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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发 改 办 能 源 2011 2615 号 ) 等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核 电 专 项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核 电 专 项 资 金 实 行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法 人 负 责 制, 法 人 单 位 是 课 题 资 金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第 三 条 核 电 专 项 的 资 金 来 源 坚 持 多 元 化 原 则, 包 括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地 方 财 政 资 金 单 位 自 筹 资 金 以 及 从 其 他 渠 道 获 得 的 资 金 各 种 渠 道 获 得 的 资 金 均 应 按 照 专 款 专 用 单 独 核 算 注 重 绩 效 的 原 则 使 用 和 管 理 第 四 条 核 电 专 项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按 照 专 项 组 织 实 施 的 要 求 和 课 题 的 特 点, 采 取 前 补 助 后 补 助 等 财 政 支 持 方 式 前 补 助 是 指 课 题 立 项 后 核 定 预 算, 并 按 照 课 题 执 行 进 度 拨 付 经 费 的 财 政 支 持 方 式 后 补 助 是 指 单 位 先 行 投 入 资 金 组 织 开 展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转 化 和 产 业 化 活 动, 在 课 题 完 成 并 取 得 相 应 成 果 后, 按 规 定 程 序 通 过 审 核 验 收 评 估 评 审 后, 给 予 相 应 补 助 的 财 政 支 持 方 式 后 补 助 包 括 事 前 立 项 事 后 补 助 和 事 后 立 项 事 后 补 助 第 五 条 对 于 基 础 性 和 公 益 性 研 究, 以 及 重 大 共 性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集 成 等 公 共 科 技 活 动, 一 般 采 取 前 补 助 方 式 支 持 对 于 具 有 明 确 可 考 核 的 产 品 目 标 和 产 业 化 目 标 的 课 题, 以 及 具 有 相 同 研 发 目 标 和 任 务 并 由 一 个 或 多 个 单 位 分 别 开 展 研 发 的 课 题, 一 般 采 取 事 前 立 项 事 后 补 助 方 式 支 持 对 单 位 已 取 得 了 符 合 核 电 专 项 目 标 要 求 的 关 键 技 术 核 心 技 术 但 未 纳 入 核 电 专 项 支 持 范 围 的 研 究 成 果, 按 规 定 程 序 通 过 审 核 2

评 估 后, 采 取 事 后 立 项 事 后 补 助 方 式 给 予 相 应 的 财 政 支 持 具 体 支 持 方 式, 结 合 课 题 特 点 和 承 担 单 位 性 质 在 编 制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时 予 以 明 确 第 六 条 本 细 则 主 要 规 范 中 央 财 政 安 排 的 核 电 专 项 课 题 资 金 使 用 和 管 理 其 他 来 源 的 资 金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资 金 提 供 方 对 资 金 使 用 和 管 理 的 具 体 要 求, 统 筹 安 排 和 使 用 第 七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包 括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和 课 题 联 合 单 位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是 课 题 任 务 合 同 书 的 乙 方 课 题 联 合 单 位 是 在 课 题 任 务 合 同 书 中 确 定 的 独 立 承 担 子 课 题 研 发 任 务 独 立 编 制 预 算 与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签 订 子 课 题 任 务 合 同 书 共 同 参 与 课 题 实 施 的 法 人 单 位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及 职 责 第 八 条 按 照 核 电 专 项 的 组 织 管 理 体 系, 核 电 专 项 资 金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第 九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是 核 电 专 项 的 牵 头 组 织 单 位, 在 核 电 专 项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下, 全 面 负 责 核 电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条 牵 头 实 施 单 位 是 分 项 资 金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负 责 组 织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编 报 课 题 总 预 算 和 年 度 预 算 ; 负 责 建 立 符 合 分 项 特 点 的 资 金 内 部 监 管 机 制, 保 证 分 项 课 题 资 金 使 用 的 规 范 性 安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 对 分 项 实 施 中 的 重 大 预 算 调 整 提 出 建 议, 审 核 课 题 实 施 中 的 预 算 调 整 事 项 ; 组 织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编 报 核 电 专 项 资 金 决 算, 报 告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 组 织 进 行 财 务 预 验 收 等 3

