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指 导 手 册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印 制 2014 年 10 月 15 日
目 录 (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部 分 ) 1.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建 筑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市 2014 112 号 ) 2.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建 质 2014 124 号 ) 3.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 185 号 ) 4.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成 立 安 徽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的 通 知 ( 建 市 函 2014 1410 号 ) 5.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落 实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 196 号 ) 6.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转 发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建 质 2014 189 号 ) 7.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集 中 开 展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的 通 知 ( 建 质 函 2014 1415 号 ) 8.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加 强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信 息 统 计 和 报 送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质 函 2014 1426 号 ) 9.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10. 侯 淅 珉 厅 长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监 管 和 信 用 平 台 建 设 的 汇 报 发 言 ( 摘 要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简 报 第 九 期 ) 11.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人 员 职 责 的 意 见 ( 建 质 函 2014 1299 号 ) 12.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管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证 书 延 续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质 函 2014 1300 号 ) 13.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 161 号 ) 14.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做 好 进 皖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登 记 及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市 函 2014 1249 号 ) 15.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 186 号 ) ( 建 筑 业 改 革 发 展 部 分 ) 1.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维 护 市 场 正 常 秩 序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4 20 号 ) 2.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2014 2020 年 )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 21 号 )
3.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开 展 建 筑 业 改 革 发 展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 64 号 ) 4.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推 进 建 筑 业 发 展 和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建 市 2014 92 号 ) 5.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住 建 部 令 第 18 号 ) 6.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 21 号 ) 7.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做 好 建 筑 企 业 信 用 评 分 试 行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市 函 2014 256 号 ) 8.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分 类 处 罚 和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标 准 的 通 知 ( 建 质 函 2014 1301 号 ) 9.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资 质 审 批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 40 号 ) 10.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电 子 化 审 批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 194 号 ) 11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及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一 体 化 企 业 资 质 电 子 审 批 的 通 知 ( 建 市 函 2014 1250 号 ) 12.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改 革 非 国 有 投 资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投 标 预 选 施 工 企 业 名 录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 167 号 )
13.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将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信 用 评 定 结 果 纳 入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投 标 评 分 项 目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 174 号 ) 14.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改 革 非 国 有 投 资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项 目 发 包 方 式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 195 号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文 件 建 设 [2014]112 号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建 筑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推 进 建 筑 业 发 展 和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建 市 [2014]92 号 ) 精 神, 加 强 建 筑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进 一 步 落 实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在 队 伍 培 育 权 益 保 护 质 量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责 任, 保 障 劳 务 人 员 合 法 权 益, 构 建 起 有 利 于 形 成 建 筑 产 业 工 人 队 伍 的 长 效 机 制, 提 高 工 程 质 量 水 平, 促 进 建 筑 业 健 康 发 展,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倡 导 多 元 化 建 筑 用 工 方 式, 推 行 实 名 制 管 理 ( 一 )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可 通 过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或 劳 务 分 包 劳 务 派 遣 等 多 种 方 式 完 成 劳 务 作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应 拥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与 其 建 立 稳 定 劳 动 关 系 的 骨 干 技 术 工 人, 或 拥 有 独 资 或 控 股 的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组 织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完 成 劳 务 作 业 ; 也 可 以
将 劳 务 作 业 分 包 给 具 有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的 企 业 ; 还 可 以 将 部 分 临 时 性 辅 助 性 或 者 替 代 性 的 工 作 使 用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完 成 作 业 ( 二 )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应 组 织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完 成 劳 务 分 包 作 业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应 依 法 承 接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发 包 的 劳 务 作 业, 并 组 织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完 成 作 业, 不 得 将 劳 务 作 业 再 次 分 包 或 转 包 ( 三 ) 推 行 劳 务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和 施 工 劳 务 等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要 严 格 落 实 劳 务 人 员 实 名 制, 加 强 对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的 管 理, 在 施 工 现 场 配 备 专 职 或 蒹 职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登 记 劳 务 人 员 的 基 本 身 份 信 息 培 训 和 技 能 状 况 从 业 经 历 考 勤 记 录 诚 信 信 息 工 资 结 算 及 支 付 等 情 况, 加 强 劳 务 人 员 动 态 监 管 和 劳 务 纠 纷 调 处 实 行 劳 务 分 包 的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除 严 格 落 实 实 名 制 管 理 外, 还 应 将 现 场 劳 务 人 员 的 相 关 资 料 报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核 实 备 查 ;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也 应 配 备 现 场 专 职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人 员 监 督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落 实 实 名 制 管 理, 确 保 工 资 支 付 到 位, 并 留 存 相 关 资 料 二 落 实 企 业 责 任, 保 障 劳 努 人 员 合 法 权 益 与 工 程 质 量 安 垒 ( 四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对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承 担 用 工 主 体 责 任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对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的 施 工 现 场 用 工 管 理 持 证 上 岗 作 业 和 工 资 发 放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与 自 有 劳 务 八 员 依 法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办 理 工 伤 医 疗 或 综 合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并 按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将 工 资 直 接 发 放 给 劳 务 人 员 本 人 ; 应 不 断 提 高 和 改 善 劳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 活 环 境, 保 障 其 合 法 权 益 ( 五 )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承 担 相 应 的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责 任
接 照 谁 承 包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应 对 所 承 包 工 程 的 劳 务 管 理 全 面 负 责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将 劳 务 作 业 分 包 时, 应 对 劳 务 费 结 算 支 付 负 责, 对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的 霞 常 管 理 劳 务 作 业 和 用 工 情 况 工 资 支 付 负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 对 因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拖 欠 工 程 款 等 行 为 导 致 拖 欠 劳 务 人 员 工 资 的, 负 相 应 责 任 ( 六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承 担 劳 务 人 员 的 教 育 培 训 责 任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通 过 积 极 创 建 农 民 工 业 余 学 校 建 立 培 训 基 地 师 傅 带 徒 弟 现 场 培 训 等 多 种 方 式, 提 高 劳 务 人 员 职 业 素 质 和 技 能 水 平, 使 其 满 足 工 作 岗 位 需 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对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的 技 能 和 岗 位 培 训 负 责, 建 立 劳 务 人 员 分 类 培 训 制 度, 实 施 全 员 培 训 持 诞 上 岗 对 新 进 入 建 筑 市 场 的 劳 务 人 员, 应 组 织 相 应 的 上 岗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 对 因 岗 位 调 整 或 需 要 转 岗 的 劳 务 人 员, 应 重 新 组 织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 对 从 事 建 筑 电 工 建 筑 架 子 工 建 筑 起 重 信 号 司 索 工 等 岗 位 的 劳 务 人 员, 应 组 织 培 训 并 取 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证 书 后 方 可 上 岗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应 对 所 承 包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劳 务 人 员 的 岗 前 培 训 负 责, 对 施 工 现 场 劳 务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作 业 负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 七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承 担 相 应 的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对 所 承 包 工 程 项 目 的 藏 工 现 场 质 量 安 全 负 总 责,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对 承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负 责,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对 分 包 工 程 的 质 量 安 全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应 服 从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的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组 织 合 格 的 劳 务 人 员 完 成 施 工 作 业
