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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學年度博士班招生簡章 校址 :22301 新北市石碇區華梵路 1 號電話 :02-26632102 轉 2230~2236 傳真 :02-26633763 網址 :http://www.hfu.edu.tw LINE 官方線上咨詢服務 ID:@gotoHFU - 1 -

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 簡章公告 ( 網路下載 ) 報名日期書面審查資料上傳期限口試日期 108 年 3 月 28 日 108 年 4 月 18 日至 5 月 27 日止 108 年 5 月 27 日 108 年 5 月 31 日 放榜 108 年 6 月 5 日 錄取生報到 108 年 6 月 6 日至 6 月 11 日 成績複查截止 108 年 6 月 11 日 17:00-2 -

目 錄 壹 招生學系 名額 採計項目及其他規定...4 貳 報考資格及修業年限...6 叁 報名...6 肆 面試日期 時間與地點...7 伍 錄取原則...7 陸 放榜...7 柒 成績複查...7 捌 報到...7 玖 注意事項...8 附錄一 華梵大學網路報名流程圖...10 附錄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摘錄 )......11 附錄三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12 附錄四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15 附錄五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18 附錄六 學雜費參考標準...20-3 -

108 學年度博士班考試招生簡章 壹 招生學系 名額 採計項目及其他規定 : 系所名稱 招生目標 東方人文思想研究所博士班 培養德學兼備 具人文學養之儒佛學術專業人才 招生名額 7 名 ( 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核准名額 ) 報考資格 共同報考資格 指定繳交資料 除報名必要繳交之文件外, 另指定繳交資料 : 一 自傳二 大專以上歷年成績單正本三 畢業證書影本 ( 或在學證明 ) 四 碩士論文 ( 或初稿 ) 五 最近三年學術著作六 博士班研究計畫書 考試項目及計分比例 同分參酌順序 一 書面審查 40%: 針對指定繳交資料進行評分二 口試 60% ( 一 ) 考核佛學或儒學之修養與研究能力 ( 二 ) 研究計畫與展望 口試 備 註 聯絡電話 :02-26632102 轉 4991 網址 :http://oh.hfu.edu.tw - 4 -

系所名稱 機電工程學系博士班 招生目標 培育機械 電子 資訊與管理之專業人才 招生名額 3 名 ( 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核准名額 ) 報考資格 共同報考資格 指定繳交資料 除報名必要繳交之文件外, 另指定繳交資料 : 一 大學暨碩士班歷年成績單及名次證明正本二 推薦函二封三 碩士論文 ( 無論文者, 得以相等學術論著替代 ) 四 研究計畫書五 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 ( 如發表文章 技術報告 專利等, 若有本校工程暨管理學院教師推薦函尤佳 ) 考試項目及計分比例 同分參酌順序 一 書面審查 50% ( 一 ) 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名次 (20%) ( 二 ) 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 (30%) 二 口試 50% ( 一 ) 工程 資訊或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 (25%) ( 二 ) 性向 研究方向及計畫 研究能力 組織表達能力 (25%) 口試 備 註 聯絡電話 :02-26632102 轉 4011 網址 :http://me.hfu.edu.tw - 5 -

貳 報考資格及修業年限 : 一 修業年限 : 二年至七年 二 共同報考資格 : 凡在國內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 應 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 參見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同等學力資格簡要對照表 同等學力種類 碩士班修業滿二年且修畢應修學分, 因故未能畢業, 並提出相 當碩士論文之著作 大學畢業修讀經教育部核可屬碩士班程度之四十學分班, 並提 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 大學畢業有醫學或牙醫學學士學位, 經專業訓練二年並提出相 當碩士論文之著作 退學離校時間規定 工作年資規定 一年以上 / / / / / 大學畢業從事相關工作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作 / 五年以上 高考或相當於高考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提出相當碩士論文之著 作 / 六年以上 注意事項 : 1 有關同等學力報考資格規定若有修正者, 以教育部最新發布之規定為準 2 報考時請確認是否符合報考資格之相關規定, 若有不符規定並於錄取後發現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叁 報名 : 一 報名方式 : 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 二 報名時間 :108 年 4 月 18 日 ( 週四 ) 起至 108 年 5 月 27 日 ( 週一 ) 止 三 報名費用 : 新台幣貳千伍百元整 (NT$2,500), 請依報名系統說明方式繳納 凡符合中低收入 低收入 身心障礙者, 報名時檢附證明得免收或酌收報名費, 如下 : 1. 符合中低收入資格酌收新台幣 1,000 元報名費 ; 檢具各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證明 2. 符合低收入資格免收報名費 ; 檢具各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3. 身心障礙者本人免收報名費 ; 檢具考生之身心障礙手冊 四 報名手續 : ( 一 ) 請於報名系統開放時間內在本校首頁 招生專區 中點選報名 博士班, 進行網路報名資料登錄 ( 二 ) 報名系統開放時間 : 自 108 年 4 月 18 日 ( 週四 )0 時起至 108 年 5 月 27( 週一 )24 時止, 網址 :http://www.hfu.edu.tw/ 之 招生專區 - 6 -

