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国 县 级 税 务 机 关 纳 税 服 务 规 范 (1.0 版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8 月
前 言 党 的 十 八 大 提 出, 建 设 职 能 科 学 结 构 优 化 廉 洁 高 效 人 民 满 意 的 服 务 型 政 府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提 出,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总 目 标 是 完 善 和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制 定 和 实 施 纳 税 服 务 规 范, 是 抓 好 全 国 税 务 系 统 两 批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整 改 的 重 要 举 措, 是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长 期 化 制 度 化 的 重 要 成 果, 是 提 升 税 务 部 门 效 率 和 形 象 的 重 要 手 段 县 级 税 务 机 关 处 于 税 收 工 作 第 一 线, 直 接 面 对 广 大 纳 税 人 规 范 县 级 税 务 机 关 纳 税 服 务 工 作, 对 提 高 纳 税 人 满 意 度 和 税 法 遵 从 度, 树 立 税 务 部 门 良 好 形 象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为 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以 县 级 税 务 机 关 为 突 破 口 规 范 纳 税 服 务 工 作, 形 成 了 全 国 县 级 税 务 机 关 纳 税 服 务 规 范 (1.0 版 ) ( 以 下 简 称 纳 税 服 务 规 范 ) 纳 税 服 务 规 范 全 面 贯 彻 国 务 院 转 变 职 能 简 政 放 权 的 要 求, 科 学 把 握 税 收 现 代 化 的 发 展 方 向, 借 鉴 国 际 纳 税 服 务 有 效 做 法, 参 考 我 国 服 务 行 业 标 准 体 系, 以 我 国 现 行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为 依 据, 系 统 总 结 十 二 五 以 来 我 国 纳 税 服 务 的 实 践 经 验, 特 别 是 汇 集 了 全 国 税 务 部 门 开 展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的 一 系 列 创 新 成 果 纳 税 服 务 规 范 立 足 税 务 部 门 的 前 台 服 务, 以 纳 税 人 依 申 请 的 服 务 事 项 为 主, 适 当 兼 顾 税 务 部 门 依 职 权 进 行 服 务 和 管 理 的 事 项, 还 I
包 括 服 务 场 所 服 务 方 式 服 务 用 语 等 文 明 服 务 事 项, 体 现 了 以 纳 税 人 为 中 心 视 纳 税 人 为 客 户 的 服 务 理 念 具 体 包 括 9 类 72 项 212 个 服 务 事 项 1120 个 服 务 规 范 9 类 分 别 为 税 务 登 记 规 范 税 务 认 定 规 范 发 票 办 理 规 范 申 报 纳 税 规 范 优 惠 办 理 规 范 证 明 办 理 规 范 宣 传 咨 询 规 范 权 益 维 护 规 范 文 明 服 务 规 范 每 一 类 包 括 概 述 和 每 个 服 务 事 项 的 业 务 描 述 报 送 资 料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和 升 级 规 范, 最 后 以 附 表 简 明 概 括 该 类 服 务 规 范 的 主 要 内 容 此 外, 为 了 便 于 读 者 理 解 本 书 内 容, 附 录 对 一 些 术 语 作 了 解 释 纳 税 服 务 规 范 中 的 每 个 服 务 事 项 均 设 置 了 编 码, 格 式 为 0.0.0-000, 用 于 服 务 规 范 的 定 位 与 检 索 编 码 第 一 个 数 字 为 各 部 分 的 顺 序 号, 第 二 个 数 字 为 服 务 类 别 在 所 属 部 分 的 顺 序 号, 第 三 个 数 字 为 服 务 事 项 在 所 属 服 务 类 别 的 顺 序 号, 最 后 的 三 位 数 字 为 服 务 事 项 总 顺 序 号 如 5.5.1-128 企 业 所 得 税 批 准 类 优 惠 办 理, 该 服 务 事 项 属 于 5 优 惠 办 理 规 范 部 分 5.5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办 理 中 的 第 1 个 服 务 事 项, 是 全 部 服 务 事 项 中 的 第 128 个 服 务 规 范 分 基 本 规 范 和 升 级 规 范 基 本 规 范 是 指 基 于 现 行 制 度 规 定 和 征 管 流 程, 结 合 税 收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的 县 级 税 务 机 关 必 须 做 到 的 基 础 性 服 务 规 范 升 级 规 范 是 指 在 总 结 归 纳 部 分 地 区 已 经 实 现 的 创 新 服 务 措 施 基 础 上, 按 照 税 收 现 代 化 要 求 制 定 的 提 升 性 服 务 规 范 纳 税 服 务 规 范 既 可 为 纳 税 人 办 税 提 供 具 体 指 引, 也 是 对 税 务 干 部 开 展 纳 税 服 务 作 出 的 基 本 规 定, 体 现 了 最 大 限 度 便 利 纳 税 人 最 大 限 度 规 范 税 务 人 的 要 求 II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从 2014 年 10 月 开 始 在 全 国 县 级 税 务 机 关 试 行 纳 税 服 务 规 范 1.0 版 本, 边 试 行 边 完 善, 从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试 行 2.0 版 本,2016 年 年 底 前 形 成 3.0 版 本, 于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在 全 国 实 施 通 过 推 行 纳 税 服 务 规 范 并 不 断 升 级 完 善, 必 将 有 利 于 规 范 现 代 文 明 的 纳 税 服 务 体 系 的 逐 步 构 建, 促 进 税 收 现 代 化 的 实 现 III
目 录 1 税 务 登 记 规 范...1 1.1 设 立 登 记... 1 1.1.1-001 单 位 纳 税 人 设 立 登 记...1 1.1.2-002 个 体 经 营 设 立 登 记...4 1.1.3-003 临 时 经 营 设 立 登 记...6 1.1.4-004 自 然 人 登 记...8 1.1.5-005 扣 缴 义 务 人 登 记...9 1.2 变 更 登 记... 11 1.2.1-006 变 更 登 记 ( 涉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内 容 变 化 )...11 1.2.2-007 变 更 登 记 ( 不 涉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内 容 变 化 )...12 1.2.3-008 纳 税 人 跨 县 ( 区 ) 迁 出...14 1.2.4-009 纳 税 人 跨 县 ( 区 ) 迁 入...15 1.3 停 复 业 登 记... 17 1.3.1-010 停 业 登 记...17 1.3.2-011 复 业 登 记...18 1.4 注 销 登 记... 20 1.4.1-012 注 销 登 记 ( 单 位 及 查 账 征 收 个 体 工 商 户 )...20 1.4.2-013 注 销 登 记 ( 定 期 定 额 个 体 工 商 户 )...23 1.5 重 新 税 务 登 记... 25 1.5.1-014 重 新 税 务 登 记...25 1
1.6 遗 失 补 办... 27 1.6.1-015 税 务 证 件 遗 失 及 补 办...27 1.7 报 告 备 案 登 记... 28 1.7.1-016 存 款 账 户 账 号 报 告...28 1.7.2-017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及 核 算 软 件 备 案 报 告...29 1.8 报 验 登 记... 31 1.8.1-018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开 具...31 1.8.2-019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核 销...32 1.8.3-020 外 出 经 营 报 验 登 记...33 1.9 非 正 常 户 处 理... 35 1.9.1-021 非 正 常 户 解 除...35 2 税 务 认 定 规 范...38 2.1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38 2.1.1-022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 未 达 标 准 新 办 )...38 2.1.2-023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 达 到 标 准 )...40 2.1.3-024 不 认 定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41 2.2 征 收 方 式 认 定... 43 2.2.1-025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选 择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43 2.2.2-026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方 式 鉴 定 ( 调 整 )...44 2.2.3-027 对 纳 税 人 变 更 纳 税 定 额 的 核 准...45 2.2.4-028 印 花 税 核 定 调 整 ( 取 消 )...47 2.2.5-029 简 并 征 期 认 定...48 2
2.2.6-030 委 托 代 征 管 理...49 2.3 税 收 优 惠 资 格 备 案 及 认 定... 51 2.3.1-031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资 格 备 案...51 2.3.2-032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类 优 惠 资 格 备 案...52 2.3.3-033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资 格 备 案...54 2.3.4-034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税 收 优 惠 资 格 备 案...55 2.3.5-035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优 惠 资 格 备 案...56 2.3.6-036 境 外 注 册 的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依 据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标 准 判 定 为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认 定...57 2.4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58 2.4.1-037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58 2.4.2-038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变 更...62 2.4.3-039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注 销...64 3 发 票 办 理 规 范...67 3.1 发 票 领 用... 67 3.1.1-040 增 值 税 发 票 系 统 发 票 核 定...67 3.1.2-041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审 批...69 3.1.3-042 普 通 发 票 核 定...71 3.1.4-043 印 有 本 单 位 名 称 发 票 核 定...72 3.1.5-044 申 请 使 用 经 营 地 发 票...73 3.1.6-045 增 值 税 发 票 核 定 调 整...75 3.1.7-046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 最 高 开 票 限 额 调 整...77 3
3.1.8-047 普 通 发 票 核 定 调 整...78 3.1.9-048 增 值 税 发 票 税 控 系 统 专 用 设 备 初 始 发 行...79 3.1.10-049 增 值 税 发 票 税 控 系 统 专 用 设 备 变 更 发 行...80 3.1.11-050 增 值 税 发 票 税 控 系 统 专 用 设 备 注 销 发 行...81 3.1.12-051 发 票 发 放...82 3.1.13-052 发 票 退 票...84 3.2 发 票 开 具... 86 3.2.1-053 专 用 发 票 代 开...86 3.2.2-054 普 通 发 票 代 开...88 3.2.3-055 代 开 发 票 作 废...89 3.2.4-056 申 请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审 核...90 3.2.5-057 申 请 开 具 红 字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审 核...92 3.3 发 票 验 旧... 93 3.3.1-058 发 票 验 旧...93 3.3.2-059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存 根 联 数 据 采 集...95 3.3.3-060 发 票 认 证...96 3.3.4-061 未 按 期 申 报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继 续 抵 扣 审 批...98 3.4 发 票 缴 销... 100 3.4.1-062 发 票 缴 销...100 3.5 发 票 相 关 服 务... 101 3.5.1-063 增 值 税 发 票 系 统 发 票 挂 失 损 毁 报 备...101 3.5.2-064 普 通 发 票 挂 失 损 毁 报 备...103 3.5.3-065 发 票 真 伪 鉴 定...104 3.5.4-066 有 奖 发 票 兑 奖...105 4
4 申 报 纳 税 规 范...108 4.1 增 值 税 申 报... 108 4.1.1-067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申 报...108 4.1.2-068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非 定 期 定 额 户 ) 申 报...111 4.2 消 费 税 申 报... 113 4.2.1-069 烟 类 应 税 消 费 品 消 费 税 申 报...113 4.2.2-070 酒 及 酒 精 消 费 税 申 报...115 4.2.3-071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申 报...116 4.2.4-072 小 汽 车 消 费 税 申 报...118 4.2.5-073 其 他 类 消 费 税 申 报...119 4.3 营 业 税 申 报... 120 4.3.1-074 营 业 税 申 报...120 4.4 车 辆 购 置 税 申 报... 122 4.4.1-075 车 辆 购 置 税 纳 税 申 报...122 4.5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126 4.5.1-076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 适 用 查 账 征 收 )...126 4.5.2-077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 适 用 核 定 征 收 )...128 4.5.3-078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 适 用 查 账 征 收 )...129 4.5.4-079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 适 用 核 定 征 收 )...132 4.5.5-080 居 民 企 业 清 算 所 得 税 申 报...134 4.5.6-081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季 度 纳 税 申 报 ( 适 用 据 实 申 报 )...136 5
