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5 年 4 月 15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15 April 2015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2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RONNY TONG KA-WAH,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3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4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易 志 明 議 員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J.P.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J.P.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5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麥 美 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S.B.S., J.P.
6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B.B.S.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7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政 務 司 司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G.B.S., J.P. THE 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 J.P. THE HONOURABLE JOHN TSANG CHUN-WAH, G.B.M., J.P.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邱 誠 武 先 生, J.P. MR YAU SHING-MU, J.P.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K C CHAN, G.B.S., J.P. SECRETARY FOR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教 育 局 局 長 吳 克 儉 先 生, S.B.S., J.P. THE HONOURABLE EDDIE NG HAK-KIM, S.B.S., J.P.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先 生, J.P. THE HONOURABLE WONG KAM-SING, J.P. SECRETARY FOR THE ENVIRONMENT 發 展 局 局 長 陳 茂 波 先 生, M.H., J.P. THE HONOURABLE PAUL CHAN MO-PO, M.H., J.P. SECRETARY FOR DEVELOPMENT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邵 善 波 先 生, S.B.S., J.P. MR SHIU SIN-POR, S.B.S., J.P. HEAD, CENTRAL POLICY UNIT
8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劉 江 華 先 生, J.P. MR LAU KONG-WAH, J.P. UNDER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MR KENNETH CHEN WEI-ON, S.B.S., SECRETARY GENERAL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MRS JUSTINA LAM CHENG BO-LING,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戴 燕 萍 小 姐 MISS FLORA TAI YIN-PING,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MISS ODELIA LEUNG HING-YEE,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盧 思 源 先 生 MR MATTHEW LOO,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9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5 年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 修 訂 )( 第 3 號 ) 規 例... 67/2015 2014 年 簡 易 處 理 申 訴 ( 律 師 )( 修 訂 ) 規 則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68/2015 商 船 ( 防 止 廢 物 污 染 ) 規 例... 74/2015 商 船 ( 防 止 廢 物 污 染 ) 規 例 ( 廢 除 ) 規 例... 75/2015 2014 年 律 師 ( 一 般 ) 事 務 費 ( 修 訂 ) 規 則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76/2015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s L.N. No. Pharmacy and Poisons (Amendment) (No. 3) Regulation 2015... 67/2015 Summary Disposal of Complaints (Solicitors) (Amendment) Rules 2014 (Commencement) Notice... 68/2015 Merchant Shipping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Garbage) Regulation... 74/2015
10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Merchant Shipping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Garbage) Regulation (Repeal) Regulation... 75/2015 Solicitors (General) Costs (Amendment) Rules 2014 (Commencement) Notice... 76/2015 其 他 文 件 第 88 號 財 務 匯 報 局 2014 年 報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16/14-15 號 報 告 Other Papers No. 88 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 Annual Report 2014 Report No. 16/14-15 of the House Committee on Consideration of Subsidiary Legislation and Other Instruments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WRITTEN ANSWERS TO QUESTIONS 處 理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活 動 Handling of Protests Against Parallel Traders 1.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上 月 8 日, 有 反 水 貨 客 人 士 響 應 網 上 號 召 進 行 游 擊 式 的 示 威 行 動 他 們 先 在 上 水 繼 而 屯 門, 後 又 轉 往 尖 沙 咀, 參 與 未 有 向 警 方 申 請 不 反 對 通 知 書 的 示 威 活 動 示 威 者 包 圍 和 指 罵 疑 似 內 地 旅 客 的 途 人 以 腳 踢 途 人 的 手 拉 車 並 引 致 肢 體 衝 突, 甚 至 衝 入 店 鋪 指 罵 顧 客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反 水 貨 客 團 體 於 同 一 日 在 多 個 地 區 進 行 游 擊 式 示 威 令 警 方 疲 於 應 付, 警 方 有 何 新 措 施 對 付 這 類 示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11 威 活 動 及 其 帶 來 的 公 共 秩 序 問 題 ; 有 否 評 估 警 方 調 動 大 量 警 力 應 付 這 類 示 威 活 動 有 否 令 其 他 地 區 的 治 安 惡 化 ; 若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 ( 二 ) 鑒 於 近 日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者 的 行 為 越 來 越 激 進, 警 方 會 否 考 慮 於 假 日 在 主 要 購 物 區 設 立 臨 時 警 崗, 確 保 受 滋 擾 或 襲 擊 的 內 地 旅 客 可 盡 快 向 警 方 求 助 ; 及 ( 三 ) 鑒 於 網 上 煽 動 市 民 參 加 違 法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行 動 的 情 況 越 趨 普 遍 及 公 開, 現 時 警 方 可 根 據 甚 麼 法 例 禁 止 這 種 行 為?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香 港 居 民 根 據 基 本 法, 享 有 和 平 集 會 遊 行 和 示 威 的 自 由 和 權 利 警 方 一 貫 的 政 策 是 在 便 利 合 法 及 和 平 的 公 眾 集 會 順 利 舉 行, 以 及 減 低 這 些 活 動 對 公 眾 及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影 響 兩 方 面, 致 力 取 得 平 衡, 並 確 保 公 共 秩 序 和 公 共 安 全 我 們 一 向 呼 籲, 參 與 公 眾 活 動 的 人 士 在 表 達 訴 求 時, 應 遵 守 法 律, 和 平 有 序, 不 應 有 任 何 破 壞 公 共 秩 序 或 暴 力 的 行 為 然 而, 於 今 年 2 月 及 3 月 多 個 周 末 期 間 在 全 港 不 同 地 區 發 生 的 所 謂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活 動, 出 現 了 各 種 粗 野 謾 罵 滋 擾 暴 力 及 蓄 意 搗 亂 的 行 為 有 激 進 示 威 人 士 在 街 頭 商 場 及 店 鋪 內, 辱 罵 無 辜 路 人 及 滋 擾 購 物 人 士 幼 童 長 者 本 港 居 民 及 內 地 旅 客 均 因 此 而 無 辜 受 到 波 及 有 人 更 被 推 倒 在 地, 或 隨 身 物 件 被 踢 這 些 漠 視 法 紀 的 行 為 嚴 重 衝 擊 本 港 法 治 公 共 安 全 及 社 會 秩 序 特 區 政 府 對 這 些 暴 力 及 違 法 行 為 予 以 最 嚴 厲 的 譴 責 在 一 連 串 事 件 中, 截 至 4 月 8 日, 警 方 共 拘 捕 72 人, 他 們 涉 嫌 在 公 眾 地 方 行 為 不 檢 在 公 眾 地 方 打 架 及 藏 有 攻 擊 性 武 器 等 警 方 會 繼 續 嚴 肅 調 查 事 件, 全 面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警 方 絕 不 容 忍 任 何 違 法 行 為, 必 定 果 斷 執 法 就 鍾 樹 根 議 員 的 質 詢, 政 府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在 處 理 公 眾 活 動 時, 警 方 會 因 應 個 別 活 動 的 目 的 性 質 參 與 人 數 過 往 處 理 同 類 活 動 的 策 略 及 經 驗 等, 作 全 方 位
12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的 風 險 評 估 及 考 慮, 從 而 規 劃 整 體 策 略 及 應 變 方 案, 並 會 根 據 當 時 情 況 靈 活 調 配 人 手 及 採 取 人 羣 管 理 措 施, 以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和 維 持 公 共 秩 序 就 近 期 的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活 動, 警 方 已 加 強 人 手, 並 在 風 險 較 高 的 地 區 作 出 相 應 部 署, 例 如 透 過 調 動 各 區 警 力 以 應 付 突 發 情 況, 以 及 在 假 日 期 間 於 旅 客 比 較 集 中 的 地 方 和 示 威 者 聚 集 的 地 區 加 強 部 署 警 方 也 與 風 險 較 高 地 區 的 商 場 商 戶 及 公 共 運 輸 公 司 等 加 強 溝 通, 務 求 令 此 類 示 威 活 動 發 生 時, 對 人 身 安 全 公 共 秩 序 及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影 響 可 減 至 最 低 警 方 已 因 應 情 況 作 出 呼 籲, 提 醒 公 眾 活 動 的 組 織 者 及 參 與 者 必 須 守 法 組 織 者 在 活 動 前 須 依 法 通 知 警 方 ; 參 與 者 亦 應 保 持 克 制, 以 和 平 理 性 的 方 式 表 達 意 見, 並 聽 從 在 場 警 務 人 員 的 指 示 市 民 及 遊 客 的 安 全 對 警 方 同 等 重 要, 保 護 市 民 及 遊 客 的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是 警 方 的 首 要 責 任 我 們 呼 籲 受 害 人 士 第 一 時 間 報 警 同 時, 市 民 及 遊 客 如 目 睹 任 何 暴 力 事 件 或 違 法 行 為, 應 盡 快 通 知 警 方, 以 便 警 方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我 們 亦 呼 籲 市 民 挺 身 而 出, 向 警 方 提 供 錄 像 圖 片 及 證 供 等 相 關 資 料, 以 便 警 方 舉 證, 將 不 法 分 子 繩 之 於 法 我 們 必 須 強 調, 要 維 護 法 紀, 除 警 方 嚴 正 執 法 外, 亦 需 要 廣 大 市 民 通 力 合 作, 奉 公 守 法, 合 力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警 方 會 在 未 來 一 段 日 子, 繼 續 密 切 注 意 事 態 發 展, 採 取 所 有 必 須 的 措 施, 保 障 公 共 秩 序 及 公 共 安 全 同 時, 警 方 亦 會 在 全 港 各 區 配 備 足 夠 警 力, 維 持 日 常 警 務 工 作 及 對 市 民 的 服 務 ( 三 ) 基 本 法 保 障 香 港 市 民 的 言 論 自 由, 但 無 論 言 論 和 集 會 如 何 自 由, 也 不 會 是 全 無 限 制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公 