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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导 性 文 件 GUIDANCE NOTES GD09-2016 中 国 船 级 社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及 海 管 海 缆 弃 置 发 证 检 验 指 南 北 京 2016 年 6 月

目 录 第 1 章 总 则... 1 第 1 节 一 般 规 定... 1 第 2 节 定 义 与 缩 写... 1 第 3 节 法 规 标 准... 3 第 4 节 检 验 与 发 证... 4 第 2 章 设 计 审 查... 4 第 1 节 弃 井... 4 第 2 节 流 程 设 备 与 海 底 管 道... 5 第 3 节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结 构... 6 现 场 检 验... 9 第 1 节 弃 置 前 准 备... 9 第 2 节 井 口 弃 置... 9 第 3 节 流 程 及 设 备... 10 第 4 节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结 构... 12 第 5 节 海 管 及 海 缆... 15 第 6 节 地 貌 恢 复... 17 附 件 1: 证 书 模 板... 18 附 件 2: 检 验 报 告 模 板... 19-1 -

第 1 章 第 1 章 总 则 第 1 节 一 般 规 定 1.1.1 目 的 为 了 在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海 管 及 海 缆 弃 置 过 程 中, 保 障 人 员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防 止 环 境 污 染 及 防 止 财 产 损 失, 根 据 海 洋 石 油 安 全 管 理 细 则 (25 号 令 ) 及 海 洋 石 油 平 台 弃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要 求, 特 制 定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及 海 管 海 缆 弃 置 发 证 检 验 指 南 ( 下 称 本 指 南 ) 1.1.2 适 用 范 围 1.1.2.1 本 指 南 适 用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水 浅 海 毗 连 区 专 属 经 济 区 大 陆 架 以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进 行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海 管 及 海 缆 弃 置 活 动 的 发 证 检 验, 其 它 区 域 从 事 弃 置 活 动 的 发 证 检 验 可 参 照 本 指 南 执 行 1.1.2.2 本 指 南 检 验 范 围 为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海 管 及 海 缆 原 地 弃 置 或 异 地 弃 置, 将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改 做 其 他 用 途 不 包 含 在 内 本 指 南 中 的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系 指 海 上 导 管 架 式 固 定 平 台, 其 他 型 式 的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可 参 照 本 指 南 执 行 1.1.2.3 本 指 南 只 涉 及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及 海 管 海 缆 的 海 上 弃 置 活 动, 不 包 括 拆 除 后 材 料 设 施 的 后 续 拆 解 回 收 及 利 用 1.1.2.4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海 管 及 海 缆 应 在 获 得 主 管 机 关 的 许 可 后 方 可 进 行 弃 置 第 2 节 定 义 与 缩 写 1.2.1 定 义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指 南 采 用 定 义 如 下 : (1) 弃 置 系 指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海 管 海 缆 终 止 使 用 后, 对 废 弃 设 施 的 拆 除 或 原 地 处 置 的 过 程, 对 于 废 弃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的 处 置 一 般 有 以 下 几 种 方 法 : 1) 原 地 弃 置 : 包 括 原 地 倾 覆 和 留 在 原 地 2) 原 地 倾 覆 : 即 在 原 安 装 地 翻 倒, 倾 倒 在 海 里 3) 留 在 原 地 : 即 置 于 原 安 装 地, 但 经 过 必 要 的 清 洗 标 记 和 登 记 4) 异 地 弃 置 : 包 括 全 部 拆 除 部 分 拆 除 和 深 海 处 置 5) 全 部 拆 除 : 废 弃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其 残 留 的 桩 腿 等 结 构 物 应 切 割 到 海 床 泥 面 4m 以 下, 而 其 他 结 构 与 设 备 均 应 全 部 拆 除 并 运 至 岸 上 处 理 6) 部 分 拆 除 : 废 弃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在 不 妨 碍 其 他 海 洋 主 导 功 能 的 条 件 下, 其 残 留 的 桩 腿 等 结 构 物 可 以 切 割 至 距 水 面 不 小 于 55m 处, 而 其 他 结 构 与 设 备 均 应 全 部 拆 除 并 运 至 岸 上 处 理 7) 深 海 处 置 : 将 废 弃 的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拖 至 深 海 进 行 处 置 (2) 浅 海 系 指 水 深 小 于 500 米 的 海 域 (3)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系 指 海 上 导 管 架 式 固 定 平 台, 主 要 包 括 井 口 装 置 上 部 设 施 导 管 架 及 隔 水 导 管 (4) 井 口 装 置 第 1 页

第 1 章 系 指 安 装 在 井 口 位 置 用 于 悬 挂 油 管 柱 套 管 柱 密 封 油 套 管 和 两 层 套 管 之 间 环 形 空 间 以 控 制 油 气 井 生 产 回 注 和 安 全 生 产 的 专 用 装 置 (5) 永 久 性 弃 井 系 指 永 久 放 弃 海 上 探 井 开 发 井 等 井 的 作 业 本 弃 置 指 南 所 指 弃 井 均 为 永 久 性 弃 井 (6) 水 泥 塞 系 指 注 在 特 定 位 置 具 有 一 定 长 度 的 水 泥, 避 免 油 气 流 体 到 达 地 面 或 海 床 以 及 不 同 层 位 流 体 的 互 窜 (7) 井 筒 完 整 性 验 证 系 指 验 证 原 井 筒 的 固 井 质 量 封 堵 后 水 泥 塞 的 质 量, 通 过 压 力 测 试 施 压 测 试 实 验 室 调 配 方 式 达 到 海 洋 油 气 井 弃 置 规 范 要 求 (8) 上 部 设 施 系 指 导 管 架 式 固 定 平 台 的 上 部 模 块 (9) 导 管 架 系 指 由 导 管 ( 桩 腿 ) 和 连 接 导 管 的 纵 横 撑 杆 所 组 成 的 空 间 桁 架 结 构 (10) 隔 水 导 管 系 指 一 口 井 钻 井 开 始 阶 段, 下 入 较 大 直 径 的 一 种 钢 管 一 般 使 用 有 缝 钢 管, 用 于 保 护 表 土 加 固 井 口 以 及 作 为 钻 具 的 导 向 管 和 钻 井 液 的 返 回 通 道 (11) 海 底 电 缆 系 指 海 底 通 信 电 缆 及 电 力 电 缆, 简 称 海 缆 (12) 海 底 管 道 系 指 海 底 输 水 输 气 输 油 及 输 送 其 他 物 质 的 管 状 输 送 设 施, 简 称 海 管 (13) 弃 井 系 指 油 井 气 井 水 井 等 在 终 止 使 用 后, 需 要 进 行 永 久 性 废 弃 处 理 的 作 业 (14) 清 管 系 指 清 除 管 道 内 杂 物 结 垢 蜡 和 水 合 物 的 过 程 (15) 封 井 系 指 为 了 封 堵 某 些 井 段, 达 到 报 废 或 阻 隔 的 目 的, 在 井 筒 注 灰 和 下 入 器 具 的 过 程 (16) 充 液 系 指 在 弃 置 作 业 过 程 中, 为 了 确 保 动 火 安 全 和 防 止 污 染 等 目 的, 对 海 底 管 道 内 注 入 海 水 淡 水 或 其 他 惰 性 液 体 等 而 进 行 的 气 体 或 液 体 置 换 过 程 (17) 倾 倒 系 指 利 用 船 舶 航 空 器 平 台 及 其 他 载 运 工 具, 向 海 洋 处 置 废 弃 物 和 其 他 物 质 ; 向 海 洋 弃 置 船 舶 航 空 器 平 台 和 其 他 海 上 人 工 构 造 物, 以 及 向 海 洋 处 置 由 于 海 底 矿 物 资 源 的 勘 探 开 发 及 与 勘 探 开 发 相 关 的 海 上 加 工 所 产 生 的 废 弃 物 和 其 他 物 质 倾 倒 不 包 括 船 舶 航 空 器 及 其 他 载 运 工 具 和 设 施 正 常 操 作 产 生 的 废 弃 物 的 排 放 (18) 航 标 系 指 供 船 舶 定 位 导 航 或 者 用 于 其 他 专 用 目 的 的 助 航 设 施, 包 括 视 觉 航 标 和 音 响 航 标 (19) 航 道 系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沿 海 江 河 湖 泊 运 河 内 船 舶 排 筏 可 以 通 航 的 水 域 (20) 与 通 航 有 关 的 设 施 系 指 对 航 道 的 通 航 条 件 有 影 响 的 闸 坝 桥 梁 码 头 架 空 电 线 水 下 电 缆 管 道 等 拦 河 跨 河 临 河 建 筑 物 和 其 他 工 程 设 施 第 2 页

第 1 章 1.2.2 缩 写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指 南 采 用 的 缩 写 如 下 : (1) CCS 中 国 船 级 社 ( 以 下 简 称 本 社 ) (2) AWS 美 国 焊 接 协 会 (3) API 美 国 石 油 协 会 (4) IMO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第 3 节 法 规 标 准 1.3.1 一 般 规 定 1.3.1.1 本 节 所 列 法 规 标 准 包 括 其 条 款 为 本 社 接 受 的 标 准 本 节 所 列 接 受 标 准 以 外 的 其 他 标 准 也 可 使 用, 条 件 是 应 具 有 与 本 指 南 要 求 相 当 或 更 高 的 安 全 水 准, 并 事 先 经 本 社 同 意 1.3.1.2 任 何 与 设 计 标 准 之 间 的 不 一 致, 以 及 对 设 计 标 准 要 求 的 免 除 及 更 改 均 应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明 文 说 明, 并 经 业 主 和 本 社 同 意 1.3.1.3 应 采 用 业 主 与 施 工 方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已 生 效 的 最 新 法 规 标 准, 否 则 应 在 合 同 中 予 以 明 确 规 定 1.3.2 法 规 及 标 准 1.3.2.1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5 号 海 洋 石 油 安 全 管 理 细 则 (2009)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海 洋 局 海 洋 石 油 平 台 弃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2);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改 能 源 令 第 1305 号 海 上 油 气 生 产 设 施 废 弃 处 理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2010)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海 洋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倾 废 管 理 条 例 (2011)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75 号 防 治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污 染 损 害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2006)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2013)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海 洋 局 令 第 1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石 油 勘 探 开 发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1990)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07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治 海 岸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污 染 损 害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 的 决 定 (2008)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令 第 12 号 海 区 航 标 设 置 管 理 办 法 (1996)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27 号 铺 设 海 底 电 缆 管 道 管 理 规 定 (1989)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交 工 字 第 609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航 道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1991)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令 第 5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上 水 下 活 动 通 航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2011) (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海 上 固 定 平 台 安 全 规 则 (2000) (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检 验 局 海 上 拖 航 法 定 检 验 技 术 规 则 1.3.2.2 规 范 标 准 规 则 : (1) 在 役 导 管 架 平 台 结 构 检 验 指 南 2013 (CCS) (2) 材 料 与 焊 接 规 范 2014 (CCS) (3) 海 上 生 产 设 施 防 污 染 法 定 检 验 指 南 (CCS) 第 3 页