第 十 一 条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是 课 题 经 费 使 用 和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负 责 编 制 和 执 行 所 承 担 的 核 电 专 项 课 题 预 算 ; 按 规 定 使 用 和 管 理 核 电 专 项 资 金, 按 批 复 预 算 及 时 足 额 拨 付 联 合 单 位 经 费 并 监 督 其 使 用 情 况 ; 落 实 单 位 自 筹 资 金 及 其 他 配 套 条 件 ; 严 格 执 行 各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并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和 验 收 ; 编 报 核 电 专 项 资 金 决 算, 报 告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等 第 十 二 条 课 题 联 合 单 位 对 其 所 承 担 子 课 题 的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履 行 与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相 同 的 管 理 要 求 ( 除 不 要 求 使 用 特 设 账 户 外 ), 并 按 照 与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签 订 的 子 课 题 任 务 合 同 书 和 批 复 预 算, 接 受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三 章 资 金 核 定 方 式 及 开 支 范 围 第 十 三 条 核 电 专 项 课 题 经 费 由 直 接 费 用 和 间 接 费 用 组 成 ( 一 ) 直 接 费 用 是 指 在 课 题 实 施 过 程 ( 包 括 研 究 中 间 试 验 试 制 和 产 业 化 等 阶 段 ) 中 发 生 的 与 之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 1. 设 备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实 施 过 程 中 购 置 或 试 制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对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以 及 租 赁 使 用 外 单 位 仪 器 设 备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各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设 备 购 置 费 支 出 对 于 使 用 核 电 专 项 资 金 购 置 的 单 台 / 套 / 件 价 格 在 200 万 元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应 当 按 照 中 央 级 新 购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备 联 合 评 议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材 料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实 施 过 程 中 由 于 消 耗 各 种 必 需 的 原 材 料 辅 助 材 料 等 低 值 易 耗 品 而 发 生 的 采 购 运 输 装 卸 和 整 理 等 4

费 用 3.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实 施 过 程 中 由 于 承 担 单 位 自 身 的 技 术 工 艺 和 设 备 等 条 件 的 限 制, 必 须 支 付 给 外 单 位 ( 包 括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内 部 独 立 经 济 核 算 单 位 ) 的 检 验 测 试 设 计 化 验 及 加 工 等 费 用 内 部 独 立 经 济 核 算 单 位 是 指 在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控 制 下 实 行 内 部 经 济 核 算 和 独 立 计 算 盈 亏 的 单 位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应 具 有 规 范 内 部 独 立 经 济 核 算 的 相 应 管 理 制 度, 并 制 定 统 一 规 范 的 费 用 标 准 和 测 算 依 据, 其 承 担 的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任 务 应 该 按 单 位 内 部 价 格, 即 按 照 实 际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内 容 发 生 的 成 本 进 行 测 算 4. 燃 料 动 力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实 施 过 程 中 相 关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专 用 科 学 装 置 等 运 行 发 生 的 可 以 单 独 计 量 的 水 电 气 燃 料 消 耗 费 用 等 5. 差 旅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实 施 过 程 中 开 展 科 学 实 验 ( 试 验 ) 科 学 考 察 业 务 调 研 学 术 交 流 等 所 发 生 的 外 埠 差 旅 费 市 内 交 通 费 用 等 差 旅 费 的 开 支 标 准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6. 会 议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实 施 过 程 中 为 组 织 开 展 相 关 的 学 术 研 讨 咨 询 以 及 协 调 任 务 等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会 议 费 用 应 当 参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数 量 规 模 开 支 标 准 和 会 期 7.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实 施 过 程 中 相 关 人 员 出 国 及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应 当 执 行 国 家 外 事 经 费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8.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实 施 过 5

