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 :AC-61-FS-2016-1R6 咨 询 通 告 下 发 日 期 :2016 年 3 月 10 日 编 制 部 门 :FS 批 准 人 : 胡 振 江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缔 约 国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转 换 或 认 可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本 咨 询 通 告 依 据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和 地 面 教 员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CCAR-61 部 ) 第 93 条 第 95 条 以 及 关 于 外 籍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参 加 我 国 飞 行 运 行 的 意 见 ( 民 航 发 2012[60] 号 ) 制 定, 适 用 于 持 有 其 它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缔 约 国 或 香 港 澳 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 以 下 简 称 境 外 驾 驶 员 执 照 ), 依 据 CCAR-61 部 申 请 换 发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申 请 认 可 函 的 中 国 公 民 外 籍 人 士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本 次 修 订 增 加 了 颁 发 认 可 函 的 相 关 说 明 ( 参 见 附 录 ), 同 时 说 明 了 境 外 驾 驶 员 执 照 确 认 ( 以 下 简 称 执 照 确 认 ) 程 序 2 执 照 办 理 程 序 2.1 私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按 照 CCAR-61 部 第 93 条 (b) (c) 款 进 行 申 请 2.2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换 发 执 照 之 前, 应 完 成 执 照 确 认 程 序 完 成 体 检 并 取 得 相 应 的 体 检 合 格 证
通 过 相 应 的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对 于 原 执 照 未 注 明 语 言 能 力 的, 还 应 通 过 中 国 民 航 飞 行 员 英 语 等 级 测 试 (PEPEC) 并 达 到 4 级 以 上, 完 成 上 述 步 骤 之 后 递 交 如 下 申 请 材 料 : (a) 填 写 完 整 并 签 名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表 ; (b)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c) 现 行 有 效 的 境 外 驾 驶 员 执 照 原 件 及 完 整 复 印 件 ; (d)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颁 发 的 有 效 的 相 应 体 检 合 格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e) 适 合 于 所 申 请 执 照 等 级 的 理 论 考 试 成 绩 单 ; (f) PEPEC 英 语 成 绩 单 ( 如 适 用 ); (g) 二 张 小 二 寸 正 面 免 冠 半 身 近 期 光 面 纸 彩 色 照 片, 底 色 为 蓝 色 ( 其 中 一 张 贴 在 申 请 表 上 ); (h) 拟 按 照 CCAR-121 部 运 行 的 申 请 人, 由 所 属 航 空 公 司 总 飞 行 师 向 局 方 出 具 的 实 践 考 试 推 荐 信 上 述 材 料 经 局 方 审 查 合 格 后 指 派 考 试 员 进 行 实 践 考 试, 材 料 不 完 整 的 不 得 指 派 考 试 员 进 行 实 践 考 试 考 试 通 过 后, 地 区 管 理 局 为 申 请 人 办 理 临 时 执 照, 并 报 民 航 局 办 理 正 式 执 照 3 境 外 驾 驶 员 执 照 确 认 程 序 3.1 境 外 驾 驶 员 执 照 确 认, 是 指 由 飞 行 标 准 司 向 原 执 照 颁 发 当 局 发 出 要 求 确 认 其 执 照 真 实 有 效 性 的 函 件, 在 收 到 答 复 后, 由 飞 行 标 准 司 确 认 该 执 照 及 等 级 有 效 性 的 全 过 程 对 于 申 请 人 的 雇 佣 机 构, 可 在 网 上 启 动 执 照 确 认 程 序, 网 址 http://pilots.caac.gov.cn 对 于 申 请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的 个 人, 不 需 事 先 启 动 执 照 确 认
