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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固 定 资 产 的 报 废 审 批 : 由 分 支 机 构 组 织 清 查 盘 点 并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经 由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及 学 会 负 责 人 审 批 ; 5 分 支 机 构 固 定 资 产 纳 入 学 会 秘 书 处 统 一 核 算, 分 支 机 构 应 于 每 年 12 月 31 日 前 提 交 学 会 秘 书 处 固 定 资 产 清 单 (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表 见 附 件 三 ) 6 价 值 在 1000 元 以 下 的 设 备 或 材 料, 由 各 分 支 机 构 自 行 登 记 管 理 三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学 会 分 支 机 构 的 无 形 资 产, 如 会 科 研 成 果 知 识 产 权 著 作 权 等 纳 入 学 会 财 务 统 一 核 算, 定 期 进 行 清 查 盘 点, 无 形 资 产 的 转 让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取 得 的 收 入 作 为 学 会 收 入 收 入 管 理 一 学 会 分 支 机 构 应 在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前 提 下, 本 着 积 极 筹 措 多 渠 道 开 辟 财 源 的 原 则, 合 理 组 织 收 入, 为 业 务 活 动 提 供 经 费 保 障 学 会 分 支 机 构 的 各 项 收 入 应 全 部 纳 入 学 会 统 一 核 算 和 管 理 ; 二 学 会 分 支 机 构 的 经 费 收 入 主 要 包 括 : 1 会 费 ; 2 政 府 资 助 ; 3 捐 赠 ; 4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提 供 服 务 的 收 入 ; 5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三 学 会 分 支 机 构 的 会 费 标 准 严 格 依 照 民 政 部 关 于 社 会 团 体 收 取 会 费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并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理 事 会 核 准 后 收 取 会 费 ; 四 学 会 分 支 机 构 的 政 府 补 助 收 入 纳 入 学 会 统 一 核 算 和 管 理, 严 格 按 照 经 费 用 途 进 行 收 入 和 结 余 分 类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期 末 将 结 余 转 入 限 定 性 净 资 产 ; 五 学 会 分 支 机 构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的 捐 赠 应 纳 入 学 会 统 一 核 算 和 管 理, 必 须 符 合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不 得 与 捐 赠 资 助 方 有 任 何 违 背 学 会 宗 旨 和 有 损 国 家 利 益 的 交 换 条 件 如 果 捐 赠 为 实 物 资 产, 按 资 产 管 理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六 学 会 分 支 机 构 开 展 业 务 服 务 的 收 费 应 按 有 关 部 门 核 定 的 标 准 办 理, 并 依 法 纳 税 学 会 分 支 机 构 在 开 展 活 动 需 要 会 员 单 位 给 予 资 助 时, 应 遵 循 自 愿 原 则, 禁 止 各 种 摊 派 费 用 管 理 一 费 用 支 出 范 围 1 业 务 活 动 经 费 主 要 包 括 与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相 关 的 会 议 费 课 题 研 究 费 学 术 论 文 征 集 费 评 奖 费 考 察 调 研 费 人 员 培 训 费 专 家 评 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和 讲 课 费 等 2 管 理 费 主 要 包 括 办 公 费 差 旅 费 邮 寄 费 通 讯 费 劳 务 费 等 业 务 开 支 3 其 他 合 理 开 支 二 费 用 支 出 原 则 2

学 会 分 支 机 构 应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制 度 和 财 经 纪 律, 本 着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勤 俭 节 约 和 有 利 于 事 业 发 展 的 原 则 合 理 安 排 支 出,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三 费 用 审 批 管 理 1 审 批 程 序 报 销 费 用 时, 应 按 规 定 填 写 费 用 报 销 单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或 短 途 车 费 报 销 单 ( 见 附 件 四 ), 按 下 列 程 序 审 批 后, 方 可 办 理 报 销 事 宜 : (1) 预 算 内 日 常 费 用 报 销 流 程 : 报 销 人 员 出 纳 审 核 会 计 审 核 学 会 负 责 人 审 批 财 务 报 销 ; (2) 预 算 外 费 用 报 销 流 程 : 报 销 人 员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审 批 出 纳 审 核 - 会 计 审 核 学 会 负 责 人 审 批 财 务 报 销 2 审 批 原 则 : 学 会 分 支 机 构 各 项 开 支 应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预 算 标 准, 应 避 免 超 标 准 超 范 围 费 用 开 支 3 审 批 权 限 说 明 : 各 分 支 机 构 经 费 开 支 必 须 先 由 各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批 准 后, 再 提 交 学 会 秘 书 处 审 批 ; 各 分 支 机 构 就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和 财 务 经 办 人 进 行 明 确 说 明,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后, 提 交 学 会 秘 书 处 备 案 如 分 支 机 构 变 更 负 责 人 和 经 办 人, 需 及 时 提 交 变 更 后 说 明 四 费 用 支 出 管 理 1 捐 赠 或 资 助 的 支 出 学 会 分 支 机 构 捐 赠 或 资 助 的 经 费 使 用 纳 入 学 会 统 一 核 算 和 管 理 2 评 审 ( 劳 务 ) 费 学 会 分 支 机 构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给 予 兼 职 或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以 适 量 的 劳 务 报 酬, 报 销 时 需 提 供 评 审 ( 劳 务 ) 费 发 放 表 ( 见 附 件 五 ) 和 银 行 支 付 凭 单, 评 审 费 发 放 标 准 参 照 专 家 咨 询 费 标 准 3 课 题 经 费 课 题 经 费 预 算 的 制 定 参 照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和 学 会 研 究 课 题 管 理 办 法 ; 课 题 经 费 拨 付 应 根 据 课 题 立 项 合 同 的 规 定, 接 受 拨 款 的 单 位 必 须 和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一 致 ; 课 题 负 责 人 需 在 经 费 到 帐 后 两 周 内 向 学 会 提 供 发 票 结 账, 禁 止 使 用 资 金 往 来 性 质 的 结 算 票 据 ; 课 题 经 费 的 使 用 由 项 目 依 托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开 支 范 围 根 据 课 题 合 同 预 算 4 会 议 费 会 议 费 的 管 理 根 据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3 286 号 ) 和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校 直 属 单 位 会 议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见 附 件 六 ) 的 相 关 规 定, 学 会 主 要 涉 及 的 会 议 类 别 是 三 类 会 议 和 四 类 会 议 (1) 预 算 审 批 : 会 议 召 开 前 需 填 写 国 内 学 术 会 议 经 费 预 ( 决 ) 算 表 ( 见 附 件 七 ), 提 交 学 会 审 批 ; 会 议 费 支 出 严 格 按 预 算 批 准 额 度, 对 超 标 准 超 范 围 开 支 原 则 上 不 予 报 销 (2) 开 支 范 围 : 包 括 住 宿 费 会 议 室 租 金 交 通 费 文 件 印 刷 费 医 药 费 等 其 中, 交 通 费 是 指 用 于 会 议 代 表 接 送 站, 以 及 会 议 统 一 组 织 的 代 表 考 察 调 研 等 发 生 的 交 通 支 出 会 议 代 表 参 加 会 议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照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回 单 位 报 销 (3) 开 支 标 准 : 会 议 费 开 支 实 行 综 合 定 额 控 制, 标 准 可 以 调 剂 使 用 各 单 位 应 在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内 据 实 报 销 会 议 费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 单 位 : 元 / 人 天 ) 3

