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隆 市 立 暖 暖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105 年 5 月 23 日 上 午 10 時 0 分 正 二 地 點 :4 樓 圖 書 館 閱 覽 區 三 主 持 人 : 鄭 校 長 裕 成 五 出 到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單 六 主 持 人 致 詞 : 略 七 上 次 會 議 案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 四 紀 錄 : 余 志 宏 105.5.16 第 7 次 主 任 會 議 結 論 及 指 裁 示 事 項 編 號 結 論 及 指 裁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1 履 約 保 證 金 到 期 未 退 案 件 應 速 通 知 廠 商 領 回 總 : 已 完 成 ( 總 ) 學 : 已 請 廠 商 辦 理 付 款 作 業, 惟 代 2 辦 單 位 米 原 工 作 坊 張 教 授 現 學 校 公 共 藝 術 既 經 文 化 局 同 意 備 查, 相 關 尾 款 於 大 陸 上 海 任 教 經 連 繫 需 至 6 請 儘 速 依 規 辦 理 簽 核 支 付 ( 學 總 ) 月 上 旬 辦 理 請 款 總 : 簽 辦 中 3 總 : 已 發 文 通 知 承 商, 另 稽 核 結 果 風 雨 窗 工 程 因 市 府 稽 核 未 結 案, 請 依 會 計 室 意 已 收 到, 將 針 對 待 補 正 項 目 進 見 函 知 承 商 俟 稽 核 結 果 再 辦 理 付 款 ( 總 ) 行 補 正 學 : 於 105 年 5 月 23 日 下 午 至 基 隆 監 理 站 辦 理 家 長 會 基 車 報 廢 程 序 總 : 其 一 為 家 長 會 江 忠 僑 主 任 名 4 下, 已 於 104 年 8 月 即 已 通 知 警 衛 室 旁 二 部 廢 棄 機 車 請 查 明 處 理, 盆 栽 內 之 其 協 處, 俟 江 主 任 完 成 報 廢 程 雜 草 亦 請 一 併 清 除 ( 總 學 ) 序, 即 可 通 知 回 收 業 者 處 理 吊 走 ; 其 二 不 知 何 人 所 有, 已 張 貼 公 告, 三 日 內 無 人 領 回, 將 發 文 給 環 保 局 協 助 廢 棄 車 輛 處 理 5 圖 書 館 閱 覽 區 及 會 議 室 之 椅 子 短 少 及 損 害 者 請 修 復 或 設 法 補 足 ( 總 ) 6 學 : 已 完 成 年 度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推 薦 請 各 處 室 主 任 踴 躍 推 薦 ( 各 處 室 ) 1
7 8 9 因 應 最 近 地 震 頻 繁, 究 竟 於 不 同 地 震 規 模 發 生 時 是 否 均 要 進 行 就 地 掩 蔽 及 地 震 停 止 時 須 否 疏 散 至 室 外 空 曠 地, 應 將 正 確 作 法 告 知 所 有 師 生, 而 非 演 練 一 套, 真 正 地 震 時 卻 又 完 全 沒 照 規 範 做 ( 學 ) 為 提 升 招 生 之 條 件 及 因 應 市 府 經 費 短 絀, 請 研 議 能 否 運 用 校 內 現 有 各 項 經 費 將 高 中 部 教 室 短 缺 冷 氣 先 行 補 足 ( 各 處 室 ) 5 月 25 日 當 天 有 許 多 活 動, 包 括 優 質 化 訪 視 語 文 競 賽 游 泳 比 賽 及 中 五 文 教 參 訪, 請 務 必 做 好 人 力 調 配 及 學 生 之 安 全 維 護 ( 教 學 圖 輔 ) 人 : 會 : 學 : 擬 依 中 央 氣 象 局 地 震 即 時 通 報 APP 系 統, 當 基 隆 地 區 震 度 達 四 級 以 上 ( 含 ) 啟 動 地 震 避 難 疏 散 計 畫 學 : 遵 示 辦 理 人 : 會 : 教 : 已 調 整 調 代 課 學 : 遵 照 辦 理, 游 泳 比 賽 已 調 整 至 6 月 1 日 舉 行 10 11 12 13 14 請 總 務 處 將 重 複 申 請 教 育 部 高 中 免 學 費 補 助 款 繳 回 市 府 之 繳 款 收 據 影 本 送 校 長 室 ( 總 ) 學 生 之 相 關 資 料 若 無 法 自 現 有 系 統 轉 出, 則 改 採 人 工 建 置 方 式 處 理, 以 利 學 生 出 勤 刷 卡 資 料 之 建 置 ( 教 學 圖 ) 市 府 預 定 下 學 年 度 起 於 本 校 設 置 高 中 部 特 教 巡 迴 班 以 服 務 市 立 高 中 之 特 教 生, 請 先 做 好 相 關 之 準 備 工 作 ( 教 輔 總 ) 國 中 各 校 學 生 到 校 參 訪 之 分 工 及 人 力 調 配 務 必 先 行 確 認 ( 教 各 處 室 ) 嗣 後 校 慶 家 長 日 等 活 動 均 應 製 作 活 動 手 冊, 並 將 各 項 辦 學 及 參 賽 成 果 資 料 納 入, 以 達 宣 傳 行 銷 之 效 果 ( 教 學 總 輔 圖 ) 2 總 : 已 影 印 送 校 長 室 學 : 遵 照 辦 理 教 : 分 工 如 教 務 處 報 告 事 項 學 : 遵 照 辦 理 人 : 會 : 學 : 遵 照 辦 理
