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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池 州 学 院 文 件 校 字 2016 31 号 关 于 印 发 池 州 学 院 章 程 的 通 知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 为 保 障 依 法 办 学 和 自 主 管 理,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体 系,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促 进 内 涵 建 设 和 科 学 发 展, 根 据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核 准 与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政 法 厅 2014 2 号 ) 的 要 求, 学 校 制 定 完 成 了 池 州 学 院 章 程 经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审 议 并 报 省 政 府 同 意, 池 州 学 院 章 程 已 正 式 核 准 通 过, 现 予 印 发 实 施, 请 遵 照 执 行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结 合 学 校 和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立 即 组 织 开 展 池 州 学 院 章 程 的 专 题 学 习 活 动, 并 将 章 程 作 为 办 学 的 基 本 遵 循, 落 实 到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传 承 等 实 际 工 作 当 中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1. 池 州 学 院 章 程 2.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核 准 池 州 学 院 章 程 的 批 复 池 州 学 院 2016 年 1 月 1 日

附 件 1: 池 州 学 院 章 程 序 言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办 学 活 动 第 一 节 人 才 培 养 第 二 节 科 学 研 究 第 三 节 社 会 服 务 第 四 节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第 三 章 组 织 与 机 构 第 一 节 第 二 节 第 三 节 第 四 节 第 五 节 领 导 体 制 决 策 机 制 二 级 组 织 学 术 组 织 民 主 管 理 第 四 章 学 生 与 教 职 员 工 第 一 节 第 二 节 学 生 教 职 员 工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校 友 资 产 和 经 费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附 则

序 言 池 州 学 院 创 办 于 1977 年, 原 为 安 徽 劳 动 大 学 池 州 地 区 专 科 班, 1980 年 5 月 正 式 定 名 为 池 州 师 范 专 科 学 校,1999 年 8 月, 原 池 州 工 业 学 校 并 入,2002 年 8 月, 原 安 徽 省 经 贸 学 校 并 入,2007 年 3 月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升 格 为 池 州 学 院 学 校 坚 持 地 方 性 开 放 性 应 用 型 的 办 学 定 位, 坚 持 质 量 立 校 人 才 强 校 特 色 兴 校 开 放 活 校 文 化 名 校 依 法 治 校 的 发 展 战 略, 紧 紧 围 绕 内 涵 建 设 的 主 题, 牢 牢 把 握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与 创 新 四 个 职 能, 恪 守 以 孔 子 为 师, 以 行 知 为 友 的 校 训, 致 力 于 建 设 特 色 鲜 明 的 应 用 技 术 大 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障 学 校 依 法 办 学 和 自 主 管 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以 及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 等 法 律 和 规 章,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章 程 是 学 校 依 法 办 学 实 施 管 理 和 履 行 职 能 的 根 本 制 度 第 三 条 学 校 系 由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的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和 独 立 的 公 益 性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对 学 校 进 行 宏 观 指 导 依 法 监 管, 为 学 校 提 供 办 学 经 费, 保 障 学 校 办 学 的 基 本 条 件, 支 持 学 校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章 程 自 主 办 学, 保 护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接 受 国 家 监 管 和 社 会 监 督 校 长 为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四 条 学 校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以

为 地 方 培 养 应 用 型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为 核 心, 实 施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适 当 开 展 继 续 教 育, 服 务 国 家 和 人 民, 推 动 人 类 文 明 进 步 第 五 条 学 校 中 文 名 称 为 池 州 学 院, 英 文 名 称 为 CHIZHOU UNIVERSITY, 学 校 英 文 名 称 缩 写 为 CZU; 学 校 网 址 为 :http://www. czu.edu.cn 学 校 法 定 住 所 地 为 安 徽 省 池 州 市 贵 池 区 牧 之 路 199 号 第 六 条 学 校 标 识 主 要 包 括 学 校 徽 章 和 校 徽 ( 一 ) 学 校 徽 章 为 题 有 学 校 横 式 赵 朴 初 字 校 名 的 长 方 形 证 章 ( 二 ) 校 徽 校 徽 以 池 州 学 院 的 英 文 缩 写 字 母 CZU 为 主 要 设 计 元 素 构 成 的 一 圆 形 的 图 案, 校 标 的 颜 色 采 用 蓝 色, 校 徽 上 方 是 赵 朴 初 字 的 中 文 校 名, 下 方 是 大 写 英 文 校 名, 字 体 均 为 黑 色 第 七 条 学 校 不 断 完 善 后 勤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系, 为 学 生 和 教 职 员 工 的 学 习 工 作 和 生 活 提 供 优 质 安 全 便 捷 的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第 八 条 学 校 不 断 完 善 教 育 基 础 设 施 信 息 技 术 设 施 以 及 自 然 和 人 文 景 观 设 施 建 设, 积 极 打 造 数 字 化 校 园 生 态 校 园 和 人 文 校 园

