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国 道 306 线 十 家 满 族 乡 ( 莫 家 店 ) 至 牛 家 营 子 段 公 路 工 程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项 目 招 标 采 购 编 号 :ZS-QCCH-P-2016-001 1.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国 道 306 线 十 家 满 族 乡 ( 莫 家 店 ) 至 牛 家 营 子 段 公 路 工 程 已 完 成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以 下 均 简 称 :PPP) 实 施 方 案 编 制, 通 过 了 财 政 部 门 的 物 有 所 值 及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验 证, 并 由 喀 喇 沁 旗 人 民 政 府 以 喀 政 字 (2016)66 号 文 件 批 准 按 PPP 模 式 实 施 招 标 人 是 经 喀 喇 沁 旗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的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喀 喇 沁 旗 交 通 运 输 局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社 会 资 本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特 邀 请 有 兴 趣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以 下 简 称 : 申 请 人 ) 提 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本 公 告 所 称 社 会 资 本 是 指 : 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要 求, 可 以 参 与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项 目 的 市 场 主 体 采 购 批 准 文 件 编 号 : 喀 财 购 准 字 ( 电 子 )[2016]00183 号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 项 目 概 况 国 道 306 线 十 家 满 族 乡 ( 莫 家 店 ) 至 牛 家 营 子 段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由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发 改 委 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 对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进 行 批 复 ( 内 发 改 基 础 字 [2015]1499 号 ), 自 治 区 交 通 厅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 对 两 阶 段 施 工 图 设 计 进 行 批 复 ( 内 交 发 [2016]257 号 ), 该 项 目 计 划 于 2016 年 8 月 开 工 建 设,2018 年 竣 工 通 车 本 项 目 主 线 长 26.085 公 里 主 线 采 用 双 向 四 车 道 一 级 公 路 建 设 标 准, 路 基 宽 25.5 米, 设 计 速 度 80km/h, 全 线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桥 涵 设 计 汽 车 荷 载 等 1 / 6
级 采 用 公 路 -Ⅰ 级 路 面 厚 度 : 上 面 层 采 用 4 厘 米 AC-13 型 中 粒 式 改 性 沥 青 混 凝 土, 下 面 层 采 用 6 厘 米 AC-20 型 中 粒 式 改 性 沥 青 混 凝 土, 基 层 采 用 20 厘 米 水 泥 稳 定 级 配 碎 石, 底 基 层 采 用 32 厘 米 水 泥 稳 定 级 配 碎 石 连 接 线 长 2.55 公 里 采 用 二 级 公 路 标 准, 设 计 速 度 60km/h, 路 基 宽 15 米,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路 面 厚 度 : 采 用 5 厘 米 AC-13 型 中 粒 式 改 性 沥 青 混 凝 土, 基 层 采 用 20 厘 米 水 泥 稳 定 级 配 碎 石 本 项 目 核 准 总 预 算 58145 万 元 其 中 国 家 补 贴 31302 万 元, 地 方 自 筹 26843 万 元 质 量 目 标 : 交 工 验 收 合 格, 竣 工 验 收 优 良 合 作 期 限 : 10 年 ( 含 建 设 期 三 年 ) 项 目 回 报 机 制 : 政 府 付 费 项 目 公 司 股 权 比 例 : 社 会 资 本 70%, 政 府 30% 2.2 招 标 范 围 2.2.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为 国 道 306 线 十 家 满 族 乡 ( 莫 家 店 ) 至 牛 家 营 子 段 公 路 工 程 的 社 会 资 本 2.2.2 本 项 目 采 用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具 体 操 作 模 式 为 建 设 一 运 营 一 移 交 (Build-Operate-Transfer, 简 称 :BOT) 模 式 申 请 人 中 标 后, 政 府 将 按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及 合 同 规 定 授 予 申 请 人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本 项 目 的 特 许 权, 包 括 投 资 建 设 权 运 营 期 的 维 护 权 申 请 人 作 为 社 会 资 本 应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和 合 同 规 定 出 资 组 建 项 目 公 司, 由 项 目 公 司 对 项 目 的 筹 划 资 金 筹 措 建 设 实 施 运 营 管 理 债 务 偿 还 资 产 管 理 和 项 目 移 交 等 全 过 程 负 责,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并 在 PPP 项 目 合 同 合 作 期 满 后, 按 照 PPP 项 目 合 同 的 约 定 将 公 路 ( 含 土 地 使 用 权 )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及 相 关 资 料 等 按 合 同 规 定 无 偿 移 交 给 喀 喇 沁 旗 交 通 运 输 局 ( 或 政 府 指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 2.2.3 政 府 参 股 项 目 公 司 的, 政 府 将 与 社 会 资 本 共 同 出 资 组 建 项 目 公 司, 其 中 政 府 出 资 人 代 表 为 : 内 蒙 古 锦 晟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资 方 式 为 : 现 金 出 资, 出 资 额 为 :9000 万 元 2.2.4 政 府 提 供 补 贴 金 额 为 :31302 万 元, 补 贴 形 式 为 : 按 工 程 实 际 发 生 工 程 量 经 上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拨 付, 补 贴 时 间 为 : 工 程 建 设 开 工 后 2 / 6
