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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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保发〔2001〕000号 签发人:王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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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 有关的声明 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

条款

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的基础上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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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框架范本-个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 机动车辆 船舶 轨道类交通工具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 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意外伤害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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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038-恒大机动车驾乘意外伤害保险(2017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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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 含第一百八十日 ) 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

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 所列伤残之一的,

Microsoft Word - P0261平安广西学生综合健康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18〕185号.doc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 360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和 本公司 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弘康 360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驾驶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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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如果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公共场所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号 :C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时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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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 中暑 ; ( 七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八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十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 十一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

中国人寿 2009 两全保险 007 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 99 鸿福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 99 鸿福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 99 鸿福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 以下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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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荣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十三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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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产品条款

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团体健康管理医疗条款

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被保险人借款合

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利安人寿 [2014] 意外伤害保险 027 号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C 款 ) 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6.1

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

附件2

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弘康无忧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和 本公司 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弘康无忧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 其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节育并发症的鉴定有异议, 则可申报上一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再行检查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被

6-1 阳光人寿和泰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阳光人寿 和泰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B 款 ) 条款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B 款 ) 简称 借款人意外 B 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B 款 ) 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输血前的血液检测报告 ; 4.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输血的证明材料 ; 5.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原始证明材料 ; 6. 具有合法执业许可资格的采供血机构出具的

Microsoft Word - 04借贷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本次备案)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伤害保险金额 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或 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阅 读 指 引

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ENCP条款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惠泰瑞年两全保险B款条款

目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 因公意外身故保险金 因公意外

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红利事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 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

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15.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doc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 本合同总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其中孕产妇身故保险金额为总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九十,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为总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孕产妇身故保险金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 轮船 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或 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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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摘要

人保寿险康宁人生两全保险条款目录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生存保险金时, 由生存保险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

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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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NCP条款

安邦团体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阳光人寿 [2015] 意外伤害保险 013 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真顺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AADD06-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 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

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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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 十年和二十年三种, 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妇科癌症保险金额和乳腺癌症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目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的

的,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乐享健康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新华保险 [2016] 疾病保险 077 号 第一条合同构成乐享健康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乐享健康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 本合同利益条款 )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

1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二 )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

Transcription:

平安养老 [2017] 意外伤害保险 02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广西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提示 :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 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和其它书面协议等共同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 (21.1) 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指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 ( 包括小学 初中及同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 在读, 身体健康, 能正常学习 生活的学生 ; 或为高中教育阶段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 指在高中教育阶段 高等教育阶段的学校 ( 包括高中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及同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高等职业教育学校 学院 大学等 ) 在读, 身体健康, 能正常学习 生活的学生 被保险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 ;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 应依法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 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 一 )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1.2),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按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二 )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达到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21.3) 所列伤残类别的, 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类别和等级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不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之列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当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或虽有相同但最重伤残等级仅为一处的, 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 ;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存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 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晋升一级后 (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 的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 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0083 2013) 所列伤残的, 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 本公司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本公司应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 给付剩余部分作为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本合同所载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A 款 ( 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被保险人 ) 因下列原因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 一 ) 投保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 ( 二 )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处方药, 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 ( 四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21.4); ( 五 )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 ( 六 ) 战争 (21.5) 军事冲突(21.6) 暴乱(21.7) 或武装叛乱期间 B 款 ( 适用于高中教育阶段及高等教育阶段学生的被保险人 ) 因下列原因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 一 ) 投保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 ( 二 )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被保险人因接受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 美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 ( 四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处方药物, 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 ( 五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六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 ( 七 ) 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 (21.8) 机动车 (2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1.10) 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21.11) 的机动车 ; ( 八 ) 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 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含人工流产 ) 分娩( 含剖腹产 ) 避孕 绝育手术 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 ( 九 )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 ( 十 )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或吸食或注射毒品 (21.12) 期间 ; ( 十一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 发生上述第 ( 一 )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1.13)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按时交付保险费

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 1 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不得解除本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对因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一 )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二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三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 (21.14) 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 一 )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申请人 (21.15) 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或者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或者殡葬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火化证明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下同 ) 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判决 ; 4. 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 二 )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双方约定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根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0083 2013) 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诊断书 ; 4.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 本公司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 ( 但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 作出核定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期间执行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应当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 且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内的, 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

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第十六条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联系方式变更投保人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与终止在本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 但本公司已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可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起诉讼 若保险金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 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 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释义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21.1 本公司 :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合同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2 意外伤害事故 : 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且该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 2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保监发 [2014]6 号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 (JR/T 0083-2013) 的国家金融行业标准, 条款中不再附该标准全文 21.4 高风险运动 : 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 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 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 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 以避免发生伤害或减轻伤害, 包括但不限于驾驶或乘坐滑翔翼 滑翔伞, 跳伞,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表演 ), 赛马, 赛车, 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等 21.5 战争 : 指国家与国家 民族与民族 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 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以政府宣布为准 21.6 军事冲突 :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以政府宣布为准 21.7 暴乱 :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 以政府宣布为准 21.8 饮酒后驾驶 : 根据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呼气酒精含量阙值与检验 (GB19522-2010) 规定, 饮

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 的驾驶行为 21.9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1.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21.11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取得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有证据证明出险时的机动车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除外 ) 21.12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21.13 未满期净保险费 : 未满期净保险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 费用比例 )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 费用比例为 20% 21.14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15 保险金申请人 :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