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制 人 员 : 发 展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 工 务 ) 会 交 代 本 总 目 下 的 开 支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预 算... 4. 1 6 9 亿 元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的 编 制 上 限 ( 按 薪 级 中 点 估 计 的 年 薪 值 ) 相 等 于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预 算 设 有 的 2 1 2 个 非 首 长 级 职 位, 增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2 2 8 个, 增 幅 为 16 个... 1. 6 2 7 亿 元 此 外, 预 算 于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设 有 的 27 个 首 长 级 职 位, 增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28 个, 增 幅 为 1 个 承 担 额 结 余... 3. 0 9 5 亿 元 纲 领 详 情 管 制 人 员 报 告 纲 领 ( 1 ) 水 务 这 纲 领 纳 入 政 策 范 围 24: 水 务 渠 务 及 斜 坡 安 全 ( 发 展 局 局 长 ) 纲 领 ( 2 ) 文 物 保 育 纲 领 ( 3 ) 绿 化 园 境 及 树 木 管 理 纲 领 ( 4 ) 起 动 九 龙 东 这 些 纲 领 纳 入 政 策 范 围 22: 屋 宇 地 政 规 划 文 物 保 育 绿 化 及 园 境 ( 发 展 局 局 长 ) 纲 领 ( 5 ) 政 府 内 部 服 务 这 纲 领 纳 入 政 策 范 围 27: 政 府 内 部 服 务 ( 发 展 局 局 长 ) 纲 领 ( 1 ) : 水 务 2014 15 2015 16 2015 16 2016 17 ( 实 际 ) ( 原 来 预 算 ) ( 修 订 ) ( 预 算 ) 财 政 拨 款 ( 百 万 元 ) 1 0. 5 1 0. 3 2 1. 6 1 1. 3 ( + 1 0 9. 7 % ) ( 4 7. 7 % ) ( 或 较 2015 16 原 来 预 算 增 加 9.7%) 宗 旨 2 宗 旨 是 确 保 提 供 可 靠 充 足 和 优 质 的 供 水, 并 维 持 有 效 率 的 供 水 服 务 简 介 3 工 务 科 在 这 纲 领 下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制 订 水 务 政 策 和 统 筹 政 策 的 推 行 二 零 一 五 年, 工 务 科 : 监 督 全 港 全 年 每 日 24 小 时 供 水 ; 监 督 各 个 接 驳 点 向 用 户 供 应 的 食 水 水 质 控 制, 以 完 全 符 合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饮 用 水 水 质 指 引 ; 监 察 全 面 水 资 源 管 理 策 略 的 推 行, 包 括 推 广 节 约 用 水 ; 联 同 广 东 省 举 行 东 江 水 供 港 50 周 年 纪 念 仪 式, 并 与 广 东 省 当 局 签 署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七 年 东 江 水 供 港 新 协 议 ; 以 及 监 督 公 共 屋 邨 食 水 含 铅 事 件 的 调 查 工 作, 并 监 察 措 施 的 推 行, 以 提 升 用 户 水 龙 头 的 饮 用 水 水 质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需 要 特 别 留 意 的 事 项 4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内, 工 务 科 将 会 : 继 续 监 督 可 靠 及 安 全 的 食 水 供 应 ; 继 续 监 督 供 水 基 础 设 施 的 维 修 保 养 和 改 善 工 作 ; 继 续 监 察 全 面 水 资 源 管 理 策 略 的 推 行, 并 监 督 检 讨 该 策 略 的 研 究 工 作, 以 持 续 使 用 水 资 源 ; 以 及 进 行 水 务 设 施 条 例 ( 第 102 章 ) 及 水 务 设 施 规 例 ( 第 1 0 2 A 章 ) 的 检 讨 工 作 337
纲 领 ( 2 ) : 文 物 保 育 2014 15 2015 16 2015 16 2016 17 ( 实 际 ) ( 原 来 预 算 ) ( 修 订 ) ( 预 算 ) 宗 旨 财 政 拨 款 ( 百 万 元 ) 4 6. 4 5 2. 5 4 7. 1 5 9. 3 ( 1 0. 3 % ) ( + 2 5. 