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申請表 由培訓機構職員填寫 申請編號 1: 申請編號 2: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在報讀本局課程前, 請先細閱 申請須知 2) 請清楚填寫各項資料, 並在適當空格 填上 號 3) 如申請人同時報讀多於兩項非就業掛鈎課程, 請填寫 課程申請表附頁 ( 可向培訓機構索取或從本局網站下載 ) 4) 如申請人先後在不同時間報讀課程, 須另行填寫 課程申請表 及 課程申請表附頁 ( 如適用 ) ( 一 ) 申請項目 課程選擇課程名稱課程編號 上課中心編號首選次選 1 2 ( 二 ) 個人資料 中文姓名 : 英文姓名 : 中文電碼 : 身份證號碼 : ( ) 出生日期 : 年月日性別 : 男 女國籍 : 中國 其他 ( 請註明種族 : ) 最高學歷 : 沒有學歷 小學年 中學年 文憑至副學位 副學位以上 個人狀況 : ( 如適用 ) 來港定居未滿 7 年 單親父母 ( 子女年齡在 18 歲以下 ) 正在領取綜援 殘疾人士, 類別 : 視障 聽障 精神病康復 智障 肢體殘疾 其他 : 以單親父母 / 領取綜援 / 殘疾原因申請優先處理 ( 三 ) 工作資料 現時就業狀況 : 失業 / 待業 / 失學 全職受僱 兼職受僱 自僱 累積工作經驗 : 年課程選擇 1: 相關工作經驗年 ; 為現職從業員 課程選擇 2: 相關工作經驗 年 ; 為現職從業員 ( 四 ) 聯絡資料 電話 :( 手提 ) ( 其他 ) 電郵地址 : 聯絡地址 : 居住地區 :
( 五 ) 申請人聲明 ( 請注意 : 如申請人拒絕簽署 申請人聲明, 本局有權拒絕其課程申請 ) 1) 本人聲明上述及 課程申請表附頁 ( 如適用 ) 所填報資料及已遞交的證明文件, 根據本人所知, 均屬真確無訛 2) 本人已細閱及同意 申請須知 內的所有條款, 並願意接受僱員再培訓局及培訓機構所訂下有關甄選學員及發放再培訓津貼等程序及準則, 亦明白就業掛鈎課程只為具備就業意欲的失業 / 待業 / 失學人士而設 3) 本人並非正在修讀僱員再培訓局以外機構開辦的全日制課程, 亦非是次報讀課程的培訓機構僱員 4) 本人明白僱員再培訓局有權抽查申請人或學員的學歷 就業狀況 入息水平及 / 或僱傭關係 ( 如適用 ), 並承諾會按該局的指示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 包括由稅務局發出的 入息證明 ) 作審查用途 本人同意授權該局向有關機構核實就本人報讀該局課程而提供的就業及入息資料 本人明白, 如有失實虛報或不符合資格者, 可被取消入讀課程 學費資助及 / 或領取再培訓津貼的資格, 並須向該局補償有關課程的培訓成本或學費, 及 / 或退回已獲該局發放的再培訓津貼 該局亦有權將個案交予政府執法部門追查是否有欺詐成分, 而考慮提出刑事檢控 根據 僱員再培訓條例 第 25 條, 如經定罪, 罰款可達 $20,000 本人亦明白,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0 章 盜竊罪條例,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 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判處監禁 10 年 5) 本人明白如本人於就業掛鈎課程的出席率達 80%, 培訓機構會為本人提供就業跟進服務, 並於跟進期內跟進本人就業情況 本人將儘量向培訓機構提供本人在跟進期內的就業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僱主名稱 職位 薪金及工作時數等資料, 以協助培訓機構向本人提供服務 6) 本人明白及同意僱員再培訓局收集及保存個人資料的目的及用途 : (i) 審核培訓課程的申請 安排入讀事宜 處理豁免繳交學費 繳付 高額資助學費 的申請 發放再培訓津貼 處理實務技能評核事宜 辦理家務助理技能咭 提供就業跟進服務 安排課程接受評審 