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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 ( 上级政策文件 )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教育科学研究所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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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5 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 28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 意见 33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39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42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45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51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55 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的决定 58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69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71 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76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78 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 84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 88

4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92 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 96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98 关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标准的规定 99 湖南省关于印发 湖南省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100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105

5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3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公布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培养德 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的教育, 进行理想 道德 纪律 法制 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推进教育改革,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

6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 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 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 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 分工负责的原则, 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统筹规划 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 决算情况, 接受监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 教育形式 修业年限 招生对象 培养目标等, 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 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 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 经济 文化 科学 技术 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2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7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 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 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 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 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 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 一 )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 ( 二 ) 有合格的教师 ; ( 三 )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 ; ( 四 )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 批准 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 ( 一 )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 二 )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 三 )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 ( 四 )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 五 )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 六 )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 七 ) 管理 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 ( 八 )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 ( 九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 法规 ;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3

8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 二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 三 ) 维护受教育者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 ( 四 )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 五 )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 六 ) 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定居 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 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 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 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 福利待遇,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 职务 聘任制度, 通过考核 奖励 培养和培训, 提高教师素质,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 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 升学 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保障女子在入学 升学 就业 授予学位 4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9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国家 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少年 青年, 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 社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 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国家 社会 家庭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社会组织采取措施, 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 图书资料 ; ( 二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贷学金 助学金 ; ( 三 )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师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五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 四 )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教育 体育 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 卫生保健设施, 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 军队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应当依法为儿童 少年 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5

10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 科研 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可以通过适当形式, 支持学校的建设, 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 军队 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 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 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 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图书馆 博物馆 科技馆 文化馆 美术馆 体育馆 ( 场 ) 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 ( 地 ), 应当对教师 学生实行优待, 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 电视台 ( 站 ) 应当开设教育节目, 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 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国家 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相互配合,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 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 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 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 6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1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入的增长, 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 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 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 用于本乡范围内乡 村两级教育事业 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 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 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 量力的原则, 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 新建校舍, 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 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 必须用于教育, 不得挪用 克扣 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运用金融 信贷手段, 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 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 对教学仪器 设备的生产和供应, 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 教学仪器 设备的进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 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7

12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六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 平等互利 相互尊重的原则, 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不得损害国家主权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 研究 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 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研究 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 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财务制度, 挪用 克扣教育经费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 克扣的经费,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 寻衅滋事, 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 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 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 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由教育行政 8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3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部门予以撤销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 退还所收费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颁发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 侵犯教师 受教育者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 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八十二条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9

14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公布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 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使受教育者成为德 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举办高等学校, 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 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根据不同类型 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 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 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 10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5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等教育事业, 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 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 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 依法自主办学, 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 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 实行优势互补, 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 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 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 电视 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 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 ( 一 )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 ( 二 )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 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 基本知识, 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 方法和相关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 ( 三 )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 系统的专业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1

16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知识, 掌握相应的技能 方法和相关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 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相应的技能和方法, 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 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 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 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 经考试合格,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 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 经考试合格,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 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经考试合格,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 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 学业成绩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 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经考试合格的, 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 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 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12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7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 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 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设立高等学校, 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 科学研究力量, 较高的教学 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 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 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设立高等学校, 应当根据其层次 类型 所设学科类别 规模 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 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 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申办报告 ; ( 二 ) 可行性论证材料 ; ( 三 ) 章程 ; ( 四 )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 ( 一 ) 学校名称 校址 ; ( 二 ) 办学宗旨 ; ( 三 ) 办学规模 ; ( 四 ) 学科门类的设置 ; ( 五 ) 教育形式 ; ( 六 ) 内部管理体制 ; ( 七 ) 经费来源 财产和财务制度 ; ( 八 )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 义务 ; ( 九 ) 章程修改程序 ; ( 十 )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3

18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育的高等学校, 经国务院授权, 也可以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 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 合并 终止, 变更名称 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 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 章程的修改, 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开展教学 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 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 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 自主制定教学计划 选编教材 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 效能的原则, 自主确定教学 科学研究 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 国家财政性资助 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 14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9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 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 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 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 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 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拟订发展规划, 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 二 ) 组织教学活动 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 ( 三 )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推荐副校长人选, 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 四 )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 五 )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保护和管理校产,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 ( 六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 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审议学科 专业的设置, 教学 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评定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 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 教育质量,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5

