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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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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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 态, 使 人 类 社 会 难 以 正 确 认 识 评 级 这 一 信 用 经 济 的 内 在 规 律, 难 以 真 正 总 结 西 方 错 误 评 级 的 教 训, 难 以 让 评 级 有 效 服 务 于 人 类 信 用 经 济 实 践 如 果 我 们 还 不 能 在 信 用 评 级 思 想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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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元:已经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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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声 明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本 报 告 的 内 容 及 信 息 来 源 于 陕 西 东 岭 工 贸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第 三 方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专 业 意 见 长 城 证 券 对 报 告 中 所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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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债 主 体 大 唐 集 团 成 立 于 2002 年 12 月 29 日, 是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文 件 ) 文 件 在 原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分 企 事 业 单 位 基 础 上 组 建 的 大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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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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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注 本 期 证 券 未 办 理 抵 押 权 转 让 变 更 登 记 本 期 证 券 发 起 机 构 转 让 信 托 财 产 时, 按 惯 例 并 未 办 理 抵 押 权 转 让 变 更 登 记, 而 由 委 托 人 在 有 管 辖 权 的 政 府 机 构 登 记 部 门 继 续 登 记 为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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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辅 导 工 作 进 展 报 告 新 疆 交 通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疆 交 建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拟 申 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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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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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前 言...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3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9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12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 案...14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15 第 七 部 分

目 录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2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 则... 4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5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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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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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借款企业资信评级报告框架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华丽家族 公告编号:临2015*012

(2) 隐 形 眼 镜 ; (3) 照 相 器 材 双 筒 望 远 镜 望 远 镜 ; (4) 音 响 设 备 收 音 机 电 视 机 录 像 机 音 响 手 提 通 讯 设 备, 便 携 式 电 脑 ; (5) 手 表 珠 宝 重 置 价 值 : 修 理 或 重 置 投 保 财 产 至 同 一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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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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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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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信 封 详 细 评 审 第 二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5) 投 标 人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时,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了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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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汉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开 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中 期 票 据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跟 踪 评 级 结 果 :AAA 上 次 评 级 结 果 :AAA 债 项 信 用 名 称 额 度 存 续 期 12 汉 城 投 MTN1 20 亿 元 12 汉 城

一 行 业 信 用 质 量 分 析 信 息 技 术 行 业 细 分 子 行 业 较 多, 部 分 子 行 业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的 影 响 呈 现 较 明 显 的 周 期 性, 如 电 脑 与 外 围 设 备 办 公 电 子 设 备 等 传 统 智 能 硬 件 行 业, 但 以 技 术 进 步

南网资审文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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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995 年 我 走 进 了 朝 阳 区 将 台 乡 五 保 老 人 院, 如 今 17 年 后, 十 分 欣 喜 有 机 会 为 这 本 流 金 岁 月 小 集 作 序 在 多 年 陪 伴 孤 单 老 人 的 过 程 中, 我 深 深 地 体 会 到 每 位 老 人 的 生 命 里 其 实 都

78 云 芝 79 五 加 皮 80 五 味 子 81 五 倍 子 82 化 橘 红 83 升 麻 84 天 山 雪 莲 85 天 仙 子 86 天 仙 藤 87 天 冬 88 天 花 粉 89 天 竺 黄 90 天 南 星 91 天 麻 92 天 然 冰 片 ( 右 旋 龙 脑 ) 93 天 葵


一 天 吃 两 顿, 从 不 例 外 我 上 班 就 是 找 一 个 网 吧 上 网 上 网 的 内 容 很 杂, 看 新 闻, 逛 论 坛, 或 者 打 打 小 游 戏 如 果 没 钱 上 网, 我 会 独 自 一 个 人 到 一 个 偏 僻 的 地 方, 静 静 地 坐 着 发 呆 这 也 是

工 造 价 15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一 标 市 政 公 用 6000 中 机 环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胡 美 娟 16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二 标 市 政 公 用 品 尊 国 际 花 园 1# 2# 3# 4# 7# 9# 10# 11# 楼 地 库 C 区 工

第一篇 建置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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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债 主 体 供 销 集 团 成 立 于 2010 年 1 月 18 日, 是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设 立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核 准 注 册 成 立 的 中 华 全 国 供 销 合 作 总 社 ( 以 下 简 称 供 销 总 社 ) 直 属 核 心 全 资 企 业 截 至 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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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山 华 新 包 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留学知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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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下 列 植 物 的 向 性 或 運 動, 哪 些 是 受 到 生 長 素 作 用 的 影 響?(5-4) 甲. 睡 蓮 的 花 到 了 晚 上 會 合 起 來 ; 乙. 黃 瓜 的 捲 鬚 攀 附 竹 竿 向 上 生 長 ; 丙. 含 羞 草 的 葉 經 碰 觸 後 閉 合 ; 丁. 紅 豆


Transcription: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第 四 标 段 : 南 护 ( 太 平 街 橡 胶 坝 东 便 门 橡 胶 坝 ) 生 物 措 施 治 理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 合 同 编 号 :CSHH-SHFZ-201604 招 标 人 : 北 京 市 城 市 河 湖 管 理 处 招 标 代 理 人 : 北 京 江 河 润 泽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二 一 六 年 一 月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四 标 段 ) 招 标 文 件 目 录 目 录 第 一 卷 商 务 文 件...1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2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5 2.1 项 目 简 介...7 2.2 项 目 履 行 期 限...7 2.3 招 标 内 容...7 2.4 投 标 人 的 资 格...7 2.5 保 密...7 2.6 投 标 费 用...7 2.7 招 标 文 件...7 2.8 现 场 踏 勘 和 标 前 会...8 2.9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8 2.10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9 2.11 投 标 补 充 文 件...10 2.12 投 标 有 效 期...10 2.13 投 标 保 证 金...10 2.14 开 标 与 评 标...11 2.15 中 标...11 2.16 履 约 担 保...12 2.17 签 订 合 同...12 第 三 章 评 标 标 准 和 办 法... 14 第 四 章 合 同 文 件...24 4.1 履 约 保 函...25 4.2 中 标 通 知 书...26 4.3 合 同 文 本...27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函 格 式...32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34 二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35 三 投 标 函...36 四 投 标 函 附 件...37 第 二 部 分 投 标 经 济 文 件 部 分 格 式...42 I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四 标 段 ) 招 标 文 件 目 录 1 一 般 说 明...43 2 专 项 说 明...43 3 工 程 量 清 单...44 4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45 第 三 部 分 技 术 部 分...46 第 二 卷 技 术 文 件...47 1 概 况...48 2 实 施 范 围 及 工 程 量...48 3 水 环 境 现 状 及 问 题...49 4 防 治 方 案...51 4.1 防 治 目 标 及 原 则... 51 4.2 生 物 措 施... 51 附 件 :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级 别 标 准...53 II

第 一 卷 商 务 文 件 1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2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一 标 段 至 第 六 标 段 ) 招 标 公 告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已 经 落 实,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受 招 标 人 北 京 市 城 市 河 湖 管 理 处 委 托, 北 京 江 河 润 泽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现 对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实 施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一 项 目 概 况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工 程 的 建 设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 中 海 南 海 筒 子 河 昆 玉 河 南 长 河 ; 以 及 永 定 河 引 水 渠 ( 罗 道 庄 二 热 闸 ) 转 河 ( 含 太 平 湖 ) 南 护 城 河 ( 二 热 闸 东 便 门 ) 北 护 城 河 ( 松 林 闸 造 纸 厂 船 闸 ) 东 西 土 城 沟 及 小 月 河 通 惠 河 等 城 市 河 湖 管 辖 水 域 本 项 目 是 针 对 城 市 河 湖 水 体 现 状, 对 其 实 施 管 理 措 施 物 理 措 施 生 物 措 施 及 生 态 措 施, 以 达 到 维 持 上 游 水 源 良 好 水 体 水 质, 减 轻 水 体 富 营 养 化 带 来 的 危 害, 提 高 河 湖 水 体 表 观 可 视 度 及 消 除 水 体 异 味 黑 臭 等 目 的 二 资 金 来 源 政 府 投 资 三 标 段 划 分 及 预 算 金 额 : 本 项 目 生 物 措 施 招 标 部 分 共 划 分 6 个 标 段, 具 体 如 下 : 序 号 标 段 名 称 招 标 / 合 同 编 号 实 施 内 容 预 算 金 额 ( 元 ) 1 第 一 标 段 CSHH-SHFZ-201601 中 海 南 海 1740000.00 2 第 二 标 段 CSHH-SHFZ-201602 昆 玉 河 ( 长 河 口 罗 道 庄 ) 永 引 渠 ( 五 孔 桥 玉 渊 潭 电 站 ) 1584000.00 3 第 三 标 段 CSHH-SHFZ-201603 永 引 渠 ( 玉 渊 潭 电 站 二 热 闸 ) 南 护 ( 二 热 闸 太 平 街 橡 胶 坝 ) 3 1365450.00 4 第 四 标 段 CSHH-SHFZ-201604 南 护 ( 太 平 街 橡 胶 坝 东 便 门 橡 胶 坝 ) 2203001.60 5 第 五 标 段 CSHH-SHFZ-201605 通 惠 河 ( 东 便 门 橡 胶 坝 - 高 碑 店 闸 ) 2036862.50 6 第 六 标 段 CSHH-SHFZ-201606 四 招 标 内 容 转 河 ( 含 太 平 湖 ) 北 护 ( 松 林 闸 - 造 纸 厂 船 闸 ) 东 西 土 城 沟 及 小 月 河 1797750.00 针 对 河 道 的 富 营 养 化 水 体, 采 用 生 物 措 施 进 行 治 理, 以 有 效 地 抑 制 水 华 的 发 生, 提 高 水 体 的 透 明 度, 营 造 优 美 河 湖 水 环 境, 同 时 按 照 招 标 人 要 求 处 理 突 发 水 环 境 问 题, 消 除 社 会 不 良 影 响 五 项 目 履 行 期 限 2016 年 4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 六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 投 标 人 应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2 投 标 人 可 承 担 水 环 境 治 理 方 面 的 业 务 并 具 有 类 似 项 目 的 实 施 经 验 ; 3 投 标 人 在 过 去 三 年 的 项 目 实 施 中 无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