約 ) 中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規 定, 包 括 公 約 第 十 九 條 有 關 意 見 和 發 表 的 自 由 及 第 二 十 一 條 有 關 和 平 集 會 的 權 利, 已 收 納 入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83 章 ) 中 公 約 第 十 九 條 及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第 十 六 條 指 出, 當 人 在 行 使 發 表 言 論 自 由 的 權 利 時, 附 有 特 別 責 任 及 義 務, 故 得 予 以 某 種 限 制 任 何 人 在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的 同 時, 應 尊 重 他 人 的 權 利 及 不 影 響 公 共 秩 序 及 公 共 安 全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13 對 於 有 人 透 過 網 上 平 台 呼 籲 其 他 人 士 以 暴 力 的 方 式 驅 趕 遊 客 及 衝 擊 商 鋪, 我 們 對 這 些 行 為 予 以 強 烈 譴 責 我 們 清 楚 說 明, 無 論 在 現 實 世 界 或 是 網 上 世 界, 任 何 人 作 出 非 法 行 為, 包 括 在 網 絡 平 台 煽 動 其 他 人 進 行 非 法 行 為, 都 有 可 能 構 成 犯 罪, 會 負 上 刑 事 責 任 去 年 就 有 人 因 為 在 網 上 討 論 區 發 布 一 份 名 為 立 法 會 抗 爭 指 南 的 文 件, 建 議 參 與 集 會 的 人 士 帶 同 工 具 打 破 立 法 會 大 樓 的 門 窗, 甚 至 掠 奪 警 方 盾 牌 等 激 進 行 為, 最 終 被 起 訴 及 定 罪, 被 法 庭 判 入 更 生 中 心 12 個 月 警 方 會 繼 續 提 醒 市 民, 互 聯 網 世 界 不 是 一 個 無 法 可 依 的 虛 擬 世 界 根 據 香 港 現 行 法 例, 大 部 分 針 對 現 實 世 界 用 來 防 止 罪 行 的 法 例, 均 適 用 於 互 聯 網 世 界 警 方 呼 籲 市 民 切 勿 以 身 試 法, 市 民 亦 應 正 當 合 法 地 使 用 互 聯 網, 不 要 傳 送 不 負 責 任 及 教 唆 他 人 犯 罪 的 信 息 但 凡 有 人 在 網 上 進 行 非 法 活 動, 警 方 定 必 跟 進 調 查, 搜 集 證 據,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拘 捕 行 動,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中 小 企 融 資 擔 保 計 劃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Financing Guarantee Scheme 2. 鍾 國 斌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按 揭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 按 證 公 司 ) 推 行 的 中 小 企 融 資 擔 保 計 劃 ( 擔 保 計 劃 ), 旨 在 協 助 中 小 企 從 參 與 計 劃 的 銀 行 等 機 構 取 得 貸 款, 應 付 業 務 需 要 根 據 政 府 就 本 人 於 今 年 2 月 25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答 覆,2014 年 下 半 年 擔 保 計 劃 下 的 特 別 優 惠 措 施 ( 特 惠 措 施 ) 申 請 個 案 數 目 及 獲 批 貸 款 個 案 數 目, 比 2013 年 同 期 下 跌 約 3 成 此 外, 由 2013 年 4 月 至 今 年 1 月, 按 證 公 司 收 到 196 宗 涉 及 特 惠 措 施 的 淨 壞 帳 索 償 申 請 ( 淨 索 償 申 請 )( 即 不 包 括 涉 及 欠 款 已 獲 清 還 或 貸 款 機 構 已 撤 回 的 申 請 ), 涉 及 款 項 總 額 約 4 億 2,000 萬 元 該 等 個 案 當 中, 已 完 成 處 理 並 支 付 的 只 有 11 宗 ( 即 5.6%), 而 尚 待 處 理 的 則 有 185 宗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就 上 述 11 宗 個 案 而 言, 按 證 公 司 完 成 處 理 每 宗 個 案 的 平 均 所 需 時 間 ( 以 接 獲 申 請 至 支 付 索 償 金 額 的 日 數 計 算, 下 同 ) 為 何, 以 及 該 等 個 案 的 詳 情 為 何 ; ( 二 ) 過 去 3 年, 每 年 擔 保 計 劃 及 特 惠 措 施 的 淨 索 償 申 請 獲 批 核 的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何 ; 按 證 公 司 處 理 該 等 申 請 平 均 每 宗 所 需 時
14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間 為 何, 以 及 該 所 需 時 間 與 上 述 答 覆 中 指 出 一 般 情 況 下 會 於 10 個 工 作 天 內 回 覆 貸 款 機 構 相 關 申 請 是 否 批 核 或 貸 款 機 構 需 要 進 一 步 提 供 的 資 料 / 文 件 的 指 標 時 間 如 何 比 較 ; 為 何 按 證 公 司 尚 未 完 成 處 理 上 述 185 宗 淨 索 償 申 請 該 等 申 請 當 中 由 接 獲 至 今 已 半 年 至 1 年 和 1 年 或 以 上 分 別 的 宗 數 和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預 計 何 時 可 完 成 處 理 該 等 申 請 ; 及 ( 三 ) 按 證 公 司 有 否 評 估 擔 保 計 劃 的 淨 索 償 申 請 當 中, 完 成 處 理 並 支 付 的 個 案 所 佔 比 例 偏 低, 是 否 反 映 該 公 司 處 理 索 償 申 請 所 需 時 間 過 長, 以 及 有 否 因 而 影 響 貸 款 機 構 參 與 擔 保 計 劃 的 意 慾, 以 致 間 接 影 響 擔 保 計 劃 的 申 請 數 字 ;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及 優 化 擔 保 計 劃, 以 更 有 效 地 幫 助 中 小 企 取 得 貸 款?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香 港 按 揭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 按 證 公 司 )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推 出 中 小 企 融 資 擔 保 計 劃, 目 的 是 為 香 港 企 業 提 供 一 個 由 市 場 主 導 的 信 貸 擔 保 計 劃, 協 助 企 業 應 付 融 資 需 要 面 對 外 圍 經 濟 環 境 不 明 朗, 在 政 府 提 供 1,000 億 元 信 貸 保 證 承 擔 額 下, 按 證 公 司 於 2012 年 5 月 31 日 在 中 小 企 融 資 擔 保 計 劃 下 推 出 有 時 限 的 特 別 優 惠 措 施, 以 優 惠 的 擔 保 費 提 供 八 成 信 貸 擔 保 申 請 期 原 定 為 9 個 月 至 2013 年 2 月 底, 後 來 獲 三 度 延 長 至 2016 年 2 月 底 就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由 2013 年 4 月 至 2015 年 1 月, 按 證 公 司 在 特 別 優 惠 措 施 下 收 到 196 宗 淨 壞 帳 索 償 申 請, 涉 及 索 償 金 額 約 4 億 2,000 萬 元 按 證 公 司 已 經 批 核 並 支 付 了 其 中 11 宗 來 自 不 同 行 業 的 壞 帳 索 償, 每 宗 索 償 金 額 由 約 10 萬 元 至 約 480 萬 元 不 等, 賠 償 總 額 約 2,000 萬 元 按 證 公 司 處 理 該 11 宗 壞 帳 索 償 申 請 平 均 需 時 341 日 曆 日 ( 以 接 獲 申 請 至 支 付 索 償 金 額 的 日 數 計 算 ), 當 中, 按 證 公 司 用 於 實 際 審 核 申 請 的 時 間 平 均 為 101 日 曆 日, 貸 款 機 構 用 於 準 備 所 需 提 供 的 資 料 / 文 件 的 時 間 平 均 為 218 日 曆 日, 而 將 相 關 賠 償 金 額 匯 予 貸 款 機 構 所 需 時 間 則 平 均 為 22 日 曆 日 (1) (1) 按 證 公 司 會 於 每 月 最 後 一 個 工 作 天 將 當 月 截 數 日 前 批 核 但 尚 未 匯 款 的 賠 償 金 額 匯 給 貸 款 機 構 的 指 定 銀 行 戶 口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15 ( 二 ) 由 2012 年 5 月 31 日 至 2015 年 3 月 底, 按 證 公 司 在 特 別 優 惠 措 施 下 共 收 到 246 宗 壞 帳 索 償 申 請, 當 中 已 批 核 19 宗 申 請, 並 已 支 付 其 中 16 宗 的 索 償 處 理 該 16 宗 申 請 平 均 需 時 380 日 曆 日 ( 以 接 獲 申 請 至 支 付 索 償 金 額 的 日 數 計 算 ), 當 中, 按 證 公 司 用 於 實 際 審 核 申 請 的 時 間 平 均 為 105 日 曆 日, 貸 款 機 構 用 於 準 備 所 需 提 供 的 資 料 / 文 件 的 時 間 平 均 為 257 日 曆 日, 而 將 相 關 賠 償 金 額 匯 予 貸 款 機 構 所 需 時 間 則 平 均 為 18 日 曆 日 (1) 自 特 別 優 惠 措 施 於 2012 年 5 月 31 日 推 出 以 來, 對 於 所 有 已 經 完 成 審 核 的 索 償 申 請, 獲 批 核 率 為 100% 當 按 證 公 司 收 到 壞 帳 索 償 申 請 後,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會 於 10 個 工 作 天 內 回 覆 貸 款 機 構 (i) 申 請 是 否 獲 得 批 核 ; 或 (ii) 需 要 提 供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 文 件 實 際 處 理 時 間 須 視 乎 每 宗 申 請 的 複 雜 性 及 貸 款 機 構 能 否 提 交 完 備 的 資 料 / 文 件 一 般 而 言, 每 宗 申 請 需 要 經 過 多 次 問 答 才 能 完 成 整 個 盡 職 審 查 及 決 定 最 終 的 賠 償 金 額 至 於 由 2013 年 4 月 至 2015 年 1 月 所 收 到 而 截 至 1 月 底 尚 未 完 成 處 理 的 185 宗 壞 帳 索 償 申 請, 來 自 不 同 行 業, 每 宗 索 償 金 額 由 約 4 萬 元 至 約 960 萬 元 不 等 按 證 公 司 一 直 積 極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按 證 公 司 未 能 完 成 審 核 這 些 申 請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有 關 貸 款 機 構 尚 未 能 提 供 所 有 所 需 資 料 / 文 件 作 盡 職 審 查 之 用 這 些 申 請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自 收 到 壞 帳 索 償 申 請 之 日 起 計 算 ( 截 至 2015 年 1 月 底 ) 宗 數 收 到 半 年 或 之 內 99 收 到 超 過 半 年 ( 但 在 1 年 之 內 ) 52 收 到 1 年 或 以 上 34 總 數 185 截 至 2015 年 3 月 底, 貸 款 機 構 仍 須 就 其 中 169 宗 索 償 申 請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 文 件 (1) 按 證 公 司 會 於 每 月 最 後 一 個 工 作 天 將 當 月 截 數 日 前 批 核 但 尚 未 匯 款 的 賠 償 金 額 匯 給 貸 款 機 構 的 指 定 銀 行 戶 口
16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按 證 公 司 一 直 不 時 檢 討 以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資 源 應 付 貸 款 機 構 提 交 的 壞 帳 索 償 申 請, 並 會 在 收 到 有 關 貸 款 機 構 提 交 所 需 資 料 / 文 件 後, 盡 快 完 成 處 理 上 述 申 請 ( 三 ) 為 確 保 公 帑 運 用 得 宜, 按 證 公 司 在 處 理 壞 帳 索 償 申 請 時, 必 須 進 行 盡 職 審 查, 確 保 貸 款 機 構 遵 守 相 關 的 規 定, 包 括 訂 明 在 雙 方 簽 定 的 中 小 企 融 資 擔 保 計 劃 總 擔 保 合 同 內 的 要 求, 以 及 貸 款 機 構 已 按 照 相 關 的 內 部 政 策 和 程 序 處 理 特 別 優 惠 措 施 下 的 貸 款 申 請 信 貸 監 督 及 出 現 的 壞 帳 實 際 處 理 時 間 須 視 乎 每 宗 索 償 申 請 的 複 雜 性 及 貸 款 機 構 能 否 提 交 完 備 的 資 料 / 文 件 一 般 而 言, 每 宗 申 請 需 要 經 過 多 次 問 答 才 能 完 成 整 個 盡 職 審 查 及 決 定 最 終 的 賠 償 金 額 按 證 公 司 在 過 去 1 年 與 貸 款 機 構 多 次 會 面, 向 貸 款 機 構 講 解 按 證 公 司 進 行 盡 職 審 查 時 的 要 求, 並 了 解 貸 款 機 構 的 內 部 政 策 及 運 作, 務 求 加 快 處 理 壞 帳 索 償 申 請 的 流 程 貸 款 需 求 及 信 貸 擔 保 的 申 請 數 目 受 不 同 因 素 影 響, 包 括 宏 觀 經 濟 環 境 及 市 場 情 況 等 我 們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特 別 優 惠 措 施 的 運 作 情 況, 為 企 業 提 供 適 切 的 支 援 基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招 標 工 作 Tender Exercises for Capital Works Projects 3. 石 禮 謙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的 資 料 顯 示, 截 至 去 年 3 月 底, 尚 未 支 付 的 基 本 工 程 承 擔 額 約 為 3,400 億 元 此 外, 本 年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預 計 到 今 年 3 月 底, 基 本 工 程 儲 備 基 金 的 承 擔 總 額 為 3,067 億 元, 其 中 有 關 基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承 擔 總 額 為 2,961 億 元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每 年 (i) 就 多 少 項 基 本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招 標 工 作 (ii) 就 該 等 項 目 批 出 多 少 份 合 約 (iii) 該 等 合 約 的 總 值, 以 及 (iv) 部 分 項 目 未 能 批 出 合 約 的 原 因 ( 以 表 列 出 ); 及 ( 二 ) 現 時 已 獲 本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出 撥 款 但 仍 未 進 行 招 標 的 基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i) 名 稱 (ii) 獲 批 款 額, 以 及 (iii) 預 計 的 招 標 展 開 日 期 ( 以 表 列 出 )?