( 三 ) 完成報名程序後不接受退費申請, 報名前請先詳閱相關規定說明 ( 四 ) 網路資料登錄時請詳細檢查各項資料填寫是否正確無誤 相關通訊資料請填寫完整, 若因考生填寫不完全或錯誤致各項資料不能寄達或無法聯絡者,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 五 ) 各項報名表件所要求提供之證件資料皆係審查報名資格使用 ( 六 )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期間, 考生均可更新個人書面資料審查上傳之檔案, 系統關閉後, 即無法更正修改 如有疑問請於週一至週五,8:30 至 16:00 來電詢問, 分機 2231~2236 肆 面試日期 時間與地點 : 一 面試日期 :108 年 5 月 31 日 ( 五 ) 二 面試時間 : 依通知為準 三 面試地點 : 華梵大學 ( 新北市石碇區華梵路一號 ), 試場資訊另行通知 面試期間如遇颱風或地震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而須延期辦理時, 於本校網頁另行公布 伍 錄取原則 : 一 實際錄取名額視採計項目之總成績而定 ; 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雖有缺額亦不錄取, 其最低錄取標準,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之 二 如遇二人以上總成績相同時, 依簡章訂定之同分參酌順序處理之 三 正 備取生錄取順序依考生之總成績高低排列 四 錄取名單除在本校網站 招生專區 公告外, 並以專函通知 陸 放榜 : 108 年 6 月 5 日 除寄發錄取通知單外, 並於本校網站公告 (http://www.hfu.edu.tw) 柒 成績複查 : 放榜時同時開放成績查詢複查, 申請期限為放榜日起 5 個日曆天內, 填妥 成績複查申請書, 傳 真至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請 傳真號碼為 (02)2663-3763 捌 報到 一 正取錄取生應於 108 年 6 月 11 日 ( 週二 )17:00 前完成報到手續 二 經公告錄取之正備取生, 應依通知單所示時間 地點及辦理方式, 辦理相關報到及遞補事宜 ; - 7 -

經通知未依規定完成報到及遞補事宜者, 視同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論, 亦不得於事後要求補錄取 相關報到方式,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議決後, 以專函通知考生, 考生不得有異議 三 報到時如尚未取得證書者 ( 如畢業證書等 ), 應填具切結書, 並於切結書所載明之期限內補繳, 逾期仍未繳交者, 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四 本校通知備取生遞補報到處理方式, 得先以考生報名表所填具之電話 ( 或電子郵件 ) 先行告知, 並以限時掛號信函專函通知遞補錄取生, 以敘明遞補報到之相關事宜 考生如因未接獲電話 ( 或未接收電話留言 ) 未收取電子信件, 以及未領取本校所寄發之限時掛號函件 ( 經查為考生個人因素 ), 造成未依規定完成報到及遞補事宜者, 視同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論, 亦不得於事後要求補錄取 五 考生經錄取報到後, 非因特殊事由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前述特殊事由係依照本校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須知 規定辦理, 並檢具有關證明於註冊截止前以書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學年 六 持外國學歷證件報考之錄取生, 報到時需繳交之畢業證書或成績單等文件, 請先行至核發文件學校所在地所屬之我國駐外單位 請逕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查詢, 網址 : http://www.boca.gov.tw/ 辦理文書驗證手續 玖 注意事項 : 一 錄取之研究生須於註冊時繳驗畢業證書及相關學歷 ( 力 ) 證明正本, 方准入學 二 考生報考資格 各項考生資料, 請仔細核對正確填寫, 經錄取報到時概以所填資料為準, 如有疑問請參考簡章及相關法令規定或致電本校洽詢 三 錄取之學生須依規定如期辦理報到, 並於繳驗身分證件 畢業證書及相關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方准入學 所繳文件如有偽造 假借 塗改 不實學歷及成績 相關證明等情事, 在錄取後發覺者, 應即撤銷學籍, 不發任何學歷證明 ; 如在畢業後發覺者, 除撤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學位資格 四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 ( 如師範院校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 ) 其報考及就讀碩士班, 請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 錄取考生如於報到時尚未取得符合報考資格之證件者, 應填具切結書, 於切結書期限內補繳, 逾期仍未繳者, 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六 研究生入學後, 經各研究所認定必須補修大學部基礎學科與學分者, 應依規定補修及格, 始准畢業, 但不計入研究所畢業學分 七 考生如對本項考試認為有損及權益時, 得於複查成績截止後二週內, 以書面提出申請 ( 下載網址 http://ad.hfu.edu.tw/ 之 表格下載 ), 本校依權責處理或視情況由招生委員會開會裁決 逾期申訴案件, 一概不予受理 八 本項考試相關訊息皆會公告於本校網頁之招生訊息中, 請考生隨時注意網頁最新消息 若於辦理考試或報到期間遇有颱風 地震等不可抗力情形, 本校將於各電視新聞台及廣播電台廣播公告, 不個別通知考生, 敬請留意相關訊息 九 本校辦理各項招生, 均依性別平等法第 13 條規定辦理 考生如對招生試務認有因性別 性別特質 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而損及個人權益, 應於放榜之日起七日內, 以申訴書載明 - 8 -

