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申 请 表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 工 程 领 域 ): 法 律 硕 士 申 报 单 位 名 称 : 燕 山 大 学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制 表 2013 年 12 月 30 日 填
一 申 请 增 列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论 证 报 告 ( 一 )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人 才 需 求 与 招 生 1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人 才 培 养 符 合 法 治 中 国 的 发 展 需 求 第 一, 顺 应 党 和 国 家 的 宏 观 政 策 导 向 党 的 十 五 大 确 立 了 依 法 治 国 方 略 并 于 1999 年 写 入 宪 法 修 正 案, 十 八 大 再 次 重 点 强 调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社 会,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提 出 建 设 法 治 中 国 的 目 标, 规 划 了 未 来 法 治 中 国 的 整 体 发 展 方 向, 大 力 发 展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符 合 党 和 国 家 的 宏 观 政 策 导 向 第 二, 满 足 地 区 人 才 的 特 殊 需 求 继 长 三 角 珠 三 角 之 后, 环 渤 海 经 济 圈 成 为 第 三 个 经 济 隆 起 带, 而 冀 东 冀 北 辽 西 恰 恰 处 于 环 渤 海 圈 经 济 发 展 的 前 沿 和 地 理 区 位 承 上 启 下 的 中 间 位 置, 而 该 地 区 尚 无 一 所 高 校 具 有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予 权, 极 大 地 制 约 了 该 地 区 法 治 中 国 战 略 的 落 实, 燕 山 大 学 作 为 该 地 区 唯 一 的 重 点 大 学, 承 担 法 律 硕 士 的 培 养 工 作 能 满 足 该 地 区 紧 迫 的 人 才 需 求 第 三, 利 于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布 局 优 化 河 北 高 校 拥 有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予 权 者 仅 有 3 所 且 集 中 在 冀 中 南, 燕 山 大 学 所 处 的 地 区 没 有 法 律 硕 士 授 权 点 国 务 院 批 准 实 施 的 河 北 沿 海 地 区 发 展 规 划 将 秦 皇 岛 唐 山 沧 州 沿 海 区 域 优 先 发 展 上 升 为 国 家 战 略, 明 确 强 调 支 持 燕 山 大 学 建 设 国 内 知 名 的 高 水 平 大 学 燕 山 大 学 新 增 法 律 硕 士 授 权 点 不 仅 利 于 省 内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布 局 的 合 理 化, 也 利 于 河 北 沿 海 地 区 发 展 规 划 的 实 现 2 燕 山 大 学 申 报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具 有 极 其 充 足 的 生 源 燕 山 大 学 在 全 国 大 学 排 名 中 连 续 十 年 蝉 联 河 北 省 第 一 ; 法 学 省 内 排 名 靠 前, 拥 有 诉 讼 法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证 据 法 学 等 学 科 在 河 北 省 内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力, 在 全 国 有 一 定 影 响 燕 山 大 学 高 度 重 视 并 积 极 发 展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建 立 了 完 整 的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奖 助 学 金 体 系 对 冀 黑 吉 辽 鲁 晋 豫 等 生 源 地 考 生, 具 有 重 大 吸 引 力 第 一,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专 业 顺 应 社 会 对 复 合 型 法 律 人 才 的 迫 切 需 求, 备 受 追 捧 社 会 越 发 展, 法 律 就 越 深 远 地 嵌 入 社 会 社 会 任 何 法 律 问 题 ( 如 经 济 纠 纷 知 识 产 权 争 议 医 患 纠 纷 国 际 经 贸 争 端 等 ) 的 解 决 都 需 要 多 学 科 知 识 的 汇 集, 这 就 需 要 大 量 2
高 层 次 的 复 合 型 应 用 型 法 律 人 才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培 养 具 有 法 律 专 门 知 识 与 实 践 技 能, 非 法 学 本 科 专 业 + 法 律 的 复 合 型 高 层 次 法 律 人 才 因 此, 法 律 硕 士 连 续 10 年 位 列 研 究 生 报 考 十 大 最 热 门 专 业, 各 专 业 毕 业 生 蜂 拥 报 考, 生 源 极 其 充 足 第 二, 法 律 硕 士 ( 法 学 ) 专 业 顺 应 社 会 对 应 用 型 法 律 人 才 的 迫 切 需 求, 备 受 关 注 随 着 我 国 法 治 进 程 的 不 断 推 进, 对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的 要 求 必 将 不 断 提 高 我 国 现 有 法 学 本 科 招 生 单 位 643 所, 每 年 招 生 19 万, 在 校 本 科 生 70 余 万, 欠 缺 法 律 职 业 技 能 是 法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生 就 业 不 佳 的 根 本 原 因 法 律 硕 士 ( 法 学 ) 培 养 既 懂 法 学 理 论 又 精 通 法 律 实 务, 法 学 理 论 + 法 律 实 务 的 应 用 型 高 层 次 法 律 人 才, 是 法 学 本 科 生 进 入 实 务 领 域 的 最 佳 平 台, 生 源 极 其 充 沛 第 三, 法 律 硕 士 ( 在 职 ) 专 业 顺 应 法 律 在 职 人 员 理 论 提 升 的 迫 切 需 求, 备 受 期 待 军 转 干 部 多 学 历 水 平 低 知 识 老 化 严 重 是 我 国 政 法 队 伍 面 临 的 普 遍 难 题, 在 职 法 律 工 作 人 员 提 升 学 历 的 需 求 极 为 强 烈 法 律 硕 士 ( 在 职 ) 正 是 面 向 具 有 一 定 实 践 经 历 的 政 法 系 统 在 职 人 员, 以 法 学 理 论 教 育 为 根 基, 兼 顾 法 律 职 业 技 能 职 业 伦 理 教 育, 采 用 脱 产 半 脱 产 和 在 职 兼 读 等 多 种 方 式, 以 提 升 政 法 职 业 队 伍 职 业 素 质 推 动 政 法 人 员 正 规 化 精 英 化 职 业 化 的 非 学 历 教 育 据 统 计 : 秦 皇 岛 市 法 院 系 统 共 有 干 警 998 人 ( 硕 士 以 上 不 足 10%), 检 察 系 统 共 有 干 警 663 人 ( 硕 士 以 上 仅 34 人 ); 唐 山 市 法 院 系 统 约 有 干 警 1600 余 人, 检 察 系 统 约 有 干 警 1100 人 ; 承 德 市 法 院 系 统 约 有 干 警 1200 余 人, 检 察 系 统 约 有 干 警 700 余 人 ; 张 家 口 市 法 院 系 统 共 有 干 警 1309 人, 检 察 系 统 约 有 干 警 900 余 人 经 测 算, 仅 秦 唐 承 区 域 法 检 系 统 约 有 政 法 工 作 人 员 6200 余 人, 硕 士 学 位 以 上 者 不 足 10%, 在 职 法 律 硕 士 生 源 极 其 丰 富 ( 二 ) 培 养 目 标 定 位 1 整 体 目 标 : 培 养 符 合 法 治 中 国 需 求 的 复 合 型 应 用 型 高 层 次 法 律 人 才 2 理 念 措 施 : 坚 持 理 论 教 学 与 司 法 实 践 相 结 合 多 学 科 优 势 互 补 理 论 建 设 与 专 业 教 育 相 融 通 的 办 学 理 念, 采 用 形 式 多 样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教 学 方 式 方 法, 着 力 提 高 学 生 在 法 律 实 务 领 域 的 独 立 办 案 能 力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团 队 合 作 能 力 社 会 适 应 能 力, 以 全 方 位 提 升 学 生 的 法 律 实 践 素 质 3 具 体 目 标 :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培 养 具 有 法 律 专 门 知 识 与 实 践 技 能 的 复 合 型 高 层 次 法 律 人 才 ;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培 养 具 有 扎 实 理 论 知 识 和 娴 熟 法 律 职 业 技 能 的 应 用 型 高 层 次 法 律 人 才 ; 法 律 硕 士 ( 在 职 ) 培 养 具 有 法 学 理 论 扎 实 职 业 技 能 高 超 职 业 伦 理 高 尚 的 正 规 化 精 英 化 法 律 人 才 3
4 五 年 规 划 : 为 实 现 培 养 目 标, 燕 山 大 学 制 定 了 以 法 律 硕 士 教 育 中 心 为 平 台 的 2014-2018 年 发 展 规 划 : 一 是 组 建 管 理 平 台 2014 年 6 月 之 前 组 建 法 律 硕 士 教 育 中 心, 制 定 法 律 硕 士 的 培 养 方 案 以 及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二 是 建 立 整 合 性 的 实 践 教 学 平 台 2015 年 年 底 前, 重 点 建 设 法 律 实 务 综 合 模 拟 平 台 与 法 律 服 务 中 心 两 个 模 拟 教 学 与 真 实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实 践 教 学 平 台 ( 拟 投 入 110 万 ) 三 是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进 一 步 与 河 北 省 内 政 法 部 门 合 作, 增 设 10 个 实 践 基 地, 增 聘 20 名 实 务 专 家 为 校 外 导 师 ; 与 辽 西 地 区 政 法 部 门 合 作, 增 设 5 个 省 外 实 践 基 地, 增 聘 10 名 实 务 专 家 为 校 外 导 师 四 是 教 学 相 关 的 建 设 到 2018 年 年 底, 建 设 100 个 左 右 案 例 的 数 据 库 ; 组 建 司 法 考 试 为 导 向 的 专 门 教 学 团 队 ; 与 实 务 部 门 合 作 编 写 5 部 左 右 主 干 实 务 教 材 ( 三 ) 培 养 方 案 和 培 养 模 式 1 制 定 法 学 理 论 + 司 法 实 践 的 联 合 培 养 方 案 目 前, 燕 山 大 学 与 河 北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河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等 三 大 政 法 系 统 的 15 家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签 订 了 联 合 培 养 人 才 协 议, 已 联 合 制 定 法 律 硕 士 培 养 方 案 在 法 硕 ( 非 法 学 ) 的 课 程 设 置 中, 除 开 设 法 学 主 干 课 之 外, 由 校 外 导 师 开 设 检 察 官 实 务 法 官 实 务 律 师 实 务 等 主 干 实 务 课, 并 根 据 需 要 开 设 若 干 选 修 类 特 色 实 务 课 程, 形 成 法 律 基 础 + 主 干 实 务 + 特 色 实 务 的 课 程 格 局 在 法 硕 ( 法 学 ) 的 课 程 设 置 中, 除 了 开 设 法 学 主 干 课 的 深 度 理 论 研 究 类 课 程 外, 由 校 外 导 师 根 据 特 色 专 业 方 向 开 设 检 察 官 实 务 法 官 实 务 律 师 实 务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知 识 产 权 实 务 等 主 干 实 务 课, 并 开 设 若 干 高 级 实 务 选 修 课 程, 形 成 法 律 理 论 + 主 干 特 色 实 务 + 高 级 实 务 的 课 程 格 局 在 法 硕 ( 在 职 ) 的 课 程 设 置 中, 除 了 开 设 深 度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类 课 程 外, 根 据 生 源 单 位 性 质 开 设 审 判 实 务 研 究 检 察 实 务 研 究 律 师 实 务 研 究 疑 难 案 例 研 究 等 高 级 实 务 研 究 课 程 及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课 程, 由 校 内 外 导 师 合 作 开 设, 形 成 法 律 理 论 + 高 级 实 务 研 究 + 职 业 伦 理 的 课 程 格 局 2 构 建 高 校 与 实 务 部 门 共 赢 的 长 效 合 作 机 制 为 保 证 与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的 合 作 能 够 长 期 稳 定 并 持 续 发 展, 真 正 发 挥 实 务 部 门 在 法 硕 培 养 中 的 预 期 效 果, 燕 山 大 学 拟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立 足 实 务 部 门 的 人 才 需 求 由 于 社 会 的 现 代 化 转 型 和 全 面 的 法 治 化, 实 务 部 门 面 临 的 新 问 题 新 矛 盾 层 出 不 穷, 迫 切 需 要 理 论 的 指 导 以 及 有 创 新 能 力 的 人 才, 这 使 两 者 能 实 现 长 期 稳 定 的 合 作 关 系 为 此, 燕 山 大 学 与 实 务 部 门 的 协 议 专 门 规 定 了 为 实 务 疑 难 问 题 提 供 理 论 支 持 4
(2) 从 实 务 部 门 聘 请 校 外 导 师 承 担 实 践 教 学 任 务 在 实 务 课 中, 将 引 导 学 生 如 何 操 作 的 责 任 主 要 交 由 校 外 导 师 承 担 一 方 面 使 其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 另 一 方 面 也 使 合 作 单 位 认 识 到 实 务 参 与 是 法 硕 培 养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环 节, 从 而 深 度 参 与 整 个 培 养 过 程, 重 点 指 导 实 务 技 能 的 培 养 过 程 (3) 课 程 设 置 和 开 展 充 分 考 虑 实 务 部 门 的 具 体 需 求 在 课 程 设 置 上, 通 过 疑 难 案 例 研 讨 会 高 级 实 务 等 方 式, 既 解 决 合 作 单 位 的 疑 难 问 题, 又 利 于 学 生 接 触 实 践 的 最 新 动 向, 最 大 程 度 地 实 现 双 赢 3 创 建 理 论 先 导 实 践 为 主 模 拟 演 练 实 际 操 作 的 培 养 模 式 实 务 部 门 亟 需 的 人 才 并 非 是 只 会 实 践 不 懂 理 论, 也 非 只 懂 理 论 不 会 实 践, 而 是 兼 具 法 学 理 论 功 底 和 实 务 操 作 能 力 的 人 才 只 有 具 备 迅 速 适 应 实 务 部 门 的 诸 多 不 同 业 务, 并 应 用 较 强 的 理 论 知 识 解 决 实 践 中 的 新 问 题, 才 是 具 备 创 新 能 力 的 复 合 型 应 用 型 高 层 次 法 律 人 才 据 此, 燕 山 大 学 与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共 同 创 建 了 上 述 多 层 次 多 元 化 互 动 式 递 进 式 的 培 养 模 式 (1) 立 足 强 势 学 科, 强 化 特 色 教 学 燕 大 法 学 的 优 势 专 业 方 向 包 括 诉 讼 法 学 证 据 法 学 社 区 矫 正 民 商 法 学 及 知 识 产 权 据 此, 燕 山 大 学 的 法 律 硕 士 设 定 三 个 特 色 方 向 : 诉 讼 实 务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与 知 识 产 权 实 务 在 理 论 课 程 结 构 上 分 为 两 个 层 次 :(1) 在 基 础 理 论 上, 开 设 民 诉 法 刑 诉 法 证 据 法 社 区 矫 正 原 理 知 识 产 权 法 等 深 度 研 究 类 课 程 ;(2) 根 据 不 同 方 向, 设 置 不 同 模 块, 开 设 专 业 方 向 限 选 课, 如 比 较 诉 讼 法 罪 犯 矫 正 心 理 学 知 识 产 权 动 态 等 (2) 加 强 内 外 互 动, 强 化 实 践 教 学 加 强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互 动, 除 开 设 实 务 课 程 外, 还 要 求 承 担 实 务 类 课 程 的 校 外 导 师 总 结 司 法 实 务 部 门 面 临 的 问 题, 定 期 开 展 学 生 校 内 导 师 校 外 导 师 的 疑 难 案 例 研 讨 会 (3) 构 建 模 拟 平 台, 强 化 实 务 演 练 通 过 法 律 实 务 综 合 模 拟 平 台, 完 全 模 拟 诉 讼 实 务 中 的 程 序 和 标 准 的 法 律 案 件 审 理 程 序 的 整 个 过 程, 通 过 引 导 式 的 实 训 流 程 操 作, 帮 助 学 生 熟 悉 并 掌 握 案 件 办 理 的 每 个 环 节 (4) 搭 建 实 务 平 台, 强 化 技 能 训 练 依 托 法 律 服 务 中 心, 要 求 学 生 在 教 师 指 导 下 参 与 实 际 案 件 的 办 理 ; 依 托 实 践 基 地, 通 过 顶 岗 实 习 方 式, 投 身 实 务 部 门 日 常 工 作 ( 四 ) 质 量 保 障 条 件 1 师 资 条 件 依 托 实 践 基 地, 通 过 聘 任 基 地 中 具 有 较 高 理 论 水 平 和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的 实 务 专 家, 已 5