程 序, 可 直 接 申 请 执 照 在 颁 发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后, 局 方 将 自 行 启 动 执 照 确 认 执 照 确 认 工 作, 局 方 不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3.2 CCAR-61 部 和 其 它 ICAO 成 员 国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规 章 都 遵 循 国 际 民 航 公 约 附 件 一 的 原 则 制 定, 但 根 据 国 情 又 有 所 区 别, 因 此 需 要 将 原 执 照 上 载 明 的 权 利 和 等 级 转 换 成 与 CCAR-61 部 相 对 应 的 权 利 和 等 级, 完 成 执 照 确 认 程 序 过 期 执 照 作 废 执 照 被 吊 销 的 执 照 被 原 执 照 颁 发 当 局 确 认 有 事 故 历 史 或 事 故 征 候 历 史 的 执 照 将 不 被 确 认, 过 期 等 级 带 限 制 等 级 ( 与 CCAR-61 部 限 制 内 容 相 同 的 除 外 ) 也 将 不 被 确 认 ; 飞 行 标 准 司 还 应 根 据 原 执 照 颁 发 当 局 执 照 规 章 与 ICAO 公 约 附 件 一 存 在 的 差 异, 确 认 申 请 人 所 持 执 照 是 否 存 在 与 上 述 差 异 有 关 的 签 注 或 内 容, 不 满 足 要 求 的 执 照 不 予 受 理 满 足 要 求 但 仍 无 法 满 足 CCAR-61 部 对 应 的 执 照 种 类 或 等 级 的 要 求, 可 根 据 差 异 内 容 实 施 补 充 训 练 后 申 请 执 照, 该 差 异 注 明 在 执 照 确 认 通 知 上 飞 行 标 准 部 门 应 依 据 执 照 确 认 通 知 上 载 明 的 内 容 办 理 后 需 手 续, 未 载 明 的 执 照 和 等 级 不 予 受 理 如 境 外 驾 驶 员 执 照 使 用 的 文 字 不 是 英 文, 执 照 中 必 须 至 少 包 括 ICAO 公 约 附 件 一 规 定 的 I) II) VI) XII) XIII) 和 XIV) 项 英 译 文, 否 则 其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3.3 申 请 人 的 雇 佣 机 构 应 参 考 ICAO 对 执 照 颁 发 当 局 的 安 全 监 察 审 计 结 果, 网 址 http://www.icao.int/safety/pages/usoap-results.aspx 3. 4 收 到 完 整 的 确 认 材 料 后, 飞 行 标 准 司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原 执 照 颁 发 当 局 发 出 执 照 确 认 的 函 件 待 收 到 原 执 照 颁 发 当 局 有 关 驾 驶 员 执
照 真 实 有 效 性 确 认 回 复 后,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通 知 执 照 确 认 结 果 飞 行 标 准 司 委 托 航 科 院 协 助 完 成 执 照 确 认 工 作 由 于 境 外 民 航 当 局 回 复 时 间 不 可 控, 执 照 确 认 过 程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入 申 请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认 可 函 的 行 政 审 批 受 理 时 限 4 理 论 考 试 申 请 人 应 按 照 咨 询 通 告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AC-61-9) 的 要 求, 接 受 进 行 理 论 考 试 所 需 的 相 关 知 识 培 训, 特 别 是 中 国 民 航 法 律 法 规 的 培 训, 并 通 过 相 应 的 理 论 考 试 对 于 考 试 未 通 过 需 要 补 考 的, 应 接 受 理 论 知 识 的 补 充 培 训, 并 由 具 备 资 格 的 人 员 或 机 构 推 荐 进 行 补 考 5 实 践 考 试 申 请 人 应 按 照 咨 询 通 告 驾 驶 员 实 践 考 试 标 准 (AC-61-10) 的 要 求 通 过 相 应 的 实 践 考 试 5.1 执 照 确 认 通 知 上 注 明 的 机 构 和 地 区 管 理 局 与 实 际 申 请 和 办 理 不 一 致 的, 局 方 不 予 指 派 实 践 考 试 5.2 对 实 践 考 试 未 通 过 的 申 请 人 应 按 照 咨 询 通 告 飞 行 考 试 员 工 作 手 册 (AC-61-11) 的 要 求 向 其 颁 发 不 批 准 通 知 书, 并 将 不 批 准 通 知 书 的 复 印 件 归 类 存 档 以 便 查 询 对 于 两 次 或 两 次 以 上 实 践 考 试 未 通 过 的 申 请 人, 局 方 应 严 格 控 制 其 中 国 执 照 的 转 换 6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境 外 颁 发 的 含 有 初 级 飞 机 自 转 旋 翼 机 滑 翔 机 自 由 气 球 或 小 型 飞 艇 等 级 的 申 请 人,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通 过 理 论 考 试 和 实 践 考 试 后 可 申 请 相 应 等 级 的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