4 具 有 实 施 投 标 本 项 目 所 要 求 的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经 验 技 术 和 装 备 能 力 ; 5 企 业 信 誉 和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能 力 来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 6 在 北 京 水 利 建 筑 市 场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7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七 资 格 审 查 及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1 投 标 报 名 及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2016 年 2 月 1 日 至 2016 年 2 月 5 日, 每 日 上 午 8:30~11:30 下 午 13:30~16:00( 北 京 时 间, 下 同 ), 接 受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名, 并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2 资 格 审 查 : 本 项 目 招 标 采 取 资 格 后 审 报 名 时, 仅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具 备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必 备 条 件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潜 在 投 标 人 报 名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应 携 带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 三 证 合 一 的 除 外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身 份 证 授 权 委 托 书 供 审 查 ( 以 上 证 书 均 须 携 带 原 件 供 查 验, 同 时 提 供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1 套 备 案 ) 只 有 经 资 格 初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才 能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3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地 点 : 北 京 江 河 润 泽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三 部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南 四 环 西 路 188 号 ( 总 部 基 地 18 区 11 号 楼, 科 丰 桥 向 南 第 三 个 红 绿 灯 左 转 上 丰 茂 南 路 向 东 100 米 路 南 进 园 区 大 门 后 直 行 100 米 左 侧 白 楼 )) 4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 整 套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叁 佰 元 整 (RMB 300 元 整 ), 售 后 不 退 八 投 标 截 止 及 开 标 投 标 截 止 和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2 月 25 日 9:00( 北 京 时 间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和 开 标 地 点 : 北 京 江 河 润 泽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会 议 室 九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北 京 市 城 市 河 湖 管 理 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江 河 润 泽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南 四 环 西 路 188 号 ( 总 部 基 地 18 区 11 号 楼 ) 联 系 人 : 严 璐 杨 娜 电 话 :(010)53105831 53105832 传 真 :(010)53105830 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丰 科 园 支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11001016201052511677 4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5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条 款 号 说 明 1 2.1 2 2.3 3 2.4.1 项 目 名 称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四 标 段 : 南 护 ( 太 平 街 橡 胶 坝 东 便 门 橡 胶 坝 ) 生 物 措 施 治 理 ) 合 同 名 称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四 标 段 : 南 护 ( 太 平 街 橡 胶 坝 东 便 门 橡 胶 坝 ) 生 物 措 施 治 理 ) 实 施 合 同 招 标 / 合 同 编 号 :CSHH-SHFZ-201604 招 标 人 : 北 京 市 城 市 河 湖 管 理 处 招 标 代 理 人 : 北 京 江 河 润 泽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招 标 内 容 : 针 对 河 道 的 富 营 养 化 水 体, 采 用 生 物 措 施 进 行 治 理, 以 有 效 地 抑 制 水 华 的 发 生, 提 高 水 体 的 透 明 度, 营 造 优 美 河 湖 水 环 境, 同 时 按 照 招 标 人 要 求 处 理 突 发 水 环 境 问 题, 消 除 社 会 不 良 影 响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 1 投 标 人 应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2 投 标 人 可 承 担 水 环 境 治 理 方 面 的 业 务 并 具 有 类 似 项 目 的 实 施 经 验 ; 3 投 标 人 在 过 去 三 年 的 项 目 实 施 中 无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 4 具 有 实 施 投 标 本 项 目 所 要 求 的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经 验 技 术 和 装 备 能 力 ; 5 企 业 信 誉 和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能 力 来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 6 在 北 京 水 利 建 筑 市 场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7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4 2.12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90 天 5 2.13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大 写 壹 万 元 整 ( 10000.00)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 银 行 保 函 电 汇 投 标 保 证 金 电 汇 时, 请 注 明 立 项 号 110405, 河 湖 水 华 6 2.9.4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电 子 文 件 一 份 7 2.10.4 8 2.15.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2 月 25 日 9 时 00 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址 : 北 京 江 河 润 泽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会 议 室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南 四 环 西 路 188 号 ( 总 部 基 地 18 区 11 号 楼, 科 丰 桥 向 南 第 三 个 红 绿 灯 左 转 上 丰 茂 南 路 向 东 100 米 路 南 进 园 区 大 门 后 直 行 100 米 左 侧 白 楼 ))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2 月 25 日 9 时 00 分 开 标 地 点 : 北 京 江 河 润 泽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会 议 室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南 四 环 西 路 188 号 ( 总 部 基 地 18 区 11 号 楼, 科 丰 桥 向 南 第 三 个 红 绿 灯 左 转 上 丰 茂 南 路 向 东 100 米 路 南 进 园 区 大 门 后 直 行 100 米 左 侧 白 楼 )) 9 2.16 履 约 担 保 : 金 额 为 中 标 通 知 书 写 明 的 合 同 总 价 的 10% 6

2.1 项 目 简 介 2.1.1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四 标 段 : 南 护 ( 太 平 街 橡 胶 坝 东 便 门 橡 胶 坝 ) 生 物 措 施 治 理 ) 招 标 2.1.2 合 同 名 称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四 标 段 : 南 护 ( 太 平 街 橡 胶 坝 东 便 门 橡 胶 坝 ) 生 物 措 施 治 理 ) 实 施 合 同 2.1.3 招 标 / 合 同 编 号 :CSHH-SHFZ-201604 2.1.4 招 标 人 : 北 京 市 城 市 河 湖 管 理 处 2.1.5 招 标 代 理 人 : 北 京 江 河 润 泽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1.6 招 标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2.1.7 资 金 来 源 : 政 府 投 资, 目 前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资 金 已 落 实 2.2 项 目 履 行 期 限 2.2.1 2016 年 4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 2.3 招 标 内 容 针 对 河 道 的 富 营 养 化 水 体, 采 用 生 物 措 施 进 行 治 理, 以 有 效 地 抑 制 水 华 的 发 生, 提 高 水 体 的 透 明 度, 营 造 优 美 河 湖 水 环 境, 同 时 按 照 招 标 人 要 求 处 理 突 发 水 环 境 问 题, 消 除 社 会 不 良 影 响 2.4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2.4.1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资 格 条 件 (1) 投 标 人 应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2) 投 标 人 可 承 担 水 环 境 治 理 方 面 的 业 务 并 具 有 类 似 项 目 的 实 施 经 验 ; (3) 投 标 人 在 过 去 三 年 的 项 目 实 施 中 无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 (4) 具 有 实 施 投 标 本 项 目 所 要 求 的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经 验 技 术 和 装 备 能 力 ; (5) 企 业 信 誉 和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能 力 来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 (6) 在 北 京 水 利 建 筑 市 场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7)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2.4.2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第 5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提 交 证 明 其 资 格 的 材 料 2.4.3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招 标 人 有 权 要 求 投 标 人 补 充 提 交 证 明 其 资 格 合 格 的 必 要 材 料 2.5 保 密 招 投 标 双 方 应 分 别 为 对 方 在 投 标 文 件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涉 及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责 任 2.6 投 标 费 用 投 标 人 在 参 加 投 标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自 理 2.7 招 标 文 件 2.7.1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和 按 第 2.7.2 条 及 第 2.7.3 条 规 定 发 出 的 补 充 通 知 7

卷 号 章 号 名 称 第 一 卷 商 务 文 件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章 投 标 须 知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四 章 合 同 文 件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第 二 卷 技 术 文 件 2.7.2 招 标 文 件 的 答 疑 (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若 有 疑 问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下 同 ) 通 知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只 对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天 ( 指 日 历 天, 下 同 ) 前 收 到 的 要 求 澄 清 的 问 题 予 以 答 复 (2)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并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答 疑 问 题 来 源 2.7.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任 何 时 候, 招 标 人 可 发 书 面 补 充 或 修 改 通 知 以 补 充 或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2) 上 述 补 充 或 修 改 通 知 将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并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 投 标 人 应 在 每 次 收 到 澄 清 函 补 充 或 修 改 通 知 后 24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进 行 确 认 2.8 现 场 踏 勘 和 标 前 会 招 标 人 不 统 一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及 标 前 会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投 标 工 作 的 需 要 自 行 进 场 踏 勘 和 需 求 调 研 2.9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2.9.1 投 标 文 件 的 计 量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之 间 有 关 招 投 标 的 来 往 函 件 及 文 件, 计 量 单 位 及 符 号 一 律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和 符 号 2.9.2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编 制 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 2.9.2.1 投 标 人 准 备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投 标 函 部 分 经 济 部 分 和 技 术 部 分 三 部 分 组 成, 可 分 册 装 订, 也 可 整 册 装 订 2.9.2.2 投 标 函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2)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3) 投 标 函 (4) 投 标 函 附 件 2.9.2.3 经 济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8