4.5.7-082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季 度 纳 税 申 报 ( 适 用 核 定 征 收 )...137 4.5.8-083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 适 用 据 实 申 报 )...138 4.5.9-084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 适 用 核 定 征 收 )...140 4.6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141 4.6.1-085 自 然 人 纳 税 人 个 人 所 得 税 自 行 纳 税 申 报...141 4.6.2-086 生 产 经 营 纳 税 人 个 人 所 得 税 自 行 纳 税 申 报...144 4.7 房 产 税 申 报... 146 4.7.1-087 房 产 税 申 报...146 4.8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申 报... 147 4.8.1-088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申 报...147 4.9 土 地 增 值 税 申 报... 148 4.9.1-089 土 地 增 值 税 申 报...148 4.10 耕 地 占 用 税 申 报... 149 4.10.1-090 耕 地 占 用 税 申 报...149 4.11 资 源 税 申 报... 150 4.11.1-091 资 源 税 申 报...150 4.12 契 税 申 报... 152 4.12.1-092 契 税 申 报...152 4.13 印 花 税 申 报... 153 4.13.1-093 印 花 税 申 报...153 4.14 车 船 税 申 报... 154 4.14.1-094 车 船 税 申 报...154 4.15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申 报... 155 6
4.15.1-095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申 报...155 4.16 基 金 ( 费 ) 申 报... 157 4.16.1-096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基 金 申 报...157 4.16.2-097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申 报...158 4.16.3-098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申 报...159 4.17 定 期 定 额 户 申 报... 160 4.17.1-099 定 期 定 额 个 体 工 商 户 申 报...160 4.17.2-100 定 期 定 额 个 体 工 商 户 分 月 汇 总 申 报...162 4.18 委 托 代 征 申 报... 164 4.18.1-101 委 托 代 征 申 报...164 4.19 代 扣 代 缴 申 报... 165 4.19.1-102 扣 缴 义 务 人 申 报...165 4.19.2-103 扣 缴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增 值 税 申 报...167 4.19.3-104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168 4.19.4-105 储 蓄 存 款 利 息 所 得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170 4.20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报 送... 171 4.20.1-106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报 送...171 4.21 重 大 涉 税 情 况 报 告... 173 4.21.1-107 欠 税 人 处 置 不 动 产 或 大 额 资 产 报 告...173 4.21.2-108 纳 税 人 合 并 分 立 情 况 报 告...174 4.22 延 期 申 报 纳 税... 176 4.22.1-109 延 期 申 报 审 批...176 4.22.2-110 延 期 缴 纳 税 款 审 批...177 4.23 退 ( 抵 ) 税 办 理... 180 4.23.1-111 多 缴 税 款 及 退 付 利 息 办 理...180 4.23.2-112 生 产 企 业 免 抵 退 税 审 批...182 7
4.23.3-113 外 贸 企 业 免 退 税 审 批...184 4.23.4-114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免 抵 退 税 审 批...186 4.23.5-115 车 辆 购 置 税 退 税 审 核...190 4.24 滞 纳 金 处 理... 192 4.24.1-116 不 予 加 收 滞 纳 金 处 理...192 4.25 授 权 ( 委 托 ) 划 缴 协 议... 194 4.25.1-117 授 权 ( 委 托 ) 划 缴 协 议...194 5 优 惠 办 理 规 范...197 5.1 增 值 税 优 惠 办 理... 197 5.1.1-118 增 值 税 留 抵 税 额 退 税 批 准 类 优 惠 办 理...197 5.1.2-119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批 准 类 优 惠 办 理...199 5.1.3-120 增 值 税 核 准 类 优 惠 办 理...201 5.1.4-121 增 值 税 事 后 备 案 类 优 惠 办 理...203 5.2 消 费 税 优 惠 办 理... 206 5.2.1-122 消 费 税 批 准 类 优 惠 办 理...206 5.2.2-123 消 费 税 核 准 类 优 惠 办 理...208 5.2.3-124 消 费 税 事 后 备 案 类 优 惠 办 理...210 5.3 营 业 税 优 惠 办 理... 212 5.3.1-125 营 业 税 核 准 类 优 惠 办 理...212 5.3.2-126 营 业 税 事 后 备 案 类 优 惠 办 理...228 5.4 车 辆 购 置 税 优 惠 办 理... 232 5.4.1-127 车 辆 购 置 税 事 后 备 案 类 优 惠 办 理...232 5.5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办 理... 235 5.5.1-128 企 业 所 得 税 批 准 类 优 惠 办 理...235 8
5.5.2-129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准 类 优 惠 办 理...240 5.5.3-130 企 业 所 得 税 事 后 备 案 类 优 惠 办 理...246 5.6 个 人 所 得 税 优 惠 办 理... 250 5.6.1-131 个 人 所 得 税 批 准 类 优 惠 办 理...250 5.6.2-132 个 人 所 得 税 核 准 类 优 惠 办 理...252 5.6.3-133 个 人 所 得 税 事 后 备 案 类 优 惠 办 理...256 5.7 房 产 税 优 惠 办 理... 258 5.7.1-134 房 产 税 批 准 类 优 惠 办 理...258 5.7.2-135 房 产 税 核 准 类 优 惠 办 理...259 5.7.3-136 房 产 税 事 后 备 案 类 优 惠 办 理...265 5.8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 办 理... 267 5.8.1-137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批 准 类 优 惠 办 理...267 5.8.2-138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核 准 类 优 惠 办 理...268 5.8.3-139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事 后 备 案 类 优 惠 办 理...275 5.9 土 地 增 值 税 优 惠 办 理... 277 5.9.1-140 土 地 增 值 税 批 准 类 优 惠 办 理...277 5.9.2-141 土 地 增 值 税 核 准 类 优 惠 办 理...279 5.10 耕 地 占 用 税 优 惠 办 理... 281 5.10.1-142 耕 地 占 用 税 核 准 类 优 惠 办 理...281 5.11 资 源 税 优 惠 办 理... 284 5.11.1-143 资 源 税 批 准 类 优 惠 办 理...284 5.11.2-144 资 源 税 事 后 备 案 类 优 惠 办 理...285 5.12 契 税 优 惠 办 理... 286 5.12.1-145 契 税 核 准 类 优 惠 办 理...286 5.13 印 花 税 优 惠 办 理... 292 9
5.13.1-146 印 花 税 事 后 备 案 类 优 惠 办 理...292 5.14 车 船 税 优 惠 办 理... 296 5.14.1-147 车 船 税 核 准 类 优 惠 办 理...296 5.14.2-148 车 船 税 事 后 备 案 类 优 惠 办 理...299 5.15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优 惠 办 理... 301 5.15.1-149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事 后 备 案 类 优 惠 办 理...301 5.16 教 育 费 附 加 优 惠 办 理... 302 5.16.1-150 教 育 费 附 加 事 后 备 案 类 优 惠 办 理...302 6 证 明 办 理 规 范...305 6.1 证 明 开 具... 305 6.1.1-151 完 税 证 明 开 具...305 6.1.2-152 中 国 税 收 居 民 身 份 证 明 开 具...306 6.1.3-153 服 务 贸 易 等 项 目 对 外 支 付 税 务 备 案 表 开 具...308 6.1.4-154 非 居 民 企 业 汇 总 申 报 企 业 所 得 税 证 明 开 具...309 6.1.5-155 丢 失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已 报 税 证 明 单 开 具...310 6.1.6-156 丢 失 货 物 运 输 业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已 报 税 证 明 单 开 具...310 6.1.7-157 车 辆 购 置 税 完 税 证 明 补 办...311 6.1.8-158 资 源 税 管 理 证 明 开 具...312 6.1.9-159 代 理 出 口 货 物 证 明 开 具...314 6.1.10-160 出 口 货 物 退 运 已 补 税 ( 未 退 税 ) 证 明 开 具...315 10
6.1.11-161 补 办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证 明 开 具...317 6.1.12-162 出 口 退 税 进 货 分 批 申 报 单 开 具...318 6.1.13-163 出 口 货 物 转 内 销 证 明 开 具...319 6.1.14-164 委 托 出 口 货 物 证 明 开 具...320 6.1.15-165 来 料 加 工 免 税 证 明 开 具...321 6.1.16-166 代 理 进 口 货 物 证 明 开 具...322 6.1.17-167 准 予 免 税 购 进 出 口 卷 烟 证 明 开 具...323 6.1.18-168 出 口 卷 烟 已 免 税 证 明 开 具...324 6.1.19-169 中 标 证 明 通 知 书 开 具...326 6.1.20-170 丢 失 出 口 退 税 有 关 证 明 补 办...327 6.2 证 明 核 销... 328 6.2.1-171 来 料 加 工 免 税 证 明 核 销...328 6.2.2-172 出 口 卷 烟 已 免 税 证 明 核 销...330 7 宣 传 咨 询 规 范...333 7.1 日 常 宣 传... 333 7.1.1-173 税 收 政 策 宣 传...333 7.1.2-174 办 税 流 程 宣 传...334 7.2 专 题 宣 传... 335 7.2.1-175 热 点 难 点 宣 传...335 7.2.2-176 重 点 专 题 宣 传...337 7.2.3-177 税 收 宣 传 月 宣 传...337 7.3 培 训 辅 导... 338 7.3.1-178 新 办 纳 税 人 培 训 辅 导...338 7.3.2-179 税 收 专 项 培 训 辅 导...339 11
7.4 纳 税 咨 询... 340 7.4.1-180 涉 税 问 题 咨 询...340 8 权 益 维 护 规 范...343 8.1 纳 税 服 务 投 诉... 343 8.1.1-181 服 务 态 度 投 诉 处 理...343 8.1.2-182 服 务 质 效 投 诉 处 理...344 8.1.3-183 侵 害 权 益 投 诉 处 理...345 8.2 税 收 法 律 救 济... 347 8.2.1-184 税 收 法 律 救 济 申 请 接 收 与 传 递...347 8.3 涉 税 中 介 服 务 与 监 管... 348 8.3.1-185 涉 税 中 介 服 务...348 8.3.2-186 涉 税 中 介 监 管...349 9 文 明 服 务 规 范...352 9.1 办 税 服 务 厅 建 设... 352 9.1.1-187 外 部 标 识...352 9.1.2-188 内 部 标 识...352 9.1.3-189 服 务 区 域 设 置...353 9.1.4-190 服 务 窗 口 设 置...354 9.1.5-191 环 境 卫 生...356 9.2 文 明 礼 仪... 356 9.2.1-192 着 装 规 范...356 9.2.2-193 岗 前 准 备...357 9.2.3-194 服 务 用 语...357 9.2.4-195 仪 容 举 止...357 12
9.2.5-196 接 待 规 范...358 9.2.6-197 服 务 纪 律...359 9.3 优 质 服 务... 359 9.3.1-198 首 问 责 任 制...359 9.3.2-199 领 导 值 班...360 9.3.3-200 办 税 公 开...361 9.3.4-201 办 税 引 导...361 9.3.5-202 一 次 性 告 知...361 9.3.6-203 免 填 单 服 务...362 9.3.7-204 延 时 服 务...362 9.3.8-205 限 时 服 务...363 9.3.9-206 提 醒 服 务...363 9.3.10-207 预 约 服 务...364 9.3.11-208 同 城 通 办...365 9.3.12-209 税 收 工 作 建 议 处 理...365 9.4 应 急 处 置... 366 9.4.1-210 办 税 拥 堵 处 理...366 9.4.2-211 现 场 冲 突 处 理...366 9.4.3-212 系 统 故 障 处 置...367 附 录 纳 税 服 务 术 语 解 释... 370 13
附 表 目 录 附 表 1 税 务 登 记 规 范 服 务 方 式 指 引...37 附 表 2 税 务 认 定 规 范 服 务 方 式 指 引...66 附 表 3 发 票 办 理 规 范 服 务 方 式 指 引...107 附 表 4 申 报 纳 税 规 范 服 务 方 式 指 引...195 附 表 5 优 惠 办 理 规 范 服 务 方 式 指 引...303 附 表 6 证 明 办 理 规 范 服 务 方 式 指 引...332 附 表 7 宣 传 咨 询 规 范 服 务 方 式 指 引...342 附 表 8 权 益 维 护 规 范 服 务 方 式 指 引...351 附 表 9 文 明 服 务 规 范 服 务 方 式 指 引...369 14
1 税 务 登 记 规 范 税 务 登 记 规 范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和 税 务 人 员 依 照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纳 税 人 或 扣 缴 义 务 人 税 务 登 记 业 务 的 服 务 规 范, 该 规 范 包 括 9 类 21 个 事 项 依 照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纳 税 人, 须 按 时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税 务 机 关 应 主 动 获 取 工 商 质 监 等 部 门 登 记 信 息, 加 强 日 常 巡 查, 对 应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而 未 办 理 的 纳 税 人 应 及 时 纳 入 登 记 管 理 税 务 机 关 应 定 期 对 纳 税 人 登 记 信 息 进 行 维 护 更 新, 确 保 登 记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1.1 设 立 登 记 1.1.1-001 单 位 纳 税 人 设 立 登 记 业 务 描 述 单 位 纳 税 人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申 报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报 送 资 料 (1) 税 务 登 记 表 ( 适 用 单 位 纳 税 人 ) 1 份 ( 实 行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联 合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证 的, 应 提 供 2 份 ) (2)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核 准 执 业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副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4) 有 关 合 同 章 程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5)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及 其 他 证 明 身 份 的 合 法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6)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时, 应 提 供 总 机 构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7) 改 组 改 制 企 业 应 提 供 有 关 改 组 改 制 的 相 关 