15 16 17 18 19 處 室 間 應 互 助 合 作 共 同 解 決 問 題, 並 主 動 提 醒 正 確 之 作 法 或 解 套 方 式, 而 非 各 自 堅 持 已 見 相 互 掣 肘, 才 能 使 校 務 順 利 推 動 ( 各 處 室 ) 請 教 務 處 查 明 去 年 國 三 學 生 直 升 高 中 部 之 導 師 獎 勵 是 否 有 依 市 府 之 獎 勵 標 準 發 布, 若 無 應 予 補 辦, 以 維 同 仁 權 益, 俾 再 拜 託 同 仁 積 極 鼓 勵 學 生 直 升 ( 教 ) 對 新 學 年 度 之 校 舍 安 排 請 妥 為 檢 討 規 劃, 並 設 法 利 用 各 項 專 案 計 畫 及 經 費 充 實 各 專 科 教 室 與 會 議 室 之 設 施, 以 方 便 師 生 之 教 學 或 活 動 ; 另 班 級 牌 亦 請 及 時 更 新 ( 總 教 圖 ) 長 泳 已 報 名 未 繳 費 者 請 再 連 繫 催 繳, 以 利 手 冊 編 排 印 製 ; 若 未 依 限 完 成 繳 費 則 應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進 行 遞 補 作 業 ( 學 ) 三 期 校 舍 工 程 說 帖 資 料 請 江 主 任 及 林 主 任 協 助 儘 速 完 成 ( 學 總 ) 學 : 遵 照 辦 理 人 : 會 : 教 : 已 於 5/16 補 簽 並 核 准 總 : 擬 於 近 期 內 檢 討 後 提 會 討 論 學 : 進 行 中 學 : 遵 照 辦 理 總 : 已 完 成 初 稿 寄 校 長 及 各 主 任 信 箱 八 各 處 室 報 告 : 教 務 處 : 5/26 5/27 三 校 參 訪 注 意 事 項 ( 一 )5/26 早 上 8:30 碇 內 國 中 60 人 下 午 1:00 百 福 國 中 40 人 ;5/27 早 上 8:30 建 德 國 中 70 人, 請 學 務 處 至 過 港 郵 局 帶 領 學 生 到 暖 中 仰 學 樓 4 樓 圖 書 館 閱 覽 區, 結 束 後 也 請 學 務 處 帶 領 至 過 港 郵 局 搭 車 ( 二 ) 請 輔 導 處 準 備 招 宣 紀 念 品 ( 三 ) 參 訪 路 線 分 三 組 : 第 一 組 : 仰 學 樓 4 樓 圖 書 館 閱 覽 區 向 陽 樓 4 樓 導 辦 樓 梯 向 陽 樓 1 樓 401 402 403 迎 曦 樓 1 樓 迎 曦 樓 3 樓 206 智 慧 教 室 仰 學 樓 3 樓 物 地 教 室 生 化 教 室 第 二 組 : 仰 學 樓 4 樓 圖 書 館 閱 覽 區 仰 學 樓 3 樓 物 地 教 室 生 化 教 室 向 陽 樓 3 樓 導 辦 樓 梯 向 陽 樓 1 樓 401 402 403 迎 曦 樓 1 樓 迎 曦 樓 3 樓 206 智 慧 教 室 3
第 三 組 : 仰 學 樓 4 樓 圖 書 館 閱 覽 區 仰 學 樓 3 樓 生 化 教 室 向 陽 樓 3 樓 導 辦 樓 梯 向 陽 樓 1 樓 401 402 403 迎 曦 樓 1 樓 迎 曦 樓 3 樓 206 智 慧 教 室 仰 學 樓 3 樓 物 地 教 室 二 各 組 報 告 事 項 ( 一 ) 教 學 組 1. 上 週 已 發 放 暑 假 補 救 教 學 參 加 意 願 調 查 表, 於 本 週 進 行 人 數 統 計 2.5/21( 六 ) 已 發 放 5/24~5/27 中 五 畢 旅 課 務 補 課 說 明 3.5/24( 二 ) 下 午 中 三 共 31 人 參 加 中 山 英 語 村 活 動, 帶 隊 老 師 為 呂 佩 玲 老 師 及 林 鳳 琪 老 師, 於 今 日 中 午 於 圖 書 館 閱 覽 區 召 開 行 前 說 明 會 4.5/25( 三 ) 下 午 為 國 中 小 多 語 文 本 土 語 市 賽, 參 加 競 賽 共 4 位 同 學, 感 謝 吳 采 璇 老 師 大 力 幫 忙 5.5/26( 四 )12:35~13:00 進 行 中 三 補 救 獎 品 兌 換 6. 預 計 於 5/31 前 寄 出 分 組 合 作 學 習 後 測 問 卷 問 卷, 感 謝 中 二 導 師 大 力 幫 忙 7.5/31( 二 ) 為 中 一 中 二 中 四 及 中 五 社 會 作 業 抽 查, 抽 查 時 間 為 12:35, 預 計 於 5/24( 二 ) 發 放 抽 查 通 知 ( 二 ) 實 研 組 1. 預 定 於 6 月 中 接 受 學 習 扶 助 教 育 訪 視 2. 已 核 算 4 月 份 課 輔 教 師 鐘 點 費 3. 規 劃 辦 理 6/6 至 6/8 校 內 高 中 部 數 理 資 訊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 三 ) 試 務 組 1. 5/25 中 六 補 考, 場 地 合 班 考 試 2. 5/26 中 六 補 考 成 績 繳 交 3. 5/27 學 生 學 習 獎 勵 金 收 件 截 止 日 4. 6/03 中 六 畢 業 生 離 校 會 議 5. 6/06 收 回 選 組 轉 組 數 理 實 驗 班 申 請 退 出 表 單 ( 四 ) 註 冊 組 1. 5/23 發 放 中 三 補 考 通 知 單,5/27 進 行 中 三 補 考 作 業 2.5/23 11:10 召 開 105 體 育 班 錄 取 名 單 審 查 會 議 3.5/26 上 午 1-4 節 進 行 中 一 學 力 測 驗, 因 考 程 安 排, 請 各 處 室 勿 在 下 課 期 間 廣 播, 以 免 影 響 學 生 測 驗 4.5/30-6/4 進 行 基 隆 市 優 先 免 試 入 學 報 名 作 業 5.6/1 上 午 1-4 節 進 行 中 二 學 習 成 就 測 驗 6.6/3 8:00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7.6/3 11:10 召 開 第 二 次 成 績 評 量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8.6/3 12:25 召 開 中 三 畢 業 資 格 審 查 會 議 4
