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培养 ) 应用技术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藕舫学院( 创新创业 ) 滨江学院 ( 独立学院 ) 等高水平办学机构 学校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现有专任教师 1500 多人, 其中中科院院士 2 人 973 首席科学家 4 人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1 人 国家杰青 3 人 国家千人计划 6 人 万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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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概况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是国家 双一流 建设高校, 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 学校始建于 1960 年, 应新中国国家战略和国民经济建设需求而生, 隶属中央 ( 军委 ) 气象局, 前身为南京大学气象学院,1963 年独立建校为南京气象学院,1978 年列入全国重点大学,2004 年更名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007 年以来, 先后实现了江苏省人民政府 中国气象局 教育部 国家海洋局的多方共建 现为以江苏省管理为主的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 学校坐落于南京江北新区, 校园占地面积约两千亩 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近 3 万名 硕博研究生 3000 余名 留学生 1500 余名 学校办学特色鲜明, 大气科学学科在教育部一级学科评估中两次蝉联全国第一 获评 A+ 等级, 气象学为国家重点学科, 信息与通信工程 环境科学与工程 物联网技术与装备等 8 个学科获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立项, 地球科学 工程学 计算机科学 3 个学科跻身 ESI 学科排名全球前 1% 拥有大气科学 环境科学与工程 信息与通信工程 管理科学与工程 数学 科学技术史 6 个一级学科博士点,22 个一级学科硕士点 13 个专业学位硕士点,60 个本科专业分布于理 工 文 管 经 法 农 艺 8 个学科领域, 学校还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现有大气科学学院 应用气象学院 大气物理学院 地理科学学院 遥感与测绘工程学院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学院 海洋科学学院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信息与控制学院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计算机与软件学院 数学与统计学院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 法政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管理工程学院 商学院 文学院 传媒与艺术学院等 19 个专业学院, 拥有雷丁学院 ( 中英合作 ) 长望学院( 拔 I

2 尖培养 ) 应用技术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藕舫学院( 创新创业 ) 滨江学院 ( 独立学院 ) 等高水平办学机构 学校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现有专任教师 1500 多人, 其中中科院院士 2 人 973 首席科学家 4 人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1 人 国家杰青 3 人 国家千人计划 6 人 万人计划领军人才 1 人 百千万人才工程 4 人 四青 人才 12 人, 各类国家级人才工程共 40 多人, 省部级人才工程 教学名师共 400 多人次, 拥有首批黄大年式教师团队 江苏双创团队等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团队 24 个, 专任教师具有博士学位达 80% 具有一年以上境外研修经历者达 46% 学校坚持科教融合理念, 教学科研资源丰富, 建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中心 国家级众创空间 集群计算机中心等 27 个实践教学平台, 拥有一批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和国家级规划教材 ; 建有气候与环境变化国际联合实验室 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气象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中国气象局大气物理与大气环境重点开放实验室 中国制造业发展研究院 省级重点智库气候与环境治理研究院 江北新区发展研究院等 20 多个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 设有气候与气象灾害协同创新中心 大气环境与装备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创办有 大气科学学报 ( 中文核心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阅江学刊 三份学术期刊 图书馆馆藏纸质文献 216 万余册, 数据库总量 40 余种, 累计中外电子图书总量为 168 万种, 电子期刊 1.9 万种, 年订阅纸质中外期刊 1056 种, 是国内大气科学类文献最齐全的高校图书馆 学校秉承 艰苦朴素 勤奋好学 的优良校风, 恪守 明德格物 立己达人 的校训, 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 以培养拔尖精英人才 创新创业人才 国际化人才为导向, 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构建了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体系 学校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取得优秀,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入选首批国家级深化创新创 II

3 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 学生获得首届中国 互联网 +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 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唯一特等奖 高教社杯 挑战杯 竞赛全国特等奖 英语竞赛特等奖, 在大学生电子设计 机器人 智能车等全国竞赛中均获得一等奖以上佳绩, 连续三年获国际计算机视觉与模式识别大会算法竞赛冠军, 大学生男排获得全国联赛总冠军 学生技能竞赛获奖率达 40%, 本科生高质量就业率达 98.66% 升学率达 31.85% 建校以来, 已培养各类毕业生 10 万人, 校友中涌现出一批两院院士 部委领导 央企高管 战略专家 国际组织官员等杰出人才, 众多校友成为中国乃至世界气象行业的业务骨干和科研精英, 学校被誉为 气象人才的摇篮 学校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引领, 十二五 期间, 承担了包括国家 973 计划项目 863 计划项目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 2900 多项, 获授权专利 1800 余项 2017 年, 获批立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140 项, 其中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3 项 课题 3 项, 获批国家社科基金 10 项, 其中重大 1 项, 全年科技到账经费达 3 亿元 学校教师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 江苏省科技进步一等奖 国家海洋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教育部人文社科二等奖等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百余项, 学校教师还获得卡尔 古斯塔夫 罗斯贝奖章 美国地球物理学会霍尔顿青年科学家奖等国际性大奖多项, 多项研究成果刊发于 Nature Science 等国际顶尖学术期刊 学校积极推动海内外合作共建, 着力汇聚办学资源 拓展办学空间, 与全国各省市区气象局, 与中国科学院大学, 中科院大气所 海洋所 遥感所 自动化所, 中船重工 724 所, 江苏省社科院等建立了全面合作关系, 建有无锡 苏州等校地联合研究院和研究生院 学校国际化办学特色鲜明, 与美国哈佛大学 耶鲁大学 威斯康辛大学 夏威夷大学 佛罗里达州立大学, 英国剑桥大学 曼彻斯特大学, 加 III

4 拿大多伦多大学, 德国汉堡大学, 台湾大学 东华大学等 50 多所著名高校建立了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的合作关系 学校与英国雷丁大学合作创办雷丁学院, 是首批 江苏 英国高水平大学 联盟 高校 ; 建有国际教育学院, 拥有中国政府 国家汉办 江苏省政府茉莉花奖学金等招收来华留学生资格 ; 创办巴哈马大学 孔子学院 ; 设在我校的 联合国世界气象组织区域培训中心 及 亚太经合组织台风委员会培训中心, 已为 155 个国家和地区培养了 3400 余名高级气象科技人员和管理者, 成为全球培训规模最大 质量名列前茅的培训中心, 受到世界气象组织的高度评价和特别嘉奖 在新的发展时期,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将聚焦 一流特色高水平大学 战略目标, 坚持 开放 协同 特色 发展理念, 厚植大学精神, 笃行以生为本, 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显著提升服务国家气象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能力, 推进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加快建成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IV

5 目 录 第一部分研究生日常管理... 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3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 修订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申请解除处分实施办法 ( 试行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 修订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 三助 工作管理办法 ( 修订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校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研金 管理办法 ( 修订 ) 56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 修订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外出参加学术会议 实习 出国留学 访学 ( 含调研 ) 等事项的管理办法 ( 试行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在外住宿管理规定 ( 试行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实施办法 ( 试行 ) 90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 ( 试行 ) I

6 第二部分研究生培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教学及教务管理规定 ( 修订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的规定 ( 试行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规定 ( 试行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国际博士研究生培养的规定 ( 试行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国际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规定 ( 试行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办法实施细则 167 第三部分研究生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博士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修订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 ( 修订 )203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 试行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 修订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实施细则 ( 修订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办法 ( 修订 ) II

7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 ( 试行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 ( 试行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 ( 试行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规定 ( 试行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盲审 实施细则 ( 修订 )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程序的补充规定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实施办法 ( 修订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认定和管理办法 245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博士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 ( 修订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优秀博士 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 修订 )252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及奖励办法 ( 试行 ) 256 第四部分研究生相关工作流程图 研究生新生注册流程图 研究生新生申请保留学籍流程图 在学研究生开学报到流程图 研究生请假手续办理流程图 研究生休学 复学流程图 研究生违纪处分流程图 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图 III