文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8) 汽 油 柴 油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还 应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生 产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生 产 装 置 及 工 艺 路 线 的 简 要 说 明 企 业 生 产 的 所 有 油 品 名 称 产 品 标 准 及 用 途 (9)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还 应 提 供 商 务 部 门 批 复 设 立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0)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还 应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注 册 地 址 及 经 营 地 址 证 明 ( 产 权 证 租 赁 协 议 )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如 为 自 有 房 产, 应 提 供 产 权 证 或 买 卖 契 约 等 合 法 的 产 权 证 明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如 为 租 赁 的 场 所, 应 提 供 租 赁 协 议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出 租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还 应 提 供 产 权 证 明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首 席 代 表 ( 负 责 人 ) 护 照 或 其 他 合 法 身 份 证 件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外 国 企 业 设 立 代 表 机 构 的 相 关 决 议 文 件 及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其 他 代 表 机 构 名 单 ( 包 括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首 席 代 表 姓 名 等 ) 2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填 写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录 入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内 容 和 税 种 登 记 信 息,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并 补 录 登 记 信 息 (3) 当 场 打 印 发 放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告 知 纳 税 人 领 取 发 票 申 报 纳 税 相 关 资 格 认 定 等 事 项 的 办 理 流 程 (4) 属 于 定 点 联 系 企 业 及 其 成 员 企 业 的, 纳 税 人 需 补 充 填 报 定 点 联 系 企 业 名 册 信 息 表 (5) 税 务 机 关 应 主 动 加 强 与 工 商 质 监 等 部 门 信 息 共 享, 对 应 3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而 未 办 理 的 单 位, 须 及 时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并 纳 入 管 理 (6) 税 务 机 关 应 加 强 日 常 管 理, 对 于 巡 查 中 发 现 的 漏 征 漏 管 户 应 及 时 纳 入 管 理 (7) 税 务 机 关 应 定 期 对 纳 税 人 登 记 信 息 进 行 维 护 更 新, 确 保 登 记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升 级 规 范 (1)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税 务 登 记 表 ( 适 用 单 位 纳 税 人 )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2)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税 务 登 记 预 申 请 服 务 (3) 纳 税 人 提 出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国 税 机 关 或 地 税 机 关 一 方 办 理 后, 由 一 方 发 放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纳 税 人 不 需 再 向 另 一 方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4) 设 立 登 记 同 时 办 理 所 得 税 征 收 方 式 鉴 定 印 花 税 征 收 方 式 鉴 定 普 通 发 票 票 种 核 定 (5) 根 据 工 商 质 监 部 门 信 息 自 动 赋 予 税 务 登 记 号 码 并 通 知 纳 税 人 (6) 建 立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等 多 证 联 办 机 制, 相 关 部 门 同 步 办 理, 证 照 统 一 发 放 1.1.2-002 个 体 经 营 设 立 登 记 业 务 描 述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合 伙 企 业 申 报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4
报 送 资 料 (1) 税 务 登 记 表 ( 适 用 个 体 经 营 ) 1 份 ( 实 行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联 合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证 的, 应 提 供 2 份 ) (2)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核 准 执 业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业 主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及 其 他 证 明 身 份 的 合 法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个 体 加 油 站 个 人 合 伙 企 业 及 已 办 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应 提 供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副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基 本 流 程 同 1.1.1-001 单 位 纳 税 人 设 立 登 记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填 写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录 入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内 容 和 税 种 登 记 信 息,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并 补 录 登 记 信 息 (3) 当 场 打 印 发 放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告 知 纳 税 人 领 取 发 票 申 报 纳 税 定 额 核 定 等 事 项 的 办 理 流 程 (4) 税 务 机 关 应 主 动 加 强 与 工 商 质 监 等 部 门 信 息 共 享, 对 应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而 未 办 理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须 及 时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并 纳 入 管 理 (5) 税 务 机 关 应 加 强 日 常 管 理, 对 于 巡 查 中 发 现 的 漏 征 漏 管 户 应 及 时 纳 入 管 理 (6) 税 务 机 关 应 定 期 对 纳 税 人 登 记 信 息 进 行 维 护 更 新, 确 保 登 5
记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升 级 规 范 (1)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税 务 登 记 表 ( 适 用 个 体 经 营 )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2)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税 务 登 记 预 申 请 服 务 (3) 纳 税 人 提 出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国 税 机 关 或 地 税 机 关 一 方 办 理 后, 由 一 方 发 放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纳 税 人 不 需 再 向 另 一 方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4) 设 立 登 记 同 时 办 理 个 体 工 商 户 定 期 定 额 核 定 普 通 发 票 票 种 核 定 1.1.3-003 临 时 经 营 设 立 登 记 业 务 描 述 具 有 以 下 情 形 的 纳 税 人 申 报 办 理 临 时 税 务 登 记 : (1) 有 独 立 的 生 产 经 营 权 在 财 务 上 独 立 核 算 并 定 期 向 发 包 人 或 者 出 租 人 上 交 承 包 费 或 租 金 的 承 包 承 租 人 (2)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 纳 税 人 外 出 经 营, 在 外 出 县 ( 市 ) 从 实 际 经 营 或 提 供 劳 务 之 日 起 连 续 12 个 月 内 累 计 超 过 180 天 的 (3) 境 外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承 包 建 筑 安 装 装 配 勘 探 工 程 和 提 供 劳 务 的 (4)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 纳 税 人 未 办 理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也 未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5) 异 地 非 正 常 户 纳 税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营 者 申 请 办 理 新 的 6
税 务 登 记 的 报 送 资 料 (1) 税 务 登 记 表 ( 适 用 临 时 税 务 登 记 纳 税 人 ) 1 份 ( 实 行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联 合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证 的, 应 提 供 2 份 )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业 主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及 其 他 证 明 身 份 的 合 法 证 件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3) 项 目 合 同 或 协 议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承 包 承 租 人 及 境 外 企 业 提 供 ) (4)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核 准 执 业 证 件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未 办 理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也 未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纳 税 人 不 提 供 ) 基 本 流 程 同 1.1.1-001 单 位 纳 税 人 设 立 登 记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填 写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录 入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内 容,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并 补 录 登 记 信 息 (3) 当 场 打 印 发 放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告 知 纳 税 人 领 取 发 票 申 报 纳 税 等 事 项 的 办 理 流 程 升 级 规 范 (1)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税 务 登 记 表 ( 适 用 临 时 税 务 登 记 纳 税 人 )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7
(2)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税 务 登 记 预 申 请 服 务 (3) 纳 税 人 提 出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国 税 机 关 或 地 税 机 关 一 方 办 理 后, 由 一 方 发 放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纳 税 人 不 需 再 向 另 一 方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1.1.4-004 自 然 人 登 记 业 务 描 述 以 自 然 人 名 义 纳 税 的 中 国 公 民 外 籍 人 员 和 港 澳 台 地 区 人 员 申 请 办 理 个 人 基 础 信 息 登 记 报 送 资 料 (1) 个 人 所 得 税 基 础 信 息 表 (B 表 ) (2) 自 然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以 及 其 他 证 明 身 份 的 合 法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任 职 受 雇 的 外 籍 人 员 护 照 和 港 澳 台 地 区 人 员 回 乡 证 台 胞 证 的 原 件 及 任 职 证 书 或 者 任 职 证 明 (4) 履 约 的 外 籍 人 员 护 照 和 港 澳 台 地 区 人 员 回 乡 证 台 胞 证 的 原 件 及 从 事 劳 务 或 服 务 的 合 同 协 议 原 件 8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填 写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录 入 个 人 基 础 信 息 内 容 升 级 规 范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个 人 基 础 信 息 登 记 预 申 请 服 务 1.1.5-005 扣 缴 义 务 人 登 记 业 务 描 述 已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在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后 向 税 务 登 记 地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扣 缴 税 款 登 记 税 务 机 关 在 其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上 登 记 扣 缴 税 款 事 项, 不 再 发 放 扣 缴 税 款 登 记 证 件 根 据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可 不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在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扣 缴 税 款 登 记, 税 务 机 9