9 % ) ( 或 较 2015 16 原 来 预 算 增 加 13.0%) 5 宗 旨 是 以 适 切 及 可 持 续 的 方 式, 因 应 实 际 情 况 对 历 史 和 文 物 建 筑 及 地 点 加 以 保 护 保 存 和 活 化 更 新, 让 我 们 这 一 代 和 子 孙 后 代 均 可 受 惠 共 享 简 介 6 工 务 科 在 这 纲 领 下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支 援 发 展 局 局 长 履 行 其 古 物 事 务 监 督 的 法 定 角 色, 制 订 和 推 行 文 物 保 育 措 施, 并 在 过 程 中 邀 请 公 众 参 与 二 零 一 五 年, 工 务 科 : 继 续 监 察 活 化 历 史 建 筑 伙 伴 计 划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及 第 三 期 共 12 个 活 化 项 目 的 推 行 情 况, 通 过 非 牟 利 机 构 活 化 历 史 建 筑 ; 完 成 评 审 活 化 历 史 建 筑 伙 伴 计 划 第 四 期 3 幢 历 史 建 筑 活 化 项 目 的 申 请, 并 公 布 遴 选 结 果 ; 继 续 监 督 基 本 工 程 项 目 文 物 影 响 评 估 机 制 的 推 行 情 况, 确 保 文 物 地 点 免 受 工 程 影 响, 但 倘 若 影 响 属 无 可 避 免, 则 制 订 缓 减 措 施, 把 有 关 影 响 减 至 最 低 ; 按 情 况 需 要, 提 供 援 助 和 研 究 经 济 诱 因, 促 进 私 人 拥 有 的 历 史 建 筑 的 保 育 工 作 ; 继 续 推 行 维 修 资 助 计 划, 提 供 资 助 以 维 修 私 人 拥 有 的 已 评 级 历 史 建 筑 ; 继 续 与 香 港 赛 马 会 以 伙 伴 形 式 合 作, 推 展 中 区 警 署 建 筑 群 活 化 项 目 ; 与 商 务 及 经 济 发 展 局 一 起, 继 续 与 获 选 的 非 牟 利 机 构 紧 密 合 作, 推 广 荷 李 活 道 前 已 婚 警 察 宿 舍, 使 之 成 为 标 志 性 的 创 意 中 心 ; 根 据 古 物 及 古 迹 条 例 ( 第 53 章 ), 完 成 把 3 幢 历 史 建 筑 宣 布 为 古 迹 的 工 作 ; 继 续 为 1 4 4 4 幢 历 史 建 筑 及 市 民 建 议 的 其 他 建 筑 物 进 行 评 级 工 作, 寻 求 古 物 咨 询 委 员 会 确 定 建 议 的 评 级 该 委 员 会 在 确 定 评 级 时, 会 考 虑 评 审 小 组 的 意 见 及 所 收 到 有 关 私 人 业 主 和 公 众 的 意 见 ; 为 市 民 和 游 客 举 办 推 广 活 动, 包 括 私 人 历 史 建 筑 维 修 资 助 计 划 巡 回 相 片 展 览 景 贤 里 开 放 日 和 2 0 1 5 古 迹 周 游 乐 暨 相 片 展, 以 提 高 他 们 对 文 物 保 育 的 兴 趣 和 认 识 ; 以 及 研 究 古 物 咨 询 委 员 会 根 据 历 史 建 筑 保 育 政 策 检 讨 所 提 出 的 建 议 7 有 关 文 物 保 育 的 衡 量 服 务 表 现 准 则 主 要 有 : 指 标 2014 2015 2016 ( 实 际 ) ( 实 际 ) ( 预 算 ) 纳 入 活 化 历 史 建 筑 伙 伴 计 划 下 的 项 目 累 计 总 数...... 16 15 19 推 广 活 动 的 参 加 人 数...... 2 3 0 0 5 3 2 7 2 0 5 6 2 1 0 0 0 0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需 要 特 别 留 意 的 事 项 8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内, 工 务 科 将 会 : 继 续 推 展 活 化 历 史 建 筑 伙 伴 计 划 第 一 至 四 期 经 选 定 的 1 5 个 活 化 项 目 ; 推 出 第 五 期 活 化 历 史 建 筑 伙 伴 计 划 ; 继 续 监 督 文 物 影 响 评 估 机 制 的 推 行 情 况, 以 保 护 具 有 历 史 或 考 古 价 值 的 地 点 及 建 筑 ; 继 续 推 行 和 加 强 维 修 资 助 计 划, 向 私 人 业 主 提 供 资 助 以 维 修 其 已 被 评 级 的 历 史 建 筑 ; 继 续 进 行 历 史 建 筑 的 评 级 工 作, 并 就 保 存 已 评 级 历 史 建 筑 的 事 宜, 与 私 人 业 主 联 络 ; 继 续 与 香 港 赛 马 会 以 伙 伴 形 式 合 作, 推 展 中 区 警 署 建 筑 群 活 化 项 目, 以 期 可 于 二 零 一 六 年 下 半 年 向 公 众 开 放 ; 与 商 务 及 经 济 发 展 局 一 起, 继 续 与 获 选 的 非 牟 利 机 构 紧 密 合 作, 推 广 经 活 化 的 荷 李 活 道 前 已 婚 警 察 宿 舍, 使 之 成 为 标 志 性 的 创 意 中 心 ; 跟 进 古 物 咨 询 委 员 会 根 据 历 史 建 筑 保 育 政 策 检 讨 所 提 出 的 建 议 ; 以 及 继 续 举 办 推 广 活 动, 提 高 市 民 对 文 物 保 育 的 兴 趣 和 认 识 338
纲 领 ( 3 ) : 绿 化 园 境 及 树 木 管 理 2014 15 2015 16 2015 16 2016 17 ( 实 际 ) ( 原 来 预 算 ) ( 修 订 ) ( 预 算 ) 宗 旨 财 政 拨 款 ( 百 万 元 ) 4 4. 4 4 8. 4 4 7. 5 5 3. 1 ( 1. 9 % ) ( + 1 1. 8 % ) ( 或 较 2015 16 原 来 预 算 增 加 9.7%) 9 宗 旨 是 以 综 合 管 理 方 式 统 筹 政 府 的 绿 化 园 境 及 树 木 管 理 工 作, 并 确 保 绿 化 和 树 木 管 理 的 工 作 能 互 相 配 合 简 介 1 0 根 据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发 表 的 树 木 管 理 专 责 小 组 报 告 人 树 共 融 绿 满 家 园 所 载 建 议, 政 府 于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在 工 务 科 之 下 成 立 绿 化 园 境 及 树 木 管 理 组, 倡 导 新 的 策 略 性 绿 化 园 境 及 树 木 管 理 政 策, 使 香 港 在 绿 化 环 境 方 面 可 以 持 续 发 展 1 1 绿 化 园 境 及 树 木 管 