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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9 月 入 學 national@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6 月 29 日 報 名 日 期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日 ( 郵 戳 為 憑 ) 報 名 資 格 及 文 件 審 查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書 2016 年 6 月 29 日 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2016 年 8 月 1 日 2016 年 8 月 1 日 至 2016 年 8 月 12 日 預 計 2016 年 9 月 1 日 上 午 10 時 ( 若 教 育 部 及 僑 委 會 提 前 或 延 後 函 覆 考 生 資 格, 將 另 行 通 知 放 榜 時 程 ) 2016 年 9 月 1 日 寄 發 新 生 入 學 註 冊 資 料 2016 年 9 月 5 日 (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 開 學 日 2016 年 9 月 12 日 I

申 請 流 程 確 定 申 請 資 格 及 申 請 系 所 入 學 申 請 表 填 寫 招 生 系 ( 組 ) 名 額, 請 查 詢 簡 章 第 5 頁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各 系 ( 組 ) 課 程 師 資 等 相 關 資 料 報 名 日 期 :2016 年 6 月 29 日 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報 名 表 收 件 截 止 日 :2016 年 8 月 1 日 準 備 申 請 所 需 繳 交 表 件 郵 寄 申 請 表 件 繳 交 表 件 包 括 :(1) 資 料 檢 核 表 (2) 入 學 申 請 表 (3) 報 考 資 格 聲 明 書 (4) 僑 生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 港 澳 生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5)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單 (6) 自 傳 暨 讀 書 計 畫 (7)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請 於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上 逐 項 勾 選 需 繳 交 之 表 件 每 申 請 一 系 需 寄 繳 一 份 申 請 資 料, 且 分 別 裝 袋 寄 出 申 請 表 件 請 於 截 止 期 限 前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掛 號 郵 寄 或 使 用 順 豐 速 運 或 DHL(FedEx) 等 快 遞 寄 至 本 校, 地 址 詳 如 下 列 :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臺 灣 20103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義 七 路 40 號 請 將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申 請 郵 件 上 資 格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收 到 申 請 表 件 時, 本 校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會 儘 快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資 料 不 齊 全 時, 除 特 殊 情 形 外,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預 計 2016 年 9 月 1 日 ( 若 教 育 部 及 僑 委 會 提 前 或 延 後 函 覆 考 生 資 格, 將 另 行 通 知 放 榜 時 程 )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書 :2016 年 9 月 5 日 II

目 錄 壹 申 請 資 格... 1 貳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3 參 招 生 系 ( 組 ) 及 招 生 名 額... 5 肆 修 業 年 限... 6 伍 報 名 費 用 規 定... 6 陸 甄 選 方 式 及 放 榜... 6 柒 獎 助 學 金... 6 捌 學 雜 費 及 住 宿 費 收 費 標 準... 7 玖 報 到 入 學... 7 壹 拾 其 他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8 III