程 中, 需 要 支 付 的 出 版 费 资 料 费 专 用 软 件 购 买 费 文 献 检 索 费 专 业 通 信 费 专 利 申 请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等 费 用 9. 劳 务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实 施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课 题 组 成 人 员 中 没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的 相 关 研 发 人 员 ( 如 在 校 研 究 生 等 ) 和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等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聘 用 的 参 与 核 电 专 项 研 究 任 务 的 优 秀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聘 用 期 内 所 需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和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费 补 助, 以 及 项 目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助, 可 以 在 劳 务 费 中 列 支 10. 专 家 咨 询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实 施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临 时 聘 请 的 咨 询 专 家 的 费 用 专 家 咨 询 费 不 得 支 付 给 参 与 核 电 专 项 课 题 研 究 及 其 管 理 相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专 家 咨 询 费 的 开 支 标 准 见 下 表 : 咨 询 专 家 咨 询 方 式 标 准 ( 元 ) 具 有 或 相 当 于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其 他 人 员 会 议 咨 询 500-800( 人 / 天 ) ( 第 1 2 天 ) 300-400( 人 / 天 ) ( 第 3 天 以 后 ) 通 讯 咨 询 60-100( 人 / 个 项 目 或 课 题 ) 会 议 咨 询 300-500( 人 / 天 ) ( 第 1 2 天 ) 200-300( 人 / 天 ) ( 第 3 天 以 后 ) 通 讯 咨 询 40-80( 人 / 个 项 目 或 课 题 ) 11. 基 本 建 设 费 : 是 指 在 课 题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购 建 专 用 设 备 购 置 等 基 本 建 设 支 出, 应 当 单 独 列 示, 并 参 照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制 度 执 行 12. 其 他 费 用 : 是 指 在 课 题 实 施 过 程 中 除 上 述 支 出 项 目 之 外 的 其 他 直 接 相 关 的 支 出 其 他 费 用 应 当 在 申 请 预 算 时 单 独 列 示, 单 独 核 定 6

( 二 ) 间 接 费 用 是 指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在 组 织 实 施 重 大 专 项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无 法 在 直 接 费 用 中 列 支 的 相 关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承 担 单 位 为 课 题 研 究 提 供 的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及 房 屋, 日 常 水 电 气 暖 消 耗, 有 关 管 理 费 用 的 补 助 支 出, 以 及 承 担 单 位 用 于 科 研 人 员 激 励 的 相 关 支 出 等 间 接 费 用 一 般 不 超 过 直 接 费 用 扣 除 设 备 购 置 费 和 基 本 建 设 费 后 的 13%, 其 中 用 于 科 研 人 员 激 励 的 相 关 支 出 一 般 不 超 过 直 接 费 用 扣 除 设 备 购 置 费 和 基 本 建 设 费 后 的 5% 间 接 费 用 由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统 筹 管 理 和 使 用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间 接 费 用 的 内 部 管 理 办 法, 合 规 合 理 使 用 间 接 费 用 间 接 费 用 中 用 于 科 研 人 员 激 励 支 出 的 部 分, 应 当 在 对 科 研 人 员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科 研 实 绩, 由 所 在 单 位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公 开 公 正 安 排, 体 现 科 研 人 员 价 值, 充 分 发 挥 激 励 作 用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不 得 在 核 定 的 间 接 费 用 以 外 再 以 任 何 名 义 在 课 题 资 金 中 重 复 提 取 列 支 相 关 费 用 第 四 章 预 算 编 制 第 十 四 条 经 财 政 部 批 复 的 课 题 预 算, 是 预 算 执 行 预 算 调 整 财 务 审 计 财 务 验 收 和 监 督 检 查 的 依 据 第 十 五 条 前 补 助 课 题 和 事 前 立 项 事 后 补 助 课 题 由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在 立 项 申 报 阶 段 编 制 预 算, 经 财 政 部 批 复 后 执 行 事 后 立 项 事 后 补 助 课 题 由 国 家 能 源 局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年 度 预 算 编 报 时 间 要 求, 将 论 证 结 果 公 示 结 果 及 预 算 安 排 建 议 等 相 关 材 料 报 送 财 7