第 二 章 办 学 活 动 第 一 节 人 才 培 养 第 九 条 学 校 把 人 才 培 养 作 为 办 学 的 根 本 任 务, 坚 持 以 生 为 本 以 用 为 先 的 办 学 理 念, 坚 持 能 力 导 向 素 养 为 基 专 长 分 流 合 作 培 养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培 养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第 十 条 学 校 的 高 等 教 育 包 括 学 历 教 育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采 用 全 日 制 和 非 全 日 制 两 种 教 育 形 式 全 日 制 学 历 教 育 是 学 校 的 主 要 教 育 形 式, 以 本 科 生 教 育 为 主, 积 极 开 展 研 究 生 教 育, 适 当 开 展 各 种 层 次 的 非 全 日 制 学 历 教 育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依 照 法 律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和 调 整 学 历 教 育 修 业 年 限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和 办 学 实 际, 依 法 设 置 和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保 持 适 度 的 办 学 规 模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以 学 科 建 设 为 基 础, 重 点 建 设 旅 游 环 境 类 文 化 产 业 类 材 料 化 工 类 机 械 电 子 类 经 济 管 理 类 五 大 专 业 群, 形 成 多 学 科 协 调 发 展 的 学 科 专 业 体 系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遵 循 国 家 招 生 政 策,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和 办 学 条 件, 编 制 和 调 整 招 生 计 划 按 照 培 养 不 同 层 次 类 型 和 学 科 专 业 的 要 求, 确 定 和 调 整 选 拔 学 生 的 标 准 和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依 据 国 家 发 展 和 社 会 需 要 确 定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制 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整 合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优 化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配 置, 建 立 和 实 施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和 质 量 评 估 监 督 保 障 体 系,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开 展 教 学 实 验 室 与 校 内 外 实 践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将 教 学 与 科 研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创 业 意 识, 创 新 创 业 能 力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鼓 励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与 实 践, 开 展 协 同 创 新, 合 作 育 人,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完 善 教 学 形 式, 优 化 课 程 体 系, 更 新 教 学 内 容,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和 评 价 方 式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坚 持 面 向 国 际, 开 放 办 学, 开 展 全 方 位 多 层 次 宽 领 域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促 进 教 育 国 际 化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依 法 颁 发 学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执 行 国 家 学 位 制 度, 依 法 授 予 学 士 硕 士 学 位,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学 业 证 书 颁 发 条 件, 对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的 学 生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对 不 符 合 毕 业 条 件 的 学 生 根 据 完 成 学 业 情 况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或 结 业 证 书, 可 以 依 法 向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优 秀 人 士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开 展 的 各 项 教 育 活 动 均 为 非 义 务 教 育,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经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向 各 类 学 生 学 员 收 取 学 费 第 二 节 科 学 研 究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积 极 开 展 基 础 研 究 和 应 用 研 究, 推 动 学 术 进 步 科 技 创 新 和 成 果 转 化,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提 倡 学 术 自 由, 倡 导 开 拓 创 新 严 谨 求 实 的 学 术 风 气, 反 对 和 杜 绝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开 展 高 水 平 的 科 研 基 地 和 创 新 团 队 建 设, 注 重 科 研 人 才 的 培 养, 建 立 和 完 善 科 技 创 新 体 系, 鼓 励 高 新 技 术 的 研 究 与 开 发, 促 进 创 新 型 人 才 的 培 养 和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的 提 高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加 强 和 改 进 科 学 技 术 评 价 工 作, 建 立 科 学 的 评