第 1 章 (4) 海 管 在 役 检 验 指 南 (CCS) (5) 海 洋 石 油 勘 探 开 发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GB4914-2008) (6) 中 国 海 区 水 上 助 航 标 志 (GB4696-1984) (7) 中 国 海 区 水 上 助 航 标 志 的 主 要 外 形 尺 寸 (GB4697-1984) (8) 大 陆 架 和 专 署 经 济 区 海 上 设 施 和 构 造 物 的 拆 除 准 则 和 标 准 IMO(1989) (9) 海 上 固 定 平 台 规 划 设 计 和 建 造 的 推 荐 作 法 一 工 作 应 力 法 API RP 2A WSD (10) 结 构 钢 管 制 造 技 术 规 范 API Spec 2B (11) 钢 结 构 焊 接 规 范 AWS D1.1 (12) 海 洋 弃 井 作 业 规 范 (SY/6845-2011) (13) 废 弃 井 和 长 停 井 作 法 (API Bull E3:1993,2000) (14) 钻 井 和 作 业 的 油 气 井 完 整 性 (NORSOK 标 准 D-010,2004) 第 4 节 检 验 与 发 证 1.4.1 一 般 规 定 1.4.1.1 本 指 南 是 本 社 对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海 管 海 缆 弃 置 发 证 检 验 的 最 低 技 术 要 求, 不 包 含 国 家 / 地 方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的 特 殊 要 求 1.4.1.2 本 指 南 对 申 请 本 社 发 证 的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海 管 海 缆 的 弃 置 规 定 了 发 证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1.4.1.3 经 业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申 请, 本 社 将 作 为 检 验 机 构, 以 本 指 南 中 规 定 的 适 用 规 范 及 标 准 的 相 关 要 求 为 依 据, 对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海 管 海 缆 的 弃 置 进 行 检 验 ( 包 括 设 计 审 查 现 场 检 验 ) 并 签 发 相 应 的 证 书 和 必 要 的 文 件 1.4.2 证 书 的 签 发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海 管 海 缆 弃 置 检 验 合 格 后, 应 签 发 符 合 证 书 和 报 告 ( 参 照 附 录 1 附 录 2) 第 4 页

第 2 章 第 2 章 设 计 审 查 第 1 节 弃 井 2.1.1 弃 井 封 堵 标 准 弃 井 设 计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所 采 用 的 永 久 性 弃 井 封 堵 标 准 及 要 求 应 不 低 于 国 家 的 最 低 要 求, 即 : 2.1.1.1 在 裸 眼 井 眼 井 段, 对 油 气 水 等 渗 透 层 进 行 全 封, 在 其 上 部 打 至 少 50 米 水 泥 塞, 以 封 隔 油 气 水 等 渗 透 层, 防 止 互 窜 或 者 流 出 海 底 裸 眼 井 段 无 油 气 水 时, 在 最 后 一 层 套 管 的 套 管 鞋 以 下 和 以 上 各 打 至 少 30 米 水 泥 塞 ; 2.1.1.2 已 下 尾 管 的, 在 尾 管 顶 部 上 下 30 米 的 井 段 各 打 至 少 30 米 水 泥 塞 ; 2.1.1.3 已 在 套 管 或 者 尾 管 内 进 行 了 射 孔 试 油 作 业 的, 对 射 孔 层 进 行 全 封, 在 其 上 部 打 至 少 50 米 的 水 泥 塞 ; 2.1.1.4 已 切 割 的 每 层 套 管 内, 保 证 切 割 位 置 上 下 各 有 至 少 20 米 的 水 泥 塞 ; 2.1.1.5 表 层 套 管 位 置 应 注 有 长 度 不 少 于 45 米 水 泥 塞, 其 水 泥 塞 顶 面 位 于 海 床 泥 面 以 下 4 米 至 30 米 之 间 2.1.2 弃 井 资 料 收 集 2.1.2.1 将 要 进 行 永 久 性 弃 置 的 井 井 龄 通 常 较 长, 期 间 可 能 进 行 过 修 井 侧 钻 等 各 种 增 产 作 业, 因 此 在 进 行 弃 置 前, 应 搜 集 掌 握 详 实 的 作 业 资 料 2.1.2.2 搜 集 的 资 料 包 括 目 标 井 的 环 境 条 件 调 查 地 质 资 料 钻 完 修 井 设 计 及 完 工 资 料, 明 确 井 的 现 有 基 本 情 况, 确 保 各 项 数 据 准 确 无 误 若 出 现 资 料 缺 失 或 无 相 关 记 录, 必 要 时, 进 行 现 场 调 研 或 验 证 搜 集 资 料 包 括 : (1) 井 史 井 的 现 状, 保 证 所 有 数 据 及 资 料 为 当 前 状 态, 现 状 里 须 描 述 该 井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重 大 事 故 及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等 资 料 (2) 提 供 井 身 结 构 图 ( 包 含 套 管 型 号 套 管 与 井 下 身 分 级 箍 套 管 挂 深 度 裸 眼 段 长 度 油 管 型 号 封 隔 器 型 号 及 深 度 盲 管 筛 管 型 号 深 度 等 ) 井 口 装 置 图 ( 油 管 挂 型 号 套 管 头 型 号 等 ) 若 有 井 口 基 盘 需 补 充 基 盘 图 纸 (3) 编 写 弃 井 方 案, 方 案 中 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下 述 内 容 : 弃 井 背 景 该 井 现 状 井 史 情 况 弃 井 装 置 选 择 弃 井 作 业 程 序 弃 井 工 期 弃 井 安 全 风 险 分 析 溢 油 处 置 计 划 人 员 资 质 等 2.1.3 弃 井 装 置 选 择 2.1.3.1 选 择 弃 井 装 置 时 应 遵 循 最 安 全 的 原 则 : (1) 充 分 了 解 各 种 井 史 资 料, 根 据 井 的 形 式 不 同 如 直 井 定 向 井 水 平 井 由 于 而 选 择 不 同 的 弃 置 方 案, 并 在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简 化 步 骤 ; (2) 选 用 先 进 的 工 具 装 备 和 技 术 ; 2.1.3.2 弃 井 作 业 方 式 主 要 有 以 下 四 种 : (1) 平 台 具 有 修 井 机, 对 现 有 的 修 井 机 进 行 改 造, 使 其 具 备 弃 井 作 业 能 力, 利 用 改 造 后 的 修 井 机 实 施 弃 井 作 业 ; (2) 平 台 具 有 模 块 钻 机, 直 接 利 用 模 块 钻 机 实 施 弃 井 作 业 ; (3) 平 台 没 有 修 井 机 和 模 块 钻 机, 动 员 自 升 式 悬 臂 梁 钻 井 平 台 复 位 或 重 新 安 装 简 易 第 4 页

第 2 章 钻 机 实 施 弃 井 作 业 ; (4) 对 于 采 用 水 下 井 口 系 统 进 行 生 产 的 油 田, 动 员 半 潜 式 钻 井 平 台 或 轻 型 工 作 船 复 位 实 施 弃 井 作 业 ; 2.1.4 弃 井 程 序 2.1.4.1 在 弃 井 方 案 设 计 中 应 详 细 描 述 拟 进 行 的 弃 井 作 业 方 式 及 技 术 数 据, 包 括 : (1) 压 井 作 业 流 程 : 压 井 作 业 方 式 压 井 液 选 择 采 油 树 试 压 (2) 拆 采 油 树 组 装 防 喷 器 并 试 压 (3) 起 生 产 管 柱 ( 多 种 切 割 打 捞 方 案 ) (4) 下 桥 塞 注 水 泥 : 水 泥 塞 : 深 度 长 度 种 类 水 泥 浆 比 重 要 求 泥 浆 性 能 注 水 泥 及 顶 替 措 施 桥 塞 试 压 ; 水 泥 塞 探 测 及 试 压 要 求 (5) 切 割 回 收 套 管 套 管 切 割 方 式 及 拔 出 套 管 的 计 划 (6) 海 底 扫 测 ( 探 井 除 外 ) (7) 编 制 弃 井 作 业 报 告, 并 提 交 本 社 审 查 2.1.5 备 用 或 补 救 处 理 措 施 由 于 历 史 原 因, 部 分 井 资 料 不 全 或 者 环 空 封 堵 不 符 合 规 范, 需 要 制 定 备 用 方 案 或 者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2.1.5.1 生 产 管 柱 不 能 被 取 出 或 应 有 水 泥 的 套 管 处 封 固 情 况 不 合 格 时, 应 使 用 射 孔 枪 进 行 射 孔 后 下 桥 塞 挤 水 泥 的 方 式 ; 2.1.5.2 油 套 管 腐 蚀 出 现 同 压 情 况 时, 确 认 油 管 腐 蚀, 应 选 用 置 换 法 压 井 方 式 ; 若 某 层 套 管 带 压 应 采 取 措 施 对 漏 点 进 行 补 漏 2.1.6 安 全 环 保 风 险 及 应 急 程 序 2.1.6.1 对 于 重 大 的 作 业 和 风 险 大 的 作 业 ( 如 压 井 打 捞 吊 装 作 业 ), 还 应 制 定 相 应 的 安 全 应 急 程 序 并 针 对 弃 井 作 业 不 安 全 因 素 及 不 可 预 见 的 风 险 制 定 完 善 的 风 险 分 析 及 防 范 措 施 2.1.6.2 应 满 足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主 要 体 现 为 : (1) 钻 井 液 钻 井 废 弃 物 ( 油 气 水 ) 的 排 放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环 保 局 规 定, 要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 (2) 进 行 弃 井 设 计 时, 为 保 护 地 下 资 源 和 海 洋 环 境, 应 对 油 气 水 层 要 进 行 封 堵, 并 按 要 求 试 压 合 格 ; 裸 眼 要 封 堵, 永 久 弃 井 的 井 口, 最 少 应 该 从 海 床 泥 面 以 下 4 米 处 切 割 第 2 节 流 程 设 备 与 海 底 管 道 2.2.1 一 般 规 定 2.2.1.1 平 台 弃 置 拆 除 过 程 中 用 于 清 洗 的 清 洗 液 和 含 油 污 水, 不 得 直 接 或 稀 释 排 放 经 过 处 理 后 排 放 的 污 水, 水 质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含 油 污 水 排 放 标 准 2.2.1.2 弃 置 拆 除 作 业 期 间 平 台 的 残 油 废 油 油 基 泥 浆 含 油 垃 圾 和 其 他 有 毒 残 液 残 渣, 必 须 回 收, 不 得 排 放 或 倾 倒 入 海 2.2.1.3 从 事 弃 置 拆 除 的 作 业 者, 应 根 据 油 田 开 发 规 模 作 业 海 域 的 自 然 环 境 和 资 源 状 第 5 页