三 加 大 监 管 力 度, 规 范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 八 ) 落 实 劳 务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各 项 要 求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做 好 实 名 制 管 理 的 宣 贯 推 广 及 施 工 现 场 的 检 查 督 导 工 作 积 极 推 行 信 息 化 管 理 方 式, 将 劳 务 人 员 的 基 本 身 份 信 息 培 训 和 技 能 状 况 从 业 经 历 和 诚 信 信 息 等 内 容 纳 入 信 息 化 管 理 范 畴, 逐 步 实 现 不 同 项 目 企 业 地 域 劳 务 人 员 信 息 的 共 享 和 互 通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探 索 推 进 劳 务 人 员 的 诚 信 信 息 管 理, 对 发 生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以 及 引 发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责 任 人, 记 录 其 不 良 行 为 并 予 以 通 报 ( 九 ) 加 大 企 业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查 处 力 度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大 对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以 及 不 执 行 实 名 制 管 理 和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拖 欠 劳 务 费 或 劳 务 人 员 工 资 引 发 群 体 性 讨 薪 事 件 等 不 良 行 为 的 查 处 力 度, 并 将 查 处 结 果 予 以 通 报, 记 入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加 快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将 其 不 良 行 为 统 一 纳 入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向 社 会 公 布 四 加 强 政 策 引 导 与 扶 持, 夯 实 行 业 发 展 基 础 ( 十 ) 加 强 劳 务 分 包 计 价 管 理 各 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应 根 据 本 地 市 场 实 际 情 况, 动 态 发 布 定 额 人 工 单 价 调 整 信 息, 使 人 工 费 用 的 变 化 在 工 程 造 价 中 得 到 及 时 反 映 ; 实 时 跟 踪 劳 务 市 场 价 格 信 息, 做 好 建 筑 工 种 和 实 物 工 程 量 人 工 成 本 信 息 的 测 算 发 布 工 作, 引 导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合 理 确 定 劳 务 分 包 费 用, 避 免 因 盲 目 低 价 竞 争 和 计 费 方 式 不 合 理 引 发 合 同 纠 纷
( 十 一 ) 推 进 建 筑 劳 务 基 地 化 建 设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完 善 管 理 机 制 明 确 管 理 机 构 健 全 工 作 网 络, 推 进 建 筑 劳 务 基 地 化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以 劳 务 输 出 为 主 地 区 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积 极 与 本 地 相 关 部 门 沟 通 协 调, 制 定 扶 持 优 惠 政 策, 争 取 财 政 资 金 和 各 类 培 训 经 费, 加 大 建 筑 劳 务 人 员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鉴 定 力 度, 坚 持 先 培 训 后 输 出 先 持 证 后 上 岗 多 渠 道 宣 传 推 介 本 地 建 筑 劳 务 优 势, 完 善 建 筑 劳 务 输 出 人 员 的 跟 踪 服 务, 推 进 建 筑 劳 务 人 员 组 织 化 输 出 劳 务 输 入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积 极 协 调 本 地 企 业 与 劳 务 输 出 地 建 立 沟 通 交 流 渠 道, 鼓 励 大 型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在 劳 务 输 出 地 建 立 独 资 或 控 股 的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或 与 劳 务 输 出 地 有 关 单 位 建 立 长 期 稳 定 的 合 作 关 系 支 持 企 业 参 与 劳 务 输 出 地 劳 务 人 员 的 技 能 培 训, 建 立 双 方 定 向 培 训 机 制 ( 十 二 ) 做 好 引 导 和 服 务 工 作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业 协 会 应 根 据 本 地 和 行 业 实 际 情 况, 搭 建 建 筑 劳 务 供 需 平 台, 提 供 建 筑 劳 务 供 求 信 息, 鼓 励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与 长 期 合 作 市 场 信 誉 好 的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建 立 稳 定 的 合 作 关 系, 鼓 励 和 扶 持 实 力 较 强 的 施 工 劳 务 企 业 向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发 展 ; 加 强 培 训 工 作 指 导, 整 合 培 训 资 源 推 动 各 类 培 训 机 构 建 设, 引 导 有 买 力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按 相 关 规 定 开 办 技 工 职 业 学 校, 培 养 技 能 人 才, 鼓 励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加 强 校 企 合 作, 对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开 展 定 向 教 育, 加 大 高 技 能 人 才 的 培 养 力 度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积 极 探 索 适 合 建 筑 行 业 特 点 的 劳 务 人 员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方 式 方 法, 允 许 劳 务 人 员 在 就 业 地 办 理
工 伤 医 疗 及 养 老 保 险, 研 究 做 好 劳 务 人 员 社 会 保 障 与 新 农 合 的 合 并 统 一 及 异 地 转 移 接 续, 夯 实 劳 务 人 员 向 产 业 工 人 转 型 的 基 础 一 建 设 工 作 抄 送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中 央 管 理 的 有 关 企 业, 有 关 行 业 会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秘 书 处 2014 年 8 月 4 日 印 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文 件 建 质 2014 124 号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 规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贯 彻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强 化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落 实, 现 将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建 筑 工 程 ) 质 量 管 理, 提 高 质 量 责 任 意 识, 强 化 质 量 责 任 追 究, 保 证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指 承 担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的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建 筑 工 程 开 工 建 设 前,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签 署 授 权 书, 明 确 本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第 三 条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是 指 参 与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在 工 程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对 工 程 质 量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全 国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工 程 质 量 承 担 全 面 责 任, 不 得 违 法 发 包 肢 解 发 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其 违 法 违 规 或 不
当 行 为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质 量 问 题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保 证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要 求, 对 因 勘 察 设 计 导 致 的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质 量 问 题 承 担 责 任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应 当 按 照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对 因 施 工 导 致 的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质 量 问 题 承 担 责 任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设 计 文 件 和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进 行 监 理, 对 施 工 质 量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第 六 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追 究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 一 )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 ( 二 ) 发 生 投 诉 举 报 群 体 性 事 件 媒 体 报 道 并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严 重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 ( 三 ) 由 于 勘 察 设 计 或 施 工 原 因 造 成 尚 在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的 建 筑 工 程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 ( 四 ) 存 在 其 他 需 追 究 责 任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第 七 条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买 行 书 面 承 诺 和 竣 工 后 永 久 性 标 牌 等 制 度 第 八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前 签 署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连 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报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项 目 负 责 人 如 有 更 换 的, 应 当 按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程 序, 重 新 签 署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连 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报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第 九 条 建 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筑 物 明 显 部 位 设 置 永 久 性 标 牌, 载 明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名 称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第 十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建 筑 工 程 各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移 交 城 建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执 业 资 格, 所 在 单 位, 变 更 情 况 等 ; ( 二 )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署 的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 ( 三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第 十 一 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 ( 一 )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国 家 公 职 人 员 的, 将 其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告 知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并 建 议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纪 律 处 分 ; ( 二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三 )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 四 ) 向 社 会 公 布 曝 光 第 十 二 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 ( 一 )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注 册 建 筑 师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的,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1 年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以 内 不 予 注 册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 ( 二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三 )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 四 ) 向 社 会 公 布 曝 光 第 十 三 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 ( 一 ) 项 目 经 理 为 相 关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的,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1 年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以 内 不 予 注 册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 ( 二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三 )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 四 ) 向 社 会 公 布 曝 光 第 十 四 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 ( 一 ) 责 令 停 止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1 年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以 内 不 予 注 册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 ( 二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三 )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 四 ) 向 社 会 公 布 曝 光 第 十 五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公 布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责 任 追 究 情 况, 将 其 违 法 违 规 等 不 良 行 为 及 处 罚 结 果 记 入 个 人 信 用 档 案, 给 予 信 用 惩 戒 鼓 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向 社 会 公 开 项 目 负 责 人 终 身 质 量 责 任 承 诺 等 质 量 责 任 信 息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因 调 动 工 作 等 原 因 离 开 原 单 位 后, 被 发 现 在 原 单 位 工 作 期 间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及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所 负 责 项 目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的, 仍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已 退 休 的, 被 发 现 在 工 作 期 间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及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所 负 责 项 目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的, 仍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且 不 得 返 聘 从 事 相 关 技 术 工 作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国 家 公 职 人 员 的, 根 据 其 承 担 责 任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降 级 撤 职 开 除 处 分 的, 按 照 规 定 相 应 降 低 或 取 消 其 享 受 的 待 遇 第 十 七 条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已 被 撤 销 注 销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宣 告 破 产 的, 仍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的, 除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追 究 项 目 负 责 人 终 身 责 任 外, 还 应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秘 书 处 2014 年 8 月 26 日 印 发
