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支 持 及 咨 询 服 务 公 开 征 集 文 件 征 集 人 : 环 境 保 护 部 信 息 中 心 2016 年 3 月 4 日 1
目 录 第 一 章 公 开 征 集 邀 请... 1 第 二 章 应 征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第 三 章 应 征 人 须 知... 4 应 征 文 件 的 编 制... 4 3.1. 编 制 要 求... 4 3.2. 应 征 文 件 的 构 成... 4 3.3. 应 征 文 件 格 式... 5 3.4. 应 征 报 价... 6 应 征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递 交... 6 3.5. 应 征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6 应 征 方 案 讲 解 说 明 与 评 审... 7 3.6. 应 征 技 术 方 案 讲 解 说 明... 7 3.7. 应 征 文 件 的 详 细 评 审... 7 3.8. 评 标 方 法 及 评 分 标 准... 7 第 四 章 项 目 背 景 简 介... 11 4.1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情 况 介 绍... 11 4.2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介 绍... 11 4.2.1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及 负 责 人, 项 目 责 任 人... 11 4.2.2 经 费 概 算... 12 4.2.3 建 设 目 标... 12 4.2.4 建 设 内 容... 12 4.2.5 项 目 建 设 周 期 及 阶 段 划 分... 15 第 五 章 本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16 5.1 编 制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总 体 技 术 方 案... 16 5.2 编 制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工 作 方 案... 16 5.3 协 助 组 织 开 展 2016 年 项 目 实 施 工 作... 17 5.3.1 协 助 招 投 标 管 理... 17 5.3.2 项 目 管 理... 18 5.3.3 项 目 档 案 管 理... 20 5.3.4 试 运 行 与 验 收... 21 5.4 开 展 2016 年 项 目 系 统 集 成 和 绩 效 管 理... 22 5.4.1 系 统 集 成... 22 5.4.2 项 目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22 第 六 章 总 体 进 度 及 项 目 团 队 要 求... 23 6.1 总 体 进 度... 23 6.2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团 队 要 求... 23 6.2.1 对 项 目 经 理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要 求... 23 6.2.2 对 项 目 团 队 的 要 求... 23 第 七 章 其 他 要 求... 24 7.1 安 全 保 密 要 求... 24 I
7.2 报 价 要 求... 24 附 件 1: 开 标 一 览 表 格 式... 25 附 件 2: 项 目 列 表... 26 附 件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格 式... 27 附 件 4: 项 目 经 理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个 人 简 历 格 式... 28 附 件 5: 项 目 部 成 员 锁 定 承 诺 书 格 式... 29 II
第 一 章 公 开 征 集 邀 请 日 期 : 2016 年 3 月 4 日 环 境 保 护 部 信 息 中 心 对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支 持 及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进 行 社 会 公 开 征 集 现 邀 请 合 格 的 应 征 人 参 加 本 次 征 集 1.1 应 征 人 资 格 要 求 : (1) 参 加 本 次 公 开 征 集 的 应 征 单 位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2) 本 征 集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的 应 征 申 请, 不 允 许 分 包 和 转 包 (3) 有 法 人 资 格 且 与 其 他 法 人 具 有 控 股 关 联 关 系 的 应 征 人 的 特 别 规 则 如 下 : 某 一 集 团 总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等, 连 同 其 下 属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或 ( 持 股 50% 以 上 的 ) 绝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等 ( 非 控 股 子 公 司 除 外 ), 只 能 由 一 家 参 加 应 征, 否 则 征 集 人 / 征 集 代 理 在 开 标 前 有 权 视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允 许 其 自 行 决 定 撤 回 部 分 应 征 人 只 保 留 其 中 一 家, 或 在 开 标 前 开 标 后 均 可 决 定 对 该 集 团 总 公 司 母 公 司 等 连 同 其 下 属 子 公 司 一 并 拒 绝 某 一 集 团 总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等 下 属 的 唯 一 参 加 本 次 应 征 的 应 征 人 仅 允 许 使 用 其 自 身 的 资 质 资 格 业 绩 及 独 立 名 义, 按 照 本 征 集 文 件 的 要 求 如 实 完 整 地 披 露 其 自 身 信 息, 一 切 相 关 的 责 任 均 应 当 由 其 独 立 承 担 1.2 征 集 截 止 时 间 : 2016 年 3 月 9 日 8 时 50 分 ( 北 京 时 间 ) 逾 期 递 交 的 应 征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1.3 应 征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与 地 点 : 递 交 标 书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3 月 9 日 8 时 50 分 前 ( 北 京 时 间 ) 递 交 地 点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育 慧 南 路 1 号 中 日 友 好 环 境 保 护 中 心 809 会 议 室 届 时 请 参 加 应 征 的 单 位 派 代 表 出 席 1.4 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1
第 二 章 应 征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表 关 于 征 集 内 容 的 具 体 要 求 是 对 应 征 人 须 知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如 有 矛 盾, 应 以 本 表 为 准 内 容 项 目 名 称 :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支 持 及 咨 询 服 务 征 集 人 : 环 境 保 护 部 信 息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育 慧 南 路 1 号 邮 编 :100029 联 系 人 : 胡 昊 联 系 电 话 :010-66556076 资 金 来 源 : 中 央 预 算 内 专 项 资 金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应 征 人 是 合 格 的 应 征 人, 可 以 参 加 本 次 应 征 : (1) 参 加 本 次 公 开 征 集 的 应 征 单 位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2) 本 征 集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的 应 征 申 请, 不 允 许 分 包 和 转 包 (3) 有 法 人 资 格 且 与 其 他 法 人 具 有 控 股 关 联 关 系 的 应 征 人 的 特 别 规 则 如 下 : 某 一 集 团 总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等, 连 同 其 下 属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或 ( 持 股 50% 以 上 的 ) 绝 对 控 股 子 公 司 等 ( 非 控 股 子 公 司 除 外 ), 只 能 由 一 家 参 加 应 征, 否 则 征 集 人 / 征 集 代 理 在 开 标 前 有 权 视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允 许 其 自 行 决 定 撤 回 部 分 应 征 人 只 保 留 其 中 一 家, 或 在 开 标 前 开 标 后 均 可 决 定 对 该 集 团 总 公 司 母 公 司 等 连 同 其 下 属 子 公 司 一 并 拒 绝 某 一 集 团 总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等 下 属 的 唯 一 参 加 本 次 应 征 的 应 征 人 仅 允 许 使 用 其 自 身 的 资 质 资 格 业 绩 及 独 立 名 义, 按 照 本 征 集 文 件 的 要 求 如 实 完 整 地 披 露 其 自 身 信 息, 一 切 相 关 的 责 任 均 应 当 由 其 独 立 承 担 应 征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电 子 版 一 份 应 征 技 术 方 案 讲 解 说 明 : 应 征 文 件 中 指 定 的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 须 同 时 到 场 ) 在 开 标 后 按 照 应 征 文 件 递 交 顺 序 进 行 15 分 钟 必 要 的 所 投 技 术 方 案 实 施 方 案 特 点 的 讲 解 说 明 讲 解 说 明 内 容 与 应 征 文 件 不 符 的, 以 应 征 文 件 内 容 为 准 进 行 方 案 讲 解 的 项 目 经 理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必 须 为 应 征 文 件 中 所 指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2
评 分 情 况 : 价 格 部 分 20 分, 商 务 部 分 10 分, 技 术 部 分 60 分, 应 征 方 案 讲 解 部 分 10 分, 评 分 标 准 详 见 应 征 人 须 知 有 关 内 容 中 标 人 及 与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个 人 的 法 人, 中 标 人 的 母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和 控 股 公 司, 与 中 标 人 拥 有 同 一 母 公 司 控 股 公 司 的 法 人 均 不 得 参 加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中 后 续 征 集 招 标 内 容 的 任 何 应 征 投 标 活 动 ( 控 股 股 东 包 括 绝 对 控 股 股 东 及 相 对 控 股 股 东, 绝 对 控 股 股 东 是 指 持 股 比 例 超 过 50% 的 股 东, 相 对 控 股 股 东 是 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持 股 比 例 占 前 三 名 的 股 东 ) 3
