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Similar documents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书面申请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4D F736F F D 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I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第十六章〓附〓录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山 东 省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行 为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一、资质申请

4 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doc

玉师院党〔2005〕 号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2008-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万 元,

<4D F736F F D20B9F0BFC6D5FED7D6A1B A1B33738BAC52E646F63>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目 录 -2-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第 七 条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应 当 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对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拟 任 人 )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的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行政处罚流程图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甘 肃 省 会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会 计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行 为,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维 护 经 济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 , , ,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Transcription:

省 十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文 件 (4) 关 于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条 例 ( 修 订 草 案 )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2016 年 3 月 29 日 在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上 广 东 省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陈 伟 雄 主 任 各 位 副 主 任 秘 书 长, 各 位 委 员 :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对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条 例 ( 修 订 草 案 ) ( 以 下 简 称 修 订 草 案 ) 进 行 了 审 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认 为 修 订 这 个 条 例 很 有 必 要, 同 时 提 出 了 一 些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会 后, 法 委 法 工 委 会 同 省 人 大 财 经 委 省 法 制 办 省 人 社 厅 等 单 位 对 修 订 草 案 作 了 修 改, 并 向 我 省 选 出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和 省 人 大 代 表,21 个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省 财 政 厅 等 9 个 省 直 部 门, 省 法 院 省 检 察 院, 以 及 中 山 大 学 等 9 个 广 东 省 地 方 立 法 研 究 评 估 与 咨 询 服 务 基 地 省 法 学 会 等 4 个 立 法 社 会 参 与 和 评 估 中 心 66 位 立 法 咨 询 专 家 书 面 征 求 意 见, 同 时 在 广 东 人 大 网 向 社 会 公 - 1 -

众 征 求 意 见 2 月 18 日, 法 委 法 工 委 召 开 论 证 会, 邀 请 部 分 立 法 咨 询 专 家 对 修 订 草 案 中 的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进 行 论 证 2 月 下 旬, 在 征 求 意 见 和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法 委 法 工 委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对 修 订 草 案 作 了 进 一 步 修 改, 对 修 订 草 案 的 条 文 重 新 作 了 梳 理 和 补 充 完 善, 对 篇 章 结 构 条 文 顺 序 作 了 大 幅 调 整, 并 再 次 书 面 征 求 省 人 大 财 经 委 常 委 会 预 算 工 委 等 有 关 单 位 的 意 见 3 月 上 旬, 法 委 法 工 委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先 后 赴 惠 州 中 山 等 地 开 展 立 法 调 研 根 据 调 研 和 再 次 征 求 意 见 的 情 况, 法 委 法 工 委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对 修 订 草 案 作 了 补 充 完 善, 经 法 制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形 成 了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条 例 (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 ( 以 下 简 称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 3 月 11 日, 法 工 委 组 织 召 开 了 表 决 前 评 估 会, 邀 请 人 大 代 表 立 法 咨 询 专 家, 省 总 工 会,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实 务 工 作 者,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承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用 人 单 位 和 参 保 人 代 表 等 就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主 要 制 度 规 范 的 可 行 性 出 台 时 机 实 施 后 的 社 会 效 果 及 实 施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了 表 决 前 评 估 同 时, 委 托 中 山 大 学 等 9 个 立 法 研 究 评 估 与 咨 询 服 务 基 地 进 行 评 估 经 3 月 18 日 常 委 会 主 任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将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提 请 省 十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现 将 审 议 结 果 报 告 如 下 : 一 调 整 篇 章 结 构 修 订 草 案 分 六 章 共 51 条, 各 章 节 名 称 分 别 是 总 则 监 督 主 体 和 监 督 内 容 监 督 预 防 机 制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法 律 - 2 -

责 任 附 则 省 人 大 财 经 委 和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在 审 议 时 认 为, 第 二 章 条 文 之 间 存 在 交 叉 重 叠 问 题, 层 次 不 够 分 明, 并 且 缺 乏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的 职 责, 结 构 不 够 完 整 ; 第 四 章 只 规 定 了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时 应 遵 守 的 程 序, 章 名 与 内 容 不 一 致 在 征 求 意 见 和 论 证 过 程 中, 人 大 代 表 立 法 咨 询 专 家 提 出, 修 订 草 案 对 政 府 和 部 门 职 责 的 表 述 不 够 完 善, 第 二 章 将 监 督 主 体 及 其 职 责 监 督 对 象 及 其 义 务 的 规 定 一 并 罗 列, 有 较 多 重 复 表 述, 逻 辑 不 清, 同 时, 对 人 大 监 督 和 社 会 监 督 的 规 定 较 少, 不 能 充 分 保 证 监 督 的 独 立 性 客 观 性 为 此,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重 新 设 置 了 章 节, 即 : 总 则 监 督 内 容 人 大 监 督 行 政 监 督 社 会 监 督 预 防 机 制 法 律 责 任 附 则 等 八 章, 在 整 合 梳 理 修 订 草 案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内 容 的 基 础 上, 依 照 上 位 法,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充 实 了 监 督 职 责 监 督 内 容 监 督 方 式 机 制 制 度 等 规 定, 细 化 了 人 大 监 督 的 内 容, 加 大 了 社 会 监 督 力 度, 相 应 扩 充 总 则 内 容 完 善 法 律 责 任, 调 整 后 的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共 有 71 条 二 扩 充 总 则 规 定 为 使 条 例 务 实 管 用, 总 则 部 分 明 确 了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概 念, 增 加 了 人 大 监 督 社 会 监 督 的 规 定, 分 层 次 明 晰 了 各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机 构 的 监 督 职 责, 并 补 充 了 工 会 监 督 以 及 相 关 保 障 规 定 三 补 充 监 督 内 容 - 3 -

为 增 强 条 例 的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对 修 订 草 案 第 二 章 作 了 重 新 梳 理, 将 人 大 监 督 社 会 监 督 等 规 定 移 至 相 应 章 节, 补 充 和 细 化 监 督 的 内 容 : 一 是 增 加 一 条,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归 纳 总 结 了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管 理 服 务 投 资 运 营 等 过 程 中 涉 及 基 金 安 全 的 风 险 点 和 保 障 安 全 的 关 键 环 节, 作 为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主 要 内 容 ; 二 是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将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财 政 部 门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管 理 服 务 投 资 运 营 等 过 程 中 涉 及 基 金 安 全 的 重 要 职 责 和 工 作 环 节 作 为 对 其 监 督 的 具 体 内 容, 以 列 举 的 方 式 予 以 规 定 ; 三 是 针 对 实 践 中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完 善 对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承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单 位 和 个 人 行 为 的 规 范 内 容, 对 常 见 的 侵 害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全 的 行 为 作 出 禁 止 性 规 定, 以 增 强 警 示 作 用 四 强 化 人 大 监 督 在 征 求 意 见 和 专 家 论 证 过 程 中, 各 方 面 普 遍 认 为 条 例 中 人 大 监 督 的 内 容 只 有 一 条, 且 只 规 定 了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职 责, 监 督 力 度 不 够 为 此, 建 议 在 总 则 中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六 条, 对 人 大 监 督 职 责 作 原 则 规 定, 同 时 专 设 一 章 人 大 监 督, 对 地 方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预 算 监 督, 以 及 常 委 会 听 取 和 审 议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开 展 执 法 检 查 备 案 审 查 等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同 时, 结 合 本 省 实 践, 增 加 了 人 大 常 委 会 开 展 联 网 监 督 以 及 借 助 专 业 力 量 开 展 监 督 等 内 容 五 理 顺 行 政 监 督 行 政 监 督 是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重 要 内 容,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 4 -

专 设 一 章 行 政 监 督, 将 修 订 草 案 第 二 章 中 监 督 主 体 及 其 职 责 的 内 容 第 三 章 中 举 报 投 诉 的 内 容 调 整 到 第 四 章 中, 对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的 具 体 监 督 职 责 监 督 方 式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和 程 序 立 案 调 查 处 理 举 报 投 诉 等 作 出 全 面 规 定 其 中, 完 善 了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补 充 工 会 社 会 监 督 员 参 与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的 内 容 ; 增 加 一 条 规 定 非 现 场 监 督 制 度, 完 善 监 督 方 式 ; 根 据 调 研 中 反 映 的 意 见, 增 加 一 条 规 定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的 内 容, 改 进 社 会 保 险 欺 诈 案 件 查 处 和 移 送 工 作, 以 打 击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领 域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六 增 强 社 会 监 督 为 加 大 社 会 监 督 力 度,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监 督 的 作 用, 将 修 订 草 案 第 十 条 中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鼓 励 社 会 参 与 监 督 的 内 容 移 至 总 则 单 独 作 为 一 条, 对 社 会 监 督 作 原 则 规 定 ; 同 时, 专 设 一 章 社 会 监 督, 将 修 订 草 案 第 二 章 第 四 章 中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专 家 库 和 社 会 监 督 员 决 策 公 开 信 息 公 开 举 报 投 诉 等 条 款 整 合 为 一 章, 并 增 加 工 会 参 与 政 策 制 定 媒 体 开 展 公 益 宣 传 与 舆 论 监 督 等 条 款 七 健 全 预 防 机 制 为 进 一 步 健 全 预 防 机 制, 对 修 订 草 案 第 三 章 作 了 部 分 修 改 : 完 善 了 诚 信 档 案 制 度 规 定, 强 化 了 警 示 作 用 ; 根 据 征 求 意 见 和 调 研 中 反 映 的 意 见, 增 加 建 立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的 规 定, 加 强 信 息 共 享 和 互 通, 避 免 因 信 息 更 新 滞 后 造 成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损 - 5 -

