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扬 府 发 2016 17 号 市 政 府 关 于 扬 州 市 长 江 岸 线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和 管 理 的 意 见 各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各 委 办 局 公 司 市 各 直 属 单 位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依 托 黄 金 水 道 推 动 长 江 经 济 带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014 39 号 ] 等 政 策 的 规 定 为 集 约 开 发 合 理 利 用 和 有 效 保 护 我 市 长 江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融 入 长 江 经 济 带 建 设 和 推 动 跨 江 融 合 发 展 制 定 本 意 见 一 总 则 一 长 江 岸 线 包 括 前 方 一 定 范 围 的 水 域 和 后 方 土 地 是 重 要 的 不 可 再 生 资 源 本 意 见 所 称 长 江 岸 线 是 指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即 本 市 所 辖 仪 征 市 江 都 区 广 陵 区 邗 江 区 扬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扬 州 化 工 园 区 范 围 长 江 沿 岸 包 括 夹 江 汊 江 和 岛 - 1 -
屿 的 全 部 岸 线 二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岸 线 分 类 的 标 准 确 定 沿 江 各 类 岸 线 及 相 应 的 水 域 陆 域 范 围 三 长 江 岸 线 使 用 应 符 合 江 苏 省 沿 江 开 发 总 体 规 划 江 苏 省 沿 江 产 业 空 间 布 局 规 划 江 苏 省 生 态 红 线 区 域 保 护 规 划 扬 州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扬 州 市 沿 江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扬 州 港 总 体 规 划 等 规 划 坚 持 科 学 规 划 统 筹 管 理 严 格 保 护 集 约 开 发 合 理 利 用 有 偿 使 用 等 原 则 四 长 江 岸 线 资 源 的 使 用 功 能 主 要 包 括 产 业 布 局 城 市 建 设 港 口 设 施 涉 水 工 程 跨 江 设 施 生 态 保 护 旅 游 开 发 等 根 据 扬 州 市 沿 江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按 照 长 江 岸 线 资 源 条 件 和 功 能 要 求 全 市 岸 线 分 为 生 产 岸 线 包 括 港 口 岸 线 和 临 水 型 装 备 制 造 业 岸 线 等 生 活 岸 线 包 括 过 江 通 道 城 市 生 活 景 观 和 城 市 旅 游 景 观 等 岸 线 等 和 生 态 岸 线 包 括 水 源 地 保 护 区 岸 线 生 态 保 护 岸 线 三 类 岸 线 五 市 政 府 对 长 江 岸 线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市 沿 江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协 调 解 决 有 关 长 江 岸 线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和 管 理 的 重 大 问 题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市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分 管 副 市 长 担 任 成 员 单 位 由 有 关 县 市 区 政 府 功 能 区 管 委 会 和 市 有 关 部 门 组 成 市 沿 江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以 下 简 称 市 沿 江 办 负 责 具 体 日 常 工 作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兼 任 市 沿 江 办 主 任 成 员 职 责 如 下 - 2 -
县 市 区 政 府 功 能 区 管 委 会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负 责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开 发 利 用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建 设 项 目 实 行 监 管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沿 江 办 负 责 牵 头 编 制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牵 头 确 定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规 划 控 制 的 具 体 范 围 并 牵 头 组 织 实 施 负 责 牵 头 组 织 市 沿 江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对 使 用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项 目 的 联 合 会 办 市 经 信 委 负 责 牵 头 对 沿 江 小 船 厂 的 清 理 整 顿 工 作 市 水 利 局 负 责 对 长 江 夹 江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兴 建 的 各 类 建 设 项 目 的 管 理 对 防 洪 安 全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与 节 约 保 护 水 功 能 区 水 土 保 持 等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市 规 划 局 负 责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规 划 区 内 建 设 规 划 管 理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负 责 依 法 办 理 集 体 土 地 转 用 征 收 征 用 手 续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土 地 供 应 以 及 临 时 用 地 手 续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用 地 行 为 市 环 保 局 负 责 饮 用 水 水 源 重 要 湿 地 保 护 及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环 保 三 同 时 等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市 交 通 港 口 局 负 责 港 口 规 划 的 编 制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利 用 港 口 岸 线 预 审 审 批 程 序 及 建 设 管 理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使 用 港 口 岸 线 的 行 为 负 责 港 口 码 头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等 工 作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组 织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港 口 岸 线 管 理 方 面 的 财 税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拟 定 相 关 财 政 政 策 并 监 督 执 行 扬 州 海 事 局 负 责 港 口 码 头 建 设 项 目 通 航 水 域 岸 线 安 全 使 用 - 3 -
