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Ver20141201 目录第一章释义... 2 第二章双方声明和承诺...3 第三章双方权利和义务...4 第四章账户的开立 变更和注销...6 第五章账户的使用和管理...8 第六章甲方授权代理...12 第七章签署协议或文书...13 第八章免责条款和争议的解决...13 第九章协议的生效 变更和终止...14 第十章通知与送达... 15 第十一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签名... 17 第十二章附则... 18 附件 : 客户须知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Ver20141201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为 中国证监会 ) 颁布的相关规章,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自律规则等规定, 甲乙双方就乙方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授权分支机构 ) 为甲方 ( 投资者 / 客户 ) 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 ( 以下简称 客户账户 或 账户 ) 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第一条本协议所称的客户账户, 是指用于记录客户账户信息 资金信息和证券信息的载体, 包括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是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和明细变动的账户 ; 证券账户是记录客户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 ( 以下简称 证券 ) 持有和明细变动的账户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对于境内自然人客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对于境内机构客户是指工商营业执照 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 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 对于境外自然人客户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护照或身份证明, 有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香港 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 ( 仅限于办理 B 股账户业务 ); 对于境外机构客户是指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等 第三条本协议所称的休眠账户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 : ( 一 ) 证券账户余额为零 关联的资金账户资金余额小于 100 元且最近连续三年无交易的投资者证券账户及对应的资金账户 ; ( 二 ) 资金账户无下挂证券账户 账户资金余额小于 1000 元且最近连续三年无交易的投资者资金账户
第四条本协议所称的不合格账户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 : ( 一 ) 资金账户与关联的证券账户身份信息不对应 ; ( 二 ) 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或使用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 ; ( 三 ) 代理关系不规范 ; ( 四 ) 账户关键信息不全 不准确或关键凭证缺失 ; ( 五 ) 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双方声明和承诺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 1. 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中国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 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 2. 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开立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和乙方客户账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 ; 3. 甲方保证, 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 以及存续期间内, 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 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 承担因资料不实 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 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 ; 4.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 5. 甲方确认, 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 客户须知 和本协议所有条款, 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特别是双方权利 义务和免责条款 1. 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 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 2. 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 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
3. 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 4. 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的规定 ; 5. 除依法开展乙方营业范围内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 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 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 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 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 6.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 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三章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 一 ) 甲方权利 1. 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 2. 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 委托方式 操作方法 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 利率 交易明细 资产余额等信息 ; 3. 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乙方规定的其他时间内, 在乙方经营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 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甲方对其全部证券交易的查询及资金和证券对账以乙方盖章的买卖成交明细单为准 ; 4. 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 5. 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甲方义务 1. 确保甲方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 不得出租或出借该客户账户 因甲方违反本条款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风险和损失, 由甲方承担 ; 2. 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 业务规定
等, 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 由甲方承担 ; 3. 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 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 过期的, 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 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 由甲方承担 ; 4. 妥善保管身份信息 账户信息 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 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 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 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 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 由甲方承担 ; 5. 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 资金记录等 如发现有他人冒用 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 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 由甲方承担 ; 6. 必须使用乙方直接提供或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进行查询 交易 转账等操作 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查询 交易 转账等操作所产生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 7. 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一 ) 乙方权利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的规定, 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 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 ; 2.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 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 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
3. 通过其工作平台查询甲方所有账户的账户信息 资产状况及交易记录等 如乙方发现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 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 4. 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二 ) 乙方义务 1. 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 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 2. 依照相关法律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示, 及时 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 查询 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 3. 公布咨询投诉电话, 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 4. 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 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 不得泄露 出售 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 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 由于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 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 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 由乙方承担 ; 5.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的规定, 履行投资者教育 适当性管理 客户回访 反洗钱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 6. 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第七条乙方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 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通过见证 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 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法律 法规 规章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甲乙双方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八条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 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按照乙方业务规定, 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 配合乙方留
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 采集影像资料和账户信息等工作 第九条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 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 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 生日 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 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 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十条为保护甲方权益, 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 乙方将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 如回访时出现异常, 乙方有权限制账户的开通 使用, 或注销账户 第十一条甲方须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 甲方应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评估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 甲方可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二条甲方变更甲方账户信息中的重要资料时, 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所述甲方账户信息中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客户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职业 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关键信息时, 应当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 通过乙方经营场所或乙方认可的见证等非现场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甲方账户信息中的重要资料发生变更而未及时通知乙方, 或未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的, 由此导致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 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 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 1. 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