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17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石 禮 謙 議 員 質 詢 的 兩 個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基 本 工 程 項 目 每 年 招 標 工 作 及 批 出 合 約 等 資 料, 在 撇 除 委 託 / 由 港 鐵 公 司 醫 院 管 理 局 和 資 助 機 構 等 進 行 的 項 目 後, 表 列 如 下 : 年 度 招 標 * 數 目 * 批 出 合 約 總 值 數 目 ( 億 元 ) 部 分 項 目 未 能 批 出 合 約 的 原 因 2010-2011 43 43 170.6 2011-2012 49 49 223.0 2012-2013 50 50 492.8 請 參 閱 備 註 2013-2014 57 57 510.8 2014-2015 18 18 182.3 註 : * 招 標 數 目 及 批 出 合 約 數 目 / 總 值 均 只 計 算 經 刊 憲 招 標 後 並 成 功 批 出 合 約 的 數 目, 數 字 並 不 包 括 未 經 刊 憲 招 標 的 小 型 工 程 刊 憲 招 標 後 並 無 批 出 合 約 等 情 況 由 於 牽 涉 個 別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的 敏 感 資 料, 不 適 宜 在 此 詳 列 但 一 般 而 言, 項 目 未 能 批 出 合 約 的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在 標 書 有 效 期 內 並 未 批 出 合 約 回 標 價 格 超 出 獲 批 款 額, 以 及 沒 有 足 夠 符 合 投 標 要 求 的 標 書 等 ( 二 ) 已 獲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出 撥 款 但 仍 未 進 行 招 標 的 基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獲 批 款 額, 以 及 預 計 的 招 標 展 開 日 期, 表 列 如 下 : 工 程 項 目 名 稱 獲 批 款 額 預 計 招 標 日 期 B197SC 深 水 埗 白 田 邨 重 置 白 田 社 區 會 堂 與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暨 早 3 億 1,830 萬 元 2015 年 4 月 期 教 育 及 訓 練 中 心 和 興 建 南 昌 街 行 人 天 橋 3273RS 沙 田 第 24D 區 體 育 館 6 億 3,970 萬 元 2015 年 4 月 4372DS 在 城 門 河 道 底 下 修 復 及 建 造 污 水 幹 渠 1 億 4,000 萬 元 2015 年 年 中
18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工 程 項 目 名 稱 獲 批 款 額 預 計 招 標 日 期 5163DR 新 界 東 北 堆 填 區 擴 建 計 劃 75 億 1,000 萬 元 2015 年 年 底 5177DR 發 展 綜 合 廢 物 管 理 設 施 第 1 期 192 億 370 萬 元 2015 年 年 底 香 港 接 待 旅 客 的 能 力 Hong Kong's Capacity to Receive Visitors 4. 林 健 鋒 議 員 : 主 席,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在 2013 年 12 月 完 成 香 港 承 受 及 接 待 旅 客 能 力 評 估 報 告 ( 報 告 ) 該 報 告 評 估 的 範 疇 包 括 本 港 口 岸 處 理 能 力, 以 及 旅 遊 設 施 酒 店 及 公 共 交 通 等 方 面 的 接 待 旅 客 能 力 報 告 預 測 2017 年 訪 港 旅 客 將 超 過 7 000 萬 人 次, 並 以 該 預 測 數 字 作 為 評 估 本 港 承 受 及 接 待 旅 客 能 力 的 基 礎 報 告 又 指 出, 政 府 會 繼 續 提 升 香 港 旅 遊 業 的 整 體 接 待 能 力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在 未 來 兩 年 內 會 推 出 哪 些 措 施, 加 強 各 口 岸 的 處 理 能 力, 以 及 預 計 該 等 措 施 的 成 效 為 何 ; ( 二 ) 政 府 在 未 來 兩 年 內 會 推 出 哪 些 措 施, 紓 緩 下 列 問 題 : 酒 店 房 間 供 應 不 足 旅 遊 及 購 物 熱 點 交 通 擠 塞, 以 及 該 等 地 點 的 旅 遊 巴 士 泊 車 位 不 足 ; ( 三 ) 鑒 於 儘 管 報 告 預 測 2017 年 訪 港 旅 客 將 超 過 7 000 萬 人 次, 但 有 旅 遊 業 人 士 指 出, 最 近 的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活 動 已 損 害 香 港 作 為 好 客 之 都 的 形 象, 政 府 有 否 修 訂 該 數 字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有 否 估 計 旅 遊 業 在 未 來 兩 年 的 人 力 需 求 情 況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政 府 在 未 來 兩 年 會 否 推 出 措 施 把 新 界 西 北 區 接 待 旅 客 的 能 力 提 升 至 足 以 應 付 需 求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19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特 區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香 港 旅 遊 業 的 長 遠 健 康 發 展, 同 時 明 白 香 港 社 會 對 於 旅 客 數 字 持 續 增 長 對 民 生 影 響 的 關 注,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在 過 去 一 段 時 間 就 這 個 議 題 做 了 多 方 面 的 工 作, 其 中 包 括 於 2013 年 年 底 完 成 的 香 港 承 受 及 接 待 旅 客 能 力 評 估 報 告 ( 報 告 ), 向 中 央 政 府 反 映 社 會 上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並 於 去 年 6 月 提 出 建 議 優 化 一 簽 多 行 政 策 的 具 體 方 案, 改 為 一 周 一 行 政 策 來 代 替 特 區 政 府 感 謝 中 央 政 府 廣 東 省 和 深 圳 市 政 府 體 諒 香 港 的 情 況, 公 安 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於 4 月 13 日 公 布, 即 日 停 止 簽 發 深 圳 戶 籍 居 民 來 港 的 一 簽 多 行 的 簽 注, 改 為 採 用 深 圳 戶 籍 居 民 來 港 一 周 一 行 的 簽 注, 同 時, 特 區 政 府 亦 已 根 據 報 告 的 建 議, 正 積 極 增 加 香 港 的 接 待 能 力, 當 中 包 括 兩 個 主 題 公 園 的 擴 建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第 二 個 泊 位 的 啟 用 等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多 管 齊 下 增 加 酒 店 房 間 的 供 應 就 林 議 員 所 提 問 各 項,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為 維 持 高 效 率 出 入 境 檢 查 服 務,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會 繼 續 多 管 齊 下, 靈 活 地 採 取 不 同 措 施, 以 優 化 服 務 水 平 及 提 升 各 管 制 站 旅 客 處 理 能 力 除 改 善 管 制 站 現 有 設 施 更 靈 活 調 配 人 手 簡 化 工 作 流 程 等, 入 境 處 將 進 一 步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包 括 按 計 劃 於 2016 年 起 分 階 段 推 行 新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系 統 在 新 系 統 下, 入 境 處 將 更 新 所 有 香 港 居 民 e- 道 成 為 多 功 能 e- 道, 並 加 設 超 過 150 條 新 的 多 功 能 e- 道, 進 一 步 提 升 e- 道 調 配 的 靈 活 性 及 通 關 效 率 此 外, 隨 着 內 地 當 局 在 2014 年 5 月 20 日 推 出 電 子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後, 入 境 處 已 將 e- 道 服 務 擴 展 至 合 資 格 的 電 子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旅 客 入 境 處 預 計 持 電 子 旅 行 證 件 訪 港 旅 客 的 數 目 會 越 來 越 多 : 至 2016 年, 總 數 會 約 佔 整 體 訪 港 旅 客 超 過 六 成 ; 至 2020 年, 甚 至 會 超 過 九 成 另 一 方 面, 多 個 新 管 制 站 設 施 工 程 現 正 推 展 中 當 這 些 管 制 站 落 成 啟 用 後, 預 計 有 助 紓 緩 現 有 管 制 站 的 壓 力 ( 二 ) 及 ( 五 ) 在 酒 店 供 應 方 面, 截 至 2014 年 年 底, 全 港 共 有 244 間 酒 店, 合 共 提 供 約 72 700 個 酒 店 房 間 本 港 兩 大 主 題 公 園 及 機 場
20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島 北 商 業 區 內 的 新 酒 店 計 劃 將 分 別 啟 動, 合 共 提 供 2 200 多 個 房 間 此 外, 特 區 政 府 已 把 一 幅 位 於 前 啟 德 跑 道 區 內 的 酒 店 帶 的 土 地 納 入 2015-2016 年 度 賣 地 計 劃, 預 計 可 提 供 約 500 個 酒 店 房 間 整 體 而 言, 我 們 預 計 未 來 數 年 將 有 不 少 新 酒 店 相 繼 落 成, 而 本 港 酒 店 房 間 總 供 應 將 於 2017 年 增 至 約 84 000 個 在 公 共 交 通 方 面,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透 過 三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處 理 道 路 交 通 擠 塞 的 情 況, 即 改 善 交 通 基 建 擴 展 和 改 善 公 共 交 通 系 統, 以 及 管 理 道 路 的 使 用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監 察 本 港 的 道 路 交 通 情 況, 並 以 三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實 施 適 當 的 措 施 至 於 旅 遊 巴 泊 位 方 面,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密 切 監 察 全 港 各 區 旅 遊 巴 士 停 車 位 的 供 求 情 況 在 不 影 響 道 路 安 全 和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前 提 下, 特 區 政 府 已 不 斷 在 合 適 地 點 ( 包 括 旅 遊 及 購 物 熱 點 ) 增 設 路 旁 上 / 落 客 點 和 停 車 位 供 旅 遊 巴 士 使 用, 亦 透 過 批 出 短 期 租 約 停 車 場, 供 旅 遊 巴 士 停 泊 在 充 分 參 考 附 近 的 交 通 情 況 後, 我 們 也 會 要 求 發 展 商 在 合 適 的 新 發 展 用 地 提 供 指 定 數 量 的 旅 遊 巴 士 停 車 位 同 時, 旅 遊 事 務 署 一 直 與 旅 遊 業 界, 包 括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和 溝 通, 聽 取 他 們 的 意 見, 適 時 審 視 和 研 究 各 主 要 旅 遊 區 旅 遊 巴 泊 位 及 交 通 配 套 等 安 排 此 外, 旅 遊 事 務 署 亦 協 調 各 有 關 部 門, 不 時 監 察 和 檢 討 現 有 交 通 配 套 安 排 是 否 有 效 和 足 夠, 在 有 需 要 時 聯 同 相 關 部 門 作 出 適 當 的 調 整 和 改 善 為 改 善 旅 遊 巴 泊 位 不 足 的 問 題, 旅 遊 事 務 署 聯 同 相 關 部 門 與 旅 遊 業 界 已 擬 定 可 行 的 改 善 方 案, 在 主 要 旅 遊 區 包 括 尖 沙 咀 紅 磡 土 瓜 灣 及 北 角 積 極 推 展 增 加 旅 遊 巴 泊 位 的 建 議 至 於 有 建 議 在 落 馬 洲 邊 境 附 近 興 建 邊 境 購 物 中 心, 從 旅 遊 的 角 度 而 言, 我 們 認 為 有 關 建 議 值 得 考 慮, 如 能 成 事, 短 期 可 幫 助 分 流 旅 客, 長 遠 甚 至 可 為 現 有 及 規 劃 中 的 新 界 新 市 鎮 的 居 民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邊 境 購 物 中 心 的 發 展 需 按 既 有 的 規 劃 地 政 及 相 關 的 法 定 程 序 進 行 申 請,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已 協 調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向 項 目 倡 議 者 就 其 申 請 所 需 提 交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21 的 資 料 及 相 關 法 定 程 序 等 提 供 意 見 特 區 政 府 會 密 切 留 意 項 目 的 進 展, 並 繼 續 為 項 目 倡 議 者 提 供 適 切 的 協 助 另 一 方 面, 特 區 政 府 亦 正 在 進 行 發 展 新 界 北 部 地 區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如 有 合 適 的 位 置 發 展 邊 境 口 岸 地 區 購 物 設 施 等 項 目, 特 區 政 府 會 研 究 項 目 的 可 行 性 ( 三 ) 在 近 期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中 出 現 的 暴 力 及 違 法 行 為, 嚴 重 損 害 香 港 作 為 一 個 旅 遊 城 市 的 聲 譽 特 區 政 府 絕 不 容 忍 任 何 違 法 行 為, 必 定 果 斷 執 法 特 區 政 府 非 常 明 白 業 界 對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損 害 香 港 好 客 之 都 形 象 的 憂 慮 為 了 重 建 旅 客 訪 港 的 信 心, 財 政 司 司 長 已 於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宣 布 額 外 向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 旅 發 局 ) 增 撥 8,000 萬 元 作 為 針 對 性 的 支 援 措 施, 用 以 加 強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首 選 旅 遊 勝 地 的 形 象 就 內 地 宣 傳 工 作, 旅 發 局 會 在 2015-2016 年 度 與 全 國 性 的 傳 媒 機 構 及 視 頻 平 台 合 作, 以 我 在 香 港 之 時 為 推 廣 平 台, 推 出 多 輯 短 片, 並 安 排 於 電 視 及 數 碼 媒 體 平 台 上 播 放, 以 宣 傳 香 港 的 好 客 形 象 及 獨 特 的 旅 遊 體 驗 旅 發 局 亦 會 透 過 內 地 的 報 章 雜 誌 及 戶 外 宣 傳 品 等, 向 消 費 者 加 強 推 廣 相 關 的 主 題 有 關 於 2013 年 年 底 完 成 的 報 告, 當 時 我 們 在 報 告 中 已 就 多 項 不 同 因 素 作 出 評 估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密 切 審 視 香 港 各 方 面 的 情 況, 以 維 持 香 港 旅 遊 業 長 遠 健 康 地 發 展 為 大 前 提 制 訂 相 關 政 策 ( 四 ) 旅 遊 業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各 個 行 業 ( 如 零 售 業 及 餐 飲 服 務 業 等 ) 聘 用 的 人 手 數 目 視 乎 個 別 企 業 的 市 場 運 作 經 營 模 式 及 商 業 決 定 等 不 同 因 素,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估 算 食 水 輸 水 管 防 銹 瀝 青 保 護 內 層 剝 落 問 題 Spalling of Bitumen Protective Inner Coatings of Fresh Water Pipes 5.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自 去 年 7 月 起, 沙 田 圍 一 帶 的 屋 苑 ( 包 括 花 園 城 一 至 三 期 豐 盛 苑 田 園 閣 河 畔 花 園 及 翠 華 花 園 ), 陸 續