关 核 发 扣 缴 税 款 登 记 证 件 扣 缴 义 务 人 与 非 居 民 企 业 首 次 签 订 与 其 取 得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和 利 息 租 金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转 让 财 产 所 得 以 及 其 他 所 得 有 关 的 业 务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扣 缴 税 款 登 记 报 送 资 料 (1) 扣 缴 义 务 人 登 记 表 (2)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 ( 已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 (3)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可 不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 (4) 负 有 代 扣 代 缴 代 收 代 缴 义 务 所 应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5) 非 居 民 企 业 扣 缴 义 务 人 还 应 提 供 扣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合 同 备 案 登 记 表 合 同 复 印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文 本 为 外 文 的 应 同 时 附 送 中 文 译 本 基 本 流 程 10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填 写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录 入 扣 缴 信 息 和 扣 缴 税 种, 对 已 经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在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上 登 记 扣 缴 义 务 事 项 ; 不 需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纳 税 人, 发 放 扣 缴 税 款 登 记 证 件 升 级 规 范 (1) 根 据 扣 缴 义 务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扣 缴 义 务 人 登 记 表 交 扣 缴 义 务 人 签 字 确 认, 扣 缴 义 务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2)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扣 缴 义 务 人 登 记 预 申 请 服 务 1.2 变 更 登 记 1.2.1-006 变 更 登 记 ( 涉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内 容 变 化 ) 业 务 描 述 税 务 登 记 情 形 发 生 变 化, 涉 及 改 变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内 容 的 纳 税 人, 向 原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报 送 资 料 (1)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表 (2)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副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涉 及 变 动 的 提 供 ) (4) 业 主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件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涉 及 变 动 的 11
提 供 ) (5) 纳 税 人 变 更 登 记 内 容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6)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其 副 本 基 本 流 程 同 1.1.1-001 单 位 纳 税 人 设 立 登 记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 录 入 变 更 登 记 内 容,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4) 当 场 打 印 发 放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升 级 规 范 (1)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预 申 请 服 务 (2) 纳 税 人 提 出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国 税 机 关 或 地 税 机 关 一 方 办 理 后, 由 一 方 发 放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纳 税 人 不 需 再 向 另 一 方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1.2.2-007 变 更 登 记 ( 不 涉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内 容 变 化 ) 业 务 描 述 税 务 登 记 情 形 发 生 变 化, 但 不 涉 及 改 变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内 容 的 纳 税 12
人, 向 原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报 送 资 料 (1)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表 (2) 纳 税 人 变 更 登 记 内 容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 录 入 变 更 登 记 内 容 升 级 规 范 (1)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税 务 变 更 登 记 预 申 请 服 务 (2) 纳 税 人 提 出 办 理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国 税 机 关 或 地 税 机 关 一 方 13
办 理, 由 一 方 发 放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纳 税 人 不 需 再 向 另 一 方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1.2.3-008 纳 税 人 跨 县 ( 区 ) 迁 出 业 务 描 述 纳 税 人 因 住 所 经 营 地 变 动 涉 及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跨 县 ( 区 ) 改 变 的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不 变 ), 向 原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办 理 迁 出 报 送 资 料 (1)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表 (2)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其 副 本 (3) 发 票 领 用 簿 及 未 验 旧 未 使 用 发 票 (4) 住 所 经 营 地 点 变 动 的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基 本 流 程 14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受 理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变 更 税 务 登 记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 对 结 存 发 票 进 行 验 旧 缴 销 处 理, 录 入 相 关 信 息,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还 需 收 缴 防 伪 税 控 设 备, 并 进 行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注 销 (4) 认 定 管 理 部 门 取 消 各 类 税 务 资 格, 对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保 留 其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尚 未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允 许 继 续 抵 扣,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核 实 填 写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迁 移 进 项 税 额 转 移 单 (5) 办 税 服 务 厅 结 清 税 款, 缴 销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其 副 本, 发 票 领 用 簿 和 其 他 税 务 证 件, 制 作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交 纳 税 人 (6)5 个 工 作 日 办 结 升 级 规 范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跨 县 ( 区 ) 迁 出 预 申 请 服 务 1.2.4-009 纳 税 人 跨 县 ( 区 ) 迁 入 业 务 描 述 纳 税 人 因 住 所 经 营 地 变 动 涉 及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跨 县 ( 区 ) 改 变 的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不 变 ), 在 领 取 迁 出 地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30 日 内 向 迁 入 地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15
报 送 资 料 迁 出 地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录 入 信 息, 发 放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3)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重 新 发 行 防 伪 税 控 设 备 升 级 规 范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跨 县 ( 区 ) 迁 入 预 申 请 服 务 16
1.3 停 复 业 登 记 1.3.1-010 停 业 登 记 业 务 描 述 实 行 定 期 定 额 征 收 的 纳 税 人 发 生 停 业 的, 在 停 业 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停 业 登 记 ; 已 办 理 停 业 登 记 但 是 停 业 期 满 不 能 及 时 恢 复 生 产 经 营 的 纳 税 人,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延 长 停 业 登 记 报 送 资 料 (1) 停 业 复 业 ( 提 前 复 业 ) 报 告 书 (2)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其 副 本 (3) 发 票 领 用 簿 及 未 使 用 完 的 发 票 基 本 流 程 17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停 业 复 业 ( 提 前 复 业 ) 报 告 书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 结 清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收 存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其 副 本 发 票 领 用 簿 及 未 使 用 完 的 发 票 (4) 录 入 停 业 登 记 内 容, 发 放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5)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调 查 核 实 升 级 规 范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停 业 登 记 预 申 请 服 务 1.3.2-011 复 业 登 记 业 务 描 述 办 理 停 业 登 记 的 纳 税 人, 在 恢 复 生 产 经 营 之 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复 业 登 记 报 送 资 料 停 业 复 业 ( 提 前 复 业 ) 报 告 书 18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提 交 资 料, 制 作 停 业 复 业 ( 提 前 复 业 ) 报 告 书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 在 征 管 信 息 系 统 中 进 行 复 业 处 理 (4) 返 还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其 副 本 发 票 领 用 簿 及 未 使 用 完 的 发 票 升 级 规 范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复 业 登 记 预 申 请 服 务 19
1.4 注 销 登 记 1.4.1-012 注 销 登 记 ( 单 位 及 查 账 征 收 个 体 工 商 户 ) 业 务 描 述 纳 税 人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的,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 (1) 因 解 散 破 产 撤 销 等 情 形, 依 法 终 止 纳 税 义 务 的 (2) 按 规 定 不 需 要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或 者 其 他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的, 但 经 有 关 机 关 批 准 或 者 宣 告 终 止 的 (3) 纳 税 人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被 其 他 机 关 予 以 撤 销 登 记 的 (4) 纳 税 人 因 住 所 经 营 地 点 变 动, 涉 及 改 变 税 务 登 记 机 关 的 (5)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驻 在 期 届 满 提 前 终 止 业 务 活 动 的 (6) 境 外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承 包 建 筑 安 装 装 配 勘 探 工 程 和 提 供 劳 务, 项 目 完 工 离 开 中 国 的 报 送 资 料 (1)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申 请 审 批 表 (2)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其 副 本 和 其 他 税 务 证 件 (3) 发 票 领 用 簿 及 未 验 旧 未 使 用 的 发 票 (4)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被 吊 销 的 应 提 交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发 出 的 吊 销 决 定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5) 单 位 纳 税 人 提 供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文 件 或 董 事 会 决 议 原 件 20