建 市 2014 185 号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城 乡 建 设 委 ), 广 德 宿 松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9 月 4 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召 开 的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精 神, 切 实 抓 好 我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现 将 安 徽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2014 年 9 月 23 日
安 徽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为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有 效 保 障 工 程 质 量, 促 进 我 省 建 筑 业 健 康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要 求,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工 作 目 标 按 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的 统 一 部 署, 加 强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监 管 和 信 用 平 台 建 设, 进 一 步 创 新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方 式, 健 全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体 系, 落 实 工 程 建 设 五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加 大 查 处 力 度, 有 效 遏 制 建 筑 施 工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行 为, 发 挥 工 程 监 理 作 用, 加 快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建 设, 提 高 建 筑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着 力 提 高 工 程 质 量 水 平 二 工 作 任 务 ( 一 ) 认 真 落 实 五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 牵 头 部 门 :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处 ) 1. 开 展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职 检 查 和 信 用 评 价 构 建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体 系 和 诚 信 体 系, 落 实 五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制, 围 绕 项 目 建 设 主 线, 加 强 个 人 执 业 动 态 管 理, 开 展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职 检 查 和 信 用 评 价 2. 建 立 项 目 负 责 人 终 身 质 量 信 息 档 案 以 工 程 建 设 监 管 和 信 用 平 台 为 依 托, 建 立 工 程 项 目 全 过 程 监 管 信 用 档 案 和 五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终 身 质 量 责 任 信 用 档 案, 切 实 落 实 建 设 阶 段 责 任 制 和 建
成 后 的 责 任 终 身 追 究 制 强 化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对 不 能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推 诿 扯 皮 损 害 住 户 合 法 利 益 的 保 修 单 位, 依 法 加 大 惩 处 力 度, 并 限 制 其 工 程 招 投 标 3. 推 行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和 竣 工 后 永 久 性 标 牌 制 度 在 工 程 项 目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前, 工 程 建 设 五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签 署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 工 程 竣 工 后, 设 置 载 有 参 建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的 永 久 性 标 牌, 建 立 网 上 公 示 信 息, 接 受 业 主 和 社 会 监 督, 增 强 相 关 人 员 的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意 识 4. 强 化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置 各 地 要 按 照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置 标 准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通 知 的 要 求, 强 化 施 工 现 场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置 和 到 岗 履 责 应 将 施 工 项 目 部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到 岗 履 职 情 况 作 为 检 查 重 点, 加 大 安 徽 省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广 域 网 考 勤 系 统 (IFA) 的 应 用 5. 加 大 质 量 责 任 追 究 力 度 对 检 查 发 现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责 不 到 位,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罚 款 停 止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等 行 政 处 罚 和 相 应 行 政 处 分, 应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不 良 行 为 和 处 罚 信 息 在 建 设 工 程 监 管 和 信 用 平 台 上 公 开, 强 化 质 量 责 任 对 执 业 人 员 的 追 究 和 处 罚 ( 二 ) 严 厉 打 击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挂 靠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 牵 头 部 门 : 省 建 设 稽 查 局 ) 1. 建 立 从 业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制 度 按 照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 161 号 ) 要 求, 对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负 责 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现 场 专 业 人 员 中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人 员 等 建 设 工 程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实 行 实 名 制 管 理, 确 保 信 息 信 用 完 整 真 实, 促 进 工 程 质 量 各 项 责 任 主 体 落 实 2014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实 名 制 登 记 工 作 2. 开 展 全 面 检 查 制 定 安 徽 省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实 施 细 则, 为 准 确 认 定 建 筑 施 工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提 供 依 据 2014 年 10 月 底 前, 由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开 展 自 查, 对 照 管 理 办 法, 查 找 纠 正 自 身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向 当 地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自 查 自 纠 情 况 ;11 月 开 始, 各 市 县 ( 市 区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辖 区 内 在 建 的 房 屋 和 市 政 基 础 工 程 进 行 全 面 排 查, 全 面 排 查 每 4 个 月 开 展 一 次 检 查 建 设 单 位 有 无 违 法 发 包 行 为, 检 查 施 工 企 业 有 无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转 让 出 借 资 质 行 为, 检 查 施 工 企 业 或 个 人 有 无 挂 靠 行 为 全 面 排 查 要 重 点 关 注 保 障 房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及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等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各 市 检 查 情 况 报 安 徽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3. 严 厉 惩 处 各 类 违 法 行 为 各 市 县 ( 市 区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需 组 织 专 门 人 员 对 检 查 结 果 进 行 认 真 梳 理, 对 检 查 认 定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单 位 和 个 人,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除 依 法 给 予 罚 款 停 业 整 顿
限 制 招 投 标 暂 停 或 停 止 执 业 重 新 核 定 资 质 等 级 等 严 厉 处 罚 ; 同 时, 对 个 人 采 取 不 得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等 相 应 的 行 政 措 施 企 业 自 查 阶 段 发 现 问 题, 限 期 予 以 整 改 的, 可 从 轻 处 罚 涉 及 外 市 及 外 省 企 业 或 超 越 处 罚 权 限 的, 请 及 时 将 检 查 结 果 及 处 理 意 见 报 安 徽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由 办 公 室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4. 强 化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安 徽 省 工 程 建 设 监 管 和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专 门 开 辟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栏 目, 公 开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政 策 制 度 及 相 关 信 息, 让 社 会 公 众 及 时 了 解 和 监 督 工 程 建 设 参 建 各 方 主 体 的 市 场 行 为 ; 设 立 投 诉 举 报 信 箱, 方 便 公 众 举 报 建 筑 市 场 违 法 行 为 对 查 处 的 违 法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及 处 罚 结 果 及 时 在 信 用 平 台 上 发 布, 影 响 大 的, 将 通 过 媒 体 进 行 曝 光 ( 三 ) 全 面 提 升 质 量 监 管 水 平 ( 牵 头 部 门 :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处 ) 1. 进 一 步 落 实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制 度 制 定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价 办 法 和 评 价 标 准, 开 展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价, 充 分 发 挥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对 勘 察 设 计 质 量 的 源 头 把 关 作 用 2. 推 行 施 工 质 量 标 准 化 管 理, 突 出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常 见 问 题 治 理 认 真 贯 彻 安 徽 省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方 案 ( 建 质 2014 204 号 ) 和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标 准 化 示 范 工 程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 建 质 2013 141 号 ) 文 件 精 神, 以 住 建 部 将 我 省 列 为 质 量 标 准 化 管 理 试 点 省 为 契 机, 将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标 准 化 管
理 与 工 程 质 量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有 机 结 合, 积 极 推 进 质 量 行 为 标 准 化 和 实 体 质 量 管 控 标 准 化, 有 效 预 防 和 治 理 质 量 常 见 问 题, 全 面 提 升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水 平 3. 提 升 监 管 效 能 和 水 平 加 大 对 质 量 管 理 薄 弱 地 区, 尤 其 是 县 域 工 程 和 各 类 开 发 区 工 业 园 区 在 建 工 程 的 检 查 力 度 ; 加 大 对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和 政 府 投 资 兴 建 的 拆 迁 安 置 房 以 及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的 检 查 力 度 ; 在 检 查 中 加 大 对 实 体 质 量 的 抽 查 抽 测 力 度,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钢 筋 等 原 材 料 质 量 混 凝 土 强 度 现 浇 楼 板 板 厚 等 要 重 点 检 查 ( 四 ) 加 大 监 督 执 法 力 度 ( 牵 头 部 门 : 省 建 设 稽 查 局 ) 1. 建 立 综 合 执 法 机 制 统 筹 市 场 准 入 施 工 许 可 招 标 投 标 合 同 备 案 质 量 安 全 行 政 执 法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监 管 力 量, 建 立 综 合 执 法 机 制 2. 全 面 应 用 监 管 通 系 统 各 级 建 设 监 管 部 门 要 应 用 监 管 通 系 统 对 项 目 市 场 行 为 质 量 行 为 安 全 行 为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和 信 用 评 价, 依 据 评 价 结 果 对 企 业 实 行 差 别 化 管 理, 差 别 化 处 罚 3. 创 新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创 新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做 到 企 业 自 查 和 监 管 部 门 随 机 抽 查 相 结 合, 日 常 巡 查 和 突 击 检 查 相 结 合, 综 合 检 查 和 专 项 检 查 相 结 合 加 大 监 督 检 查 频 次, 各 市 监 管 部 门 对 所 有 监 督 项 目 每 3 个 月 要 开 展 一 次 全 面 检 查, 对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市 场 行 为 及 从 业 人 员 履 职 等 实 施 有 效 监 督 ; 改 变 传 统 检 查 方 式, 采 取 四 不 两 直 方 式, 加 大 明 察 暗 访 力 度, 深 入 一 线 随 机 突 击