22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有 住 戶 發 現 食 水 中 含 黑 色 微 粒 水 務 署 經 化 驗 後 初 步 確 認 該 等 微 粒 是 瀝 青, 而 瀝 青 懷 疑 來 自 因 老 化 而 剝 落 的 舊 式 食 水 輸 水 管 防 銹 瀝 青 保 護 內 層 水 務 署 承 諾 會 尋 找 有 問 題 輸 水 管 分 段 的 位 置, 並 安 裝 濾 水 網 解 決 問 題 然 而, 水 務 署 至 今 仍 未 交 代 調 查 結 果 有 住 戶 擔 心 長 期 飲 用 有 瀝 青 微 粒 的 食 水 會 影 響 身 體 健 康 甚 至 患 癌 就 食 水 輸 水 管 防 銹 瀝 青 保 護 內 層 剝 落 的 問 題,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水 務 署 是 否 已 找 到 上 述 事 件 所 涉 輸 水 管 分 段 的 位 置 ; 若 是, 輸 水 管 分 段 的 具 體 地 點 和 年 齡 瀝 青 保 護 層 剝 落 的 原 因, 以 及 補 救 方 法 為 何 ; 水 務 署 是 否 已 就 事 件 撰 寫 調 查 報 告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水 務 署 有 否 因 應 上 述 事 件 制 訂 計 劃, 全 面 檢 查 沙 田 區 內 全 部 食 水 輸 水 管 有 否 出 現 瀝 青 保 護 層 剝 落 的 問 題 ; 若 有, 現 已 檢 查 及 尚 未 檢 查 的 輸 水 管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水 務 署 於 2014 年 每 月 接 獲 有 關 食 水 中 含 有 異 物 的 投 訴 宗 數, 以 及 相 關 的 異 物 被 證 實 為 瀝 青 的 宗 數 ( 並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分 項 列 出 該 等 數 字 ); 及 ( 四 ) 水 務 署 有 否 計 劃 檢 查 全 港 食 水 輸 水 管 有 否 瀝 青 保 護 層 剝 落 的 問 題, 以 及 是 否 已 制 訂 措 施 預 防 再 發 生 食 水 含 瀝 青 微 粒 的 事 件?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水 務 署 在 設 計 供 水 網 絡 時, 會 因 應 需 要 採 用 不 同 種 類 的 喉 管 物 料, 當 中 鋼 管 為 其 中 一 種 主 要 和 常 用 的 喉 管 物 料 在 上 世 紀, 瀝 青 是 普 遍 用 作 鋼 管 食 水 管 內 部 保 護 層 的 物 料, 而 所 用 的 瀝 青 物 料 必 須 符 合 BS4147 的 標 準, 並 不 含 有 有 害 物 質, 亦 不 會 影 響 食 水 安 全 一 般 而 言, 喉 管 內 部 保 護 層 剝 落 的 機 會 不 大, 但 不 排 除 喉 管 在 使 用 多 年 後 或 有 小 部 分 內 部 保 護 層 剝 落 就 個 別 用 戶 擔 心 瀝 青 物 料 可 能 釋 出 有 機 化 合 物 影 響 食 水 水 質, 水 務 署 一 直 有 在 恆 常 抽 取 水 樣 本 化 驗 時, 進 行 相 關 物 質 的 化 學 測 試 化 驗 結 果 顯 示 所 有 食 水 樣 本 均 符 合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飲 用 水 水 質 準 則 的 安 全 標 準, 適 合 飲 用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23 就 質 詢 的 4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就 去 年 7 月, 沙 田 圍 一 帶 屋 苑 有 用 戶 投 訴 食 水 中 有 瀝 青 微 粒 的 事 故, 水 務 署 已 作 出 調 查, 相 信 事 件 是 因 為 該 署 分 別 於 2014 年 7 月 19 日 搶 修 一 條 位 於 大 圍 車 公 廟 路 的 爆 裂 水 管 及 7 月 30 日 維 修 一 個 位 於 該 區 的 水 掣, 在 維 修 工 作 完 成 及 恢 復 供 水 時, 該 區 供 水 管 網 內 的 壓 力 驟 增, 引 致 車 公 廟 路 地 下 一 條 直 徑 800 毫 米 的 食 水 管 及 亞 公 角 山 路 地 下 一 條 直 徑 600 毫 米 食 水 管 內 小 部 分 瀝 青 保 護 層 剝 落 兩 條 水 管 均 是 於 1983 年 鋪 設 的 鋼 管, 已 使 用 超 過 30 年, 瀝 青 保 護 層 剝 落 是 由 於 水 壓 驟 增 及 水 管 老 化 所 引 致 水 務 署 已 將 它 們 納 入 更 換 及 修 復 水 管 工 程 計 劃, 預 期 今 年 內 展 開 有 關 工 程 此 外, 該 署 已 在 區 內 相 關 屋 苑 安 裝 了 6 個 濾 水 網 以 阻 隔 微 粒 進 入 用 戶 內 部 喉 管, 並 定 時 清 洗 濾 水 網 ( 二 ) 及 ( 四 ) 如 上 文 所 述, 鋼 管 食 水 管 內 部 保 護 層 的 瀝 青 物 料 並 不 含 有 有 害 物 質, 故 不 會 影 響 食 水 安 全 儘 管 如 此, 水 務 署 一 向 有 定 期 在 全 港 包 括 沙 田 區 的 供 水 管 網 抽 取 水 樣 本 進 行 化 驗 及 沖 洗 喉 管, 倘 若 食 水 樣 本 中 發 現 含 有 瀝 青 微 粒, 或 在 收 到 相 關 報 告 時, 水 務 署 會 作 出 即 時 跟 進, 包 括 即 時 抽 取 水 樣 本 進 行 化 驗 及 沖 洗 喉 管, 以 確 保 食 水 水 質 合 乎 標 準 根 據 水 務 署 的 紀 錄,2014 年 在 政 府 供 水 系 統 內 有 兩 宗 發 現 食 水 中 含 有 瀝 青 微 粒 的 事 故 兩 宗 皆 在 沙 田 圍 一 帶 屋 苑 發 生, 詳 情 見 上 文 第 ( 一 ) 部 分 事 實 上, 水 務 署 已 於 2000 年 開 始 為 老 化 水 管 進 行 更 換 及 修 復 工 程, 並 會 繼 續 按 需 要 更 換 及 修 復 老 化 水 管 再 者, 自 2005 年 開 始, 該 署 改 用 環 氧 化 物 代 替 瀝 青 作 為 內 部 保 護 層 物 料 的 喉 管, 以 避 免 因 瀝 青 剝 落 而 影 響 食 水 水 質 ( 三 ) 在 2014 年, 水 務 署 收 到 因 政 府 供 水 系 統 引 致 食 水 中 含 有 異 物 的 市 民 投 訴, 以 及 相 關 異 物 已 證 實 為 瀝 青 的 事 故 宗 數,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分 別 列 於 附 件
24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附 件 在 2014 年, 水 務 署 收 到 因 政 府 供 水 系 統 引 致 食 水 中 含 有 異 物 的 市 民 投 訴 及 相 關 異 物 已 證 實 為 瀝 青 的 事 故 宗 數,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分 列 如 下 : 食 水 中 2014 年 含 有 異 物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總 數 香 港 及 中 西 區 離 島 區 灣 仔 南 區 東 區 離 島 九 龍 區 觀 塘 深 水 埗 1 1 油 尖 旺 黃 大 仙 九 龍 城 新 界 東 沙 田 2 * 2 西 貢 1 1 大 埔 北 區 新 界 西 荃 灣 元 朗 1 1 葵 青 屯 門 每 月 總 數 1 1 2 2 6 1 ^ 1 相 關 異 物 已 證 實 為 瀝 青 香 港 及 中 西 區 離 島 區 灣 仔 南 區 東 區 離 島 2014 年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總 數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25 相 關 異 物 已 證 實 為 瀝 青 2014 年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總 數 九 龍 區 觀 塘 深 水 埗 油 尖 旺 黃 大 仙 九 龍 城 新 界 東 沙 田 2 * 2 西 貢 大 埔 北 區 新 界 西 荃 灣 元 朗 葵 青 屯 門 每 月 總 數 2 2 註 : * 2014 年 7 月 19 日 和 30 日 在 沙 田 圍 一 帶 屋 苑 發 現 食 水 中 有 瀝 青 微 粒 的 事 故 而 引 致 的 水 質 投 訴 數 字 分 別 為 352 宗 及 44 宗 ^ 因 2014 年 6 月 8 日 的 事 故 而 引 致 的 水 質 投 訴 數 字 為 11 宗 表 內 空 格 代 表 沒 有 收 到 食 水 中 含 有 異 物 及 相 關 異 物 已 證 實 為 瀝 青 的 投 訴 個 案 當 供 水 暫 停 一 段 時 間 再 恢 復 時, 水 管 內 一 些 沉 澱 物 ( 例 如 微 量 鐵 質 或 礦 物 質 ) 可 能 會 被 沖 起, 其 餘 不 被 證 實 為 瀝 青 的 個 案 均 屬 此 類 然 而, 水 管 內 積 聚 的 沉 澱 物 一 般 主 要 是 熟 石 灰, 微 量 鐵 質 或 礦 物 質, 並 不 會 對 人 體 健 康 或 水 質 安 全 構 成 影 響 綠 表 置 居 先 導 計 劃 Green Form Home Ownership Pilot Scheme 6.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於 本 年 1 月 宣 布 將 會 推 出 綠 表 置 居 先 導 計 劃 ( 綠 置 居 計 劃 ) 據 報, 在 該 計 劃 下, 現 行 公 屋 租 戶 及 已 通 過 詳 細 審 核 並 即 將 獲 配 公 屋 的 人 士 ( 綠 表 申 請 人 ) 可 申 請 購 買 以 市 價 一 半 定 價 的 新 建 公 屋 單 位, 而 安 達 臣 道 公 共 房 屋 發 展 計 劃 ( 安 達 臣 道 計
26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劃 ) 及 蘇 屋 邨 重 建 項 目 將 會 是 首 兩 個 試 點 項 目 過 去 兩 個 月, 不 少 市 民 向 本 人 查 詢 綠 置 居 計 劃 詳 情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綠 置 居 計 劃 首 期 公 屋 單 位 將 於 何 時 推 出 發 售, 以 及 綠 表 申 請 人 何 時 可 認 購 新 建 公 屋 單 位 ; ( 二 ) 安 達 臣 道 計 劃 及 蘇 屋 邨 重 建 項 目 將 會 分 別 提 供 多 少 個 公 屋 單 位 供 綠 表 申 請 人 認 購 ; ( 三 ) 當 局 會 對 在 綠 置 居 計 劃 下 發 售 的 公 屋 單 位 施 加 哪 些 轉 售 限 制, 以 免 助 長 樓 市 炒 賣 風 氣 ; 及 ( 四 ) 鑒 於 小 型 住 宅 單 位 售 價 持 續 飆 升,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約 以 市 價 一 半 價 格 出 售 綠 置 居 計 劃 公 屋 單 位, 會 否 由 於 一 般 綠 表 申 請 人 無 法 負 擔, 以 致 只 有 正 繳 交 倍 半 雙 倍 或 市 值 租 金 公 屋 富 戶 ( 富 戶 ) 購 買, 而 該 計 劃 因 此 變 相 以 公 帑 補 貼 富 戶 換 樓?