壹 申 請 資 格 一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入 學 : ( 一 ) 海 外 ( 註 一 ) 出 生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 註 二 註 三 ),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6 年 以 上, 並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之 華 裔 學 生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具 有 港 澳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且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6 年 以 上 ; 並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未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者 註 一 :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緬 甸 港 澳 及 泰 北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註 二 : 至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計 算, 係 以 本 簡 章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日 往 前 回 溯 推 算 6 年 但 計 算 至 西 元 2015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亦 得 申 請, 惟 須 簽 具 切 結 書, 經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就 報 名 截 止 日 至 西 元 2015 年 8 月 31 日 之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加 以 查 察, 如 未 符 合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將 撤 銷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註 三 :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來 臺 停 留 時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至 連 續 居 留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迄 年 度 非 屬 完 整 曆 年 者, 以 各 該 年 度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逾 120 日 予 以 認 定 ( 二 )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經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併 同 申 請 表 繳 交 者, 逕 以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中 斷 認 定 1.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服 役 2.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3. 參 加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附 設 華 語 文 教 學 機 構 之 研 習 課 程, 其 研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4. 懷 胎 7 個 月 以 上 或 生 產 流 產 後 未 滿 2 個 月 5. 罹 患 疾 病 而 強 制 其 出 境 有 生 命 危 險 之 虞 6.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二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在 臺 灣 地 區 患 重 病 或 受 重 傷 而 住 院 或 死 亡 7. 遭 遇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避 免 之 事 變 8. 就 讀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1-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其 訓 練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9.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因 前 項 第 4 款 至 第 7 款 情 形 之 一 在 臺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臺 停 留 不 得 滿 1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2 次 符 合 前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迄 年 度 非 屬 完 整 曆 年 者, 以 各 該 年 度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予 以 認 定 ( 三 ) 僑 生 或 港 澳 學 生 在 臺 就 學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且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重 新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惟 曾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院 校 ( 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勒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重 新 申 請 ( 四 ) 在 當 地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 註 一 註 二 )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 且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查 證 屬 實 者 註 一 :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並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或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大 學 校 院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上 述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註 二 :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就 讀 本 校, 應 加 修 至 少 12 個 畢 業 學 分 ( 五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應 依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回 國 升 學, 違 反 規 定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 一 ) 已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經 核 准 有 案 且 尚 未 取 得 他 國 國 籍 者 -2-

( 二 ) 持 偽 造 或 冒 用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者 貳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一 申 請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 日 截 止 二 申 請 方 式 : ( 一 ) 相 關 表 格 下 載 : 網 址 :http://www.cit.edu.tw/ 點 選 行 政 單 位 點 選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點 選 招 生 相 關 資 訊 點 選 僑 生 ( 港 澳 生 ) 單 獨 招 生 或 可 使 用 本 簡 章 附 件 表 格 ( 二 ) 通 訊 報 名 : 相 關 申 請 資 料 請 郵 寄 至 臺 灣 20103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義 七 路 40 號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 本 處 若 收 件 後 立 即 回 覆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 ( 三 ) 電 子 郵 件 申 請 連 絡 信 箱 :national@cit.edu.tw 電 話 :+886-2-2423-7785 轉 218 ( 提 出 申 請 後, 請 務 必 來 電 確 認 ; 本 處 若 收 件 後 立 即 回 覆 郵 件 通 知 ) 三 繳 交 表 件 : 僑 生 ( 一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入 學 申 請 表 2 份 (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 ( 三 )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及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本 ) ( 四 ) 報 考 資 格 聲 明 書 ( 五 ) 審 查 資 料 1. 學 歷 證 件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須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3-

資 格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2. 中 學 成 績 單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4) 上 述 中 學 成 績 單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3. 自 傳 暨 讀 書 計 畫 (1,000 字 以 內 ) 4.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等 港 澳 生 ( 一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入 學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 三 )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 四 )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五 ) 報 考 資 格 聲 明 書 ( 六 ) 審 查 資 料 : 1. 學 歷 證 件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須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2. 中 學 成 績 單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4-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4) 上 述 中 學 成 績 單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3. 自 傳 暨 讀 書 計 畫 (1,000 字 以 內 ) 4. 推 薦 書 2 份 5.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等 四 前 述 所 有 表 件 於 報 名 時 均 須 繳 交 齊 全, 凡 逾 時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繳 五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冒 用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六 申 請 表 件 請 於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送 至 以 下 地 址 ( 建 議 使 用 順 豐 速 運 或 DHL(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 請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郵 件 上 )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臺 灣 20103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義 七 路 40 號 七 申 請 資 料 寄 達 本 校 後, 無 論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其 所 繳 表 件 概 不 退 還,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保 留 備 份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作 業 ( 含 公 告 ) 學 籍 資 料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參 招 生 系 ( 組 ) 及 招 生 名 額 本 校 經 海 外 聯 招 會 招 生 之 名 額 ( 含 個 人 申 請 及 聯 合 分 發, 共 105 位 名 額 ) 分 發 後 產 生 的 缺 額, 得 流 用 至 本 入 學 管 道 招 生 學 系 之 名 額, 招 生 名 額 如 下 表 學 群 別 招 生 系 名 學 校 自 招 影 視 傳 播 系 1 名 影 視 學 群 演 藝 事 業 系 1 名 表 演 藝 術 系 1 名 -5-