20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经认定合格, 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 学有所长,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经认定合格, 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 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 教师职务设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 一 )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 ( 二 )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 ( 三 )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 ( 四 )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 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 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 科学研究经验, 教学成绩显著, 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 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 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 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 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 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 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 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 职业道德 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 晋升 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高等学校的教师 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16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1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 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尊敬师长, 刻苦学习, 增强体质, 树立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 并鼓励高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 并鼓励高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 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 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 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 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 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 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 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六十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 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 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保证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7

22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 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 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 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 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 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合理使用 严格管理教育经费, 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 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 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 研究 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 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8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3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 年 10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公布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 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 ( 二 ) 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9

24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 三 )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 ( 四 )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 ( 五 ) 对学校教育教学 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 ( 六 )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和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 ; ( 二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守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 三 )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 科学技术教育, 组织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 ( 四 ) 关心 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 五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 六 )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 有关部门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 ( 二 ) 提供必需的图书 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 ( 三 )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 ( 四 )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有教育教学能力, 经认定合格的, 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 ( 一 )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20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5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 ( 二 )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 三 )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 初级职业学校文化 专业课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 四 )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 职业高中文化课 专业课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 ( 五 )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 ( 六 )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 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 类别, 分别具备高等 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 申请获取教师资格, 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 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 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 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 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 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 并采取措施, 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1

26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 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 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 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 培训教师 第五章考核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 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 公正 准确, 充分听取教师本人 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 晋升工资 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待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 租赁 出售实行优先 优惠 县 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 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 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22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7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改善国家补助 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 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 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 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奖励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 培养人才 科学研究 教学改革 学校建设 社会服务 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 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 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 应当予以表彰 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 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 殴打教师的,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 造成损害的, 责令赔偿损失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 控告 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一 )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 ( 二 ) 体罚学生, 经教育不改的 ; ( 三 ) 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所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 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财务制度, 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 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 拖欠教师工资, 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 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3

28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 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 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 ) 各级各类学校, 是指实施学前教育 普通初等教育 普通中等教育 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 成人教育的学校 ( 二 ) 其他教育机构, 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 电化教育机构等 ( 三 ) 中小学教师, 是指幼儿园 特殊教育机构 普通中小学 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 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4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9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 年 2 月 12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 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 科学事业的发展, 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 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 硕士 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 成绩优良,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授予学士学位 : ( 一 )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 ( 二 )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 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 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成绩合格,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授予硕士学位 : ( 一 )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 ( 二 )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 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 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成绩合格,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授予博士学位 : ( 一 )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 ( 二 )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 ( 三 )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 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5

30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 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 ) 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 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 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 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 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 组织答辩, 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 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 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 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 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 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 由原单位推荐, 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 通过论文答辩, 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 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 发明 发现或发展者, 经有关专家推荐, 学位授予单位同意, 可以免除考试, 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 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 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 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 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 26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31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 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 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 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7