第 2 章 况, 应 制 定 溢 油 应 急 计 划, 应 经 主 管 机 关 认 可 并 报 海 洋 局 批 准, 防 止 和 控 制 溢 油 污 染, 减 少 污 染 损 害 2.2.1.4 平 台 所 有 者 进 行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弃 置 活 动, 须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避 免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和 损 害 ; 应 消 除 或 有 效 降 低 对 其 他 海 洋 资 源 的 开 发 利 用 和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的 影 响 2.2.2 工 艺 管 线 和 设 备 2.2.2.1 在 拆 除 前, 应 将 工 艺 管 线 及 设 备 内 外 表 面 的 油 污 和 垢 污 清 除 干 净, 避 免 在 平 台 拆 除 过 程 中 发 生 污 染 海 洋 环 境 火 灾 爆 炸 等 事 故, 需 要 清 洗 的 部 件 包 括 管 线 设 备 和 储 油 罐 等 2.2.2.2 平 台 所 有 者 在 海 上 固 定 设 弃 置 活 动 中, 应 编 制 设 备 拆 除 清 单, 对 所 有 可 能 造 成 海 洋 环 境 污 染 的 设 备 或 设 施 都 应 予 以 拆 除, 清 单 中 应 对 每 一 种 设 备 或 设 施 在 拆 除 时 所 采 用 环 保 措 施 或 方 法 予 以 说 明 2.2.3 海 底 管 道 2.2.3.1 海 底 管 道 在 弃 置 前 需 要 清 洗 管 道 中 残 留 的 油 气 物 和 其 他 残 留 物, 并 对 管 道 进 行 清 洗 至 管 道 内 水 质 达 标 2.2.3.2 对 于 留 在 原 地 的 管 道, 应 清 洗 和 冲 刷, 冲 刷 的 废 水 要 收 集 起 来 妥 善 处 理 第 3 节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结 构 2.3.1 一 般 规 定 2.3.1.1 本 章 规 定 适 用 于 废 弃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全 部 拆 除 或 部 分 拆 除 的 设 施 结 构 设 计 审 查 2.3.1.2 上 部 组 块 的 拆 除 方 法 一 般 有 以 下 几 种 : (1) 整 体 吊 装 拆 除 : 将 平 台 的 整 个 上 部 组 块 与 导 管 架 分 离 后, 直 接 吊 装 到 驳 船 上 该 方 法 工 作 量 最 小, 但 需 要 使 用 具 有 足 够 起 重 能 力 的 大 型 起 重 船 (2) 整 体 浮 托 拆 除 : 对 于 平 台 建 造 时 采 用 浮 托 法 安 装 的 上 部 组 块, 拆 除 时 可 以 采 用 与 安 装 时 相 反 的 作 业 顺 序 来 进 行 拆 除 施 工 (3) 部 分 吊 装 拆 除 : 使 用 切 割 设 备 将 平 台 上 部 组 块 分 割 成 多 个 较 小 的 模 块, 再 将 各 个 小 模 块 分 别 吊 装 到 驳 船 上 运 走 另 外, 分 割 后 的 各 个 小 模 块 应 具 有 一 定 的 整 体 性 以 便 于 吊 装, 可 以 通 过 适 当 的 加 强 或 改 造 以 满 足 合 适 的 吊 装 强 度 2.3.1.3 导 管 架 的 拆 除 方 法 一 般 有 以 下 几 种 : (1) 整 体 吊 装 拆 除 : 将 要 拆 除 的 导 管 架 水 下 切 割 完 成 与 海 底 分 离 后, 整 体 吊 装 到 驳 船 上 (2) 部 分 吊 装 拆 除 : 将 要 拆 除 的 导 管 架 分 割 成 几 个 部 分, 再 将 各 个 导 管 架 部 分 分 别 吊 装 到 驳 船 上 运 走 此 时 必 须 考 虑 分 割 后 的 每 个 导 管 架 部 分 应 具 有 一 定 的 整 体 性 以 满 足 合 适 的 吊 装 强 度 (3) 浮 筒 漂 浮 拆 除 : 在 要 拆 除 的 导 管 架 上 绑 扎 浮 筒, 导 管 架 水 下 切 割 完 成 与 海 底 分 离 后 漂 浮 于 海 面 上, 采 用 拖 船 将 其 拖 走 2.3.1.4 海 底 管 线 的 拆 除 方 法 一 般 有 以 下 几 种 : (1) 全 部 拆 除 ; (2) 部 分 拆 除, 部 分 埋 置 或 留 在 原 地 (3) 埋 置, 可 筑 围 埋 置 或 抛 石 埋 置 ; (4) 留 在 原 地, 但 其 中 油 气 残 留 物 必 须 妥 善 处 理 ; 海 底 管 线 拆 除 的 基 本 流 程 如 下 : 第 6 页

第 2 章 (1) 对 需 拆 除 的 管 线 进 行 全 面 调 研, 包 括 对 相 关 文 件 的 调 查 和 现 场 调 查, 以 确 认 要 拆 除 管 线 的 真 实 状 态 ; (2) 清 除 掩 埋 管 线 的 泥 沙, 使 管 线 及 其 连 接 物 暴 露 出 来, 查 看 管 线 及 其 附 件 的 状 态 ; (3) 清 洗 管 线 中 残 留 的 油 气 物 和 其 他 残 留 物 ; (4) 管 道 脱 水 干 燥 ; (5) 对 管 道 实 施 切 割 起 吊 回 收 搁 置 搬 运 至 岸 上 2.3.1.5 进 行 平 台 弃 置 或 拆 除 工 程 设 计 前, 应 收 集 如 下 图 纸 资 料 : (1) 原 始 设 计 图 纸 资 料 ; (2) 建 造 安 装 相 关 记 录 和 资 料, 如 称 重 记 录 等 ; (3) 历 次 事 故 记 录 ( 如 有 时 ); (4) 历 次 改 造 修 理 设 计 图 纸 资 料 2.3.1.6 拆 除 前 的 检 测 平 台 拆 除 前, 一 般 应 对 平 台 导 管 架 上 部 组 块 进 行 一 次 系 统 检 测, 包 括 构 件 测 厚 海 生 物 测 量 构 件 机 械 损 伤 检 查 关 键 节 点 无 损 探 伤 等, 以 便 于 准 确 了 解 平 台 的 现 状, 并 作 为 拆 除 工 程 设 计 的 基 础 数 据 2.3.1.7 废 弃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结 构 的 拆 除 工 程 设 计, 一 般 包 括 吊 装 强 度 运 输 强 度 绑 扎 系 固 件 强 度 驳 船 运 输 稳 性 驳 船 甲 板 强 度 滑 移 卸 船 强 度 等 内 容 2.3.1.8 进 行 废 弃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结 构 的 拆 除 工 程 设 计, 一 般 应 建 立 起 上 部 组 块 导 管 架 或 更 小 的 模 块 的 结 构 有 限 元 分 析 模 型, 模 型 中 应 纳 入 平 台 生 命 期 内 历 次 改 造 修 理 情 况, 输 入 或 考 虑 拆 除 前 的 检 测 结 果 内 容, 特 别 是 要 准 确 模 拟 出 平 台 的 实 际 重 量, 计 算 结 果 校 核 按 照 API RP 2A-WSD 的 要 求 进 行 2.3.1.9 对 于 部 分 次 要 构 件, 计 算 出 的 应 力 比 可 以 适 当 放 宽, 以 构 件 不 致 于 发 生 破 断 为 限 2.3.2 吊 装 强 度 2.3.2.1 吊 装 过 程 中 的 静 荷 载 为 考 虑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系 数 后 的 重 量 荷 载 2.3.2.2 吊 装 分 析 时, 与 吊 耳 直 接 相 连 并 将 吊 装 力 传 递 到 结 构 内 部 的 构 件, 应 使 用 静 荷 载 的 2.0 倍 动 载 系 数, 对 于 所 有 其 他 的 结 构 构 件, 应 使 用 静 荷 载 的 1.35 倍 动 载 系 数 2.3.2.3 对 于 吊 装 索 具, 吊 绳 与 水 平 面 的 夹 角 不 小 于 60, 每 根 吊 绳 的 最 小 破 断 负 荷 应 大 于 设 计 吊 绳 力 的 4 倍, 每 根 吊 绳 的 实 际 长 度 与 设 计 长 度 之 间 的 误 差 应 小 于 0.25%, 起 吊 卸 扣 卡 环 的 安 全 工 作 负 荷 应 大 于 其 所 承 受 的 荷 载 2.3.2.4 根 据 吊 耳 的 不 同 形 式 进 行 不 同 的 校 核, 一 般 吊 耳 是 要 穿 卡 环 的, 也 有 索 具 直 接 套 在 吊 耳 上 对 于 前 者, 可 根 据 公 式 进 行 手 算, 具 体 需 要 校 核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吊 耳 上 销 孔 的 压 应 力 和 剪 应 力 校 核 ; (2) 颊 板 的 焊 缝 校 核 ; (3) 吊 耳 板 的 拉 弯 组 合 应 力 的 校 核 ( 包 括 平 面 内 和 平 面 外 弯 曲 两 种 情 况 ); (4) 吊 耳 板 的 剪 应 力 校 核 对 于 后 者 需 要 对 吊 耳 局 部 进 行 有 限 元 分 析, 校 核 其 强 度 2.3.3 驳 船 运 输 稳 性 2.3.3.1 驳 船 配 载 后, 其 初 始 状 态 应 有 适 当 的 吃 水 和 纵 倾, 建 议 其 沿 拖 带 方 向 具 有 适 当 的 尾 部 纵 倾, 至 少 应 为 水 平 状 态, 但 无 论 如 何 不 应 存 在 首 部 纵 倾 2.3.3.2 驳 船 完 整 稳 性 和 破 舱 稳 性 应 满 足 国 际 上 通 用 的 规 范 公 约 或 标 准 中 的 稳 性 衡 准 要 求 第 7 页