形 成 理 论 + 实 践 专 业 化 教 学 团 队 和 导 师 团 队, 骨 干 教 师 学 历 层 次 高, 职 称 结 构 合 理, 老 中 青 结 合, 具 有 较 强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实 力 具 备 理 论 基 础 与 实 践 能 力 的 专 职 教 师 团 队 本 专 业 有 教 师 35 名, 其 中 教 授 13 名, 副 教 授 12 名,10 人 有 海 外 留 学 经 历,1 人 入 选 河 北 省 高 校 百 名 优 秀 创 新 人 才 支 持 计 划,2 人 被 评 为 河 北 杰 出 中 青 年 法 学 专 家 ; 法 学 博 士 24 名, 在 读 法 学 博 士 2 名, 法 学 硕 士 10 名 ; 多 数 毕 业 于 北 京 大 学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清 华 大 学 吉 林 大 学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等 著 名 法 学 院 校 ; 部 分 教 师 具 有 兼 职 律 师 审 判 员 检 察 官 仲 裁 员 陪 审 员 人 民 监 督 员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律 咨 询 委 员 市 政 府 法 律 专 家 咨 询 组 成 员 市 委 政 法 委 执 法 监 督 专 家 市 委 特 邀 咨 询 研 究 员 省 法 制 讲 师 团 成 员 等 实 践 经 历 ; 部 分 担 任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导 师, 具 有 丰 富 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指 导 经 验 具 备 实 行 双 导 师 制 的 高 水 平 兼 职 教 师 团 队 依 托 实 践 基 地, 依 据 严 格 的 遴 选 条 件, 从 20 余 家 司 法 实 务 部 门 聘 任 了 64 名 理 论 水 平 高 实 践 经 验 丰 富 的 专 家 担 任 法 律 硕 士 兼 职 教 师, 专 兼 职 导 师 比 例 达 到 1:1.8, 完 全 能 够 实 行 双 导 师 制 2 教 学 条 件 实 践 导 向 的 课 程 体 系 课 程 体 系 包 括 两 个 部 分 五 个 层 次 : 理 论 课 部 分 包 括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方 向 理 论 课 ; 实 务 课 部 分 包 括 基 础 实 务 课 模 拟 实 务 课 和 实 际 操 作 课 实 践 导 向 的 教 学 模 式 根 据 复 合 型 应 用 型 人 才 的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特 点, 分 别 设 置 了 理 论 课 实 务 课 教 学 模 式 : 对 于 理 论 课 部 分, 主 要 采 取 双 向 互 动 式 教 学 模 式 ; 对 于 实 务 课 部 分, 实 行 既 采 取 单 向 传 授 的 常 规 教 学 模 式, 也 采 取 双 向 互 动 式 教 学 模 式 ; 对 于 模 拟 演 练 和 实 际 操 作, 实 行 以 学 生 为 中 心, 教 师 负 责 外 围 指 导 的 自 主 型 教 学 模 式 实 践 导 向 的 教 学 设 施 燕 山 大 学 有 充 足 的 现 代 化 教 学 设 施 和 专 业 化 的 法 律 实 践 教 学 条 件, 先 后 建 立 了 15 个 校 外 法 律 实 践 基 地 目 前, 燕 山 大 学 已 投 入 大 量 资 金, 建 设 了 6 个 法 律 技 能 培 养 机 构 : 模 拟 法 庭 法 律 诊 所 法 律 职 业 实 训 中 心 非 诉 讼 法 律 实 务 实 训 室 信 息 化 法 律 技 术 实 训 中 心 政 法 专 业 技 能 训 练 中 心 实 验 室 现 有 面 积 450 余 平 方 米,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近 200 台 套, 总 值 约 300 余 万 元 燕 山 大 学 正 在 开 展 新 一 轮 学 科 平 台 建 设, 法 学 专 业 正 在 建 设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实 验 中 心, 通 过 建 设 法 律 实 务 综 合 模 拟 平 台 法 律 服 务 中 心 两 个 子 平 台, 加 大 实 践 教 学 比 重, 全 面 提 升 法 学 实 践 教 学 水 平 3 实 践 基 地 具 有 为 数 众 多 运 行 规 范 的 实 践 基 地 燕 山 大 学 先 后 与 河 北 省 三 级 政 法 机 关 的 15 家 司 法 实 务 部 门 签 署 了 长 期 合 作 协 议, 建 立 了 校 外 实 践 基 地, 确 立 了 实 践 基 地 管 理 相 关 6
制 度, 并 有 实 践 基 地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参 与 管 理, 形 成 了 具 体 的 协 调 机 构 和 可 操 作 的 协 作 机 制, 并 有 合 作 以 来 多 年 顺 畅 运 行 的 实 践 经 验 具 有 理 论 扎 实 经 验 丰 富 的 实 务 专 家 依 托 实 践 基 地 聘 请 的 64 名 兼 职 教 师, 既 有 实 务 部 门 的 主 要 领 导, 也 有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的 中 层 领 导 和 骨 干 人 员, 能 够 为 校 外 实 践 提 供 规 范 的 指 导 ( 五 ) 自 身 的 优 势 与 特 色 1 燕 山 大 学 的 优 势 与 特 色 燕 山 大 学 源 于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具 有 90 余 年 的 办 学 历 史 学 校 现 设 有 11 个 博 士 后 流 动 站,11 个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一 级 学 科 ; 有 27 个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一 级 学 科,18 个 工 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领 域 和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旅 游 管 理 硕 士 等 专 业 硕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 有 61 个 本 科 专 业, 已 呈 现 出 以 工 为 主, 文 理 经 管 法 教 等 多 学 科 共 同 发 展 的 学 科 格 局 燕 山 大 学 初 步 入 选 国 家 发 改 委 教 育 部 组 织 实 施 的 中 西 部 高 校 基 础 能 力 建 设 工 程, 正 在 大 力 推 进 文 科 建 设 工 程 2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学 科 的 优 势 与 特 色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学 科 的 优 势 在 于 诉 讼 法 学 证 据 法 学 民 商 法 学 近 五 年 来 出 版 了 相 关 著 作 10 部, 发 表 论 文 100 多 篇, 主 持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20 多 项,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奖 励 8 项 诉 讼 法 学 领 域 : 多 次 承 担 中 央 政 法 委 的 委 托 课 题, 为 中 央 政 法 委 有 关 决 策 提 供 参 考 ; 较 早 开 展 社 区 矫 正 问 题 的 系 统 研 究, 主 持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科 项 目 社 区 矫 正 中 的 人 身 危 险 性 评 估 研 究 河 北 省 社 区 矫 正 的 问 题 与 对 策 研 究 等 省 部 级 课 题 ; 首 倡 定 罪 量 刑 二 阶 段 庭 审 结 构, 被 最 高 法 院 的 量 刑 程 序 改 革 方 案 吸 纳 ; 较 早 将 司 法 统 计 学 引 入 量 刑 问 题 研 究, 参 与 国 家 社 科 重 点 项 目 量 刑 差 异 量 刑 基 准 和 量 刑 规 范 化 研 究 主 持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科 项 目 量 刑 信 息 系 统 的 构 建 和 量 刑 实 践 评 估 分 析 ; 最 早 运 用 布 迪 厄 的 社 会 学 理 论 研 究 法 院 调 解, 提 出 民 事 审 判 结 构 理 论 预 测 法 院 调 解 政 策 的 变 迁, 参 与 完 成 国 家 社 科 重 点 项 目 中 国 特 色 的 人 民 调 解 制 度 研 究 证 据 法 学 是 特 色 方 向, 品 格 证 据 制 度 社 会 调 查 制 度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跨 学 科 证 据 制 度 等 研 究 在 全 国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如 品 格 证 据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的 运 用 获 河 北 省 社 科 基 金 优 秀 成 果 二 等 奖 河 北 省 十 二 届 社 科 优 秀 成 果 三 等 奖, 被 全 国 证 据 调 查 师 资 研 修 班 作 为 学 习 资 料 ; 有 关 未 成 年 人 品 格 证 据 的 著 作 人 身 危 险 性 与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获 河 北 省 十 三 届 社 科 优 秀 成 果 三 等 奖 民 商 法 领 域 : 较 早 提 出 以 物 权 理 论 来 完 善 我 国 森 林 资 源 产 权 制 度 的 系 统 构 想, 维 护 产 权 主 体 的 财 产 权 益 和 加 强 对 个 人 财 产 的 保 障 力 度 ; 主 持 完 成 土 地 征 收 中 的 农 民 7
权 利 保 护 研 究 农 民 工 工 伤 保 险 问 题 与 对 策 研 究 等 省 部 级 项 目, 出 版 农 民 权 利 保 护 视 野 下 的 土 地 征 收 制 度 研 究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立 法 与 实 践 研 究 保 险 合 同 法 定 解 除 制 度 研 究 等 学 术 专 著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学 科 在 武 书 连 2013 年 中 国 大 学 学 科 门 类 排 行 榜 中 位 居 B+, 在 全 国 643 个 法 学 专 业 中 位 列 第 99 名, 介 于 全 国 法 学 教 育 前 15%, 在 省 内 排 名 靠 前, 具 有 较 强 的 实 力 此 外, 燕 大 文 法 学 院 通 过 公 共 管 理 专 业 学 位 (MPA)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培 养 经 验 自 2005 年 获 批 以 来,MPA 招 生 规 模 不 断 扩 张, 全 国 影 响 力 不 断 扩 大, 并 于 今 年 顺 利 通 过 验 收, 取 得 了 非 常 骄 人 的 成 绩 文 法 学 院 对 于 专 业 硕 士 招 生 培 养 的 一 系 列 运 作 经 验, 为 法 律 硕 士 的 成 功 运 作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除 本 校 优 势 外,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学 科 还 借 力 优 势 教 育 资 源, 吸 纳 法 硕 教 育 的 成 功 经 验, 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司 法 文 明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建 立 了 合 作 共 建 关 系 通 过 与 国 内 著 名 高 校 日 常 化 的 教 学 交 流 资 源 共 享, 吸 纳 成 熟 经 验, 提 升 专 业 学 位 教 育 的 吸 引 力 2009 年 7 月 13 日 至 17 日, 由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证 据 学 研 究 所 和 燕 山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联 合 主 办 的 证 据 调 查 师 资 研 修 班 ; 2013 年 8 月 受 河 北 海 事 局 邀 请,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与 燕 山 大 学 联 合 举 办 海 事 取 证 规 则 研 讨 会 ( 六 ) 与 政 法 实 务 部 门 的 合 作 状 况 1 与 政 法 实 务 部 门 的 人 才 培 养 合 作 目 前, 燕 山 大 学 与 河 北 省 三 大 政 法 系 统 的 15 家 政 法 实 务 部 门 签 订 了 联 合 培 养 法 律 人 才 协 议, 燕 山 大 学 负 责 理 论 教 学, 政 法 实 务 部 门 承 担 实 践 基 地 的 教 学 任 务 其 中, 燕 山 大 学 与 秦 皇 岛 市 法 检 系 统 有 长 期 而 友 好 的 合 作 传 统, 近 年 来, 已 有 10 余 名 毕 业 生 从 秦 皇 岛 市 法 院 检 察 院 实 习 岗 位 走 向 了 工 作 岗 位 2 与 政 法 实 务 部 门 的 工 作 合 作 (1) 与 中 央 政 法 委 的 合 作 法 学 专 业 多 次 承 担 中 央 政 法 委 委 托 的 课 题, 为 中 央 政 法 委 有 关 决 策 提 供 参 考 至 今, 已 经 完 成 的 委 托 课 题 有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研 究 动 态 分 析 报 告 重 大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研 究 动 态 分 析 报 告 ( 检 察 院 法 院 部 分 ), 深 化 司 法 权 力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深 入 调 研 之 深 化 司 法 公 开 走 向 透 明 司 法 (2) 与 秦 皇 岛 市 委 市 政 府 市 政 法 委 的 合 作 5 名 教 师 担 任 秦 皇 岛 市 委 特 邀 咨 询 研 究 员, 为 市 委 重 大 决 策 提 供 咨 询 ; 为 秦 皇 岛 市 8