2. 账户内交易的结算 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 3. 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 4. 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 5. 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的, 账户持有人 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账户 : 1. 自然人投资者死亡 ; 2. 法人以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因依法被解散或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主体资格丧失 ; 3. 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多余账户 ; 4. 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且甲方账户资产余额为零时, 乙方有权注销甲方相关账户 : 1. 不合格账户不能规范为合格账户, 当事人未按要求注销的 ; 2. 发生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 相关当事人未按要求注销的 ; 3. 开户回访未成功或发生其他异常情况, 乙方认为有必要注销的 ; 4. 经中国证监会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注销客户账户时, 也适用同样规则 第五章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 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 收益分配 支付结算 计付利息等 第十九条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为保护甲方权益, 甲方在操作账户时, 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 乙方有权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 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市场投资或参与其他金融投资所发出的交易指令, 应符合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 并应符合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 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成交与否,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 乙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代理甲方进行清算交收 第二十二条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 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 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 数量限制 金额限制 品种限制等,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乙方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进行清算交收, 并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 佣金 服务手续费, 代扣代缴税费等 乙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 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 乙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事先履行有关备案及公告程序, 告知甲方 第二十四条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身份信息 账户信息 数字证书
和账户密码 任何使用数字证书或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甲方本人操作 任何使用数字证书和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 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 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 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六条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 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或发现有他人冒用 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 甲方应及时修改密码 如需办理账户密码重置或销户的, 应到乙方经营场所办理 ; 如遗失数字证书的, 应及时向数字证书签发机构办理数字证书注销 在密码修改 密码重置 销户或数字证书注销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定, 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及下达交易指令等, 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 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和下达的交易指令, 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因甲方授权代理人原因而引起甲方损失的, 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 选择证券种类 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限制转托管 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 不予办理新业务等 1. 因甲方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规定的开户条件 ; 2. 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更新 甲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 合理期限是指甲方能够及时更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
件的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该合理期限为 90 天 3. 法律 法规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可视情形对甲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 1. 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方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 乙方有权立即要求甲方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 如甲方拒绝, 乙方有权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 2. 如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 乙方将依法协助 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 海关 税务等部门查询 冻结和扣划甲方存款 ; 3. 甲方存在被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 乙方将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 4. 法律 法规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对于不合格账户,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规范 未及时规范的, 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要求, 对不合格账户采取单独管理 限制使用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已采取单独管理 限制使用等措施的不合格账户, 甲方申请恢复使用或确认资产的, 应先按乙方要求办理账户规范手续 能够规范为合格账户的, 甲方可在规范为合格账户后申请解除限制使用措施 无法规范为合格账户的, 甲方可申请解除卖出限制, 清空证券后申请注销 第三十二条乙方依据本协议第十二条 第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使用 单独管理 注销等措施, 由此产生的后果 风险和损失, 由甲
方自行承担 第六章甲方授权代理第三十三条甲方 ( 自然人 )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时, 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甲方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甲方 ( 自然人 ) 委托他人代理开户和销户时, 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甲方 ( 机构客户 )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时, 须依法指定合法的经办人作为代理人, 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机构公章 )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外机构客户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 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 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 甲方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 变更和撤销等须按乙方要求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或至乙方经营场所办理 第三十五条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 : 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授权权限 代理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撤销授权时, 必须及时提供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 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通知乙方或至乙方经营场所办理, 否则, 因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 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甲方应将签署和变更后的授权委托书或对授权委托书的撤销文件交乙方保管, 且该等文件均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七章签署协议或文书第三十八条本协议生效后, 甲方办理账户业务 进行证券交易, 需要另行签订有关协议或文书 (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 风险揭示书 申请书 声明 承诺 须知 业务回单等 ) 的, 应按乙方要求采用纸质方式或电子方式签署有关协议或文书 第三十九条乙方要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有关协议或文书的, 有关协议或文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乙方要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有关协议或文书的, 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或按乙方要求输入甲方的账号 密码进行身份认证签署有关协议或文书后, 有关协议或文书即告生效, 甲方电子签名或按乙方要求输入甲方的账号 密码进行身份认证签署与在纸质协议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或文书 第四十一条甲方承诺在采用纸质方式或电子方式签署有关协议或文书之前, 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有关协议或文书的全部内容, 否则不得签署有关协议或文书 第八章免责条款和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二条因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瘟疫 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 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 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所述事件发生后, 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五条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
纷, 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 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四十七条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 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若协商或调解不成, 双方同意通过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解决争议 第九章协议的生效 变更和终止第四十八条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第四十九条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 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或按乙方要求输入甲方的账号 密码进行身份认证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生效, 甲方电子签名或按乙方要求输入甲方的账号 密码进行身份认证签署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或文书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本协议签署后, 若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 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 按新修订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 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 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一条本协议签署后, 若前款所述法律 法规 规章 自律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修订, 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 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 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 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 则公告内容生效, 并成为