及 复 印 件 (6) 非 居 民 企 业 提 供 项 目 完 工 证 明 验 收 证 明 等 相 关 文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7)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金 税 卡 IC 卡 或 金 税 盘 报 税 盘 使 用 货 运 专 票 税 控 系 统 和 机 动 车 发 票 税 控 系 统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还 应 提 供 税 控 盘 报 税 盘 (8) 所 得 税 清 算 报 表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和 税 收 清 算 报 告 基 本 流 程 21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受 理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申 请 审 批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 办 结 申 报 事 项, 对 结 存 发 票 进 行 验 旧 缴 销 处 理, 并 录 入 注 销 信 息,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需 进 行 防 伪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注 销 报 税 (4) 认 定 管 理 部 门 取 消 相 关 资 格 认 定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需 收 缴 防 伪 税 控 设 备, 并 进 行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注 销 (5) 税 源 管 理 征 管 法 规 等 部 门 进 行 清 算 检 查 并 对 未 结 案 件 进 行 处 理 (6) 稽 查 部 门 进 行 注 销 清 算 若 发 现 涉 嫌 偷 逃 骗 抗 税 虚 开 发 票 等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需 要 立 案 查 处 的, 移 送 稽 查 局 查 处 对 稽 查 局 已 经 立 案 查 处, 或 者 纳 税 人 未 执 行 税 务 处 理 处 罚 决 定,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依 自 身 职 权 无 法 查 明 案 情 或 者 追 缴 税 款 而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查 处, 未 结 案 的, 不 予 办 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 案 件 办 理 完 毕 后, 予 以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7) 办 税 服 务 厅 结 清 税 款 多 退 ( 免 )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8) 收 缴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其 副 本 发 票 领 用 簿 和 其 他 税 务 证 件, 核 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制 作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交 纳 税 人 (9)20 个 工 作 日 办 结 ( 不 含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时 间 若 纳 税 人 在 注 销 清 算 过 程 中 涉 嫌 偷 逃 骗 抗 税 或 虚 开 发 票 等 重 大 事 项 的, 办 理 22
时 限 中 止, 待 稽 查 结 案 后 继 续 计 算 ) (10) 属 于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共 管 的 纳 税 人, 按 照 纳 税 人 主 要 税 种 所 在 税 务 机 关 先 行 注 销 的 原 则, 分 别 办 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升 级 规 范 (1) 办 理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提 速 至 15 个 工 作 日 (2)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预 申 请 服 务 1.4.2-013 注 销 登 记 ( 定 期 定 额 个 体 工 商 户 ) 业 务 描 述 纳 税 人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的,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 (1) 因 发 生 解 散 破 产 撤 销 以 及 其 他 情 形, 依 法 终 止 纳 税 义 务 的 (2) 按 规 定 不 需 要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或 者 其 他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但 经 有 关 机 关 批 准 或 者 宣 告 终 止 的 (3)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被 其 他 机 关 予 以 撤 销 登 记 的 (4) 因 住 所 经 营 地 点 变 动, 涉 及 改 变 税 务 登 记 机 关 的 报 送 资 料 (1)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申 请 审 批 表 (2)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其 副 本 和 其 他 税 务 证 件 (3) 发 票 领 用 簿 及 未 验 旧 未 使 用 的 发 票 (4)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被 吊 销 的, 应 提 交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发 出 的 23
吊 销 决 定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受 理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申 请 审 批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 办 结 申 报 事 项, 对 结 存 发 票 进 行 验 旧 缴 销 处 理, 并 录 入 24
注 销 信 息,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4) 税 源 管 理 征 管 法 规 等 部 门 进 行 清 算 检 查 并 对 未 结 案 件 进 行 处 理 (5) 办 税 服 务 厅 结 清 税 款 多 退 ( 免 )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6) 收 缴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其 副 本 发 票 领 用 簿 和 其 他 税 务 证 件, 核 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制 作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交 纳 税 人 (7)5 个 工 作 日 办 结 纳 税 人 如 已 经 结 清 税 款 缴 销 发 票, 且 无 违 法 违 章 行 为 和 欠 税 等 情 况, 可 即 时 办 结 (8) 属 于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共 管 的 纳 税 人, 按 照 纳 税 人 主 要 税 种 所 属 税 务 机 关 先 行 注 销 的 原 则, 分 别 办 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升 级 规 范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税 务 登 记 预 申 请 服 务 1.5 重 新 税 务 登 记 1.5.1-014 重 新 税 务 登 记 业 务 描 述 在 同 一 辖 区 内 已 被 批 准 注 销 或 非 正 常 注 销 后 又 重 新 恢 复 经 营 的 纳 税 人, 向 该 辖 区 税 务 机 关 重 新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报 送 资 料 (1) 重 新 税 务 登 记 表 (2)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核 准 执 业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5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受 理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重 新 税 务 登 记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 录 入 相 关 内 容,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并 将 结 果 反 馈 到 办 税 服 务 厅 (4) 重 新 发 放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5)5 个 工 作 日 办 结 升 级 规 范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重 新 税 务 登 记 预 申 请 服 务 26
1.6 遗 失 补 办 1.6.1-015 税 务 证 件 遗 失 及 补 办 业 务 描 述 遗 失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的 纳 税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书 面 报 告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如 实 填 写 税 务 证 件 挂 失 报 告 表, 并 将 纳 税 人 名 称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名 称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号 码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发 证 日 期 发 证 机 关 名 称 在 税 务 机 关 认 可 的 报 刊 上 作 遗 失 声 明, 凭 报 刊 上 刊 登 的 遗 失 声 明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补 办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报 送 资 料 (1) 税 务 证 件 挂 失 报 告 表 (2) 刊 登 遗 失 声 明 的 报 刊 版 面 基 本 流 程 27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挂 失 报 告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 在 税 务 证 件 挂 失 报 告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录 入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遗 失 信 息, 发 放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1.7 报 告 备 案 登 记 1.7.1-016 存 款 账 户 账 号 报 告 业 务 描 述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 纳 税 人 持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在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和 其 他 存 款 账 户, 并 将 其 全 部 账 户 账 号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报 送 资 料 (1) 纳 税 人 存 款 账 户 账 号 报 告 表 (2) 开 户 银 行 许 可 证 或 账 户 账 号 开 立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8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纳 税 人 存 款 账 户 账 号 报 告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 录 入 存 款 账 户 账 号 信 息 1.7.2-017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及 核 算 软 件 备 案 报 告 业 务 描 述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 纳 税 人 在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后, 将 其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或 者 财 务 会 计 处 理 办 法 报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纳 税 人 使 用 计 算 机 记 账 的, 在 使 用 前 将 会 计 电 算 化 系 统 的 会 计 核 算 软 件 使 用 说 明 书 及 有 关 资 料 报 送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29
报 送 资 料 (1)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及 核 算 软 件 备 案 报 告 书 (2) 纳 税 人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或 纳 税 人 财 务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3) 财 务 会 计 核 算 软 件 使 用 说 明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使 用 计 算 机 记 账 的 纳 税 人 )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及 核 算 软 件 备 案 报 告 书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0
1.8 报 验 登 记 1.8.1-018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开 具 业 务 描 述 到 外 县 ( 市 ) 临 时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纳 税 人, 外 出 经 营 时 间 不 超 过 180 天 的, 在 外 出 生 产 经 营 前, 持 税 务 登 记 证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开 具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报 送 资 料 (1)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2) 外 出 经 营 合 同 或 其 他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相 关 证 明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31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开 具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升 级 规 范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开 具 服 务, 实 现 网 上 传 递 网 上 查 询 1.8.2-019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核 销 业 务 描 述 纳 税 人 在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10 日 内, 持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回 原 税 务 登 记 地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缴 销 手 续 报 送 资 料 (1)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2) 相 关 完 税 证 明 基 本 流 程 32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核 销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1.8.3-020 外 出 经 营 报 验 登 记 业 务 描 述 临 时 到 外 县 ( 市 )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纳 税 人, 持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向 经 营 地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报 验 登 记, 并 接 受 经 营 地 税 务 机 关 的 管 理 报 送 资 料 (1)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2)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情 况 申 报 表 (3)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4) 外 出 经 营 合 同 或 其 他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相 关 证 明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3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经 营 地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填 写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录 入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信 息 并 封 存 原 件, 税 源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并 纳 入 管 理 (3) 纳 税 人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结 束 后, 按 规 定 填 报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情 况 申 报 表, 结 清 税 款, 缴 销 发 票 办 税 服 务 厅 根 据 税 源 管 理 部 门 反 馈 的 信 息, 核 销 报 验 登 记, 在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上 签 署 意 见 退 还 纳 税 人 34