政 部 第 十 六 条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及 其 联 合 单 位 应 该 以 任 务 目 标 为 依 据, 科 学 合 理 实 事 求 是 地 编 制 预 算, 并 由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进 行 审 核 汇 总 ( 一 ) 课 题 预 算 应 与 研 究 任 务 相 匹 配, 预 算 编 制 深 度 应 与 任 务 分 解 层 级 相 对 应 ; 课 题 联 合 单 位 须 独 立 编 制 预 算 ( 二 ) 预 算 包 括 收 入 预 算 和 支 出 预 算, 应 全 面 反 映 课 题 组 织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各 项 收 入 与 支 出, 做 到 收 支 平 衡 ( 三 ) 收 入 预 算 包 括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地 方 财 政 资 金 单 位 自 筹 资 金 以 及 从 其 他 渠 道 获 得 的 资 金 收 入 预 算 的 编 制, 应 当 根 据 课 题 目 标 任 务 和 实 施 阶 段, 合 理 确 定 政 府 投 入 资 金 和 其 他 渠 道 资 金 使 用 的 方 向 和 重 点 ( 四 ) 支 出 预 算 包 括 直 接 费 用 和 间 接 费 用 支 出 预 算 的 编 制, 应 当 围 绕 核 电 专 项 确 定 的 课 题 目 标, 结 合 单 位 现 有 科 研 条 件, 坚 持 目 标 相 关 性 政 策 相 符 性 和 经 济 合 理 性 原 则, 有 科 学 的 测 算 依 据 并 经 过 充 分 论 证, 以 满 足 课 题 实 施 的 合 理 需 要 1. 设 备 费 材 料 费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等 应 提 供 报 价 依 据 2. 设 备 及 软 件 购 置 应 充 分 说 明 必 要 性 和 相 关 性, 原 则 上, 常 规 基 础 科 研 设 备 及 通 用 软 件 不 得 在 国 拨 经 费 中 列 支 3. 大 宗 及 贵 重 材 料, 即 课 题 执 行 过 程 中 消 耗 数 量 较 多 或 单 位 价 格 较 高 总 费 用 较 高 的 材 料, 在 编 制 材 料 费 预 算 时 需 按 规 定 格 式 和 内 容 填 写 明 细 ; 需 要 进 口 的 原 材 料 和 辅 助 材 料, 在 编 制 预 算 时 需 填 列 原 材 料 和 辅 助 材 料 净 价 ( 不 含 关 税 ) 8

4. 量 大 及 价 高 的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任 务, 即 课 题 执 行 过 程 中 需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的 数 量 较 多 或 单 价 较 高 总 费 用 较 高 的, 在 编 制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预 算 时 需 按 规 定 格 式 和 内 容 填 写 测 试 内 容 及 测 试 单 位 名 称 等, 并 说 明 测 试 单 位 的 资 质 和 优 势 ; 确 需 在 本 单 位 内 部 独 立 经 济 核 算 单 位 进 行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的, 应 提 供 独 立 核 算 证 明, 并 详 细 说 明 具 备 的 测 试 能 力 和 测 试 价 格 组 成 情 况 5. 如 发 生 基 本 建 设 费, 在 预 算 书 中 还 需 另 附 初 步 设 计 或 施 工 图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或 施 工 图 预 算 等 资 料 6. 劳 务 费 预 算 应 当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以 及 相 关 人 员 参 与 课 题 的 全 时 工 作 时 间 等 因 素 合 理 编 制 第 五 章 资 金 使 用 第 十 七 条 特 设 账 户 是 指 财 政 部 批 准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开 设 的, 专 门 用 于 接 收 使 用 和 核 算 核 电 专 项 课 题 经 费 的 银 行 账 户 前 补 助 课 题 以 及 事 先 拨 付 启 动 经 费 的 事 前 立 项 事 后 补 助 课 题 的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应 当 按 规 定 开 立 特 设 账 户, 通 过 特 设 账 户 管 理 和 核 算 核 电 专 项 资 金 特 设 帐 户 的 开 立 及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要 求 按 照 财 政 部 关 于 民 口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资 金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按 照 财 政 部 批 复 预 算, 通 过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方 式, 将 资 金 拨 付 到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的 特 设 账 户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应 在 收 到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后 的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能 源 局 核 电 司 提 交 收 款 证 明 第 十 九 条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收 到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后, 应 按 照 批 复 预 9