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去 年 12 月 公 布 的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中 提 出, 政 府 會 在 鞏 固 房 屋 階 梯 和 促 進 社 會 流 動 的 大 前 提 下 研 究 如 何 進 一 步 豐 富 資 助 自 置 居 所 的 形 式 在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的 公 眾 諮 詢 過 程 中, 有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租 戶 及 區 議 員 提 出 重 推 租 者 置 其 屋 ( 租 置 ) 計 劃, 以 利 公 屋 租 戶 置 居 ; 惟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基 於 租 置 計 劃 下 的 屋 邨 內 有 小 業 主 及 房 委 會 租 客, 屋 邨 管 理 面 對 不 少 問 題 的 考 慮, 已 決 定 不 會 在 現 有 39 個 租 置 屋 邨 以 外, 再 推 行 租 置 計 劃 然 而, 社 會 上 仍 有 意 見 提 出 可 為 現 有 公 屋 租 戶 推 出 價 格 較 居 者 有 其 屋 ( 居 屋 ) 低 廉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就 此, 行 政 長 官 於 2015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建 議 房 委 會 選 擇 合 適 的 正 在 興 建 公 屋 項 目, 以 先 導 計 劃 形 式 出 售 給 主 要 為 現 有 公 屋 租 戶 的 合 資 格 綠 表 人 士, 單 位 定 價 比 傳 統 居 屋 低 廉, 回 應 了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中 有 關 豐 富 資 助 自 置 居 所 形 式 的 大 方 向, 以 進 一 步 完 善 房 屋 階 梯 ( 現 時 一 般 稱 此 為 綠 置 居 計 劃 ) 除 協 助 綠 表 人 士 自 置 居 所 外, 也 藉 此 透 過 一 換 一 騰 出 原 有 公 屋 單 位 給 正 在 等 候 公 屋 編 配 的 家 庭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27 房 委 會 轄 下 策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已 就 綠 置 居 構 思 作 原 則 性 的 探 討, 並 支 持 就 此 推 行 先 導 計 劃 房 屋 署 現 正 依 循 有 關 方 向 草 擬 計 劃 的 細 則, 包 括 申 請 資 格 定 價 機 制 轉 售 安 排 選 址 準 則 等 在 擬 定 計 劃 詳 情 後, 會 提 交 房 委 會 轄 下 資 助 房 屋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由 於 資 助 房 屋 小 組 委 員 會 尚 未 就 綠 置 居 計 劃 詳 情 作 討 論, 現 階 段 我 們 未 能 提 供 相 關 細 節, 現 時 談 選 址 亦 言 之 過 早 綠 表 人 士 ( 主 要 為 現 行 公 屋 租 戶 及 已 通 過 詳 細 審 核 並 將 在 約 1 年 內 獲 編 配 公 屋 的 公 屋 申 請 者 ) 一 向 可 以 申 請 購 買 居 屋 根 據 2007 年 至 2013 年 出 售 剩 餘 居 屋 的 經 驗, 在 售 出 的 約 17 800 個 單 位 中, 約 一 半 是 由 綠 表 人 士 購 入, 其 中 超 過 八 成 並 非 需 要 繳 交 額 外 租 金 的 公 屋 住 戶 ; 至 於 屬 已 通 過 詳 細 審 核 並 將 在 約 1 年 內 獲 編 配 公 屋 的 公 屋 申 請 者, 約 佔 綠 表 購 買 者 的 4% 就 綠 置 居 先 導 計 劃 的 定 價, 雖 然 資 助 房 屋 小 組 委 員 會 尚 未 討 論, 但 相 信 會 顧 及 綠 表 人 士 的 負 擔 能 力 房 委 會 的 財 政 承 擔 能 力 及 資 助 自 置 居 所 政 策 的 公 平 性 決 策 局 及 政 府 部 門 內 的 資 訊 科 技 支 援 服 務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upport Services in Bureaux 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7.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文 件 顯 示, 隨 着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把 資 訊 科 技 支 援 服 務 下 放 予 各 政 府 部 門, 各 部 門 須 自 行 負 責 本 身 的 資 訊 科 技 支 援 工 作 部 分 決 策 局 及 政 府 部 門 ( 局 / 部 門 ) 設 有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 管 理 組 ), 負 責 協 助 該 等 局 / 部 門 策 劃 管 理 和 統 籌 資 訊 科 技 工 作 制 訂 資 訊 科 技 政 策 開 發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進 行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的 維 修 保 養 及 提 供 技 術 和 系 統 運 作 支 援 等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各 局 / 部 門 轄 下 的 管 理 組 的 下 列 資 料, 並 按 局 / 部 門 以 表 列 出 該 等 資 料 : (i)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人 員 數 目 (ii) 組 織 架 構 圖, 以 及 公 務 員 和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人 數 (iii) 工 作 範 圍
28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iv) 按 職 級 其 職 位 是 否 常 額 職 位 及 招 募 途 徑 ( 包 括 內 部 晉 升 內 部 調 任 公 開 招 聘 ) 劃 分 的 人 員 的 數 目 和 主 要 職 責, 以 及 當 中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數 目 (v) 過 去 3 年 每 年 的 薪 酬 開 支 和 職 位 數 目, 及 (vi) 現 時 負 責 的 大 型 資 訊 科 技 計 劃, 以 及 該 等 計 劃 的 內 容 及 人 手 編 配 狀 況 ; ( 二 ) 各 局 / 部 門 轄 下 的 管 理 組 的 主 管 的 下 列 資 料, 並 按 局 / 部 門 以 表 列 出 該 等 資 料 : (i) 職 級, 以 及 是 否 屬 單 一 職 級 職 系 (ii) 招 募 途 徑 ( 包 括 內 部 晉 升 由 內 部 或 由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調 任 公 開 招 聘 ) (iii) 僱 員 合 約 的 性 質 ( 屬 公 務 員 合 約 或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 (iv) 持 有 的 資 訊 科 技 相 關 資 格, 及 (v) 其 職 位 是 否 常 額 職 位 ; ( 三 ) 各 局 / 部 門 以 何 準 則 釐 定 管 理 組 的 編 制 ; 有 否 機 制 檢 視 各 局 / 部 門 的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需 求, 以 及 其 管 理 組 的 組 織 架 構 人 手 編 制 及 工 作 成 效, 並 按 需 要 向 其 增 撥 資 源 和 人 手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及 ( 四 ) 未 來 3 年, 有 否 計 劃 向 個 別 局 / 部 門 提 供 額 外 資 源 ( 例 如 人 手 ), 以 應 付 即 將 推 行 的 資 訊 科 技 計 劃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的 資 訊 科 技 政 策, 是 要 充 分 利 用 及 廣 泛 使 用 資 訊 科 技, 以 提 升 公 共 服 務 的 效 率 和 質 素, 並 為 政 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 局 / 部 門 ) 帶 來 成 本 效 益, 讓 市 民 及 商 界 得 以 充 分 發 揮 資 訊 社 會 的 潛 能 大 部 分 局 / 部 門 已 成 立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 管 理 組 ), 推 動 各 局 / 部 門 在 內 部 運 作 和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方 面 善 用 資 訊 科 技 就 質 詢 的 4 個 部 分,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29 ( 一 ) 已 成 立 的 61 個 管 理 組 的 成 員 規 模 及 組 織 架 構 各 有 不 同, 要 視 乎 其 資 訊 科 技 工 作 範 疇 的 規 模 及 複 雜 程 度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的 狀 況 服 務 需 求 的 性 質 和 外 判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的 程 度 而 定 就 已 成 立 管 理 組 的 局 / 部 門 : (i) 管 理 組 的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人 員 數 目 載 列 於 附 件 一 (ii) 管 理 組 的 公 務 員 及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數 目 載 列 於 附 件 一 我 們 沒 有 各 管 理 組 的 組 織 架 構 圖 (iii) 管 理 組 的 主 要 職 能 一 般 包 括 : (1) 制 訂 資 訊 科 技 計 劃 及 時 間 表, 以 配 合 政 策 目 標 ; (2) 就 資 訊 科 技 的 需 求 及 資 源 分 配 事 宜 訂 定 優 先 次 序 ; (3) 適 當 採 用 內 部 資 源 / 外 判 服 務, 以 安 排 提 供 資 訊 科 技 解 決 方 案 ; (4) 參 與 政 府 的 跨 部 門 系 統 的 開 發 工 作 ; 及 (5) 就 涉 及 各 局 / 部 門 的 資 訊 科 技 事 宜 與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 資 科 辦 ) 聯 繫, 當 中 包 括 資 訊 科 技 標 準 資 訊 科 技 中 央 服 務 資 訊 科 技 保 安 政 策 及 指 引, 以 及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人 員 的 專 業 發 展 (iv) 就 由 資 科 辦 負 責 職 系 管 理 的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及 電 腦 操 作 員 職 系 而 言, 現 時 除 入 職 職 級 ( 即 二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及 二 級 電 腦 操 作 員 ) 職 位 會 通 過 招 聘 填 補 外, 所 有 較 高 職 級 職 位 皆 由 內 部 晉 升 填 補 管 理 組 的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及 電 腦 操 作 員 職 系 人 員 數 目 載 於 附 件 一, 而 他 們 的 主 要 職 責 載 於 附 件 二 管 理 組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數 目 載 列 於 附 件 一 (v) 我 們 沒 有 備 存 過 去 3 年 各 個 管 理 組 的 整 體 薪 酬 開 支 及 職 位 數 目 資 料
30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vi) 各 局 / 部 門 進 行 的 大 型 資 訊 科 技 計 劃 及 該 等 計 劃 的 人 手 編 配 狀 況 載 列 於 附 件 三 ( 二 ) 鑒 於 各 局 / 部 門 的 業 務 及 資 訊 科 技 策 略 有 一 定 的 相 互 影 響, 管 理 組 由 高 級 人 員 擔 任 主 管, 以 策 導 和 推 動 採 用 資 訊 科 技, 切 合 資 訊 科 技 在 有 關 局 / 部 門 的 需 要 就 已 成 立 管 理 組 的 局 / 部 門 : (i) 管 理 組 主 管 的 職 級 會 配 合 有 關 局 / 部 門 的 資 訊 科 技 工 作 範 疇 及 資 訊 科 技 外 判 服 務 的 程 度,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一 (ii) 管 理 組 主 管 職 位 會 視 乎 有 關 職 位 是 由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或 其 他 職 系 人 員 擔 任, 經 由 資 科 辦 或 有 關 局 / 部 門 安 排 填 補 (iii) 管 理 組 主 管 大 多 為 公 務 員,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一 (iv) 屬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的 管 理 組 主 管 一 般 持 有 資 訊 科 技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或 在 資 訊 科 技 範 疇 具 備 一 定 經 驗 屬 其 他 職 系 人 員 的 管 理 組 主 管 則 在 有 關 局 / 部 門 業 務 範 疇 具 備 豐 富 知 識, 並 熟 知 如 何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配 合 政 策 目 標 和 部 門 的 需 要 (v) 管 理 組 主 管 職 位 大 多 為 常 額 編 制 人 員,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一 ( 三 ) 各 局 / 部 門 的 管 理 組 負 責 該 局 / 部 門 的 資 訊 科 技 規 劃 管 理 推 行 及 運 作, 並 負 責 監 督 和 協 調 該 局 / 部 門 整 個 資 訊 科 技 工 作 範 疇 內 所 有 資 訊 科 技 活 動 管 理 組 的 成 員 及 規 模 會 因 應 資 訊 科 技 工 作 範 疇 及 外 判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的 程 度 而 有 所 不 同 各 局 / 部 門 會 就 轄 下 管 理 組 的 架 構 及 成 員 諮 詢 資 科 辦,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與 之 進 行 檢 討, 以 確 保 管 理 組 有 能 力 及 人 手 履 行 其 使 命 ( 四 ) 各 局 / 部 門 可 在 每 年 的 資 源 分 配 工 作 中 申 請 增 撥 資 源 擴 展 其 管 理 組 的 規 模, 以 應 付 即 將 推 行 的 新 工 作 為 增 加 管 理 組 的 人 手, 各 局 / 部 門 亦 可 考 慮 聘 用 額 外 的 合 約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人 員, 以 應 付 其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需 求
局 / 部 門 1.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31 各 局 / 部 門 轄 下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資 料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員 工 數 目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職 系 人 員 系 統 分 電 腦 析 / 程 序 操 作 編 製 主 員 職 任 職 系 系 公 務 員 ( 包 括 所 有 職 系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 僱 員 首 長 級 附 件 一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主 管 @ 職 級 4 0 6 0 0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2. 審 計 署 0 0 4 0 1 首 席 審 計 師 3. 屋 宇 署 7 0 19 4 0 高 級 屋 宇 測 量 師 4. 政 府 統 計 處 5.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轄 下 行 政 署 25 5 60 2 1 助 理 處 長 4 2 9 0 0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6. 民 航 處 0 0 1 1 1 總 電 子 工 程 師 7.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8.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9. 公 司 註 冊 處 10.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1 0 10 0 0 高 級 工 程 師 10 2 12 0 0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5 10 15 0 0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1 0 2 0 0 總 行 政 主 任 11. 香 港 海 關 26 17 43 0 0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僱 員 聘 用 性 質 (C/N) * C C C C C C C C C C C 職 位 編 制 性 質 (P) # P P P P P P P P P P P
