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 南 绿 洲 花 园 和 养 生 谷 花 园 项 目 整 改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1. 招 标 条 件 岭 南 绿 洲 花 园 和 养 生 谷 花 园 项 目 整 改 工 程 已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人 ( 项 目 业 主 ) 为 广 东 中 旅 ( 南 海 ) 旅 游 投 资 公 司,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自 筹 资 金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工 程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 工 程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 建 设 地 点 :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岭 南 绿 洲 花 园 和 养 生 谷 花 园 2.2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 本 工 程 整 改 面 积 为 58,436.27 平 方 米, 共 16 个 区 其 中 第 一 部 分 工 程 包 括 4 区 5 区 9 区 11 区 共 4 个 区, 面 积 合 计 为 9,916.90 平 方 米 ; 第 二 部 分 工 程 为 1 区 2 区 3 区 6 区 7 区 10 区 12 区 13 区 14 区 15 区 16 区 17 区 共 12 个 区, 面 积 合 计 为 48,519.37 平 方 米 2.3 计 划 工 期 : 工 程 施 工 分 两 部 分 进 行, 第 一 部 分 工 程 施 工 包 括 4 区 5 区 9 区 11 区 共 4 个 区, 工 期 为 90 天 第 二 部 分 工 程 施 工 工 期 分 别 为 1 区 77 天 2 区 21 天 3 区 20 天 6 区 12 天 7 区 27 天 10 区 17 天 12 区 15 天 13 区 70 天 14 区 44 天 15 区 47 天 16 区 16 天 17 区 74 天, 第 一 部 分 及 第 二 部 分 各 区 开 工 时 间 均 按 建 设 单 位 或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监 理 单 位 的 开 工 令 为 准 以 上 工 期 计 算 天 数 均 为 日 历 天 2.4 本 招 标 工 程 共 分 1 个 标 段, 各 标 段 招 标 内 容 规 模 和 招 标 控 制 价 : 本 次 工 程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门 窗 洞 封 堵 : 墙 面 装 饰 板 墙 柱 面 龙 骨 及 饰 面 拆 除 墙 饰 面 拆 除 ;(2) 负 一 层 地 面 回 填 方 案 : 楼 地 面 回 填 楼 ( 地 ) 面 分 格 缝 ;(3) 覆 土 方 案 : 脚 手 架 部 分 脚 手 架 租 赁 防 水 胶 合 板 回 填 方 台 湾 草 土 方 外 运 排 水 管 排 水 漏 斗 ;(4) 楼 梯 扶 手 栏 杆 及 窗 防 护 栏 杆 : 楼 梯 扶 手 栏 杆 窗 防 护 栏 杆 电 梯 口 临 时 栏 杆 ;(5) 连 廊 等 工 程 共 分 两 部 分 进 行 施 工, 其 中 第 一 部 分 工 程 施 工 包 括 4 区 5 区 9 区 11 区 共 4 个 区 ; 第 二 部 分 工 程 范 围 为 1 区 2 区 3 区 6 区 7 区 10 区 12 区 13 区 14 区 15 区 16 区 17 区 共 12 个 区, 各 区 开 工 时 间 及 施 工 范 围 均 按 建 设 单 位 或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监 理 公 司 的 开 工 指 令 施 工 投 标 单 位 在 报 价 中 需 综 合 考 虑 工 期 对 人 才 机 等 施 工 管 理 成 本 的 影 响 具 体 内 容 以 施 工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为 准 本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 16,121,398.18 元 2.5 承 包 方 式 :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2.6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 执 行 国 家 省 或 行 业 现 行 的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及 规 范, 须 达 到 合 格 或 以 上 验 收 质 量 等 级 标 准, 并 顺 利 通 过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验 收 2.7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 符 合 国 家 省 市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3.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本 工 程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合 格 全 数 入 围 的 方 式 确 定 合 格 投 标 人 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4.1 法 人 资 格 投 标 人 应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并 依 法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营 业 执 照 处 于 有 效 期 4.2 对 投 标 人 企 业 的 资 质 要 求 4.2.1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承 接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建 筑 工 程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4.2.2 本 工 程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4.3 投 标 人 须 持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4.4 投 标 人 应 有 良 好 信 誉 4.5 对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要 求 4.5.1 对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 须 具 备 注 册 于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的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 或 以 上 级 )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 在 广 东 省 外 注 册 的 建 造 师 必 须 是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或 一 级 临 时 注 册 建 造 师 ), 具 有 工 程 师 ( 或 以 上 ) 职 称, 并 持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4.5.2 投 标 人 拟 派 驻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项 目 组 成 人 员 必 须 在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登 记 备 案 的 人 员 中 选 取 省 外 进 粤 企 业, 拟 派 驻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在 省 住 建 厅 的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办 理 了 信 息 登 记 手 续 4.5.3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没 有 在 其 他 在 建 项 目 中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4.5.4 需 提 供 投 标 人 近 一 年 ( 扣 