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 樂 引 言 本 科 的 公 開 評 核 是 基 於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及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聯 合 編 訂 的 音 樂 科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中 四 至 中 六 ) 考 生 須 參 閱 上 述 指 引, 以 了 解 評 核 對 考 生 表 達 的 知 識 理 解 和 技 巧 的 要 求 評 核 目 標 本 科 的 評 核 旨 在 評 估 考 生 下 列 能 力 : 1. 展 示 音 樂 的 聽 力, 辨 別 評 賞 不 同 樂 種 和 音 樂 風 格 的 藝 術 特 徵, 以 及 分 析 其 與 歷 史 和 文 化 情 境 的 關 係 ; 2. 以 恰 當 的 風 格 和 情 感, 準 確 和 流 暢 地 演 奏 不 同 的 樂 曲, 並 闡 釋 其 演 繹 方 式 ; 及 3. 以 合 適 的 作 曲 手 法 創 作 和 改 編 音 樂, 並 闡 釋 其 作 品 如 何 運 用 作 曲 手 法 處 理 音 樂 元 素 評 核 模 式 本 科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各 部 分 的 有 關 資 料, 述 如 下 : 必 考 部 分 部 分 內 容 考 試 時 間 比 重 卷 一 : 聆 聽 公 開 筆 試 甲 部 : 西 方 古 典 音 樂 乙 部 : 中 國 器 樂 粵 劇 音 樂 本 地 及 英 美 流 行 音 樂 甲 部 : 約 75 分 鐘 乙 部 : 約 75 分 鐘 40% 卷 二 : 演 奏 I 校 外 評 核 ( 實 習 考 試 ) 約 30 分 鐘 20% 卷 三 : 創 作 I 校 外 評 核 ( 作 品 集 ) 不 適 用 20% 選 考 部 分 ( 選 一 卷 ) 卷 四 甲 : 專 題 研 習 校 外 評 核 ( 專 題 報 告 ) 不 適 用 20% 卷 四 乙 : 演 奏 II 校 外 評 核 ( 實 習 考 試 ) 或 其 他 認 可 資 格 卷 四 丙 : 創 作 II 校 外 評 核 ( 作 品 集 ) 或 其 他 認 可 資 格 約 30 分 鐘 20% 不 適 用 20%
公 開 考 試 卷 一 : 聆 聽 (40%) 考 生 須 參 加 公 開 筆 試, 考 核 範 圍 包 括 : (i) 西 方 古 典 音 樂 (20%); (ii) 中 國 器 樂 (8%); (iii) 粵 劇 音 樂 (6%); 及 (iv) 本 地 及 英 美 流 行 音 樂 (6%) 考 生 將 聆 聽 多 首 樂 曲 選 段, 並 回 答 與 選 段 有 關 的 問 題 每 首 樂 曲 選 段 會 播 放 適 當 的 次 數, 部 分 題 目 會 提 供 樂 譜 試 題 的 形 式 多 樣 化, 如 選 擇 題 配 對 短 題 目 和 長 題 目 等 卷 二 : 演 奏 I (20%) 考 生 可 利 用 聲 樂 及 / 或 任 何 樂 器 應 考, 基 本 要 求 與 英 國 皇 家 音 樂 學 院 聯 合 委 員 會 四 級 術 科 / 加 拿 大 多 倫 多 皇 家 音 樂 學 院 五 級 術 科 ( 西 樂 ) 或 北 京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四 級 術 科 ( 中 樂 ) 考 試 程 度 相 若 考 生 應 : (i) 在 一 次 演 出 中, 合 奏 或 合 唱 兩 首 或 以 上 不 同 風 格 的 樂 曲 (15%), 總 時 間 為 10-15 分 鐘, 並 參 與 口 試 (3%), 闡 釋 對 所 演 奏 樂 曲 的 理 解 和 演 繹 方 式, 時 間 為 3-5 分 鐘 ; (ii) 視 唱 8-12 小 節 的 有 調 性 旋 律 (2%) 考 生 如 果 同 時 選 考 卷 四 乙 ( 演 奏 II), 本 卷 的 演 奏 曲 目, 不 可 與 卷 四 乙 ( 演 奏 II) 的 相 同 校 方 須 以 錄 影 形 式 記 錄 考 生 的 表 現, 並 呈 交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作 校 外 評 核 之 用 卷 三.. 創 作 I (20%) 考 生 須 呈 交 作 品 集 供 校 外 評 核 作 品 集 應 包 括 : (i) 兩 首 或 以 上 音 樂 作 品 (16%),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首 是 合 奏 作 品, 總 時 間 約 6-15 分 鐘 ; (ii) 反 思 報 告 (4%), 字 數 約 500 字 考 生 也 要 提 交 樂 譜 和 音 樂 作 品 的 錄 音 考 生 如 果 同 時 選 考 卷 四 丙 ( 創 作 II), 在 本 卷 所 呈 交 的 音 樂 作 品, 不 可 與 卷 四 丙 ( 創 作 II) 的 相 同 考 生 呈 交 的 作 品 集 須 附 一 份 由 本 人 及 音 樂 教 師 或 校 長 簽 署 的 聲 明 書, 證 明 有 關 作 品 確 為 該 考 生 原 創 任 何 引 用 的 資 料 均 須 註 明 出 處