第 三 章 应 征 人 须 知 应 征 文 件 的 编 制 3.1. 编 制 要 求 3.1.1. 应 征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征 集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按 征 集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应 征 文 件, 并 保 证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以 使 其 应 征 对 征 集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否 则, 其 应 征 将 被 拒 绝 3.1.2. 应 征 的 语 言 : 应 征 人 提 交 的 应 征 文 件 以 及 应 征 人 与 征 集 人 就 有 关 应 征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以 中 文 书 写 3.1.3. 应 征 范 围 及 应 征 文 件 中 计 量 单 位 的 使 用 3.1.3.1 应 征 人 必 须 对 征 集 文 件 技 术 需 求 书 中 所 列 的 所 有 产 品 和 服 务 进 行 应 征, 不 得 将 其 中 的 内 容 拆 开 应 征 3.1.3.2 应 征 文 件 中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除 征 集 文 件 中 有 特 殊 要 求 外,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3.2. 应 征 文 件 的 构 成 3.2.1. 应 征 文 件 应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下 列 部 分, 所 有 复 印 件 均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一 商 务 部 分 (1) 目 录 (2) 开 标 一 览 表 ( 格 式 见 附 件 )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格 式 见 附 件 ) (4) 应 征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5) 证 明 应 征 人 是 合 格 的, 而 且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营 业 执 照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b) 无 重 大 诉 讼 声 明 (6) 应 征 人 实 施 项 目 的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复 印 件 和 用 户 联 系 方 式 等 (7) 项 目 经 理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个 人 简 历 4
b) 近 2 年 (2014 2015 年 ) 的 社 保 缴 纳 记 录 c) 近 5 年 (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含 2011 年 1 月 1 日 ) 工 作 业 绩 证 明, 包 括 合 同 复 印 件 验 收 文 档 和 客 户 证 明 人 联 系 方 式 (8) 承 诺 书 ( 以 下 内 容 是 应 征 人 必 须 在 应 征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内 容, 否 则 将 直 接 导 致 废 标 ): a) 项 目 部 成 员 锁 定 承 诺 书 ( 格 式 见 附 件 ) (9)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10) 其 他 ( 征 集 文 件 要 求 的 或 应 征 人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内 容 ) 二 技 术 部 分 (1) 根 据 征 集 书 技 术 要 求 编 制 的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总 体 技 术 方 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总 体 思 路 及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应 用 场 景 设 计 (2) 根 据 征 集 书 技 术 要 求 编 制 的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工 作 方 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技 术 路 线 设 计 数 据 资 源 整 合 与 集 成 方 案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云 平 台 建 设 方 案 各 分 项 的 集 成 整 合 技 术 方 案 技 术 难 点 与 对 策 分 析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3) 根 据 征 集 文 件 中 技 术 要 求 编 制 的 协 助 组 织 开 展 2016 年 实 施 工 作 的 主 要 措 施 和 工 作 思 路, 以 及 项 目 实 施 难 点 与 对 策 分 析 (4) 2016 年 项 目 系 统 集 成 和 绩 效 管 理 方 案 (5) 工 作 要 求 响 应 a) 对 项 目 经 理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要 求 响 应 b) 对 项 目 团 队 的 要 求 响 应 c) 技 术 文 档 要 求 响 应 d) 安 全 保 密 要 求 响 应 (6)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3.3. 应 征 文 件 格 式 3.3.1. 应 征 人 应 完 整 地 按 征 集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格 式 和 顺 序 编 写 其 应 征 文 件, 不 得 自 行 删 减 征 集 文 件 要 求 填 写 的 表 格 或 提 交 的 资 料, 否 则 视 为 废 标 征 集 文 件 中 没 有 提 供 格 式 的 文 件, 应 征 人 可 自 行 编 写 3.3.2. 应 征 人 应 将 应 征 文 件 规 定 的 顺 序 编 排, 逐 页 标 注 连 续 页 码 并 编 制 目 录 装 订 成 册 3.3.3. 应 征 人 应 准 备 一 份 应 征 文 件 正 本 和 应 征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数 目 的 副 本, 及 5
一 份 电 子 版 本 ( 要 求 使 用 光 盘 或 U 盘 储 存 ; 使 用 WORD EXCEL 格 式 ), 每 套 应 征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电 子 版 本 若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电 子 版 与 纸 质 文 件 不 符, 以 纸 质 文 件 为 准 3.3.4. 应 征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并 由 应 征 人 法 定 代 表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应 征 文 件 上 签 字, 并 加 盖 应 征 人 公 章 应 征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3.3.5. 整 个 应 征 文 件 应 无 改 动, 应 无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任 何 对 应 征 文 件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应 征 文 件 签 字 人 小 签 并 加 盖 应 征 人 公 章 3.4. 应 征 报 价 3.4.1. 所 有 应 征 报 价 均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3.4.2. 应 征 人 应 在 应 征 分 项 报 价 表 上 标 明 各 项 应 征 内 容 的 单 价 ( 如 适 用 ) 和 总 价, 并 由 应 征 人 法 定 代 表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署 并 加 盖 应 征 人 公 章 应 征 报 价 如 果 出 现 单 价 与 总 价 不 符 的, 以 单 价 为 准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同 时 不 接 受 有 条 件 的 优 惠 报 价, 每 个 应 征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3.4.3. 应 征 人 不 得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应 征 3.4.4. 为 了 完 成 征 集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任 务,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所 有 可 能 发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 人 工 物 耗 工 具 设 备 办 公 会 议 用 水 用 电 保 安 保 险 税 金 等 ) 和 在 项 目 运 行 维 护 期 间 所 有 可 能 发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 人 员 培 训 技 术 支 持 以 及 其 他 售 后 服 务 等 ) 均 由 应 征 人 承 担, 所 有 费 用 计 入 应 征 报 价 3.4.5. 应 征 人 应 按 本 征 集 文 件 提 供 的 应 征 报 价 表 格 式 填 写, 同 时, 须 列 明 各 项 报 价 的 取 费 依 据 收 费 标 准 等 3.4.6. 应 征 人 所 报 的 各 分 项 应 征 单 价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应 征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递 交 3.5. 应 征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3.5.1. 为 方 便 开 标 唱 标, 应 征 人 应 将 开 标 一 览 表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并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开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3.5.2. 应 征 人 应 将 应 征 文 件 正 本 所 有 的 副 本 电 子 版 本 分 别 密 封 在 三 个 单 独 的 包 封 中, 然 后 再 将 所 有 包 封 封 装 在 一 个 外 层 包 装 袋 / 箱 中 6