( 五 ) 設 備 組 1.105 學 年 度 本 校 國 高 中 教 科 書 選 書 作 業 已 進 行 完 畢, 感 謝 全 校 各 領 域 主 席 及 所 有 教 師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化 執 行 情 形 : A-2 特 色 課 程 工 作 坊 時 間 主 題 執 行 情 形 1 3/30( 三 ) 13:30~15:30 2 4/29( 五 ) 09:00~11:00 3 5/11( 三 ) 13:00~16:00 4 5/12( 四 ) 13:00~15:00 5 6/1( 三 ) 如 何 善 用 excel 基 隆 海 洋 的 歷 史 文 化 與 生 態 資 訊 素 養 (BIG6) 融 入 專 題 研 究 ( 小 論 文 ) 教 學 分 享 馬 克 杯 轉 印 實 作 3D 列 印 設 計 已 完 成 已 完 成 已 完 成 已 完 成 13:00~15:00 B-1 海 洋 的 科 學 探 索 B-2 Reading in The Blue Blue Ocean 特 色 課 程 執 行 中 C-4 海 洋 特 色 成 果 展 項 目 執 行 情 形 1 海 報 X 展 架 已 完 成 22 張 海 報 特 色 課 程 海 報 2 特 色 課 程 成 果 彙 編 已 完 成 並 印 製 15 本 3 材 料 費 已 完 成 78% 4 舞 台 租 借 預 計 6 月 中 完 成 5 設 備 維 護 預 計 6 月 中 完 成 學 務 處 : ( 一 ) 訓 育 組 1. 本 校 49 週 年 校 慶 活 動 於 105 年 5 月 21 日 舉 行 完 成, 感 謝 各 位 同 仁 配 合 及 協 助 2. 中 五 教 育 旅 行 將 於 5 月 24 日 ( 二 ) 至 5 月 27 日 ( 五 ) 舉 辦 3.5/28 29( 六 日 ) 中 四 16 名 學 生 參 加 海 大 領 袖 菁 英 培 育 營 4.5/31( 二 ) 中 二 班 際 直 笛 比 賽, 中 三 參 觀 5.6/6( 一 ) 前 提 供 金 鷹 獎 名 單, 請 教 務 處 助 辦 理 ( 二 ) 生 輔 組 1. 畢 業 班 獎 懲 結 算 預 訂 於 5/26 完 成 2. 近 期 發 現 本 校 學 生 濫 用 藥 物, 請 各 處 室 同 仁 若 發 現 學 生 有 異 狀, 儘 速 向 學 務 處 反 映! ( 三 ) 社 團 活 動 組 1. 社 團 成 果 展 辦 理 完 畢, 感 謝 各 社 團 老 師 全 力 協 助 5
2. 畢 冊 廠 商 已 於 5/20 完 成 交 件 並 辦 理 驗 收 程 序 ( 四 ) 衛 生 組 1. 感 謝 各 處 室 同 仁 協 助 督 導 學 生 進 行 校 慶 前 打 掃 ( 五 ) 體 育 組 1. 班 際 籃 球 比 賽 辦 理 完 畢, 感 謝 各 位 同 仁 協 助 2. 原 訂 105 年 5 月 25 日 下 午 中 一 中 四 游 泳 比 賽 調 整 為 105 年 6 月 1 日 下 午 舉 行 3. 國 中 部 體 育 班 招 生 體 能 測 驗 業 於 5 月 22 日 辦 理 完 成 總 務 處 : ( 一 ) 本 校 污 水 系 統 排 放 許 可 至 105 年 8 月 到 期, 須 再 申 請 展 期, 展 期 前 須 完 成 水 質 檢 測 等 ( 二 ) 總 務 處 觀 察 本 年 度 部 分 系 統 需 委 外 維 護 (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太 陽 能 發 電 系 統 校 園 美 綠 化 委 外 人 力 經 費 ) 但 未 編 列 經 費, 請 會 計 室 協 助 納 入 106 年 之 年 度 預 算 之 調 整 編 列 ( 三 ) 校 慶 剩 餘 包 裝 水 乙 批, 有 需 求 處 室 請 來 本 處 申 請 領 用 輔 導 處 : ( 一 ) 輔 導 組 : 1. 辦 理 基 隆 市 105 年 度 生 命 教 育 融 入 教 學 教 案 甄 選 活 動, 每 校 至 少 一 件 作 品 參 賽, 歡 迎 有 興 趣 參 賽 的 老 師 至 輔 導 組 詢 問 相 關 細 節 2.5/27( 五 ) 資 源 班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籌 備 中 3. 心 理 師 入 校 服 務 申 請 中 4. 慈 輝 班 入 校 申 請 作 業 中 5.6/7( 二 ) 下 午 特 教 班 訪 視 6.6/26( 四 ) 高 關 懷 學 生 轉 銜 會 議 ( 二 ) 資 料 組 : 1. 