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养老 [2017] 意外伤害保险 02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广西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提示 :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 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和其它书面协议等共同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 (21.1) 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指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 ( 包括小学 初中及同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 在读, 身体健康, 能正常学习 生活的学生 ; 或为高中教育阶段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 指在高中教育阶段 高等教育阶段的学校 ( 包括高中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及同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高等职业教育学校 学院 大学等 ) 在读, 身体健康, 能正常学习 生活的学生 被保险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 ;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 应依法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 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 一 )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1.2),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按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二 )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达到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21.3) 所列伤残类别的, 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类别和等级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不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之列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当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或虽有相同但最重伤残等级仅为一处的, 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 ;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存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 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晋升一级后 (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 的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 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0083 2013) 所列伤残的, 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 本公司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本公司应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 给付剩余部分作为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本合同所载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A 款 ( 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被保险人 ) 因下列原因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 一 ) 投保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 ( 二 )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处方药, 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 ( 四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21.4); ( 五 )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 ( 六 ) 战争 (21.5) 军事冲突(21.6) 暴乱(21.7) 或武装叛乱期间 B 款 ( 适用于高中教育阶段及高等教育阶段学生的被保险人 ) 因下列原因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 一 ) 投保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 ( 二 )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被保险人因接受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 美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 ( 四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处方药物, 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 ( 五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六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 ( 七 ) 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 (21.8) 机动车 (2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1.10) 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21.11) 的机动车 ; ( 八 ) 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 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含人工流产 ) 分娩( 含剖腹产 ) 避孕 绝育手术 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 ( 九 )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 ( 十 )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或吸食或注射毒品 (21.12) 期间 ; ( 十一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 发生上述第 ( 一 )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1.13)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按时交付保险费
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 1 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不得解除本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对因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一 )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二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三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 (21.14) 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 一 )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申请人 (21.15) 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或者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或者殡葬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火化证明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下同 ) 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判决 ; 4. 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 二 )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双方约定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根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0083 2013) 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诊断书 ; 4.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 本公司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 ( 但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 作出核定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期间执行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应当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 且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内的, 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
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第十六条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联系方式变更投保人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与终止在本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 但本公司已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可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起诉讼 若保险金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 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 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释义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21.1 本公司 :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合同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2 意外伤害事故 : 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且该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 2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保监发 [2014]6 号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 (JR/T 0083-2013) 的国家金融行业标准, 条款中不再附该标准全文 21.4 高风险运动 : 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 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 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 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 以避免发生伤害或减轻伤害, 包括但不限于驾驶或乘坐滑翔翼 滑翔伞, 跳伞,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表演 ), 赛马, 赛车, 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等 21.5 战争 : 指国家与国家 民族与民族 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 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以政府宣布为准 21.6 军事冲突 :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以政府宣布为准 21.7 暴乱 :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 以政府宣布为准 21.8 饮酒后驾驶 : 根据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呼气酒精含量阙值与检验 (GB19522-2010) 规定, 饮
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 的驾驶行为 21.9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1.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21.11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取得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有证据证明出险时的机动车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除外 ) 21.12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21.13 未满期净保险费 : 未满期净保险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 费用比例 )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 费用比例为 20% 21.14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15 保险金申请人 :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