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4-0017 2 0 年么月瓦日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江省教育厅 浙财教 2014 3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各市财政局 教育局 ( 宁波不发 ): 按照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 1 9 号 ) 和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 ( 财教 2013 2 2 1 号 ) 精神, 现就 做好研究生奖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充分认识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重要性 ' 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是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重要 内容和组成部分 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 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学习 _ 和科研的积极性, 提高研究生的教育质量,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 有利于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水平, 维护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 有利于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 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高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 引导高校优化研究生培养类型结构, 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 各地 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和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抓紧部署, 狠抓落实, 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 抓紧制定研究生奖助政策实施办法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研究制订了 浙江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 附件 1 ) 和 浙江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 附件 2), 从 2014 年秋季开始实施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相关文件精神, 研究制定本校研究生奖助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 确保不缩小奖助范围 不降低奖助标准 ; 要提高奖助政策公开透明度, 规范各项奖助政策的工作程序, 保证奖助工作公平公正开展 各高等学校应于 2014 年 4 月 3 0 日前将制定的政策文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 确保研究生奖助资金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按文件规定及时拨付研究生奖助所需资金 各高等学校要积极拓展研究生奖助资金来源渠道, 按规定统筹利用自筹经费 科研经费 社会捐助等资金, 通过多种形式增加投入 四 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工作机制各高校要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统筹和协调有
关部门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 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研究生奖助工作, 配备与本校研究生培养规模相匹配的专职工作人员, 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加强研究生奖助工作的管理 五 加强研究生奖助政策宣传各高等学校要全方位 多角度 深层次地做好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宣传工作, 使研究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奖助政策, 让全社会理解支持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工作 各高等学校必须在研究生招生简章中, 按研究生的培养层次 类别 专业列出学费标准, 列明国家和本校各项奖助项目 奖励比例和奖助标准, 供学生在报考研究生时参考 在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 必须介绍新生入学 绿色通道 政策, 同时寄送介绍研究生奖助政策措施的详细材料以及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的研究生经济情况调查表, 并告知学生已确定将获得的奖助项目和额度 附件 :1. 浙江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2. 浙江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 此件公开 ^ 布 )
附件 1 浙江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潜心科研 勇于创新 积极进取, 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 1 9 号 ) 和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教 2013 2 1 9 号 ) 精神, 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 我省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省内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 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 学费收入 社会捐助等, 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从 2 0 1 4 年秋季学期起, 新入学学生实行学业奖学金制度, 老生不实行该政策 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 由同级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人数的 70% 和每生每年 10000 元的标准 硕士研究生人数的 40% 和每生每年 8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
助, 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各高校扩大覆盖面 提高学业奖学金标准所需经费由学校提取的奖助基金 捐资助学资金等解决 在独立学院规范验收 管理体制未明确前, 省属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负担 ; 市属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市财政负担 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 省政府直接审批成立的,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负担 ; 各地申报成立的, 由申报地设区市财政负担 第二章奖励比例 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五条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 学业成绩 科研成果 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 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 等级 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 ( 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 ), 报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备案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在博士生不低于每生每年 1000Q 元 硕士生不低于每生每年 8Q00 元的基础上由各高校自行确定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 ( 专业 方向 ) 倾斜 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 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 硕博连读学生, 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 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囯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资助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九条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由校主管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制订名额分配方案, 统筹领导 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 ( 院 系 所, 下同 ) 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研究生导师 行政管理人员 学生代表任委员,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 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 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曰
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2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 公平 公开 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 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高校应于每年 11 月 3 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并将发放情况报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并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2 浙江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 1 9 号 ) 和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教 2013 2 20 号 ) 精神, 自 2014 年秋季学期起,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 制定本办法 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 省 市县分担比例见附件 )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2000 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五条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 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安排第六条 2 0 1 4 年秋季学期研究生囯家助学金省财政补助经费, 于 9 月底前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学校报到人数和相应标准计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2015 年起,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省财政补助经费按上年末在校生数和相应标准计算, 同时对上年省财政补助经费按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 多退少补 省属学校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于年初下达 ; 非省属学校纳入提前告知范围, 省财政于上年末提前告知市县财政, 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到学校 第四章发放 管理与监督第七条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八条各高校应于每年 11 月 3 0 曰前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报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第九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 硕博连读学生, 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 由于出国 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并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各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 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并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一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 : 研究生厨家奖助学金省 市财政分担情况表
附5 开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省 市财政分担情况表 管部门学校名称省财政补助比例市财政补助比例 浙江工业大学 100% 浙江农林大学 100% 浙江海洋学院 100% 浙江中医药大学 100% 温州医科大学 100% 浙江师范大学 100% 浙江万里学院 100% 省教育厅 宁波大学 45% 55% 浙江工商大学 100% 浙江理工大学 100%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100% 中国计量学院 100% 中国美术学院 100% 浙江传媒学院 100% 浙江财经大学 100% 杭州市 杭州师范大学 20% 80% 温州市 温州大学 20% 80% 湖州市 湖州师范学院 20% 80% 注 : 因学位授予权调整新增的学校, 其分担比例由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另 行明确 11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 年 4 月 1 6 曰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