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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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一 五 年 度 上 半 年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簡 章 承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國 際 大 樓 206 辦 公 室 ) 地 址 :10607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四 段 43 號 網 址 :http://cec.ntust.edu.tw 洽 詢 電 話 :(02)2737-6239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工 作 項 目 工 作 時 程 線 上 報 名 日 期 審 查 資 料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Revit 建 築 資 訊 建 模 碩 士 學 分 班 : 2016/01/26,12:00 ~2016/02/21,18:00 網 頁 設 計 碩 士 學 分 班 : 2016/02/08,12:00 ~2016/03/05,18:00 訓 練 發 展 管 理 與 人 力 資 本 碩 士 學 分 班 : 2016/02/23,12:00 ~2016/03/20,18:00 Revit 建 築 資 訊 建 模 碩 士 學 分 班 : 2016/02/21 網 頁 設 計 碩 士 學 分 班 : 2016/03/05 訓 練 發 展 管 理 與 人 力 資 本 碩 士 學 分 班 : 2016/03/20 審 查 資 料 以 掛 號 寄 達 ( 郵 戳 為 憑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開 課 前 二 日 公 布 於 本 中 心 網 站 I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請 至 台 灣 就 業 通 網 站 加 入 會 員 https://www.taiwanjobs.gov.tw/ 進 入 台 灣 就 業 通 網 站 點 選 略 過 動 畫 點 選 加 入 會 員 有 * 欄 位 的 資 料 為 必 填 點 選 確 認 送 出 顯 示 加 入 會 員 成 功 話 框 使 用 該 組 帳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 與 密 碼 至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網 頁 線 上 報 名 請 再 至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網 頁 線 上 報 名 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online.aspx 輸 入 個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登 錄 開 訓 日 期 間 : 請 選 105 年 2 月 ~105 年 3 月 單 位 名 稱 : 請 選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按 送 出 後 會 列 出 所 有 課 程, 點 選 你 要 報 名 的 課 程, 再 點 選 右 上 角 線 上 報 名, 填 入 個 人 資 料 以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下 載 簡 章 http://cec.ntust.edu.tw/uploadfiles/formdownload/1050125.pdf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請 填 寫 報 名 表 及 所 需 附 表, 確 認 填 寫 無 誤 後, 連 同 審 查 資 料 一 併 寄 出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確 認 下 列 文 件 已 依 序 裝 入 : 1. 報 名 表 ( 附 表 一 ) 2. 切 結 書 ( 附 表 二 ) 3.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郵 局 或 銀 行 存 簿 影 本 ( 附 表 三 ) 4. 最 高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5.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6. 郵 局 劃 撥 或 ATM 轉 帳 收 據 影 本 7. 特 定 對 象 之 學 員 請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詳 見 附 錄 1) (1) 生 活 扶 助 戶 ( 低 收 入 戶 )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2) 原 住 民 (3) 身 心 障 礙 者 (4) 中 高 齡 (5)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6) 其 他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 檢 附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證 明 文 件 (7)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死 亡 者 之 配 偶 直 系 親 屬 或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受 重 傷 者 之 本 人 配 偶 直 系 親 屬 或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8) 中 低 收 入 戶 (9)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者 II

繳 費 金 額 為 學 分 費 與 學 雜 費 總 計, 共 新 台 幣 12,690 元 (1) 郵 局 劃 撥 : 務 必 於 通 訊 欄 註 明 姓 名 電 話 與 報 名 班 別 戶 名 :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專 戶 帳 號 : 50049584 (2) ATM 轉 帳 : 轉 帳 完 成 後 請 來 電 告 知 帳 號 後 五 碼 俾 利 對 帳 跨 行 轉 帳 所 產 生 之 手 續 費 需 自 行 負 擔, 請 留 意 金 融 機 構 代 碼 :700( 郵 局 ) 帳 號 :00019070149107 開 課 前 二 日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於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首 頁 最 新 消 息 http://cec.ntust.edu.tw/ III

目 次 壹 招 生 目 的 -------------------------------------------------------------------------------- 5 貳 報 名 及 放 榜 日 期 ----------------------------------------------------------------------- 5 參 上 課 地 點 -------------------------------------------------------------------------------- 6 肆 招 生 班 次 招 生 對 象 資 格 條 件 招 生 方 式 招 生 人 數 及 收 費 標 準 ------ 6 伍 開 設 課 程 -------------------------------------------------------------------------------- 7 陸 報 名 手 續 ------------------------------------------------------------------------------ 10 柒 其 他 事 項 ------------------------------------------------------------------------------ 10 附 錄 1: 特 定 對 象 應 附 證 明 文 件 ------------------------------------------------------- 13 附 表 : 附 表 ( 一 ) 報 名 表 ------------------------------------------------------ ------- 15 附 表 ( 二 ) 切 結 書 -------------------------------------------------------------- 16 附 表 ( 三 ) 身 份 證 影 本 及 存 簿 影 本 ---- ------------------------------------- 17 附 表 ( 四 )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 18 附 表 ( 五 ) 上 課 地 址 交 通 位 置 圖 -------------------------------------------- 19 附 表 ( 六 )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補 助 費 用 一 覽 表 -------------------------- 21 範 例 一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切 結 書..22 範 例 二 犯 罪 被 害 人 及 其 眷 屬 身 分 證 明 書..23 IV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一 五 年 度 上 半 年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目 的 : 依 據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及 大 學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計 畫 審 查 要 點 辦 理 貳 報 名 及 放 榜 日 期 Revit 建 築 資 訊 建 模 碩 士 學 分 班 : 2016/01/26,12:00 ~2016/02/21,18:00 網 頁 設 計 碩 士 學 分 班 : 報 名 日 期 2016/02/08,12:00 ~2016/03/05,18:00 訓 練 發 展 管 理 與 人 力 資 本 碩 士 學 分 班 : 2016/02/23,12:00 ~2016/03/20,18:00 審 查 資 料 以 掛 號 寄 達 ( 郵 戳 為 憑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日 期 各 班 開 課 前 二 日 ( 可 由 本 中 心 網 站 http://cec.ntust.edu.tw 查 詢 ) 開 課 日 期 預 計 二 月 起 陸 續 開 課 5