理 组 辖 下 设 有 绿 化 及 园 境 办 事 处 和 树 木 管 理 办 事 处 绿 化 及 园 境 办 事 处 负 责 在 中 央 层 面 统 筹 有 关 绿 化 及 园 境 规 划 和 设 计 方 面 的 政 策 事 宜 和 部 门 工 作, 而 树 木 管 理 办 事 处 所 负 责 的 政 策 事 宜, 则 主 要 是 向 各 树 木 管 理 部 门 以 至 整 个 社 会 推 广 以 质 素 为 先 的 树 木 管 理 方 法 二 零 一 五 年, 工 务 科 :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以 提 高 大 型 及 分 区 政 府 基 建 项 目 ( 例 如 启 德 发 展 计 划 ) 的 园 境 设 计 水 平 ; 通 过 出 版 香 港 高 空 绿 化 的 植 物 应 用 图 鉴, 继 续 在 公 私 营 机 构 的 工 程 项 目 中 推 广 更 广 泛 采 用 新 颖 的 绿 化 技 术, 例 如 高 空 绿 化 ( 包 括 屋 顶 绿 化 和 垂 直 绿 化 ), 以 协 助 业 界 和 市 民 选 择 合 适 的 植 物 栽 种 ; 继 续 提 供 与 绿 化 和 景 观 事 宜 有 关 的 政 策 意 见 ; 通 过 推 广 树 木 园 境 地 图 应 用 程 式 改 良 版, 让 市 民 加 深 认 识 和 更 懂 得 欣 赏 本 港 的 园 境 及 绿 化 空 间 ; 通 过 公 众 教 育 及 社 区 参 与 活 动 继 续 推 广 绿 化 伙 伴 运 动, 提 高 市 民 对 绿 化 园 境 及 树 木 管 理 事 宜 的 意 识, 培 养 护 树 文 化 ; 颁 布 植 树 有 方, 因 地 制 宜 参 考 指 南 及 进 行 发 展 时 保 育 树 木 指 引, 以 及 发 出 香 港 市 区 树 木 常 见 的 树 木 腐 朽 菌 简 介, 藉 此 推 广 以 专 业 手 法 管 理 树 木 ; 更 新 树 木 风 险 评 估 及 管 理 安 排 指 引, 以 便 更 有 效 保 障 公 众 安 全 ; 拟 备 树 木 管 理 手 册, 为 私 人 物 业 的 树 木 管 理 提 供 指 引 ; 继 续 提 供 绿 化 园 境 及 树 木 管 理 培 训 课 程, 合 共 约 5 9 0 0 名 来 自 政 府 各 局 / 部 门 专 业 团 体 顾 问 公 司 承 办 商 的 员 工 及 其 他 树 木 管 理 人 员 参 加 ; 继 续 维 持 树 木 管 理 办 事 处 辖 下 中 央 树 木 支 援 组 的 运 作, 为 各 部 门 提 供 专 业 支 援 及 意 见, 以 加 强 树 木 护 理 工 作 ; 继 续 研 究 使 用 生 物 媒 介 防 治 本 港 树 木 感 染 褐 根 病 的 可 行 性 ; 与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合 作, 牵 头 处 理 复 杂 的 个 案 ; 继 续 维 持 紧 急 应 变 机 制, 以 便 能 迅 速 有 效 地 处 理 严 重 的 树 木 事 故 ; 以 及 继 续 通 过 举 办 树 木 领 养 计 划 加 强 树 木 网 页 ( ww w. t r e e s. g o v. h k ) 内 容 在 各 中 小 学 举 办 树 木 讲 座, 以 及 举 办 社 区 活 动, 提 高 市 民 的 意 识 和 培 养 护 树 文 化, 藉 此 推 动 社 区 监 察 树 木 1 2 有 关 绿 化 园 境 及 树 木 管 理 的 衡 量 服 务 表 现 准 则 主 要 有 : 指 标 政 府 种 植 的 2014 2015 2016 ( 实 际 ) ( 实 际 ) ( 预 算 ) 树 木 ( 百 万 棵 )...... 0. 8 0. 4 0. 3 灌 木 ( 百 万 棵 )...... 5. 2 4. 3 3. 9 时 花 ( 百 万 棵 )...... 0. 5 0. 4 0. 3 总 计 ( 百 万 棵 )...... 6. 5 5. 1 4. 5 政 府 进 行 绿 化 工 程 的 开 支 ( 百 万 元 )...... 1 8 7. 4 1 8 0. 1 1 4 9. 5 绿 化 园 境 及 树 木 管 理 组 所 举 办 培 训 课 程 的 参 加 人 数...... 5 9 2 9 5 8 7 8 5 7 7 5 339
2014 2015 2016 ( 实 际 ) ( 实 际 ) ( 预 算 ) 绿 化 园 境 及 树 木 管 理 组 所 举 办 公 众 教 育 及 社 区 参 与 活 动 的 参 加 人 数...... 6 1 5 0 1 3 9 9 4 8 0 85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需 要 特 别 留 意 的 事 项 1 3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内, 工 务 科 将 会 继 续 : 制 订 和 颁 布 有 关 绿 化 园 境 规 划 和 设 计 及 树 木 管 理 的 标 准 指 引 和 良 好 作 业 方 式 ; 就 策 略 性 政 府 基 建 项 目 的 绿 化 和 园 境 事 宜 提 供 意 见 ; 监 督 政 府 内 部 树 木 风 险 管 理 安 排 的 有 效 实 施, 并 建 立 有 问 题 树 木 的 资 料 库 ; 通 过 培 训 和 研 究, 提 高 树 木 管 理 部 门 的 树 木 管 理 能 力 ; 以 及 与 区 议 会 学 校 和 非 政 府 机 构 合 作, 推 动 社 区 监 察 树 木, 更 好 保 障 公 众 安 全 纲 领 ( 4 ) : 起 动 九 龙 东 2014 15 2015 16 2015 16 2016 17 ( 实 际 ) ( 原 来 预 算 ) ( 修 订 ) ( 预 算 ) 财 政 拨 款 ( 百 万 元 ) 2 7. 1 3 1. 0 2 8. 