6.1 颁 发 当 局 的 规 章 经 过 对 比 研 究, 等 同 或 不 低 于 我 国 要 求 ; 低 于 我 国 规 章 要 求 的 不 予 受 理 ; 6.2 如 果 执 照 由 所 在 地 民 用 航 空 当 局 颁 发, 该 执 照 换 发 前 应 当 通 过 执 照 确 认 ; 如 果 由 所 在 地 驾 驶 员 协 会 或 相 关 机 构 颁 发, 该 执 照 换 发 前 应 通 过 中 国 航 空 运 动 协 会 进 行 确 认 7 汉 语 语 言 能 力 无 法 用 汉 语 完 成 全 部 考 试 科 目 ( 包 括 理 论 考 试 和 实 践 考 试 ) 的 申 请 人, 将 被 认 为 不 具 备 汉 语 能 力, 并 在 执 照 上 注 明 该 限 制 如 需 申 请 取 消 该 限 制, 应 通 过 中 文 版 商 照 或 仪 表 理 论 考 试, 并 使 用 汉 语 通 过 所 申 请 等 级 的 实 践 考 试 或 熟 练 检 查 8 执 照 升 级 申 请 人 取 得 中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后, 可 以 申 请 升 级 或 增 加 等 级, 其 在 境 外 的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必 须 有 原 执 照 颁 发 当 局 对 其 经 历 时 间 的 官 方 证 明 文 件 ( 原 件 ) 方 可 用 于 所 需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的 计 算 对 于 无 法 出 示 原 执 照 颁 发 当 局 的 官 方 证 明 文 件 的 申 请 人, 仅 计 算 其 在 获 得 中 国 执 照 之 后 在 境 内 各 飞 行 单 位 运 行 的 飞 行 经 历 时 间 9 咨 询 通 告 废 止 本 咨 询 通 告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生 效, 原 AC-61-1R5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缔 约 国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转 换 说 明 (2014 年 8 月 15 日 发 布 ) 以 及 民 航 明 传 电 报 关 于 明 确 外 籍 执 照 持 有 人 实 践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局 发 明 电 [2011]3599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录 依 据 境 外 驾 驶 员 执 照 颁 发 认 可 函 说 明 1 目 的 对 于 申 请 人 拟 在 中 国 境 内 运 行 中 国 注 册 的 航 空 器 上 从 事 某 些 飞 行, 例 如 试 飞 新 机 型 训 练 或 协 助 建 立 新 机 型 飞 行 经 历 特 种 作 业 训 练 调 机 等, 可 以 依 据 CCAR-61 部 第 95 条 申 请 颁 发 认 可 函 为 确 保 认 可 函 颁 发 过 程 记 录 完 整 且 可 追 溯, 申 请 人 仅 能 持 有 一 个 现 行 有 效 的 认 可 函 2 飞 行 活 动 种 类 说 明 (1) 试 飞 是 指 适 航 审 定 部 门 所 要 求 的 航 空 器 试 验 飞 行 某 些 情 况 下, 境 外 驾 驶 员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及 时 办 理 中 国 民 航 驾 驶 员 执 照, 可 按 照 本 咨 询 通 告 申 请 认 可 函 (2) 新 机 型 训 练, 是 指 国 内 无 法 提 供 合 格 教 员 而 由 新 机 型 制 造 商 或 销 售 方 派 出 的 境 外 驾 驶 员 在 新 机 型 上 提 供 的 机 型 改 装 训 练 ; 协 助 建 立 新 机 型 运 行 经 历, 是 指 由 境 外 驾 驶 员 对 已 完 成 新 机 型 改 装 并 取 得 相 应 型 别 签 注 的 驾 驶 员, 协 助 建 立 运 行 规 章 所 需 新 机 型 运 行 经 历 的 过 程, 但 该 驾 驶 员 不 计 入 飞 行 机 组 必 需 成 员 (3) 特 种 作 业 训 练, 是 指 因 运 行 操 作 复 杂 飞 行 技 能 要 求 较 高, 国 内 现 有 驾 驶 员 暂 时 无 法 胜 任 该 项 工 作 而 由 境 外 驾 驶 员 在 特 种 作 业 运 行 中 为 运 营 人 逐 步 培 养 熟 练 驾 驶 员 的 过 程, 该 过 程 不 涉 及 执 照 或 等 级 训 练 (4) 调 机 表 演 飞 行 私 用 飞 行 以 及 体 育 运 动 等 非 商 业 运 行, 认 可 函 持 有 人 不 得 从 事 商 业 运 行