升 级 规 范 经 营 地 税 务 机 关 通 过 查 询 电 子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予 以 确 认 纳 税 人 可 不 报 送 纸 质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1.9 非 正 常 户 处 理 1.9.1-021 非 正 常 户 解 除 业 务 描 述 被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为 非 正 常 户 的 纳 税 人, 需 恢 复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的,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办 理 解 除 非 正 常 户 报 送 资 料 (1)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核 准 执 业 证 件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2) 税 务 登 记 证 及 其 副 本 基 本 流 程 35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受 理 ; 不 符 合 的 当 场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并 将 结 果 反 馈 到 办 税 服 务 厅 (3) 纳 税 人 在 办 税 服 务 厅 补 充 申 报, 补 缴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后, 办 税 服 务 厅 重 新 发 放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交 纳 税 人 (4)10 个 工 作 日 办 结 36
附 表 1 税 务 登 记 规 范 服 务 方 式 指 引 服 务 事 项 办 一 办 理 时 限 免 互 自 固 移 办 首 延 办 预 提 同 税 次 填 服 务 联 助 定 动 税 问 即 时 税 约 示 城 服 性 限 时 办 结 单 网 终 电 终 引 责 时 办 公 办 提 通 类 别 编 码 名 称 务 告 服 络 端 话 端 导 任 办 基 本 升 级 理 开 理 醒 办 厅 知 务 结 规 范 规 范 1.1.1-001 单 位 纳 税 人 设 立 登 记 1.1.2-002 个 体 经 营 设 立 登 记 1.1 设 立 登 记 1.1.3-003 临 时 经 营 设 立 登 记 1.1.4-004 自 然 人 登 记 1.1.5-005 扣 缴 义 务 人 登 记 1.2.1-006 变 更 登 记 ( 涉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内 容 变 化 ) 变 更 登 记 ( 不 涉 及 税 务 登 1.2.2-007 1.2 变 更 记 证 件 内 容 变 化 ) 登 记 1.2.3-008 纳 税 人 跨 县 ( 区 ) 迁 出 5 个 工 作 日 1.2.4-009 纳 税 人 跨 县 ( 区 ) 迁 入 1.3 停 复 业 登 记 1.4 注 销 登 记 1.5 重 新 税 务 登 记 1.6 遗 失 补 办 1.7 报 告 备 案 登 记 1.8 报 验 登 记 1.9 非 正 常 户 处 理 1.3.1-010 停 业 登 记 1.3.2-011 复 业 登 记 1.4.1-012 注 销 登 记 ( 单 位 及 查 账 征 收 个 体 工 商 户 ) 20 个 工 作 日 15 个 工 作 日 1.4.2-013 注 销 登 记 ( 定 期 定 额 个 体 工 商 户 ) 5 个 工 作 日 1.5.1-014 重 新 税 务 登 记 5 个 工 作 日 1.6.1-015 税 务 证 件 遗 失 及 补 办 1.7.1-016 存 款 账 户 账 号 报 告 1.7.2-017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及 核 算 软 件 备 案 报 告 1.8.1-018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开 具 1.8.2-019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核 销 1.8.3-020 外 出 经 营 报 验 登 记 1.9.1-021 非 正 常 户 解 除 10 个 工 作 日 说 明 : 1. 本 表 对 税 务 登 记 的 21 个 服 务 事 项 及 与 其 对 应 的 服 务 方 式, 以 和 的 形 式 一 一 对 应 明 确 其 中 : 表 示 基 本 规 范 的 服 务 方 式, 即 税 务 机 关 应 采 用 的 服 务 方 式 ; 表 示 升 级 规 范 的 服 务 方 式, 即 税 务 机 关 可 根 据 本 地 情 况 选 择 采 用 的 服 务 方 式 ; 表 示 不 适 用 的 服 务 方 式 2.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主 要 从 办 税 服 务 厅 角 度 明 确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所 需 的 报 送 资 料 基 本 流 程 和 服 务 规 范 等 事 项, 对 每 个 服 务 事 项 对 应 的 服 务 方 式 没 有 作 具 体 明 确 的, 而 是 在 本 表 中 统 一 作 对 应 标 注, 以 避 免 重 复 3. 税 务 机 关 和 税 务 人 员 在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服 务 过 程 中, 除 应 按 照 本 章 正 文 要 求 操 作 外, 还 应 落 实 本 表 列 明 服 务 方 式 的 具 体 要 求 37
2 税 务 认 定 规 范 税 务 认 定 规 范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和 税 务 人 员 依 照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纳 税 人 税 务 资 格 征 收 方 式 认 定 等 业 务 的 服 务 规 范, 包 括 4 类 18 个 事 项 2.1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2.1.1-022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 未 达 标 准 新 办 ) 业 务 描 述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或 应 税 服 务 年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以 及 新 开 业 的 纳 税 人,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税 务 机 关 对 纳 税 人 提 出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进 行 受 理 调 查 审 核 审 批 报 送 资 料 (1)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申 请 认 定 表 (2)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3)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办 税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会 计 人 员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明 或 与 中 介 机 构 签 订 的 代 理 记 账 协 议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5) 经 营 场 所 产 权 证 明 或 租 赁 协 议, 或 其 他 可 使 用 场 地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8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 不 符 合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申 请 认 定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税 源 管 理 部 门 初 审 并 实 地 查 验, 认 定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将 认 定 结 果 反 馈 办 税 服 务 厅 (4) 办 税 服 务 厅 制 作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交 纳 税 人 (5) 告 知 纳 税 人 申 请 使 用 防 伪 税 控 设 备 的 流 程 等 事 项 (6)20 个 工 作 日 办 结 升 级 规 范 (1) 办 理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提 速 至 15 个 工 作 日 39
(2)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或 移 动 终 端 预 申 请 办 理 进 度 查 询 等 服 务 2.1.2-023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 达 到 标 准 ) 业 务 描 述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的, 除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不 办 理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外, 应 当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报 送 资 料 (1)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申 请 认 定 表 (2)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 不 符 合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申 请 认 40
定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认 定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将 认 定 结 果 反 馈 办 税 服 务 厅 (4) 办 税 服 务 厅 制 作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交 纳 税 人 (5) 告 知 纳 税 人 申 请 使 用 防 伪 税 控 设 备 的 流 程 等 事 项 (6)20 个 工 作 日 办 结 升 级 规 范 (1) 办 理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提 速 至 15 个 工 作 日 (2)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或 移 动 终 端 预 申 请 办 理 进 度 查 询 等 服 务 2.1.3-024 不 认 定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业 务 描 述 个 体 工 商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个 人 选 择 按 照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的 非 企 业 性 单 位 和 不 经 常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的 企 业, 其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的,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不 认 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证 明 符 合 不 办 理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条 件 的 相 关 材 料 41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 不 符 合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申 请 认 定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税 源 管 理 部 门 初 审 并 实 地 查 验, 认 定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将 结 果 反 馈 办 税 服 务 厅 (4) 办 税 服 务 厅 制 作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交 纳 税 人 (5)20 个 工 作 日 办 结 升 级 规 范 (1) 办 理 时 限 由 20 个 工 作 日 提 速 至 15 个 工 作 日 (2)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或 移 动 终 端 预 申 请 办 理 进 度 查 询 等 服 务 42
2.2 征 收 方 式 认 定 2.2.1-025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选 择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业 务 描 述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生 产 销 售 特 定 的 货 物 或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符 合 采 用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规 定 的, 税 务 机 关 予 以 办 理 报 送 资 料 一 般 纳 税 人 简 易 征 收 备 案 表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一 般 纳 税 人 简 易 征 收 申 请 审 批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43
(3)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核 查 升 级 规 范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或 移 动 终 端 预 申 请 办 理 进 度 查 询 等 服 务 2.2.2-026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方 式 鉴 定 ( 调 整 ) 业 务 描 述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纳 税 人 账 簿 设 立 会 计 核 算 纳 税 资 料 提 供 以 及 所 得 税 申 报 等 情 况, 确 定 采 用 或 调 整 查 账 征 收 核 定 征 收 等 方 式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对 纳 税 人 申 请 采 取 实 际 利 润 以 外 的 其 他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方 式 的 税 务 机 关 按 规 定 进 行 核 定 报 送 资 料 (1)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鉴 定 表 或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方 式 鉴 定 表 (2) 采 取 实 际 利 润 额 预 缴 以 外 的 其 他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方 式 的 纳 税 人 应 填 写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表 基 本 流 程 同 2.2.1-025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选 择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 不 符 合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鉴 定 44