32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局 / 部 門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員 工 數 目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職 系 人 員 系 統 分 電 腦 析 / 程 序 操 作 編 製 主 員 職 任 職 系 系 公 務 員 ( 包 括 所 有 職 系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 僱 員 首 長 級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主 管 @ 職 級 12. 衞 生 署 8 2 11 0 1 助 理 署 長 13. 律 政 司 7 0 18 0 0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14. 發 展 局 ( 規 劃 及 地 政 科 ) 15. 發 展 局 ( 工 務 科 ) 3 0 5 0 0 總 行 政 主 任 5 0 5 0 0 系 統 經 理 16. 渠 務 署 3 0 7 6 0 高 級 工 程 師 17. 教 育 局 18 0 63 3 1 總 系 統 經 理 18. 機 電 工 程 署 19. 環 境 保 護 署 20.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21. 香 港 消 防 處 22.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23.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1 0 1 2 0 系 統 經 理 4 0 35 0 0 高 級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2 0 5 0 0 系 統 經 理 0 0 13 6 0 高 級 消 防 區 長 2 9 17 9 0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2 0 3 0 1 首 席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僱 員 聘 用 性 質 (C/N) *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職 位 編 制 性 質 (P) #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局 / 部 門 24.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33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員 工 數 目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職 系 人 員 系 統 分 電 腦 析 / 程 序 操 作 編 製 主 員 職 任 職 系 系 公 務 員 ( 包 括 所 有 職 系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 僱 員 首 長 級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主 管 @ 職 級 5 3 9 0 1 政 府 車 輛 管 理 監 督 25. 路 政 署 2 0 17 0 0 高 級 工 程 師 26. 民 政 事 務 局 27.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28. 香 港 天 文 台 29. 香 港 警 務 處 2 0 2 0 0 系 統 經 理 4 1 8 5 0 總 行 政 主 任 11 0 12 0 0 高 級 科 學 主 任 71 56 129 0 1 總 系 統 經 理 30. 香 港 郵 政 12 0 23 20 1 總 系 統 經 理 31. 房 屋 署 37 20 63 86 1 總 系 統 經 理 32. 入 境 事 務 處 53 77 135 0 1 總 系 統 經 理 33. 廉 政 公 署 0 0 48 4 0 首 席 調 查 主 任 34. 政 府 新 聞 處 4 2 6 0 0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35. 稅 務 局 31 41 114 0 1 總 系 統 經 理 36. 知 識 產 權 署 1 0 2 0 0 總 知 識 產 權 審 查 主 任 僱 員 聘 用 性 質 (C/N) *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職 位 編 制 性 質 (P) #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34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局 / 部 門 37. 投 資 推 廣 署 38.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員 工 數 目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職 系 人 員 系 統 分 電 腦 析 / 程 序 操 作 編 製 主 員 職 任 職 系 系 公 務 員 ( 包 括 所 有 職 系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 僱 員 首 長 級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主 管 @ 職 級 0 0 0 4 0 市 場 推 廣 兼 英 文 編 撰 總 監 3 0 3 1 0 系 統 經 理 39. 勞 工 處 7 2 9 0 0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40. 土 地 註 冊 處 11 12 28 4 0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41. 地 政 總 署 4 0 4 0 0 系 統 經 理 42. 法 律 援 助 署 43.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3 1 7 0 0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12 16 35 31 1 總 系 統 經 理 44. 海 事 處 14 0 19 0 0 高 級 海 事 主 任 45.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46.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及 電 影 報 刊 及 物 品 管 理 辦 事 處 0 0 1 4 1 助 理 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0 0 0 14 0 高 級 資 訊 科 技 經 理 僱 員 聘 用 性 質 (C/N) * N C C C C C C C C N 職 位 編 制 性 質 (P) # 不 適 用 P P P P P P P P 不 適 用
局 / 部 門 47.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48. 破 產 管 理 署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35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員 工 數 目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職 系 人 員 系 統 分 電 腦 析 / 程 序 操 作 編 製 主 員 職 任 職 系 系 公 務 員 ( 包 括 所 有 職 系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 僱 員 首 長 級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主 管 @ 職 級 20 3 25 0 1 總 系 統 經 理 2 0 2 0 0 系 統 經 理 49. 規 劃 署 9 0 9 2 0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50. 香 港 電 台 0 0 0 12 0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51.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52. 選 舉 事 務 處 17 13 30 17 0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6 0 9 8 0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53. 保 安 局 9 0 9 0 0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54. 社 會 福 利 署 55. 工 業 貿 易 署 56.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3 0 22 2 1 首 席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12 10 29 4 0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2 0 2 0 0 系 統 經 理 57. 運 輸 署 0 0 17 1 1 助 理 署 長 58. 庫 務 署 22 30 61 1 0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59. 水 務 署 1 0 11 2 0 高 級 工 程 師 僱 員 聘 用 性 質 (C/N) * C C C N C C C C C C C C C 職 位 編 制 性 質 (P) # P P P 不 適 用 P P P P P P P P P
36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局 / 部 門 60. 在 職 家 庭 及 學 生 資 助 事 務 處 學 生 資 助 處 61. 在 職 家 庭 及 學 生 資 助 事 務 處 在 職 家 庭 津 貼 辦 事 處 註 :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員 工 數 目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職 系 人 員 系 統 分 電 腦 析 / 程 序 操 作 編 製 主 員 職 任 職 系 系 公 務 員 ( 包 括 所 有 職 系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 僱 員 首 長 級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主 管 @ 職 級 7 0 9 14 0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8 0 8 0 0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僱 員 聘 用 性 質 (C/N) * C C 職 位 編 制 性 質 (P) # P P ^ @ 不 包 括 按 定 期 合 約 聘 用 的 資 訊 科 技 合 約 員 工 ( 或 稱 T 合 約 員 工 ) 的 服 務 總 系 統 經 理 高 級 系 統 經 理 及 系 統 經 理 職 級 均 屬 於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 僱 員 聘 用 性 質 C 公 務 員 N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 職 位 編 制 性 質 P 常 額 編 制 附 件 二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的 主 要 職 責 如 下 : (1) 制 訂 政 策 和 策 略, 善 用 資 訊 科 技 帶 來 的 好 處, 以 配 合 各 局 / 部 門 的 政 策 目 標 (2) 進 行 資 訊 系 統 研 究, 設 計 推 行 維 護 和 支 援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37 (3) 開 發 管 理 和 維 護 資 訊 科 技 基 建 設 施, 以 及 向 部 門 管 理 層 及 用 戶 提 供 技 術 意 見 (4) 採 購 硬 件 軟 件 及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以 及 管 理 外 判 計 劃 項 目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電 腦 操 作 員 職 系 人 員 的 主 要 職 責 如 下 : (1) 透 過 政 府 數 據 中 心 提 供 24 小 時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操 作 及 維 護 服 務, 支 援 各 局 / 部 門 的 業 務 運 作 (2) 為 部 門 用 戶 提 供 資 訊 科 技 支 援, 包 括 服 務 台, 為 網 絡 桌 上 電 腦 及 伺 服 器 提 供 實 地 支 援 服 務, 以 及 進 行 其 他 技 術 管 理 工 作 附 件 三 各 局 / 部 門 現 時 負 責 的 大 型 資 訊 科 技 計 劃 的 內 容 及 人 手 編 配 狀 況 局 / 部 門 項 目 計 劃 內 容 人 手 編 配 1. 政 府 統 計 處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的 電 腦 設 備 和 服 務 2. 香 港 海 關 應 課 稅 品 系 統 發 展 計 劃 政 府 統 計 處 計 劃 購 置 電 腦 設 備 和 僱 用 相 關 服 務, 以 重 整 和 改 良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的 電 腦 系 統, 去 處 理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的 工 作, 並 開 發 一 個 新 的 流 動 問 卷 應 用 程 式 及 管 理 子 系 統, 以 支 援 在 外 勤 工 作 中 使 用 流 動 裝 置 系 統 容 許 貿 易 商 以 電 子 方 式 申 請 牌 照 及 許 可 證, 從 而 便 利 商 貿, 以 及 提 供 更 有 效 率 和 可 靠 的 應 課 稅 品 相 關 服 務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1 人 合 約 僱 員 :456 人 月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97 人 月 合 約 僱 員 :352 人 月
