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與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修正建議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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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下肢 上肢機能障害 ( 註 9) 手指機能障害 ( 註 10) 下肢缺損障害 縮短障害 ( 註 11) 足趾缺損障害 ( 註 12) 下肢機能障害 ( 註 13) 足趾機能障害 ( 註 14)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 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兩上肢肩 肘及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給付等級比例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

排版條款_1~11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實施) v6

三 失能診斷書 :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的受益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訂立本附加險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加險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 本公

國泰人壽幼童團體保險 國泰人壽團體商務旅行平安保險 國泰人壽團體疾病二至十一級殘廢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職業傷害身故或第一級殘廢保險附加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學生保險 ( 甲 乙型 ) 幸福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幸福人壽學生團體傷害保險 國寶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國寶人壽團體人身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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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草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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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

馬偕紀念醫院 回收投標須知

新險名稱

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

分類 商品別 英文名稱 中文名稱 壽險 BSPRTL 友邦人壽減額定期壽險 (A 型 ) 壽險 BSPTL 友邦人壽安心貸定期壽險 壽險 SPRTLAD 友邦人壽滿意貸減額定期壽險 壽險 AMTL 友邦人壽安心幸福定期壽險 壽險 AMRTL 友邦人壽安心幸福減額定期壽險 壽險 NACLE 友邦人壽幸

台灣人壽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富邦人壽一年定期心安失能保險附約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加保險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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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文號:91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本附加條款差旅期間所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 死亡或須經醫院或診所治療, 或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需門診或住院治療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差旅期間的延長

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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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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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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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 乘客, 係指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 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第三條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重大燒燙傷 失能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實際年

免費申訴電話: ○○○○○○

三 非因當次住院或門診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新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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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 ( 含住院日及出院日 ) 依本契約約定之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額 給付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居家療養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六條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時, 並另按

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 將事故狀況 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 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保險金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附表 : 殘廢等級與給

國泰人壽新世代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

安達海外旅行平安保險

定 方 式 此 字 眼 ( 本 公 司 尚 未 提 供 的 網 路 服 務 項 目, 本 次 相 條 款 也 先 修 訂 ) (3) 條 款 契 約 的 終 止, 本 次 僅 修 訂 ( 個 人 保 險 ) 一 年 期 以 下 的 契 約 三 本 次 調 整 保 險 商 品 總 表 如 附 件 一

遠雄人壽金好心豁免保險費附約(HF1)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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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保險費之調整, 要保人如不同意, 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 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並由應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但有第二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不符前項約定情形者,

前項保險費之調整, 要保人如不同意, 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 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並由應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但有第二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不符前項約定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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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學生團體保險_LP _採購規範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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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以致身故 失能 需要住院或意外傷害事故之門診治療者,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年齡滿 65 足歲 ( 民國 42 年 8 月 1 日前出生 ) 之學生, 僅限因遭遇意外事故, 致身故 失能 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高中職 ( 含進修學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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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商品申請部分內容變更及組合聲明書

臺灣大學八十八學年度下學期暨八十九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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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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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退休員工福利團體保險辦法

遠雄人壽超好心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106)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國泰人壽醫定讚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 住院醫療 住院手術醫療 門診手術醫療 無理賠紀錄增值 祝壽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費豁免 ) ( 除無理賠紀錄增值 祝壽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 本險其餘各項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二千五百倍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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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壽全佑一生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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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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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險名稱