32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 教研 [2014]5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军训部,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 为贯彻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年 ), 落实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要求, 更好地发挥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现就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 一 进一步明确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 高度重视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课程学习是我国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 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备环节, 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具有全面 综合和基础性作用 重视课程学习, 加强课程建设, 提高课程质量, 是当前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和紧迫任务 2. 立足研究生能力培养和长远发展加强课程建设 坚持服务需求 深化改革 立德树人, 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 以打好知识基础 加强能力培养 有利长远发展为目标, 尊重和激发研究生兴趣, 注重培育独立思考能力和批判性思维, 全面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 以强化单位责任 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为主线, 充分发挥培养单位主体作用, 调动单位 教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 加强规范管理, 鼓励特色发展, 为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提供稳固支撑 二 强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课程建设责任 3. 发挥培养单位课程建设主体作用 培养单位应科学认识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和功能, 重视课程建设工作, 全面承担课程建设责任, 加强对课程建设的长远和系统规划 切实转变只重科研忽视课程的实际倾向, 把课程建设作 28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33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为学科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课程质量作为评价学科发展质量和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指标 4. 完善投入机制, 健全奖励体系 培养单位应统筹使用各类经费, 加大对研究生课程建设 教学改革的常态化投入 支持和奖励研究生教学, 建立完善课程建设成果奖励政策, 把课程建设 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和院系工作考核 评价指标体系, 加大考核评价指标权重, 提升课程教学工作地位 三 构建符合培养需要的课程体系 5. 把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作为课程体系设计的根本依据 完整贯彻本学科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 重视课程体系的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 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 以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 拓宽知识基础, 培育人文素养, 加强不同培养阶段课程体系的整合 衔接, 避免单纯因人设课 科学设计课程分类, 根据需要按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和设置跨学科课程, 增加研究方法类 研讨类和实践类等课程 6. 提供丰富 优质的课程资源 加大课程开发投入力度, 跨院 ( 系 ) 统筹课程资源, 建立开放性 竞争性课程设置申请机制 增加开设短而精的课程和模块化课程 探索将在线开放等形式的课程纳入课程体系的机制办法 鼓励培养单位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实践性课程 四 建立规范 严格的课程审查机制 7. 严格审查新开设课程 建立完善新开设课程申报 审批机制, 明确课程设置标准, 坚持按需 按标准审查课程 对于申请新开设课程, 应从课程的目标定位 适用对象 课程内容 教学设计 考核方式 师资力量 预期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对初步审查通过的新开设课程, 应加强对课程开发的指导监督, 通过试讲等确认达到预期标准的, 方可批准正式开设 8. 定期审查已开设课程 对已设置课程的开设情况和教学效果进行定期审查, 保证课程符合培养需要 保持较高质量 除管理部门和内外部专家外, 注意吸收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参与课程审查 对于不适应培养需要的课程应及时进行调整, 对于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课程提出改进要求 对于无改进可能或改进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应及时调整任课教师另行开设或停止开设 五 加强研究生选课管理 9. 重视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审查 课程学习计划是研究生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实施培养和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课程计划的制定, 应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 综合考虑研究生已有基础和兴趣志向, 重视全面能力培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9

34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养和长远发展需要 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 更好发挥导师组和培养指导委员会作用, 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制定的指导和审查, 严格对计划执行的管理和监督 10. 形成开放 灵活的选课机制 建立完善研究生跨学科 跨院 ( 系 ) 和跨校选课的制度机制, 支持研究生按需 择优选课 扩大研究生的课程选择范围, 增加课程选择和修习方式的灵活性 在相对集中安排课程学习的同时, 支持研究生根据培养需要在论文工作阶段修习部分相关课程 六 改进研究生课程教学 11. 促进学生 教师之间的良性互动 尊重研究生的主体地位, 鼓励研究生参与教学设计 教学改革和教学评价 注意营造良好的学术民主氛围, 促进课程学习中的教学互动 重视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兴趣, 发掘提升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要求和指导研究生积极开展自主学习 12. 优化课程内容, 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 根据学科发展 人才需求变化和课程实际教学效果, 及时调整和凝练课程内容, 加大课程的教学训练强度 重视通过对经典理论构建 关键问题突破和前沿研究进展的案例式教学等方式, 强化研究生对创新过程的理解 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 着力培养研究生的知识获取能力 学术鉴别能力 独立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结合课程教学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 13. 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支持服务 构建研究生课程学习支持体系, 为研究生提供个别化的学习咨询和有针对性的课程学习指导, 开展各类研究生课程学习交流活动 加强教学服务平台和数字化课程中心等信息系统建设, 对研究生课程学习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七 完善课程考核制度 14. 创新考核方式, 严格课程考核 根据课程内容 教学要求 教学方式等的特点确定考核方式, 注重考核形式的多样化 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对研究生基础知识 创新性思维和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 重视教学过程考核, 加强考核过程与教学过程的紧密结合, 通过考核促进研究生积极学习和教师课程教学的改进提高 15. 探索建立课程学习综合考核制度 根据学校 学科 博士和硕士层次的实际情况, 结合研究生中期考核或设立单独考核环节, 对研究生经过课程学习后知识结构 能力素质等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进行综合考核 对于综合考核发现问题的, 指导教师和培养指导委员会要对其进行专门指导和咨询, 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课程补 30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35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修或重修, 确有必要的应对培养计划做出调整, 不适宜继续攻读的应予分流或淘汰 八 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 16. 加大对教师参与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的激励与支持 深化教师薪酬制度改革, 提高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在教师薪酬结构中, 特别是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比重 将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成果 工作量以及质量评价结果列入相关系列教师考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求 加大对教师承担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项目的资助力度 对在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予以表彰 17. 加强师德与师能建设, 提升课程教学能力 完善制度体系, 强化政策措施, 引导和要求教师潜心研究教学 认真教书育人 明确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资格要求, 加强对教师的教学指导与服务 支持教师合作开发 开设课程, 鼓励国际和跨学科合作 实施新 老教师结对制度, 充分发挥教学经验丰富教师的传 帮 带作用 建设教学交流和教学技能培训平台, 有计划地开展经验交流与培训活动 九 加强课程教学管理与监督 18. 严格课程教学管理 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程序办法严格教学管理 已确定开设的研究生课程, 必须按计划组织完成教学工作, 不得随意替换任课教师 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 减少学时和教学内容 研究生课程开课前, 教师应按照课程设置要求 针对选课学生特点认真进行教学准备, 制定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教学大纲应对课程各教学单元的教学目标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及考核形式做详实安排, 对学生课前准备提出要求和指导 课程教学大纲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并提交管理部门备案, 作为开展教学和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 19. 完善课程教学评价监督体系 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 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 定期实施课程评价 建立以教学督导为主 研究生评教为辅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监督机制, 对研究生教学活动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 完善评价反馈机制, 及时向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价结果, 提出改进措施, 并督促和追踪整改工作 注重通过评价监督发现优秀教学典型和进行经验推广 鼓励引入社会或行业的专业机构以及国际认证组织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 十 强化政策和条件保障 20. 有关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研究生课程建设工作, 通过规划引导 资源配置和质量监管等手段, 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培养单位不断加强课程建设 教学改革和管理 鼓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课程建设试点和课程建设示范项目, 组织开展课程建设经验交流, 营造重视课程建设的良好氛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教学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31