8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流程图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流程图 研究生论文答辩程序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流程图 研究生各类评奖评优办法流程图 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流程图 研究生就业手续办理流程图 研究生就业 报到证 办理流程 研究生就业 户口迁移证 办理流程 研究生毕业离校流程图 研究生档案管理流程图 办理出国手续流程图 IV

9 第一部分研究生日常管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教学 号 ) (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试行 ) ( 教政字 号 ) 修订 ) 一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努力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增强社会责任感, 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 崇尚科学 ; 刻苦钻研, 严谨求实 ; 积极实践, 勇于创新 ; 珍惜时间, 学业有成 四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 遵守校纪校规 ; 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 ; 敬廉崇洁, 公道正派 ;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 知行统一 ;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不作弊, 不剽窃 ; 自尊自爱, 自省自律 ; 文明使用互联网 ; 自觉抵制黄 赌 毒等不良诱惑 六 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 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 ; 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 ; 尊敬师长, 友爱同学, 1

10 团结合作 ; 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 ; 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七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 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 生活俭朴, 杜绝浪费 ;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 强健体魄, 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 ; 磨砺意志, 不怕挫折, 提高适应能力 ; 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 ; 关爱自然, 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 2

1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教育部令第 33 号 ) (2004 年 5 月 19 日教育部令第 18 号发布施行 根据 2012 年 1 月 5 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 公正, 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 ( 以下简称考生 )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 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 ) 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 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 其他相关人员,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 影响考试公平 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 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 依据本办法, 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 3

12 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 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 二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 五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 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七 )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 八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 九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 一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 二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 三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 ( 五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 六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 七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 4

13 ( 八 )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 ( 九 ) 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 ( 一 ) 通过伪造证件 证明 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 二 )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 ( 含两份 ) 答卷答案雷同的 ; ( 三 ) 考场纪律混乱 考试秩序失控, 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 ( 四 )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事后查实的 ; ( 五 )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 ( 一 ) 故意扰乱考点 考场 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 ( 二 ) 拒绝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 ( 三 ) 威胁 侮辱 诽谤 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 ( 四 )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 视情节轻重, 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 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 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 5

14 行为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 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 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 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是在校生的, 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直至开除学籍 ; 其他人员, 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直至开除或解聘, 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在考试管理 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 一 )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 ( 二 )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 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 ( 三 )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 ( 四 ) 擅自将试题 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 ( 五 ) 在评卷 统分中严重失职, 造成明显的错评 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 ( 六 )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 ( 七 )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 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 ( 八 ) 擅自泄露评卷 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 ( 九 ) 其他违反监考 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 应当停止其参 6

15 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 证件 档案, 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 ( 二 ) 因玩忽职守, 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 ( 三 )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 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 ( 四 ) 伪造 变造考生档案 ( 含电子档案 ) 的 ; ( 五 ) 在场外组织答卷 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 ( 六 ) 指使 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 ( 七 ) 偷换 涂改考生答卷 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 ( 八 )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 虚报考试数据 信息的 ; ( 九 )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 索贿 受贿 以权徇私的 ; ( 十 ) 诬陷 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 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 作弊现象严重 ; 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 ( 含五分之一 ) 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 作弊现象严重, 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 考点的相关责任人 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 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 答案及评分参考 ( 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 下同 ) 丢失 泄密, 或者使 7

16 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 损毁 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 答案及评分参考 考生答卷 考试成绩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指使 纵容 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 致使考场秩序混乱 作弊严重的 ; ( 二 ) 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 ( 三 ) 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 ( 四 ) 利用职权, 包庇 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 ( 五 ) 以打击 报复 诬陷 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 考生人身权利的 ; ( 六 ) 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 ( 七 ) 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 ( 八 ) 扰乱 妨害考场 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的,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 ;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 工具等, 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 应当由两名以上 ( 含两名 ) 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 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8

17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所列行为的, 应当由两名以上 ( 含两名 ) 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 收集 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 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 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 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 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 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 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 ( 市 ) 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由地 ( 市 ) 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 出现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 由地 ( 市 ) 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 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 ( 市 ) 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 直接进行处理 ; 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由地 ( 市 ) 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 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 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 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并通知地 ( 市 ) 级教育考试机构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 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 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 十五 十六条所列案件, 情节严重的,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 必要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 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 考点主考 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 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9

18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 由地 ( 市 ) 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 地 ( 市 ) 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 由所在单位根据地 ( 市 ) 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 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 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 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 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 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 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 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的内容 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 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 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 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 ( 一 ) 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 内容适当的, 决定维持 ; ( 二 ) 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 1 违规事实认定不清 证据不足的; 10

19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 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据 行政复议法 和 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 记录 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 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 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 ; 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 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 由若干考点组成, 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 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11

20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 修订 ) ( 研工发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培养研究生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 ( 一 ) 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 认识深刻, 悔改表现突出的 ; ( 二 ) 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 ( 一 ) 违纪后, 拒不承认错误 ; 或提供伪证, 妨碍调查处理 ; 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述, 无理纠缠, 态度恶劣者 ; ( 二 ) 对检举人 证人或管理人员有威胁或打击报复行为者 ; ( 三 ) 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12

21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第六条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 组织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参与非法组织 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在人际交往中行为不当,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尚未构成犯罪的, 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 淫秽 暴力等有害信息,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 二 ) 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 三 ) 通过网络盗用他人 IP 地址 用户帐号, 危害网络安全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偷窃 诈骗国家 集体 个人财物, 尚未构成犯罪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价值不满 500 元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价值在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内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 三 ) 价值在 1000 元以上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 四 ) 价值虽不满 1000 元, 但属屡教不改者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3

22 ( 五 ) 有协助作案者行为的, 与作案者同论 ; ( 六 ) 偷窃或伪造文档 私刻公章 偷窃保密文件 档案等物品者, 除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理外, 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凡损坏公共财物 私人财物, 或有其它破坏活动者,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由于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 酌情赔偿, 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或免予处分 ; 由于违反操作规程, 造成重大损失者, 除酌情赔偿或罚款外, 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 ( 二 )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除赔偿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 ( 三 ) 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 视其损坏程度除赔偿损失外, 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者, 视不同情况,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 二 ) 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 网线的, 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 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 三 ) 不遵守学生宿舍作息时间, 影响他人休息, 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擅自夜不归宿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四 )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 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 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五 ) 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 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六 )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 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私占 出借 出租床位的, 视情节轻重和造成 14

23 的后果及影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 七 ) 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八 ) 对违反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其它条款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学校消防 用电 用火管理规定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处分 : ( 一 ) 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设备 电源线 电话线 广播线 网线等公共设施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二 ) 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三 ) 因违章用火 用电等引起火灾的, 视影响大小 损失程度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伪造 涂改研究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 在办理 ( 补办 ) 研究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将研究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乱写 乱画, 收听 收看 复制 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 贩毒的,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 ( 一 ) 涂写 勾画淫秽文字 图像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 二 ) 观看淫秽书刊 画报的, 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 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 三 ) 传播 复制 出租 出售淫秽书刊 画报 录像 录音 光盘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四 ) 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打架斗殴者, 给予以下处分 : 15

24 ( 一 ) 虽然未动手打人, 但因肇事 促成事态扩大者,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 二 ) 动手打人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 ( 三 ) 策划他人打架,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 ( 四 ) 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以 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者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 视其后果严重程度, 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受以上处分者均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 ( 擅自离校者, 旷课一天按 4 学时累计 ) 达到下列学时数的研究生,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16 学时, 给予警告处分 ; ( 二 )24 学时,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32 学时, 给予记过处分 ; ( 四 )40 学时,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五 )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50 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予以退学 第十八条违反考试规定的,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7) 擅自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 草稿 16

25 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二 ) 有以下作弊行为的, 给予记过处分 ; 其中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3)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4)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5)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 (6) 其他作弊行为 ( 三 ) 有以下作弊行为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1)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 (2) 组织作弊 ; (3)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 (4) 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九条研究生发表的文章或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中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 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 学术思想等违反学术纪律的行为, 经调查核实, 根据情节轻重 影响范围和本人的认错态度,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学术论文一稿多用或引用他人成果 数据等未明确说明 未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 作者 年份 出版机构等侵占 抄袭 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 17