本契約所稱 特定傷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下列各款定義之一者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 一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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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金享福住院醫療定額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幸福傳家定期壽險 ( 樣本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第 五 條 保 險 範 圍 -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三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致 殘 廢, 並 經 醫 院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符 合 附 表 所 列 第 一 級 至 第 六 級 殘 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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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壽全佑一生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第五條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或約定期限內, 向本公司交付保險費 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 給與收據為憑 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 本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第六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訂定契約時, 要保人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 ( 或投保網頁 ) 詢問, 均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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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保 險 範 圍 - 豁 免 保 險 費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故 或 確 定 致 成 第 二 條 第 七 項 所 約 定 之 第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者, 本 附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但 本 公 司 應 按 下 列 二 款 給 付 未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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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殘 給 殘 給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廢等 付比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廢等 付比 級 例 級 例 1 神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遺 1 100 1 神 1-1-1 中樞神經系統 1 100 參照勞工保險失給 神 經 存極度, 包括植物 神 經 機遺存極度 付標準附表 下稱勞保 經 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 經, 終身不 附表 第 2-1 項及殘廢 輔助, 終身無工作 從事任何工 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 作, 經常需醫 下稱本表 原 1-1 第 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 療護理或專人 1 款所載符合本項次 1 人扶助, 經常需醫療護 1 周密照護 之狀態, 修正本項次文 理或專人周密照護 字, 使認定標準更為明 確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遺 2 90 1-1-2 中樞神經系統 90 參照勞保附表第 2-2 存高度, 須長期臥 機之病變, 項及本表原 1-1 第 床或無法自行翻身, 終 致終身不從 2 款所載符合本項次 身無工作力, 為維持 事任何工作, 之狀態, 修正本項次文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 日常生活需人 字, 使認定標準更為明 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 扶助 確 扶助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遺 3 80 1-1-3 中樞神經系統 3 80 參照勞保附表第 2-3 存顯著, 終身無工 機遺存顯著 項及本表原 1-1 第 作力, 為維持生命必, 終身不 3 款所載符合本項次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 從事任何工 之狀態, 修正本項次文 可自理 作, 且日常生 字, 使認定標準更為明 活尚自理 確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遺 7 40 1-1-4 中樞神經系統 7 40 參照勞保附表 精神失 存, 由醫學上可證 機遺存顯著 第 2-4 項次定義及 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 終身祇 本表原 1-1 第 6 款 症狀, 且勞動力較一 從事輕便工 有關 神經 之判 般顯明低下 作 定, 修正本項次文字, 使認定標準更為明確 1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1-1-5 中樞神經系統機遺 存, 由醫學上可證 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 症狀, 但通常無礙勞 動 殘 給 殘 給 廢付廢付項目項次殘廢程度等比等比 級 例 級 例 11 5 一 本項次新增 二 修正前本表有關 神經 僅有 4 項次, 第 1-1-3 項給付比例 80, 第 1-1-4 項 給付比例 40, 兩項次之給付比 例相差一倍, 於理 賠實務上, 因給付 比例差距過大輒 生理賠認定上之 爭議, 而在被保險 人之中樞神經系 統機確有遺存 之情形, 又常 因是否符合 終身 祇從事輕便工 作者 之要件, 衍 生認定上之爭議 三 經參酌現行勞保附 表之 神經失 項次, 共有 5 項 次 爰於本表新增 第 1-1-5 項, 使確 實遺存中樞神經 系統, 由醫學 上可證明局部遺 存頑固神經症 狀, 但通常無礙勞 動之被保險人, 有 較合適之項目可 申請, 其給付比例 則參酌勞保附表 第 2-5 項 神經系 統之病變, 通常無 2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殘給殘給廢付廢付項目項次殘廢程度項目項次殘廢程度等比等比級例級例礙勞動, 但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 之給付日數為 60 日, 其給付日數約為第一等級失的 5, 將本項次之給付比例訂為 5, 期減少理賠爭議 3 聽耳覺 3 6 臟胸器腹切部除臟器膀胱機 3-1-1 3-1-2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兩耳聽覺機均喪失 70 分貝以上 5 7 60 40 3 耳 聽覺 3 3-1-1 3-1-2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喪失 90 分貝以上兩耳聽覺機喪失 70 分貝以上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 9 20 6 臟 6-2-1 大部分切除主 分之一以上 胸 器 要臟器 腹 切 部 除 臟 器 5 60 參照衛生福利部之聽覺礙鑑定均有明訂以 優耳 為判斷之標準, 酌修部分文字, 以茲明確 7 40 同上 9 20 原條文之 大部分, 於理賠實務認定上常 有爭議產生, 爰將切除 範圍約定為 二分之一 以上, 再輔以 6-2 說明 主要臟器 涵蓋 範圍, 以茲明確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一 參照勞保附表第 7-27 項之定義增 訂本項次 二 考量脾臟切除對人 體日常生活及壽 命影響程度甚 低, 給付比例訂為 5 6-3-1 膀胱機完全喪失且 3 80 膀 6-3-1 膀胱機永久 3 80 參照勞保附表第 7-36 無裝置人工膀胱 胱 完全喪失 項之定義修正 機 