会 议 类 别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三 四 类 会 议 240 130 80 450 (4) 报 销 要 求 : a. 会 议 费 仅 含 场 租 费 时, 报 销 需 提 供 : 国 内 学 术 会 议 经 费 预 ( 决 ) 算 表 会 议 通 知 参 会 人 员 名 单 签 到 表, 报 销 标 准 :80 元 / 人 天 ; b. 会 议 费 含 场 租 费 餐 费 时, 报 销 需 提 供 : 国 内 学 术 会 议 经 费 预 ( 决 ) 算 表 会 议 通 知 参 会 人 员 名 单 签 到 表 会 议 纪 要, 报 销 标 准 :210 元 / 人 天 ; c. 会 议 费 含 场 租 费 餐 费 及 住 宿 费 时, 报 销 需 提 供 : 国 内 学 术 会 议 经 费 预 ( 决 ) 算 表 会 议 通 知 参 会 人 员 名 单 签 到 表 会 议 纪 要, 报 销 标 准 :450 元 / 人 天 5 专 家 咨 询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是 指 在 课 题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临 时 聘 请 的 咨 询 专 家 的 费 用, 不 得 支 付 给 参 与 该 项 目 课 题 管 理 相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 专 家 咨 询 费 的 发 放 采 取 直 接 打 入 发 放 对 象 的 个 人 银 行 卡, 不 得 由 他 人 以 任 何 理 由 代 领 发 放 专 家 咨 询 费 须 填 写 专 家 咨 询 费 发 放 表 ( 见 附 件 八 ) 专 家 咨 询 费 标 准 咨 询 专 家 咨 询 方 式 支 出 标 准 具 有 或 相 当 于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会 议 咨 询 500-800( 元 / 人 天 ) 300-400( 元 / 人 天 ) ( 第 1 2 天 ) ( 第 3 天 及 以 后 ) 通 讯 咨 询 60-100( 元 / 人 项 目 ) 300-500( 元 / 人 天 ) 200-300( 元 / 人 天 ) 会 议 咨 询 其 他 人 员 ( 第 1 2 天 ) ( 第 3 天 及 以 后 ) 通 讯 咨 询 40-80( 元 / 人 项 目 ) 6 差 旅 费 差 旅 费 的 管 理 根 据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校 直 属 单 位 差 旅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见 附 件 九 ) (1) 出 差 审 批 :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外 出 或 考 察 学 习, 须 持 有 关 会 议 通 知, 事 先 向 财 务 部 门 申 请 借 款, 差 旅 费 报 销 时 填 写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附 上 会 议 通 知 ( 需 加 盖 公 章 ) 及 相 关 票 据 (2) 出 差 补 贴 : 出 差 期 间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出 差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计 算, 每 人 每 天 100 元 包 干 使 用 ( 出 差 目 的 地 是 西 藏 自 治 区 新 疆 维 吾 尔 族 自 治 区 或 青 海 省 的, 每 人 每 天 120 元 包 干 ); 出 差 期 间 的 市 内 交 通 费 按 出 差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计 算, 每 人 每 天 80 元 包 干 使 用 (3) 住 宿 费 标 准 : 参 见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国 内 差 旅 住 宿 费 标 准 调 整 表 ( 附 件 十 ) 预 ( 决 ) 算 管 理 一 编 制 学 会 分 支 机 构 的 年 度 预 ( 决 ) 算 由 各 分 支 机 构 工 作 委 员 会 负 责 编 制 二 报 送 时 间 学 会 分 支 机 构 应 于 每 年 12 月 31 日 前 报 送 当 年 决 算 及 下 一 会 计 年 度 预 算 4