26 ( 二 ) 抄袭他人成果, 或伪造导师 专家推荐信 签名及其他评定 ( 或审批 ) 意见, 或篡改 伪造原始记录 实验数据 调查数据等研究数据, 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 奖学金评定 论文评阅 答辩等, 或伪造 篡改发表文章录用函造成恶劣影响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三 ) 违反学术道德, 情节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 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凡违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如图书馆借书 教室使用等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留校察看处分执行期间再次受到学校处分者, 或留校察看期满后第二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受处分者同时受下列处罚 : ( 一 ) 受处分者, 取消其一年内优秀奖学金 校内各种荣誉称号等的评定资格 ; 当年已获得奖学金者, 则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 ( 二 )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察看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 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 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 有显著进步表现的, 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留校察看期满者, 学校应视其表现作出按期解除或延长留校察看决定 第三章处分程序第二十四条对违纪研究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 ( 一 ) 给予研究生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 由所在学院讨论决定, 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 研究生工作部直属管理学生由研究生工作 18

27 部讨论决定, 并审核备案 ); ( 二 ) 给予研究生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 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 决定 ( 研究生工作部直属管理学生由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 并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 决定 ); ( 三 ) 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 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 ( 研究生工作部直属管理学生由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 ), 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 决定, 再报主管校长经校长会议批准 对研究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 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 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 ( 四 ) 对有全校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研究生违纪事件, 由研究生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学院研究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给予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前, 应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形式表达或口头形式表达的陈述和申辩 并认真做好笔记, 结束时, 让口头陈述和申辩的研究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 如果拒绝签字, 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第二十六条给予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时, 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 ( 研究生工作部直属管理学生由研究生工作部出具处分决定书 ), 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 下列方式之一视同将 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 送达违纪研究生本人 ( 一 ) 由研究生辅导员将 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 送交给受处分研究生本人, 并由其在送交回执上签字 如受处分研究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 送交人在送交回执上记明研究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交人签名或盖章 ; ( 二 ) 将 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 邮寄或送交其家长或直系亲属 ; ( 三 ) 将 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 在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 19

28 生院官方网站公告三天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 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 处分决定书一般一式三份, 一份送交被处分研究生本人, 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 一份由研究生工作部存档 处分决定书须在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送交被处分研究生本人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或处理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研究生工作部是受处分研究生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 第二十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分管校领导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 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学生提出申诉时, 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 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 ) 申诉人的姓名 班级 学号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 ( 二 ) 申诉的事项 要求及理由 ; ( 三 ) 提出申诉的日期 ; ( 四 )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 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 ( 一 ) 予以受理, 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 ( 二 ) 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正的, 不予受理, 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 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 20

29 进行处理, 作出申诉复查结论, 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区别不同情况, 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 ( 一 ) 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 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 ( 二 ) 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受理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 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 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 通过邮寄送交的, 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四条在申诉期间, 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五条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 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对研究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发给学习证明, 两周内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附则第四十条其它各类研究生的违纪处分, 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凡上述条例未列举述及的违法违纪行为, 参照本条例执行 21

30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 研部发 [2007]15 号 ) 同时废止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18 年 7 月 28 日 22

31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申请解除处分实施办法 ( 试行 ) ( 研工发 号 ) 一 申请解除处分的范围 1 受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的在籍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2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不得申请解除处分 二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1 受警告 严重警告者, 自处分发文之日起至申请解除处分时间应满半年, 但对毕业班学生受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后改正错误表现突出者可以缩短到满三个月 ; 受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 自处分发文之日起至申请解除处分时间应满一年, 对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后改正错误表现特别突出者可以缩短到满半年以上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2 受处分后对本人所犯错误的性质 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 并有实际的改正 3 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对师生的教育和考察积极配合且学习成绩有比较明显的进步 4 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在报批过程中又违纪的, 取消其申请解除处分的资格 三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 一 ) 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 受处分学生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2 组织评议: 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组织同班学生代表就能否解除处分进行民主评议, 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建议, 并将相关材料报学生所在学院 ( 研究生工作部直属管理学生的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工作 23

32 部 ) 3 学生所在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研究生工作部直属管理学生由研究生工作部召开会议 ) 进行讨论, 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将解除处分的决定书 ( 正式发文 ) 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解除处分决定送达书 送交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若无法送交, 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 二 ) 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 受处分学生提出解除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书面申请 2 组织评议: 学生所在学院在组织同班学生代表 辅导员就能否解除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 研究生工作部直属管理学生经研究生工作部召开会议讨论 ), 提出是否解除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建议, 并将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申请解除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审批表 报研究生工作部 3 学校批准: 研究生工作部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提交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 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作出是否解除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将解除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书 ( 正式发文 ) 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解除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决定送达书 送交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若无法送交, 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四 档案处理学生受处分被解除后, 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五 本办法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 本办法与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实施 24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18 年 7 月 28 日

33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 修订 ) ( 研工发 号 ) 为进一步改革 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 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吸引优质生源, 提升培养质量, 造就拔尖创新人才, 根据 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 教研 [2013]1 号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19 号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苏财教 [2014]2 号 ) 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遵循研究生教育培养规律, 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为根本, 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核心,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 学校多渠道筹集经费 研究生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 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 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 基本原则遵循研究生培养规律, 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 坚持以人为本, 秉承公平 公正 公开 择优的原则, 统筹规划, 系统设计, 创新研究生资助机制, 不断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持续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改善研究生的学习 科研和生活条件 25

34 三 主要内容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奖学金 助学金两部分组成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 优秀奖学金, 优秀新生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 ;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贷款, 校助研 助教 助管 ( 以下简称 三助 ) 岗位助学金, 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研金, 校 长望 助学基金等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由校主管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 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统筹领导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 优秀奖学金 优秀新生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等的评审工作 所有奖助金的资助年限均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正常学制年限 ( 一 ) 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学业成绩优秀 科学研究成果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元, 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元 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及经费由国家下达, 评选办法按照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 研工发 [2018]14 号 ) 执行 ( 二 ) 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评选办法按照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 研工发 [2018]9 号 ) 执行, 其等级 比例 资助额度见下表 : 26

35 培养层次 年级 等级 比例 (%) 额度 ( 万元 ) 一年级 不区分 博士研究生 一等 二 三年级二等 三等 一年级 一等 X 1.2 二等 100-X 0.8 硕士研究生 一等 二 三年级 二等 三等 注 :X 为一等学业奖学金获评比例 ( 三 ) 优秀奖学金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二 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 (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评选办法按照 南 京信息工程大学优秀奖学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 研工发 [2018]8 号 ) 执行, 其等级 比例 资助额度见下表 : 培养层次 等级 比例 (%) 额度 ( 万元 ) 一等 博士研究生 二等 三等 一等 硕士研究生 二等 三等 60 0 ( 四 ) 优秀新生奖学金 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 的一年级全日制研究生 (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评选办法按照 南 27

36 京信息工程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 研工发 [2018]7 号 ) 执行, 其等级 比例 资助额度见下表 : 培养层次等级比例 (%) 额度 ( 万元 ) 一等 X 博士研究生二等 100-X 0.5 一等 X 2.0 硕士研究生二等 100-X 0 注 :X 为一等优秀新生奖学金获评比例 ( 五 ) 校长奖学金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奖励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奖励名额不超过 1 人, 奖励金额 元 ; 硕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奖励名额不超过 5 人, 奖励金额 元 评选办法按照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 研工发 [2018]20 号 ) 执行 ( 六 ) 专项奖学金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 包括章基嘉奖学金 维萨拉助研金 维艾思奖学金等 ) 由学校或社会 个人捐助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表现特别突出或特定学科 / 专业的优秀研究生 专项奖学金评选办法和奖励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 七 ) 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 (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6000 元 管理办法按照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 研工发 [2018]12 号 ) 执行 28