38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局 / 部 門 項 目 計 劃 內 容 人 手 編 配 3. 律 政 司 建 立 經 核 為 公 眾 提 供 一 個 網 站, 系 統 分 析 / 程 實 經 認 證 以 便 免 費 查 閱 準 確 及 具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及 可 檢 索 的 法 律 地 位 的 最 新 香 港 法 系 人 員 :2 人 香 港 法 例 電 例 ; 並 支 援 律 政 司 法 律 ( 經 現 有 編 制 子 資 料 庫 草 擬 科 的 下 列 運 作 : 內 部 調 配 ) 4. 教 育 局 教 育 資 訊 系 統 基 礎 設 施 改 善 計 劃 5. 教 育 局 提 升 網 上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系 統 6. 香 港 消 防 處 裝 設 綜 合 發 牌 消 防 安 全 及 檢 控 系 統 7. 香 港 消 防 處 開 發 資 產 管 理 及 保 養 系 統 收 集 法 例 資 料 ; 編 訂 法 例 ; 網 上 發 布 ; 全 章 重 印 ; 以 及 審 核 和 檢 查 改 善 教 育 資 訊 系 統 現 有 的 資 訊 科 技 基 礎 設 施, 以 便 系 統 所 支 援 的 現 有 服 務 質 素 得 以 維 持, 並 提 升 系 統 的 能 力 以 支 援 日 後 增 加 的 服 務 量 提 升 公 營 學 校 和 直 接 資 助 學 校 的 網 上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系 統 伺 服 器 ( 包 括 硬 件 及 軟 件 ), 以 增 強 系 統 的 兼 容 性 及 減 低 保 安 風 險 把 現 有 的 防 火 資 訊 系 統 更 換 為 一 個 綜 合 發 牌 消 防 安 全 巡 查 及 檢 控 系 統 以 便 更 有 效 支 援 消 防 處 的 運 作 需 要 消 防 處 的 資 產 管 理 及 保 養 系 統 是 一 個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來 協 助 資 產 管 理 及 其 保 養 主 要 功 能 包 括 資 產 制 訂 計 劃 採 購 存 貨 盤 存 控 制 保 養 及 其 丟 棄 合 約 僱 員 :3 人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194 人 月 合 約 僱 員 :453 人 月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15 人 月 合 約 僱 員 :96 人 月 合 約 僱 員 :3 人 合 約 僱 員 :2 人
8.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39 局 / 部 門 項 目 計 劃 內 容 人 手 編 配 開 發 全 港 性 系 統 分 析 / 程 電 子 健 康 記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錄 互 通 系 統 系 人 員 :5 人 9. 香 港 警 務 處 發 展 第 三 代 重 大 事 件 調 查 及 災 難 支 援 工 作 系 統 10. 香 港 警 務 處 發 展 第 二 代 通 用 資 訊 系 統 11. 香 港 警 務 處 採 用 虛 擬 工 作 站 改 善 資 訊 科 技 基 建 設 施 ( 初 步 推 行 計 劃 ) 12. 入 境 事 務 處 深 港 西 部 通 道 新 管 制 站 電 腦 系 統 13. 入 境 事 務 處 新 資 訊 科 技 基 建 設 施 新 系 統 提 供 一 個 重 要 基 礎 設 施, 讓 公 私 營 界 別 獲 授 權 的 醫 護 提 供 者 取 覽 和 互 通 參 與 病 人 的 健 康 資 料, 目 的 是 加 強 護 理 服 務 的 連 貫 性 促 進 公 私 營 界 別 的 協 作 及 提 升 醫 療 服 務 的 質 素 取 代 第 二 代 系 統 以 提 升 收 集 數 據 的 效 率, 偵 查 罪 案 方 面 的 行 動 及 調 查 能 力, 在 海 外 調 配 系 統 運 作 的 靈 活 性 及 符 合 國 際 刑 警 標 準 取 代 現 有 的 通 用 資 訊 系 統, 以 配 合 在 運 作 法 律 社 會 和 資 訊 科 技 方 面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求 採 用 虛 擬 化 技 術 來 強 化 信 息 技 術 基 礎 設 施, 以 改 善 信 息 的 可 獲 取 性, 提 高 運 作 效 率 和 其 流 動 性, 以 及 減 低 資 料 外 泄 的 風 險 在 深 港 西 部 通 道 的 新 管 制 站 裝 設 電 腦 系 統, 以 支 援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工 作 為 入 境 事 務 處 推 行 新 資 訊 科 技 基 建 設 施 和 採 購 數 據 中 心 服 務, 以 及 其 後 把 新 資 訊 科 技 基 建 設 施 和 其 他 應 用 系 統 遷 移 到 入 境 事 務 處 總 部 的 永 久 數 據 中 心 合 約 僱 員 :5 人 由 外 判 商 負 責 系 統 開 發 由 外 判 商 負 責 系 統 開 發 由 外 判 商 負 責 系 統 開 發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84 人 月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135 人 月
40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局 / 部 門 項 目 計 劃 內 容 人 手 編 配 14. 入 境 事 務 處 新 出 入 境 管 制 系 統 15. 廉 政 公 署 廉 政 公 署 新 總 部 大 樓 的 資 訊 科 技 整 合 與 應 用 工 程 計 劃 16. 廉 政 公 署 推 行 新 一 代 的 執 行 處 資 訊 系 統 17. 稅 務 局 推 行 系 統 基 礎 設 施 改 善 計 劃 18. 知 識 產 權 署 重 新 建 立 知 識 產 權 署 的 電 子 處 理 系 統 電 子 提 交 系 統 和 網 上 檢 索 系 統 開 發 一 套 新 的 管 制 站 電 腦 系 統, 以 提 升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的 運 作 效 率 及 效 能, 並 應 付 上 升 中 的 服 務 需 求 在 廉 政 公 署 新 總 部 大 樓 設 置 一 套 綜 合 資 訊 科 技 基 礎 設 施 遷 移 現 有 應 用 系 統 和 安 裝 新 應 用 系 統, 以 支 援 廉 政 公 署 遷 往 新 總 部 大 樓 後 的 業 務 運 作 更 換 現 有 的 執 行 處 資 訊 系 統, 以 新 一 代 的 資 訊 系 統 配 合 不 斷 發 展 的 資 訊 技 術 和 運 作 需 要, 以 及 更 有 效 地 支 援 執 行 處 整 個 調 查 過 程 和 案 件 管 理 工 作 計 劃 包 括 提 升 檔 案 伺 服 器 及 工 作 站 基 礎 設 施, 提 升 文 件 管 理 系 統, 以 及 轉 移 主 機 應 用 系 統 至 中 型 電 腦 平 台 重 新 建 立 知 識 產 權 署 的 電 子 處 理 系 統 電 子 提 交 系 統 和 網 上 檢 索 系 統 知 識 產 權 署 的 現 有 系 統 於 2003 年 1 月 起 分 階 段 推 出, 其 使 用 年 限 即 將 屆 滿 新 建 立 的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將 利 用 最 新 的 技 術, 增 強 知 識 產 權 署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的 功 能, 以 應 對 不 斷 變 化 的 運 作 需 要 和 未 來 的 發 展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201 人 月 合 約 僱 員 :2 人 合 約 僱 員 :2 人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11 人 合 約 僱 員 :57 人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3 人 月 合 約 僱 員 :135 人 月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41 局 / 部 門 項 目 計 劃 內 容 人 手 編 配 19. 政 府 資 訊 科 在 政 府 場 地 在 指 定 的 政 府 場 地 設 置 系 統 分 析 / 程 技 總 監 辦 公 提 供 Wi-Fi Wi-Fi 無 線 上 網 設 施, 讓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室 無 線 上 網 設 市 民 免 費 接 達 互 聯 網 系 人 員 :264 人 月 施 合 約 僱 員 :200 人 月 20.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21.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為 電 子 政 府 服 務 提 供 新 的 系 統 託 管 基 建 設 施 構 建 政 府 雲 端 平 台 22. 社 會 福 利 署 推 行 資 訊 系 統 策 略 第 二 階 段 計 劃 新 系 統 託 管 基 建 設 施 可 集 中 提 供 系 統 託 管 服 務, 迅 速 及 有 效 地 支 援 各 局 / 部 門 構 建 政 府 雲 端 平 台, 支 援 共 用 電 子 政 府 服 務 的 託 管, 供 各 局 / 部 門 共 用 計 劃 有 以 下 兩 個 部 分 : (1) 資 訊 科 技 基 建 為 社 會 福 利 署 提 供 資 訊 通 訊 網 絡 骨 幹, 以 透 過 部 門 的 資 訊 系 統, 在 日 常 辦 公 室 環 境 下 使 用 文 字 處 理, 電 子 表 格 和 電 子 郵 件 等 功 能 (2) 服 務 使 用 者 資 訊 系 統 提 供 一 個 以 服 務 使 用 者 為 焦 點 自 動 化 標 準 化 及 有 效 率 的 個 案 管 理 流 程, 以 記 錄 服 務 使 用 者 資 料, 為 個 案 決 策 服 務 監 察 及 規 劃 帶 來 方 便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252 人 月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144 人 月 合 約 僱 員 :15 人
42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局 / 部 門 項 目 計 劃 內 容 人 手 編 配 23. 社 會 福 利 署 更 換 社 會 保 更 換 社 會 保 障 電 腦 系 系 統 分 析 / 程 障 電 腦 系 統 統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12 人 24. 社 會 福 利 署 建 立 新 一 代 資 訊 科 技 基 建 25. 工 業 貿 易 署 搬 遷 及 重 置 工 業 貿 易 署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及 設 施 往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26. 運 輸 署 開 發 交 通 及 事 故 管 理 系 統 為 社 會 福 利 署 建 立 新 一 代 資 訊 科 技 基 建 為 確 保 以 符 合 經 濟 和 成 本 效 益 原 則 善 用 政 府 物 業, 工 業 貿 易 署 須 配 合 該 署 在 2015 年 遷 往 啟 德 發 展 區 新 建 的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 屬 政 府 聯 用 辦 公 大 樓 ), 一 併 把 部 門 的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及 設 施 遷 置 至 新 大 樓 擬 設 的 管 理 系 統 是 多 功 能 的 電 腦 系 統, 可 自 動 偵 測 事 故 制 訂 建 議 的 交 通 及 運 輸 應 急 計 劃 向 所 有 持 份 者 提 供 共 用 交 通 資 訊 簡 化 向 公 眾 發 布 交 通 及 運 輸 資 訊 的 程 序, 以 及 協 調 現 有 和 日 後 的 交 通 管 制 及 監 察 系 統 此 外, 該 系 統 亦 會 設 立 共 用 數 據 平 台, 讓 相 關 方 面 可 取 得 運 輸 署 的 行 車 速 度 和 事 故 資 訊, 以 發 展 本 身 的 增 值 服 務 合 約 僱 員 :31 人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3 人 合 約 僱 員 :3 人 透 過 內 部 調 配 增 聘 資 訊 科 技 合 約 人 員 服 務 及 外 判 部 分 工 作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1 人 合 約 僱 員 :2 人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43 局 / 部 門 項 目 計 劃 內 容 人 手 編 配 27. 運 輸 署 提 升 車 輛 牌 更 換 電 腦 發 牌 系 統 日 漸 由 現 有 人 手 資 照 及 駕 駛 執 老 化 的 硬 件 和 軟 件, 以 源 調 配 照 綜 合 資 料 提 升 其 基 本 設 施, 並 使 電 腦 系 統 的 該 系 統 與 最 新 科 技 接 基 本 設 施 軌, 從 而 確 保 能 繼 續 提 供 服 務 28. 在 職 家 庭 及 學 生 資 助 事 務 處 學 生 資 助 處 29. 在 職 家 庭 及 學 生 資 助 事 務 處 在 職 家 庭 津 貼 辦 事 處 綜 合 學 生 資 助 系 統 為 在 職 家 庭 津 貼 辦 事 處 設 立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和 辦 公 室 自 動 化 設 施 綜 合 學 生 資 助 系 統 是 以 功 能 為 本 的 電 腦 系 統, 將 分 階 段 全 面 取 代 現 有 6 套 以 計 劃 為 本 的 電 腦 系 統, 涵 蓋 現 時 由 學 生 資 助 處 管 理 的 全 部 13 項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和 28 項 公 帑 資 助 和 私 人 捐 助 的 獎 學 金 獎 勵 和 相 關 計 劃 為 在 職 家 庭 津 貼 辦 事 處 開 發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和 設 立 辦 公 室 自 動 化 設 施, 以 便 推 行 低 收 入 在 職 家 庭 津 貼 計 劃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3 人 合 約 僱 員 :12 人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9 人 合 約 僱 員 :11 人 協 助 受 收 回 農 地 影 響 的 農 戶 重 置 農 場 Assisting Farmers Affected by Resump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s to Relocate Their Farms 8. 何 俊 賢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為 增 加 房 屋 用 地 的 供 應, 正 進 行 多 項 土 地 規 劃 及 工 程 研 究 和 土 地 用 途 檢 討 ( 研 究 / 檢 討 ), 當 中 包 括 洪 水 橋 新 發 展 區 規 劃 及 工 程 研 究 元 朗 南 房 屋 用 地 規 劃 及 工 程 研 究, 以 及 錦 田 南 及 八 鄉 土 地 用 途 檢 討 關 於 協 助 受 收 回 農 地 影 響 的 農 戶 重 置 農 場,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上 述 3 項 研 究 / 檢 討 所 覆 蓋 的 範 圍 當 中, 當 局 計 劃 更 改 用 途 的 農 地 面 積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每 項 研 究 / 檢 討 分 別 涉 及 多 少 個 將 會 因 收 回 農 地 而 需 重 置 其 農 場 的 蔬 菜 種 植 戶 花 卉 種 植 戶 及 禽 畜 養 殖 戶 ;