進行學歷 就業狀況 入息水平 僱傭關係抽查 ( 如適用 ), 以及作就業記錄覆核或意見調查等 (ii) 資料或會被轉移至其委任的培訓機構 相關政府部門及其委託的顧問研究及調查公司作 (i) 的用途 7) 本人 ( 請選擇 ) 同意 不同意僱員再培訓局及其委任的培訓機構及 / 或其委託的機構可能會使用本人的個人資料 ( 包括但不限於姓名 地址 電郵地址及電話號碼 ), 以電郵 短訊 郵件及電話等方式向本人提供有關推廣該局課程 服務 活動和設施的相關資訊 但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 不會就上述目的使用本人的個人資料 本人並知悉, 如日後不願意僱員再培訓局繼續使用本人的個人資料作上述推廣用途, 可隨時向該局客戶服務組經理提出 ( 申請人若不剔選會被視為不同意僱員再培訓局及其委任的培訓機構及 / 或其委託的機構使用申請人的個人資料作任何上述推廣用途, 亦不會收到該局最新的課程和服務等資訊 ) 申申請人姓名 : 簽署 : 申請日期 : ( 六 ) 統計資料 從何得知培訓課程資料?( 可選多項 ) 報章 / 雜誌 電視 電台 巴士 港鐵 / 輕鐵 小巴 戶外廣告牌 網站 / 互聯網 社交媒體 電郵 / 電子通訊 手機廣告 手機短訊 展覽 / 宣傳攤位 海報 / 單張 課程總覽 ERB 服務中心 / 服務點介紹 ERB 培訓通 課程搜索終端機 政府部門 / 社福機構介紹 培訓機構介紹 僱主介紹 朋友介紹 其他 ( 請註明 ): 由培訓機構職員填寫 本人已核對及 / 或收妥申請人的 : 香港身份證 /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香港合資格僱員證明 確認申請人並非本培訓機構的僱員 最高學歷證明 工作證明 專業資格證明 優先處理申請, 申請人已出示的文件類別 : 備註 : 職員姓名 : 收表日期 : 培訓機構印章 : 2020/05
課程申請表收條 本培訓機構已收悉以下課程申請, 並將於稍後通知你有關申請結果 申請人姓名 : 申請日期 : 課程學費 ( 如適用 ) # 課程選擇 課程編號 豁免繳費 ( 適用於每月收入 $0 至 $12,000 的學員 ) 高額資助學費 ( 適用於每月收入 $12,001 至 $20,000 的學員 ) 一般資助學費 ( 適用於每月收入 $20,001 或以上的學員 ) 1 $0 $ $ 2 $0 $ $ # 課程學費金額以你提交課程申請時僱員再培訓局所訂定有關課程的學費金額為準 培訓機構 : 日期 : 查詢電話 / 電郵 : 印章 : 申請資格 申請須知 ( 2020 年 5 月 25 日修訂版 ) 1. 僱員再培訓局所有培訓課程的基本申請資格 : (i) 香港合資格僱員 ( 即合法在香港居留並可無條件自由受僱或工作的人士, 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新來港定居人士 ); 及 (ii) 年齡在 15 歲或以上 ; 及 (iii) 學歷在副學位或以下程度 ; 及 (iv) 申請人須符合課程的入讀資格, 包括個別課程根據行業 職位的發牌條件或法例要求 2. 正修讀非本局的全日制課程學生, 包括在休學或學校假期期間, 不可報讀本局課程 3. 培訓機構的僱員不可報讀由該培訓機構提供的任何本局課程 4. 凡年齡 15 至 17 歲及中學畢業學歷或以下程度的待業 待學青年人, 應報讀 青年培育計劃 課程 5. 報讀就業掛鈎課程的申請人必須是失業 待業或失學人士, 並須具備就業意欲, 以及對相關工作有興趣 培訓機構會以面試確認申請人的就業意欲 6. 報讀非就業掛鈎課程的申請人, 須具備就業或轉業意欲, 如有需要, 培訓機構會安排申請人進行面試 7. 申請人須符合基本申請資格 通過面試及入學試 ( 如適用 ), 方獲取錄及輪候入讀課程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8. 