37 ( 八 ) 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 九 ) 三助 岗位助学金学校设立研究生 三助 岗位助学金, 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 助研 助教 助管 工作, 研究生 三助 比例和要求, 按照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 三助 工作管理办法 ( 修订 ) ( 研工发 [2018]11 号 ) 执行 ( 十 ) 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研金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研金资助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博士助研金 不分等级, 覆盖比例 100%, 资助金额为二年级博士研究生 5000 元 / 生 / 年, 三年级博士研究生 元 / 生 / 年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 对 博士助研金 覆盖面 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评选办法按照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校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研金 管理办法 ( 修订 ) ( 研工发 [2018]13 号 ) 执行 ( 十一 ) 长望 助学基金学校设立 长望 助学基金, 用于补助生活特别贫困, 遭遇突发事件或身患重大疾病而急需帮助的研究生, 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长望 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 学发 [2008]4 号 ) 执行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 对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 四 其他 ( 一 ) 获得奖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国家专项计划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二 ) 在国家和江苏省财政拨款基础上, 为保证奖助体系的顺利 29

38 实施, 学校将逐步增加研究生奖助资金投入 ( 三 )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由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 研院发 [2014]21 号 ) 同时废止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18 年 8 月 28 日 30

39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 研工发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优秀生源, 提升教育质量, 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19 号 ), 我校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 设立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管理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基本申请条件 奖励比例与标准第三条被我校录取并报到注册获得学籍的一年级研究生, 可申请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 第四条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 ( 四 )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设两个等级 一等优秀新生奖学金覆盖比例不超过 10%, 奖励金额 元 ; 其余学生获二等优秀新生奖学金, 奖励金额 5000 元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评博士研究生一等优秀新生奖学金 : 31

40 1 双一流 建设 A 类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 ; 2 硕士阶段曾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应届硕士毕业生; 3 科研成果突出的应届硕士毕业生( 以第一作者发表 1 篇及以上 SCI 收录论文 )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设两个等级 一等优秀新生奖学金覆盖比例不设上限, 奖励金额 元 ; 其余硕士研究生均获评二等优秀新生奖学金, 但不予奖金资助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获得硕士研究生一等优秀新生奖学金 : 1 硕士研究生中的推免生; 2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 且入学综合成绩列本专业 ( 推免生除外 ) 前 10% 的 双一流 建设 A 类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 3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 且硕士研究生入学综合成绩列本专业 ( 推免生除外 ) 前 3% 的非 双一流 建设 A 类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 对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覆盖面 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 硕博连读学生, 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定, 即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获得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 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政策允许参评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十条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 公平 公开 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杜绝弄虚作假 32

41 第十一条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 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 审核各培养单位初审名单 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十三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 研究生导师 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第十四条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学生硕士阶段学业表现及科研成果等, 按获奖比例确定博士研究生一等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奖学生 未获一等优秀新生奖学金学生及其余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均获二等优秀奖学金 第十五条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第六条规定的获奖条件确定硕士研究生一等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奖学生, 其余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均获二等优秀新生奖学金 第十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 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汇总后, 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审定结果由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对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本单位公示期内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 可向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提出, 由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提请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33

42 第四章资金发放第十八条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每学年分 10 个月发放, 七 八月份不发放 第十九条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将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优秀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 财务处按月将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于每年 10 月份评审 第二十一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结合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相适应的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审机制, 制定相应评审细则, 报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 将研究生获得优秀新生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优秀新生奖学金有关备案材料和统计数据报送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原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 研院发 [2014]22 号 ) 同时废止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18 年 8 月 2 日 34

43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 研工发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潜心科研 勇于创新 积极进取, 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19 号 ) 精神, 我校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 设立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基本申请条件 奖励比例与标准第三条研究生进入二年级学习阶段后, 方可申请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第四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 ( 四 )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申请 : ( 一 ) 欠缴学费者 ; ( 二 )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 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 ; 35

44 ( 三 ) 在科学研究工作中, 违反工作程序, 导致损失或者后果严重者 ; ( 四 ) 上一学年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 ( 五 ) 未通过中期考核或未按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者 ; ( 六 ) 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 ( 七 ) 学术行为失范者 ; ( 八 ) 考试作弊者 ; ( 九 )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 ( 十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设三个等级 一等优秀奖学金覆盖比例 10%, 奖励金额 元 ; 二等优秀奖学金覆盖比例 30%, 奖励金额 元 ; 三等优秀奖学金覆盖比例 60%, 奖励金额 元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设两个等级 一等优秀奖学金覆盖比例 5%, 奖励金额 6000 元 ; 二等优秀奖学金覆盖比例 35%, 奖励金额 2000 元 第八条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学生, 自然获得当年一等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第九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 对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覆盖面 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在优秀奖学金总额投入不变的情况下, 在国家和学校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调整各等级覆盖比例 第十一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 硕博连读学生, 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即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二条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获得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奖励的, 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政策允许参评的各类奖助学金 36

45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十三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 公平 公开 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主要职能是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 统筹领导 协调和监督学校各类奖学金评审工作, 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等 第十五条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 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 审核各培养单位初审名单 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十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 研究生导师 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 学习成绩 科学研究 学术创新 组织管理 社会服务和助研 助教 助管等方面的实际表现, 并结合指导教师意见综合评定, 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优秀奖学金等级 第十七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 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汇总后, 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审定结果由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对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本单位公示期内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或者对学校 37

46 评审结果存在异议, 可向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提出, 由研究生工 作部 研究生院提请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第四章资金发放第十九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每学年分 10 个月发放, 七 八月份不发放 第二十条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将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优秀奖学金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 财务处按月将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于每年 10 月份评审 第二十二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结合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相适应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机制, 制定相应评审细则, 报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 将研究生获得优秀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优秀奖学金有关备案材料和统计数据报送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原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 研院发 [2014]23 号 ) 同时废止 38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18 年 8 月 2 日

47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 研工发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潜心科研 勇于创新 积极进取, 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19 号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财教 [2013]219 号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 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苏财规 [2014]2 号 ) 精神, 我校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 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基本申请条件 奖励比例与标准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 ( 四 )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申请 : ( 一 ) 欠缴学费者 ; 39

48 ( 二 )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 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 ; ( 三 ) 在科学研究工作中, 违反工作程序, 导致损失或者后果严重者 ; ( 四 ) 上一学年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 ( 五 ) 未通过中期考核或未按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者 ; ( 六 ) 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 ( 七 ) 学术行为失范者 ; ( 八 ) 考试作弊者 ; ( 九 )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 ( 十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五条硕士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高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 元和 元 第六条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设等级, 覆盖比例 100%, 奖励金额 元 第七条二 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 一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 10%, 奖励金额 元 ; 二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 30%, 奖励金额 元 ; 三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 60%, 奖励金额 元 第八条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 一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不设上限, 奖励金额 元 ; 其余学生均获二等学业奖学金, 奖励金额 8000 元 第九条二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 一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 5%, 奖励金额 元 ; 二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 35%, 奖励金额 元 ; 三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 60%, 奖励金额 8000 元 第十条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学生, 自然获得当年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40

49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单独进行评审 一年级研究生获评等级与优秀新生奖学金获评等级一致 ; 二 三年级研究生获评等级与优秀奖学金获评等级一致, 未评上一等 二等优秀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 评为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 硕博连读学生, 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即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 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政策允许参评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统筹财政拨款 学费收入 社会捐助等,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比例 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 公平 公开 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主要职责是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 统筹领导 协调和监督学校各类奖学金评审工作, 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等 第十七条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 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 审核各培养单位初审名单 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十八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 41

50 研究生导师 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负责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 申请组织 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九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 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汇总后, 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审定结果由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本单位公示期内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 可向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提出, 由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提请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第四章资金发放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将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 财务处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结合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制定相应评审细则, 报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 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学业奖学金有关备案材料和统计数据报送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 42

51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原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 研院发 [2014]24 号 ) 同时废止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18 年 8 月 7 日 43