政 府 常 务 会 做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讲 座, 讲 座 内 容 被 人 民 网 等 多 家 政 府 网 站 转 载 ;12 名 教 师 受 聘 市 政 法 委 担 任 执 法 监 督 专 家, 多 次 对 秦 皇 岛 市 两 级 政 法 系 统 的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执 法 检 查 和 案 件 评 查, 并 完 成 息 诉 息 访 工 作 100 余 次 (3) 与 秦 皇 岛 市 人 大 的 合 作 1 名 教 师 担 任 秦 皇 岛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员,2 名 教 师 受 聘 秦 皇 岛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律 咨 询 委 员 会 委 员, 多 次 参 与 本 地 人 大 立 法 咨 询 参 与 秦 皇 岛 市 人 大 对 全 市 检 察 法 院 系 统 法 律 监 督 工 作 视 察, 参 与 秦 皇 岛 市 人 大 全 市 执 法 大 检 查, 深 度 参 与 秦 皇 岛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加 强 检 察 机 关 法 律 监 督 工 作 的 决 议 的 前 期 准 备 论 证 调 研 修 改 出 台 (4) 与 秦 皇 岛 市 检 察 系 统 的 合 作 2009 到 2011 年, 秦 皇 岛 市 检 察 院 和 法 学 专 业 合 作 进 行 了 品 格 证 据 在 未 成 年 人 恢 复 性 司 法 中 的 运 用 研 究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社 会 调 查 制 度 研 究 人 身 危 险 性 与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项 目 的 研 究 2011 年, 双 方 以 项 目 研 究 所 取 得 成 果 为 基 础, 合 作 出 版 了 人 身 危 险 性 与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一 书, 该 著 作 荣 获 了 河 北 省 2010-2011 年 度 第 十 三 届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三 等 奖 这 一 专 著 的 出 版 推 动 了 秦 皇 岛 市 检 察 院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的 改 革 2009 年, 我 专 业 与 秦 皇 岛 市 检 察 院 在 北 戴 河 共 同 举 办 了 全 国 证 据 法 学 研 讨 会 我 专 业 与 秦 皇 岛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共 同 申 报 并 获 批 河 北 省 大 学 生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5) 与 秦 皇 岛 市 司 法 局 的 合 作 本 专 业 与 秦 皇 岛 市 司 法 局 合 作, 较 早 地 开 展 了 对 社 区 矫 正 问 题 的 系 统 研 究, 积 极 开 展 社 区 矫 正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选 派 优 秀 的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作 为 社 区 矫 正 的 志 愿 者, 为 本 地 区 社 区 矫 正 贡 献 才 智, 并 获 得 了 大 量 的 学 术 成 果, 目 前, 我 专 业 已 经 完 成 了 省 社 科 基 金 项 目 河 北 省 社 区 矫 正 的 问 题 与 对 策 研 究, 论 文 未 成 年 犯 社 区 矫 正 的 社 会 调 查 制 度 研 究 获 河 北 省 法 学 会 社 区 矫 正 研 究 会 第 二 届 学 术 研 讨 会 二 等 奖 法 学 专 业 现 有 5 名 教 师 长 期 参 与 秦 皇 岛 市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人 员 招 聘 的 命 题 判 卷 面 试 工 作 (6) 与 其 他 机 构 的 合 作 6 名 教 师 受 聘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河 北 省 法 制 讲 师 团, 多 次 参 与 法 治 宣 讲 ;7 名 教 师 受 聘 河 北 省 创 业 帮 扶 工 程 创 业 指 导 专 家, 为 创 业 提 供 指 导 服 务 ;5 名 教 师 参 与 河 北 海 事 局 海 事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证 据 规 则 制 定 工 作 ;3 名 教 师 担 任 秦 皇 岛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多 次 参 与 案 件 仲 裁 9
二 申 请 增 列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培 养 方 案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一 培 养 目 标 及 规 格 培 养 具 有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德 才 兼 备 高 层 次 的 复 合 型 实 务 型 法 律 人 才 具 体 培 养 要 求 包 括 : ( 一 )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原 理, 自 觉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公 民 素 质, 深 刻 把 握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和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原 则, 恪 守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二 ) 掌 握 法 学 基 本 原 理, 具 备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所 要 求 的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术 语 思 维 习 惯 法 律 方 法 和 职 业 技 术 ( 三 ) 能 综 合 运 用 法 律 和 其 他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实 务 工 作 的 能 力, 达 到 有 关 部 门 相 应 的 任 职 要 求 ( 四 )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能 阅 读 专 业 外 语 资 料 二 专 业 领 域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的 培 养 对 象 为 通 过 全 国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统 一 考 试 并 经 复 试 选 拔 录 取 的 具 有 国 民 教 育 序 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或 具 有 本 科 同 等 学 力 ) 的 非 法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面 向 立 法 审 判 检 察 公 安 司 法 行 政 执 法 纪 委 监 察 经 济 管 理 金 融 律 师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各 行 业 部 门, 培 养 具 有 特 定 专 业 背 景 又 具 有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的 复 合 型 实 务 型 人 才 三 学 制 和 培 养 方 式 1.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可 采 用 全 日 制 与 非 全 日 制 ( 在 职 攻 读 ) 两 种 学 习 方 式, 全 日 制 学 习 时 间 为 三 年, 非 全 日 制 学 习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三 年 2. 教 学 方 式 重 视 实 践 环 节, 强 化 实 务 能 力 的 培 养 3. 实 行 校 内 导 师 和 校 外 实 务 部 门 兼 职 导 师 相 结 合 的 双 导 师 培 养 模 式 指 导 教 师 根 据 因 材 施 教 原 则, 根 据 每 位 研 究 生 的 原 有 基 础 和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出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以 落 实 本 培 养 方 案 校 外 兼 职 导 师 深 度 参 与 实 务 课 程 实 践 环 节 和 论 文 指 导 等 工 作 4. 鼓 励 提 倡 和 推 行 每 门 课 程 由 多 位 教 师 授 课 方 式, 使 学 生 可 博 采 众 长 5. 课 程 按 法 学 一 级 学 科 为 主 设 置, 采 用 学 分 制 学 生 毕 业 并 取 得 学 位 总 学 分 不 低 10
于 80 学 分 ( 其 中 包 括 : 学 位 必 修 课 32 学 分 推 荐 选 修 课 8 学 分, 方 向 自 选 课 10 学 分, 实 践 必 修 环 节 20 学 分, 学 位 论 文 10 学 分 ) 学 位 必 修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需 达 到 75 分 以 上, 其 他 课 程 成 绩 必 须 在 60 分 以 上 方 可 毕 业 6. 加 强 实 践 教 学, 聘 请 实 务 部 门 专 家 承 担 实 务 类 课 程 教 学 和 实 践 环 节 指 导 工 作 7. 必 修 课 的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形 式, 其 中 考 试 课 不 低 于 总 科 目 的 80% 四 课 程 设 置 及 学 分 ( 一 ) 课 程 设 置 与 安 排 课 程 按 法 学 一 级 学 科 为 主 设 置, 课 程 结 构 分 为 必 修 课 选 修 课 ( 推 荐 选 修 课 和 方 向 自 选 课 ) 法 律 硕 士 研 究 生 可 通 过 选 修 特 定 的 专 业 课 程 ( 在 总 学 分 之 内 ) 和 完 成 该 专 业 方 向 的 毕 业 论 文 来 确 定 自 己 的 主 修 方 向 每 位 同 学 只 能 选 择 一 个 方 向 类 别 开 设 课 程 总 学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考 核 方 式 公 共 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 36 2 1 考 试 第 一 外 国 语 80 4 1 考 试 必 修 课 专 业 必 修 课 法 理 学 48 3 1 考 试 中 国 法 制 史 16 1 1 考 试 宪 法 学 32 2 1 考 试 民 法 学 64 4 1 考 试 刑 法 学 64 4 2 考 试 刑 事 诉 讼 法 48 3 2 考 试 民 事 诉 讼 法 48 3 2 考 试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学 32 2 3 考 试 证 据 法 学 32 2 3 考 试 经 济 法 学 32 2 2 考 试 推 荐 选 修 外 国 法 制 史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知 识 产 权 法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商 法 48 3 2 考 试 或 考 查 国 际 法 学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国 际 经 济 法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法 律 文 书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国 际 私 法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11
课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法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合 同 法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物 权 法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诉 讼 法 动 态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房 地 产 法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仲 裁 法 32 2 4 考 试 或 考 查 法 律 方 法 32 2 4 考 试 或 考 查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史 32 2 4 考 试 或 考 查 行 政 管 理 专 题 32 2 4 考 试 或 考 查 检 察 实 务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审 判 实 务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诉 讼 法 律 实 务 律 师 实 务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比 较 诉 讼 实 务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法 务 谈 判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方 向 自 选 课 知 识 产 权 实 务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电 子 法 务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速 记 速 录 16 1 3 考 试 或 考 查 检 察 实 务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审 判 实 务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律 师 实 务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专 利 法 律 实 务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商 标 法 律 实 务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著 作 权 法 律 实 务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知 识 产 权 证 据 调 查 16 1 3 考 试 或 考 查 检 察 实 务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审 判 实 务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律 师 实 务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犯 罪 心 理 学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32 2 3 考 试 或 考 查 社 会 调 查 实 务 16 1 3 考 试 或 考 查 罪 犯 矫 正 心 理 学 16 1 3 考 试 或 考 查 社 区 矫 正 案 例 分 析 16 1 4 考 试 或 考 查 12
法 律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专 业 方 向 序 号 教 学 内 容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负 责 单 位 必 修 课 程 1 庭 审 旁 听 1 3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系 2 模 拟 法 庭 2 3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系 3 法 律 诊 所 2 3/4/5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系 小 计 5 诉 讼 法 律 实 务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知 识 产 权 实 务 1 法 官 助 理 5 5 共 建 法 院 2 检 察 官 助 理 5 5 共 建 检 察 院 3 律 师 助 理 5 5 共 建 律 师 事 务 所 小 计 15 1 社 区 矫 正 管 理 助 理 5 5 共 建 司 法 局 2 阳 光 志 愿 者 帮 教 5 5 共 建 司 法 局 3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调 查 5 5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系 小 计 15 1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助 理 5 5 共 建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机 构 2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助 理 5 5 共 建 科 技 局 3 知 识 产 权 证 据 调 查 5 5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系 小 计 15 ( 二 ) 职 业 伦 理 与 职 业 能 力 采 用 多 种 途 径 和 方 式 加 强 学 生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和 职 业 能 力 的 培 养 职 业 伦 理 包 括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与 执 业 规 则 ; 职 业 能 力 包 括 法 律 职 业 思 维 职 业 语 言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方 法 职 业 技 术 五 个 方 面 职 业 能 力 的 培 养 内 容 主 要 表 现 为 : 1. 面 对 社 会 现 象, 能 够 运 用 职 业 思 维 和 法 律 原 理 来 观 察 分 析 判 断 和 解 决 ; 2. 较 熟 练 地 运 用 法 律 术 语 ; 3. 较 全 面 地 掌 握 基 本 的 法 律 知 识 与 法 学 知 识 ; 4.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和 运 用 基 本 的 法 律 解 释 方 法, 能 够 在 个 案 中 进 行 法 律 推 理 ; 5. 较 熟 练 地 把 握 各 类 诉 讼 程 序, 能 够 主 持 诉 讼 程 序, 进 行 调 查 与 取 证 ; 6. 熟 练 地 从 事 代 理 与 辩 护 业 务, 从 事 非 诉 讼 法 律 事 务 以 及 法 律 事 务 的 组 织 与 管 理 ; 7. 有 起 草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一 般 经 验 13
