 桥 锥 坡 上 增 设 水 泥 混 凝 土 泄 水 槽 泄 水 槽 顶 端 设 置 在 桥 台 伸 缩 缝 下 方, 槽 身 中 心 线 对 应 梁 底 泄 水 孔 落 水 点, 槽 底 出 水 口 地 面 进 行 硬 化 ; 对 水 平 设 置 的 大 中 桥 泄 水 孔 加 装 PVC 排 水 管, 将 桥 面 水 引 入 锥 坡 泄 水 槽 泄 水 槽 采 用 C30 水 泥 混 凝 土 进 行 现 场 浇 筑, 泄 水 槽 宽 1 米, 厚 0.5 米, 净 宽 0.6 米, 净 深 0.3 米 共 计 增 设 锥 形 坡 泄 水 槽 604 道 2.3 计 划 工 期 :3 个 月, 预 计 开 工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0 日 缺 陷 责 任 期 1 年 2.4 招 标 范 围 : 大 广 高 速 公 路 衡 大 段 路 基 路 面 病 害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2.5 标 段 划 分 : 一 个 标 段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持 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并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备 附 表 1 所 要 求 的 资 质 和 业 绩,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备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3.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3.3 与 招 标 人 不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或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不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3.4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同 时 投 标, 按 照 报 名 时 间 的 先 后 顺 序 只 接 受 1 名 投 标 人 报 名 投 标 4.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招 标 人 将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检 察 机 关 提 供 的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内 容 包 括 中 标 候 选 人 单 位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项 目 经 理 在 过 去 一
年 存 在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其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5.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5.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请 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 ( 法 定 公 休 节 假 日 除 外 ), 每 日 上 午 9 时 至 11 时 30 分, 下 午 14 时 至 17 时 (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在 河 北 华 业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红 旗 大 街 25 号 西 清 公 寓 6 楼 607 室 ), 由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持 授 权 委 托 书 ) 持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原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原 件 ( 三 证 合 一 的 除 外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原 件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投 资 参 股 的 关 联 企 业 情 况 表 ( 格 式 见 附 件 1) 原 件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上 述 资 料 的 彩 色 复 印 件 ( 或 彩 色 扫 描 输 出 件 ) 一 套 (A4 幅 面, 全 本 复 印, 逐 页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5.2 招 标 文 件 ( 含 图 纸 ) 售 价 1500 元, 售 后 不 退 6.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及 相 关 事 宜 6.1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下 同 ) 为 2016 年 6 月 1 日 10 时 00 分, 投 标 人 应 于 当 日 8 时 30 分 至 10 时 00 分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至 石 家 庄 裕 华 大 酒 店 二 楼 会 议 室 ( 石 家 庄 市 裕 华 西 路 69-1 号 ) 6.2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递 交 文 件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和 经 投 标 人 注 册 所 在 地 公 证 机 关 做 出 有 效 公 证 的 身 份 证 明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递 交 文 件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应 当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和 经 投 标 人 注 册 所 在 地 公 证 机 关 做 出 有 效 公 证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以 上 资 料 招 标 人 留 存 备 查 ) 投 标 人 不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视 为 放 弃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资 格 经 公 证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与 其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内 相 关 原 件 内 容 保 持 一 致, 与 原 件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公 证 书 为 原 件 ( 以 上 资 料 招 标 人 留 存 备 查 ), 同 时 在 递 交 记 录 表 上 签 字, 并 留 影 备 查 6.3 逾 期 送 达 的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未 按 前 款 规 定 到 场 的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7.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gov.cn/) 河 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hebgp.gov.cn/) 河 北 省 招 标 投 标 综 合 网 (http://www.hebeibidding.com.cn) 河 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行 政 权 力 公 开 透 明 运 行 网 ( http://qlgk.hbsjtt.gov.cn/ ) 河 北 省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局 网 站 (http://www.hbgs.com.cn) 上 发 布
8.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河 北 省 高 速 公 路 衡 大 管 理 处 地 址 : 衡 水 市 北 环 西 路 945 号 邮 编 :053020 联 系 人 : 侯 旭 光 电 话 :0318-6941692 传 真 :0318-6941614 招 标 代 理 : 河 北 华 业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石 家 庄 市 红 旗 大 街 25 号 西 清 公 寓 六 楼 邮 政 编 码 :050051 联 系 人 : 冯 超 电 话 :0311-67306737 传 真 :0311-83021585 8. 附 件 1: 投 资 参 股 的 关 联 企 业 情 况 表 格 式 2: 合 理 定 价 抽 取 评 审 法 入 围 投 标 人 随 机 抽 取 规 则 与 程 序 3: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4: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016 年 5 月 12 日 附 件 1: 投 资 参 股 的 关 联 企 业 情 况 表 投 资 参 股 的 关 联 企 业 情 况 表 申 请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企 业 应 提 供 其 投 资 参 股 的 关 联 企 业 情 况,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与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其 他 单 位 名 单 ; (2) 对 本 单 位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单 位 名 单 ; (3) 本 单 位 对 其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单 位 名 单 ( 单 位 盖 章 ) 注 :1 如 不 存 在 以 上 某 种 情 况, 请 在 其 后 填 写 无 2 投 标 人 应 如 实 填 报 此 表, 否 则 因 其 投 标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其 投 标 无 效, 并 视 为 弄 虚 作 假