失 ; 根 据 调 研 和 论 证 中 反 映 的 意 见, 增 加 安 全 评 估 制 度, 及 时 发 现 基 金 风 险 并 作 出 应 对 ; 增 加 政 策 效 果 评 估 制 度, 避 免 因 政 策 不 合 法 不 合 理,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和 社 会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和 损 失 八 完 善 法 律 责 任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对 各 部 门 机 构 以 及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义 务 作 了 更 加 具 体 的 规 定, 相 应 地, 对 法 律 责 任 部 分 也 作 了 补 充 和 完 善 : 增 加 了 用 人 单 位 不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不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法 律 责 任,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了 欺 诈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和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法 律 责 任, 完 善 了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财 政 部 门 经 办 机 构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被 监 督 检 查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责 任 内 容 此 外, 还 对 修 订 草 案 作 了 一 些 文 字 修 改 法 制 委 员 会 认 为,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不 抵 触, 建 议 常 委 会 本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以 上 报 告 和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请 予 审 议 附 件 :1. 关 于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条 例 (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 征 求 意 见 的 情 况 报 告 2. 关 于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条 例 (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 论 证 会 的 情 况 报 告 3. 关 于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条 例 (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 表 决 前 评 估 情 况 的 报 告 - 6 -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条 例 (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立 法 目 的 和 依 据 为 了 加 强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监 督, 保 障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安 全, 维 护 参 保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活 动 第 三 条 概 念 本 条 例 所 称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是 指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等 依 法 筹 集 并 应 当 纳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本 条 例 所 称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是 指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管 理 服 务 投 资 运 营 等 全 过 程 的 监 督 第 四 条 监 督 原 则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应 当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合 法 效 率 的 原 则, 坚 持 预 防 与 查 处 相 结 合 第 五 条 基 本 要 求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按 照 社 会 保 险 险 种 分 别 建 账, 分 账 核 算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应 当 存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 7 -

专 户, 专 款 专 用 禁 止 隐 匿 转 移 侵 占 或 者 挪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第 六 条 人 大 职 权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依 法 对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收 支 管 理 服 务 投 资 运 营 等 以 及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第 七 条 政 府 职 责 省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全 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工 作 的 领 导,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省 的 规 定 和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全 责 任 制,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八 条 部 门 机 构 职 责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审 计 机 关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改 革 公 安 民 政 卫 生 计 生 工 商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等 部 门 以 及 人 民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银 行 业 监 管 机 构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等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协 同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工 作 第 九 条 监 督 队 伍 建 设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能 力 - 8 -

第 十 条 经 费 保 障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由 同 级 财 政 予 以 保 障, 不 得 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中 列 支 第 十 一 条 工 会 监 督 工 会 依 法 维 护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对 涉 及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权 益 的 事 项 进 行 监 督 第 十 二 条 鼓 励 社 会 监 督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畅 通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社 会 监 督 渠 道,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采 取 多 种 措 施 鼓 励 和 支 持 社 会 各 方 面 参 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第 二 章 监 督 内 容 第 十 三 条 监 督 内 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贯 彻 落 实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和 省 的 规 定 的 情 况 ; ( 二 ) 社 会 保 险 费 核 定 征 收 和 划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情 况 ; ( 三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审 核 结 算 和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发 放 情 况 ; ( 四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户 支 出 户 和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等 各 类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开 设 管 理 及 其 基 金 的 存 储 划 拨 结 存 情 况 ; - 9 -

( 五 ) 社 会 保 险 各 类 调 剂 金 储 备 金 等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 ( 六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运 营 等 保 值 增 值 情 况 ; ( 七 )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承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从 事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工 作 情 况 ; ( 八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编 制 调 整 执 行 和 决 算 情 况 以 及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编 制 和 执 行 情 况 ; ( 九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相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情 况 ; ( 十 ) 依 法 需 要 监 督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四 条 对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内 容 对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其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的 情 况 : ( 一 ) 统 筹 建 立 覆 盖 城 乡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 二 ) 拟 订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保 险 政 策 方 案 ; ( 三 ) 审 核 汇 总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决 算 草 案 ; ( 四 ) 参 与 制 定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运 营 等 保 值 增 值 计 划 ; ( 五 ) 组 织 实 施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和 监 督 制 度 ; ( 六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五 条 对 征 收 机 构 的 监 督 内 容 对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的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其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的 情 况 : ( 一 ) 按 时 足 额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 ( 二 ) 对 申 报 的 缴 费 基 数 人 数 与 实 际 不 符 的 用 人 单 位 开 展 - 10 -

实 地 核 查 ; ( 三 )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 ( 四 ) 按 照 规 定 将 已 征 收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及 时 存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 ( 五 )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缴 费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缴 费 情 况 ; ( 六 ) 参 与 编 制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征 收 预 算 草 案 ; ( 七 )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执 行 预 算, 并 定 期 向 同 级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执 行 情 况 ; ( 八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征 收 管 理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六 条 对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内 容 对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其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的 情 况 : ( 一 ) 完 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 二 )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管 理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按 险 种 分 别 建 账, 分 账 核 算,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 ( 三 ) 组 织 编 制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审 核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决 算 草 案 ; ( 四 )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的 用 款 申 请 按 时 拨 付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待 遇 用 款 ; ( 五 ) 按 时 足 额 将 补 助 资 金 划 转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 ( 六 ) 会 同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保 值 增 值 计 - 11 -

划, 并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 七 ) 按 照 国 家 要 求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运 营 工 作 ; ( 八 ) 按 照 规 定 存 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排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存 款 组 合 ; ( 九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七 条 对 经 办 机 构 的 监 督 内 容 对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的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其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的 情 况 : ( 一 ) 建 立 健 全 业 务 财 务 安 全 和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以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 二 )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决 算 草 案, 提 出 预 算 调 整 建 议, 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执 行 预 算, 定 期 向 同 级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执 行 情 况 ; ( 三 ) 及 时 完 整 准 确 地 记 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个 人 缴 费 和 用 人 单 位 为 其 缴 费, 以 及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等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 ( 四 )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审 核 制 度, 审 核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人 员 的 领 取 资 格 和 标 准, 核 定 并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调 整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 五 ) 执 行 社 会 保 险 稽 核 制 度, 对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领 取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 六 )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与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结 算 费 用, 加 强 对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从 事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工 作 的 核 查 ; ( 七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对 承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从 - 12 -

事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工 作 进 行 核 查 ; ( 八 )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公 开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提 供 社 会 保 险 咨 询 查 询 等 服 务, 根 据 参 保 人 要 求 向 其 提 供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单 ; ( 九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八 条 对 乡 镇 街 道 社 会 保 障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的 监 督 内 容 乡 镇 街 道 社 会 保 障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完 整 准 确 登 记 参 保 人 缴 费 信 息, 并 在 规 定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时 限 内 将 代 收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足 额 存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第 十 九 条 对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的 监 督 内 容 医 疗 机 构 康 复 机 构 药 品 经 营 单 位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机 构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代 发 机 构 等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诊 疗 项 目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标 准 等 规 定 以 及 服 务 协 议, 为 参 保 人 提 供 必 要 合 理 的 服 务, 配 合 并 接 受 监 督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虚 列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项 目, 虚 报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金 额 ; ( 二 ) 不 按 规 定 审 核 参 保 人 身 份, 导 致 冒 名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 三 ) 违 反 规 定 将 参 保 人 在 非 协 议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纳 入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结 算 ; ( 四 ) 出 具 虚 假 诊 断 证 明 病 历 资 料 鉴 定 意 见 结 算 单 据 - 13 -