第 2 章 2.3.4 运 输 强 度 2.3.4.1 确 定 被 拖 物 的 摇 摆 中 心 2.3.4.2 运 输 分 析 时, 应 考 虑 如 下 几 种 荷 载 : (1) 重 量 荷 载 ; (2) 风 荷 载, 风 速 一 般 取 拖 航 路 径 海 域 10 年 一 遇 一 分 钟 平 均 风 速 值 ; (3) 驳 船 运 动 惯 性 力 荷 载, 可 通 过 驳 船 运 动 分 析 得 到, 也 可 采 用 表 2.3.4.2 中 的 设 计 值 驳 船 运 动 典 型 设 计 参 数 表 格 2.3.4.2 项 目 单 边 摆 幅 横 摇 20 10 秒 纵 摇 10 10 秒 升 沉 ±0.2g ( 说 明 : 一 般 考 虑 横 摇 + 升 沉 纵 摇 + 升 沉 这 两 种 运 动 组 合 方 式, 并 与 对 应 摇 动 方 向 的 风 荷 载 及 重 量 荷 载 进 行 组 合 ) 2.3.4.3 运 输 分 析 得 出 的 支 点 反 力 值 可 用 于 2.3.5 中 的 绑 扎 系 固 件 强 度 计 算 以 及 2.3.6 中 的 驳 船 甲 板 强 度 计 算 2.3.5 绑 扎 系 固 件 强 度 可 用 筋 板 固 定 和 / 或 加 临 时 支 撑 等 方 式 将 结 构 物 绑 扎 系 固 在 驳 船 甲 板 上 : (1) 加 临 时 支 撑 时, 可 以 将 临 时 支 撑 作 为 结 构 物 的 一 部 分 模 拟 到 模 型 中, 与 结 构 物 一 起 进 行 强 度 校 核 ; (2) 加 筋 板 进 行 固 定 时, 需 要 对 筋 板 的 受 压 剪 切 或 压 弯 组 合 强 度 进 行 校 核, 剪 切 需 考 虑 水 平 和 竖 直 两 个 方 向 的 剪 切 应 力, 还 应 校 核 焊 缝 强 度, 作 用 在 筋 板 上 的 荷 载 采 用 运 输 分 析 中 得 到 的 支 点 反 力 2.3.6 驳 船 甲 板 强 度 驳 船 甲 板 局 部 强 度 分 析, 一 般 应 进 行 有 限 元 分 析, 作 用 在 甲 板 上 的 荷 载 采 用 运 输 分 析 中 得 到 的 支 点 反 力 2.3.7 滑 移 卸 船 强 度 结 构 物 采 用 滑 移 卸 船 方 式 时, 其 强 度 分 析 应 考 虑 以 下 几 种 工 况 : (1) 所 有 的 滑 靴 都 能 承 受 力, 即 静 载 状 态 ; (2) 考 虑 某 一 个 滑 靴 可 能 与 滑 道 不 能 紧 密 接 触, 也 就 是 悬 空 的 情 况 ; (3) 考 虑 所 有 的 滑 靴 都 能 承 受 力, 滑 靴 结 构 在 拖 拉 力 的 影 响 下 的 强 度 分 析 拖 拉 力 考 虑 为 结 构 重 量 的 20%; (4) 在 一 部 分 滑 靴 上 船 时, 考 虑 船 上 滑 道 与 码 头 滑 道 不 平 的 情 况 分 别 对 船 上 滑 道 与 码 头 滑 道 的 高 差 为 ±25mm 的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2.3.8 组 块 设 备 海 底 管 道 等 的 拆 除 组 块 设 备 海 底 管 道 等 拆 除 的 吊 装 运 输 计 算 可 参 照 上 述 2.3.2~2.3.7 条 款 内 容 执 行 第 8 页

现 场 检 验 第 1 节 弃 置 前 准 备 3.1.1 方 案 审 查 弃 置 前, 申 请 方 应 提 交 弃 置 方 案, 方 案 中 应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弃 置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海 管 海 缆 的 概 况, 包 括 其 名 称 地 理 位 置 所 有 者 设 计 寿 命 及 使 用 时 间 ; (2)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海 管 海 缆 的 主 要 结 构 及 其 功 能 ; (3)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海 管 海 缆 的 检 测 方 案 ; (4) 具 体 的 弃 置 方 式, 主 要 分 为 原 地 弃 置 和 异 地 弃 置 两 种 形 式 ; (5) 原 地 弃 置 保 留 设 施 的 基 本 情 况 ( 如 适 用 时 ) 3.1.2 检 测 方 案 3.1.2.1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1) 结 构 及 附 属 构 件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的 结 构 应 按 照 本 指 南 第 2 章 2.3.1.6 的 要 求 进 行 检 测, 检 测 方 法 可 参 照 在 役 导 管 架 平 台 结 构 检 验 指 南 第 2 章 的 有 关 要 求 执 行 检 测 范 围 和 内 容 应 能 满 足 拆 除 工 程 设 计 所 需 参 数 的 要 求 (2) 井 口 设 备 及 流 程 收 集 井 口 设 备 维 护 记 录, 调 研 井 口 现 状 井 口 外 观, 确 认 井 口 套 压 表 和 各 层 套 管 头 压 力 表 状 态, 利 用 探 伤 仪 器 对 井 口 设 备 进 行 探 伤 检 测 (3) 生 产 设 备 及 流 程 如 必 要 时 应 对 设 备 或 流 程 进 行 测 厚 和 探 伤 3.1.2.2 海 管 对 海 管 的 路 由 进 行 探 摸, 对 海 管 水 泥 压 块 及 其 连 接 绳 的 状 态 进 行 检 查 3.1.2.3 海 缆 对 海 缆 的 路 由 进 行 探 摸, 对 海 缆 的 状 态 进 行 检 查 3.1.3 检 测 的 实 施 在 弃 置 方 案 经 本 社 审 查 批 准 后, 申 请 方 应 按 照 检 测 方 案 对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海 管 海 缆 进 行 检 测, 检 测 过 程 应 经 过 本 社 的 见 证, 检 测 完 成 后 应 将 检 测 报 告 提 交 本 社 审 查 确 认 第 2 节 井 口 弃 置 3.2.1 泥 浆 性 能 悬 空 水 泥 塞 在 注 水 泥 前 需 在 水 泥 塞 底 部 泵 注 与 井 浆 相 同 密 度 的 稠 浆, 防 止 水 泥 塞 下 沉 而 造 成 不 能 达 到 预 期 效 果 3.2.2 水 泥 塞 测 试 记 录 现 场 检 验 应 通 过 试 压 及 下 压 测 试 第 9 页

3.2.3 封 隔 器 下 入 及 测 试 封 隔 器 下 入 之 前 检 查 相 关 证 书, 进 行 通 水 测 试 后 下 放 至 预 定 深 度 通 过 钻 机 设 备 反 馈 数 据 进 行 下 压 及 压 力 测 试 3.2.4 海 底 扫 测 所 有 套 管 井 口 设 备 桩 柱 等 井 口 障 碍 物 应 按 照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弃 置 方 案 进 行 处 置 按 照 弃 井 设 计 完 成 作 业 后 的 完 成 后 的 结 果 确 认, 如 封 堵 试 压 海 底 扫 测 等 作 业 3.2.5 弃 井 后 监 测 即 使 按 照 正 常 程 序 封 堵 的 井 也 可 能 会 聚 集 压 力 并 在 密 封 失 效 时 溢 油 因 此 应 留 存 弃 置 井 的 经 纬 度 坐 标 记 录, 并 在 封 堵 后 进 行 定 期 监 测 并 制 定 监 测 方 案 监 测 方 法 包 括 根 据 弃 井 位 置 的 经 纬 坐 标 记 录 对 原 弃 井 位 置 水 域 的 水 质 进 行 取 样 监 测 含 油 量 等 3.2.6 弃 井 报 告 作 为 井 史 的 一 部 分, 应 说 明 : (1) 弃 井 方 式 报 废 和 封 堵 完 成 的 方 法 ; (2) 实 际 水 泥 塞 所 用 材 料 数 量 位 置 ; (3) 套 管 遗 留 深 度 ; (4) 所 用 泥 浆 体 积 及 性 能 ; (5) 水 泥 塞 试 压 及 探 测 结 果 ; (6) 永 久 性 弃 井 保 证 井 内 结 构 物 处 在 海 床 泥 面 以 下 4m 位 置, 所 作 业 范 围 内 泥 面 上 无 结 构 物 3.2.7 监 测 周 期 监 测 周 期 建 议 平 台 弃 井 后 开 始 进 行 监 测, 检 测 周 期 为 每 年 巡 查 一 次,5 年 后 停 检 第 3 节 流 程 及 设 备 3.3.1 一 般 规 定 3.3.1.1 清 洗 的 目 的 (1) 清 洗 管 线 及 设 备 内 的 油 分, 避 免 设 备 及 管 路 拆 装 时 污 油 滴 落 海 中, 污 染 环 境 ; (2) 清 除 管 线 及 设 备 内 的 油 气, 达 到 拆 除 时 动 火 切 割 的 标 准 3.3.1.2 清 洗 的 范 围 及 方 法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上 部 模 块 工 艺 流 程 设 备 和 管 系 中 含 有 石 油 天 然 气 或 有 毒 有 害 的 化 学 药 剂 等 不 允 许 直 接 排 放 的 物 质, 为 了 保 证 拆 除 过 程 的 安 全, 避 免 对 海 洋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拆 除 之 前 均 需 清 洗, 主 要 的 工 艺 流 程 主 要 包 括 : 井 口 管 线 油 气 生 产 流 程 生 产 污 水 处 理 流 程 化 学 药 剂 系 统 柴 油 系 统 开 闭 排 系 统 和 火 炬 系 统 等 清 洗 一 般 采 用 物 理 和 化 学 的 方 法 进 行 物 理 方 法 是 指 超 声 波 清 洗 高 压 清 洗 机 等 化 学 清 洗 是 利 用 药 剂 和 污 物 发 生 物 理 化 学 反 应 将 工 艺 流 程 中 的 污 油 及 杂 质 溶 解 或 融 化, 抑 制 油 气 的 挥 发, 达 到 切 割 动 火 或 排 放 的 目 的 3.3.1.3 文 件 审 核 清 洗 施 工 前 应 将 下 列 工 艺 文 件 提 交 现 场 验 船 师 审 核 批 准 : (1) 清 洗 单 位 资 质 清 洗 单 位 应 具 有 主 管 机 关 认 可 的 资 质 第 10 页