价 体 系, 激 发 广 大 教 师 和 科 研 人 员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创 造 性, 提 升 科 研 质 量 和 效 益 第 三 节 社 会 服 务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充 分 发 挥 思 想 和 智 力 优 势, 坚 持 用 先 进 思 想 和 文 化, 为 区 域 经 济 建 设 政 治 建 设 文 化 建 设 社 会 建 设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服 务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坚 持 协 同 创 新, 开 展 合 作 共 建, 坚 持 产 学 研 协 调 发 展, 大 力 推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应 用 与 推 广, 为 池 州 三 区 建 设 ( 皖 江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示 范 区 皖 南 国 际 文 化 旅 游 示 范 区 国 家 生 态 文 明 示 范 区 ) 提 供 科 技 和 人 才 支 撑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坚 持 面 向 生 产 实 践 的 需 要, 为 产 业 升 级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及 新 产 品 研 发 等 提 供 智 力 支 持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发 挥 学 科 专 业 特 色 和 人 才 培 养 优 势, 为 地 方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提 供 职 业 教 育 义 务 培 训 与 继 续 教 育, 提 升 在 职 人 员 素 质, 服 务 地 方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发 展 第 四 节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坚 持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发 展 道 路, 致 力 于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努 力 成 为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的 忠 实 传 播 者 和 弘 扬 者, 成 为 中 国 先 进 文 化 的 积 极 倡 导 者, 区 域 文 化 的 发 掘 者 和 发 展 者, 繁 荣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建 立 体 现 社 会 主 义 特 点 时 代 特 征 和 学 校 特 色 的 大 学 文 化, 坚 持 以 大 学 文 化 引 领 人 才 培 养 学 术 发 展 社 会 服 务 及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充 分 发 挥 文 化 育 人 功 能, 以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为 引 领, 实 现 大 学 文 化 建 设 与 人 才 培 养 有 机 结 合, 促 进 师 生 的 全 面 发 展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坚 持 依 法 治 校 民 主 管 理, 开 展 法 制 教 育, 推 进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维 护 教 育 公 平 正 义 第 三 章 组 织 与 机 构 第 三 十 二 条 长 负 责 制 第 一 节 领 导 体 制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池 州 学 院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校 第 三 十 三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池 州 学 院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党 委 )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支 持 校 长 积 极 主 动 独 立 负 责 地 开 展 工 作, 保 证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等 各 项 任 务 的 完 成 党 委 委 员 由 中 国 共 产 党 池 州 学 院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 以 下 简 称 党 代 会 ) 选 举 产 生, 每 届 任 期 5 年 党 委 对 党 代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党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的 规 定 产 生 党 委 书 记 主 持 党 委 的 全 面 工 作, 党 委 副 书 记 协 助 党 委 书 记 工 作 党 委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宣 传 和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宣 传 和 执 行 党 中 央 上 级 组 织 和 本 级 组 织 的 决 议,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依 法 治 校, 依 靠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推 动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劳 全 面 发 展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二 ) 审 议 确 定 学 校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以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 三 )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 教 育 培 养 选 拔 考 核 和 监 督 加 强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和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四 ) 按 照 党 要 管 党 从 严 治 党 的 方 针, 加 强 学 校 党 组 织 的 思 想 建 设 组 织 建 设 作 风 建 设 制 度 建 设 和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落 实 党 建 工 作 责 任 制 发 挥 学 校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 五 ) 按 照 建 设 学 习 型 服 务 型 创 新 型 党 组 织 的 要 求, 组 织 党 员 认 真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武 