5/25( 二 )301 303 及 305 共 計 54 人 前 往 基 隆 海 事 參 加 基 隆 海 事 技 職 體 系 升 學 博 覽 會 暨 各 科 教 學 成 果 展, 帶 隊 老 師 為 祝 永 平 及 陳 靜 芳 老 師 2. 5/30( 一 ) 中 二 技 職 參 訪 ( 聖 心 高 中 ) 6/1( 三 ) 中 三 經 國 管 理 學 院 及 6/3 中 三 職 訓 場 參 訪 籌 備 作 業 中 3. 5/26( 四 ) 第 2-4 節 安 排 針 對 中 六 學 生 進 行 105 年 度 青 年 職 涯 探 索 活 動 講 座 活 動, 以 授 課 方 式 協 助 學 生 知 悉 工 讀 求 職 技 巧 就 業 權 益 以 獲 取 就 業 必 備 知 識, 活 動 場 地 於 迎 曦 樓 廣 場, 屆 時 請 中 六 任 課 老 師 隨 班 指 導 4. 5/26 為 技 優 及 實 用 技 能 班 對 外 報 名, 校 內 報 名 申 請 已 於 5/20( 五 ) 截 止 5.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技 藝 班 課 程 學 生 遴 選 作 業 中 6. 5/23( 一 ) 下 午 暖 江 國 小 參 訪 本 校 7. 6/6 下 午 高 一 高 二 至 海 大 參 訪 6
圖 書 館 : ( 一 ) 讀 服 組 1. 國 中 部 讀 書 心 得 比 賽 交 件 日 期 為 5/31( 二 ), 預 計 在 5/27 和 5/31 中 午 於 2F 電 腦 教 室 指 導 同 學 上 傳 作 品 2. 本 學 期 高 中 優 質 化 A-3 子 計 畫 之 閱 讀 教 學 社 群 已 於 於 5/16( 一 ) 完 成 第 一 場 外 聘 講 座, 並 將 於 5/30( 一 ) 下 午 至 百 福 國 中 參 訪 及 觀 課,6/6( 一 ) 辦 理 會 辦 理 另 一 場 外 聘 講 座 3. 我 是 元 氣 王 巡 迴 書 展 即 日 起 在 圖 書 館 閱 覽 室 展 出, 展 期 至 學 期 末, 歡 迎 有 興 趣 的 教 職 同 仁 及 學 生 來 看 展 4. 本 校 參 加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第 1050315 梯 次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比 賽 得 獎 名 單 如 下, 感 謝 各 位 協 助 推 廣 指 導 及 評 選 的 老 師 優 等 獎 401 班 陳 俞 蓉 甲 等 獎 401 班 陳 奕 蓉 優 等 獎 401 班 林 欣 亞 甲 等 獎 403 班 王 奕 權 優 等 獎 403 班 王 欣 怡 甲 等 獎 403 班 林 健 瑜 優 等 獎 403 班 謝 宜 彣 甲 等 獎 403 班 曾 柏 崴 甲 等 獎 403 班 徐 翊 凱 ( 二 ) 採 編 組 1. 5/19 假 海 科 館 舉 行 之 升 學 博 覽 會 圓 滿 完 成, 感 謝 各 處 室 同 仁 及 導 師 的 付 出 與 參 與 2. 協 助 105 優 質 化 新 計 畫 撰 寫 修 改 事 宜 ( 三 ) 資 訊 組 1. 近 日 接 獲 部 份 學 校 反 映,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的 電 腦, 受 勒 索 程 式 ( 或 稱 勒 索 病 毒 ) 入 侵, 將 硬 碟 內 的 文 件 檔 圖 片 或 影 像 檔 等 全 部 以 RSA 2048( 或 4096) 方 式 加 密, 需 要 連 上 特 定 的 網 站, 付 相 當 金 額 的 比 特 幣 後 才 能 解 除 密 碼 駭 客 往 往 透 過 Line SkyPE 等 傳 訊 軟 體 散 佈 連 結, 引 誘 使 用 者 點 擊 ; 或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附 件 傳 佈 使 用 者 在 不 注 意 的 情 形 下, 點 擊 不 明 連 結 或 是 下 載 附 件 開 啟 後 執 行, 勒 索 程 式 ( 病 毒 ) 立 即 將 硬 碟 內 的 文 件 檔 圖 片 檔 影 像 檔 等 加 密, 並 彈 出 訊 息 要 求 使 用 者 於 期 限 內 連 上 特 定 網 站, 以 比 特 幣 支 付 一 定 金 額 的 贖 金, 駭 客 才 會 將 密 碼 或 金 鑰 傳 給 被 害 者 勒 索 程 式 ( 病 毒 ) 目 前 沒 有 防 毒 軟 體 可 以 偵 防, 因 為 使 用 者 為 檔 案 加 密 是 合 法 且 合 理 的, 至 於 RSA 2048 或 RSA 4096 的 加 密 模 式 為 資 安 業 界 相 當 嚴 謹 的 加 密 手 法, 根 本 無 從 破 解 密 碼 如 果 電 腦 受 前 述 程 式 控 制, 只 得 支 付 贖 金, 或 是 將 電 腦 的 硬 碟 格 式 化 重 新 安 裝 作 業 系 統 據 了 解 目 前 本 市 至 少 有 一 所 學 校 的 出 納 人 員, 辦 公 用 電 腦 受 勒 索 程 式 控 制, 其 電 腦 內 所 有 文 件 檔 均 被 加 密, 加 上 沒 有 妥 善 的 備 份, 影 響 甚 大 7