參 上 課 地 點 : 一 律 在 本 校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四 段 43 號 ) 上 課 肆 招 生 班 次 招 生 對 象 資 格 條 件 招 生 方 式 招 生 人 數 及 收 費 標 準 : 招 生 招 生 班 次 招 生 對 象 資 格 條 件 方 式 招 生 人 數 收 費 標 準 Revit 建 築 資 訊 建 模 碩 士 學 分 班 ( 代 碼 :89056) 網 頁 設 計 碩 士 學 分 班 ( 代 碼 :89062) 訓 練 發 展 管 理 與 人 力 資 本 碩 士 學 分 班 ( 代 碼 :89070) 大 學 畢 業 或 符 合 報 考 研 究 所 資 格 之 人 士 且 補 助 對 象 為 年 滿 十 五 歲 以 上, 具 就 業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或 農 民 保 險 身 分 之 在 職 勞 工, 且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具 本 國 籍 ; (2) 與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戶 籍 之 國 民 結 婚, 且 獲 准 居 留 在 臺 灣 地 區 工 作 之 外 國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3) 符 合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三 項 第 四 項 規 定 之 單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無 戶 籍 國 民, 及 取 得 居 留 身 分 之 泰 國 緬 甸 印 度 或 尼 泊 爾 地 區 無 國 籍 人 民, 且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取 得 工 作 許 可 者 ; (4) 跨 國 ( 境 )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並 取 得 工 作 許 可 者 前 項 年 齡 及 補 助 資 格 以 開 訓 日 為 基 準 日 具 建 築 土 木 營 建 與 室 內 設 計 等 相 關 背 景 者 優 先 錄 取 無 無 依 線 上 報 名 順 序 審 核 參 訓 資 格, 符 合 者 依 序 錄 訓 經 本 校 通 知 後 一 週 內, 務 必 繳 齊 報 名 資 料, 逾 期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依 序 通 知 後 補 名 額 35 人 35 人 20 人 3 學 分 共 $12,690 ( 政 府 補 助 一 般 勞 工 訓 練 費 80%, 特 定 對 象 勞 工 訓 練 費 用 100%) 註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規 定, 每 位 參 訓 學 員 有 3 年 內 補 助 上 限 7 萬 元 之 相 關 規 定, 未 取 得 學 分 證 明 者, 不 予 補 助 部 分 課 程 授 課 教 師 有 指 定 用 書, 本 計 畫 課 程 學 費 不 含 書 籍 費 6