3 书 面 申 请 和 评 价 报 告 (1) 申 请 人 从 事 本 附 录 第 2 条 所 述 飞 行 活 动 的 单 位, 包 括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通 用 航 空 公 司 飞 行 学 校 航 空 器 制 造 商 或 制 造 商 代 理 机 构 等 上 述 机 构 在 协 助 申 请 人 办 理 认 可 函 时 应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 申 请 表, 如 适 用 还 应 包 括 书 面 报 告 ), 并 在 结 束 任 务 时 提 交 评 价 报 告 (2) 申 请 表 由 民 航 局 统 一 制 作, 在 http://pilots.caac.gov.cn 下 载 现 行 有 效 版 本 申 请 表 第 I 部 分 为 申 请 人 信 息, 由 申 请 人 本 人 填 写 并 签 字 申 请 表 第 II 部 分 为 机 构 信 息,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3) 按 照 民 航 局 关 于 外 籍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参 加 我 国 飞 行 运 行 的 意 见 ( 民 航 发 [2012]60 号 ) 第 四 3 条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申 请 人 参 加 飞 行 运 行 的 机 构 须 出 具 书 面 报 告, 说 明 其 身 份 经 历 运 行 目 的 所 用 机 型 ICAO 英 语 等 级 及 期 满 日 期 运 行 期 限 ( 如 适 用, 包 括 雇 用 合 同 起 始 和 期 满 日 期 航 空 器 租 期 起 始 和 期 满 日 期 ) 等,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安 保 职 责 ; 认 可 函 到 期 或 境 外 驾 驶 员 退 出 运 行 时, 其 所 在 机 构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该 驾 驶 员 在 参 加 运 行 期 间 的 评 价 报 告, 内 容 至 少 包 括 总 飞 行 时 间 所 飞 机 型 是 否 有 事 故 事 故 征 候 或 违 反 民 用 航 空 运 行 规 章 和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等, 连 同 认 可 函 交 回 地 区 管 理 局 或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如 果 在 申 请 表 第 II 部 分 填 写 不 下 书 面 报 告 的 内 容, 可 单 独 出 具 书 面 报 告 ; 如 果 在 认 可 函 第 IV 部 分 填 写 不 下 机 构 评 价 报 告 的 内 容, 可 单 独 出 具 评 价 报 告, 连 同 认 可 函 一 并 交 回 原 颁 发 的 地 区 管 理 局 (4) 如 果 申 请 人 不 具 备 ICAO 英 语 语 言 等 级 4 级 或 以 上, 机 构 应 在 书 面 报 告 中 详 细 说 明 拟 在 运 行 中 采 取 的 相 应 安 全 措 施 对 于 申 请 特 种
作 业 训 练 的, 应 在 书 面 报 告 中 详 细 说 明 作 业 性 质 申 请 人 相 应 经 历 本 机 构 相 应 人 员 培 养 计 划 等 (5) 书 面 报 告 由 机 构 的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或 飞 行 标 准 部 门 确 认 其 适 用 情 况, 并 在 书 面 报 告 上 签 署 同 意 按 [ 填 任 务 种 类 ] ( 或 不 同 意 ) 办 理 执 照 认 可 函 的 审 核 意 见 但 对 于 申 请 从 事 私 用 飞 行 以 及 体 育 运 动 的, 无 需 审 核 4 申 请 4.1 受 理 申 请 人 雇 佣 机 构 地 区 管 理 局 从 事 执 照 颁 发 的 监 察 员 以 及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授 权 人 员 在 从 事 认 可 函 申 请 受 理 审 查 和 颁 发 工 作 时, 应 遵 守 管 理 程 序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颁 发 管 理 程 序 (AP-61-1) 中 有 关 受 理 窗 口 受 理 单 以 及 受 理 时 限 等 相 应 要 求 4.2 申 请 人 应 当 至 少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1) 未 持 有 适 用 且 现 行 有 效 的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颁 发 的 带 有 所 申 请 认 可 的 航 空 器 等 级 的 正 式 驾 驶 员 执 照 ; (2) 所 依 据 的 境 外 驾 驶 员 执 照 未 曾 被 原 执 照 颁 发 当 局 暂 扣 或 吊 销 ; (3) 近 五 年 内 未 曾 发 生 过 任 何 飞 行 事 故 或 事 故 征 候 ; (4) 持 有 ICAO 英 语 语 言 等 级 4 级 或 以 上, 有 效 期 应 至 少 30 天 或 以 上, 或 满 足 本 附 录 4.4(2) 中 要 求 ; (5) 申 请 人 所 持 执 照 的 检 查 记 录 明 确 可 见, 且 所 飞 机 型 的 检 查 记 录 在 有 效 期 内 4.3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1) 原 执 照 :