除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当 月 往 前 顺 推 12 个 月, 即 2015 年 5 月 至 2016 年 4 月 ) 为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缴 纳 社 保 资 金 的 有 效 的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以 投 标 人 所 属 当 地 社 保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原 件 为 准 4.5.5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如 有 参 与 其 他 工 程 投 标 的 情 况,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说 明 投 标 人 应 慎 重 考 虑 选 派 一 名 项 目 负 责 人 参 加 多 个 工 程 项 目 的 投 标 竞 争, 如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均 中 标 的, 只 能 按 照 不 同 工 程 项 目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的 时 间 先 后, 担 任 本 企 业 最 先 中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后 确 定 该 企 业 为 中 标 人 的 工 程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投 标 人 隐 瞒 中 标 项 目 获 取 中 标 的, 按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查 处 4.6 其 他 项 目 组 成 人 员 要 求 : 4.6.1 企 业 负 责 人 ( 指 法 定 代 表 人 ):1 名, 具 有 由 省 级 或 以 上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A 证 ); 4.6.2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备 工 程 师 ( 或 以 上 ) 职 称 ;
4.6.3 施 工 员 : 至 少 3 名, 具 有 岗 位 证 或 管 理 手 册 或 培 训 证 ; 4.6.4 安 全 员 : 至 少 2 名, 具 有 岗 位 证 或 管 理 手 册 或 培 训 证, 并 取 得 由 省 级 或 以 上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 证 ); 4.6.5 质 检 员 : 至 少 1 名, 具 有 岗 位 证 或 管 理 手 册 或 培 训 证 ; 4.6.6 材 料 员 : 至 少 1 名, 具 有 岗 位 证 或 管 理 手 册 或 培 训 证 ; 4.6.7 造 价 员 : 至 少 1 名, 具 有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员 资 格 证 书 4.7 对 投 标 人 企 业 的 信 誉 要 求 4.7.1 投 标 人 企 业 目 前 没 有 处 于 被 有 权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吊 销 资 质 停 业 整 顿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等 状 况 4.7.2 投 标 人 无 论 在 何 地 受 到 暂 停 ( 取 消 ) 在 当 地 投 标 资 格 的 处 罚, 只 要 在 处 罚 期 内 的, 都 无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4.7.3 投 标 人 企 业 在 近 三 年 内 ( 自 本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往 前 顺 推 ) 没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围 标 串 标 或 提 供 虚 假 投 标 材 料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或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 以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司 法 仲 裁 机 构 等 出 具 的 认 定 文 件 为 准 ) 4.7.4 投 标 人 企 业 近 三 年 内 无 任 何 不 良 记 录 4.8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4.9 投 标 人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近 三 年 内 ( 自 本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往 前 顺 推 ) 无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 投 标 人 提 供 本 单 位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近 三 年 内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 ( 同 时 提 供 单 位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核 查 ) 4.10 投 标 人 须 承 诺 确 保 本 工 程 能 顺 利 通 过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验 收 ( 验 收 承 诺 函 见 附 件 ) 5. 报 名 要 求 及 招 标 文 件 图 纸 等 资 料 的 获 取 5.1 招 标 人 委 托 广 东 省 机 电 设 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接 受 投 标 报 名 本 项 目 采 用 现 场 报 名 的 方 式 接 受 报 名 投 标 人 可 在 报 名 时 间 内 前 往 广 东 省 机 电 设 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环 市 中 路 316 号 金 鹰 大 厦 10 楼 1011) 报 名 并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费 用 为 每 套 人 民 币 500 元 5.2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5 月 7 日 起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 17 时 00 分 止 ( 节 假 日 除 外 ), 各 投 标 人 在 项 目 报 名 日 期 期 限 内, 可 随 时 前 往 5.1 所 述 地 点 报 名 5.3 报 名 要 求 5.3.1 投 标 申 请 人 须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 须 附 法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如 有 ) 报 名 代 表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符 合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第 4.1 点 至 第 4.10 点 要 求 的 报 名 资 料 装 订 成 册 ( 一
