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临时信息披露公告 (2019 年第 12 号 )( 资金运用关 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购人保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2 号 )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 1 号 : 关联交易 ( 保监发 2014 44 号 ) 等相关规定, 现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认购 人保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 一 ) 交易概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认购由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人保资产 ) 公开募集的 人保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该基金 ),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0.50 亿元 该基金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正式成立 该基金无固定期限, 基金规模不设上限 ( 二 )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6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二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 一 )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本公司与人保资产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 二者共同的控股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人保集团 ) ( 二 ) 关联方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 :2003 年 7 月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 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 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注册资本 :12.98 亿元 公司营业执照号为 ( 三证合一 ):913100007109314916 三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 一 ) 定价政策该基金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但不从计提销售服务费 该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份额, 赎回费率为 1.50%; 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7 日且小于 30 日的份额, 赎回费率为 0.75%; 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30 日且小于 1 年的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0%; 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1 年且小于 2 年的份额, 赎回费率为 0.25%; 持有期限大于 2 年的份额, 不收取赎回费 该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 该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与托管费均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二 ) 定价依据
该基金的净值根据该基金所持仓各类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得到 该基金的费率定价参考了市场上同类型的产品定价, 该基金的受托管理费率处于合理区间之内 四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一 ) 交易价格该基金采用 未知价 原则, 即产品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该基金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但不从计提销售服务费 该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份额, 赎回费率为 1.50%; 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7 日且小于 30 日的份额, 赎回费率为 0.75%; 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30 日且小于 1 年的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0%; 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1 年且小于 2 年的份额, 赎回费率为 0.25%; 持有期限大于 2 年的份额, 不收取赎回费 该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 该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与托管费均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二 ) 交易结算方式根据基金合同, 本公司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本公司赎回申请生效后, 人保
资产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 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赎回 (T 日 ) 申请生效后, 人保资产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 三 ) 协议生效时间 履行期限 1. 协议生效条件 : 投资者申购该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2. 履行期限 : 无固定期限 五 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 一 ) 决策的机构 时间 结论 2016 年 10 月 9 日, 本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重新签订与人保资产 人保投控 人保资本关联交易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协议自上个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失效日 (2016 年 9 月 20 日 ) 起生效 根据该协议约定,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 人保资产可以就我公司委托资产投资其发行的金融产品, 包括不动产投资计划 基础设施投资计划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资产管理产品, 以及其它符合监管规定的保险资金可投资的金融产品 关联交易年度投资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200 亿元 本项目投资范围及投资额度符合该框架协议约定 ( 二 ) 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2016 年 10 月 9 日, 本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重新签订与人保资产 人保投控 人保资本
关联交易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按照 关于印发 <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保监发 2007 24 号 ) 第十七条规定, 协议内的单笔交易可以不再进行关联交易审查, 公司认购人民币 0.5 亿元产品份额, 属于 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中的单笔重大关联交易, 适用于前述监管规定 六 独立董事意见根据原中国保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针对公司与人保资产 人保资本及人保投控签署 投资业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重新签订与人保资产 人保投控 人保资本关联交易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并同意该项议案 七 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本年度截至目前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投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 含本次申购 ) 为 1.5 亿元 八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该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 该产品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投资收益率 我公司承诺 : 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 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合规性 负责, 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
议, 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银保监 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