(2) 清 洗 剂 合 格 证 书 化 学 品 安 全 说 明 书 (MSDS), 清 洗 剂 的 牌 号 成 分 应 为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3) 清 洗 工 艺 规 程 说 明 油 田 油 品 及 清 洗 试 验 的 具 体 内 容, 此 规 程 应 经 CCS 验 船 师 现 场 批 准, 并 现 场 见 证 (4) 清 洗 方 案 工 艺 报 告, 应 包 括 清 洗 的 内 容, 顺 序 和 程 序 根 据 清 洗 工 艺 规 程, 确 定 本 方 案 的 药 剂 用 量, 清 洗 液 循 环 速 度, 及 清 洗 合 格 标 准 (5) 化 验 人 员 资 质 和 化 验 单 位 资 质, 化 验 人 员 应 具 有 主 管 机 关 认 可 的 资 质 (6) 化 验 报 告 ; (7) 设 备 标 定 证 书 3.3.1.4 技 术 要 求 (1) 海 上 设 施 工 艺 设 备 及 管 线 在 拆 除 之 前 均 需 进 行 清 洗 (2) 清 洗 后 设 备 及 管 线 内 的 含 油 污 水 应 满 足 GB 4914-2008 海 洋 石 油 勘 探 开 发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要 求 详 见 表 3.3.1.4 (3) 清 洗 作 业 期 间, 由 于 发 生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突 发 性 事 件,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海 洋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时, 应 当 立 即 向 可 能 受 到 污 染 的 沿 海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海 洋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减 轻 或 者 消 除 污 染 ; (4) 在 拆 除 油 气 工 艺 管 线 及 设 备 时, 尽 量 不 要 采 用 动 火 作 业 的 方 式 海 洋 石 油 勘 探 开 发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表 格 3.3.1.4 项 目 等 级 浓 度 限 值 /(mg/l) 一 级 30 20 石 油 类 二 级 一 次 容 许 值 45 月 平 均 值 30 三 级 65 45 3.3.2 工 艺 流 程 清 洗 3.3.2.1 确 认 停 产 后 平 台 所 有 生 产 管 线 分 离 器 进 行 泄 压 放 空 3.3.2.2 根 据 批 准 的 清 洗 工 艺 图 和 批 准 的 清 洗 程 序 进 行 每 条 管 线, 每 个 系 统 的 清 洗 3.3.2.3 确 认 污 液 及 清 洗 液 的 排 放, 不 准 直 接 排 放 入 海 一 般 情 况 进 入 海 管 流 程 临 时 存 放 污 油 罐 接 收 运 回 陆 地 处 理 或 者 直 接 通 过 环 保 船 回 收 3.3.2.4 确 认 药 剂 的 证 书 及 按 照 清 洗 工 艺 规 程 的 要 求 配 比 3.3.2.5 确 认 各 管 线 的 取 样 点, 泄 放 点 和 细 支 管 能 够 清 洗 3.3.3 工 艺 设 备 清 洗 工 艺 设 备 清 洗 主 要 是 容 器 清 洗, 彻 底 清 除 罐 底 部 的 污 油 泥 和 固 体 垃 圾, 为 了 保 障 平 台 所 有 罐 体 能 够 达 到 动 火 及 拆 卸 标 准 3.3.3.1 罐 体 清 洗 作 业 准 备 (1) 确 认 罐 体 内 介 质 的 泄 压 排 放 ; (2) 确 认 罐 体 的 机 械 电 气 隔 离 ; 3.3.3.2 罐 体 清 洗 设 备 (1) 物 理 清 洗, 利 用 专 属 高 压 清 洗 机, 进 行 高 压 水 清 洗 (2) 化 学 清 洗 利 用 清 洗 剂, 对 罐 内 部 进 行 浸 泡, 然 后 采 用 人 工 或 设 备 进 行 清 洗 3.3.3.3 清 洗 后 检 查 (1) 外 观 检 验, 清 洗 出 来 的 污 液 无 明 显 油 污 ; 第 11 页

(2) 外 观 检 验 罐 体 内 部 无 明 显 污 泥 ; (3) 隔 24 小 时 后 测 试 可 燃 气 体, 浓 度 在 爆 炸 极 限 5% 以 下 ; (4) 如 爆 炸 浓 度 不 满 足 上 述 第 (3) 条 的 要 求, 需 要 再 清 洗 ; 如 不 具 备 再 清 洗 条 件, 可 用 惰 性 气 体 保 护, 并 设 置 压 力 检 测 装 置 3.3.4 设 备 拆 除 3.3.4.1 工 艺 管 线 和 设 备 清 洗 完 成 后, 方 可 进 行 设 备 的 拆 除 3.3.4.2 拆 除 动 火 前 进 行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浓 度 在 安 全 范 围 内 3.3.4.3 确 认 工 艺 管 线 已 完 全 脱 开 3.3.4.4 确 认 设 备 的 吊 耳 按 照 审 批 的 图 纸 焊 接 3.3.4.5 吊 装 前 确 认 设 备 内 无 残 余 污 液 第 4 节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结 构 3.4.1 一 般 规 定 3.4.1.1 文 件 审 查 弃 置 施 工 前 应 将 下 列 工 艺 文 件 提 交 现 场 验 船 师 审 核 批 准 : (1) 程 序 文 件 工 程 开 工 前 应 将 施 工 方 的 资 质 检 验 执 行 计 划 及 施 工 程 序 和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提 前 报 验 船 师 进 行 审 核 批 准 (2) 焊 接 工 艺 焊 接 采 用 的 焊 接 工 艺, 首 先 应 经 过 焊 接 工 艺 认 可 试 验, 试 验 的 类 型 及 数 量, 根 据 相 关 的 规 范 标 准 而 定 根 据 认 可 试 验 的 结 果, 制 造 者 应 将 编 制 的 详 细 焊 接 工 艺 交 验 船 师 审 核 (3) 无 损 探 伤 检 测 工 艺 该 工 艺 主 要 包 括 依 据 规 范 和 图 纸 的 要 求 确 定 无 损 探 伤 的 种 类 范 围 和 比 例 所 用 探 伤 设 备 的 型 号 主 要 的 技 术 参 数 操 作 程 序 以 及 评 定 的 标 准 和 报 告 等 3.4.1.2 人 员 资 格 认 可 (1) 焊 工 在 进 行 结 构 焊 接 施 工 前, 制 造 者 应 申 请 本 社 按 照 中 国 船 级 社 材 料 与 焊 接 规 范 中 第 3 篇 第 4 章 有 关 焊 工 资 格 考 试 的 规 定 或 本 社 认 可 的 标 准 ( 如 AWSD1.1 等 ) 对 从 事 焊 接 工 作 的 焊 工 进 行 考 试 经 考 试 合 格, 取 得 船 级 社 签 发 的 相 应 焊 工 证 书 后, 才 能 从 事 相 应 级 别 的 焊 接 工 作 虽 已 取 得 焊 工 证 书, 但 已 连 续 六 个 月 未 从 事 证 书 所 载 级 别 的 焊 接 工 作, 则 证 书 自 行 失 效, 应 重 新 考 试 (2) 无 损 探 伤 检 测 人 员 从 事 焊 缝 无 损 检 测 人 员 应 持 有 相 应 等 级 和 种 类 的 证 书 取 得 二 级 证 书 及 以 上 的 人 员, 才 有 资 格 从 事 焊 缝 的 无 损 检 测 和 签 署 检 验 报 告 3.4.1.3 检 测 设 备 的 认 可 施 工 者 使 用 的 材 料 试 验 机, 测 量 尺 等 试 验 设 备 和 测 量 工 具 应 经 计 量 部 门 校 验 合 格, 并 具 有 有 效 的 校 验 证 书 方 准 使 用 3.4.1.4 材 料 的 检 验 与 鉴 定 (1) 贮 存 保 管 和 使 用 购 进 的 钢 材 和 焊 接 材 料, 验 证 合 格 后 才 能 入 库, 保 管 要 妥 善, 堆 放 要 整 齐, 要 有 适 当 的 防 护 措 施, 尽 量 减 少 因 贮 存 产 生 的 损 坏 标 记 要 清 楚, 不 能 混 淆, 材 料 发 放 要 有 严 格 的 制 度 第 12 页