装 头 脑, 坚 定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的 信 念 组 织 党 员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议, 学 习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学 习 科 学 文 化 法 律 和 业 务 知 识 ( 六 ) 领 导 学 校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促 进 平 安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 七 ) 领 导 学 校 的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八 ) 做 好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对 学 校 内 民 主 党 派 的 基 层 组 织 实 行 政 治 领 导, 支 持 他 们 依 照 各 自 的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支 持 无 党 派 人 士 等 统 一 战 线 成 员 参 加 统 一 战 线 相 关 活 动,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设 校 长 一 人, 由 符 合 法 定 任 职 条 件 的 公 民 担 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产 生, 由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第 三 十 五 条 校 长 在 党 委 领 导 下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研 和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校 长 是 学 校 行 政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负 责 执 行 党 委 决 定

的 相 关 事 项 学 校 设 副 校 长 若 干 人, 按 规 定 程 序 产 生, 协 助 校 长 分 管 学 校 的 有 关 工 作 校 长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拟 定 学 校 规 划, 制 定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二 )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科 学 研 究 和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 ( 三 ) 拟 订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按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 ( 四 )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 ( 五 )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 六 ) 拟 订 和 执 行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保 护 和 管 理 学 校 资 产, 维 护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七 )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学 校 实 行 校 务 公 开, 校 长 定 期 向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听 取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二 节 决 策 机 制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通 过 党 委 会 会 议 校 长 办 公 会 会 议 的 形 式 对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决 策 第 三 十 七 条 党 委 是 学 校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根 据 党 委 会 议 事 规 则, 按 照 集 体 领 导 民 主 集 中 个 别 酝 酿 会 议 决 定 的 原 则,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学 校 的 办 学 指 导 方 针, 制 定 和 修 订 章 程 等 基 本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发 展 战 略 和 重 大 改 革 发 展 措 施, 决 定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和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审 批 年 度 财 务 预 决 算 预 算 外 大 额 资 金 使 用, 负 责 党 的 建 设 与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以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党 委 会 会 议 成 员 为 党 委 委 员 其 他 人 员 根 据 需 要 列 席 会 议 党 委 会 会 议 一 般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遇 有 紧 急 重 大 事 项 可 以 随 时 召 开 党 委 会 会 议 由 党 委 书 记 主 持 第 三 十 八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会 议 是 学 校 行 政 领 导 贯 彻 学 校 党 委 精 神, 对 重 要 行 政 事 项 研 究 和 决 策 的 工 作 会 议, 由 校 长 或 校 长 授 权 的 副 校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校 长 办 公 会 会 议 成 员 为 校 长 副 校 长 校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党 委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监 审 处 处 长 工 会 主 席 校 长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列 席 会 议, 其 他 人 员 根 据 需 要 列 席 会 议 校 长 办 公 会 会 议 一 般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可 由 校 长 或 校 长 授 权 的 副 校 长 临 时 组 织 召 开 校 长 办 公 会 会 议 根 据 学 校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安 排 议 题, 根 据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按 照 集 体 讨 论 校 长 决 定 的 方 式, 决 