算 和 任 务 合 同 书 要 求, 及 时 足 额 拨 付 联 合 单 位 科 研 经 费, 并 履 行 对 联 合 单 位 经 费 支 出 的 监 管 职 责 第 二 十 条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使 用 核 电 专 项 资 金 除 履 行 本 单 位 正 常 的 审 批 程 序 外, 每 笔 支 出 均 需 由 本 单 位 课 题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第 二 十 一 条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确 因 所 承 担 的 课 题 执 行 需 要, 出 现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之 一 的, 可 通 过 本 单 位 实 有 资 金 账 户 进 行 资 金 垫 付 : ( 一 ) 在 专 项 资 金 下 达 到 特 设 账 户 之 前 ( 二 ) 本 细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 一 )1 2 3 中 涉 及 的 不 能 从 特 设 账 户 直 接 支 出 的 材 料 费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燃 料 动 力 费 ( 三 ) 不 能 从 特 设 账 户 直 接 支 出 的 间 接 费 用 ( 四 ) 其 他 需 要 进 行 资 金 垫 付 的 情 况 第 二 十 二 条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进 行 资 金 垫 付 须 履 行 事 前 备 案 程 序, 并 在 专 项 资 金 下 达 到 特 设 账 户 后, 履 行 资 金 归 垫 申 请 程 序, 经 财 政 部 批 复 后 办 理 资 金 归 垫 业 务 具 体 按 照 关 于 加 强 和 规 范 民 口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资 金 垫 付 与 归 垫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执 行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应 于 每 年 1 月 底 前 提 交 当 年 拟 垫 付 事 项 的 备 案, 同 时 提 交 上 一 年 度 垫 付 资 金 的 归 垫 申 请 相 关 申 报 材 料 由 牵 头 实 施 单 位 审 核 汇 总 后, 报 能 源 局 核 电 司 国 家 能 源 局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报 财 政 部 核 批 第 二 十 三 条 课 题 在 研 期 间, 年 度 剩 余 资 金 可 以 结 转 下 一 年 度 继 续 使 用 课 题 因 故 中 止,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清 理 账 目 与 资 产, 编 制 财 务 报 告 及 资 产 清 单, 报 能 源 局 核 电 司 国 家 能 源 局 研 究 提 出 清 查 处 理 意 见 并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后, 报 财 政 部 批 复 课 题 10

验 收 后, 国 拨 经 费 如 有 结 余,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关 于 结 余 资 金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或 财 政 部 批 复 执 行 其 他 渠 道 资 金 结 余 按 资 金 提 供 方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核 电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中 涉 及 政 府 采 购 的, 按 照 国 家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因 名 称 地 址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变 化 等 原 因 导 致 原 有 特 设 账 户 的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或 银 行 账 号 等 相 关 信 息 需 要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提 交 变 更 申 请, 经 牵 头 实 施 单 位 审 核 后 报 能 源 局 核 电 司 国 家 能 源 局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报 财 政 部 核 批 第 二 十 六 条 课 题 通 过 验 收 资 金 清 算 后, 不 再 承 担 国 家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的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应 及 时 按 规 定 办 理 特 设 账 户 撤 户 手 续 第 二 十 七 条 后 补 助 课 题 资 金 ( 事 先 拨 付 启 动 经 费 除 外 ), 在 课 题 通 过 验 收 后, 由 国 家 能 源 局 按 照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方 式 支 付 到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由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按 规 定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后 补 助 课 题 资 金 管 理 按 照 民 口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后 补 助 课 题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六 章 预 算 调 整 第 二 十 八 条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财 政 部 批 复 的 预 算 执 行 课 题 预 算 一 般 不 予 调 整, 确 需 调 整 的, 按 照 本 细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至 第 三 十 二 条 履 行 相 关 审 批 程 序 第 二 十 九 条 财 政 部 审 批 的 预 算 调 整 事 项 及 办 理 程 序 : ( 一 ) 课 题 总 预 算 年 度 预 算 发 生 调 整, 由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提 11

出 申 请, 经 牵 头 实 施 单 位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后 报 能 源 局 核 电 司, 国 家 能 源 局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报 财 政 部 核 批 ( 二 ) 课 题 间 接 费 用 以 及 直 接 费 用 中 设 备 费 基 本 建 设 费 预 算 发 生 调 整 的, 由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经 牵 头 实 施 单 位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后 报 能 源 局 核 电 司, 国 家 能 源 局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报 财 政 部 核 批 ( 本 细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 一 ) 所 指 设 备 费 预 算 调 整 情 况 除 外 ) ( 三 ) 课 题 总 预 算 分 年 度 预 算 总 额 不 变,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变 更 的 预 算 调 整, 由 调 整 前 后 的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共 同 提 出 申 请, 经 牵 头 实 施 单 位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后 报 能 源 局 核 电 司, 国 家 能 源 局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报 财 政 部 核 批 第 三 十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审 批 的 预 算 调 整 事 项 及 办 理 程 序 : 课 题 总 预 算 分 年 度 预 算 总 额 不 变, 课 题 联 合 单 位 之 间, 以 及 增 加 或 减 少 课 题 联 合 单 位 的 预 算 调 整, 经 相 关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并 签 署 协 议 后, 由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经 牵 头 实 施 单 位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后 报 能 源 局 核 电 司 审 批 第 三 十 一 条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审 批 的 预 算 调 整 事 项 及 办 理 程 序 : ( 一 ) 课 题 总 预 算 分 年 度 预 算 总 额 不 变, 设 备 用 途 和 数 量 不 变, 因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等 导 致 设 备 费 预 算 调 减 的, 由 课 题 组 提 出 申 请,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审 批, 经 牵 头 实 施 单 位 审 核 后, 报 能 源 局 核 电 司 备 案, 并 由 牵 头 实 施 单 位 在 财 务 预 验 收 以 及 国 家 能 源 局 在 财 务 验 收 时 予 以 确 认 调 减 的 经 费 可 调 剂 用 于 课 题 其 他 方 面 的 支 出 ( 二 ) 课 题 总 预 算 分 年 度 预 算 总 额 不 变, 直 接 费 用 中 材 料 费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燃 料 动 力 费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国 际 合 作 12