(1) 工 程 量 清 单 (2)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2.9.2.4 技 术 部 分 2.9.3 投 标 报 价 2.9.3.1 投 标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报 价 表 格 式 认 真 填 写 报 价 表 及 其 附 件 2.9.3.2 报 价 表 中 的 报 价, 是 指 投 标 人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条 件, 履 行 本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所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以 及 利 润 税 金 和 投 标 人 认 为 其 它 需 要 报 出 的 费 用 等 各 种 费 用 的 综 合 和 分 项 报 价, 并 考 虑 了 应 承 担 的 风 险 2.9.3.3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报 价 表 时, 应 对 各 项 报 价 进 行 仔 细 研 究, 不 得 因 某 一 项 的 报 价 偏 低 而 人 为 地 将 另 一 项 的 报 价 抬 高 招 标 人 在 评 价 时 将 重 视 每 一 项 报 价 的 合 理 性 2.9.3.4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招 标 控 制 价 ( 即 : 项 目 预 算 价 格 2203001.60 元 ), 投 标 文 件 将 作 为 废 标 处 理 2.9.4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与 签 署 (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2.9.2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五 份,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封 面 上 应 分 别 标 明 正 本 和 副 本 字 样 正 本 与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均 须 用 A4 纸 装 订 成 册 ( 图 页 可 除 外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夹 (2) 投 标 文 件 应 使 用 打 印 或 不 能 擦 去 的 墨 水 书 写, 文 字 要 清 晰, 语 意 要 明 确, 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名 ( 或 盖 章 ) 报 价 表 的 每 一 页 均 应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和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名 ( 或 盖 章 ) (3)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和 插 字 或 删 除, 涂 改 和 插 字 或 删 除 处 均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名 ( 或 盖 章 ) 确 认 2.10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2.10.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须 单 独 密 封 ( 四 个 副 本 封 装 在 一 起 ), 封 袋 密 封 口 加 盖 密 封 章 或 单 位 公 章 不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封 袋 面 上 应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并 写 明 : (1) 招 标 人 的 名 称 ; (2) 投 标 的 合 同 名 称 及 其 编 号 ; (3) 在 年 月 日 时 前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不 准 启 封 ; (4)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加 盖 公 章 ) 2.10.2 若 投 标 人 未 将 投 标 文 件 按 上 述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和 标 记, 招 标 人 将 不 承 担 与 此 有 关 的 责 任 2.10.3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2 月 25 日 9 时 00 分, 投 标 人 应 在 此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北 京 江 河 润 泽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会 议 室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南 四 环 西 路 188 号 ( 总 部 基 地 18 区 11 号 楼, 科 丰 桥 向 南 第 三 个 红 绿 灯 左 转 上 丰 茂 南 路 向 东 100 米 路 南 进 园 区 大 门 后 直 行 100 米 左 侧 白 楼 )) 投 9

标 文 件 应 面 交 招 标 代 理 人 签 收 (2) 招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将 发 出 通 知,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有 关 的 义 务 和 权 利 也 将 适 用 至 延 长 后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10.4 迟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本 须 知 第 2.10.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或 规 定 延 长 后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将 拒 收 2.11 投 标 补 充 文 件 2.11.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向 招 标 人 递 交 书 面 的 投 标 补 充 文 件, 修 改 或 撤 换 已 经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2.11.2 投 标 补 充 文 件 必 须 由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名 ( 或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2.11.3 投 标 补 充 文 件 必 须 按 本 章 2.10 条 规 定 密 封 和 递 交, 信 封 的 封 面 加 注 投 标 补 充 文 件 字 样 2.11.4 凡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招 标 人 收 到 并 符 合 2.11.2 条 和 2.11.3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补 充 文 件 均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当 文 件 间 出 现 差 异 时, 以 日 期 在 后 的 为 准 2.12 投 标 有 效 期 2.12.1 投 标 文 件 自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起 生 效, 其 有 效 期 为 90 天 在 此 期 间,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回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2.12.2 招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但 延 长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30 天 投 标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招 标 人 的 上 述 要 求 投 标 人 若 拒 绝 招 标 人 的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并 予 以 退 还 ; 若 接 受 招 标 人 的 要 求, 则 投 标 文 件 继 续 有 效, 且 仍 不 允 许 修 改 2.13 投 标 保 证 金 2.13.1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提 交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壹 万 元 整 ( 10000.00 元 )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招 标 人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2.13.2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商 业 银 行 出 具 的 银 行 保 函 电 汇 投 标 保 证 金 接 收 账 户 如 下 : 银 行 开 户 名 称 : 北 京 江 河 润 泽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丰 科 园 支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11001016201052511677 2.13.3 若 发 生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招 标 人 可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 (1) 投 标 人 在 第 2.13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2)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未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内 要 求 的 时 间 前 来 签 订 合 同 或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拒 交 履 约 保 函 10

2.13.4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中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2.14 开 标 与 评 标 2.14.1 开 标 (1) 招 标 人 将 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 9 时 00 分 在 北 京 江 河 润 泽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会 议 室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南 四 环 西 路 188 号 ( 总 部 基 地 18 区 11 号 楼, 科 丰 桥 向 南 第 三 个 红 绿 灯 左 转 上 丰 茂 南 路 向 东 100 米 路 南 进 园 区 大 门 后 直 行 100 米 左 侧 白 楼 ))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所 有 投 标 人 均 应 派 代 表 ( 必 须 是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 参 加 并 签 到 若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时 未 派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则 招 标 人 将 宣 布 其 已 放 弃 投 标 (2)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开 标 会 时 除 招 标 文 件 外 须 另 外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 如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开 标 )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被 授 权 人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如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参 加 开 标 ) 及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代 表 未 提 供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开 启, 按 弃 标 处 理 (3) 开 标 程 序 1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宣 布 投 标 截 止, 开 始 开 标 ; 2 宣 布 开 标 人 员 名 单 ; 3 确 认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人 是 否 在 场, 验 证 投 标 人 代 表 身 份 ; 4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是 否 完 好 ; 5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启 顺 序 ; 6 依 开 标 顺 序, 启 封 投 标 文 件, 并 宣 布 投 标 要 素 ; 7 确 认 招 标 项 目 预 算 价 格 ; 8 记 录, 并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 9 宣 布 注 意 事 项 ; 10 开 标 会 议 结 束 (3) 招 标 代 理 人 做 开 标 会 议 记 录 并 负 责 归 档 若 招 标 代 理 人 宣 读 的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时, 投 标 人 有 权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异 议, 经 招 标 监 督 部 门 当 场 核 查 确 认 后, 招 标 代 理 人 可 重 新 宣 读 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应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2.14.2 在 开 标 时,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为 废 标 处 理 : (1) 逾 期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 (2) 按 规 定 提 交 了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撤 回 通 知 ; (3)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没 有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或 无 法 提 交 有 效 证 件 ; (4)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的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识 ; (5) 有 其 它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有 效 性 规 定 的 2.14.3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审 办 法 和 评 分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并 向 招 标 人 书 面 提 出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办 法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2.15 中 标 11

2.15.1 中 标 人 的 确 定 (1) 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确 定 中 标 人 (2) 招 标 人 不 保 证 投 标 报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中 标, 也 没 有 义 务 对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作 任 何 解 释 和 说 明 (3) 投 标 人 可 同 时 投 报 多 个 标 段, 但 每 个 标 段 需 具 有 单 独 的 组 织 机 构 及 资 源 配 备, 同 一 套 组 织 机 构 及 资 源 配 备 不 得 同 时 在 不 同 的 标 段 中 中 标 2.15.2 重 新 招 标 和 招 标 终 止 (1)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招 标 人 将 依 法 组 织 重 新 招 标 : 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的 ; 2)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所 有 不 合 格 投 标 或 者 界 定 为 废 标 的 (2) 招 标 人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有 权 宣 布 投 标 程 序 无 效 或 拒 绝 所 有 投 标, 招 标 程 序 终 止, 并 对 由 此 引 起 的 对 投 标 人 的 影 响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2.15.3 中 标 通 知 (1) 在 本 须 知 第 2.12 条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或 延 长 后 的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将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确 认 其 投 标 已 被 接 受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应 于 24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其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中 标 招 标 人 收 到 中 标 人 确 认 接 受 中 标 的 通 知 后, 将 中 标 结 果 及 时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3) 中 标 人 明 确 表 示 不 接 受 中 标, 或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向 招 标 人 发 出 书 面 确 认 通 知, 将 被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4)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16 履 约 担 保 2.16.1 中 标 人 可 采 用 履 约 保 函 履 约 保 证 金 等 方 式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2.16.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并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为 合 同 总 价 的 10% 履 约 担 保 自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28 天 内 一 直 有 效, 在 其 有 效 期 结 束 后 14 天 内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2.16.3 中 标 人 如 采 用 履 约 保 函, 可 采 用 招 标 人 认 可 的 具 有 开 具 保 函 资 格 的 投 标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地 ( 市 ) 级 以 上 ( 含 ) 商 业 银 行 出 具 的 保 函 履 约 保 函 格 式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格 式 或 招 标 人 认 可 的 其 它 格 式 2.16.4 中 标 人 为 取 得 履 约 担 保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2.17 签 订 合 同 2.17.1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应 在 招 标 人 要 求 的 时 间 内, 派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持 有 效 证 件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2.17.2 中 标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前 往 签 订 合 同, 或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2.16 条 的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12