许 可 水 上 水 下 活 动 许 可 及 水 上 水 下 活 动 监 督 检 查 等 工 作 其 他 市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依 法 对 江 河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市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积 极 配 合 各 县 市 区 政 府 功 能 区 管 委 会 对 违 法 占 用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的 建 设 单 位 或 个 人 依 法 进 行 查 处 二 强 化 规 划 管 理 六 市 沿 江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要 组 织 各 成 员 单 位 根 据 我 市 十 三 五 国 民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产 业 布 局 等 要 求 及 时 修 订 完 善 扬 州 市 沿 江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及 港 口 发 展 环 境 保 护 河 道 整 治 航 道 整 治 等 相 关 规 划 七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沿 江 办 牵 头 组 织 对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考 核 并 负 责 加 强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三 规 范 开 发 行 为 八 涉 岸 产 业 项 目 使 用 沿 江 岸 线 及 陆 域 应 当 根 据 其 投 资 强 度 建 设 规 模 以 及 产 业 关 联 情 况 择 优 选 择 合 理 安 排 符 合 以 下 调 控 要 求 1 岸 线 配 置 长 度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的 规 模 以 其 必 须 配 套 的 相 关 设 施 为 依 据 引 导 项 目 尽 可 能 向 陆 域 纵 深 布 局 减 少 临 水 岸 线 占 用 2 岸 线 投 资 强 度 按 涉 岸 项 目 基 建 投 资 总 量 含 陆 域 和 水 - 4 -
域 部 分 下 同 除 以 其 使 用 临 水 岸 线 的 长 度 计 算 工 业 物 流 项 目 使 用 沿 江 岸 线 资 源 的 属 距 江 岸 线 500 米 内 长 江 水 深 可 达 10 米 以 上 的 且 含 300 米 水 域 和 1500 米 以 内 的 纵 深 陆 域 类 岸 线 的 投 资 强 度 不 低 于 250 万 元 米 属 距 江 岸 线 500 米 内 长 江 水 深 可 达 5 米 以 上 且 含 400 米 水 域 和 1000 米 以 内 的 纵 深 陆 域 类 岸 线 的 投 资 强 度 不 低 于 160 万 元 米 属 江 岸 线 500 米 内 长 江 水 深 不 足 5 米 且 含 500 米 水 域 和 1000 米 以 内 的 纵 深 陆 域 类 岸 线 的 投 资 强 度 不 低 于 120 万 元 米 3 土 地 投 资 强 度 按 涉 岸 项 目 的 基 建 投 资 总 量 除 以 占 用 土 地 的 面 积 计 算 参 照 江 苏 省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体 系 确 定 的 标 准 适 当 上 浮 调 控 工 业 项 目 投 资 强 度 国 家 级 开 发 区 或 深 水 岸 线 后 沿 陆 域 不 低 于 350 万 元 / 亩 省 级 开 发 区 或 中 深 水 岸 线 后 沿 陆 域 不 低 于 300 万 元 / 亩 工 业 集 中 区 或 浅 水 岸 线 后 沿 陆 域 不 低 于 250 万 元 / 亩 九 下 列 项 目 禁 止 使 用 长 江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1 危 害 水 工 程 设 施 安 全 防 洪 安 全 通 航 安 全 的 项 目 2 危 害 水 生 物 资 源 及 水 域 生 态 环 境 的 项 目 3 影 响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源 安 全 的 项 目 特 别 是 江 苏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饮 用 水 源 地 保 护 的 决 定 对 饮 用 水 水 源 各 类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明 确 禁 止 的 项 目 4 不 符 合 扬 州 港 总 体 规 划 的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5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划 禁 止 的 其 他 项 目 - 5 -
十 产 业 项 目 拟 使 用 岸 线 及 相 关 陆 域 土 地 资 源 的 由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功 能 区 管 委 会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沿 江 及 陆 域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在 项 目 规 划 选 址 或 确 定 土 地 出 让 规 划 条 件 阶 段 征 询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沿 江 办 意 见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沿 江 办 自 收 到 征 询 意 见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市 沿 江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对 建 设 项 目 拟 使 用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情 况 进 行 会 办 并 报 市 沿 江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审 查 后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沿 江 办 出 具 相 关 意 见 相 关 部 门 依 法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利 用 港 口 岸 线 的 许 可 应 依 法 按 交 通 港 口 管 理 部 门 港 口 岸 线 利 用 申 报 程 序 执 行 十 一 建 设 单 位 使 用 长 江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的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对 开 发 建 设 后 达 不 到 合 同 约 定 和 本 意 见 规 定 要 求 的 涉 岸 项 目 要 及 时 调 整 直 至 依 法 收 回 其 岸 线 土 地 使 用 权 经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功 能 区 管 委 会 依 法 批 准 下 列 建 设 项 目 可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1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益 事 业 项 目 2 国 家 省 市 重 点 能 源 交 通 水 利 等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3 军 事 设 施 项 目 4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十 二 需 以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等 方 式 取 得 非 港 口 岸 线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竞 得 人 应 与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功 能 区 管 委 会 - 6 -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签 订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沿 江 办 可 依 据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实 施 规 划 提 出 项 目 投 资 强 度 建 设 周 期 等 设 定 要 求 并 作 为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有 利 于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和 投 资 规 模 大 带 动 作 用 强 等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可 以 根 据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优 先 保 障 其 使 用 长 江 岸 线 资 源 十 三 岸 线 及 陆 域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已 批 准 的 岸 线 及 陆 域 土 地 使 用 范 围 功 能 和 用 途 确 需 变 更 的 应 当 按 照 原 批 准 程 序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十 四 对 临 时 使 用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的 应 当 在 获 得 规 划 部 门 使 用 港 口 岸 线 建 设 临 时 港 口 设 施 的 需 报 市 交 通 港 口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后 