三 内 容 按 照 学 会 统 一 模 板 编 制 ( 预 ( 决 ) 算 模 板 附 件 十 一 ) 四 预 算 审 批 学 会 分 支 机 构 的 年 度 预 算 经 由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报 送 学 会 秘 书 处 审 批 五 预 算 执 行 学 会 分 支 机 构 年 度 经 费 开 支 严 格 执 行 预 算 制 定 的 标 准 和 范 围, 对 于 超 预 算 的 经 费 开 支, 原 则 上 不 予 批 准,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由 报 销 人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报 销 管 理 一 报 销 要 求 1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都 应 以 实 际 发 生 数 入 账 2 下 列 支 出 不 得 列 入 费 用 : (1) 被 没 收 的 财 物 损 失 以 及 支 付 的 滞 纳 金 罚 款 违 约 金 赔 偿 金 ; (2) 国 家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费 用 的 其 他 开 支 3 凡 购 买 机 票 或 购 买 1000 以 上 物 品, 需 填 写 借 款 单, 否 则 退 货 退 票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购 买 人 员 承 担 4 报 销 金 额 在 1000 以 上 ( 含 ), 除 差 旅 费 之 外 的 费 用 支 出 应 使 用 支 票 或 银 行 汇 款 5 报 销 的 时 效 要 求 (1) 当 月 费 用 原 则 上 需 在 当 月 报 销 处 理 完 毕 (2) 当 年 费 用 应 在 当 年 12 月 31 日 前 报 销 处 理 完 毕 部 分 费 用 的 发 票 如 当 年 无 法 取 得, 只 能 在 次 年 1 月 取 得 的, 应 在 1 月 取 得 时 立 即 办 理 报 销 ; 财 务 部 门 如 果 账 务 处 理 允 许, 应 进 入 当 年 费 用 (3) 申 请 先 由 学 会 预 付 款 项 的, 经 办 人 应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拿 回 相 应 发 票 办 理 签 字 核 销 手 续 二 报 销 管 理 ( 一 ) 借 款 管 理 1 出 差 借 款 : 出 差 人 员 凭 会 议 通 知 办 理 借 款, 出 差 返 回 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报 销 还 款 手 续 2 其 他 临 时 借 款, 如 业 务 费 采 购 费 办 公 费 周 转 金 等, 借 款 人 员 应 及 时 报 账, 除 周 转 金 外 其 他 借 款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跨 月 借 支 3 借 款 金 额 超 过 5000 元 应 提 前 3 至 5 天 通 知 财 务 部 门 备 款 ; 借 款 时 需 填 写 借 款 单, 除 差 旅 费 之 外 的 费 用 支 出 应 使 用 支 票 或 银 行 汇 款 4 借 款 销 账 规 定 : 借 款 销 账 时 应 以 借 款 申 请 单 为 依 据, 据 实 报 销 ; 通 过 支 票 或 银 行 汇 款 方 式 取 得 的 借 款, 原 则 上 应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销 账 手 续 ; 借 款 实 行 前 款 不 清, 后 款 不 借 原 则, 除 非 有 特 殊 情 况, 否 则 不 允 许 再 次 借 款 ( 二 ) 报 销 凭 证 管 理 1 报 销 时 所 有 原 始 单 据 ( 除 工 资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 都 必 须 填 写 费 用 报 销 单 ( 附 件 九 ); 2 费 用 报 销 单 中 摘 要 一 项 按 费 用 类 别 填 写, 注 明 时 间 用 途 和 金 额 ; 5

3 所 有 的 金 额 数 字 不 得 涂 改 ; 4 购 物 发 票 ( 如 : 办 公 用 品 等 ) 必 须 附 有 购 物 清 单, 发 票 金 额 在 5000 元 以 上 ( 含 ), 需 要 附 上 验 证 发 票 真 伪 查 询 的 文 件 ; 5 粘 贴 原 始 单 据 时 应 做 到 整 洁 清 楚 明 了 6 原 始 凭 证 要 求 : (1) 凭 证 名 称 填 制 凭 证 的 日 期 ; (2) 填 制 凭 证 单 位 的 名 称 或 者 填 制 人 的 姓 名 ; (3) 经 办 人 员 的 签 名 或 盖 章 ; (4) 接 受 凭 证 单 位 的 名 称 ; (5)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数 量 单 价 和 金 额 ; (6) 原 始 凭 证 不 得 随 意 涂 改 刮 擦 挖 补 ; (7) 原 始 凭 证 的 来 源 要 真 实 合 法 ; (8) 原 始 凭 证 要 内 容 清 楚 数 据 正 确, 手 续 签 章 完 备 一 本 制 度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附 则 二 本 制 度 由 秘 书 处 解 释, 并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中 要 求 不 断 补 充 和 完 善 中 国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学 会 二 〇 一 六 年 一 月 6