招 标 人 可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可 将 合 同 授 予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2.17.3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如 因 招 标 人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合 同 签 订 无 法 进 行, 应 退 还 中 标 人 标 书 款 履 约 担 保 ( 如 已 提 交 ) 13

第 三 章 评 标 标 准 和 办 法 14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一 标 段 至 第 六 标 段 ) 评 标 办 法 为 规 范 评 标 工 作 程 序, 切 实 做 好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评 标 办 法 一 评 标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4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办 法 暂 行 规 定 ( 国 家 计 委 等 七 部 委 12 号 令 ) 5 北 京 市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评 标 办 法 ( 京 发 改 2006 1217 号 ) 6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7 其 它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二 评 标 原 则 1 坚 持 公 正 公 平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 2 通 过 评 标, 推 荐 能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确 能 履 行 合 同 且 经 评 审 综 合 评 分 最 高 者 为 中 标 人 ; 3 评 标 工 作 遵 循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三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活 动 依 法 成 立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开 标 前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受 聘 评 标 专 家 组 成, 总 人 数 为 5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推 举 产 生 四 评 标 纪 律 1 评 标 委 员 应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评 标 细 则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评 审, 不 得 随 意 修 改 评 标 办 法 2 开 标 后 至 招 标 人 公 布 中 标 结 果 之 前, 有 关 投 标 文 件 的 检 查 澄 清 评 比 和 决 标 等 信 息 和 资 料 对 与 本 过 程 无 关 的 投 标 人 及 其 他 人 员 保 密 3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均 不 代 表 各 自 的 单 位 或 组 织, 在 评 标 期 间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不 得 私 下 接 触 投 标 人, 不 得 收 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4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招 标 人 或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施 加 任 何 影 响 和 试 图 获 取 评 标 决 标 信 息, 违 者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拒 绝 5 开 标 直 到 授 标 签 约 过 程 中 的 所 有 文 字 材 料 不 得 带 出 评 标 场 所, 由 专 人 保 管 及 处 理 6 评 标 过 程 应 接 受 招 标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质 询 7 评 标 人 员 违 反 评 标 纪 律, 一 经 发 现,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15

五 无 效 标 界 定 条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以 下 九 条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定 标 书 是 否 为 无 效 标 : (1) 投 标 文 件 无 单 位 盖 章 并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2)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内 容 不 全 或 关 键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3)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报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除 外 ; (4) 投 标 人 不 按 照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的 ; (5)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且 不 能 说 明 合 理 理 由 的,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投 标 人 个 别 成 本 的 ; (6) 投 标 人 资 格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7)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有 行 贿 行 为 或 者 以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方 式 投 标 的 ; (8)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招 标 人 控 制 价 的 ; (9) 投 标 文 件 未 能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上 述 无 效 标 条 件 否 决 不 合 格 投 标 或 者 认 定 无 效 标 后, 当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三 个 时,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评 标, 也 可 以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经 评 审 后, 认 为 有 效 投 标 均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要 求 或 者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力 时, 应 当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六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为 有 助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检 查 和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单 独 要 求 投 标 人 澄 清 其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澄 清 通 知 ( 格 式 见 附 件 7-1) 和 投 标 人 的 答 复 ( 格 式 见 附 件 7-2)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除 了 按 本 评 标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2 款 规 定 改 正 算 术 错 误 外, 投 标 人 不 得 修 改 投 标 报 价 或 投 标 文 件 中 其 它 实 质 性 内 容 经 澄 清 的 问 题 应 由 投 标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名 确 认 后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七 评 标 过 程 1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步 评 审 ⑴ 在 开 始 评 审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按 照 上 述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无 效 标 界 定 条 件 首 先 检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⑵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是 指 基 本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条 款 和 其 它 要 求, 无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系 指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1 对 投 标 的 项 目 范 围 和 工 作 内 容 有 实 质 性 的 偏 离 ; 2 对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 3 纠 正 这 种 偏 离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投 标 竞 争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⑶ 招 标 人 将 拒 绝 未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也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后 对 其 不 响 应 16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2 算 术 错 误 的 修 正 对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检 查 其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有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为 : ⑴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任 一 项 目 的 单 价 与 其 数 量 的 乘 积 和 该 项 目 的 合 价 不 吻 合 时, 应 以 单 价 为 准, 改 正 合 价 但 经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共 同 核 对 后 认 为 单 价 有 明 显 的 小 数 点 错 位 时, 则 应 以 合 价 为 准, 改 正 单 价 ⑵ 若 投 标 报 价 清 单 中 的 总 金 额 与 相 应 的 各 分 项 报 价 的 合 计 金 额 不 吻 合 时, 应 以 修 正 算 术 错 误 后 的 各 分 项 报 价 的 合 计 金 额 为 准, 改 正 投 标 报 价 总 金 额 ⑶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与 文 字 大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时, 以 文 字 大 写 表 示 的 金 额 为 准 招 标 人 将 按 上 述 规 定 的 原 则, 要 求 投 标 人 修 正 报 价 中 的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需 经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共 同 确 认 3 投 标 文 件 的 详 细 评 审 ⑴ 评 标 委 员 会 仅 对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⑵ 详 细 评 审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进 行 评 价 与 比 较 : ⑶ 招 标 人 有 权 接 受 或 拒 绝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偏 离 保 留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后 提 出 的 优 惠 ⑷ 评 标 中 不 考 虑 合 同 条 件 中 有 关 价 格 调 整 规 定 对 合 同 价 格 的 影 响 八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1 评 标 标 准 详 见 附 件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评 标 标 准 2 评 标 方 法 (1) 本 项 目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公 平 公 正 客 观 准 确 的 原 则, 依 照 上 述 评 分 标 准, 独 立 对 每 个 投 标 文 件 分 别 进 行 评 审 打 分 (2) 综 合 评 分 采 用 百 分 制, 总 分 100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详 细 的 评 价 指 标 和 评 分 标 准, 按 照 上 述 评 标 程 序 对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3) 评 分 采 用 记 名 评 分, 评 分 表 须 经 评 标 委 员 签 名 方 为 有 效 (4) 每 一 位 评 标 委 员 的 评 分 结 果 应 汇 总 形 成 综 合 评 分 汇 总 表, 并 经 所 有 评 标 委 员 核 实 后 共 同 签 名 确 认 (5) 去 掉 所 有 评 委 打 分 ( 商 务 标 及 技 术 标 打 分 之 和 ) 中 的 最 高 分 及 最 低 分, 其 余 评 委 打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加 上 为 该 投 标 单 位 的 信 用 标 评 分, 为 该 标 书 的 最 终 得 分 (6)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评 委 打 分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一 位, 汇 总 计 算 最 终 得 分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7)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投 标 人 的 得 分 高 低 进 行 排 序, 得 分 最 高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得 分 相 同 时,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较 低 者 排 序 在 先 若 投 标 报 价 仍 相 同, 评 标 委 员 会 采 取 投 票 表 决 方 式 确 定 排 序 17

(8) 评 标 委 员 会 向 招 标 人 推 荐 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9) 投 标 人 可 同 时 投 报 多 个 标 段, 但 每 个 标 段 需 具 有 单 独 的 组 织 机 构 及 资 源 配 备, 同 一 套 组 织 机 构 及 资 源 配 备 不 得 同 时 在 不 同 的 标 段 中 中 标 九 评 审 意 见 1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综 合 评 审 结 果, 书 面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2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意 见 应 详 细 说 明 评 标 初 步 评 审 无 效 标 情 况 3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意 见 应 按 各 投 标 人 综 合 评 审 最 终 得 分 从 高 到 低 明 确 顺 序 4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综 合 评 审 情 况, 明 确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意 见 5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意 见 经 所 有 评 标 委 员 签 名 有 效 6 评 标 结 束,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将 评 审 意 见 及 所 有 评 审 记 录 汇 总 形 成 评 标 报 告, 移 交 招 标 人 18

附 件 1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格 式 ) 编 号 : 致 : ( 投 标 人 名 称 )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你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了 仔 细 的 审 查, 现 需 你 单 位 对 下 列 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 1 2... 评 标 委 员 会 年 月 日 注 : 1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一 式 二 份,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2 问 题 澄 清 答 复 一 式 份,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3 请 将 问 题 澄 清 答 复 于 年 月 日 时 前 递 交 至 ( 地 点 ) 19