与 交 流 费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其 他 费 用 预 算 如 需 调 整, 由 课 题 组 提 出 申 请,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审 批, 经 牵 头 实 施 单 位 审 核 后, 报 能 源 局 核 电 司 备 案, 并 由 牵 头 实 施 单 位 在 财 务 预 验 收 以 及 国 家 能 源 局 在 财 务 验 收 时 予 以 确 认 其 中, 会 议 费 差 旅 费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等 三 项 支 出 之 间 可 以 调 剂 使 用, 但 不 得 突 破 三 项 支 出 预 算 总 额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预 算 不 得 调 增, 如 需 调 减, 应 用 于 课 题 其 他 方 面 支 出 第 三 十 二 条 预 算 调 整 申 请 报 告 应 参 照 课 题 预 算 书 中 预 算 明 细 表 的 编 制 深 度, 将 调 整 后 的 预 算 内 容 及 金 额 与 批 复 预 算 进 行 对 比, 逐 项 说 明 调 整 内 容 和 调 整 原 因 ( 如 : 设 备 费 需 逐 台 说 明 调 整 前 后 的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数 量 金 额 调 整 原 因 等, 材 料 费 需 逐 项 说 明 调 整 前 后 的 材 料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金 额 调 整 原 因 等,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需 逐 项 说 明 调 整 前 后 的 测 试 内 容 测 试 单 位 金 额 调 整 原 因 等 )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能 源 局 核 批 的 预 算 调 整 事 项, 经 牵 头 实 施 单 位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后, 于 当 年 6 月 30 日 前 报 能 源 局 核 电 司 由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审 批 的 预 算 调 整 事 项, 经 牵 头 实 施 单 位 审 核 后, 于 课 题 结 题 之 前 报 能 源 局 核 电 司 备 案 第 七 章 核 算 管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应 在 会 计 核 算 系 统 中 以 课 题 为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本 细 则 第 三 章 的 规 定, 单 独 设 置 会 计 科 目 或 按 部 门 13

项 目 设 置 辅 助 账 形 式, 根 据 财 政 部 批 复 的 课 题 预 算 进 行 单 独 核 算, 单 独 管 理 课 题 支 出 会 计 核 算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则 : ( 一 ) 直 接 费 用 应 于 发 生 时 直 接 计 入 研 发 支 出 下 的 对 应 科 目, 即 批 复 的 核 电 专 项 预 算 科 目 1. 涉 及 从 本 单 位 仓 库 领 用 材 料 用 于 核 电 专 项 课 题 研 发 的, 凭 领 用 单 据 等 资 料 并 由 本 单 位 课 题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后, 计 入 课 题 材 料 费 支 出 2. 涉 及 委 托 本 单 位 内 部 独 立 经 济 核 算 单 位 开 展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业 务 的, 在 满 足 课 题 需 求 和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用 低 于 市 场 水 平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依 据 相 应 的 委 托 单 委 托 协 议 ( 合 同 ) 以 及 单 位 制 定 的 内 部 价 格 标 准 等, 由 本 单 位 课 题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后, 计 入 课 题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支 出 3. 涉 及 由 单 位 统 一 交 纳 课 题 使 用 的 相 关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专 用 科 学 装 置 燃 料 动 力 费 的, 应 依 据 课 题 实 际 使 用 量, 计 算 应 由 课 题 承 担 的 水 电 气 燃 料 等 费 用, 由 本 单 位 课 题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后, 计 入 课 题 燃 料 动 力 费 支 出 4.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所 购 设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专 用 软 件 专 利 等 无 形 资 产, 直 接 计 入 对 应 课 题 的 专 项 支 出 5. 利 用 国 拨 经 费 支 付 的 设 备 材 料 专 用 软 件 等 进 项 税 支 出, 按 照 税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二 ) 间 接 费 用 由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统 筹 使 用 和 管 理 发 生 的 相 关 支 出 由 本 单 位 课 题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认 可 后, 计 入 课 题 间 接 费 用 支 出 14