3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殘 給 殘 給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廢等 付比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廢等 付比 級 例 級 例 7 脊 7-1-2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 9 20 一 本項次新增 軀 柱 二 參照勞保附表第 幹 運 8-2 項定義, 增訂 動 脊柱較輕惟 仍對生理活動有 所減損情形之給 付標準, 此項次之 新增應有利於脊 7 柱較輕者之 申請, 本項次之給 付比例訂定為 20 8 手 8-2-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 7 40 8 手 8-2-4 一手拇指 食 7 40 原條文係參照勞保附 上 指 在內, 共有四指缺失 上 指 指及其他任何 表第 11-12 項所定失 肢 缺 肢 缺 手指共有四指 狀態, 惟其頓號, 其意 損 損 缺失 義究應為 及 或 或 或有認知爭議, 爰修正 相關文字, 以茲明確 8-2-6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 8 30 8-2-6 一手拇指或食 8 30 參照勞保附表第 11-13 在內, 共有三指以上缺 指及其他任何 項所定失狀態, 修正 8 失 8 手指共有三指 相關文字, 以茲明確 以上缺失 8-2-7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 共 9 20 8-2-7 一手拇指及其 9 20 參照勞保附表第 11-16 有二指缺失 他任何手指共 項所定失狀態, 修正 有二指缺失 相關文字, 以茲明確 4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8-2-8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 食指缺失 8-2-9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 之任何手指, 共有二指 以上缺失 上 8-3-4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 肢 均永久喪失機 機 8-3-1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 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9 8-3-13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 均永久遺存運動 殘 給 殘 給 廢付廢付項目項次殘廢程度等比等比 級 例 級 例 11 5 8-2-8 一手拇指 一 11 5 原條文之頓號, 其意義 手食指或一手 究應為 及 或 或 拇指及食指以 或有認知爭議, 另現行 外之任何手指 8-2-8 項次所涵括之殘 共有二指缺失 廢情形過於繁雜, 易導 致解釋疑義, 爰將後段 殘廢情形移列 8-2-9 項 次另予規範, 並修正相 關文字, 以茲明確 11 5 一 本項次新增 二 原 8-2-8 項次所涵 括之殘廢情形稍 嫌繁雜, 易導致解 釋疑義, 參照勞保 附表第 11-19 項所 定失狀態, 修正 相關文字, 以茲明 確, 給付比例並訂 為 5 6 7 50 40 上肢機 9 8-3-4 8-3-1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9 20 8-3-13 一上肢肩 肘 及腕關節永久 遺存運動 6 50 殘廢程度說明已明列肩 肘 腕關節等部位, 為使本表肢體項目之用語一致, 酌修部分文字, 以茲明確 7 40 殘廢程度說明已明列 肩 肘 腕關節等部 位, 為使本表肢體 項目之用語一致, 酌修 部分文字, 以茲明確 9 20 殘廢程度說明已明列 肩 肘 腕關節等部 位, 為使本表肢體 項目之用語一致, 酌修 部分文字, 以茲明確 5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殘 給 殘 給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廢等 付比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廢等 付比 級 例 級 例 手 8-4-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 8 30 手 8-4-4 一手拇指 食 8 30 原條文係參照勞保附 指 在內, 共有四指永久喪 指 指及其他任何 表第 11-52 項所定失 機 失機 機 手指, 共有四 狀態, 惟其頓號, 其意 指永久喪失機 義究應為 及 或 或, 或有認知爭 議, 爰修正相關文字, 以茲明確 10 10 9 下 9-4-4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 6 50 9 下 9-4-4 一下肢髖 膝 6 50 殘廢程度說明已明列 下 肢 節均永久喪失機 下 肢 及足踝關節永 髖 膝及足踝關節等部 肢 機 肢 機 久喪失機 位, 為使本表肢體 項目之用語一致, 酌修 部分文字, 以茲明確 9-4-1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 7 40 9-4-10 一下肢髖 膝 7 40 殘廢程度說明已明列 節均遺存永久顯著運 及足踝關節遺 髖 膝及足踝關節等部 動 存永久顯著運 位, 為使本表肢體 13 13 動 項目之用語一致, 酌修 部分文字, 以茲明確 9-4-13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 9 20 9-4-1 一下肢髖 膝 9 20 殘廢程度說明已明列 節均永久遺存運動 3 及足踝關節永 髖 膝及足踝關節等部 久遺存運動 位, 為使本表肢體 項目之用語一致, 酌修 部分文字, 以茲明確 6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附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項次 修正內容 項次 現行內容 1-1 於審定 神經等級 時, 須有精神科 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 如簡式智評估表 MMSE 失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 CDR 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 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 資料為依據, 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2 有失語 失認 失行等之病灶症狀 四肢麻痺 錐體外路症狀 記憶力 知覺 感情 意欲減退 人格變化等顯著; 或者麻痺等症狀, 雖為輕度, 身體力仍存, 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 無法遂行其工作者 : 適用第 3 級 3 中樞神經系統, 例如無知覺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 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 腦波異常等屬之, 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 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 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 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 如同時併存時, 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 等級不同 1-1 神經等級 之審定基本原則 : 綜合其病灶症狀, 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 於審定時, 須有精神科 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 因重度神經,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 適用第 1 級 2 因高度神經,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 : 適用第 2 級 3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 但因神經高度, 終身不從事工作者 : 適用第 3 級 4 上述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5 有失語 失認 失行等之病灶症狀 四肢麻痺 錐體外路症狀 記憶力 知覺 感情 意欲減退 人格變化等高度; 或者麻痺等症狀, 雖為輕度, 身體力仍存, 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 無法遂行其工作者 : 適用第 3 級 6 因中等度神經, 精神及身體之勞動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 適用第 7 級 7 中樞神經系統, 例如無知覺之錐體路及錐體 說明 一 參照勞工保險失給付標準附表 下稱勞保附表 所列相關檢驗報告外, 並增訂其他常見涉及神經之相關檢查方式, 