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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 / 股 前述回购价格亦需要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对回购价格的相关要求 若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 除息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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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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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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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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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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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 三 )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 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9.5 元 / 股 在本次回购完成前, 如公司实施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拆细 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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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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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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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和对外合作等方式, 大力发展乘用车自动变速器 ( 含混合动力 ) 业务, 产品覆盖 CVT AT PHEV 等系列 通过大力提升技术研发能力 产品性能和质量水平, 不断强化品牌建设和客户市场开拓, 持续完善产业和产品布局, 有助于不断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推动公司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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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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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基于本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 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和确认 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 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机构抄录 复制 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 ; 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机构抄录 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机构确认的材料, 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 审计 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证本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本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 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仅供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回购股份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证券业协会要求引用本的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正文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及批准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1 2018 年 10 月 26 日, 双一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等议案, 同意本次股份回购的具体方式, 包括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用途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及定价原则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期限等, 同意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进行审议 2 2018 年 10 月 26 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股份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预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 2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将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 股东与员工的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促进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 为股东带来持续 稳定的汇报 3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786 万元,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572 万元, 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公允合理,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 合规,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018 年 11 月 13 日, 双一科技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公司刊登于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包含了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用途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及定价原则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期限等事项 上述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特别决议事项, 已获得公司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基本方案根据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及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预案,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股票用于实施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计回购股份 199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79% 公司拟用于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高于 28 元 / 股 ( 含 28 元 / 股, 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资本公积转赠股份 派发股份 缩股 配股 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宜,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 公司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786 万元,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572 万元,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起不超过 2 个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 出具之日, 公司总股本为 11,094.4 万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为 5,341.31 万股, 本次股份回购预计回购股份 199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79%, 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本次若全额回

购, 则回购完成后, 公司总股份不变, 仍为 11,094.4 万股,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为 5,142.31 万股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然符合 证券法 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实质条件 三 本次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 1 2018 年 10 月 29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2018-065 号 )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8-075 号 )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8-066 号 )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预案 (2018-071 号 )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8-073 号 ) 等公告 2 2018 年 11 月 13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 出具之日, 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内部决策程序和法律程序, 且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有效 ;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 用途 资金来源及本次股份回购后的股权分布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正本一式叁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

( 此页无正文, 仅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 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之 之签署页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公章 ) 单位负责人 : 乔佳平经办律师 : 苗丁 刘亚新 201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