附 件 2 问 题 澄 清 答 复 ( 格 式 ) 编 号 : 致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 澄 清 问 题 通 知 ( 编 号 ) 已 收 悉, 现 答 复 如 下 : 1 2 3 4...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名 ) 年 月 日 20

附 件 3 表 1-1 商 务 标 评 分 表 (57 分 )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招 标 评 分 表 序 号 项 目 标 准 评 分 标 准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1 投 标 报 价 30 分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控 制 价 为 本 标 段 的 预 算 价 格,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该 控 制 价 报 价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且 不 作 为 有 效 报 价 参 与 计 算 当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数 量 大 于 等 于 5 时, 评 标 基 准 价 B=( 有 效 的 投 标 报 价 之 和 - 最 高 报 价 - 最 低 报 价 )/(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家 数 -2) 当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数 量 小 于 5 时, 评 标 基 准 价 B=( 有 效 的 投 标 报 价 之 和 )/(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家 数 )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B 得 30 分, 投 标 报 价 每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1 个 百 分 点 减 0.5 分 ; 每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1 个 百 分 点 减 0.5 分 ; 减 分 最 多 不 超 过 10 分 上 述 情 况, 不 足 1% 时, 用 插 入 法 计 算 投 标 报 价 合 理 性 5 分 招 标 人 将 根 据 投 标 报 价 表 和 单 价 分 析 表 的 单 价 水 平, 费 用 构 成 及 取 费 合 理 性, 计 算 错 误 及 缺 陷 情 况 等 对 投 标 报 价 的 合 理 性 进 行 评 定 2 近 三 年 已 完 成 类 似 工 程 经 历 9 分 有 1 个 类 似 工 程 经 验 加 3 分, 最 多 加 9 分 类 似 业 绩 指 生 物 制 剂 治 理 水 华 项 目 近 三 年 指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 财 务 状 况 3 分 根 据 各 项 财 务 指 标 综 合 分 析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得 3 分 ; 一 般, 得 1~2 分 ; 较 差, 得 0~1 分 4 项 目 经 理 部 人 员 构 成 情 况 5 分 人 员 设 置 齐 全 结 构 合 理 得 4-5 分, 人 员 设 置 较 齐 全, 结 构 较 合 理 得 2-3 分, 人 员 设 置 欠 齐 全, 结 构 不 合 理 得 0-1 分 5 项 目 经 理 5 分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加 2 分 ;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加 1 分 ; 其 余 不 加 分 类 似 工 程 经 验 有 一 个 加 1 分, 最 多 加 3 分 ( 需 附 证 明 材 料 ) 商 务 标 合 计 评 委 签 字 : 年 月 日 21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招 标 评 分 表 表 2-1 技 术 标 评 分 表 (38 分 ) 序 号 项 目 标 准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1 2 3 4 5 实 施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针 对 本 标 段 的 重 点 难 点 及 关 键 问 题 分 析 及 措 施 所 采 用 生 物 制 剂 性 能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及 措 施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6 分 6 分 8 分 5 分 5 分 6 环 保 措 施 3 分 7 劳 动 力 配 置 及 投 入 施 工 的 机 械 设 备 5 分 实 施 方 案 及 主 要 技 术 措 施 针 对 性 强, 难 点 把 握 准 确, 措 施 方 法 先 进 可 靠 5-6 实 施 方 案 及 主 要 技 术 措 施 较 合 理 3-4 实 施 方 案 及 主 要 技 术 措 施 有 明 显 不 合 理 0-2 针 对 本 标 段 的 重 点 难 点 及 关 键 问 题 分 析 针 对 性 强, 措 施 得 当 5-6 针 对 本 标 段 的 重 点 难 点 及 关 键 问 题 分 析 针 对 性 一 般, 措 施 一 般 3-4 针 对 本 标 段 的 重 点 难 点 及 关 键 问 题 分 析 针 对 性 不 强, 措 施 较 差 0-2 所 采 用 的 生 物 制 剂 技 术 先 进, 对 本 标 段 水 域 水 质 特 点 针 对 性 强 7-8 所 采 用 的 生 物 制 剂 技 术 较 先 进, 对 本 标 段 水 域 水 质 特 点 针 对 性 一 般 4-6 所 采 用 的 生 物 制 剂 技 术 落 后, 对 本 标 段 水 域 水 质 特 点 针 对 性 不 强 0-3 保 证 体 系 完 整 措 施 有 力 4-5 保 证 体 系 较 完 整 措 施 一 般 2-3 保 证 体 系 及 措 施 欠 完 整 0-1 措 施 完 善 有 针 对 性 科 学 合 理 4-5 欠 完 善 针 对 性 不 强 2-3 措 施 不 完 善,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施 工 0-1 措 施 完 善 合 理 3 欠 完 善 2 不 完 善 1 合 理 4-5 欠 合 理 2-3 不 合 理 0-1 技 术 标 合 计 总 分 合 计 ( 商 务 标 + 技 术 标 ) 评 委 签 字 : 年 月 日 22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招 标 评 分 表 表 3-1 信 用 标 评 分 表 (5 分 ) 序 号 项 目 标 准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1 信 用 等 级 得 分 5 分 以 北 京 市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评 价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证 书 为 准 投 标 人 信 用 等 级 评 定 为 AAA 级 的, 信 用 等 级 得 分 为 信 用 标 标 准 分 的 100%; 投 标 人 信 用 等 级 评 定 为 AA 级 的, 信 用 等 级 得 分 为 信 用 标 标 准 分 的 80%; 投 标 人 信 用 等 级 评 定 为 A 级 的, 信 用 等 级 得 分 为 信 用 标 标 准 分 的 60%; 投 标 人 信 用 等 级 评 定 为 BBB 级 的, 信 用 等 级 得 分 为 信 用 标 标 准 分 的 40%; 投 标 人 信 用 等 级 评 定 为 CCC 级 的, 信 用 等 级 得 分 为 0; 首 次 获 得 水 利 行 业 资 质 等 级 的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已 在 北 京 市 水 利 信 用 档 案 系 统 登 记 的, 按 BBB 级 赋 分, 未 在 北 京 市 水 利 信 用 档 案 系 统 登 记 的, 按 CCC 级 赋 分 信 用 标 合 计 总 分 合 计 ( 商 务 标 + 技 术 标 + 信 用 标 ) 0-5 评 委 签 字 : 年 月 日 23

第 四 章 合 同 文 件 24

4.1 履 约 保 函 履 约 保 函 北 京 市 城 市 河 湖 管 理 处 : 鉴 于 被 保 证 人 ( 承 包 方 名 称 ) ( 以 下 简 称 被 保 证 人 ) 与 你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 招 标 / 合 同 编 号 :CSHH-SHFZ-201604), 本 行 已 接 受 被 保 证 人 的 请 求, 愿 就 被 保 证 人 履 行 上 述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保 证 : 1 本 保 函 担 保 的 范 围 ( 担 保 金 额 ) 为 合 同 总 价 格 的 10% 即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2 本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自 上 述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通 过 最 终 验 收 之 日 止 若 合 同 签 订 时 对 履 约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另 有 规 定 可 从 其 规 定 3 在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内, 如 被 保 证 人 违 约, 你 方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时, 本 行 将 在 收 到 你 方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提 款 通 知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你 方 支 付 本 保 函 担 保 范 围 内 你 方 要 求 提 款 的 金 额 (1) 你 方 的 提 款 通 知 必 须 在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传 真 ) 提 出, 提 款 通 知 应 由 你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2) 你 方 认 为 被 保 证 人 没 有 忠 实 地 履 行 任 何 的 合 同 文 件 和 在 其 后 达 成 的 同 意 修 改 补 充 增 加 和 变 更, 包 括 替 换 或 修 复 有 缺 陷 的 货 物 的 协 议 ( 以 后 称 违 约 ), 在 你 方 第 一 次 书 面 提 出 要 求 得 到 担 保 范 围 内 的 任 何 付 款 时, 本 行 即 予 支 付 你 方 的 提 款 通 知 应 写 明 要 求 提 款 的 金 额, 并 附 有 说 明 被 保 证 人 违 约 造 成 你 方 损 失 情 况 的 材 料 4 本 行 放 弃 你 方 应 先 向 被 保 证 人 要 求 赔 偿 上 述 金 额, 然 后 再 向 本 行 提 出 要 求 的 权 力 5 你 方 和 被 保 证 人 双 方 经 协 商 同 意 在 上 述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合 同 工 作 内 容 时, 本 行 承 担 本 保 函 规 定 的 责 任 不 变 银 行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印 刷 字 体 姓 名 和 职 务 ) (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名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日 期 : 年 月 日 25