52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 研工发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 推进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 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19 号 ) 的精神, 我校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 设立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基本申请条件 奖励比例与标准第三条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 ( 四 ) 博士研究生须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 本人为第二作者至少发表 SCI (SSCI) 收录论文 4 篇或 CSSCI 论文 6 篇, 或在 Science Nature 期刊发表 1 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 ( 五 ) 硕士研究生须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 本人为第二作者至少发表 SCI (SSCI) 论文 2 篇或 CSSCI 论文 4 篇 44

53 ( 六 ) 获得 2 项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可折抵 1 篇 SCI 论文 ( 最多折抵 1 篇 ),2 篇 CSSCI 论文可折抵 1 篇 SSCI 论文 ( 七 ) 在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的, 可以折算成学术论文, 具体按照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 修订 ) 执行 ( 八 ) 已获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奖励的, 其获奖之前的成果均不得作为此后校长奖学金的参评依据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申请 : ( 一 ) 欠缴学费者 ; ( 二 )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 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 ; ( 三 ) 在科学研究工作中, 违反工作程序, 导致损失或者后果严重者 ; ( 四 ) 上一学年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 ( 五 ) 未通过中期考核或未按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者 ; ( 六 ) 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 ( 七 ) 学术行为失范者 ; ( 八 ) 考试作弊者 ; ( 九 )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 ( 十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奖励名额不超过 4 人, 奖励金额 元 ; 硕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奖励名额不超过 2 人, 奖励金额 元 第六条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于每学年 10 月份评审 获得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 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政策允许参评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七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 对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名额 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45

54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八条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 公平 公开 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校长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主要职能是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 统筹领导 协调和监督学校各类奖学金评审工作, 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等 第十条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 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 审核培养单位推荐名单 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十一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 研究生导师 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负责本单位校长奖学金的审核 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由研究生本人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研究生培养单位将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送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完成审核后, 提请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 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提出, 由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提请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第四章资金发放 第十四条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将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 46

55 导小组评定通过的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 财务处将校长奖学金一 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 将研究生获得校长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原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校长特别奖学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 研院发 [2014]25 号 ) 同时废止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18 年 8 月 15 日 47

56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 三助 工作管理办法 ( 修订 ) ( 研工发 号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 教研 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19 号 ) 和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 ( 教研 [2014]6 号 ) 等文件精神, 以及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苏财教 [2014]2 号 ) 文件要求, 进一步加强立德树人和实践育人体系建设, 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 我校研究生工作部决定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助研 助教和助管工作 ( 以下简称 三助 ), 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 提高研究生科学研究 教学实践和管理工作水平, 突出研究生 三助 的培养功能和育人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条件与原则第一条研究生 三助 对象须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 (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第二条申请 三助 岗位的研究生, 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工作责任心强, 学有余力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不得应聘 三助 岗位 助管 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 每位研 48

57 究生可同时应聘不超过两个岗位 第三条研究生 三助 管理原则 : 按需设岗, 公开招聘, 择优聘用, 定期考核, 按劳付酬 第四条研究生 三助 岗位助学金应据实 及时发放,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 克扣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 三助 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统筹领导学校研究生 三助 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具体组织 协调学校研究生 三助 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设岗单位负责本单位 三助 管理, 组织本单位及导师开展 三助 岗位的设置 申请 聘用和考核工作, 各设岗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 三助 的管理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岗位设置第八条 助研 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 社会调查 文献检索 科学实验 理论研究等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研究生导师的要求确定 第九条 助教 是指研究生承担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 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 指导实验课, 协助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 第十条 助管 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有关党政管理部门 教学教辅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研究生 助研 岗位由各研究生指导教师提供, 研究生须全部参加 助研 工作 49

58 第十二条研究生 助教 岗位由各教学单位和实验室 ( 中心 ) 提供, 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研究生 助管 岗位由校内各部门提供, 根据经费和实际需要核定 第十四条 三助 岗位设置 聘用工作一般于每年 10 月份进行 各设岗单位 ( 或导师 ) 填写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 三助 岗位需求表, 研究生工作部核定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岗位取得与人员聘用第十五条研究生申请 三助 岗位, 需填写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 三助 岗位申请表 助研岗位, 由导师选聘 ; 助教和助管岗位由设岗单位选聘, 聘期均为一年 选聘结果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第十六条研究生担任 三助 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终止其 三助 工作 : ( 一 ) 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 ( 二 )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 ( 三 ) 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者 ; ( 四 ) 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 三助 岗位职责者 第十七条研究生 三助 工作的终止, 由设岗单位 ( 或导师 ) 提出意见, 报研究生工作部核准 备案 自核准之日起, 停发 三助 岗位助学金 第五章岗位管理与考核第十八条研究生 三助 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由设岗单位 ( 或导师 课题组负责人 ) 负责, 每学期一次 ; 各设岗单位 ( 或导师 课题组 ) 应于聘期结束时对其工作予以考核 50

59 第十九条参加 三助 的研究生应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向设岗单位 ( 或导师 ) 提交书面总结 ; 各设岗单位 ( 或导师 ) 应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对其工作予以考核, 填写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 三助 岗位考核表 第二十条研究生 三助 考核结果, 由设岗单位 ( 或导师 ) 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合格者可续聘 ; 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原岗位 第二十一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 硕博连读学生, 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 三助 岗位助学金的发放, 即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 三助 岗位助学金,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 三助 岗位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工作部根据研究生学籍变动情况, 及时调整 暂缓 停止或恢复发放 三助 岗位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 由于出国 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 三助 岗位助学金, 待其恢复学籍后, 分别视不同情况再行发放 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间不享受研究生 三助 岗位助学金 第六章经费来源与标准第二十四条研究生 三助 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 科研助研费组成 第二十五条专项经费每年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二十六条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研费标准根据学生一年级获评优秀新生奖学金等级确定 获评一等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学生, 科研助研费为 元 / 生 / 年 ; 其余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研费为 5000 元 / 生 / 年 硕士研究生科研助研费标准为 : 理工科 2000 元 / 生 / 年, 文科

60 元 / 生 / 年 第二十七条 助研 岗位助学金资助标准为 : 获评一等优秀新生奖学金 ( 一等优秀奖学金 ) 的博士研究生, 当年 助研 岗位助学金 1000 元 / 生 / 月 ; 其余博士研究生, 当年 助研 岗位助学金 500 元 / 生 / 月 理工科硕士研究生 助研 岗位助学金 200 元 / 生 / 月 ; 文科硕士研究生 助研 岗位助学金 100 元 / 生 / 月 鼓励学院从省优势学科经费或国家及省重点学科经费中适当补助研究生 助研 岗位助学金 ; 鼓励指导教师适当增发科研助研费资助学生 第二十八条 助教 岗位助学金资助标准为 : 博士研究生 600 元 / 生 / 月, 硕士研究生 400 元 / 生 / 月 实际补助金额, 按实际工作量调整 第二十九条 助管 岗位助学金资助标准为 :600 元 / 生 / 月 实际补助金额, 按实际工作量调整 第三十条 三助 岗位聘用名单由研究生工作部报送财务处, 由财务处发放岗位助学金 助研 岗位助学金每学年按 10 个月逐月发放 ; 助教 助管 岗位助学金, 自聘用当月起逐月发放 七 八月份不发放 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期, 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酌减发放其最后一月的岗位津贴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原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 三助 工作管理办法 ( 试行 )( 研院发 [2014]27 号 ) 同时废止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18 年 8 月 10 日 52

61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 研工发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机制, 提高研究生待遇, 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19 号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教 [2013]220 号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苏财规 [2014]1 号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达 2017 年春季学期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 ( 苏财教 [2017]37 号 ) 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转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苏教助中心 [2017]37 号 ) 等文件精神, 自 2014 年秋季学期起, 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 以下简称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 (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且诚实守信, 遵纪守法, 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 :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元,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 53

62 第三章发放 管理与监督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 10 个月发放, 七 八月份不发放 第五条每学年开学后的第 3 周,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报送至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处 财务处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 硕博连读学生, 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即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学籍变动情况, 及时调整 暂缓 停止或恢复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 由于出国 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 发放期限可根据休学或停学时间顺延, 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且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期总计不超过其学制期 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 或符合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 自研究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 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有关备案材料和统计数据均报送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 第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54