2.2.5 政 府 付 费 金 额 或 付 费 金 额 确 定 方 式 为 : 可 用 性 付 费 及 运 营 维 护 绩 效 费, 付 费 形 式 为 : 现 金, 每 年 付 一 次 2.2.6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本 项 目 社 会 资 本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质 和 能 力, 依 法 能 够 自 行 施 工 提 供 货 物, 可 由 社 会 资 本 自 行 承 担, 不 再 对 上 述 施 工 货 物 进 行 招 标 3.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申 请 人 具 备 的 资 格 条 件 包 括 : 3.1.1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注 册 的 企 业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且 合 法 存 续, 没 有 处 于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责 令 关 闭 或 者 被 撤 销 等 不 良 状 态 ;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 3.1.2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应 当 经 具 有 法 定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审 计,2015 年 末 总 资 产 _3_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净 资 产 1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资 产 负 债 率 小 于 75%; 近 3 年 均 为 盈 利 且 经 营 性 现 金 净 流 量 均 为 正 值, 没 有 处 于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或 其 他 不 良 状 态 无 重 大 不 良 资 产 或 不 良 投 资 项 目 ( 以 2015 年 审 计 报 告 数 据 为 准 ); 3.1.3 具 有 不 低 于 项 目 投 资 估 算 的 投 融 资 能 力, 其 中 投 资 能 力 不 低 于 2.1 亿 元, 融 资 能 力 不 低 于 3 亿 元 ; 3.1.4 商 业 信 誉 良 好, 在 经 济 活 动 中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且 未 被 省 级 及 以 上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取 消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投 标 资 格, 或 禁 止 进 入 该 区 域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且 处 罚 期 未 满 的 3.1.5 对 社 会 资 本 资 质 和 能 力 要 求 为 : (1) 主 体 要 求 :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独 立 法 人 或 由 独 立 法 人 实 体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独 立 法 人 ( 联 合 体 ) 的 注 册 资 本 在 人 民 币 1.5 亿 元 以 上 ( 联 合 体 每 一 成 员 的 注 册 资 本 情 况 乘 以 其 在 联 合 体 内 所 占 股 份 比 例 之 和 应 满 足 以 上 的 注 册 资 本 的 要 求 ) 拥 有 有 效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2) 业 绩 经 验 : 具 有 项 目 所 属 行 业 5 年 及 以 上 建 设 运 营 和 管 理 经 验 在 过 去 5 年 中 成 功 完 成 一 个 建 设 项 目 长 度 大 于 30 公 里 的 一 级 公 路 及 以 上 等 级 公 路 的 施 工 业 绩 工 程 3 / 6
业 绩 时 间 以 交 工 验 收 时 间 为 准 ( 提 供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3) 主 要 人 员 能 力 : 独 立 法 人 ( 联 合 体 ) 应 具 备 专 业 的 技 术 人 才 与 管 理 人 才 队 伍, 专 业 知 识 与 技 术 力 量 雄 厚 a) 承 担 本 项 目 施 工 管 理 的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公 路 工 程 高 级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具 备 一 级 建 造 师 ( 公 路 工 程 ) 执 业 资 格 ; 具 有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近 六 年 来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 至 少 担 任 过 一 个 里 程 在 30km 及 以 上 的 一 级 及 以 上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工 程 业 绩 时 间 以 交 工 验 收 时 间 为 准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b) 承 担 项 目 施 工 管 理 的 项 目 总 工, 具 有 公 路 工 程 高 级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具 有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 近 六 年 来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 至 少 担 任 过 一 个 里 程 在 30km 及 以 上 的 一 级 及 以 上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工 程 业 绩 时 间 以 交 工 验 收 时 间 为 准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c) 专 职 安 全 员 设 置 必 须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3.1.6 申 请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申 请 人,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资 格 预 审 及 投 标 