(i) 提 供 境 外 驾 驶 员 执 照 复 印 件, 并 完 成 执 照 确 认 程 序 的, 可 申 请 有 效 期 最 长 24 个 日 历 月 的 认 可 函 ; (ii) 未 完 成 执 照 确 认 程 序, 仅 提 供 境 外 驾 驶 员 执 照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的, 可 申 请 有 效 期 最 长 120 天 的 认 可 函 对 于 因 特 殊 原 因 申 请 时 无 法 提 供 执 照 原 件 的, 局 方 可 以 受 理, 但 申 请 人 在 领 取 认 可 函 之 前, 应 向 局 方 出 示 执 照 原 件 (2)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对 于 外 国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明 指 护 照 ; 对 于 香 港 或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明 指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 (3) 拟 飞 机 型 的 检 查 记 录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机 构 出 具 符 合 本 附 录 3(3) 要 求 的 书 面 报 告 ( 如 适 用 ); (5) 对 于 之 前 办 理 过 执 照 认 可 函 的, 还 应 提 交 原 机 构 出 具 包 括 本 附 录 3(3) 所 要 求 内 容 的 评 价 报 告 ( 如 适 用 ) 4.4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1) 关 于 体 检 合 格 证 由 于 境 外 驾 驶 员 体 检 合 格 证 须 另 行 确 认, 因 此 办 理 认 可 函 时, 办 理 人 员 亦 无 需 审 核 申 请 人 的 体 检 合 格 证 申 请 人 参 加 运 行 时, 应 遵 守 管 理 程 序 民 用 航 空 人 员 体 检 合 格 证 申 请 审 核 和 颁 发 程 序 (AP-67-1) 相 关 规 定, 确 保 其 体 检 合 格 证 的 有 效 性 (2) 关 于 ICAO 英 语 语 言 等 级 要 求 对 于 在 偏 远 地 区, 低 空 作 业 空 域 划 分 明 确, 且 与 航 班 飞 行 不 存 在 任 何 冲 突 的 飞 行 活 动, 如 果 机 构 出 具 的 书 面 报 告 已 明 确 说 明 拟 采 取 的 相 应 预 防 措 施 ( 例 如 在 航 空 器 上 配 备 一 名 执 照 上 具 有 ICAO 英 语 语 言
等 级 4 级 签 注 的 驾 驶 员 负 责 进 行 英 语 陆 空 无 线 电 通 话, 或 者 在 航 空 器 上 增 派 一 名 通 过 ICAO 英 语 语 言 等 级 考 试 取 得 5 级 或 以 上 的 翻 译 人 员, 或 者 空 地 使 用 同 一 种 外 语 进 行 无 线 电 陆 空 通 话 且 地 面 有 翻 译 人 员 ), 且 经 局 方 运 行 监 察 员 评 估 同 意 的, 该 申 请 人 可 以 不 满 足 ICAO 英 语 语 言 等 级 要 求 (3) 关 于 认 可 函 有 效 期 (i) 依 据 CCAR-61 部 第 95 条 要 求, 按 照 下 列 三 项 确 定 认 可 函 有 效 期, 且 不 超 过 下 列 任 何 一 项 : (A) 除 被 暂 扣 或 吊 销,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24 个 日 历 月 ; (B) 申 请 人 参 加 运 行 的 航 空 器 租 期 期 满 之 日 ( 如 适 用 ); (C) 申 请 人 雇 用 合 同 期 满 之 日 (ii) 对 于 经 飞 行 标 准 司 与 原 执 照 颁 发 当 局 确 认 执 照 存 在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情 况, 飞 行 标 准 司 通 知 地 区 管 理 局 立 即 收 回 认 可 函, 地 区 管 理 局 不 得 为 其 再 次 颁 发 认 可 函 (4) 关 于 执 照 认 可 函 上 签 注 的 使 用 限 制 (i) 限 制 1 在 使 用 汉 语 的 飞 行 中 无 效 Not valid for flights requiring the use of Chinese. 申 请 人 不 符 合 汉 语 能 力 要 求 的, 局 方 应 在 其 认 可 函 上 签 注 上 述 限 制, 表 明 不 具 备 使 用 汉 语 进 行 无 线 电 陆 空 通 话 能 力 (ii) 限 制 2 不 得 在 CCAR-121 或 CCAR-135 部 运 行 中 担 任 机 组 必 需 成 员 Acting as required flight crew member for CCAR-121 or CCAR-135 Operation Prohibited. 对 于 申 请 协 助 建 立 新 机 型 飞 行 经 历 的, 依 据 民 航 发 [2012]60 号 文 第