63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原 南京信息工程大 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 研院发 号 ) 同时废止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18 年 8 月 10 日 55

64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校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研金 管理办法 ( 修订 ) ( 研工发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通知 精神, 在原有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研费的基础上, 进一步增加我校博士研究生助研经费支持力度, 经 2016 年 1 月 8 日第一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决定设立 校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研金 ( 以下简称 博士助研金 ) 第二条 博士助研金 是我校研究生 三助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支出 第三条 博士助研金 资助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基本申请条件 资助比例与标准第四条研究生进入博士二年级学习阶段后, 方可申请 博士助研金 第五条 博士助研金 基本申请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 ( 四 )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予申请 : ( 一 ) 欠缴学费者 ; 56

65 ( 二 )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 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 ; ( 三 ) 在科学研究工作中, 违反工作程序, 导致损失或者后果严重者 ; ( 四 ) 上一学年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 ( 五 ) 未通过中期考核或未按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者 ; ( 六 ) 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 ( 七 ) 学术行为失范者 ; ( 八 ) 考试作弊者 ; ( 九 )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 ( 十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七条 博士助研金 不分等级, 覆盖比例 100%, 资助金额二年级博士研究生 5000 元 / 生 / 年, 三年级博士研究生 元 / 生 / 年 第八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 对 博士助研金 覆盖面 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博士助研金 每学年评定一次 获得 博士助研金 资助的, 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政策允许参评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十条 博士助研金 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 公平 公开 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 博士助研金 评审组织工作, 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 审定各培养单位评审名单 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十二条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 博士助研金 审核委员会, 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 研究生导师 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57

66 博士助研金 审核委员会依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综合评价 ( 包括研究生思想品德 学习成绩 科学研究 学术创新等方面的实际表现 ) 及推荐意见, 审核确定博士研究生是否获评 博士助研金 指导教师对于本人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是否获评当年 博士助研金 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三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博士助研金 审核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评学生名单后, 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对 博士助研金 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本单位公示期内向本单位审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审核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审核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向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提出复议 第四章资金发放第十五条 博士助研金 每学年分 10 个月发放, 七 八月份不发放 第十六条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将 博士助研金 获评名单等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学校财务处 财务处按月将 博士助研金 发放给学生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 博士助研金 于每年 10 月份评审 第十八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评审结果, 将研究生获得 博士助研金 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 博士助研金 日常管理工作,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博士助研金 有关备案材料和统计数据均报送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 58

67 第二十条由导师科研经费支付的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研费仍按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 三助 工作管理办法 ( 试行 ) ( 研工发 号 ) 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原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校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研金 管理办法 ( 试行 )( 研发 [2016]10 号 ) 同时废止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18 年 8 月 10 日 59

68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 研工发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保证公开 公平 公正 依法依章开展, 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2012]342 号 )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 教财 [2014]1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 需全脱产学习,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均有资格申请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条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主要职能是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 统筹领导 协调 监督本校各类奖学金评审工作 ; 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四条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 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 审核各培养单位初审名单 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 研究生导师代表 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负责 60

69 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 申请组织 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 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将拟获奖名单提交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后, 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审定结果由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本单位公示期内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 应以实名 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提出,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经调查了解后, 决定是否提请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第八条学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 将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 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培养单位 学校特色优势学科 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九条不授予中间学位的连读研究生, 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 ( 三 )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 ( 四 )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1

70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申请不予受理 : ( 一 ) 欠缴学费者 ; ( 二 )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 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 ; ( 三 ) 在科学研究工作中, 违反工作程序, 导致损失或者后果严重者 ; ( 四 ) 上一学年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 ( 五 ) 未通过中期考核或未按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者 ; ( 六 ) 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 ( 七 ) 学术行为失范者 ; ( 八 ) 考试作弊者 ; ( 九 )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 ( 十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处罚者 第十二条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自身情况, 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业成绩为基本条件, 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 博士研究生评审应着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学术成果, 硕士研究生评审应综合考察其学术成果和专业实践能力 研究生参评成果均须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取得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成果认定条件 : ( 一 ) 发表 SCI 收录学术刊物论文 ; ( 二 ) 出版学术专著 ; ( 三 ) 获得省 ( 部 ) 级以上科技奖励 博士研究生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 须具有以上成果之一, 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其中, 学术论文须以学生为第一作者 ; 学术专著须学生排名前二 ; 科技奖励须学生排名前三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成果认定条件 : ( 一 ) 在北大核心或 SCD 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 62

71 ( 二 ) 出版学术专著 ; ( 三 ) 获得省 ( 部 ) 级以上科技奖励 ; ( 四 ) 在学校认定的研究生 A 类学科竞赛中获得全国竞赛第二奖励等级及以上 ; ( 五 )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硕士研究生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 须具有以上学术成果之一, 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其中, 学术论文 发明专利须学生排名第一 ; 学术专著须学生排名前三 ; 科技奖励须学生排名前五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 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在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 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 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 由于因私出国留学 疾病 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资格的, 一经发现, 即取消其奖励资格, 追缴已发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八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 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原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 研发 [2016]19 号 ) 同时废止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18 年 8 月 10 日 63

72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 修订 ) ( 研工发 号 ) 为了培养德 智 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表彰先进 树立榜样, 促进广大研究生严格要求自己, 营造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 成为具有共产主义理想 高尚道德情操 掌握先进科学文化技术和健全人格 健康体魄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省级荣誉称号 第一节评比对象 在本校正式注册的硕士生和博士生个人和班集体 第二节评比条件 ( 一 ) 省级 三好学生 1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具有坚定 正确的政治方向 2 道德品质优良, 行为举止文明, 学习成绩优秀 3 遵纪守法, 遵守社会公德,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模范执行学校规章制度 4 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5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6 连续两次获得过院级以上 三好学生 表彰 ( 二 ) 省级 优秀学生干部 1 具备省级 三好学生 条件 2 担任班级 党团支部和校 院研究生会主要干部, 热心社会工作, 热情为同学服务 64

73 3 学习刻苦, 严于律己, 努力工作, 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 三 ) 省级 先进班集体 1 有政治坚定 团结协作 以身作则 服务学生的班委会 2 有积极上进 团结互助 遵纪守法 崇尚科学 热爱集体 朝气蓬勃 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3 有严谨求实 刻苦钻研 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 4 积极参与校风建设和争做文明先锋活动 5 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环境和个人卫生习惯 6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7 上一年度获得校级先进集体表彰 第三节评比程序及要求 1 学校在收到省教育厅 团省委 关于评选普通高校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通知 后, 将名额差额分配到各学院 2 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 对照评比条件, 在全院范围内推荐, 并将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工作部, 逾期不报视为弃权 3 学校组织差额评审, 根据评比条件和指标审核确定最终名单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 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执行 第四节其他 其它省级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比办法参照上级有关文件 65

74 第二章校级荣誉称号 第一节种类和比例 ( 一 ) 个人荣誉称号 1 三好研究生: 按班级和专业相结合评选,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总数的 25%; 2 优秀研究生干部: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总数的 8%, 校研究生会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获评总数的 40%; 3 优秀毕业研究生: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总数的 20%; 4 研究生标兵: 按班级和专业相结合评选,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总数的 1% ( 二 ) 集体荣誉称号研究生先进班级 : 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总数的 10% 第二节评选范围和对象 1 三好研究生: 全校在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 ; 2 优秀研究生干部: 校 院研究生会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 各班党支部委员 班委会委员 研究生各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 3 优秀毕业研究生: 全校应届毕业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应在正常学制内, 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不超过 4 年 ); 4 研究生标兵: 符合三好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评选条件的二 三年级研究生 ; 5 研究生先进班级: 全校研究生各班级 第三节评选条件 ( 一 ) 三好研究生 1 思想政治方面: 思想积极进步, 政治觉悟较高, 模范遵守法 66