36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成果奖励政策, 对研究生教学成果的评审奖励实行分类管理, 加大对研究生教学成果的奖励力度 教育部 2014 年 12 月 5 日 32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37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学位 [2014]3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教育厅 ( 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国科学院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各学位授予单位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年 ), 实施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 教研 号 ), 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现就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义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 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面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新形势, 提高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亟需进一步完善与研究生教育强国建设相适应 符合国情和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的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 二 总体思路 1.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 转变政府职能, 推进管办评分离, 树立科学的质量观, 以研究生和导师为核心, 以学位授予单位为重心, 从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入手, 明确各质量主体职责, 保证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 创新机制, 激发学位授予单位追求卓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2. 建设目标 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 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 学术组织 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 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要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第一主体的职责, 增强质量自律, 培育质量文化 外部质量监督体系要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支撑与宏观监管, 以质量为主导统筹资源配置, 发挥学术组织 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的质量监督作用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33

38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3. 基本原则 1 标准先行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需求, 制订不同类型 层次和学科类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标准 2 分类监管 根据不同主体和对象, 采取相应的质量监管方式, 加强分类指导和管理 3 统筹协调 充分调动各主体的创造性, 形成上下配合 内外协调 积极有效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 4 支撑发展 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要有利于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有利于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 三 强化学位授予单位的质量保证 1. 学位授予单位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主体, 要按照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 ( 见附件 ), 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确立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 建立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 2. 学位授予单位要充分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在质量保证方面的作用, 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指导课程体系建设, 开展质量评价等工作 不断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 把师德师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作为导师评价的重点, 加强导师对研究生思想 学习和科研实践的教育与指导 3. 学位授予单位要统筹各类研究生教育经费, 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 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 畅通分流渠道, 加大对不合格学生的淘汰力度, 激发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把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贯穿到研究生培养全过程, 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 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4. 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制度, 组织专家定期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 发现问题, 改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开展国际评估 四 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管 1. 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制订 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为学位授予单位实施研究生培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管提供基本依据 2. 建立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制度, 以人才培养为核心, 制订科学的评估标准, 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工作 按类型 分层次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提高评估实效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 采取约谈 通报 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等处理办法 不断改进学科评估工作 3. 开展博士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 强化学位授予单位 导师和研究生的 34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39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质量意识, 加强学位授予管理, 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建立研究生教育绩效拨款制度, 推动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创新, 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不断提升 4. 建立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 及时公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信息, 开展质量调查, 定期发布教育行政部门 学位授予单位和相关学术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 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质量自律, 加强质量预警, 营造良好的质量环境 5.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管力度, 做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省级重点学科评选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等工作 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区域协作机制建设 五 充分发挥学术组织 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的监督作用 1. 充分发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等学术组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调查研究 标准制订 评估论证及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 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在人才培养 需求分析 标准制订 实践训练和专业学位质量认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 逐步建立独立 科学 公正, 且具有良好声誉的研究生教育质量社会评价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领导, 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作为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 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 制订相关措施, 统筹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工作 学位授予单位要在全面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 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附件 :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 2014 年 1 月 29 日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35