发 票 证 明 等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或 者 帮 助 他 人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 五 ) 不 按 时 足 额 发 放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 六 ) 违 背 诊 疗 规 范 进 行 过 度 检 查 治 疗 护 理 康 复 等, 造 成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不 必 要 的 支 出 ; ( 七 ) 其 他 侵 害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全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条 对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的 监 督 内 容 承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公 开 招 投 标 方 式 选 定 承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完 整 的 资 金 使 用 账 册, 接 受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审 计 机 关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等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的 核 查, 并 将 承 办 的 社 会 保 险 项 目 缴 费 标 准 资 金 收 支 和 结 余 情 况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人 次 等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开 承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需 要 增 加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应 当 向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提 供 有 关 开 支 明 细 和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等 情 况,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报 统 筹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统 筹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办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监 督 内 容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如 实 申 报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按 时 全 员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瞒 报 漏 报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基 数 人 数, 或 者 以 发 放 - 14 -

补 贴 签 订 协 议 等 形 式 拒 不 履 行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缴 费 义 务 ; ( 二 ) 通 过 虚 构 劳 动 关 系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等 方 式 获 取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和 缴 费 资 格 ; ( 三 ) 伪 造 变 造 个 人 档 案 材 料 身 份 证 明 病 历 资 料 鉴 定 意 见 支 付 凭 证 信 息 数 据 等,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 四 ) 违 反 规 定 重 复 领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 五 ) 冒 用 他 人 身 份 和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 六 ) 出 借 本 人 社 会 保 险 证 件 协 助 他 人 或 者 单 位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 七 ) 隐 瞒 丧 失 领 取 条 件 的 事 实, 领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 八 ) 其 他 侵 害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全 的 行 为 第 三 章 人 大 监 督 第 二 十 二 条 预 算 监 督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查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总 预 算 草 案 及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总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 批 准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和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决 算 的 不 适 当 的 决 议 ; 撤 销 本 级 政 府 关 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决 算 的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和 命 令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监 督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的 执 行 ; 审 查 和 批 准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的 调 整 方 - 15 -

案 ; 审 查 和 批 准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决 算 ; 撤 销 本 级 政 府 和 下 一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决 算 的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命 令 和 决 议 第 二 十 三 条 联 网 监 督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建 立 省 级 预 算 支 出 联 网 监 督 系 统, 完 善 系 统 的 分 析 功 能 和 预 警 功 能, 通 过 与 省 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系 统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统 计 分 析 查 询 系 统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财 务 信 息 系 统 等 的 联 网, 实 现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运 行 状 况 的 实 时 监 督 统 筹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将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相 关 系 统 与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建 立 的 监 督 系 统 联 网, 并 根 据 监 督 要 求 提 供 必 要 的 信 息 数 据 支 持, 为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开 展 实 时 监 督 创 造 条 件 第 二 十 四 条 听 取 审 议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听 取 和 审 议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管 理 服 务 投 资 运 营 等 以 及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的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常 务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对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的 审 议 意 见 交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研 究 处 理,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由 其 办 事 机 构 送 交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或 者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关 工 作 机 构 征 求 意 见 后, 向 常 务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常 务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以 对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作 出 决 议 ;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决 议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将 执 行 决 议 的 情 况 向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 16 -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及 审 议 意 见 决 议, 人 民 政 府 对 审 议 意 见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或 者 执 行 决 议 情 况 的 报 告, 由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通 报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二 十 五 条 执 法 检 查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通 过 开 展 执 法 检 查 等 方 式, 对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贯 彻 实 施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保 障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全 有 效 运 行, 以 及 开 展 监 督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开 展 执 法 检 查 等 监 督 工 作,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邀 请 同 级 工 会 参 与 执 法 检 查 结 束 后, 执 法 检 查 组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执 法 检 查 报 告 常 务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对 执 法 检 查 报 告 的 审 议 意 见 连 同 执 法 检 查 报 告, 一 并 交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研 究 处 理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向 常 务 委 员 会 书 面 报 告 前 款 规 定 的 执 法 检 查 报 告 及 审 议 意 见, 人 民 政 府 对 其 研 究 处 理 情 况 的 报 告, 由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通 报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二 十 六 条 备 案 审 查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依 法 对 社 会 保 险 相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进 行 备 案 审 查 认 为 存 在 与 法 律 法 规 相 抵 触 情 形 的, 可 以 向 制 定 机 关 提 出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研 究 意 见 制 定 机 关 应 当 在 两 个 月 内 研 究 提 出 是 否 修 改 的 意 见 第 二 十 七 条 借 助 专 业 力 量 开 展 监 督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17 -

常 务 委 员 会 开 展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对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问 题, 可 以 通 过 召 开 论 证 会 评 估 会 听 取 有 关 专 家 专 业 机 构 社 会 组 织 的 意 见, 或 者 委 托 有 关 专 家 专 业 机 构 社 会 组 织 开 展 论 证 评 估, 为 监 督 工 作 提 供 专 业 支 持 第 四 章 行 政 监 督 第 二 十 八 条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监 督 职 责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对 下 列 内 容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 一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的 编 制 执 行 调 整 情 况 ; ( 二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收 支 管 理 服 务 和 投 资 运 营 情 况 ; ( 三 )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执 行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和 省 的 规 定 的 情 况 ; ( 四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相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情 况 第 二 十 九 条 征 收 机 构 监 督 职 责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应 当 对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及 如 实 申 报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三 十 条 财 政 部 门 监 督 职 责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和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规 定 等 的 执 行 情 况,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的 编 制 执 行 情 况,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开 设 和 管 理 情 况, 下 级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及 时 足 额 拨 付 情 况, 社 - 18 -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管 理 服 务 和 投 资 运 营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三 十 一 条 审 计 机 关 监 督 职 责 审 计 机 关 应 当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管 理 服 务 和 投 资 运 营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户 支 出 户 及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基 金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第 三 十 二 条 监 督 方 式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开 展 监 督 工 作, 应 当 实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专 项 监 督 相 结 合, 采 取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和 非 现 场 监 督 等 方 式, 增 强 监 督 实 效 第 三 十 三 条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方 式 : ( 一 ) 依 法 进 入 被 监 督 检 查 单 位 的 有 关 场 所 进 行 实 地 调 查 检 查 ; ( 二 ) 询 问 与 调 查 事 项 有 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要 求 其 对 与 调 查 事 项 有 关 的 问 题 作 出 说 明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 ( 三 ) 依 法 收 集 有 关 情 况 和 资 料, 对 可 能 被 转 移 隐 匿 或 者 灭 失 的 资 料 予 以 封 存 ; ( 四 ) 依 法 可 以 采 取 的 其 他 调 查 检 查 措 施 实 施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应 当 由 两 名 以 上 监 督 人 员 共 同 进 行 并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实 施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的, 一 般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前 将 监 督 检 查 通 知 书 送 达 被 监 督 检 查 单 位 提 前 通 知 可 能 影 响 监 督 检 查 效 果 的, 可 以 持 监 督 检 查 通 知 书 直 接 实 施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 19 -

实 施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组 织 工 会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专 家 库 专 家 社 会 监 督 员 参 与 第 三 十 四 条 配 合 检 查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时, 被 监 督 检 查 单 位 和 人 员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如 实 提 供 与 社 会 保 险 有 关 的 资 料, 不 得 谎 报 瞒 报, 不 得 拒 绝 阻 挠 监 督 人 员 进 入 现 场 因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需 要,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要 求 公 安 民 政 税 务 工 商 等 部 门 以 及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信 息 和 数 据,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及 时 提 供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做 好 信 息 保 密 工 作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在 办 理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案 件 时, 发 现 涉 案 人 员 有 拒 绝 调 查 逃 匿 或 者 转 移 隐 藏 销 毁 证 据 等 行 为 的, 依 法 可 以 要 求 公 安 机 关 派 员 提 前 介 入 协 助 调 查,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第 三 十 五 条 非 现 场 监 督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非 现 场 监 督 制 度,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进 行 收 集 整 理 检 查 分 析, 运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预 警 监 测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运 行 情 况,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采 取 防 范 措 施, 实 现 远 程 监 督 在 非 现 场 监 督 过 程 中 发 现 被 监 督 单 位 有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和 省 的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 20 -

第 三 十 六 条 立 案 调 查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发 现 涉 嫌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属 于 本 部 门 管 辖 范 围, 需 要 调 查 处 理 的, 应 当 在 发 现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立 案 ;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管 辖 范 围 的, 应 当 在 发 现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移 交 有 权 处 理 的 部 门 第 三 十 七 条 处 理 规 定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在 监 督 过 程 中 发 现 存 在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和 省 的 规 定 等 问 题 的, 应 当 在 立 案 之 日 起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或 者 向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 情 况 复 杂 确 需 延 长 处 理 时 限 的,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整 改 或 者 作 出 处 理, 并 将 整 改 处 理 情 况 报 送 提 出 建 议 的 行 政 部 门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理 决 定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者 法 律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送 达 第 三 十 八 条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在 办 理 案 件 时 发 现 单 位 和 个 人 涉 嫌 社 会 保 险 欺 诈 犯 罪 的, 应 当 依 法 向 同 级 公 安 机 关 移 送 案 件 公 安 机 关 接 到 移 送 案 件 后, 应 当 及 时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立 案 向 公 安 机 关 移 送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应 当 移 交 案 件 的 全 部 材 料, 移 送 案 件 时 已 经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应 当 将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一 并 抄 送 公 安 机 关 公 安 机 关 在 查 处 社 会 保 险 欺 诈 犯 罪 案 件 过 程 中, 需 要 社 会 保 - 21 -