根 据 土 地 权 属 与 所 在 地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功 能 区 管 委 会 或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村 委 会 就 临 时 租 用 费 用 拆 除 清 除 费 用 等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经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沿 江 办 备 案 后 与 国 土 管 理 部 门 签 订 临 时 使 用 土 地 合 同 临 时 用 地 上 不 得 建 设 永 久 性 设 施 建 设 的 临 时 性 设 施 应 自 使 用 期 满 后 30 日 内 自 行 拆 除 清 理 并 恢 复 岸 线 土 地 原 貌 临 时 使 用 岸 线 土 地 资 源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 年 期 满 需 要 继 续 使 用 的 应 当 依 原 批 准 程 序 办 理 续 用 手 续 续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工 程 建 设 期 限 四 构 建 退 出 机 制 十 五 开 发 利 用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应 当 根 据 不 同 用 途 明 确 - 7 -
其 使 用 年 限 使 用 期 满 后 由 原 批 准 机 关 依 法 收 回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使 用 权 需 要 继 续 使 用 的 按 照 原 批 准 程 序 重 新 批 准 十 六 开 发 利 用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应 当 体 现 动 态 平 衡 高 效 利 用 的 资 源 配 置 要 求 建 立 项 目 能 进 能 出 优 胜 劣 汰 的 良 性 循 环 机 制 充 分 挖 掘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的 潜 在 价 值 有 下 列 方 式 或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功 能 区 管 委 会 批 准 可 依 法 收 回 岸 线 土 地 使 用 权 1 合 同 退 出 因 岸 线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自 身 原 因 土 地 闲 置 满 2 年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使 用 权 期 满 使 用 权 人 未 申 请 续 期 或 者 申 请 续 期 未 获 批 准 的 2 规 划 退 出 对 不 符 合 长 江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或 其 他 相 关 规 划 要 求 需 要 调 整 使 用 用 途 的 可 以 采 取 土 地 置 换 搬 迁 或 给 予 适 当 经 济 补 偿 等 方 式 收 回 3 市 场 退 出 对 于 经 济 效 益 不 高 竞 争 力 不 强 经 过 过 渡 期 改 造 仍 难 以 达 到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准 入 条 件 要 求 的 可 给 予 适 当 经 济 补 偿 后 收 回 4 清 理 退 出 对 于 违 反 规 定 未 经 审 批 擅 自 建 设 的 项 目 或 者 擅 自 变 更 岸 线 使 用 权 人 使 用 功 能 使 用 用 途 使 用 范 围 的 项 目 或 者 更 改 主 体 建 设 内 容 的 项 目 由 所 在 地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功 能 区 管 委 会 会 同 市 有 关 部 门 联 合 清 理 整 治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未 达 到 改 正 要 求 的 无 偿 强 制 收 回 对 于 九 项 所 禁 止 的 项 目 分 别 由 交 通 港 口 水 利 海 事 环 保 等 市 沿 江 - 8 -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依 法 查 处 限 期 拆 除 直 至 依 法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对 于 自 取 得 长 江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使 用 权 之 日 起 超 过 2 年 未 开 发 利 用 或 者 使 用 单 位 停 止 使 用 以 及 经 核 准 报 废 的 工 程 设 施 依 法 无 偿 收 回 其 岸 线 及 陆 域 土 地 使 用 权 五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十 七 市 沿 江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应 每 年 组 织 成 员 单 位 开 展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调 查 建 立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动 态 管 理 档 案 并 对 沿 江 区 域 政 府 和 功 能 区 管 委 会 的 开 发 利 用 及 管 理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十 八 市 沿 江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各 成 员 单 位 应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加 强 对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的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及 时 予 以 处 理 十 九 加 强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利 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沿 江 办 要 积 极 发 挥 牵 头 协 调 作 用 各 成 员 单 位 应 当 密 切 配 合 及 时 通 报 相 关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并 完 善 管 理 台 账 六 制 定 保 障 措 施 二 十 坚 持 综 合 管 理 与 专 业 管 理 相 结 合 建 立 长 江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和 管 理 部 门 联 合 会 办 和 专 家 咨 询 论 证 制 度 二 十 一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清 理 检 查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沿 江 办 负 责 牵 头 组 织 对 全 市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情 况 的 清 理 检 查 建 立 完 善 相 关 档 案 资 料 清 理 检 查 情 况 应 及 时 向 市 沿 江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并 提 出 相 关 措 施 建 议 二 十 二 市 沿 江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未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管 - 9 -
理 职 责 或 未 按 照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实 施 规 划 批 准 使 用 岸 线 及 陆 域 资 源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责 任 人 员 实 行 行 政 问 责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七 附 则 二 十 三 港 口 水 利 防 洪 建 设 海 事 国 土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对 长 江 岸 线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二 十 四 本 意 见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扬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1 月 5 日 扬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6 年 1 月 29 日 印 发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