策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第 三 十 九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池 州 学 院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纪 委 ) 是 学 校 的 党 内 执 纪 监 督 机 构, 在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进 行 工 作 纪 委 委 员 由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每 届 任 期 5 年, 在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第 三 节 二 级 组 织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按 照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结 合 实 际 需 要 设 置 内 部 二 级 组 织 机 构, 决 定 其 职 权 职 责 配 置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和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的 需 要 设 置 若 干 二 级 学 院, 并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适 当 予 以 调 整 二 级 学 院 作 为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的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在 学 校 授 权 范 围 内 实 行 自 主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校 设 若 干 党 委 职 能 部 门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学 术 研 究 机 构 和 服 务 机 构, 在 党 委 和 校 长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保 障 学 校 决 策 事 项 有 效 执 行, 面 向 师 生 员 工 提 供 服 务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本 着 事 权 相 宜 和 权 责 一 致 的 原 则, 在 人 财 物 等 方 面 规 范 有 序 地 赋 予 二 级 机 构 相 应 管 理 权, 指 导 和 监 督 二 级 机 构 相 对 独 立 地 自 主 运 行 第 四 十 四 条 二 级 学 院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党 员 人 数, 经 党 委 批 准, 可 以 设 立 二 级 学 院 总 支 部 委 员 会 校 直 属 支 部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五 条 二 级 学 院 院 长 是 二 级 学 院 行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二 级 学 院 的 行 政 事 务 行 使 管 理 权 除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二 级 院 长 的 人 选 通 过 学 校 组 织 公 开 招 聘 教 授 民 主 推 荐 等 方 式 产 生, 经 学 校 组 织 部 门 考 察 党 委 会 会 议 研 究 批 准, 由 校 长 聘 任 第 四 十 六 条 二 级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负 责 学 院 事 务 管 理 的 决 策 与 执 行, 通 过 院 党 政 集 体 领 导 分 工 负 责, 保 证 工 作 目 标 和 任 务 的 实 现 二 级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由 党 总 支 正 副 书 记, 正 副 院 长,

团 总 支 书 记 组 成 党 总 支 办 公 室 主 任 ( 秘 书 ) 和 行 政 办 公 室 主 任 ( 秘 书 ) 列 席 会 议, 其 他 人 员 根 据 需 要 列 席 会 议 党 务 与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干 部 工 作 团 学 工 作 和 安 全 稳 定 工 作 等 议 题 由 书 记 主 持 ; 教 学 与 科 研 工 作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与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工 作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等 议 题 由 院 长 主 持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校 支 持 二 级 学 院 根 据 实 际 探 索 教 授 治 学 的 具 体 途 径 和 形 式, 尊 重 和 保 障 各 院 学 术 管 理 创 新, 促 进 各 院 学 术 发 展 第 四 十 八 条 二 级 学 院 应 设 立 二 级 学 院 教 学 委 员 会, 并 接 受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二 级 学 院 教 学 委 员 会 依 其 制 定 的 二 级 学 院 教 学 委 员 会 章 程 决 策 本 院 教 学 管 理 事 务 第 四 十 九 条 为 促 进 有 组 织 的 重 大 科 研 和 交 叉 学 科 研 究, 学 校 设 立 若 干 独 立 建 制 的 研 究 中 心 ( 院 ) 等 研 究 机 构 具 有 独 立 建 制 的 科 研 机 构 享 有 与 院 同 等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学 校 根 据 研 究 机 构 的 性 质, 对 其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评 估 和 考 核 独 立 建 制 的 研 究 机 构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学 校 授 权 设 立 相 应 的 管 理 及 学 术 机 构, 其 负 责 人 通 过 公 开 招 聘 或 教 授 民 主 推 荐 等 方 式 产 生, 经 学 校 组 织 部 门 考 察 党 委 会 会 议 批 准, 由 校 长 聘 任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可 以 与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联 合 设 置 教 育 科 研 机 构, 开 展 合 作 办 学 合 作 研 究 与 社 会 服 务 等 活 动 第 五 十 一 条 党 政 职 能 部 门 实 行 部 门 领 导 负 责 制,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党 务 工 作 并 参 与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决 策