附 件 一 各 全 国 性 社 会 团 体 : 民 政 部 取 消 全 国 性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机 构 登 记 等 审 批 事 项 民 发 2014 38 号 2013 年 11 月 8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号 )( 以 下 简 称 决 定 ) 取 消 了 民 政 部 对 全 国 性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设 立 登 记 变 更 登 记 和 注 销 登 记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为 贯 彻 落 实 决 定 的 要 求, 深 入 推 进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切 实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进 一 步 激 发 社 会 团 体 活 力, 更 好 地 发 挥 其 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自 决 定 发 布 之 日 起, 我 部 不 再 受 理 全 国 性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机 构 ( 包 括 专 项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的 申 请, 不 再 换 发 上 述 机 构 的 登 记 证 书, 不 再 出 具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刻 制 印 章 的 证 明 二 全 国 性 社 会 团 体 根 据 本 团 体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可 以 自 行 决 定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终 止 前 述 决 定 应 当 经 理 事 会 或 者 常 务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制 作 会 议 纪 要, 妥 善 保 存 原 始 资 料 三 社 会 团 体 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是 社 会 团 体 的 组 成 部 分,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不 得 另 行 制 订 章 程, 在 社 会 团 体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发 展 会 员, 法 律 责 任 由 设 立 该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的 社 会 团 体 承 担 四 社 会 团 体 不 得 设 立 地 域 性 分 支 机 构, 不 得 在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下 再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五 社 会 团 体 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名 称 不 得 以 各 类 法 人 组 织 的 名 称 命 名, 不 得 在 名 称 中 使 用 中 国 中 华 全 国 国 家 等 字 样, 开 展 活 动 应 当 使 用 冠 有 所 属 社 会 团 体 名 称 的 规 范 全 称 六 社 会 团 体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管 理 制 度, 切 实 加 强 对 其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社 会 团 体 应 当 将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的 财 务 账 户 纳 入 社 会 团 体 统 一 管 理, 不 得 以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的 名 义 收 取 或 变 相 收 取 管 理 费 赞 助 费 等, 不 得 将 上 述 机 构 委 托 其 他 组 织 运 营, 确 保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依 法 办 事, 按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七 社 会 团 体 应 当 在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中 将 其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的 名 称 负 责 人 住 所 设 立 程 序 开 展 活 动 等 有 关 情 况 报 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 直 接 登 记 的 社 会 团 体 报 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 接 受 年 度 检 查,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同 时, 应 当 将 上 述 信 息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民 政 部 2014 年 2 月 26 日 7

附 件 二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加 强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财 务 管 理 的 通 知 ( 民 发 2014 259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民 政 厅 ( 局 ) 财 政 厅 ( 局 ), 各 计 划 单 列 市 民 政 局 财 政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民 政 局 财 务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各 分 行 营 业 管 理 部, 各 省 会 ( 首 府 ) 城 市 中 心 支 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各 政 策 性 银 行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 为 加 强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财 务 管 理, 根 据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以 及 有 关 法 规 政 策, 现 就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财 务 管 理 有 关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 一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属 于 社 会 团 体 的 组 成 部 分,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法 律 责 任 由 设 立 该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的 社 会 团 体 承 担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的 全 部 收 支 应 当 纳 入 社 会 团 体 财 务 统 一 核 算 管 理, 不 得 计 入 其 他 单 位 组 织 或 个 人 账 户 二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不 得 开 设 银 行 账 户 本 通 知 下 发 前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已 经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应 当 在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登 记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后 撤 销 三 社 会 团 体 开 立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的 名 称 可 以 为 社 会 团 体 名 称 后 加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名 称,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的 预 留 签 章 应 与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名 称 一 致 四 内 部 独 立 核 算 的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应 单 独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按 照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要 求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定 期 向 社 会 团 体 报 告 收 支 情 况, 并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时 将 会 计 报 表 并 入 社 会 团 体 会 计 报 表 五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在 社 会 团 体 授 权 范 围 内 可 以 依 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标 准 代 表 社 会 团 体 收 取 会 费, 其 收 取 的 会 费 属 于 该 社 会 团 体 所 有, 应 当 缴 入 社 会 团 体 对 应 账 户 统 一 核 算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不 得 单 独 制 定 会 费 标 准, 不 得 截 留 会 费 收 入 六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经 社 会 团 体 授 权 可 以 代 表 社 会 团 体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捐 赠 收 入 应 当 缴 入 社 会 团 体 对 应 账 户 统 一 核 算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不 得 自 行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不 得 截 留 捐 赠 收 入 七 内 部 独 立 核 算 的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使 用 的 会 费 收 据 捐 赠 票 据 等 由 社 会 8

团 体 提 供,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规 定 使 用, 并 接 受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监 督 管 理 八 社 会 团 体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编 制 范 围 和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范 围 应 当 包 含 所 有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的 全 部 收 支 九 社 会 团 体 应 当 建 立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内 部 监 督, 规 范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的 财 务 管 理 十 各 地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财 政 审 计 人 民 银 行 等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部 门 职 责 依 法 对 社 会 团 体 分 支 ( 代 表 ) 机 构 的 财 务 账 户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依 法 做 出 处 理 本 通 知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请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各 分 行 营 业 管 理 部 省 会 ( 首 府 ) 城 市 中 心 支 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将 本 通 知 转 发 至 辖 区 内 人 民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和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2014 年 12 月 16 日 9

附 件 三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表 单 位 : 中 国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学 会 工 作 委 员 会 日 期 : 序 号 编 号 资 产 名 称 购 入 时 间 型 号 数 量 单 价 原 值 一 1 2 3 4 5 办 公 设 备 合 计 - 10

附 件 四 (1) 费 用 报 销 单 年 月 日 编 号 : 摘 要 张 数 金 额 附 单 据 共 张 合 计 ( 人 民 币 ) 金 额 ( 大 写 ):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借 款 金 额 : : 应 退 金 额 : : 应 补 金 额 : : 审 批 人 : 会 计 : 出 纳 : 领 款 人 :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出 差 事 由 : 出 差 地 点 : 出 差 日 期 编 号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职 别 ( 称 ) 人 数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人 伙 食 补 助 费 天 金 额 市 内 交 通 费 人 金 额 天 其 他 小 计 附 单 据 共 张 合 计 ( 人 民 币 ) 金 额 ( 大 写 ):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审 批 人 : 会 计 : 出 纳 : 领 款 人 : 11