4 3 3. 4 ( 8. 4 % ) ( + 1 7. 6 % ) ( 或 较 2015 16 原 来 预 算 增 加 7.7%) 宗 旨 1 4 宗 旨 是 提 倡 整 体 规 划 和 设 计 方 向, 协 助 公 私 营 发 展 项 目, 推 行 所 需 的 公 共 工 程 项 目, 并 采 取 措 施 加 快 把 九 龙 东 ( 包 括 启 德 发 展 区 观 塘 和 九 龙 湾 商 贸 区 ) 转 型 为 另 一 个 核 心 商 业 区, 以 支 持 香 港 的 经 济 发 展 简 介 1 5 二 零 一 一 至 一 二 年 施 政 报 告 宣 布 把 九 龙 东 转 型 为 一 个 具 吸 引 力 的 核 心 商 业 区, 以 满 足 本 港 对 传 统 核 心 商 业 区 以 外 地 区 优 质 写 字 楼 的 需 求 具 体 措 施 包 括 检 讨 土 地 用 途 城 市 设 计, 以 及 改 善 区 内 连 系 和 相 关 基 建 1 6 起 动 九 龙 东 办 事 处 于 二 零 一 二 年 六 月 成 立, 成 员 来 自 多 个 不 同 界 别 的 专 业 人 士, 负 责 策 导 和 监 察 九 龙 东 转 型 为 本 港 第 二 个 核 心 商 业 区, 支 持 香 港 的 经 济 增 长 和 加 强 香 港 在 全 球 的 竞 争 力 二 零 一 五 年, 工 务 科 : 公 布 概 念 总 纲 计 划 第 四 版 本, 并 继 续 与 社 区 人 士 沟 通, 以 完 善 不 断 演 进 的 概 念 总 纲 计 划, 照 顾 市 民 和 持 份 者 的 需 要 ; 推 行 九 龙 湾 可 行 性 研 究 所 建 议 的 行 人 及 交 通 环 境 改 善 工 程, 并 继 续 在 观 塘 进 行 同 类 研 究, 以 在 九 龙 东 推 广 易 行 的 概 念 ; 采 取 措 施 落 实 飞 跃 启 德 项 目, 包 括 邀 请 意 向 书 以 发 展 旅 游 中 枢 用 地, 以 及 为 前 机 场 跑 道 末 端 进 行 规 划 及 设 计 检 讨, 以 制 订 详 细 蓝 图 ; 进 行 规 划 及 工 程 研 究, 以 释 放 九 龙 湾 行 动 区 内 政 府 用 地 的 发 展 潜 力 ; 为 观 塘 绕 道 下 的 3 幅 用 地 挑 选 营 运 者, 作 非 牟 利 的 创 意 及 文 化 艺 术 用 途 ; 把 九 龙 东 的 工 业 文 化 特 色 融 入 城 市 设 计 中, 塑 造 别 具 特 色 的 公 共 空 间, 包 括 休 憩 用 地 及 街 景 改 善 项 目 ; 协 调 政 府 在 改 善 环 境 方 面 的 工 作 和 资 源, 包 括 美 化 海 滨 道 公 园 和 临 华 街 游 乐 场 及 邻 近 一 带 改 建 骏 业 街 游 乐 场 和 进 行 相 关 的 重 置 球 场 项 目 把 敬 业 街 明 渠 转 化 成 翠 屏 河, 以 及 推 行 翠 屏 河 公 园 项 目 ; 以 九 龙 东 作 为 试 点, 研 究 发 展 智 慧 城 市 的 可 行 性, 例 如 利 用 科 技 增 加 人 车 的 畅 达 度 把 该 区 发 展 成 低 碳 社 区, 以 及 以 数 码 形 式 发 放 资 讯 予 公 众, 让 市 民 可 以 更 享 受 在 这 个 地 方 工 作 和 玩 乐 ; 与 社 区 人 士 保 持 积 极 沟 通, 通 过 促 进 地 方 营 造 项 目 和 活 动, 令 街 道 更 添 活 力 ; 为 公 私 营 发 展 项 目 提 供 一 站 式 咨 询 和 统 筹 服 务, 促 进 九 龙 东 的 转 型 ; 邀 请 主 要 持 份 者 和 公 众 参 与, 向 本 地 和 海 外 发 展 商 及 使 用 者 推 广 九 龙 东 为 另 一 个 核 心 商 业 区 ; 以 及 在 九 龙 东 寻 找 机 会 支 持 文 化 艺 术 及 创 意 产 业 的 发 展, 令 九 龙 东 成 为 别 具 特 色 的 核 心 商 业 区 340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需 要 特 别 留 意 的 事 项 1 7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内, 工 务 科 将 会 : 通 过 公 众 参 与 活 动 继 续 提 倡 和 进 一 步 发 展 不 断 演 进 的 概 念 总 纲 计 划, 以 推 展 起 动 九 龙 东 的 政 策 措 施 ; 通 过 九 龙 湾 及 观 塘 商 贸 区 行 人 及 交 通 环 境 可 行 性 研 究 所 建 议 的 短 中 长 期 措 施, 继 续 在 九 龙 东 推 广 易 行 的 概 念 ; 继 续 采 取 措 施 落 实 飞 跃 启 德 项 目, 包 括 拟 备 旅 游 中 枢 用 地 的 招 标 文 件 为 前 机 场 跑 道 末 端 进 行 规 划 及 设 计 检 讨 研 究, 以 及 采 取 短 期 而 奏 效 的 改 善 措 施, 把 启 德 发 展 为 世 界 级 旅 游 娱 乐 和 休 闲 地 点 ; 继 续 进 行 规 划 及 工 程 研 究, 以 释 放 九 龙 湾 行 动 区 内 政 府 用 地 的 发 展 潜 力 ; 进 行 规 划 及 工 程 研 究, 以 释 放 观 塘 行 动 区 内 政 府 用 地 的 发 展 潜 力 ; 继 续 把 九 龙 东 的 工 业 文 化 特 色 融 入 城 市 设 计 及 公 共 艺 术 中, 塑 造 别 具 特 色 的 公 共 空 间, 包 括 休 憩 用 地 及 街 景 改 善 项 目 ; 继 续 协 调 政 府 在 改 善 环 境 方 面 的 工 作 和 资 源, 包 括 美 化 海 滨 道 公 园 和 临 华 街 游 乐 场 及 邻 近 一 带 改 建 骏 业 街 游 乐 场 和 进 行 相 关 的 重 置 球 场 项 目 把 敬 业 街 明 渠 转 化 成 翠 屏 河, 以 及 推 行 翠 屏 河 公 