設 計 學 群 時 尚 生 活 學 群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系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系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時 尚 造 型 設 計 系 觀 光 旅 遊 管 理 系 經 營 管 理 系 合 計 1 名 1 名 1 名 1 名 1 名 1 名 1 名 10 名 本 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報 名 日 期 為 2016 年 6 月 29 日 至 7 月 31 日, 收 件 截 止 日 為 8 月 1 日 肆 修 業 年 限 學 士 班 :4 年 ; 得 延 長 2 年 ;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為 主 伍 報 名 費 用 規 定 報 名 費 : 申 請 免 收 報 名 費 陸 甄 選 方 式 及 放 榜 一 本 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由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受 理 報 名, 申 請 表 件 彙 整 後 將 送 各 系 ( 組 ) 進 行 初 審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再 提 送 校 級 委 員 會 議 複 審 二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016 年 9 月 1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 若 教 育 部 及 僑 委 會 提 前 或 延 後 函 覆 考 生 資 格, 將 另 行 通 知 放 榜 時 程 ) 三 入 學 通 知 單 將 於 2016 年 9 月 5 日 以 順 豐 速 運 或 DHL(FedEx) 等 快 遞 郵 件 寄 發 柒 獎 助 學 金 一 經 錄 取 就 讀 本 校 之 僑 生 港 澳 生, 提 供 1 學 期 住 宿 費 全 免 獎 學 金 暨 Ipad mini 乙 台 -6-

二 除 上 列 獎 助 外, 就 讀 本 校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仍 得 依 其 他 獎 學 金 規 定, 申 請 本 校 質 獎 助 學 金 ( 如 證 照 獎 學 金 教 育 部 獎 勵 海 外 僑 生 獎 學 金 教 育 部 清 寒 僑 生 獎 學 金 僑 委 會 捐 贈 僑 生 獎 學 金 等 ) 捌 學 雜 費 及 住 宿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本 校 外 生 學 費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項 目 每 學 期 備 註 學 費 雜 費 電 腦 網 路 實 習 費 ( 含 設 備 使 用 費 ) NT$40,030 元 NT$9,970 元 NT$810 元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上 下 學 期 各 NT$350 元 * 可 至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查 閱 二 宿 舍 費 用 為 一 學 期 約 NT$9,700, 備 有 無 線 網 路 及 寬 頻 網 路 及 共 用 的 衛 浴 設 備 ; 基 於 個 人 衛 生 管 理, 本 校 宿 舍 無 提 供 盥 洗 用 品 枕 頭 棉 被 被 套 及 床 墊 玖 報 到 入 學 一 錄 取 生 應 依 入 學 通 知 單 之 規 定,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未 依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延 期 或 延 期 期 滿 未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二 錄 取 新 生 須 繳 驗 下 列 正 式 文 件,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 僑 生 ( 一 ) 護 照 ( 二 )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正 本 ( 三 )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單 位 核 驗 之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港 澳 學 生 ( 一 ) 護 照 ( 二 )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正 本 ( 三 )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四 )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成 績 -7-