申請人須填妥 課程申請表 及出示以下文件正本 如申請人未能提供所需的申請資料或證明文件, 課程申請可能不被接納 註一 (i) 香港合資格僱員證明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 或 香港身份證, 連同簽證身份書或旅遊證件 註二 (ii) 學歷證明註三 申請人應就其最高學歷提交學校或機構發出的學歷證明文件 (iii) 工作 專業資格證明 ( 如適用 ) 申請人須就個別課程的入讀資格要求, 提交相關的工作 專業資格證明, 例如 : 僱主信 僱傭合約 工作 服務合約 職員證 有效行業註冊證 牌照 糧單 強積金供款紀錄 或樂活助理證等 9. 申請人可經以下途徑向開辦有關課程的培訓機構提交課程申請 : (i) 親身 申請人須帶同所需文件正本到培訓機構 ; (ii) 郵寄 申請人須將已填妥的 課程申請表 及所需文件副本郵寄至培訓機構, 並於開課前向相關培訓機構出示文件正本 10. 申請人如在首次報讀課程時無法提供學歷證明, 可於 課程申請表 以聲明形式申報最高學歷, 並簽署確認申報資料真確無訛 如申請人日後欲更改最高學歷資料, 其必須提供足夠證明文件 ( 不包括宣誓或聲明文件 ) 及合理理據以推翻以往申報最高學歷所作的聲明 本局一般不會接納下調最高學歷的申請 11. 殘疾人士 單親父母或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 綜援 ) 人士, 如能提供有效證明文件, 可要求優先處理其課程申請
申請及入讀限制 12. 申請人可選擇以下報讀安排 : (i) 在同一培訓機構同時報讀兩項就業掛鈎課程 ; 期間可報讀多於一項晚間制基礎技能 ( 職業語文 資訊科技應用及商業運算 ) 課程 ; 或 (ii) 在同一培訓機構同時報讀多於一項非就業掛鈎課程 13. 申請人如在報讀本局課程後入讀非本局的全日制課程 入讀副學位以上課程 成為報讀課程的培訓機構僱員 從事全職 兼職 自僱工作 ( 適用於就業掛鈎課程 ), 須取消本局課程申請 學員如在入讀本局課程期間, 就業或就學狀況有上述改變, 須盡快主動通知培訓機構, 由本局考慮是否維持其修讀課程和申領再培訓津貼的資格 14. 就業掛鈎課程的申請及入讀限制 : (i) 申請人一年 ( 以申請日期與過去一年內首次入讀就業掛鈎課程的開課日期計算 ) 內最多只可修讀兩項就註四業掛鈎課程 (ii) 申請人不可同時入讀兩項就業掛鈎課程 同時報讀兩項就業掛鈎課程的申請人, 於接受其中一項課程的編班安排後, 另一課程申請將被取消 註五 (iii) 在就業跟進期內, 申請人不可報讀就業掛鈎課程 (iv) 出席率達 80% 或以上的學員, 如未能在 期末評估 ( 包括所有補考 ) 考獲及格分數, 可申請重複修讀註六同一課程一次 重讀安排不適用於 青年培育計劃 課程 註四 (v) 除第 14(iv) 段所列的情況外, 申請人不可重複報讀相同 內容相若或程度較低的同類型課程 (vi) 合資格學員修讀 青年培育計劃 課程的次數規限為一次 15. 非就業掛鈎課程的申請及入讀限制 : (i) 申請人一年 ( 以報讀課程的開課日期與過去一年內首次入讀非就業掛鈎課程的開課日期計算 ) 內最多只 註四可修讀共 150 個課時非就業掛鈎課程 如申請人在報讀課程時, 已於一年 ( 以申請日期與過去一年內首註四次入讀非就業掛鈎課程的開課日期計算 ) 內修讀共 150 個課時或以上非就業掛鈎課程, 其課程申請將不被接納 (ii) 在上課時間沒有任何衝突的情況下, 學員可於同一培訓機構同時入讀多於一項非就業掛鈎課程 註六 (iii) 學員可在以下情況重複修讀同一課程一次 : 出席率達 80% 或以上及未能在 期末評估 ( 包括所有補考 ) 考獲及格分數 ; 或註七 曾於四年 ( 以申請日期與過去曾入讀的課程的開課日期計算 ) 或以前修畢的非就業掛鈎課程 註四及七 (iv) 除第 15(iii) 段所列的情況外, 申請人不可重複報讀相同 內容相若或程度較低的同類型課程 16. 課程申請的有效期一律為兩年 ( 以申請日期計 ) 如申請人不論任何原因未於有效期內入讀課程, 有關課程申請將被取消 取消課程申請及拒絕入學 17. 有意取消課程申請的申請人, 須親身或以書面通知開辦有關課程的培訓機構, 辦理取消手續 所有課程申請一經取消, 如申請人日後報讀同一課程, 須重新提交課程申請 18. 