检 查, 着 力 解 决 影 响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突 出 问 题 4. 进 一 步 完 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制 度, 坚 决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行 为 全 面 推 广 应 用 安 徽 省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全 过 程 监 管 系 统 (IMT), 保 障 见 证 取 样 检 测 工 作 的 规 范 性 和 真 实 性 开 展 检 测 能 力 考 核, 根 据 信 用 评 价 情 况, 对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差 别 化 管 理 加 强 对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监 管, 将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纳 入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范 畴 ( 五 ) 大 力 发 展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 牵 头 部 门 : 建 筑 节 能 与 科 技 处 ) 1. 出 台 支 持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发 展 政 策 出 台 加 快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发 展 文 件, 明 确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发 展 的 近 远 期 目 标 及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转 变 建 筑 业 发 展 方 式, 保 障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健 康 发 展 2. 加 快 技 术 研 发 培 育 和 组 建 区 域 性 研 发 中 心 技 术 标 准 人 员 培 训 中 心, 推 动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结 构 体 系 建 筑 设 计 部 品 构 件 配 件 生 产 施 工 主 体 装 修 集 成 等 方 面 的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与 应 用, 及 时 总 结 推 广 先 进 成 熟 安 全 可 靠 的 技 术 体 系 3. 培 育 龙 头 企 业 以 工 厂 化 生 产 和 装 配 式 施 工 为 重 点, 积 极 推 广 工 程 项 目 总 承 包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化 模 式, 重 点 扶 持 一 批 创 新 能 力 强 机 械 化 和 装 配 化 水 平 高 的 开 发 设 计 施 工 龙 头 企 业, 加 快 形 成 具 备 较 强 设 计 制 造 施 工 能 力 的 产 业 集 团 到 2017 年, 全 省 创 建 10 个 以 上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示 范 基 地 20 个 以 上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龙 头 企 业
4. 强 化 保 障 措 施 制 定 促 进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发 展 的 财 政 税 收 土 地 等 方 面 激 励 政 策 和 发 展 规 划 ; 建 立 适 应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发 展 的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制 度, 以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为 重 点 开 展 试 点 示 范 项 目 建 设 ( 六 ) 积 极 推 进 工 程 建 设 监 管 和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建 设 ( 牵 头 部 门 :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处 ) 1. 加 快 与 住 建 部 系 统 的 对 接 按 照 数 据 一 个 库 监 管 一 张 网 管 理 一 条 线 的 要 求, 加 快 我 省 平 台 与 住 建 部 企 业 数 据 标 准 注 册 人 员 数 据 标 准 工 程 项 目 数 据 标 准 诚 信 信 息 数 据 标 准 的 对 接,2014 年 年 底 前, 实 现 住 建 部 与 我 省 及 所 辖 市 县 的 互 联 互 通 信 息 共 享 2. 建 立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评 价 体 系 完 善 全 省 统 一 的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及 从 业 人 员 信 用 信 息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建 立 信 用 评 价 模 型, 完 善 建 设 工 程 各 方 主 体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信 用 评 价 标 准, 科 学 建 立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评 价 体 系 实 现 对 企 业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建 筑 市 场 ( 含 招 投 标 ) 质 量 和 安 全 行 为 信 用 的 全 面 评 价 3. 加 大 信 用 应 用 将 评 价 结 果 运 用 到 市 场 准 入 资 质 资 格 招 标 投 标 奖 励 表 彰 等 工 作, 让 企 业 今 天 的 行 为 决 定 明 天 的 市 场 ; 落 实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暂 行 条 例, 公 开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形 成 有 效 的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营 造 守 信 激 励 失 信 惩 戒 氛 围 4. 提 升 监 管 功 能 将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处 罚 措 施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层 级 监 督 责 任 等 相 关 内 容 嵌 入 到 管 理 系 统 中, 监 管 成 果 在 系 统 中 生 成 记 录, 规 范 监 管 部 门 自 由 裁 量 权, 确 保 监 管 及 时 公 开 公 平 透 明 ( 七 )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 牵 头 部 门 : 人 事 教 育 处 ) 1. 加 强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适 应 建 筑 业 加 快 发 展 的 需 要, 以 提 高 行 业 科 技 含 量 为 目 标, 加 大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培 养 力 度, 扩 大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队 伍 规 模, 注 重 增 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技 术 创 新 和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应 用 能 力 发 挥 好 相 关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任 职 资 格 制 度 继 续 教 育 制 度 在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方 面 的 杠 杆 和 导 向 作 用, 促 进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整 体 素 质 的 提 高 2. 依 托 农 民 工 业 余 学 校 等 载 体, 发 挥 用 工 企 业 的 主 体 作 用, 积 极 扩 大 对 建 筑 行 业 一 线 操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覆 盖 面, 鼓 励 企 业 加 快 培 养 自 有 技 术 工 人, 突 出 培 训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的 技 术 水 平 劳 动 技 能 和 安 全 生 产 意 识 同 时, 按 照 分 工 负 责 分 级 实 施 的 原 则, 会 商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争 取 相 关 资 金 支 持, 探 索 建 立 符 合 建 设 行 业 实 际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与 鉴 定 的 管 理 模 式, 为 建 筑 业 的 发 展 提 供 有 效 保 障 3. 落 实 施 工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强 化 施 工 企 业 落 实 从 业 人 员 教 育 培 训 权 益 保 护 用 工 管 理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责 任 ; 落 实 施 工 企 业 加 快 培 育 自 有 技 术 工 人, 对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的 施 工 现 场 用 工 管 理 持 证 上 岗 作 业 和 工 资 发 放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以 及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对 所 承 包 工 程 的 劳 务 管 理 全 面 负 责 ; 指 导 企 业 建 立 劳 务 人 员
分 类 培 训 制 度, 实 行 全 员 培 训 持 证 上 岗 4. 推 行 劳 务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各 级 住 建 部 门 要 推 行 劳 务 实 名 制 管 理, 推 进 劳 务 人 员 信 息 化 管 理 ;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和 施 工 劳 务 等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要 严 格 落 实 劳 务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对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的 管 理, 确 保 劳 务 人 员 工 资 支 付 到 位 三 工 作 安 排 ( 一 ) 工 作 部 署 阶 段 (2014 年 9 月 ) 2014 年 9 月 上 旬, 组 织 参 加 住 建 部 召 开 的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并 具 体 部 署 我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9 月 下 旬, 向 省 政 府 专 题 汇 报 我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制 定 并 上 报 我 省 实 施 方 案 ; 各 市 及 省 直 管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在 10 月 10 日 前 将 实 施 方 案 报 我 厅 ( 二 ) 组 织 实 施 阶 段 (2014 年 9 月 下 旬 2016 年 5 月 ) 2014 年 9 月 下 旬 到 10 月 底, 各 市 住 建 部 门 组 织 建 设 单 位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开 展 自 查 自 纠 ;2104 年 11 月, 各 地 住 建 部 门 按 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的 统 一 部 署 我 厅 要 求 和 本 地 区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组 织 开 展 治 理 行 动 重 点 对 所 有 在 建 的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设 施 工 程 承 发 包 情 况 责 任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市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每 4 个 月 对 本 辖 区 内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全 面 排 查 一 次, 我 厅 每 半 年 进 行 一 次 重 点 抽 查 和 督 导 检 查 ( 三 ) 总 结 分 析 阶 段 (2016 年 6 7 月 ) 对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进 行 全 面 总 结 分 析,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上 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领 导, 明 确 责 任 我 厅 决 定 成 立 安 徽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抽 调 专 人 办 公, 全 面 负 责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组 织 领 导 措 施 落 实 和 统 筹 协 调 工 作 各 市 县 ( 市 区 ) 都 要 成 立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针 对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作 方 案, 落 实 责 任 ( 二 ) 强 化 措 施, 狠 抓 落 实 1.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各 地 要 根 据 实 际, 制 定 行 之 有 效 的 实 施 方 案, 设 计 好 落 实 工 作 的 路 线 图 时 间 表, 提 出 推 进 措 施, 抓 好 实 施 环 节 根 据 住 建 部 要 求, 我 厅 确 定 合 肥 阜 阳 两 市 为 我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的 先 行 城 市 ; 各 市 要 选 择 2 个 县 作 为 本 地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的 先 行 县, 发 挥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2 组 织 培 训 组 织 学 习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一 系 列 文 件 省 厅 出 台 的 相 关 配 套 文 件 及 安 徽 省 工 程 建 设 监 管 和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相 关 知 识, 理 解 和 把 握 其 精 神 实 质 ; 制 定 安 徽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管 理 手 册, 指 导 各 地 抓 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工 作 3. 加 强 舆 论 宣 传 各 地 要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积 极 宣 传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的 重 要 意 义, 准 确 解 读 政 策 措 施, 建 立 工 作 简 报 制 度, 认 真 总 结 好 典 型 好 经 验 好 做 法 ; 加 大 对 质 量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曝 光 力 度, 强 化 社 会 和 舆 论 监 督, 协 调 全 社 会 力 量 共 同 推 进
4. 强 化 履 职 检 查 我 厅 将 加 强 对 市 ( 省 直 管 县 ) 住 建 部 门 落 实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情 况 及 各 职 能 部 门 履 职 情 况 检 查, 建 立 通 报 机 制, 检 查 结 果 抄 送 各 市 ( 省 直 管 县 ) 人 民 政 府 抄 送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办 公 室 2014 年 9 月 23 日 印 发
建 市 函 2014 1410 号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成 立 安 徽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的 通 知 各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城 乡 建 设 委 ), 广 德 宿 松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9 月 4 日 召 开 的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精 神, 切 实 抓 好 我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经 研 究 决 定, 成 立 安 徽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 下 设 办 公 室 ), 现 将 领 导 小 组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通 知 如 下 组 长 : 侯 淅 珉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厅 长 副 组 长 : 李 建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副 厅 长 曹 剑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副 厅 长 ( 常 务 副 组 长 ) 陈 扬 年 省 建 设 稽 查 局 局 长 陈 幼 年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副 巡 视 员 ( 兼 办 公 室 主 任 ) 成 员 : 张 启 兵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处 处 长 王 晓 魁 王 胜 波 蔡 新 立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处 处 长 标 准 定 额 处 处 长 城 市 建 设 处 处 长
刘 兰 建 筑 节 能 与 科 技 处 处 长 刘 少 为 程 代 英 人 事 教 育 处 处 长 省 建 设 稽 查 局 副 局 长 特 此 通 知 刘 超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总 站 站 长 杨 博 省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 主 任 2014 年 9 月 10 日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办 公 室 2014 年 9 月 10 日 印 发
建 市 2014 196 号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落 实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城 乡 建 设 委 ), 广 德 宿 松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工 作 部 署, 现 将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 118 号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严 厉 打 击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分 包 行 为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函 2014 545 号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落 实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转 发 给 你 们, 并 提 出 如 下 要 求, 请 一 并 贯 彻 落 实