(2) 材 料 的 使 用 与 鉴 定 材 料 使 用 前 应 验 证 所 用 材 料 是 否 有 工 厂 的 质 量 合 格 证 书, 重 要 的 材 料 需 持 有 船 级 社 的 产 品 检 验 证 书, 还 要 验 证 材 料 的 标 记 钢 印 编 码 是 否 与 证 书 相 符, 无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的 材 料 不 能 使 用, 除 非 按 照 船 级 社 同 意 的 试 验 程 序 和 标 准 进 行 必 要 的 试 验 (3) 材 料 的 复 验 对 于 购 进 的 材 料 有 复 验 要 求 时 应 监 督 施 工 方 按 照 相 关 规 范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材 料 复 验 3.4.2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结 构 弃 置 3.4.2.1 一 般 规 定 (1) 结 构 改 造 对 上 部 设 施 的 结 构 改 造 过 程 进 行 质 量 监 控 1) 材 质 确 认 与 追 踪 确 认 结 构 改 造 使 用 的 材 料 等 级 与 设 计 图 纸 一 致, 并 应 将 材 料 的 等 级 炉 号 批 号 杆 件 号 等 重 要 信 息 转 移 至 材 料 上, 转 移 信 息 使 用 的 钢 印 应 为 低 应 力 钢 印 2) 材 料 的 替 代 经 本 社 同 意, 可 以 使 用 化 学 成 分 和 机 械 性 能 相 当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的 其 他 牌 号 的 钢 材 替 代 原 设 计 指 定 牌 号 的 钢 材 3) 组 对 与 焊 接 确 认 构 件 的 坡 口 型 式 尺 寸 公 差 满 足 设 计 图 纸 及 焊 接 工 艺 的 要 求, 并 监 控 组 对 及 焊 接 过 程 中 所 处 环 境 以 及 使 用 的 焊 材 焊 接 方 法 焊 接 参 数 均 符 合 焊 接 工 艺 的 要 求, 组 对 与 焊 接 的 施 工 人 员 需 具 备 与 之 相 符 的 资 质 4) 焊 后 热 处 理 1 焊 后 热 处 理 的 具 体 要 求 参 照 中 国 船 级 社 材 料 与 焊 接 规 范 中 第 3 篇 第 六 章 的 规 定 或 其 他 本 社 认 可 的 标 准 ( 如 AWS D1.1 等 ); 2 对 要 求 进 行 焊 后 热 处 理 的 焊 缝 应 按 照 批 准 的 焊 后 热 处 理 程 序 进 行 焊 后 热 处 理 ; 3 任 何 热 处 理 均 不 得 改 变 母 材 和 焊 道 的 性 质 和 形 状 ; 4 进 行 过 焊 后 热 处 理 的 焊 道 如 果 进 行 了 焊 接 修 补 需 重 新 进 行 热 处 理 5) 焊 接 检 验 1 焊 接 检 验 的 具 体 要 求 参 照 中 国 船 级 社 材 料 与 焊 接 规 范 中 第 3 篇 第 六 章 的 规 定 或 其 他 本 社 认 可 的 标 准 ( 如 AWS D1.1 等 ); 2 完 成 焊 接 的 焊 道 的 外 观 检 查 及 无 损 检 测 应 达 到 指 定 的 验 收 标 准 ; 3 焊 道 的 无 损 探 伤 方 法 和 比 例 应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 4 进 行 了 焊 后 热 处 理 的 焊 道, 无 损 检 测 应 在 热 处 理 完 成 后 进 行 ; 5 焊 道 经 焊 接 修 补 后 应 进 行 无 损 检 测 6) 修 补 1 修 补 包 括 对 焊 缝 和 母 材 的 修 补, 可 以 采 用 打 磨 车 削 或 焊 接 等 方 法 ; 2 任 何 修 补 工 作 均 不 得 改 变 焊 缝 和 母 材 的 性 质 ; 3 焊 接 修 补 应 按 照 批 准 的 修 复 程 序 进 行 ; 4 大 面 积 的 修 补 或 在 同 一 部 位 超 过 两 次 以 上 的 修 补 应 经 本 社 批 准 方 可 进 行 7) 其 他 连 接 确 认 螺 栓 等 形 式 的 连 接 按 照 批 准 的 施 工 程 序 进 行 连 接 安 装 (2) 拆 除 和 弃 置 1) 结 构 的 改 造 应 按 照 设 计 图 纸 施 工 完 成 ; 2) 最 终 拆 除 设 施 上 的 附 属 物 的 布 置 应 与 设 计 图 纸 一 致, 并 应 检 查 附 属 物 与 拆 除 设 施 连 第 13 页

接 的 可 靠 性 ; 3) 拆 除 结 构 的 切 割 位 置 应 与 设 计 图 纸 一 致 ; 4) 切 割 施 工 应 符 合 施 工 程 序 的 要 求 ; 5) 施 工 船 舶 及 其 设 备 证 书 应 齐 全 有 效, 施 工 人 员 持 有 有 效 的 资 格 证 明 ; 6) 施 工 船 舶 应 处 于 安 全 可 用 状 态 ; 7) 选 用 的 索 具 参 数 应 与 设 计 图 纸 一 致, 并 持 有 有 效 的 索 具 证 书 ( 如 适 用 ); 8) 吊 装 或 浮 托 过 程 应 符 合 施 工 程 序 的 要 求 ; 9) 应 在 准 确 可 靠 的 天 气 预 报 和 海 况 预 报 保 证 下 进 行 吊 装 或 浮 托 作 业, 实 际 作 业 海 况 不 应 超 出 施 工 设 计 规 定 的 环 境 条 件 ; 10) 拆 除 过 程 中, 应 采 取 效 手 段 进 行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如 采 用 水 下 机 器 人 (ROV) 旁 侧 声 呐 或 潜 水 员 水 下 监 视 等 措 施 ; 11) 最 终 原 地 弃 置 设 施 的 状 态 应 与 弃 置 方 案 要 求 一 致 ( 如 适 用 ); 12) 原 地 弃 置 设 施 应 按 照 要 求 安 装 了 助 航 标 志 ( 如 适 用 ); 13) 应 编 制 原 地 弃 置 设 施 的 日 常 维 护 与 管 理 计 划 ( 如 适 用 ) (3) 装 船 1) 施 工 船 舶 及 其 设 备 证 书 应 齐 全 有 效, 施 工 人 员 持 有 有 效 的 资 格 证 明 ; 2) 施 工 船 舶 应 处 于 安 全 可 用 状 态 ; 3) 装 船 前 对 船 舶 的 加 强 与 改 造 应 全 部 完 成 并 与 设 计 图 纸 一 致 ; 4) 装 船 后 的 固 定 应 与 设 计 图 纸 一 致 ; 5) 装 船 固 定 涉 及 的 施 工 检 验 参 照 3.4.2.1(1) 的 要 求 执 行 (4) 卸 船 1) 卸 船 地 点 的 地 基 承 载 力 应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 2) 在 卸 船 前 应 对 吊 点 焊 道 进 行 无 损 检 测 复 探 ( 如 适 用 ); 3) 卸 船 施 工 的 设 施 如 浮 吊 拖 拉 绞 车 滚 装 车 等 设 备 证 书 应 齐 全 有 效, 施 工 人 员 持 有 有 效 的 资 格 证 明 ; 4) 卸 船 施 工 应 符 合 批 准 的 卸 船 施 工 程 序 的 要 求 ; 5) 最 终 卸 船 位 置 应 与 弃 置 方 案 一 致 3.4.2.2 上 部 设 施 结 构 弃 置 (1) 对 上 部 设 施 结 构 进 行 切 割 时, 应 对 切 割 位 置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防 止 在 切 割 分 离 过 程 中 产 生 垮 塌 或 移 位 ; (2) 影 响 拆 除 作 业 的 管 线 电 缆 及 脚 手 架 等 附 属 连 接 物 应 全 部 拆 除 ; 3.4.2.3 导 管 架 结 构 弃 置 (1) 在 领 海 以 内 海 域 进 行 全 部 拆 除 的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其 残 留 海 底 的 桩 腿 等 应 当 切 割 至 海 床 泥 面 以 下 4 米 ; (2) 在 领 海 以 外 残 留 的 桩 腿 等 设 施, 海 底 遗 留 物 上 面 至 少 应 有 55 米 的 无 障 碍 水 域 以 确 保 海 上 航 行 安 全 并 不 得 妨 碍 其 它 海 洋 主 导 功 能 的 使 用 ; (3) 在 确 定 导 管 架 水 下 切 割 方 法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所 使 用 方 法 对 海 洋 环 境 施 工 安 全 的 影 响, 如 果 进 行 海 上 爆 破 作 业, 应 当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 信 号,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护 海 洋 资 源 在 重 要 渔 业 水 域 进 行 炸 药 爆 破 作 业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可 能 对 渔 业 资 源 造 成 损 害 的 作 业 活 动 的, 应 当 避 开 主 要 经 济 类 鱼 虾 的 产 卵 期 ; (4) 在 切 割 施 工 前 应 充 分 验 证 切 割 设 备 的 可 靠 性, 并 采 取 有 效 的 监 控 手 段 ( 如 水 听 器 等 ) 以 监 测 切 割 效 果 (5) 第 14 页

第 5 节 海 管 及 海 缆 3.5.1 一 般 规 定 具 体 要 求 可 参 见 本 章 第 4 节 3.4.1 海 管 及 海 缆 设 计 及 施 工 选 用 标 准 与 结 构 及 工 艺 管 线 不 同, 弃 置 作 业 时 需 注 意 除 提 交 常 规 的 程 序 文 件 外, 海 管 及 海 缆 弃 置 作 业 时 还 应 向 我 社 提 交 如 下 文 件 : (1) 现 场 全 面 检 查 状 态 报 告 ; (2) 弃 置 方 案 ; 3.5.2 弃 置 前 准 备 弃 置 前 作 业 者 应 通 过 查 阅 相 关 文 件 和 现 场 调 查 确 认 海 管 及 海 缆 的 实 际 状 态, 以 了 解 弃 置 物 的 真 实 状 态 和 施 工 时 可 能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及 可 能 造 成 的 环 境 污 染 现 场 调 查 可 通 过 水 下 外 观 检 查 浅 剖 及 通 智 能 球 等 方 式 进 行 现 场 调 查 过 程 应 通 知 我 社 人 员 见 证, 至 少 包 括 如 下 内 容 : (1) 海 管 及 海 缆 及 附 件 使 用 状 况 的 调 查 ; (2) 海 管 和 海 缆 路 由 状 况 的 调 查 内 容 重 点 包 括 : 起 始 点 及 附 件 拆 除 点 ( 如 覆 盖 物 固 定 支 撑 装 置 等 ) 的 具 体 坐 标 位 置 海 管 和 海 缆 的 埋 深 及 悬 空 状 况 等 对 于 原 地 弃 置 物, 如 发 现 实 际 坐 标 位 置 与 备 案 坐 标 位 置 出 现 较 大 出 入, 应 对 弃 置 物 进 行 路 由 勘 查 复 测, 并 将 路 由 更 新 后 交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备 案 路 由 勘 查 复 测 应 选 用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勘 察 前 应 通 知 本 社 见 证 ; (3) 确 认 与 其 他 已 建 设 施 或 系 统 的 距 离 是 否 满 足 安 全 拆 除 的 需 要 ; (4) 海 缆 在 弃 置 前 应 做 放 电 检 测 对 于 本 指 南 定 义 以 外 的 其 他 形 式 的 海 缆, 如 回 注 缆 信 号 检 测 缆 复 合 多 功 能 缆 光 缆 等 应 根 据 其 特 性 做 相 应 处 理 ; (5) 其 他 必 要 的 检 查 全 面 检 查 完 成 后 应 编 写 全 面 检 查 状 态 报 告, 并 提 交 我 社 审 查 认 可 3.5.3 弃 置 作 业 3.5.3.1 一 般 规 定 (1) 开 工 前 确 认 : 1) 确 认 设 计 图 纸 及 必 要 的 现 场 程 序 文 件 已 提 交 我 社 并 经 过 审 查 ; 2) 确 认 施 工 单 位 及 特 殊 人 员 资 质 已 提 交 我 社 并 经 过 审 查 ; 3) 确 认 船 舶 和 施 工 用 具 的 有 效 性 已 得 到 满 意 的 检 查 ; 4) 进 行 施 工 用 料 的 检 查 并 满 意 5) 确 认 实 际 弃 置 起 止 点 的 坐 标 位 置 和 分 段 要 求 与 批 准 的 设 计 图 纸 一 致 ; (2) 为 保 证 吊 装 切 除 和 水 下 作 业 等 工 作 的 安 全 进 行, 天 气 和 海 况 应 至 少 满 足 提 前 48 小 时 的 要 求 ; (3) 确 认 每 次 废 弃 的 油 水 及 清 洗 液 进 行 了 合 理 的 储 存 ; (4) 确 认 需 排 放 的 液 体 进 行 了 化 验 检 测, 符 合 国 家 排 放 标 准 要 求 并 经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 (5) 海 管 及 海 缆 在 进 行 拆 除 作 业 时, 不 得 防 害 海 上 正 常 秩 序 ; (6) 海 底 电 缆 弃 置 不 必 考 虑 清 洗 处 理, 弃 置 过 程 可 参 照 海 底 管 道 要 求 进 行 但 考 虑 到 海 缆 的 漂 移 影 响 及 拆 除 难 度 相 对 较 小 等 因 素, 不 建 议 海 缆 采 用 原 地 弃 置 的 处 理 方 式 (7) 拆 除 过 程 中 及 前 后, 水 下 机 器 人 (ROV) 或 潜 水 员 应 在 需 要 的 时 候 进 行 水 下 监 控, 以 确 认 弃 置 作 业 的 符 合 性 ; 第 15 页