(2) 短 途 车 费 报 销 单 编 号 : 出 差 日 期 年 月 日 起 止 事 由 拾 元 以 上 张 数 金 额 拾 元 以 下 张 数 金 额 合 计 张 数 金 额 合 计 ( 人 民 币 ) 金 额 ( 大 写 ):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审 批 人 : 会 计 : 出 纳 : 领 款 人 : 借 款 单 年 月 日 编 号 : 借 款 单 位 : 借 款 人 : 借 款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借 款 用 途 备 注 审 批 人 : 会 计 : 出 纳 : 领 款 人 : 12

附 件 五 评 审 ( 劳 务 ) 费 发 放 表 单 位 : 年 月 日 序 姓 名 证 件 号 码 工 作 单 应 发 金 扣 实 发 金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卡 号 号 位 额 税 额 1 2 3 合 计 应 发 总 额 大 写 : 应 纳 税 款 大 写 : 实 发 总 额 大 写 : 负 责 人 : 经 办 人 : 注 : 报 销 时 需 提 供 银 行 汇 款 或 转 账 凭 单 审 批 人 会 计 出 纳 经 办 人 13

附 件 六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校 直 属 单 位 会 议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3]286 号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根 据 我 部 所 属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部 属 高 校 和 直 属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 第 三 条 各 单 位 所 有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的 资 金 都 应 执 行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章 会 议 管 理 第 四 条 各 单 位 举 办 或 者 承 办 三 类 会 议, 会 议 的 审 批 程 序 参 会 人 数 会 期 和 会 议 费 定 额 标 准 按 照 办 法 执 行 三 类 会 议 应 经 各 单 位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批 准 后 召 开 对 于 承 办 的 三 类 会 议, 应 有 委 托 方 提 供 经 批 准 的 会 议 计 划 第 五 条 四 类 会 议 是 指 除 一 二 三 类 会 议 费 以 外 的 其 他 业 务 性 会 议, 包 括 小 型 研 讨 会 座 谈 会 评 审 会 答 辩 会 论 证 会 招 投 标 会 论 坛 招 聘 会 宣 讲 会 等 对 于 集 中 会 审 工 作, 是 对 事 先 已 进 行 布 置 业 已 编 制 完 成 的 报 表 及 数 据, 集 中 在 某 个 地 点, 统 一 进 行 技 术 性 重 复 性 程 式 化 审 核, 不 列 支 会 议 费, 不 需 编 写 会 议 计 划, 在 相 应 经 费 中 安 排 场 地 租 赁 费 交 通 食 宿 费 等 对 于 各 单 位 开 展 的 常 规 工 作 性 会 议, 如 科 研 项 目 评 审 本 科 教 学 评 估 教 学 名 师 奖 评 审 学 科 建 设 评 估 等, 开 支 标 准 不 得 突 破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会 议 费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会 议 天 数 和 人 数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从 严 确 定 鉴 于 四 类 会 议 管 理 的 复 杂 性, 对 于 年 初 尚 未 列 入 计 划 又 必 须 召 开 的, 按 照 本 单 位 会 议 管 理 制 度 所 规 定 的 审 批 程 序, 按 月 集 中 追 加 会 议 计 划 第 六 条 对 于 人 民 团 体 学 会 协 会 根 据 章 程 协 议 召 开 的 会 员 大 会 换 届 会 议 理 事 会 等, 参 会 人 数 和 会 期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条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也 是 会 议 的 一 部 分, 各 单 位 应 编 制 会 议 计 划,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按 与 电 信 部 门 的 协 议 价 格 结 算, 不 按 照 办 法 规 定 的 会 议 费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结 算, 参 会 人 数 不 受 限 制, 但 会 场 要 从 严 控 制, 节 约 支 出 第 八 条 三 四 类 会 议 应 当 在 四 星 级 以 下 ( 含 四 星 ) 定 点 饭 店 召 开 有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领 导 出 席 且 经 过 教 育 部 外 事 部 门 批 准 在 五 星 级 定 点 饭 店 召 开 的 会 议, 可 以 报 销 会 议 费 第 三 章 会 议 费 报 销 第 九 条 对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邀 请 专 家 学 者 和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会 议 所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可 以 在 差 旅 费 中 报 销 第 十 条 会 议 费 开 支 实 行 综 合 定 额 控 制, 标 准 可 以 调 剂 使 用, 在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以 内 据 实 报 销 第 十 一 条 不 安 排 住 宿 的 会 议, 综 合 定 额 按 照 扣 除 住 宿 费 后 的 定 额 标 准 执 行, 住 宿 费 不 能 调 剂 使 用 ; 不 安 排 就 餐 的 会 议, 综 合 定 额 按 照 扣 除 伙 食 费 后 的 定 额 标 准 执 行, 伙 食 费 不 能 调 剂 使 用 第 十 二 条 对 未 纳 入 定 点 范 围 价 格 低 于 会 议 费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的 本 单 位 内 部 会 议 室 礼 堂 宾 馆 招 待 所 培 训 中 心 等, 优 先 作 为 会 议 场 所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全 部 使 用 财 政 拨 款 举 办 的 会 议, 不 得 再 向 参 会 人 员 收 取 费 用, 严 禁 转 嫁 摊 派 会 议 费 对 于 使 用 多 种 资 金 渠 道 举 办 的 会 议, 按 照 成 本 补 偿 的 原 则, 各 单 位 可 以 适 当 向 14