园 项 目 ; 进 行 智 慧 城 市 顾 问 研 究, 为 九 龙 东 发 展 智 慧 城 市 的 建 议 订 立 框 架, 定 下 方 向 和 优 先 次 序 ; 继 续 与 社 区 人 士 保 持 积 极 沟 通, 通 过 促 进 地 方 营 造 项 目 和 活 动, 令 街 道 更 添 活 力 ; 继 续 为 公 私 营 发 展 项 目 提 供 一 站 式 咨 询 和 统 筹 服 务, 促 进 九 龙 东 的 转 型 ; 继 续 邀 请 主 要 持 份 者 和 公 众 参 与, 向 本 地 和 海 外 发 展 商 及 使 用 者 推 广 九 龙 东 为 另 一 个 核 心 商 业 区 ; 以 及 继 续 在 观 塘 及 九 龙 湾 行 动 区 寻 找 机 会 支 持 文 化 及 创 意 产 业 的 发 展, 令 九 龙 东 成 为 别 具 特 色 的 核 心 商 业 区 纲 领 ( 5 ) : 政 府 内 部 服 务 宗 旨 2014 15 2015 16 2015 16 2016 17 ( 实 际 ) ( 原 来 预 算 ) ( 修 订 ) ( 预 算 ) 财 政 拨 款 ( 百 万 元 ) 2 8 7. 2 2 7 4. 2 2 9 6. 1 2 5 9. 8 ( + 8. 0 % ) ( 1 2. 3 % ) ( 或 较 2015 16 原 来 预 算 减 少 5.3%) 1 8 宗 旨 是 以 既 安 全 又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适 时 规 划 管 理 和 落 实 公 营 部 门 的 基 建 发 展 和 工 务 计 划, 并 维 持 优 质 水 平, 以 及 推 广 升 降 机 及 自 动 梯 安 全 简 介 1 9 工 务 科 在 这 纲 领 下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制 订 工 务 政 策 监 督 落 实 公 营 部 门 基 建 发 展 和 工 务 计 划 推 行 业 界 的 改 善 措 施 就 上 述 事 宜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以 及 制 订 有 关 升 降 机 及 自 动 梯 安 全 的 政 策 二 零 一 五 年, 工 务 科 : 监 察 大 型 公 共 工 程 项 目 的 推 展 情 况, 确 保 如 期 进 行, 不 会 超 出 预 算 开 支 ; 督 导 启 德 发 展 计 划 的 推 行 ; 策 导 九 龙 东 环 保 连 接 系 统 的 详 细 可 行 性 研 究 ; 督 导 推 展 莲 塘 / 香 园 围 口 岸 工 程 ; 策 导 港 珠 澳 大 桥 香 港 口 岸 人 工 岛 上 盖 发 展 的 规 划 工 程 及 建 筑 研 究 ; 策 导 在 马 料 水 小 蚝 湾 及 龙 鼓 滩 进 行 填 海 的 技 术 研 究, 以 及 迁 置 西 贡 污 水 处 理 厂 相 关 填 海 的 初 步 综 合 发 展 研 究 ; 监 督 梅 窝 及 大 澳 改 善 工 程 的 推 行 ; 监 督 把 沙 田 污 水 处 理 厂 迁 往 岩 洞 的 勘 测 及 详 细 设 计 工 作 ; 策 导 岩 洞 发 展 长 远 策 略 研 究 ; 监 督 把 深 井 污 水 处 理 厂 西 贡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钻 石 山 食 水 及 海 水 配 水 库 迁 往 岩 洞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 策 导 全 港 性 地 下 空 间 发 展 的 研 究 ; 监 督 为 各 项 增 加 土 地 供 应 措 施 及 增 加 发 展 密 度 的 建 议 而 提 供 的 基 建 支 援 ; 341
策 导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发 展 : 策 略 性 地 区 先 导 研 究 ; 与 建 造 业 议 会 ( 议 会 ) 合 作, 继 续 提 升 建 造 业 质 素 ; 与 议 会 及 主 要 持 份 者 合 作, 监 察 建 造 业 的 人 力 资 源 状 况, 并 推 出 措 施, 以 应 付 未 来 基 建 项 目 的 人 力 需 求 ; 与 议 会 紧 密 合 作, 以 协 助 建 造 业 工 人 注 册 和 分 阶 段 实 施 建 造 业 工 人 注 册 条 例 ( 第 583 章 ) 的 禁 止 条 文 ; 与 国 家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以 及 广 东 省 ( 包 括 前 海 等 重 点 发 展 地 区 ) 的 对 口 单 位 紧 密 合 作, 寻 求 进 一 步 开 拓 内 地 市 场 实 施 中 港 两 地 专 业 资 格 互 认 安 排 扩 大 现 有 专 业 服 务 的 范 围, 以 及 为 建 造 业 专 业 人 士 争 取 在 内 地 注 册 执 业 和 设 立 企 业 ; 就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协 助 四 川 地 震 灾 后 重 建 工 作 提 供 支 援, 包 括 就 省 道 3 0 3 和 绵 茂 公 路 两 个 主 要 道 路 重 建 工 程 项 目, 以 及 卧 龙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23 个 重 建 项 目, 牵 头 与 四 川 当 局 联 系 ; 监 督 长 远 防 治 山 泥 倾 泻 计 划 的 推 行, 以 处 理 人 造 斜 坡 和 天 然 山 坡 的 山 泥 倾 泻 风 险 ; 推 出 各 项 改 善 措 施 和 举 办 推 广 活 动, 提 高 公 共 工 程 建 筑 工 地 的 安 全 水 平 及 环 保 成 效 ; 监 察 升 降 机 及 自 