請 各 校 加 強 宣 導 資 訊 安 全 觀 念, 特 別 是 各 校 的 行 政 人 員, 來 路 不 明 的 連 結, 無 論 是 從 Line 等 傳 訊 軟 體 電 子 郵 件 或 是 網 站 內 容, 均 不 要 點 擊 重 要 的 檔 案 要 隨 時 備 份, 而 且 不 要 備 份 在 本 機 的 磁 碟 中, 最 好 備 份 在 可 攜 式 儲 存 媒 體 ( 如 : 隨 身 碟 行 動 硬 碟...) 或 網 路 硬 碟 2.5/17 完 成 國 中 部 中 打 英 打 競 賽 ( 四 ) 優 質 化 均 質 化 計 畫 1. 5/25( 三 ) 舉 辦 優 質 化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專 家 輔 導 諮 詢 會 議 2. 進 行 105 優 質 化 新 計 畫 撰 寫 修 改 事 宜 3. 均 質 化 數 位 閱 讀 認 證 的 網 站 已 架 設 完 成, 功 能 也 已 測 試 完 畢, 預 計 下 週 召 開 第 一 次 國 中 端 的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正 式 開 始 第 一 階 段 工 作 學 校 建 檔 閱 讀 認 證 功 能 測 試 4. 5/28( 六 ) 崇 基 講 堂 邀 請 2016 暢 銷 書 基 隆 的 氣 味 作 者 鄭 栗 兒 女 士 蒞 校 演 講, 歡 迎 全 校 師 生 多 多 報 名 參 加 會 計 室 報 告 : 1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105 年 3 月 3 日 修 正 政 府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第 9 點 規 定 各 機 關 審 核 支 出 憑 證 時, 應 由 下 列 人 員 簽 名 : (1) 事 項 之 主 管 人 員 及 經 手 人 (2)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或 其 授 權 代 簽 人 (3) 機 關 長 官 或 其 授 權 代 簽 人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人 員, 已 在 傳 票 上 為 負 責 之 表 示 者, 憑 證 上 得 免 簽 名 2 有 關 各 處 室 購 置 圖 書 禮 券, 請 承 辦 組 長, 務 必 請 支 領 學 生 簽 名 並 將 簽 名 清 冊 附 於 圖 書 禮 券 發 票 下, 依 前 揭 要 點 辦 理 逐 級 簽 名, 惟 名 冊 已 負 責 表 示 得 免 簽 名, 從 而,( 發 票 與 名 冊 間 請 加 蓋 承 辦 人 職 章 以 示 負 責 ) 另 總 務 處 辦 理 退 還 廠 商 履 保 金, 需 繳 交 廠 商 之 前 繳 納 履 保 金 之 收 據 外 ; 尚 需 附 具 收 據 ( 申 領 退 履 保 金 收 據 ), 亦 請 黏 貼 於 收 據 下 ; 收 據 間 並 加 蓋 承 辦 人 職 章, 以 示 負 責 人 事 室 報 告 : 1. 轉 知 基 隆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超 額 教 師 介 聘 他 校 服 務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如 附 件, 請 參 閱 (105 年 4 月 28 日 基 府 教 學 貳 字 第 1050218477 號 函 修 正 ) 2. 轉 知 基 隆 市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教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如 附 件, 請 參 閱 (105 年 5 月 2 日 基 府 人 給 壹 字 第 1050218005 號 函 修 正 ) 備 註 : 有 關 市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40 歲 以 上 公 教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是 委 由 本 市 衛 生 局 併 闔 家 歡 健 檢 辦 理, 其 實 與 市 民 版 的 健 檢 內 涵 相 同, 因 此 同 仁 不 用 花 費 任 何 金 錢 ( 最 大 差 別 僅 在 上 班 時 間 內 以 公 假 參 加 ) 8
3. 機 關 公 務 員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間, 遇 有 受 贈 財 物 或 飲 宴 應 酬 等 情, 除 有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第 4 點 或 第 7 點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外, 應 予 拒 絕 或 退 還, 並 簽 報 長 官 及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4. 