40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附件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 为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制定本规范 一 目标与标准确立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 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结合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实际, 确定研究生教育层次 类型 规模和结构等方面的发展目标, 并定期调整 制订学位授予标准 在国家制定的 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基础上, 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订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博士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制订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办法 制订本单位一级学科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增列与撤销办法,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的办法, 明确标准, 规范程序, 形成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 优化结构, 发展特色 二 招生管理制订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研究生生源质量 培养质量 就业状况, 以及培养经费 科研任务 导师队伍 实践基地等研究生培养条件方面的因素, 制订以质量为导向的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 制订研究生招生选拔规定 建立有效的招生自我约束机制, 规范招生选拔, 充分明确导师在研究生招生选拔中的职责和权力, 加强对考生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的考察, 保证招生质量 三 培养过程与学位授予管理制订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应明确培养目标 课程体系 培养环节, 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 创新培养模式, 体现学科特色和学术前沿, 突出个性化培养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要吸收行业部门参与, 注重实践和创新能力培养 制订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办法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学科发展前沿和研 36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41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究生个人发展需要, 建构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及时更新课程内容, 丰富课程类型 制订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办法 明确授课教师资质, 规范课程教学, 建立科学的教学督导和评价制度, 加强对授课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制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质量的监督与评价办法, 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建立健全中期考核制度 不断提高研究生中期考核或博士生资格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切实发挥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筛选作用 健全学位论文开题及评阅制度 论文开题要有规范的程序, 论文评阅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参与, 加强匿名评阅等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论文评阅制度建设, 有条件的单位应探索国际同行评阅 健全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制度 完善学位论文预答辩 答辩和答辩后修改等制度 答辩委员会和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要严格履行职责, 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建立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制度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安排必修环节, 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精神 科学道德 学术规范 学术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 明确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 制订研究生分流与淘汰办法 制订研究生课程学习 中期考核 资格考试和学位论文开题等各阶段的分流与淘汰办法 四 导师岗位管理制订导师考核评价办法 规范导师岗位管理, 实施导师招生资格审查, 建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 制订导师交流与培训办法 建立和完善导师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制度, 为导师提高学术和实践能力提供平台 加强导师培训, 不断提高导师指导能力 建立导师激励与问责制 完善导师激励制度, 明确和保障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与权力, 调动导师育人积极性, 发挥导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示范作用 完善导师问责制, 对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 视情况分别采取质量约谈 限招 停招等处理 五 研究生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制度 以鼓励创新为导向, 完善机制, 充分发挥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 统筹制订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保证评选过程公平 公正 公开, 奖助学金的评选要有一定比例的导师和研究生参加 建立研究生权益保护机制 完善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正当利益诉求和权利救济机制, 加强对研究生的权益保护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37

42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建立研究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制度 健全研究生就业市场和信息服务体系, 加强研究生创业教育, 鼓励研究生创业和面向基层就业 六 条件保障与质量监督制订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办法 按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订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办法, 保障各类研究生学习 科研 实践和生活等基本条件 建立自我评估制度 以提高质量为导向, 定期开展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自我评估, 发现问题, 提出改进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参加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建立质量跟踪和反馈制度 建立毕业生发展质量跟踪调查和反馈制度, 定期听取用人单位意见, 开展人才培养质量和发展质量分析, 及时调整人才培养结构 建立质量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发展质量信息, 定期发布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报告 七 质量管理与质量文化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以及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的管理职责, 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信息与档案管理 营造质量文化 通过质量制度建设 规范研究生教育过程管理, 加强导师 研究生和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 形成体现自身发展定位 学术传统与特色的质量文化 38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43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教财 [2014]1 号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 ( 以下简称高校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 保证评审工作公开 公平 公正 依法依章开展, 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 根据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应根据本校组织机构设置状况, 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由校主管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 制订名额分配方案 ; 统筹领导 协调 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 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 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 ( 院 系 所 中心, 下同 ) 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 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研究生导师代表 行政管理人员代表 学生代表任委员,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 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 一 ) 平等原则, 即在评审过程中, 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 在平等 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 ( 二 ) 回避原则, 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 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 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 ( 三 ) 公正原则, 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 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 ( 四 ) 保密原则, 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39