参 会 人 员 收 取 会 议 费, 收 取 的 标 准 不 能 超 过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收 取 的 费 用 列 其 他 收 入 科 目 第 十 四 条 会 议 举 办 者 根 据 需 要, 向 邀 请 参 会 专 家 发 放 的 咨 询 费 讲 课 费 和 会 务 工 作 人 员 劳 务 费,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不 得 在 会 议 费 中 列 支 第 十 五 条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代 办 会 议 的, 会 议 费 在 规 定 标 准 内 报 销 第 四 章 会 议 费 公 示 和 报 告 制 度 第 十 六 条 各 单 位 按 照 办 法 第 四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单 位 会 议 审 批 公 示 和 年 度 报 告 制 度 第 十 七 条 各 单 位 于 每 年 2 月 底 前, 按 照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将 有 关 材 料 上 报 教 育 部, 由 教 育 部 汇 总 后, 上 报 财 政 部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细 则 未 尽 事 宜, 办 法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各 单 位 可 按 照 办 法 和 本 实 施 细 则, 制 定 符 合 本 单 位 情 况 的 会 议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职 能 分 工, 落 实 管 理 责 任,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保 证 会 议 管 理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第 十 九 条 本 细 则 由 教 育 部 负 责 解 释, 报 财 政 部 备 案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本 细 则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15

附 件 七 国 内 学 术 会 议 经 费 预 ( 决 ) 算 表 会 议 名 称 : 举 办 单 位 : 会 议 时 间 : 年 月 - 日 会 议 地 点 : 主 要 内 容 : 代 表 人 数 : 会 议 类 别 : 工 作 人 员 人 数 : 一. 会 议 收 入 ( 经 费 来 源 ): 万 元 ( 人 民 币 ) 1. 注 册 费 收 入 : 万 元 元 / 人 人 = 万 元 ( 注 : 每 人 注 册 费 不 能 超 过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 2. 参 展 费 : 元 / 人 人 = 万 元 3. 其 他 : 4. 各 类 资 助 与 赞 助 : 万 元 来 源 : 是 否 落 实 : 二. 会 议 支 出 : 万 元 ( 人 民 币 ) 内 容 预 算 实 际 支 出 ( 决 算 ) 1. 住 宿 费 : 元 / 人 人 = 万 元 元 / 人 人 = 万 元 2. 伙 食 费 : 元 / 人 人 = 万 元 元 / 人 人 = 万 元 3. 其 他 费 用 : 元 / 人 人 = 元 元 / 人 人 = 元 4. 特 邀 代 表 住 宿 费 : 万 元 万 元 5. 特 邀 代 表 旅 费 : 万 元 万 元 6. 劳 务 费 ( 含 勤 工 俭 学 费 ): 元 / 人 人 = 万 元 元 / 人 人 = 万 元 7. 论 文 评 审 费 : 元 / 人 人 = 万 元 元 / 人 人 = 万 元 8. 论 文 集 ( 光 盘 ) 制 作 出 版 费 : 元 / 篇 次 篇 次 = 万 元 元 / 篇 次 篇 次 = 万 元 9. 不 可 预 见 费 : 元 元 请 说 明 说 明 : 注 : 会 议 支 出 严 格 遵 循 批 复 的 预 算 范 围 和 标 准, 超 预 算 支 出 不 予 报 销 特 别 提 示 : 上 述 1-3 项 应 严 格 按 照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 见 下 表 ) 支 出 4-9 产 生 的 费 用 支 出 按 相 关 费 用 科 目 核 算, 不 属 于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会 议 类 别 住 宿 费 ( 元 / 人 天 ) 伙 食 费 ( 元 / 人 天 ) 其 他 费 用 ( 元 / 人 天 ) 合 计 ( 元 / 人 天 ) 三 四 类 会 议 240 130 80 450 三. 会 议 结 余 : 万 元 ( 人 民 币 ) 若 会 议 支 出 出 现 赤 字, 解 决 措 施 :1. 会 议 组 织 者 自 行 解 决 2. 学 会 负 责 协 调 解 决 组 委 会 负 责 人 签 字 : 学 会 负 责 人 签 字 : 学 会 财 务 部 门 审 签 : 备 注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 举 办 会 议 单 位 在 会 议 结 束 2 周 内 应 及 时 结 账 并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结 余 分 配 16

附 件 八 专 家 咨 询 费 发 放 表 项 目 名 称 咨 询 时 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主 要 咨 询 ( 评 审 ) 内 容 序 专 家 工 作 从 事 职 务 / 身 份 证 开 户 银 行 应 发 额 扣 税 额 实 发 额 号 姓 名 单 位 专 业 职 称 号 码 银 行 卡 号 1 2 3 日 期 : 合 计 注 : 报 销 时 需 提 供 银 行 汇 款 或 转 账 凭 单 单 位 : 元 审 批 人 会 计 出 纳 经 办 人 17

