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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附加「《防癌长期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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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 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见附录名词释义 )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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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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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 (2006) 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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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人寿 [2013] 疾病保险 019 号 阅读提示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3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

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人保寿险 i 健康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中意附加年年优享专项疾病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14] 第 21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年年优享专项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本产品可通过电话营销渠道 网络营销渠道及本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活力保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电子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附加活力保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 险人 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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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乐安康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乐安康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如您申请投保本附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订立 5.1 现金价值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合同效力终止 1.3 犹豫期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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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电子保险单 ; 二 条款 ; 三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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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1.4 条 2.1 条 2.3 条 2.4 条 4.1 条 4.2 条 4.3 条 5.1 条中关于 被保险人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连带被保险人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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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09] 第 112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 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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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酗酒 ( 见 7.6) 斗殴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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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 如果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若您到期未交 纳期交保险费, 则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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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爱无忧 C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爱无忧 C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 本产品可通过电话营销渠道 网络营销渠道及本公司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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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与续保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8.2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扣除款项 职业或工种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 联系方式变更 争议处理... 7 附件 : 恶性肿瘤定义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投保须知 1. 当被保险人满 18 周岁, 只支持为本人投保 当被保险人未成年, 可由父母为其投保 ( 残疾人不可投保 ) 2. 基本保额 投保年龄 30 天 -17 周岁, 基本保额可选范围 万 18 周岁 -40 周岁, 以下城市 (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杭州 武汉 重庆

中意附加爱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爱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 本产品可通过电话渠道 网络营销渠道及本公司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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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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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3 第四条保险责任... 3 第五条责任免除... 4 第六条 保险合

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 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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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1.1 合同订立 6.1 合同效力中止 10.1 保单周年日 1.2 合同生效 6.2 合同效力恢复 ( 复效 ) 10.2 保单年度 1.3 犹豫期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原位癌 2 我

目录 1. 合同构成 合同成立 投保年龄 合同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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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7(W) 信诚人寿 [2016] 疾病保险 005 号 保险合同的 信诚附加提前附加提前给付老年人特定疾病保付老年人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合同的构成 1 信诚附加提前给付老年人特定疾病保险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可附 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以周岁 ( 见附录 1 名词释义 ) 计算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3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即我们根据第 6 条的约定,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保险责险责任的 任的开始 4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 主合同的 保险责任的开始 条款的约定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批注,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开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 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24 时起, 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保险责 险责任 6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1) 特定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80 天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届满前, 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2 中定义的严重痴呆, 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意外伤害事故 ( 见附录 1 名词释义 ) 导致附录 2 中定义的严重痴呆的, 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 ( 见附录 1 名词释义 ) 明确诊断患有附录 2 中定义的严重痴呆, 并且自确诊之日起 30 天后仍生存,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 身故保险金 除外责任 7 若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对应的现金价金价值 ( 见 5 名词释义 ) 之和超出主合同身故保险金的部分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除外 (1) 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2 年内自杀, 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页码,2/7(W)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附加合同有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 (3) 种情形之一时, 我们将 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时, 我们将 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附录 1 名词释义 ); (4) 酒后驾驶 ( 见附录 1 名词释义 ) 无合法有效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附录 1 名词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有效行驶证 ( 见附录 1 名词释义 ) 的机动车 ( 见附录 1 名词释义 ); (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附录 1 名词释义 ); (6) 遗传性疾病 ( 见附录 1 名词释义 ); (7)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形或染色体 (8)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附录 1 名词释义 ); (9)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辐射或污染 受益人 受益人 8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何申 如何申请理赔 9 申领特定疾病保险金时, 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合同效力的 (1) 理赔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法定身份证明 ( 见附录 1 名词释义 ) 文件 ; (4) 我们认们认可的可的医院 ( 见附录 1 名词释义 ) 的诊断证明文件 ( 包括 : 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 出院小结 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 告 ); (5) 您 被保险人 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合同效力的终止 10 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 (1)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解除申请当日 24 时 终止, 主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合同效力终止后, 我们将退还主合同及本 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2) 主合同效力终止 ;

页码,3/7(W)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4) 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终止 保险单险单借款 ( 本页以下空白 ) 借款 11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不参与保险单借款

页码,4/7(W) 附录 1: 名词释义 注 1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 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若不同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 应当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注 2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 不可预见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由疾病引起的, 并以此 为直接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注 3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注 4 现金价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保单年度 末的现金价值 注 5 毒品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 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注 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 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标准 注 7 无合法有效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注 8 无有效行有效行驶证 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注 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

页码,5/7(W) 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注 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注 11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 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注 12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 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 (ICD-10) 确定 注 13 法定身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 :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 军人证等 注 14 我们认们认可的 可的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 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 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也不包括各类诊所 门诊部及台湾 香港 澳门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获知最新的医院名单 若国家有 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 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 利 ( 本页以下空白 )

页码,6/7(W) 特定疾病名称 定义

页码,7/7(W) 录 2 重痴呆 本附加险合同的严重痴呆包括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和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神经 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 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病变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 并且有完整的临床 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 本页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