险 行 政 部 门 协 助 查 证, 提 供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数 据 和 证 据 材 料, 或 者 就 政 策 和 专 业 问 题 进 行 咨 询 的,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协 助 配 合 第 三 十 九 条 购 买 服 务 根 据 监 督 检 查 需 要,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通 过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委 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鉴 定 机 构 等 社 会 专 业 机 构 开 展 论 证 鉴 定 等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与 受 委 托 的 专 业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协 议, 明 确 委 托 事 项 工 作 要 求 保 密 义 务 等 第 四 十 条 举 报 投 诉 处 理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和 财 政 部 门 审 计 机 关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相 关 举 报 投 诉, 应 当 依 法 处 理, 不 得 推 诿 第 五 章 社 会 监 督 第 四 十 一 条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统 筹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成 立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对 社 会 保 险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实 施 社 会 监 督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成 员 构 成 产 生 任 期, 议 事 规 则 等 有 关 事 项 由 其 章 程 规 定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应 当 定 期 听 取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财 政 部 门 等 关 于 社 会 保 险 - 22 -

基 金 收 支 管 理 服 务 和 投 资 运 营 情 况 的 汇 报 ;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收 支 管 理 服 务 和 投 资 运 营 情 况 进 行 年 度 审 计 和 专 项 审 计, 审 计 结 果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发 现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管 理 服 务 和 投 资 运 营 中 存 在 问 题 的, 有 权 提 出 改 正 建 议 ; 对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财 政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违 法 行 为, 有 权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依 法 处 理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三 个 月 内 将 处 理 情 况 报 告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二 条 专 家 库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可 以 成 立 由 社 会 保 险 医 疗 法 律 会 计 审 计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和 工 会 代 表 组 成 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专 家 库, 组 织 专 家 参 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工 作 第 四 十 三 条 社 会 监 督 员 开 展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可 以 邀 请 社 会 人 士 担 任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社 会 监 督 员 社 会 监 督 员 可 以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发 现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和 省 的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第 四 十 四 条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行 业 协 会 参 与 监 督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经 营 单 位 等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参 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第 四 十 五 条 媒 体 监 督 新 闻 媒 体 应 当 开 展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以 及 社 会 保 险 知 识 的 公 益 宣 传, 并 对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进 行 舆 论 监 督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的 宣 传 报 - 23 -

道 应 当 真 实 公 正 第 四 十 六 条 决 策 公 开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加 强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披 露, 完 善 社 会 保 险 政 策 制 定 和 决 策 程 序, 通 过 网 络 征 询 媒 体 宣 传 社 会 调 查 论 证 听 证 等 方 式 公 开 听 取 社 会 意 见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涉 及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社 会 保 险 政 策 措 施 时, 应 当 吸 收 同 级 工 会 参 加 研 究 第 四 十 七 条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公 开 社 会 保 险 政 策 文 件 规 划 办 事 规 则 以 及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典 型 案 件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应 当 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办 事 指 引 等 向 社 会 公 开, 将 缴 费 情 况 定 期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和 参 保 人, 通 过 本 单 位 门 户 网 站 媒 体 等 每 年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欠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较 大 的 用 人 单 位 信 息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本 单 位 门 户 网 站 媒 体 每 年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情 况 以 及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收 入 支 出 结 余 和 收 益 情 况 ; 通 过 本 单 位 门 户 网 站 服 务 窗 口 乡 镇 ( 街 道 ) 和 村 ( 居 ) 的 公 开 专 栏 等 载 体,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各 险 种 缴 费 基 数 上 下 限 和 缴 费 比 例 各 项 待 遇 计 发 基 数 和 标 准 待 遇 调 整 情 况 相 关 账 户 记 账 利 率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的 办 事 指 引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的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基 本 信 息 等, 方 便 社 会 公 众 查 询 第 四 十 八 条 经 办 机 构 查 询 服 务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 24 -

通 过 服 务 网 点 自 助 终 端 电 话 或 者 网 站 等 途 径, 为 用 人 单 位 参 保 人 免 费 提 供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并 根 据 参 保 人 要 求 向 其 提 供 包 含 实 际 缴 费 情 况 等 内 容 的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单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参 保 人 的 要 求, 免 费 出 具 其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享 受 情 况 的 证 明 第 四 十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信 息 公 开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每 年 定 期 向 本 单 位 职 工 公 开 全 年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职 工 名 单 社 会 保 险 险 种 及 费 率 缴 费 时 段 等 情 况, 接 受 工 会 和 职 工 监 督 参 保 人 有 权 向 用 人 单 位 了 解 其 个 人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情 况,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其 在 本 单 位 的 参 保 缴 费 时 间 缴 费 基 数 等 信 息 第 五 十 条 举 报 投 诉 权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有 权 对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进 行 举 报 投 诉 举 报 人 投 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法 受 到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阻 挠 压 制 或 者 打 击 报 复 举 报 人 投 诉 人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举 报 人 的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对 举 报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情 况 属 实, 为 查 处 重 大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提 供 主 要 线 索 和 证 据 的 举 报 人, 给 予 奖 励 第 六 章 预 防 机 制 - 25 -

第 五 十 一 条 基 金 预 算 统 筹 地 区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草 案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会 同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编 制, 经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联 合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查 和 批 准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应 当 按 照 收 支 平 衡 适 当 留 有 结 余 的 原 则 编 制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不 得 用 于 平 衡 其 他 政 府 预 算,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可 以 补 助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出 现 支 付 不 足 时 给 予 补 贴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不 得 随 意 调 整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调 整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预 算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二 条 对 账 机 制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和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账 务 核 对 制 度, 定 期 相 互 核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情 况, 保 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情 况 账 证 账 表 账 账 账 实 相 符, 并 对 账 目 核 对 情 况 盖 章 确 认 实 行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地 区,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形 成 单 位 和 个 人 缴 费 明 细 信 息, 及 时 提 供 给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的 信 息 准 确 记 录 单 位 缴 费 情 况 及 个 人 社 会 保 险 权 益 记 录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实 收 数 与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的 上 解 数 进 行 核 对, 并 将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存 款 明 细 情 况 盖 章 确 认 后, 连 同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收 支 凭 证 提 供 给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核 对 - 26 -

第 五 十 三 条 诚 信 档 案 制 度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用 人 单 位 参 保 人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和 承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的 信 用 档 案, 加 强 与 公 安 民 政 卫 生 计 生 税 务 工 商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等 部 门 以 及 人 民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银 行 业 监 管 机 构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的 协 调 合 作, 将 欠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以 欺 诈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等 手 段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和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等 失 信 行 为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失 信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的,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失 信 记 录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五 十 四 条 信 息 建 设 与 共 享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的 统 一 规 划, 加 强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化 建 设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充 分 运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提 高 运 用 信 息 化 技 术 开 展 监 督 核 查 的 能 力 省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财 政 公 安 民 政 卫 生 计 生 税 务 工 商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等 部 门,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以 及 银 行 邮 政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经 营 单 位 等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建 立 全 省 统 一 的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实 现 信 息 共 享 与 互 通, 有 关 部 门 机 构 应 当 将 本 单 位 管 理 或 者 产 生 的 社 会 保 险 相 关 信 息 数 据 实 时 接 入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开 展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可 以 通 过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获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数 据 第 五 十 五 条 安 全 评 估 制 度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 27 -

健 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全 评 估 制 度, 定 期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运 行 状 况 和 风 险 管 控 状 况 开 展 安 全 评 估 安 全 评 估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撑 能 力 ; ( 二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资 产 管 理 质 量 ; ( 三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情 况 ; ( 四 ) 存 在 的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和 省 的 规 定 的 情 况 及 其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全 的 影 响 ; ( 五 ) 其 他 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全 相 关 的 指 标 第 五 十 六 条 预 警 应 对 机 制 统 筹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警 应 对 机 制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运 行 及 风 险 管 控 等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的,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建 议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化 解 风 险 第 五 十 七 条 重 大 问 题 报 告 制 度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发 现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隐 匿 转 移 侵 占 或 者 挪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等 重 大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问 题 时,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报 告 对 涉 及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全 重 大 问 题 和 紧 急 事 项 的 举 报, 受 理 举 报 的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报 告, 并 按 照 法 定 职 责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第 五 十 八 条 政 策 效 果 评 估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 28 -