為 編 列 106 年 度 退 休 預 算, 符 合 退 休 條 件 者,5 月 23 日 已 個 別 發 給 退 休 調 查 表, 並 請 於 105 年 6 月 3 日 前 送 回 人 事 室 如 有 漏 列 請 務 必 告 知 人 事 室 九 提 案 討 論 : 無 十 主 席 結 論 及 指 裁 示 事 項 : ( 一 ) 學 校 公 共 藝 術 案 請 以 正 式 公 文 通 知 承 商 依 約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請 款, 不 能 僅 以 電 話 通 知, 且 電 話 通 知 亦 應 建 立 紀 錄 存 檔 ( 學 總 ) ( 二 ) 校 務 系 統 之 學 生 資 料 轉 出 問 題 請 確 認 校 內 具 處 理 權 限 人 員 後 儘 速 辦 理 ( 教 學 圖 ) ( 三 ) 汙 水 處 理 等 所 需 經 費 宜 先 爭 取 增 列 預 算, 若 無 法 通 過, 再 循 校 內 預 算 調 整 因 應 ( 總 會 ) ( 四 ) 核 銷 作 業 請 依 政 府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 各 處 室 ) ( 五 ) 學 校 退 休 同 仁 反 映 未 收 到 校 慶 請 柬, 請 學 務 處 及 總 務 處 協 助 查 明 所 有 校 慶 請 柬 是 否 確 實 寄 發 與 原 因 ( 學 總 ) ( 六 ) 下 學 年 度 高 中 優 質 化 計 畫 修 正 請 依 限 完 成 繳 件, 俾 利 參 加 複 審 ( 圖 教 學 輔 總 ) ( 七 ) 校 園 環 境 之 清 潔 維 護 仍 須 加 強, 對 無 法 放 入 垃 圾 子 車 之 垃 圾 應 加 以 固 定, 並 移 入 室 內 暫 放, 避 免 堆 放 於 回 收 場 旁 遭 貓 狗 弄 亂 ( 學 ) ( 八 ) 公 文 時 效 仍 須 檢 討, 對 逾 期 及 延 誤 之 責 任 應 予 追 究 ( 各 處 室 ) ( 九 )5 月 25 日 高 中 優 質 化 專 家 諮 詢 訪 視 應 確 實 做 好 準 備 ( 圖 各 處 室 ) ( 十 ) 仍 有 高 中 學 生 騎 乘 機 車 上 下 學, 請 學 務 處 再 加 強 宣 導 要 求 ( 學 ) ( 十 一 ) 接 近 畢 業 前 夕 學 生 較 浮 躁, 請 同 仁 再 加 強 學 生 之 輔 導 並 確 實 掌 握 學 生 之 動 向 ( 各 處 室 ) 十 一 散 會 9
基 隆 市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教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補 助 實 施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基 府 人 給 壹 字 第 1020162392 號 函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基 府 人 給 壹 字 第 1050218005 號 函 修 正 一 基 隆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推 動 公 教 人 員 自 主 性 健 康 管 理, 積 極 促 進 公 教 人 員 維 護 身 心 健 康, 特 訂 定 本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補 助 對 象 及 額 度 如 下 : ( 一 ) 市 長 副 市 長 秘 書 長 本 府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參 議 秘 書 及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首 長 區 長 公 共 汽 車 管 理 處 處 長 市 立 醫 院 院 長, 自 一 百 零 四 年 度 起 每 二 年 補 助 檢 查 一 次, 每 次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一 萬 四 千 元 ( 二 ) 本 府 四 十 歲 以 上 公 務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自 一 百 零 四 年 度 起 每 二 年 補 助 檢 查 一 次 ( 三 )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四 十 歲 以 上 公 教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自 一 百 零 五 年 度 起 每 二 年 補 助 檢 查 一 次 三 實 施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前 點 第 一 款 補 助 對 象 得 以 公 假 自 行 至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為 合 格 之 醫 院 或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評 鑑 暨 品 質 策 進 會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認 證 之 診 所 健 康 檢 查, 並 檢 據 申 請 健 康 檢 查 補 助 費 用 ( 二 ) 前 點 第 二 三 款 補 助 對 象 委 由 本 市 衛 生 局 併 闔 家 歡 健 康 檢 查 辦 理, 參 加 人 員 得 以 公 假 自 行 至 本 市 衛 生 局 委 託 之 診 所 或 醫 院 參 加 健 康 檢 查 ; 教 師 參 加 健 康 檢 查 應 於 不 影 響 教 學 情 形 下 受 檢, 課 務 自 理 四 健 康 檢 查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府 人 事 處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預 算 編 列 分 為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隔 年 交 錯 編 列 五 本 要 點 經 市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函 頒 實 施 10