动 梯 条 例 ( 第 618 章 ) 的 实 施 情 况, 以 加 强 对 升 降 机 及 自 动 梯 安 全 的 规 管 ; 就 新 法 例 的 初 步 框 架 进 行 公 众 咨 询, 以 改 善 建 造 业 的 付 款 安 排 ; 监 察 雨 水 排 放 系 统 改 善 工 程, 以 减 低 水 浸 的 风 险, 并 监 察 明 渠 的 改 善 工 程, 以 改 善 地 区 环 境 ; 检 讨 公 共 工 程 采 购 制 度, 培 育 业 界 相 关 持 份 者 提 升 技 术 能 力, 并 促 进 良 性 竞 争, 务 求 以 具 成 本 效 益 及 高 效 生 产 方 式, 推 展 优 质 及 创 新 的 基 建 项 目 ; 为 经 济 发 展 委 员 会 辖 下 的 专 业 服 务 业 工 作 小 组 提 供 秘 书 处 服 务, 该 小 组 负 责 探 讨 各 项 支 援 措 施, 提 升 专 业 服 务 业 的 竞 争 力, 为 业 界 拓 展 商 机 ; 以 及 为 大 屿 山 发 展 咨 询 委 员 会 及 辖 下 其 中 两 个 小 组 提 供 秘 书 处 及 支 援 服 务, 该 委 员 会 将 就 大 屿 山 的 发 展 策 略 及 机 遇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见, 以 促 进 大 屿 山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及 保 育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需 要 特 别 留 意 的 事 项 2 0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内, 工 务 科 将 会 : 继 续 密 切 监 察 公 共 工 程 计 划 的 推 展 情 况, 确 保 工 程 及 时 完 成, 并 把 公 共 工 程 未 能 尽 用 的 预 算 款 项 ( 如 有 的 话 ) 维 持 在 5% 以 下 的 水 平 ; 继 续 监 督 启 德 发 展 计 划 的 推 行 ; 继 续 监 督 莲 塘 / 香 园 围 口 岸 工 程 的 实 施 情 况 ; 监 督 中 部 水 域 人 工 岛 策 略 性 研 究 ; 继 续 策 导 港 珠 澳 大 桥 香 港 口 岸 人 工 岛 上 盖 发 展 的 规 划 工 程 及 建 筑 研 究 ; 监 督 欣 澳 填 海 的 规 划 及 工 程 研 究 ; 继 续 监 督 在 马 料 水 小 蚝 湾 及 龙 鼓 滩 进 行 填 海 的 技 术 研 究, 以 及 迁 置 西 贡 污 水 处 理 厂 相 关 填 海 的 初 步 综 合 发 展 研 究 ; 继 续 监 督 梅 窝 及 大 澳 改 善 工 程 的 推 行 ; 监 督 南 大 屿 山 越 野 单 车 径 网 络 改 善 及 扩 建 工 程 的 推 行 ; 继 续 监 督 把 沙 田 污 水 处 理 厂 迁 往 岩 洞 的 勘 测 及 详 细 设 计 工 作 ; 继 续 监 督 把 深 井 污 水 处 理 厂 西 贡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钻 石 山 食 水 及 海 水 配 水 库 迁 往 岩 洞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 继 续 策 导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发 展 : 策 略 性 地 区 先 导 研 究 ; 继 续 策 导 九 龙 东 环 保 连 接 系 统 的 详 细 可 行 性 研 究 ; 策 导 岩 洞 发 展 长 远 策 略 的 制 订 ; 继 续 监 督 为 各 项 增 加 土 地 供 应 措 施 及 增 加 发 展 密 度 的 建 议 而 提 供 的 基 建 支 援 ; 继 续 与 议 会 紧 密 合 作, 推 行 改 善 措 施 以 提 升 建 造 业 水 平 ; 继 续 监 察 建 造 业 各 项 措 施 的 进 度, 并 在 有 需 要 时 进 一 步 改 善 这 些 措 施, 以 吸 引 更 多 新 人 入 行, 并 进 一 步 提 高 本 地 建 造 业 工 人 的 技 术 水 平 ; 继 续 与 议 会 紧 密 合 作, 以 协 助 建 造 业 工 人 注 册 和 分 阶 段 实 施 建 造 业 工 人 注 册 条 例 的 禁 止 条 文 ; 继 续 推 广 建 造 业 及 相 关 的 专 业 服 务 业, 与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联 系, 进 一 步 开 拓 内 地 市 场, 着 重 扩 大 现 有 专 业 服 务 的 范 围, 为 建 造 业 及 相 关 工 程 专 业 争 取 更 多 开 放 措 施, 以 在 内 地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直 接 提 供 服 务, 以 及 争 取 更 多 机 会 参 与 对 外 援 助 工 程 项 目 ; 继 续 与 其 他 决 策 局 合 作, 支 援 四 川 地 震 灾 后 余 下 的 重 建 工 作 ; 推 出 各 项 改 善 措 施 和 继 续 举 办 推 广 活 动, 提 高 公 共 工 程 建 筑 工 地 的 安 全 水 平 及 环 保 成 效 ; 342