附 件 2: 合 理 定 价 抽 取 评 审 法 入 围 投 标 人 随 机 抽 取 规 则 与 程 序 一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规 则 参 与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的 各 方 当 事 人 ( 以 下 简 称 各 方 )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以 下 规 则 : ( 一 ) 各 方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 二 )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活 动 在 招 标 人 的 主 持 和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纪 检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全 过 程 进 行 公 证, 招 标 人 做 好 影 像 记 录, 并 存 档 备 查 ; ( 三 ) 用 于 随 机 抽 取 的 器 具 由 招 标 人 提 供 ; ( 四 ) 各 方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现 场 纪 律, 确 保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活 动 有 序 进 行 ; ( 五 ) 投 标 人 对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过 程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现 场 提 出, 招 标 人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并 作 好 记 录 二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资 格 的 确 定 只 有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才 能 取 得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 一 )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和 经 投 标 人 注 册 所 在 地 公 证 机 关 做 出 有 效 公 证 的 身 份 证 明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递 交 文 件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应 当 持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和 经 投 标 人 注 册 所 在 地 公 证 机 关 做 出 有 效 公 证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人 不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视 为 放 弃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资 格 经 公 证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为 复 印 件 的, 应 当 与 其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内 相 关 原 件 内 容 保 持 一 致,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 二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递 交 了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不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视 为 放 弃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资 格 三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的 程 序 ( 一 ) 招 标 人 接 收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编 号 : 招 标 人 按 照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顺 序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编 号, 并 向 投 标 人 发 放 编 号 卡 编 号 卡 应 当 载 明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人 编 号 开 标 时 间 等 内 容, 并 加 盖 招 标 人 单 位 章 ( 二 ) 确 定 随 机 抽 取 代 码 球 用 抽 取 器 具 随 机 确 定 抽 取 代 码 球 一 套, 作 为 本 次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的 代 码 球 ( 三 ) 随 机 抽 取 投 标 人 代 码 号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公 证 人 员 核 对 投 标 人 数 量 和 代 码 球, 数 量 和 代 码 一 致 后 按 照 投 标 人 编 号, 由 抽 取 器 具 随 机 产 生 每 个 投 标 人 的 代 码 号 ( 四 ) 随 机 抽 取 各 的 入 围 投 标 人 1 本 项 目 产 生 5 名 入 围 投 标 人 ; 当 投 标 人 数 量 少 于 3 家 时, 招 标 人 另 行 组 织 招 标
2 如 果 遇 到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器 具 发 生 故 障, 导 致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过 程 中 断 时, 招 标 人 应 及 时 宣 布 发 生 故 障 之 前 的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结 果 有 效 宣 布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随 意 处 理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器 具, 并 请 投 标 人 代 表 公 证 人 员 监 督 人 员 三 方 对 故 障 发 生 情 况 进 行 书 面 确 认 故 障 排 除 或 更 换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器 具 后, 招 标 人 应 宣 布 继 续 后 续 的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当 投 标 人 家 数 超 出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器 具 最 大 容 量 时, 招 标 人 将 采 取 分 组 的 方 式 进 行 抽 取 四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结 果 的 确 认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结 束 后, 招 标 人 当 场 宣 布 随 机 抽 取 入 围 投 标 人 结 果, 抽 取 结 果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投 标 人 代 表 和 公 证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若 投 标 人 代 表 未 在 开 标 记 录 表 上 签 字, 视 为 该 投 标 人 默 认 抽 取 结 果 附 件 3: 大 广 高 速 公 路 衡 大 段 2016 年 路 基 路 面 病 害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附 录 1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资 质 最 低 要 求 ) 资 质 要 求 具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原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颁 发 的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或 具 有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施 工 二 类 甲 级 资 质 ( 具 有 养 护 工 程 施 工 二 类 甲 级 资 质 的 外 省 企 业 须 到 河 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公 路 管 理 局 备 案 ) 附 录 2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财 务 最 低 要 求 ) 财 务 要 求 投 标 人 承 诺 为 本 合 同 所 提 供 的 营 运 资 金 以 及 为 本 合 同 而 专 门 开 具 的 银 行 信 贷 证 明, 总 和 不 得 少 于 100 万 元 ( 营 运 资 金 以 经 会 计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2015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中 : 营 运 资 金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以 年 末 数 计 算 ) 附 录 3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业 绩 最 低 要 求 ) 业 绩 要 求 近 3 年 内 (2013 年 5 月 1 日 起 至 今, 以 交 工 日 期 为 准 ) 至 少 独 立 完 成 过 一 项 合 同 金 额 100 万 元 以 上 高 速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施 工 业 绩