3.5.3. 外 层 包 装 袋 / 箱 应 : (1) 清 楚 标 明 递 交 至 应 征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指 明 的 地 址 (2) 注 明 应 征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指 明 的 项 目 名 称 征 集 编 号 和 在 年 月 日 时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3) 应 征 人 名 称 和 地 址 (4) 加 盖 应 征 人 单 位 公 章 应 征 方 案 讲 解 说 明 与 评 审 3.6. 应 征 技 术 方 案 讲 解 说 明 应 征 文 件 中 指 定 的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 须 同 时 到 场 ) 在 开 标 后 按 照 应 征 文 件 递 交 顺 序 进 行 15 分 钟 必 要 的 所 投 技 术 方 案 实 施 方 案 特 点 的 讲 解 说 明 讲 解 说 明 内 容 与 应 征 文 件 不 符 的, 以 应 征 文 件 内 容 为 准 进 行 方 案 讲 解 的 项 目 经 理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必 须 为 应 征 文 件 中 所 指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3.7. 应 征 文 件 的 详 细 评 审 评 标 严 格 按 照 征 集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条 件 进 行 比 较 报 价, 同 时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 (1) 商 务 条 款 有 无 偏 离 ; (2) 技 术 要 求 有 无 偏 离 ; (3) 技 术 方 案 先 进 合 理 ; (4) 实 施 方 案 项 目 管 理 与 服 务 能 力 ; (5) 应 征 文 件 讲 解 情 况 ; (6) 业 绩 售 后 服 务 和 质 量 保 证 等 应 征 人 的 应 征 报 价 或 某 些 分 项 报 价 明 显 不 合 理 或 低 于 成 本, 有 可 能 影 响 诚 信 履 约 的, 应 当 要 求 应 征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供 书 面 文 件 予 以 解 释 说 明, 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否 则, 评 委 会 可 以 取 消 该 应 征 人 的 中 标 候 选 资 格 3.8. 评 标 方 法 及 评 分 标 准 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即 指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征 集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按 照 征 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后, 以 评 标 总 得 分 最 高 的 应 征 人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评 7
标 方 法 (1) 价 格 部 分 20 分 应 征 报 价 得 分 ( 取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评 标 基 准 价 / 应 征 报 价 ) 20% 100 满 足 征 集 文 件 要 求 且 应 征 价 格 最 低 的 应 征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20 分 如 报 价 有 缺 漏 项, 评 标 时 须 将 其 它 有 效 标 中 该 项 的 最 高 价 计 入 其 评 标 总 价 (2) 商 务 部 分 10 分 序 号 项 目 评 审 标 准 满 分 备 注 通 过 CMM5/CMMI5 级 认 证 的 得 2 分 ; 通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1 CMM/CMMI 认 证 过 CMM3/CMMI3 或 CMM4/CMMI4 级 认 证 的 得 1 分 ; 否 则 得 0 分 2 内, 并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近 5 年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含 2011 需 提 供 项 目 概 2 系 统 集 成 项 目 案 例 年 1 月 1 日 ), 负 责 承 担 的 省 部 级 系 统 集 成 项 目 ( 项 目 总 投 资 金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 每 个 得 1 分, 最 高 得 3 3 述 合 同 复 印 件 项 目 验 收 文 档 客 户 证 分 明 人 联 系 方 式 近 5 年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含 2011 需 提 供 项 目 概 3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案 例 年 1 月 1 日 ), 负 责 承 担 的 省 部 级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 项 目 总 投 资 金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200 万 元 ) 每 个 得 0.5 分, 最 高 得 2 述 项 目 验 收 文 档 客 户 证 明 人 联 系 方 式 2 分 负 责 承 担 的 省 部 级 大 数 据 建 设 咨 询 需 提 供 项 目 概 4 大 数 据 建 设 咨 询 项 目 案 例 项 目 ( 项 目 总 投 资 金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00 万 元 ) 每 个 得 1 份, 最 高 3 分 3 述 项 目 验 收 文 档 客 户 证 明 人 联 系 方 式 (3) 技 术 部 分 60 分 ( 包 括 技 术 部 分 30 分, 项 目 管 理 部 分 30 分 ) a. 技 术 部 分 30 分 8
序 号 项 目 评 审 标 准 满 分 备 注 1 总 体 思 路 对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的 总 体 目 标 理 解 充 分, 对 如 何 编 制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总 体 技 术 方 案 思 路 清 晰, 技 术 可 行 4 2 应 用 场 景 设 计 设 计 的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应 用 场 景 特 点 鲜 明, 有 较 强 的 针 对 性 和 先 进 性, 符 合 大 数 据 应 用 的 基 本 特 征 5 3 技 术 路 线 对 大 数 据 理 解 深 刻, 技 术 路 线 先 进 合 理 可 操 作 性 强, 符 合 大 数 据 技 术 行 业 特 征, 能 满 足 2016 年 项 目 建 设 需 求 5 数 据 资 源 对 数 据 资 源 整 合 与 集 成 有 深 入 见 解, 设 计 的 数 据 集 成 整 合 技 术 4 整 合 与 集 成 方 案 架 构 和 实 现 方 式 合 理 操 作 性 强 4 5 云 平 台 建 设 方 案 对 云 平 台 建 设 的 架 构 技 术 路 线 安 全 防 护 手 段 等 有 深 刻 理 解, 提 出 的 环 保 云 建 设 方 案 具 有 前 瞻 性 可 行 性 和 实 用 性 3 各 分 项 集 集 成 整 合 方 案 要 思 路 清 晰 切 实 可 行, 对 分 项 间 的 业 务 逻 辑 6 成 技 术 方 案 技 术 难 点 数 据 关 系 理 解 清 楚, 实 现 手 段 科 学 可 行 4 能 针 对 环 保 系 统 信 息 化 现 状 和 大 数 据 应 用 发 展 现 状 趋 势, 提 7 与 对 策 分 出 本 项 目 在 设 计 与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技 术 难 点, 并 能 提 出 针 对 性 的 5 析 解 决 方 案 b. 项 目 管 理 部 分 30 分 序 号 项 目 评 审 标 准 满 分 备 注 1 项 目 经 理 与 项 目 团 队 资 质 10 分 项 目 经 理 2011 年 1 月 1 日 ( 含 ) 至 今 作 为 项 目 经 理 需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1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承 担 过 国 家 和 部 委 级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项 目 的 数 量 ( 项 目 总 投 资 金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 每 个 得 1 份, 最 高 4 分 4 件 验 收 文 档 客 户 证 明 人 联 系 方 式 和 个 人 社 保 缴 纳 记 录 2 技 术 技 术 负 责 人 2011 年 1 月 1 日 ( 含 ) 至 今 作 为 技 术 负 4 需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9
序 号 项 目 评 审 标 准 满 分 备 注 负 责 人 责 人 负 责 承 担 国 家 和 部 委 级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项 目 的 数 量 ( 项 目 总 投 资 金 额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或 承 担 过 的 大 数 据 咨 询 建 设 项 目 数 量 ( 项 目 总 投 资 金 额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每 个 得 1 份, 最 高 4 分 件 验 收 文 档 客 户 证 明 人 联 系 方 式 和 个 人 社 保 缴 纳 记 录 项 目 项 目 团 队 结 构 合 理, 具 备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系 统 集 成 等 方 面 的 技 术 背 景 和 项 目 经 历 需 提 供 相 应 的 认 证 资 格 证 书 ( 需 提 3 团 队 2 供 复 印 件, 原 件 备 结 构 查 ) 及 项 目 团 队 主 要 成 员 个 人 简 历 2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部 分 20 分 序 号 项 目 评 审 标 准 满 分 备 注 4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设 计 合 理,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质 量 控 制 方 法 有 效 6 5 项 目 管 理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把 关 和 管 控 能 力, 监 督 协 调 档 案 管 理 验 收 管 理 措 施 有 效 5 项 目 能 针 对 环 保 系 统 信 息 化 现 状 和 本 项 目 参 与 单 位 6 实 施 难 点 进 度 要 求 等, 提 出 本 项 目 在 实 施 工 程 中 的 难 点, 并 能 提 出 针 对 性 的 解 决 方 案 5 分 析 7 绩 效 管 理 能 提 出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和 实 用 性 的 绩 效 管 理 方 法 和 指 标 体 系 4 (4) 应 征 方 案 讲 解 部 分 10 分 对 应 征 人 的 项 目 经 理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征 方 案 讲 解 内 容 进 行 综 合 评 判, 满 分 为 10 分 10