继 续 监 察 升 降 机 及 自 动 梯 条 例 的 实 施 情 况 ; 继 续 监 督 长 远 防 治 山 泥 倾 泻 计 划 的 推 行 ; 继 续 监 察 雨 水 排 放 系 统 改 善 工 程, 以 减 低 水 浸 的 风 险, 并 继 续 监 察 明 渠 的 改 善 工 程, 以 改 善 地 区 环 境 ; 开 展 条 例 草 案 的 草 拟 工 作, 以 改 善 建 造 业 的 付 款 安 排 ; 继 续 检 讨 公 共 工 程 采 购 制 度 和 监 督 改 善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 继 续 为 专 业 服 务 业 工 作 小 组 提 供 服 务, 该 小 组 负 责 探 讨 各 项 支 援 措 施, 并 就 提 升 专 业 服 务 业 的 竞 争 力 及 为 业 界 拓 展 商 机, 向 经 济 发 展 委 员 会 提 出 建 议 ; 以 及 继 续 为 大 屿 山 发 展 咨 询 委 员 会 及 辖 下 小 组 提 供 服 务, 该 委 员 会 将 就 大 屿 山 的 发 展 策 略 及 机 遇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见, 以 促 进 大 屿 山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及 保 育 343
财 政 拨 款 分 析 2014 15 2015 16 2015 16 2016 17 ( 实 际 ) ( 原 来 预 算 ) ( 修 订 ) ( 预 算 ) ( 百 万 元 ) ( 百 万 元 ) ( 百 万 元 ) ( 百 万 元 ) 纲 领 ( 1 ) 水 务... 1 0. 5 1 0. 3 2 1. 6 1 1. 3 ( 2 ) 文 物 保 育... 4 6. 4 5 2. 5 4 7. 1 5 9. 3 ( 3 ) 绿 化 园 境 及 树 木 管 理... 4 4. 4 4 8. 4 4 7. 5 5 3. 1 (4) 起 动 九 龙 东... 2 7. 1 3 1. 0 2 8. 4 3 3. 4 ( 5 ) 政 府 内 部 服 务... 2 8 7. 2 2 7 4. 2 2 9 6. 1 2 5 9. 8 4 1 5. 6 4 1 6. 4 4 4 0. 7 4 1 6. 9 ( + 5. 8 % ) ( 5. 4 % ) ( 或 较 2015 16 原 来 预 算 增 加 0.1 %) 财 政 拨 款 及 人 手 编 制 分 析 纲 领 ( 1 )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的 拨 款 较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的 修 订 预 算 减 少 运 作 开 支 所 需 拨 款 减 少 1, 0 3 0 万 元 ( 4 7. 7 % ), 主 要 由 于 纲 领 ( 2 )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的 拨 款 较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的 修 订 预 算 增 加 1, 2 2 0 万 元 ( 2 5. 9 % ), 主 要 由 于 保 育 及 活 化 历 史 建 筑 一 般 非 经 常 开 支 项 目 所 需 现 金 流 量 增 加, 以 及 增 加 职 位 和 其 他 运 作 开 支 所 需 拨 款 增 加 纲 领 ( 3 )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的 拨 款 较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的 修 订 预 算 增 加 用 非 公 务 员 合 约 雇 员 的 开 支 和 其 他 运 作 开 支 所 需 拨 款 增 加 纲 领 ( 4 )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的 拨 款 较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的 修 订 预 算 增 加 非 公 务 员 合 约 雇 员 的 开 支 和 进 行 顾 问 研 究 的 开 支, 令 所 需 拨 款 增 加 560 万 元 ( 1 1. 8 % ), 主 要 由 于 聘 500 万 元 ( 1 7. 6 % ), 主 要 由 于 聘 用 纲 领 ( 5 )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的 拨 款 较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的 修 订 预 算 减 少 3, 6 3 0 万 元 ( 1 2. 3 % ), 主 要 由 于 建 造 业 人 力 方 面 的 投 资 一 般 非 经 常 开 支 项 目 所 需 现 金 流 量 减 少, 以 及 运 作 开 支 所 需 拨 款 减 少 ; 部 分 减 省 的 开 支, 因 加 强 建 造 业 人 力 技 术 水 平 一 般 非 经 常 开 支 项 目 所 需 现 金 流 量 增 加, 以 及 净 增 加 8 个 职 位 和 应 付 毕 业 生 专 业 训 练 计 划 的 开 支, 令 所 需 拨 款 增 加 而 抵 销 344
各 纲 领 的 拨 款 分 配 情 况 (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 各 纲 领 的 员 工 人 数 (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纲 领 1 (2.7%) 纲 领 2 (14.2%) 纲 领 1 (5) 纲 领 2 (32) 纲 领 3 (12.8%) 纲 领 3 (33) 纲 领 5 (62.3%) 纲 领 4 (8.0%) 纲 领 5 (168) 纲 领 4 (18) 编 制 的 变 动 ( 截 至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职 位 数 目 260 255 250 245 240 235 230 225 2200 215 230 228 233 239 256 二 零 一 三 二 零 一 四 二 零 一 五 二 零 一 六 二 零 一 七 实 际 预 算 年 度 修 订 预 算 预 算 345