申請人如接獲入學通知並拒絕入學共累積達三次, 有關課程申請將被取消 如申請人報讀超過一項就業掛鈎 非就業掛鈎課程, 其三次累積拒絕入學的次數為所有有關課程申請的總和 19. 已接受入學安排的申請人如有意取消課程申請或入學, 必須於開課日期前不少於三個工作天辦理取消課程申請或入學手續, 逾期的取消申請一概不獲受理 20. 未有辦妥取消課程申請或入學手續, 而沒有出席課程的申請人, 日後不可再報讀相同 內容相若或程度較低的同類型課程 ; 如報讀非就業掛鈎課程, 已繳交的學費概不發還 證書頒發 21. 出席率不足 80% 的學員不可參與 期末評估 ( 包括筆試及實務試 ) 學員須達到個別課程畢業要求 ( 實際出席率 : 即已扣減遲到 早退 病假及其他原因的缺課後的出席率, 一般須達 80% 或以上, 以及通過課程評核 ) 方可獲發畢業證書 證書如有遺失或損毀, 將不獲補發 補考安排 22. 符合個別課程大綱列載的畢業要求 ( 如達到最低出席率 於相關課程評估取得及格分數等 ) 的學員, 可獲頒發畢業證書 在一般情況下, 未能在 期末評估 ( 包括筆試及實務試 ) 考獲及格分數的學員, 將有兩次補考機會 ( 另有規定的課程除外 ) 有關補考須在正考當日後的半年內進行, 詳情請向培訓機構查詢 再培訓津貼 23. 為期七天或以上的就業掛鈎課程設有再培訓津貼, 分類如下 : 課程類別學員類別每日津貼額 青年培育計劃 課程所有合資格申領津貼學員 $44 就業掛鈎 證書 或 文憑 課程所有合資格申領津貼學員 $102 就業掛鈎 基礎證書 課程 原有服務對象 ( 即 30 歲或以上 ; 及具中三學歷程度或以下人士 ) $223 其他合資格申領津貼學員 $102
24. 學員一年內最多可申領兩次 以及三年內最多可申領四次再培訓津貼 ( 以是次入讀課程的開課日期與過去一年或三年內首次申領再培訓津貼的課程的開課日期計算 ) 25. 在一般情況下, 就業掛鈎課程學員於下列節數的總和須達課程總節數的 80% 或以上, 方合資格獲發放再培訓津貼 : (i) 實際出席節數 ( 即已扣減遲到及早退的節數 ); 以及 (ii) 具香港註冊醫生發出病假證明的缺席節數 ( 不可多於課程總節數的 20%) 再培訓津貼金額只按學員的實際出席節數計算, 並以每項課程所設的最高津貼金額為上限 26. 獲批准補課的學員, 補課後即使整體出席率達 80% 或以上, 仍不會獲發放再培訓津貼 27. 有關 青年培育計劃 課程 為殘疾及工傷康復人士而設的就業掛鈎課程的再培訓津貼發放準則, 請向有關培訓機構查詢 非就業掛鈎課程繳費須知 28. 非就業掛鈎課程為收費課程, 學費金額以申請人提交 課程申請表 時本局就有關課程訂定的學費金額為準 學員須於開課前向培訓機構繳付所需學費 已繳交的學費, 概不發還 29. 學員可於收到培訓機構的入學通知後, 按其入息水平申請豁免繳費 申請繳付 高額資助學費, 或繳付 一般資助學費 : 學費類別豁免繳費 高額資助學費 一般資助學費 入息水平 註八沒有收入或每月收入為 $12,000 或以下 註八每月收入為 $12,001 至 $20,000 註八每月收入為 $20,001 或以上 30. 有意申請豁免繳費或繳付 高額資助學費 的學員, 須於開課前向培訓機構提交 豁免繳費 繳付 高額資助學費 申請表, 以及繳付所需學費 31. 本局會就獲豁免繳費或繳付 高額資助學費 的學員進行入息抽查 學員須保存入讀課程時的入息證明三個財政年度 ( 以有關課程的開課日期所屬年度, 即 4 月至翌年 3 月, 為第一個財政年度 ), 供本局進行入息抽查, 有關文件包括 : 有收入的學員 註九 (i) 開課當月或之前兩個月內任何一個月的糧單 ; 或註九 (ii) 現職僱主以書面證明學員於開課當月或之前兩個月內任何一個月的收入 ; 或註九 (iii) 銀行存摺 月結單, 記錄學員於開課當月或之前兩個月內任何一個月的收入金額 ; 或 (iv) 經民政事務總署監誓的聲明 有關聲明須顯示學員於開課當月或之前兩個月內任何一個月 註九 的收入金額 沒有收入的學員 (v)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 綜援 ) 受助的學員須保存由社會福利署發出的綜援文件 ( 申請獲准通知書 或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受助人醫療費用豁免證明書 均可接受 ), 顯示學員於開課當日仍受相關綜援補助 其他學員須在 豁免繳費 繳付 高額資助學費 申請表 選寫 學員聲明 一欄 學員出席率不足 32. 