伍 開 設 課 程 :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上 課 日 期 及 時 間 課 程 內 容 1 認 識 Autodesk Revit Revit 基 本 介 面 與 操 作 方 式, 以 建 立 模 型 角 度 出 發 開 始 繪 製 圖 形 2 基 本 建 築 元 件 : 樑 柱 與 樓 版 等 的 建 立 與 修 改 3 建 築 元 件 的 分 割 物 件 屬 性 更 換 與 元 件 位 置 對 齊 4 內 牆 物 件 修 剪 與 門 物 件, 窗 戶 樓 梯 與 樓 版 開 口 5 欄 杆 與 帷 幕 牆 分 割, 地 形 整 地 與 敷 地 元 素 6 群 組 房 間 房 間 標 籤 色 彩 計 畫 與 顏 色 圖 例 Revit 建 築 資 訊 建 模 碩 士 學 分 班 3 105/02/24-105/06/22 每 週 三 晚 上 18:40-21:40 共 54 小 時 ( 每 項 課 程 內 容 3 小 時 ) 7 尺 寸 標 註, 明 細 表 標 記 元 素 與 剖 面 8 視 圖 模 版 控 制, 自 由 曲 面 的 建 立 9 陽 光 角 度 相 機 角 度 與 彩 現 10 案 例 建 模 實 際 操 演 ( 一 ) 11 案 例 建 模 實 際 操 演 ( 二 ) 12 以 設 計 師 觀 點 出 發, 了 解 Revit 如 何 從 量 體 開 始, 建 立 與 處 理 從 量 體 到 實 際 建 築 面 積 估 算 13 建 立 量 體 ( 二 ) 14 曲 面 表 面 分 割 表 面 類 型 與 自 適 應 元 件 介 紹 15 參 數 化 類 型 參 數 與 例 證 參 數 16 量 體 樓 板 樓 板 面 積 及 體 積 計 算 依 面 建 立 樓 板 牆 帷 幕 系 統 屋 頂 17 渲 染 材 質 處 理 室 外 天 光 渲 染 與 背 景 影 像 18 其 他 塑 形 軟 體 到 Revit 訓 練 目 標 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建 築 資 訊 模 型 是 目 前 建 築 業 與 營 造 業 裡 最 夯 的 概 念, 應 用 BIM 的 操 作 模 式, 可 以 快 速 且 有 效 率 地 從 模 型 中 產 出 平 面 立 面 剖 面 透 視 彩 現 明 細 表 等 圖 檔, 一 步 整 合 建 築 生 命 週 期 中 各 種 大 小 的 運 用 藉 由 熟 悉 Autodesk Revit Architecture 在 建 築 專 案 繪 製 的 使 用 運 用 與 操 作, 學 習 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建 築 資 訊 模 型 的 概 念 陳 彥 宏 :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建 築 系 博 士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建 築 系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授 課 師 資 7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上 課 日 期 及 時 間 課 程 內 容 1 課 程 簡 介 分 組 與 網 頁 基 本 概 念 實 用 工 具 介 紹 HTML 架 構 2 版 本 和 基 本 語 法 教 學 常 用 HTML 標 籤 HTML 表 單 標 籤 3 HTML 排 版 用 標 籤 基 礎 CSS 寫 法 與 語 法 教 學 4 版 型 分 析 實 用 工 具 介 紹 版 型 分 析 與 設 計 示 範 5 進 階 CSS 寫 法 與 語 法 教 學 版 型 分 析 與 設 計 示 範 6 程 式 語 言 概 念 JavaScript 基 礎 規 則 與 練 習 JavaScript 與 伺 服 器 資 訊 傳 遞 網 頁 設 計 碩 士 學 分 班 3 105/03/08-105/07/12 每 週 二 晚 上 18:40-21:40 共 54 小 時 ( 每 項 課 程 內 容 3 小 時 ) 7 JavaScript 事 件 常 用 函 式 介 紹 JavaScript 與 伺 服 器 資 訊 傳 遞 8 PHP 語 言 概 念 PHP 常 用 函 式 9 資 料 庫 概 念 資 料 庫 操 作 SQL 語 法 教 學 PHP 資 料 庫 程 式 設 計 10 動 態 網 頁 程 式 設 計 示 範 與 教 學 11 介 紹 MVC 架 構, 並 且 導 入 Template 模 板 為 範 例 12 網 頁 間 資 料 的 傳 遞 與 處 理 和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概 念 13 加 入 PHP 物 件 導 向, 並 且 有 結 構 化 組 織 程 式 14 jquery 操 作 事 件 處 理 jqueryui 等 套 件 使 用 實 務 15 加 入 社 群 平 台, 取 得 使 用 者 Facebook 相 關 資 訊 16 成 果 展 示 與 觀 摩 ( 一 ) 17 成 果 展 示 與 觀 摩 ( 二 ) 18 成 果 展 示 與 觀 摩 ( 三 ) 訓 練 目 標 本 門 課 程 教 授 的 程 式 語 言 包 含 HTML5 CSS3 JavaScript PHP 和 SQL 語 法 等, 流 程 會 從 網 頁 的 切 版 和 組 版 (HTML5 CSS3 和 相 關 軟 體 工 具 教 學 ) 開 始, 到 達 JavaScript 的 動 畫 特 效 製 作, 以 及 PHP 和 資 料 庫 的 結 合 與 應 用 等 授 課 方 式 會 從 程 式 語 言 的 基 礎 開 始 帶 起, 並 且 會 以 記 事 本 等 這 類 的 純 文 字 編 寫 軟 體 來 當 作 撰 寫 工 作, 讓 學 生 學 成 後 可 以 減 少 對 軟 體 工 具 的 依 賴 授 課 師 資 蘇 柏 原 :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碩 士 黃 證 嘉 :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資 訊 科 學 碩 士 網 頁 設 計 職 類 國 手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職 訓 班 兼 任 講 師 8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上 課 日 期 及 時 間 課 程 內 容 1 課 程 說 明 學 員 自 我 介 紹 2 人 力 資 本 發 展 現 況 及 未 來 趨 勢 介 紹 3 人 力 資 本 與 環 境 適 應 4 組 織 的 人 力 資 本 與 經 營 策 略 之 關 係 5 訓 練 規 劃 與 設 計 - 訓 練 方 法 及 技 術 的 介 紹 6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 組 織 分 析 ( 內 涵 及 分 析 方 法 ) 105/03/23-105/07/20 7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 員 工 分 析 ( 員 工 盤 點 規 劃 職 能 分 析 ) 訓 練 發 展 管 理 與 人 力 資 本 碩 士 學 分 班 3 每 週 三 晚 上 18:40-21:40 共 54 小 時 ( 每 項 課 程 內 容 3 小 時 ) 8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 工 作 分 析 ( 工 作 說 明 書 及 工 作 規 範 ) 9 教 育 訓 練 整 體 效 能 演 練 10 TTQS 架 構 與 組 織 11 訓 練 需 求 與 計 畫 12 職 能 分 析 與 應 用 13 年 度 訓 練 規 畫 與 訓 練 辦 法 制 定 技 巧 14 訓 練 課 程 設 計 發 展 15 訓 練 課 程 執 行 技 巧 16 訓 練 課 程 的 查 核 與 監 控 17 訓 練 成 果 評 估 與 轉 移 18 TTQS 評 核 簡 報 演 練 與 學 習 評 量 訓 練 目 標 培 養 國 際 化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人 才 了 解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活 動 現 況 探 討 人 力 資 源 之 徵 選 訓 練 發 展 績 效 管 理 與 實 務 運 作 培 訓 優 秀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之 人 才, 以 及 訓 練 具 備 規 劃 與 設 計 能 力 之 專 才 授 課 師 資 廖 文 志 : 日 本 神 戶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博 士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副 教 授 吳 金 花 :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碩 士 中 華 職 能 開 發 策 進 會 講 師 9