统 筹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定 期 对 其 出 台 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和 实 施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对 相 关 政 策 作 出 修 改 废 止 等 处 理 对 与 法 律 法 规 相 抵 触, 以 及 损 害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的 政 策, 应 当 停 止 执 行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十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法 律 责 任 用 人 单 位 不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由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或 者 其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对 用 人 单 位 处 应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五 百 元 以 上 三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缴 纳 或 者 补 足, 并 自 欠 缴 之 日 起, 按 日 加 收 万 分 之 五 的 滞 纳 金 ; 逾 期 仍 不 缴 纳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或 者 其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欠 缴 数 额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六 十 条 机 构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法 律 责 任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以 及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经 营 单 位 等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和 承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以 欺 诈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回 骗 取 的 社 会 保 险 金, 处 骗 取 金 额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有 前 款 或 者 本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29 -

违 法 行 为 的, 按 照 服 务 协 议 追 究 责 任, 根 据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暂 停 履 行 或 者 解 除 服 务 协 议 ;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有 执 业 资 格 的, 依 法 吊 销 其 执 业 资 格 承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有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违 法 行 为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解 除 合 同, 三 年 内 不 得 承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第 六 十 一 条 欺 诈 行 为 法 律 责 任 以 欺 诈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冒 用 他 人 证 件 虚 构 劳 动 关 系 等 手 段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的,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不 予 办 理, 将 有 关 情 况 记 入 其 信 用 档 案 ;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涉 案 金 额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以 欺 诈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虚 构 劳 动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还 已 骗 取 的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并 处 骗 取 金 额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六 十 二 条 征 收 机 构 法 律 责 任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责 令 改 正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 一 ) 违 反 规 定 核 准 参 保 人 资 格 的 ; ( 二 ) 不 按 规 定 将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存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开 设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户 的 ; ( 三 ) 违 反 规 定 迟 征 少 征 多 征 免 征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滞 纳 金 的 ; - 30 -

( 四 ) 违 反 规 定 擅 自 更 改 社 会 保 险 费 基 费 率, 或 者 核 销 欠 缴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 五 ) 不 按 规 定 对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用 人 单 位 进 行 追 缴 的 ; ( 六 ) 违 反 规 定 设 置 或 者 擅 自 更 改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业 务 参 数 的 ; ( 七 )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行 为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有 前 款 第 三 项 第 四 项 行 为 的, 由 上 一 级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或 者 其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追 缴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或 者 退 还 不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第 六 十 三 条 财 政 部 门 法 律 责 任 财 政 部 门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责 令 改 正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 一 ) 不 按 规 定 对 社 会 保 险 险 种 分 别 建 账 分 账 核 算 的 ; ( 二 ) 不 按 规 定 将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存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或 者 不 落 实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优 惠 利 率 相 关 规 定 的 ; ( 三 ) 违 反 规 定 开 设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户 支 出 户 和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等 银 行 账 户 的 ; ( 四 ) 不 按 规 定 审 核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的 用 款 申 请 按 时 拨 付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待 遇 用 款 将 补 助 资 金 足 额 划 转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的 ; - 31 -

( 五 ) 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中 列 支 或 者 代 垫 代 付 非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 ( 六 ) 不 按 规 定 安 排 定 期 存 款 和 购 买 国 债 等 方 式 实 现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保 值 增 值,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投 资 运 营 的 ; ( 七 )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六 十 四 条 经 办 机 构 法 律 责 任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给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单 位 和 个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一 ) 未 将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存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的 ; ( 二 ) 违 反 规 定 开 设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户 支 出 户 的 ; ( 三 ) 违 反 规 定 审 核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和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 ( 四 ) 不 按 规 定 支 付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 ( 五 ) 丢 失 或 者 篡 改 缴 费 记 录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记 录 等 社 会 保 险 数 据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的 ; ( 六 ) 违 反 规 定 结 算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或 者 出 具 虚 假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 ( 七 ) 违 反 规 定 设 置 或 者 擅 自 更 改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业 务 参 数 的 ; ( 八 ) 不 按 规 定 开 展 社 会 保 险 稽 核 的 ; ( 九 )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六 十 五 条 错 误 核 发 的 法 律 责 任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 32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错 误 认 定 审 核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和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认 定 和 审 核 ; 给 单 位 和 个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导 致 少 发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补 发 ; 导 致 多 发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负 责 追 回 造 成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重 大 损 失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六 十 六 条 侵 占 挪 用 基 金 的 法 律 责 任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隐 匿 转 移 侵 占 挪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投 资 运 营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审 计 机 关 责 令 追 回 乡 镇 街 道 社 会 保 障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隐 匿 滞 压 转 移 侵 占 挪 用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由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者 上 一 级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审 计 机 关 责 令 追 回 有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规 定 违 法 行 为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第 六 十 七 条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法 律 责 任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给 单 位 和 个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一 ) 不 履 行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法 定 职 责 的 ; - 33 -

( 二 ) 隐 瞒 或 者 伪 造 证 据 的 ; ( 三 ) 泄 露 案 件 信 息 影 响 案 件 办 理, 或 者 泄 露 举 报 人 信 息 被 监 督 单 位 商 业 秘 密 的 ; ( 四 ) 其 他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第 六 十 八 条 被 监 督 单 位 法 律 责 任 被 监 督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制 止,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用 人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承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等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 三 项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拒 绝 阻 挠 监 督 人 员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 ( 二 ) 拒 绝 或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提 供 与 监 督 事 项 有 关 的 资 料, 或 者 转 移 隐 匿 损 毁 被 封 存 资 料 的 ; ( 三 ) 不 按 要 求 报 送 书 面 材 料 或 者 作 出 说 明,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出 具 伪 证 或 者 隐 匿 毁 灭 证 据 的 ; ( 四 ) 转 移 隐 匿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资 产 的 ; ( 五 ) 不 按 要 求 整 改 或 者 在 整 改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 ( 六 ) 报 复 陷 害 监 督 人 员, 阻 挠 压 制 或 者 打 击 报 复 举 报 人 投 诉 人 的 ; ( 七 ) 其 他 妨 碍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行 为 - 34 -

第 六 十 九 条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行 政 处 分 责 任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第 七 十 条 刑 事 责 任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相 关 法 律,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一 条 施 行 时 间 本 条 例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 35 -

广 东 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条 例 (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对 照 稿 ) ( 斜 体 下 划 线 为 删 去 内 容, 黑 体 为 增 加 和 调 整 内 容, 括 号 内 楷 体 为 注 释 说 明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立 法 目 的 和 依 据 为 了 加 强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监 督, 规 范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行 为, 保 障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安 全, 维 护 参 保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 鉴 于 条 例 是 监 督 条 例, 立 法 重 点 应 是 监 督, 为 使 条 文 表 述 更 加 准 确 前 后 一 致, 建 议 删 除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的 内 容 )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活 动 本 条 例 所 称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以 及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省 规 定 筹 集 并 应 当 纳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移 作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 - 36 -

第 三 条 概 念 本 条 例 所 称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是 指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等 依 法 筹 集 并 应 当 纳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修 订 草 案 第 二 条 第 二 款, 鉴 于 社 会 保 险 法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为 使 条 文 表 述 更 加 严 谨, 修 改 有 关 表 述 ) 本 条 例 所 称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是 指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管 理 服 务 投 资 运 营 等 全 过 程 的 监 督 ( 为 使 条 文 表 述 更 加 清 晰 明 了, 增 强 条 例 的 可 操 作 性,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法,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概 念 作 出 规 定, 相 应 统 一 全 文 的 相 关 表 述 ) 第 四 三 条 监 督 原 则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客 观 公 正 合 法 效 率 的 原 则, 坚 持 预 防 与 查 处 相 结 合 ( 实 践 中, 因 监 督 工 作 涉 及 有 关 单 位 商 业 秘 密 个 人 信 息 等 不 宜 公 开 的 事 项, 失 信 记 录 的 公 开 有 一 定 的 限 制 条 件, 为 避 免 影 响 案 件 办 理 或 者 侵 害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多 数 办 案 过 程 也 不 宜 公 开, 因 此, 不 宜 将 公 开 作 为 监 督 工 作 的 一 般 原 则, 建 议 参 考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行 政 监 督 办 法, 将 监 督 原 则 改 为 客 观 公 正 合 法 效 率 ) 第 五 四 条 基 本 要 求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按 照 社 会 保 险 险 种 分 别 建 账, 分 账 核 算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应 当 存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专 款 专 用 - 37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禁 止 隐 匿 转 移 侵 占 或 者 挪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为 使 条 文 表 述 更 加 准 确, 建 议 对 应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七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项 的 法 律 责 任 规 定, 完 善 禁 止 行 为 的 规 定 ) 第 五 条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内 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是 指 对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和 承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等 有 关 单 位 及 个 人 执 行 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收 支 管 理 和 投 资 运 营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本 条 规 定 不 够 全 面 准 确, 建 议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概 念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作 为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同 时, 结 合 本 省 工 作 实 践, 归 纳 梳 理 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全 密 切 相 关 的 主 要 事 项, 作 为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主 要 内 容, 以 列 举 方 式 予 以 规 定, 作 为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三 条 ) 第 六 条 人 大 职 权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依 法 对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收 支 管 理 服 务 投 资 运 营 等 以 及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在 征 求 意 见 和 专 家 论 证 过 程 中, 各 方 面 普 遍 认 为 条 例 中 人 大 监 督 的 内 容 只 有 一 条, 且 只 规 定 了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职 权, 监 督 力 度 不 够 为 此, 建 议 根 据 组 织 法 监 督 法 预 算 法 社 会 保 险 法 以 及 我 省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人 大 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方 面 的 职 权 进 行 细 化, 在 总 则 中 增 加 一 条 对 人 大 监 督 - 38 -