分 目 ( 编 号 ) 2014 15 实 际 开 支 2015 16 核 准 预 算 2015 16 修 订 预 算 2016 17 预 算 $ 0 0 0 $ 0 0 0 $ 0 0 0 $ 0 0 0 经 常 开 支 经 营 账 目 000 运 作 开 支... 3 2 5, 9 7 2 3 6 0, 1 2 3 3 7 2, 9 0 6 3 7 5, 9 9 1 经 常 开 支 总 额... 3 2 5, 9 7 2 3 6 0, 1 2 3 3 7 2, 9 0 6 3 7 5, 9 9 1 非 经 常 开 支 700 一 般 非 经 常 开 支... 8 9, 6 2 8 5 6, 3 1 9 6 7, 7 6 3 4 0, 9 4 9 非 经 常 开 支 总 额... 8 9, 6 2 8 5 6, 3 1 9 6 7, 7 6 3 4 0, 9 4 9 经 营 账 目 总 额... 4 1 5, 6 0 0 4 1 6, 4 4 2 4 4 0, 6 6 9 4 1 6, 9 4 0 开 支 总 额... 4 1 5, 6 0 0 4 1 6, 4 4 2 4 4 0, 6 6 9 4 1 6, 9 4 0 346
按 分 目 列 出 的 开 支 详 情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工 务 科 所 需 的 薪 金 及 开 支 预 算 为 416, 940, 0 0 0 元, 较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的 修 订 预 算 减 少 2 3, 729, 0 0 0 元, 而 较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的 实 际 开 支 增 加 1, 3 4 0, 0 0 0 元 经 营 账 目 经 常 开 支 2 在 分 目 000 运 作 开 支 项 下 的 拨 款 3 7 5, 9 9 1, 0 0 0 元, 用 以 支 付 工 务 科 的 薪 金 津 贴 及 其 他 运 作 开 支 3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工 务 科 的 人 手 编 制 有 239 个 职 位, 包 括 3 个 编 外 职 位 预 期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会 净 增 加 17 个 职 位, 包 括 1 个 编 外 职 位 在 某 些 限 制 下, 管 制 人 员 可 按 获 授 权 力, 在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开 设 或 删 减 非 首 长 级 职 位, 但 所 有 该 类 职 位 的 按 薪 级 中 点 估 计 的 年 薪 值 不 能 超 过 1 62, 693, 0 0 0 元 4 在 分 目 000 运 作 开 支 项 下 的 财 政 拨 款 分 析 如 下 : 个 人 薪 酬 2014 15 ( 实 际 ) ( $ 0 0 0 ) 2015 16 ( 原 来 预 算 ) ( $ 0 0 0 ) 2015 16 ( 修 订 预 算 ) ( $ 0 0 0 ) 2016 17 ( 预 算 ) ( $ 0 0 0 ) 薪 金... 1 8 4, 5 4 4 1 9 4, 1 4 2 2 0 0, 1 0 8 2 2 1, 4 8 3 津 贴... 2, 6 8 0 3, 1 1 2 4, 5 8 0 4, 5 4 0 工 作 相 关 津 贴... 5 12 12 12 与 员 工 有 关 连 的 开 支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供 款... 211 124 260 164 公 务 员 公 积 金 供 款... 3, 6 1 6 4, 4 1 6 4, 5 8 0 5, 4 5 6 部 门 开 支 临 时 雇 员... 7 8, 3 2 5 9 2, 0 0 4 8 4, 6 9 5 8 5, 4 3 9 一 般 部 门 开 支... 5 4, 7 9 2 6 4, 5 1 3 7 6, 9 7 1 5 7, 1 9 7 其 他 费 用 由 房 屋 署 维 修 政 府 斜 坡... 1, 7 9 9 1, 8 0 0 1, 7 0 0 1, 7 0 0 3 2 5, 9 7 2 3 6 0, 1 2 3 3 7 2, 9 0 6 3 7 5, 9 9 1 347
分 目 项 目 ( 编 号 ) ( 编 号 ) 涵 盖 的 范 围 经 营 账 目 700 一 般 非 经 常 开 支 承 担 额 核 准 承 担 额 截 至 31.3.2015 止 的 累 积 开 支 2015 16 修 订 预 算 开 支 结 余 $ 0 0 0 $ 0 0 0 $ 0 0 0 $ 0 0 0 818 加 强 建 造 业 人 力 技 术 水 平... 1 0 0, 0 0 0 165 9 9, 8 3 5 868 建 造 业 人 力 方 面 的 投 资... 3 2 0, 0 0 0 2 0 8, 4 9 0 6 4, 5 1 7 4 6, 9 9 3 870 保 育 及 活 化 历 史 建 筑... 2 0 0, 0 0 0 3 4, 2 0 6 3, 0 8 1 1 6 2, 7 1 3 总 额... 6 2 0, 0 0 0 2 4 2, 6 9 6 6 7, 7 6 3 3 0 9, 5 4 1 本 项 目 于 二 零 零 七 至 零 八 年 度 获 批 准 的 原 来 承 担 额 为 1 亿 元, 现 拟 把 增 加 承 担 额 的 建 议 连 同 2016 年 拨 款 条 例 草 案, 一 并 提 交 立 法 会 批 核 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