陸 報 名 手 續 : 一 學 員 一 律 上 網 下 載 招 生 簡 章 並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二 請 將 報 名 資 料 依 下 列 順 序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平 放 裝 入 信 封 內,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寄 至 10607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四 段 43 號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並 於 信 封 上 寫 明 報 名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 班 別 名 稱 ), 報 名 繳 交 之 影 本 資 料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 一 ) 報 名 表, 並 黏 貼 相 片 一 張 ( 附 表 一 ) ( 二 ) 切 結 書 ( 附 表 二 ) ( 三 )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郵 局 或 銀 行 存 簿 影 本 ( 附 表 三 ) ( 四 ) 最 高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 五 )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 附 表 四 ) ( 六 ) 郵 局 劃 撥 或 ATM 轉 帳 收 據 影 本 ( 七 ) 特 定 對 象 之 學 員 請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詳 見 附 錄 1) (1) 生 活 扶 助 戶 ( 低 收 入 戶 )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2) 原 住 民 (3) 身 心 障 礙 者 (4) 中 高 齡 者 (5)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6) 其 他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 檢 附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證 明 文 件 (7)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死 亡 者 之 配 偶 直 系 親 屬 或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受 重 傷 者 之 本 人 配 偶 直 系 親 屬 或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8) 中 低 收 入 戶 (9)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者 三 資 料 不 齊 全 者, 恕 不 受 理 四 報 考 人 員 所 填 寫 及 檢 附 之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如 經 查 有 虛 偽 不 實 情 形 者,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已 修 讀 之 學 分 概 不 予 承 認, 並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及 追 回 學 分 證 明 五 請 務 必 同 時 至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網 頁 線 上 報 名 始 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柒 其 他 事 項 : 一 錄 取 名 單 將 在 本 中 心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學 員 若 於 公 告 日 後 仍 未 收 到 通 知 郵 件 請 撥 (02)2737-6239 洽 詢 二 經 錄 取 之 學 員, 除 重 病 外 ( 附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 不 得 辦 理 休 學 或 延 期 進 修 三 註 冊 上 課 及 退 費 等 相 關 規 定 : ( 一 ) 為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學 員 缺 課 時 數 超 過 授 課 時 數 四 分 之 一 者, 該 門 課 不 予 計 分, 視 同 未 修 ( 二 ) 每 門 課 均 需 舉 辦 考 試 或 要 求 學 員 繳 交 報 告, 由 任 課 老 師 評 定 學 期 成 績 ( 三 ) 各 班 修 讀 人 數 若 有 不 足, 本 校 有 權 停 開 並 退 費, 學 員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10