五 学 位 论 文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一 般 在 二 学 期, 开 题 报 告 须 经 学 院 组 织 的 评 审 机 构 答 辩 通 过 ( 一 ) 选 题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应 贯 彻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原 则, 论 文 内 容 应 着 眼 实 际 问 题, 面 向 法 律 事 务 深 入 法 学 理 论 重 在 反 映 运 用 理 论 知 识 综 合 解 决 法 律 实 务 题 的 能 力 可 以 是 实 习 或 调 研 中 遇 到 的 有 研 究 意 义 的 案 例 事 例 或 问 题, 也 可 以 是 在 法 律 和 法 律 职 业 领 域 中 有 着 显 著 的 实 践 价 值 并 和 教 学 目 标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问 题 鼓 励 根 据 兴 趣 爱 好 和 原 专 业 背 景 选 题, 运 用 不 同 学 科 的 理 论 和 方 法 进 行 交 叉 或 综 合 的 研 究 ( 二 ) 论 文 的 形 式 内 容 要 求 与 篇 幅 1. 论 文 形 式 可 以 是 研 究 论 文 案 例 研 究 或 调 研 报 告 ; 2. 对 论 文 主 题 有 完 整 充 分 的 描 述, 概 念 界 定 清 晰, 有 大 胆 创 新 的 观 点 ; 3. 综 合 运 用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技 术 手 段 和 文 献 资 料 对 论 题 予 以 扩 展, 进 一 步 具 体 地 记 录 或 描 述 思 考 判 断 和 推 理 的 过 程. 论 证 过 程 能 够 反 映 作 者 阅 读 文 献 资 料 的 数 量 ; 4. 案 例 研 究 应 提 炼 出 法 学 上 的 问 题, 结 合 学 理 和 司 法 的 观 点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研 究 结 论 有 助 于 解 决 该 案 例 本 身 并 为 解 决 类 似 案 件 提 供 有 益 帮 助 ; 5. 调 研 报 告 以 解 决 法 治 实 践 中 的 问 题 为 重 点, 调 研 方 案 设 计 合 理 可 行, 数 据 资 料 充 分 可 靠, 综 合 运 用 了 法 学 相 关 知 识, 分 析 过 程 清 晰, 调 研 结 论 明 确, 研 究 文 档 齐 全 ; 6. 有 研 究 方 法 意 识, 并 能 运 用 多 种 研 究 方 法 ; 7. 论 文 应 当 语 言 精 练, 符 合 写 作 规 范, 字 数 以 1.5 万 为 宜, 一 般 不 超 过 2 万 字 ( 二 ) 职 业 伦 理 与 职 业 能 力 采 用 多 种 途 径 和 方 式 加 强 学 生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和 职 业 能 力 的 培 养 职 业 伦 理 包 括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与 执 业 规 则 ; 职 业 能 力 包 括 法 律 职 业 思 维 职 业 语 言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方 法 职 业 技 术 五 个 方 面 职 业 能 力 的 培 养 内 容 主 要 表 现 为 : 1. 面 对 社 会 现 象, 能 够 运 用 职 业 思 维 和 法 律 原 理 来 观 察 分 析 判 断 和 解 决 ; 2. 较 熟 练 地 运 用 法 律 术 语 ; 3. 较 全 面 地 掌 握 基 本 的 法 律 知 识 与 法 学 知 识 ; 4.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和 运 用 基 本 的 法 律 解 释 方 法, 能 够 在 个 案 中 进 行 法 律 推 理 ; 5. 较 熟 练 地 把 握 各 类 诉 讼 程 序, 能 够 主 持 诉 讼 程 序, 进 行 调 查 与 取 证 ; 6. 熟 练 地 从 事 代 理 与 辩 护 业 务, 从 事 非 诉 讼 法 律 事 务 以 及 法 律 事 务 的 组 织 与 管 理 ; 7. 有 起 草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一 般 经 验 14
六 学 位 授 予 学 位 论 文 必 须 由 三 名 本 专 业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专 家 评 阅, 其 中 必 须 有 一 位 校 外 专 家 ;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中, 应 有 一 至 两 名 实 务 部 门 或 校 外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专 家 达 到 培 养 方 案 的 各 项 要 求, 并 完 成 主 修 方 向 所 要 求 的 课 程 和 毕 业 论 文 的 学 生, 在 获 得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的 同 时, 还 将 获 得 法 学 院 为 其 颁 发 的 主 修 方 向 结 业 证 书 七 就 业 去 向 1. 法 院 检 察 公 安 等 政 法 机 构 2. 人 大 政 府 等 立 法 行 政 机 构 3. 金 融 机 构 国 有 企 业 高 等 院 校 等 企 事 业 单 位 4. 律 师 事 务 所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机 构 等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八 主 要 特 色 和 创 新 1. 从 专 业 方 向 上 突 出 学 科 特 色 与 优 势 燕 大 法 学 的 学 科 优 势 除 诉 讼 法 学 之 外, 还 包 括 证 据 法 学 以 及 民 商 法 学 其 中 证 据 法 学 是 特 色 专 业, 品 格 证 据 制 度, 社 会 调 查 制 度 与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跨 学 科 的 证 据 制 度 等 研 究 在 全 国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正 是 基 于 此,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分 设 诉 讼 法 律 实 务 知 识 产 权 实 务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三 个 特 色 方 向 2. 从 必 修 课 程 设 置 上 突 出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学 科 的 特 色 与 优 势, 与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相 比, 将 证 据 法 学 列 入 必 修 课, 增 加 刑 事 诉 讼 法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学 分 配 置 3. 更 重 视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从 学 分 设 置 上,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设 定 为 20 学 分, 超 过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8 学 分, 具 备 更 鲜 明 的 实 践 特 色 4. 拥 有 高 端 实 践 基 地 燕 山 大 学 已 经 与 河 北 省 检 察 院 河 北 省 高 级 法 院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等 15 家 政 法 实 务 部 门 签 订 了 联 合 培 养 法 律 人 才 协 议 以 此 为 基 础, 燕 山 大 学 拟 与 河 北 省 检 察 系 统 法 院 系 统 司 法 系 统 进 一 步 强 化 在 联 合 培 养 法 律 硕 士 方 面 的 合 作 5. 拥 有 高 层 次 的 校 外 导 师 依 托 实 践 基 地, 燕 山 大 学 聘 任 了 78 名 司 法 实 务 部 门 的 专 家 担 任 兼 职 教 师, 这 些 教 师 都 是 实 践 基 地 的 领 导 和 业 务 骨 干, 能 够 为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提 供 极 大 的 便 利 和 规 范 的 指 导 6. 拥 有 创 新 性 的 培 养 模 式 依 托 实 践 基 地, 燕 山 大 学 拟 与 河 北 省 政 法 实 务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理 论 先 导 实 践 为 主 模 拟 演 练 实 际 操 作 的 多 层 次 多 元 化 互 动 式 递 进 式 培 养 模 式 15
法 律 硕 士 ( 法 学 ) 一 培 养 目 标 及 规 格 培 养 具 有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德 才 兼 备 高 层 次 的 应 用 型 实 务 型 法 律 人 才 具 体 培 养 要 求 包 括 : ( 一 )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原 理, 自 觉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公 民 素 质, 深 刻 把 握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和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原 则, 恪 守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二 ) 掌 握 法 学 基 本 原 理, 具 备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所 要 求 的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术 语 思 维 习 惯 法 律 方 法 和 职 业 技 术 ( 三 ) 能 综 合 运 用 法 律 和 其 他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实 务 工 作 的 能 力, 达 到 有 关 部 门 相 应 的 任 职 要 求 ( 四 )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能 阅 读 专 业 外 语 资 料 二 专 业 领 域 法 律 硕 士 ( 法 学 ) 的 培 养 对 象 为 通 过 全 国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统 一 考 试 并 经 复 试 选 拔 录 取 的 具 有 国 民 教 育 序 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或 具 有 本 科 同 等 学 力 ) 的 法 学 专 业 毕 业 生 面 向 立 法 审 判 检 察 公 安 司 法 行 政 执 法 纪 委 监 察 经 济 管 理 金 融 律 师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各 行 业 部 门, 培 养 既 具 有 法 学 理 论 又 具 有 法 律 职 业 技 能 的 应 用 型 实 务 型 人 才 三 学 制 和 培 养 方 式 1. 法 律 硕 士 ( 法 学 )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制 为 两 年, 采 用 全 日 制 学 习 方 式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弹 性 学 习 时 间 可 为 两 年 至 四 年 2. 教 学 方 式 重 视 实 践 环 节, 强 化 实 务 能 力 的 培 养 3. 实 行 校 内 导 师 和 校 外 实 务 部 门 兼 职 导 师 相 结 合 的 双 导 师 培 养 模 式 指 导 教 师 根 据 因 材 施 教 原 则, 根 据 每 位 研 究 生 的 原 有 基 础 和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出 个 人 培 养 计 划, 以 落 实 本 培 养 方 案 学 生 可 以 选 择 专 业 方 向, 实 行 分 方 向 培 养 校 外 兼 职 导 师 参 与 教 学 实 践 过 程 和 论 文 指 导 4. 鼓 励 提 倡 和 推 行 每 门 课 程 由 多 位 教 师 授 课 方 式, 使 学 生 可 博 采 众 长 5. 课 程 按 法 学 一 级 学 科 为 主 设 置, 采 用 学 分 制 学 生 毕 业 并 取 得 学 位 总 学 分 不 低 于 60 学 分 ( 其 中 包 括 : 学 位 必 修 课 20 学 分 方 向 自 选 课 10 学 分, 实 践 必 修 环 节 20 学 16
分, 学 位 论 文 10 学 分 ) 学 位 必 修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需 达 到 75 分 以 上, 其 他 课 程 成 绩 必 须 在 60 分 以 上 方 可 毕 业 6. 加 强 实 践 教 学, 聘 请 实 务 部 门 专 家 承 担 实 务 类 课 程 教 学 和 实 践 环 节 指 导 工 作 7. 必 修 课 的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形 式, 其 中 考 试 课 不 低 于 总 科 目 的 80% 四 课 程 设 置 及 学 分 课 程 按 法 学 一 级 学 科 为 主 设 置 课 程 结 构 分 为 必 修 课 专 业 方 向 必 选 课 ( 适 用 于 选 择 具 体 方 向 的 学 生 ) 选 修 课 和 实 践 必 修 环 节 其 中 必 修 课 20 学 分, 选 修 课 10 学 分, 实 践 必 修 环 节 20 学 分 法 律 硕 士 研 究 生 可 通 过 选 修 特 定 的 专 业 课 程 ( 在 总 学 分 之 内 ) 和 完 成 该 专 业 方 向 的 毕 业 论 文 来 确 定 自 己 的 主 修 方 向 每 位 同 学 只 能 选 择 一 个 方 向 ( 一 ) 课 程 设 置 与 安 排 类 别 开 设 课 程 总 学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考 核 方 式 公 共 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 36 2 1 考 试 第 一 外 国 语 80 4 1 考 试 必 修 课 方 向 自 选 课 学 科 基 础 课 诉 讼 法 律 实 务 知 识 产 权 实 务 法 理 学 专 题 32 2 1 考 试 民 商 法 学 专 题 32 2 1 考 试 刑 法 学 专 题 32 2 1 考 试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专 题 32 2 1 考 试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专 题 32 2 1 考 试 行 政 法 学 专 题 32 2 1 考 试 证 据 法 学 专 题 32 2 1 考 试 审 判 实 务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检 察 实 务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律 师 实 务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法 务 谈 判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比 较 诉 讼 实 务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电 子 法 务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速 记 速 录 16 1 2 考 试 或 考 查 知 识 产 权 法 原 理 48 3 2 考 试 或 考 查 专 利 法 律 实 务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商 标 法 律 实 务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17
著 作 权 法 律 实 务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知 识 产 权 证 据 调 查 16 1 2 考 试 或 考 查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16 1 2 考 试 或 考 查 高 新 技 术 法 律 保 护 实 务 16 1 2 考 试 或 考 查 典 型 案 例 分 析 16 1 2 考 试 或 考 查 犯 罪 心 理 学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社 区 矫 正 原 理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社 会 调 查 实 务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罪 犯 矫 正 心 理 学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刑 事 执 行 制 度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社 区 矫 正 案 例 分 析 16 1 2 考 试 或 考 查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专 业 方 向 序 号 教 学 内 容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负 责 单 位 1 庭 审 旁 听 1 2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系 基 础 实 践 2 模 拟 法 庭 2 2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系 3 法 律 诊 所 2 1/2/3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系 小 计 5 诉 讼 法 律 实 务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知 识 产 权 实 务 1 法 官 助 理 5 3 共 建 法 院 2 检 察 官 助 理 5 3 共 建 检 察 院 3 律 师 助 理 5 3 共 建 律 师 事 务 所 小 计 15 1 社 区 矫 正 管 理 助 理 5 3 共 建 司 法 局 2 阳 光 志 愿 者 帮 教 5 3 共 建 司 法 局 3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调 查 5 3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系 小 计 15 1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助 理 5 3 共 建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机 构 2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助 理 5 3 共 建 科 技 局 3 知 识 产 权 社 会 调 查 5 3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系 小 计 15 18