一 提 高 认 识, 强 化 领 导 开 展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是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作 出 的 一 项 重 大 部 署, 省 政 府 对 抓 好 我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高 度 重 视, 王 学 军 省 长 陈 树 隆 副 省 长 分 别 在 我 厅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的 实 施 方 案 上 作 出 了 重 要 批 示 王 学 军 省 长 在 批 示 中 强 调 三 个 全 面 同 意 安 排, 要 以 此 为 契 机, 全 面 强 化 工 程 质 量 意 识, 全 面 提 高 工 程 质 量 水 平, 全 面 抓 好 这 项 百 年 大 计 之 事, 陈 树 隆 副 省 长 批 示 要 求 全 省 住 建 系 统 要 认 真 贯 彻 全 国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精 神, 进 一 步 完 善 制 度, 细 化 措 施, 落 实 责 任, 强 化 监 管 和 督 查, 确 保 各 类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经 得 起 历 史 和 时 间 的 检 验 各 地 一 定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省 领 导 批 示 精 神, 进 一 步 强 化 工 程 质 量 意 识, 增 强 做 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的 自 觉 性,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并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抓 紧 制 定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于 2014 年 10 月 10 日 前 将 实 施 方 案 报 送 我 厅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处 二 开 展 自 查 自 纠, 严 厉 打 击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2014 年 10 月 底 前, 由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开 展 自 查, 对 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 工 程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建 市 2014 118 号 ), 查 找 纠 正 存 在 的 问 题 11 月 开 始, 各 市 县 ( 市 区 ) 住 建 主 管 部 门 对 辖 区 内 在 建 的 房 屋 和 市 政 基 础 工 程 进 行 全 面 排 查, 全 面 排 查 每 3 个 月 开 展 一 次 每 月 6 日 前, 请 各 市 ( 省 直 管 县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将 上 月 查 处 工 作 情 况 连 同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基 本 情 况 表 ( 附 件 1) 和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行 为 查 处 情 况 月 度 汇 总 表 ( 附 件 2) 报 我 厅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处
三 加 强 示 范 引 导, 发 挥 带 头 作 用 我 省 选 择 合 肥 市 阜 阳 市 为 我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的 先 行 城 市 先 行 城 市 要 率 先 行 动, 发 挥 示 范 带 头 作 用, 为 高 质 量 推 进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行 动 积 累 经 验 各 市 要 选 择 1-2 个 县 ( 市 区 ) 为 先 行 县 ( 市 区 ), 并 明 确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的 牵 头 部 门 及 联 系 人, 并 请 将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牵 头 部 门 联 系 人 及 先 行 县 ( 市 区 ) 信 息 表 于 10 月 15 日 前 报 我 厅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处 ( 附 件 3) 四 注 重 经 验 总 结, 发 挥 激 励 惩 处 作 用 各 地 要 注 意 治 理 工 作 经 验 的 总 结, 注 重 建 章 立 制 源 头 防 范 既 要 严 肃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震 慑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又 要 大 力 表 彰 诚 信 守 法 企 业, 树 立 先 进 典 型, 以 正 向 激 励 带 动 全 行 业 的 规 范 发 展 同 时, 我 厅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工 作 进 展 月 报 制 度, 各 地 明 确 信 息 报 送 负 责 人, 请 将 信 息 报 送 负 责 人 联 系 表 ( 附 件 4) 于 10 月 15 日 前 报 我 厅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处 附 件 :1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基 本 情 况 表 2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情 况 月 度 汇 总 表 3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的 牵 头 部 门 及 联 系 人 信 息 表 4 信 息 报 送 负 责 人 联 系 表 2014 年 9 月 30 日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办 公 室 2014 年 9 月 30 日 印 发
建 质 2014 189 号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转 发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城 乡 建 设 委 ), 广 德 宿 松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局 ): 现 将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建 质 2014 123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并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请 一 并 贯 彻 执 行 一 根 据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建 质 2014 123 号 ), 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 起, 我 厅 将 在 质 量 安 全 检 查 信 用 评 价 系 统 ( 监
管 通 ) 中 对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经 理 )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实 行 动 态 记 分 管 理, 记 分 周 期 为 12 个 月, 满 分 为 12 分 自 项 目 经 理 所 负 责 的 工 程 项 目 取 得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计 算 二 工 程 所 在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有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应 当 责 令 其 改 正, 并 通 过 监 管 通 进 行 动 态 记 分 在 一 次 检 查 中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有 两 个 及 以 上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应 当 分 别 记 分, 累 加 分 值 三 项 目 经 理 在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累 积 记 分 超 过 6 分 的, 工 程 所 在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其 负 责 的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增 加 监 督 执 法 抽 查 频 次 四 项 目 经 理 在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累 积 记 分 达 到 12 分 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责 令 该 项 目 经 理 停 止 执 业 1 年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内 不 予 注 册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项 目 经 理 在 停 止 执 业 期 间, 应 当 接 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其 所 属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规 定 程 序 更 换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经 理 2014 年 9 月 28 日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办 公 室 2014 年 9 月 28 日 印 发
建 质 函 2014 1415 号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集 中 开 展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的 通 知 各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城 乡 建 设 委 ), 广 德 宿 松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局 ): 根 据 省 政 府 安 委 会 关 于 印 发 集 中 开 展 六 打 六 治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的 通 知 ( 皖 安 2014 10 号 ) 要 求, 我 厅 决 定 今 年 9 月 至 12 月, 用 4 个 月 时 间, 集 中 开 展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工 作 目 标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李 克 强 总 理 等 中 央 领 导 同 志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同 志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的 重 要 指 示 批 示 精 神, 按 照 全 覆 盖 零 容 忍 严 执 法 重 实 效 的 总 体 要 求,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四 个 一 律 执 法 措 施, 集 中 打 击 整 治 一 批 当 前 表 现 突 出 的 非 法 违 法 违 规 违 章 行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法 治 秩 序, 大 幅 减 少 因 非 法 违 法 行 为 造 成 的 事 故, 促 进 全 省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持 续 稳 定 好 转 二 组 织 领 导 成 立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由 厅 分 管 厅 长 任 组 长, 厅 质 安 处 建 管 处 省 建 设 稽 查 局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总 站 等 处 室 和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专 项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厅 质 安 处, 具 体 负 责 全 省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督 查 工 作 三 重 点 内 容 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建 市 2014 118 号 ) 规 定, 重 点 严 厉 打 击 以 下 非 法 违 法 违 规 违 章 行 为 : ( 一 ) 建 设 单 位 规 避 招 标,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无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施 工 单 位 的 行 为 ; ( 二 ) 建 设 单 位 不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等 手 续 的 行 为 ; ( 三 ) 施 工 单 位 弄 虚 作 假, 无 相 关 资 质 或 超 越 资 质 范 围 承 揽 工 程 转 包 工 程 违 法 分 包 工 程 的 行 为 ; ( 四 ) 施 工 单 位 不 按 强 制 性 标 准 施 工 偷 工 减 料 以 次 充 好 的 行 为 ; ( 五 ) 施 工 单 位 不 执 行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不 按 照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对 深 基 坑 高 支 模 脚 手 架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等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部 位 进 行 安 全 管 理 的 行 为 ; ( 六 ) 监 理 单 位 不 认 真 履 职 的 行 为 四 时 间 安 排
( 一 ) 部 署 发 动 阶 段 (9 月 20 日 之 前 ) 各 市 ( 县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根 据 本 通 知 要 求, 结 合 本 地 工 作 实 际 情 况, 抓 紧 制 定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迅 速 动 员 部 署, 确 保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在 基 层 全 面 启 动 ( 二 ) 集 中 打 击 重 点 整 治 阶 段 (9 月 下 旬 至 11 月 底 ) 各 市 ( 县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根 据 制 定 的 实 施 方 案, 在 企 业 自 查 的 基 础 上, 组 织 开 展 专 项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对 各 类 非 法 违 法 建 筑 施 工 行 为 进 行 集 中 打 击, 对 涉 及 非 法 违 法 建 筑 施 工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个 人 要 严 肃 查 处 ( 三 ) 检 查 督 查 阶 段 (12 月 上 旬 至 中 旬 ) 各 市 ( 县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做 好 本 辖 区 内 的 督 促 检 查 工 作, 全 面 掌 握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对 重 点 地 区 重 点 项 目 重 点 环 节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抽 查,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和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推 动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深 入 开 展 我 厅 将 适 时 对 各 市 ( 县 )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督 查 ( 四 ) 总 结 巩 固 阶 段 (12 月 下 旬 ) 各 市 ( 县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认 真 总 结 开 展 打 非 治 违 的 具 体 做 法 和 经 验, 使 之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常 态 化, 巩 固 取 得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五 工 作 要 求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落 实 工 作 责 任 各 市 ( 县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把 开 展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作 为 下 半 年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的 重 要 任 务, 成 立 相 应 组 织, 结 合 全 国 全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制 订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做 好 动 员 部 署 各 部 门 要 加 强 两 场 联 动, 明 确 责 任 狠 抓 落 实, 做 到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和 主 管 部 门 监 管 责 任 落 实 到 位 监 督 检 查 到 位 ( 二 )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各 市 ( 县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综 合 运 用 法 律 经 济 行 政 等 手 段, 对 经 核 实 确 实 存 在 非 法 违 法 建 筑 施 工 行 为 的 予 以 严 厉 打 击 特 别 是 对 情 节 恶 劣 屡 禁 不 止 可 能 导 致 建 筑 生 产 安 全 和 质 量 事 故 的 典 型 非 法 违 法 行 为, 要 重 拳 出 击 严 肃 查 处, 公 开 曝 光, 列 入 黑 名 单 对 因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导 致 安 全 质 量 事 故 的, 一 律 依 法 按 上 限 查 处 同 时 给 予 限 制 参 加 招 投 标 重 新 核 定 资 质 等 级, 外 地 企 业 不 予 进 皖 备 案 登 记 等 严 厉 处 罚 措 施 ( 三 ) 坚 持 标 本 兼 治, 构 建 长 效 机 制 各 市 ( 县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定 期 分 析 研 究 专 项 行 动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加 强 指 导 ;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好 经 验 好 做 法 要 及 时 总 结 提 炼, 固 化 为 规 章 制 度 和 标 准 规 范, 推 动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落 实 的 长 效 机 制 要 把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贯 穿 于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 中, 与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重 点 工 作 相 结 合 ( 四 ) 加 强 监 管 通 应 用 工 作 各 市 ( 县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全 面 启 用 监 管 通 系 统 的 通 知 ( 建 质 函 2014 930 号 ) 要 求, 全 面