( 四 ) 退 費 規 定 : 參 訓 學 員 已 繳 納 訓 練 費 用, 但 因 個 人 因 素, 於 開 訓 前 辦 理 退 訓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 1. 非 學 分 班 訓 練 單 位 最 多 得 收 取 本 署 核 定 訓 練 費 用 百 分 之 五, 餘 者 退 還 學 員 2. 學 分 班 退 費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已 開 訓 但 未 逾 訓 練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退 還 本 署 核 定 訓 練 費 用 百 分 之 五 十 匯 款 退 費 者, 學 員 須 自 行 負 擔 匯 款 手 續 費 用 或 於 退 款 金 額 中 扣 除 已 逾 訓 練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予 退 費 訓 練 單 位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ㄧ 者, 應 全 數 退 還 學 員 已 繳 交 之 費 用 : 1. 因 故 未 開 班 2. 未 如 期 開 班 3. 因 訓 練 單 位 未 落 實 參 訓 學 員 資 格 審 查, 致 有 學 員 不 符 補 助 資 格 而 退 訓 者 訓 練 單 位 如 變 更 訓 練 時 間 地 點 等, 致 學 員 無 法 配 合 而 需 退 訓 者, 訓 練 單 位 應 依 未 上 課 時 數 佔 訓 練 總 時 數 之 比 例 退 還 學 員 訓 練 費 用 因 訓 練 單 位 之 原 因, 致 學 員 無 法 於 結 訓 後 六 個 月 內 取 得 本 計 畫 補 助 金 額, 訓 練 單 位 應 先 代 墊 補 助 款 項 經 司 法 判 決 確 定 或 經 認 定 非 可 歸 責 於 訓 練 單 位 者, 得 另 檢 具 證 明 向 分 署 申 請 代 墊 補 助 款 項 匯 款 退 費 者, 由 訓 練 單 位 負 擔 匯 款 手 續 費 用 ( 五 ) 修 業 規 定 : (1) 每 學 期 以 十 八 週 計 (2) 學 員 每 學 期 至 多 以 修 讀 九 學 分 為 原 則 (3) 學 員 修 讀 期 滿 且 經 考 試 及 格 者, 由 本 校 發 給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書, 日 後 若 考 試 入 學 相 關 系 所, 其 修 習 學 分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酌 予 抵 免 ; 抵 免 後 修 業 期 限, 不 得 少 於 一 年 惟 該 修 習 學 分 爾 後 不 得 作 為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之 證 明, 亦 不 授 與 學 位 ( 六 ) 說 明 事 項 : 1. 訓 練 單 位 得 先 收 取 全 額 訓 練 費 用, 並 與 學 員 簽 訂 契 約 2.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中 高 齡 者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其 他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65 歲 ( 含 ) 以 上 者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死 亡 者 之 配 偶 直 系 親 屬 或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受 重 傷 者 之 本 人 配 偶 直 系 親 屬 或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等 在 職 勞 工 為 全 額 補 助 對 象, 報 名 時 須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3. 缺 席 時 數 未 逾 訓 練 總 時 數 之 1/5, 且 取 得 結 訓 證 書 者 ( 學 分 班 之 學 員 須 取 得 學 分 11

證 明 ), 經 行 政 程 序 核 可 後, 始 可 取 得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之 補 助 4. 參 加 職 前 訓 練 期 間, 接 受 政 府 訓 練 經 費 補 助 者 ( 勞 保 投 保 證 號 前 2 碼 數 字 為 09 訓 字 保 之 參 訓 學 員 ), 及 參 訓 學 員 投 保 狀 況 檢 核 表 僅 為 裁 減 續 保 及 職 災 續 保 之 參 訓 學 員, 不 予 補 助 訓 練 費 用 ( 七 ) 附 註 : 1. 未 來 抵 免 該 學 分 的 辦 法 與 內 容, 以 各 大 專 院 校 系 所 認 定 的 課 程 為 主 2. 學 員 必 要 時 於 上 課 後 需 繳 交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及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表 ) ( 簡 稱 勞 保 明 細 表 ) 或 利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申 請 勞 工 保 險 異 動 ( 八 ) 諮 詢 專 線 :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聯 絡 人 : 何 羿 澄 先 生 電 話 :(02)2737-6239 http://cec.ntust.edu.tw ( 九 ) 補 助 單 位 申 訴 專 線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話 :0800-777888 http://www.wda.gov.tw 其 他 課 程 查 詢 :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aspx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電 話 :02-8995-6399 轉 1353 陳 先 生 傳 真 :02-8995-6378 http://tkyhkm.wda.gov.tw/ 電 子 郵 件 :service2@wda.gov.tw 12

附 錄 1 特 定 對 象 應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生 活 扶 助 戶 ( 低 收 入 戶 )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或 低 收 入 戶 卡 影 本 一 份, 但 該 證 明 文 件 未 載 明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住 址 者, 應 檢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一 份 二 原 住 民 : 提 供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記 載 之 證 明 文 件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戶 籍 謄 本 一 份 ) 三 身 心 障 礙 者 : 身 心 障 礙 者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四 中 高 齡 者 : 年 滿 四 十 五 歲 至 六 十 五 歲 ( 含 ) 之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或 大 陸 外 籍 配 偶 居 留 證 影 本 一 份 五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 ( 一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或 前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者 : 1. 配 偶 死 亡 ( 戶 籍 謄 本 ) 2. 配 偶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未 尋 獲 ( 檢 附 報 案 紀 錄 文 件 ) 3. 離 婚 ( 戶 籍 謄 本 ) 4. 受 家 庭 暴 力, 已 提 起 離 婚 之 訴 ( 訴 訟 案 件 ) 5. 配 偶 入 獄 服 刑 因 案 羈 押 或 依 法 拘 禁 ( 入 獄 羈 押 或 拘 禁 通 知 文 件 ) 6. 配 偶 應 徵 集 召 集 入 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 徵 集 召 集 通 知 文 件 ) 7. 配 偶 身 心 障 礙 或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致 不 能 工 作 (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文 件 ) 8. 其 他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認 定 或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社 政 單 位 轉 介 之 情 況 特 殊 需 提 供 協 助 ( 公 文 或 轉 介 單 ) ( 二 ) 因 未 婚 且 家 庭 內 無 與 申 請 人 有 同 居 關 係 之 成 員, 而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者 ( 戶 籍 謄 本 ) ( 三 ) 因 原 負 有 法 定 扶 養 者 死 亡 失 蹤 婚 姻 經 濟 疾 病 或 法 律 因 素, 致 無 法 履 行 該 義 務, 而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血 親 者 前 開 所 指 : 在 學 證 明 : 係 指 25 歲 ( 含 ) 以 下 仍 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就 讀 在 學 證 明 文 件 但 不 包 含 就 讀 空 中 專 科 及 大 學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進 修 學 校 在 職 班 學 分 班 僅 於 夜 間 或 假 日 上 課 或 遠 距 教 學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 係 指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經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必 須 治 療 或 療 養 三 13