第 四 节 学 术 组 织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立 各 种 学 术 组 织, 管 理 和 协 调 学 校 学 术 事 务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校 根 据 需 要, 依 法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自 主 设 立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最 高 学 术 机 构, 统 筹 行 使 学 术 事 务 的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咨 询 等 职 权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按 照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规 程 要 求 明 确 组 成 人 员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学 位 事 务 的 决 策 机 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根 据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聘 任 第 五 十 六 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决 策 机 构, 由 直 接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有 丰 富 教 学 经 验 的 教 师 和 熟 悉 教 学 工 作 有 经 验 的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第 五 十 七 条 二 级 学 院 可 依 照 实 际 情 况 设 立 学 术 组 织, 根 据 需 要 履 行 其 处 理 有 关 学 术 事 务 的 职 责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术 组 织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其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议 事 规 则, 处 理 有 关 学 术 事 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在 学 校 权 力 范 围 内, 报 经 学 校 审 议 批 准 后, 可 根 据 程 序 设 立 变 更 或 撤 销 第 五 十 九 条 第 五 节 民 主 管 理 学 校 工 会 是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工 会 组 织 领 导 下 的 教 职 工 自 愿 参 加 的 群 众 组 织,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和 中 国 工 会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履 行 工 会 职 责,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与 监 督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教 职 工 依 法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基 本 组 织 形 式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和 规 定, 行 使 讨 论 通 过 学 校 提 出 的 与 教 职 工 利 益 直 接 相 关 的 福 利 校 内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以 及 相 应 的 教 职 工 聘 任 考 核 奖 惩 办 法 等 职 权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以 教 师 为 主 体, 凡 学 校 在 编 或 与 学 校 签 订 聘 任 聘 用 合 同 具 有 聘 任 聘 用 关 系 的 教 职 工, 均 可 当 选 为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应 以 会 议 决 议 的 方 式 做 出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设 执 行 委 员 会, 于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代 为 行 使 职 权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是 全 体 在 校 学 生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和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的 基 本 组 织 形 式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章 程 处 使 职 权 履 行 职 责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委 员 会 由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委 员 会 执 行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选 举 学 生 会 学 生 社 团 联 合 会 等 学 生 组 织 的 领 导 机 构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校 共 青 团 在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团 委 的 指 导 下,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发 挥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提 高 学 生 素 质 等 方 面 的 组 织 引 导 等 作 用 第 六 十 三 条 校 内 各 民 主 党 派 组 织 及 社 会 团 体 按 照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各 民 主 党 派 成 员 和 无 党 派 人 士 及 社 会 团 体 成 员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民 主 监 督, 在 本 职 岗 位 上 为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建 设 发 挥 作 用