作為理賠審核之標準, 可較使現行審定作業更符合醫療實務作業之現況 二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下稱本表 1-1 第 1 款 第 2 款 第 3 款及第 6 款所使用敘述及文義, 已修正於第 1-1-1 1-1-2 1-1-3 及 1-1-4 項次內, 爰予刪除 三 原內容 1-1 第 8 款所使用敘述, 尚難涵括所有因中樞神經系統可發生頹廢症狀之部位, 修正相關文字, 以茲明確 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項次 修正內容 項次 現行內容 者, 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 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 萎縮 腦波異常等屬之, 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 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8 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 感覺器之機, 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 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 準用言語機審定之 2-1 視力 之測定: 1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 但矯正不者, 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 視力之測定, 必要時須通過 測盲 Malingering 檢查 2-1 視力 之測定,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 但矯正不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 因而有影響顯著者, 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 失明 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 2-2 失明 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 力表 0.02 以下而言, 並包括眼球 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並包括眼 喪失 摘出 僅辨明暗或辨眼前 球喪失 摘出或不辨明暗或僅 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 辨眼前手動 以內指數 3-1 兩耳聽覺程度不同時, 應依優 3-1 兩耳聽覺程度不同時, 應將 耳之聽覺審定之 兩耳之聽覺綜合審定 4-1 鼻部缺損, 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 其 機永久遺存顯著, 係指兩側鼻孔閉塞 鼻呼吸困難 不矯治, 或兩側嗅覺完全喪失 4-1 鼻部缺損, 係指鼻軟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 其 機永久遺存顯著, 係指兩側鼻孔閉塞 鼻呼吸困難 不矯治, 或兩側嗅覺脫失 6-1 胸腹部臟器 : 6-1 胸腹部臟器 : 1 胸部臟器, 係指心臟 心囊 1 胸部臟器, 包括心臟 心囊 主動脈 氣管 支氣管 肺 主動脈 氣管及支氣管 肺 臟 胸膜及食道 臟 胸膜 食道等 2 腹部臟器, 係指胃 肝臟 2 腹部臟器, 包括胃 肝臟 膽囊 胰臟 小腸 大腸 膽囊 胰臟 小腸及大腸 腸間膜 脾臟及腎上腺 腸間膜及脾臟等 說明 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 亦屬 矯正不者, 並參照勞保附表就視力失之測定標準包含須通過測盲檢查, 判斷標準較為完整 參照勞保附表視力失之失審核原則, 修正失明之判斷標準 衛生福利部之聽覺礙鑑定均有明訂以 優耳 為判斷之標準, 爰修正相關文字, 以茲明確 原條文 大部分 於理賠實務認定上常有爭議產生, 爰將 大部分 修正為 二分之一以上, 以茲明確 考量一般常見用語, 修正相關臟器名稱, 並調整臟器分類 8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項次修正內容項次現行內容 3 泌尿器官, 係指腎臟 輸尿 3 泌尿器, 包括腎臟 副腎 管 膀胱及尿道 輸尿管 膀胱及尿道等 4 生殖器官, 係指內生殖器及 4 生殖器, 包括內生殖器及外 外生殖器 生殖器等 6-2 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 6-2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 原條文 大部分 於理賠實 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 肺 器係指心臟 肺臟 食道 胃 務認定上常有爭議產生, 爰 臟 食道 胃 肝臟 胰臟 肝臟 胰臟 小腸及大腸 腎臟 將 大部分 修正為 二分 小腸 大腸 腎臟 腎上腺 副腎 輸尿管 膀胱及尿道等 之一以上, 並修正相關文 輸尿管 膀胱及尿道 字, 以茲明確 2. 前述 二分之一以上 之認定標 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 肺 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6-4 膀胱機完全喪失, 係指必須永久 新增本項附, 以解釋何謂 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 包括 膀胱機完全喪失, 有 永久性迴腸導管 寇克氏囊與輸尿 助於第 6-3-1 項之審定 管造口術 7-1 脊柱遺存者, 若併存神經 配合為明確瞭解當同時 時, 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 併存於 脊椎 及 中樞神 之, 等級不同者, 應按其中較重者 經系統 時之審定方式, 爰 定其等級 新增本項附 7-2 脊柱運動須經 X 光照片檢查 7-1 脊柱運動 : 一 配合新增 7-1, 調整 始可診斷, 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係 本項附之序號 脫位或變形者, 應依下列規定審 指頸柱完全強直, 或在於胸椎以 二 原規定內容於實務上較 定 : 下前後屈 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 難以判定, 且於理賠實 1 遺存顯著運動, 係指 種的運動之中, 二種的運動喪失 務上易產生爭議, 並參 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 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 照勞保附表脊柱畸形或 個椎間盤 含 以上, 且喪 運動失之失審核原 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 則, 修正相關審定標 上 準, 以茲明確 2 遺存運動, 係指脊柱 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 間盤 含 以上, 且喪失生 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 3 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 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 含 以下者, 不在給付範 圍 9-5 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 9-5 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原規定並未明確定義上 下 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項次 修正內容 項次 現行內容 如說明圖表 15-1 機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之 15-1 機永久喪失及顯著之判 判定, 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事故 定, 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事故 發生之日起, 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 發生之日起, 並經六個月治療後 狀固定, 再行治療仍不期待治療 的結果為基準判定 但立即可判 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 但立即可 定者不在此限 判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肢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 爰參照身心礙等級之規定增訂, 以茲明確 原規定所載 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 於理賠實務上易產生爭議, 爰參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三條規定修訂, 以茲明確 10