第 八 章 财 务 验 收 第 三 十 四 条 课 题 财 务 验 收 按 照 大 型 先 进 压 水 堆 及 高 温 气 冷 堆 核 电 站 重 大 专 项 课 题 验 收 管 理 制 度 ( 试 行 ) 国 家 能 源 局 综 合 司 关 于 加 强 核 电 重 大 专 项 验 收 管 理 的 补 充 通 知 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章 财 务 决 算 第 三 十 五 条 核 电 专 项 资 金 实 行 决 算 报 告 制 度 核 电 专 项 资 金 决 算 包 括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地 方 财 政 资 金 单 位 自 筹 经 费 等 渠 道 安 排 的 用 于 核 电 专 项 的 各 种 经 费 第 三 十 六 条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课 题 经 费 下 达 之 日 起 至 年 度 终 了 不 满 3 个 月 的 课 题, 当 年 可 以 不 编 报 年 度 决 算, 其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在 下 一 年 度 的 年 度 决 算 报 表 中 编 制 反 映 课 题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由 责 任 单 位 法 人 课 题 负 责 人 及 财 务 负 责 人 共 同 签 字, 经 牵 头 实 施 单 位 审 核 汇 总 后, 于 次 年 4 月 20 日 前 报 能 源 局 核 电 司 第 三 十 七 条 课 题 结 题 财 务 决 算 工 作 按 照 财 政 部 关 于 民 口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课 题 结 题 财 务 决 算 工 作 的 通 知 执 行 前 补 助 课 题 由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在 通 过 验 收 后 1 个 月 内, 编 制 课 题 结 题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报 牵 头 实 施 单 位 审 核 ; 事 前 立 项 事 后 补 助 课 题 由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在 中 央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到 位 后 1 个 月 内 编 报 结 题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报 牵 头 实 施 单 位 审 核 牵 头 实 施 单 位 审 核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报 送 的 课 题 结 题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汇 总 形 成 分 项 课 题 结 题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汇 总 15

表, 于 当 年 8 月 30 日 前 将 审 核 汇 总 表 连 同 课 题 结 题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等 报 能 源 局 核 电 司, 国 家 能 源 局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财 政 部 核 批 事 后 立 项 事 后 补 助 课 题 不 编 报 结 题 财 务 决 算 第 十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核 电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和 国 家 财 政 财 务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建 立 内 部 管 理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科 研 和 财 务 管 理 等 相 结 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设 立 专 项 财 务 管 理 岗 位, 配 备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核 电 专 项 课 题 的 资 金 管 理, 服 务 科 研 人 员 管 好 用 好 科 研 经 费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应 该 建 立 健 全 各 种 费 用 开 支 的 原 始 资 料 登 记 和 材 料 消 耗 统 计 盘 点 制 度, 做 好 预 算 与 财 务 管 理 的 各 项 基 础 性 工 作 第 三 十 九 条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强 化 合 同 和 预 算 约 束, 按 照 合 同 进 度 和 批 复 预 算, 依 法 依 规 使 用 课 题 经 费, 保 证 预 算 执 行 率 不 得 擅 自 调 整 外 拨 资 金, 不 得 未 经 批 准 将 资 金 从 特 设 账 户 划 转 至 本 单 位 实 有 资 金 账 户, 不 得 利 用 虚 假 票 据 套 取 资 金, 不 得 通 过 虚 构 人 员 名 单 等 方 式 虚 报 冒 领 劳 务 费 和 专 家 咨 询 费, 不 得 以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等 形 式 分 包 课 题 研 发 任 务, 不 得 通 过 虚 构 测 试 化 验 内 容 提 高 测 试 化 验 支 出 标 准 等 方 式 违 规 开 支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不 得 随 意 调 账 变 动 支 出 随 意 修 改 记 账 凭 证 以 表 代 账 应 付 财 务 审 计 和 检 查 第 四 十 条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要 切 实 履 行 牵 头 责 任, 组 织 联 合 单 位 协 同 攻 关, 加 强 对 联 合 单 位 资 金 使 用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课 题 责 任 单 16