個 月 以 上 之 診 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六 其 他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有 必 要 者 : 檢 附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証 明 文 件 ( 一 ) 更 生 受 保 護 者 : 檢 附 受 保 護 人 ( 管 束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更 生 保 護 人 身 分 證 明 書 下 列 人 員 年 滿 15 歲 以 上 者, 有 必 要 促 進 其 就 業 1. 執 行 期 滿, 或 赦 免 出 獄 者 2. 假 釋 保 釋 出 獄 者 3. 保 安 處 分 執 行 完 畢, 或 免 其 處 分 之 執 行 者 4. 受 少 年 管 訓 處 分, 執 行 完 畢 者 5. 依 行 事 訴 訟 法 第 253 條 或 軍 事 審 判 法 第 147 條, 以 不 起 訴 為 適 當, 而 予 以 不 起 訴 之 處 分 者 6. 受 免 除 其 刑 之 宣 告, 或 免 其 刑 之 執 行 者 7.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者 8. 在 觀 護 人 觀 護 中 之 少 年 9. 在 保 護 管 束 執 行 中 者 ( 二 ) 其 他 七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死 亡 者 之 配 偶 直 系 親 屬 或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受 重 傷 者 之 本 人 配 偶 直 系 親 屬 或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 檢 附 由 財 團 法 人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協 會 出 具 之 證 明 單 ( 如 範 例 二 ) 八 中 低 收 入 戶 :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卡 影 本 一 份, 但 該 證 明 文 件 未 載 明 身 分 證 號 碼 及 住 址 者, 應 再 檢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一 份 九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者 : 足 茲 證 明 已 逾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之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或 大 陸 外 籍 配 偶 居 留 證 影 本 一 份 14

附 表 ( 一 )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一 五 年 度 上 半 年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學 分 班 報 名 表 報 名 證 號 ( 請 勿 填 寫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相 片 一 張 黏 貼 於 此 通 訊 地 址 縣 市 區 郵 遞 區 號 市 鄉 鎮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電 話 公 : 宅 : 行 動 : E-mail 申 請 課 程 1. 2. 3. 最 高 學 歷 考 試 及 格 服 按 先 務 後 次 經 序 填 歷 寫 畢 業 年 月 證 書 號 碼 證 書 號 碼 服 務 單 位 擔 任 職 務 起 迄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共 年 年 月 至 年 月 共 年 年 月 至 年 月 共 年 服 務 單 位 及 現 職 1. ( ) 報 名 表 2. ( ) 切 結 書 送 驗 證 件 括 弧 內 請 打 勾 3. ( ) 身 份 證 影 本 4. ( ) 個 人 郵 局 或 銀 行 存 簿 影 本 5. ( ) 最 高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6. ( )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7. ( ) 郵 局 劃 撥 或 ATM 轉 帳 收 據 影 本 8. ( ) 在 職 證 明 ( 選 附 ) 9. ( ) 相 關 進 修 證 明 影 本 ( 選 附 ) 10. ( ) 其 它 ( 特 定 對 象 證 明 文 件 ) 學 費 金 額 審 核 結 果 ( 學 員 免 填 ) 備 註 申 請 總 學 分 數 : 學 分 繳 納 學 費 共 計 : 元 審 核 結 果 :1. 2. 3. 共 計 : 學 分 繳 交 影 本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為 A4 格 式 15

附 表 ( 二 ) 切 結 書 本 人 報 名 貴 校 一 五 年 度 上 半 年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碩 士 學 分 班, 所 填 寫 及 檢 附 之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確 實 屬 實, 如 經 查 有 虛 偽 不 實 情 形, 同 意 依 招 生 簡 章 第 陸 項 第 四 點 規 定 處 理, 絕 無 異 議, 特 立 此 書 為 憑 招 生 簡 章 第 陸 項 第 四 點 : 報 考 人 員 所 填 寫 及 檢 附 之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如 經 查 有 虛 偽 不 實 情 形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已 修 讀 之 學 分 概 不 予 承 認, 並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及 追 回 學 分 證 明 此 致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名 ) 身 份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6

附 表 ( 三 )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 限 學 員 本 人 資 料 ) 正 面 黏 貼 處 背 面 黏 貼 處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銀 行 代 碼 : 分 行 代 碼 : 請 上 http://www.trdo.gov.tw/mtn201/mtn201.asp 查 詢 後 填 入 上 方 欄 位 17