第 六 十 四 条 学 校 实 行 党 务 公 开 校 务 公 开, 接 受 举 办 者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师 生 员 工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第 六 十 五 条 学 校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保 障 和 支 持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参 与 学 校 决 策 执 行 和 监 督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师 生 参 与 专 家 咨 询 和 集 体 决 策 相 结 合 的 机 制 第 四 章 学 生 与 教 职 员 工 第 一 节 学 生 第 六 十 六 条 学 生 是 指 被 学 校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具 有 学 校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的 除 外 外 国 和 境 外 留 学 生 依 照 本 章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第 六 十 七 条 学 生 享 有 法 律 法 规 定 的 权 利, 有 权 依 照 培 养 方 案 接 受 教 育, 依 规 依 约 申 请 获 得 发 展 机 会 资 助 奖 励 和 荣 誉,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达 到 学 校 学 业 标 准 时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对 所 受 处 分 处 理 进 行 申 辩 及 申 诉 等 学 校 依 法 建 立 学 生 权 益 保 护 机 制,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第 六 十 八 条 学 生 应 遵 守 道 德 和 法 律 规 定, 遵 守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名 誉,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按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第 六 十 九 条 学 校 引 导 学 生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为 学 生 提 供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和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及 相 关 服 务 学 校 关 怀 在 学 习 生 活 中 遇 到 特 殊 困 难 的 学 生, 为 其 健 康 成 长 提 供 必 要 的 帮 助

第 七 十 条 学 校 保 障 和 支 持 学 生 通 过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他 各 种 形 式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第 七 十 一 条 学 校 为 学 生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第 二 节 教 职 员 工 第 七 十 二 条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由 教 师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等 组 成 学 校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合 理 确 定 教 职 员 工 总 量 和 各 类 教 职 员 工 比 例, 根 据 需 要 合 理 设 置 各 类 教 职 员 工 的 高 中 初 级 岗 位 第 七 十 三 条 教 师 是 学 校 办 学 的 主 要 依 靠 力 量 学 校 尊 重 和 爱 护 教 师, 为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自 主 进 行 学 术 创 新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保 障 教 师 应 为 人 师 表, 教 书 育 人, 努 力 创 新, 传 播 先 进 思 想 文 化, 培 育 人 才 第 七 十 四 条 教 职 员 工 除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外,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合 理 使 用 学 校 的 公 共 资 源, 公 平 获 得 自 身 发 展 所 需 的 相 应 机 会 和 条 件, 在 品 德 能 力 和 业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公 平 获 得 各 级 各 类 奖 励 及 各 种 荣 誉 称 号,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及 关 涉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对 职 务 福 利 待 遇 社 会 保 障 评 优 评 奖 纪 律 处 分 等 事 项 表 达 异 议 和 提 出 申 诉 等 第 七 十 五 条 学 校 保 护 教 职 工 正 当 的 申 辩 申 诉 权 利 学 校 依 法 建 立 教 职 员 工 权 益 保 护 机 制, 维 护 教 职 员 工 合 法 权 益 第 七 十 六 条 学 校 建 立 教 师 评 价 标 准 和 评 价 体 系, 把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作 为 教 师 评 价 的 首 要 依 据 建 立 教 师 成 长 发 展 机 制, 健 全 教 师 激 励 机 制, 调 动 教 师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第 七 十 七 条 教 职 员 工 除 履 行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 定 的 义 务 外, 还 应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忠 诚 教 育 事 业, 勤 奋 工 作, 尽 职 尽 责, 尊 重 和 爱 护 学 生, 教 书 育 人, 管 理 育 人, 服 务 育 人,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荣 誉,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团 结 协 作, 务 实 进 取, 努 力 成 为 业 务 专 家 和 岗 位 能 手 第 七 十 八 条 依 法 制 定 人 事 管 理 办 法, 对 各 类 教 职 员 工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学 校 对 教 职 员 工 进 行 年 度 或 聘 期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各 类 人 员 续 聘 晋 升 降 级 确 定 绩 效 工 资 奖 惩 及 解 聘 的 依 据 第 七 十 九 条 建 立 教 职 员 工 发 展 制 度, 重 视 教 职 员 工 职 业 生 涯 发 展 规 划, 建 立 学 习 型 组 织, 构 建 完 整 的 培 训 体 系 鼓 励 和 支 持 教 师 开 展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学 校 建 立 与 学 校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教 职 员 工 福 利 待 遇 制 度 第 八 十 条 在 读 博 士 后 访 问 学 者 进 修 教 师 等 人 员, 在 进 修 活 动 期 间,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学 校 规 定, 以 及 合 同 约 定, 享 受 相 应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义 务, 学 校 为 其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帮 助 第 五 章 校 友 第 八 十 一 条 学 校 校 友 包 括 在 池 州 学 院 池 州 工 业 学 校 安 徽 省 经 贸 学 校 及 其 前 身 学 习 或 工 作 过 的 学 生 学 员 和 教 职 员 工 被 学 校 授 予 各 种 荣 誉 学 位 和 荣 誉 职 衔 的 中 外 各 界 人 士 以 及 热 忱 关 心 学 校 发 展 并 自 愿 履 行 义 务 的 人 士