44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第六条高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 应在各基层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 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 学校特色优势学科 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七条高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 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统一组织学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 ( 全脱产学习 ) 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九条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 硕博连读学生, 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 ( 一 )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 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 ( 二 )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 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 三 )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 保留学籍者 第十二条高校应根据学校自身情况, 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 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 对学术型研究生, 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 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 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 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 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 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 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 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 公开答辩等环节, 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 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40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45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 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 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 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 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 由于因私出国留学 疾病 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高校应及时报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将评审材料报其中央主管部门, 地方高校将评审材料报省级教育 财政部门 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 评审程序 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 财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 每年 10 月 31 日前, 报教育部 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教育部 财政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备案材料, 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41

46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 [2013]219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潜心科研 勇于创新 积极进取, 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号 ) 精神, 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 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 以下简称中央高校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高校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 学费收入 社会捐助等, 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 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 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元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8000 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奖励比例 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五条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 学业成绩 科研成果 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 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 等级 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 ( 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 ), 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 60%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 ( 专业 方向 ) 倾斜 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 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42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47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 硕博连读学生, 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 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九条中央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条中央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由校主管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统筹领导 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中央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 ( 院 系 所, 下同 ) 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研究生导师 行政管理人员 学生代表任委员,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 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 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2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43

48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 公平 公开 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 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中央高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并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 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 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 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 制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44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49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研 [2013]1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发展改革委 财务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 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研究生教育取得了重大成就, 基本实现了立足国内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战略目标 但总体上看, 研究生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 培养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年 ), 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现就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 一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 :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 深入实施教育 科技和人才规划纲要, 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以服务需求 提高质量为主线, 以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 统筹构建质量保障体系为着力点, 更加突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更加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 更加突出科教结合和产学结合, 更加突出对外开放, 为提高国家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为建设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提供坚强保证 2. 总体要求 : 优化类型结构, 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招生选拔制度 ; 鼓励特色发展, 构建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的培养机制 ; 提升指导能力, 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 ; 改革评价机制, 建立以培养单位为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 ; 扩大对外开放, 实施合作共赢的发展战略 ; 加大支持力度, 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45

50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多渠道投入机制 通过改革, 实现发展方式 类型结构 培养模式和评价机制的根本转变 到 2020 年, 基本建成规模结构适应需要 培养模式各具特色 整体质量不断提升 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二 改革招生选拔制度 3. 优化人才培养类型结构 基本稳定学术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学科总体规模, 建立学科动态调整机制, 鼓励学科交叉与融合, 进一步突出学科特色和优势 积极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稳步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重视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 4. 深化招生计划管理改革 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 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规模 加强和改进招生计划管理, 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改革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形式, 取消国家计划和自筹经费 双轨制 加强宏观管理, 逐步建立研究生教育规模 结构 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进一步完善计划分配办法, 通过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控, 积极支持优势学科 基础学科 科技前沿学科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的学科发展 5. 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招生选拔机制 以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为核心, 积极推进考试招生改革, 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 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 优化初试, 强化复试, 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 注重对考生专业基础 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考察 6. 完善招生选拔办法 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 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办法, 注重选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 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 申请 审核 机制, 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 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 建立博士研究生中期分流名额补充机制 对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的选拔程序 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强化考试安全工作 三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7. 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研究生教育全过程, 把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纳入研究生培养各环节 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着力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 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加强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培养, 培育研究生正直诚信 追求真理 勇于探索 团结合作的品质 认真组织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 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 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8. 完善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统筹安排硕士和 46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51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博士培养阶段, 促进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有机结合, 强化创新能力培养, 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 重视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科研训练, 要求并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前沿性 高水平的科研工作, 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水平研究生培养 鼓励多学科交叉培养, 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拓宽学术视野, 激发创新思维 9. 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面向特定职业领域, 培养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形成产学结合的培养模式 引导和鼓励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 充分发挥行业和专业组织在培养标准制定 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建立培养单位与行业企业相结合的专业化教师团队和联合培养基地 加强实践基地建设, 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 大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 10. 加强课程建设 重视发挥课程教学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 建立完善培养单位课程体系改进 优化机制, 规范课程设置审查, 加强教学质量评价 增强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内容前沿性, 通过高质量课程学习强化研究生的科学方法训练和学术素养培养 构建符合专业学位特点的课程体系, 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 加强案例教学, 探索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 11.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 根据研究生的学术兴趣 知识结构 能力水平, 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 发掘研究生创新潜能, 鼓励研究生自主提出具有创新价值的研究课题, 在导师和团队指导下开展研究, 由培养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 制定配套政策, 支持研究生为完成高水平研究适当延长学习时间 加强研究生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 提高研究生就业创业能力 12. 加大考核与淘汰力度 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 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和论文审核制度, 畅通分流渠道, 加大淘汰力度 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 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 完善研究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 四 健全导师责权机制 13. 改革评定制度 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 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 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 根据年度招生需要, 综合考虑学科特点 师德表现 学术水平 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 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 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 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14. 强化导师责任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47