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文件及證據, 具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 本校主辦本招生, 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在辦理招生事務之目的下, 進行處理及利用 本校將善盡善良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 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僅提供招生相關工作目的使用 凡報名本招生者, 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校, 得將自考生報名參加本招生所取得之個人及其相關成績資料, 運用於本招生事務使用, 並同意提供其報名資料及成績予 (1) 考生本人 (2) 受理招生事務報名單位 (3) 本校招生學院系 (4) 辦理新生報到或入學資料建置 十一 本簡章如有未載明之事項, 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之 另為方便查詢各項資料, 敬請保留本簡章至入學為止 - 9 -

附錄一 : 華梵大學網路報名流程圖 開始 請先詳細閱讀招生簡章內容, 並備妥備審資料電子檔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網址 :http://www.hfu.edu.tw / 招生專區 網路報名同意書閱讀並確認 請確認報名資料中所有欄位之資料是否正確 若有需要造字之文字, 請於網路報名時輸入英文大寫 X 代替, 並於上傳資料中檢附正確文字的文件補充說明, 以供本校人員辨識造字 輸入報名表資料 上傳備審資料及證明文件 備審資料請以 PDF, JPEG 檔案格式儲存, 以確保資料之完整性 證明文件翻拍請注意文件內容之清晰度需可供閱讀辨識 確認送出 以 ATM 繳交報名費 使用實體或網路自動櫃員機 (ATM,e-ATM) 轉帳繳交報名費, 轉入之銷帳編號依報名系統提示輸入 結束 - 10 -

附錄二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摘錄 ) 依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發布條文 第五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七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十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 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備註 :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如有變更, 以教育部最新發布之規定為準 - 11 -

附錄三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03 年 8 月 5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30103472B 號令 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四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六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 12 -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七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八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九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十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 13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十一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14 -

附錄四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02 年 4 月 30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20055777C 號令 第一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 明 ) 書 2.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 15 -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 16 -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 12 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 - 17 -

附錄五 :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108 年 2 月 1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80005179B 號令 第一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檢覈 : 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 高級文憑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審查 二 採認 : 指經檢覈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三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香港或澳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本部認可名冊所列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學校自行檢覈屬實者予以採認 第四條申請人申請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修業起訖期間之香港或澳門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入境紀錄證明 但申請人為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者, 免附出入境紀錄證明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條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前項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高級文憑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香港或澳門學制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應以申請人所持香港或澳門學歷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出入境紀錄證明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衡酌各該香港或澳門學校學制之規定及實際情況, 就第二項第二款修業時間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定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衡酌各該香港或澳門學校學制之規定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就第二項各款修業時間予以酌減 第六條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臺灣地區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 18 -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臺灣地區及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擬入學大學就讀, 且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前條第二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者, 其修業期限得由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持香港或澳門學歷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出入境紀錄證明及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 予以採認 申請人所持香港或澳門學歷, 依香港或澳門學校規定須跨國或跨大陸地區修習者, 由申請人檢具香港或澳門學校證明文件並經檢覈後, 其跨國或跨大陸地區之修業時間得併計為前條第二項所定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或跨大陸地區修習學校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 申請人持臺灣地區大學與香港或澳門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臺灣地區大學之修業時間得併計為第一項或前條第二項所定修業期限 第七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 七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或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 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第八條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本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九條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十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香港澳門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19 -

附錄六 : 學雜費參考標準 因 108 學年度收費標準尚未核定, 僅提供 107 學年度標準供參考 費用別 學制 日間部碩士班 單位 : 新台幣元 學 費 39,050 雜 費 13,330 電腦及網路使用實習費 800 學生團體保險 340 合 計 53,520 說明 : 1 博士班研究生學雜費比照大學部標準收費, 依其修業年限, 前三年繳交學雜費, 第四 五 六 七年每學期修習 9 學分以下僅收學分費,10 學分以上收取全額學雜費 ; 四年級 ( 含 ) 以上博士生者每學期繳交 3 學分論文教學指導費 2 全學年度團體保險費預估為 680 元 ( 實際金額須待議約後訂定 ), 分上下學期繳交 ( 每學期 340 元 ) 3 本校備有學生宿舍, 研究生住宿依其安排之宿舍別, 分別收費如下 : (1) 明月樓每人每學期收費 8,8000 元 ( 女 4 人房 ) (2) 統理館每人每學期收費 11,000 元 ( 男 4 人房 ) (3) 另有男宿 2 人套房 ( 含衛浴 ), 每人每學期收費 18,000 元, 得於開學入住後依實際住宿狀況提出調整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