附 件 九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校 直 属 单 位 差 旅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13]531 号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根 据 我 部 所 属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部 属 高 校 和 直 属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 第 三 条 各 单 位 所 有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的 资 金 都 应 执 行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章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第 四 条 各 单 位 出 差 人 员 级 别 与 办 法 中 不 能 完 全 对 应 的,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报 销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人 员, 包 含 在 职 人 员 离 退 休 人 员 长 期 聘 用 人 员, 按 专 业 级 别 执 行 以 下 标 准 : 院 士 和 相 当 于 院 士 的 人 员, 出 差 可 乘 坐 火 车 软 席 ( 软 座 软 卧 ) 高 铁 / 动 车 商 务 座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一 等 软 座 轮 船 一 等 舱 飞 机 头 等 舱 ; 教 授 等 正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及 岗 位 工 资 在 五 级 ( 含 五 级 ) 以 上 其 他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出 差 可 坐 火 车 软 席 ( 软 座 软 卧 ) 高 铁 / 动 车 一 等 座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一 等 软 座 轮 船 二 等 舱 飞 机 经 济 舱 ; 其 余 人 员 出 差 乘 坐 火 车 硬 席 ( 硬 座 和 硬 卧 ) 高 铁 / 动 车 二 等 座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二 等 软 座 轮 船 三 等 舱 飞 机 经 济 舱 对 于 乘 坐 夕 发 朝 至 的 全 列 软 席 火 车, 乘 坐 普 通 软 席 时, 不 受 出 差 人 员 级 别 限 制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包 含 在 职 人 员 离 退 休 人 员 长 期 聘 用 人 员, 按 照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级 别 报 销 实 行 职 员 制 改 革 的 单 位, 被 聘 到 二 级 及 以 上 的 人 员, 按 照 办 法 中 部 级 及 相 当 职 务 人 员 差 旅 费 标 准 执 行 ; 被 聘 为 三 四 级 的 人 员, 按 照 办 法 中 司 局 级 及 相 当 职 务 人 员 差 旅 费 标 准 执 行 ; 其 他 职 级 人 员, 按 照 办 法 中 其 余 人 员 差 旅 费 标 准 执 行 对 既 在 管 理 岗 位 又 有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可 以 按 照 就 高 原 则 报 销 学 生 参 与 教 学 科 研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可 以 按 照 办 法 中 其 余 人 员 差 旅 费 标 准 执 行 ; 学 生 实 习 实 践 社 会 调 研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由 各 单 位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但 报 销 标 准 不 得 超 过 办 法 中 其 余 人 员 差 旅 费 标 准 第 五 条 出 差 期 间, 由 其 他 单 位 负 担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和 住 宿 费 的, 不 发 放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第 六 条 出 差 购 买 机 票, 执 行 财 政 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印 发 的 关 于 加 强 公 务 机 票 购 买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4 33 号 ) 的 规 定 第 三 章 住 宿 费 第 七 条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 实 际 发 生 住 宿 而 无 住 宿 费 发 票 的, 不 得 报 销 住 宿 费 以 及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除 第 五 条 外, 以 下 情 况, 按 照 办 法 中 级 别 据 实 报 销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规 定 标 准 发 放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 一 ) 受 邀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研 讨 会 评 审 会 座 谈 会 等, 凭 邀 请 方 负 担 住 宿 费 的 有 效 证 明, 据 实 报 销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规 定 标 准 发 放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 二 ) 高 校 与 其 他 单 位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合 作, 对 方 单 位 提 供 住 宿 的, 凭 合 作 方 提 供 的 有 效 证 明, 据 实 报 销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规 定 标 准 发 放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 三 ) 高 校 师 生 开 展 野 外 调 研 社 会 调 查 考 古 挖 掘 环 境 监 测 气 象 观 测 地 质 调 查 工 地 勘 察 学 生 实 习 海 洋 科 学 考 察 等 工 作, 住 在 帐 篷 农 户 船 舶 厂 矿 科 研 基 地 考 18