75 律 法规 社会公德和学校规章制度 ; 2 学习方面: 刻苦钻研 学风优良,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在学术科研 学科竞赛 创新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 ; 有学位课程考试的学年无学位课不及格情况 ; 3 体育方面: 能够主动积极参加学校 学院 班级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 身体健康,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 二 ) 优秀研究生干部 1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良好的道德品质 强烈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掌握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关注国家大事, 树立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 2 关心集体, 热心为同学服务, 坚持原则,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起骨干带头作用, 能积极主动独立地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 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和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起到上传下达的桥梁枢纽作用, 工作成绩显著 ; 3 学习刻苦, 学风端正, 在学术科研 学科竞赛 创新实践等方面表现良好, 有学位课程考试的学年无学位课不及格情况 ( 三 ) 优秀毕业研究生 1 能够顺利完成学位论文, 按时毕业, 获得学历学位 ; 2 在读期间曾获得过三好研究生或者优秀研究生干部等个人荣誉称号 ; 3 在学术科研 学科竞赛 创新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 4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曾获得社会团体奖励, 为我校争得荣誉 ; 5 在校期间没有受到过任何违纪处分 ( 四 ) 研究生标兵 1 符合三好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各项评选条件, 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 67

76 2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 科研成果显著 ; 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 在各项省级 国家级竞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者学生工作特别突出, 为扩大学校良好影响作出贡献 ( 五 ) 研究生先进班级 1 班级有完好的组织机构, 干部分工明确, 团结合作, 工作主动 效率高, 同学反映好, 能及时完成校 部 院里交待的各项工作 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积极参加学校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和研究生会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 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2 班委会具有较强的战斗力 凝聚力, 以 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为原则开展班级的各项工作, 工作连贯性好, 班级建设举措具创新性与实效性, 在班集体中具有较高威信 3 全体同学认真完成科研 学习任务, 重视社会实践工作 学习 学术氛围浓厚, 学风端正, 在科学研究 发明创造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突出 有学位课程考试的学年, 各门学位课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学位课成绩优良率高, 班级人均发表文章数量较多 文章质量较高 4 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尊敬师长, 文明守礼, 维护公共秩序, 法制观念强, 宿舍卫生良好 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 班内学生发生刑事案件或班内有赌博行为者 ; (2) 班内学生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或党团纪律处分的 ; (3) 班内出现卫生 不合格宿舍 或宿舍中使用电炉 煤油炉等违反学校有关宿舍管理规定的现象 ; (4) 申报先进班集体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夸大活动影响力的行为 68

77 第四节评选程序研究生评优工作由各院系具体负责,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审核 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合理 事实求是 宁缺勿滥 保证质量的原则, 采取自下而上 逐级选优的程序, 具体为 : 1 评选时间: 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在每年 5 月份进行, 其他荣誉称号评选在每年 10 月下旬至 11 月上旬进行 ; 2 评选动员: 以院系为单位, 由各院 ( 系 ) 向全体参评研究生公布各类评优评先的评选条件和程序 ; 3 个人申请: 研究生本人对照评选条件向院 ( 系 ) 研究生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 4 汇总初选: 院 ( 系 ) 研究生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听取意见 严格坚持标准 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名单 ; 5 公布初审名单: 各院 ( 系 ) 预公布获奖初审名单 ( 至少三个工作日 ), 充分征求师生意见 如有异议, 应进行调查了解并复审 ; 6 学校评审: 各院系初审后将各类获奖研究生初审名单和材料按要求送交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 由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进行统一审核, 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 7 全校公布: 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预公布学校评审通过的获奖研究生名单, 征求全校师生意见 一周后学校发文公布评选结果 第五节其他 1 三好研究生同时符合优秀研究生干部条件的, 可以兼评 ( 不占优秀研究生干部名额 ); 同时兼任研究生会干部和班级干部的, 不得兼评, 优先在研究生会参加评选 2 研究生标兵 将优先推荐参评江苏省或国家级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3 所有荣誉称号获得者均颁发荣誉证书, 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 69

78 获得者在评定各类奖学金时, 予以优先考虑 4 所有荣誉将存入个人档案, 并作为就业推荐内容 5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 研部发 [2007]18 号 ) 同时废止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18 年 8 月 15 日 70

79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 修订 ) ( 研工发 号 ) 研究生学科竞赛是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 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为鼓励研究生踊跃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 同时为使学科竞赛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规范化 制度化, 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和学科竞赛活动持续有效开展, 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 竞赛宗旨开展研究生学科竞赛旨在搭建研究生实践创新平台, 营造和丰富研究生创新氛围, 培养研究生团队协作能力 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能力, 提高研究生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 ; 促进相应课程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的提升 ; 进一步推动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实施, 造就知识 能力 素质协调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二 竞赛级别 ( 一 ) 国家级 A 类学科竞赛 : 指团中央主办的 挑战杯 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 创青春 中国大学生创业竞赛 教育部主办的 互联网 + 中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纳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办的 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 的竞赛项目 ( 二 ) 国家级 B 类学科竞赛 : 指除国家级 A 类学科竞赛以外的 由国家政府部门或授权全国性学术团体和学会主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和认可度的研究生学科竞赛 ( 三 ) 省级 A 类学科竞赛 : 指团省委主办的 挑战杯 江苏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 创青春 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竞赛 71

80 省教育厅主办的江苏省 互联网 +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纳入省教育厅主办的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大赛 的竞赛项目 ( 四 ) 省级 B 类学科竞赛 : 指除省级 A 类学科竞赛以外的 由省政府行政部门或授权相应学术团体和学会组织的全省范围的研究生学科竞赛, 或指国家级区域性 ( 如华东地区 ) 研究生学科竞赛 ( 五 ) 校级学科竞赛 : 指学校研究生院名义组织的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三 竞赛级别认定 ( 一 ) 学校目前已认定的研究生学科竞赛项目详见附件 1 未列其中的, 由相关学院在每年的 11 月底前, 将建议列入下一年度竞赛目录的申请报送至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工作部组织专家审定其所属级别 竞赛项目目录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由研究生工作部进行更新并公布 ( 二 ) 学校重点支持国家级 A 类学科竞赛, 并根据竞赛项目的学科属性组织相关学院承担竞赛训练与赛事组织 四 竞赛组织 ( 一 ) 研究生学科竞赛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 相关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 二 ) 研究生工作部职责 : 1 公布 制定竞赛信息和规定; 2 负责学科竞赛的级别认定; 3 组织学科竞赛申报项目评审, 负责确定各学科竞赛的实施学院 ; 4 负责与竞赛组织机构的内外联络; 72

81 5 负责审批及下拨竞赛所需的相关经费; 审定及发放竞赛奖励等 ; 6 检查 考核竞赛过程与成效; 7 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等 ( 三 ) 竞赛实施学院职责 : 1 承办研究生学科竞赛的学院应指定主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学科竞赛总体工作, 学院负责落实竞赛所需场地及其他软硬件设施 ; 2 负责做好竞赛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3 负责做好宣传发动 学生报名 指导教师选拔 赛前培训与参赛等工作 ; 4 负责组织校级选拔竞赛的命题 竞赛和评审等; 5 负责根据竞赛规模做出年度竞赛活动经费预算, 填报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科竞赛项目申报表 ; 6 负责按时报送有关参赛信息及竞赛类文件材料( 包括竞赛通知 竞赛报名表 竞赛结果 获奖证书 作品 国赛获奖学生照片及感言 竞赛年度总结等 ) 的整理 统计和上交工作 ; 7 负责学生奖励及指导教师奖励的统计 指导教师工作量的划分等 ; 8 学院负责相关竞赛项目的经费配套 管理与报销审核 五 竞赛经费 ( 一 )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 确保研究生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校重点支持参赛规模较大 社会影响力大的国家级研究生学科竞赛项目 当年如有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活动需由我校承办, 承办竞赛活动的经费另行向学校申请 ( 二 ) 各承办竞赛学院在年初报送经费预算, 学校根据本年度学 73