第 四 章 项 目 背 景 简 介 4.1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情 况 介 绍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高 度 重 视 我 国 大 数 据 的 发 展 和 应 用, 将 大 数 据 确 定 为 国 家 发 展 战 略 促 进 大 数 据 发 展 行 动 纲 要 设 定 了 大 数 据 未 来 5 ~ 10 年 的 发 展 目 标 和 主 要 任 务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制 定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的 建 议 提 出 要 拓 展 网 络 经 济 空 间, 实 施 国 家 大 数 据 战 略, 推 进 数 据 资 源 开 放 共 享, 为 十 三 五 大 数 据 的 发 展 指 明 了 方 向 2015 年 7 月, 环 保 部 成 立 了 以 陈 吉 宁 部 长 为 组 长 的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推 动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数 据 发 展 的 新 部 署 新 要 求, 把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作 为 推 动 生 态 文 明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手 段 和 保 障 措 施, 推 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向 协 调 统 一 高 效 的 管 理 方 式 转 型, 将 创 新 协 调 绿 色 开 放 共 享 的 发 展 理 念 贯 穿 于 环 保 工 作 和 大 数 据 建 设 的 全 过 程 2016 年 1 月, 环 保 部 部 长 陈 吉 宁 在 北 京 主 持 召 开 部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并 原 则 通 过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总 体 方 案 方 案 明 确 了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目 标, 强 调 要 以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为 核 心, 统 一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集 中 管 理 数 据 资 源, 推 动 系 统 整 合 互 联 和 数 据 开 放 共 享, 促 进 业 务 协 同, 完 善 制 度 标 准 和 数 据 安 全 体 系, 通 过 五 年 的 努 力, 基 本 建 成 大 数 据 应 用 平 台 管 理 平 台 和 大 数 据 环 保 云 平 台 架 构, 实 现 生 态 环 境 综 合 决 策 科 学 化 监 管 精 准 化 公 共 服 务 便 民 化 4.2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介 绍 4.2.1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及 负 责 人, 项 目 责 任 人 1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环 境 保 护 部 信 息 中 心 环 境 保 护 部 环 境 监 察 局 环 境 保 护 部 环 境 应 急 与 事 故 调 查 中 心 中 国 环 境 监 测 总 站 环 境 保 护 部 评 估 中 心 2 项 目 建 设 领 导 机 构 环 境 保 护 部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11
3 项 目 法 人 单 位 环 境 保 护 部 信 息 中 心 4.2.2 经 费 概 算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4.2.3 建 设 目 标 2016 年,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主 要 建 立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硬 件 基 础 平 台 和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编 制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完 成 系 统 内 业 务 数 据 整 合, 开 展 环 评 监 测 应 急 执 法 和 网 站 大 数 据 应 用, 为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后 续 建 设 奠 定 基 础, 具 体 目 标 如 下 : 2016 年, 基 本 形 成 安 全 可 靠 稳 定 运 行 的 环 保 云 基 础 设 施 支 撑 平 台, 编 制 生 态 环 境 数 据 资 源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数 据 资 源 整 合 集 成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完 成 重 要 业 务 系 统 接 入 和 数 据 整 合, 实 现 互 联 网 数 据 自 动 获 取 全 面 启 动 环 评 监 测 应 急 网 站 和 执 法 大 数 据 应 用 建 设, 基 本 实 现 4 级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数 据 汇 聚 和 挖 掘 分 析, 实 现 监 测 网 络 全 国 互 联, 建 立 国 家 监 测 业 务 数 据 库, 建 成 保 障 重 污 染 天 气 科 学 应 对 的 综 合 决 策 平 台, 基 本 完 成 全 国 举 报 综 合 信 息 互 联 和 集 成, 形 成 互 联 网 舆 情 动 态 监 控 能 力, 支 撑 全 国 环 境 监 管 统 一 执 法, 为 后 续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奠 定 基 础, 形 成 良 好 的 大 数 据 建 设 示 范 效 应 4.2.4 建 设 内 容 ( 一 ) 标 准 规 范 建 设 制 订 生 态 环 境 数 据 资 源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环 境 大 数 据 采 集 存 储 共 享 利 用 更 新 和 维 护 等 环 节 的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基 本 原 则 主 体 责 任 数 据 资 源 使 用 权 限 等, 充 分 发 挥 标 准 规 范 在 支 撑 业 务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设 计 和 编 制 业 务 系 统 接 入 与 数 据 整 合 集 成 技 术 规 范, 建 立 包 括 集 成 技 术 路 线 系 统 接 入 系 统 接 口 与 服 务 数 据 整 合 集 成 等 各 项 技 术 规 范, 规 范 统 一 集 成 开 发 和 实 施 管 理, 保 障 系 统 接 入 和 数 据 整 合 的 有 效 集 成 设 计 和 编 制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管 理 标 准 和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业 务 数 据 标 准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管 理 系 统 是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大 数 据 应 用 的 数 据 入 口, 各 地 方 站 上 报 数 据 的 数 据 质 量 12
将 直 接 影 响 大 数 据 应 用 所 发 挥 的 作 用 和 效 果 对 环 境 质 量 各 项 监 测 业 务 的 数 据, 编 制 数 据 管 理 标 准 规 范, 为 整 合 并 综 合 管 理 这 些 环 境 数 据 制 定 统 一 的 环 境 数 据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各 类 数 据 的 提 供 方 采 集 方 式 和 分 析 应 用 等 ( 二 ) 数 据 资 源 整 合 和 集 成 依 托 环 保 云, 开 展 部 内 数 据 整 合 和 集 成 工 作, 推 动 系 统 内 数 据 资 源 整 合 联 动 和 集 中 其 中 新 建 系 统 的 数 据 应 纳 入 大 数 据 管 理 平 台 业 务 库, 已 建 系 统 的 数 据 由 各 业 务 部 门 汇 交 集 成 至 大 数 据 管 理 平 台 2015 年 已 整 合 环 境 管 理 业 务 需 求 较 为 迫 切 的 15 个 业 务 系 统,2016 年 将 重 点 整 合 涉 及 污 染 源 监 管, 大 气 监 测 水 质 监 测, 核 安 全 等 业 务 数 据, 在 原 业 务 数 据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的 基 础 上, 组 织 原 业 务 系 统 开 发 单 位 进 行 数 据 整 合 工 作 开 展 数 据 总 体 集 成, 包 括 数 据 库 扩 展 设 计 与 建 设 数 据 集 成 建 设 集 成 协 调 与 实 施 管 理 等 内 容 通 过 数 据 总 体 集 成, 规 范 统 一 集 成 开 发 和 实 施 管 理, 有 效 集 成 数 据 资 源, 达 到 充 分 利 用 接 入 和 整 合 成 果, 形 成 无 缝 系 统 接 入 与 数 据 整 合 的 目 标 针 对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体 系 特 点, 支 撑 环 境 监 管 数 据 环 境 物 联 网 监 测 数 据 互 联 网 环 境 舆 情 数 据 的 融 合 和 汇 聚 融 合 关 系 型 数 据 处 理 和 大 数 据 处 理 技 术, 为 大 数 据 应 用 提 供 统 一 的 数 据 支 撑 服 务 ( 三 ) 大 数 据 应 用 平 台 建 设 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大 数 据 应 用 ( 一 期 ) 1) 建 设 项 目 外 网 数 据 采 集 系 统 通 过 互 联 网 采 集 整 合 全 国 各 级 建 设 项 目 公 开 公 示 信 息, 为 后 续 大 数 据 利 用 和 分 析 提 供 基 础 支 持 采 集 范 围 可 选, 采 集 方 式 可 调, 采 集 过 程 可 查, 采 集 情 况 可 自 动 形 成 统 计 报 表, 采 集 问 题 自 动 汇 总 2) 环 评 业 务 数 据 集 成 与 分 析 根 据 环 评 监 管 需 求, 基 于 环 评 和 工 商 等 数 据, 开 展 数 据 挖 掘 分 析, 提 高 环 评 大 数 据 应 用 和 分 析 能 力, 为 环 评 决 策 和 宏 观 管 理 服 务 2. 环 境 监 测 大 数 据 应 用 ( 一 期 )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管 理 业 务 梳 理 :2016 年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管 理 业 务 系 统 建 设 内 容 是 数 据 的 采 集 与 传 输 各 级 地 方 站 上 传 的 数 据 类 型 较 为 复 杂, 因 此 需 要 根 据 不 同 类 型 的 数 据 制 定 不 同 的 数 据 传 输 模 式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业 务 数 据 库 建 设 :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业 务 数 据 库 建 设 负 责 对 采 集 传 输 的 海 量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 包 括 国 家 事 权 数 据 和 地 方 事 权 监 测 数 据 ) 进 行 存 储 管 理, 构 建 数 据 库 并 建 13