察 站 监 测 站 农 场 林 场 学 生 宿 舍 和 教 室 等 不 收 取 住 宿 费 或 不 能 取 得 住 宿 费 发 票 的, 由 师 生 提 供 住 宿 情 况 说 明 并 依 据 有 关 凭 据, 据 实 报 销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按 规 定 标 准 发 放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 第 八 条 住 宿 费 在 规 定 标 准 范 围 内, 据 实 报 销, 按 人 均 标 准 实 行 上 限 控 制 第 九 条 对 于 参 加 其 他 单 位 举 办 的 会 议 和 培 训, 举 办 方 统 一 安 排 住 宿 且 费 用 自 理 的, 凭 举 办 方 出 具 的 有 效 证 明, 据 实 报 销 住 宿 费 第 四 章 伙 食 补 助 费 第 十 条 出 差 人 员 伙 食 补 助 费 包 干 使 用, 按 自 然 天 数 包 干 发 放, 发 放 时, 出 差 人 员 不 需 要 出 具 向 接 待 单 位 缴 纳 伙 食 费 的 凭 据 第 十 一 条 对 于 参 加 会 议 和 培 训, 举 办 方 承 担 伙 食 费 用 的, 发 放 在 途 期 间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 举 办 方 不 承 担 伙 食 费 用 的, 凭 有 效 证 明, 按 照 出 差 自 然 天 数 发 放 伙 食 补 助 费 第 十 二 条 出 差 人 员 由 接 待 单 位 或 其 他 单 位 安 排 就 餐 的, 应 向 接 待 单 位 或 其 他 单 位 交 纳 伙 食 费, 对 于 应 交 未 交 伙 食 费 而 引 起 的 责 任, 由 出 差 人 员 自 行 承 担 第 五 章 市 内 交 通 费 第 十 三 条 市 内 交 通 费 包 干 使 用, 发 放 时, 出 差 人 员 不 需 要 出 具 向 接 待 单 位 缴 纳 市 内 交 通 费 的 票 据 第 十 四 条 出 差 人 员 由 接 待 单 位 或 其 他 单 位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的, 需 向 接 待 单 位 或 其 他 单 位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对 于 应 交 未 交 相 关 费 用 而 引 起 的 责 任, 由 出 差 人 员 自 行 承 担 第 六 章 其 他 第 十 五 条 根 据 规 定, 火 车 交 通 意 外 险 由 强 制 保 险 变 为 自 愿 保 险, 乘 坐 火 车 或 者 轮 船 的, 允 许 购 买 交 通 意 外 险 乘 坐 一 次 交 通 工 具 限 报 一 份 交 通 意 外 险, 多 买 费 用 自 付 单 位 可 以 统 一 购 买 交 通 意 外 险 第 十 六 条 对 于 在 偏 远 边 境 地 区 开 展 考 察 调 研 和 测 试 监 测 工 作, 受 地 理 环 境 和 当 地 条 件 限 制, 必 须 要 自 驾 车 或 者 租 车 前 往 的, 各 单 位 应 制 定 审 批 和 报 销 制 度, 报 销 的 汽 油 费 和 过 桥 过 路 费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最 低 标 准 内 对 于 由 于 自 驾 车 或 者 租 车 所 引 起 的 安 全 等 问 题, 由 各 单 位 和 出 差 人 员 承 担 第 十 七 条 对 于 出 差 任 务 结 束 后, 探 亲 休 假 的, 返 程 票 按 照 级 别 对 应 的 出 差 返 程 和 探 亲 返 程 最 低 费 用 标 准 报 销 第 十 八 条 邀 请 专 家 开 会 或 者 参 加 调 研, 按 规 定 报 销 受 邀 人 员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咨 询 费 或 劳 务 费, 但 不 得 同 时 发 放 伙 食 补 助 费 及 市 内 交 通 费 第 十 九 条 对 参 加 其 他 单 位 举 办 的 会 议 培 训, 各 单 位 应 制 定 审 批 制 度, 经 审 批 后, 凭 会 议 培 训 通 知 和 确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据 实 报 销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19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未 尽 事 宜, 办 法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各 单 位 可 按 照 办 法 和 本 实 施 细 则, 制 定 符 合 本 单 位 情 况 的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教 育 部 负 责 解 释, 报 财 政 部 备 案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20

附 件 十 21

附 件 十 一 (1) 预 ( 决 ) 算 模 板 年 度 预 ( 决 ) 算 ( 分 支 机 构 名 称 ) 科 目 预 ( 决 ) 算 备 注 收 入 会 费 收 入 个 人 会 员 ( 会 员 部 ) 专 业 学 位 工 作 委 员 会 单 位 会 员 会 议 收 入 会 议 收 入 合 计 业 务 活 动 成 本 课 题 经 费 会 议 费 版 面 费 印 刷 费 评 审 费 咨 询 费 讲 课 费 管 理 费 用 劳 务 费 办 公 费 交 通 费 差 旅 费 电 话 费 邮 寄 费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支 出 支 出 合 计 收 支 结 余 备 注 : 1 本 表 适 用 于 分 支 机 构 年 度 预 ( 决 ) 算 时 填 写 年 度 预 算, 各 分 支 机 构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选 填, 没 有 的 可 不 填 其 中, 个 人 会 员 部 和 各 专 业 学 位 工 作 委 员 会 需 填 写 收 入 和 支 出 2 办 公 费 主 要 包 括 : 办 公 用 的 书 籍 报 刊 办 公 用 品 饮 水 计 算 机 耗 材 信 函 复 印 打 字 计 算 机 修 理 等 费 用 3 会 议 费 预 算 根 据 年 度 举 办 会 议 情 况, 按 不 同 会 议 填 写 会 议 预 算 明 细, 汇 总 后 填 入 预 算 表 ; 年 度 决 算 不 用 填 明 细 表 22

(2) 会 议 预 算 明 细 会 议 预 算 明 细 单 价 数 量 ( 人 民 币 ) 内 容 金 额 ( 人 民 币 ) 收 入 : 注 册 费 支 出 : 1 住 宿 费 : 2 伙 食 费 : 3 其 他 费 用 4 劳 务 费 5 评 审 费 : 6 出 版 制 作 费 : 7 不 可 预 见 费 : 收 支 合 计 备 注 : 上 述 1-3 项 应 严 格 按 照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 见 下 表 ) 支 出 4-9 产 生 的 费 用 支 出 按 相 关 费 用 科 目 核 算, 不 属 于 会 议 费 开 支 范 围 会 议 费 综 合 定 额 标 准 ( 单 位 : 元 / 人 天 ) 会 议 类 别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三 四 类 会 议 240 130 80 450 1. 会 议 费 仅 含 场 租 费 时, 报 销 需 提 供 : 国 内 学 术 会 议 预 ( 决 ) 算 表 会 议 通 知 参 会 人 员 名 单 签 到 表, 报 销 标 准 :80 元 / 人 天 ; 2. 会 议 费 含 场 租 费 餐 费 时, 报 销 需 提 供 : 国 内 学 术 会 议 预 ( 决 ) 算 表 会 议 通 知 参 会 人 员 名 单 签 到 表 会 议 纪 要, 报 销 标 准 :210 元 / 人 / 天 ; 3. 会 议 费 含 场 租 费 餐 费 及 住 宿 费 时, 报 销 需 提 供 : 国 内 学 术 会 议 预 ( 决 ) 算 表 会 议 通 知 参 会 人 员 名 单 签 到 表 会 议 纪 要 报 销 标 准 :450 元 / 人 / 天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