本局課程一般要求學員的出席率達 80% 出席率不足 80% 的學員的罰則如下 : (i) 就業掛鈎課程學員註十 就首次出席率不足的學員, 本局於一年內不會接納其報讀任何本局課程 註十 至於再次出席率不足的學員, 本局於三年內不會接納其報讀任何本局課程 (ii) 非就業掛鈎課程學員 ( 適用於獲豁免繳費及繳付 高額資助學費 的學員 ) 除了原先已繳交的學費外 ( 如有 ), 本局會向學員追收部分課程學費 ( 金額相等於有關課程的 高額資助學費, 以學員提交 課程申請表 時本局就有關課程訂定的學費為準 ) 註十 如學員未有依期交回應繳的學費, 就首次出席率不足的學員, 本局於一年內不會接納其報讀任何本局課程 註十 至於再次出席率不足的學員, 本局於三年內不會接納其報讀任何本局課程 如學員於限期內繳清款項, 可再次報讀本局課程 至於在限期過後仍未有繳清課程費用的學員, 本局保留追討款項的權利 33. 學員如因疾病或意外等特殊情況而導致出席率不足 80%, 本局可考慮酌情豁免補繳學費或不接納報讀本局課程的罰則 如遇上述情況, 學員應盡快向培訓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由香港註冊醫生發出的病假證明 本局保留豁免學員有關罰則的最終決定權 防止違規措施 34. 本局會抽查學員的學歷及就業狀況 除此之外, 本局每年會進行入息抽查, 學員可能會被要求出示入讀課程時的入息證明 本局亦會要求學員提交稅務局發出的 入息證明, 以查證其申報屬實 就沒有按本局要求提交 入息證明 及 或其他所需資料的學員, 本局會將有關學員列入觀察名單, 暫停有關學員報讀本局非就業掛鈎課程的資格, 直至有關學員補交 入息證明 及 或其他所需資料, 並確定沒有違規 35. 學員虛報資料以入讀本局課程或領取較高金額的再培訓津貼, 會被取消入讀課程 學費資助及 或領取再培訓津貼的資格, 並須向本局補償有關課程的培訓成本及 或退回已獲本局發放的再培訓津貼
36. 本局亦有權將個案交予政府執法部門追查是否有欺詐成分, 而考慮提出刑事檢控 根據 僱員再培訓條例 第 25 條, 違例者經定罪後, 最高可被判罰款 $20,000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0 章 盜竊罪條例,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 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判處監禁 10 年 37. 就學員虛報資料以入讀本局課程, 學員如無合理辯解 : (i) 違規學員須向本局補償相關課程的全部培訓成本, 以及退回已獲發放的再培訓津貼 ( 適用於就業掛鈎課程 ) 註十一 (ii) 首次違規的學員, 如按指示退回有關款項, 本局將於三個月內不接納其報讀任何本局課程 ; 否則, 本註十一局將於一年內不接納其報讀任何本局課程 註十一 (iii) 再次違規的學員, 如按指示退回有關款項, 本局將於一年內不接納其報讀任何本局課程 ; 否則, 本局註十一將於兩年內不接納其報讀任何本局課程 (iv) 學員如違規超過兩次, 本局會將個案轉交警方跟進 38. 就學員虛報學歷以領取較高金額的再培訓津貼, 學員如無合理辯解 : (i) 違規學員須向本局退回已獲發放的再培訓津貼差額 註十一 (ii) 如違規學員按指示退回有關款項, 本局將於三個月內不接納其報讀任何本局課程 ; 否則, 本局將於一註十一年內不接納其報讀任何本局課程 39. 