卷 四 甲 : 專 題 研 習 (20%) 考 生 須 提 交 一 份 3,000 至 5,000 字 的 書 面 報 告, 探 討 有 關 音 樂 與 文 化 情 境 的 論 題, 供 校 外 評 核 書 面 報 告 包 括 導 論 討 論 及 分 析 結 論 及 參 考 資 料 ( 必 須 包 括 聆 聽 曲 目 及 引 用 文 獻 ) 四 個 部 分, 亦 可 附 加 樂 譜 插 圖 錄 音 或 錄 影 示 例 考 生 的 研 習 題 目 須 呈 交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審 批 一 般 而 言, 類 似 音 樂 家 生 平 的 題 材 將 不 獲 批 准 考 生 呈 交 的 書 面 報 告 須 附 一 份 由 本 人 及 音 樂 教 師 或 校 長 簽 署 的 聲 明 書, 證 明 有 關 文 章 確 為 該 考 生 原 創 任 何 引 用 的 資 料 均 須 註 明 出 處 卷 四 乙 : 演 奏 II (20%) 考 生 可 利 用 聲 樂 及 / 或 任 何 樂 器 參 加 校 外 評 核 本 卷 的 基 本 要 求 與 英 國 皇 家 音 樂 學 院 聯 合 委 員 會 及 澳 洲 音 樂 考 試 委 員 會 六 級 術 科 加 拿 大 多 倫 多 皇 家 音 樂 學 院 七 級 術 科 ( 西 樂 ); 以 及 北 京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六 級 術 科 ( 中 樂 ) 的 考 試 程 度 相 若 考 生 應 在 一 次 現 場 演 出 中, 獨 奏 或 獨 唱 三 首 或 以 上 不 同 風 格 的 樂 曲 (18%), 總 時 間 為 10-20 分 鐘 ; 並 參 與 口 試 (2%), 闡 釋 對 所 演 奏 的 樂 曲 的 理 解 和 演 繹 方 式, 時 間 為 3-5 分 鐘 考 生 在 本 卷 的 演 奏 曲 目, 不 可 與 卷 二 ( 演 奏 I) 的 相 同 如 果 考 生 已 考 取 與 演 奏 相 關 的 認 可 資 格, 可 呈 交 資 格 證 明, 以 豁 本 卷 的 考 核 請 參 閱 附 錄 有 關 認 可 資 格 的 成 績 與 等 級 對 換 準 則 如 果 提 交 認 可 資 格 的 證 明 以 申 請 豁 考 試, 考 生 獲 取 認 可 資 格 的 演 奏 曲 目, 不 能 與 卷 二 ( 演 奏 I) 的 相 同 卷 四 丙 : 創 作 II (20%) 考 生 須 呈 交 作 品 集 供 校 外 評 核 作 品 集 應 包 括 : (i) 兩 首 指 定 要 求 的 音 樂 改 編 作 品, 總 時 間 為 8-18 分 鐘 (16%):(1) 為 一 首 器 樂 作 品 重 新 配 器 ; 及 (2) 為 一 首 現 成 歌 曲 或 旋 律 加 入 伴 奏 和 延 伸 部 份 考 生 應 採 用 原 創 作 品 去 進 行 改 編, 並 必 須 呈 交 用 來 改 編 的 樂 曲 原 譜 ; 及 (ii) 反 思 報 告 (4%), 字 數 約 600 字 考 生 須 提 交 樂 譜 和 音 樂 作 品 的 錄 音 考 生 在 本 卷 所 呈 交 的 音 樂 作 品, 不 能 與 卷 三 ( 創 作 I) 的 相 同 如 果 考 生 已 考 取 與 創 作 相 關 的 認 可 資 格, 可 呈 交 資 格 證 明, 以 豁 本 卷 的 考 核 請 參 看 附 錄 有 關 豁 本 卷 考 核 的 詳 情 如 果 提 交 認 可 資 格 的 證 明 以 申 請 豁 考 試, 考 生 獲 取 認 可 資 格 的 音 樂 作 品, 不 能 與 卷 三 ( 創 作 I) 所 呈 交 的 相 同 考 生 呈 交 的 作 品 集 須 附 一 份 由 考 生 本 人 及 音 樂 教 師 或 校 長 簽 署 的 聲 明 書, 證 明 有 關 作 品 確 為 該 考 生 原 創 任 何 引 用 的 資 料 均 須 註 明 出 處
校 本 評 核 經 修 訂 後, 本 科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時 間 表 如 下 : 考 試 年 份 2018 從 2019 年 開 始 校 本 評 核 實 施 進 程 校 本 自 決 試 行 : 學 校 可 選 擇 不 呈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或 呈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並 獲 得 考 評 局 的 回 饋 呈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不 會 計 算 入 本 科 的 成 績 公 開 考 試 佔 全 科 成 績 100% 全 面 推 行 : 所 有 學 校 均 推 行 校 本 評 核 及 須 呈 交 分 數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佔 全 科 成 績 20% 校 本 評 核 的 最 新 設 計, 與 於 2012-13 年 進 行 的 新 高 中 課 程 及 評 估 檢 討 後 的 卷 二 ( 演 奏 I) 相 同 過 渡 期 內, 在 收 集 學 校 的 回 饋 及 經 驗 後,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可 能 有 進 一 步 修 訂 校 本 評 核 的 詳 細 要 求 規 則 評 核 準 則 和 指 引 將 刊 於 2015 年 9 月 出 版 的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音 樂 科 校 本 評 核 手 冊 ( 修 訂 本 ) 內 於 過 渡 期 內, 本 科 的 課 程 維 持 不 變, 學 校 應 按 照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的 建 議, 進 行 相 關 的 校 本 評 核 活 動, 作 為 教 與 學 及 校 內 評 估 的 部 分