3.2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规 定 3.2.1 本 次 招 标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2 家, 须 提 供 有 效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以 一 个 参 与 人 的 身 份 参 与 3.2.2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本 次 招 标 中 投 标, 否 则, 相 关 投 标 均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3.2.3 联 合 体 投 融 资 能 力 按 照 联 合 体 协 议 约 定 的 出 资 比 例 加 权 总 和 确 定 3.2.4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应 具 有 相 应 施 工 资 质, 且 为 实 际 施 工 方, 财 务 投 资 人 不 得 作 为 牵 头 人 3.2.5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否 则, 相 关 申 请 均 不 予 通 过 评 审 3.3 招 标 人 将 视 具 体 情 况, 按 照 规 定 组 织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社 会 资 本 的 资 格 条 件 进 行 考 察 核 实, 申 请 人 应 予 以 配 合 4 / 6
4. 资 格 预 审 方 法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有 限 数 量 制, 按 综 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选 择 不 超 过 5 名 申 请 人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未 参 加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轮 公 开 招 标 活 动 5.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获 取 5.1 请 申 请 人 于 2016 年 _5_ 月 _25_ 日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休 息 ), 每 日 上 午 9 时 至 _12 时, 下 午 14_ 时 至 _17 时 (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在 喀 喇 沁 旗 交 通 局, 地 址 : 内 蒙 古 赤 峰 市 喀 喇 沁 旗 锦 南 大 街 ( 原 四 中 院 内 ) 402 室 并 提 供 如 下 材 料 : 单 位 介 绍 信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企 业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施 工 企 业 开 户 许 可 证 副 本 若 为 联 合 体, 持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上 述 资 料 复 印 件 装 订 成 一 套 资 料, 同 时 提 供 单 位 联 系 人 电 话 邮 箱 传 真 等 详 细 信 息 5.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1000 元, 售 后 不 退 5.3 自 购 买 资 格 申 请 文 件 之 日 起,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通 讯 手 段 一 直 有 效, 以 保 证 有 关 函 件 ( 补 遗 书 通 知 等 ) 能 及 时 通 知 投 标 人, 并 能 及 时 反 馈 信 息 6.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6.1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_6 月 _16_ 日 9 时 _30 分, 申 请 人 应 于 当 日 8 时 _00_ 分 至 9 时 30 分 将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至 喀 喇 沁 旗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内 蒙 古 赤 峰 市 喀 喇 沁 旗 锦 山 西 城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3 楼 ) 6.2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6 月 16 日 上 午 9:30,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或 者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7.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5 / 6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同 时 在 内 蒙 古 政 府 采 购 网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内 蒙 古 交 通 网 内 蒙 古 招 标 投 标 网 和 喀 喇 沁 旗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同 时 发 布 8.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银 行 账 号 信 息 : 收 款 人 : 内 蒙 古 中 实 工 程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户 行 : 中 行 内 蒙 古 分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150802055492 9.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喀 喇 沁 旗 交 通 运 输 局 地 址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赤 峰 市 喀 喇 沁 旗 锦 山 镇 锦 南 大 街 邮 政 编 码 :024400 联 系 人 : 王 先 生 电 话 :0476-3759906 传 真 :0476-3752997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内 蒙 古 中 实 工 程 招 标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赛 罕 区 鄂 尔 多 斯 东 街 银 联 大 厦 10 层 邮 政 编 码 :010010 联 系 人 : 袁 子 龙 张 勇 红 电 话 :13674822966 15184724095 传 真 :0471-5223620 电 子 邮 箱 :1556802368@qq.com 2016 年 5 月 24 日 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