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五十二条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 将以向甲方发送通知 ( 以下称为 解除通知 ) 的方式告知甲方, 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 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 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时, 本协议即解除 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十章之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二十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 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五十三条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 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 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 本协议即告终止 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 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 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第五十四条如遇国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调整, 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 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 在此情况下, 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章通知与送达第五十五条甲方签署本协议时, 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甲方的电子信箱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真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等联络方式 甲方为机构客户或者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办理相关事项的, 代理人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联络方式 第五十六条若第五十九条所述的联络方式发生变更, 甲方应当
立即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至乙方经营场所现场或者通过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七条若甲方未按第六十条约定办理变更手续, 而造成乙方无法及时联络甲方的, 或因乙方按甲方原有的联络方式联络甲方致使甲方信息泄露的, 或者出现其他不利于甲方的后果的, 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八条甲方应当注意其在乙方及乙方所属公司办理的所有业务和开立的所有账户中, 提供的甲方联络方式须保持一致, 提供的同一个授权代理人的联络方式, 亦须保持一致 否则, 乙方及乙方所属公司有权将上述任何一项业务或任何一个账户中甲方 ( 或授权代理人 ) 的联络方式, 均视为甲方 ( 或授权代理人 ) 的有效联络方式 由此产生的不利于甲方的后果, 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九条甲方提供 ( 包括签署本协议时提供和后续更新提供 ) 的甲方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均应真实 可靠 乙方只需以甲方提供的甲方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发出了通知, 即视为已经履行了对甲方的通知义务 乙方按照甲方所提供的授权代理人的联络方式, 以其中任何一种联络方式通知了其中任何一人, 亦视为乙方已经履行了对甲方的通知义务 第六十条甲方及其授权代理人应随时留意向乙方提供的作为联络方式的电子信箱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真电话 联系地址下的信件接收渠道以及乙方 ( 含乙方所属公司 ) 经营场所 交易系统 网站公告信息等,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 ( 或甲方授权代理人 ) 未能及时收到通知或送达事项而导致甲方损失的, 其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一条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本协议中已有明确约定外, 可以是书面通知 电话通知 短信通知 邮件通知或公告通知
等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 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 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 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 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 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电话通知 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即时生效 ; 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 ( 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及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 ) 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 即行生效 甲方通过见证方式开户的, 自收到相关开户业务资料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 视为甲方认可上述资料所有内容 第六十二条对于甲方 ( 或甲方授权代理人 ) 通过留存在乙方 ( 含乙方所属公司 ) 联络方式中的电子信箱或移动电话所发出的内容, 乙方有权视为系甲方 ( 或甲方授权代理人 ) 本人发出 第十一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签名第六十三条乙方承诺乙方与托管人共同签署的电子签名或按乙方要求输入甲方的账号 密码进行身份认证签署标准文本已被提交公证机构公证, 并提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查, 并承诺非按有关规定 并经公证, 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十四条甲方应妥善保管密码, 经甲方密码登陆甲方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甲方本人行为, 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六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在甲方参与乙方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 使用电子签名合同 ( 乙方决定不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除外 ) 甲方通过身份验证登陆乙方指定的网络系统, 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 (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合同 风险揭示书 ) 的, 视为签署合同, 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第六十六条甲方承诺在使用电子签名或按乙方要求输入甲方的账号 密码进行身份认证签署乙方所提供的风险揭示书之前, 已对其进行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其内容, 否则不得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六十七条甲方承诺仔细查阅乙方 代理推广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或按乙方要求输入甲方的账号 密码进行身份认证签署合同标准文本, 确认无误后, 方可按乙方系统或乙方经营场所工作人员的提示采用电子签名方式或按乙方要求输入甲方的账号 密码进行身份认证签署合同或其他文书 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协议所涉及名词 术语的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 适用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 甲方 ( 个人签字 / 机构盖章 ): 乙方 ( 签章 ): 机构经办人 ( 签字 ): 乙方经办人 ( 签章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签署日期 : 年月日
附件 : 尊敬的客户 : 客户须知 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 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 : 一 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当您自愿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 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 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 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 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 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 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 : 一 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当您自愿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 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 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 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 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 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 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 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 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 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 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www.sac.net.cn) 进行查询
三 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 应当出示本人 / 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使用实名, 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 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如您的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 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联系进行变更 四 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如您的交易涉嫌洗钱 恐怖融资, 证券公司将依法履行大额交易 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 如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 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证券公司可中止为您办理业务 五 妥善保管身份信息 账户信息 数字证书 账户密码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 我们特此提醒您, 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 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 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 生日 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 并定期修改密码 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 账户信息 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 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 ( 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 由于身份信息 账户信息 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 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 将由您自行承担 六 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有很多, 其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 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 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在投资之前, 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的特点 潜在的风险和交易规则, 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此外, 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
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 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 ( 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 或个人 ( 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 擅自销售金融产品 因此, 在购买金融产品时, 请您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 不要私下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七 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 自助以及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 其中, 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 电话委托 热键委托等, 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 并建议您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 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 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 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 黑客攻击 病毒感染等风险, 避免造成损失 八 审慎授权代理人如果您授权代理人代您进行交易, 我们建议您, 在选择代理人以前, 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 并在此基础上审慎授权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本人的行为, 代理人向您负责, 而您将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特别提醒您不得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 包括证券经纪人 ) 作为您的代理人 九 切勿全权委托投资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 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 ( 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 或个人 ( 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 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 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
资协议, 或将账户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 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在参与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 请您务必详细了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核实所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法性 十 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当您与签订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 可拨打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客户 : ( 个人签字 / 机构盖章 ) 签署日期 : 年月日