第 八 十 二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立 校 友 会 池 州 学 院 校 友 会 是 学 校 和 校 友 发 起 设 立 经 省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校 友 会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第 八 十 三 条 学 校 鼓 励 和 支 持 校 友 成 立 具 有 学 院 届 别 行 业 地 域 特 点 的 校 友 会 和 校 友 分 会 第 八 十 四 条 学 校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鼓 励 校 友 参 与 学 校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学 校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表 彰 为 社 会 和 学 校 发 展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的 校 友, 弘 扬 爱 校 荣 校 的 精 神 第 八 十 五 条 学 校 以 多 种 方 式 联 系 和 服 务 校 友, 支 持 校 友 事 业 发 展 定 期 向 校 友 通 报 学 校 发 展 情 况 与 发 展 设 想, 优 先 为 校 友 提 供 优 质 的 继 续 教 育 和 终 身 培 训 第 六 章 资 产 和 经 费 第 八 十 六 条 学 校 资 产 是 指 属 于 学 校 所 有 和 使 用 的 流 动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知 识 产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以 及 依 法 认 定 为 学 校 所 有 的 其 他 资 产 第 八 十 七 条 学 校 资 产 配 置 以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为 基 本 依 据, 坚 持 财 政 平 衡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理 念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归 口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责 任 到 人 的 资 产 管 理 机 制 学 校 坚 持 勤 俭 办 学, 不 断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第 八 十 八 条 学 校 经 费 来 源 以 政 府 财 政 拨 款 和 事 业 收 入 为 主, 多 渠 道 筹 措 办 学 经 费 为 辅

学 校 依 法 设 立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吸 引 校 友 和 社 会 捐 赠, 以 募 集 资 金 增 加 办 学 资 源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遵 循 捐 赠 自 愿 的 原 则, 坚 持 专 款 ( 物 ) 专 用 账 目 公 开, 充 分 发 挥 基 金 使 用 效 能 学 校 鼓 励 和 支 持 校 内 各 单 位 面 向 社 会 筹 措 教 学 科 研 经 费 及 各 类 奖 助 基 金 第 八 十 九 条 学 校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财 务 监 督 制 度, 建 立 经 济 责 任 制 度 和 审 计 监 察 制 度, 接 受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财 务 监 督, 确 保 资 金 安 全 运 行 第 七 章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九 十 条 学 校 加 强 与 中 央 政 府 部 门 地 方 政 府 社 会 团 体 行 业 组 织 科 研 院 所 以 及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的 多 形 式 沟 通 与 合 作, 根 据 自 身 条 件 为 国 家 以 及 地 方 和 区 域 发 展 提 供 服 务 第 九 十 一 条 学 校 积 极 开 展 国 际 国 内 学 术 和 教 育 合 作, 引 进 国 内 外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与 国 内 外 著 名 大 学 和 科 研 机 构 开 展 深 层 次 的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九 十 二 条 学 校 依 据 自 身 教 育 特 色 和 优 势, 积 极 利 用 现 代 化 教 育 手 段, 为 地 方 提 供 多 样 化 的 优 质 教 育 服 务, 为 构 筑 终 身 教 育 体 系 和 学 习 型 社 会 服 务 第 九 十 三 条 学 校 积 极 筹 划 和 拓 展 各 种 形 式 的 产 学 研 合 作 项 目, 鼓 励 科 研 成 果 的 社 会 化 和 产 业 化, 鼓 励 产 学 研 合 作 的 成 果 运 用 于 研 究 和 教 学 活 动, 形 成 良 性 互 动

第 九 十 四 条 第 八 章 附 则 本 章 程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校 党 委 会 讨 论 审 定 后, 报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核 准 第 九 十 五 条 本 章 程 是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实 施 管 理 和 履 行 公 共 职 能 的 基 本 准 则 和 基 本 规 范 学 校 其 他 规 章 应 依 据 本 章 程 制 定 修 改, 不 得 与 本 章 程 相 抵 触 第 九 十 六 条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各 级 各 类 组 织 机 构 和 教 职 员 工, 都 必 须 以 本 章 程 为 办 学 的 根 本 准 则, 并 且 负 有 维 护 章 程 尊 严 保 证 章 程 实 施 的 职 责 第 九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由 中 国 共 产 党 池 州 学 院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九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自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核 准 批 复 日 起 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