职 权 作 原 则 规 定, 在 后 文 增 加 一 章 人 大 监 督 作 为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三 章, 对 预 算 监 督 听 取 和 审 议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执 法 检 查 备 案 审 查 等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 第 七 条 政 府 职 责 省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全 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工 作 的 领 导,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省 的 规 定 和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全 责 任 制,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鉴 于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负 有 重 要 职 责, 应 当 予 以 明 确, 建 议 将 修 订 草 案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中 关 于 政 府 职 责 的 内 容 细 化 并 分 层 次 表 述 根 据 省 人 大 财 经 委 的 意 见,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将 统 筹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明 确 为 省 和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时 明 确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责 任 制 的 职 责 原 条 款 中 关 于 部 门 保 证 基 金 安 全 的 原 则 规 定, 因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章 已 作 了 更 具 体 的 表 述, 建 议 删 去 ) 第 八 六 条 部 门 机 构 职 责 统 筹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责 任 制, 保 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专 款 专 用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保 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全 ( 为 使 条 例 层 次 更 加 清 晰, 建 议 将 本 款 修 改 为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 39 -

稿 第 七 条, 结 合 本 省 实 践, 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职 责 作 出 规 定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审 计 机 关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工 作 ( 为 使 条 文 层 次 更 加 清 晰, 建 议 将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和 财 政 审 计 地 税 等 部 门 的 职 责 分 为 两 款 表 述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审 计 机 关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工 作 (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部 分 内 容, 对 有 关 单 位 的 名 称 作 规 范 表 述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改 革 公 安 民 政 卫 生 计 生 工 商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等 部 门 以 及 工 商 人 民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银 行 业 监 管 机 构 保 险 监 管 工 会 等 部 门 或 者 组 织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协 同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工 作 ( 鉴 于 工 会 不 属 于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建 议 增 加 一 条, 专 门 对 工 会 监 督 作 出 规 定 ) 第 九 条 监 督 队 伍 建 设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能 力 ( 社 会 保 险 覆 盖 面 广 涉 及 人 群 多, 且 各 险 种 之 间 差 异 大, 计 算 方 法 不 同, 因 此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和 监 督 都 是 非 常 专 业 的 工 作, 普 通 的 法 律 知 识 会 计 知 识 并 不 能 完 全 满 足 实 际 需 要 调 研 - 40 -

过 程 中, 有 地 方 提 出 加 强 对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考 核, 提 高 监 督 能 力, 使 监 督 发 挥 应 有 效 果 为 此, 建 议 增 加 一 条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队 伍 建 设 作 出 规 定 本 条 规 定 的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是 指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主 体, 即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审 计 机 关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后 文 中 适 用 上 述 主 体 的 所 有 规 定 均 统 一 表 述 为 负 责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 第 十 条 经 费 保 障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由 同 级 财 政 予 以 保 障, 不 得 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中 列 支 ( 在 征 求 意 见 调 研 论 证 和 表 决 前 评 估 过 程 中, 有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立 法 咨 询 专 家 和 实 务 工 作 者 代 表 均 提 出 要 保 障 监 督 工 作 经 费, 考 虑 到 基 金 安 全 的 重 要 性, 既 应 强 调 不 得 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中 列 支 任 何 监 督 工 作 经 费, 也 应 切 实 保 障 监 督 工 作 的 有 序 开 展, 建 议 增 加 一 条 对 经 费 保 障 作 出 规 定 ) 第 十 一 条 工 会 监 督 工 会 依 法 维 护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对 涉 及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权 益 的 事 项 进 行 监 督 ( 鉴 于 工 会 监 督 不 属 于 行 政 监 督, 建 议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九 条, 增 加 一 条 对 工 会 监 督 作 出 原 则 规 定, 同 时 将 修 订 草 案 第 六 条 第 三 款 中 的 工 会 删 去 ) 第 十 二 条 鼓 励 社 会 监 督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畅 通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社 会 监 督 渠 道,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采 取 多 种 措 施 鼓 励 和 支 持 社 会 各 方 面 参 与 社 会 保 - 41 -

险 基 金 监 督 ( 在 征 求 意 见 和 论 证 过 程 中, 有 些 人 大 代 表 和 立 法 咨 询 专 家 认 为 条 例 中 规 定 的 社 会 监 督 较 为 薄 弱, 无 法 发 挥 外 部 监 督 的 良 好 作 用 为 此, 建 议 对 社 会 监 督 内 容 作 出 补 充 完 善, 在 总 则 中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六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增 加 一 条 鼓 励 和 支 持 社 会 参 与 监 督 的 内 容, 在 后 文 单 设 一 章 社 会 监 督 作 为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五 章, 整 合 完 善 修 订 草 案 第 二 章 第 四 章 中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专 家 库 社 会 监 督 员 决 策 公 开 信 息 公 开 举 报 投 诉 等 条 款, 作 为 该 章 内 容, 并 增 加 媒 体 监 督 的 相 关 规 定 ) 第 二 章 监 督 主 体 与 监 督 内 容 ( 修 订 草 案 第 二 章 的 内 容 存 在 交 叉 重 叠, 在 逻 辑 上 不 够 顺 畅, 建 议 将 监 督 主 体 的 相 关 内 容 移 至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章 行 政 监 督 中 作 为 监 督 职 责 予 以 规 定, 将 对 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监 督 内 容 作 为 本 章 内 容, 同 时 将 本 章 名 称 修 改 为 监 督 内 容 这 样 规 定, 有 利 于 各 有 关 单 位 机 构 个 人 更 加 准 确 地 理 解 和 遵 守 条 例, 履 行 保 障 职 责 和 义 务, 更 好 地 保 障 基 金 安 全 ) 第 十 三 条 监 督 内 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贯 彻 落 实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和 省 的 规 定 的 情 况 ; - 42 -

( 社 会 保 险 法 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作 了 规 定, 但 比 较 原 则 目 前 医 疗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方 面 还 没 有 相 关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出 台, 主 要 依 据 政 府 规 章 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执 行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是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不 宜 排 除 在 监 督 之 外, 鉴 于 此, 建 议 将 条 例 中 贯 彻 落 实 违 法 违 规 等 内 容, 除 只 能 表 述 为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之 外, 均 统 一 表 述 为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和 省 的 规 定 ) ( 二 ) 社 会 保 险 费 核 定 征 收 和 划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情 况 ; ( 三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审 核 结 算 和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发 放 情 况 ; ( 四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入 户 支 出 户 和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等 各 类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开 设 管 理 及 其 基 金 的 存 储 划 拨 结 存 情 况 ; ( 五 ) 社 会 保 险 各 类 调 剂 金 储 备 金 等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 ( 根 据 审 计 厅 的 意 见, 增 加 本 项 内 容 ) ( 六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运 营 等 保 值 增 值 情 况 ; ( 七 )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承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从 事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工 作 情 况 ; ( 八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编 制 调 整 执 行 和 决 算 情 况 以 及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编 制 和 执 行 情 况 ; - 43 -