單 等 正 本,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三 若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申 請 之 錄 取 生, 請 繳 交 紙 本 申 請 文 件 四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與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壹 拾 其 他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一 錄 取 生 若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或 教 育 部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或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二 當 學 年 度 經 本 校 第 一 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已 錄 取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海 外 聯 招 會 將 不 再 進 行 分 發 ; 當 年 度 經 海 外 聯 招 會 管 道 已 錄 取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不 得 再 參 加 本 校 第 二 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三 在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或 原 有 戶 籍 之 僑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申 請 緩 徵,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則 應 適 用 歸 國 僑 民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在 學 期 間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已 無 僑 民 身 分, 則 應 適 用 國 內 一 般 役 男 規 定, 有 關 兵 役 問 題, 可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查 詢 四 本 校 辦 理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以 當 年 度 自 海 外 回 國 者 為 限, 不 得 自 行 招 收 已 在 臺 就 讀 高 中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及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之 僑 生 五 已 於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就 讀 之 肄 業 僑 生, 僅 得 參 加 國 內 一 般 生 之 轉 學 考 入 學, 不 得 以 單 獨 招 生 管 道 轉 學 就 讀 大 學 二 年 級 六 經 申 請 入 學 就 讀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七 在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或 原 有 戶 籍 之 僑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申 請 緩 徵,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則 應 適 用 歸 國 僑 民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在 學 期 間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已 無 僑 民 身 分, 則 應 適 用 國 內 一 般 役 男 規 定, 有 關 兵 役 問 題, 可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查 詢 八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凡 曾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因 犯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再 向 本 校 申 請 入 學 若 違 反 此 規 定 並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九 學 生 入 學 後, 凡 因 操 行 不 良 或 學 業 成 績 過 差 而 為 學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之 學 生, 必 須 自 費 返 回 原 居 留 地 十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與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十 一 入 學 許 可 並 不 代 表 保 證 簽 證 取 得, 簽 證 須 由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核 給 -8-

十 二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冒 用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十 三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招 生 ( 錄 取 生 資 料 亦 轉 為 學 籍 資 料 使 用 )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十 四 本 申 請 入 學 系 依 據 教 育 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本 校 學 則 及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招 收 僑 生 港 澳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十 五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9-

附 表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申 請 系 名 :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應 繳 交 表 件 (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勾 選 所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 項 次 繳 交 表 件 份 數 請 勾 選 一 繳 交 此 資 料 檢 核 表 1 二 入 學 申 請 表 ( 附 表 1) 2 三 僑 生 :( 請 擇 一 繳 交, 粘 貼 於 附 表 2) 1.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 如 身 分 證 護 照 ) 2.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本 港 澳 學 生 : 1.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2.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四 報 考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3) 1 五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1 六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 成 績 單 正 本 1 七 自 傳 暨 讀 書 計 畫 (1,000 字 內 ) 請 填 寫 於 附 表 4 1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若 項 目 不 足 可 另 附 表 說 明 ) 八 1. 2. 申 請 人 之 檢 附 資 料 均 已 查 證 屬 實 並 依 序 編 列 頁 碼 ; 共 計 頁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錄 取 生 若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或 教 育 部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附 表 1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入 學 申 請 表 ( 正 表 ) 申 請 系 名 : 身 份 別 : 僑 生 / 港 澳 生 報 名 序 號 : ( 勿 填 寫 ) * 為 必 填 欄 位 姓 名 * 中 文 * 英 文 * 性 別 * 出 生 西 元 年 月 日 自 行 貼 妥 2 申 請 人 資 料 國 籍 中 華 民 國 僑 居 地 * 僑 居 地 地 址 身 分 證 字 號 : 照 號 碼 : 留 證 號 碼 : * 國 別 : *ID No: 護 照 號 碼 : 護 居 祖 籍 : 由 * 出 生 地 省 縣 ( 市 ) 於 西 元 年 經 到 達 現 居 留 地 * 僑 居 地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在 臺 通 訊 地 址 在 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E-mail * 學 歷 * 家 長 資 料 備 註 * 是 否 為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照 護 或 特 殊 教 育 者 : 否 是 ( 請 說 明 : ) 校 名 小 學 國 中 ( 中 一 至 中 三 ) 高 中 ( 中 四 至 中 五 或 中 六 )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中 3 年 級 (FORM6) 畢 業 學 校 或 最 後 結 ( 肄 ) 業 學 校 入 學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畢 業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父 親 姓 名 職 業 聯 絡 電 話 籍 貫 母 親 姓 名 職 業 聯 絡 電 話 籍 貫 1. 入 學 申 請 表 內 各 項 資 料 請 據 實 填 寫, 如 有 隱 瞞 不 實 或 不 符 規 定 者, 本 人 願 依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絕 無 異 議 2. 請 申 請 人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申 請 人 簽 名 西 元 年 月 日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省 縣 ( 市 ) 省 縣 ( 市 ) 西 元 年 月 日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附 表 2 申 請 表 ( 副 表 ) 報 名 序 號 : ( 請 勿 填 寫 ) 姓 名 : 身 份 別 : 僑 生 / 港 澳 生 僑 生 :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 如 身 分 證 護 照 ) 港 澳 學 生 :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正 面 黏 貼 處 背 面 黏 貼 處 僑 生 :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本 港 澳 學 生 :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黏 貼 處