使 用 监 管 通 进 行 项 目 信 用 评 价, 进 一 步 规 范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提 高 监 管 效 能, 推 动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诚 信 履 职 各 市 ( 县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于 9 月 20 日 前 将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工 作 方 案, 12 月 10 日 前 将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 电 子 档 ) 报 送 厅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处 联 系 人 : 董 理 论 电 话 : 0551-62871505, 电 子 邮 箱 : 732895442@qq.com 2014 年 9 月 10 日
抄 送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省 政 府 安 委 会, 省 安 监 局, 各 市 建 管 处 ( 局 ), 池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局, 宣 城 市 建 设 监 督 管 理 局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办 公 室 2014 年 9 月 11 日 印 发
建 质 函 2014 1426 号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加 强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信 息 统 计 和 报 送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城 乡 建 设 委 ), 广 德 宿 松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局 ): 按 照 省 政 府 安 委 办 转 发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做 好 集 中 开 展 六 打 六 治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信 息 统 计 和 报 送 工 作 的 通 知 ( 省 安 办 明 电 2014 33 号 ) 的 要 求, 结 合 安 徽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集 中 开 展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的 通 知 ( 建 质 函 2014 1415 号 ) 的 工 作 部 署, 现 就 加 强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信 息 统 计 和 报 送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 高 度 重 视 各 地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把 专 项 行 动 信 息 统 计 和 报 送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摆 在 当 前 工 作 突 出 位 置, 确 定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此 项 工 作 请 各 地 于 9 月 30 日 前 向 厅 质 安 处 报 送 专 人 的 姓 名 及 联 系 方 式
二 报 送 内 容 ( 一 ) 总 结 材 料 1. 开 展 专 项 行 动 采 取 的 主 要 措 施 及 进 展 情 况 ; 2. 大 检 查 工 作 中 的 典 型 经 验 和 有 效 做 法 ; 3.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和 不 足 ; 4. 下 一 步 工 作 措 施 和 建 议 请 各 地 自 本 通 知 印 发 之 日 起, 于 每 月 1 日 前 向 厅 质 安 处 报 送 上 月 专 项 行 动 进 展 情 况 及 问 题 分 析 的 月 度 总 结 材 料, 并 于 12 月 20 日 前 报 送 专 项 行 动 总 结 报 告 ( 二 ) 工 作 信 息 1. 反 映 专 项 行 动 主 要 做 法 成 效 和 发 现 的 突 出 问 题 的 信 息 ; 2. 正 反 两 方 面 的 典 型 案 例 请 各 地 于 每 周 二 向 厅 质 安 处 报 送 至 少 1 条 大 检 查 工 作 信 息 及 1-2 个 正 反 两 方 面 的 典 型 案 例, 重 大 情 况 随 时 报 告 ( 三 ) 统 计 报 表 各 地 要 认 真 统 计 专 项 行 动 期 间 六 打 六 治 以 及 重 点 工 作 措 施 开 展 等 情 况, 于 每 月 1 日 前 向 厅 质 安 处 报 送 集 中 开 展 六 打 六 治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统 计 表 同 时, 要 继 续 做 好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信 息 统 计 上 报 工 作 联 系 人 : 董 理 论 电 话 : 0551-62871505, 电 子 邮 箱 : 732895442@qq.com
附 件 : 转 发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做 好 集 中 开 展 六 打 六 治 打 非 治 违 专 项 行 动 信 息 统 计 和 报 送 工 作 的 通 知 ( 省 安 办 明 电 2014 33 号 ) 2014 年 9 月 12 日
抄 送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省 政 府 安 委 会, 省 安 监 局, 各 市 建 管 处 ( 局 ), 池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局, 宣 城 市 建 设 监 督 管 理 局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办 公 室 2014 年 9 月 12 日 印 发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一 建 设 单 位 违 法 发 包 工 程 的 认 定 ( 一 )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个 人 的 认 定 1 检 查 对 象 : 建 设 单 位 ; 工 程 承 包 人 2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点 2.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确 定 施 工 合 同 施 工 方 签 订 的 主 体 ; 2.2 工 程 款 支 付 凭 证 : 确 定 工 程 款 收 款 的 主 体 3 认 定 标 准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认 定 为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个 人 3.1 施 工 合 同 施 工 方 是 以 个 人 签 订 无 单 位 印 章 的 ;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款 给 付 给 个 人 的 ; 3.2 无 施 工 合 同 或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方 拒 不 提 供 施 工 合 同 的 4 检 查 依 据 4.1 合 同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条 ; 4.2 建 筑 法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 4.3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 ( 二 )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的 施 工 单 位 的 认 定 1 检 查 对 象 :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2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点 2.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确 定 施 工 的 主 体 单 位 及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2.2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书 : 检 查 施 工 单 位 的 有 无 资 质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是 否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2.3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 检 查 建 设 单 位 发 包 工 程 范 围 与 工 程 设 计 内 容 是 否 一 致 3 认 定 标 准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认 定 为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的 施 工 单 位 3.1 施 工 单 位 未 取 得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的 ; 3.2 施 工 单 位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承 揽 工 程 的 ; 3.3 施 工 单 位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 3.4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超 过 有 效 期 的 4 检 查 依 据 4.1 建 筑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 4.2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 4.3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二 条 第 九 条 ( 三 ) 建 设 单 位 未 履 行 法 定 发 包 程 序, 包 括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未 招 标, 应 当 申 请 直 接 发 包 未 申 请 或 申 请 未 核 准 的 认 定 1 检 查 对 象 :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2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点 2.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确 定 建 设 项 目 发 包 承 包 的 主 体 ; 2.2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邀 请 书 : 确 定 招 标 的 主 体 及 招 标 的 方 式 ;
2.3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记 录 : 检 查 招 标 的 方 式 ; 2.4 中 标 通 知 书 : 检 查 中 标 单 位 与 施 工 合 同 签 订 单 位 是 否 一 致 ; 2.5 应 公 开 招 标 工 程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或 直 接 发 包 的 核 准 书 : 检 查 改 变 发 包 方 式 的 是 否 进 行 了 核 准 ; 2.6 应 邀 请 招 标 工 程 采 用 直 接 发 包 的 核 准 书 : 检 查 改 变 发 包 方 式 的 是 否 进 行 了 核 准 3 认 定 标 准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认 定 为 建 设 单 位 未 履 行 法 定 发 包 程 序, 包 括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未 招 标, 应 当 申 请 直 接 发 包 未 申 请 或 申 请 未 核 准 3.1 应 公 开 招 标 发 包 的 项 目, 未 在 相 关 指 定 的 媒 介 发 布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 实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和 招 标 公 告 的 ; 3.2 应 邀 请 招 标 发 包 的 项 目, 邀 请 的 投 标 单 位 少 于 三 家 的 ; 3.3 改 变 法 定 招 标 方 式 不 能 提 供 申 请 书 的 ; 3.4 改 变 法 定 招 标 方 式 提 供 的 申 请 书 未 经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同 意 的 4 检 查 依 据 4.1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 4.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五 条 ; 4.3 安 徽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第 十 条 ( 四 ) 建 设 单 位 设 置 不 合 理 的 招 投 标 条 件, 限 制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的 认 定
1 检 查 对 象 : 建 设 单 位 2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点 2.1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招 标 公 告 : 检 查 公 告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合 法 ; 2.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 检 查 文 件 内 容 是 否 合 理 合 法 ; 2.3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 检 查 招 标 标 段 的 划 分 是 否 有 利 于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安 全 进 度 成 本 的 控 制, 资 质 要 求 等 是 否 合 理 3 认 定 标 准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认 定 为 建 设 单 位 设 置 不 合 理 的 招 投 标 条 件, 限 制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3.1 就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向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提 供 有 差 别 的 项 目 信 息 的 ; 3.2 设 定 的 资 格 技 术 商 务 条 件 与 招 标 项 目 的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不 相 适 应 或 者 与 合 同 履 行 无 关 的 ; 3.3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以 特 定 行 政 区 域 或 者 特 定 行 业 的 业 绩 奖 项 作 为 加 分 条 件 或 者 中 标 条 件 的 ; 3.4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采 取 不 同 的 资 格 审 查 或 者 评 标 标 准 的 ; 3.5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非 法 限 定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的 所 有 制 形 式 或 者 组 织 形 式 的 ; 3.6 限 定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注 册 地 的 ; 3.7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及 其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提 出 背 离 招 标 项 目 实 际 的 过 高 资 质 等 级 和 资 格 业 绩 要 求 的 ; 3.8 不 合 理 的 划 分 标 段 限 制 或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