表 或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方 式 鉴 定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税 源 管 理 部 门 或 税 政 部 门 将 结 果 反 馈 办 税 服 务 厅 (4) 办 税 服 务 厅 将 企 业 所 得 税 核 定 征 收 鉴 定 表 或 准 予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或 不 予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交 纳 税 人, 并 分 类 逐 户 公 示 核 定 的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或 应 税 所 得 率 (5) 办 税 服 务 厅 将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方 式 鉴 定 表 或 准 予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交 非 居 民 企 业 纳 税 人 升 级 规 范 (1) 办 理 时 限 由 30 个 工 作 日 提 速 至 15 个 工 作 日 (2)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或 移 动 终 端 预 申 请 办 理 进 度 查 询 等 服 务 2.2.3-027 对 纳 税 人 变 更 纳 税 定 额 的 核 准 业 务 描 述 纳 税 人 对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的 应 纳 税 额 有 异 议 的,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经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后, 调 整 应 纳 税 额 报 送 资 料 (1)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表 (2) 申 请 变 更 核 定 定 额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需 报 送 个 体 工 商 户 定 额 核 定 审 批 表 (3)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45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 不 符 合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个 体 工 商 户 定 额 核 定 审 批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税 源 管 理 部 门 调 查 核 定, 在 应 纳 税 额 公 示 后 报 征 管 部 门, 征 管 部 门 终 审, 将 结 果 反 馈 办 税 服 务 厅 (4) 办 税 服 务 厅 制 作 核 定 ( 调 整 ) 定 额 通 知 书 交 纳 税 人 (5)15 个 工 作 日 办 结 升 级 规 范 (1) 办 理 时 限 由 15 个 工 作 日 提 速 至 10 个 工 作 日 (2)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或 移 动 终 端 预 申 请 办 理 进 度 查 询 等 服 务 46
(3) 国 地 税 联 合 调 整 纳 税 定 额 2.2.4-028 印 花 税 核 定 调 整 ( 取 消 ) 业 务 描 述 实 行 印 花 税 核 定 征 收 的 纳 税 人 因 经 营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需 要 重 新 核 定 征 收 税 目 计 税 依 据 核 定 比 例 等 条 件 的,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调 整 印 花 税 核 定 实 行 印 花 税 核 定 征 收 的 纳 税 人, 已 按 规 定 建 立 印 花 税 应 税 凭 证 登 记 簿, 且 如 实 登 记 和 完 整 保 存 应 税 凭 证 的 ; 采 用 按 期 汇 总 缴 纳 办 法 的 印 花 税 核 定 征 收 纳 税 人, 能 按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的 期 限 报 送 汇 总 缴 纳 印 花 税 情 况 报 告 的,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取 消 印 花 税 核 定 报 送 资 料 调 整 核 定 征 收 印 花 税 登 记 表 或 取 消 核 定 征 收 印 花 税 登 记 表 基 本 流 程 同 2.2.1-025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选 择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 不 符 合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税 源 管 理 部 门 或 税 政 部 门 将 结 果 反 馈 办 税 服 务 厅 47
(3) 办 税 服 务 厅 制 作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交 纳 税 人 (4)15 个 工 作 日 办 结 升 级 规 范 (1) 办 理 时 限 由 15 个 工 作 日 提 速 至 10 个 工 作 日 (2)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或 移 动 终 端 预 申 请 办 理 进 度 查 询 等 服 务 2.2.5-029 简 并 征 期 认 定 业 务 描 述 实 行 定 期 定 额 方 式 缴 纳 税 款 的 纳 税 人, 经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可 以 采 取 将 纳 税 期 限 合 并 为 按 季 半 年 年 的 方 式 缴 纳 税 款 报 送 资 料 简 并 征 期 认 定 申 请 表 基 本 流 程 同 2.2.1-025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选 择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 不 符 合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简 并 征 期 认 定 申 请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税 源 管 理 部 门 或 征 管 部 门 核 实 并 将 结 果 反 馈 办 税 服 务 厅 48
(4) 办 税 服 务 厅 制 作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交 纳 税 人 (5)7 个 工 作 日 办 结 升 级 规 范 (1) 办 理 时 限 由 7 个 工 作 日 提 速 至 即 时 办 结 (2)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或 移 动 终 端 预 申 请 办 理 进 度 查 询 等 服 务 2.2.6-030 委 托 代 征 管 理 业 务 描 述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有 利 于 税 收 控 管 和 方 便 纳 税 的 原 则, 按 照 规 定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发 放 委 托 代 征 证 书, 代 征 零 星 分 散 和 异 地 缴 纳 的 税 收 受 委 托 单 位 和 人 员 按 要 求 以 税 务 机 关 的 名 义 依 法 征 收 税 款 税 务 机 关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检 查 委 托 代 征 业 务 职 责, 按 规 定 支 付 代 征 手 续 费 报 送 资 料 委 托 代 征 税 款 协 议 书 2 份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税 源 管 理 或 征 管 部 门 与 受 委 托 代 征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49
规 定 协 商 委 托 代 征 的 范 围 期 限 税 种 等 内 容, 确 定 代 征 手 续 费 支 付 标 准 等 事 项 (2) 县 ( 区 ) 局 局 长 审 定 后, 与 受 委 托 代 征 人 签 订 或 委 托 相 关 部 门 与 受 委 托 代 征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征 税 款 协 议 书,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3) 向 受 委 托 代 征 人 发 放 委 托 代 征 证 书, 并 进 行 公 告 (4) 因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等 规 定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需 要 终 止 协 议 的 ; 或 受 委 托 代 征 人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破 产 撤 销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等 情 形 需 要 终 止 协 议 的 ; 或 受 委 托 代 征 人 有 弄 虚 作 假 故 意 不 履 行 义 务 严 重 违 反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协 议 的 行 为 ; 或 税 务 机 关 被 撤 销 主 体 资 格 的 ; 或 税 务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终 止 协 议 的 其 他 情 形,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向 受 委 托 代 征 人 发 出 终 止 委 托 代 征 税 款 协 议 通 知 书, 提 前 终 止 委 托 代 征 税 款 协 议 (5) 终 止 委 托 代 征 税 款 协 议 的, 受 委 托 代 征 人 应 自 委 托 代 征 税 款 协 议 终 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结 清 代 征 税 款, 缴 销 代 征 业 务 所 需 的 税 收 票 证 和 发 票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收 回 委 托 代 征 证 书, 结 清 代 征 手 续 费 (6)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自 委 托 代 征 税 款 协 议 终 止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终 止 委 托 代 征 情 况 50
2.3 税 收 优 惠 资 格 备 案 及 认 定 2.3.1-031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资 格 备 案 业 务 描 述 依 法 享 受 残 疾 人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的 纳 税 人, 办 理 减 ( 免 ) 税 退 税 之 前, 向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税 收 优 惠 资 格 备 案 报 送 资 料 (1) 取 得 民 政 部 门 或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认 定 的 单 位,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税 务 资 格 备 案 表 2 份 经 民 政 部 门 或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出 具 的 书 面 审 核 认 定 意 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纳 税 人 与 残 疾 人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服 务 协 议 ( 副 本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纳 税 人 为 残 疾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记 录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纳 税 人 向 残 疾 人 通 过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实 际 支 付 工 资 凭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 不 需 要 民 政 部 门 或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认 定 的 单 位 以 及 因 认 定 部 门 向 其 收 取 费 用 直 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减 免 税 申 请 的 单 位,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税 务 资 格 备 案 表 2 份 纳 税 人 与 残 疾 人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服 务 协 议 ( 副 本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51
纳 税 人 为 残 疾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记 录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纳 税 人 向 残 疾 人 通 过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实 际 支 付 工 资 凭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基 本 流 程 同 2.2.1-025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选 择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税 务 资 格 备 案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核 查 升 级 规 范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或 移 动 终 端 预 申 请 办 理 进 度 查 询 等 服 务 2.3.2-032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类 优 惠 资 格 备 案 业 务 描 述 从 事 以 工 业 废 气 生 产 二 氧 化 碳 产 品 以 退 役 军 用 发 射 药 为 原 料 生 产 的 涂 料 硝 化 棉 粉 利 用 余 热 余 压 生 产 的 电 力 或 热 力 等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的 纳 税 人, 在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之 前, 向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类 优 惠 资 格 备 案 52