就學員虛報資料以取得豁免繳費 高額資助學費 資格並於入息抽查中確認的個案, 學員如無合理辯解 : (i) 學員須向本局繳回相關課程的學費 註十一 (ii) 首次違規的學員, 如按指示退回有關款項, 本局將於三個月內不接納其報讀本局非就業掛鈎課程 ; 否註十一則, 本局將於一年內不接納其報讀本局非就業掛鈎課程 註十一 (iii) 再次違規的學員, 如按指示退回有關款項, 本局將於一年內不接納其報讀本局非就業掛鈎課程 ; 否 則, 本局將於兩年 註十一 內不接納其報讀本局非就業掛鈎課程 (iv) 學員如違規超過兩次, 本局會將個案轉交警方跟進 申請人 學員個人資料 40. 本局收集及保存個人資料的目的及用途為審核培訓課程的申請 安排入讀事宜 處理豁免繳交學費 繳付 高額資助學費 的申請 發放再培訓津貼 處理實務技能評核事宜 辦理家務助理技能咭 提供就業跟進服務 安排課程接受評審 進行學歷 就業狀況 入息水平 僱傭關係抽查 ( 如適用 ), 以及作就業記錄覆核或意見調查等 資料或會被轉移至本局的委任培訓機構 相關政府部門及其委託的顧問研究及調查公司作上述的用途 41. 申請人可自願提供個人資料, 惟若未能正確提供所需資料, 可能導致申請不被接納 42. 在申請人同意下, 本局可能會使用其個人資料 ( 包括但不限於姓名 地址 電郵地址及電話號碼 ), 以電郵 短訊 郵件及電話等方式向申請人提供有關推廣本局課程 服務 活動和設施的相關資訊, 並會把其個人資料提供予本局的委任培訓機構及 或委託的機構作相關的推廣用途 申請人如日後不願意本局繼續使用其個人資料作上述推廣用途, 可隨時致函香港柴灣小西灣道 10 號 3 至 6 樓, 或傳真至 :2369 8322, 或電郵至 : erbhk@erb.org, 或致電本局熱線 :182 182, 向本局的客戶服務組經理提出 43. 申請人或其代表可向本局要求查閱及 或索取一份有關其個人資料的複本 申請人如發現資料不準確, 亦可要求更正有關資料 本局可向索取個人資料複本的申請人收取費用 44. 申請人或學員如欲查閱及 或更正個人資料, 或索取個人資料複本, 可向本局的客戶服務組經理提出, 查詢請致電本局熱線 :182 182 課程查詢及網上報名 45. 培訓機構負責處理課程申請 通知申請結果 安排入學等事宜 課程的開課日期及上課時間由個別培訓機構安排, 詳情請向有關培訓機構查詢 46. 申請人可透過本局網站查詢及報讀部分培訓課程 詳情請瀏覽本局網站 :www.erb.org 47. 申請人或學員如有意見或投訴, 請致電本局熱線 :182 182 註一學員可能需於上課期間向本局職員出示香港合資格僱員證明, 以核實身份 註二曾於 2016 年 4 月 1 日或以後報讀本局課程並提交了學歷證明的申請人, 如最高學歷未有變更, 可獲豁免提交學歷證明 ( 課程要求申請人須出示學歷證明的情況除外 ) 註三最高學歷一般指申請人報讀課程時, 其現正或曾經修讀的最高學歷程度的全科學校教育課程 ( 包括未能完成課程 或未能提供學歷證明的情況 ) 如申請人的最高學歷程度為香港中學文憑( 中六 ) 程度, 應填寫 中學六年 為其最高學歷 如申請人持有非本地頒發的學歷, 可以其曾經接受的學校教育年數評估等同的本地學歷程度 例如, 申請人曾在內地接受九年以上正規學校教育, 應申報具中三以上程度 註四包括獲取錄後未有取消報讀而沒有出席 或已入讀但未有完成的課程 註五包括未能完成有關就業掛鈎課程的申請人 註六重讀課程的申請資格 申請及入讀限制, 以及發放再培訓津貼的準則, 將按本局當時的既定措施執行 註七包括在 技能提升計劃 下曾修讀的課程 註八收入是指從工作 ( 包括受僱及自僱 ) 中所賺取的工資及薪金 經營業務所得的淨收益及每月所得長俸 受僱及自僱的收入包括底薪 逾時工作收入 花紅 佣金 津貼及未放年假薪酬等, 扣除法定的 5% 僱員強積金 公積金供款 而花紅 雙糧 約滿酬金及未放年假薪酬等類似性質的收入, 應以相關工作時段來平均計算 註九例如 : 在本年 4 月份任何一日開課的課程, 學員保存相關入息證明時, 所指的月份應屬本年的 2 月 3 月或 4 月 註十由有關課程的開課日期起計算 註十一以本局發信要求學員退回款項起計 課程及上述申請須知如有更改, 以本局於網站 (www.erb.org) 的最新公布為準, 恕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