附 表 3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報 考 資 格 聲 明 書 申 請 人 ( 姓 名 ) 為 ( 國 別 ) 申 請 105 學 年 度 ( 西 元 2016 年 ) 來 臺 就 讀 貴 校, 有 關 身 分 認 定 及 報 考 學 歷 之 規 定, 均 符 合 貴 校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所 載 之 各 項 目, 同 時 符 合 教 育 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報 考 學 歷 亦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若 經 查 證 不 符 本 項 招 生 之 報 考 資 格, 願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或 入 學 資 格, 若 入 學 者 始 發 現 者 應 令 退 學, 絕 無 異 議 已 獲 錄 取 者,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前 應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港 澳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資 格 規 定, 如 有 不 符 規 定 者, 願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或 入 學 資 格, 若 入 學 者 始 發 現 者 應 令 退 學,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立 切 結 書 人 : 護 照 號 碼 : 地 址 : 電 話 : 西 元 2016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 姓 名 ): 自 傳 暨 讀 書 計 畫 附 表 4 請 以 中 文 ( 繁 體 ) 或 英 文 撰 寫 約 1000 字, 自 我 介 紹 並 敘 述 選 讀 本 校 系 原 因 學 習 規 劃, 以 及 畢 業 後 之 規 劃

FROM (Full Name in Chinese) (Full Name in English) 附 表 5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2016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Address) TO: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20103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義 七 路 40 號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Chungy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nd Mainland China Affairs No.40, Yi 7th Rd., Keelung 20103, Taiwan, R.O.C. 請 將 本 表 貼 於 報 名 信 封 袋 上,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Please attach this application cover sheet to the outside of the envelope containing your application package, and send by registered mail or courier. (DHL or FedEx service is recommended for application packages mailed from overseas.) 申 請 系 名 : 寄 送 日 期 /Date application submitted: 本 區 請 勿 填 寫 Please do not write in this space. 申 請 編 號 收 件 日 期 審 查 人 員 審 查 日 期