式 一 份, 所 有 资 料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复 印 件 资 料 须 同 时 提 供 原 件 核 查 ), 前 往 第 5.1 条 所 述 地 点 报 名 并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5.3.2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拟 派 项 目 组 成 人 员 ( 包 括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项 目 组 成 人 员 ) 到 场 报 名 ; 带 各 人 的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资 格 证 职 称 证 书 近 一 年 (2015 年 5 月 至 2016 年 4 月 ) 社 保 证 明 等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报 名 时 须 提 供 各 人 有 效 的 社 保 查 询 路 径 及 社 保 密 码 并 当 场 查 验, 若 不 能 通 过 现 场 查 验 或 不 能 提 供 正 确 的 查 询 密 码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取 消 其 报 名 资 格, 拟 派 项 目 组 成 人 员 必 须 从 佛 山 市 诚 信 系 统 中 选 取 ( 复 印 件 资 料 须 同 时 提 供 原 件 核 查 ) 6. 投 标 担 保 金 本 工 程 要 求 提 交 32 万 元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7.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7.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5 月 27 日 10 时 30 分 7.2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址 : 投 标 人 应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广 东 中 旅 ( 南 海 ) 旅 游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会 议 室 ( 地 址 :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西 樵 镇 西 岸 广 东 中 旅 旅 游 产 业 研 究 院 2 楼 会 议 室 ) 7.3 逾 期 送 达 或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将 不 予 受 理. 7.4 投 标 人 应 派 授 权 代 理 人 准 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和 出 席 开 标 会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和 出 席 开 标 会 时, 授 权 代 理 人 须 携 带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核 查 若 投 标 人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没 有 提 供 上 述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招 标 人 将 退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7.5 投 标 人 须 按 照 佛 山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规 范 招 投 标 市 场 秩 序 遏 制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规 行 为 的 意 见 ( 佛 发 改 招 2013 11 号 ) 的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首 页 签 署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盖 单 位 公 章 对 于 拒 签 或 不 按 要 求 签 署 承 诺 书 的 投 标 人,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收 8.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广 东 省 机 电 设 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广 东 省 旅 游 控 股 集 团 网 站 发 布 公 告 内 容 和 时 间 不 一 致 时, 以 广 东 省 机 电 设 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的 为 准 9. 异 议 与 投 诉 9.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公 告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违 法 违 规 或 不 公 平 不 公 正, 损 害 其 利 益 的, 可 以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 异 议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提 出 ) 对 招 标 人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招 标 人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招 标 人 监 督 部 门 实 名 投 诉 9.2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应 当 充 分 重 视 异 议 投 诉 提 出 的 时 限, 避 免 异 议 权 投 诉 权 因 时 效 原 因 而 灭 失 10. 其 他 10.1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联 系 方 式 ( 包 括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箱 及 联 系 人 的 手 机 号 码 等 ) 一 直 有 效, 以 保 证 有 关 函 件 ( 如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通 知 补 遗 书 澄 清 通 知 等 ) 能 及 时 通 知 投 标 人, 并 能 及 时 反 馈 信 息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10.2 本 次 招 标 办 理 投 标 报 名 手 续 并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3 人, 或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递 交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或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投 标 人 不 足 3 人 时, 招 标 人 将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11.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广 东 中 旅 ( 南 海 ) 旅 游 投 资 有 限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省 机 电 设 备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地 址 :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西 樵 镇 西 岸 广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环 市 中 路 316 号 金 鹰 东 中 旅 旅 游 产 业 研 究 院 大 厦 10 楼 邮 编 : 邮 编 :510060 联 系 人 : 张 工 联 系 人 : 周 工 电 话 :0757-81899489 电 话 :020-83548187 传 真 : 传 真 :020-83546050 电 子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 :moshangcao5@163.com 2016 年 5 月 4 日
附 件 验 收 承 诺 函 致 : 广 东 中 旅 ( 南 海 ) 旅 游 投 资 公 司 本 单 位 参 与 岭 南 绿 洲 花 园 和 养 生 谷 花 园 项 目 整 改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对 此 我 单 位 郑 重 承 诺 : 如 我 单 位 在 本 次 投 标 中 成 为 中 标 单 位, 必 定 按 照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要 求 达 到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并 确 保 顺 利 通 过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验 收 若 未 能 达 成 上 述 要 求, 我 单 位 愿 无 条 件 接 受 招 标 人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的 处 罚 投 标 人 单 位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或 盖 章 ):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