立 统 一 的 数 据 库 系 统, 为 各 业 务 数 据 处 理 查 询 统 计 分 析 发 布 和 展 现 服 务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业 务 数 据 库 旨 在 建 立 统 一 的 数 据 库 存 储 中 心 并 建 设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业 务 数 据 库 共 享 接 口 3. 环 境 应 急 大 数 据 应 用 ( 一 期 ) 环 境 应 急 大 数 据 应 用 建 设 项 目 一 期 主 要 完 成 统 一 标 准 规 范 制 定 数 据 资 源 规 划 数 据 整 合 集 成 环 保 举 报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和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大 数 据 初 步 应 用 等 方 面 的 建 设 (1) 环 保 举 报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制 定 与 环 保 举 报 工 作 有 关 信 息 化 标 准 与 技 术 规 范, 实 现 环 保 举 报 工 作 及 信 息 化 建 设 工 作 规 范 化 ; 建 立 部 省 市 区 县 四 级 环 保 举 报 综 合 数 据 库 实 现 全 国 数 据 集 中 管 理, 为 环 保 举 报 大 数 据 分 析 提 供 数 据 基 础 ; 建 设 环 保 举 报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在 环 保 部 统 一 部 署 环 保 举 报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实 现 各 地 方 通 过 填 报 和 导 入 环 保 举 报 件 数 据, 并 进 行 事 件 办 理 建 设 数 据 整 合 集 成 系 统, 实 现 环 保 部 环 保 举 报 相 关 数 据 整 合 集 成, 存 入 环 保 举 报 综 合 数 据 库 中 ; 开 发 环 保 举 报 大 数 据 应 用, 建 立 大 数 据 综 合 分 析 系 统 环 保 举 报 大 数 据 分 析 专 题 展 示 系 统, 形 成 全 国 环 保 举 报 地 图 ; 开 发 环 保 举 报 移 动 管 理 系 统 方 便 环 保 举 报 管 理 人 员 日 常 检 查 和 事 件 办 理 情 况 需 要, 用 户 可 以 随 时 查 询 环 保 举 报 综 合 数 据 库 信 息, 及 时 了 解 环 保 举 报 情 况 (2)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急 管 理 大 数 据 应 用 建 设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急 管 理 综 合 平 台, 依 托 部 里 建 设 的 大 数 据 管 理 平 台 和 环 保 云, 利 用 大 数 据 技 术 对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急 管 理 涉 及 到 的 数 据 进 行 提 取 和 集 成 研 究 分 时 段 分 区 域 分 情 景 的 控 制 措 施 及 其 效 果 ( 例 如 企 业 限 产 限 排 机 动 车 单 双 号 行 驶 的 成 效 等 ), 从 而 实 现 对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对 中 的 预 判 污 染 趋 势 发 布 预 报 预 警 启 动 应 急 响 应 实 时 指 挥 调 度 提 供 决 策 辅 助 事 后 分 析 评 估 等 全 过 程 的 科 学 高 效 管 理 4. 环 境 保 护 部 政 府 网 站 大 数 据 应 用 ( 一 期 ) 互 联 网 信 息 资 源 采 集 分 析 平 台 是 依 托 环 境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体 系, 利 用 大 数 据 技 术 完 成 针 对 环 保 行 业 相 关 互 联 网 信 息 的 采 集 处 理 管 理 和 分 析 的 平 台 实 现 多 源 头 多 渠 道 多 采 集 方 式 的 互 联 网 数 据 汇 集 海 量 互 联 网 数 据 经 过 清 洗 与 存 储 为 高 质 量 环 保 数 据 以 环 境 信 息 资 源 的 维 度 及 主 题 目 录 进 行 数 据 归 纳 及 处 理 按 环 保 主 题 热 点 突 发 应 用 进 行 数 据 挖 掘 及 分 析 提 供 环 保 数 据 服 务 的 输 出 形 成 环 保 行 业 的 业 务 应 用 支 撑, 形 成 数 据 合 规 统 一 管 理 高 效 运 转 分 布 存 储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互 联 网 信 息 资 源 采 集 分 析 平 台 是 完 善 并 提 高 环 保 部 的 生 态 环 境 监 管 与 服 务 能 力 的 有 力 基 础 及 保 障 5. 环 境 执 法 大 数 据 应 用 ( 一 期 ) 结 合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管 理 工 作 特 点, 梳 理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流 程, 制 定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信 息 化 术 14
语 与 流 程 代 码 标 准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信 息 传 输 交 换 技 术 规 范 通 过 全 国 环 境 监 察 执 法 统 一 平 台 顶 层 设 计, 梳 理 全 国 各 地 现 有 执 法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与 应 用 情 况, 在 此 基 础 上, 以 提 升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能 力 规 范 和 约 束 执 法 行 为 为 导 向, 以 集 约 建 设 实 用 便 捷 阳 光 规 范 为 原 则, 对 平 台 的 定 位 与 目 标 技 术 路 线 总 体 架 构 主 要 功 能 实 施 步 骤 投 资 估 算 等 内 容 进 行 总 体 设 计, 为 平 台 推 进 实 施 提 供 根 本 依 据 整 合 环 保 部 环 境 监 察 局 现 有 的 各 填 报 系 统, 同 时 要 求 地 方 对 填 报 监 察 执 法 数 据 的 各 级 各 类 系 统 进 行 整 合, 避 免 地 方 填 报 多 套 环 境 监 察 执 法 数 据 的 问 题 以 任 务 工 单 编 号 为 抓 手, 把 现 场 检 查 行 政 处 罚 后 督 察 稽 查 考 核 等 全 过 程 关 联 针 对 过 程 中 关 键 节 点 信 息, 要 求 各 地 手 动 填 报 数 据 进 行 上 报 集 成 全 国 环 境 监 察 执 法 过 程 节 点 结 果 性 数 据 和 环 监 局 现 有 系 统 数 据, 为 管 理 者 对 全 国 环 境 执 法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提 供 平 台, 通 过 收 集 数 据 和 分 析 为 管 理 者 提 供 决 策 支 持 同 时, 通 过 定 义 各 节 点 接 口 标 准, 已 建 移 动 执 法 系 统 或 行 政 处 罚 系 统 的 地 区, 除 了 可 选 择 手 动 填 报 方 式 外, 还 可 选 择 通 过 系 统 改 造, 实 现 系 统 推 送 数 据 ( 四 ) 环 保 云 建 设 环 保 云 建 设 是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项 目 建 设 的 基 础, 是 项 目 硬 件 支 撑 环 境 和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项 目 将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网 络 计 算 存 储 及 其 他 IT 基 础 设 施, 进 一 步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建 设 全 国 统 一 的 环 保 云 改 造 环 境 保 护 部 中 心 机 房, 以 保 障 环 保 云 部 级 云 平 台 运 行 的 物 理 环 境 ; 强 化 环 保 云 计 算 能 力 存 储 能 力 网 络 能 力 数 据 支 持 能 力 与 云 服 务 的 开 发 部 署 管 理 能 力, 以 满 足 数 据 与 应 用 系 统 集 中 管 理 和 大 数 据 决 策 分 析 的 需 求 ; 建 设 数 据 备 份 体 系, 以 满 足 数 据 与 应 用 系 统 集 中 管 理 的 备 份 需 求 ; 建 设 环 保 云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以 满 足 网 络 应 用 和 数 据 安 全 的 需 要 4.2.5 项 目 建 设 周 期 及 阶 段 划 分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建 设 周 期 预 计 为 10 个 月 具 体 如 下 : (1) 项 目 详 细 设 计 阶 段, 预 计 1 个 月 ; (2) 项 目 征 集 阶 段, 预 计 1 个 月 ; (3) 建 设 实 施 阶 段, 预 计 6 个 月 ; (4) 应 用 示 范 与 推 广 阶 段, 预 计 1 个 月 ; (5) 试 运 行 和 验 收 阶 段, 预 计 1 个 月 ; 15
第 五 章 本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作 为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的 技 术 支 持 及 咨 询 服 务 单 位, 要 了 解 国 家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管 理 工 作 要 求, 正 确 理 解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和 内 容, 从 技 术 和 实 施 效 果 两 个 层 面 保 证 整 个 项 目 的 整 体 实 施 效 果, 对 整 体 项 目 的 实 施 工 作 承 担 总 体 责 任 应 征 人 必 须 对 以 下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做 实 质 性 响 应, 明 确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的 执 行 策 略 实 施 计 划 和 初 步 设 想 5.1 编 制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总 体 技 术 方 案 结 合 国 家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要 求 和 大 数 据 发 展 应 用 趋 势, 基 于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总 体 方 案, 在 对 环 保 行 业 进 行 充 分 调 研 的 基 础 之 上, 编 制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总 体 技 术 方 案, 用 以 指 导 未 来 3-5 年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的 建 设 和 应 用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编 制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总 体 方 案 的 技 术 实 现 方 案, 对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信 息 架 构 系 统 体 系 架 构 等 进 行 规 划, 确 定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的 总 体 技 术 架 构 制 定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实 施 路 线 图 等 设 计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应 用 场 景, 分 析 大 数 据 技 术 在 生 态 环 境 领 域 的 应 用 方 向 和 可 能 发 挥 的 作 用 应 征 文 件 