(8) 对 于 本 指 南 定 义 以 外 的 其 他 形 式 的 海 缆, 弃 置 作 业 可 参 照 本 指 南 海 缆 要 求 执 行 3.5.3.2 海 管 清 洗 凡 是 含 有 烃 液 天 然 气 或 有 毒 有 害 的 化 学 药 剂 等 不 允 许 排 放 物 质 留 存 的 海 底 管 道, 为 了 保 证 拆 除 过 程 的 安 全, 并 避 免 对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拆 除 之 前 均 需 清 洗 如 有 必 要, 海 管 还 应 进 行 智 能 球 测 试, 确 定 海 管 是 否 泄 漏 如 有 泄 漏, 需 将 海 管 打 捞 处 理 海 管 清 洗 后 应 进 行 水 质 化 验 或 测 爆 检 测, 符 合 要 求 后 方 可 进 行 弃 置 作 业 水 质 化 验 单 位 及 人 员 应 取 得 国 家 计 量 检 测 机 构 颁 发 的 资 质 认 可 证 书, 测 爆 仪 器 应 有 国 家 计 量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有 效 证 明 (1) 清 洗 前 准 备 1) 确 认 停 产 后 海 管 泄 压 ; 2) 根 据 批 准 的 清 洗 工 艺 图 和 批 准 的 清 洗 程 序 进 行 清 洗 ; 3) 确 认 污 液 及 清 洗 液 的 排 放, 不 准 直 接 排 放 入 海 一 般 情 况 由 污 液 收 集 船 回 收, 运 至 陆 地 处 理 ; 4) 确 认 药 剂 的 证 书 及 按 照 清 洗 工 艺 规 程 的 要 求 配 比 ; 5) 确 认 各 管 线 的 取 样 点, 泄 放 点 和 细 支 管 能 够 清 洗 (2) 验 收 1) 确 认 清 洗 药 剂 的 药 量 及 通 管 球 的 合 理 性 ; 2) 确 认 清 洗 的 速 度 符 合 清 洗 工 艺 的 要 求 ; 3) 通 球 时 应 一 次 通 完, 避 免 因 暂 停 引 起 药 剂 的 稀 释, 影 响 清 洗 效 果 ; 4) 收 球 时 应 在 每 个 球 收 到 后 取 样 化 验, 以 评 估 清 洗 效 果 ; 5) 所 有 球 收 到 后, 进 行 取 样 化 验, 其 含 油 浓 度 须 满 足 GB4914-2008 海 洋 石 油 勘 探 开 发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的 要 求 ; 6) 如 果 取 样 化 验 结 果 不 满 足 排 放 要 求, 继 续 冲 液, 每 半 个 小 时 化 验 一 次, 直 至 符 合 要 求,24 小 时 后 再 进 行 一 次 取 样 化 验, 如 满 足 要 求, 清 洗 完 成, 如 不 满 足 要 求, 需 重 新 进 行 药 剂 清 洗 3.5.3.3 原 地 弃 置 原 地 弃 置 包 括 部 分 埋 置 或 留 在 原 地, 埋 置 和 全 部 留 在 原 地 原 地 弃 置 时 需 要 进 行 必 要 的 清 洗 切 割 封 堵 和 掩 埋, 以 确 保 弃 置 原 地 和 切 除 掉 的 管 道 符 合 批 准 设 计 图 纸 的 要 求, 达 到 安 全 和 防 污 染 的 条 件 原 地 弃 置 的 管 道 应 按 照 批 准 的 弃 置 方 案 要 求 进 行 分 段, 立 管 部 分 原 则 上 应 全 部 拆 除 原 地 弃 置 的 管 道 应 按 照 弃 置 方 案 要 求 进 行 适 当 掩 埋, 掩 埋 深 度 应 不 得 妨 碍 海 洋 主 导 功 能 (1) 每 次 动 火 作 业 前, 要 对 管 道 内 的 介 质 进 行 测 爆 及 防 污 染 检 查, 并 符 合 要 求 ; (2) 除 非 有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 建 议 采 用 冷 切 割 被 切 割 掉 的 管 段, 运 输 前 应 进 行 加 固 检 查, 确 认 船 舶 按 照 批 准 的 图 纸 要 求 进 行 装 载 ; 船 舶 装 载 必 须 满 足 批 准 的 船 舶 稳 性 计 算 书 和 运 输 分 析 计 算 书 的 要 求 ; (3) 原 地 弃 置 的 管 段, 确 认 按 照 批 准 的 弃 置 方 案 进 行 了 满 意 的 充 液 置 换 或 干 燥, 所 有 分 段 的 自 由 端 按 要 求 进 行 了 有 效 堵 塞 ; (4) 对 于 立 管 段, 如 不 能 全 部 拆 除,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有 效 的 封 堵, 同 时 还 需 保 证 切 除 后 的 标 高 固 定 点 及 防 腐 蚀 处 理 满 足 弃 置 方 案 或 设 计 图 纸 的 要 求 ; (5) 每 次 作 业 时, 应 按 照 批 准 的 设 计 图 纸 和 程 序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 弃 置 结 束 后 应 核 查 管 道 最 终 的 弃 置 状 态 与 批 准 的 弃 置 方 案 是 否 一 致 ; 确 认 管 道 按 照 批 准 图 纸 或 弃 置 方 案 要 求 进 行 了 适 当 掩 埋 3.5.3.4 异 地 弃 置 第 16 页

异 地 弃 置 是 海 管 海 缆 弃 置 的 主 要 方 式 通 常 海 管 要 经 过 清 洗 分 离 吊 装 及 运 输 等 过 程 在 满 足 强 度 安 全 防 火 防 爆 及 防 污 染 等 条 件 下, 海 管 海 缆 拆 除 也 可 借 鉴 铺 设 时 的 方 法, 反 向 进 行, 即 可 以 采 用 利 用 铺 管 船 或 铺 缆 船 等 工 程 船 进 行 切 割 拆 除 和 回 收 对 于 海 管 也 可 以 采 用 拖 管 法 进 行 拖 管 拆 除 (1) 异 地 弃 置 需 事 先 确 认 固 定 连 接 主 管 道 的 所 有 附 件, 如 水 泥 压 块 仿 生 水 草 水 下 支 撑 桩 的 连 接 等 锚 固 设 施, 已 按 照 批 准 设 计 图 纸 要 求 的 数 量 全 部 有 效 拆 除 对 于 水 下 支 撑 桩 等 不 能 够 完 全 拆 除 的, 确 认 已 拆 除 到 了 法 规 要 求 的 深 度 (2) 确 认 已 建 的 在 役 的 交 叉 设 施 已 得 到 保 护 和 分 离 ; (3) 确 认 掩 埋 管 道 的 泥 沙 已 被 清 除, 管 道 及 其 附 件 连 接 物 暴 露 ; (4) 切 割 拆 除 : 除 满 足 本 节 1) 2) 3) 条 要 求 外, 还 应 满 足 3.5.3.3 条 1) 2) 3) 条 的 要 求 (5) 拖 管 拆 除 : 除 满 足 上 述 相 关 要 求 外, 还 应 注 意 以 下 要 求 : 1) 拖 拉 方 案 经 过 强 度 计 算 并 得 到 批 准 ; 2) 确 认 管 段 浮 筒 的 绑 扎 满 足 设 计 图 纸 的 要 求 ; 3) 各 管 段 的 拖 拉 点 应 经 过 强 度 计 算 并 按 照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了 安 装 检 验 和 检 测 (6) 弃 置 结 束 后 核 查 管 段 最 终 的 弃 置 状 态 与 批 准 的 弃 置 方 案 是 否 一 致 第 6 节 地 貌 恢 复 3.6.1 一 般 规 定 弃 置 作 业 完 成 后 应 对 施 工 作 业 水 域 进 行 海 底 地 貌 恢 复, 恢 复 区 域 以 及 恢 复 标 准 应 综 合 考 虑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在 通 航 海 域 使 用 权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3.6.2 恢 复 区 域 3.6.2.1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通 常 以 弃 置 的 海 上 固 定 设 施 所 在 位 置 为 中 心 半 径 50 米 的 范 围 进 行 地 貌 恢 复 3.6.2.2 海 管 和 海 缆 通 常 以 弃 置 海 底 管 道 和 海 缆 所 在 位 置 两 侧 10 米 的 范 围 进 行 地 貌 恢 复 3.6.3 恢 复 标 准 3.6.3.1 应 清 除 其 遗 留 在 施 工 作 业 水 域 的 碍 航 物 体 ; 3.6.3.2 海 底 地 貌 应 恢 复 至 弃 置 方 案 中 要 求 的 状 态 第 17 页