基 隆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超 額 教 師 介 聘 他 校 服 務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93 年 4 月 21 日 基 府 教 學 參 字 第 0930040667 號 函 頒 97 年 6 月 27 日 基 府 教 學 貳 字 第 0970133192 號 函 修 正 100 年 1 月 25 日 基 府 教 學 貳 字 第 1000142347 號 函 修 正 104 年 6 月 18 日 基 府 教 學 貳 字 第 1040225033 號 函 修 正 105 年 4 月 28 日 基 府 教 學 貳 字 第 1050218477 號 函 修 正 一 基 隆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保 障 市 屬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工 作 權 益,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市 屬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遇 減 班 停 招 減 招 停 辦 及 裁 併 校 等 原 因, 扣 除 退 休 辭 職 資 遣 遷 調 及 其 他 異 動 人 員, 仍 超 出 法 定 編 制 員 額 之 教 師, 應 依 各 校 所 訂 之 超 額 教 師 處 理 原 則 擬 具 超 額 教 師 第 一 次 介 聘 名 冊, 由 學 校 於 辦 理 超 額 教 師 介 聘 一 週 前, 專 案 函 報 本 府 申 請 介 聘 他 校, 並 同 時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人 三 各 校 教 師 之 超 缺 額 以 全 校 總 額 數 為 基 準 四 超 額 教 師 之 認 定 處 理, 除 本 要 點 另 有 規 定 外, 由 各 校 依 下 列 方 式 訂 定 處 理 原 則, 並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本 府 核 備 後 實 施 : ( 一 ) 市 立 高 中 及 國 民 中 學 : 1. 超 額 學 校 應 於 編 制 員 額 內 自 行 調 整 容 納 後, 就 超 額 教 師 人 數, 分 類 科 或 領 域 列 冊 介 聘 2. 缺 額 學 校 應 依 學 校 需 求, 分 類 科 或 領 域 提 報 名 額 以 供 第 一 次 介 聘 3. 全 市 無 適 當 缺 額 可 供 介 聘 時, 超 額 學 校 應 就 校 內 總 教 師 人 數 ( 含 類 科 或 領 域 ) 進 行 估 算, 進 行 適 當 之 課 務 調 配 ; 再 依 缺 額 學 校 之 開 缺 類 科 或 領 域 教 師, 提 列 第 二 次 超 額 名 冊, 優 先 輔 導 介 聘 缺 額 學 校 ( 二 ) 國 民 小 學 : 各 校 應 依 規 定 計 算 確 認 教 師 總 額 是 否 超 額, 如 有 超 額, 則 依 一 般 教 師 特 教 教 師 英 語 專 長 教 師 分 別 計 算 超 額 人 數 ( 三 ) 經 本 府 特 教 班 區 域 平 衡 調 整 減 班 之 超 額 教 師, 優 先 調 入 有 特 教 教 師 缺 額 之 學 校 ( 四 ) 以 教 師 自 願 申 請 介 聘 他 校 者 為 優 先, 如 自 願 申 請 介 聘 他 校 人 數 超 過 其 超 額 人 數 時, 依 在 校 服 務 資 積 最 高 者 優 先 排 序 ( 五 ) 無 教 師 自 願 調 動 者,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由 超 額 類 科 領 域 教 師 中 依 其 在 校 服 務 資 積 最 低 者 排 序 介 聘 他 校 ( 六 ) 當 年 度 已 核 定 有 案 之 服 兵 役 公 假 一 年 以 上 留 職 停 薪 之 教 師, 不 列 入 超 額 員 額 內 核 計, 但 即 將 屆 滿 復 職 並 於 新 學 年 之 始 ( 八 月 一 日 ) 即 可 復 職 者, 列 入 超 額 員 額 內 處 理 ( 七 ) 商 借 至 教 育 部 及 教 育 處 之 教 師, 其 年 資 應 併 入 在 校 年 資 計 算 ( 八 ) 普 通 班 教 師 轉 任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後 