需 提 出 编 制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总 体 技 术 方 案 总 体 思 路, 并 设 计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应 用 场 景 5.2 编 制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工 作 方 案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工 作 方 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内 容 : 技 术 路 线 设 计 要 求 设 计 符 合 大 数 据 技 术 行 业 特 征, 满 足 2016 年 项 目 建 设 需 求, 与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总 体 技 术 方 案 无 缝 衔 接 数 据 资 源 整 合 与 集 成 方 案 要 求 方 案 技 术 先 进 可 操 作 性 强, 能 满 足 不 同 时 期 不 同 技 术 背 景 下 建 设 实 施 的 应 用 系 统, 实 现 数 据 资 源 整 合 与 集 成 的 需 求, 并 能 满 足 未 来 3-5 年 生 态 环 境 业 务 领 域 中 数 据 实 时 共 享 的 要 求 16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云 平 台 建 设 方 案 要 求 方 案 符 合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建 设 和 应 用 需 求, 技 术 先 进 合 理 的 云 平 台 技 术 体 系 与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大 数 据 应 用 ( 一 期 ) 环 境 监 测 大 数 据 应 用 ( 一 期 ) 环 境 应 急 大 数 据 应 用 ( 一 期 ) 环 境 执 法 大 数 据 应 用 等 各 分 项 的 集 成 整 合 技 术 方 案 要 求 方 案 思 路 清 晰 切 实 可 行, 对 分 项 间 的 业 务 逻 辑 数 据 关 系 理 解 清 楚, 实 现 手 段 科 学 可 行 技 术 难 点 与 对 策 分 析 要 求 充 分 考 虑 各 分 项 间 的 技 术 实 现 方 法, 做 好 对 策 分 析, 保 证 项 目 整 体 技 术 路 线 正 确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要 求 科 学 划 分 项 目 的 实 施 阶 段, 确 定 项 目 的 分 月 份 目 标 分 项 目 目 标, 确 定 项 目 的 重 大 节 点 和 里 程 碑, 并 提 出 有 效 的 节 点 控 制 办 法, 划 分 风 险 等 级, 提 出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应 对 策 略, 保 证 项 目 的 整 体 时 间 进 度 要 求 应 征 文 件 需 对 上 述 要 求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5.3 协 助 组 织 开 展 2016 年 项 目 实 施 工 作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应 用 面 广, 涉 及 的 部 门 众 多, 复 杂 程 度 很 高 为 此, 应 征 人 须 遵 循 国 家 和 环 保 行 业 相 关 信 息 系 统 工 程 建 设 的 标 准 和 规 范, 依 据 项 目 总 体 目 标 项 目 建 设 合 同 和 用 户 需 求, 应 用 现 代 的 项 目 管 理 方 法 及 手 段, 采 用 符 合 信 息 系 统 技 术 和 方 法, 对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和 控 制, 协 助 征 集 方 管 理 和 协 调 各 分 项 目 承 建 单 位 以 及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各 参 与 方 关 系, 向 征 集 方 提 供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的 技 术 管 理 或 专 项 建 议, 将 本 项 目 建 设 中 的 各 类 问 题 控 制 在 萌 芽 状 态, 保 证 项 目 建 设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5.3.1 协 助 招 投 标 管 理 根 据 项 目 的 特 点 和 信 息 化 项 目 的 规 律, 结 合 征 集 人 的 实 施 要 求, 协 助 各 分 项 建 设 单 位 进 行 招 标 技 术 方 案 编 写 及 提 供 招 标 支 持 服 务 ; 审 核 各 分 项 招 标 文 件 ; 负 责 协 调 解 决 在 招 标 技 术 文 件 准 备 阶 段 的 技 术 方 案 等 问 题 ; 根 据 项 目 总 体 要 求, 协 助 征 集 人 审 核 各 分 项 目 的 商 务 合 同 和 工 作 说 明 书 17
5.3.2 项 目 管 理 协 助 征 集 人 对 项 目 按 照 制 定 的 项 目 总 体 实 施 方 案 进 行 项 目 管 理 作 为 项 目 的 技 术 支 持 和 咨 询 服 务 单 位, 承 担 的 总 体 工 作 任 务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 5.3.2.1 技 术 把 关 和 管 理 约 束 对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在 项 目 建 设 实 施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技 术 方 法 工 具 流 程 文 档 组 织 结 构 等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和 控 制, 并 编 制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技 术 规 定 管 理 办 法, 管 理 和 约 束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的 工 作 方 法 和 工 作 流 程, 促 进 项 目 管 理 的 规 范 化 标 准 化 尤 其 是 在 项 目 详 细 设 计 阶 段 及 建 设 实 施 阶 段, 注 重 项 目 总 体 技 术 路 线 的 合 理 性 和 实 施 过 程 的 规 范 性 1. 详 细 设 计 阶 段 应 征 人 在 项 目 详 细 设 计 阶 段, 需 完 成 项 目 总 体 技 术 方 案 实 施 方 案 的 设 计, 制 定 各 阶 段 具 体 实 施 计 划 各 阶 段 技 术 和 管 理 重 点 各 阶 段 质 量 监 控 计 划 等 ; 审 核 各 分 项 技 术 要 求 文 件 2. 建 设 实 施 阶 段 项 目 建 设 实 施 阶 段, 应 征 人 须 对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的 需 求 分 析 概 要 设 计 详 细 设 计 数 据 库 设 计 测 试 部 署 实 施 集 成 整 合 方 案 进 行 审 核 和 确 认, 对 项 目 关 键 技 术 问 题 和 关 键 里 程 碑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审 核 和 确 认, 确 保 各 分 项 按 照 项 目 总 体 设 计 和 实 施 方 案 开 展, 在 质 量 和 进 度 上 符 合 项 目 的 总 体 要 求 5.3.2.2 监 督 协 调 应 征 人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参 加 征 集 人 组 织 召 开 的 项 目 协 调 月 例 会, 对 项 目 的 进 展 情 况 进 行 汇 报, 就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沟 通 和 协 调 应 征 人 委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须 参 加 征 集 人 组 织 定 期 召 开 的 分 项 目 工 作 例 会, 检 查 和 部 署 工 作, 审 定 与 调 整 工 作 计 划, 协 调 解 决 项 目 实 施 中 的 具 体 问 题 应 征 人 负 责 组 织 对 项 目 的 重 要 阶 段 工 作 目 标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并 及 时 上 报 对 未 实 现 阶 段 工 作 目 标 的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督 促 限 期 整 改 应 征 人 单 位 负 责 对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的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18
意 见, 并 编 写 项 目 工 作 周 报, 就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向 单 位 进 行 通 报 经 征 集 人 委 托, 负 责 协 调 本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各 单 位 之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并 协 调 解 决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各 类 纠 纷 应 征 人 通 过 必 要 的 会 议 制 度 来 实 施 协 调 工 作, 所 有 会 议 都 应 当 场 记 录, 经 整 理 后 由 参 会 各 方 签 字 同 意 有 关 会 议 纪 要 需 及 时 提 交 征 集 人 和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以 便 遵 照 执 行 会 议 主 要 包 括 : 现 场 会 交 底 会 周 例 会 协 调 会 专 题 讨 论 会 专 家 论 证 会 阶 段 工 作 总 结 会 问 题 通 报 会 阶 段 及 最 终 验 收 会 等 5.3.2.3 项 目 验 收 管 理 应 征 人 需 根 据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协 助 完 成 项 目 各 阶 段 评 审 初 步 验 收 和 最 终 验 收 等 ; 协 助 征 集 人 进 行 各 分 项 各 阶 段 评 审 初 步 验 收 和 最 终 验 收 5.3.2.4 质 量 保 障 应 征 人 需 制 定 质 量 保 障 体 系 确 定 可 行 的 质 量 保 障 计 划 集 成 质 量 保 证 方 法 及 相 关 关 键 技 术 监 控 开 发 实 施 手 段, 确 保 系 统 开 发 的 中 间 质 量, 确 保 项 目 建 设 的 质 量 1 系 统 集 成 质 量 的 控 制 对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提 交 的 系 统 集 成 方 案 进 行 审 核 和 确 认, 提 出 合 理 化 意 见, 并 对 各 分 项 间 集 成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确 认 2 标 准 规 范 编 制 质 量 的 控 制 审 核 和 确 认 标 准 规 范 编 制 方 案 ; 对 每 一 个 标 准 规 范 的 研 制 试 用 ( 试 验 ) 试 行 等 阶 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协 助 做 好 标 准 规 范 实 施 和 维 护 3 应 用 软 件 开 发 质 量 的 控 制 对 需 求 报 告 概 要 设 计 详 细 设 计 文 件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 对 软 件 开 发 计 划 的 审 核 和 确 认 ; 对 编 码 测 试 应 用 测 试 和 第 三 方 测 试 各 阶 段 进 行 督 导 ; 做 好 代 码 实 现 的 质 量 控 制, 及 时 处 理 开 发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软 件 质 量 问 题 和 质 量 事 故 ; 及 时 掌 握 系 统 版 本 的 变 化 ; 对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的 开 发 质 量 记 录 进 行 审 核 ; 通 过 系 统 初 验 的 督 导, 推 动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对 系 统 进 行 完 善 ; 督 导 源 代 码 及 应 用 程 序 的 移 交 验 收 19