52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前沿引导 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 全面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提高师德水平, 加强师风建设, 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 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 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 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15. 提升指导能力 加强导师培训, 支持导师学术交流 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 逐步实行学术休假制度 加强高校 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人才交流与共享, 建设专兼结合的导师队伍, 完善校所 校企双导师制度 重视发挥导师团队作用 五 改革评价监督机制 16. 改革质量评价机制 发布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规范 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制定博士 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学术学位注重学术创新能力评价, 专业学位注重职业胜任能力评价 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要更加突出人才培养质量, 人才培养质量评价要坚持在学培养质量与职业发展质量并重 强化质量在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 17. 强化培养单位质量保证的主体作用 培养单位要加强培养过程的质量管理 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分别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 负责制订培养标准和方案 建设课程体系 开展质量评价等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行业和企业专家参加 定期开展自我评估, 加强国际评估 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评价的反馈机制, 主动公开质量信息 18. 完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 加快建设以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主导, 行业部门 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质量监督体系 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 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力度, 改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统筹学科评估 对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单位, 视情做出质量约谈 减少招生计划 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 建立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认证体系, 鼓励培养单位参与国际教育质量认证 19. 建立质量信息平台 建设在学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分析和预警机制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公布质量标准, 发布质量报告和评估结果, 接受社会监督 20. 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 博士学位工作的管理 进一步强化培养单位办学责任, 加强统一管理, 建立定期检查机制 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 须将学位论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示 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 研究生 和 硕士 博士学位 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48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53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六 深化开放合作 21. 推进校所 校企合作 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的战略合作, 支持校所 校企联合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平台, 完善校所 校企协同创新和联合培养机制 紧密结合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通过跨学科 跨院校 产学研联合培养等多种途径, 培养和造就科技创新和工程技术领域领军人才 22. 增强对外开放的主动性 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 加快建设有利于国际互认的学位资历框架体系, 继续推动双边和多边学位互认工作, 加强与周边国家 区域的研究生教育合作 完善来华留学研究生政策, 适时提高奖学金标准, 扩大招生规模, 提高生源质量, 创新培养方式 扩大联合培养博士生出国留学规模, 继续实施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 项目 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设海外教学实践基地 23. 营造国际化培养环境 加强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 吸引国外优秀人才来华指导研究生 推动中外合作办学, 支持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展 双学位 联合学位 项目, 合作开发研究生课程 加大对研究生访学研究 短期交流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力度, 提高具有国际学术交流经历的研究生比例 提高管理与服务的国际化水平, 形成中外研究生共学互融 跨文化交流的校园环境 七 强化政策和条件保障 24. 完善投入机制 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 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培养单位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 培养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大纵向科研经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研究生培养的力度, 统筹财政投入 科研经费 学费收入 社会捐助等各种资源, 确保对研究生教学 科研和资助的投入 25. 完善奖助政策体系 建立长效 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强化国家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对研究生的激励作用 健全研究生助教 助研和助管制度 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最高限额, 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贷尽贷 加大对基础学科 国家急需学科研究生的奖励和资助力度 奖助政策应在培养单位的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开 26. 加强培养条件和能力建设 在国家高等教育重点建设项目中, 突出对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支持 建立优质资源共享机制, 国家各类重大项目投资的仪器设备与平台, 应向研究生开放 培养单位要改善培养条件, 支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 对生均资源过低的培养单位, 减少其招生规模 对参与研究生培养和建设实践基地的企业, 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49