位 应 在 课 题 任 务 合 同 书 签 订 后 1 个 月 内, 依 据 任 务 合 同 书 和 批 复 预 算, 完 成 与 联 合 单 位 相 关 子 课 题 任 务 合 同 书 和 预 算 书 的 签 订 工 作, 明 确 任 务 目 标 研 究 内 容 考 核 指 标 进 度 计 划 预 算 分 配 等, 格 式 内 容 深 度 与 课 题 任 务 合 同 书 和 预 算 书 相 当 课 题 联 合 单 位 应 按 照 本 细 则 要 求 做 好 所 承 担 子 课 题 的 经 费 管 理 工 作, 及 时 向 课 题 责 任 单 位 报 送 任 务 及 经 费 执 行 情 况, 并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第 四 十 一 条 牵 头 实 施 单 位 要 强 化 监 督 职 责, 建 立 经 费 监 管 制 度, 加 强 对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的 培 训, 在 课 题 实 施 过 程 中 定 期 组 织 专 家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对 课 题 经 费 管 理 不 力 预 算 执 行 率 低 的 要 加 强 督 导, 对 存 在 违 规 行 为 的 要 责 成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限 期 整 改, 对 问 题 严 重 的 要 及 时 报 能 源 局 核 电 司 第 四 十 二 条 承 担 核 电 专 项 课 题 财 务 审 计 任 务 的 会 计 事 务 所 应 该 恪 守 独 立 客 观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课 题 任 务 合 同 书 及 批 复 预 算 等, 对 课 题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资 金 到 位 和 落 实 情 况 会 计 核 算 和 财 务 信 息 情 况 支 出 内 容 合 规 有 效 情 况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资 产 管 理 情 况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计, 确 保 审 计 报 告 质 量 稳 定, 定 性 准 确, 内 容 完 整 规 范 课 题 联 合 单 位 中 央 财 政 拨 款 在 200 万 元 以 上 的 ( 含 ), 应 单 独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分 本 ; 联 合 单 位 中 央 财 政 拨 款 在 200 万 元 以 下 的, 应 单 独 列 示 经 费 支 出 明 细 表 会 计 事 务 所 应 于 每 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 前, 向 能 源 局 核 电 司 提 交 年 中 和 年 度 审 计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审 计 中 发 现 有 重 大 违 法 违 纪 舞 弊 问 题 以 及 影 响 审 计 独 立 性 等 情 况 的, 应 及 时 报 能 源 局 核 电 司 17

第 四 十 三 条 按 照 严 格 的 程 序 择 优 遴 选 会 计 事 务 所, 实 行 动 态 引 入 和 退 出 机 制 能 源 局 核 电 司 按 相 关 规 定 委 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核 电 专 项 课 题 进 行 财 务 验 收 审 计, 并 根 据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反 馈 意 见 和 审 计 报 告 使 用 者 的 评 价 意 见 及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建 立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业 绩 档 案, 作 为 审 计 业 务 委 托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四 十 四 条 对 核 电 专 项 实 施 过 程 中 课 题 承 担 单 位 牵 头 实 施 单 位 相 关 会 计 事 务 所 等 违 反 国 家 关 于 重 大 专 项 有 关 规 定 的, 国 家 能 源 局 将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全 面 核 查,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和 单 位 的 责 任, 视 情 节 采 取 通 报 批 评 暂 停 课 题 拨 款 终 止 课 题 执 行 追 回 已 拨 课 题 资 金 取 消 课 题 承 担 者 一 定 期 限 内 课 题 申 报 资 格 等 措 施, 涉 及 违 法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并 将 有 关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细 则 由 国 家 能 源 局 核 电 司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关 于 完 善 核 电 重 大 专 项 课 题 设 备 费 预 算 调 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核 电 司 函 2013 31 号 ) 同 时 废 止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