附 表 ( 四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一 五 年 度 上 半 年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性 別 男 女 (1) 生 活 扶 助 戶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2) 原 住 民 (3) 身 心 障 礙 (4) 基 出 中 高 齡 (5) 獨 立 負 擔 家 計 者 (6) 中 低 收 入 戶 生 (7)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者 (8) 犯 罪 被 害 人 及 其 親 屬 年 月 日 學 員 身 分 本 日 (9) 其 他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有 必 期 要 者 資 (10) 一 般 身 分 ( 以 上 擇 一 填 寫 ) 聯 絡 電 話 ( 日 間 ) ( 夜 間 ) 行 動 電 話 料 電 子 郵 件 郵 遞 區 號 - 通 訊 地 址 縣 鄉 鎮 路 段 巷 號 市 區 市 街 弄 樓 服 公 司 名 稱 統 一 編 號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務 公 司 電 話 ( ) 電 話 分 機 公 司 傳 真 ( ) 電 子 郵 件 單 郵 遞 區 號 - 公 司 地 址 縣 鄉 鎮 路 段 巷 號 位 市 區 市 街 弄 樓 最 高 學 歷 (1) 國 小 以 下 (2) 國 中 (3) 高 中 ( 職 ) 畢 業 畢 業 狀 況 (4) 專 科 (5) 大 學 (6) 研 究 所 (7) 博 士 肄 業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名 稱 參 訓 背 景 備 考 1. 是 否 由 公 司 推 薦 參 訓 (1) 是 ( 請 附 企 業 推 薦 單 )(2) 否 2. 參 加 職 訓 動 機 ( 可 複 選 ): (1) 為 補 充 與 原 專 長 相 關 之 技 能 (2) 轉 換 其 他 行 職 業 所 需 技 能 (3) 拓 展 工 作 領 域 及 視 野 (4) 其 他 ( 請 說 明 ) 3. 結 訓 後 之 計 畫 : (1) 轉 換 工 作 (2) 留 任 (3) 其 它 :( 請 說 明 ) 4. 服 務 單 位 之 行 業 別 為 : 農 林 漁 牧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製 造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營 造 業 批 發 零 售 及 餐 飲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金 融 保 險 及 不 動 產 工 商 服 務 業 社 會 服 務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業 5. 服 務 單 位 是 否 屬 中 小 企 業 ( 製 造 業 營 造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未 滿 二 百 人 者 或 農 林 漁 牧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商 業 運 輸 倉 儲 及 通 信 業 金 融 保 險 不 動 產 工 商 服 務 業 社 會 服 務 及 個 人 服 務 業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未 滿 五 十 人 者, 屬 中 小 企 業 ) (1) 是 (2) 否 6.(1) 個 人 工 作 年 資 年 (2) 在 這 家 公 司 的 年 資 年 (3) 在 這 個 職 位 的 年 資 年 (4) 最 近 升 遷 離 本 職 年 本 人 同 意 本 資 料 表 得 由 職 業 訓 練 局 或 其 委 託 之 第 三 者 於 合 理 範 圍 內 進 行 蒐 集, 利 用 或 電 腦 處 理 本 人 簽 名 : 18

附 表 ( 五 ) 培 訓 單 位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上 課 地 址 交 通 位 置 圖 上 課 地 址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4 段 43 號 交 通 圖 公 車 路 線 : 搭 乘 聯 營 1 207 254 275 275 副 線 275 區 間 車 650 672 673 907 綠 11 棕 12 敦 化 幹 線 從 火 車 站 : 從 台 北 車 站 轉 搭 捷 運, 搭 乘 捷 運 新 店 線 由 公 館 站 2 號 銘 傳 國 小 出 口 左 轉, 沿 台 大 舟 山 路 步 行, 於 鹿 鳴 堂 右 轉, 過 基 隆 路 後 左 行 即 可 到 達 本 校 或 於 公 館 站 1 號 水 源 市 場 出 口 轉 乘 1 673 907 綠 11 棕 12 直 達 本 校 客 運 站 : 福 和 客 運 ( 板 橋 - 基 隆 ) ( 台 北 - 基 隆 ) ( 新 店 - 基 隆 ) (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 基 隆 ) 基 隆 客 運 ( 板 橋 - 基 隆 ) 指 南 客 運 中 壢 客 運 ( 桃 園 - 台 北 市 政 府 ), 經 新 店 公 館 六 張 犁 19