( 二 ) 职 业 伦 理 与 职 业 能 力 采 用 多 种 途 径 和 方 式 加 强 学 生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和 职 业 能 力 的 培 养 职 业 伦 理 包 括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与 执 业 规 则 ; 职 业 能 力 包 括 法 律 职 业 思 维 职 业 语 言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方 法 职 业 技 术 五 个 方 面 职 业 能 力 的 培 养 内 容 主 要 表 现 为 : 1. 面 对 社 会 现 象, 能 够 运 用 职 业 思 维 和 法 律 原 理 来 观 察 分 析 判 断 和 解 决 ; 2. 较 熟 练 地 运 用 法 律 术 语 ; 3. 较 全 面 地 掌 握 基 本 的 法 律 知 识 与 法 学 知 识 ; 4.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和 运 用 基 本 的 法 律 解 释 方 法, 能 够 在 个 案 中 进 行 法 律 推 理 ; 5. 较 熟 练 地 把 握 各 类 诉 讼 程 序, 能 够 主 持 诉 讼 程 序, 进 行 调 查 与 取 证 ; 6. 熟 练 地 从 事 代 理 与 辩 护 业 务, 从 事 非 诉 讼 法 律 事 务 以 及 法 律 事 务 的 组 织 与 管 理 ; 7. 有 起 草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一 般 经 验 五 学 位 论 文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一 般 在 二 学 期, 开 题 报 告 须 经 学 院 组 织 的 评 审 机 构 答 辩 通 过 ( 一 ) 选 题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应 贯 彻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原 则, 论 文 内 容 应 着 眼 实 际 问 题, 面 向 法 律 事 务 深 入 法 学 理 论 重 在 反 映 运 用 理 论 知 识 综 合 解 决 法 律 实 务 题 的 能 力 可 以 是 实 习 或 调 研 中 遇 到 的 有 研 究 意 义 的 案 例 事 例 或 问 题, 也 可 以 是 在 法 律 和 法 律 职 业 领 域 中 有 着 显 著 的 实 践 价 值 并 和 教 学 目 标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问 题 ( 二 ) 论 文 的 形 式 内 容 要 求 与 篇 幅 1. 论 文 形 式 可 以 是 研 究 论 文 案 例 研 究 或 调 研 报 告 ; 2. 对 论 文 的 主 题 有 完 整 充 分 的 描 述, 概 念 界 定 清 晰 ; 3. 综 合 运 用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技 术 手 段 和 文 献 资 料 对 论 题 予 以 扩 展, 进 一 步 具 体 地 记 录 或 描 述 思 考 判 断 和 推 理 的 过 程. 论 证 过 程 能 够 反 映 作 者 阅 读 文 献 资 料 的 数 量 ; 4. 案 例 研 究 应 提 炼 出 法 学 上 的 问 题, 结 合 学 理 和 司 法 的 观 点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研 究 结 论 有 助 于 解 决 该 案 例 本 身 并 为 解 决 类 似 案 件 提 供 有 益 帮 助 ; 5. 调 研 报 告 以 解 决 法 治 实 践 中 的 问 题 为 重 点, 调 研 方 案 设 计 合 理 可 行, 数 据 资 料 充 分 可 靠, 综 合 运 用 了 法 学 相 关 知 识, 分 析 过 程 清 晰, 调 研 结 论 明 确, 研 究 文 档 齐 全 ; 6. 有 研 究 方 法 意 识, 并 能 运 用 多 种 研 究 方 法 7. 论 文 应 当 语 言 精 练, 符 合 写 作 规 范, 字 数 以 1.5 万 为 宜, 一 般 不 超 过 2 万 字 19
六 学 位 授 予 学 位 论 文 必 须 由 三 名 本 专 业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专 家 评 阅, 其 中 必 须 有 一 位 校 外 专 家 ;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中, 应 有 一 至 两 名 实 务 部 门 或 校 外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专 家 达 到 培 养 方 案 的 各 项 要 求, 并 完 成 主 修 方 向 所 要 求 的 课 程 和 毕 业 论 文 的 学 生, 在 获 得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的 同 时, 还 将 获 得 法 学 院 为 其 颁 发 的 主 修 方 向 结 业 证 书 七 就 业 去 向 1. 法 院 检 察 公 安 等 政 法 机 构 2. 人 大 政 府 等 立 法 行 政 机 构 3. 金 融 机 构 国 有 企 业 高 等 院 校 等 企 事 业 单 位 4. 律 师 事 务 所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机 构 等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八 主 要 特 色 和 创 新 1. 从 专 业 方 向 上 突 出 学 科 特 色 与 优 势 燕 大 法 学 的 学 科 优 势 除 诉 讼 法 学 之 外, 还 包 括 证 据 法 学 以 及 民 商 法 学 其 中 证 据 法 学 是 特 色 专 业, 品 格 证 据 制 度, 社 会 调 查 制 度 与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跨 学 科 的 证 据 制 度 等 研 究 在 全 国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正 是 基 于 此,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分 设 诉 讼 法 律 实 务 知 识 产 权 实 务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三 个 特 色 方 向 2. 从 必 修 课 程 设 置 上 突 出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学 科 的 特 色 与 优 势, 与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相 比, 将 证 据 法 学 列 入 必 修 课, 增 加 刑 事 诉 讼 法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学 分 配 置 3. 更 重 视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从 学 分 设 置 上,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设 定 为 20 学 分, 超 过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5 学 分, 具 备 更 鲜 明 的 实 践 特 色 4. 拥 有 高 端 实 践 基 地 燕 山 大 学 已 经 与 河 北 省 检 察 院 河 北 省 高 级 法 院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等 15 家 政 法 实 务 部 门 签 订 了 联 合 培 养 法 律 人 才 协 议 以 此 为 基 础, 燕 山 大 学 拟 与 河 北 省 检 察 系 统 法 院 系 统 司 法 系 统 进 一 步 强 化 在 联 合 培 养 法 律 硕 士 方 面 的 合 作 5. 拥 有 高 层 次 的 校 外 导 师 依 托 实 践 基 地, 燕 山 大 学 聘 任 了 78 名 司 法 实 务 部 门 的 专 家 担 任 兼 职 教 师, 这 些 教 师 都 是 实 践 基 地 的 领 导 和 业 务 骨 干, 能 够 为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提 供 极 大 的 便 利 和 规 范 的 指 导 6. 拥 有 创 新 性 的 培 养 模 式 依 托 实 践 基 地, 燕 山 大 学 拟 与 河 北 省 政 法 实 务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理 论 先 导 实 践 为 主 模 拟 演 练 实 际 操 作 的 多 层 次 多 元 化 互 动 式 递 进 式 培 养 模 式 20
法 律 硕 士 ( 在 职 ) 一 培 养 目 标 及 规 格 培 养 具 有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德 才 兼 备 的 实 践 型 复 合 型 高 层 次 法 律 人 才 具 体 培 养 要 求 包 括 : ( 一 )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原 理, 自 觉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公 民 素 质, 深 刻 把 握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和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原 则, 恪 守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二 ) 掌 握 法 学 基 本 原 理, 具 备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所 要 求 的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术 语 思 维 习 惯 法 律 方 法 和 职 业 技 术 ( 三 ) 能 综 合 运 用 法 律 和 其 他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法 律 职 业 实 务 工 作 的 能 力, 达 到 有 关 部 门 相 应 的 任 职 要 求 ( 四 )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能 阅 读 专 业 外 语 资 料 二 专 业 领 域 在 职 法 律 硕 士 的 培 养 对 象 为 具 有 国 民 教 育 序 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的 政 法 系 统 和 其 他 部 门 从 事 法 律 实 际 工 作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工 龄 的 人 员 面 向 委 托 单 位 培 养 具 有 深 厚 法 学 理 论 知 识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实 践 型 复 合 型 人 才 三 学 制 和 培 养 方 式 1. 在 职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制 一 般 为 三 年, 特 殊 情 形 下 可 延 至 四 年 2. 加 强 专 题 性 教 学 建 设, 结 合 司 法 实 践 疑 难 事 案, 采 取 师 生 互 动 式 讨 论 教 学 为 主, 重 视 从 实 践 中 提 炼 理 论, 着 重 法 律 原 理 的 思 维 训 练 3. 鼓 励 提 倡 和 推 行 每 门 课 程 由 多 位 教 师 授 课 方 式, 使 学 生 可 博 采 众 长 4. 课 程 按 法 学 一 级 学 科 为 主 设 置, 采 用 学 分 制 学 生 毕 业 并 取 得 学 位 总 学 分 不 低 于 60 学 分 ( 其 中 包 括 : 学 位 必 修 课 不 超 过 35 学 分 方 向 自 选 课 10 学 分, 实 践 必 修 环 节 5 学 分, 学 位 论 文 10 学 分 ) 学 位 必 修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需 达 到 75 分 以 上, 其 他 课 程 成 绩 必 须 在 60 分 以 上 方 可 毕 业 5. 设 立 导 师 组, 采 取 集 体 培 养 与 个 人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指 导 方 式 每 位 学 生 至 少 都 有 一 位 学 习 导 师 导 师 组 应 由 具 有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资 格 的 正 副 教 授 构 成 6. 加 强 实 践 教 学, 聘 请 实 务 部 门 专 家 承 担 实 务 类 课 程 教 学 和 实 践 环 节 指 导 工 作 7. 必 修 课 的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形 式, 其 中 考 试 课 不 得 低 于 总 科 目 的 80% 21
四 课 程 设 置 及 学 分 课 程 按 法 学 一 级 学 科 为 主 设 置 课 程 结 构 分 为 必 修 课 专 业 方 向 必 选 课 ( 适 用 于 选 择 具 体 方 向 的 学 生 ) 选 修 课 和 实 践 必 修 环 节 其 中 必 修 课 35 学 分, 选 修 课 10 学 分, 实 践 必 修 环 节 5 学 分 在 职 法 律 硕 士 研 究 生 可 通 过 选 修 特 定 的 专 业 课 程 ( 在 总 学 分 之 内 ) 和 完 成 该 专 业 方 向 的 毕 业 论 文 来 确 定 自 己 的 主 修 方 向 每 位 同 学 只 能 选 择 一 个 方 向 ( 一 ) 课 程 设 置 与 安 排 类 别 开 设 课 程 总 学 时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考 核 方 式 公 共 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 36 2 1 考 试 第 一 外 国 语 80 4 1 考 试 必 修 课 方 向 自 选 课 学 科 基 础 课 诉 讼 法 律 实 务 知 识 产 权 实 务 法 理 学 专 题 48 3 1 考 试 宪 法 学 专 题 32 2 1 考 试 中 国 法 制 史 专 题 32 2 1 考 试 民 商 法 学 专 题 48 3 1 考 试 刑 法 学 专 题 48 3 1 考 试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专 题 48 3 1 考 试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专 题 48 3 1 考 试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学 专 题 48 3 2 考 试 证 据 法 学 专 题 48 3 2 考 试 法 学 方 法 论 32 2 2 考 试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32 2 2 考 试 审 判 实 务 研 究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检 察 实 务 研 究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律 师 实 务 研 究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证 据 实 务 研 究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疑 难 案 例 分 析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比 较 诉 讼 实 务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诉 讼 法 前 沿 动 态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电 子 法 务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知 识 产 权 法 专 题 48 3 2 考 试 或 考 查 专 利 法 律 实 务 研 究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商 标 法 律 实 务 研 究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22