二 6 条 的 规 定, 局 方 应 在 认 可 函 应 签 注 上 述 限 制, 表 明 航 空 器 上 还 须 安 排 规 章 所 要 求 的 完 整 飞 行 机 组 的 必 需 成 员 (iii) 限 制 3 仅 在 颁 发 本 认 可 函 所 对 应 的 境 外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体 检 合 格 证 有 效 时 且 随 身 携 带 时 方 为 有 效 The APPROVAL FOR Special PURPOSE Pilot Authorization is issued on the basis and valid only when accompanied by the applicant s Pilot License and Medical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issuing Authority. 如 果 所 依 据 的 境 外 驾 驶 员 执 照 被 暂 扣 吊 销 或 已 不 现 行 有 效 时, 则 执 照 认 可 函 同 时 失 效 如 果 执 照 认 可 函 持 有 人 在 执 行 所 批 准 的 飞 行 任 务 时 未 随 身 携 带 所 依 据 的 境 外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体 检 合 格 证, 则 执 照 认 可 函 无 效 (iv) 限 制 4 所 飞 机 型 [ ], 有 效 期 至 [ ] 年 [ ] 月 [ ] 日 经 执 照 确 认, 有 效 期 延 长 至 [ ] 年 [ ] 月 [ ] 日 Aircraft Type to be flown in [ ], valid until MMM DD YYYY. After verification by the issuing authority, this authorization is extended to MMM DD YYYY. 执 照 认 可 函 只 签 署 局 方 审 查 合 格 申 请 人 完 成 任 务 所 需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等 级 5 管 理 责 任 (1) 认 可 函 持 有 人 应 严 格 遵 守 执 照 认 可 函 第 III 部 分 给 出 的 所 有 限 制 (2) 认 可 函 持 有 人 在 中 国 从 事 许 可 的 飞 行 期 间, 应 保 持 所 依 据 的 境 外 驾 驶 员 执 照 相 应 机 型 检 查 ICAO 英 语 语 言 等 级 签 注 ( 如 适 用 ) 的 现 行 有 效
(3) 从 申 请 认 可 函 参 加 飞 行, 直 至 认 可 函 到 期 境 外 驾 驶 员 退 出 运 行 的 整 个 期 间, 雇 佣 机 构 应 承 担 相 关 管 理 责 任 6 档 案 依 据 民 航 局 关 于 转 发 档 案 行 业 标 准 <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规 则 > 的 通 知 ( 民 航 综 发 [2015]21 号 ) 相 关 要 求, 参 照 管 理 文 件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档 案 管 理 程 序 (MD-FS-2015-13) 相 关 要 求, 地 区 管 理 局 和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应 负 责 申 请 表 书 面 报 告 ( 如 适 用 ) 认 可 函 以 及 机 构 评 价 报 告 ( 如 适 用 ) 的 归 档 工 作, 并 至 少 保 存 10 年
附 表 评 价 报 告 样 例 机 构 全 称 ( 标 志 ) 文 件 编 号 : 批 准 人 : 关 于 境 外 驾 驶 员 XXXX 的 评 价 报 告 兹 证 明 国 籍 为 ( 名 称 ) 姓 名 ( 与 执 照 完 全 一 致 ) 持 有 ( 颁 发 当 局 名 称 ) 颁 发 的 编 号 为 ( 执 照 号 码 ) 的 ( 商 用 或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 ) 级 体 检 合 格 证, 在 我 单 位 ( 实 际 起 始 和 结 束 日 期 ) 期 间 从 事 ( 任 务 名 称 ) 期 间, 所 飞 机 型 ( ) 总 飞 行 时 间 ( ) 小 时, 较 好 完 成 ( ) 飞 行 任 务, 未 发 生 事 故 或 事 故 征 候, 未 发 生 违 法 中 国 民 航 航 空 规 章 和 我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如 有, 在 此 说 明 ) 特 此 说 明 经 办 人 : 联 系 电 话 : 附 :CAAC 颁 发 的 体 检 合 格 证 或 认 可 证 书 复 印 件 ( 如 之 前 未 提 供 ) 所 飞 机 型 有 效 的 检 查 记 录 复 印 件 ( 如 之 前 未 提 供 ) 机 构 全 称 日 期 : ( 印 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