台 中 客 運 大 有 巴 士 ( 台 中 - 台 北 ), 經 龍 潭 新 店 六 張 犁 捷 運 市 府 站 松 山 車 站 國 光 客 運 台 聯 客 運 中 壢 客 運 ( 中 壢 - 台 北 ) 經 中 永 和 公 館 六 張 犁 捷 運 市 府 站 亞 聯 客 運 ( 新 竹 - 台 北 ), 經 工 研 院 清 大 交 大 竹 科 龍 潭 新 店 捷 運 景 美 捷 運 萬 隆 捷 運 公 館 新 生 南 路 仁 愛 路 臺 北 市 政 府 ( 停 靠 捷 運 公 館 站, 不 停 靠 臺 灣 科 大 ) 豪 泰 客 運 ( 竹 北 - 台 北 ), 經 新 竹 縣 政 府 新 竹 稅 捐 處 一 高 竹 北 交 流 道 站 二 高 竹 林 交 流 道 站 新 店 捷 運 景 美 捷 運 萬 隆 捷 運 公 館 新 生 南 路 捷 運 科 技 大 樓 捷 運 大 安 捷 運 忠 孝 復 興 捷 運 忠 孝 敦 化 捷 運 國 父 紀 念 館 捷 運 市 府 站 ( 停 靠 捷 運 公 館 站, 不 停 靠 臺 灣 科 大 ) 自 行 開 車 路 線 : 由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下 圓 山 交 流 道, 接 台 北 市 建 國 南 北 高 架 道 路, 下 辛 亥 路 往 木 柵 方 向 行 駛, 於 辛 亥 路 二 段 與 基 隆 路 交 叉 口 ( 台 大 校 園 旁 ) 右 轉, 過 長 興 街 後 即 可 到 達 臺 灣 科 大 由 北 二 高 接 台 北 聯 絡 道, 於 辛 亥 路 三 段 與 基 隆 路 交 叉 口 左 轉, 過 長 興 街 後 即 可 到 達 臺 灣 科 大 20

附 表 ( 六 )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計 畫 補 助 費 用 一 覽 表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每 學 分 費 用 學 雜 費 學 費 總 計 學 員 負 擔 20% 政 府 補 助 80% 特 定 對 象 補 助 100% Revit 建 築 資 訊 建 模 碩 士 學 分 班 3 3,130 3,300 12,690 2,538 10,152 12,690 網 頁 設 計 碩 士 學 分 班 3 3,130 3,300 12,690 2,538 10,152 12,690 訓 練 發 展 管 理 與 人 力 資 本 碩 士 學 分 班 3 3,130 3,300 12,690 2,538 10,152 12,690 21

範 例 一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切 結 書 本 人 確 實 為 年 滿 十 五 至 六 十 五 歲 之 間,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本 人 同 意 職 業 訓 練 局 所 屬 職 訓 中 心 保 留 訪 視 之 權 利, 如 有 不 實, 願 自 行 負 擔 相 關 手 續 費 用 歸 還 已 領 取 之 訓 練 補 助 費, 並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特 此 切 結 為 憑 : ( 一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或 前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者 : 1. 配 偶 死 亡 ( 戶 籍 謄 本 ) 2. 配 偶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未 尋 獲 ( 檢 附 報 案 紀 錄 文 件 ) 3. 離 婚 ( 戶 籍 謄 本 ) 4. 受 家 庭 暴 力, 已 提 起 離 婚 之 訴 ( 訴 訟 案 件 ) 5. 配 偶 入 獄 服 刑 因 案 羈 押 或 依 法 拘 禁 ( 入 獄 羈 押 或 拘 禁 通 知 文 件 ) 6. 配 偶 應 徵 集 召 集 入 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 徵 集 召 集 通 知 文 件 ) 7. 配 偶 身 心 障 礙 或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致 不 能 工 作 (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文 件 ) 8. 其 他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認 定 或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社 政 單 位 轉 介 之 情 況 特 殊 需 提 供 協 助 ( 公 文 或 轉 介 單 ) ( 二 ) 因 未 婚 且 家 庭 內 無 與 申 請 人 有 同 居 關 係 之 成 員, 而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者 ( 戶 籍 謄 本 ) ( 三 ) 因 原 負 有 法 定 扶 養 者 死 亡 失 蹤 婚 姻 經 濟 疾 病 或 法 律 因 素, 致 無 法 履 行 該 義 務, 而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血 親 者 前 開 所 指 : 在 學 證 明 : 係 指 25 歲 ( 含 ) 以 下 仍 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就 讀 在 學 證 明 文 件 但 不 包 含 就 讀 空 中 專 科 及 大 學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進 修 學 校 在 職 班 學 分 班 僅 於 夜 間 或 假 日 上 課 或 遠 距 教 學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 係 指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經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必 須 治 療 或 療 養 三 個 月 以 上 之 診 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號 碼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2

範 例 二 犯 罪 被 害 人 及 其 眷 屬 身 分 證 明 書 年 號 受 保 護 人 姓 名 被 害 人 姓 名 被 害 事 件 統 一 編 號 統 一 編 號 被 害 日 期 受 保 護 人 與 被 害 人 關 係 符 合 右 列 條 件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死 亡 者 之 配 偶 直 系 親 屬 或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因 犯 罪 行 為 被 害 受 重 傷 者 之 本 人 配 偶 直 系 親 屬 或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人 經 核 君, 符 合 本 會 出 具 受 保 護 人 身 分 證 明 之 條 件 特 此 證 明 出 具 證 明 機 關 : 會 戳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本 身 分 證 明 書 僅 提 供 申 請 勞 動 部 勞 部 力 發 展 署 之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就 業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及 各 類 創 業 貸 款 之 用 * 本 文 件 身 分 證 明 書 自 開 立 日 有 效 期 間 為 二 年, 影 印 無 效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