著 作 权 法 律 实 务 研 究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知 识 产 权 证 据 调 查 研 究 16 1 2 考 试 或 考 查 高 新 技 术 法 律 保 护 实 务 16 1 2 考 试 或 考 查 典 型 案 例 分 析 16 1 2 考 试 或 考 查 犯 罪 心 理 学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社 区 矫 正 原 理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研 究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社 会 调 查 实 务 研 究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罪 犯 矫 正 心 理 学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刑 事 执 行 制 度 32 2 2 考 试 或 考 查 社 区 矫 正 案 例 分 析 16 1 2 考 试 或 考 查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专 业 方 向 序 号 教 学 内 容 学 分 开 课 学 期 负 责 单 位 基 础 实 践 诉 讼 法 律 实 务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知 识 产 权 实 务 1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1 3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系 小 计 1 2 社 会 调 研 4 3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系 小 计 4 2 社 会 调 研 4 3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系 小 计 4 2 社 会 调 研 4 3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系 小 计 4 ( 二 ) 职 业 伦 理 与 职 业 能 力 采 用 多 种 途 径 和 方 式 加 强 学 生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和 职 业 能 力 的 培 养 职 业 伦 理 包 括 法 律 职 业 道 德 与 执 业 规 则 ; 职 业 能 力 包 括 法 律 职 业 思 维 职 业 语 言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方 法 职 业 技 术 五 个 方 面 职 业 能 力 的 培 养 内 容 主 要 表 现 为 : 1. 面 对 社 会 现 象, 能 够 运 用 职 业 思 维 和 法 律 原 理 来 观 察 分 析 判 断 和 解 决 ; 2. 熟 练 地 运 用 法 律 术 语 ; 3. 全 面 地 掌 握 基 本 的 法 学 理 论 ; 4. 熟 练 掌 握 和 运 用 基 本 法 律 解 释 方 法, 能 在 个 案 中 自 觉 地 法 律 推 理 法 律 论 证 ; 5. 熟 练 地 把 握 各 类 案 件 的 实 体 与 程 序 原 理, 能 够 解 决 法 律 实 践 中 的 疑 难 问 题 23
五 学 位 论 文 学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一 般 在 第 二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学 生 论 文 毕 业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须 经 学 院 组 织 的 评 审 机 构 答 辩 通 过 ( 一 ) 选 题 学 位 论 文 选 题 应 贯 彻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原 则, 论 文 内 容 应 着 眼 实 际 问 题, 面 向 法 律 事 务 深 入 法 学 理 论 重 在 反 映 运 用 理 论 知 识 综 合 解 决 法 律 实 务 题 的 能 力 可 以 是 实 习 或 调 研 中 遇 到 的 有 研 究 意 义 的 案 例 事 例 或 问 题, 也 可 以 是 在 法 律 和 法 律 职 业 领 域 中 有 着 显 著 的 实 践 价 值 并 和 教 学 目 标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问 题 鼓 励 根 据 兴 趣 爱 好 和 原 专 业 背 景 选 题, 运 用 不 同 学 科 的 理 论 和 方 法 进 行 交 叉 或 综 合 的 研 究 ( 二 ) 论 文 的 形 式 内 容 要 求 与 篇 幅 1. 论 文 形 式 可 以 是 研 究 论 文 案 例 研 究 或 调 研 报 告 ; 2. 对 论 文 的 主 题 有 完 整 充 分 的 描 述, 概 念 界 定 清 晰 ; 3. 综 合 运 用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技 术 手 段 和 文 献 资 料 对 论 题 予 以 扩 展, 进 一 步 具 体 地 记 录 或 描 述 思 考 判 断 和 推 理 的 过 程. 论 证 过 程 能 够 反 映 作 者 阅 读 文 献 资 料 的 数 量 ; 4. 案 例 研 究 应 提 炼 出 法 学 上 的 问 题, 结 合 学 理 和 司 法 的 观 点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研 究 结 论 有 助 于 解 决 该 案 例 本 身 并 为 解 决 类 似 案 件 提 供 有 益 帮 助 ; 5. 调 研 报 告 以 解 决 法 治 实 践 中 的 问 题 为 重 点, 调 研 方 案 设 计 合 理 可 行, 数 据 资 料 充 分 可 靠, 综 合 运 用 了 法 学 相 关 知 识, 分 析 过 程 清 晰, 调 研 结 论 明 确, 研 究 文 档 齐 全 ; 6. 有 研 究 方 法 意 识, 并 能 运 用 多 种 研 究 方 法 ; 7. 论 文 应 当 语 言 精 练, 符 合 写 作 规 范, 字 数 以 1.5 万 为 宜, 一 般 不 超 过 2 万 字 六 学 位 授 予 学 位 论 文 必 须 由 三 名 本 专 业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专 家 评 阅, 其 中 必 须 有 一 位 校 外 专 家 ;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中, 应 有 一 至 两 名 实 务 部 门 或 校 外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专 家 达 到 培 养 方 案 的 各 项 要 求, 并 完 成 主 修 方 向 所 要 求 的 课 程 和 毕 业 论 文 的 学 生, 在 获 得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的 同 时, 还 将 获 得 法 学 院 为 其 颁 发 的 主 修 方 向 结 业 证 书 24
七 主 要 特 色 和 创 新 1. 在 专 业 方 向 上 突 出 学 科 特 色 与 优 势 燕 大 法 学 的 学 科 优 势 除 诉 讼 法 学 之 外, 还 包 括 证 据 法 学 以 及 民 商 法 学 其 中 证 据 法 学 是 特 色 专 业, 品 格 证 据 制 度, 社 会 调 查 制 度 与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跨 学 科 的 证 据 制 度 等 研 究 在 全 国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正 是 基 于 此, 法 律 硕 士 ( 非 法 学 ) 分 设 诉 讼 法 律 实 务 知 识 产 权 实 务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三 个 特 色 方 向 2. 在 必 修 课 程 设 置 上 突 出 燕 大 法 学 的 学 科 特 色 与 优 势, 与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相 比, 将 刑 事 诉 讼 法 民 事 诉 讼 法 证 据 法 学 列 入 必 修 课 3. 在 必 修 课 的 学 分 设 置 上, 突 出 对 在 职 研 究 生 的 法 学 理 论 需 求, 与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的 24 学 分 相 比, 增 加 了 11 学 分, 增 幅 达 45.8% 4. 在 自 选 课 设 置 上, 突 出 回 应 在 职 研 究 生 的 需 求, 根 据 学 生 来 源 与 专 业 方 向 的 不 同, 分 别 开 设 审 判 实 务 研 究 检 察 实 务 研 究 律 师 实 务 研 究 证 据 实 务 研 究 各 类 知 识 产 权 实 务 研 究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研 究 等 针 对 实 务 疑 难 问 题 的 高 级 实 务 研 究 类 课 程 5. 在 实 务 类 课 程 的 授 课 教 师 和 授 课 形 式 上, 针 对 在 职 研 究 生 司 法 实 务 已 经 很 熟 悉 的 特 点, 采 取 实 务 专 家 和 理 论 专 家 共 同 授 课 的 形 式, 针 对 实 务 中 的 疑 难 问 题, 采 取 互 动 式 讨 论 式 教 学 方 法 25
三 申 请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简 况 表 26
( ) Ⅰ 专 业 人 才 需 求 与 招 生 申 报 学 位 点 毕 业 生 就 业 前 景 分 析 申 报 学 位 点 未 来 近 三 年 相 关 学 科 专 业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三 年 拟 招 生 人 数 燕 山 大 学 自 1994 年 设 立 法 学 专 业 以 来, 始 终 坚 持 科 研 与 教 学 并 重, 同 时 关 注 学 业 成 长 和 职 业 规 划, 吸 引 了 大 量 优 秀 生 源 近 三 年, 法 学 相 关 专 业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良 好 : 诉 讼 法 学 硕 士 毕 业 生 98 人,91 人 毕 业 前 通 过 司 法 考 试, 近 期 就 业 回 访 情 况 令 人 鼓 舞, 除 6 人 正 在 进 一 步 深 造 ( 留 学 读 博 ) 尚 未 就 业 外, 其 余 毕 业 生 全 部 顺 利 就 业 : 司 法 实 务 机 关 公 职 人 员 21 人 高 等 院 校 11 人 各 级 政 府 公 务 员 19 人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11 人 律 师 从 业 23 人 自 主 创 业 7 人 法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112 人, 在 考 研 深 造 求 职 就 业 等 方 面 效 果 卓 著, 考 研 深 造 率 平 均 在 40% 左 右, 在 校 生 司 法 考 试 通 过 率 稳 定 在 25% 左 右, 明 显 高 于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一 次 性 就 业 率 90% 以 上, 毕 业 生 活 跃 于 全 国 各 地 法 律 实 务 战 线 企 事 业 单 位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是 培 养 高 层 次 应 用 型 复 合 型 法 律 实 务 人 才 的 主 渠 道, 具 有 稳 定 可 持 续 的 人 才 需 求, 就 业 前 景 良 好 从 党 和 国 家 法 治 建 设 的 政 策 导 向 分 析,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人 才 具 有 长 期 稳 定 的 市 场 需 求 在 十 五 大 十 六 大 和 十 七 大 关 于 依 法 治 国 要 求 和 精 神 的 基 础 上,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提 出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加 快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将 依 法 治 国 方 略 提 到 了 一 个 更 新 的 高 度 ;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翻 开 了 法 治 中 国 新 篇 章, 法 治 成 为 贯 穿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公 报 的 内 在 逻 辑, 法 治 中 国 深 入 推 进 使 得 高 层 次 法 律 人 才 需 求 越 来 越 大 从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的 地 区 布 局 分 析, 燕 山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毕 业 生 就 业 前 景 看 好 环 渤 海 经 济 圈 成 为 继 长 三 角 珠 三 角 之 后 的 第 三 个 经 济 隆 起 带, 冀 东 地 区 恰 恰 处 于 环 渤 海 圈 的 经 济 发 展 的 前 沿 和 地 理 区 位 上 承 上 启 下 的 中 间 位 置, 对 高 层 次 法 律 人 才 的 需 求 日 益 强 烈 法 律 硕 士 教 育 发 展 不 平 衡, 致 冀 东 冀 北 地 区 尚 无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予 点, 高 层 次 法 律 实 务 人 才 不 足 成 为 制 约 该 区 法 治 建 设 的 短 板 燕 山 大 学 开 展 法 律 硕 士 教 育, 既 能 定 向 输 出 高 层 次 法 律 人 才 需 求, 也 能 回 应 本 地 区 在 职 法 律 人 继 续 教 育 的 迫 切 需 求, 就 业 前 景 极 为 乐 观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60 人 80 人 100 人 保 障 优 秀 生 源 与 招 生 规 模 的 措 施 研 究 生 招 生 质 量 的 核 心 是 人 才 选 拔 质 量, 生 源 质 量 是 人 才 选 拔 质 量 提 高 的 基 础 燕 山 大 学 拟 成 立 法 律 硕 士 教 育 中 心, 专 门 负 责 法 律 硕 士 教 育 的 招 生 宣 传 教 学 实 施, 并 通 过 下 列 措 施 确 保 法 律 硕 士 持 续 的 优 秀 生 源 和 稳 定 的 招 生 规 模 : 第 一, 围 绕 法 律 实 务 需 求, 开 展 特 色 职 业 技 能 教 育, 培 育 就 业 竞 争 优 势 通 过 深 入 调 研 法 律 实 务 实 际 需 求, 立 足 诉 讼 法 民 商 法 学 科 优 势, 重 点 围 绕 诉 讼 法 律 实 务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实 务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等 方 向 开 展 特 色 实 践 教 学, 培 育 学 生 在 诉 讼 知 识 产 权 社 区 矫 正 领 域 的 比 较 优 势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确 保 学 生 具 有 最 好 的 就 业 前 景 和 最 优 的 职 业 发 展 能 够 满 足 应 往 届 法 学 毕 业 生 及 非 法 学 毕 业 生 的 迫 切 就 业 需 求, 自 然 能 吸 引 优 秀 生 源 和 确 保 合 理 规 模 第 二, 借 力 优 势 教 育 资 源, 吸 纳 法 硕 教 育 成 功 经 验, 显 著 提 升 培 养 质 量 依 托 与 法 律 硕 士 教 育 非 常 成 功 的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的 合 作 共 建 关 系, 通 过 日 常 化 的 教 学 交 流 资 源 共 享, 吸 纳 成 熟 经 验, 提 升 培 养 质 量, 增 强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的 吸 引 力 第 二, 利 用 地 缘 区 位 优 势, 联 合 司 法 实 务 部 门 共 建, 培 养 在 职 法 律 硕 士 立 足 冀 东 冀 北 地 区 无 法 律 硕 士 培 养 单 位 的 现 实, 与 河 北 省 检 察 院 河 北 省 高 级 法 院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等 15 家 司 法 实 务 部 门 达 成 了 合 作 共 建 关 系, 开 展 冀 东 冀 北 法 律 硕 士 教 育, 利 用 秦 皇 岛 ( 北 戴 河 ) 独 有 的 区 位 优 势 和 休 闲 资 源, 开 展 河 北 省 在 职 法 律 人 的 职 业 培 训 27