( 九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相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情 况 ; ( 十 ) 依 法 需 要 监 督 的 其 他 事 项 ( 为 使 条 例 规 定 更 加 清 晰 可 操 作, 便 于 各 监 督 主 体 依 照 本 条 例 开 展 监 督 工 作, 建 议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梳 理 归 纳 基 金 收 支 管 理 服 务 投 资 运 营 等 过 程 中 涉 及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全 完 整 的 关 键 环 节, 作 为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的 主 要 内 容 ) 第 十 四 条 对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内 容 对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其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的 情 况 : ( 一 ) 统 筹 建 立 覆 盖 城 乡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 二 ) 拟 订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保 险 政 策 方 案 ; ( 三 ) 审 核 汇 总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决 算 草 案 ; ( 根 据 省 财 政 厅 意 见, 结 合 国 务 院 关 于 试 行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0 2 号 ) 的 规 定, 增 加 本 项 内 容 ) ( 四 ) 参 与 制 定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运 营 等 保 值 增 值 计 划 ; ( 五 ) 组 织 实 施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补 充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和 监 督 制 度 ; ( 六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的 其 他 事 项 ( 为 使 条 文 更 加 完 整, 建 议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增 加 一 条 规 定 对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的 主 要 监 督 内 容 本 条 第 一 至 五 项 是 与 基 金 安 全 有 效 运 行 最 密 切 相 关 的 义 务, 对 于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承 担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工 作, 则 以 兜 底 条 款 作 出 表 述 ) - 44 -

第 十 五 十 三 条 对 征 收 机 构 的 监 督 内 容 对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的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其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的 情 况 : 应 当 依 法 按 时 全 员 足 额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及 时 将 征 收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存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 一 ) 按 时 足 额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 ( 二 ) 对 申 报 的 缴 费 基 数 人 数 与 实 际 不 符 的 用 人 单 位 开 展 实 地 核 查 ; ( 三 )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 ( 四 ) 按 照 规 定 将 已 征 收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及 时 存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 ( 五 )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缴 费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缴 费 情 况 ; ( 六 ) 参 与 编 制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征 收 预 算 草 案 ; ( 修 订 草 案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款 部 分 内 容 ) ( 七 )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执 行 预 算, 并 定 期 向 同 级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执 行 情 况 ; ( 修 订 草 案 第 二 十 条 第 三 款 部 分 内 容 ) ( 八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征 收 管 理 的 其 他 事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发 现 用 人 单 位 申 报 的 税 前 列 支 的 工 资 总 额 与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各 险 种 缴 费 人 数 存 在 明 显 差 距 的,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发 现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时 全 员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 45 -

险 费 的, 应 当 按 照 核 查 情 况 确 定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并 责 令 其 限 期 缴 纳 或 者 补 足 ( 为 使 条 文 层 次 更 加 清 晰, 建 议 以 列 举 方 式 规 定 对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的 主 要 监 督 内 容 本 条 第 一 至 七 项 是 与 基 金 安 全 有 效 运 行 最 密 切 相 关 的 义 务, 对 于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承 担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相 关 工 作, 以 兜 底 条 款 作 出 表 述 其 中, 第 一 至 四 项 是 本 条 原 条 文 内 容 ) 第 十 六 十 五 条 对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内 容 对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其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的 情 况 : 应 当 完 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并 负 责 管 理 ; 负 责 审 核 汇 总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决 算 ; 建 立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内 控 制 度, 确 保 财 政 专 户 内 的 基 金 安 全 完 整 ; 依 法 审 核 经 办 机 构 的 用 款 申 请 并 按 时 拨 付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待 遇 用 款 ; 按 时 足 额 将 补 助 资 金 划 转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 会 同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保 值 增 值 计 划,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定 后 执 行 ( 一 ) 完 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 二 )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管 理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按 险 种 分 别 建 账, 分 账 核 算,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 ( 根 据 省 财 政 厅 的 意 见, 增 加 分 别 建 账 分 账 核 算 以 及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内 容 ) ( 三 ) 组 织 编 制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审 核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决 算 草 案 ; - 46 -

( 根 据 省 财 政 厅 意 见, 增 加 组 织 编 制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的 职 责 内 容,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试 行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0 2 号 ) 的 规 定, 将 审 核 汇 总 修 改 为 审 核 ) ( 四 )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的 用 款 申 请 按 时 拨 付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待 遇 用 款 ; ( 五 ) 按 时 足 额 将 补 助 资 金 划 转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 ( 六 ) 会 同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保 值 增 值 计 划, 并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 七 ) 按 照 国 家 要 求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运 营 工 作 ; ( 八 ) 按 照 规 定 存 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排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存 款 组 合 ; ( 在 征 求 意 见 调 研 论 证 表 决 前 评 估 过 程 中, 有 很 多 人 大 代 表 立 法 咨 询 专 家 实 务 工 作 者 提 出, 条 文 中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运 营 的 监 督 几 乎 没 有 涉 及, 而 投 资 运 营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影 响 最 大, 是 老 百 姓 最 关 心 的 事 项, 建 议 加 大 监 督 力 度, 增 加 相 应 规 定 关 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运 营,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六 十 九 有 明 确 规 定, 即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投 资 运 营 实 现 保 值 增 值 不 得 违 规 投 资 运 营, 因 此 投 资 运 营 属 于 国 家 事 权, 省 级 以 下 人 民 政 府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运 营 几 乎 没 有 操 作 空 间, 实 践 中, 省 财 政 只 能 将 未 交 由 中 央 投 资 运 营 的 部 分 基 金 通 过 合 理 定 期 存 款 购 买 国 债 等 方 式 实 现 收 益 最 大 化, 因 此, 条 例 仅 增 加 了 财 政 部 门 按 规 定 安 排 存 款 组 合 的 保 障 职 - 47 -

责, 并 相 应 在 修 订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六 十 三 条 中 规 定 了 不 按 规 定 安 排 定 期 存 款 和 购 买 国 债 以 及 违 规 投 资 运 营 的 法 律 责 任 ) ( 九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的 其 他 事 项 ( 为 使 条 文 层 次 更 加 清 晰, 建 议 以 列 举 方 式 规 定 对 财 政 部 门 的 主 要 监 督 内 容 本 条 第 一 至 八 项 是 与 基 金 安 全 有 效 运 行 最 密 切 相 关 的 义 务, 对 于 财 政 部 门 承 担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相 关 工 作, 以 兜 底 条 款 作 出 表 述 其 中, 第 一 至 六 项 是 本 条 原 条 文 内 容 ; 同 时, 根 据 征 求 意 见 论 证 调 研 和 评 估 中 反 映 的 意 见, 为 加 大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运 营 的 监 督 力 度, 增 加 第 七 项 第 八 项, 对 财 政 部 门 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运 营 方 面 的 职 责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第 十 七 十 四 条 对 经 办 机 构 的 监 督 内 容 对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的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其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的 情 况 :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业 务 财 务 安 全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决 算 草 案, 提 出 预 算 调 整 建 议, 公 布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完 整 准 确 地 记 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个 人 缴 费 和 用 人 单 位 为 其 缴 费, 以 及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等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 依 法 核 定 并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调 整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加 强 对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结 算 的 监 控 核 查 ( 一 ) 建 立 健 全 业 务 财 务 安 全 和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以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 二 )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决 算 草 案, 提 出 预 - 48 -

算 调 整 建 议, 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执 行 预 算, 定 期 向 同 级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执 行 情 况 ; ( 根 据 省 人 大 代 表 的 意 见, 将 修 订 草 案 第 二 十 条 第 三 款 部 分 内 容 移 至 本 项 表 述 ) ( 三 ) 及 时 完 整 准 确 地 记 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个 人 缴 费 和 用 人 单 位 为 其 缴 费, 以 及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等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 ( 四 )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申 领 审 核 制 度, 审 核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人 员 的 领 取 资 格 和 标 准, 核 定 并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调 整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 五 ) 执 行 社 会 保 险 稽 核 制 度, 对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领 取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 六 )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与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结 算 费 用, 加 强 对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从 事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工 作 的 核 查 ; ( 七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对 承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从 事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工 作 进 行 核 查 ; ( 八 )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公 开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提 供 社 会 保 险 咨 询 查 询 等 服 务, 根 据 参 保 人 要 求 向 其 提 供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单 ; ( 九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的 其 他 事 项 ( 为 使 条 文 层 次 更 加 清 晰, 建 议 以 列 举 方 式 规 定 对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的 主 要 监 督 内 容 本 条 第 一 至 八 项 是 与 基 金 安 全 有 效 运 行 最 密 切 相 关 的 义 务, 对 于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承 担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相 关 工 作, 以 兜 底 条 款 作 出 表 述 其 中, 第 一 至 四 项 \ - 49 -

