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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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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德信國際人壽加倍關心 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105) NDLA 0 歲至 60 歲特定傷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保險金全殘扶助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條 第六條或第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 全殘扶助保險金或殘廢補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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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原則:

安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保險商品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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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人壽現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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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健康保險住院日額給付附加條款_GHIE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 保單紅利部份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 要保人若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前終止契約 停失效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則於次一會計年度起之紅利發放日不發放年度紅利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

Microsoft Word _04-02_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doc

0401優活年年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保單契約條款

中 國 人 壽 商 品 簡 易 手 冊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比 較 表

第 一 金 人 壽 RPE 保 險

費率表

Microsoft Word - IHE_A (審閱期專用,加頁碼)

新光人壽富萬利變額壽險(第1期) 新光人壽富萬利變額壽險 注意事項 新光人壽富萬利變額壽險 屬於投資型商品 投資型商品節省您分別選購保險及投資商品的時間 並讓 您在壽險保障的基礎下有機會追求穩健的投資回報 本商品係由新光人壽發行 透過本公司業務員通路 本公司簽約之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及多元通路招

【保險契約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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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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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各項保險商品 4-1~2 商品名稱、核准或備查日期、文號、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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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保德信國際人壽守護一生終身醫療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祝壽保險金 備查文號 :( 一 ) 保字第 384 號 ( 詳參條款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10

華南產物團體健康保險_甲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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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萬事如意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海外交通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

( ) A B C D E ( ~ ) 2 5 1,000 ( 90 ) 1,000 ( 90 ) 1~4 1,110 1,850 2,600 3,350 4, ,360 5,660 7,960 X X 50

(Microsoft Word - 0FS101_\274\313\261i_.doc)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 E1\261\370\264\332[1].doc)

康健人壽愛要及實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友邦人壽傳世金屋美元還本終身保險

吉時-安達Chubb-BR DM泰鑫安

FDA /10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鍾愛美年外幣終身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且不得與任何外幣

險別

Transcription:

中國人壽安心樂高安心樂高終身保險終身保險 LEGOAA ( 住院日額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 保險金 ) 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所發 生之疾病 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發生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新生兒先天 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 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詳情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商品文號備查日期及文號 : 102.03.25 中壽商二字第 1020325001 號 投保特色 保障自主, 從此開始 住院日額單獨給付, 隨心所欲搭配附約 第二保單補強關鍵, 首選安心樂高 限期繳費終身保, 守護健康每一天 身故給付隨保費, 聰明打算不浪費 承保範圍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 住院日額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等三項, 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 1. 住院日額住院日額保險金保險金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者, 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 住院保險金日額 給付 住院日額保險金 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LEGOAA -1-

被保險人因 精神疾病 住院診療者, 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 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2.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 應已繳保險費 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保險金之餘額, 給付 身故保險金 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本公司不再給付 身故保險金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 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 身故保險金 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 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給付, 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 本公司應以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給付 身故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 本公司應以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退還予要保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 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 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 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年利率, 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 身故保險金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 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3. 祝壽祝壽保險金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其 應已繳保險費 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保險金之餘額, 給付 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保險金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本公司不再給付 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累積總給付金額限制與契約的終止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本契約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時,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保險金已達 住院保險金日額 之一千五百倍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LEGOAA -2-

本契約 住院保險金日額 減少時, 累積總給付金額依減少後 住院保險金日額 之一千五百倍計算, 但須扣除減少 住院保險金日額 前本公司已給付之倍數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如因遭受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而致身故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三條保險金的 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診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三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LEGOAA -3-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 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除外責任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LEGOAA -4-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十六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投保規則 1 繳費期間 :10 20 30 年期 2 保險期間 : 終身 ( 至被保險人年齡屆滿 100 歲之保單週年日 ) 3 繳費方法 : 分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等四種 預定附加費用率 最低 :20.24%; 最高 :35.51% 退費範例 以男性,0 歲,20 年繳費, 起保日 102/03/25 為例 : 假設 投保之住院保險金日額 1,000 元, 年繳保險費 5,200 元, 實際年繳保險費 :5,200 元, 預定利率 2.25% 保單年度保單週年日累積實繳保險費 1 103/03/25 5,200 2 104/03/25 10,400 3 105/03/25 15,600 5 107/03/25 26,000 10 112/03/25 52,000 15 117/03/25 78,000 16 118/03/25 83,200 註 依條款約定,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 16 歲前身故者, 按下列方式處理 : 一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 本公司應以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 息 ) 給付 身故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 本公司應以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 息 ) 退還予要保人 範例說明 假設起保日為 102/03/25, 則退還實際所繳保費加計利息計算如下 : ( 計息所用之利息為 2.25%) LEGOAA -5-

( ) 10 1+ 2.25% 1 身故日 112/03/25: 5,200 ( 1+ 2.25% ) = 58, 890 元 2.25% 本網頁內容僅供商品說明, 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LEGOAA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