附 录 附 件 1: 证 书 模 板 : 中 国 船 级 社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Form CCF-ABD 海 上 设 施 拆 除 / 弃 置 符 合 证 书 REMOVAL/ABANDONMENT COMPLIANCE CERTIFICATE OF OFFSHORE INSTALLATION No. 中 国 船 级 社 应 之 申 请 签 发 Issued at request of by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序 号 No. 1 设 施 名 称 Name of the Installation 状 态 Status 兹 证 明 上 述 设 施 业 已 经 中 国 船 级 社 根 据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25 号 令 海 洋 石 油 安 全 管 理 细 则 及 国 家 海 洋 局 海 洋 石 油 平 台 弃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要 求, 按 照 业 主 的 申 请 与 相 关 协 议 规 定 的 范 围 进 行 了 检 验, 确 认 检 验 结 果 满 意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above-mentioned installations have been surveyed by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in accordance with Detailed Rules of Safe Management for Offshore Petroleum Industry - Decree No.25 promulgated by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and Temporary Management for Abandonment of Offshor Installation by 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within the scope prescribed in the application by the owner or the relevant agreements, and found to be satisfied. 发 证 地 点 Issued at ( ) 发 证 日 期 年 月 日 中 国 船 级 社 Issued on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第 18 页

附 件 2: 检 验 报 告 模 板 中 国 船 级 社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Form:P-CCF-ABD 海 上 设 施 拆 除 / 弃 置 检 验 报 告 SURVEY REPORT OF REMOVAL/ABANDONMENT OF OFFSHORE INSTALLATION 工 作 控 制 号 No. 设 施 明 细 : List of Offshore Installations: 序 号 No. 1 设 施 名 称 Name of the Installation 状 态 Status 1. 图 纸 及 文 件 Drawings and Documents 1.1 提 供 的 图 纸 经 CCS 海 工 审 图 中 心, 按 照 所 依 据 的 规 范 规 则 或 标 准 进 行 审 查, 并 于 年 月 至 年 月 批 准, 图 纸 批 准 号 : The submitted drawings and documents have been examined and approved according to The applicable Regulations, rules and standards by CCS OEPAC on to Approval No.. 1.2 主 要 图 纸 及 文 件 清 单 List of principal drawings and documents 序 号 图 纸 / 文 件 名 称 图 纸 / 文 件 号 No. Title Drawing No. 1 2. 文 件 Documentation 在 施 工 前, 施 工 方 提 交 的 下 列 文 件 经 审 核 和 批 准 The following documentation submitted by the contractor have been examined prior to fabrication 2.1 系 统 及 设 备 清 洗 程 序 Cleaning procedure for equipment, system and Vessels 2.2 系 统 及 设 备 拆 除 程 序 Dismantling procedure for equipment, system and Vessels 2.3 上 部 组 块 拆 除 程 序 Dismantling procedure for Topside of Platform 2.4 导 管 架 拆 除 程 序 Dismantling procedure for Jacket of Platform 第 19 页

2.5 海 管 清 洗 程 序 Cleaning procedure for Pipeline 2.6 海 管 海 缆 弃 置 程 序 Abandonment procedure for Pipeline and Cable 2.7 拆 除 后 海 底 扫 查 程 序 Sea bed survey after dismantling procedure 2.8 为 焊 接 程 序 认 可 试 验 所 编 的 焊 接 程 序 和 说 明 Welding procedures and instruction for welding procedure qualification test 2.9 组 对 和 装 配 程 序 Assembly and erection procedures 2.10 检 验 程 序 Inspection procedure. 2.11 无 损 探 伤 程 序 NDT procedure for welding 2.12 焊 工 和 无 损 探 伤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书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s for welders and NDT persons 2.13 材 料 检 验 程 序 Material inspection procedure... 2.14 平 台 检 测 方 案 及 完 工 报 告 Platform inspection procedure and report... 3. 材 料 Material 3.1 所 有 材 料 已 按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了 试 验 All materials have been tested as required by the rules 3.2 确 认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未 发 现 影 响 材 料 性 能 的 机 械 损 伤 Confirming that no damages and deform of machinery for the used material which would affect the properties of the material 4. 组 对 和 焊 接 Fitting and welding 4.1 核 查 电 焊 条 的 使 用 和 储 存 规 则 或 说 明 Checking of the regulations or instructions for stowage and using of electrodes 4.2 确 认 电 焊 条 在 使 用 前 的 预 热 温 度 Confirming that preheat temperature prior to electrodes used 4.3 对 下 列 结 构 和 构 件 的 组 对 和 焊 接 进 行 了 外 观 检 验 Visual inspection to the fitting and welding to the following structures and members 4.3.1 吊 点 Lifting eyes 4.4 确 认 结 构 的 焊 接 和 组 对 符 合 批 准 图 纸 和 焊 接 程 序 的 要 求 Confirming that fittings and welding to structure comply with the approved drawings and the approved welding procedures 4.5 确 认 对 焊 缝 所 采 用 的 无 损 探 伤 的 种 类 数 量 以 及 位 置 等 符 合 批 准 图 纸 的 要 求 Confirming that location, number and kind of the adopted NDT for welding comply with the approved drawings.. 4.6 核 查 无 损 探 伤 报 告 Checking of report of NDT for welding to structures 5. 流 程 及 设 备 清 洗 及 拆 除 Cleaning and Dismantling of equipment, system and Vessels 5.1 确 认 平 台 所 有 生 产 管 线 罐 体 的 泄 压 放 空 Confirming that the system,equipment and vessels had been pressure released and vented 5.2 确 认 在 清 洗 剂 注 入 之 前 系 统 的 密 闭 性 良 好 Confirming that the tightness of system, equipment and vessels should be in good condition before abluent injecting 第 20 页

5.3 确 认 设 备 罐 体 的 机 械 电 气 隔 离 Confirming that the equipment and vessels should be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isolation 5.4 确 认 设 备 罐 体 进 行 惰 气 置 换 Confirming that the equipment and vessels had been replaced by inert gas 5.5 确 认 工 艺 管 线 设 备 的 清 洗 结 果 达 到 验 收 标 准 Confirming that the cleaning result of system, equipment and vessels comply with acceptance level 5.6 确 认 清 洗 残 液 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回 收 Confirming that the bilge had been received according to the approved procedure 5.7 对 工 艺 管 线 及 设 备 切 割 时 的 防 火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Checking fire prevention measure of system, equipment and vessels 5.8 对 设 备 吊 装 索 具 及 吊 点 布 置 进 行 检 查 Checking the shackle and padeye arrangement of equipment and vessels 5.9 对 设 备 切 割 后 承 载 甲 板 结 构 的 损 伤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Checking whether the deck structure under equipment and vessels had been damaged 6. 上 部 模 块 拆 除 Dismantling of Topside 6.1 确 认 组 块 主 要 结 构 状 态 Conforming that the status of main structure 6.2 确 认 最 终 吊 装 状 态 组 块 甲 板 布 置 与 批 准 的 图 纸 一 致 Confirming that the final deck arrangement according to the approved drawings 6.3 确 认 索 具 配 备 与 批 准 的 图 纸 一 致 Confirming that the shackle arrangement according to the approved drawings 6.4 确 认 组 块 与 导 管 架 切 割 至 完 全 分 离 Confirming that the topside disconnected from jacked completely.. 7. 导 管 架 拆 除 Dismantling of Jacket 7.1 确 认 导 管 架 主 要 结 构 状 态 Conforming that the status of main structure. 7.2 确 认 导 管 架 上 的 立 管 与 电 缆 的 拆 除 Conforming that the riser and cable on the jacket had been dismantled 7.3 确 认 索 具 配 备 与 批 准 的 图 纸 一 致 Confirming that the shackle arrangement according to the approved drawings 7.4 确 认 切 割 机 具 的 功 能 测 试 Confirming that the function test of cutting tools 7.5 确 认 导 管 架 切 割 位 置 与 设 计 图 纸 一 致 Confirming that the elevation of cutting position according to the approved drawings 7.6 确 认 导 管 架 自 切 割 处 完 全 分 离 Confirming that the jacket disconnected from the cutting position completely.. 8. 吊 装 装 船 Load out 8.1 审 核 导 管 架 及 组 块 的 装 船 固 定 程 序 Examination of load out procedure for jacket and topside.. 8.2 审 查 船 舶 有 效 资 料, 对 船 舶 进 行 检 验 Examination of valid certificates of ships, and ships survey 8.3 确 认 绑 扎 和 固 定 的 布 置 符 合 图 纸 的 要 求 Confirming that arrangement of sea-fastening and tiedown to jacket comply with the approved drawings. 8.4 检 验 导 管 架 及 组 块 绑 扎 和 固 定 的 质 量 情 况 Inspection of quality of seafastening and 第 21 页

tiedown to jacket and topside 9. 海 管 海 缆 弃 置 Abandonment of cable and pipeline 9.1 确 认 清 洗 剂 在 海 管 中 的 浸 泡 时 间 及 清 洗 剂 置 换 次 数 满 足 程 序 要 求 Confirming that soaking time and displacement times of abluent in pipeline comply with requirement of the procedure 9.2 确 认 清 洗 废 液 中 的 最 终 含 油 值 满 足 程 序 要 求 Confirming that the oleaginousness in the bilge omply with requirement of the procedure 9.3 确 认 清 洗 残 液 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回 收 Confirming that the bilge had been received according to the approved procedure 9.4 确 认 膨 胀 弯 拆 除 并 将 立 管 与 海 管 进 行 盲 板 封 堵 Confirming that the expansion bend had been dismantled and the riser and pipeline had been enclosed by blind plate 9.5 确 认 海 缆 端 部 进 行 封 堵 Confirming that the end of cable had been enclosed 10. 海 底 扫 查 Sea bed survey 10.1 确 认 完 工 后 海 床 地 貌 已 满 足 相 关 设 计 及 国 家 法 规 标 准 的 要 求 Confirming that the status of sea bed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design standard and national rules 11. 卸 船 检 验 Load off survey 10.1 确 认 驳 船 调 载 设 备 的 性 能 Confirming that the capability of ballasting equipment 10.2 确 认 卸 船 设 备 的 性 能 Confirming that the capability of load off equipment 10.3 确 认 支 撑 的 布 置 固 定 与 批 准 的 设 计 图 纸 一 致 Confirming that the arrangement and fastening of the support comply with the approved drawings 10.4 确 认 导 管 架 / 组 块 的 装 船 固 定 及 影 响 卸 船 的 构 件 已 完 全 切 除 Confirming that the sea fastening and the structure affecting load off have been cut off completely 地 点 Place 时 间 Date 天 津 Tianjin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x. xx, xxxx ( xxxx ) 中 国 船 级 社 验 船 师 Surveyor to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Notes: -applicable --not applicable -outstanding recommendations 第 2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