3.9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或 招 标 文 件 的 发 售 期 少 于 5 日 的 ; 3.10 在 不 同 媒 介 发 布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或 者 招 标 公 告 的 内 容 不 一 致, 影 响 潜 在 投 标 人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或 者 投 标 的 4 检 查 依 据 4.1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六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 4.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 五 ) 建 设 单 位 将 一 个 单 位 工 程 的 施 工 分 解 成 若 干 部 分 发 包 给 不 同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的 认 定 1 检 查 对 象 :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2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点 2.1 招 标 文 件 : 检 查 招 标 范 围 是 否 是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中 单 位 工 程 的 全 部 内 容 ; 2.2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含 专 业 承 包 合 同 ): 检 查 施 工 单 位 的 承 包 范 围 承 包 内 容 与 招 标 文 件 是 否 一 致, 确 定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发 包 的 最 小 单 位 是 否 是 单 位 工 程 ; 2.3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 检 查 合 同 中 明 确 的 承 包 内 容 与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是 否 一 致 ; 2.4 报 验 资 料 : 检 查 单 位 工 程 的 施 工 是 否 是 一 个 施 工 单 位 3 认 定 标 准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认 定 为 建 设 单 位 将 一 个 单 位 工 程 的 施 工 分 解 成 若 干 部 分 发 包 给 不 同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3.1 建 设 单 位 就 一 个 单 位 工 程 的 施 工 分 别 与 两 个 及 以 上 施 工 单 位 ( 含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的 ; 3.2 建 设 单 位 直 接 向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分 包 单 位 支 付 分 包 工 程 款 的 4 检 查 依 据 4.1 建 筑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 4.2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 ( 六 ) 建 设 单 位 将 施 工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单 位 工 程 或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又 另 行 发 包 的 认 定 1 检 查 对 象 :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2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点 2.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含 补 充 协 议 及 专 业 承 包 合 同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 核 定 总 承 包 的 范 围 ; 确 定 进 场 施 工 的 单 位 名 称 队 伍 数 量 及 发 包 承 包 分 包 关 系 ; 2.2 施 工 许 可 证 : 检 查 施 工 许 可 证 是 否 存 在 施 工 单 位 发 生 变 更 而 重 新 申 领 的 情 形 ; 2.3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报 验 表 及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 检 查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名 称 ; 2.4 分 包 单 位 资 格 报 审 表 : 确 定 分 包 工 程 的 发 包 关 系 及 分 包 单 位 的 名 称 队 伍 数 量 分 包 工 程 范 围 ; 2.5 工 程 款 支 付 报 审 表 工 程 款 ( 含 分 包 工 程 款 ) 支 付 凭 证 : 检
查 工 程 款 申 请 单 位 支 付 数 额 支 付 关 系 收 款 单 位 及 账 号 与 合 同 约 定 的 是 否 一 致 3 认 定 标 准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认 定 为 建 设 单 位 将 施 工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单 位 工 程 或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又 另 行 发 包 3.1 建 设 单 位 通 过 补 充 协 议 的 方 式 调 整 施 工 合 同 的 承 包 范 围, 将 原 施 工 合 同 中 的 单 位 工 程 或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又 另 行 发 包 的 ; 3.2 建 设 单 位 直 接 向 施 工 许 可 证 上 载 明 的 施 工 单 位 以 外 的 单 位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 3.3 向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提 交 的 报 审 表 报 验 表 的 申 报 主 体 不 是 施 工 许 可 证 上 载 明 的 施 工 单 位 的 4 检 查 依 据 4.1 建 筑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 4.2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 ( 七 )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要 求 承 包 单 位 选 择 其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的 认 定 1 检 查 对 象 :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2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点 2.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专 业 承 包 合 同 : 确 定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可 以 进 行 分 包 的 工 程 内 容 和 分 包 单 位 的 选 择 方 式 ; 2.2 分 包 单 位 资 格 报 审 表 : 确 定 分 包 单 位 的 管 理 关 系 ; 2.3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 确 定 分 包 工 程 的 发 包 关 系
分 包 工 程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的 责 权 利 关 系 ; 2.4 分 包 工 程 款 报 审 表 支 付 凭 证 : 检 查 分 包 工 程 款 的 支 付 流 程 3 认 定 标 准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认 定 为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要 求 承 包 单 位 选 择 其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3.1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对 其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依 法 进 行 分 包 时, 建 设 单 位 以 三 方 协 议 的 方 式 干 预 分 包 单 位 的 选 择 的 ; 3.2 分 包 合 同 中 没 有 分 包 工 程 造 价 工 程 价 款 的 支 付 质 量 要 求 等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以 现 场 管 理 协 议 质 量 安 全 协 议 代 替 分 包 合 同 的 ; 3.3 分 包 工 程 款 的 申 报 虽 然 须 经 总 承 包 单 位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签 字 确 认, 但 分 包 工 程 款 由 建 设 单 位 直 接 支 付 给 分 包 单 位 的 4 检 查 依 据 4.1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办 法 ( 住 建 部 令 第 19 号 ) 第 七 条 二 施 工 单 位 转 包 工 程 的 认 定 ( 一 ) 施 工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转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的 认 定 1 检 查 对 象 : 总 承 包 单 位 ;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 工 程 承 包 人 2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点 2.1 中 标 通 知 书 : 确 定 中 标 的 施 工 单 位 名 称 ; 2.2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专 业 承 包 合 同 : 检 查 中 标 的 施 工 单 位 与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的 单 位 是 否 一 致 ; 2.3 报 审 报 验 及 监 理 通 知 书 等 施 工 资 料 : 检 查 实 际 进 场 施 工 的
单 位 名 称 ; 2.4 施 工 单 位 与 工 程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施 工 协 议 : 检 查 工 程 承 包 人 的 责 权 利 3 认 定 标 准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认 定 为 施 工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转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3.1 中 标 通 知 书 上 的 施 工 单 位 与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的 单 位 名 称 不 一 致 的 ; 3.2 施 工 单 位 将 其 与 建 设 单 位 签 订 的 施 工 合 同 中 明 确 的 承 包 范 围, 又 与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或 个 人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或 施 工 协 议, 明 确 由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或 个 人 负 责 完 成 施 工 的 ; 3.3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与 施 工 总 承 包 范 围 内 分 包 工 程 的 发 包 单 位 是 两 个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的 4 检 查 依 据 4.1 建 筑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 4.2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七 十 八 条 ( 二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肢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的 认 定 1 检 查 对 象 : 总 承 包 单 位 ;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 工 程 承 包 人 2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点 2.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专 业 承 包 合 同 : 核 查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可 以 进 行 分 包 的 工 程 内 容 ;
2.2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 核 查 分 包 工 程 的 承 包 主 体 ; 核 查 分 包 的 工 程 内 容 是 否 合 法 是 否 符 合 合 同 的 约 定 3 认 定 标 准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的, 应 认 定 为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肢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3.1 所 有 分 包 合 同 的 分 包 工 程 内 容 汇 总, 与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与 建 设 单 位 签 订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或 专 业 承 包 合 同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一 致 的 4 检 查 依 据 4.1 建 筑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 4.2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七 十 八 条 ( 三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未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或 未 派 驻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等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不 履 行 管 理 义 务, 未 对 该 工 程 的 施 工 活 动 进 行 组 织 管 理 的 认 定 1 检 查 对 象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人 员 组 成 2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点 2.1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设 立 文 件 : 检 查 施 工 单 位 是 否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责 任 人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等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是 否 经 公 司 任 命 并 到 岗 ; 2.2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 检 查 施 工 单 位 现 场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建 立 情 况,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是 否 是 公 司 派 驻 人 员 是 否 到 岗 ; 2.3 工 程 开 工 令 : 检 查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对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审 核 情 况 ; 2.4 各 项 报 审 报 验 表 验 收 表 : 检 查 在 施 工 现 场 实 际 组 织 管 理 施 工 活 动 的 人 员 与 施 工 单 位 任 命 人 员 是 否 一 致 3 认 定 标 准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认 定 为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未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或 未 派 驻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等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不 履 行 管 理 义 务, 未 对 该 工 程 的 施 工 活 动 进 行 组 织 管 理 3.1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未 书 面 设 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或 设 立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形 同 虚 设 的 ; 3.2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任 命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未 到 岗 履 责 的 4 检 查 依 据 4.1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办 法 ( 住 建 部 令 第 19 号 ) 第 十 三 条 ( 四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不 履 行 管 理 义 务, 只 向 实 际 施 工 单 位 收 取 费 用,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及 工 程 设 备 的 采 购 由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实 施 的 认 定 1 检 查 对 象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 项 目 实 际 施 工 单 位 ; 工 程 承 包 人