报 送 资 料 (1) 税 务 资 格 备 案 表 2 份 (2) 产 品 认 定 证 书 或 者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以 及 产 品 质 量 执 行 标 准 (3) 污 染 物 排 放 地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确 定 的 该 纳 税 人 应 予 执 行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以 及 污 染 物 排 放 地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在 此 前 6 个 月 以 内 出 具 的 该 纳 税 人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符 合 上 述 标 准 的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已 开 展 环 保 核 查 的 行 业, 应 以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发 布 的 符 合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企 业 名 单 公 告 作 为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部 分 企 业 应 提 供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认 定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危 险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企 业 应 提 供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塑 料 综 合 利 用 生 产 企 业 应 提 供 通 过 ISO 9000 ISO 14000 认 证 的 证 明 等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5) 纳 税 人 生 产 利 用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及 劳 务 的 建 设 项 目 已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且 已 获 得 经 法 律 规 定 的 审 批 部 门 批 准 同 意 的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6)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纳 税 人 未 因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等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环 保 部 门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声 明, 声 明 由 纳 税 人 法 人 签 署 基 本 流 程 同 2.2.1-025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选 择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基 本 流 程 53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税 务 资 格 备 案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核 查 升 级 规 范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或 移 动 终 端 预 申 请 办 理 进 度 查 询 等 服 务 2.3.3-033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资 格 备 案 业 务 描 述 按 政 策 规 定 可 享 受 增 值 税 实 际 税 负 超 过 3% 的 部 分 即 征 即 退 的 提 供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的 纳 税 人, 在 享 受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前, 向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税 收 优 惠 资 格 备 案 报 送 资 料 (1) 税 务 资 格 备 案 表 2 份 (2)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业 务 合 同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基 本 流 程 同 2.2.1-025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选 择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54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税 务 资 格 备 案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核 查 升 级 规 范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或 移 动 终 端 预 申 请 办 理 进 度 查 询 等 服 务 2.3.4-034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税 收 优 惠 资 格 备 案 业 务 描 述 按 政 策 规 定 可 享 受 增 值 税 实 际 税 负 超 3% 部 分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的 融 资 租 赁 企 业, 在 享 受 增 值 税 优 惠 前, 向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税 收 优 惠 资 格 备 案 报 送 资 料 (1) 税 务 资 格 备 案 表 2 份 (2)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业 务 合 同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商 务 部 及 其 授 权 部 门 批 准 经 营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基 本 流 程 同 2.2.1-025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选 择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55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税 务 资 格 备 案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核 查 升 级 规 范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或 移 动 终 端 预 申 请 办 理 进 度 查 询 等 服 务 2.3.5-035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优 惠 资 格 备 案 业 务 描 述 软 件 企 业 在 享 受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前, 向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税 收 优 惠 资 格 备 案 报 送 资 料 (1) 税 务 资 格 备 案 表 2 份 (2) 省 级 软 件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软 件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测 证 明 材 料 (3) 软 件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证 书 或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 基 本 流 程 同 2.2.1-025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选 择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56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即 时 办 结 ; 不 符 合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 根 据 纳 税 人 报 送 的 资 料, 制 作 税 务 资 格 备 案 表 交 纳 税 人 签 字 确 认, 纳 税 人 免 予 填 写 表 单 (3)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下 一 环 节 核 查 升 级 规 范 提 供 互 联 网 络 或 移 动 终 端 预 申 请 办 理 进 度 查 询 等 服 务 2.3.6-036 境 外 注 册 的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依 据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标 准 判 定 为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认 定 业 务 描 述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可 向 其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中 国 主 要 投 资 者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居 民 企 业 申 请,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其 居 民 企 业 身 份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后, 层 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确 认 ;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未 提 出 居 民 企 业 申 请 的, 其 中 国 主 要 投 资 者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所 掌 握 的 情 况 对 其 是 否 属 于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作 出 初 步 判 定, 层 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确 认 报 送 资 料 (1) 企 业 法 律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2) 企 业 集 团 组 织 结 构 说 明 及 生 产 经 营 概 况 (3) 企 业 最 近 一 个 年 度 的 公 证 会 计 师 审 计 报 告 (4) 负 责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等 事 项 的 高 层 管 理 机 构 履 行 职 责 的 场 所 的 地 址 证 明 57
(5) 企 业 董 事 及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在 中 国 境 内 居 住 记 录 (6) 企 业 重 大 事 项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及 会 议 记 录 基 本 流 程 基 本 规 范 (1) 办 税 服 务 厅 接 收 资 料, 核 对 纳 税 人 报 送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符 合 的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 不 符 合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纳 税 人 应 补 正 资 料 或 不 予 受 理 原 因 (2)1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资 料 转 审 批 部 门 (3) 审 批 结 束 后, 办 税 服 务 厅 1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纳 税 人 领 取 审 批 结 果 2.4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2.4.1-037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业 务 描 述 出 口 企 业 在 办 理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或 签 订 首 份 委 托 出 口 58
协 议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填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到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其 他 单 位 在 发 生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业 务 之 前, 填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提 供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及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料, 到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提 供 者 申 报 办 理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退 ( 免 ) 税 前 应 办 理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报 送 资 料 出 口 企 业 : (1)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及 电 子 数 据 (2) 加 盖 备 案 登 记 专 用 章 的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表 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收 发 货 人 报 关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4)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5) 未 办 理 备 案 登 记 发 生 委 托 出 口 业 务 的 生 产 企 业 提 供 委 托 代 理 出 口 协 议, 不 提 供 上 述 第 (2) (3) 项 资 料 其 他 单 位 : (1)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及 电 子 数 据 (2)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提 供 者 : (1)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及 电 子 数 据 (2) 根 据 所 提 供 的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提 供 以 下 对 应 59
资 料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提 供 国 际 运 输 服 务 以 水 路 运 输 方 式 的, 应 提 供 国 际 船 舶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以 航 空 运 输 方 式 的, 应 提 供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国 际 航 空 客 货 邮 运 输 业 务 的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公 务 飞 行 的 通 用 航 空 经 营 许 可 证 ; 以 公 路 运 输 方 式 的, 应 提 供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国 际 运 输 的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和 国 际 汽 车 运 输 行 车 许 可 证 ; 以 铁 路 运 输 方 式 的, 应 提 供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铁 路 客 货 运 输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具 有 提 供 铁 路 客 货 运 输 服 务 资 质 的 证 明 材 料 ; 提 供 航 天 运 输 服 务 的, 应 提 供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商 业 卫 星 发 射 服 务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具 有 提 供 商 业 卫 星 发 射 服 务 资 质 的 证 明 材 料 提 供 港 澳 台 运 输 服 务 以 公 路 运 输 方 式 提 供 内 地 往 返 香 港 澳 门 的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的, 应 提 供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及 持 道 路 运 输 证 的 直 通 港 澳 运 输 车 辆 的 物 权 证 明 ; 以 水 路 运 输 方 式 提 供 内 地 往 返 香 港 澳 门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的, 应 提 供 获 得 港 澳 线 路 运 营 许 可 船 舶 的 物 权 证 明 ; 以 水 路 运 输 方 式 提 供 大 陆 往 返 台 湾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的, 应 提 供 台 湾 海 峡 两 岸 间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及 持 台 湾 海 峡 两 岸 间 船 舶 营 运 证 船 舶 的 物 权 证 明 ; 以 航 空 运 输 方 式 提 供 港 澳 台 运 输 服 务 的, 应 提 供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国 际 国 内 ( 含 港 澳 ) 航 空 客 货 邮 运 输 业 务 的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公 务 飞 行 的 通 用 航 空 经 营 许 可 证 ; 以 铁 路 运 输 方 式 提 供 内 地 往 返 香 港 的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的, 应 提 供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铁 路 客 货 运 输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具 有 提 供 铁 路 客 货 运 输 服 务 资 质 的 证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