附 录 4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信 誉 最 低 要 求 ) 信 誉 要 求 投 标 人 过 去 1 年 (2015 年 5 月 1 日 至 今 ) 中 不 曾 在 公 路 施 工 合 同 中 违 约 而 被 驱 逐 或 因 投 标 人 自 身 的 原 因 而 使 任 何 合 同 被 解 除 附 录 5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项 目 经 理 和 项 目 总 工 最 低 要 求 )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项 目 经 理 1 项 目 总 工 1 工 程 师 职 称, 持 有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二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注 册 单 位 名 称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一 致 ) 具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交 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类 ) 工 程 师 ( 公 路 工 程 及 相 关 专 业 ), 具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交 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类 ) 注 : 项 目 经 理 的 一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和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的 注 册 单 位 须 与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一 致 ; 项 目 总 工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的 注 册 单 位 须 与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一 致 附 件 4: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与 标 准 1 评 标 办 法 本 条 修 改 为 :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合 理 定 价 抽 取 评 审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入 围 投 标 人 的 产 生 顺 序 对 各 标 段 抽 取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直 至 每 个 标 段 推 荐 出 1~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评 审 完 毕 所 有 入 围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当 入 围 投 标 人 均 未 通 过 评 审 时, 招 标 人 依 据 河 北 省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合 理 定 价 抽 取 评 审 法 实 施 办 法 的 原 则 从 未 入 围 投 标 人 中 重 新 产 生 入 围 投 标 人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继 续 评 审, 直 至 推 荐 出 1~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审 完 毕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未 能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招 标 人 另 行 组 织 招 标 2.1.1 2.1.3 (1)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7.4 项 规 定 (2)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三 证 合 一 的 除 外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一 致, 如 企 业 名 称 有 变 更 的, 应 提 供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和 资 质 证 书 的 副 本 变 更 记 录 或 相 关 部 门 的 合 法 形 式 评 审 与 响 批 件 复 印 件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3)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填 写, 字 迹 清 晰 可 辨 : a. 未 对 投 标 函 工 程 质 量 目 标 和 安 全 目 标 进 行 修 改, 并 按 要 求 填 报 了 其 他 相 关 内 容 b. 投 标 函 附 录 的 所 有 数 据 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与 标 准 c. 已 确 认 合 理 定 价 清 单 及 承 诺 函 文 字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d.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编 制 了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相 关 图 表 ; e.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齐 全 完 整, 内 容 均 按 规 定 填 写 (4) 投 标 文 件 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章 盖 章 齐 全, 以 及 相 关 日 期 等,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承 诺 函 所 抽 取 标 段 且 已 确 认 的 招 标 人 盖 有 公 章 的 全 套 合 理 定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原 件 ( 含 合 理 定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其 他 说 明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项 表 格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的 对 合 理 定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修 改 ( 如 果 有 ) 的 内 容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逐 页 签 署 姓 名 ( 本 页 正 文 内 容 已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姓 名 的 可 不 签 署 ), 不 得 使 用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并 逐 页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 本 页 正 文 内 容 已 加 盖 单 位 章 的 除 外 ) 投 标 函 签 署 的 日 期 与 授 权 委 托 书 出 具 的 日 期 同 日 或 在 其 之 后 ( 适 用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所 持 经 公 证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为 原 件, 原 件 与 其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内 相 关 原 件 内 容 保 持 一 致 (5)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形 式 时 效 和 内 容 提 供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 a.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 b. 采 用 电 汇 或 转 账 形 式,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一 次 性 汇 入 招 标 人 指 定 账 户 ; (6)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需 提 交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授 权 人 和 被 授 权 人 均 在 授 权 书 上 签 名, 未 使 用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 b. 