2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点 2.1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与 项 目 实 际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施 工 合 同 施 工 协 议 : 检 查 工 程 实 际 实 施 的 方 式 及 责 权 利 等 内 容 ; 2.2 工 程 款 支 付 凭 证 : 检 查 建 设 单 位 与 总 承 包 单 位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之 间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时 间 数 额 ; 检 查 总 承 包 单 位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与 工 程 实 际 施 工 单 位 或 工 程 承 包 人 之 间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时 间 数 额, 确 定 给 付 的 工 程 款 包 含 的 施 工 内 容 ; 2.3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设 备 大 中 型 施 工 机 械 的 购 买 发 票 采 购 合 同 租 赁 合 同 及 进 场 报 审 表 备 案 表 : 确 定 购 买 主 体 租 赁 主 体 3 认 定 标 准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的, 应 认 定 为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不 履 行 管 理 义 务, 只 向 实 际 施 工 单 位 收 取 费 用,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及 工 程 设 备 的 采 购 由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实 施 3.1 主 体 工 程 使 用 的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设 备 大 中 型 施 工 机 械 的 购 买 或 租 赁 非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实 施 的 4 检 查 依 据 4.1 建 筑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 4.2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七 十 八 条 ( 五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承 包 的 范 围 是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计 取 的 是 除 上 缴 给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管 理 费 之 外 的 全 部 工 程 价 款 的 认 定 1 检 查 对 象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2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点 2.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或 专 业 承 包 合 同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 检 查 劳 务 分 包 的 工 程 内 容 范 围 劳 务 分 包 价 款 及 计 算 方 式 等, 确 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或 专 业 承 包 合 同 中 工 程 造 价 与 劳 务 分 包 工 程 款 的 数 额 及 比 例 关 系 ; 2.2 建 设 单 位 支 付 工 程 款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支 付 分 包 工 程 款 凭 证 : 核 定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收 取 的 工 程 款 总 额 3 认 定 标 准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的, 应 认 定 为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承 包 的 范 围 是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计 取 的 是 除 上 缴 给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管 理 费 之 外 的 全 部 工 程 价 款 3.1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支 付 给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的 劳 务 价 款, 是 建 设 单 位 支 付 其 工 程 款 扣 除 管 理 费 或 含 税 金 后 的 全 部 工 程 款 的 4 检 查 依 据 4.1 建 筑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 4.2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七 十 八 条 ( 六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通 过 采 取 合 作 联 营 个 人 承 包 等 形 式 或 名 义, 直 接 或 变 相 的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转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的 认 定 1 检 查 对 象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 项 目 实 际 施 工 单 位 ; 工 程 承 包 人
2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点 2.1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与 项 目 实 际 施 工 者 签 订 的 合 作 协 议 联 营 协 议 个 人 承 包 协 议 等 : 检 查 协 议 的 合 作 联 营 承 包 的 方 式 及 内 容 价 款 计 算 方 式 等 ; 2.2 工 程 款 支 付 凭 证 : 检 查 工 程 款 支 付 的 方 式 对 象 ; 检 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支 付 给 合 作 方 联 营 方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价 款 比 例 3 认 定 标 准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认 定 为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通 过 采 取 合 作 联 营 个 人 承 包 等 形 式 或 名 义, 直 接 或 变 相 的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转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3.1 合 作 协 议 联 营 协 议 个 人 承 包 协 议 中 明 确 由 合 作 方 联 营 方 承 包 人 具 体 负 责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的 ; 3.2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支 付 给 合 作 方 联 营 方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价 款, 是 建 设 单 位 支 付 其 工 程 款 扣 除 管 理 费 或 管 理 费 加 税 金 部 分 后 的 全 部 工 程 款 的 4 检 查 依 据 4.1 建 筑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 4.2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七 十 八 条 三 施 工 单 位 违 法 分 包 工 程 的 认 定 ( 一 ) 施 工 单 位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个 人 的 认 定 1 检 查 对 象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 分 包 工 程 承 包 人
2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点 2.1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 确 定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承 包 方 签 订 的 主 体 ; 2.2 分 包 工 程 款 支 付 凭 证 : 确 定 分 包 工 程 款 收 款 的 主 体 3 认 定 标 准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认 定 为 施 工 单 位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个 人 3.1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承 包 方 是 个 人 或 无 承 包 单 位 印 章 的 ; 3.2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将 分 包 工 程 款 给 付 给 个 人 的 ; 3.3 分 包 工 程 无 施 工 合 同 或 施 工 单 位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方 拒 不 提 供 施 工 合 同 的 4 检 查 依 据 4.1 建 筑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 4.2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七 十 八 条 ; 4.3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办 法 ( 住 建 部 令 第 19 号 ) 第 八 条 第 十 条 ( 二 ) 施 工 单 位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的 单 位 的 认 定 1 检 查 对 象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2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点 2.1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确 定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的 主 体 单 位 及 分 包 范
围 ; 2.2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书 : 检 查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有 无 资 质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是 否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3 认 定 标 准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认 定 为 施 工 单 位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的 单 位 3.1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未 取 得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的 ; 3.2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承 揽 工 程 的 ; 3.3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 3.4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超 过 有 效 期 的 4 检 查 依 据 4.1 建 筑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 4.2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七 十 八 条 ; 4.3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二 条 第 九 条 ( 三 ) 施 工 合 同 中 没 有 约 定, 又 未 经 建 设 单 位 认 可, 施 工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部 分 工 程 交 由 其 他 单 位 施 工 的 认 定 1 检 查 对 象 :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2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点 2.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专 业 承 包 合 同 : 确 定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承 包 工 程 的 范 围 及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进 行 分 包 的 工 程 内 容 ;
2.2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确 定 分 包 工 程 的 内 容 及 施 工 的 分 包 单 位 ; 2.3 工 程 分 包 同 意 书 : 检 查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的 同 意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部 分 工 程 进 行 分 包 的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3 认 定 标 准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认 定 为 施 工 合 同 中 没 有 约 定, 又 未 经 建 设 单 位 认 可, 施 工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部 分 工 程 交 由 其 他 单 位 施 工 3.1 超 出 施 工 合 同 中 的 约 定 可 以 分 包 的 范 围 进 行 分 包, 不 能 提 供 建 设 单 位 书 面 认 可 文 件 的 ; 3.2 超 出 建 设 单 位 书 面 认 可 可 以 分 包 的 范 围, 进 行 工 程 分 包 的 4 检 查 依 据 4.1 建 筑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 4.2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七 十 八 条 ( 四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认 定 1 检 查 对 象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2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点 2.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确 定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承 包 工 程 的 范 围 ; 2.2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确 定 分 包 工 程 的 内 容 是 否 包 含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 及 施 工 的 主 体 单 位 3 认 定 标 准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认 定 为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钢 结 构 工 程 除 外
3.1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 组 织 施 工 生 产 活 动 ( 钢 结 构 工 程 除 外 ) 全 部 交 给 分 包 单 位 实 施 的 ; 3.2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 组 织 施 工 生 产 活 动 ( 钢 结 构 工 程 除 外 ) 部 分 交 由 分 包 单 位 实 施 的 4 检 查 依 据 4.1 建 筑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 4.2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七 十 八 条 ( 五 )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中 非 劳 务 作 业 部 分 再 分 包 的 认 定 1 检 查 对 象 :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 分 包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2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点 2.1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 确 定 专 业 工 程 的 内 容 ; 2.2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与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的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确 定 分 包 工 程 内 容 及 施 工 的 主 体 单 位 3 认 定 标 准 :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认 定 为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中 非 劳 务 作 业 部 分 再 分 包 3.1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中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内 容, 分 包 给 原 材 料 半 成 品 构 配 件 生 产 厂 供 应 商, 由 供 货 单 位 负 责 施 工 安 装 的 ; 3.2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中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内 容, 以 包 工 包 料 的 形 式, 变 相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施 工 的 4 检 查 依 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