44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 二 ) 政 府 協 助 受 收 回 農 地 影 響 的 農 戶 重 置 農 場 的 現 行 機 制 ; ( 三 ) 鑒 於 本 人 得 悉, 有 不 少 受 收 回 農 地 影 響 的 農 戶 在 另 覓 土 地 重 置 農 場 時 遇 到 困 難, 政 府 有 何 方 法 協 助 他 們 解 決 困 難 ; 為 免 影 響 農 戶 的 生 計,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實 行 先 覓 地 重 置, 後 搬 遷 的 方 案 ; 及 ( 四 ) 鑒 於 重 置 禽 畜 養 殖 場 涉 及 拆 卸 和 重 置 多 項 大 型 設 備, 政 府 有 何 方 法 協 助 禽 畜 養 殖 戶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正 採 取 一 系 列 措 施, 多 管 齊 下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當 中 包 括 以 綜 合 規 劃 及 基 建 配 套, 發 展 合 適 的 新 界 鄉 郊 土 地, 以 提 供 用 地 應 付 市 民 房 屋 需 要 和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雖 然 政 府 在 規 劃 新 界 鄉 郊 土 地 的 發 展 時, 會 盡 量 減 低 對 區 內 居 民 及 其 他 持 份 者 的 影 響, 但 仍 難 免 會 影 響 部 分 原 有 土 地 上 的 佔 用 人 或 使 用 者, 包 括 令 一 些 農 戶 不 能 在 原 址 繼 續 耕 作 政 府 現 行 的 土 地 收 回 及 清 理 機 制, 已 包 括 一 套 既 定 的 補 償 及 安 置 安 排, 以 照 顧 受 影 響 人 士 包 括 農 戶 的 需 要 就 質 詢 第 ( 一 ) 至 ( 四 )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洪 水 橋 新 發 展 區 規 劃 及 工 程 研 究 和 元 朗 南 房 屋 用 地 規 劃 及 工 程 研 究 仍 在 進 行 當 中 至 於 錦 田 南 及 八 鄉 土 地 用 途 檢 討, 政 府 當 局 正 在 考 慮 收 集 到 的 公 眾 意 見, 以 及 進 行 相 關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有 關 發 展 建 議 對 該 等 地 區 現 有 農 戶 的 實 質 影 響, 包 括 可 能 會 受 影 響 的 農 地 範 圍, 仍 有 待 相 關 研 究 提 出 具 體 土 地 用 途 方 案 後 方 可 確 定 ( 二 ) 及 ( 三 ) 根 據 現 行 機 制, 因 工 務 工 程 須 收 回 及 清 理 土 地 而 受 影 響 的 真 正 務 農 人 士, 可 以 另 覓 地 方 購 買 或 租 賃 私 人 農 地, 繼 續 耕 種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會 協 助 安 排 有 意 繼 續 耕 作 的 受 影 響 農 戶 與 相 關 土 地 業 權 人 商 議 租 賃 安 排 ( 四 ) 因 工 務 工 程 須 收 回 及 清 理 土 地 而 受 影 響 的 養 豬 或 飼 養 家 禽 人 士, 倘 其 農 場 構 築 物 在 房 屋 署 於 1982 年 進 行 的 寮 屋 登 記 中 已 登 記 作 有 關 用 途, 又 或 雖 未 有 在 1982 年 登 記, 但 卻 一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45 直 在 私 人 農 地 上 合 法 經 營 ( 即 持 有 一 切 所 需 的 政 府 許 可 證 ), 可 獲 發 符 合 規 定 的 受 清 拆 影 響 的 養 豬 及 家 禽 飼 養 場 的 特 惠 津 貼, 而 飼 養 的 家 禽 每 類 須 最 少 30 隻 才 可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津 貼 根 據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表 示, 持 牌 禽 畜 農 場 如 受 到 政 府 規 劃 發 展 影 響 而 考 慮 搬 遷, 禽 畜 農 場 持 牌 人 必 須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禽 畜 飼 養 的 發 牌 ) 規 例 ( 第 139L 章 ) 內 關 於 禽 畜 管 制 生 物 保 安 環 境 保 護 等 規 範 規 劃 和 地 政 等 法 例, 以 及 相 關 的 政 策 要 求, 找 尋 合 適 的 地 點 作 搬 遷 農 場 之 用 漁 護 署 會 按 他 們 的 需 要 提 供 適 切 的 支 援 為 建 築 測 量 城 市 規 劃 及 園 境 專 業 培 育 人 才 Nurturing Talents for Architectural, Surveying, Town Planning and Landscape Professions 9. 謝 偉 銓 議 員 : 主 席,2015 年 施 政 報 告 指 出, 足 夠 及 優 質 的 人 力 資 源 是 香 港 社 會 和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的 首 要 條 件, 因 此 香 港 有 需 要 發 展 及 培 育 人 才, 使 香 港 的 人 口 可 持 續 地 配 合 及 推 動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國 際 都 會 的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有 建 築 測 量 城 市 規 劃 及 園 境 專 業 的 從 業 員 向 本 人 反 映, 政 府 未 有 為 該 等 專 業 投 放 足 夠 的 教 育 資 源, 以 致 培 訓 課 程 的 名 額 和 內 容 未 能 滿 足 該 等 專 業 的 需 求 關 於 為 該 等 專 業 培 育 人 才,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各 專 上 院 校 開 辦 多 少 個 與 上 述 專 業 相 關 的 課 程, 以 及 當 中 的 副 學 位 學 士 學 位 及 碩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收 生 及 畢 業 生 人 數 ( 按 專 上 院 校 及 專 業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現 時 各 專 上 院 校 為 開 辦 該 等 課 程 而 聘 用 的 全 職 及 兼 職 教 學 及 非 教 學 人 員 的 數 目 ( 按 專 上 院 校 及 專 業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二 ) 是 否 知 悉, 各 專 上 院 校 有 否 計 劃 增 加 與 上 述 專 業 相 關 的 課 程 的 學 額 ; 各 院 校 有 否 參 考 業 界 的 意 見, 以 確 保 課 程 內 容 切 合 需 要 ; ( 三 ) 過 去 5 年, 每 年 屬 上 述 專 業 的 政 府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46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 四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香 港 居 民 在 海 外 大 學 畢 業 後 回 港 從 事 上 述 專 業 的 人 數 ; 及 ( 五 ) 鑒 於 2015 年 施 政 報 告 提 及 政 府 為 吸 引 外 來 人 才, 會 研 究 制 訂 人 才 清 單 的 可 行 性, 以 更 有 效 及 聚 焦 吸 引 高 質 素 人 才, 配 合 香 港 經 濟 高 增 值 及 多 元 化 發 展, 當 局 會 否 將 上 述 專 業 納 入 清 單?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一 直 重 視 發 展 及 培 育 各 行 各 業 的 人 才, 包 括 建 築 測 量 城 市 規 劃 及 園 境 專 業 的 人 才, 務 求 讓 香 港 的 人 口 可 持 續 地 配 合 及 推 動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國 際 都 會 的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在 教 育 層 面, 我 們 為 年 輕 人 提 供 優 質 多 元 及 多 階 進 出 的 升 學 途 徑, 讓 他 們 因 應 個 人 的 興 趣 志 向 和 能 力, 盡 展 所 長 香 港 現 時 共 有 19 所 可 頒 授 本 地 學 位 的 院 校 在 2014-2015 學 年, 這 些 院 校 開 辦 約 300 個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及 400 個 副 學 位 課 程, 包 括 與 建 築 測 量 城 市 規 劃 及 園 境 專 業 有 關 的 課 程, 供 學 生 按 個 人 志 向 和 能 力 報 讀, 同 時 滿 足 不 同 行 業 對 人 才 的 需 求 就 謝 議 員 的 質 詢, 由 於 涉 及 多 個 政 策 範 疇, 教 育 局 經 諮 詢 相 關 政 策 局 後, 代 表 政 府 答 覆 如 下 : ( 一 ) 2010-2011 學 年 至 2014-2015 學 年, 與 建 築 測 量 城 市 規 劃 及 園 境 有 關 的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課 程 的 數 目, 以 及 課 程 的 取 錄 及 畢 業 生 人 數,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2010-2011 學 年 至 2014-2015 學 年, 與 建 築 測 量 城 市 規 劃 及 園 境 有 關 的 自 資 及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訓 局 ) 轄 下 的 公 帑 資 助 全 日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專 上 課 程 的 數 目 收 生 及 畢 業 生 人 數 按 院 校 表 列 於 附 件 三 我 們 並 未 備 存 有 關 各 院 校 為 開 辦 上 述 課 程 而 聘 用 的 全 職 及 兼 職 教 學 及 非 教 學 人 員 數 目 的 資 料 ( 二 ) 香 港 的 專 上 院 校 高 度 自 主, 可 按 社 會 和 行 業 需 要, 以 及 院 校 本 身 的 發 展 策 略, 開 辦 不 同 學 科 的 課 程, 在 課 程 設 計 上
LEGISLATIVE COUNCIL 15 April 2015 47 亦 享 有 學 術 自 由 專 上 院 校 一 向 與 業 界 緊 密 合 作, 在 課 程 設 計 上 加 入 行 業 參 與, 以 了 解 及 滿 足 業 界 的 需 要 與 此 同 時, 政 府 亦 扮 演 橋 樑 角 色, 向 院 校 反 映 行 業 的 需 求 例 如, 在 教 資 會 每 3 年 進 行 的 學 術 規 劃 期 間, 教 育 局 會 諮 詢 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邀 請 它 們 就 其 政 策 範 疇 下 的 行 業 的 人 力 趨 勢 提 供 資 料, 以 供 各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作 參 考 之 用 就 建 造 業 專 業 人 員 的 人 力 情 況 而 言, 發 展 局 一 直 與 建 造 業 議 會 合 作, 評 估 公 營 和 私 營 界 別 的 整 體 建 築 工 程 量, 並 預 測 未 來 10 年 建 造 業 人 手 ( 包 括 專 業 人 員 ) 的 供 求 情 況 就 建 造 業 人 手 的 供 求 預 測, 議 會 已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相 關 商 會 工 會 專 業 學 會 和 政 府 等 業 界 持 份 者 的 代 表, 負 責 制 訂 人 力 預 測 的 推 算 方 法 和 通 過 推 算 結 果 其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建 造 業 專 業 人 員 普 遍 出 現 人 手 短 缺 情 況, 其 中 以 土 木 工 程 師 結 構 工 程 師 工 料 測 量 師 和 園 境 建 築 師 較 嚴 峻 建 造 業 議 會 已 於 2014 年 11 月 在 其 網 站 公 布 有 關 結 果, 並 會 於 日 後 定 期 更 新 人 手 預 測 同 時, 發 展 局 和 建 造 業 議 會 已 透 過 上 述 既 定 機 制, 經 教 育 局 及 教 資 會 向 院 校 反 映 有 關 研 究 結 果, 另 亦 將 結 果 轉 交 職 訓 局, 以 便 各 院 校 在 制 訂 學 術 發 展 計 劃 時 考 慮 建 造 業 界 的 需 要 此 外, 香 港 建 造 商 會 及 其 他 專 業 團 體 ( 例 如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及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 等 業 界 持 份 者 曾 於 不 同 場 合 多 次 呼 籲, 須 增 加 已 通 過 適 當 訓 練 的 工 程 及 建 造 業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生 的 供 應, 並 須 確 保 供 應 可 以 持 續, 以 配 合 香 港 未 來 的 基 建 發 展 至 於 課 程 設 計 方 面, 發 展 局 亦 已 同 樣 透 過 上 述 既 定 機 制, 經 教 育 局 及 教 資 會 向 院 校 反 映 建 造 業 的 需 要, 指 出 應 加 強 建 造 業 相 關 學 科 的 課 程 內 容, 增 加 基 本 技 能 的 培 訓, 包 括 以 英 語 及 普 通 話 溝 通 的 能 力 ; 提 高 學 生 對 相 關 課 題, 例 如 建 築 信 息 模 擬 系 統 可 持 續 發 展 綠 色 建 築 園 境 及 樹 木 管 理 及 文 物 保 育 等 的 認 知 和 知 識, 以 及 鼓 勵 學 生 發 展 全 球 及 國 際 視 野 ( 三 ) 2010-2011 財 政 年 度 至 2014-2015 財 政 年 度, 與 建 築 測 量 城 市 規 劃 及 園 境 有 關 的 政 府 公 務 員 及 非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列 於 附 件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