5.3.2.5 进 度 管 理 根 据 项 目 的 总 体 进 度 要 求 整 体 管 理 要 求 及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对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进 行 实 时 跟 踪, 并 要 求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对 进 度 计 划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以 确 保 项 目 阶 段 和 总 体 进 度 目 标 的 实 现 进 度 控 制 目 标 最 终 以 征 集 人 与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签 订 的 承 建 合 同 为 准 确 保 在 计 划 工 期 内 完 成 项 目 实 施 总 目 标 通 过 各 种 有 效 措 施 保 障 工 程 项 目 在 计 划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即 项 目 达 到 验 收 试 运 行 及 投 入 使 用 的 计 划 时 间 1 审 核 和 确 认 进 度 分 解 计 划 抓 住 工 程 实 施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督 促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做 好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确 认 分 解 计 划 可 以 保 证 总 体 计 划 目 标 要 求 项 目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制 定 详 细 的 应 用 系 统 建 设 和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并 仔 细 审 查 每 个 阶 段 的 进 度 计 划, 使 计 划 制 定 的 合 理, 同 时 又 能 保 证 总 体 进 度 的 完 成 2 工 期 目 标 偏 离 时, 提 出 对 策 建 议, 督 促 采 取 措 施 工 期 目 标 偏 离 时, 根 据 工 程 征 集 和 施 工 准 备 前 的 工 程 信 息, 进 一 步 完 善 项 目 控 制 性 进 度 计 划 ; 审 查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进 度 控 制 报 告 ; 及 时 处 理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提 出 的 工 程 延 期 申 请 3 确 定 项 目 阶 段 性 里 程 碑, 进 行 阶 段 验 收 审 核 实 际 进 度, 确 定 项 目 阶 段 性 里 程 碑 ; 根 据 项 目 总 计 划, 按 照 合 同 检 查 验 收 条 件 ; 对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限 定 整 改 时 间 并 以 阶 段 验 收 结 果 为 分 期 付 款 的 依 据 5.3.3 项 目 档 案 管 理 应 征 人 协 助 征 集 人 完 成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需 按 国 家 电 子 政 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归 档 内 容 和 要 求 做 好 档 案 管 理, 应 征 人 须 明 确 档 案 管 理 职 责, 有 专 人 负 责, 并 建 立 档 案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范,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对 项 目 后 续 参 建 工 程 形 成 的 档 案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保 证 档 案 实 体 和 信 息 的 安 全, 档 案 装 具 归 档 文 件 的 制 成 材 料 符 合 耐 久 性 要 求 具 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 : 5.3.3.1 档 案 的 收 集 与 整 理 按 照 国 家 电 子 政 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国 家 电 子 政 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20
文 件 归 档 范 围 和 保 管 期 限 表 的 归 档 内 容 和 整 理 要 求, 在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应 征 人 同 步 收 集 和 整 理 本 项 目 的 文 件 材 料, 包 括 纸 质 文 件 和 电 子 文 档, 各 类 项 目 档 案 应 完 整 准 确 系 统 规 范 5.3.3.2 档 案 的 移 交 与 管 理 对 后 续 工 程 参 建 单 位 移 交 的 档 案 进 行 汇 总 整 理 审 核 和 验 收, 办 理 档 案 移 交 相 关 手 续 项 目 文 件 材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归 档 和 档 案 的 整 理 与 移 交 符 合 有 关 档 案 管 理 标 准 的 要 求 5.3.3.3 阶 段 性 项 目 总 结 阶 段 性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工 程 概 况 ; 应 征 人 组 织 机 构 人 员 和 投 入 的 工 作 设 施 ; 本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 工 作 成 效 ;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及 其 处 理 情 况 的 建 议 ; 工 程 照 片 等 5.3.3.4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提 交 的 技 术 文 档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产 生 的 文 档 及 项 目 合 同 所 要 求 编 写 的 文 档 非 常 重 要, 应 征 人 通 过 督 促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内 部 文 档 的 规 范 与 编 写, 包 括 方 案 设 计 实 施 调 试 验 收 和 维 护 等 全 过 程 的 记 录 和 依 据, 使 项 目 的 风 险 最 小 化, 项 目 成 果 得 到 完 整 体 现 5.3.4 试 运 行 与 验 收 5.3.4.1 分 项 目 试 运 行 1) 负 责 协 助 征 集 人 监 督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的 建 设 情 况 ; 2) 在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完 成 了 建 设 任 务 时, 协 助 征 集 人 组 织 分 项 目 的 试 运 行 ; 3) 负 责 协 调 在 分 项 目 试 运 行 中 出 现 的 技 术 问 题 21
5.3.4.2 分 项 目 验 收 应 征 人 审 核 各 分 项 承 建 单 位 的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验 收 方 案 和 工 作 计 划 会 同 征 集 人 和 相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分 项 目 验 收 5.4 开 展 2016 年 项 目 系 统 集 成 和 绩 效 管 理 5.4.1 系 统 集 成 根 据 各 分 项 建 设 内 容, 编 制 相 关 集 成 整 合 技 术 指 导 文 件, 做 好 各 分 项 间 的 衔 接 串 联 工 作 ; 对 各 分 项 间 的 集 成 整 合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和 确 认, 确 保 各 分 项 间 的 集 成 整 合 效 果 5.4.2 项 目 绩 效 考 核 管 理 设 定 绩 效 考 核 方 法 及 指 标 体 系, 协 助 征 集 人 对 各 分 项 及 项 目 总 体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明 确 2016 年 度 项 目 绩 效 情 况 主 要 产 出 成 果 各 分 项 完 成 情 况 等 应 征 文 件 需 对 上 述 要 求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22
第 六 章 总 体 进 度 及 项 目 团 队 要 求 6.1 总 体 进 度 本 项 目 实 施 周 期 为 1 年, 即 从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起 12 个 月 6.2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团 队 要 求 6.2.1 对 项 目 经 理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要 求 应 征 人 应 明 确 项 目 经 理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在 本 项 目 中 的 岗 位 职 责 任 职 资 格 及 管 理 权 限, 并 明 确 项 目 经 理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调 动 相 关 资 源 的 权 力, 以 确 保 工 程 顺 利 实 施 应 征 人 项 目 经 理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必 须 提 供 自 合 同 签 订 后 连 续 6 个 月 的 驻 场 服 务, 驻 场 服 务 期 间 由 征 集 人 负 责 管 理 ; 征 集 人 向 应 征 人 按 月 提 供 项 目 经 理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工 作 情 况, 作 为 应 征 人 对 项 目 经 理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考 核 依 据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工 作 性 质, 应 征 人 应 分 别 配 备 经 验 丰 富 的 项 目 经 理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承 担 本 项 目 工 作 项 目 经 理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都 应 具 有 负 责 并 完 成 过 至 少 1 个 合 同 金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的 大 型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项 目 的 经 验 ( 要 求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应 征 人 应 承 诺 项 目 经 理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必 须 自 始 至 终 专 职 承 担 本 项 目 工 作, 未 经 征 集 方 许 可 不 得 更 换 应 征 人 应 提 出 具 体 管 理 措 施, 以 确 保 该 承 诺 得 到 落 实 6.2.2 对 项 目 团 队 的 要 求 应 征 人 必 须 成 立 合 理 的 组 织 机 构, 建 立 健 全 保 障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应 征 人 项 目 团 队 不 得 少 于 5 人 ( 含 项 目 经 理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 23