附 有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的 加 盖 钢 印 公 章 并 盖 有 公 证 员 签 名 章 的 公 证 书, 钢 印 应 清 晰 可 辨, 同 时 公 证 内 容 完 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c. 公 证 书 出 具 的 日 期 与 授 权 书 出 具 的 日 期 同 日 或 在 其 之 后 ; d. 授 权 委 托 书 只 能 授 权 给 一 名 委 托 代 理 人 ; e.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中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必 须 是 亲 笔 签 名, 未 使 用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7)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若 亲 自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供 了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上 签 名, 未 使 用 印 章 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 b. 附 有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的 加 盖 钢 印 公 章 并 盖 有 公 证 员 签 名 章 的 公 证 书, 钢 印 应 清 晰 可 辨, 同 时 公 证 内 容 完 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c. 公 证 书 出 具 的 日 期 与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出 具 的 日 期 同 日 或 在 其 之 后 (8) 投 标 人 如 有 分 包 计 划,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填 写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且 分 包 内 容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9) 投 标 人 未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与 标 准 (10)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a.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投 标 文 件 所 附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一 致 如 果 发 生 变 更,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了 相 应 的 变 更 资 料 复 印 件 ; b. 授 权 代 理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授 权 代 理 人 与 授 权 委 托 书 证 明 中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一 致 ; c. 经 公 证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与 其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内 相 关 内 容 一 致 (11) 投 标 人 未 对 招 标 人 给 定 的 合 理 定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含 合 理 定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其 他 说 明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项 表 格 )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12) 投 标 文 件 未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13) 与 招 标 人 不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或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不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14) 投 标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不 是 同 一 人 或 者 不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15) 权 利 义 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a. 投 标 人 应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风 险 划 分 原 则, 未 提 出 新 的 风 险 划 分 办 法 ; b. 投 标 人 未 增 加 发 包 人 的 责 任 范 围, 或 减 少 投 标 人 义 务 ; c. 投 标 人 未 提 出 不 同 的 工 程 验 收 计 量 支 付 办 法 ; d. 投 标 人 对 合 同 纠 纷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未 提 出 异 议 ; e.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活 动 中 无 欺 诈 行 为 ; f. 投 标 人 未 对 合 同 条 款 有 重 要 保 留 (1) 投 标 人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三 证 合 一 的 不 提 供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 (2)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等 级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附 录 (1)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资 质 最 低 条 件 ) 规 定 ; (3)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附 录 (2)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财 务 最 低 条 件 ) 规 定 ; (4) 投 标 人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应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附 录 (3)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业 绩 最 低 条 件 ) 规 定 ; (5) 投 标 人 的 信 誉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附 录 (4)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信 誉 最 低 条 件 ) 规 定 ; (6) 投 标 人 的 项 目 经 理 和 项 目 总 工 资 格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附 录 (5)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项 目 经 理 及 项 目 总 工 最 低 条 件 ) 规 定 项 目 经 理 附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的 与 全 国 建 造 师 信 息 查 询 (http://jzsgl.coc.gov.cn/archisearch/) 网 站 核 查 的 结 果 一 致, 否 则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认 可 2.2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 不 适 用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与 标 准 初 步 评 审 修 改 为 : 3.1 3.1.1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5.1 项 至 第 3.5.5 项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以 便 核 验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1 项 第 2.1.3 项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否 决 修 改 为 : 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否 决 : 3.1.2 (l)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 (2)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 3.1.3~ 3.1.6 初 步 评 审 (3)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不 适 用 3.2 详 细 评 审 不 适 用 3.4.1 评 标 结 果 3.4.1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1. 评 标 办 法 的 规 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需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