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文件 鲁理工大政发 2017 154 号 关于印发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研究院, 校行政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经济与管理学部 :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业经研究同意, 现印 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 2017 年 9 月 21 日 1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山东理工大学章程,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向培养单位请假并附相关书面材料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 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学籍注册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 一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2
( 二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所患疾病短期内可治愈的, 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已经怀孕的, 或已分娩 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 1 个月以上的,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三 ) 参加团中央批准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 ; ( 四 ) 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由本人提出申请, 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 研究生院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应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 经培养单位审查合格, 研究生院批准, 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3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应按学校要求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 应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后逾期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按旷课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研究生应参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 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 依据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按照相关规定,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研究生可以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 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所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认定 4
第十一条研究生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 应在与我校同层次或以上高校修读 所修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 经学校审核认定后可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学校实施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完整地记录研究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受到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经教育表现良好的, 将给予其该课程的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学校予以记录 研究生退学后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学校审核, 符合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可予以认定 第四章纪律与考勤第十四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研究生请假, 须经导师批准后, 办理请假手续 因病请假, 须开具校医院或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5
请假时间 3 天 ( 含 ) 以内的, 由导师批准并报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备案 ; 3 天以上的, 由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培养单位批准 研究生在 1 学期内病假 事假累计时间不得超过 1 个月, 超过 1 月者, 应办理休学手续 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 如需续假, 应办理续假手续 未请假或未获准假而擅自离校, 或请假期满未续假, 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的, 均按旷课处理 研究生在请假外出期间, 应对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研究生参加与学业有关的各类出国 ( 境 ) 活动或公派出访任务, 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访审批和离校手续, 并按期返校 ; 研究生因私出国 ( 境 ), 应安排在校历规定的假期期间 第十七条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 并将记录有研究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诚信信息的材料归于本人档案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依据学校学位授予等相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 奖励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转导师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研究生和导师之间的选配应按照师生互选的方式进行,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导师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以在学位论文开题前提出在本专业范围内更换导师的要求 : ( 一 ) 研究生的科研兴趣或论文研究方向与导师的研究方向不一致的 ; 6
( 二 ) 导师因退休 调离 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有效指导研究生的 ; ( 三 ) 导师因出差 出国等原因, 预计超过 6 个月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工作职责的 ; ( 四 )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九条研究生申请变更导师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申请, 由转入 转出导师签署意见, 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报学校审批 研究生在申请转导师过程中如有争议, 可提出书面申诉, 由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更换导师的, 由培养单位协调安排导师, 可以不需要原导师签署意见 因学位授权点调整 撤销等原因导致的导师变更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专业 : ( 一 ) 对拟转入专业确有浓厚兴趣和专长, 并有突出表现的 ; ( 二 ) 在校学习期间身体发生变化,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 ( 三 ) 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转专业 : ( 一 ) 入学未满 1 学期或者超过学制年限的 ; ( 二 ) 拟转入专业与所在专业分属不同学位类别的 ; 7
( 三 ) 拟转入专业与所在专业分属非全日制和全日制类型的 ; ( 四 ) 拟转入专业与所在专业所属学科差异较大的 ; ( 五 ) 研究生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六 ) 研究生有转专业经历的 ; ( 七 ) 研究生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的 ; ( 八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转学 其中,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出具证明, 由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 1 学期或者毕业前 1 年的 ; ( 二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四 ) 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 拟转入学校及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8
跨省转学的, 由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导师和培养单位认为应休学的, 经研究生院批准, 可以休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休学 : ( 一 ) 因病须停课治疗 休养占 1 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或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应休学治疗的 ; ( 二 ) 一学期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 1 个月的 ; ( 三 ) 在学期间生育的 ; ( 四 ) 因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休学, 一般以 1 学期为限,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 可继续申请休学, 但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1 年 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创业, 但创业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 3 年, 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内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内 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9
第三十条研究生休学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由本人书面申请 ( 因病休学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 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报研究生院批准 ; 其他情况由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意见, 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须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书面的复学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 报研究生院批准 因病休学期满复学的, 应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休学期间, 所涉及的政治 经济 安全等行为均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的, 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复学资格, 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七章退学第三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10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被予以退学, 须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提前告知研究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的材料, 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 研究生院审核,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研究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 应填写有关申请表, 导师签署意见, 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三十五条退学的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山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十六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3 年,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4 年 第三十七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 2 至 4 年,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 3 至 5 年 ; 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 3 至 6 年 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毕业者, 学校将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11
第九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 成绩合格, 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 成绩合格, 完成学位论文但未通过学位论文评审或答辩的, 准予结业, 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研究生可在结业后 1 年内修改学位论文, 并向学校申请重新答辩 1 次 重新答辩通过的换发毕业证书, 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可获得相应学位 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 不得再次申请答辩 对退学的研究生, 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十章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年限第四十条研究生提前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 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 符合学校和所在培养单位提前毕业条件的, 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提前毕业,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导师同意, 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于拟毕业前 3 个月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 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 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的完成情况, 给予结业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 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 由研究生本人 12
提出申请, 经导师同意, 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于原定毕业前 3 个月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并按规定缴纳延长期学费 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 延期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奖助政策, 住宿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 研究生无法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学业, 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视为自动放弃学业 ;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 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延期 学校对上述两类研究生按其学业完成情况作出结业等相应的学业结论 第十一章毕业证书管理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 13
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山东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 鲁理工大政发 2010 57 号 ) 同时废止 抄送 : 各党总支 ( 党委 ), 校党委各部门 各群团组织 山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21 日印发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