附 表 6 切 結 書 持 國 外 大 學 肄 業 學 歷 ( 力 ) 證 件 申 請 入 學 用 本 人 欲 報 考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 西 元 2016 年 )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因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二 條 有 關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之 規 定, 本 人 同 意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止 應 提 出 符 合 : ( 請 勾 選 )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僑 生 資 格 規 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港 澳 學 生 資 格 規 定, 否 則 應 由 貴 校 撤 銷 原 錄 取 資 格 此 致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立 切 結 書 人 : 護 照 號 碼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西 元 : 年 月 日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為 辦 理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之 目 的, 本 表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訊, 將 僅 存 放 於 校 內, 作 為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管 理 與 聯 繫 之 用, 學 校 將 保 留 本 表 一 年, 期 滿 後 即 依 規 定 銷 毀 您 得 以 本 表 之 聯 絡 方 式 行 使 查 閱 更 正 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如 您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確 實, 將 無 法 通 過 本 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聯 絡 方 式 : 臺 灣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義 七 路 40 號, 電 話 :+886-2-24237785, 分 機 218,E-mail:national@cit.edu.tw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請 詳 細 閱 讀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個 資 法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所 為 以 下 考 生 暨 入 學 學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基 於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之 招 生 試 務,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工 作 之 目 的 所 需, 為 了 保 障 您 的 權 益 及 幫 助 您 瞭 解 本 校 如 何 蒐 集 及 使 用 您 個 人 資 訊, 請 務 必 詳 細 的 閱 讀 本 聲 明 書 之 各 項 內 容 一 機 關 名 稱 :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於 辦 理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之 試 務 (134), 提 供 成 績 招 生 分 發 證 明 使 用 之 資 ( 通 ) 訊 服 務 (135),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136), 教 育 相 關 調 查 統 計 與 研 究 分 析 (157), 學 生 ( 含 畢 結 業 生 ) 資 料 管 理 (158), 學 術 研 究 (159) 學 生 證 等 學 籍, 成 績 文 件 證 明 處 理 (168), 其 他 諮 詢 與 顧 問 服 務 (182) 及 其 他 完 成 考 生 入 學 考 試 學 生 輔 導 畢 業 流 向 追 蹤 調 查 必 要 之 工 作 或 經 考 生 同 意 之 目 的 本 校 蒐 集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在 於 進 行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之 招 生 試 務 成 績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各 項 統 計 調 查 與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完 成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或 本 校 依 法 設 立 之 法 定 義 務 作 業 使 用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個 人 資 料 之 來 源 : ( 一 ) 透 過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港 澳 僑 生 獨 立 招 生 考 試 或 各 類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供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本 校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台 灣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 二 ) 學 生 於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2016 年 港 澳 僑 生 獨 立 招 生 網 路 系 統 登 錄 或 修 改 之 各 項 相 關 資 料 ( 三 )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因 應 課 務 輔 導 成 績 學 籍 等 需 求 提 出 之 各 類 書 面 申 請 表 件 ( 四 ) 透 過 考 生 親 送 郵 遞 或 網 路 報 名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本 校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及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兩 類 : ( 一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 1. 辨 識 個 人 者 (C001) 2. 辨 識 財 務 者 (C002) 3.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4. 個 人 描 述 (C011) 之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籍 5. 家 庭 其 他 成 員 細 節 (C023) 之 監 護 人 或 緊 急 連 絡 人 等 6.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7. 意 外 或 其 他 事 故 及 有 關 情 形 (C040) 8.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技 術 (C052) 9. 著 作 (C056) 10. 學 生 應 考 人 紀 錄 (C057) 11. 現 行 之 受 僱 情 形 (C061) 工 作 經 驗 (C064) 工 作 之 評 估 細 節 (C071) 受 訓 紀 錄