第 七 章 其 他 要 求 7.1 安 全 保 密 要 求 应 征 人 必 须 对 工 程 技 术 文 件 以 及 由 征 集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内 部 资 料 技 术 文 档 和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应 征 人 必 须 遵 守 与 征 集 人 签 订 的 保 密 协 议, 未 经 征 集 人 书 面 许 可, 应 征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第 三 方 透 露 本 项 目 的 任 何 内 容 应 征 人 在 应 答 时 必 须 说 明 具 体 的 安 全 保 密 管 理 措 施 和 技 术 方 案, 确 保 安 全 保 密 承 诺 得 以 落 实 7.2 报 价 要 求 应 征 人 提 供 的 应 征 价 格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应 缴 纳 的 税 金 本 征 集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项 目 内 容 应 视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最 低 要 求, 如 有 遗 漏, 请 应 征 人 予 以 补 充, 否 则, 一 旦 中 标 将 认 为 应 征 人 认 同 遗 漏 并 免 费 赠 送 根 据 项 目 的 工 程 总 体 进 程 的 变 化, 征 集 人 可 以 延 长 工 期 或 调 整 工 程 计 划, 应 征 人 应 在 应 征 价 格 中 充 分 考 虑 此 种 工 期 风 险,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得 藉 此 要 求 任 何 费 用 的 增 加 由 于 本 项 目 为 政 府 投 资, 其 投 资 额 度 经 过 国 家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后 不 会 追 加, 应 征 人 在 中 标 后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追 加 费 用 24
附 件 1: 开 标 一 览 表 格 式 开 标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支 持 及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序 号 项 目 价 格 备 注 1. 投 标 报 价 合 计 ( 大 写 ) 工 期 承 诺 注 :1 此 表 应 按 应 征 人 须 知 的 规 定 密 封 标 记 并 密 封 单 独 提 交 2 如 果 报 价 有 优 惠 条 件, 必 须 在 价 格 栏 内 填 写 优 惠 或 免 费 等 字 样, 在 备 注 栏 内 填 写 原 价 格, 否 则 在 计 算 评 标 价 时 将 不 予 考 虑 3 其 他 是 指 除 所 列 各 项 以 外, 投 标 人 认 为 应 该 增 加 的 费 用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日 期 : 25
附 件 2: 项 目 列 表 相 关 项 目 列 表 (2011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 项 目 名 称 :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支 持 及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序 号 业 主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服 务 范 围 服 务 时 间 客 户 联 系 人 ( 万 元 ) 联 系 电 话 注 :1) 列 表 中 的 各 项 目 必 须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2) 服 务 时 间 一 栏 请 分 别 填 写 项 目 的 开 始 时 间 和 结 束 时 间 应 征 人 名 称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 日 期 : 26
附 件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格 式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项 目 名 称 :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注 册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职 务 >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就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支 持 及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的 投 标,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日 期 :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 27
附 件 4: 项 目 经 理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个 人 简 历 格 式 项 目 经 理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个 人 简 历 项 目 名 称 :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度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支 持 及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姓 名 年 龄 专 业 职 称 职 务 拟 在 本 项 目 担 任 职 务 毕 业 学 校 学 位 学 历 毕 业 时 间 相 关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入 职 时 间 工 作 业 绩 时 间 同 类 项 目 名 称 担 任 何 职 合 同 金 额 ( 万 元 ) 客 户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注 :1) 表 中 所 列 职 称 学 位 学 历 相 关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均 必 须 附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2)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由 社 保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最 近 3 年 (2013 2014 2015 年 ) 项 目 经 理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社 保 缴 纳 记 录, 以 证 明 该 人 员 的 入 职 时 间 和 在 职 经 历 3) 工 作 业 绩 列 表 中 的 各 项 目 必 须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和 用 户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 日 期 : 28
附 件 5: 项 目 部 成 员 锁 定 承 诺 书 格 式 项 目 部 成 员 锁 定 承 诺 书 致 :< 征 集 人 名 称 > 就 生 态 环 境 大 数 据 2016 年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支 持 及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我 方 特 做 如 下 承 诺 : 一 我 方 将 尽 一 切 努 力, 并 采 取 切 实 措 施 确 保 项 目 经 理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到 项 目 最 终 验 收 之 日 止, 专 职 投 入 本 项 目 中 二 我 方 将 尽 一 切 努 力, 并 采 取 切 实 措 施 确 保 项 目 部 主 要 成 员 在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专 职 投 入 本 项 目 中 三 我 方 将 安 排 项 目 管 理 团 队 的 全 体 成 员 ( 包 括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 常 驻 征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点 工 作 在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我 方 将 向 征 集 人 汇 报 团 队 成 员 的 考 勤 情 况 四 在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我 方 指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部 主 要 成 员 人 选 将 保 持 不 变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若 需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项 目 部 主 要 成 员, 我 方 应 提 前 两 周 通 知 招 标 人, 更 换 的 人 员 应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对 相 应 人 员 的 所 有 要 求 并 得 到 征 集 人 的 确 认 及 同 意 在 未 经 征 集 人 同 意 情 况 下,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我 方 将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8% 作 为 违 约 金 ; 在 经 征 集 人 同 意 情 况 下, 在 合 同 生 效 后 未 满 六 个 月 时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我 方 将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5% 作 为 违 约 金 上 述 违 约 金 支 付 后, 我 方 将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五 征 集 人 如 对 我 方 指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部 主 要 成 员 人 选 提 出 更 换 意 见, 我 方 将 在 一 周 内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特 此 承 诺 投 标 人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 日 期 :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