54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27. 鼓励改革试点 着力破除制约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瓶颈, 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平台, 积极探索提高质量的新机制 八 加强组织领导 28. 深化改革 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教育部门要转变职能, 加强宏观指导和监督, 加大地方统筹力度, 扩大培养单位的自主权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教育工作, 认真制定本单位改革方案, 强化改革的主体和责任意识, 重视发挥基层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 研究生培养和质量评价中的作用 各地区和培养单位要重视宣传引导, 加强风险评估, 处理好推进改革与维护稳定的关系, 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13 年 3 月 29 日 50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55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 [2012]342 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 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年 ), 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 ( 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 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 4.5 万名在读研究生 其中, 博士研究生 1 万名, 硕士研究生 3.5 万名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 ;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 4. 学习成绩优异, 科研能力显著, 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财政部 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 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 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 3 月底前, 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报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51

56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财政部 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每年 4 月 30 日前, 财政部 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 每年 5 月 31 日前,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 ( 专业 ) 倾斜 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评审和发放工作, 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评审组织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由校主管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 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 统筹领导 协调 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 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 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 ( 院 系 所, 下同 ) 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研究生导师 行政管理人员 学生代表任委员,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 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 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 本人应如实填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 附件 1), 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 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 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 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 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 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 硕博连读学生, 根据当 52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57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应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 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 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 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 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 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 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 填制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 附件 2) 和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 附件 3), 每年 10 月 31 日前, 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高等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 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并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财政部 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53

58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条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 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报财政部 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 :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3.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54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59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4 号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 推进建立良好学风,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 硕士 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 统称为学位论文 ), 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 ( 一 ) 购买 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 ( 二 ) 由他人代写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 ( 三 )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 ( 四 ) 伪造数据的 ; ( 五 )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 学术规范教育, 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 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 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 明确责任 规范程序, 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 原创性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 由他人代写 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 已经获得学位的,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 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 3 年内, 各学位授予单位不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55

60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 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为在职人员的, 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 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代写的人员, 属于在读学生的, 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 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 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 ( 系 ) 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 ( 系 ) 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并可以给予该学院 ( 系 ) 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 管理混乱, 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 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 ; 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 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对学位申请人员 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 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社会中介组织 互联网站和个人, 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 代写的, 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56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61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 制定 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57

62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 教育部关于修改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的决定 已经 2011 年 12 月 23 日第 41 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 一二年一月五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的决定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 维护考试秩序, 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决定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做如下修改 :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 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面向社会公开 统一举行, 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 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二 将第六条第一段修改为 :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将第 ( 一 ) 项修改为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将第 ( 三 ) 项 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修改为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将第 ( 四 ) 项修改为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将第 ( 九 ) 项修改为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 58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63 管理规章制作汇编试成绩的行为 三 将第七条第 ( 一 ) 项中的 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修改为 : 考试资格 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第 ( 二 ) 项修改为 :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 四 将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 :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第 ( 三 ) 项修改为 : 威胁 侮辱 诽谤 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 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增加一项作为第 ( 四 ) 项 :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 原第 ( 四 ) 项修改为第 ( 五 ) 项 五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 考生有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 各科成绩无效 ;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视情节轻重, 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 ( 一 ) 组织团伙作弊的 ; ( 二 ) 向考场外发送 传递试题信息的 ; ( 三 )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 ( 四 ) 伪造 变造身份证 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 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 至 3 年的处理, 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六 将第十条中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 在校学生 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 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 ( 一 )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 ( 二 ) 组织团伙作弊的 ; ( 三 )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 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八 第十三条第 ( 四 ) 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 ( 五 ) 项 : 未认真履行职责,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59

64 Collection of Man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 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 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 将第 ( 五 ) 项修改为第 ( 六 ) 项, 其中的 积分误差 修改为 积分差错 其后各项序号依次顺延 九 在第十六条 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 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 后增加 损毁 十 将第十七条第一段修改为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款第 ( 二 ) 项修改为 :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 第 ( 三 ) 项修改为 : 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 监察部门, 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十一 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 作弊行为的, 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 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 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十二 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 分别作为第二款 :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 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 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款 :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 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原第二款修改为第四款 十三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 经考生申请,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 对作弊的事实 情节等进行审查 核实 十四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记录 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 任何组织 个人不得删除 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 并应当及 60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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