第 六 项 是 本 条 原 条 文 内 容, 第 五 项 第 七 项 第 八 项 是 结 合 本 省 工 作 实 践, 根 据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的 职 责 增 加 的 内 容 ) 第 十 八 十 九 条 对 乡 镇 街 道 社 会 保 障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的 监 督 内 容 乡 镇 ( 街 道 ) 村 ( 居 ) 承 担 社 会 保 障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的 机 构 或 者 人 员 代 收 个 人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应 当 完 整 准 确 登 记 参 保 人 缴 费 信 息, 并 在 规 定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时 限 内 将 代 收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足 额 存 入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财 政 专 户 (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职 责 属 于 人 民 政 府, 因 此 监 督 对 象 应 是 乡 镇 街 道 社 会 保 障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村 ( 居 ) 相 关 人 员 受 委 托 代 为 收 取 社 会 保 险 费, 应 当 向 委 托 人 负 责, 由 委 托 人 监 督 建 议 删 除 村 ( 居 ) 代 收 人 员 的 相 关 规 定, 并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相 应 修 改 修 订 草 案 第 四 十 六 条 法 律 责 任 的 规 定 ) 第 十 九 十 六 条 对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的 监 督 内 容 医 疗 机 构 康 复 机 构 药 品 经 营 单 位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机 构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代 发 机 构 等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及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代 发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诊 疗 项 目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标 准 等 的 规 定 以 及 服 务 协 议, 为 参 保 人 提 供 合 理 必 要 合 理 的 服 务, 配 合 并 接 受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的 监 督, 不 得 有 以 下 行 为 : ( 为 使 条 文 表 述 更 加 准 确, 建 议 根 据 本 省 实 际 修 改 有 关 表 述, 同 时 将 本 条 拆 分 为 两 款, 将 禁 止 条 款 单 独 作 为 一 款 ) - 50 -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虚 列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项 目, 虚 报 虚 增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项 目 和 金 额 ; ( 二 ) 未 不 按 照 规 定 审 核 参 保 人 员 身 份, 导 致 冒 名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就 医 ; ( 统 一 条 例 中 关 于 参 保 人 的 表 述 ) ( 三 ) 违 反 规 定 将 参 保 人 员 在 非 协 议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纳 入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结 算 ; ( 考 虑 到 原 规 定 可 能 排 除 急 诊 抢 救 费 用 的 报 销 结 算, 完 善 相 关 表 述 ) ( 四 ) 出 具 虚 假 诊 断 证 明 病 历 史 材 资 料 鉴 定 意 见 结 论 结 算 单 据 发 票 证 明 等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或 者 帮 助 他 人 骗 取 医 疗 工 伤 或 者 生 育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 根 据 立 法 咨 询 专 家 和 省 人 大 代 表 的 意 见 完 善 有 关 表 述 ) ( 五 ) 未 不 按 时 足 额 发 放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转 移 或 者 挪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 根 据 立 法 咨 询 专 家 的 意 见 增 加 足 额 鉴 于 转 移 挪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限 于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一 个 主 体, 在 此 规 定 不 够 全 面, 建 议 在 总 则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中 对 应 社 会 保 险 法 有 关 规 定 增 加 禁 止 行 为 的 种 类, 同 时 删 除 本 项 相 关 内 容 ) ( 六 ) 违 背 诊 疗 规 范 进 行 过 度 检 查 治 疗 护 理 康 复 等, 造 成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不 必 要 的 支 出 ; - 51 -

( 在 征 求 意 见 调 研 论 证 和 表 决 前 评 估 过 程 中, 有 人 大 代 表 立 法 咨 询 专 家 建 议 增 加 禁 止 过 度 医 疗 的 规 定, 为 此, 增 加 本 项 内 容 ) ( 七 六 ) 其 他 骗 取 侵 害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全 支 出 的 行 为 ( 禁 止 行 为 不 限 于 骗 取 基 金 支 出 的 行 为, 为 使 条 文 规 定 更 加 准 确, 修 改 有 关 表 述 ) 第 二 十 十 七 条 对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的 监 督 内 容 承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公 开 招 投 标 方 式 选 定 承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完 整 的 资 金 使 用 账 册, 接 受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审 计 机 关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等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的 核 查,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将 承 办 的 社 会 保 险 项 目 缴 费 标 准 资 金 收 支 和 结 余 情 况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人 次 等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开 承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需 要 增 加 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增 加 资 金 投 入 或 者 提 高 缴 费 标 准 的, 承 办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的 商 业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向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提 供 有 关 开 支 明 细 和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等 情 况,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并 报 统 筹 地 区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统 筹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办 理 ( 为 使 条 文 表 述 更 加 准 确, 建 议 根 据 本 省 实 际 完 善 有 关 表 述 ) 第 二 十 一 十 八 条 对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监 督 内 容 用 人 单 位 应 - 52 -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如 实 申 报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按 时 全 员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根 据 省 人 大 代 表 的 意 见, 依 照 社 会 保 险 法 完 善 有 关 表 述 ) 用 人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鉴 于 下 列 行 为 的 主 体 不 全 是 用 人 单 位 和 参 保 人, 建 议 修 改 有 关 表 述 ) ( 一 ) 瞒 报 漏 报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基 数 人 数, 或 者 以 发 放 补 贴 签 订 协 议 等 形 式 拒 不 履 行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缴 费 义 务 ; ( 根 据 中 山 大 学 韶 关 学 院 立 法 研 究 评 估 与 咨 询 服 务 基 地 的 意 见, 增 加 变 相 逃 避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义 务 的 内 容, 使 劳 动 者 能 够 清 晰 地 知 道 用 人 单 位 发 放 补 贴 签 订 协 议 代 替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行 为 属 于 违 法 行 为 ) ( 二 一 ) 通 过 虚 构 劳 动 关 系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等 方 式 获 取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和 缴 费 资 格 ; ( 总 结 实 践 中 出 现 频 次 较 高 的 欺 诈 方 式, 作 出 禁 止 性 规 定, 增 强 警 示 作 用 ) ( 三 二 ) 通 过 伪 造 变 造 更 改 个 人 档 案 材 料 身 份 证 明 病 历 资 料 病 史 鉴 定 意 见 结 论 支 付 凭 证 信 息 数 据 等 资 料,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 根 据 省 人 大 代 表 的 意 见, 将 病 历 病 史 修 改 为 病 历 资 料 ; 鉴 于 更 改 的 表 述 不 准 确, 可 能 涵 盖 合 法 的 情 形, 建 - 53 -

议 删 去 ) ( 四 三 ) 违 反 规 定 重 复 领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 五 四 ) 冒 用 他 人 身 份 和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 六 五 ) 违 反 规 定 出 借 本 人 社 会 保 险 证 件 协 助 他 人 或 者 单 位 机 构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 七 六 ) 隐 瞒 丧 失 领 取 待 遇 条 件 的 事 实, 领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 八 七 ) 其 他 侵 害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安 全 待 遇 的 行 为 ( 禁 止 行 为 不 限 于 骗 取 待 遇 的 行 为, 为 使 条 文 规 定 更 加 准 确, 修 改 有 关 表 述 ) 第 三 章 人 大 监 督 ( 在 征 求 意 见 和 专 家 论 证 过 程 中, 各 方 面 普 遍 认 为 条 例 中 人 大 监 督 的 内 容 只 有 一 条, 且 只 规 定 了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职 权, 监 督 力 度 不 够 为 此, 建 议 根 据 组 织 法 监 督 法 预 算 法 社 会 保 险 法 以 及 我 省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人 大 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方 面 的 职 权 进 行 细 化, 在 总 则 中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六 条, 对 人 大 监 督 职 权 作 原 则 规 定, 增 加 一 章 人 大 监 督 作 为 第 三 章, 对 预 算 监 督 听 取 和 审 议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执 法 检 查 备 案 审 查 等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 第 二 十 二 条 预 算 监 督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查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总 预 算 草 案 及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总 预 算 执 行 - 54 -

情 况 ; 批 准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和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决 算 的 不 适 当 的 决 议 ; 撤 销 本 级 政 府 关 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决 算 的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和 命 令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监 督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的 执 行 ; 审 查 和 批 准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的 调 整 方 案 ; 审 查 和 批 准 本 级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决 算 ; 撤 销 本 级 政 府 和 下 一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决 算 的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命 令 和 决 议 ( 根 据 省 人 大 财 经 委 的 审 议 意 见, 依 照 预 算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增 加 本 条 内 容, 对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预 算 监 督 职 权 作 出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联 网 监 督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建 立 省 级 预 算 支 出 联 网 监 督 系 统, 完 善 系 统 的 分 析 功 能 和 预 警 功 能, 通 过 与 省 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系 统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统 计 分 析 查 询 系 统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财 务 信 息 系 统 等 的 联 网, 实 现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运 行 状 况 的 实 时 监 督 统 筹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将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相 关 系 统 与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建 立 的 监 督 系 统 联 网, 并 根 据 监 督 要 求 提 供 必 要 的 信 息 数 据 支 持, 为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开 展 实 时 监 督 创 造 条 件 ( 结 合 本 省 联 网 监 督 实 践, 增 加 一 条, 规 定 人 大 常 委 会 建 立 - 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