因 減 班 回 任 普 通 班 教 師, 其 年 資 得 合 併 計 算 前 項 資 積 計 算 方 式 由 各 校 自 行 訂 定, 並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適 用, 其 中 育 嬰 及 義 務 役 之 留 職 停 薪 年 資, 應 依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採 計 五 學 校 併 為 分 校 之 當 年 度, 教 師 可 選 擇 依 本 要 點 以 超 額 方 式 優 先 介 聘 他 校, 或 自 願 調 入 本 校 任 課 ( 職 ), 分 校 任 職 年 資 併 入 本 校 計 算 ; 下 年 度 起, 本 校 及 分 校 超 額 教 師 分 開 採 計 裁 校 之 當 學 年 度 視 為 該 校 全 員 超 額, 並 依 基 隆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整 合 發 展 實 施 要 點 優 先 處 理 學 校 委 託 私 人 辦 理 及 學 校 受 指 定 辦 理 實 驗 教 育 之 當 年 度, 原 學 校 教 師 得 準 用 本 要 點 規 定 以 超 額 方 式 優 先 介 聘 他 校 服 務 六 缺 額 學 校 應 詳 實 提 供 各 類 科 或 領 域 教 師 所 有 缺 額, 供 超 額 教 師 優 先 選 填 志 願, 經 所 選 擇 服 務 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由 校 長 聘 任 之 11
超 額 介 聘 完 成 後, 缺 額 學 校 若 非 因 教 師 介 聘 退 休 離 職 增 班 等 情 事 致 新 增 缺 額, 而 有 刻 意 隱 匿 缺 額 之 情 形, 本 府 依 法 懲 處 失 職 人 員 七 基 於 保 障 市 屬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工 作 權 益, 超 額 教 師 如 無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其 所 選 擇 服 務 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對 其 聘 任 應 予 通 過 八 經 以 超 額 介 聘 他 校 服 務 之 教 師, 除 經 本 人 同 意 外, 三 年 內 不 得 再 列 為 超 額 教 師 處 理, 以 安 定 其 生 活 九 因 超 額 介 聘 他 校 服 務 之 教 師, 於 下 一 學 年 度 仍 可 參 與 本 市 或 外 縣 市 介 聘, 不 受 同 一 學 校 教 學 滿 六 學 期 以 上 之 限 制, 其 原 超 額 學 校 之 積 分, 得 於 申 請 本 市 或 外 縣 市 介 聘 時 合 併 計 算, 但 申 請 計 算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各 校 對 於 教 師 員 額 核 算 應 求 精 確, 業 經 申 請 本 府 處 理 超 額 教 師 介 聘 完 成, 二 年 內 ( 含 當 年 度 ) 再 有 該 科 教 師 缺 額 時 ( 不 包 含 代 理 兵 役 缺 教 師 ), 以 超 額 介 聘 完 成 者 返 回 該 校 為 第 一 優 先, 原 校 不 得 拒 絕 超 額 介 聘 完 成 後, 超 額 學 校 若 非 因 教 師 介 聘 退 休 離 職 增 減 班 情 事 致 新 增 缺 額, 如 有 刻 意 隱 匿 缺 額 之 情 形, 本 府 依 法 懲 處 失 職 人 員 十 一 各 學 年 度 超 額 教 師 無 缺 額 可 供 介 聘 時, 其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 一 ) 由 超 額 學 校 專 案 報 府 核 准 後 留 用 之, 並 由 本 府 依 各 校 需 求, 統 籌 分 派 至 商 借 編 餘 留 職 停 薪 等 缺 服 務, 該 缺 則 免 聘 代 理 教 師 ( 二 ) 本 府 得 指 派 留 用 之 教 師 辦 理 專 案 教 學 研 究 課 程 發 展 支 援 課 務 或 行 政 等 工 作 無 留 用 意 願 之 教 師, 由 原 校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三 )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出 缺 時, 其 缺 額 由 本 府 留 用 之 教 師 名 冊 內 優 先 介 聘, 未 經 核 准 學 校 不 得 另 行 招 考 新 聘 教 師 十 二 本 府 處 理 市 屬 各 級 學 校 超 額 教 師 介 聘 他 校 服 務 作 業, 以 每 學 年 度 辦 理 ㄧ 次 為 原 則 十 三 本 市 公 立 幼 兒 園 編 制 內 有 給 職 專 任 之 教 師, 準 用 本 要 點 規 定 十 四 本 要 點 經 市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函 頒 實 施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