4.2 中 标 通 知 书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四 标 段 ) 中 标 通 知 书 ( 招 标 / 合 同 编 号 :CSHH-SHFZ-201604) 致 : 贵 单 位 于 年 月 日 为 参 加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四 标 段 : 南 护 ( 太 平 街 橡 胶 坝 东 便 门 橡 胶 坝 ) 生 物 措 施 治 理 )( 招 标 / 合 同 编 号 :CSHH-SHFZ-201604)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书,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已 被 我 方 接 受, 确 定 你 单 位 为 中 标 人, 中 标 价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请 贵 单 位 收 到 本 通 知 书 后, 1 于 24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确 认 ; 2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办 理 履 约 担 保 事 宜 ; 3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的 授 权 代 表 人 于 年 月 日 前 持 有 效 证 件 及 履 约 担 保 前 来 进 行 合 同 谈 判 和 签 署 工 作 发 包 人 : 北 京 市 城 市 河 湖 管 理 处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名 ) 招 标 代 理 人 : 北 京 江 河 润 泽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电 话 :010-53105832 传 真 :010-53105830 2016 年 月 日 26

4.3 合 同 文 本 北 京 市 城 市 河 湖 管 理 处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生 物 措 施 ) 合 同 书 ( 第 四 标 段 ) 发 包 人 ( 甲 方 ): 北 京 市 城 市 河 湖 管 理 处 承 包 人 ( 乙 方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本 项 目 招 投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就 实 施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生 物 措 施 ) 有 关 事 项, 经 双 方 协 商 签 订 合 同 如 下 : 第 一 条 项 目 概 况 1.1 项 目 名 称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 生 物 措 施 ) 第 四 标 段 1.2 项 目 地 点 : 南 护 ( 太 平 街 橡 胶 坝 东 便 门 橡 胶 坝 ) 1.3 项 目 内 容 : 针 对 河 道 的 富 营 养 化 水 体, 发 包 人 委 托 承 包 人 采 取 生 物 措 施 防 治 水 华, 有 效 地 抑 制 水 华 的 发 生, 提 高 水 体 的 透 明 度, 营 造 优 美 河 湖 水 环 境 同 时, 承 包 人 按 照 发 包 人 要 求 处 理 突 发 水 环 境 问 题 1.4 承 包 方 式 : 总 承 包 1.5 质 量 标 准 : 所 承 包 的 水 域 范 围 内 不 发 大 面 积 生 水 华, 透 明 度 标 准 50 cm 1.6 承 包 期 :2016 年 4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 1.7 合 同 解 释 顺 序 : (1) 合 同 协 议 书 ( 包 括 补 充 协 议 ); (2) 中 标 通 知 书 ; (3) 中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做 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 (4)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5)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6)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合 同 技 术 条 款 ); (8)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9) 经 双 方 确 认 进 入 合 同 的 其 他 文 件 27

第 二 条 双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2.1 发 包 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2.1.1 依 照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文 件, 对 承 包 人 的 工 作 进 行 管 理 检 查 和 监 督 2.1.2 负 责 确 定 管 理 目 标 及 要 求, 并 对 承 包 人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2.2 承 包 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2.2.1 依 照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相 关 文 件 及 发 包 人 的 要 求, 作 为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工 作 的 责 任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确 保 实 施 范 围 内 的 水 环 境 良 好, 并 接 受 发 包 人 的 检 查 2.2.2 承 包 人 在 防 治 工 作 中 应 遵 守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及 环 境 保 护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按 照 相 应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作 业, 确 保 不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2.2.3 在 合 同 期 内 未 实 现 防 治 目 标, 或 因 自 身 过 失 造 成 重 大 社 会 影 响, 发 包 人 有 权 利 与 承 包 人 解 除 本 合 同 2.2.4 承 包 人 必 须 指 定 一 名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经 发 包 人 许 可, 承 包 人 不 得 擅 自 更 换 2.2.5 在 合 同 期 内, 承 包 人 每 日 9 时 和 16 时 用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报 告 防 治 水 域 巡 查 情 况, 有 特 殊 情 况 及 时 汇 报 2.2.6 承 包 人 的 水 华 防 治 方 案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制 定, 经 发 包 人 审 查 后, 在 发 包 人 的 监 督 指 导 下 实 施 2.2.7 承 包 人 要 建 立 预 判 机 制, 针 对 未 来 水 质 的 变 化 趋 势 提 前 着 手 做 好 防 范 2.2.8 承 包 人 在 防 治 水 域 使 用 的 各 类 制 剂 要 有 安 全 证 明 和 检 测 报 告, 承 包 人 在 防 治 水 域 内 投 加 的 生 物 制 剂 要 严 格 按 照 方 案 执 行, 若 私 自 喷 洒 不 明 制 剂, 本 合 同 自 动 解 除, 并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2.2.9 承 包 人 负 责 对 防 治 水 域 的 污 染 特 性 污 染 负 荷 防 治 过 程 中 的 水 质 变 化 过 程 及 制 剂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技 术 总 结, 作 为 验 收 的 依 据 之 一 第 三 条 违 约 责 任 3.1 发 包 人 违 约 发 包 人 由 于 主 观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支 付 款 项, 承 包 人 可 解 除 合 同 解 除 合 同 后 的 款 项 按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工 作 量 予 以 结 算 3.2 承 包 人 违 约 3.2.1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按 要 求 进 场 组 织 作 业 3.2.2 承 包 人 将 本 项 目 转 包 或 分 包 3.2.3 承 包 人 未 按 要 求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承 包 人 发 生 违 约 行 为, 发 包 人 应 及 时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书 面 警 告, 限 期 整 改 承 包 人 须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整 改 报 告, 经 发 包 人 审 查 后, 再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整 改 完 毕 方 可 继 续 工 作 承 包 人 整 改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发 生 违 约 行 为, 发 包 人 发 出 限 期 整 改 通 知 后, 承 包 人 仍 不 整 改, 发 包 人 可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28

未 结 算 的 款 项 按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工 作 量 结 算, 但 是 因 承 包 人 的 违 约 行 为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当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发 包 人 在 结 算 时 有 权 直 接 扣 除 相 关 损 失 折 抵 的 价 款 3.3 处 罚 规 定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综 合 检 查 小 组, 对 水 域 防 治 情 况 全 面 检 查 并 对 承 包 人 进 行 考 核, 未 达 到 防 治 目 标 的, 对 承 包 人 进 行 相 应 处 罚 3.3.1 承 包 人 防 治 水 域 出 现 媒 体 曝 光 人 民 来 信 领 导 问 责 等 情 况, 经 发 包 人 调 查 核 实 后, 酌 情 扣 罚 承 包 人 5000 元 至 10000 元, 累 计 出 现 3 次, 发 包 人 可 以 无 条 件 解 除 合 同 3.3.2 发 包 人 检 查 中 发 现 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的, 对 承 包 人 扣 罚 2000 元 / 次 第 四 条 安 全 施 工 4.1 双 方 签 订 安 全 协 议 书 4.2 承 包 人 应 设 立 安 全 机 构, 加 强 安 全 检 查, 依 法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4.3 承 包 人 应 自 觉 执 行 有 关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操 作 规 程 ; 水 上 作 业 时, 工 人 须 穿 着 救 生 衣 ; 特 殊 岗 位 须 持 证 上 岗, 以 确 保 工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4.4 在 有 毒 有 害 环 境 中 作 业, 承 包 人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相 应 的 防 护 措 施 4.5 承 包 人 应 保 证 工 人 的 饮 食 住 宿 安 全 及 驻 地 的 消 防 安 全 4.6 承 包 人 应 配 合 发 包 人 及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安 全 检 查, 对 检 查 出 的 问 题 要 立 即 整 改 4.7 发 生 事 故 时,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控 制 事 态, 将 情 况 上 报 发 包 人 及 有 关 部 门, 在 24 小 时 内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同 时 按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要 求 处 理 第 五 条 不 可 抗 力 不 可 抗 力 以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正 式 发 布 的 信 息 为 准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后, 承 包 人 应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尽 力 减 少 损 失, 并 在 24 小 时 内 向 发 包 人 书 面 通 报 受 害 情 况, 如 灾 害 继 续 发 生, 承 包 人 应 持 续 向 发 包 人 报 告 灾 害 情 况 及 应 对 措 施, 直 到 灾 害 结 束 5.1 发 包 人 应 对 灾 害 处 理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5.2 因 灾 害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第 六 条 合 同 价 款 计 量 及 支 付 6.1 合 同 价 款 : 元, 金 额 大 写 : 元, 最 终 结 算 价 款 以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独 立 第 三 方 审 核 为 准 6.2 本 合 同 采 用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6.3 支 付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后 10 个 工 作 日 预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30%;2016 年 8 月 底 前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40%; 项 目 全 部 完 成 经 验 收 合 格, 并 经 独 立 第 三 方 审 核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付 清 全 部 余 款 6.4 发 包 人 有 权 在 支 付 费 用 时 扣 除 罚 款 29

第 七 条 合 同 争 议 解 决 途 径 当 合 同 文 件 出 现 双 方 理 解 或 释 义 不 相 一 致 时, 在 不 影 响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的 情 况 下 由 双 方 协 商 ;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 不 愿 调 解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可 以 向 发 包 人 住 所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八 条 合 同 份 数 8.1 本 合 同 正 本 贰 份, 副 本 肆 份,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8.2 承 包 人 保 存 正 本 壹 份, 其 余 由 发 包 人 保 存 发 包 人 :( 盖 章 ) 承 包 人 :( 盖 章 ) 法 人 代 表 : 法 人 代 表 :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主 管 领 导 :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 实 施 负 责 人 : 属 地 管 理 所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0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函 格 式 32