Ⅱ 支 撑 学 科 专 业 相 关 学 科 专 业 名 称 招 生 时 间 获 得 学 位 授 权 时 间 本 科 : 法 学 1998 1997 相 关 学 科 专 业 基 本 情 况 硕 士 学 科 : 诉 讼 法 学 2007 2005 专 业 硕 士 : 公 共 管 理 (MPA) 2007 2005 硕 士 一 级 : 公 共 管 理 2012 2010 硕 士 一 级 : 政 治 学 2012 2010 硕 士 一 级 : 哲 学 2012 2010 Ⅲ 师 资 条 件 1. 教 师 团 队 整 体 情 况 教 师 类 别 职 称 30 岁 以 下 人 数 31 至 45 岁 人 数 46 至 60 岁 人 数 60 岁 以 上 人 数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人 数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人 数 合 计 专 职 教 师 兼 职 教 师 正 高 0 1 12 0 11 0 13 副 高 0 8 4 0 7 5 12 中 级 1 9 0 0 6 5 10 合 计 1 18 16 0 24 10 35 正 高 0 8 27 0 5 14 35 副 高 0 11 14 0 4 17 25 中 级 0 4 0 0 1 3 4 合 计 0 23 41 0 10 34 64 总 计 1 41 57 0 34 44 99 28
2. 主 要 专 职 教 师 简 况 姓 名 年 龄 职 称 学 历 / 学 位 专 业 拟 承 担 培 养 任 务 相 关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名 称 及 获 得 时 间 29 主 要 专 业 实 践 经 历 孟 卫 东 55 教 授 研 究 生 / 博 士 公 共 管 理 行 政 管 理 专 题 燕 山 大 学 党 委 书 记 河 北 民 政 厅 政 策 理 论 专 家 河 北 劳 动 模 范 盛 婉 玉 49 教 授 研 究 生 / 博 士 行 政 管 理 网 络 参 政 专 题 燕 山 大 学 副 校 长, 兼 职 担 任 诉 讼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多 年 仵 凤 清 49 教 授 研 究 生 / 博 士 科 技 管 理 知 识 产 权 专 题 燕 山 大 学 宣 传 部 长, 长 期 担 任 工 程 硕 士 知 识 产 权 课 程 教 学 刘 立 霞 46 教 授 研 究 生 / 博 士 诉 讼 法 学 证 据 法 专 题 律 师 资 格 1994 秦 皇 岛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员 市 政 府 法 律 咨 询 专 家 秦 皇 岛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曾 任 兼 职 律 师, 秦 皇 岛 检 察 院 副 检 察 长 张 明 48 教 授 研 究 生 / 博 士 民 法 学 民 法 学 专 题 律 师 资 格 1998 兼 职 律 师 15 年, 担 任 秦 皇 岛 联 通 燕 山 大 学 法 律 顾 问 余 子 新 52 教 授 研 究 生 / 学 士 民 法 学 合 同 法 律 师 资 格 1994 兼 职 律 师 19 年, 燕 山 大 学 法 律 顾 问 秦 皇 岛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赵 晓 东 53 教 授 研 究 生 / 博 士 管 理 学 公 共 管 理 专 题 燕 山 大 学 政 策 法 制 办 公 室 主 任 翁 钢 民 50 教 授 研 究 生 / 博 士 管 理 学 行 政 管 理 专 题 燕 山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院 长 秦 皇 岛 市 十 大 杰 出 青 年 刘 邦 凡 46 教 授 研 究 生 / 博 士 哲 学 电 子 法 务 燕 山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秦 皇 岛 市 委 特 邀 咨 询 研 究 员 韩 兆 柱 48 教 授 研 究 生 / 博 士 行 政 法 学 行 政 法 专 题 律 师 资 格 1994 燕 山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副 院 长, 兼 职 律 师 近 多 年, 牵 头 秦 皇 岛 公 职 人 员 知 识 产 权 培 训, 秦 皇 岛 市 委 特 邀 咨 询 研 究 员 张 亚 明 51 教 授 研 究 生 / 博 士 管 理 学 电 子 服 务 河 北 省 出 国 优 秀 专 家 秦 皇 岛 市 委 特 邀 研 究 员 刘 叶 涛 36 教 授 研 究 生 / 博 士 逻 辑 学 法 律 逻 辑 专 题 现 任 燕 山 大 学 教 务 处 副 处 长 长 期 参 与 公 务 员 考 培 教 育 侯 纯 54 副 教 授 研 究 生 / 博 士 科 技 法 学 法 律 方 法 曾 任 燕 山 大 学 法 学 系 主 任, 牵 头 秦 皇 岛 公 职 人 员 知 识 产 权 培 训 汪 吉 友 48 副 教 授 研 究 生 / 硕 士 经 济 法 学 中 国 法 制 史 律 师 资 格 1994 兼 职 律 师 近 20 年, 组 织 调 研 河 北 农 民 法 律 意 识 农 村 法 制 状 况 李 明 芳 48 副 教 授 研 究 生 / 硕 士 国 际 法 学 国 际 法 兼 职 参 与 秦 皇 岛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10 余 年 王 继 福 46 副 教 授 研 究 生 / 硕 士 诉 讼 法 学 民 事 诉 讼 法 专 题 律 师 资 格 2000 曾 任 辽 宁 朝 阳 中 院 书 记 员 法 官 8 年, 兼 职 律 师 10 年 秦 玉 红 41 副 教 授 研 究 生 / 硕 士 诉 讼 法 学 刑 事 诉 讼 法 专 题 律 师 资 格 1999 兼 职 法 律 服 务 10 年, 任 秦 皇 岛 开 发 区 法 院 人 民 陪 审 员 13 年
姜 南 36 副 教 授 研 究 生 / 博 士 商 法 学 商 法 澳 大 利 亚 唐 林 律 师 事 务 所 中 国 顾 问 秦 皇 岛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徐 昀 38 副 教 授 研 究 生 / 博 士 诉 讼 法 学 民 事 诉 讼 法 专 题 法 官 资 格 2000 曾 任 江 西 丰 城 法 院 书 记 员 法 官 5 年, 河 北 检 察 院 人 民 监 督 员 陈 海 平 34 副 教 授 研 究 生 / 博 士 诉 讼 法 学 刑 事 诉 讼 法 专 题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2004 兼 职 律 师 8 年, 长 期 参 与 秦 皇 岛 检 察 政 法 委 系 统 案 件 评 查 徐 静 英 36 副 教 授 研 究 生 / 硕 士 心 理 学 罪 犯 矫 正 心 理 学 二 级 心 理 咨 询 师 2006 燕 山 大 学 心 理 健 康 服 务 中 心 从 事 心 理 咨 询 13 年 马 慧 36 副 教 授 研 究 生 / 博 士 心 理 学 犯 罪 心 理 学 二 级 心 理 咨 询 师 2005 燕 山 大 学 心 理 健 康 服 务 中 心 从 事 心 理 咨 询 10 年 迪 莉 娅 39 副 教 授 研 究 生 / 博 士 档 案 学 电 子 法 务 作 为 秦 皇 岛 人 大 常 委 会 咨 询 专 家, 多 次 参 与 全 市 执 法 大 检 查 张 三 南 36 副 教 授 研 究 生 / 博 士 国 际 关 系 国 际 法 专 题 燕 山 大 学 国 际 关 系 学 系 主 任, 长 期 讲 授 国 际 法 扈 春 海 46 讲 师 研 究 生 / 博 士 经 济 法 学 经 济 法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2004 兼 职 律 师 8 年, 多 次 参 与 秦 皇 岛 市 公 职 人 员 知 识 产 权 培 训 司 景 辉 38 讲 师 研 究 生 / 硕 士 法 学 理 论 法 理 学 专 题 律 师 资 格 1999 从 事 专 职 律 师 3 年, 兼 职 律 师 10 年 武 红 羽 39 讲 师 研 究 生 / 博 士 法 学 理 论 法 理 学 专 题 律 师 资 格 1998 兼 职 法 律 服 务 10 年, 组 织 实 施 秦 皇 岛 法 院 系 统 的 司 法 调 解 陈 胜 36 讲 师 研 究 生 / 学 士 刑 法 学 刑 法 学 专 题 律 师 资 格 2000 兼 职 律 师 10 年, 组 织 调 研 秦 皇 岛 海 港 区 环 境 污 染 现 状 及 危 害 袁 建 刚 35 讲 师 研 究 生 / 在 读 博 士 刑 法 学 刑 法 学 专 题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2006 兼 职 律 师 7 年, 组 织 调 研 秦 皇 岛 故 意 伤 害 知 识 产 权 犯 罪 案 件 高 志 明 35 讲 师 研 究 生 / 博 士 法 学 理 论 法 理 学 专 题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2012 兼 职 律 师 1 年, 参 与 秦 皇 岛 市 公 职 人 员 知 识 产 权 培 训 钱 洪 良 34 讲 师 研 究 生 / 在 读 博 士 诉 讼 法 学 证 据 法 专 题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2002 兼 职 律 师 5 年, 组 织 调 研 秦 皇 岛 法 律 行 业 用 人 单 位 用 人 情 况 杨 慧 33 讲 师 研 究 生 / 硕 士 商 法 学 商 法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2001 兼 职 律 师 10 年, 燕 山 大 学 法 律 顾 问 秦 皇 岛 港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伦 海 波 33 讲 师 研 究 生 / 博 士 民 法 学 民 法 专 题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2004 兼 职 律 师 1 年, 参 与 多 诊 所 式 法 律 教 育 研 究 项 目 杜 一 平 32 讲 师 研 究 生 / 博 士 行 政 法 学 宪 法 学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2010 兼 职 律 师 1 年 罗 杰 31 讲 师 研 究 生 / 博 士 民 法 学 民 法 专 题 与 秦 皇 岛 海 港 区 法 院 合 作, 组 织 调 研 家 庭 暴 力 独 生 子 女 养 老 闫 静 怡 28 讲 师 研 究 生 / 硕 士 国 际 商 法 国 际 法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2009 燕 山 大 学 政 策 法 制 办 公 室 法 制 科 科 长, 负 责 燕 山 大 学 法 务 管 理 30
3. 主 要 兼 职 教 师 简 况 姓 名 年 龄 职 称 / 职 务 工 作 单 位 及 从 事 的 主 要 工 作 拟 承 担 培 养 任 务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名 称 主 要 工 作 成 果 石 献 智 39 法 律 政 策 研 究 处 长 最 高 检 察 院 政 策 研 究 检 察 系 统 协 调 检 察 官 法 学 博 士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专 家 戴 士 剑 46 高 级 工 程 师 / 副 处 长 最 高 检 察 院 物 证 鉴 定 物 证 实 务 检 察 官 法 学 博 士, 法 源 司 法 科 学 证 据 鉴 定 中 心 特 聘 专 家 马 滔 38 研 究 员 最 高 检 察 院 政 策 研 究 检 察 理 论 检 察 官 法 学 博 士, 精 于 国 家 赔 偿 实 务 检 察 理 论 研 究 张 桂 勇 45 刑 事 技 术 处 处 长 公 安 部 侦 查 技 术 侦 查 学 法 学 博 士 后, 中 国 法 医 学 会 副 秘 书 长 盘 冠 员 47 十 一 处 处 长 公 安 部 网 络 监 管 网 络 法 法 学 博 士 后, 长 期 兼 任 诉 讼 法 学 硕 士 生 导 师 童 勇 50 调 研 员 公 安 部 经 济 侦 查 经 侦 实 务 法 学 博 士, 长 期 在 公 安 系 统 从 事 实 证 调 研 工 作 石 必 胜 37 审 判 员 北 京 高 级 法 院 知 识 产 权 审 判 知 识 产 权 审 判 实 务 法 官 法 学 博 士, 承 办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800 余, 论 著 多 部 杨 泰 安 55 常 务 副 院 长 河 北 高 级 法 院 审 判 管 理 法 院 系 统 协 调 法 官 曾 任 秦 皇 岛 市 委 副 书 记 政 法 委 书 记 8 年 赵 婕 48 研 究 室 主 任 河 北 高 级 法 院 审 判 实 务 研 究 民 事 审 判 实 务 法 官 长 期 研 究 法 官 队 伍 建 设, 专 注 职 业 化 专 业 化 王 福 贵 45 研 究 室 副 主 任 河 北 高 级 法 院 审 判 实 务 研 究 刑 事 审 判 实 务 法 官 长 期 研 究 法 官 队 伍 建 设, 专 注 正 规 化 精 英 化 王 朋 举 43 刑 二 庭 副 庭 长 河 北 高 级 法 院 刑 事 审 判 刑 事 模 拟 法 庭 法 官 从 事 刑 事 案 件 审 判 15 年, 主 管 重 大 案 件 二 审 申 占 群 56 副 检 察 长 河 北 省 检 察 院 公 诉 检 察 系 统 协 调 检 察 官 曾 任 衡 水 市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李 兴 友 54 研 究 室 主 任 河 北 省 检 察 院 政 策 研 究 刑 事 政 策 检 察 官 长 期 从 事 检 察 政 策 研 究,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0 余 篇 肖 蘅 35 反 贪 局 副 处 长 河 北 省 检 察 院 反 贪 反 贪 实 务 检 察 官 法 学 硕 士, 擅 长 反 贪 实 务 检 察 理 论 研 究 王 大 为 51 副 厅 长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司 法 行 政 管 理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协 调 任 职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从 事 司 法 行 政 管 理 10 余 年 韩 学 书 57 社 区 矫 正 处 处 长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社 区 矫 正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河 北 省 人 民 调 解 员 协 会 副 会 长 柳 殿 荣 46 宣 教 室 副 主 任 秦 皇 岛 市 纪 委 纪 检 监 察 监 察 实 务 长 期 担 任 河 北 日 报 燕 赵 都 市 报 专 栏 作 者 高 树 勇 47 检 察 长 唐 山 市 检 察 院 检 察 管 理 检 察 实 务 检 察 官 法 学 硕 士 管 理 学 博 士, 燕 山 大 学 兼 职 教 授 杨 浩 49 检 察 长 秦 皇 岛 市 检 察 院 检 察 管 理 检 察 实 务 检 察 官 曾 任 唐 山 市 检 察 院 副 检 察 长 兼 反 贪 局 局 长 31
赵 国 民 49 常 务 副 检 察 长 秦 皇 岛 市 检 察 院 审 查 批 捕 批 捕 实 务 检 察 官 曾 任 北 戴 河 区 区 委 副 书 记 郝 一 众 53 副 检 察 长 秦 皇 岛 市 检 察 院 民 行 监 督 民 行 监 督 实 务 检 察 官 曾 任 抚 宁 县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张 志 诚 55 副 检 察 长 秦 皇 岛 市 检 察 院 公 诉 公 诉 实 务 检 察 官 曾 任 秦 皇 岛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反 贪 局 局 长 王 希 金 50 副 检 察 长 秦 皇 岛 市 检 察 院 反 贪 反 贪 实 务 法 官 曾 任 秦 皇 岛 市 司 法 局 副 局 长 马 大 壮 45 反 渎 局 局 长 秦 皇 岛 市 检 察 院 反 渎 反 渎 实 务 检 察 官 法 学 博 士, 曾 任 海 港 区 政 法 委 书 记 熊 伟 42 政 治 部 主 任 秦 皇 岛 市 检 察 院 人 事 管 理 检 察 管 理 实 务 检 察 官 法 学 博 士, 曾 任 青 龙 县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钱 有 民 51 培 训 处 处 长 秦 皇 岛 市 检 察 院 教 育 培 训 实 践 基 地 联 络 检 察 官 长 期 担 任 秦 皇 岛 市 检 察 系 统 检 察 官 培 训 组 织 工 作 桂 书 立 36 检 委 会 主 任 秦 皇 岛 市 检 察 院 检 委 会 联 络 批 捕 实 务 检 察 官 法 学 硕 士, 河 北 省 检 察 业 务 专 家 阎 五 一 48 院 长 秦 皇 岛 市 中 级 法 院 审 判 管 理 审 判 实 务 法 官 清 华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曾 主 持 河 北 高 院 重 点 课 题 李 顺 武 50 常 务 副 院 长 秦 皇 岛 市 中 级 法 院 民 事 审 判 民 事 审 判 实 务 法 官 历 任 抚 宁 海 港 法 院 院 长, 主 管 民 商 一 二 审 程 安 51 副 院 长 秦 皇 岛 市 中 级 法 院 刑 事 审 判 刑 事 审 判 实 务 法 官 历 任 卢 龙 抚 宁 法 院 院 长, 主 管 刑 事 审 判 赵 爱 彬 44 副 院 长 秦 皇 岛 市 中 级 法 院 行 政 审 判 行 政 审 判 实 务 法 官 中 国 法 官 十 杰 全 国 三 八 红 旗 手 全 国 模 范 法 官 李 敬 松 42 专 职 审 委 会 委 员 秦 皇 岛 市 中 级 法 院 刑 事 审 判 刑 事 审 判 实 务 法 官 曾 任 中 院 研 究 室 副 主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薛 文 明 53 政 治 部 主 任 秦 皇 岛 市 中 级 法 院 人 事 管 理 法 院 管 理 实 务 法 官 曾 任 青 龙 县 武 装 部 政 委 郭 辉 48 专 职 审 委 会 委 员 秦 皇 岛 市 中 级 法 院 民 事 审 判 民 事 模 拟 庭 审 法 官 法 学 硕 士, 历 任 庭 副 庭 长 研 究 室 主 任 张 勇 武 46 民 一 庭 庭 长 秦 皇 岛 市 中 级 法 院 劳 动 案 件 劳 动 审 判 实 务 法 官 法 律 硕 士, 执 行 庭 副 庭 长, 民 二 庭 庭 长 谢 益 35 办 公 室 主 任 秦 皇 岛 市 中 级 法 院 法 院 管 理 法 院 管 理 实 务 法 官 法 学 硕 士, 发 表 文 章 100 多 万 字, 学 术 获 奖 多 次 高 侠 42 研 究 室 主 任 秦 皇 岛 市 中 级 法 院 实 务 研 究 行 政 审 判 实 务 法 官 清 华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曾 任 海 港 区 行 政 庭 庭 长 高 晓 武 41 民 三 庭 副 庭 长 秦 皇 岛 市 中 级 法 院 商 事 审 判 商 事 审 判 实 务 法 官 法 律 硕 士, 曾 任 中 院 审 监 庭 庭 长 杜 清 徐 53 政 治 部 副 主 任 秦 皇 岛 市 中 级 法 院 人 事 管 理 审 判 管 理 实 务 法 官 曾 任 山 海 关 武 装 部 副 部 长 曹 苏 宁 53 副 局 长 秦 皇 岛 市 司 法 局 社 区 矫 正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曾 任 秦 皇 岛 市 信 访 局 副 局 长 王 秀 红 49 副 局 长 秦 皇 岛 市 司 法 局 社 区 矫 正 社 区 矫 正 实 务 曾 任 秦 皇 岛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副 检 察 长 32