附 錄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音 樂 卷 四 乙 ( 演 奏 II) 免 試 分 數 轉 換 表 卷 四 乙 : 演 奏 II (20%) 考 生 如 持 有 相 若 的 認 可 資 格 可 申 請 豁 本 實 習 考 試 考 生 必 須 在 報 名 時, 或 在 考 試 當 年 的 一 月 十 五 日 或 以 前, 將 有 關 豁 考 試 的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呈 交 考 評 局 該 等 考 試 成 績 將 按 照 下 表 所 列 的 分 數 轉 換 方 法 評 分 其 他 曾 在 過 往 公 開 考 試 中 獲 考 評 局 准 予 豁 考 試 的 頒 發 團 體 亦 詳 述 於 表 後 考 生 應 注 意 : 所 列 的 頒 發 團 體 未 能 盡 錄, 有 關 資 料 亦 會 於 需 要 時 予 以 更 新 提 交 豁 申 請 時, 申 請 豁 卷 四 乙 ( 演 奏 II) 考 試 的 演 奏 曲 目, 必 須 與 卷 二 ( 演 奏 I) 的 演 奏 曲 目 不 相 同 考 生 亦 須 於 申 請 時 填 寫 並 遞 交 表 格, 以 茲 聲 明
卷 四 乙 分 數 轉 換 英 國 皇 家 音 樂 學 院 聯 合 委 員 會 / 聖 三 一 學 院 澳 洲 音 樂 考 試 委 員 會 加 拿 大 多 倫 多 皇 家 音 樂 學 院 北 京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 中 樂 ) 所 獲 分 數 六 級 (Pass) 六 級 (Satisfactory) 七 級 (Pass & 六 級 (Merit) 六 級 (Credit) 七 級 (First Class 六 級 ( 六 級 (Honours / 七 級 (First Class High Honors with 七 級 (Pass) 七 級 八 級 (Pass & (Satisfactory) 七 級 (Merit) 七 級 (Credit) 八 級 (First Class 七 級 ( 七 級 (Honours / 八 級 (First Class High Honors with 八 級 (Pass) 八 級 九 級 (Pass & (Satisfactory) 八 級 (Merit) 八 級 (Credit) 九 級 (First Class 八 級 ( 八 級 (Honours / 九 級 (First Class High Honors with DipABRSM / ATCL Associate Diploma 十 級 (Pass, Honors, 或 以 上 或 以 上 First Class Honors or First Class Honors with 或 以 上 六 級 (Pass, Merit & 10 七 級 (Pass & 11 Merit) 七 級 ( 12 八 級 (Pass) 13 八 級 (Merit) 14 八 級 ( 15 九 級 (Pass) 16 九 級 (Merit) 17 九 級 ( 19 Performance 20 Diploma 除 上 述 頒 發 團 體 外, 其 他 團 體 所 頒 發 的 成 績 分 數 轉 換 方 法 將 按 個 別 情 況 予 以 考 慮 曾 在 過 往 獲 豁 考 試 的 頒 發 團 體 包 括 London College of Music (LCM), University of West London ( 前 身 為 LCM, Thames Valley University), 中 國 音 樂 學 院 考 級 委 員 會 及 中 國 民 族 管 弦 樂 學 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音 樂 卷 四 丙 ( 創 作 II) 豁 免 應 試 申 請 卷 四 丙 創 作 II (20%) 本 卷 不 設 試 分 數 轉 換 表 考 生 如 持 有 認 可 資 格 可 申 請 豁 應 考 本 卷, 並 須 在 報 名 時, 或 在 考 試 當 年 的 一 月 十 五 日 或 以 前, 將 有 關 豁 考 試 的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呈 交 考 評 局 所 有 申 請 將 按 個 別 情 況 予 以 豁 考 慮 提 交 豁 申 請 時, 申 請 豁 卷 四 丙 ( 創 作 II) 考 試 的 音 樂 作 品, 必 須 與 卷 三 ( 創 作 I) 所 呈 交 的 作 品 不 相 同 考 生 亦 須 於 申 請 時 填 寫 並 遞 交 表 格, 以 茲 聲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