目 录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二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三 投 标 函 四 投 标 函 附 件 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它 投 标 资 料 33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 请 随 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 系 (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4

二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本 人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单 位 名 称 ) 的 ( 姓 名 ) 为 我 公 司 签 署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四 标 段 : 南 护 ( 太 平 街 橡 胶 坝 东 便 门 橡 胶 坝 ) 生 物 措 施 治 理 )( 招 标 / 合 同 编 号 :CSHH-SHFZ-201604)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公 司 承 认 代 理 人 全 权 代 表 公 司 所 签 署 的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特 此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职 务 :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授 权 委 托 日 期 : 年 月 日 有 效 期 至 : 年 月 日 35

三 投 标 函 致 : 我 们 已 经 仔 细 研 究 了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四 标 段 : 南 护 ( 太 平 街 橡 胶 坝 东 便 门 橡 胶 坝 ) 生 物 措 施 治 理 )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 合 同 编 号 :CSHH-SHFZ-201604) 本 文 件 签 署 人 受 正 式 委 托, 兹 以 投 标 人 的 名 义 并 代 表 (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全 套 文 件 的 一 份 正 本 和 四 份 副 本 给 贵 方 本 文 件 签 署 人 特 以 本 函 在 此 声 明 并 同 意 : 1 我 方 完 全 接 受 上 述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补 遗 和 修 改 文 件 及 有 关 附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我 们 决 定 对 本 次 招 标 进 行 投 标, 我 们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规 定 对 合 同 的 完 成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我 单 位 对 该 合 同 的 投 标 总 价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2 我 方 已 详 细 阅 读 和 审 查 了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 如 有 的 话 ) 以 及 全 部 参 考 资 料 和 有 关 附 件 我 方 已 完 全 清 楚, 并 放 弃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权 利 3 本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从 规 定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起 90 天 内 有 效 4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后, 如 我 方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或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后 15 天 内 未 能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或 签 订 合 同 后 10 天 内 未 能 提 交 合 格 的 履 约 担 保, 招 标 人 可 取 消 我 方 中 标 资 格 5 我 方 同 意 提 供 由 招 标 人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其 它 资 料 或 数 据 6 我 方 完 全 理 解 招 标 人 不 一 定 要 接 受 最 低 价 的 投 标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7 如 果 我 们 中 标, 我 们 保 证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成 立 项 目 部, 选 派 有 经 验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业 人 员 实 施 合 同 投 标 人 : 单 位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6

四 投 标 函 附 件 包 括 : 1 有 效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2 有 效 的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如 有 ) 3 企 业 近 三 月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凭 证 (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4 企 业 近 三 月 社 保 缴 纳 证 明 (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5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人 员 汇 总 表 ( 格 式 见 附 表 1); 6 拟 投 入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 格 式 见 附 表 2); 7 有 效 的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的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学 历 证 明 等 复 印 件 ; 8 近 三 年 同 类 项 目 实 施 业 绩 表 ( 格 式 见 附 表 3 附 表 4)( 附 合 同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9 近 三 年 (2012 2013 2014 年 度 )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 附 复 印 件 ); 10 以 上 附 件 材 料 均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37

附 表 1: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主 要 人 员 汇 总 表 ( 格 式 ) 序 号 拟 担 任 职 务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施 工 经 验 年 限 相 关 证 书 及 编 号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编 制 日 期 : 年 月 日 38

附 表 2: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 格 式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职 称 学 历 所 学 专 业 毕 业 院 校 施 工 经 验 年 限 拟 在 本 工 程 中 拟 担 任 职 务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工 程 名 称 担 任 职 务 近 三 年 来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编 制 日 期 : 年 月 日 39

附 表 3: 近 三 年 已 完 成 同 类 项 目 主 要 情 况 表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时 间 合 同 造 价 质 量 标 准 建 设 单 位 注 :1 近 3 年 指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 类 似 项 目 是 指 类 似 业 绩 指 生 物 制 剂 治 理 水 华 项 目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编 制 日 期 : 年 月 日 40

附 表 4: 在 建 和 新 承 接 同 类 项 目 情 况 表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计 划 开 竣 工 时 间 合 同 造 价 质 量 标 准 建 设 单 位 投 标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编 制 日 期 : 年 月 日 41

第 二 部 分 投 标 经 济 文 件 部 分 格 式 42

1 一 般 说 明 1.1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与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条 款 和 图 纸 等 招 标 文 件 一 起 参 照 阅 读 1.2 本 项 目 合 同 采 用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形 式 1.3 本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为 完 成 本 工 程 整 个 施 工 过 程 及 维 护 所 需 的 全 部 费 用, 包 括 直 接 费 间 接 费 ( 各 种 损 耗 ) 维 护 费 利 润 税 金 保 险 以 及 应 承 担 的 一 切 风 险 义 务 和 责 任 1.4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与 工 程 连 带 的 施 工 设 备 险 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的 保 险 费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测 算, 并 摊 入 有 关 项 目 内, 招 标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1.5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全 部 费 用 和 利 润 都 应 包 括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列 的 各 项 目 中, 合 同 规 定 应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而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未 详 细 列 出 的 项 目, 其 费 用 和 利 润 应 认 为 己 包 括 在 其 它 有 关 项 目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中 投 标 人 不 应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自 行 增 加 新 的 项 目 或 修 改 项 目 名 称 和 清 单 编 号 1.6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均 应 填 报 投 标 人 还 应 填 报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并 在 其 结 尾 处 填 写 投 标 总 报 价 若 投 标 人 对 某 些 项 目 未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则 应 认 为 已 包 括 在 其 它 项 目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以 及 投 标 总 报 价 内 1.7 除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28 天 所 依 据 的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章 以 及 北 京 市 的 地 方 法 规 和 规 章 中 规 定 应 由 投 标 人 缴 纳 的 税 金 和 其 他 费 用 均 应 计 入 单 价 合 价 和 总 报 价 中 1.8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任 何 一 项 经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书 面 认 可 的 变 更 项 目 单 价, 依 据 于 投 标 人 填 报 的 用 于 投 标 报 价 的 人 工 材 料 施 工 机 械 使 用 费 及 相 应 的 取 费 标 准 计 价 1.9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有 计 算 或 汇 总 中 的 算 术 错 误 时, 应 按 以 下 原 则 改 正 : ⑴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任 一 项 目 的 单 价 乘 其 数 量 的 乘 积 与 该 项 目 的 合 价 不 吻 和 时, 应 以 单 价 为 准, 改 正 合 价 但 经 合 同 双 方 共 同 核 对 后 认 为 单 价 有 明 显 的 小 数 点 错 位 时, 则 应 以 合 价 为 准, 改 正 单 价 ⑵ 若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中 的 金 额 与 相 应 的 各 专 项 或 分 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合 计 金 额 不 吻 合 时, 应 以 修 正 算 术 错 误 后 的 各 分 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合 计 金 额 为 准, 改 正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中 相 应 部 分 的 金 额 和 投 标 总 报 价 1.10 投 标 货 币 及 计 价 精 度 投 标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单 价 和 合 价 均 精 确 到 人 民 币 分 ( 以 元 为 单 位, 要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2 专 项 说 明 2.1 施 工 用 水 :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安 排 2.2 施 工 用 电 :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2.3 零 星 工 程 本 合 同 项 下,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项 目 所 必 须 进 行 的 零 星 工 程 在 投 标 报 价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其 费 用 分 摊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项 目 单 价 中,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包 人 不 再 单 独 支 付 2.4 垃 圾 消 纳 方 式 场 所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协 调 解 决, 并 计 入 报 价 43

3 工 程 量 清 单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编 号 一 二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名 细 单 位 数 量 南 护 ( 太 平 街 橡 胶 坝 - 龙 潭 闸 ) 南 护 ( 龙 潭 闸 - 东 便 门 橡 胶 坝 ) 1. 包 括 水 体 维 护 喷 洒 药 剂 等 工 作 内 容 ; 2. 喷 洒 药 剂 包 括 采 购 运 输 现 场 存 放 等 ; 药 剂 种 类 为 环 境 友 好 型 生 物 制 剂 产 品 ; 3. 水 体 维 护 包 括 检 验 化 验 巡 视 河 道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等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1. 包 括 水 体 维 护 喷 洒 药 剂 等 工 作 内 容 ; 2. 喷 洒 药 剂 包 括 采 购 运 输 现 场 存 放 等 ; 药 剂 种 类 为 环 境 友 好 型 生 物 制 剂 产 品 ; 3. 水 体 维 护 包 括 检 验 化 验 巡 视 河 道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等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m 3 549900.00 m 3 138538.00 单 价 ( 元 ) 合 价 ( 元 ) 投 标 报 价 元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44