陈 巍 49 检 察 长 秦 皇 岛 海 港 区 检 察 院 检 察 管 理 检 察 实 务 检 察 官 曾 任 昌 黎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检 察 日 报 刊 文 多 篇 董 宝 军 48 院 长 秦 皇 岛 海 港 区 法 院 法 院 管 理 民 事 审 判 实 务 法 官 曾 任 昌 黎 县 法 院 院 长, 担 任 法 院 院 长 12 年 杨 超 40 民 一 庭 庭 长 秦 皇 岛 海 港 区 法 院 民 事 审 判 民 事 审 判 实 务 法 官 全 国 三 八 红 旗 手 全 国 巾 帼 标 兵 河 北 优 秀 法 官 赵 振 辉 50 检 察 长 秦 皇 岛 北 戴 河 区 检 察 院 检 察 管 理 检 察 监 督 实 务 检 察 官 检 察 日 报 刊 文 多 篇 黄 滨 42 院 长 秦 皇 岛 北 戴 河 区 法 院 刑 事 审 判 刑 事 审 判 实 务 法 官 曾 任 开 发 区 法 院 副 院 长 刘 延 祥 49 检 察 长 秦 皇 岛 海 关 区 检 察 院 反 渎 反 渎 实 务 检 察 官 秦 皇 岛 市 劳 动 模 范 河 北 省 十 佳 公 诉 人 刘 汉 48 院 长 秦 皇 岛 海 关 区 法 院 民 事 审 判 民 事 审 判 实 务 法 官 曾 任 海 港 区 法 院 副 院 长 赵 全 海 50 检 察 长 秦 皇 岛 开 发 区 检 察 院 反 贪 反 贪 实 务 检 察 官 曾 任 海 港 区 检 察 院 副 检 察 长 裴 永 新 50 院 长 秦 皇 岛 开 发 区 法 院 涉 外 审 判 涉 外 审 判 实 务 法 官 曾 任 北 戴 河 法 院 院 长 耿 洪 涛 45 检 察 长 秦 皇 岛 青 龙 县 检 察 院 公 诉 公 诉 实 务 检 察 官 曾 任 秦 皇 岛 检 察 院 民 行 处 处 长 王 新 忠 47 院 长 秦 皇 岛 青 龙 县 法 院 刑 事 审 判 刑 事 审 判 实 务 法 官 曾 任 秦 皇 岛 中 院 刑 一 庭 庭 长 毕 海 东 46 负 责 人 秦 皇 岛 北 戴 河 新 区 检 察 院 反 贪 反 贪 实 务 检 察 官 曾 任 秦 皇 岛 检 察 院 反 贪 局 处 长 顿 明 月 44 教 授 / 合 伙 人 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商 标 实 务 律 师 商 标 代 理 人 燕 山 大 学 客 座 教 授, 擅 长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代 理 高 俊 霞 48 主 任 河 北 高 俊 霞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刑 事 律 师 实 务 律 师 秦 皇 岛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代 理 多 起 重 大 案 件 高 广 清 52 主 任 河 北 渤 海 明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刑 事 律 师 实 务 律 师 法 学 硕 士, 秦 皇 岛 律 师 协 会 副 会 长 李 洪 涛 36 主 任 河 北 谐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公 司 律 师 实 务 律 师 北 京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燕 山 大 学 法 律 顾 问 杨 晨 光 53 主 任 河 北 竞 择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公 司 律 师 实 务 律 师 秦 皇 岛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员, 燕 山 大 学 法 律 顾 问 杨 栋 昌 51 主 任 河 北 德 圣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律 师 管 理 实 务 律 师 秦 皇 岛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燕 山 大 学 法 律 顾 问 王 剑 波 48 主 任 河 北 权 智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民 事 律 师 实 务 律 师 全 国 优 秀 律 师, 燕 山 大 学 法 律 顾 问 齐 振 兴 43 主 任 河 北 港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知 识 产 权 实 务 律 师 秦 皇 岛 优 秀 律 师, 燕 山 大 学 法 律 顾 问 郑 新 50 主 任 河 北 九 略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民 事 律 师 实 务 律 师 河 北 省 优 秀 律 师, 燕 山 大 学 法 律 顾 问 廖 晶 42 主 任 河 北 宏 业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知 识 产 权 法 务 律 师 曾 任 记 者 公 司 法 务 主 管, 燕 山 大 学 法 律 顾 问 刘 丽 娟 38 法 务 主 管 河 北 金 茂 实 业 集 团 法 务 公 司 法 务 律 师 建 造 师 从 事 公 司 法 务 多 年, 擅 长 公 司 法 务 房 地 产 法 务 33
Ⅳ 近 五 年 有 影 响 的 专 业 实 践 活 动 与 成 果 ( 限 填 20 项 ) 序 号 内 容 1 2 3 4 5 6 承 担 中 央 政 法 委 委 托 课 题, 为 中 央 政 法 委 有 关 决 策 提 供 参 考 2011 年, 作 为 河 北 区 代 表, 参 与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研 究 动 态 分 析 的 全 国 调 研 2012 年 参 与 了 调 研 课 题 : 重 大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研 究 动 态 分 析,2013 年 参 与 了 调 研 课 题 : 深 化 司 法 权 力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调 研 担 任 秦 皇 岛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员, 为 秦 皇 岛 市 发 展 建 言 献 策 2008 年 以 来,1 名 教 师 任 秦 皇 岛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员, 在 市 人 大 会 上 提 出 了 为 创 建 生 态 市 而 提 高 我 市 中 小 学 教 育 水 平 完 善 燕 山 大 学 西 校 区 污 水 管 线 配 套 设 施 的 建 议 关 于 整 治 河 北 大 街 临 燕 山 大 学 路 段 摊 贩 占 道 的 建 议 等 议 案 并 全 部 得 到 落 实, 提 出 了 秦 皇 岛 市 应 大 力 发 展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优 化 执 法 环 境 以 及 完 善 全 市 审 判 监 督 工 作 等 的 建 议 担 任 秦 皇 岛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律 咨 询 委 员 会 委 员 2004 年 以 来,2 名 教 师 被 聘 为 秦 皇 岛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律 咨 询 委 员 会 委 员, 参 加 了 秦 皇 岛 市 人 大 旁 听 庭 审 活 动, 参 加 了 信 访 疑 难 案 件 的 研 究, 参 与 市 人 大 对 全 市 司 法 机 关 的 监 督 工 作, 参 与 市 人 大 对 全 市 执 法 部 门 执 法 大 检 查, 参 与 市 人 大 关 于 加 强 检 察 机 关 法 律 监 督 工 作 的 决 议 的 前 期 准 备 论 证 调 研 修 改 出 台 等 工 作 担 任 人 民 监 督 员 人 民 陪 审 员 2004 年 以 来,5 名 教 师 担 任 检 察 院 的 人 民 监 督 员, 参 与 了 监 督 自 侦 的 三 类 案 件 工 作 列 席 旁 听 检 察 委 员 会 会 议, 旁 听 办 案 或 庭 审, 参 与 案 件 的 讨 论 和 评 议, 参 与 检 务 督 察 案 件 回 访 视 察 羁 押 场 所 等 活 动 2 名 教 师 担 任 人 民 法 院 的 陪 审 员, 参 加 多 起 案 件 的 庭 审 与 合 议, 由 于 陪 审 员 的 工 作, 使 一 起 重 审 案 件 得 到 了 改 判 担 任 秦 皇 岛 市 政 法 系 统 执 法 执 纪 特 约 监 督 员 2006 年 以 来,12 名 教 师 被 秦 皇 岛 市 委 政 法 委 聘 为 秦 皇 岛 市 政 法 系 统 执 法 执 纪 特 约 监 督 员, 积 极 参 与 市 委 政 法 委 的 案 件 评 查 平 息 上 访 业 务 培 训 等 工 作, 参 与 息 诉 息 访 工 作 100 余 次 担 任 秦 皇 岛 市 政 府 法 律 专 家 咨 询 组 成 员 2004 年 以 来,2 名 教 师 作 为 秦 皇 岛 市 政 府 法 律 专 家 咨 询 组 成 员, 参 与 政 府 重 大 纠 纷 的 协 调 处 理, 参 与 地 方 行 政 法 规 的 制 定, 在 秦 皇 岛 市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上 做 题 为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意 义 与 原 则 的 讲 座, 讲 座 内 容 被 人 民 网 等 上 百 家 政 府 网 站 转 载 36
7 8 9 10 11 到 司 法 实 务 部 门 挂 职 锻 炼 2011 年,1 名 教 师 挂 职 秦 皇 岛 市 检 察 院 副 检 察 长 检 察 委 员 会 委 员, 在 主 管 民 事 行 政 检 察 处 和 协 管 法 律 政 策 研 究 室 侦 查 监 督 处 公 诉 处 工 作 期 间, 尝 试 市 县 一 体 化 办 案 机 制, 制 定 了 秦 皇 岛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民 事 行 政 案 件 适 用 再 审 检 察 建 议 的 暂 行 办 法, 主 持 筹 建 了 市 院 民 事 行 政 检 察 网 站, 撰 写 的 工 作 调 研 被 省 院 民 行 处 民 行 检 察 工 作 情 况 全 文 转 发, 所 撰 写 的 关 于 完 善 检 委 会 制 度 的 思 考 获 得 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优 秀 奖 从 事 兼 职 律 师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22 名 教 师 利 用 其 兼 职 律 师 或 法 律 顾 问 身 份, 积 极 开 展 法 律 服 务, 长 期 作 为 秦 皇 岛 市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的 兼 职 人 员, 为 弱 势 群 体 提 供 免 费 的 法 律 帮 助 曾 经 办 理 了 股 权 转 让 不 良 资 产 债 务 清 理 民 事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案 件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纠 纷 案 件 合 同 代 位 权 案 件 工 程 建 筑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交 通 肇 事 案 件 等 几 百 件 6 名 教 师 被 聘 为 燕 山 大 学 的 法 律 顾 问, 2 名 教 师 被 聘 为 交 通 部 重 大 课 题 海 事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证 据 规 则 的 课 题 组 的 顾 问 大 力 推 进 检 校 共 建 2013 年 获 批 河 北 省 大 学 生 校 外 实 践 教 育 基 地 燕 山 大 学 里 仁 学 院 - 秦 皇 岛 市 检 察 院 卓 越 法 律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派 遣 多 批 学 生 到 秦 皇 岛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带 薪 顶 岗 实 习, 近 年 来, 已 有 20 余 名 毕 业 生 从 秦 皇 岛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实 习 岗 位 走 向 了 工 作 岗 位 检 校 双 方 互 聘 授 课, 共 同 申 报 课 题, 取 得 了 一 批 共 享 的 研 究 成 果 检 校 合 作 出 版 著 作 人 身 危 险 性 与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2011 年 燕 山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与 秦 皇 岛 市 检 察 院 双 方 以 项 目 研 究 所 取 得 成 果 为 基 础, 合 作 出 版 了 人 身 危 险 性 与 少 年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一 书, 该 著 作 荣 获 了 河 北 省 2010-2011 年 度 第 十 三 届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三 等 奖 该 专 著 推 动 了 新 成 立 的 秦 皇 岛 市 检 察 院 未 成 年 人 检 察 处 的 工 作, 对 未 成 年 犯 的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具 有 指 导 意 义 2013 年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检 察 院 特 邀 我 院 教 师 作 为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社 会 调 查 制 度 研 讨 会 的 主 讲 专 家, 我 院 也 派 学 生 长 期 参 与 朝 阳 区 检 察 院 的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社 会 调 查 工 作 以 证 据 为 纽 带 与 高 校 协 同 创 新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证 据 学 研 究 所 特 邀 我 院 教 师 作 为 兼 职 研 究 员 双 方 合 办 了 三 期 德 恒 证 据 学 论 坛 联 合 举 办 了 全 国 证 据 调 查 师 资 研 修 班 2013 年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与 燕 山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签 署 了 合 作 协 议 2013 年 河 北 海 事 局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与 燕 山 大 学 联 合 举 办 海 事 取 证 规 则 研 讨 会 我 院 教 师 连 续 四 届 在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主 办 的 国 际 证 据 法 学 术 研 讨 会 上 做 主 题 发 言 参 与 了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联 合 起 草 的 统 一 证 据 规 则 的 调 研 与 论 证 2013 年 我 院 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的 司 法 文 明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