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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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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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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7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基于对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立足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经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武永强先生提议,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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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原为 : 不超过人民币 13 元 / 股 ( 含 13 元 / 股 ) 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实施了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上述回购股份的价格相应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 / 股 ( 含 元 / 股 ), 具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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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投资的信心, 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 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 推动公司股票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 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 未来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合理估值水平等因素, 公司决定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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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 : 按回购金额上限 50,000 万元 回购价格上限每股 7.67 元进行测算, 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 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 万股, 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2.08%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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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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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依法转让 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 二 )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 三 )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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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资者利益, 在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和股票二级市场状况后, 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18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 三 )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 元 / 股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 四 )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和比例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鉴于近期股票市场出现波动, 公司认为目前公司股价不能正确反映公司价值 为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 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公司决定拟用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 二 回购股份的方式公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 三 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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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

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 五 ) 拟回购股份的总金额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 含 5 亿元 ) 2 回购股份的数量 :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5 亿元 回购价格上限 13 元 / 股进行测算, 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 预计最大回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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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1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本公司董事局认为目前公司二级市场价格已严重低估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等因素, 本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的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 用于减少公

3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 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其他情形 本次回购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 一 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六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预留股份调整的相关事项 ( 以下简称 本次预留股份的调整相关事项 ) 出

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 本文简称 公司 本公司 或 易尚展示 ) 拟以不超过人民币 元 / 股的价格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金额 : 不低于人民币 5,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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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3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价格区间及定价原则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结合公司近期股价, 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9.00 元 / 股 ( 含 )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 股票拆细 缩股

( 四 )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 / 股 前述回购价格亦需要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对回购价格的相关要求 若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 除息之日起

等相关法律 法规, 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关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 若股权激励或员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成功实施或虽已实施但筹措资金未能达到公司计划金额,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将未过户的回购股份予以注销 三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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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市场月报2011年2月.doc

( 三 )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 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9.5 元 / 股 在本次回购完成前, 如公司实施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拆细 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一 回购股份预案 1. 回购股份的目的公司预计未来一年有较好的现金流入, 在保障公司经营发展具有充沛现金流的前提下, 考虑到公司目前股价已经背离公司的真正价值, 为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公司控股股东提议,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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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 为维护公司市场形象, 增强投资者信心, 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并综合考虑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因素, 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委托, 担任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联讯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 本次实施 2017 年限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利亚德 公告编号: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2202 电话 : 传真 :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致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网宿科技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或 第二期激励计划 ) 调整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利亚德 公告编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及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等相关规定,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人放弃转股等原因, 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股的风险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司的财务状况, 公司拟定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该预案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2018 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如下 :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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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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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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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 33 36 37 层邮政编码 :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 /Tel:(8610) 5957 2288 传真 /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汇中股份 ) 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 ) ( 以下简称 回购办法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 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 )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 以下简称 回购指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的相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回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汇中股份提供的本次回购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汇中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在进行法律审查时, 本所律师得到汇中股份如下保证, 即汇中股份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 /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 1 -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无任何隐瞒 虚假和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截至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 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汇中股份的行为以及本次回购事宜的合法 合规 真实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汇中股份实施本次回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汇中股份为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在对汇中股份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回购已履行的批准及授权 ( 一 )2018 年 1 月 3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 临时会议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和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对本次回购的方式 用途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期限 与本次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等涉及本次回购的重要事项予以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回购发表了独立意见 ( 二 )2018 年 1 月 19 日, 公司以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经特别决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经普通决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对本次回购的方式 用途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期限 与本次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2

等涉及本次回购的重要事项予以逐项表决通过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汇中股份本次回购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 公司法 回购办法 补充规定 和 回购指引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 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 一 ) 本次回购符合 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为实施公 司股份奖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30 元 / 股的条件下, 回购股份约 166.67 万股, 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约 1.39% 规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票符合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 ( 二 ) 本次回购符合 回购办法 的相关规定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 关于核准唐山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4]21 号 ) 核准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关于唐山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 ( 深证上 [2014]36 号 ) 同意, 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 1,200 万股股票, 并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简称 汇 1 2015 年 9 月 8 日, 经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公司名称由 唐山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 为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3

中股份, 股票代码 300371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符合 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公司的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公司所在地工商 税务 质量监督 海关 环境保护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 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网站查询, 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违反工商 税务 质量监督 海关 环境保护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 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 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 二 ) 项的规定 3. 回购股份后, 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4 日公告的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本次回购所需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占用资金不超过 5,000 万元 根据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及公司的说明,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公司总资产为 61,695.96 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57,117.73 万元, 公司货币资金为 12,485.89 万元,2017 年 1-9 月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14,507.03 万元, 根据公司经营 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 公司认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回购完成后, 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 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 三 ) 项的规定 4. 回购股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根据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回购价格上限为 30 元 / 股进行测算, 股份回购数量约为 166.67 万股, 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预测如下 : 4

序号 项目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 ( 股 ) 比例 (%) 数量 ( 股 ) 比例 (%) 1 有限售条件股份 63,903,880 53.25 65,570,546 54.64 2 无限售条件股份 56,096,120 46.75 54,429,454 45.36 股份总数 120,000,000 100 120,000,000 100 根据公司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 回购过程中公司将以维持上市条件的要求进行回购,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亦不会对公司的上市地位构成影响, 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 公司仍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将用作后期实施公司股份奖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回购股份转让后, 公司将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 公司的上述设定符合 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 ( 四 ) 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回购符合 公司法 回购办法 及 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 本次回购的信息披露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按有关规定披露了如下信息 : 1.2018 年 1 月 4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2018 年 1 月 15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将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 10 名股东 5

的名称及持股数量 比例进行了公告 3.2018 年 1 月 19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经按照 回购办法 补充规定 和 回购指引 的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 以规定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履行了现阶段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根据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公司计划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本次回购股份存在注销的风险根据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本次回购的用途系作为后期实施公司股份奖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等需要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因此,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存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不予通过而不能实施的风险 ; 如发生员工持股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不能获得实施, 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情形, 则存在公司注销本次回购股份的风险 此外, 根据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拟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因此, 如公司未能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的, 则存在公司注销本次回购股份的风险 6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存在因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 未能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等原因, 导致本次回购股份注销的风险 六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汇中股份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 本次回购符合 公司法 回购办法 补充规定 回购指引 及 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无副本,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 本页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 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章页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张学兵 李磐 经办律师 : 陈宗尧 2018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