(C072) 12. 保 險 細 節 (C088) 健 康 紀 錄 (C111) 前 項 各 款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帳 帳 戶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等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殘 障 手 冊 號 碼 應 考 人 紀 錄 健 康 紀 錄 ( 詳 見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代 號 :C003 C057 C111) ( 二 )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 1. 辨 識 個 人 者 (C001) 2. 辨 識 財 務 者 (C002) 3.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4. 個 人 描 述 (C011) 之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籍 5. 家 庭 其 他 成 員 細 節 (C023) 之 監 護 人 或 緊 急 連 絡 人 等 6.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7.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技 術 (C052) 8. 保 險 細 節 (C088) 前 項 各 款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帳 帳 戶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等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 一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1. 學 生 ( 含 畢 結 業 生 ) 之 學 籍 ( 含 學 期 成 績 ) 資 料 永 久 保 存 2.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及 相 關 試 務 ( 含 成 績 ) 資 料,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將 依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學 則 以 及 相 關 規 定 保 存 ( 二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台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考 生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 三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1. 除 本 校 外, 尚 包 括 本 於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之 相 關 合 作 單 位, 包 含 教 育 部 或 其 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等 2. 依 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經 核 准 自 行 招 收 港 澳 學 生 之 大 學 申 請 入 學, 需 檢 附 考 生 相 關 資 料 函 請 教 育 部 審 查 港 澳 身 分 3. 依 據 教 育 部 臺 教 文 ( 二 ) 字 第 1040027427 號 函 規 定, 需 將 本 校 自 行 招 收 港 澳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之 錄 取 學 生 資 料 函 送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香 港 事 務 局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澳 門 事 務 處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僑 務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等 相 關 單 位 ( 四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1. 考 生 資 料 部 分 : (1) 入 學 考 試 期 間 之 試 務 作 業 考 試 成 績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提 供 作 為 試 務 錄 取 分 發 報 到 查 驗 等 作 業, 考 生 ( 或 家 長 監 護 人 緊 急 連 絡 人 ) 之 聯 絡,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2)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本 校 內 部 各 項 管 理 所 需 之 登 記 及 聯 繫 方 式 登 載, 包 括 各 項 資 訊 服 務 所 需 進 行 之 個 人 聯 繫 資 料 登 記, 因 考 生 試 務 所 必 需 之 通 訊 及 緊 急 聯 絡 名 單 之 建 立 (3)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試 務 公 信 之 必 要 揭 露 ( 榜 示 )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4)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依 法 令 或 遵 照 教 育 部 及 主 管 機 關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依 其 法 定 職 掌 調 閱 與 利 用 時 (5)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申 訴 處 理 及 成 績 複 查 作 業 (6)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配 合 辦 理 各 項 校 務 之 委 外 機 構 進 行 處 理 遞 送 費 用 繳 納 等 (7)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健 康 紀 錄 之 相 關 應 考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提 供 應 考 服 務 之 依 據,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2. 學 生 資 料 部 分 : (1)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之 課 務 成 績 學 籍 輔 導 作 業, 學 期 成 績 及 預 警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學 生 及 家 長 監 護 人 之 聯 絡 等 (2) 學 生 畢 ( 結 ) 業 離 校 後 之 流 向 追 蹤 輔 導 及 邀 請 畢 業 校 友 參 與 學 校 辦 理 之 學 術 聯 誼 活 動 等 (3) 教 育 部 或 其 授 權 之 評 鑑 機 構 基 於 教 育 調 查 統 計 與 研 究 分 析 等 目 的 所 進 行 的 調 查 訪 視 之 必 要 方 式 六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學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學 籍 資 料 不 完 整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學 期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七 考 生 及 學 生 應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應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辦 理 更 正 八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九 個 人 資 料 之 權 利 及 權 益 : 您 依 法 得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之 個 人 權 利, 但 因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業 務 所 必 須 者, 本 校 得 拒 絕 之 權 利 之 行 使 方 式 請 洽 本 校 各 單 位 聯 絡 窗 口 若 因 您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而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時, 本 校 將 不 負 相 關 賠 償 責 任 十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或 更 正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及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時, 須 以 書 面 方 式 與 本 校 聯 絡 並 檢 具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 相 關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招 生 簡 章 ) 若 申 請 人 不 符 前 述 規 定, 本 校 得 請 申 請 人 補 充 資 料, 以 為 憑 辦 十 一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考 生 如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經 評 估 會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十 二 本 校 各 項 通 知 ( 如 資 格 審 核 成 績 面 試 放 榜 等 ) 之 被 通 知 人, 大 學 部 未 滿 二 十 歲 者 為 法 定 代 理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亦 可 進 行 查 詢 若 您 滿 二 十 歲 後 擬 申 請 變 更 被 通 知 人 為 您 本 人 或 僅 限 本 人 進 行 查 詢, 請 向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提 出 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