修正內容現行內容說明 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足骨 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足骨 參照勞工保險失診斷書所訂肢體缺損或機失詳況及說明之圖例修正 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手骨 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手骨 參照勞工保險失診斷書所訂肢體缺損或機失詳況及說明之圖例修正 11

修正內容現行內容說明 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 左肩 前舉 後舉 關節 正常 180 正常 60 度 右肩 前舉 後舉 關節 正常 180 正常 60 度 左肘 屈曲 伸展 關節 正常 145 正常 0 度 正常 240 正常 240 正常 145 參照衛生福利部身心礙等級肢體礙類別, 新增上 下肢標準, 以解決理賠實務上有關生理運動範圍認定標準之爭議 右肘 屈曲 伸展 關節 正常 145 正常 0 度 正常 145 左腕 掌屈 背屈 關節 正常 80 度 正常 70 度 正常 150 右腕 掌屈 背屈 關節 正常 80 度 正常 70 度 正常 150 下肢 : 左髖關 屈曲 伸展 節 正常 125 正常 10 正常 135 右髖關 屈曲 伸展 節 正常 125 正常 10 正常 135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 140 伸展 正常 0 度 正常 140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 140 伸展 正常 0 度 正常 140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 45 度 背屈 正常 20 正常 65 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 45 度 背屈 正常 20 正常 65 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大於 上述表定時, 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 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