82 科竞赛专项资金并结合往年竞赛成绩实际情况分配竞赛经费, 以项目形式一次性划拨到各承办竞赛学院 由承办竞赛学院负责该经费的使用 不足部分由学院在学科经费或学院教学经费中开支 ( 三 ) 经费的使用范围包含 : 校内竞赛奖品 ; 竞赛报名费 ; 竞赛宣传资料费 ; 竞赛期间参加组委会相关会议以及初赛决赛的相关差旅费 ( 含住宿费 伙食补贴和公杂费 ) 等 ; 参赛作品消耗材料费 制作加工费等 ; 外请专家劳务费 ( 评审费 ) 等 ; 学生参加相关决赛答辩租车费等 ; 会议费 ( 四 ) 学科竞赛经费的支出以规范有序 倡导节约 保障重点和鼓励先进为原则 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竞赛经费, 如企业或事业单位赞助等 ( 五 ) 对于连续三年成绩不理想的竞赛, 酌情降低经费资助力度 ( 六 ) 经费申请获得审批后, 如未能组织参加实质性学科竞赛活动, 将酌情追回已下拨资助经费 六 奖励办法 ( 一 ) 对获奖学生的奖励 1 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 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 文件和本文件相关规定为依据 2 获奖学生除竞赛主办者给予的奖励外, 学校也给予一定的奖励, 由获奖研究生向研究生院申请核算发放 ( 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 2) 3 对在国家级竞赛中获等级奖的研究生: 获国家级 A 类学科竞赛特等奖 一等奖 ( 金奖 ) 的, 可以在授予学位科研成果要求和学校开展的评奖评优中折算成 1 篇见刊唯一作者权威期刊论文 ; 获国家级 A 类学科竞赛二等奖 ( 银奖 ) 的, 或国家级 B 类学科竞赛特等奖 一等奖 ( 金奖 ) 的, 可以在学校开展的评奖评优中折算为 1 篇见刊唯一 74

83 作者一级期刊论文 团队竞赛项目论文折算限获奖证书排名前 3 的参赛队员 4 研究生参赛并获等级奖, 可直接获得相关实践课程的学分 学分申请由相关学院认定 ( 二 ) 对竞赛指导教师的奖励 1 获奖团队( 个人 ) 的指导教师除获得竞赛主办者奖励外, 学校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研究生院认可的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江苏省教育厅研究生教育处等举办的研究生专项赛事的指导教师向研究生院申报学科竞赛奖励, 研究生院认定核算后报教务处按教师教育教学奖励执行 ; 互联网 + 挑战杯 创青春 等赛事的指导老师直接向教务处 团委等申报教育教学奖励 获奖团队有多名指导教师的, 奖励发给排名第一的教师, 由排名第一的教师协调分配 2 担任竞赛指导工作的教师, 给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补贴, 由研究生院核算发放 ( 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 3) 3 对在重要学科竞赛中获得奖项的指导教师, 学校将在职称评审 岗位聘任和教学业绩考核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 三 ) 学校对于国家级 A 类学科竞赛实施学院, 根据组织参赛人数 获奖比例等给予组织竞赛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 4 ( 四 ) 参加省级 国家级竞赛, 视学生报名情况组织校级选拔赛 校级选拔赛原则上由学科竞赛承办学院组织实施, 其竞赛章程等文件应报研究生工作部审定备案 校级选拨赛获奖等级设一 二 三等, 获奖证书统一加盖研究生工作部公章, 获奖名单由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发文 获奖学生数及获奖等级应根据实际参赛人数确定, 原则上获奖总人数不超过实际参赛人数的 30%, 其中一等奖不超过 5%, 二等奖不超过 10% 75

84 七 其他 ( 一 ) 未经学校备案认定的学科竞赛项目, 竞赛所需的费用由学院或学生个人承担, 学校一般不予奖励和工作量补贴 ( 二 ) 同一项目重复获奖时, 只计其中最高奖, 奖励按就高原则 ( 三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研究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 试行 ) ( 研发 [2016]20 号 ) 同时废止 附件 : 1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认定的研究生学科竞赛项目 2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科竞赛获奖奖励标准表 3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表 4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家级 A 类研究生学科竞赛实施学院组织竞赛奖励标准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18 年 8 月 7 日 76

85 附件 1 序号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认定的研究生学科竞赛项目 竞赛名称 竞赛级别和类别 主办单位 实施部门及学院 互联网 + 中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挑战杯 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创青春 中国大学生创业竞赛 国家级 A 类教育部教务处 国家级 A 类团中央校团委 国家级 A 类团中央校团委 4 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国家级 A 类 数学与统计学院 5 全国研究生智慧城市技术与创意设计大赛 国家级 A 类 信息与控制学院 6 全国研究生移动终端应用设计创新大赛 国家级 A 类 计算机与软件学院 7 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 国家级 A 类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8 中国研究生公共管理案例教育发国家级 A 类大赛展中心 法政学院 9 中国研究生未来飞行器创新大赛 国家级 A 类 信息与控制学院 10 MPACC 学生案例大赛国家级 A 类商学院 11 中国研究生创 芯 大赛国家级 A 类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77

86 附件 2: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科竞赛获奖奖励标准表 1. 国家级 A 类竞赛获奖奖励标准表 获奖级别 奖励标准 ( 万元 ) 学生 ( 每队 ) 互联网 + 中国大学 生创新创业大赛 金奖 0.5 银奖 0.4 铜奖 0.3 挑战杯 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创青春 中国大学生创业竞赛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金奖银奖铜奖 按照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挑战杯 系列竞赛参赛组织管理办法 ( 校发 号 ) 执行按照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挑战杯 系列竞赛参赛组织管理办法 ( 校发 号 ) 执行 华为奖 0.5 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 赛 一等奖 0.4 二等奖 0.3 三等奖 0.2 全国研究生智慧城市技 术与创意设计大赛 特等奖 / 一等奖 0.5 二等奖 0.4 三等奖

87 续表 获奖级别 奖励标准 ( 万元 ) 学生 ( 每队 ) 全国研究生移动终端应用设计创新大赛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大赛中国研究生公共管理案例大赛中国研究生未来飞行器创新大赛 特等奖 / 一等奖 0.5 二等奖 0.4 三等奖 0.3 特等奖 / 一等奖 0.5 二等奖 0.4 三等奖 0.3 一等奖 0.5 二等奖 0.4 三等奖 0.3 一等奖 0.5 二等奖 0.4 一等奖 0.5 MPACC 学生案例大赛 二等奖 0.4 三等奖 0.3 中国研究生创 芯 大 赛 特等奖 / 一等奖 0.5 二等奖 0.4 三等奖

88 2. 其他类学科竞赛获奖奖励标准 国家级 B 类 省级 A 类 获奖级别 奖励标准 ( 万元 ) 学生 ( 每队 ) 最高级奖 0.3 第二级奖 0.2 第三级奖 0.1 最高级奖 0.15 第二级奖 0.1 第三级奖 0.05 注 : 1. 参赛队伍人数不足 3 人乘以 国家级 B 类 省级 A 类最高奖获奖比例大于 1% 第二级奖获奖比例大于 5% 第三级奖获奖比例大于 10%, 奖励乘以 获奖学生团队奖金先发给队长, 由队长根据队员的实际贡献进行二次分配 80

89 附件 3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表内容工作量计算办法研究生课程工作量计算方法 非工作日系数赛前集训与指导 (K1) 难度系数 (K2) 竞赛期间指导 天数 (K3) 10 标准学时 / 天 队数系数 (K4) 注 : 1. 参赛队伍人数不足 3 人乘以 同一竞赛以最高奖励计 3. K1 定为 2;K2 根据国家级 A 类 B 类 省级 A 类分别为 ;K3 为实际比赛天数 ;K4 为一个队 1 一个队以上为 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补贴只按照每个团队一名指导教师计算 多名指导教师的, 由排名第一的教师按照实际工作量协调分配 5. 竞赛期间指导是指竞赛通知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比赛日期间的指导 研究生数模竞赛是封闭比赛期间的指导 ; 其他竞赛是赴竞赛承办单位参加比赛期间的指导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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