4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项 目 编 号 :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项 目 名 称 : 单 价 : 元 /m 3 编 号 名 称 及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100m 3 ) 单 价 ( 元 ) 1 直 接 工 程 费 元 1.1 直 接 费 元 1.1.1 人 工 费 元 (1) 喷 洒 药 剂 人 员 工 日 (2) 船 驾 驶 员 工 日 (3) 河 道 巡 视 人 员 工 日 (4)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工 日 1.1.2 材 料 费 元 合 价 ( 元 /100m 3 ) 备 注 1.1.3 机 械 使 用 费 元 (1) 操 作 平 台 船 台 班 (2) 喷 洒 设 备 台 班 (3) 货 车 台 班 2 间 接 费 元 取 费 基 数 : 人 工 费 3 利 润 元 取 费 基 数 : 人 工 费 + 间 接 费 4 规 费 元 取 费 基 数 : 人 工 费 19.16% 5 税 金 元 取 费 基 数 : 人 工 费 + 间 接 费 + 利 润 + 规 费 3.48% 合 计 元 /100m 3 单 位 换 算 合 计 元 /m 3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45

第 三 部 分 技 术 部 分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编 制 46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四 标 段 )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第 二 卷 技 术 文 件 47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四 标 段 )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1 概 况 北 京 市 城 市 河 湖 管 理 处 所 辖 河 道 跨 东 城 西 城 海 淀 朝 阳 丰 台 石 景 山 和 门 头 沟 7 个 区, 管 辖 河 道 包 括 三 家 店 调 节 池 永 定 河 引 水 渠 京 密 引 水 渠 昆 玉 段 北 护 城 河 南 护 城 河 及 通 惠 河 等 13 条 河 道, 总 长 度 124.31 公 里, 湖 泊 包 括 中 南 海 颐 和 园 和 什 刹 海 等 20 个, 总 面 积 823 万 平 方 米 北 京 水 资 源 常 年 严 重 短 缺, 城 市 河 湖 环 境 主 要 为 再 生 水 和 雨 洪 水, 仅 有 少 量 的 地 表 水, 而 且 水 质 受 城 市 点 源 面 源 污 染 影 响 严 重, 河 湖 水 体 处 于 严 重 的 富 营 养 化 状 态, 水 华 爆 发 水 绵 疯 长 底 泥 上 泛 以 及 油 污 入 河 等 威 胁 长 期 存 在, 再 加 之 城 市 河 湖 水 体 缺 乏 流 动 性, 河 湖 水 体 基 本 丧 失 了 水 体 自 净 能 力 面 对 这 样 的 水 环 境 现 状, 如 何 确 保 城 市 河 湖 不 发 生 水 华, 如 何 保 障 城 市 河 湖 水 质 清 澈 无 异 味 成 为 了 北 京 城 市 河 湖 水 环 境 治 理 的 一 个 难 题 2 实 施 范 围 及 工 程 量 实 施 范 围 包 括 : 中 海 南 海 昆 玉 段 ( 长 河 口 罗 道 庄 ); 以 及 永 定 河 引 水 渠 ( 五 孔 桥 二 热 闸 ) 南 护 城 河 ( 二 热 闸 东 便 门 橡 胶 坝 ) 通 惠 河 ( 东 便 门 橡 胶 坝 高 碑 店 闸 ) 转 河 ( 含 太 平 湖 ) 北 护 城 河 ( 松 林 闸 造 纸 厂 船 闸 ) 东 西 土 城 沟 及 小 月 河 等 城 市 河 湖 管 辖 水 域 图 2-1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范 围 图 48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四 标 段 )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3 水 环 境 现 状 及 问 题 近 年 来, 城 市 河 湖 水 体 处 于 严 重 的 富 营 养 化 状 态, 降 雨 过 后 城 市 地 表 污 染 物 管 网 淤 泥 和 污 染 物 被 雨 水 冲 刷 入 河, 加 之 城 市 建 设 工 业 污 水 居 民 生 活 污 水 以 及 总 氮 较 高 的 再 生 水 构 成 了 城 市 河 湖 的 重 要 水 体 夏 季 高 温 天 气, 致 使 藻 类 异 常 繁 殖, 出 现 了 水 华 青 苔 水 体 黑 臭 底 泥 上 泛 水 绵 等 各 种 水 环 境 问 题 图 3-1 南 护 爆 发 大 面 积 四 级 水 华 图 3-2 土 城 沟 水 绵 疯 长 49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四 标 段 )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图 3-3 健 安 桥 右 安 门 出 现 黑 苔 图 3-4 东 便 门 五 孔 桥 底 泥 上 泛 图 3-5 德 胜 门 木 樨 地 污 水 入 河 50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四 标 段 )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图 3-6 车 道 沟 桥 玉 南 桥 油 污 入 河 4 防 治 方 案 针 对 城 市 河 湖 水 体 水 质 现 状, 计 划 采 取 管 理 物 理 生 物 生 态 四 大 类 措 施, 并 根 据 河 道 湖 泊 所 处 区 域 及 水 源 水 流 条 件, 依 据 水 华 防 治 目 标 施 行 分 级 控 制 管 理 4.1 防 治 目 标 及 原 则 水 华 防 治 工 作 主 要 是 改 善 水 体 富 营 养 化 状 态 提 高 河 湖 水 体 表 观 透 明 度 及 消 除 水 体 异 味 等 防 治 目 标 为 : (1) 确 保 内 城 河 湖 及 重 要 水 域 不 发 生 水 华 ; (2) 保 证 其 它 水 域 发 生 水 华 得 到 及 时 有 效 处 置 ; (3) 及 时 处 置 油 污 黑 臭 水 绵 等 影 响 水 环 境 的 事 件 ; (4) 通 过 对 水 体 营 养 盐 指 标 及 藻 体 状 态 指 标 的 分 析, 提 早 预 判 科 学 治 理, 有 效 防 治 水 华 防 治 原 则 : (1) 坚 持 因 地 制 宜 注 重 实 效 ; (2) 实 行 全 面 防 控 重 点 保 障 ; (3) 突 出 生 态 优 先 安 全 高 效 ; (4) 强 化 监 管 力 度 精 细 管 理 4.2 生 物 措 施 根 据 北 京 城 市 河 湖 多 年 水 华 防 治 的 经 验 和 水 源 水 质 情 况,2016 年 将 城 市 河 湖 按 水 体 功 能 需 要 分 级 防 治 : 水 源 条 件 相 对 较 好 的 水 域 : 以 消 除 水 体 富 营 养 化, 改 善 水 质 为 目 标 使 用 制 剂 以 微 生 物 为 主, 针 对 水 源 主 要 为 地 表 水 和 再 生 水 的 水 体 该 水 域 汛 期 雨 污 水 汇 入 较 少, 汇 入 污 水 占 整 个 流 域 水 体 份 额 较 低 如 中 海 南 海 筒 子 河 昆 玉 段 ( 长 河 口 罗 道 庄 ) 南 长 河 ( 颐 和 园 南 门 紫 御 湾 ) 转 河 ( 含 51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四 标 段 )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太 平 湖 ) 等 水 源 条 件 稍 差 的 水 域 : 以 抑 藻 控 藻 为 主, 改 善 水 环 境 为 目 标 该 水 域 水 源 主 要 为 再 生 水 雨 污 水, 汇 入 污 水 占 整 个 流 域 水 体 份 额 较 高, 防 治 难 度 较 大, 适 宜 使 用 抑 藻 控 藻 制 剂, 辅 助 曝 气 等 措 施 如 永 引 渠 ( 五 孔 桥 二 热 闸 ) 南 护 ( 二 热 闸 太 平 街 ) 北 护 ( 松 林 闸 造 纸 厂 船 闸 ) 水 源 条 件 最 差 的 水 域 : 以 杀 藻 和 消 除 黑 臭 为 主, 满 足 城 市 水 环 境 要 求 包 括 雨 污 水 影 响 严 重 水 域 防 治 难 度 很 大 的 河 湖 中 下 游 水 域 如 东 土 城 小 月 河 南 护 ( 太 平 街 龙 潭 闸 ) 南 护 ( 龙 潭 闸 东 便 门 橡 胶 坝 ) 通 惠 河 ( 东 便 门 橡 胶 坝 高 碑 店 闸 ) 等 都 位 于 城 市 河 湖 下 游, 春 夏 秋 季 都 易 发 水 华, 防 治 难 度 很 大 52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四 标 段 )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附 件 :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级 别 标 准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级 别 标 准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类 别 共 分 五 级 : 一 级 : 水 体 浅 绿 色 二 级 : 水 体 深 绿 色, 肉 眼 可 以 看 到 星 点 状 分 布 藻 类 三 级 : 水 体 深 绿 色, 肉 眼 能 看 到 絮 状 物 四 级 : 水 体 深 绿 色, 肉 眼 能 看 到 絮 状 物, 同 时 水 面 出 现 少 量 漂 浮 的 藻 类 五 级 : 水 体 深 绿 色, 肉 眼 能 看 到 絮 状 物, 同 时 水 面 出 现 大 量 漂 浮 的 藻 类, 呈 膜 状 一 级 图 例 53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四 标 段 )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二 级 图 例 三 级 图 例 54

2016 年 城 市 河 湖 水 华 防 治 项 目 ( 第 四 标 段 )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四 级 图 例 五 级 图 例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